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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232KIMO 104-01-12 01:36

律師你好

去年底買了中古屋

這星期和仲介去驗屋

發現了幾個小問題

其有一個問題比較麻煩

就是發現主臥室內大片鏡面玻璃的右下角破了有一道裂痕

仲介反應

仲介也像屋主反應

但屋主回復是說他當初買來就破了

且回了一張照片來證明(但那張照片根本無法證明什麼時候就破了)

仲介也跟我說以「現況交屋

要我們自行負責修復

但是合約書有提到

「如發現本標的物有漏水壁癌管路堵塞樓地板異常等狀況, 由仲介委請專業廠商評估修繕,費用由賣方負責」

那這樣的合約 難道仲介和屋主都沒有責任

還是只有上述提到的問題才可請仲介和屋主負責嗎

因為合約根本沒有提到「現況交屋」這字眼

還是真的只能由我自己負責呢

>> 屋主的責任不是應該把正常可以使用的東西交給買方嗎?

>> 仲介責任不是應該告知房屋內有問題有損壞的部份嗎?

謝謝 希望律師能幫忙

summeryei 104-01-08 22:43

我是在2棟房屋之間的法定預留空地賣滷味,當初80年前我跟隔壁屋主協調,在2棟房子之前蓋鐵皮,防止下雨漏水濕答答,隔壁屋主同意,但是他不願花錢,願意將這通到使用權讓我們使用,之前我們只是放東西,99年左右因又露水進來,我們又開始整修,隔壁屋主照之前表態不願出錢,讓我們使用通道,其實隔壁屋主只擁有通道的10/1而已,當時從新整理花了不少錢,於是想利用通道乾脆賣些滷味供上班族午餐食用,當時隔壁屋主也同意,只是我們都是口頭說好就好,並沒有任何文書說明,直到100年底隔壁屋主突然暴斃,所有財產都由姐姐繼承,姐姐繼承財產後曾經來過現場看過,當時也沒說過什麼,直到今年12月突然提告我們侵占不當得利,要求我們要拆除鐵皮不能靠他們的牆,繼然他姐姐是繼承他的財產不也要繼承他當時承諾?他姐姐是新屋主她說她主張她不願意我們靠她的牆,我們不拆就要告我們竊佔及不當得利,如果我們不想拆上了法院是否我們是否有勝算?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09 11: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空地應該屬於共有共有部分,使用必須經過共有人多數決。

2、就您所述,您僅得到其中一個共有人同意,則使用該空地沒有合法權源,確實可能涉嫌不當得利

3、至於竊佔的部份,可以主張不熟析法律誤以為得到一人同意作為抗辯。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1-09 11:56

 看起來對方應該是告刑事竊占而非侵占民事上則主張不當得利

"當時隔壁屋主也同意,只是我們都是口頭說好就好,並沒有任何文書說明"~,這點可能對您比較不利,即使您主張繼承人應繼承原隔壁屋主之債務(同意你蓋鐵皮連至隔壁房屋),所以也應同意您繼續使用通道的1/10(10/1?),那您還是應該證明有使用借貸關係之存在。

依據建築法規,法定空地上不能搭建任何建物,民80年,您跟隔壁屋主協調,在2棟房子之間蓋鐵皮,是否有向建管單位申請許可?或變更房屋設計?如無,即使您官司打贏了,對方報請政府拆除違建,結果有何不同?

似乎與對方進行協調處理此一紛爭比較可行。

summeryei 104-01-08 22:41

我是在2棟房屋之間的法定預留空地賣滷味,當初80年前我跟隔壁屋主協調,在2棟房子之前蓋鐵皮,防止下雨漏水濕答答,隔壁屋主同意,但是他不願花錢,願意將這通到使用權讓我們使用,之前我們只是放東西,99年左右因又露水進來,我們又開始整修,隔壁屋主照之前表態不願出錢,讓我們使用通道,其實隔壁屋主只擁有通道的10/1而已,當時從新整理花了不少錢,於是想利用通道乾脆賣些滷味供上班族午餐食用,當時隔壁屋主也同意,只是我們都是口頭說好就好,並沒有任何文書說明,直到100年底隔壁屋主突然暴斃,所有財產都由姐姐繼承,姐姐繼承財產後曾經來過現場看過,當時也沒說過什麼,直到今年12月突然提告我們侵占不當得利,要求我們要拆除鐵皮不能靠他們的牆,繼然他姐姐是繼承他的財產不也要繼承他當時承諾?他姐姐是新屋主她說她主張她不願意我們靠她的牆,我們不拆就要告我們侵佔不當得利,如果我們不想拆上了法院是否我們是否有勝算?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跟前手有所約定(但仍應證明有此約定),但後手仍可以決定不繼續借用而追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tacey 104-01-08 17:09

大家好:

在這邊想跟各位請教一個問題

我們買了一間興建中的房屋

在2014年8月時交屋

交屋之後發現許多瑕疵問題

例如:

房間牆壁有裂痕、大門更改未完成(要將原本的一體成型鐵捲門改為鐵捲門+小門,建商說要整個拆掉重換)、未安裝防盜鎖(合約上有寫)、鋁窗碰裝凹陷等等問題

從2014年8月開始就跟建商反應

直到2014年12月才改善完大部分

我們有寄存證信函給建商

內容是說明以上瑕疵情況

並要求建商賠償8~12月的利息費用

建商收到存證信函給我們的回覆是

「林先生已經在裡面住了6個月(我們買的是社區型透天)並未發生任何偷竊行為,如果發生了也是你們個人因素,請不要惡意像我們索取賠償

 

想請問一下,如果提告的話,我們有機會能勝訴嗎?

我們有房屋瑕疵的照片、合約書、雙方的存證信函 

 

感謝謝各位閱文,希望你們幫助我們

一天的利息費用2000,總金額不多也不少

但從買屋開始每次去看屋都被建商欺壓(說洗手台會漏水是正常的)

真的很希望能得到賠償

非常感謝各位

Clare 103-12-27 16:36

      您好,是這樣的,我們在新屋有一個建築工程,於工程施工到某一階段後依照合約條件給建商 2014/12/31 58萬的票,日前(12/24)前往勘查,卻發現已經屋頂已經開始有漏水的情況,告知建商卻得到建商不願意退款,建商推給承包商,承包商表示以後還有漏水情形再找他就好了。

       我們也有向開票銀行做過詢問了,銀行表示我們可以像法院申請就可以不欲將貨款提供給建商,請問這部分要如何申請,時間上來的及嗎?

Clare您好:

 

您所謂58萬的票,是指支票嗎?若是,法律上可以聲請假處分先止付支票。但是12/31票就到期,時間上恐怕會來不及聲請假處分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請即刻向銀行申請辦理(撤銷委託付款)的同時,您須就票面金額數以現金提存在銀行就不會有退票記錄而影響到您的信用,相對建商就無法領取到這筆錢,為維護您的權益,如仍有疑惑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本所聯繫,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票據法第130條規定之提示期間內,不得撤銷付款委託票據法第135條),否則支票即無流通性可言。

感謝同業 戴大律師對此問題就票據法第135條及130條的提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尚有瑕疵擔保之問題,建議您們應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建商限期修限,以為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27 21: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委任律師存證信函通知建商瑕疵存在,並請求限期修復,若對方屆期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27 21: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縱使是預售屋,實務上也承認可在交屋前為瑕疵通知後,主張權利,建議先發函為瑕疵通知。

 您好:

建議您應先發存證信函定相當期限請求建商改善其工作

如建商不於前項期限內改善

您即可使第三人改善,並請建商負擔負用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Tani 103-12-25 13:48

敬?者,

買屋交屋後發現漏水,通知前屋主拒絕出面處理,說是買賣契約之廚具、裝潢部份為“現況交屋”,可是簽約前後至交屋前屋主都隱瞞漏水事實,看屋時都掩蓋漏水痕跡。請數家工程公司做漏水修繕評估,均指出當初前屋主之輕隔間工法錯誤,是空心牆導致所有衛浴間的防水膜破裂,需拆除所有浴室與隔間牆重作防水膜才能止漏。前屋主儘同意做“補丁式”修繕,我方技術人員認為萬萬不可,因只治標不治本。雙方僵持不下,請問此種情況是否可以提告解約?減少價金(金額是否須視修繕程度?我方可否依我方數家工程公司的建議提治本式之修繕?或僅能同意前屋主的局部修繕?但倘如是,是否對被隱瞞不知情的買方頗顯不公平?!)若提訴訟,可否請求公證人或法官至現場勘驗?訴訟時間約需費時多久?  

請速予指教!萬分感恩!

