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跟一位男生(我有先生的狀態 他也知道)
發生關西 之後我想離開這個人 我提分手
他不願意 一開始苦苦哀求 後面我不理他
他就威脅我 要拿影片來我家給我先生看
就一直要我繼續在一起 說他很愛我什麼的
線再發生一些事情 我先生也知道了
因為跟那男生有紛爭 所以現在我先生在羈押中...
他承認他跟我有發生關西 但他不知道我有家庭(我有錄音 他絕對知道我有家庭)
現在我先生要提告妨礙家庭... 這大家都說會成立..
可我要告他妨礙性自主 因為我提分手後 我不願意
他就會說我想分手 他就來我家找我先生跟我 ... 要我繼續交往(當然包刮發生關西)
我這邊只有他恐嚇我 要來我家的簡訊 可是我並沒友直接證據
因為我後面只要不願意 他就會硬來... 說他是愛我才會這樣
這樣我還告的成嗎?? 我筆錄上面是有說 一開始是自願的 可是後面只要我不順著他的意思去做 他就恐嚇我要來我家 所以我就一直屈服他...
我想知道我現在要告他妨礙性自主 會成立嗎??
會舉證不足 而不起訴嗎? 會被反告誣告嗎?
我沒有辦法說出 我哪次不願意的.....
在訴訟進行中,如有可以協商之機會,仍可隨時尋求和解。至於和解之方法有二種: 第一、法庭外和解:即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條件,終止訴訟,和解如已成立,即由原告撤回其訴,並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但此種和解只有在當事人間有其效力,日後若是有一方沒有履行,還是必須由法院介入判斷,並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第二、法庭上和解:即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如認為有成立和解的可能,可隨時試行和解,另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或受託法官受囑託調查證據時,也可以試行和解。和解成立後,訴訟即行終結,當事人並得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在法庭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但若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得依法請求繼續審判。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訴訟標的金(價)額第一審第二、三審 10萬元以下 1,000元 1,500元 逾10萬元~100萬元部分 110元/萬 165元/萬 100萬元 10,900元 16,350元 逾100萬元~一千萬元部分 99元/萬 148.5元/萬 一千萬元 100,000元 150,000元 逾一千萬元~一億元部分 88元/萬 132元/萬 一億元 892,000元 1,338,000元 逾一億元~十億元部分 77元/萬 115.5元/萬 十億元 7,822,000元 11,733,000元 逾十億元部分 66元/萬 99元/萬 備註:1、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2、費用徵收標準計算程式
〔使用說明〕
可直接點選執行或下載至電腦直接點選執行 。
例如:訴訟標的金(價)額1,500萬元
第一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88(元/萬)+100,000元=144,000元
第二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132(元/萬)+150,000元=216,000元
非因財產權起訴/上訴第一審第二、三審 3,000元 4,500元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徵收 聲請再審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00元 1,000元 抗告/再為抗告第一審第二、三審 1,000元 1,000元 聲 請 事 件第一審>第二、三審> 聲請發支付命令 500元 -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1,000元 1,000元 聲請回復原狀 1,000元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1,000元 聲請宣告禁治產或撤銷禁治產 - 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 - 標的金(價)額徵收聲請費 未滿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 5,000元 非財產權事件 免徵
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在我國民事訴訟程序,關於法院之裁判,係採裁判有償主義,故原告起訴,應向法院預納裁判費,有關裁判費之計算及徵收,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至27之規定,而此項費用之預納則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定原告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果原告於起訴時未繳裁判費,審判長會定期間通知原告補繳,若原告未於所定的期間內補繳時,法院就會以原告起訴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不過原告所繳納之裁判費,性質上係屬預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是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七十七條之十三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 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 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第七
十七條之十四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第七十七條之十五 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聲明,不徵收 裁判費。 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 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第七十七條之十六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 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 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 收,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 費者,亦同。
第七十七條之十七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 四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七十七條之十八 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第七十七條之十九 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六、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變更或撤銷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七、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 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 ,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 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 免徵聲請費。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 之聲請費扣抵之。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一 依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 仍應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或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 請費。 