


我與前妻在很不愉快的情況下離婚,因為考量到前妻在過去6年都是全職媽媽,小孩對她依附與親密性,當初離婚協議書簽「小孩共同監護共同撫養」,但是小孩與前妻住在一起。之後要見小孩都被前妻百般刁難,兩人也搬家失蹤,前妻的電話也愛接不接,後來有去調解委員會調解「每月探視小孩2次(每1、3週的六日),輪流在雙方家過年...等」,但調解後她只讓我每月見2天(每1、3週的週日),但探視日安排了一堆小孩的補習(鋼琴、書法、溜冰、舞蹈),幾乎都在接送趕補習中度過,過年也不讓我見小孩。我想討回我應有的權利,但是小孩受她媽媽影響太深、又跟她媽媽同住,都在電話中說:「是我自己不想跟你見面的。」而取消探視。我該怎麼辦?
又,我每個月都會固定會教育生活費給我的小孩,然而前妻都會叫小孩跟我哭窮說:「錢不夠、沒錢吃飯、不多給錢就不要見面...等」,但是我側面了解她們常常出國、吃大餐、買奢侈品。我能否向前妻索要每月花在小孩身上的開銷明細?


1.若離婚協議書上有註明,夫妻財產處理之部份:除本協議書所約定之事項外, 雙方均同意拋棄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財產賸餘分配請求權。 那已經離婚半年的前夫想要找麻煩,恐嚇我要告我在去年我名下儲蓄險存款到期領回後,將其中20萬借予我親弟,卻未經他同意這部份!我需要理會嗎?
2.因婚後生子被迫在家照顧子女,原有之工作無法繼續。 前夫近日威脅要我償還婚姻期間他幫我投保之勞健保的全數金額, 還有生活費用。請問合理嗎?
3. 都已離婚近半年了, 現在前夫恐嚇我,要將當初離婚協議書上註明給付之撫育費找銀行信託。請問有這種說法嗎? 因兩個年幼孩子的監護權在我這, 而我又因為要照顧他們, 目前尚未找到合適的工作。 前夫常以此恐嚇我,若我未善盡照顧他們的責任,我就會被告! 而我又無工作,沒有經濟來源, 也不准動用他們的撫育費,那要如何養孩子呢?時常以此恐嚇我要告我。 也常常在電話中對我言語傷害,用“賤人”、“白痴”、“廢物”、“雜碎”……等難聽的字眼辱罵,我已經有錄音蒐證了,所以他經常對我叫囂“有本事就告他”~ 請問我目前無經濟來源,究竟有什麼方式可以阻止他繼續威脅恐嚇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知所有言論及請求均可置之不理,只要靜靜地加以錄音蒐證即可,若日後對方對您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均可作為證據使用,又若對方有恐嚇之言論,亦可提出刑事恐嚇告訴,至於離婚協議書已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有所約定,對方不得再反悔之,可不予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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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看姐姐最近與他的先生談離婚的談的身心具疲,實在無法忍受,想請問...
且他們已經分居3年多,因某些因素姐姐回到娘家住,而孩子也是長年待在娘家中成長,
而姐夫有工作,獨居在外,且住址沒讓家裡的人知道,
也幾乎沒拿過錢回家,孩子上學與補習跟生活費用都是姐姐自己工作省吃簡用換來的,
下了班還要照顧孩子,而姐夫只是偶爾回來看看孩子,並帶孩子出去玩,
但官司都還沒開始,姐夫這幾天卻做了很不適當的行為,他強行把兩個孩子帶走,
並且與姐姐這一方失聯,想聯絡孩子想看孩子都沒有辦法,
且姐姐打電話去學校想問老師孩子有沒有在學校,結果姐夫也沒有送孩子去上學,
我們真的很氣,心想無論姐姐與姐夫的感情惡化到什麼地步,都跟孩子沒有關係,
怎麼可以影響到孩子生活上的權益,最後計無可施的情況下,
家裡都叫他去報警,並想讓姐夫有個紀錄,好證明他並不適任獨自照顧孩子,
警察協助聯絡姐夫與姐夫公司,最後姐夫有回電,並與孩子通了電話。
最後警方說因有與孩子聯絡上,這樣案子無法繼續受理。
雖經過警方的幫忙,姐姐也聯絡上了他姐夫,但始終沒有把孩子送回家,
且第二天依然沒有送孩子上學,但第二天有與孩子通過一次電話,
可是孩子吱吱嗚嗚似乎有話不敢說。
最後我想補充,雖然他們還未離婚,雙方兼有監護權,但姐夫仗著他在外面獨居,
且住址刻意不讓家人知道,我姐包括我們家任何一個人,都不知道姐夫在外面住哪,
這種情況在早三年前他們感情不合要談離婚開始,一直都是這樣子,
只是這種把孩子帶走,卻讓姐姐見不到孩子這種事是被法律許可的嗎?
