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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力 104-10-09 09:58

叔叔最近過世 沒結婚也沒小孩  因為 叔叔 的母親{己過世} 有改嫁  家父過世了

那請問一下 叔叔的遺產 還有一間房子 是 叔叔 的 兄第姐妹可以繼承

因為 叔叔 跟我們同姓 但 叔叔的第第 妹妹 跟叔叔不同姓 是 叔叔母親改嫁所生的子女 遺產 是父親 的子女 繼承 嗎??

Joanne 104-10-08 19:28

請問一下  限定繼承已報法院(聯徵中心的債務大於遺產),目前仍在公告期間內,其中一間最大的債權銀行想要和解(比目前知道的遺產債務比例低),可以嗎??? 如果可以  那其他的債權人要怎麼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9 10: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公告期間不可以私下和解,否則造成申報債權人的分配不公的話,屆時繼承人要自己要用自己的財產賠償

momo 104-10-07 23:08
父親過世,有四女,只留有待報廢(被撞爛)的汽車,以及不知道在哪的機車 還有得知超過十萬的負債 拋承繼承需四女皆辦理還要通知父親兄弟姊妹及父母去辦理,限定繼承只需一人辦理 問題一、這樣的話是不是辦理限定繼承比較簡單,可是限定繼承還要估算汽車機車價值,但是找不到停放位置,這樣要如何處理? 問題二、辦理拋棄繼承的話,影響申請勞保死亡給付嗎?

你好:

辦理拋棄繼承後就不是繼承人,毋庸處理被繼承債權債務關係;陳報遺產清冊必須依民法第1156條以下之規定進行清算程序,辦理公示催告、登報、清償債務等等。如果被繼承債務相當龐大,可以考慮拋棄繼承,如果足以清償債務,可以考慮陳報遺產清冊。 勞保死亡給付目的在照顧遺屬,並非遺產性質,故不會售拋棄繼承影響,但勞工退休金屬於死亡勞工之遺產,拋棄繼承後就無法請領,拋棄繼承前要考慮清楚。
轉述一位檢察官繼承問題所提出的建言: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拋棄繼承--碰到才知死,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9件,6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就報驗7件,4件是自殺,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或許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以免遭死者拖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也許你知道,也許你不知道. 無論如何,無知與貧窮一樣可怕, 讓自己有保護自己的能力並保護家人, 再告知週遭的親朋好友也是好事一樁. 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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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yne 104-10-07 22:58

子女於母親死亡後共同簽訂遺產分割協定,將繼承動產全部分割于父親。

子女中一人因積欠銀行債務銀行能否強制執行該登記於父親名下之動產

你好:

債權人只能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之財產,父親非債務人,子女債權人當然無法對父親之財產強制執行。 惟遺產分割協議如果與應繼分差距過多,債權人可能會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詐害債權,目前實務上見解尚未統一,你們可以主張遺產分割協議是基於身分行為而來,無法撤銷債權人如果要主張你們就要進行訴訟
wayne 104-10-07 23:4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先謝謝徐律師的回覆。

想延伸請問您:

1.能否麻煩您說明一下"遺產分割協議是基於身分行為而來",是什麼意思?有什麼主張的依據嗎?

2.本件如以債害債權進入訴訟,概率上來說是否樂觀?

謝謝你

你好:

債權人可否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實務有正反見解:

否定說

台北地院104年度訴字第1086號民事判決:「按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行使撤銷訴權者,以債務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繼承權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且拋棄之效果,不特不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權利,亦不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之義務,故繼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債權,仍不許債權撤銷最高法院73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參照)。次按,遺產繼承人因身分而取得之權利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1151、1153條參照)。而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828 條第1 項、第3 項參照)。是遺產既係由繼承人全體因身分關係取得而為公同共有,則在協議分割前,即屬全體繼承人因人格法益為基礎所取得之公同共有財產。故約由債務人以外之繼承人單獨取得全部遺產分割協議,係為消滅因繼承而生之公同共有關係而為,苟未因此增加債務人之不利益,實質上即為債務人拋棄其繼承權,仍屬基於人格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行為,應非民法第244 條第1 項所得撤銷之標的。」

肯定說

台北地院104北簡4606號民事判決:「按我國民法業已廢止宗祧繼承,改為財產繼承制度,此就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觀之自明;故如繼承開始後拋棄繼承而受不利益時,即屬處分原已取得之財產上權利,倘因而害及債權者,債權人自得依照民法第244條行使其撤銷權;至於債務人將繼承所得財產上之公同共有權,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債權人可得訴求撤銷,尤不待言,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84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而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其客體包括債務人所為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750號判例意旨參照)。債權人行使此項撤銷權,可同時訴請撤銷債務人所為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如果動產物權契約業經辦理登記,則債權人得訴請登記名義人塗銷。…簽立繼承分割協議書,將…動產,全部歸由被告…取得所有,而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並於103年6月11日辦妥移轉登記,自屬無償處分繼承所得之財產而使自己陷於無資力狀態,致債權人無從追償而有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原告自得訴請撤銷。」

 要看你遇到的法官採哪種見解。

小美 104-10-07 22:01

請問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後,可以備而不用嗎?亦即不提出來使用,其他繼承人能向法院要我已辦理的拋棄繼承文件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7 22:08

拋棄繼承是一種形成權,一經表示,就無法再撤回囉。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7 22:56

您好,繼承權一經拋棄,救生拋棄之效力,沒有甚麼備而不用之問題。

一、為維護您家族的權益,建議您辦理(限定繼承)較妥,如需瞭解細節詳情,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二、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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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霞 104-10-07 17:43

律師您好!媽媽過世約半年,留下一棟房產,始終是爸爸,媽媽跟弟弟,弟媳等居住,我則與先生在外租屋,近期弟弟要辦理繼承房產過戶,爸爸因年歲較大願拋棄繼承,但弟弟和弟媳認為我也該拋棄繼承卻沒問過我意見,僅一昧要我把印鑑證明等資料給他的代書,請問我該如何保有屬於我的繼承持份?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10-07 18:28

您好!