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 費扣抵之。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二 依第四十四條之二請求賠償之人,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 免徵收。 依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請求者,免徵裁判費。 依第一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 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 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 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 命當事人預納之前二項費用,應專就該事件所預納之項目支用,並得由 法院代收代付之。有剩餘者,應於訴訟終結後返還繳款人。 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譯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 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四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人,經法院命 其於期日到場或依當事人訊問程序陳述者,其到場之費用為訴訟費用之 一部。 前項費用額之計算,準用證人日費、旅費之規定。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 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 前項酬金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支 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 。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 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 費之日起五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 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五。
第七十八條(訴訟費用負擔之原則)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二百四十九條(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移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 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 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打行政訴訟一定要繳納裁判費,這是行政訴訟法明定的,而且是在一開始起訴時就要由原告事先繳納,等判決確定後,再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裁判費額度依照訴訟程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也就是,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案件,每件徵收新臺幣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每件徵收新臺幣2000元。上訴,加徵二分之一裁判費,分別為6000元及3000元。費用徵收標準如下表。(參照行政訴訟法第98條至第98條之6)
單位:新臺幣 起 訴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每件4000元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每件2000元 上 訴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每件6000元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每件3000元 再審之訴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每件4000元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每件2000元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每件6000元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每件3000元 聲 請 向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聲請右列事項: 對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 每件1000元 聲請參加訴訟 聲請駁回參加 聲請回復原狀 聲請停止執行 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聲請重新審理 聲請假扣押 聲請假處分 聲請撤銷假扣押之裁定 聲請撤銷假處分之裁定 抗 告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每件1000元
第九十八條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第九十八條之六 下列費用之徵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一、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運送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 二、證人及通譯之日費、旅費。 三、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所需費用。 四、其他進行訴訟及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 郵電送達費及行政法院人員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交通費,不 另徵收。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事情發生在100年的9月7日有員警打電話至我家表示我於9月6日在(山上)地名有闖紅燈.剛好那時我不在家我母親接聽電話.我媽像員警表示我為職業軍人目前不在家.該員警表示請我回家時於夜間22時以後回電給他.因為他夜間22點以後值班.我於9月8日大約22時20分左右回電話給該員警服務處.該員警問我於9月6日是否有經過山上.我回答有.該員警又問我是否知道我闖紅燈.我回答沒有.該員警說"什麼沒有.你明明有闖紅燈我有叫你停下來".他從頭到尾都沒看到任何警察.且也沒闖紅燈.我當然理所當然回答.沒有.為了這件事情我們各執一詞而爭執.最後該員警說我態度十分惡劣.我認為我沒有做的事情我為什麼要去承認.該員警直接嗆我說要將我的交通違規轉交憲兵隊.還口氣很差的對我說"你哪個單位的?"我回他說我在大內營區.她說"大內營區哪個單位的"最後我實在不想在談下去把電話掛斷.後來23點多他又打電話來叫我媽叫我起床聽電話.我爸被電話吵醒我爸就接起電話.該員警直接對我爸說"叫你兒子準備接罰單吧"我爸認為這句話彷彿有恐嚇的意味且再23時打電話來吵醒人口氣還這樣十分惡劣.我爸為了這件事情投訴該員警.
於100年10月12日投訴台北督導室.我爸反員警影響到人家睡眠.且不只直接問"你哪個單位的"亦直接說"你準備接罰單吧"
而過沒幾天約10月18日.我收到直接就是兩張紙上面述說."本案經舉發單位查覆.違規"闖紅燈及經警鳴笛攔檢不停.拒絕接受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依法舉發並無誤.本案仍請台端於100年11月15前.持本函到站繳納新台幣合計5700元罰款結案.罰款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而在此事件中與警員對話中.我亦有提及.如果你想賴我.也麻煩您提出證據好嗎?或著路口有監視器拍到皆可.我願意支付罰單.但在我收到上面內張紙.亦有另外張紙是敘述著案發內容.