這算法律漏洞嗎?明明雙方有監護權,這樣做跟跟合的綁架有什麼不同?
在之前孩子住在我們家裡,我們從未阻止過姐夫來家裡看孩子,或帶孩子出去玩,
至少天黑他們都會乖乖回家,只是今天姐夫這麼做實在太過份了。
所以想上網請求協助...有沒有什麼單位或方法可以幫幫我們..
PS補充:姐夫他雙親都已經不在了,所以他與姐姐分居獨自在外,是一個人生活,
可想而知,他帶走孩子又要上班,如何獨立扶養與照顧兩個孩子。所以失聯第二天
姐夫去上班,姐姐偷偷與孩子通電話之後,電話中一直聽到有門開開關關人員進出的聲音,
我們猜孩子是不是被帶去姐夫工作的場所了,一方面也怕送孩子上學會被姐姐帶回家之類的。
但姐姐在娘家,人口眾多,有媽媽與大姨幫忙,妹妹下班也會幫忙照顧,只是現狀
真的很擔心孩子的生活狀況....


謝謝曹律師熱心的答覆。
目前孩子已有按時的上學,但姐夫依舊不把孩子送回家,也不告訴家人他住在哪。
就現狀來說姐夫並不危法,所以警察也有聯絡姐姐說明可能要銷案。
而家裡對於姐夫種種行為已經無法忍受,全家人都因為姐夫不斷的騷擾早已身心俱疲,
但與律師交談後發現,雖然由口述方面,已有很多條件達成離婚要素。
但唯獨過去家裡得人,都沒有想過會走到這一步,所以沒有錄音錄影或其他證物,
去證明姐夫的行為不良,語言暴力,威脅恐嚇,未盡小孩的扶養責任,
有家不回,回家像撿到的,可以失蹤一兩個禮拜才回家....等等。
由於沒有事證..僅有人證..像家人,鄰居。
對於最近姐夫帶走孩子與家裡失聯,也報過案,警方也知道,這些是否都可以呈堂供證?
而過去孩子的照顧幾乎是姐姐一手包辦,學費、建保費、補習費、幼稚園費用都是由姐姐
負擔,有時經濟上有困難時也曾與老師溝通分期附款,這老師也知道。
與律師溝通的結果,似乎只能以: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他方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之行為,客觀上已逾越夫妻通常可忍受程度,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即屬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間不堪同居之虐待,包括身體上及精神上不堪同居之虐待。究竟有無此種虐待,須從夫妻之一方對待他方,是否處於誠摯基礎而為觀察。此誠摯基礎若未動搖,則偶有勃谿,固難謂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諸如對於他方之父母、祖父母為虐待、或他方父母、祖父母對夫妻一方所為之虐待。通常可提出之證據: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的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驗傷單;對方為辱罵言語之錄音等。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之義務。通常可提出之證據:由證人證明另一方無故不願意同居;或對造親口坦承現居住於何地方?且拒絕搬回家之錄音檔。
十一、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一)是否已達難於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
這幾項去打離婚官司,但擔心的是,上了法庭後,從現在該準備何種證物呢?
如果沒有證物,僅有證人與家人供詞,判離的勝算會高嗎?

我想請問,爸爸因為生病,我們已經每個月生活費給他6000$,房租、電話費、電費都另外再幫他付,但是他一直跟我和我哥哥一直要錢,說不夠錢,要修車幹嘛,但我跟我哥都知道他從以前到現在都有簽六合彩還是簽樂透那種,現在也還一直在抽菸,然後最近因為哥哥娶老婆,小孩的問題搬出去住,爸爸就把話說得很難聽,說他娶到破格喳母,她車禍的時候應該要撞死算了等等難聽的語言攻擊。
而我賺大約20000左右而已,哥哥雖然有4~5萬,但是他的基本開銷非常大,有房租又有小孩跟老婆的費用,再加上負擔爸爸的錢,他已經借很多錢了。基本上我們兩個賺的錢已經不太夠生活了。
請問我們可以拒絕支付給爸爸所有的費用嗎?( 因為他真的說得很難聽,打電話來就像討債集團,開口閉口就是錢,我們規勸他不要抽菸也不要簽那些,他都拒絕,甚至會到處跟其他親戚或鄰居哭訴我們兄妹都沒有給他生活費。)




本人於今年9月凌晨酒駕自撞後當場陷昏迷,
經民眾報警送醫,隔天早上在醫院醒來不記得酒駕過程,員警簡單敘述發生經過後,即被帶去警局進行筆錄、帶去簡易法庭開庭。
12月2號收到判決通知
本人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三個月,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
節錄部分判決內容: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前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1份在卷為憑,本案為其初犯;兼衡其自述高職肄業之知識程度、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我說我沒有錢,檢察官改口說那減半
事件過後幾經反省,也準備為自己的過失行為負責
近期收到判決書判決易科罰金9萬元
因自己經濟能力不足夠負擔最後判決的金額
所以提出上訴
希望能降低罰鍰至經濟能力能負擔起的範圍
或是能以易服社會勞動抵罰金嗎?