您沒有義務配合拋棄繼承,不要任意將證件印章交給別人,若無法協調遺產分配方式,可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法院自會依規定公平處理,保障您的繼承權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印鑑的使用均應由您親自為之,以避免被濫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7 22:11

您好,除非心甘情願,建議不用理會弟弟要求拋棄繼承之要求。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7 22:54

您好,您並沒有一定要拋棄繼承之義務,可以毋庸理會。

阿軍 104-10-07 09:14

請問~我爺爺在104年往生 那請問在分割遺產時 我奶奶是否可以先主張要求行使財產分配權先要求2/1的遺產呢? 遺產土地  這土地是在他們婚後時才購買的 

所有繼承人共6人 有一個不願意簽章 那請問是否可以上法院強制分割土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配偶確實可以先主張剩餘財分配,分配完後之財產才屬於遺產,再由繼承人來繼承,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高 104-10-06 18:09

我有一個關於祭祀公業條例-女性繼承問題詢問

我們祭祀公業祭祀公業條例通過前(97.07.01)就已經存在,且已經有報請政府單位核備, 我們的規約規定, 派下員死亡時, 由其男性子女繼承派下員資格, 其配偶及女性子女須放棄繼承權, 如派下員只有女性子女, 擇一繼承且其所生男性子孫冠祖性可繼承派下權.然祭祀公業條例實施後,(97.07.01後), 其派下員死亡後,除男性繼承派下權, 女性子女也要求繼承派下權, 請問可以拒絕女性繼承派下權嗎, 要不然會形成97.07.01之前的女性子女無權繼承, 但是97.07.01之後的女性有權繼承派下權, 形成不公平.

你好: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8號解釋文:「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並未以性別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雖相關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系子孫(含養子)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子不得為派下員,但該等規約係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之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上應予尊重,以維護法秩序之安定。是上開規定以規約認定祭祀公業派下員,尚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有違,致侵害女子之財產。」 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大法官釋字第728號解釋文認為基於尊重私法自治,尚難認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您們於該條例通過前即有規約並核備在案,且依大法官釋字第728號之解釋,您們應不會有修法前後不一致之情形,除非之後的規約有再修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大虎 104-10-05 23:44

請問律師,家父不幸在最近去世,去年家父主動贈與土地並經由代書辦理好完成過戶(一般贈與,非結婚分居營業),但是現在家裡其他繼承人表示二年內贈與土地算是遺產,要我把這些已經完成贈與手續並且登記在我名下的土地再拿出來重新分配,說是他們有這些土地的應繼份和特留分,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先謝謝各位大律師的建議和回答。

你好:

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只適用在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繼承人是否要將生前受贈之財產算入遺產,要依民法第1173條生前特種贈與去判斷,如果當初贈與是因為結婚分居營業要算入遺產計算應繼分,如果有你有多分到只是不能再拿,沒有特留分扣減的問題。

一、  回覆閣下所述繼承問題:

(A)繼承人申報之遺產,除被繼承死亡時現有之財產外,尚包括視為遺產贈與,即遺產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列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B)、遺產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係為避免被繼承人藉由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各順序繼承人之財產,以規避遺產稅,爰限定前揭贈與財產,視為遺產。惟為避免重複課稅,同法第11條規定,前項贈與財產,其生前已繳納之贈與稅連同加計利息可自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以示公允。

二、  為維護您的權益,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三、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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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ria 104-10-05 23:12

您好

先父在民國93年過世的,我在日前收到資產公司的信件通知,先父在民國92年幫人做的擔保,所以連帶保證人關係要我償還。

父親過世時沒有留下任何的遺產或遺言, 而且也沒這方面的見識,所以當時並沒有做任何的繼承拋棄或限定申請. 我已外嫁海外20幾年,根本不認識那壞心的貸款人。

請問, 我是否必須要承擔這債務呢? 還是有其他方法補救嗎?

我僅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根本無法承擔那飛來的債務

求求您,救救我

你好: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前項繼承人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民法繼承編施刑法第1條之3第2項:「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民法已經修正,可以主張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發函給資產管理公司或跟公司主管聯絡,有點法律常識的公司主管會知道怎麼處理,如果一直催收,直接跟金管會檢舉。 對方如果聲請強制執行,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Gloria 104-10-06 00:0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律師您好! 恕我學識疏淺, 您解釋的意思是不是我可以不用為這不合理的債務償還, 那我需要提出證明當時父親是沒有留下任何遺產繼承的嗎? 萬分謝謝您
小米 104-10-05 16:13

想請問一下,舅舅最近去世了,舅媽和表哥們都要拋棄繼承,有叫我媽也一起去辦理拋棄繼承,那想請問有關那只要我媽辦理拋棄繼承就可以了嗎?我爸和小孩有需要也辦理拋棄繼承嗎?謝謝

您好:

您媽媽為舅舅的第三順位繼承人,只要您媽媽拋棄繼承權就可以,您與爸爸本就無繼承之權利,無須拋棄。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秋天 104-10-05 15:06

 

您好:

祖母剛過世(祖父也不在),遺留債務,我父親及其兄弟姊妹已申請拋棄繼承

請問孫子輩的我,是否也應該申請拋棄繼承,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5 16: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子輩)辦理拋棄繼承之後,接下來的親等(孫輩)倘若不想繼承,也必須辦理拋棄繼承

蔡小姐 104-10-04 17:16

日前收到民事聲請調解狀.....

