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筱靜 104-09-23 13:23

父母離婚 ... 我們家有三個兄弟姊妹

媽媽後來改嫁 ....  又生了一女

現在媽媽心肌哽塞過世了 ...

沒有留下任何遺囑 

請問遺產繼承法律上是如何分配 ??

是媽媽現在的老公繼承一半遺產 .... 四個子女繼承均分另一半遺產嗎 ??

還是五個人均分全部的遺產 ??

未立遺囑的話, 且未約定財產制, 由丈夫先申請剩餘財產分配後, 才為遺產

遺產由五個人繼承: 您的三兄弟姊妹, 現任丈夫, 現任丈夫小孩

 


 您好,

一、現任丈夫有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也就是針對所剩財產可以先取得一半,但是許多人也沒有

      請求。

二、請求分配後,剩餘的財產就是配偶與子女平分,所以是每個人五分之一。

三、也就是說,配偶最多能取得2分之1,再取得剩下的5分之1。

筱靜 104-09-23 15:05

那假如丈夫沒有聲請  夫妻剩餘財產請求 的話

就是所有遺產五個人平分嗎 ??

筱靜 104-09-23 16:00
回覆 林律師-禹盛法律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一、現任丈夫有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也就是針對所剩財產可以先 ... (恕刪)

那假如丈夫沒有聲請  夫妻剩餘財產請求 的話

就是所有遺產五個人平分嗎 ??

sarry 104-09-23 11:30

遺產問題,經法院訴訟,刑事加上民事訴訟時間長達兩年多,

今辦理繼承登記,可否以: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可與扣除.

而不被罰款,謝謝

sarry 104-09-22 23:38

繼承人於兩年多前逝世,因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共識,故以法律解決分爭,今要辦理繼承登記,請問有否繼承登記時效逾期問題?是否會被罰款?

你好:

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會處罰鍰,上限是登記費20倍。 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未辦理繼承登記動產會列冊管理,15年後會公開標售,所得款項會提繳到專戶,10年未領取會歸屬國庫。 若只是無法協議,可以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任一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將遺產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等將來協議成功或訴請分割遺產訴訟確定後再處理。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會的

超過時間去辦理會被罰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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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小姐 104-09-22 23:14

     朋友的媽媽有2子1女,20年前已離婚,個性較難相處,長期一人獨居。媽媽生前生病半年,都是排第三的小兒子在處理她的住院事宜,因大哥長期在大陸經營自己生意,無法長期待在台灣照顧媽媽,次女說自己是女兒,所以很多住院相關文件都不簽名。小兒子安排照顧媽媽看護、癌症手術、化療及轉院事宜(媽媽的相關醫療事宜都是三人同意後,由小兒子處理)。且都是小兒子一家四口一禮拜去2~3次台北探望媽媽,住院時更是天天去醫院探望、詢問看護媽媽的身體狀況。三個小孩在媽媽生病期間己口頭約定,三人平均分擔媽媽的相關醫療費用,不管媽媽如何分配財產給三個小孩,一律平分。

在2015/2/26時媽媽突然跑去找律師錄音口述遺囑,三位見證人其中一位是律師身分。期間大哥有回來台灣2~3次,第2次約2015/3月時和弟弟是去媽媽家裡探望媽媽,期間把弟弟支開,媽媽把遺囑給大哥(大哥為遺囑行人),內容表明唯一遺產她居住的房子(現值約900萬,無貸款),不給小兒子。遺產現金約十幾萬元。原因寫明因次子xxx除了來醫院看我二次後,都沒盡子女應盡的責任,故只留給他新台幣五萬元當來醫院看我的車馬費。那時大哥已知遺囑這件事,但把遺囑藏起來。只告訴弟弟以後不管如何就是三人平分。弟弟完全不知遺囑事件。直到2015/4/21媽媽往生後。大哥只處理媽媽錢和遺產的事情(一人處理)。包括勞保未領完的退休金及房子過戶事情。這時小兒子還不知遺囑事件。是有仲介約看房子才發現房子登記大哥、姐姐的名字,沒有他的名字。哥哥委屈的說因為遺囑的關系,不能登記弟弟的名字才能過戶

問題來了,如果遺囑為事實,是不是小兒子就只能繼承5萬元。但是很明顯遺囑中”因次子xxx除了來醫院看我二次後,都沒盡子女應盡的責任,故只留給他新台幣五萬元當來醫院看我的車馬費。”這句並事實。實際上照顧她最多是小兒子一家。大哥顯少去看媽媽,結婚15年中,也未帶過老婆和小孩去見過媽媽。證據是媽媽住院時醫院的簽名都是小兒子一人簽名,看護也都是小兒子在聯絡、付錢。媽媽發現癌末時有先手術割除,手術後小兒子也把媽媽帶回家中住4天。因小兒子家是5樓無電梯公寓,老人家手術完也沒力爬樓梯,詢問住一樓的姐姐是否可與媽媽同住。姐姐跟弟弟嗆就算你把媽媽帶來我門口怎麼按門鈴我都不會開,有透天的哥哥不在台灣,大哥老婆也不願與婆婆同住照顧她。小兒子又只好把媽媽送回媽媽自己台北的家(期間也有看護在台北家照顧媽媽)(不和她同住,這是媽媽不諒解小兒子的第1點)。再來就是期間小兒子經兄弟姐妹3人同意後,媽媽也同意,把她轉到另一家醫療比較好的醫院做化療,因癌末病情未因化療而好轉,身體每況愈下,因此她覺得小兒子要害死她。也一直叫小兒子要幫她告做化療的醫生。這是不諒解小兒子的第2點。

1、請問若遺囑非事實,也只能要求特留分的部分嗎?還是可要求這房子的3分之1。

2、哥哥說因遺囑的關系,所以他情非得己沒登記弟弟的名字,也是等到弟弟發現時,才跟他說遺囑的事。但是如果遺囑行人知道遺囑所寫非事實。在辦過戶時他沒拿遺囑過戶房子所有人也可登記三人共有吧。

3、他說房子賣掉會三人平分,但確一直主張房價要漲到1000萬才要賣,拖時間。口說無憑。房子賣了他反悔或是他有欠債,而無法分給弟弟。誰能擔保。

4、姐姐在外有幫人作保幾百萬,萬一出事,她名下的房子銀行抵押,那弟弟更求助無門了。若要自保,是否可要求再找代書重新辦過戶為三人平均所有。

5、萬一談判過戶三人所有破裂,哥哥翻臉不給弟弟,上家事法庭是否要的回來呢。

      孝順父母乃是做子女應做的事情,但是在此事件中,萬一弟弟上法庭也要不回他權利。是否告訴天下世人,若是長輩並不好相處且愈關心、照顧她的人她愈心生不滿,也不願給他遺產。是不是給世人一個例子,這種情況下,做晚輩的躲的愈遠愈好。是要做聰明的不孝子還是做個笨傻的孝子呢??