這些是我這幾天在網路上或是到法律諮詢查到的辦法,第一次觸法不曉得該怎麼辦。
我目前自己一人在外租屋,因高中肄業找的工作薪水大多落在兩萬二。房租五千、生活費約一萬。我可以每個月繳五千的罰款,只是九萬元如果分期的期數不夠多,我可能沒辦法生活。
想請問上訴內容提及這些部分合適嗎?
即使搜尋很多文章,也未提及相關部分,有些地方我有些疑惑。
撞車後我就陷昏迷,並且騎車過程都沒有記憶,可能是因為腦部受撞擊的影響
在急診室醒來後,沒有醫生過來告知我受了哪些傷
警察向櫃台拿了診斷證明沒有讓我看,也沒告訴我受了那些傷
後來經過幾次回診,加上我自己回急診室申請診斷證明
撕裂傷共縫合17針
雖然沒有明寫腦震盪或是撞擊後的影響,但當時都是剛從昏迷醒來頭暈狀態去做筆錄去開庭
因只有自己隻身一人,醫師和員警都並無告知我的身體狀況是如何
請問這樣的執行程序是合理的嗎?
因事件已過兩三個月,九月十月公司正處繁忙每日加班的狀況,我撞車後也不多花時間休養,事後朋友載我去醫院回診途中,遇到一點小窟窿頭就會很痛,請假休息一天,便正常上班,工作中爬梯子時頭還會暈,幸好傷勢也復原得快。直至收到判決書,因已從公司辭職,計畫搬去外地生活,剛好在這段空檔提起上訴,把這段事情回想完整,除了深刻的警惕自己別再陷入借酒澆愁的迷霧裡,也開始嘗試踏入教會穩定心靈,希望這次上訴能製造一次機會。
節錄部分判決內容: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前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1份在卷為憑,本案為其初犯;兼衡其自述高職肄業之知識程度、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雖然現場沒有監視器錄下畫面,我也不知道報警的民眾有沒有目擊過程,現場大概是有昏迷血泊中的我和一台撞歪一邊的車,我只記得當晚自己在酒吧喝酒,怎麼走出門的就忘了。在法院上即使頭暈嗜睡,被問問題依然能作回答,我認罪。只是我的經濟狀況並不如判決所寫的小康,或是當庭頭暈所說出的小康。
以前一度因為家庭因素陷入憂鬱很久,之前也曾在此網站詢問過關於家事的法律問題,但是還沒有得到解答。直到搬出家裡才剛開始正職工作並無積蓄。
這次事故車子毀損、就醫回診,我因為薪水不夠給付,當月和朋友借了些錢才渡過,我的經濟狀況並不好。
請各位律師幫幫我,還可以提出哪些單據證明我的經濟情況並不好,或是案情有轉圜的餘地,希望有機會能請法官重新審視。
謝謝你們看完冗長的發言。


Dear all 律師:
在今年10月29日我和前妻由法院判決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則依法官判決共同監護以及共同扶養,法官雖以口頭向前妻的律師說實際照顧者還是由父親照顧比較妥當,但是,她遲遲未擬出共同扶養的協議內容,是我用line的方式聯絡她的律師時,律師希望由我這先擬出一份共同扶養協議內容,所以我花了兩晚擬出一份扶養協議內容,一直以公平及共同負擔理念擬訂,與前妻今年五月底前就分居到今年十月底判決離婚,女兒也是從分居後由我照顧到現在,母親至今則未支付任何扶養女兒的費用已近半年,只想假日帶回去玩,女兒身體有不適也未直接帶去診所就醫,女兒卻原封不動接回我家,由我再帶女兒去診所看診,雖然我支付女兒保母/生活費、母親生活費及家庭整體支出剛好快一個月薪水,不過我仍是給女兒完善的照料,此諮詢了解女兒的母親若不支付扶養費,我是否有能變更單一監護的法律途徑?