Tani 168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5 15: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漏水瑕疵,屬於交易重要事項,無法以現況交屋作為抗辯,除非是前為雙方所明知。

2、可以請工程公司進行估價,命賣方進行修繕,倘若拒絕,則可以起訴請求修繕費用

3、此類訴訟必須到現場勘驗並且請土木公會現場鑑定,因此至少8個月以上。

林智群 (klaw) 103-12-25 17:55

漏水的案件通常只能請求減少價金,要解約是有難度的,

建議先發函訂期間要求對方修繕,

如果對方不修繕,則可自行修繕再起訴主張減少價金,

 不然等到官司打完房子也壞掉了(這樣的官司都要一年多甚至兩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補充說明如果要主張減少價金

應注意須在發現瑕疵後六個月內發存證信函或提出訴訟主張

以免逾期而無法主張權利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25 23: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對方修補,若對方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惟您需考量您之相關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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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25 23:55

您好,建議您先向各縣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另外,起訴後,可聲請專業機構例如土密技室或建築技師鑑定

一、大家都好熱心,我只能補充了><。

二、關於修繕費用的部分,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該則判決兩造就修繕費用部分意見不一,法官係以鑑定結果所認定修繕費用為多少為合理來認定修繕費用

三、漏水案件兩造均有爭執的情況下,除非有證據契約,不然是避不開鑑定的。鑑定費用不少喔,要有心理準備。

四、該則判決最終認定修繕費用為53萬多,供你參考[每個案件不同,該案漏水鑑定時做屋頂儲水測試,第一小時漏水一處,第二小時漏水三處,第三小時漏水四處]。

五、以上補充,希望有幫到你。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103-12-24 21:40
房屋冷氣、熱水器壞掉、房屋漏水,告知房東但他不願意修復,我們要提前解約,可退回壓金嗎 房東還回應我:以下有幾點跟你說明:1.當初在幾位房客當中感覺你是個不錯的人,所以租給了你 。但是以後你一付有錢是大爺的說話 讓我感覺相當不好 2.冷氣方面 我有找人去,因為當時是夏天 很多師父都沒空,後來你沒再說,我也忘了 這點我可以接受你的埋怨 3.熱水器是你今天第一次說,之前沒聽你說過 4.你所說的漏水 我也跟你說過 只要還有問題 你再跟我說 而且我也去樓下找主任了 5.我電話沒接 會再回電給你,我又不是整天把電話綁在身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24 21: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修繕,若屆期未修繕完成,請求解除契約,返還押金及損害賠償,惟仍您與對方好好溝通,為此訴訟,成本過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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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民法第430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
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故您可以先發函通知房東限期修繕,以利後續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張書銘 103-12-21 16:02

房間屋頂漏水 我家是在3樓 

已經找過警察講過 也有找鄰居幫忙講 對方表明 不想理我們

也不處理,下禮拜一要寄存證信函給4樓的,

如果他受到存證信函後,確實沒有要協商,

就要提告 我家是在龜山鄉 最近要桃園要升格為直轄市,好像會改區,

這樣要提告的話是要去桃園還是龜山就可以了,

然後是要準備建物謄本,估價單,相片,管線圖,還有什麼要準備的嗎

然後訴狀要怎麼寫,還是就照著存證信函那樣寫就好了。

是桃園地院管轄,這樣的案子牽涉專業,建議還是委請律師代理,勝訴機率較大

張書銘 103-12-21 16:26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是桃園地院管轄,這樣的案子牽涉專業,建議還是委請律師代理,勝訴機率較大

訴狀是要去哪裡拿 我是桃園地方法院嗎?

如果我要寫訴狀的話是照實寫就好嗎

 您好:

訴狀之撰寫涉及法律專業

且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都要寫清楚才容易獲得法院勝訴判決

本所有多項處理漏水訴訟糾紛之案例經驗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21 17: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金額不大,不建議您循訴訟程序解決之,蓋關於漏水責任歸屬問題,您須盡舉證責任,可能須委請土木技師、建築師或結構技師等進行鑑定,關於鑑定費用動輒近數十萬,另有裁判費之負擔,若您委任律師,亦有律師費之負擔,且鄰居之間,涉訟亦不利日後之相處,是此,是否仍需執意以訴訟解決,您先需考量相關訴訟成本,再行定奪之;亦可考慮是否先行於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之,惟若對方拒絕調解,可能亦無法解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21 17:13

您好,進入訴訟程序需要花費諸多之費用(比如說律師裁判費,再者因您為原告,須舉證漏水確實是因對方之原因所造成,通常需要由土木技師鑑定),如果可以建議先去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是先向法院聲請調解,嘗試看看可否於訴訟外解決紛爭唷(一般來說,相對人若收到法院調解通知書,因為具有威嚇效果,會比較願意出面協調)!

若對方真的不理不採,建議可先發存證信函通知後起訴之。

若有其他不明瞭或是不清楚之處,可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林智群 (klaw) 103-12-23 00:16

漏水訴訟沒那麼簡單,我手邊兩三件都打了兩三年,要確認的事情非常多,

姑且不論有無法律專業,先問你自己有沒有時間跑法院,

沒有時間的話,建議請律師處理

 

這種漏水案件通常不能拖,不建議跟對方上調解委員會,

對方能談早就跟你談了

直接提告比較有效率,對方如果回心轉意,訴訟中也可以和解

不過通常對方態度不配合的話,建議要打就打到底,

不然和解了對方又耍賴,你還是要再告一次的

Lynn 103-12-11 19:45

A向B購買一附有租賃契約營業場所,C為原租賃契約存續中的承租人,C要求A少收2個月租金修繕之用才願意與A換約,租約於一年後到期。換約的租賃契約書,租賃契約中載明收取12個月租金,又額外附註"退回"兩張支票(C一次給付12張租金支票),押金則由B轉讓與A。

租賃約滿後,因房子發霉嚴重,營業用之電機設備不堪使用,請維修人員處理才知是漏水許久但不處理,導致家具木製地板發霉,電機設備維修到無法在維修,才被告知損害嚴重。

A依據"崔媽媽基金會之租賃手冊內容:房東押金可以主張「扣抵的項目」為何?中提到押金契約,係擔保「租賃所衍生債務」之契約,主要是指作為擔保「租金給付」及「損害賠償」之用。"自押金中扣除C騙取A要求修繕之2個月租金積欠之水電費,修繕費後仍不夠支付。但A未向C就超支部分索賠。

C(出庭皆由律師代理人)於約滿兩年後提告要求支付全數押金,並稱:
1.租金少收是A自願放棄,並找B(租賃契約證人)作證。B與C於約滿後曾偽造公文書詐欺A。
2.A代繳之(約滿後收到的)水電費帳單是C繳款完後交付予A,A持有收據不等於是繳款人。
3.租賃契約準用民法民法第347條,買賣契約從速檢查義務,交屋日當天未發現,就不能要求賠償
4.A未提告C賠償修繕費用,表示修繕費用一說是臨時抗辯。
請問C之主張是否有理? 

A主張:
1.平白無故少收租金,當然有原因,只是當初未寫在契約
2.押金契約本可扣抵租金、水電費、修繕費、及民法第437條,承租人怠於通知,使損害擴大之損害賠償。(收據亦附上給法院)

A之主張理由是否充足?是否A未就"修繕費用超出押金部分"提告C有(1)修繕費用不當得利(2)民法437承租人怠於通知之損害賠償,就無理由自押金中扣除相關修繕費用?另只要證人B作證A是自願放棄收取租金,A就不能要求收取該筆租金嗎?

因您問題複雜,且已涉訟,對方亦已委任律師,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正式諮詢律師,以維權益。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marx 103-12-09 19:12

請問我家透天屋隔壁三年前房屋拆除,說要重新蓋房子,共用牆壁也刮掉水泥,只見磚塊,造成每次下雨,我家都一直漏水,對方一直找理由不處理也說快要蓋房子,一直拖延,請問我應該如何做?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提示的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案情細節,本所依據實務專業解答您的疑惑、提供您最優質的法律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是三年前拆除,則要看是否有逾期之問題,但若是近二年才知有漏水情形,仍可以提告,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9 22:17

您好,關於鄰居糾紛,建議可以先去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處,申請調解。 

 您好:

如與對方協調不成

您可訴請對方防止漏水賠償您所受之損害

本所有多項此類型訴訟之處理經驗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大D 103-12-05 21:48

屋主已經在價金上減少給買方去做頂樓修繕(頂樓防水打掉重做),並且合約書紀載屋主針對天花板滲漏水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其餘屋況還是會負責,雙方都有簽名,請問現在買方要針對天花板漏水還可以有任何要求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屋主雖然已減少價金,但若減少程度不符比例,仍可以再請求,但應注意雙方有無簽訂和解契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大D 103-12-05 22:36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屋主雖然已減少價金,但若減少程度不符比例,仍可以 ... (恕刪)

 可是謝律師合約書上面已經有寫明了,為什麼還要簽訂和解契約呢?