 

 

你好:

先確認母親是以何種方式作成遺囑,口受遺囑必須要在特殊狀況下才有效力,且需要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真偽,顯見應該是找律師作成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一樣有要件限制,可以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一併請求確認遺囑無效,在訴訟中爭執遺囑之效力。 若遺囑有效,基於尊重被繼承人意思,只能請求特留分之扣減。 口頭約定未形諸文字將來要請求會產生問題,如能聲請調解作成調解筆錄對當事人權益才有保障。 建議先聲請調解(不管是家事庭或是調解委員會),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家事案件總有許多無奈

無論遺囑內容所說是否真實

其實遺囑中有效力的也只有財產分配

其他並不重要

所以只要確認該遺囑為你母親的自由意志下作出

那麼就有效力

其他人確實只能爭取特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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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阿 104-09-22 12:30

請問申報財產清冊時,需要申報勞保的退休金,和公司撫卹金嗎

就我所知道這兩筆不是遺產,所以不用列入財產清冊是否正確

另因為不知道要申報財產清冊,是不可將被繼承人名下的動產過戶

但已將被繼承人名下兩輛機車,做過戶了是否也一樣不用寫入財產清冊,還是說需要寫入財產清冊,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2 16: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謂被繼承遺產應該是死亡開始時就已經確定下來了,之後的過戶都算是遺產處分行為,倘若未申報,可能涉及財產隱匿,屆時將無法主張限制責任

2、退休金應屬於遺產,撫恤金要看是什麼樣的撫恤金,請詳述。

誰阿 104-09-22 19:3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謂被繼承遺產應該是死亡開始時就已經確定 ... (恕刪)

抱歉發文沒有說清楚

律師你好,撫卹金是因母親自殺,公司所發給的,

勞保退休金是母親死亡後,在由我們家屬所提出申請的,在申請時勞保局有說這不是遺產,

謝謝


Leona 104-09-22 11:16
請問近期因繼承ㄧ名親戚的房屋無力償還貸款所以想把房子賣掉,但因那房子有借給另ㄧ名親戚住無簽租貸契約,我要如何強制那名親戚搬離呢?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發函終止使用借貸

然後請他搬遷

如果不搬就提出訴訟請他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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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有合法的理由終止使用借貸關係,然後再起訴請求遷讓返還房屋

二、大家都是親戚,可以調解或談判儘量去調解或談判。

三、我幫你查了一個實務見解供你參考,摘要如后:

[ 按所有人對無權占有者,得請求返還之。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函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嶼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464條、第470條分別定有?文。復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得終止契約民法第472條第1款亦有明定。所謂不可預知之情事,指在訂立使用借貸契約以後所發生之情事,而非訂立契約時所能預見者而言。而所謂自己需用借用物,祇須貸與人有自己需用借用物之原因事實為已足,其是否因正當事由而有收回之必要,不必深究,最高法院58臺上字第788號判例參照。此勝訴判決參考案號,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13號。

四、除了查勝訴判決來參考之外,敗訴判決也要查一些來參考,這樣你的訴訟勝算才會提高。

五、再說一次,親戚間沒有一定要訴訟,可以談的話儘量談。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2 22:45

您好,可以先發函終止雙方間之使用借貸關係,若對方仍不理會,再請速請求遷讓房屋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2 23: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並限期請求搬遷,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奇異果 104-09-22 02:33

您好:請問一下.我有一個哥哥已經往生.他生前有借錢給他的朋友.數目約20萬.因朋友情誼.哥哥沒有要求寫借據.在他往生之後我們有跟對方連絡要求還款.對方也承認此事.答應分期於每月15號還款.但是還了幾個月後對方就開始每次用各種理由推託.或是來個相應不理.現在我也不想每個月一直催對方了.因為催他他也還是拖.請問我可以用怎樣的法律方式要他還款呢?是要寄存證信函還是聲請支付命令呢?...另外說明一下..我哥哥沒有結婚.沒有子女.父母親都過世了.繼承人只有我們三兄弟.哥哥往生後我們也有去國稅局辦理完稅繼承了.沒有借據.可是有我要求對方還款時候的Line的對話紀錄.內容包括從一開始要求還款.還有對方每月匯款之後主動詢問我餘額還有多少的對話.不知這個證據能夠當作欠款的證明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2 09: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包含往來對話紀錄、之前對方曾經還款的紀錄、證人等。

2、可以先發存證信函催告對方,倘若對方拒不還款,可以聲請支付命令或是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winter 104-09-20 22:47

日前我先生的奶奶過世,名下有一筆房產要繼承給我先生跟他哥哥,因此房產原是我先生爸爸貸款買的,後來轉到奶奶名下,我先生的爸爸已過世7年了,此房產在過戶給奶奶後,我先生的爸爸過世了,貸款以我先生爸爸的保險費繳清了,所以我先生的其他親戚要放棄繼承,給我先生和他哥哥繼承

但目前有一狀況是我先生的二伯(已去世)有一私生女(76年有領養),與我先生家屬沒有連絡,是在二伯的記事上看到此人,我擔心她不同意拋棄或是她想拿錢等糾紛,請問這樣的狀況有可能主張貸款是我先生的爸爸繳的,也是用他去世後保險金繳清貸款,可以直接辦理過戶給我先生和他哥哥嗎?

你好:

若無法以你所述方式辦理,可能要先發函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並提起訴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才有辦法避免被其他繼承繼承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主張借名登記,恐不容易,且若要拋棄繼承,也要看有無超過時效,而您們的爭議尚屬複雜,應先釐清關係後,才能進一步看下一步如何進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沒有辦法

生前法律關係為何

不影響應該繼承的權利

過戶要全體繼承人同意在可以

建議可以將生前代替繳的部分當作債務

要求對方拋棄

否則要跟他要這些錢

逼他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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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玲 104-09-20 17:33
調解如果有無效或得撤銷的情形,可以請求繼承審判,但你所述之情形似不符合。-----應該沒辦法徹銷----- 對方若通謀虛偽設定抵押權,可以提起代位訴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再聲請強制執行。-----提告刑事損害債權(脫產) &侵占 ?-------    若是虛偽設定抵押權,可以告發使公務----這算是偽照文書嗎?

請問

刑事提告~.損害債權&偽照文書罪& 侵佔~可嗎?

民事提告~除了~詐害債權~還有別的法條嗎?

PS~他的媽媽明知已達成的協議,孫子設定抵押第2順位,8/5又去設訂抵押,明顯的是共犯對嗎?

謝謝你的幫忙~祝你平安喜樂!

你好:

刑事可能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損害債權罪。不會構成侵占罪(對方並未持有你的物品)。 可以代位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是否構成債害債權還需要更多資料才有辦法判斷,目前看不出來會構成。 你現在應該可以持調解筆錄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 對方母親是否為共同正犯也是要依客觀證據認定。 建議你先與對方調解看看,說明事態的嚴重性,無效果再提告

一、刑事程序不會有民事效果。

二、若要告刑事證據還是先評估一下比較好。

三、民事部分還是要處理。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

阿原 104-09-19 15:00

律師你好:                                                                                     事實:                                                                                     

      104年4月初,於88快速道路發生車禍,對方駕駛煞車打滑失控(對方車主案發當時乘坐副駕駛座),造成我車需花費20萬修車費,人員幸無傷亡,且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表報告為我車無發現肇事因素,但對方駕駛於5月2日心肌梗塞死亡....

