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律師好:有關問題煩請勞心解答,感激不盡。
因本人才剛步入社會,尚未了解股票交易市場買賣狀況,因此於102/6電話行銷說是XX投資顧問公司,推薦某某科技未上市股票,並說明該科技公司將會在103年上興櫃時可以作買賣交易,並將於104年上市櫃,也因為積極推薦說得天花亂墜,誤以為是美好的投資,但打電話去投資之科技公司,確實有發行未上市股票,但並未接受輔導也還沒有確實於所說的時間內上興櫃,沒想到居然買到人家所謂的直銷股票,簡直是不知道該怎麼辦,已經造就所有局面,不知該如何挽回...懇請解答!
1.該投資顧問公司,依經證券交易法是否規定非屬證券公司不可進行有價證券交易,該投資公司營業登記僅一項【投資顧問業】,本人也上中華民國證券公會並無查到該公司為證券商之資格,是否屬於違法買賣有價證券呢?
2.可否因此要求該公司因違法交易之行為,主張交易無效?拿回血汗錢嗎?
3.因有再打電話聯絡該投資公司業務小姐,並留下錄音紀錄,確實已交易股票等等詳盡事項,並還鼓吹說有內線消息,再現金增資以較低股價再買進平均成本等狀況,若上官司是否可為證據呢?!




回覆 jennifer 的發言內容:
樓主您好,
我也有投此圈購, 現也卡出金,
之前有打去台北地檢署詢問相關進度,
您若方便可以加我Line,
大家集思廣義想辦法來解決.
被Line : kenzowind628
李先生





回覆 jennifer 的發言內容:
jennifer540811@gmial.com先把你的聯絡資料伊妹兒給我吧
babyrasy@gmail.com


回覆 李大 的發言內容:
我也是受害者
購買和康生技
當時是說39.5買&g ... (恕刪)
我也是受害者
購買 凱薩 和康 和旺
當時是說分別27.5 39 20買>>>>1/09 1/23 3/20 30 42.5 21.8回金
我的業務員叫王一全(我懷疑他是共犯)
我的LINE:Creasy
曾昭榮 姚柏丞 這群人很可惡!!!




我也是個投資人,雖然金額不多,但都是血汗錢,.......一點一滴辛苦攢來的.......
面對事情這樣的發生,尤其在被服務員告知時,我心裡的擔心是無庸置疑的,但是我想服務員們心裡的焦慮與煎熬也不遑多讓吧!
我的想法是,與其要有如驚弓之鳥般的無措,甚至以訛傳訛或者醜化當事人,不如正面的去思考....事情會有好的發展!念力法則不外乎如此罷了!
雖然,就目前所有的資訊,讓人可以明瞭或相信的資訊---付之闕如---平心而論!至少,這些服務人員沒有避不見面,他們沒有雲淡風輕的悠閒,他們是有同理我們的!
而且就我目前得到的訊息,曾先生也並非誠如所有論壇內發表的文章描述般的如此不堪呀!
何況,事件已經在走司法程序了,此時不論是自救會的運作或者是再請律師提告,吾人認為頗有畫蛇添足之虞,司法官自然會有公正的定奪,等判決塵埃落定之後,再來決定下一步該如何走.....不也合乎正常邏輯?!目前過多的動作.....或許逞了一時之快,卻也自擾擾人!和我們亟需要的---安心---不也背道而馳!?
經過一段時間,吾人自省之後.....也發現了我們會遇到這些事,不外乎--貪--吧!貪的是那比銀行定存利息還高的獲利吧!(雖然高沒多少)但是當我們投資的錢正常的回口袋裡之際,誰有曾經去思考過.去討論過這東西的合法性與風險性呢?
更何況,我們甚至不曾對這些服務員表示感謝.....而現在所有的批判會不會有失公道而成了事後諸葛,所有言論也淪為落井下石的手段,而更凸顯了無辜的人與無知的人明顯的對比與諷刺!雖然不見得每個人都要有雪中送炭的慈悲.......
有鑑於此,我選擇相信曾經我們很信任很依賴的人......至少在這整起事件中,有人依然盡責的協調聯絡,有人依然不畏風雨和路途遙遠的登門拜訪!我相信他們知道我們倚門盼望的等待他們稍來好消息.....而如果他們帶來的只是問候,也請不吝於鼓勵他們,....人在心力交瘁之際....雖一句關心問候,然較千金萬兩猶重!
最後,我還是強調自己....相信事情會有好的發展!當我們即將被擔心與焦慮淹沒時,這樣的告訴自己....以及--禱告--!僅此

回覆 jennifer 的發言內容:
回覆 Abe 我有回覆您的信件不知是否收到.奇怪我的信箱幾乎 ... (恕刪)已收到您的回信,謝謝。但是附件檔案內容和回信內容是一樣的,是否在facebook有相關的討論。




您好
我mail了二次jennifer540811@gmial.com好像都不行
我的line----ming294
mail:ming294@pchome.com.tw
煩請告知相關研討社群或個人
謝謝您

您好~我有投資曾昭榮雙盈公司,目前資金都未回來~一直等似乎也不是辦法,可否幫忙加入自救會,了解狀況?
我有加您的LINE但都沒回覆~
e23564@gmail.com
LINE ID sori988
謝謝