可是買方現況發現也許是局部滲漏,但是屋主已經補貼全室修復的費用,這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05 23: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契約已有寫明屋況現有之瑕疵,並已作出折讓,若買方仍主張該瑕疵請求減少價金,可主張買方購買時以明知瑕疵存在,並反映於售價上,買方無受有損害之虞。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6 17:10

您好,因和解契約若有排除條款,可認為買方已經知悉並願意承受該瑕疵,故可主張毋庸負責天花板漏水部分。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應可主張買方確實知悉且有特約排除瑕疵擔保責任之情事而免除責任

本所有多項辦理有關房屋漏水爭議之民事訴訟經驗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bob 103-12-01 07:05

最近為了上班方便簽了一間老大廈小套房,天花板有漏水,購買時房仲(兩大之一)有告知,且房仲有找認識的水電師傅看過,說明本間該處是沒有加裝管線的,到樓上看(樓上租客讓他進去)說問題是樓上(漏水相對位置樓上剛好有加裝冷熱水管至陽台,原屋設計該位置是沒有的管線的)且加裝木地板釘到管路,樓上連接地板的牆面也一大片潮濕掉漆。

因為蠻喜歡這間地點所以最初是希望以特約方式與賣方協議處理完後才交屋業務告知賣方無處理意願但有折讓空間堅持不願簽特約,加上業務舌燦蓮花(一定協助處理、已找到問題修不用幾天 等等),也大概查了一下樓上樓下漏水這類的問題樓下勝訴高,後來便談價後簽了合約已知漏水依現況承受。

簽約後房仲先進行聯繫樓上屋主(以下稱A先生),A先生告知自己本身是做裝潢的會再請他認識的師傅來看,後來A先生帶了師傅來看,我本人因有事沒有到場,房仲一開始有到場但沒等到結果就有事先離開。後來A先生告知以加壓馬達的方式測試了冷熱水管,皆沒有問題,因為他連結地板的牆面也有掉漆,說懷疑是他隔壁滲漏過來,請我與他的隔壁確認,後來聯繫到他隔壁B小姐(租客)表示沒有漏水也沒有動過裝潢,該位置不會有管線。我再與B小姐正下方住戶拜訪,表示也沒有漏水問題。告知而A先生該情況而A先生說口說無憑要找師傅測過。而後再電B小姐,B小姐表示被打擾請找直接主委或律師出面。

後來找到大樓管委會主委,我也有給他相關照片和所有關係人聯絡電話,請到我的現場看過(當下和管理員在那扯東扯西),後來我說我有查過法院相關的情況,主委便表示會找他認識的師傅(學校的水電師傅)來檢測我和樓上。(樓上和水電師傅都由我自己約時間,目前還在約)

現況就是:房仲拖一天算一天、A先生有配合但堅持有做壓力測試他沒問題、B小姐覺得被打擾、主委有配合但感覺太不想管事。

有上網大概查過漏水爭議這類的情況,上法院勝訴機會大,但目前我是秉持大家都還會是鄰居,所以盡量配合。但因為也過了一個多月,這幾天即將交屋

想請問律師:
1. 因維修進度延宕,我是否有權向仲介要求什麼? 例如延後交屋等。

2. 若之後主委找的師傅也查不出問題,網路上查過的案件大多是樓上不理會,但這種各方都有配合的情況,上法院我能訴求什麼?

3. 通常這類案件法院處理需要多久時間?

4. 考量曠日廢時,我若放棄買賣合約,須賠償多少違約金。

修復漏水,屬損害賠償訴訟,原告起訴須舉證證明有瑕疵、損害、因果關係、數額等等因素,故漏水一方舉證上較不易,且須支出高額鑑定費用等;而能否延期交屋違約金等部分,主要是看房屋買賣契約當初如何約定。

又因動產交易所涉價額較高,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正式諮詢律師,以維權益。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1 21:25

您好,建議您可向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蓋法院訴訟成本很高,若能藉由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可節省相關勞力時間費用精神。 

 您好:

原則上如陳律師所述

本所有多項辦理動產買賣糾紛房屋漏水糾紛訴訟經驗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洽詢

james 103-11-29 08:47
*房屋型態:約15年大樓/23層,有管委會。 *事由:樓下(簡稱A)廚房發現漏水,告知樓上(簡稱B)處理 *檢測:A前後請了3位水電勘驗,之後B請了近10位水電勘驗,研判是熱水管上水下滲所致。唯B拒絕色素、壓力等一般檢測(除外但書是同意檢測後B管線所有產生問題由A負責) *問題:B願意在他家維修,但提出公寓大樓管理條例12-1條,A的天花板B的地板中間是共同管線,費用是一人一半。我的疑問是,熱水管是B專戶專用,用久失修不是應該有由B來妥善維護之責?若B引用為非那A應該引用何種條例或如何解釋此條例。
阿德 103-11-23 21:11

各位律師好,我們家住公寓社區最高樓層,之前因為屋齡問題有漏水和壁癌的情況,請管委會來修屋頂,但他們都沒有任何回應,一直推拖到住戶大會打算通過剝奪頂層住戶修繕屋頂權益的決議,後來我向法院請求撤銷判准定讞。然後我再像鬼舞會請求修繕屋頂,但管委會還是不理我,後來我們家請幫忙修隔壁社區的廠商來估價(不找我們社區原來廠商原因是因為之前有請他們修過,卻只能撐一兩年而已),再把估價單和屋內壁癌照片連同存證信函寄出催告。後來管委會還是不理,我們就請廠商施工,錢也都自己先付清了。

 

之前我們社區亦有另一住戶有相同問題,他向管委會請求修繕屋頂未果,就找了廠商來修,再以損害賠償向法院請求管委會給付屋頂的修繕費用,法院亦全額判還。

 

另外就是屋內壁癌的部分只有請廠商先開估價單,之所以不先施做的原因是因為當初只找廠商來看(前面那位住戶也是,且簡易庭法官採用廠商鑑定證詞),沒有請技師公會等公正單位來鑑定(那筆鑑定費用著實不少阿),所以就先寶屋內的牆壁問題都先保留,待日後有需要時可作鑑定。這樣我可以以估價單為請求依據,一併請求支付命令嗎?

 

現在我們想要請求管委會賠這比錢回來,我可以用支付命令的方式嗎?

如果用支付命令,且法定利息的起息日是命令到達後翌日起,這樣我還需要先向對方催告嗎?還有什麼地方是我該注意的呢? 先感謝各位律師不吝指教,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尚然可以先聲請支付命令,但若管委會提出異議,整個案件仍會進入訴訟程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3 22: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需要檢附估價單、照片等聲請支付命令,待開庭時,再向法院聲請鑑定即可。

2、建議還是先行催告為佳。

neko 103-11-17 13:58

律師您好:
請教七樓住戶的冷水管在公共管道間漏水修繕費用 該由住戶或管委會支出?
另管理規約將表後(水表連結各住戶端)開始,即屬住戶專有;雖在管道間漏水也要住戶負責,這於法有據嗎?
是否可以第七條第五項~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主張管道間是屬於生活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請求管委會負責修繕並支付費用
謝謝您!
林小姐 敬上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8 22: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公用管線,則屬於公有部分,必須由全體住戶負擔,有管委會則由管委會負責修繕

2、倘若該管線是公有管線,則不可以約定為住戶專有,然就您所述,水表連接到各住戶端,應該不屬於公有管線。

neko 103-11-16 20:50

律師您好:

請教七樓住戶的冷水管在公共管道間漏水修繕費用 該由住戶或管委會支出?
另管理規約將表後(水表連結各住戶端)開始,即屬住戶專有;雖在管道間漏水也要住戶負責,這於法有據嗎?
是否可以第七條第五項~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主張管道間是屬於生活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請求管委會負責修繕並支付費用
謝謝您!

林小姐 敬上

小豬 103-11-14 00:55

我是室內裝修工程/工程師,目前有一個案子狀況如下:

我司承攬工程項目中防水工程,近日因為漏水事宜,原專業廠商(我下包)一直無法有效止漏,加上業主開幕營運時程緊迫,我司也決議替換原專業廠商做改善,但是業主發函說明:我司一直改善不完善,所以將自行尋找廠商做改善!