      本人於9月10日向高雄地方法院呈遞民事起訴狀,18日收到????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函文表示"提出被繼承人000之除戶戶謄,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謄(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有無拋棄繼承"

問題:                                                                                            

1.要如何查明對方駕駛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2.如對方駕駛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是否可向車主提告求償20萬修車費,精神撫慰金及車輛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3.如可向車主提告,需再重新至高雄地方法院呈遞民事起訴狀嗎?

你好:

繼承人之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具狀向法院查詢即可。 除非車主有過失,否則依過失責任原則,無法依侵權行為向車主請求。 若車主有過失,可以追加訴訟,或另外對車主提告。 

一、徐律師都說了。發函詢問家事庭,他們就是否拋棄繼承就會回函了。

二、補充一下,車損不能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還有就是車主不是駕駛除非他去扯駕駛的手或是鑑定結果是車輛本身年久失修而致車禍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阿原 104-09-20 10:33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徐

再請教楊律師:

1.如家事庭回函得知駕駛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那就完全沒有辦法了嗎?

2.我要如何查明車主是否有過失?(跟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就能知曉車主是否有扯駕駛的手或是車輛年久失修了嗎?)

3.從車主的保險員得知車輛有保"財損險20萬"

,但不知這保險內容駕駛有無限定人員,如無限定人員,對方車主是否有義務要給付這財損險20萬

林大熊 104-09-19 13:30

十多年前我爸媽己經離異,後來媽媽也有再嫁,我們由爸爸扶養長大

民國99年3月的時候我們被通知我媽媽陷入昏迷

之後動手術失敗我們一直照顧到現在,但是我爸常常在說

你媽媽又沒有養你們,但是你們現在每個月的錢都要給你媽媽花

後來居家護理師有跟我們說扶養繼承一事,如果我們能提出

這十幾年來都是由父親一個人獨力扶養長大,真該扶養也是我爸爸

所以想問一下,我知道沒有放棄扶養,但是有什麼其他方式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雖然您母親已再嫁,不過始終是您的親生母親,如果經濟能力許可,建議您還是盡扶養

  義務。

2、不過純粹從民法規定來看,如您母親對您從未盡扶養義務,您可請求法院免除或減輕對

  母親之扶養義務。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nkhs 104-09-18 23:22

律師您好,有個關於遺產認定的法律問題詢問,

家裡居住之房屋原為祖母名下,在祖母過世前約三年左右,以買賣方式將房屋土地房屋過戶至父親名下,有實際的金流紀錄.祖母過世後,經國稅局認定此房屋非屬遺產稅之範疇;惟父親之弟認為此屋仍應列入遺產進行繼承,向國稅局申請訴願,經國稅局認定駁回,逕而提起行政訴訟,請問行政訴訟程序中,對於我方有何防禦或抵抗的機會嗎?目前雖當事人雙方為國稅局及父親之弟,但若行政法院撤銷國稅局原處分將造成我方重大財產損害.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8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起行政訴訟,可彙整目前複查、訴願等資料,委任律師撰擬行政起訴狀、準備狀等,於法定救濟期限內,提起訴訟救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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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依行政訴訟法第43條規定聲請參加訴訟,並在叔叔提起之訴訟中主張權利。

您好:

可主張該訴訟之結果將使自己權益受損,而向法院聲請參加訴訟

派大帥帥星 104-09-18 12:47

想請問下 情況是這樣 爸爸在外面有欠銀行卡債

 而我們現在住的公寓是爺爺名下的 爺爺已過世,父輩有其他兄弟姐妹

這間公寓還沒人繼承 請問這樣公寓會被查封嗎?現在好怕突然被封

感謝幫助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18 13:02

繼承在您爺爺過世當時就已發生,只是沒有辦理登記而已。

 

既然父親還有其他兄弟姊妹,所以您父親只是其中一位繼承人,所繼承該公寓(理論上包含坐落土地持分)的,只是一部分,而非全部。債權人僅能針對該應有部分為查封

frenzy 104-09-18 12:15

問題一:

印象中媳婦不能繼承公婆的遺產

但是如果先生在公婆過世後也過世,沒辦繼承

媳婦可以因為繼承先生的遺產而取得公婆遺產繼承權嗎?

問題二:

外婆的遺產,媽媽拋棄繼承(沒有其他兄弟姊妹),

外孫女還沒繼承的情況下過世,

那爸爸因為女兒的關係能夠繼承外婆的遺產嗎?

 

不好意思  有點搞不清楚

因為如果可以繼承,那民法所規範的遺產繼承人可以無限解釋...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18 13:45

問題一:

先生在公婆過世後,也過世,假設先生是公婆的唯一繼承人,媳婦是先生唯一的繼承人,媳婦當然也繼承公婆之遺產,但也包含債務

 

問題二:

問題中未提及外公已先於外婆過世,因此外公亦屬繼承人之一。

外婆的遺產繼承人應該有媽媽(沒有其他兄弟姊妹),以及外公二人。

媽媽拋棄繼承繼承人應該變成外孫女以及外公二人。參照民法1176第5項。那遺產應該歸屬於外孫女以及外公所有,各繼承1/2。

 

外孫女還沒繼承的情況下過世???.............語意不明。

如果是指外孫女先於外婆過世,則外孫女根本沒有外婆遺產繼承權。

如果是指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則實際上已為繼承,只是尚未登記而已。本題假設是指這種情形。

外孫女之繼承人?

如果外孫女沒有子女,則父、母為次一順序之繼承人,各繼承1/2。

 

那爸爸因為女兒的關係能夠繼承外婆的遺產嗎?

依據上述,外孫女繼承外婆之遺產1/2,父親繼承其女兒遺產1/2(應包含女兒本來的財產以及繼承外婆之遺產1/2),則父親繼承女兒之外婆其遺產之1/4。

frenzy 104-09-18 11:07

你好

最近哥哥接到家裡長輩說要繼承祖先的土地要開會

目前謄本上所有權人是日據時代祖先(似乎也在日據時期就過世了)

但是覺得很奇怪的是:

之前我跟哥哥要繼承爺爺的土地

但是因為爺爺是民國68年過世

我跟哥哥分別出生於73年、74年

因此沒有繼承權(爸爸那一輩都已經拋棄繼承)

為什麼對於日據時代的祖先我們就有繼承權?