各位受害者,我也是曾昭榮的寶德和雙盈的受害者,我問過有加入line自救會的人,現在狀況如下:
1. line 群組有上限,所以我沒辦法加入
2. line自救會不是很團結,所以名存實亡
我覺得成立自救會有其必要,現在寶德用高利率補償金來模糊我們想要償還本金的要求。結果補償金也沒按照當初所說的計畫發放。唯有成立自救會向他們集體施壓,才能避免被各各擊破。
我打算在facebook上成立一個社團,這樣人數就沒有上限,其他受害者也比較容易主動搜尋到。有興趣的可以回信給我,或是在這裡回覆,如果有超過10個人,我就會在facebook上開一個社團。
我的email: yungszu@gmail.com
謝謝


https://tw.news.yahoo.com/%E5%AF%B6%E5%BE%B7%E8%B3%87%E8%A8%8A%E5%90%B8%E9%87%9164%E5%84%84-%E5%83%85%E8%A2%AB%E6%9F%A5%E6%89%A34%E5%84%84-%E6%AA%A2%E6%B1%82%E9%87%8D%E5%88%91-220032508.html

所以去年11月底跟公司同事借了30萬買3張股票,當初老公有說要給2-3萬利息,一個月後,老公便把股票賣了,在12/30匯款33萬還給老公同事,但老公同事和應該是老公認知上不同;同事以為老公只要拿走2-3萬回來,剩下股票所得都歸同事他所擁有。
老公和同事沒有簽訂任何借條;現在同事老婆不是在fb間接說我老公為了錢不解決事情,但事實上我們也還了33萬;他三天兩頭還是想要我老公賣股票獲利的錢都再匯給他。
我想知道,我們是否被恐嚇取財?我們該採取什麼行動保護自己呢?這對我們已造成很大困擾~對方老婆今天還在老公fb說過來要家裡拜訪?借的錢也都還了,他們兩夫妻還貪圖剩餘獲錢;真的是很過份~
想請問我們該怎麼做?需要跟警察局備案嗎?



律師您好:
因為身體很弱常生病,又不好去找律師寫遺囑,也不想給別人知道,剛好前一陣子聽人家說遺囑也可以自己寫,只要有一定格式及內容合法,是可以成立的,因為我害怕沒來得及交待,讓二個未成年的女兒和父母親造成困擾,所以我想自己寫一份遺囑,但不知內容是否合法可行,可以請好心的律師先生和小姐替我檢查一下嗎?感恩
立遺囑人OOO,女性,民國OO年OO月OO日出生,國民身份證字號OOOOOOOOOO,茲立遺囑如下:
1.座落於OO市OO段OOOO-OOOO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OOO-OOOO建 號<門牌號碼OO市OO路OOO號>OO層樓住宅.
2.座落於OO市OO段OOOO-OOOO地號土地面積OOOO平方公尺.
第二順位:OOO,OOO均分(先生兒子,我父親)
第三順位:OOO,OOO,OOO,OOO,OOO均分(我的兄弟姐妹)
(二).動產部分:
1.股票:
(1).OO證?
(2).OO證?
第一順位:OOO,OOO均分(女兒)
第二順位:OOO,OOO,OOO均分(先生孫女,我母親和妹妹)
2.銀行存款:
(1).OO銀行
(2).OO銀行
(3).OO銀行
(4).OO銀行
第一順位:OOO,OOO均分(女兒)
第二順位:OOO,OOO均分(先生兒子,我父親)
第三順位:OOO,OOO,OOO,OOO,OOO,OOO,OOO,OOO均分(我的兄弟
姐妹,公公,大姑,先生兒子)
3.基金:
(1).OO銀行
(2).OO銀行
(3).OO銀行
第一順位:OOO,OOO均分(女兒)
第二順: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均分(我外甥(女))
第三順位:OOO,OOO,OOO均分(我父親,母親,公公)
4.保險金:
(1).OOOO人壽
(2).OOOO人壽
(3).OOOO人壽
(4).OOOO人壽
第二順位:OOO,OOO,OOO各10%,其於70%由OOO,OOO,OOO,OOO
,OOO,OOO均分 (公公,大姑,先生兒子各10%,其於70%兄弟
姐妹和爸爸)
5.會錢:由OOO繼承(妹妹)
6.車子:由遺囑執行人賣掉後,取10萬現金遺贈給OOO,其它處理完後
7.公司應收帳款:庫存委由遺囑執行人出清變賣,所得先付應付帳款,其
三、如二個女兒為未成年,本人OOO指定委託父親OOO作為法定監護
人,直到成年為止.
四、如二個女兒皆未成年,所繼承之所有財產,委由遺囑執行人在信任
年為止.
五、第一項不動產如由女兒繼承時,委由遺囑執行人將其房子出租,所
立遺囑人:OOO
中華民國OOO年OO月OO日