---------協議出內容如下--------(黑字為我擬訂,紅字由女方修改)
男方:韋**
女方:李**
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調字第***號家事案件,雙方達成調解之內容為「兩造同意對於所育未成年子女 韋XX (女,民國103年3月27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70*****號)行使扶養之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茲雙方再就實際撫育、教養、照顧該未成年子女之方式協議如下:
一、合格褓母托育費
每月日常托育支付
褓母托育 15,000元
副 食 品 1,500元
女方主張:該未成年子女不交由褓母托育,以利人格健全發展,平日(周一至周五)由女方負責照顧,假日(周六、周日)由男方負責照顧,照顧期間所致生之各項費用(如生活用品:尿布/奶粉/濕紙巾/藥品類;醫療費用等)由各方單獨負責,不向另一方請求。倘假日男方須加班,亦由女方負責照顧,惟需於一周前通知女方。另外,倘任一方於照顧期間內因疏忽或故意致未成年子女受有身體、健康或其他損害,概由該方全權負責,另一方得代替未成年子女追究法律責任。
二、雜項費
(例如:如尿布/奶粉/濕紙巾/藥品類)
當月依前一個月份所購買/支付憑證列出明細,如為年繳費用則以12個月分攤計算,而購買衣物、鞋、玩具、娛樂性之類費用不計算支付項目,屬於個人行為。
※註:如當月為12月份應支付當月褓母費,以及支付11月份雜項費用 (生活用品/醫療/教育/人身保險費用等相關費用)
女方主張:生活、醫療費用概由照顧者於照顧期間全額支付,不得向另一方請求。至於教育或其他大筆支出(非日常生活所必需費用),任一方支出前須取得另一方同意,並採實報實銷,由支出之一方每半年憑單據向另一方請款(支出金額一半),另一方不得拒絕給付。倘另一方拒不給付,得將此項事證供日後改定監護權之有力證據。
三、人壽保險及全民健保更改
(1)國泰人壽保險原
被保險人 韋**
要保人/受益人 李**
更正為
被保險人 韋**
要保人/受益人 父:韋**
母:**
※註:人壽保險自 要保人/受益人 更改起始日,即產生費用每月分攤,若在未更改前均無後續產生費用之慮。另將未成年子女 韋**支全民健保轉至父親 韋** 公司納保,以便日後統一計算。
女方主張:全民健康保險維持現狀由女方納保,女方不向男方請求此項支出。至於其他保險費用亦仍維持原狀,由各要保人自行投保、繳款或退保等,與他方無涉。(父親另外說明,這筆人壽保險費用是由父母共同存入女兒的郵儲帳戶,何須再另外投保)
五、每月費用結算日及支付日
褓母相關、雜項費用、全民健保等統一先由父親支付及購買;人壽保險則依未成年子女 韋**保單金額分攤12個月作為當年度分攤計算,收到繳費通知單10日內由指定帳戶轉帳繳付,以上均附上支付憑證、明細、發票作為憑據,於每月5日前列出,每月10日前雙方各別將當月應支付扶養費之總金額的½費用匯入指定銀行帳戶,該帳戶僅用於未成年子女 韋**之共同扶養費,不可有其他用途。
女方主張:雙方以未成年子女韋**之名義辦理一銀行帳戶,若有教育或其他大筆支出須向對方請款時,另一方均匯款至前開帳戶,該帳戶僅用於未成年子女之共同扶養費,不可有其他用途,爾後若有結餘,亦歸於未成年子女所有。
六、支付時效說明
隨著雙方共同扶養之子女的學/年齡更正此協議書主要費用產生金額,費用支付至共同扶養之子女 20歲止。
女方主張:無意見
八、指定轉帳帳號及戶名
銀行代號:700
局號:012****
帳號:047****
戶名:韋**
九、協議說明
1.1雙方如未有正當事由或重大事故而導致延遲支付費用之理由。
1.2在指定轉匯日期之連續每月逾期5日以上三次,或者連續逾期2個月以上未支付者。
2.自協議書簽訂後即為生效日,生效日起不溯及既往所產生的費用,如褓母費、健保費、人壽保險等相關費用;每月15日前亦提供指定帳戶出入明細,以便核對支付金額。
女方主張:刪除,加上:倘雙方於104年11月27日起一個月內無法達成協議,則視為雙方協議不成,任一方均得依法聲請法院改訂之。惟倘順利達成協議,雙方須在他人見證下簽約,而女方願就男方於實際照顧期間之各項支出(以單據為憑),給付一半費用與男方,惟日後雙方即回歸本協議支付各項費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前妻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之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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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聲請改定監護,則您應蒐集對方有不利監護之情事,法官才會予以核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二、扶養費的部分,如果對方不肯分擔一直協議不成的話也只能訴訟以對。
三、對於扶養費的數額的部分,雖然一般法院的判決是以最低基本生活支出為計算標準,但是如果你可以舉證證明費用不只有這樣的話也是有法官會採的[比較少]。
四、扶養費的分擔比例部分,一般來說如果雙方都有工作能力,一般是常見一半一半沒有錯,但是如果雙方經濟狀況相差很多,也是有看過法官判二比一的,其他比例的話可以再查查看。
五、如果對方不願意分擔扶養費用,或是怎麼協議也協議不成的話可以用訴訟的方式處理。這個部分原告可以有二個,一個是小孩為原告你任法定代理人,起訴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用第二個是你任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墊付扶養費用的不當得利。
六、為了小孩著想,可以談還是儘量談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 有關扶養父母的問題
我家有三個小孩 我排行老大 妹妹排第二 弟弟排行最小
我父母在我14歲的時候離婚了 我們家3個小孩都是跟父親 目前我們都單身並與父親同住
母親在離婚時將家裡所有的錢都拿走 留下我們給父親扶養 當時家裡還有房貸 日子過得很辛苦
而且也對我們不聞不問 過好幾年才打電話給我們 直到最近錢已經花光 才回過頭來要求我們扶養
本來已經協議好每個月固定金額給予母親當生活費 並已經支付2年多了
結果最近母親變本加厲 開始要求增加每月金額 否則要去法院告我們棄養
直到今天回家 我們三兄妹都收到了法院通知 母親去申請要求給付扶養費的家事法庭
要求我們三兄妹每人每月要給付1萬 1月3人共要給付3萬 這對我們是滿大的負擔
想請問一下這種案件該如何解決?