請問是差在哪裡呢?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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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frenzy 104-09-18 10:55

我父親在民國80年再婚,再婚的阿姨在民國95年過世,父親還沒辦理繼承也在隔年過世,想請問繼母的遺產我能夠因為父親未辦的繼承權而繼承嗎?(ps.我戶籍上並沒有被繼母收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8 11: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由您的父親繼承之後,您可以繼承您父親所留下來的遺產(其中就包含您父親繼承繼母的遺產)。

2、應該由全體繼承人進行協議(包含繼母的繼承人),否則就必須透過法院進行遺產分割

 

您好:

繼承係於被繼承死亡時即當然發生,所以您繼母既比您父親早過世,您父親即已繼承遺產,您當然可加以繼承,但詳細繼承情形仍視繼母或您父親有無其他繼承人而定。。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8 23:52

您好,因繼母較父親早過世,因此父親可繼承繼母之遺產,又因父親過世後,您為其繼承人,固可繼承到父親繼承自繼母之財產

您好,被繼承死亡繼承即為發生,您父親並未辦理您繼母財產繼承登記亦不影響繼承,而後您父親過世,您為繼承人,故您可繼承您父親從繼母那所繼承財產

 

 

白雪 104-09-17 11:04

律師你好,我想請問關於代位繼承,最近奶奶剛去去四個月,當初姑姑們說奶奶生前沒留下多少錢,所以不需申報遺產稅。但現在卻通知要我姐姐國外授權書,因為我姐長年住在國外,姑姑們申請不到姐姐的戶籍謄本,而在這之前我們皆不知有繼承的事,要不是缺姐姐的資料,我們可能什麼都不知,但我但要求看繼承資料,姑姑們卻百般理由不給我們知道,想請問我們目前應該如何去申請看奶奶到底還有沒有存款的資料?另外想請問,我爸生前有替人做保,欠銀行錢,那我們代位繼承的部份,會被追溯嗎?若是我們不想要繼承奶奶的遺產可以放棄嗎?謝謝。

你好:

你可以持身分證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就近向國稅局申請列印被繼承財產歸戶資料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稅之核定資料。 父親生前擔任保證人,要看你有沒有辦理拋棄繼承繼承發生之時間點,原則上現行民法第1148條規定採取責任限定原則,以遺產為限,負清償繼承債務責任,超過遺產範圍無須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代位繼承若採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22號判例之固有權說見解,代位繼承人是以自己固有權利繼承遺產,並非代位繼承人之繼承權,所以父親的債權人尚無法對代位繼承繼承遺產主張權利,但實務上存有不同見解。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可以在知悉得繼承開始後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拋棄後就不是繼承人。
白雪 104-09-17 13:0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你可以持身分證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 ... (恕刪)

律師你好,想請問你,那我媽媽在代位繼承這方面需要拋棄嗎?謝謝。

你好:

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依民法第1138條你母親不在內祖母繼承順序之列,並非繼承人,且亦非民法第1140條所指之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無法主張代位繼承,所以無須辦理拋棄繼承
jill 104-09-17 01:49

我想請問:公公過逝後其配偶跟三個孩子是共同繼承人,但是大兒子利用媽媽出車禍將爸爸留下來的權狀帶走沒告知其他的弟妹,其中其他兩個孩子同意全過戶給媽媽,所以有之前留給媽媽準備將所有爸爸名下的動產過戶給她的必須文件:委託書,印鑑證明等等。媽媽出院後發現叫他拿回來,但是他保留房子的沒拿回,並利用裡面的資料私自過戶成自己的名字,我想請問裡面的資料並不是其他人自願給他的,其弟弟妹妹跟媽媽並不知情(最近才知道)他是用偷拿的方式,請問有什麼罪可以提告,再來這樣算偽造文書嗎?我們在法律上可以怎麼做?謝謝你的回答!

沈恆 (沈律師) 104-09-17 07:26

可以至警局或地檢署提出偽造文書罪的告訴。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7 08: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涉犯侵占罪及偽造文書罪,應該立刻提起刑事告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2、並且聲請假處分及提起民事塗銷登記訴訟,才能將動產取回。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

刑事上可提偽造文書之告訴,民事上可提塗銷訴訟,回復為共有狀態。

您好,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私自過戶刑事方面您可提起偽造私文書民事您可依據侵權行為,提起塗銷訴訟請求回復登記

 

Rong 104-09-16 02:00

要辦理遺產稅申報

那現在是做申報都算限定繼承,如果都直接算限定繼承

還有需要另外跟法院做申請限定繼承的動作嗎

要在給法院繼承分割書嗎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自民國98年6月12日開始,民法已修改概括繼承之內涵為當然限定責任,也就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換句話說,繼承人得提出遺產清冊給法院,限定以遺產清償繼承債務,如果用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還有剩下的資產,則繼承人是可以就清償債務後剩下的遺產繼承。至於「拋棄繼承」,則是完全不繼承遺產,不管用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是否還有剩下的資產,繼承人均不能繼承。如果被繼承人留下來的債務確定超過資產,繼承人可拋棄繼承,不必再行陳報遺產清冊程序;如果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是否超過資產不明時,則以主張現行概括繼承有限責任,較為有利。繼承人如果辦理「拋棄繼承」,必須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繼承人如不辦理拋棄繼承,可以採「法院清算」方式,於知道自己可以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民法1162條之1規定:「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1162條之2規定:「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貝兒 104-09-15 22:36

請問:

由於前夫最近過世,名下的房子由孩子繼承,孩子目前未成年監護權在我也都由我在照顧,孩子與我都不住在那間房子了,從以前前夫姐姐就住在這間房子裡,那現在如果不想給他住了或者要要求他付租金這樣可以嗎?不想要房子給他這樣住免費,房子損壞修繕費用還是我們在支出…稅金也我們在繳…

請問我該以何種程序及名義要求他搬離或付租金呢?我可以代替孩子要求他嗎?


您好:

建議以小孩之名義及您為法定代理人,先發存證信函,告知終止使用借貸關係,此後看對方是否要以租賃方式承租,否則可起訴請求返還。

郭小妞 104-09-15 08:55

因我是嫁出去的女兒.。。媽媽沒離婚但外面有男友。留爸爸一人當獨居老人。。一年見媽媽不到2次面。。只知道外面欠人不少錢光銀行就好幾百萬。。。怕到時不知媽媽死訊錯過拋棄繼承時效。。所以1..想問有沒有能先預防的配套(因為對她行為很不恥。所以想跟她2..脫離母女關係)麻煩一下律師

一、拋棄繼承是從知悉母親往生時開始三個月內要做。所以如果你很晚很晚才知道她往生了,也是從你知道的時候開始算三個月,不用過於擔心。

二、母親還沒往生不能辦拋棄繼承。這個我十分的確定,常有人問這個問題…律師都查過駁回裁定給當事人看過的。

三、母親還活著的時候,法律上你無義務幫她還錢,除非你自願當連帶保證人或自願的承擔債務、自願的與債權和解、協議、簽本票支票等。所以不論你要在什麼文件上簽名都要先看過文件內容再做決定。

四、母親如果往生了,就算你沒有拋棄繼承,也是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這個叫強制限定繼承,所以如果你母親只有一堆欠債而沒有財產,你也不用太擔心。只是如果收到法院公文的話不要不處理,法律上有辦法答辯你不答辯的話是很危險的。

五、親人的話可以一起吃飯就要珍惜,你媽應該愛你的,你再仔細想想。

六、法律上除非你被收養了,不然母女關係是因為分娩之事實產生的,簡單的說是因為你媽生了你所以她就是你媽,除非因為收養,因為法律的規定母女關係才會斷掉,不然她永遠是你媽…

七、要對你爸好一點。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楚楚 104-09-14 22:19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一下,我們家現在情況是這樣的本來是自己房子但因為家務事所以被別人買走,但土地是自己的(土地有11個人繼承,但還未繼承),1樓是營業場所,但現在別人要來收房租,因為卡在地是自己的,所以房租有算便宜我是想問如果我們不租房子了,可以跟他收土地錢嗎?因為房子是蓋在我們的土地上,這樣有算他跟我們租土地嗎?