律師您好:
聽人家說遺囑也可以自己寫,只要有一定格式及內容合法,是可以成立的,我訂了一份遺囑,但不知內容是否合法可行,可以請律師替我檢查一下嗎?感恩
立遺囑人OOO,女性,民國OO年OO月OO日出生,國民身份證字號OOOOOOOOOO,茲立遺囑如下:
1.座落於OO市OO段OOOO-OOOO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OOO-OOOO建 號<門牌號碼OO市OO路OOO號>OO層樓住宅.
2.座落於OO市OO段OOOO-OOOO地號土地面積OOOO平方公尺.
第二順位:OOO,OOO均分(先生兒子,我父親)
第三順位:OOO,OOO,OOO,OOO,OOO均分(我的兄弟姐妹)
(二).動產部分:
1.股票:
(1).OO證?
(2).OO證?
第一順位:OOO,OOO均分(女兒)
第二順位:OOO,OOO,OOO均分(先生孫女,我母親和妹妹)
2.銀行存款:
(1).OO銀行
(2).OO銀行
(3).OO銀行
(4).OO銀行
第一順位:OOO,OOO均分(女兒)
第二順位:OOO,OOO均分(先生兒子,我父親)
第三順位:OOO,OOO,OOO,OOO,OOO,OOO,OOO,OOO均分(我的兄弟
姐妹,公公,大姑,先生兒子)
3.基金:
(1).OO銀行
(2).OO銀行
(3).OO銀行
第一順位:OOO,OOO均分(女兒)
第二順: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均分(我外甥(女))
第三順位:OOO,OOO,OOO均分(我父親,母親,公公)
4.保險金:
(1).OOOO人壽
(2).OOOO人壽
(3).OOOO人壽
(4).OOOO人壽
第二順位:OOO,OOO,OOO各10%,其於70%由OOO,OOO,OOO,OOO
,OOO,OOO均分 (公公,大姑,先生兒子各10%,其於70%兄弟
姐妹和爸爸)
5.會錢:由OOO繼承(妹妹)
6.車子:由遺囑執行人賣掉後,取10萬現金遺贈給OOO,其它處理完後
7.公司應收帳款:庫存委由遺囑執行人出清變賣,所得先付應付帳款,其
三、如二個女兒為未成年,本人OOO指定委託父親OOO作為法定監護
人,直到成年為止.
四、如二個女兒皆未成年,所繼承之所有財產,委由遺囑執行人在信任
年為止.
五、第一項不動產如由女兒繼承時,委由遺囑執行人將其房子出租,所
立遺囑人:OOO
中華民國OOO年OO月OO日

律師您好!我真的無計可施了…
無任何家暴只因她不願負擔家用,八年來都是我在養家、做家事(洗衣、洗碗包辦,她沒做過),她是老師薪水我的一倍,但卻認為男人就應養家,我月入實收三萬,要我每月給她2萬家用,另每月小孩開銷、外出用餐約一萬,等於我新水全部家用,沒自己的錢,我的房貸1.5萬也自行借貸還,還沒算我自己每月1.5萬的花用,以致我借貸養家,至今已負債三百多萬,她手頭存款至少四百萬,都在股票及娘家。
因我實在受不了了要其負擔家用,她就帶老大六歲離家出走,留下領有殘障手冊的二歲半寶寶給我,這月小孩發燒二次,她也不歸、不管都待在娘家,並不讓老大跟我說話,我到幼園找老大,他說若要打電話要給她200元市內電話100元,六歲的孩子怎麼會有錢,我要上班到晚上十一點,所以目前孩子都我媽帶,有時老媽有事只好給我71歲的老爸帶,她拒接、拒聯,寶寶都不管…,我實在沒辦法帶他,一直請假也不是辦法。
有什麼方法可以向她施壓,讓她儘當母親的責任,國中老師丟下她自己領有殘障手冊的二歲半寶寶,沒有法律可治她嗎?
我想有所動作又不知該怎麼做,可以有法律人給我建議嗎?若我帶寶寶去她學校讓她同事知道她是這樣的人,希藉由此施加她的壓力,讓她回家帶小孩,我有法律問題嗎?或我又該怎麼做。
近來她一直利用我上班時間回家搬走她認為是她的東西,這樣有法律問題嗎?
*****
請問若我現在是否先申請給付家用及照顧寶寶費用(但她技術性地帶走老大,她是否可說她也帶一個?不用付家用?)的訴訟?之後再申請離婚?還是同時進行?她實在太過份了,我無法再忍受下去。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家庭生活費之負擔部分,依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是此,關於家庭生活費用之部分,您似可向您妻子請求之。再者,扶養義務之部分,依民法第1116條之1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故,您及二歲半之小孩,您妻子亦負有扶養之義務。又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依您提示情形,似符合法定離婚事由,您亦可起訴請求離婚,若您為離婚之無責配偶,亦可依民法第1056,1057條規定,請求離因損害賠償及贍養費。再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結婚未約定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而離婚為法定財產制之消滅事由,您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您好,娘家在屏東市從民國60年都居住在那個地方,且每年按時繳交地價稅因為之前的土地歸屬是屬於曾家古厝的,但是曾家古厝第二代經營不善導致土地已經屬於政府,
曾家古厝已經成為二級古蹟供民眾參訪,周圍土地歸屬不清,導致想購買目前居住
處土地歸屬也不清!!在曾家古厝成為二級古蹟時外面有屏東縣政府設立標示~都更~
日前娘家旁邊的平地鐵路也動工要成為鐵路高架化,且在娘家牆壁張貼告示~因為土地
產權不清,目前拍賣6000萬!第一次拍賣日期截止日期為103年2月!!現居住戶可與買方協調~
目前因為土地沒權狀,只有地價稅收據與之前土地還是曾家古厝時的股票而已!!我們該如何
維護自身權益??目前影響到有10戶住戶!可能到時也需要律師幫忙