內容如下:本案經查本分局警員於100年9月6日20~22時輪值家互訪查勤務.20時20分於本市山上區178線與南140線路口時發現車號xxxx-xx自小客車闖紅燈(178線明和里往山上方向行駛)即當場示意實施攔檢.該自小客車駕駛人立即將該車煞停於該員警騎乘警用機車前.該員警見狀即鳴笛並以手勢示意該自小客車駕駛人將車挪移停置路旁接受盤查並欲蒐錄.惟該自小客車駕駛人見狀隨即加速向178線往山上區農會方向逃逸.該員警當時雖有攜帶錄影蒐證器材.尚來不及蒐證.然可確認該自小客車車號係xxxx-xx無誤.即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調交通勤務精查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該原因闖紅燈及不服稽查取締等2項違規事實與以逕行舉發.次該員警為求補全事證於9月7日13時至電詢問,適x君不在.x母接聽.該員警乃流服務處所公務電話請x君聯繫.x君於同日22時30分.撥打電話至該員警服務處所說明.證實該車卻係x君駕駛無誤.惟否認上開違規事實.粽上.該員警發現車號xxxx-xx自小客車闖紅燈違規行為.駕駛人不符指揮稽查而逃逸.依法製單舉發.乃依法令行駛警察職權.核其行政程序.亦屬周全慎密.建請.貴站依權責逕予卓處並函復陳述人x君知照.
有幾點問題想詢問懂法律的好心人士.
1.當時該員警正輪值家互訪查.該員警表示有看到我闖紅燈及攔查未停.但我從頭到尾都沒看到半個人.交通違規是否算是成立??
2.該員警稱有帶蒐證器材但來不及蒐證.然可確認該自小客車車牌為xxxx-xx無誤.寂然能再夜間20時20分確認為xxxx-xx為該車.為什麼還需要打電話求證.而且無相關照片及監視錄影帶存證.這樣交通違規是否算是成立??
3.該員警對於交通違規是否有權不管是否會影響他人睡眠.任意時間致電訪查?
4.員警於致電時.提及要將我的交通違規轉送憲兵隊.以及嗆我哪個單位的.感覺就像是外面人家流氓打架.問"ㄚ你住哪裡的?".此些行為是否恐嚇能成立?
請問現在社會上.是否不用任何證據只要警察一面之詞就可對人民開罰?.那是不是以後自己當警察.誰讓我不愉快.我只要去跟著那個人的行經路線.在詢問他是否有經過.我隨意掰出以上的事件.即可對人開罰了?
這樣社會還有公理嗎... 那大家去拼警察就最大了不是嗎...
第十六則
錯誤觀念:一地數賣時,先簽買賣契約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的所有權。
正確觀念: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只取得要求過戶的請求權而已,至於不動產的所有權是以「登記」為準,因此所有權是由先完成過戶手續的人取得,不一定是先簽買賣契約的人。
第十七則
錯誤觀念:親人不能作證。
正確觀念:如親人願出庭作證依法可當證人,只是證據力法院可能會認較薄弱。又在法定親等內親人依法可拒絕作證。
第十八則
錯誤觀念:孩子是我的,我高興打就打。
正確觀念:不可以虐待兒童或青少年,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介入。
第十九則
錯誤觀念: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訂立婚約或結婚。
正確觀念:訂婚或結婚都是身分行為,應該尊重當事人意願,故應由男女雙方本人決定,父母不能作主。
第二十則
錯誤觀念:先生毆打太太是家務事,別人管不著。
正確觀念: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干涉。
陳律師您好:
我朋友在某家知名連鎖火鍋店工作,因疏失造成客人的燙傷,現在客人要對我朋友提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如答辯書及判決處刑書所載:我朋友(以下簡稱A),A任職於某連鎖火鍋店的內場人員,該店以加盟之方式,以「鍋加鍋」對外營業,因正值開幕期間,人手不足,應雇主要求,暫時負責外場工作為期2個禮拜,實習外場僅2天的時間。當晚,因坐位已滿,B女等四位友人見有4人之座位,未經店員帶位,自行入座,並均點用一鍋一燒餐點。A本應注意堅持一人一座,不能擠桌,以免發生危險,且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果因桌面擁擠,空間不足,該份餐點遂翻落在B女生上,致B女受有左手,左右大腿之三度燙傷佔體表面積6%,事後A向雇主調閱當晚的監視錄影帶,但雇主卻告知錄影帶已被洗掉,導致A無當晚事發的證據。A雖受有「鍋加鍋」的完整訓練,但其所受訓練乃強調內場人員工作內容,外場僅受訓兩天,且於A實習時「鍋加鍋」的指導人員並未告知本人不能讓5人坐4人的座位;再者,A在外場教育訓練期間所學到的是,幫客人帶位應由櫃台負責,而A所負責的外場工作是上菜、收桌。
(所犯條文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承上述,我朋友收到傳票下禮拜要出庭(備註:先進行調解,完畢後再於法庭開庭),該怎麼處理?像類似案件能和解嗎?不和解的話,我朋友是不是會被抓去關?雇主把責任撇清,是不是因此就不用負責了,如要賠償,能否要求雇主連帶賠償?