 如我方不再向新屋主租房子,則房子新屋主當然要支付使用土地租金不當得利土地所有權人。

蘇小姐 104-09-14 12:28

您好,想問

1. 如等陸配繼承期限 三年過後再辦理所有遺產繼承,在法律上可行否,需要注意哪些 

2. 在廈門有間房,所有權狀是我先生,之前給公公與陸配居住,現公公走了,陸配拒絕還屋,並放話其在廈門有勢力,不要輕舉妄動,請問這是否要打官司, 該如何索回,謝謝!

 1、可行。2、需在大陸打官司。

蘇小姐 104-09-15 09:07
回覆 許志嘉律師 的發言內容:

 1、可行。2、需在大陸打官司。

 你好,大陸 房子所有權狀是我先生名下

      1.陸配 現跟我們沒關係,可以告她侵占民宅 或其他 ,如何驅離 呢

      2.若 我們 前往大陸協調此事,擔心有危險, 請問可以找大陸 及台灣 哪些單位備案呢

  

蘇小姐 104-11-09 09:05

 你好,陸配已向法院申報 ,並收到法院繼承核准函,但其不與我們協商,如此陸配無三年期限是嗎,請問現下該如何處理,謝謝 !

 

 

神奇精靈 104-09-14 09:57

想請教關於祭祀公業問題: 數年前有收到一些關於祭祀公業準備要成立的通知, 其中有派下員是我媽媽(未婚), 但一直未參與, 後來也沒收到有關任何開會之類的文件, 最近有其他成員告知祭祀公業去年已經處理掉很多祖產, 並且部分房已分配到款項, 但我媽媽這邊一直沒收到消息, 媽媽已於去年過世.
* 我和哥哥是否繼承其派下員身分?
* 繼承的資訊如何向祭祀公業登記? 若祭祀公業不知道這部分, 應該也會通知我媽媽才對.

* 處分資產的事為何沒通知開會, 又開會後決議為何未通知

* 處分後資產的分配, 可以跟管理人要求提供分配表和已分配表嗎
這部份的問題, 應該從何處著手處理? 我有何權利, 而祭祀公業管理者又有甚麼何義務配合提供資料? 

感謝!

你好: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8號解釋:「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並未以性別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雖相關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系子孫(含養子)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子不得為派下員,但該等規約係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之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上應予尊重,以維護法秩序之安定。是上開規定以規約認定祭祀公業派下員,尚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有違,致侵害女子之財產權。」 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民事判決:「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發生繼承之事實,設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女子、養女等不具規約所訂派下資格之人,如持續有祭祀祖先之行為,經派下員全體同意取得派下權者,既不違背祭祀公業設立意旨,復無派下權由外姓子孫取得,而使祭祀祖先之行為中斷之虞,亦不失規約之本旨,本於男女平權之精神,應得為派下員。」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63號民事判決:「按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有關繼承取得祭祀公業派下權之資格認定,於祭祀公業之規約有規定者,應優先依該規定決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則應依民事習慣定之。是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訂有管理規定,當登記之派下員死亡時,該派下員之「直屬有權繼承人」原則上均具有繼承派下權之資格,惟排除女子之繼承權,則認定上自應依其規定,即繼承人縱係派下員之女兒,仍無繼承派下權之資格。」 96年12月11日以前成立之祭祀公業以規約處理;96年12月12日以後依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處理。 依文義,你母親已經是派下員,你可以享有繼承派下員之資格。可以依據派下權對祭祀公業主張權利(何種權利要視規約及清理祭祀公業土地之情形認定)。 派下員變動可以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規定辦理。

您好:

您母親既已過世,則你們自然會繼承其派下員資格,應可直接向祭祀公業登記,且可參與分配其資產,而如何分配應視祭祀公業之規約而定。

神奇精靈 104-09-15 20:17
您好, 母親已過世, 但我並不是從母姓, 不就是無派下員資格了... 另在母親過世之前祭祀公業處分的資產, 是否算在繼承遺產裡? 已處分的時間為準, 還是分配發前的時間為準呢?

 您的案件恐需打確認派下員訴訟,否則應該沒人會理你。

Rong 104-09-13 20:52

想請教律師由於阿姨剛過世

1.那可繼承人為誰(阿姨父母親已過世,沒結婚沒小孩有四個姐姐一個妹妹兩個哥哥)其中一個姐姐已過世一個哥哥已過世

那由於有代書說那個哥哥過世他的小孩可以繼承,那哥哥的小孩有繼承權嗎,還是他們同輩可以繼承而已

2.有到國稅局掉財產清單,但沒看到欠債部分,要到哪裡可以查欠多少錢

3.拋棄繼承該如何辦是否要先辦拋棄繼承才能報遺產稅還是可以先報稅在辦拋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會由死者之兄弟姐妹來繼承,至於若要拋棄繼承,應於知悉死亡後三個月向法院聲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你所述的情形,只有兄弟姊妹有繼承權,兄弟姊妹死亡,他們的子女不符合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之要件,沒辦法主張代位繼承。 除了自行查報債務外,可以向聯合徵信中心調閱繼承人信用狀況,瞭解負債情形,但民間借貸部分可能會查不到。 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後就不是繼承人,故無須負擔申報遺產稅之義務。
Rong 104-09-13 22:45

那如果我現在先去報遺產稅在辦放棄繼承可以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繼承人為死亡者之兄弟姊妹

如兄弟姊妹有先於死者死亡

則由該兄弟姊妹的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可以去聯徵中心查或由土地去查有無債務

拋棄繼承死亡時三個月內提出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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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ryan 104-09-13 09:06

請問律師:

         父親己過世很久.前陣子去辦身份證遺失才知有其他兄弟姐妹(好幾個,但不知幾個,也不知道名字). 由於沒在連絡,也不知其近況.  所以想請問的是:

1.如果一旦有兄弟姐妹不幸死亡, 由於素無往來, 是否會發生繼承債務問題?

2.由於未能知曉他們是否發生死亡,能否在事前先辦理?棄繼承? 但由於不知道他們的名字,住所,請問要如何辦理?