另 本件也建議您們先調取土地謄本出來確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至civili1201@gmail.com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有些婚姻問題想諮詢
兩人結婚以後。。買公寓(女方名下)買車子(男方名下) 前兩個月女方說既然要離婚了。。車子賣掉。。車錢一人一半(車子女方說賣女方那邊的表哥)。(但是男方沒拿到半毛錢)
已經說賣掉的車子了。現在還要求男方繳車貸
之前男方提款卡金錢都是女方管理的
這樣怎麼證明房子男方有繳錢。。。
還有車子的問題。。這樣是否可以提偽造文書?。。因為車子也都是女方處理的
房子頭期款是男方跟工廠老板借錢的
月初提款卡還給男方。。裡面只剩下2000元
請問現在夫妻有共同財產的之權力嘛?
兩人有一個小孩。。。女方說不要
對不起。。問題很多。只是希望朋友離婚以後不要負債一堆。。。希望兩人能公平的分配財產之間的問題
希望您能幫忙朋友一些不懂的資訊。。。才不會不知道該怎麼處理。。萬分感謝


簡要的提一下: 爸爸最近賣了家中土地,這土地是20年前叔公因為積欠債務,又因土地未臨馬路,面積又不大,臺中市中區之發展亦日趨蕭條沒落,所以贈與給爸爸,如今因為有建設公司來收購,價錢不錯,所以他就說當時是借名登記,所以必須給他一半?請問這樣合理嗎?以下是地方法院判決結果,請幫忙
原告起訴主張:
(一)坐落建地二筆,(下簡稱系爭不動產), 係原告於79年2 月2日
因分割繼承關係取得應有部分2 分之1 ,並於80年12月28日
辦妥分割繼承登記取得所有權;其餘應有部分則由被告H與其弟S各取得應有部分4 分之1 之分割繼承登記,
原告及被告間為叔侄關係。
(二)於85年間,因原告擔任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下簡稱中市
五信)之理事,斯時中市五信向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 (下簡
稱順大裕公司)購買價值近新臺幣(下同)10億元之股票,
嗣順大裕公司之股票跌幅甚深,幾近崩盤致中市五信虧損累
累,財務陷入危機,原告為保全自己之財產,遂於87年4 月
24日與被告商議借用被告名義為承買人,簽訂系爭不動產之
買賣契約,並於同年6 月22日委由訴外人林春進與吳雅玲辦
妥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之移轉登記,然兩造間實際上並
無買賣行為,而係原告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借名
登記於被告名下,並無使被告實際取得所有權之意思,且當
時移轉登記之土地增值稅、房屋契稅、代書費用等均由原告
支付。
(三)系爭不動產尚未分割繼承由原告、被告及訴外人S共有
前,兩造及原告之父母均共同居住於系爭不動產,之後於50
幾年間,因系爭不動產之房間數不足,原告一家搬至附近購
屋居住,但原告仍經常至系爭不動產探視原告之父母,因當
時家族間關係和諧,原告始信任被告,而將系爭不動產之應
有部分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
(四)詎被告於101 年12月6 日,竟未知會原告,擅自將系爭不動
產之全部,即連同原告所有之應有部分2 分之1 出售予訴外
人王璿紫,得款xxxxxxx元,而未將原告應得之款項分配
與原告,經原告於102 年3 月28日委任律師催告被告應給付
出售系爭不動產價款之2 分之1 ,被告收受後置之不理,且
被告既將系爭不動產出售,則借名登記之目的已不能達成,
該借名登記契約已終止,爰依終止借名登記及不當得利之法
律關係為本件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xxxxxxx 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一)本件系爭不動產係由原告與被告及S分割繼承而來,87
年4 月間原告向被告表示,欲將其名下應有部分2 分之1全
部移轉登記予被告,當時所言並無借名登記之約定,而是原
告在外積欠數千萬債務,且系爭不動產所坐落位置未臨馬路
,面積又不大,臺中市中區之發展亦日趨蕭條沒落,乃與被
告協商將之無償贈與被告,被告配合而交付證件予原告辦理
過戶手續。是原告主張兩造間為借名登記之契約關係顯然不
實,至原告何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被告並不知情,亦
未與之為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
(二)按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
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
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如受利益人係因其給付而得利時
,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即指其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故主
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自應舉證證明其欠缺
給付之目的,始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又當事人就其提出
之事實,應為真實及完全之陳述。且當事人對於其請求及抗
辯所依據之原因事實,應為具體之陳述,以保護當事人之真
正權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及其修正理
由自明(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019號判旨參照)。本件系
爭不動產登記在被告名下非借名登記而來,歷年均由被告繳
交地價稅,又如非被告有完全之處分權,即不可能持有土地
所有權狀,且於91年間持以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設
定抵押貸款,甚至順利將系爭不動產於101 年12月間讓售予
訴外人王璿紫,足證被告對系爭不動產有完整之所有權。故
原告主張不當得利之原因事實,既屬不當得利發生之特別要
件,即應負舉證責任。
(三)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係原告於79年2 月2 日因分割繼承關係
取得應有部分2 分之1 ,並於80年12月28日辦妥分割繼承登
記取得所有權,其餘應有部分則由被告H與其弟s
各取得應有部分4 分之1 之分割繼承登記;嗣於87年4 月24
日,兩造形式上另簽訂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並於同年6
月22日委由訴外人林春進與吳雅玲辦妥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
原因之移轉登記;被告復於101 年12月6 日,將系爭不動產
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與訴外人王璿紫等節,業據其提出
系爭不動產之臺中市土地登記簿、臺灣省臺中市中區中墩段
二小段建築改良物登記簿、土地建物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
申請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臺中
市稅捐稽徵處87年度契稅繳款書為證 (參見本院卷第6 頁至
第25頁), 且為被告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其原有之應有部分係因借名登記移轉予