想順便請問如果判決下來 我們兄妹3人扶養費平均要負擔多少 謝謝


律師您好: 媽媽已經失智,經醫院判定無誤,於療養院休養中,先前他常常找不到東西,姐姐就把他的身分證,印章,存摺,不動產證明等等通通拿走,他的開銷也一直是姊姊領他的錢在支付,他到底有多少財產,兄弟姐妹都不知道,現在住療養院,姐說要把房子賣了,才可以支付媽的費用,我們幾個兄弟姐費也簽了一張(一式一份)切結書,內容是賣房子由姐負責,賣完的錢供媽使用,媽走了以後,扣掉後事費用,其他均分。 問題是:1. 姐拿媽的錢支付媽的生活費,但是沒人知道詳細開銷,現在媽失智了,姐還可以管理媽的財產嗎?是否有侵占的疑慮? 2. 媽現在失智了,他名下的不動產可以買賣嗎?為什麼他信誓旦旦的說一定沒問題,而且他連媽的印鑑證明都辦好了,真的可以嗎? 3. 我們簽了一張切結書,但是如果房子買賣不合法,那這張切結書有法律效力嗎? 4. 依照目前的情形看起來,如果真要賣房子才可以支付媽的開銷,那需要怎麼辦理才可以合法?程序要怎麼跑呢? 謝謝解答,小弟不勝感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同曹大律師之意見,仍需視行為當時之精神狀態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
媽媽已經失智,經醫院判定無誤,於療養院休養中,先前他常常找不到東西,姐姐就把他的身分證,印章,存摺,不動產證明等等通通拿走,他的開銷也一直是姊姊領他的錢在支付,他到底有多少財產,兄弟姐妹都不知道,現在住療養院,姐說要把房子賣了,才可以支付媽的費用,我們幾個兄弟姐費也簽了一張(一式一份)切結書,內容是賣房子由姐負責,賣完的錢供媽使用,媽走了以後,扣掉後事費用,其他均分。
問題是:1. 姐拿媽的錢支付媽的生活費,但是沒人知道詳細開銷,現在媽失智了,姐還可以管理媽的財產嗎?是否有侵占的疑慮? 2. 媽現在失智了,他名下的不動產可以買賣嗎?為什麼他信誓旦旦的說一定沒問題,而且他連媽的印鑑證明都辦好了,真的可以嗎? 3. 我們簽了一張切結書,但是如果房子買賣不合法,那這張切結書有法律效力嗎? 4. 依照目前的情形看起來,如果真要賣房子才可以支付媽的開銷,那需要怎麼辦理才可以合法?程序要怎麼跑呢?
謝謝解答,小弟不勝感激!!





一、如果你不想離婚,要改善溝通方法與處理事情的方法,這個我一直在學。
二、如果你想離婚,因為你已經原諒過對方而且已經超過六個月,如果要主動提告要有新的事實及證據才行。
三、其實對方也是想離婚,這個部分可以試著談條件,如果你想離對方也想離,單純就離婚部分可以先談好就調解離婚,一般人認為離婚要跟小孩監護權或是扶養費贍養費等綁在一起,是因為當男生想離婚有的女生會把不離婚拿來當籌碼。但是女人的青春有限,一直綁著拖著不離婚未必是好…
四、人生不能重來,當初也是愛他才跟他在一起的,沒有女人會為了一個不愛的人生三個小孩。不要去後悔,要往後看。
五、小孩監護權部分法院是以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保護為出發點,如果你要爭監護權的話要多搜集小孩跟著你對小孩比較好的證據。
六、要愛自己,女人常常忘了愛自己,剛結婚的時候就愛老公,生了小孩就愛小孩帶小孩,辛苦了老半天就忘了要愛自己。
七、小孩的扶養費部分,一般來說如果夫妻都有工作能力,法官一般是判一人扶養一半,以台北來說養一個小孩約二萬元,養三個小孩約六萬元,分擔的話如果沒有監護權的一方每個月是要給有監護權的一方約三萬元的費用,但法官還是會考慮雙方經濟狀況去做不同的處理,也有看過扶養費以二分一的方式分擔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堅持不離婚,並帶小孩回娘家,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單獨監護權機會較高,您可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名小孩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生活標準而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昨天收到我的母親(今年62歲,領有身殘手冊,無穩定穩定來源) 經由法扶律師擬的聲請狀,要求我到家事調解庭做調解。
我的母親自我六歲起即與我父親離婚,中間我們有見面跟聯絡,但是對我無盡撫養之實。我的姐姐在國中以後有跟我的母親長期居住,至民國97年自殺身亡,監護權部分似乎是我姊姊歸我母親,我跟我哥哥歸父親(這點還要再跟我父親確認)。哥哥雖然中間有段時間跟母親居住,但是大部分時間都跟父親居住,直至民國98年意外身亡。我長期跟父親居住。成年之後過年過節會探望母親,有時候也會給她紅包。我的母親中間有改嫁,又離婚並無其他子女。我的母親以看護工作維生,有時候沒有工作是由我的姊姊每個月固定給生活費。至我姐姐自殺身亡後,我的母親以保險公司給付兩百萬元保險金維生,長期獨自租屋在台中市生活無收入來源。
民國101年開始,我生下長子,請我母親來新竹與我同住,順便照顧小孩。約定每個月給一萬元生活費,直到民國103年9月,因為生活摩擦劇增,且我母親要求回台中生活,(聲請狀中寫我要求她搬離)。離開之前我給她十萬元當作感謝她兩年來照顧我小孩。
我想請教是不是一定要給她這個撫養費? 是否可以提出民1118來抗告? 她養了我姊,可是沒養我,因為我姊過世,這樣我也要撫養她嗎?