我的問題:

1.秉持雙方合約精神,業主方有權力在未與我司驗收點交前自行尋找替代廠商嗎?(關係到後續延伸費用扣款問題)

2.有無相關保障我司權利的條文?(後續有可能法院見)

ps:我司是很有意願處裡的,但現在業主有點強勢阻止我司進場改善!

要先看雙方的契約如何約定,原則上必須先依照合約內容處理,如果沒有約定,工程進行中,對方可定時間限期你們修補,超過期限,對方可自行找廠商修繕費用由你們支出,所以相關信函,通聯將成為訴訟中的重點,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4 08: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有違約之情,並符合契約解銷條款或是經對方催告仍未完工,否則對方不得任意請別人進場,應該先終止-->結算-->進場。

2、相關條文甚多,先提供民法第511條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3、建議現在就應該進行施工蒐證,並發函給對方,以利日後訴訟進行,並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民法第493條:「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第494條:「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第497條:「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依您所述,您所承攬之工程因有漏水之瑕疵,因此定作人(業主)自行另找人施工改善。則業主是否有此權利,應先以您與業主間之契約為斷。

契約上之約定並不明確時,則依上開民法規定,在工作已完成後,業主應先定相當期限,請求您修補,如您未於該期限內為修補時,業主方得自行修補,並向您請求費用,或業主亦得請求減少價金或在該瑕疵屬重要時請求解除契約

另如您是在工作進行中,業主發現因您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物會有漏水之瑕疵時,業主依上開民法規定,仍應定相當期限,請求您改善,如您不於期限內改善時,業主方得請另請他人為改善,並由您負擔費用及危險。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4 22: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寄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依契約讓您完成承攬工作,避免日後對方對您請求承攬工作物瑕疵之損害賠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4 23: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寄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依契約讓您完成承攬工作,避免日後對方對您請求承攬工作物瑕疵之損害賠償

 您好:

除方律師所引用之法律條文外

本件關鍵即在於對方是否有發函限期改善,

如無,則可主張對方違約

如有且  貴司已逾期未改善,就可能無法對抗對方之主張

此時  貴司還是可以監督第三人之施工情況,因為危險及費用要由  貴司負擔

小玉 103-11-13 22:54

現在已經辦理到完稅階段,但是發現賣方房子有多處漏水,且在漏水處有塞吸水棉,然後用壁紙貼上!但是因為簽約的時候,沒有發現有這樣的問題,現況說明書賣方寫現況無漏水!但是批註特約條款寫,不負漏水瑕疵擔保,不負責修繕!這樣我還能求償嗎?因為我覺得是現況沒有漏水,之後交屋是我的責任!但是現在還未交屋就是這樣了!那我可否求償?是否又詐欺行為?(因為他現況寫無漏水,但是卻在交屋前被我發現多處漏水還塞吸水棉然後貼上壁紙)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3 23: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現況說明書的部分不實在,因此就算有免責約款,還是可以請其對方修繕或是賠償所受損失,至於詐欺的部分,建議應該另外進行蒐證處理。

2、建議應先將漏水狀況拍照,並且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要求對方處理,倘若對方均拒不回應,則可以考慮提告

無奈 103-11-12 12:08

跟老公結婚六年 有一個女兒5歲

六年中老公薪水只有一年超過30萬 其他都在10萬上下 (所得證明應該查的出來)之前的工作都是做一做就不做了

這兩年開了一間店 也是愛做不做 一開始生意不算好 又陸續貸了2.3筆貸款 (25 20 30)

兩筆是我的名字 第三筆是他的 後來再我逼他之下最近先把第2筆還清

平常都說店裡要用錢所以沒拿錢回來 都是用我的薪水支付

但沒有留存什麼證明

保母費也是我出 六年來的開銷都是我一個人 再加上結婚的錢 也都被用光ㄌ

住在婆家 環境也是差強人意 加上這一兩年房間漏水(有拍照)

一直到最進非常嚴重我才搬回娘家

回娘家這段期間 更是不定時開店 上班有酒味 所以考慮離婚

兩人說好要共同監護

但是公婆卻說要拿走監護權自己扶養

說他有錢小孩不可能會給他(對話都有拍照留存)

要我放棄小孩

可是婆婆公公現在退休 婆婆一星期三天洗腎 公公常回山上務農 雖然說是公務員退休 但是說實在手頭上的錢也不多 不規劃 常不到月底就沒錢了

公公痛風卻還是愛喝酒

婆家環境也不好 潮濕 (往下走的關係) 養狗卻不常給他洗澡 都有很重的味道

家中五位兄弟 也是偶爾回家偶爾不回家

連自己的小孩都管不動 還有個有保護管束

一位還在就讀國中的妹妹 到現在都沒有自己的房間 還跟公婆住

 

我的工作已經六年 年薪至少都有50萬以上

除了那筆幫他開店的25萬 就沒有任何借款

娘家雖不是豪宅但也整齊溫暖 爸媽也很疼外孫女

 

請問這樣判給我的機會大嗎

會不會就這樣判給爸爸或是公婆

其實我是不想走到要打官司但是公婆的話語真的逼的我不得不

 希望能有律師能幫我解答

一位心酸的媽媽

 

實務上法院針對監護的判定,會考量雙方經濟、工作教育、支持系統、小孩意願、主要照顧原則等等,就本所承擔監護案子的經驗,要在法院爭取監護,就要從諸多判定監護的法定要件、原則來切入論述主張,讓爭取法院認同,以你所述情形,確實比對方爭取監護機會大,但還是要在進入訴訟後,舉證論述,並就對方抗辯加以反駁,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2 13: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我方不論在經濟上,或是住家環境上面,都具有優勢,倘若在子女互動上、訪視報告上也有不錯的立場,則爭取到的機會不低。

2、只是倘若現在雙方婚姻關係仍然存在,則必須一?提起離婚訴訟或是分居達六個月,才有辦法請求法院酌定監護權

3、倘若您在北部,歡迎來電或來信約正式會談時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您如欲透過法院訴請離婚,應有符合民法第1052條之離婚事由。

法院如判准離婚,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阿肥 103-11-12 09:37

原由:

在買賣房屋時,屋主有告知四樓陽台有少許漏水,地板問題.且在房屋現況表,標註房屋漏水,但是在交屋前發現其外牆有壁癌,內部已全重新粉刷過.

問題:

1.請問在房屋現況表中有註明漏水,且僅告知在四樓,未告知其外牆也有,是否可請屋主負責此外牆未告知部分修繕費用或是減價.

2.因目前買賣房屋手續皆已完成,僅剩簽名交屋,此時因要如何做才能維護自己買屋的最大權益??

可向賣方要求修繕,如交屋後仍未修繕,賣方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可主張減少價金

除如同樓上大律師所言外,建議發函予對方,讓對方知道您發現瑕疵情形,並催告對方修繕或主張減少價金,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發函後,雙方仍無共識,可先聲請調解;倘調解不成,建議委任律師,準備訴訟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

1.  房屋在買賣成立時,就存有漏水瑕疵,足以減損房屋使用,屋主僅告知您4樓有漏水,其餘漏水瑕疵,您有權可以向屋主要求修繕或修補責任,您不需要負擔任何的費用,並減少買賣價金。此外,若屋主係故意不告知房屋之瑕疵,您更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2.  您可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原屋主負瑕疵擔保責任,修補漏水部分(民法第227條),並減少房屋的總價金(民法第359條),及因房屋漏水所生之損害賠償民法第360條、第227條)。若屋主置之不理,您可先自行雇工修繕,並將修繕的單據留下,未來可以向屋主主張損害賠償。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2 21: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發函為瑕疵通知,並主張減少價金。

 您好:

您的問題關鍵在於如何證明對方未確實告知漏水之處

故建議應先蒐證(錄音)對方未具體確實告知

再採取上開各律師建議之方式為宜

並應注意發函通知及請求減價之時間應不得超過交屋後六個月

雁子 103-11-11 19:17

 我可否 請教關於 裝修 裝潢的問題 。照正常來說  不論是 裝潢 or  裝修  都不能夠在假日的時候 施工 對嗎?!一般而言 即便平日施工 也是有時間上的規定 平日只能夠施工到幾點?!  幾點過後不能夠在施工裝潢or裝修)我的問題如下:社區型的公寓    有所謂的公共柱子嗎?!三 四樓自己的柱子破裂要其他樓層未破裂的住戶出錢  合理嗎?因為,  我問了許多人  每個人 給的答案都是  自己樓層外牆有破裂 維修費 應當自己出錢 而非整棟樓層的住戶 一起出錢  。  我們的外牆又沒有破裂 憑什麼 要求我們付錢。  況且  如果 是整棟一樓到 五樓 破裂  那一起付維修費 這樣子 才合理。 而且,  樓上自己又裝修地板  也只告知我們他要重新用地板 結果  呢?! 隔了一個禮拜多 才用  外加上 我妹妹  因為做大學的專題報告 比較晚睡覺  結果  她 聽到樓上 用電動鑽 弄地板 弄了  兩次  況且  假日  不能夠施工  還施工 我們這種上班族  好不容易假日休息 。樓上就施工到吵死人了。平日 不到九點半就開始施工。第二個問題如下假如樓下住戶漏水 說是我們樓上的關係。 好  我們就一起找人來維修抓漏。  過了沒有多久  又說他們漏水  一定是我們家的問題。  但是  樓下 漏水的時候  我們家的人  根本沒有人在用水。 而且當時只有我們家的洗衣機在洗衣服。 但是 樓下漏水的部分並不是在後陽台。我們這種社區型公寓的社區住戶  都非常的不講理!況且,溝通根本無效。而且,這樣子已經造成我們家的困擾了。希望  能夠給我一些法律上的意見

