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朋友的媽媽有2子1女,20年前已離婚,個性較難相處,長期一人獨居。媽媽生前生病半年,都是排第三的小兒子在處理她的住院事宜,因大哥長期在大陸經營自己生意,無法長期待在台灣照顧媽媽,次女說自己是女兒,所以很多住院相關文件都不簽名。小兒子安排照顧媽媽看護、癌症手術、化療及轉院事宜(媽媽的相關醫療事宜都是三人同意後,由小兒子處理)。且都是小兒子一家四口一禮拜去2~3次台北探望媽媽,住院時更是天天去醫院探望、詢問看護媽媽的身體狀況。三個小孩在媽媽生病期間己口頭約定,三人平均分擔媽媽的相關醫療費用,不管媽媽如何分配財產給三個小孩,一律平分。
在2015/2/26時媽媽突然跑去找律師立錄音口述遺囑,三位見證人其中一位是律師身分。期間大哥有回來台灣2~3次,第2次約2015/3月時和弟弟是去媽媽家裡探望媽媽,期間把弟弟支開,媽媽把遺囑給大哥(大哥為遺囑執行人),內容表明唯一遺產她居住的房子(現值約900萬,無貸款),不給小兒子。遺產現金約十幾萬元。原因寫明因次子xxx除了來醫院看我二次後,都沒盡子女應盡的責任,故只留給他新台幣五萬元當來醫院看我的車馬費。那時大哥已知遺囑這件事,但把遺囑藏起來。只告訴弟弟以後不管如何就是三人平分。弟弟完全不知遺囑事件。直到2015/4/21媽媽往生後。大哥只處理媽媽錢和遺產的事情(一人處理)。包括勞保未領完的退休金及房子過戶事情。這時小兒子還不知遺囑事件。是有仲介約看房子才發現房子只登記大哥、姐姐的名字,沒有他的名字。哥哥委屈的說因為遺囑的關系,不能登記弟弟的名字才能過戶。
問題來了,如果遺囑為事實,是不是小兒子就只能繼承5萬元。但是很明顯遺囑中”因次子xxx除了來醫院看我二次後,都沒盡子女應盡的責任,故只留給他新台幣五萬元當來醫院看我的車馬費。”這句並事實。實際上照顧她最多是小兒子一家。大哥顯少去看媽媽,結婚15年中,也未帶過老婆和小孩去見過媽媽。證據是媽媽住院時醫院的簽名都是小兒子一人簽名,看護也都是小兒子在聯絡、付錢。媽媽發現癌末時有先手術割除,手術後小兒子也把媽媽帶回家中住4天。因小兒子家是5樓無電梯公寓,老人家手術完也沒力爬樓梯,詢問住一樓的姐姐是否可與媽媽同住。姐姐跟弟弟嗆就算你把媽媽帶來我門口怎麼按門鈴我都不會開,有透天的哥哥不在台灣,大哥老婆也不願與婆婆同住照顧她。小兒子又只好把媽媽送回媽媽自己台北的家(期間也有看護在台北家照顧媽媽)(不和她同住,這是媽媽不諒解小兒子的第1點)。再來就是期間小兒子經兄弟姐妹3人同意後,媽媽也同意,把她轉到另一家醫療比較好的醫院做化療,因癌末病情未因化療而好轉,身體每況愈下,因此她覺得小兒子要害死她。也一直叫小兒子要幫她告做化療的醫生。這是不諒解小兒子的第2點。
1、請問若遺囑非事實,也只能要求特留分的部分嗎?還是可要求這房子的3分之1。
2、哥哥說因遺囑的關系,所以他情非得己沒登記弟弟的名字,也是等到弟弟發現時,才跟他說遺囑的事。但是如果遺囑執行人知道遺囑所寫非事實。在辦過戶時他沒拿遺囑辦過戶,房子所有人也可登記三人共有吧。
3、他說房子賣掉會三人平分,但確一直主張房價要漲到1000萬才要賣,拖時間。口說無憑。房子賣了他反悔或是他有欠債,而無法分給弟弟。誰能擔保。
4、姐姐在外有幫人作保幾百萬,萬一出事,她名下的房子被銀行抵押,那弟弟更求助無門了。若要自保,是否可要求再找代書重新辦過戶為三人平均所有。
5、萬一談判過戶三人所有破裂,哥哥翻臉不給弟弟,上家事法庭是否要的回來呢。
孝順父母乃是做子女應做的事情,但是在此事件中,萬一弟弟上法庭也要不回他權利。是否告訴天下世人,若是長輩並不好相處且愈關心、照顧她的人她愈心生不滿,也不願給他遺產。是不是給世人一個例子,這種情況下,做晚輩的躲的愈遠愈好。是要做聰明的不孝子還是做個笨傻的孝子呢??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家事案件總有許多無奈
無論遺囑內容所說是否真實
其他並不重要
那麼就有效力
其他人確實只能爭取特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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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發函終止使用借貸
然後請他搬遷
如果不搬就提出訴訟請他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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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有合法的理由終止使用借貸關係,然後再起訴請求遷讓返還房屋。