我的母親有跟其他親戚說她一定要告我的原因是因為她想申請低收入戶的補助,因為我有工作,會讓她申請不下來,所以必須先告我遺棄。

一、如果不是萬不得已你媽也不會告你。
二、的確有很多個案要申請低收入戶因為小孩有工作所以過不了;然後社會局要求他們去告。
三、不論最後判決結果如何,可以養還是要儘量養,你都生小孩了應該可以體會當媽媽的心情。
四、如果你媽真的是為了社會局補助的話,訴訟你要傾盡全力努力求勝,但是訴訟中訴訟外儘量不要傷媽媽的心。
五、能當母女是很難得的,家人可以一起吃飯要珍惜,不要等到人走了再後悔。不同世代觀念不同很正常,人類可貴的地方就在於人類會思考,所以每個人的想法都不同,會摩擦是正常的。以前我媽要唸我的時候我就會爬到二樓,她爬到二樓要唸我我就爬到三樓,她爬到三樓要唸我我就爬到四樓…然後她就不唸我了…
六、我查了一個裁判摘要供你參考:「堪信相對人長期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
聲請人義務,令聲請人自幼欠缺父親愛護及扶持,獨由母親
1 人撫育成長,幼年生活更須提防債主上門討債與威脅,綜
覽聲請人幼年經此歷程,長期物質生活匱乏,精神飽受煎熬
,足認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節確屬重大,是
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 第2 項規定,請求免除其對
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我和先生已結婚5年 每個月婆家要求先生要繳回20000塊 因為有小孩 一直勸說能否改10000就好 結果公婆要求補齊沒繳完20000塊 以至於小孩的開銷 都是我在出 因為我和先生工作地點不同 我在中部 他在苗栗 公公因此經常要求我放棄做了10年的工作 回苗栗找 但是因為教養觀念不同 經常起衝突 所以我並沒有意願找回苗栗 所以我和先生商量 我把2歲的小孩帶到中部顧(娘家也在中部) 假日或放假時再帶回苗栗 因為是長孫 所以公公多少都有點意見 但還是沒阻止我 可是 小孩的開銷完全都推給我 包括學費 生活費 認為因為是我自己要把小孩帶到中部 所以覺得費用上是我自己應該要處理 跟他們沒關 我有跟先生反映過 但是先生只會說 他沒錢 後來先生把工程師的工作辭了 回家幫公公(建築業) 公公直接從薪水扣走20000 說吃家裡用家裡車子也是他要保養 所以繳20000是應該的 但是小孩的費用不包括在那 為此 經常吵架 導致我很不想回婆家 因為每次回去 沒有沒吵架的 我受不了 變得不常回去 我先生也開始出去找酒肉朋友 抽菸喝酒變本加厲 回家後開始發酒瘋要碰我 我很害怕 所以都拒絕 他便開始破口大罵、甩門、摔東西 我公公說是我害的 一直罵我說 為什麼不給他碰 剛開始我把問題點講出來(包含小孩費用、抽菸喝酒的習慣) 我公公就會開始避重就輕 說因為沒相處沒感情 我說 只要搬出去 即便在附近 我都是願意回家住的 結果 我公公說 可以搬出去 但是每個月還是要繳20000塊 我先生聽到立刻打退堂鼓 我公公還說 如果小孩帶回去苗栗念書 他就會付學費 我說 要付學費應該是我先生不是他 因為先生連接送小孩 都跟我計較錢 說他開一次車 要花多少多少的 最後變成 跟我同在中部工作的小叔 假日有要回苗栗 他順便載回去 我先生覺得理所當然 他也輕鬆 但是小孩回去 他都沒陪他(小嬸說的) 還一直出去找朋友玩 連晚上睡覺都還沒看到人 所以小孩都跟公婆睡 他卻一直跟我朋友和我同學(用FB和line)說 都是我害的 是我硬要把小孩帶走 害他沒辦法相處 但是出去玩 他也是走他的 不顧我和小孩 連出國 都他自己一掛 要不就一直玩手機 因為為了小孩 所以我忍著不離婚 但是他變本加厲 還說 他醉生夢死都要怪我 後來 我先生和我公公還牽拖到我父母那裏 跟我爸媽說 如果我願意離婚 如果我要小孩可以給我 基本上我是同意的 甚至很感謝 但是小孩是長孫 我先生後來又反悔 開始反咬我 還問小孩 你要爸爸還是媽媽 小孩說要我 結果他居然跟小孩說 好啊 那我也不要你 你再去找新爸爸 我很生氣 現在我手上有什麼有利的證據可以爭監護權嗎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