施工噪音問題可向環保局申請檢測,如有違規會開罰,共用部分之修繕管委會負責,但如係某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之共用,應由共用的住戶分擔

雁子 103-11-11 20:09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施工噪音問題可向環保局申請檢測,如有違規會開罰,共用部分之修繕管委會負責,但如係某部分區分所 ... (恕刪)

 

但是,裝修的那部分。  並非是我們其他樓層 或者是整棟的住戶的共同公共建設的部分。

我想要知道的是  裝潢或者裝修 是否有所謂的法律應該要遵守的規範 及 規定。

還是, 謝謝你的意見。

阿信 103-11-07 16:59

大樓管理條例規定頂樓為公用區域應由管委會其基金負責修繕,但管委會堅持要求頂樓住戶負擔一半修繕費用否則不予維修,管委會所持理由是已經過投票表決頂樓屋頂修繕頂樓住戶付一半。

請問律師大人:

1 投票可以推翻法律規定嗎?

2 如果提告後勝訴是否可要求管委會不修期間漏水造成的損失跟精神賠償?

3 求償對象是管委會還是管委會主委?(因為管委會的基金還不是住戶包括本人所繳的管理費)

本人居住為社區大樓400多戶基金充足,管委會卻找理由不修繕!

謝謝!!

共有部分的修繕,由管委會負責,但法律並沒有規定費用“一定“要管委會支出,民法也規定,共有部分的負擔由共有人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但可以約定排除,所以要看你們是不是以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還是只是管委會的意思,這會有不同效果,如果是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那要進一步探討是不是有違誠信原則,進而起訴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這些都要先釐清,才能判斷,至於精神賠償,可嘗試用居住安寧權對管委會主張,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7 17: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違反法令且侵害住戶之權益,可以提起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訴訟

2、可以起訴請求管理委員會進行修繕或是補償修繕費用,至於其他損害的部分,目前法院見解仍有爭議。

3、對象是管委會,由主委開庭。

4、建議還是要先行拍照、請工程公司進行估價,用以將來訴訟用之蒐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雅琳 103-11-07 11:43

我購入並入住現在房屋4年,上個月樓下屋主才告知漏水

樓下屋主以"房子出租或空著沒自住"為由,多年漏水他不知情,並要求我負責所有修繕

請教您,我該聲請建築師公會鑑定樓下漏水年限嗎?若鑑定證實樓下漏水發生在前屋主時期,我可以向前屋主要求共同分攤修繕嗎?會該要求樓下屋主也該負責部分修繕責任呢?

感謝您撥冗賜教。

您好: 建議您找專業的鑑定機構,像是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等漏水鑑定單位,得知漏水係由其所造成。漏水鑑定費用修繕費都由漏水導致者支付,如果漏水原因由樓下屋主所造成,當然就由樓下屋主負責,如果是您自身所引起,則必須由您自己負責,若漏水問題已發生很久,可要求前屋主共同分擔。如果漏水的地方是發生在您與樓下鄰居共同的樓地板或管線,費用由您們共同負擔。因此,費用如何分配倚賴究竟是什麼原因引起漏水。若對方不願意支付費用,您可透過訴訟程序要求對方支付。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雅琳 103-11-07 11:14

樓下進天花板牆壁滲水,抓漏師傅初步判斷原因有3。1.水管漏水、2.花台漏水、3.外牆漏水

樓下請水電師傅檢測水管,初步判定水管沒有漏水,檢定費已經由我支付。

管委會和樓下屋主要求我施作花台防水工程,費用也由我支付。不過我要求,若我將花台防水工程施作完畢,樓下卻依然漏水,則樓下屋主須請建築師公會鑑定漏水原因。

請教您,若鑑定原因為外牆漏水(漏水歸責不是我),那麼由我支付的水管檢測費用(已經判斷水管沒漏水)、花台防水工程費,可以向管委會要求返還支付嗎?或者該向樓下屋主要求支付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7 23: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請求樓下負擔檢測費用,但若樓下不願意負擔,您僅能循訴訟程序主張之,惟您需考量您之相關訴訟成本,有無必要如此為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7 23: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請求樓下負擔檢測費用,但若樓下不願意負擔,您僅能循訴訟程序主張之,惟您需考量您之相關訴訟成本,有無必要如此為之。

Nice 103-11-03 17:33

交屋房子,在拆除修飾消防水管的天花板時,發現漏水,但經與樓上屋主溝通處理漏水問題時,樓上屋主說幾個月前,前屋主,仲介總幹事已告知他此事,但後來就不了了之。

再進一步與總幹事確認後,的確有此事,但他說當下因為只看到結晶體,且光線不足,無法做進一步處理。

請問:

1. 這樣有構成“隱匿“漏水的事實嗎?

2. 如果有,對仲介和前屋主,應採取什麼的動作?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3 18: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通知前屋主房屋瑕疵,並請求限期修繕漏水瑕疵;亦可通知仲介請求其居中協調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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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3 19:43

您好,關於您的問提補充說明,若賣方及仲介等人明知該房屋確實有漏水之情況,卻惡意不告知,可能有刑事詐欺之問題。

若有任何問題或不明瞭的地方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您好:

1.依您所述情況對方應有隱匿漏水情事。

2.建議應於瑕疵發現後六個月內向前屋主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通知漏水瑕疵之情形

  並同時主張減少價金(副本給仲介),並限期請對方出面處理,

  對方如逾期不出面處理,則再對其提出訴訟請求返還應減少之價金及損害賠償

 

王小威 103-11-03 10:52
我透過仲介買了一間舊公寓,我們出的價錢在當區算高,只因仲介告訴我們沒有漏過水,後來我付了三成價款,在10/20要求將我物品先行搬入,仲介要我簽借屋裝修單,我不疑有他,簽了。21日搬物品到現場時發現壁癌嚴重與當初簽約時不符,於是又用line詢問是否漏水仲介回覆是潮溼,說屋主會處理,但是賣方在此時一直要求仲介先將履保裡的三成先動用兩成,我不答應,到此時,屋況就慢慢有問題跑出來,我要賣方處理,仲介只會回我「先讓他領,我比較好幫你喬」,我在此已經懷疑他們的行為,直到10/27,我發現客廳、陽台外牆滲水至內牆,明顯是滲水仲介卻依舊把滲水、壁癌當成兩件事並稱其牆是壁癌非漏水,於是我發了存證信函,此滲水已嚴重導致我當初價格之決定,要求減價100萬,但是我太太說,當初就是因為沒有漏滲水,我們才決定,現在滲水,要求解約,告訴仲介後,仲介居然對我這有付2%的客戶說走法律,完全像是幫著賣方,我太太生氣,終於在臉書發現仲介的店長與賣方是夫妻關係,且此屋前次移轉至今尚未超過一年,並無居住事實,擺明投資客要坑殺我這自住客,我與仲介的全部文字訊息都留著,他們是夫妻的證據我也有備份,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律師: 1、依以上供述要求無條件解約退款含服務費退成功機率多大? 2、賣方、仲介對我這客戶有應盡告知義務,卻惡意隱瞞,我是否能向賣方與仲介要求賠償損失? 3、因我有向其仲介總公司客訴,卻被告知與公司無關要自行協調,我是否能告其總公司督導不周造成我的損害而要求賠償? 4、因事由賣方起,我能否要求賣方律師費一併賠償嗎? 抱歉律師,問題頗多,煩請詳閱,若是律師有把握我這案件,願意幫我打擊惡仲介,我希望由貴公司委任,幫幫我、我太太,我們為次已經很多天沒睡好,真的不甘心被欺負。 賣方有回覆我存證信函,但其所述內容與仲介與我line之內容有明顯出入 我們目前尚未交屋,案件只到稅單申請 我們也並非如其存證信函所提,惡意拖延交屋,我淨水器、家電用品都買好了,現在都還放置店家尚未配送 我因次事無法專注於工作,我能否要求對方與其公司賠償呢? 謝謝。