三、我幫你查了一個實務見解供你參考,摘要如后:
[ 按所有人對無權占有者,得請求返還之。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函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嶼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464條、第470條分別定有?文。復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得終止契約,民法第472條第1款亦有明定。所謂不可預知之情事,指在訂立使用借貸契約以後所發生之情事,而非訂立契約時所能預見者而言。而所謂自己需用借用物,祇須貸與人有自己需用借用物之原因事實為已足,其是否因正當事由而有收回之必要,不必深究,最高法院58臺上字第788號判例參照。此勝訴判決參考案號,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13號。
四、除了查勝訴判決來參考之外,敗訴判決也要查一些來參考,這樣你的訴訟勝算才會提高。
五、再說一次,親戚間沒有一定要訴訟,可以談的話儘量談。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並限期請求搬遷,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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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一下.我有一個哥哥已經往生.他生前有借錢給他的朋友.數目約20萬.因朋友情誼.哥哥沒有要求寫借據.在他往生之後我們有跟對方連絡要求還款.對方也承認此事.答應分期於每月15號還款.但是還了幾個月後對方就開始每次用各種理由推託.或是來個相應不理.現在我也不想每個月一直催對方了.因為催他他也還是拖.請問我可以用怎樣的法律方式要他還款呢?是要寄存證信函還是聲請支付命令呢?...另外說明一下..我哥哥沒有結婚.沒有子女.父母親都過世了.繼承人只有我們三兄弟.哥哥往生後我們也有去國稅局辦理完稅繼承了.沒有借據.可是有我要求對方還款時候的Line的對話紀錄.內容包括從一開始要求還款.還有對方每月匯款之後主動詢問我餘額還有多少的對話.不知這個證據能夠當作欠款的證明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沒有辦法
生前法律關係為何
不影響應該繼承的權利
建議可以將生前代替繳的部分當作債務
要求對方拋棄
否則要跟他要這些錢
逼他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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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起行政訴訟,可彙整目前複查、訴願等資料,委任律師撰擬行政起訴狀、準備狀等,於法定救濟期限內,提起訴訟救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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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先生在公婆過世後,也過世,假設先生是公婆的唯一繼承人,媳婦是先生唯一的繼承人,媳婦當然也繼承公婆之遺產,但也包含債務。
問題二:
問題中未提及外公已先於外婆過世,因此外公亦屬繼承人之一。
外婆的遺產,繼承人應該有媽媽(沒有其他兄弟姊妹),以及外公二人。
媽媽拋棄繼承,繼承人應該變成外孫女以及外公二人。參照民法1176第5項。那遺產應該歸屬於外孫女以及外公所有,各繼承1/2。
外孫女還沒繼承的情況下過世???.............語意不明。
如果是指外孫女先於外婆過世,則外孫女根本沒有外婆遺產之繼承權。
如果是指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則實際上已為繼承,只是尚未登記而已。本題假設是指這種情形。
外孫女之繼承人?