因為我跟我前夫已經離婚快7年了,之前監護權是直接給我,在我這
但是現在過了七年,男方知道我打算即將在婚,卻要來要回孩子
過了那麼久因為我要結婚才想到有這個孩子孫子
七年來不曾主動來看過孩子,孩子生活費也是,孩子大大小小都是我在承擔
前夫一直以來也都沒有穩定工作,而我一直以來都是自己工作養小孩,這是我的責任
當初孩子決定扛下來也是因為對方環境以及種種因素,讓我確定要是把孩子給他們等於在害了這個孩子
以前公公(有前科)在說他們本就要栽培這個孩子,可是這七年間不曾做過什麼,都是我自己以及我家人對這孩子付出以及疼愛
雖然我家這邊沒有很有錢也不至於到養不起,至少給孩子的環境都是疼愛
公公在說他們家比我們有錢有能力養這孩子,可是從沒想過我前夫根本不會帶小孩,會在孩子面前抽煙,心也沒定女朋友一個換一個,他的花花世界還沒完夠,工作也沒有,卻要來跟我爭這個小孩。
想知道他們這樣在法律上要的回去嗎?




1.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 會參考社工作成的訪視報告, 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
2.您要確認的部份在於, 對方是否提出改定監護權之訴訟, 如果沒有是可以不用理會對方
3.由於您有監護權, 對方就會有探視權, 如果說對方有想要看小孩, 建議還是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避免以此做為訴訟爭點
4.為預防日後可能發生的法律問題, 也會建議您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確保您的權益
本所承辦家事案件經驗豐富, 可參考本所之成功案例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html?type=%E5%AE%B6%E4%BA%8B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父親將房契與地契交由哥哥代為保管(目前父親年紀已大,這陣子身體不適)
父親口頭上說房子的擁有權是我與哥哥共同擁有(我們有四個兄弟姊妹,我 我與其他三位兄姊是同父異母的血緣)近日,父親說兄姊們都有房子了,現住 的房子看我與我母親要怎麼跟哥哥談價錢然後給些錢房子我們留著住,哥哥 從未幫忙過家裡包括房貸,水電,房屋稅...一些生活的開銷都是我在支出,
2.想請問,配偶應該有權利可以主張分配房子的權利嗎?而子女的分配也應該 是母親分得一半另一半才由子女分配對嗎?
3.如果房子真的如同父親說的我與哥哥共同擁有,房契地契現在都在哥哥那裏
我該如何保有我的權利?我的目的是為了不讓哥哥主張變賣房子,能讓我母 親有地方住,而目前房子的持有人還是父親持有,如果將來父親不在了哥哥 因為有房契地契可任意變賣嗎?我該如何幫母親保住房子?(因為父親的分 配裡沒有我母親)
4.如果父親在未離世之前把房子過戶給了哥哥,是不是就沒有辦法再幫母親保 住房子?目前我們女兒們都已嫁人了,平時我與丈夫住在娘家照顧年邁的 父親(因為是奶奶的遺願,希望我能搬回家照顧父親)所以我扛起照顧父親的 責任與家裡的一切開銷,其中一位姐姐會給父親生活費,曾經因為扶養問題 姐姐們與哥哥鬧翻,但父親是傳統的人,認為兒子不能沒有分配,所以口頭說 是我與哥哥共同擁有(父親在幾年前曾經說有立了遺囑指名我與哥哥有房 子的權利)只是不知道遺囑是不是真的有,如果真的立了遺囑母親一樣可 以行使配偶的權力嗎?
5.以上的問題有勞律師們幫我解答~謝謝!!