1. 要以漏水為原因主張瑕疵擔保責任,要在通知賣方有漏水瑕疵後6個月內起訴主張,如超過6個月,只能用不完全給付規定來主張,但如對方故意不告知瑕疵,就沒有6個月限制,這部分要先釐清,另外,實務上要以漏水為由主張解除買賣契約,難度比較高,除非真的漏的很嚴重,不然多半是減少價金。

2.仲介如故意或過失未告知漏水瑕疵,有賠償責任,這部分沒問題

3.實務上這樣的案件,是對真正實際的仲介提告,不是對總公司提告

4.不管是原告或被告律師費都要各自負擔

建議攜帶資料、雙方對話、存證信函尋求專業協助,以免一再拖延而超過時效,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3 13: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解約的部分必須依據該漏水狀況,是否影響房屋的使用,及修繕費用與房價的比例而定。倘若解約顯失公平,則只能要求減價並請求賠償

2、惡意隱瞞漏水部份,可以向賣方跟仲介請求賠償

3、房仲隱瞞漏水、配偶身分的部分,建議可以先向消保官、縣市政府進行申訴。

4、律師費屬於個人保障權益的範疇,除非是三審屬於訴訟費用或是契約另有約定外,否則無法向對方請求。

5、建議可以備妥相關合約、對話紀錄即漏水照片等,尋求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倘若您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約時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如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王小威 的發言內容:
我透過仲介買了一間舊公寓,我們出的價錢在當區算高,只因仲介告訴我們沒有漏過水,後來我付了三成價款 ... (恕刪)

 

您好
漏水部分其實可以解約
而且兩人為夫妻關係
其實這個是重大資訊
所以這部分我認為應該有機會解約或甚至請求返還仲介費的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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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

如果漏水情況尚未達到無法居住之重大瑕疵情形

法院通常都不會判可以解除契約之情況

但大多可以判到減少至一、二成之價金(此部分應透過鑑價而定)

本所目前即有處理此類型案件之案例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董媽媽 103-10-31 19:11

您好!

我去年年底購買一間本地建設公司整修的中古華廈

房子狀況很多,建設公司主張"現況交屋",我只好一一自費處理

今年7及9月颱風過境,造成客廳嚴重漏水,建設公司態度依然敷衍,還將責任推給冷氣廠商及大樓管委會

請問我能對建設公司主張那些權利?又我還有權利嗎?還有 ,我要先發存證信函嗎 ?

備註:103.01.09過戶

        103.04.21交屋

        103.07.22及09.21颱風過境漏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是現況交屋,但仍可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應先發函通知建商,若建商不理,則可以考慮是否提告請求減少價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31 22: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實務上有很多仲介或賣方會以所謂的現況交屋逃避責任,但是,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9年上易字第 333 號 民事判決意旨謂「又所謂現況交屋,係動產買賣實務上使用之文字,通常係作為減少或免除出賣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判斷依據,揆其意旨,乃係指對於出賣人出賣之房屋,於簽約時,就房屋物理存在性質,包括房屋材質、新舊、結構、裝潢、格局等,可任由買受人依肉眼觀察,或用手觸摸,或用嗅覺去感受者,均以交付房屋當時之現況為據,惟如非可由買受人目視、手摸或嗅聞之事項或現象,自不應納入現況交屋的範疇內」。白話文的說,所謂的現況交屋是針對看的見的部分,看不見得部分當然不可以以現況交屋脫免責任,所以若漏水交屋前就已經存在的,而且漏水的情形依從速檢查無法得知,則賣方當然不可以現況交屋脫免責任唷!

 您好:

建議您應於第一次發現瑕疵日(103.7.22)後六個月內發存證信函律師

通知賣方瑕疵存在情形並請求減少價金,再限期對方修補瑕疵

才能夠及時保障您的權益

 

 

林智群 (klaw) 103-11-01 14:10

建議注意期間, 

如果發現瑕疵六月內不發函並在發函後六各月內提告主張權利,就無法主張了

李阿杰 103-10-30 18:17

事情是這樣的,我跟我未婚妻住XF後在今年8月13號發現浴廁天花板漏水隔日就跟社區總幹事聯絡,到8/23號才跟總幹事及社區水電師傅約好時間來看漏水及檢測維修責任歸屬(8/14~8/23都有在催促總幹事聯絡社區水電過來看)約檢測時間為8/27號(8/23日一直打給總幹事他才給我們社區水電師傅電話我們才有辦法跟水電師傅聯絡,因8/25、8/26社區水電去外縣市施工所以約8/27號過來檢測),而在8/23號晚上睡覺時才發現漏水已漏到臥室天花板並且漏在床鋪,發現後就馬上作防範水在滴落在床鋪上的設施(用臉盆接漏水)

8/24催總幹事總幹事休假。

8/25我們在跟總幹事聯絡,並且告知漏水情況變嚴重,請他快速來看及連絡樓上屋主(總幹事給我們樓上屋主聯絡方式)。

8/26總幹事打給我們說聯絡不到樓上屋主。

8/27社區水電師傅來看、總幹事爽約未到,社區水電師傅確認說是樓上屋主漏水樓上屋主須修復(水電師傅說浴廁天花板有壞掉情況),後我們知道確定樓上問題就馬上打給樓上屋主,後樓上屋主過來看漏水狀況並且拍照說他會修復及負責。

9月底樓上施工好也處理好漏水狀況,準確修復好時間不知道,因9月14~9/27,我跟我未婚妻因工作出差(有告知樓上屋主及水電師傅我不在時間而兩者皆說不影響施工)而9/27回來才發現浴廁地上有汙垢詢問下才知修復好了。

10/1號跟樓上屋主約10/4號談後續修復家具及天花板事宜,可樓上屋主因上班而改10/7日。

10/7在早上在總幹事辦公室談,協調不合(天花板部分樓上願意修復、可床之損壞不願修復)而當日下午我們在約見面談,後它們就以折舊率下去算說只賠2萬多...可床都修復費要7萬(廠商大約估算)..而協調破裂再約10/14日鄉鎮調解會見面。

10/14鄉鎮調解會的調解員一直不聽我兩方談話也不去聽及了解,一直跟樓上屋主說有折舊率,而我方認為我床放在家裡面是他弄壞就該修復,而非我們該當冤大頭東西被用壞還要付錢修復,固沒有共識所以調解失敗。(樓上說漏水是它們沒有錯他們的錯,他們願意修復天花板部份而床部份要釐清好再談修復金額而修復金額要以折舊率下去算。

10/18用"賴通訊軟體"跟樓上告知浴廁天花板及房間天花板須請專業人士過來檢測及修復,後來床的部分請他將床送回廠檢測在請廠商估價修復費用在依比例原則來談分擔的問題。

後樓上屋主回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定有明文。樓地板屬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舉證非我方之責任,我方已展現相當之誠意,就已發現之漏水處進行修復,此為考量鄰宜之情,並非認定責任歸屬於我方;目前雙方就樓地板(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漏水事項之無論修復或損害賠償存在基本上之認知差異,建議雙方可各自論述,申請簡易法庭進行判決。

※社區自建立以來就哪戶供水管漏水,該戶就該負責任維修,社區已建立近20年 近二十年來都是這樣處理的

而現在我們被此事件煩到...很煩

證據我們也不知道該如何準備

也沒有認識相關部分律師

訴狀我們也不知道該如寫

請問律師我們此事件該如何處理!?如何準備證據,如何準備訴狀..謝謝

而如請律師寫訴狀費用多少也不知道...