另外,被害人僅對我朋友提出刑事訴訟未附載民事,也沒有?雇主,是否雇主就能置身世外
麻煩律師解答,感激不盡!
警察唆使他人(釣魚)購買我不知情的違反著作權光碟,陷罪於我,我該如何?
請問各位懂法律的先進,我將這件事陳述給檢察官有助於我的案情嗎?這個案件我該如何將傷害減到最低?
我原是在奇摩網路上販售幼教光碟的賣家,於今年8/6有位買家向我買了一套蟲蟲家族幼教光碟,在11/7接到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的書面通知,說我違反著作權法,要居住台南的我北上新店警局做筆錄。
我電話詢問承辦女員警,她起先裝好意的說明這套光碟違反著作權,再套問我是向那位供應商批貨的,她說提告者告了許多人包括我有五、六十人之多,這套光碟的版權,沒有在台灣發售的權利。我做完筆錄後就可獲得緩起訴處分…。
我的貨品都是向中盤商批貨販賣,這套光碟在封面是寫嘉譽傳播代理,從外觀上看不出來是沒有著作權的光碟。
後來,我想從源頭了解告我的人的想法,好做訴訟準備,查詢奇摩原購買者帳號,撥了電話詢問買家,結果買家被我套出來,原來是承辦員警唆使他下標再提供一個收件地址,讓員警方便收集我的犯罪證據。
我約略知道案例好像有員警為求績效假援交釣魚,後來受害者不起訴處分。我想這位承辦案件員警的心態何嘗不是這樣?我根本不知這套光碟有問題,她知道卻故意不告訴我,如果有網友好意告知我這套有問題,我根本就會下架不再販售,她卻用別人帳號與我成交成立事實,讓我犯罪再法辦我…。這算什麼?
我主觀感覺釣魚和陷害教唆都是同義字,警政署所謂的釣魚方式合法那是它們的片面解釋,只是以狡辯的言詞來修飾其不當執法的合理化。我們難道就該讓這些為求績效不擇手段的員警繼續荼毒無辜的善良百姓嗎?不要說下一個受害者絕對不是你。
有法律達人能指點迷津嗎? 我要申請當初那位說是員警委託下標電話的通聯紀錄保留證據嗎?我心中所想的當然不是這位承辦員警所說的緩起訴(如果要與版權權利者談和解我付得起高額的和解金嗎?)我有辦法獲得不起訴處分嗎?謝謝法律達人回答或是建議我未來如何面對檢察官因應減低傷害,謝謝!!