繼承動產,長期租給某房客(低收入戶的老伯伯)

結果~某房客銀行借貸關係一直無法償還銀行欠債

現在銀行覺得我們與房客關係不單純,聲請房客與我們有共同繼承權來繼承房子.....

(房東房客同"姓",毫無血緣與親戚關係...)

 

請問不予理會,會影響到我們房東(遺產繼承者)的權益嗎?

因為,我們和房客毫無關係,純粹好心租借而已?!

你好:

房客若只是單純同姓,並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繼承人,無權繼承遺產,你可以在調解時向銀行說明,請銀行撤回聲請訴訟。 若銀行執意進行,最好把銀行聲請狀、起訴狀交由律師研究,以免權益受損。
蔡小姐 104-10-04 17:5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由於房客說不需出庭及處理,所以繼承者並未出席(有送來通知書,但家人就是不願出席,覺得房客都說不用去了,幹嗎去),怎樣可以查詢到結果?  然後不予理會可能會影響到繼承變成共同繼承嗎?(因為覺得房客銀行就是要錢阿,家人如果不處理,不會被坑嗎?)
沈恆 (沈律師) 104-10-04 19:33

您好!

如果您或家人的身分是被告,不出庭是放棄自己答辯的權利,事關自己的財產權益,放棄答辯只會更不利,一旦不利的判決結果確定,就沒機會爭辯囉。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被告不出庭不寫狀法官可以直接判被告輸。

二、至於房客老先生建議你不要去開庭,那只是他老人家不懂法律的看法。

三、如果你不聽律師的話要聽一個不懂法律的老先生的話,最後財產不見的話,拜託你不要來跟律師說,我會氣到想吐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房客僅為同姓,非繼承人,當然不會繼承任何權利,但仍建議出庭,以避免因未曾預想之事,獲致不利益結果。

江江 104-10-03 19:49

1.直系血親因經營公司倒閉 發生債權人清查債務時 除連帶保證人負有連帶責任外 連帶保證人子女 是否也負有連帶責任 而需被清查名下所有資產?

2.如果要辦理限定繼承 除金融機構債務外 民間借貸部分是否也可列入限定繼承範圍內?

 

以上感謝協助解答

你好:

債權人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債務,只要取得執行名義就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向國稅局調閱債務人之財產、所得清單。 陳報遺產清冊要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依民法第1156條以下規定辦理。 依民法第1157條規定陳報債權當然包括民間之債權人,繼承人知悉之債權人雖未陳報債權,還是要依比例償還,以免喪失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之利益。
竹笙 104-10-03 18:27

先前新聞曾報導一則榮民意外身故,但該榮民生前未立遺囑,也無親人家屬了,因此他過世後剩餘約百萬的存款被作充公。 因此想了解在郵局,銀行等金融機構存款,如未立遺囑而存款人意外身故但尚有親人在世,在這樣的條件下,該筆遺產繼承順序如何?如果繼承人不知道存款的帳號密碼也沒有存摺印章還能提領嗎?

你好: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若無上開順序之繼承人會變成無人承認之繼承遺產最後會歸屬國庫。 繼承人只要申請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證明你是繼承人,全體到郵局或銀行,就可以提領款項,亦可持分遺產之判決單獨向銀行提領應分得款項,若銀行拒絕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31條規定聲請強制執行。
reiko 104-10-02 13:41

爸爸前鎮子過世了,但他留下一些未上市的股票 (聽朋友說叫做股條).
也有找了請人去查詢這些東西還直不值錢
我現在想了解的是,是否有需要誠實告知父親已過世的事情才好處理後續的股條?會不會影響繼承的百分比?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從您父親過逝那刻關係,其名下之資產均會成為其遺產,所以仍應依遺產繼承來處理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ndy 104-10-02 10:39

兩年前父親過世,有辦理遺產分割,母親分得動產(市價約200萬沒有低估問題),另有現金遺產300萬,母親另外再拿出100萬,四個子女各分100萬,也就是母親與子女均分遺產.......

但今年銀行信用卡突然寄來一法院民事聲請調解狀,"請求塗銷財產分割登記" : 原因是繼承人之一的小弟民國87年有欠信用卡債,但我們有做遺產分割協議,他也有分得現金100萬,但這 100萬並沒還給銀行信用卡......

請問:

(1)遺產分割協議,除動產部分因登記時有填1張正式遺產分割協議,其他存款與現金只有家人共同手寫1張遺產如何分配協議的字條,有規定遺產分割協議之形式需要公證登記嗎(非動產的部分)?

(2)為何銀行不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而是民事聲請調解? 現在只是民事聲請調解,若不參加會損害權益嗎?