要再看到與漏水部分相關之屋內照片後,才能判定責任歸屬,如是共用部份之管線,共用住戶應按比例修繕,你所述事實部分比較混亂,沒辦法具體判定責任歸屬,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30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證據可證明漏水為對方所造成(如土木技師之鑑定報告),可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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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sh 103-10-30 16:48

1. 請問,因為對方不肯配合檢測,所以漏水師傅也都只能先檢測本身建築物,在排除可能因本身建築物造成漏水的可能性,才會轉向變成懷疑可能是樓上造成的,所以也才需要到樓上做檢測。
但對方不肯配合,所以無法知道造成漏水的確切原因,也就無法請師傅提出“修復漏水估價單“,可否改請師傅先提供目前檢測的說明書,指明依現在漏水的狀況與檢測結果,疑似樓上造成,因此需要到樓上做進一步檢測 ?
2. 如果先到地方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但對方不肯出面,需要再申請一次調解嗎?還是就要考慮做提告的動作?
謝謝

調解委員會的調解,須調解成立才會有法律上的效果,在調解委員會調解,並非必要之程序,縱然之前有在公所調解過,之後如向法院起訴,法院依然會再排調解程序,故不需一直再公所調解以免浪費時間,依你所述,漏水為對方之責,則可起訴請求回復,並另請求損害賠償等,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對方如拒不配合檢測亦不出面調解

就只剩訴訟可以進一步解決紛爭了

而您所委託之師傅所作之檢測在法庭中應該只能作為參考

您還是要透過向法院聲請囑託鑑定才會獲得法官願意採擇之證據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Nash 103-10-29 23:45

你好,剛購買一戶中古屋,在交屋後幾天剛拆除包覆消防管線的天花板要重做時,發現主臥上方RC的天花板有漏水,初步經過信義房屋兩位捉漏師傅與社區固定配合的捉漏與防水師傅檢查,疑似漏水為樓上所造成,樓上屋主似乎刻避不處理的動作,在此有些問題想請教:
1. 接下來應採取什麼動作?且應做什麼採證的動作來幫助日後如有官司發生,可作為有利證據
2. 除了對樓上屋主寄送存證信函,因該漏水是在交屋就存在,依民法“瑕疵擔保責任“,我擔心跟樓上處理超過6個月,是否也要對前屋主寄送存證信函
3. 如先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樓上屋主也有出面,說願配合,但事後又藉故推拖,不願配合檢測,之後應如何處理?
4. 如進入訴訟,法官會判決樓上屋主必須配合檢測嗎?如判決出來,樓上屋主又不配合,應如何處理? 且如檢測確定漏水原因來至樓上屋主的管線,但他又不願負責修繕,應如何處理? 簡單說,就是我不清楚,法官的判決,到底能保障我們什麼?會有警察介入可以強制樓上屋主配合檢測嗎?可以要求假扣押對方財產,要求對方負起該負的修繕費用嗎?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9 23: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經鑑定可證明漏水為對方所造成,可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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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1. 接下來建議應先將漏水情形錄影、拍照存證,並請師傅提出修復漏水估價單並蒐集

   其他損害之單據。

2. 最好也要在交屋後六個月內對前屋主寄送存證信函通知有漏水瑕疵並請求減少價金。

3. 如先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樓上屋主事後又藉故推拖,不願配合檢測,

    就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4. 如進入訴訟,可以向法官聲請囑託專業機構作鑑定,樓上屋主必須配合檢測

    判決出來並確定,樓上屋主如不配合,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對方應容忍您進屋修繕,並可就其名下財產執行受償。

Nash 103-10-30 16:31

1. 請問,因為對方不肯配合檢測,所以漏水師傅也都只能先檢測本身建築物,在排除可能因本身建築物造成漏水的可能性,才會轉向變成懷疑可能是樓上造成的,所以也才需要到樓上做檢測。

但對方不肯配合,所以無法知道造成漏水的確切原因,也就無法請師傅提出“修復漏水估價單“,可否改請師傅先提供目前檢測的說明書,指明依現在漏水的狀況與檢測結果,疑似樓上造成,因此需要到樓上做進一步檢測 ?

2. 如果先到地方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但對方不肯出面,需要再申請一次調解嗎?還是就要考慮做提告的動作?

謝謝,

高先生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31 17: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並且可以請師傅先為初估修繕費用,進入訴訟之後再變更起訴金額即可。

2、可以直接提告

 

jovian 103-10-28 16:47

您好:

我們住的地區是高雄市屬於民國57年前的舊違建,隔壁的屋子已有十年以上沒有人居住,屋頂毀損,每逢雨季造成我們鄰牆漏水損壞,多年來我們每年自行修復又漏水損壞,現在甚至連天花板都出現龜裂,多次請屋主將屋頂修好,屋內不要進水,左右的鄰牆也就不會因吸飽了水而損壞,但都得到不願意處理的答案,向市府申訴得到的是舊違建他們沒有辦法拆除,請問:我們可以向屋主請求賠償嗎?如果可以需要備妥什麼資料?

謝謝律師們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可以針對該屋之所有權人來請求損害賠償,應針對損害部分蒐集相關事證,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ovian 103-10-29 10:29

律師您好:

蒐集資料方面,除了之前我們有拍照存證的照片外,還需要什麼嗎?是否一定要請技師來鑑定?因為之前詢問過,都被建議不必用到技師鑑定。謝謝您的回覆!

crown 103-10-28 00:39

近期買了房子地下室平面車位,在借屋裝修期間第一次停入就發現車位有漏水情形還未交屋,也立刻告知賣方,賣方卻說他沒停過租但人也無告知所以不知道有這情形,卻把修繕責任推給社區委員會(賣方是社區主委),目前有答應修繕但至今要兩個月了卻還是找不到漏水源頭,還是遲遲未修好,請專家來看這漏水已有一段時間,並非簽約後才發生,這可以要求賣方修繕賠償嗎?ps.原先發現我不接收這屋子,但仲介說這車位漏水不是房子漏水如果不交還我被要求賠償就這樣被強迫交屋

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您的情形應是在交付前停車位有漏水之瑕疪,故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疪擔保責任。此時您依民法第359條及第360條可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然解除契約部分,如您的車位是屬於房屋之從物時,只能解除從物部分(即車位部分)之契約,而不能解除主物之契約。另您也可不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而直接依民法第360條主張損害賠償

CD7749 103-10-26 21:48

目前所居住的大樓為11層樓華廈

因為五、四、三樓室內可以聽到滴水聲,且環繞在公共管道間周圍的牆壁油漆已開始剝落,尤以三樓最為嚴重。

管委會找抓漏公司,暫時發現五六樓間有漏水,抓漏公司說要先將五六樓間的漏水處理好,才能繼續往下查。

三樓住戶要求廠商馬上檢查三四樓間狀況,但是被廠商以上述理由回絕。

Q1: 若經查漏水原因為五六樓間漏水導致,但三樓住戶只想對四樓提告,請問是否可行?

Q2: 若經查漏水原因為五六樓間漏水導致,受害住戶該如何求償

Q3: 若經查漏水不只單一樓層問題,該樓層該如何求償或自保?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6 22: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公用管線之問題造成漏水,應為管委會負責維修及賠償之,除非是該戶之私人管線,方為該戶之維修及賠償責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1.建議先委請師傅釐清是公共管線還是四樓本身漏水為宜,如果確認是四樓本身漏水,就可行。

2.如果確認為五六樓間漏水導致,或是公共管線所導致,可分別向五六樓住戶或管委會求償

  可請求對方之修復漏水賠償漏水所致之一切損害。

3. 若經查漏水不只單一樓層問題,公共部分就向管委會主張權利,

    區分所有內部漏水部分就向該等樓層主張權利。

4.本律師有處理過多項漏水訴訟之經驗,如有委任律師辦理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雅琳 103-10-23 08:43

樓下屋主反映漏水,透過管委會介紹水電初步確認我的水管沒有漏水,水管檢測費還是由我支付。

因水管沒漏水,這次管委會又說應該是花台漏水,也沒經過檢測,就要求我施作花台防水。

請教您,這種沒有確定漏水原因的狀況,應該由我請人鑑定嗎?鑑定費用全都應該由我負責嗎?(樓下屋主都不出面,叫管委會幫他處理)

感謝您撥冗回覆!

 您好:

到法院訴訟程序通常是由主張權利之人負舉證之責,要先墊鑑定費用

訴訟費用則最後由敗訴之人負擔

至於你們在訴訟外則可自行協議處理

您好:

1.  建議您找專業的鑑定機構,像是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等漏水鑑定單位,得知漏水係由其所造成。

2.  漏水鑑定費用修繕費都由漏水導致者支付,如果漏水原因由鄰居所造成,當然就由鄰居負責,如果是您自身所引起,則必須由您自己負責。如果漏水的地方是發生在您與鄰居專有部分的樓地板或管線,費用由您們共同負擔。因此,費用如何分配倚賴究竟是什麼原因引起漏水。若對方不願意支付費用,您可透過訴訟程序要求對方支付。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林智群 (klaw) 103-10-23 18:25

 對方要先證明漏水部分與你家有關,如果是共同管道,那是管委會責任

至於鑑定費用,應該由對方先負擔,

如果鑑定結果證明是你家造成,再由你支付鑑定款項給樓下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3 21: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由主張有漏水之人盡其舉證責任唷!所以鑑定費用若雙方有爭執時,應由對方負擔。

雅琳 103-10-22 11:24

樓下之前都出租或空著,5年前我入住到現在,從來沒反映漏水

現在樓下屋主想整修賣屋才來反映漏水,並且要我負全責將他的房子修好。

社區總幹事介紹的水電看過後告知我說:這個房子滲水的狀況很多年了,應該一開始就要處理,不應該等到壁癌結晶、水泥脫落、鋼筋外露再來修,維修費會差很多哦!