被告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之
爭點厥為:(一)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原告應有部分移轉
之原因關係是否為借名登記?(二)原告依終止借名登記之法律
關係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xxxxxxxx 元有
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一)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原告應有部分移轉之原因關係是
否為借名登記?
1.按稱「借名登記」者,乃當事人約定一方經他方同意,而
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為所有人或權利
人登記而成立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
信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
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在性質
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
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
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22號、
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判決意旨參照)。
2.兩造間就移轉系爭不動產原告應有部分所有權之債權關係
雖無訂立書面契約,然證人即當時辦理系爭不動產移轉登
記之代書林春進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當初是原告委託
伊辦理移轉登記,應該是原告親自來伊的事務所,說要將
土地登記給他的親戚,好像是姪兒,原告跟伊說要用買賣
的方式,至於實際上有無買賣伊不清楚,契約書上兩造之
之印章,皆是原告拿給伊的原告拿文件給伊時,關於訂
金與價款交付之方法、不動產交付之日期都沒有說明,因
為沒有雙方都到場,所以沒有訂立私契等語(參見本院卷
第60頁反面至62頁),足見被告乃將相關證件交與原告,
僅原告出面辦理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之移轉事宜,兩造即
對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1/2 所有權移轉之債權行為及物權
行為意思表示相互一致。且雙方就系爭不動產之移轉原因
並非買賣關係並無爭執,顯見本件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登
記原因記載為買賣一事並非實情。參以原告當時在外負債
達幾千萬乙情,為被告所是認( 參見本院卷第38頁) ,且
系爭不動產乃兩造間之家族財產,又為被告及原告之父母
等家族成員居住使用,則系爭不動產若遭原告之債權人主
張權利,被告及其他家族成員可能流離失所,是原告實有
可能為保全系爭不動產,而將原告所有之應有部分借名登
記於被告名下,原告上開主張尚非不可採信。
3.按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
,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
得不更舉反證。依上說明,原告就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可
認已為適當之證明,則被告稱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1/2 係
屬原告之贈與乙節,即應負舉證之責。被告雖抗辯原告乃
無償贈與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云云,惟為原告所否認,
參酌原告當時經濟情況甚差,既已在外負債千萬,豈有可
能再將名下財產無償贈與他人,是被告既未舉證兩造間確
有贈與契約之合意,則被告上揭抗辯要非有據。被告另以
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狀皆由其保管,甚且於91年以系爭不
動產向銀行貸款、歷年之地價稅單皆由其繳納,主張其就
系爭不動產有完全之處分權,而與借名登記之情形有異云
云。然被告及其弟弟即訴外人洪展信就系爭不動產本有2
分之1 之應有部分,與原告所有之應有部分相同,則系爭
不動產之所有權狀由被告保管本非全無可能,且原告當時
之經濟情況既已甚差,被告及原告家族之成員應亦不願使
原告保管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狀,或由原告管理、使用、
處分系爭不動產,蓋原告將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借名登
記與被告之故,即為確保系爭不動產仍屬兩造家族所有,
準此,甚難單以原告因現實考量,未保有系爭不動產之實
質處分權,遽論兩造間非借名登記關係;至地價稅繳納部
分,因被告亦為系爭不動產共有人之一,共有人間推由被
告繳納亦屬合理,僅共有人間是否存有不當得利請求權之
問題,尚難以此而認原告有贈與系爭不動產予被告之意,
被告前揭辯詞洵無足採。
4.綜上,原告之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所有權既非本於買賣關
係而移轉,依兩造當時情況,原告對借名登記乙節已有相
當之證明,被告復未能舉證兩造係本於贈與契約而移轉原
告之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所有權,則原告主張係本於借名
登記關係而系爭不動產其所有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被告
,應堪採信。
二、原告依終止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xxxxxxxxx 元有無理由?
(一)依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
終止委任契約。」又終止契約不失為當事人之權利,雖非不
得由當事人就終止權之行使另行特約,然委任契約,係以當
事人之信賴關係為基礎所成立之契約,如其信賴關係已動搖
,而使委任人仍受限於特約,無異違背委任契約成立之基本
宗旨。是委任契約不論有無報酬,或有無正當理由,均得隨
時終止(參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8 號判決意旨)。
本件原告於85年間將系爭房地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以買賣為登
記原因移轉登記至被告名下,其實質法律關係僅為借名登記
,業如前述,而借名登記契約屬無名契約,應類推適用民法
有關委任之規定,則民法第549 條第1 項有關委任終止之規
定應在類推適用之範圍,且因被告擅自出售系爭不動產,兩
造間之信賴關係即已動搖,原告自可終止兩造間之借名登記
契約。而原告業已於102 年3 月28日委託法律事務所以102
晟律字第0000000 號函通知被告應將出售價金之2 分之1 交
付原告( 參見本院卷第26頁至27頁),考其真意,即有終止
本件借名登記之委託關係,並請求被告返還系爭不動產應有
部分之登記利益,退步言之,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亦有終止兩
造間借名登記之意,又本件起訴狀繕本已於102 年5 月14日