一、不用過於擔心。

二、繼承事實發生前,白話點說他們往生前,是不會有繼承的問題,也就不能辦拋棄繼承,這個我十分確定,因為常有人問這個問題,而且我也查過判決跟他們解釋過。

三、目前是採強制限定繼承,是以繼承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如果對方沒有遺產的話就不需要負責。這個部分如果收到法院公文還是要處理一下[就是拋棄繼承也是一樣,法院來文還是要處理,這個是基本原則]。

四、如果你不知道對方何時死亡,因為拋棄繼承是從知悉繼承時開始算三個月的辦理期間,如果你不知道他們什麼時候死亡,是從知道的時候三個月內辦拋棄繼承

五、所以你不用太擔心這件事。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如果你看到全家便利商店就表示你走過頭了,進去買個烤地瓜當早餐再來找律師吧…

您好,若您兄弟姊妹有人死亡,您可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因為是在知悉繼承事實起三個月內辦理,況且現在是法定限定繼承,基本上以有限責任為原則,故不需要過度擔心。繼承為被繼承死亡後開始發生效力,故不能事先辦理拋棄繼承

 

曉虹 104-09-12 14:39

95年時母親存款遭竊..後母親死亡..我們一繼承人身分提告竊賊刑事..竊賊被依詐欺 竊盜判刑5個月..民事方面竊賊親口承認將贓款藏匿於A帳戶中【有2筆50萬是直接轉匯】在101年我們提告A不當得利...可法官只判賠直接匯入的100萬..理由是說其他存款我們無法證實不是A的,竊賊在其他案件做證人說A的帳戶都是他在使用..錢都是他存的,縣想請教現都104年我們還可再提告A不當得利將其他2百萬要回嗎?還有友人告訴我說我沒告竊賊是錯誤的..因為我主張A返還這不當得利..就不能告竊賊....這是真的嗎?我如告不成A就不能再告竊賊了嗎?

洪X峰 104-09-11 16:15

各位律師好,家父於104年4月20過世,家母也已過世多年,遺下房產土地各一筆,兄姊拋棄,我繼承,今日收到通知函,姑姑於92年有債務過世,姑丈及子女都拋棄繼承,第二順位只有家父沒拋棄繼承,因從來沒聯繫,也無人通知家父因第一順位拋棄而為繼承人,現我繼承家父遺產,而債權人向我追討此筆款項,我該如何處理?先感謝解答

先提醒:還是那句老話,該花的律師費用不要省,至少帶著資料去諮詢,付個撰狀費,請律師幫你撰狀,會比你土法煉鋼來的有效。

先提供處理方向建議(有順序):

一、姑姑12年前過世,先確定請求權是否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原則是15年,但要看各別狀況,先查沒壞處)若是,根本不需理會。對方若去提告聲請支付命令,向法院主張對方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即可。

二、若時效未完成,你必須以父親繼承人身分,代位父親去主張限定責任,表示父親因未與姑姑同財共居且姑姑死亡時未受到前一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通知(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故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第4項,主張就被繼承人(姑姑)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為沒有(從姑姑那邊)所得遺產,故父親就姑姑的債務並無清償責任

相關法條:

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第4項:「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一、對於有繼承篇施行法第1之3條第4項規定的情況部分,還是要去主張[ 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等情] 並為限定繼承之答辯,法官不會主動幫你主張事實,這個是因為我國採辯論主義,事實及證據的提出及解明要由當事人自行提出所致。參考判決,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北簡字第6628號。[ 被告既為其繼承人,且未主張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等情,依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系爭信用卡欠款負償還責任] 。

二、我查了一件認定僅以繼承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沒繼承遺產就不負責]的判決摘要給你參考: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板小字第1143號:[ 高○○死亡時為30歲,已為成年人,生前係設籍在…又被告高○○、高○○均係設籍在…,被告高…係設籍在…,此有…除戶戶籍謄本、被告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是被告等抗辯渠等於訴外人高○○死亡前未與訴外人高○○同居共財等情,堪予採信,且倘若被告高…等5人知悉系爭債務存在,豈有不限制或拋棄繼承之理?足徵被告高○○等5人無法知悉系爭債務存在,況債權人即原告又未舉證證明由繼承人即被告高○○等5人負限定繼承責任有顯失公平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被告高○○等5人即應以繼承繼承人高○○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積任]。

三、也就是說,開庭的時候一定要去開庭,建議是寫個狀紙答辯,還有就是記得要去主張你爸還有你們跟姑姑都沒有住在一起,也就是沒有同居共財,這樣的話就有機會爭取到限定繼承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洪X峰 104-09-12 20:44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感謝您撥空回覆在下     如您方便    在下想問的詳細些

當時家父過世    在下僅就兄姊拋棄繼承的部份     去過士林地院家事科送件   並無其他動作

其後     地政房屋土地過戶皆獨力完成已在我名下     並無辦理限定繼承    提交財產清冊

辦理登報催告隱藏債權人或其他作為        目前僅有一位債權人通知我      並無收到支付命令

電話聯繫對方後      表示債務總額約一百多萬      家族內一到三順位繼承人僅家父沒辦理拋棄繼承       狀況大概是這樣

在下想請教的是:

目前我並無收到任何法院的公文     僅民間公司一紙通知涵     我該如何處理?

如果去士林地方法院      我該申請代位限定繼承?或是其他方式?需準備些什麼資料?

因經濟狀況不佳     實負擔不起律師費用    故前來尋問    盼能穫得解答     先在此謝過您的幫助

gin05030 104-09-11 13:12

本人原向法院提告xxx請求支付仲介報酬100萬元,並依規定繳付100萬的裁判費費10900元後,經言詞辯論後查有一房沒聲請繼承而不得要求,無奈改要求給付50萬元之訴我認為只能聲請50萬元當然就希望法院應退還溢繳之裁判費,也提問沒回覆我,也具狀請求核退仍沒理會我,撥給書記官也說會幫我請教確認原因並留我電話號碼說會回覆我卻沒回覆我 自然感受很差,而在不知該如何是好的情況下,但超不滿損失那一半裁判費,而庭上全沒回覆我此事為何?竟就駁回我這告訴,在不甚明白該提上訴狀抗告狀還是再審狀?  就寫了上訴狀並認為與被告應屬於受到他侵害我利益而多提損害賠償之訴並聲明提起庭上為何不核退我裁判費現在法院仍無回覆我,就直接來函要我現在再付8110元二審的裁判費且需9月9日前去付,但我是昨天9月10日才收到,現在真的不知該怎辦,被告差我這50萬另案剛移交士林地院被告也差我77萬仍追討中,想請問我是否不該提上訴狀,而該提抗告狀或該要求再審狀?請求協助,本人受被告欺騙而受損,相信會能勝訴的,請求律師幫給意見,指導本人該怎麼做?我的line=0915987553也是我電話,能幫忙我,不吝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1 20: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有撤回整個訴訟才有退還裁判費的問題,倘若是撤回一部無退還裁判費的問題。