如果外孫女沒有子女,則父、母為次一順序之繼承人,各繼承1/2。
依據上述,外孫女繼承外婆之遺產1/2,父親繼承其女兒遺產1/2(應包含女兒本來的財產以及繼承外婆之遺產1/2),則父親繼承女兒之外婆其遺產之1/4。



你好:
你可以持身分證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就近向國稅局申請列印被繼承人財產歸戶資料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稅之核定資料。 父親生前擔任保證人,要看你有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及繼承發生之時間點,原則上現行民法第1148條規定採取責任限定原則,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之責任,超過遺產範圍無須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 代位繼承若採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22號判例之固有權說見解,代位繼承人是以自己固有權利繼承遺產,並非代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所以父親的債權人尚無法對代位繼承人繼承之遺產主張權利,但實務上存有不同見解。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可以在知悉得繼承開始後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拋棄後就不是繼承人。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自民國98年6月12日開始,民法已修改概括繼承之內涵為當然限定責任,也就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換句話說,繼承人得提出遺產清冊給法院,限定以遺產來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果用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還有剩下的資產,則繼承人是可以就清償債務後剩下的遺產來繼承。至於「拋棄繼承」,則是完全不繼承遺產,不管用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是否還有剩下的資產,繼承人均不能繼承。如果被繼承人留下來的債務確定超過資產,繼承人可拋棄繼承,不必再行陳報遺產清冊程序;如果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是否超過資產不明時,則以主張現行概括繼承有限責任,較為有利。繼承人如果辦理「拋棄繼承」,必須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繼承人如不辦理拋棄繼承,可以採「法院清算」方式,於知道自己可以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民法1162條之1規定:「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1162條之2規定:「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一、拋棄繼承是從知悉母親往生時開始三個月內要做。所以如果你很晚很晚才知道她往生了,也是從你知道的時候開始算三個月,不用過於擔心。
二、母親還沒往生不能辦拋棄繼承。這個我十分的確定,常有人問這個問題…律師都查過駁回裁定給當事人看過的。
三、母親還活著的時候,法律上你無義務幫她還錢,除非你自願當連帶保證人或自願的承擔債務、自願的與債權人和解、協議、簽本票支票等。所以不論你要在什麼文件上簽名都要先看過文件內容再做決定。
四、母親如果往生了,就算你沒有拋棄繼承,也是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這個叫強制限定繼承,所以如果你母親只有一堆欠債而沒有財產,你也不用太擔心。只是如果收到法院公文的話不要不處理,法律上有辦法答辯你不答辯的話是很危險的。
五、親人的話可以一起吃飯就要珍惜,你媽應該愛你的,你再仔細想想。
六、法律上除非你被收養了,不然母女關係是因為分娩之事實產生的,簡單的說是因為你媽生了你所以她就是你媽,除非因為收養,因為法律的規定母女關係才會斷掉,不然她永遠是你媽…
七、要對你爸好一點。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想請教關於祭祀公業問題: 數年前有收到一些關於祭祀公業準備要成立的通知, 其中有派下員是我媽媽(未婚), 但一直未參與, 後來也沒收到有關任何開會之類的文件, 最近有其他成員告知祭祀公業去年已經處理掉很多祖產, 並且部分房已分配到款項, 但我媽媽這邊一直沒收到消息, 媽媽已於去年過世.
* 我和哥哥是否繼承其派下員身分?
* 繼承的資訊如何向祭祀公業登記? 若祭祀公業不知道這部分, 應該也會通知我媽媽才對.
* 處分資產的事為何沒通知開會, 又開會後決議為何未通知
* 處分後資產的分配, 可以跟管理人要求提供分配表和已分配表嗎
這部份的問題, 應該從何處著手處理? 我有何權利, 而祭祀公業管理者又有甚麼何義務配合提供資料?
感謝!