(3)若已合理分配遺產,也有遺產分割協議,銀行信用卡主張 "請求塗銷財產分割登記" (動產)成立機會大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只要有辦理遺產分割

都算已經成立分割協議

建議你們還是全程參與較能保障權益

通常這類訴訟銀行都會輸的

但還是要回歸案件內容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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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調解雖然可以不參加,但日後銀行仍可能會走訴訟途徑,建議您們仍應積極防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榮哥 104-10-02 09:45

"父親"死亡.子女其中1人(甲)亦死亡.請問甲的太太有沒有"父親"動產繼承權?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甲早於父親死亡

妻子是沒有代為繼承的權利

但如果父親死亡

甲才死亡

那麼妻子繼承的是甲的財產

當然包含甲繼承自父親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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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甲的父親先死亡,甲後死亡,甲可繼承該父親遺產的部分成為甲的遺產,配偶當然可繼承,如甲先死亡,甲的小孩可代位繼承,但配偶沒有繼承

andy 104-10-01 22:23

律師你好,

兩年前父親過世,經家人協議分割遺產,母親分得動產(按國稅局核定價值約200萬),另有現金遺產300萬,母親另外再拿出100萬,四個子女各分100萬,也就是母親與子女均分遺產.......

但今年台新銀行信用卡突然寄來一法院民事聲請調解狀,"請求塗銷財產分割登記":原因是繼承人之一的小弟有之前有欠信用卡債,但我們是遺產協議分割,他也有分得現金100萬,但可能他償還其他債務還不夠,這 100萬台新銀行並沒分到......

請問<一>協議分割遺產可以單一繼承繼承動產,其他繼承人只拿現金嗎?

<二>台新銀行繼承人已合理平均分割分配遺產後可以事後主張塗銷分割登記在另一繼承人名下之動產嗎?

你好:

只要全體繼承人同意即可,分割遺產的方法並無限制。 銀行係依民法第244條規定主張遺產分割協議係詐害債權,請求法院撤銷。因為銀行主觀上認為動產價額遠高於200萬元,小弟分得之部分小於應繼分,所以請求撤銷撤銷後會再提起代位分割遺產訴訟遺產分割協議是否可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實務上有不同見解,有比照拋棄繼承認為不得撤銷(參考最高法院73年第2次民庭決議),有認為單純係財產行為可以撤銷。 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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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 104-10-01 12:21

我爸家裡有七個兄弟姊妹 在他2哥(結婚但無子女)過世之後 不知道他有遺留土地 當時就沒有拋棄繼承 現在有個人說我爸2哥過世前之前有跟他口頭答應要以30萬賣那塊地給他 但是我2伯已經過世14年多了 最近才冒出來說這件事 我爸他們怕蓋章繼承土地之後會有其他的債務接踵而來 但是他們有繼承權確還沒有實質繼承 現在我爸過世了 我跟我媽如果陳報遺產清冊 是否等於幫爸爸間接繼承那塊土地 或是不影響 (其實我們根本不想要),由於我父親兩年內有過戶房子到我媽名下,清冊是否也要寫入這筆,如果土地債務不幸繼承了,房子也要抵債嗎?再者如果真的土地債務大於遺產是否拋棄繼承較好?拋棄繼承有沒有含兩年內的贈與部分呢?

回覆 GG 的發言內容:

我爸家裡有七個兄弟姊妹 在他2哥(結婚但無子女)過世之後 不知道他有遺 ... (恕刪)

您好:

關於你所提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賣土地的那件事,買方基於舉證的困難,你們只要否認,相信不太會構成困擾。

至於繼承乙事,現在法律以「限定繼承」為原則,因此不用太擔心會影響到你們名下的財產。但詳細情形,還是要看過全部資料,才能作出正確判斷,建議你備齊資料後,找律師直接諮詢。


如您尚有其他問題,
歡迎與本所聯繫!
吳鴻奎律師
德益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100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85號10樓
TEL: (02) 23968396   FAX: (02) 23978397 
Email: damonwhk@gmail.com
LINE ID:damonwhk

沈恆 (沈律師) 104-10-01 18:11

您好!

1.您的觀念大有問題,在二伯過世起三個月內未辦理拋棄繼承繼承人,就已經確定繼承二伯的財產債務,沒有辦理土地繼承登記並不會改變這個事實,也就是在法律上二伯的土地早就是歸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人也應對二伯的債務負責。
2.父親過世陳報遺產清冊時應將二伯的土地列入,否則會有逃漏稅及隱匿遺產、陳報不實的問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Mage 104-10-01 11:14

律師您好:

          因家父與伯父在67年共同繼承爺爺佃農資格,但那時伯父在北部,家父則在南部照顧奶奶,且因佃農資格,故有5筆土地是用來耕作,但因家父是再轉發耕作稻米給其他農夫,故每年都有繳一筆公斤數的米給地主。這些與碾米場接洽的事一直都是家父包辦。直到奶奶過世,伯父從北部搬回來南部過退休生活,但那時伯父也都沒過問家父與轉包農夫及地主之間該給誰多少米的數量。直到今年伯父與家父相繼過世,伯父的承租人資格就過給伯母。家父則是過給媽媽與姊姊,媽媽是家庭主婦,從沒出過社會,更別說有工作經驗的人。伯母與她的子女就開始來跟我們要碾米場的米簿,說他們要分一半。但我有個疑問是,伯母具有公教人員資料,退休領18%的俸,並不是像條文寫的不耕作就無法生活,想請教?師,我們真的該分一半的米量給他們嗎?還是他們不具佃農資格了?

01 104-09-30 19:43

遺產繼承問題,家中祖母育有二男二女,其中一女已至大陸定居逾二十年未回台灣過,也不打算回台了爭取遺產,想請問屆時祖母的遺產中她的部分我們該如何妥善處理? 