我本人(簡稱甲方)與朋友(簡稱乙方)合夥投資開店面,因當初投標店面需要公司行號,所以用乙方公司行號投標,甲、乙方各百分之50股份,店面於民國99年12月10日開幕,乙方確在民國100年4月賣出全部股份給甲方,所以該店面由甲方獨資,乙方於民國100年9月份發函給承租單位提前終止契約,乙方重未告知甲方已發函給承租單位提前終止契約,等契約終止生效乙方才來電告訴甲方已經提前終止契約,使得甲方無權使用該店面。
當初甲、乙投標使用該店面簽約一次4年,如今乙方已提前終止契約,使得甲方只使用至民國100年11月已被乙方前終止契約,所有一切損失都有甲方一人受害,乙方確在民國100年4月賣出全部股份給甲方,所以乙方完全沒有損失,當初甲、乙方私下簽一份合夥契約書,於民國99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03年11月14日止,請問乙方是不是已違反民事訴訟侵權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
甲方證據如下:
2:匯款記錄
3:雙方電話錄音,錄音內容有提到投標保證金歸甲方一人獨資及買下乙方所有股份
請賜教懂法律大大們:以下內容甲方也控告乙方民事訴訟侵權及損害賠償,甲方勝算有多少。
請各位懂法律大大們賜教謝謝
我本人(簡稱甲方)與朋友(簡稱乙方)合夥投資開店面,因當初投標店面需要公司行號,所以用乙方公司行號投標,甲、乙方各百分之50股份,店面於民國99年12月10日開幕,乙方確在民國100年4月賣出全部股份給甲方,所以該店面由甲方獨資,乙方於民國100年9月份發函給承租單位提前終止契約,乙方重未告知甲方已發函給承租單位提前終止契約,等契約終止生效乙方才來電告訴甲方已經提前終止契約,使得甲方無權使用該店面。
當初甲、乙投標使用該店面簽約一次4年,如今乙方已提前終止契約,使得甲方只使用至民國100年11月已被乙方前終止契約,所有一切損失都有甲方一人受害,乙方確在民國100年4月賣出全部股份給甲方,所以乙方完全沒有損失,當初甲、乙方私下簽一份合夥契約書,於民國99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03年11月14日止,請問乙方是不是已違反民事訴訟侵權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
甲方證據如下:
2:匯款記錄
3:雙方電話錄音,錄音內容有提到投標保證金歸甲方一人獨資及買下乙方所有股份
請賜教懂法律大大們:以下內容甲方也控告乙方民事訴訟侵權及損害賠償,甲方勝算有多少。
請各位懂法律大大們賜教謝謝
,難道我要自認倒楣嗎??不知是否有相關法律律師經驗的人,可以告訴我應該如何去做........ 附註說明...
1. 獨棟房子為自買土地,自己請建設公司蓋
2. 圍牆為區隔自家土地和別人家土地,並非房子本身牆壁
圍牆是否為自身房子的一部份,如果不是其房子一部份,中華民國刑法第353條毀棄損壞罪有可能成立嗎???
民事訴訟毀損,屬小金額賠償,法院有可能叫 你先去和解方式做處理...
可是依照鄰居說法:你告贏我,再來說(告贏最多復原)_鄰居不可能和解!!
可能我必須付出相當法律訴訟費和時間.....
難道沒有辨法捍衛自己權利嗎????
假設甲原本經營一家公司經營的有聲有色,
但因甲欲擴張其商店版圖的野心非常強烈,
其公司所聘請的律師利用其企圖心,
找來乙假冒金主,表示看好該公司發展願易投資該公司5000萬元,
並慫恿甲多買貨品趁此機會好好大擴其公司版圖,
另一方面不斷吹捧其公司未來性,
在趁甲滿心愉悅不疑有他拿其投資5000萬元大舉進貨之際,
突然堅決表示要撤資(是否屬於惡性撤資?),
由於甲已將所有資金均運用於貨款中且開立支票,
隨著乙突然撤資,導致甲完全湊不到5000萬,
此時甲隨同律師和金主乙求救,
乙表示若願意讓渡甲旗下公司,
乙承接後便還其所有支票。
甲實在無力償還貨款,也無法退貨,迫於現實只好低頭。
以上範例,若僅於短時間(1年左右)成立,
在此前提下,乙在甲運用資金後突然撤資,甲是否有其他方法拯救?
乙是否屬於經濟犯罪?
甲一定要立即還款嗎?
綜觀以上範例,
若甲提不出證據證明乙方是惡意撤資,
但如此一來一往之間,甲瞬間便尚失其辛苦打拼之公司,
這樣乙真的就都沒有問題嗎?
是否有任何挽救措施或是自救方案?
假設甲把錢先以支票方式開出並已經拿到貨,
因支票尚未到期故乙資金並未使用到,
但甲是因有乙這資金才大舉進貨,
此時乙要求撤資能夠不還嗎? 5000萬還未被支票對現啊!
謝謝大家! 謝謝!
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關於加入網路創業GDI
加入之後每月需繳費10美金購買GDI的ws網域空間
但加入後發現與廣告皆為事實不符
他們廣告宣稱:1.網域投資有轉售機會 2.可發展大陸市場五億人口
經過查證之後發現確實不實!
後續將所有經歷與所見事實寫成文章告訴大家切勿受騙
我想請問:
1.他們這樣是否構成詐欺?