2、上訴本來就要先繳交裁判費,因為是程序審查事項。

3、是否上訴應該做實質認定,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本文認為您對於相關法律並不了解,不要自己處理。

Layla 104-09-11 09:36

您好~

我想請教有關繼承權的問題,我的婆婆與前夫生有6名子女,之後前夫過世,我婆婆改嫁我公公並生下我先生,而前夫的子女全由男方家屬照顧,沒有給我公公收養,我婆婆已在民國99年過世,請問若我公公過世後,婆婆與前夫的子女是否有繼承我公公財產的權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您公公未收養其六人,所以您公公若去逝,則只有您丈夫有繼承權,其餘六位均無繼承權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11 09:52

婆婆與前夫的子女,並非您公公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沒有繼承您公公遺產的權利。

Raymond 104-09-11 08:55

未年人與母親共同為繼承人,得否未經法院指定特別代理,逕由母親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將繼承動產登記為公同共有,再以監護人名義處分所有之公同共有動產?

沈恆 (沈律師) 104-09-11 09:28

您好!

1.  繼承動產可以由母親單獨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

2.  處分該動產則要獲得法院許可,否則不生效力。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JHChang 104-09-11 00:23

你好,

繼承共有房屋一戶及其土地(5人共有)被兄弟其中一人霸佔居住且不分割也不出售(若委託房產公司出售則就大鬧趕人致無法進行正常售屋程序),請問有何種方法可以處理?可有可引用的法律條款?

請指教    謝謝 感恩

沈恆 (沈律師) 104-09-11 05:52

您好!

如果沒有約定不分割,則可依民法第823條提起分割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拍賣後由五位共有分配房地價金。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  就閣下所述繼承分割相關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

可提共有分割訴訟,且若實物分割有問題,亦可主張變價分割分配價金。

蘇小姐 104-09-10 13:53

你好,我公公 2014年 7月左右 與 陸配 登記結婚, 今年8月過世,未立遺囑, 陸配2015.約7月, 來台 以團聚名義進台,居留未滿183天,未取得任何居留證/證件, 8/30 不告而別(過世第三天),突返回大陸,後事不聞不問,也一直聯絡不上,請問 現要辦理遺產繼承包括,動產,存款,證?等,請問 該如何處理及準備哪些文件證明陸配已離台,謝謝 !

您好:

因陸配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均得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所以建議取得陸配拋棄繼承之文件。

一、請先確認是否為合法婚姻?(實務上很多假結婚來台非法打工)

二、若是合法婚姻,且未能取得其簽署之拋棄繼承聲請書,則建議先依規定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三年內暫時保留陸配應繼分(聽起來其他繼承人均為子女,則按繼承人數均分,且婚姻關係僅一年,暫不考慮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待三年期滿若陸配未向法院表示繼承,其餘繼承人再依應繼分為第二次分配

三、陸配是否離台,並非重點。即使從未來台,只要婚姻有效,仍為合法繼承人。

 

 

 

蘇小姐 104-09-13 21:59

您好,想問 1. 如等陸配繼承期限 三年過後再辦理所有遺產繼承,在法律上可行否,需要注意哪些

              2. 在廈門有間房,所有權狀是我先生,之前給公公與陸配居住,現公公走了,陸配拒絕還屋,並放話其在廈門有勢力,不要輕舉妄動,請問這是否要打官司, 該如何索回,謝謝!

阿俊 104-09-09 21:12

爸爸的銀行債務   會從我銀行

我該怎麼解決   脫離父子關係   還是放棄財產繼承

另外這方面要向哪去申辦

我因為他    人生變的慘

你好:

直接停止帳戶扣繳,讓銀行去向你父親催討。 法律上沒辦法斷絕父子關係,收養也只是暫時停止權利義務。 拋棄繼承繼承發生後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才能夠辦理。 儘量把父親跟你的財務分開,避免被連累,將來才有能力能夠照顧自己及父親。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無法與您父親斷?父子關係,若您父親死亡,則您應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  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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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林老師 104-09-09 19:19
事由:因長者過世,繼承祖產共有地。現有其中一人提告,希望由法院裁定分割,因共有人多達100多位,無法一一連絡,故對100多位共有提告。 問題: (1)答辯狀一定要提出嗎?因自己不會寫,但共有人數眾多,土地價值恐不足聘請律師打官司、寫辯狀。 (2)言詞辯論開庭無法出庭(開庭法院於外縣市),會有什麼影響嗎?

 您好,

若您沒有出庭意願,至少撰寫個答辯狀為妥,否則法院將可一造辯論判決(按對方所起訴的內容判決)。但因為被告人數過多,如果別人有請律師或是撰寫答辯狀,符合法律有利的部分可能將反射到您。

如果判決結果對您不是那麼重要,那也許就不用太掛心處理這件事情。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將您想要方割的方案提供給法官參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9 22:24

您好,為了自身之權益,縱使不出庭,也最好寫答辯狀會比較好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9 22: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既不出庭,也不寫答辯狀,若判決結果對您不利,也不用太驚訝。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如果不想去開庭,建議寫答辯狀保護自己權益。

一、  就閣下所述,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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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a 104-09-09 11:10

你好,之前父親過世有繼承遺產,協議內容有在代書事務所公證 內容如下

(1) 兄弟及母親4人共同繼承(共同持分)一筆農地,載明若其中有人將農地賣出 就必須拿出100萬出來給姐妹(4人)均分

(2)另有一筆農舍過戶給二哥,若二哥賣出 需拿出300萬給予我及大哥均分

目前情況是這樣的,二哥已經將持分農地賣了,可是沒有拿錢出來,現在又

想將農舍賣了,可是因目前母親仍住在農舍內,有什麼辦法 可以讓二哥沒辦法將農舍賣掉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9 11: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農舍屬於二哥的,只是有補償義務,恐無法阻止其出售,除非當時只是借名登記在其名下。

2、農地補償的部份,倘若二哥拒絕履行,可以起訴請求法院命對方給付。

 

您好:

農舍既屬您二哥所有,應無法阻止其出賣自己之物,但因您母親仍居住於內,二哥應妥善處理母親居住問題,否則嚴重者會有刑事遺棄罪問題,另補償協議既係你們所有人協議而定,若您二哥未依協議履行,自可提民事訴訟向其請求。

一、你二哥賣掉農地,依約應該要給你們錢。

二、所以二哥欠你們債權,可以考慮做假扣押

三、假扣押的部分雖然需要擔保金,但是可以視你們的經濟狀況做一部的假扣押。例如你可以擔保的款項是五十萬元就做一百五十萬元的一部請求。

四、假扣押後二哥就沒辦法辦過戶假扣押裁定完去地政機關查建物登記謄本並辦提存後,再做假扣押執行。假扣押登記後記得馬上跟你二哥說你已經扣住這個房子了,請他先不要賣,不然他會被買方請求鉅額違約金[除非你想耍他,律師是不建議]。

五、只要能阻止你哥過戶,他要請求你媽搬走會有點困難…因為不定期的借貸要請求返還有其要件,不是那麼簡單的…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依據協議書內容您二哥將農地賣掉應該要給付你們補償金額,他未依協議給付可以提出訴訟。至於農舍的登記所有人是您二哥,所以他人無權干涉他是否要出售,有沒有可能是其他的法律關係還是要視協議書內容而定,而當初協議書協議的金錢給付義務,如二哥不願履行你們可以提出訴訟

 

Jet Chung 104-09-08 12:27

想請問一下,父母親分居20多年,媽媽過世了,因為兩人沒有辦理離婚,如果要辦理限定繼承,請問,一定要第一順位繼承人(父親)辦理嗎?!因為爸爸人在不同縣市,他也沒意願要處理。

還是如果我(長子)直接辦理限定繼承,會連同辦理我爸,我們兄弟的限定繼承?!