您好:

有2種作法,其一是在被繼承死亡,可直接辦理拋棄繼承,她必須以書面方式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另行通知其他繼承人,另一個作法係由所有繼承人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即使他沒有分到任何遺產,亦必須在分割協議書上簽名蓋章,表示同意遺產繼承明細。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若均仍不配辦理,則最後仍需透過法院訴請裁判分割,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方安遠 (方律師) 104-10-01 00:20

方安遠律師  答覆:

你好,根據你的陳述,你姑姑可能不打算回台繼承遺產,那麼可以請她拋棄繼承。不過目前法院判決多認為「預先拋棄繼承」是無效的,所以必須在被繼承死亡後才能辦理拋棄繼承

如果到時你姑姑同意拋棄繼承,如能回台親自辦理當然最好,如不能回台親自辦理,則須請她簽具經海基會驗證之授權書與拋棄繼承權通知書,寄回台灣由被授權人代為辦理。

以上說明是以你姑姑仍為中華民國國籍為前提。如果你姑姑已歸化中華人民共和國,則須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此點亦請注意。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但請表明身分及稱謂。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還是要他回來拋棄繼承

否則那筆財產是很難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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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9-30 19:07

地主已經30多年沒有出現也沒有繼承

屋主是我爸,有地上權狀跟房屋所有權已經30年了

現在土地要拍賣,會有甚麼問題嘛??

我有優先購買權嘛??

不買的話房子會被拆嘛??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30 19: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要有租賃權、地上權等權益才有優先承買權

2、否則地主可以要求拆屋還地

一、土地法104條地上權人對基地之優先承買權需於地上權存續期間才行。

二、地上權是有登記的去地政調謄本即可確定。

三、拍賣有時間性要主張優先承買要抓對時機。

四、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占有土地沒有合法權源,則拍賣後的土地所有權人是可以主張拆屋還地,建議您們可以參與拍賣,買回土地才能避免將來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劉先生 104-09-30 15:08

你好:略述一下狀況,家父中風已喪失行為能力且在失能前已將個人現金存摺及土地權狀等已交付我全權處理且也是家族都知道的事,但是因為費用支出的問題導致需動用家父名下土地借貸才能繼續支付父親開銷,所以目前申請監護宣告中尚未判定監護人。
家父為母親第二任先生,因為諸多因素的影響,如果萬一家父辭世,家父遺產是不是由我跟母親一人一半繼承,另外我想將家父婚前所繼承土地與婚後所買入的土地區分而婚後買的土地中還有部分是由我伯父共同買的但是登記在父親名下,所以這部分也是要分開出來。而我想要作的動作是父親婚前所繼承土地不分給母親,婚後購入的土地扣除與伯父的部分可以依法與母親一人一半,我想做個動作需要備妥哪些資料或是申請,還是說我得先爭取父親的監護權先。
再則我並非不扶養母親因為父親土地出租使用,而租金我也全權由母親收取使用當他的收入來源。假使如後續我說的這樣進行,這租金也是可以一樣由母親領取使用。
因此我的問題是如果家父辭世時,須避免與母親可分得婚前所繼承土地,需要做怎樣的申請或是備查資料。
請各位律師 可以回覆我 謝謝

你好:

父親已受監護宣告,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規定要處分動產要以受監護人之利益才能為之,且需要經過法院許可。現在要將父親之動產贈與給你恐有困難。 若你將來擔任監護人,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2條規定,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故無法辦理。 依民法第118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亦無法以遺囑方式辦理。 將來在繼承以後,可以協議分割遺產,由你取得父親先前繼承之部分,母親取得其他部分,就算與應繼分不符,只要母親同意都是有效之分割協議。

您好:

若您為獨子,則您父親過世後,僅有您和您母親為繼承人,當然是一人繼承一半遺產,且僅有夫妻間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才會區分婚前財產或無償取得之財產,在繼承關係中並未有此區分,所以您母親對您父親之婚前財產亦有一半之繼承權。

mini 104-09-30 13:49

你好,

我們夫妻以公公的名義蓋了農舍

家中還有大姑和大伯

我們要如何使用限定繼承,保障我們夫妻的權益

是公公要先立下遺囑嗎?

如果先贈予會有贈予稅和增值稅的問題嗎?

謝謝

你好:

首先要釐清你們與公公就興建農舍是何法律關係,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規定,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才可以申請興建農舍。你所指借名登記契約會違反上開規定,且與農地農用之政策不符,效力上會產生疑問。 繼承人可以繼承農舍及所坐落之農地,若以遺囑方式指定遺產分割辦法,在不侵害特留分之情況下,可以順利繼承農舍及農地。 以贈與方式,在扣除不計入贈於額度及免稅額220萬元(遺贈稅法第20、22條),需要繳納10%之贈與稅。 若是由你們出資幫助公公興建,可以請求公公返還興建款項。
梁小姐 104-09-29 12:47

律師您好:

想跟您請問一下拋棄繼承有關的法律問題,我朋友的爸媽在今年年初分居了,我朋友跟著媽媽住但雙方並沒有到法院辦理離婚,據我朋友所知爸爸在外頭好像有欠下債務,想跟您請問一下,在這樣的情況下我朋友該如何保障自身的權益呢?她爸爸從年初離開至今並未和家裡任何人連絡,我朋友擔心會不會哪天突然要她背負父親遺留下的債務,因為拋棄繼承是要等到人過世後才能辦理,但至今都未有父親的任何消息,擔心會不會等哪天知道父親過世時已經超過了可以辦理拋棄繼承的時間限制,因此想跟您詢問一下該如何做才能保障她自身的權益呢?而她父親之前還有過一段婚姻,和前妻有一個小孩,若真有債務問題,前妻的小孩是不是也算在繼承的名單裡呢?