3.我講的皆是事實,但有被起訴的可能性嗎?(若對方買通法官或資料造假,且這是網路我都是用拍照與網頁存檔,這是否能當證據?會不會被認為造假?)
4.被騙加入之後,因非常相信而放棄實際工作全心投入3~4個月,之後被提告更讓身心疲倦,心情極度低落,也影響了工作生活,也常常請假蒐集證據,也請假從台南去台中筆錄,筆錄完成之後還需要在去台中嗎?還是直接等待起訴與不起訴?
5.若我今天被判不起訴?我反告對方"誣告"
我可以要求賠償嗎?
還有他們目前依然在網路上繼續行騙!求助無門,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該創業系統簡稱GDI 呆呆向錢衝團隊 由咖啡王子蔡大哥所創立
那若我寫的文章指 GDI 呆呆向錢衝團隊會欺騙大眾? 製造謊言? 利用? 甚至會洗腦
但我有幾個疑問:
1.我無指名道姓,且大部分的民眾也不懂GDI是什麼,連蔡大哥都不知是誰的情況下?
2. 且GDI呆呆向錢衝蔡大哥 <=這些字眼又能屬於他個人專利嗎?
假設性若捏造的情況下,"GDI呆呆向錢衝蔡大哥"這可以表示一個人嗎?
會影響他個人在社會上的名譽嗎?
3.我目前有他們在網路上騙人的真實證據,我該如何請求政府單位協助蒐證與保護自身
因為目前業者似乎一直在毀滅證據,投訴公平交易委員會
一直給予的答覆是:目前正在調查中...讓我有點擔心他們是否會時間久了...不了了之
我之前在報紙找到一份工作,
工作內容是張貼小廣告在汽車後照鏡,
工作做了三年,期間一直都沒有任何事情,
也到過警察局.經錄音求證為非色情也都沒事,
只開出環保局的廢棄物清理法罰單。
廣告單上面並無任何性暗示字眼,
廣告單內容是「友誼真誠」及電話。
但今年7月被警察通知到警察局作三件筆錄,
警察是以行車紀錄器拍攝的
並不是以現行犯,所以我被拍到都不知情
也不清楚這行業觸犯法律
檢察官起訴了一件,
但另外兩件因證據不足而退下來,
已開過簡易偵查庭,
檢察官是說我涉及妨礙風化媒介性交易,
後來這件已經在八月開完庭
也收到簡易判決通知書
但是5月以及6月也各被起訴了一件
想請問
這份工作我已經沒做了
但是五月 六月 七月 總共被起訴了三件
第一件已經開完庭了 結果是簡易判決 三個月以下
但在10月卻因證據補足而移送另外一件
但我三件應該算是同一件才對
因為我都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犯的
我當時並不知道自己已違法
況且不是現行犯
事隔幾個月法院才寄傳票通知
想請問
這樣會影響第一件的簡易判決結果嗎
還有
二三件假如也是簡易判決下來
三件加起來會不會改為要服刑?
或是
本來兩件都並無證據
只有一件遭到起訴
被起訴那件我在開庭認罪之後
會不會另外兩件也一慨認為有犯罪事實而起訴
簡易判決通常會怎麼判決
服勞務役或是易科罰金嗎?
因為法官開庭第一件認為我是不知情情況下
所以給我判三個月以下的簡易判決
您好,我姐姐在4年前認識一個已婚的老師(當時他分居,一直至今),當時他們合買了一個套房(用我姐的名字以現金買的),當時他承諾只要他出軌就無條件搬出去(我姐有留MSN紀錄的習慣),結果前幾天他出軌被我姐抓包><",我姐請他離開,他居然說他有住在裡面的權利,而且他有秘密證據 而我姐沒有......(目前他人在國外,我姊打算把鎖換了,並交代樓下管理員不讓他進去,而且我姐也打算把他的東西寄還給他......)
請問,他可能有什麼秘密證據足以傷害我姐?還是他只是在嚇唬我姐?他跟他老婆已經快5年沒有聯絡(連書信都沒),當初買房子也是付現...實在想不出他有什麼秘密證據......
這些年我姐無怨無悔照顧他,最後得到的卻是這樣的下場,好悲哀!!!請大家指點迷津,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