你好: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8號解釋:「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並未以性別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雖相關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系子孫(含養子)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子不得為派下員,但該等規約係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之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上應予尊重,以維護法秩序之安定。是上開規定以規約認定祭祀公業派下員,尚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有違,致侵害女子之財產權。」 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民事判決:「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發生繼承之事實,設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女子、養女等不具規約所訂派下資格之人,如持續有祭祀祖先之行為,經派下員全體同意取得派下權者,既不違背祭祀公業設立意旨,復無派下權由外姓子孫取得,而使祭祀祖先之行為中斷之虞,亦不失規約之本旨,本於男女平權之精神,應得為派下員。」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63號民事判決:「按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有關繼承取得祭祀公業派下權之資格認定,於祭祀公業之規約有規定者,應優先依該規定決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則應依民事習慣定之。是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訂有管理規定,當登記之派下員死亡時,該派下員之「直屬有權繼承人」原則上均具有繼承派下權之資格,惟排除女子之繼承權,則認定上自應依其規定,即繼承人縱係派下員之女兒,仍無繼承派下權之資格。」 96年12月11日以前成立之祭祀公業以規約處理;96年12月12日以後依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處理。 依文義,你母親已經是派下員,你可以享有繼承派下員之資格。可以依據派下權對祭祀公業主張權利(何種權利要視規約及清理祭祀公業土地之情形認定)。 派下員變動可以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規定辦理。



你好: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你所述的情形,只有兄弟姊妹有繼承權,兄弟姊妹死亡,他們的子女不符合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之要件,沒辦法主張代位繼承。 除了自行查報債務外,可以向聯合徵信中心調閱被繼承人信用狀況,瞭解負債情形,但民間借貸部分可能會查不到。 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4條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後就不是繼承人,故無須負擔申報遺產稅之義務。


一、不用過於擔心。
二、繼承事實發生前,白話點說他們往生前,是不會有繼承的問題,也就不能辦拋棄繼承,這個我十分確定,因為常有人問這個問題,而且我也查過判決跟他們解釋過。
三、目前是採強制限定繼承,是以繼承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如果對方沒有遺產的話就不需要負責。這個部分如果收到法院公文還是要處理一下[就是拋棄繼承也是一樣,法院來文還是要處理,這個是基本原則]。
四、如果你不知道對方何時死亡,因為拋棄繼承是從知悉繼承時開始算三個月的辦理期間,如果你不知道他們什麼時候死亡,是從知道的時候三個月內辦拋棄繼承。
五、所以你不用太擔心這件事。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如果你看到全家便利商店就表示你走過頭了,進去買個烤地瓜當早餐再來找律師吧…


先提醒:還是那句老話,該花的律師費用不要省,至少帶著資料去諮詢,付個撰狀費,請律師幫你撰狀,會比你土法煉鋼來的有效。
先提供處理方向建議(有順序):
一、姑姑12年前過世,先確定請求權是否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原則是15年,但要看各別狀況,先查沒壞處)若是,根本不需理會。對方若去提告或聲請支付命令,向法院主張對方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即可。
二、若時效未完成,你必須以父親繼承人身分,代位父親去主張限定責任,表示父親因未與姑姑同財共居且姑姑死亡時未受到前一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通知(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故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第4項,主張就被繼承人(姑姑)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為沒有(從姑姑那邊)所得遺產,故父親就姑姑的債務並無清償責任。
相關法條:
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第4項:「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一、對於有繼承篇施行法第1之3條第4項規定的情況部分,還是要去主張[ 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等情] 並為限定繼承之答辯,法官不會主動幫你主張事實,這個是因為我國採辯論主義,事實及證據的提出及解明要由當事人自行提出所致。參考判決,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北簡字第6628號。[ 被告既為其繼承人,且未主張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等情,依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系爭信用卡欠款負償還責任] 。
二、我查了一件認定僅以繼承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沒繼承到遺產就不負責]的判決摘要給你參考: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板小字第1143號:[ 高○○死亡時為30歲,已為成年人,生前係設籍在…又被告高○○、高○○均係設籍在…,被告高…係設籍在…,此有…除戶戶籍謄本、被告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是被告等抗辯渠等於訴外人高○○死亡前未與訴外人高○○同居共財等情,堪予採信,且倘若被告高…等5人知悉系爭債務存在,豈有不限制或拋棄繼承之理?足徵被告高○○等5人無法知悉系爭債務存在,況債權人即原告又未舉證證明由繼承人即被告高○○等5人負限定繼承責任有顯失公平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被告高○○等5人即應以繼承被繼承人高○○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積任]。
三、也就是說,開庭的時候一定要去開庭,建議是寫個狀紙答辯,還有就是記得要去主張你爸還有你們跟姑姑都沒有住在一起,也就是沒有同居共財,這樣的話就有機會爭取到限定繼承。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楊律師您好~
感謝您撥空回覆在下 如您方便 在下想問的詳細些
當時家父過世 在下僅就兄姊拋棄繼承的部份 去過士林地院家事科送件 並無其他動作
其後 地政房屋土地過戶皆獨力完成已在我名下 並無辦理限定繼承 提交財產清冊
辦理登報催告隱藏債權人或其他作為 目前僅有一位債權人通知我 並無收到支付命令
電話聯繫對方後 表示債務總額約一百多萬 家族內一到三順位繼承人僅家父沒辦理拋棄繼承 狀況大概是這樣
在下想請教的是:
目前我並無收到任何法院的公文 僅民間公司一紙通知涵 我該如何處理?