 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9 12: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目前已經全面改採限制責任制,也就是以所繼承遺產範圍為限,負清償責任,所以不用過於擔心。

2、只要是被繼承人的子女、配偶均有繼承權,除非有被剝奪繼承權或是拋棄繼承

您好:

因現在繼承係採有限責任制,只以繼承財產負擔義務,所以不會對本人財產有影響,且拋棄繼承之期間係自知悉時起算,不是自死亡時即起算。

pink 104-09-27 15:53

我家在外公 和地主購買   老家目前的地。。

但在外公過世後並未辦理完成過戶 ,等地主過世後因繼承者未辦理繼承土地被政府例管15年並公開拍賣。但我家的房子登記在我老爸身上

因為最近我沒有標到地 ;而我家也是最近才知此地被拍賣;而如果以公告的內容表示我們可以由目前得標的金額買回。我們應準備什麼資料或是要寫什麼文件嗎?還是我們直接到主管機關直接現金方式買回就可以

 網路公告在決標後我們可以10日內以得標的方式購買回來。是應該要準備什麼東西.

 請大家給我一點寶貴意見.. 謝謝

 

 

因為離最後期限只剩幾天。。希望大大們可以提供我保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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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7 2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盡快於期限內撰擬書狀,行使優先承購權,若逾期,即無法行使。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大熊 104-09-27 09:27
您好!婆婆賭博債務不要再幫還,目前查到唯有死亡後兒子才能拋棄繼承,但怕婆婆死亡,但繼承人不知道(因婆婆浪跡天涯),而錯過辦理拋棄繼承時效,可否有方法能自保?

你好:

民法第72條規定,賭債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無效。可以拒絕返還,若對方聲請強制執行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賭債無效。 已清償部分依民法第180條屬於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則無法請求返還。 若尚有其他債務問題,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只須以遺產範圍負清償責任,無須以自己之固有財產清償
沈恆 (沈律師) 104-09-27 12:34

您好!

拋棄繼承是從繼承人「知悉」繼承開始起算三個月內要向法院辦理,如果不知道被繼承人已死亡,三個月就不會開始起算,因此並不會發生您想像錯過拋棄繼承時效的情形,無需多慮。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7 23:39

拋棄繼承要在繼承死亡後才能拋棄,無法事先拋棄。

但不用擔心,因為三個月之起算點是知悉時起算。

男士 104-09-25 20:14

請問各位資深的律師大大們,爺爺在今年享年90生前有立遺囑往生後把房子分給七個兄弟姐妹,我媽媽是算排行第四。現在有一個問題是,媽媽在八年前有買車子是跟台東銀行貸款的,後來因為一些事車子被拖走錢也沒繳了,所以現在是欠銀行錢的狀態下。請問現在我媽媽可以繼承爺爺的房子嗎? 會被銀行法拍還債嗎?? 還是可以跳過我媽媽由我繼承嗎?

 

另外這些手續有限定什麼時候該完成手續嗎?

 

謝謝了

 

P.s台東銀行好像被併購了不知找誰協商,而且銀行好像把這債務賣給討債公司的樣子,電話播打去也都空號。

你好:

母親並未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你無法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主張代位繼承。 房地的價值應該遠大於車貸,建議你母親繼承遺產,與其他其繼承人協調,由其他繼承人幫忙籌措資金清償債務,將來再處分房地歸還,就可以避免銀行強制執行你母親繼承後之應繼分。
男士 104-09-26 13:1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母親並未
可是現在那個債權現在不知道在那裡無從協商該怎麼辦或查詢?
因為台東銀行好像已被併購,債權賣給討債公司的電話也變空號了。
麻煩律師了!
阿衛 104-09-25 16:47

外公去世後,表哥要求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因為他自己說外公生前說要給他,但是外公生前沒有告訴其他人有這件事。
在外公去世後,繼承人之一的舅舅打電話來說要求其他人放棄遺產繼承,理由是「舅舅要過戶給自己的孫子」,後來表哥告了所有繼承人說外公去世前三個月跟他有死因贈與的相關。
但是外公九十幾歲了根本視力模糊,走路幾乎要人扶,更不可能動筆寫字,印章存摺也在舅舅的手上,外公生前與死後的存款也都被他們領走了(這是否能構成偽造文書?)
現在,表哥找了三位證人說他們可以證明外公有親口說土地要給他,兩位人士都是跟外公跟家族無關的外人,沒有人親戚朋友認識他們,一位是繼承人之一的舅舅,上述提過,舅舅曾經說遺產過戶給他的孫子,如果外公真的有說遺產是給表哥,那為什麼舅舅不說實話?(是否可能做偽證)而是述說其他理由,而且外公生前跟其他子女們說的是遺產繼承人自行分配,而不是都給誰,請問這樣能構成死因贈與嗎?請問死因贈與除了贈與死亡之外,還有什麼條件會成立?或能使他無法成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然本件是否有死因贈與之意思表示,對方應負舉證責任,屆時證人傳來後您們可以詰問他,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衛 104-09-25 16:43

外公去世後,表哥要求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因為他自己說外公生前說要給他,但是外公生前沒有告訴其他人有這件事。

在外公去世後,繼承人之一的舅舅打電話來說要求其他人放棄遺產繼承,理由是「舅舅要過戶給自己的孫子」,後來表哥告了所有繼承人說外公去世前三個月跟他有死因贈與的相關。

但是外公九十幾歲了根本視力模糊,走路幾乎要人扶,更不可能動筆寫字,印章存摺也在舅舅的手上,外公生前與死後的存款也都被他們領走了(這是否能構成偽造文書?)