但樓下屋主認定:樓下漏水,樓上就要負全責。

我該負責樓下房子全部的維修嗎?如果樓下屋主能盡早反映漏水,就能早點維修,等到損害加重再來跟我說,難道樓下屋主都不用負部分責任嗎?送調解委員會會比較好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2 15: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鑑定漏水原因,及歸責程度,若完全可歸責於您,您即需負擔全部之維修費用,若對方亦有過失,則可依比例分擔維修費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2 16: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主張因為漏水而要求您修繕,需要由對方舉證該漏水之原因確實是因上樓層所造成,故您可先不予理會,以免對方獅子大開口。 

 您好:

補充說明送調解委員會之目的是讓雙方有機會在法院以外之場合和平解決紛爭

但如果對方確實要求太過度,則您當然可以拒絕

由對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後提出舉證,再由法官依法判斷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雅琳 103-10-21 18:28

剛才遇到社區主委,居然說如果我再不做行花台防水工程,管委會要寄存證信函給我,而且要送調解委員會追究,並且說14樓的漏水損害要我賠償

我購入此屋才5年不到,14樓之前都出租,也未曾反映漏水,近日(9月底)是因為屋主準備整修房屋好出售,才向管委會反映漏水,上次幫我測漏的水電師傅說14樓的漏水情況看起來很久了,這種狀況我需要負責14樓漏水的損害賠償嗎?

當我收到存證信函時該如何處理?案子送到調解委員會時我該準備甚麼資料?

萬分感謝您撥冗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釐清漏水原因為何,因為未經鑑定,所以現在要直接歸責於您們,言之過早,若真的無法確認協調,則進入訴訟後可以經由鑑定來認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0-21 23:32

您好:

1.有關處理公寓上下樓住戶之漏水問題,目前多是尋找土木技師或建築師公會等機構先行鑑定

2.待鑑定結果出來,如漏水原因非您造成,當然您無庸賠償;惟若確實是您造成,除非鑑定結果

   有瑕疵,則建議還是應負起修繕責任為當。

以上拙見供參 謝謝

高屏地區歡迎來所詳談,台中地區可尋求余柏儒律師提供法律協助。

 您好:

如果您所找的師傅可以先作防止漏水之工程

則建議先作部分之補救措施

再將相關支付修繕費之帳單及做好工程之照片拿到調解委員會說明

以爭取較低之和解金額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雅琳 103-10-21 16:52

社區16樓,我家住15樓,今年9月份接受管委會通知,14樓反映漏水,我多次配合清查漏水原因,也請水電檢測水壓,初步排除水管漏水

管委會聲稱是我家花台漏水(可是我擔心漏水原因也有可能是14樓外牆損壞),我也告知管委會我願意施作花台防水工程,但希望14樓屋主出面協商,若日後還是漏水,則14樓屋主應先行整修外牆,並返還花台防水工程款,雙方簽訂協議書。

管委會以14樓屋主不願出面為由拒絕協商,並態度強硬說:14樓不管漏水原因為何都要15樓負責!

管委會這樣的作法對嗎?14樓屋主真的可以不用出面協商嗎?我該自行維修尚未確認漏水原因的花台防水工程嗎?

煩請您撥冗回覆,萬分感謝!

 您好:

主張有損害之人應由其提出舉證

所以您亦可待對方提出相關漏水原因之證據

再與其協商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1 21: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樓下漏水的原因必須是因為您的專有部分的瑕疵,才必須是由您負責修繕,倘若是公同共有部分則必須由管委會負責,倘若是樓上樓下共用壁的問題,則由上下住戶一起負擔。

2、建議可以先請工程公司進行評估,之後進行協調,否則可以等對方提告即可。

windheart 103-10-14 11:15

頂樓漏水現象,但管委會只願出一半修繕費用,要修還要先簽分攤費用約定書,我認為這樣不合理,目前區權會還沒有定分攤比例的規約,想請問 :

1.若我堅持應由管委會全額支出,管委會不理或拖延,我能怎麼作?
2.若年底區權會管委會提出此議題,並要頂樓住戶分擔特定比例的費用,此規約合法嗎? 我是否能透過甚麼途徑,將此不合比例原則的規約向法院申請撤銷呢? 

3.若與管委會無共識,我可自行雇工修繕後,打官司請管委會支出費用嗎? 一般這樣的官司費用大約是多少呢?

謝謝回覆!

 

黃先生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0-14 12:09

您好:

1.由於頂樓平台所公共區域,除非漏水原因是您造成;否則依法應由大樓公共基金或所有住戶按

   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攤,故管委會的行為顯然與法不合。

2.若管委會決議如此,則可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windheart 103-10-14 12:53

謝謝回覆,補充說明,

分攤約定書有提及暫時各付50%,待告建商官司定案,或區權會定分攤比例規約後,再依照比例退或補上金額.

想請教,若我簽了,到時區權會定下各付50%的費用,我仍可以提起決議無效之訴嗎?

全鴻 103-10-14 08:40

請問律師,我在某家送水公司買他的飲水機,因漏水請他們處理維修(已過保固),期間我有稍微修理就已不再漏水,但還是希望對方把東西送回去維修,沒想到對方來維修之後,又開始漏水了,沒想到對方就說這他沒辦法處理,說完就轉身要離開,我當下馬上要求他至少恢復原狀,對方不肯,於是我把門關上,跟對方有身體上的碰撞,造成他手有擦傷
現在對方跟我提告妨礙自由傷害,請問我該怎麼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可能會構成過失傷害妨害自由等罪,一般而言檢察官仍會勸諭和解,您也可以朝此方向去努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如同謝大律師所述

且如與對方達成和解則可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處分之機會

將來就不會留有前科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Alex 103-10-13 12:34

起因是這樣的,今年4月開始,我家主臥房與客房天花板雨天就會漏水,上下層相鄰的牆壁是樓上鄰居的露臺,與鄰居告知此事,鄰居表示不願負責,最後我方只好委曲求全,自行雇工上去檢查及修復,對方也答應此條件;因居住山區屋齡超過25年以上,露臺面積又大,靠局布修補與塗防水漆料無法完全根治,重新跟樓上鄰居商量,想要把整個露臺挖掘重新做防水工程及水泥鋪設,因費用相對提高許多,再次協商討論共同負擔,對方還是一口回絕,頂多就是繼續讓我們施工,基於長期漏水的困擾,嚴重影響睡眠與居住品質,又不得不妥協承擔全部的責任金錢,在施做階段鄰居又是百般刁難,一會嫌棄施工有造成汙穢,一會指責美觀問題,在一個平等互信的善良風俗下,我方絕對只是想好好的把問題解決,但對方總是處處刁難,後來雙方起了口角,完工到8成左右被迫停工,對方追加條件要我們完全復原另多鋪設磁磚,不然就不讓我方施做,在此之前以多受委屈,我方當然不肯妥協,就堅持照之前的協議水泥鋪平完工,對方強硬暫停了工程,工程就在今年8月15日開始停滯,之後的午後陣雨及9月21日颱風過境,都造成我家嚴重漏水氾濫成災,比4月多漏水還嚴重百倍,高齡的母親也無法安穩睡覺,屋內損壞嚴重,有拍攝相片與影片,用存證信函方式告知對方要協調修繕,另外多次申請社區委員調解與里長去安排調解,對方都是不予回應,請教我們家該如何處理這種狀況? 我們不願再向這種惡鄰居低頭,他這樣不協調一直造成我們家屋內持續損壞擴大,懇請提供寶貴意見,讓我們度過難關,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3 13: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漏水瑕疵是因為上層住戶,則必須由對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倘若是公有部份或是共用壁的問題,則必須依據比例負擔。

2、另外也關於因為漏水所造成的其他損害,包含家具等,亦屬於賠償範圍。

3、可以直接起訴請求對方賠償或是進場修繕

 

 

林智群 (klaw) 103-10-13 18:26

對方不願意溝通的話,就不建議跟對方糾纏,直接提告,

不然一直溝通很容易一兩年又過去,但都沒結果,你們房子漏水面積又更大了 

 您好:

如前面兩位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起訴後可向法院聲請就損害原因、修繕方法及修繕金額進行鑑定

並可請求對方容忍您進入其屋內修繕

如此較能一併解決您的問題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