如果去士林地方法院 我該申請代位限定繼承?或是其他方式?需準備些什麼資料?
因經濟狀況不佳 實負擔不起律師費用 故前來尋問 盼能穫得解答 先在此謝過您的幫助

本人原向法院提告xxx請求支付仲介報酬100萬元,並依規定繳付100萬的裁判費費10900元後,經言詞辯論後查有一房沒聲請出繼承而不得要求,無奈改要求給付50萬元之訴,我認為只能聲請50萬元當然就希望法院應退還溢繳之裁判費,也提問沒回覆我,也具狀請求核退,仍沒理會我,撥給書記官也說會幫我請教確認原因並留我電話號碼說會回覆我,卻沒回覆我… 自然感受很差,而在不知該如何是好的情況下,但,超不滿損失那一半裁判費,而庭上全沒回覆我此事為何?竟就駁回我這告訴,在不甚明白該提上訴狀或抗告狀還是再審狀? 就寫了上訴狀並認為與被告應屬於受到他侵害我利益而多提損害賠償之訴並聲明提起庭上為何不核退我裁判費,現在法院仍無回覆我,就直接來函要我現在再付8110元二審的裁判費且需9月9日前去付,但我是昨天9月10日才收到,現在真的不知該怎辦,被告差我這50萬另案剛移交士林地院被告也差我77萬仍追討中,想請問我是否不該提上訴狀,而該提抗告狀或該要求再審狀?請求協助,本人受被告欺騙而受損,相信會能勝訴的,請求律師幫給意見,指導本人該怎麼做?我的line=0915987553也是我電話,能幫忙我,不吝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將您想要方割的方案提供給法官參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你二哥賣掉農地,依約應該要給你們錢。
三、假扣押的部分雖然需要擔保金,但是可以視你們的經濟狀況做一部的假扣押。例如你可以擔保的款項是五十萬元就做一百五十萬元的一部請求。
四、假扣押後二哥就沒辦法辦過戶,假扣押裁定完去地政機關查建物登記謄本並辦提存後,再做假扣押執行。假扣押登記後記得馬上跟你二哥說你已經扣住這個房子了,請他先不要賣,不然他會被買方請求鉅額違約金[除非你想耍他,律師是不建議]。
五、只要能阻止你哥過戶,他要請求你媽搬走會有點困難…因為不定期的借貸要請求返還有其要件,不是那麼簡單的…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98年6月10日新修正之民法採行全面限定繼承。所以應沒有辦理限定繼承之問題。(即不需要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
但後續要處理的,應該是有無向法院作遺產聲報之問題:
若100%確定您母親沒有債權人的話,可不聲報。
若無法確定媽媽有沒有債權人的話,建議還是向法院聲報您母親的遺產清冊。
聲報遺產清冊,主要是讓您母親的債權人可以來申報債權,以便進行您母親剩餘財產之分配,清償債權人之後,如有剩餘,剩餘之財產仍歸繼承人所有。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僅能就分配後之剩餘財產取償。若是你們繼承人未申報您母親的遺產清冊,對於全部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有以遺產分別依比例償還之責任。
向法院作遺產聲報:
1.向您母親往生前的住所地法院聲請。
2.檢附文件參照家事事件法第128條之規定
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遺產清冊:
一、陳報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三、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四、知悉繼承之時間。
五、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前項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回覆 洪律師 的發言內容:
所以在不知道我媽媽有無負債的情況之下,我們還是不需要辦理限定繼承嗎?!
就是怕會不會幫人背信之類的,產生負債。
所以最新的法律是,只要死亡後,繼承人都會自動進入限定繼承嗎?!
如果要確認我媽有無負債,就是要去做財產聲報嗎?!
若無法確定媽媽有沒有債權人的話,建議還是向法院聲報您母親的遺產清冊。
聲報遺產清冊,主要是讓您母親的債權人可以來申報債權,以便進行您母親剩餘財產之分配,清償債權人之後,如有剩餘,剩餘之財產仍歸繼承人所有。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僅能就分配後之剩餘財產取償。若是你們繼承人未申報您母親的遺產清冊,對於全部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有以遺產分別依比例償還之責任。
針對以上這段,那如果我辦理限定繼承的話,我是否就可以不用償還債務嗎?!(就是以現有的遺產去清償債務,如果不足,就不用清償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