現在,表哥找了三位證人說他們可以證明外公有親口說土地要給他,兩位人士都是跟外公跟家族無關的外人,沒有人親戚朋友認識他們,一位是繼承人之一的舅舅,上述提過,舅舅曾經說遺產過戶給他的孫子,如果外公真的有說遺產是給表哥,那為什麼舅舅不說實話?(是否可能做偽證)而是述說其他理由,而且外公生前跟其他子女們說的是遺產繼承人自行分配,而不是都給誰,請問這樣能構成死因贈與嗎?請問死因贈與除了贈與死亡之外,還有什麼條件會成立?或能使他無法成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然本件是否有死因贈與之意思表示,對方應負舉證責任,屆時證人傳來後您們可以詰問他,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衛 104-09-25 16:36

外公去世後,表哥要求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因為他自己說外公生前說要給他,但是外公生前沒有告訴其他人有這件事。

在外公去世後,繼承人之一的舅舅打電話來說要求其他人放棄遺產繼承,理由是「舅舅要過戶給自己的孫子」,後來表哥告了所有繼承人說外公去世前三個月跟他有死因贈與的相關。

但是外公九十幾歲了根本視力模糊,走路幾乎要人扶,更不可能動筆寫字,印章存摺也在舅舅的手上,外公生前與死後的存款也都被他們領走了(這是否能構成偽造文書?)

現在,表哥找了三位證人說他們可以證明外公有親口說土地要給他,兩位人士都是跟外公跟家族無關的外人,沒有人親戚朋友認識他們,一位是繼承人之一的舅舅,上述提過,舅舅曾經說遺產過戶給他的孫子,如果外公真的有說遺產是給表哥,那為什麼舅舅不說實話?(是否可能做偽證)而是述說其他理由,而且外公生前跟其他子女們說的是遺產繼承人自行分配,而不是都給誰,請問這樣能構成死因贈與嗎?請問死因贈與除了贈與死亡之外,還有什麼條件會成立?或能使他無法成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5 16: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謂的遺贈,必須以遺囑的方式處理,所以必須要有遺囑,且必須符合遺囑的法定要件,不是口頭說說就可以。

2、有關於外公生前的身體狀況,可以主張身體狀況不佳,不過要有客觀的事證證明,如病歷等。

3、有關證人的訊問是有高度的訴訟技巧的,因此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答辯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然本件是否有死因贈與之意思表示,對方應負舉證責任,屆時證人傳來後您們可以詰問他,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4-09-24 19:21

請問,我阿公他們3兄弟16年前要繼承土地財產過戶有立下承諾並有簽定合約,只要名下3兄弟的名字有買賣土地5分之1要給妹妹,但是現在我阿公過世了,在他過世前幾個禮拜賣了土地,但在他過世前也沒有提到這份合約相關事,他妹妹也沒有提到,我們也都不知道這件事,現在妹妹才拿合約書來跟我們要錢,請問這樣合約書還成立嗎?

你好:

若16年前之契約有效,現在你祖父與叔祖母間的契約因為條件已經成就(出售),叔祖母可以請求你祖父履行約定,祖父死後繼承人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要繼承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所以叔祖母可以向繼承人請求,並無任何問題,建議先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再委請律師處理契約是否係真正之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要看合約之內容如何約定,且該約定是否有抵觸法律及是否為真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5 23: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對方之請求,您可完全不予理會,亦不予回應,避免對方蒐證,待對方對您提告,您再視對方請求之理由加以抗辯之,對方為原告,應盡舉證責任,您無須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胖 104-09-24 15:59

朋友與先生沒有子女,先生往生後,朋友才知先生留有一份代筆遺囑,指定甲為遺囑行人,將遺產的3/4遺贈與小叔的兒子乙,另1/4遺產未列遺囑,代筆遺囑有三位見證人,其中一人為小姑(即繼承人之一婆婆的直系血親),現在遺執行人甲也不配合去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移轉登記,至今土地一直無法過戶,請問律師:一、代筆遺囑違反民法1198條規定,要如何才能確認遺囑不具法律效力,需經訴訟程序嗎?遺囑正本在小叔手中,沒有正本相關單位會採信嗎?二、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記載有遺囑行人,受遺贈人,繼承人等,如相關人不配合辦理登記,可以申請公同共有登記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方可以先否認該遺囑效力,若有必要可以提起確認訴訟,而本件若繼承人無法協議分割,則均應先登記為公共同有關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認為代筆遺囑無效

可以向法院提出確認遺囑不存在之訴訟

去確認遺囑之真實性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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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可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並聲請法院要小叔提出遺囑正本。

frenzy 104-09-24 11:42

請問我叔叔(未婚無子女)在100年過世,

爺爺奶奶在90幾年也已經過世,

爸爸102年過世,

上一代只有我爸爸跟叔叔兩人,

叔叔有塊土地

爸爸在過世前並不知道有這塊土地,也沒辦理繼承

請問我跟弟弟對於叔叔的土地還有繼承權嗎?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9-24 12:19