如果我要幫父親,兄弟一起辦理限定繼承,我需要準備他們甚麼資料?

流程是怎麼樣?!麻煩各位律師替我解答了,謝謝。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08 13:41

98年6月10日新修正之民法採行全面限定繼承。所以應沒有辦理限定繼承之問題。(即不需要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

但後續要處理的,應該是有無向法院作遺產聲報之問題:

若100%確定您母親沒有債權人的話,可不聲報。

若無法確定媽媽有沒有債權人的話,建議還是向法院聲報您母親的遺產清冊。

聲報遺產清冊,主要是讓您母親的債權人可以來申報債權,以便進行您母親剩餘財產分配清償債權人之後,如有剩餘,剩餘之財產仍歸繼承人所有。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僅能就分配後之剩餘財產取償。若是你們繼承人未申報您母親的遺產清冊,對於全部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有以遺產分別依比例償還之責任

向法院作遺產聲報:

1.向您母親往生前的住所地法院聲請

2.檢附文件參照家事事件法第128條之規定
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遺產清冊:
一、陳報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三、被繼承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四、知悉繼承之時間。
五、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前項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3.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無須全體繼承人共同為申報。

Jet Chung 104-09-08 14:20
回覆 洪律師 的發言內容:

98年6月10日新修正之民法採行全面限定繼承。所以應沒有辦理限定繼承之問題。(即不需要向法院聲 ... (恕刪)

所以在不知道我媽媽有無負債的情況之下,我們還是不需要辦理限定繼承嗎?!

就是怕會不會幫人背信之類的,產生負債。

所以最新的法律是,只要死亡後,繼承人都會自動進入限定繼承嗎?!

如果要確認我媽有無負債,就是要去做財產聲報嗎?!

若無法確定媽媽有沒有債權人的話,建議還是向法院聲報您母親的遺產清冊。

聲報遺產清冊,主要是讓您母親的債權人可以來申報債權,以便進行您母親剩餘財產分配清償債權人之後,如有剩餘,剩餘之財產仍歸繼承人所有。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僅能就分配後之剩餘財產取償。若是你們繼承人未申報您母親的遺產清冊,對於全部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有以遺產分別依比例償還之責任

針對以上這段,那如果我辦理限定繼承的話,我是否就可以不用償還債務嗎?!(就是以現有的遺產清償債務,如果不足,就不用清償嗎?!)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08 16:00

只要被繼承死亡,所有繼承人都僅負限定繼承責任,不用聲請

至於聲報遺產清冊,是將被繼承遺產債務清償以及將剩餘財產分配繼承人之程序。

janice 104-09-07 17:54

您好:我外甥六月繼承祖父1/4房子遺產(我外甥父親已於96年歿,他們也對於尚在讀書的外甥不聞問,目前當兵),但其叔卻近日提告我外甥〝不當得利〞原由為要我外甥付祖父的醫療費及曾祖母的奉養費,這樣真有構成〝不當得利〞罪嗎?需要付給他們費用嗎?

陸上游 104-09-07 08:34
我跟前男友在一起的時候,他把他的機車寄過來給我騎, 然後現在分開了,當初談分手的時候卻在LINE裡說過要我把他的車留下。 他曾經說過他要出國自殺,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反正現在他的家人覺得不能認同他的決定,所以開始跟我要車, 說那是他的決定而不是我們的什麼決定所以不算數。 因我朋友說過如果車主本身有留下這樣的口頭交代的紀錄, 其實他的家人在他被報失蹤的三年後確定死亡之後辦了繼承才可以告我。 但現在就是收到了存證信函,要求我把機車寄回,否則將要提告。 請問我該如何回覆存證信函以及如何處理?

你好:

你男朋友LINE的對話顯示你可以繼續使用機車,至於是否是贈與目前看不出來,而且男友並未陪同你辦理過戶,此部分會有爭議。若你男友是成年人,可以決定如何處分機車,你繼續使用機車並無任何問題。若是未成年人(民法上20歲成年),依照民法第77、79條規定,使用借貸契約贈與契約必須經由法定代理人允許,如果法定代理人表示不同意,契約不生效利,男友可以請求返還機車刑法第335條侵占罪係非告訴乃論之罪,男友的家屬可以告發,你要將LINE的對話提供給警察機關或檢察官釐清你並無侵占之犯意。 存證信函可以詳述留用機車之狀況,表明是男友自願提供你使用,並無侵占的犯罪行為。
陸上游 104-09-07 12:4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你男朋友LINE的對話顯示你可以繼續使用機車,至於是否是 ... (恕刪)

您好,我前男友已經成年,今年24歲了。

所以我必須把LINE的截圖印出來然後提供給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嗎?

還是等對方提告之時再提供呢?

然後回覆存證信函是到郵局書寫制定好的格式紙張還是自擬一張書寫機車留用狀況直接寄回對方即可?

不好意思,我是第一次收到存證信函,很多地方不懂,所以麻煩您了。

Amber 104-09-07 00:20

請問

母親(共有五名子女)有100坪土地想贈予四個子女,並留自己一份=分割成各1/5

母親擔心自己若往生,另一位於近期應該會繼承父親全部財產子女(B),野心過大,會再搶其它四位子女土地,礙於自己還在世,無法請B做拋棄繼承,所以想把土地直接畫分成五份,並各自擁有屬於自己的土地所有權

1.請問可以嗎?

2.若可,請問程序可以找誰辦理?

3.母親的那一份,是否能預立遺囑,給未來對她最孝順的子女

註.土地上的房子所有權狀,稅藉為B持有,這部份會想辦法先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母親生前均可以自由處分財產,另應注意本件土地分割有無法令上之限制,若以遺囑方式為之,則仍會有特留份之問題,建議可以生前即處理完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土地是可以分割贈與

建議你把詳細狀況找律師談清楚

律師幫你統籌分配該找代書.公證人處理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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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繼承法律關係係於被繼承人過世後始會發生,您母親生前本可自由處分其財產,又若以遺囑分配遺產,可能會有侵害特別份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