合法送達被告,有卷附送達證書1 件可稽(參見本院卷第36
頁),則兩造間就系爭房地之借名登記契約即已生發生合法
終止之效力。
(二)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
179條定有明文。又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
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
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民法第541 條亦有
明文。查被告於101 年12月6 日,將系爭不動產連同原告之
應有部分,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與訴外人王璿紫,此有
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在
卷可參 (參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3頁), 證人王璿紫於本院
審理時亦到庭證稱:伊以xxxxxxx元之價金購買系爭不動
產等語,並提出訴外人王金川為買方,被告、訴外人洪義宏
為賣方,其中被告之應有部分為4 分之3 之不動產買賣契約
書1 份為據 (參見本院卷第66頁至第77頁), 堪信被告確已
將系爭不動產出售予第三人。惟兩造間就系爭房地之借名登
記契約既已生發生合法終止之效力,被告對於出售原告所有
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之價金xxxxxxxx 元(即全部價金1/2
),即應交付原告,而被告迄今未交付,自屬無法律原因受
有此xxxxxxxxx 元價金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是原告依
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僅請求被告給付xxxxxxxxx 元,尚在
上開不當得利金額之內,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終止借名登記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xxxxxxxx 元之售屋價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簡要的提一下: 爸爸最近賣了家中土地,這土地是20年前叔公因為積欠債務,又因土地未臨馬路,面積又不大,臺中市中區之發展亦日趨蕭條沒落,所以贈與給爸爸,如今因為有建設公司來收購,價錢不錯,所以他就說當時是借名登記,所以必須給他一半?請問這樣合理嗎?以下是地方法院判決結果,請幫忙
原告起訴主張:
(一)坐落建地二筆,(下簡稱系爭不動產), 係原告於79年2 月2日
因分割繼承關係取得應有部分2 分之1 ,並於80年12月28日
辦妥分割繼承登記取得所有權;其餘應有部分則由被告H與其弟S各取得應有部分4 分之1 之分割繼承登記,
原告及被告間為叔侄關係。
(二)於85年間,因原告擔任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下簡稱中市
五信)之理事,斯時中市五信向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 (下簡
稱順大裕公司)購買價值近新臺幣(下同)10億元之股票,
嗣順大裕公司之股票跌幅甚深,幾近崩盤致中市五信虧損累
累,財務陷入危機,原告為保全自己之財產,遂於87年4 月
24日與被告商議借用被告名義為承買人,簽訂系爭不動產之
買賣契約,並於同年6 月22日委由訴外人林春進與吳雅玲辦
妥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之移轉登記,然兩造間實際上並
無買賣行為,而係原告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借名
登記於被告名下,並無使被告實際取得所有權之意思,且當
時移轉登記之土地增值稅、房屋契稅、代書費用等均由原告
支付。
(三)系爭不動產尚未分割繼承由原告、被告及訴外人S共有
前,兩造及原告之父母均共同居住於系爭不動產,之後於50
幾年間,因系爭不動產之房間數不足,原告一家搬至附近購
屋居住,但原告仍經常至系爭不動產探視原告之父母,因當
時家族間關係和諧,原告始信任被告,而將系爭不動產之應
有部分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
(四)詎被告於101 年12月6 日,竟未知會原告,擅自將系爭不動
產之全部,即連同原告所有之應有部分2 分之1 出售予訴外
人王璿紫,得款xxxxxxx元,而未將原告應得之款項分配
與原告,經原告於102 年3 月28日委任律師催告被告應給付
出售系爭不動產價款之2 分之1 ,被告收受後置之不理,且
被告既將系爭不動產出售,則借名登記之目的已不能達成,
該借名登記契約已終止,爰依終止借名登記及不當得利之法
律關係為本件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xxxxxxx 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一)本件系爭不動產係由原告與被告及S分割繼承而來,87
年4 月間原告向被告表示,欲將其名下應有部分2 分之1全
部移轉登記予被告,當時所言並無借名登記之約定,而是原
告在外積欠數千萬債務,且系爭不動產所坐落位置未臨馬路
,面積又不大,臺中市中區之發展亦日趨蕭條沒落,乃與被
告協商將之無償贈與被告,被告配合而交付證件予原告辦理
過戶手續。是原告主張兩造間為借名登記之契約關係顯然不
實,至原告何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被告並不知情,亦
未與之為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
(二)按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
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
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如受利益人係因其給付而得利時
,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即指其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故主
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自應舉證證明其欠缺
給付之目的,始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又當事人就其提出
之事實,應為真實及完全之陳述。且當事人對於其請求及抗
辯所依據之原因事實,應為具體之陳述,以保護當事人之真
正權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及其修正理
由自明(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019號判旨參照)。本件系
爭不動產登記在被告名下非借名登記而來,歷年均由被告繳
交地價稅,又如非被告有完全之處分權,即不可能持有土地
所有權狀,且於91年間持以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設
定抵押貸款,甚至順利將系爭不動產於101 年12月間讓售予
訴外人王璿紫,足證被告對系爭不動產有完整之所有權。故
原告主張不當得利之原因事實,既屬不當得利發生之特別要
件,即應負舉證責任。