目前將滿18歲,男父親時常找借口不回家而編謊言,公司機官上一休一卻每星期只回去1-2天,有事討論時總是丟一句"回家再說"但都沒結果,生病感冒拉肚子了只能算自己倒霉還不能說不然還得聽阿嬤碎碎唸也沒有帶去給醫生看,父親嚴重偏坦疼愛外遇(已娶)所生的女兒而冷落前妻所生的兄妹,加上阿嬤長期的精神方面不佳,心情不好時就會口出惡言及粗話(限制級)給未成年少男女聽,現在因專科被退學卡在高二下要升高三學歷中,父親不給轉讀也不讓提前當兵,生活費更是要求自己去賺又在那嫌東嫌西的阻擋,身上只剩13塊錢.............,2016年1月份要轉考如何能做正職的工作,又說是自己不願找所以找沒有,把存簿印章身份証都壓著了能去哪?父親娶的外遇老婆只會在父親耳邊洗腦,老是想著別人薪水怎麼入她口袋,不堪其擾的日子每天就這樣精神受虐,妹妹也只能偷偷的在紙上寫著想去媽媽那,說這裡的生活就像監獄一樣,到底該如何才能替自己和妹妹申請監護權轉移呢!打113及社服求救結果都是無解還要我請律師,媽媽也沒有錢可以請律師幫我們,而我身上只有13塊怎麼請律師幫我及可憐的妹妹,跟媽媽在一起的日子就像天堂而這裡(阿嬤家)是我和妹妹的地獄,一個沒有愛的家一個沒有溫暖的家,爸爸就像典獄長把我們關在這無情的寵子裡。(我和妹妹的淚水及渴望的吶喊你有聽見嗎?你那看起來有情卻是自私的峰刀竟是一箭一箭的射進我和妹的心臟裡,我們愛你卻更怕你,你愈想抓住關住我們卻是逼我們離你愈遠)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生母可向生父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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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今年4/24與前夫訴請離婚,於調解庭協議自104年5月起,他每月要支付兒子的生活費6000元.
他除了第一個月有準時匯款外,接下來每個月都要催才會匯,到九月時,就不匯了,傳訊息提醒也不回應,直到我傳訊問他:「你是要一次付四個月嗎?」他才回說:「沒錢是要怎樣付?」「反正我要付到106年2月(孩子滿18歲)那就往後延好了!」
他是退役軍人,退休金已花光,只剩一筆50萬的18%,名下沒有財產,據說開了一間攝影工作室,收入多少不明.
想請問:
1.關於兒子的生活費,他是應該要付到108年2月才對吧?(屆時兒子滿20歲)
2.可以這樣說往後延就往後延?有法律效力嗎?
3.調解庭時,法官有特別告知,若他沒付,可一次要求付四個月,但最多也只能追四個月,照前夫這樣的做法,我要怎麼保障孩子的權益?
4.若要要求他支付,必須要怎麼做呢?
5.孩子開學時的學費是前公婆付的,前夫可以要求以這個部份相抵嗎?





今年4/24訴請離婚後,在調解庭講好,自五月起前夫每月要支付孩子的生活費6000元。
但他只付了四個月後(除了第一個月,每個月都要催他才會付。),就不再支付,傳訊提醒也沒回應,直到我傳訊問他「你是要一次付四個月嗎?」他才回說,「沒錢是要怎樣付?」後來回我說要本來支付到106年2月(孩子滿18歲)那就往後延吧!
他名下沒有財產,職業軍人退役,每年有50萬的18%可領,他開了一個攝工成室,至於工作收入是多少,我不知道,但FB中遊山玩水是不少。我想問,
1.他應該是要支付到孩子成年,也就是孩子滿二十歲吧?
2.可以這樣由他自己決定要延後就延後嗎?有時間限制嗎?
3.他若一直不付,我可以怎麼做?

律您您好:
5年前母親生病後,因為父親有重男輕女的觀念,再加上弟弟他討厭麻煩及意見多,所以弟弟強悍的拒絕,且獲爸爸同意,我和姐姐無法就媽媽的醫療提出建議。在這過程中,因為姐姐在醫院工作,對於醫療方面相對瞭解,實在是看不下去種種的照顧方式,曾多次告知父親這樣會出問題,但爸爸仍挺弟弟。我也曾打電話和弟弟溝通過,在弟弟的吼叫及不肯遘通的態度下,結束對話。
現在媽媽病情惡化,加速了失智症的進程,爸爸也發現媽媽的狀況愈來愈差,我和姐姐實在不忍、也看不下去,在自責的心情下,由姐姐積極安排,我從旁協助下,帶媽就醫。
父母親是大家的,父母親生病,子女應該是彼此配合、協調及討論如何來照顧爸媽。忍著對弟弟的不諒解,通知弟弟回爸媽家召開家庭會議,討論日後有關爸媽的醫療照顧問題。結果爸爸轉知說你弟弟表示,姐姐要管就姐姐管,召開家庭會議的事就不了了之。
說明:父母親有退休金,生活費及醫療費都是父母自付
請教:醫生表示,媽媽是因為延誤就醫,而加速失智進程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父親及姑姑提起訴訟請求奶奶給付過去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及未來之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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