繼承是一個事實,您父親看起來是叔叔唯一繼承人,叔叔過世後當然他會繼承土地,又您父親過失後,父親繼承土地,您與弟弟也可以繼承,您所說的應該是辦理土地繼承登記的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叔叔的土地,應是由您父親來繼承,再由您們來繼承,所以目前應只是辦理繼承登記之問題,可以至地政機關辦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你們是依法唯一的繼承

可以去查看看資料後

去做繼承登記

你們繼承的內容為你父親的財產

你父親則是繼承你叔叔的

所以你們與你叔叔並無繼承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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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y 104-09-24 02:37

多年前家裡有一房屋登記在媽媽的名下,並以媽媽的名字貸款。後因繳不出貸款就被強制執行法拍了,後續也沒追蹤欠款餘額,時間也過了10幾年。

 

現因外公過世(外婆早已過世),留有一房子,依照繼承順位,媽媽應與其他兄弟姐妹共同繼承,但因長年下來對於外公那部份我們都沒有照護,也都沒有往來聯繫,媽媽不想因為自己的個人債務影響其他繼承人的權益,且也覺得自己沒有資格得到這份遺產繼承,所以打算要做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還沒進行,突收到法院的民事庭通知,原來是之前房屋法拍金額不足債務金額,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送民事起訴狀要求償還尚未還清的本金,利息違約金部份。

 

請問,若媽媽仍做拋棄繼承,會有什麼問題? 時間點來的太剛好,才知道有繼承的事情,馬上就收到要求債務清償的訴狀,是因為已經做了遺產稅申報的關係嗎?

 

因媽媽都沒有工作,爸爸也領有重大疾病證無法工作,且早與我們分居沒聯絡了,家中還有領有中度身心障礙的弟弟,媽媽也要照顧他,姐姐結婚了,目前由我賺錢負責家計。即使想要處理債務協商也不確定還不還得起。

 

對於這樣的情況,我應該要怎麼做?

你好:

在知悉得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即可,拋棄繼承是身分行為,債權人無法依撤銷詐害債權之方式主張撤銷。 若有債務問題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助。

一、拋棄繼承不ok, 拋棄繼承被認定詐害債權而被撤銷的案件很多。

二、協議分割遺產而且你媽也拿到合理的錢的做法風險較小。

三、可以找法扶,但那是訴訟部分。

四、再說一次,我不建議拋棄繼承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阿傑 104-09-24 00:59

您好:

我的爺爺(也就是我爸爸的爸爸)在過逝後 分給我田地(我是代位繼承,因爸爸比爺爺早就過逝了)後來變賣掉 請問我媽媽有繼承權嗎??因為我媽媽一直強調她有 可是我問了讀相觀法律系的朋友 等等 他們都說我媽沒繼承權 如果有我媽跟我會分配到多少??如果我媽沒繼承權 她去告會告的成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4 08: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依法應該是被繼承人(爺爺)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才有繼承權,所以您的母親並無繼承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洪小姐 104-09-23 23:08

       朋友的媽媽,過世前2個月請律師做一份代筆遺囑(在台北市),遺囑日期為104/2/26。律師加2個不知名的見證人(可能是媽媽的朋友),共3位見證人繼承人查律師資料時有一欄註明:登錄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3/3/4-106/3/3不得於臺北地院執行律師職務),請問這樣的代筆遺囑有效力嗎? 繼承人可訴請此遺囑無效嗎?

你好: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代筆遺囑只要符合民法規定之要件就會有效,至於律師是否不得在台北地院執業,是律師要對法院迴避的問題,與遺囑之方式是否符合無關,要判斷遺囑的效力還是要依照法條規定之要件,是否符合要件要看到遺囑才有辦法判斷。
筱靜 104-09-23 14:17

父母離婚 ... 我們家有三個兄弟姊妹

媽媽後來改嫁 ....  又生了一女

現在媽媽心肌哽塞過世了 ... 沒有留下任何遺囑  

請問遺產繼承法律上是如何分配 ??

是媽媽現在的配偶繼承一半遺產 .... 四個子女繼承均分另一半遺產嗎 ??

還是五個人均分全部的遺產 ??

((包括 勞保 ... 郵局 ... 銀行 ... 保險箱))

一、現在的配偶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二、扣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其他的才是遺產

三、遺產的部分由五個人均分。

四、現在的配偶未必會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你也沒有義務主動告訴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效是二年。

五、繼承開始後可以先協議分割遺產,如果無法協議再以訴訟請求分割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筱靜 104-09-23 14:01

父母離婚 .... 我們家有三個兄弟姊妹

媽媽後來改嫁 .... 又生了一女 

現在媽媽過世  沒留下任何遺囑

請問遺產繼承法律上如何分配 ??

是媽媽現在的配偶繼承一半的遺產 ....

四個子女繼承均分另一半遺產嗎 ??

還是五個人共同均分全部遺產 ??

張浚泓 (owen) 104-09-23 15:21

您好,關於您所詢問題簡答如下:

依我國民法規定,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其他繼承人平均,簡單來說,您母親死亡後,自應由您母親後來改嫁之配偶、你們三兄弟姊妹及您母親後來所生之女,共計五人均分遺產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您母親有四個婚生子女(僅不同婚姻關係),針對您母親之繼承關係而言,四人均屬民法第1138條第1款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均有繼承權。 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故您母親死亡後,其繼承人為現任配偶及四個子女共5人,遺產均分繼承,每人應繼分各為1/5。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會由五人平均分配,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