(三)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係原告於79年2 月2 日因分割繼承關係
取得應有部分2 分之1 ,並於80年12月28日辦妥分割繼承登
記取得所有權,其餘應有部分則由被告H與其弟s
各取得應有部分4 分之1 之分割繼承登記;嗣於87年4 月24
日,兩造形式上另簽訂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並於同年6
月22日委由訴外人林春進與吳雅玲辦妥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
原因之移轉登記;被告復於101 年12月6 日,將系爭不動產
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與訴外人王璿紫等節,業據其提出
系爭不動產之臺中市土地登記簿、臺灣省臺中市中區中墩段
二小段建築改良物登記簿、土地建物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
申請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臺中
市稅捐稽徵處87年度契稅繳款書為證 (參見本院卷第6 頁至
第25頁), 且為被告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其原有之應有部分係因借名登記移轉予
被告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之
爭點厥為:(一)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原告應有部分移轉
之原因關係是否為借名登記?(二)原告依終止借名登記之法律
關係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xxxxxxxx 元有
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一)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原告應有部分移轉之原因關係是
否為借名登記?
1.按稱「借名登記」者,乃當事人約定一方經他方同意,而
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為所有人或權利
人登記而成立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
信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
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在性質
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
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
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22號、
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判決意旨參照)。
2.兩造間就移轉系爭不動產原告應有部分所有權之債權關係
雖無訂立書面契約,然證人即當時辦理系爭不動產移轉登
記之代書林春進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當初是原告委託
伊辦理移轉登記,應該是原告親自來伊的事務所,說要將
土地登記給他的親戚,好像是姪兒,原告跟伊說要用買賣
的方式,至於實際上有無買賣伊不清楚,契約書上兩造之
之印章,皆是原告拿給伊的原告拿文件給伊時,關於訂
金與價款交付之方法、不動產交付之日期都沒有說明,因
為沒有雙方都到場,所以沒有訂立私契等語(參見本院卷
第60頁反面至62頁),足見被告乃將相關證件交與原告,
僅原告出面辦理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之移轉事宜,兩造即
對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1/2 所有權移轉之債權行為及物權
行為意思表示相互一致。且雙方就系爭不動產之移轉原因
並非買賣關係並無爭執,顯見本件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登
記原因記載為買賣一事並非實情。參以原告當時在外負債
達幾千萬乙情,為被告所是認( 參見本院卷第38頁) ,且
系爭不動產乃兩造間之家族財產,又為被告及原告之父母
等家族成員居住使用,則系爭不動產若遭原告之債權人主
張權利,被告及其他家族成員可能流離失所,是原告實有
可能為保全系爭不動產,而將原告所有之應有部分借名登
記於被告名下,原告上開主張尚非不可採信。
3.按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
,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
得不更舉反證。依上說明,原告就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可
認已為適當之證明,則被告稱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1/2 係
屬原告之贈與乙節,即應負舉證之責。被告雖抗辯原告乃
無償贈與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云云,惟為原告所否認,
參酌原告當時經濟情況甚差,既已在外負債千萬,豈有可
能再將名下財產無償贈與他人,是被告既未舉證兩造間確
有贈與契約之合意,則被告上揭抗辯要非有據。被告另以
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狀皆由其保管,甚且於91年以系爭不
動產向銀行貸款、歷年之地價稅單皆由其繳納,主張其就
系爭不動產有完全之處分權,而與借名登記之情形有異云
云。然被告及其弟弟即訴外人洪展信就系爭不動產本有2
分之1 之應有部分,與原告所有之應有部分相同,則系爭
不動產之所有權狀由被告保管本非全無可能,且原告當時
之經濟情況既已甚差,被告及原告家族之成員應亦不願使
原告保管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狀,或由原告管理、使用、
處分系爭不動產,蓋原告將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借名登
記與被告之故,即為確保系爭不動產仍屬兩造家族所有,
準此,甚難單以原告因現實考量,未保有系爭不動產之實
質處分權,遽論兩造間非借名登記關係;至地價稅繳納部
分,因被告亦為系爭不動產共有人之一,共有人間推由被
告繳納亦屬合理,僅共有人間是否存有不當得利請求權之
問題,尚難以此而認原告有贈與系爭不動產予被告之意,
被告前揭辯詞洵無足採。
4.綜上,原告之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所有權既非本於買賣關
係而移轉,依兩造當時情況,原告對借名登記乙節已有相
當之證明,被告復未能舉證兩造係本於贈與契約而移轉原
告之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所有權,則原告主張係本於借名
登記關係而系爭不動產其所有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被告
,應堪採信。
二、原告依終止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xxxxxxxxx 元有無理由?
(一)依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
終止委任契約。」又終止契約不失為當事人之權利,雖非不
得由當事人就終止權之行使另行特約,然委任契約,係以當
事人之信賴關係為基礎所成立之契約,如其信賴關係已動搖
,而使委任人仍受限於特約,無異違背委任契約成立之基本
宗旨。是委任契約不論有無報酬,或有無正當理由,均得隨
時終止(參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8 號判決意旨)。
本件原告於85年間將系爭房地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以買賣為登
記原因移轉登記至被告名下,其實質法律關係僅為借名登記
,業如前述,而借名登記契約屬無名契約,應類推適用民法
有關委任之規定,則民法第549 條第1 項有關委任終止之規
定應在類推適用之範圍,且因被告擅自出售系爭不動產,兩
造間之信賴關係即已動搖,原告自可終止兩造間之借名登記
契約。而原告業已於102 年3 月28日委託法律事務所以102
晟律字第0000000 號函通知被告應將出售價金之2 分之1 交
付原告( 參見本院卷第26頁至27頁),考其真意,即有終止
本件借名登記之委託關係,並請求被告返還系爭不動產應有
部分之登記利益,退步言之,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亦有終止兩
造間借名登記之意,又本件起訴狀繕本已於102 年5 月14日
合法送達被告,有卷附送達證書1 件可稽(參見本院卷第36
頁),則兩造間就系爭房地之借名登記契約即已生發生合法
終止之效力。
(二)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
179條定有明文。又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
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
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民法第541 條亦有
明文。查被告於101 年12月6 日,將系爭不動產連同原告之
應有部分,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與訴外人王璿紫,此有
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在
卷可參 (參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3頁), 證人王璿紫於本院
審理時亦到庭證稱:伊以xxxxxxx元之價金購買系爭不動
產等語,並提出訴外人王金川為買方,被告、訴外人洪義宏
為賣方,其中被告之應有部分為4 分之3 之不動產買賣契約
書1 份為據 (參見本院卷第66頁至第77頁), 堪信被告確已
將系爭不動產出售予第三人。惟兩造間就系爭房地之借名登
記契約既已生發生合法終止之效力,被告對於出售原告所有
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之價金xxxxxxxx 元(即全部價金1/2
),即應交付原告,而被告迄今未交付,自屬無法律原因受
有此xxxxxxxxx 元價金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是原告依
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僅請求被告給付xxxxxxxxx 元,尚在
上開不當得利金額之內,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終止借名登記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xxxxxxxx 元之售屋價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簡要的提一下: 爸爸最近賣了家中土地,這土地是20年前叔公因為積欠債務,又因土地未臨馬路,面積又不大,臺中市中區之發展亦日趨蕭條沒落,所以贈與給爸爸,如今因為有建設公司來收購,價錢不錯,所以他就說當時是借名登記,所以必須給他一半?請問這樣合理嗎?以下是地方法院判決結果,請幫忙
原告起訴主張:
(一)坐落建地二筆,(下簡稱系爭不動產), 係原告於79年2 月2日
因分割繼承關係取得應有部分2 分之1 ,並於80年12月28日
辦妥分割繼承登記取得所有權;其餘應有部分則由被告H與其弟S各取得應有部分4 分之1 之分割繼承登記,
原告及被告間為叔侄關係。
(二)於85年間,因原告擔任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下簡稱中市
五信)之理事,斯時中市五信向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 (下簡
稱順大裕公司)購買價值近新臺幣(下同)10億元之股票,
嗣順大裕公司之股票跌幅甚深,幾近崩盤致中市五信虧損累
累,財務陷入危機,原告為保全自己之財產,遂於87年4 月
24日與被告商議借用被告名義為承買人,簽訂系爭不動產之
買賣契約,並於同年6 月22日委由訴外人林春進與吳雅玲辦
妥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之移轉登記,然兩造間實際上並
無買賣行為,而係原告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借名
登記於被告名下,並無使被告實際取得所有權之意思,且當
時移轉登記之土地增值稅、房屋契稅、代書費用等均由原告
支付。
(三)系爭不動產尚未分割繼承由原告、被告及訴外人S共有
前,兩造及原告之父母均共同居住於系爭不動產,之後於50
幾年間,因系爭不動產之房間數不足,原告一家搬至附近購
屋居住,但原告仍經常至系爭不動產探視原告之父母,因當
時家族間關係和諧,原告始信任被告,而將系爭不動產之應
有部分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
(四)詎被告於101 年12月6 日,竟未知會原告,擅自將系爭不動
產之全部,即連同原告所有之應有部分2 分之1 出售予訴外
人王璿紫,得款xxxxxxx元,而未將原告應得之款項分配
與原告,經原告於102 年3 月28日委任律師催告被告應給付
出售系爭不動產價款之2 分之1 ,被告收受後置之不理,且
被告既將系爭不動產出售,則借名登記之目的已不能達成,
該借名登記契約已終止,爰依終止借名登記及不當得利之法
律關係為本件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xxxxxxx 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一)本件系爭不動產係由原告與被告及S分割繼承而來,87
年4 月間原告向被告表示,欲將其名下應有部分2 分之1全
部移轉登記予被告,當時所言並無借名登記之約定,而是原
告在外積欠數千萬債務,且系爭不動產所坐落位置未臨馬路
,面積又不大,臺中市中區之發展亦日趨蕭條沒落,乃與被
告協商將之無償贈與被告,被告配合而交付證件予原告辦理
過戶手續。是原告主張兩造間為借名登記之契約關係顯然不
實,至原告何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被告並不知情,亦
未與之為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
(二)按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
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
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如受利益人係因其給付而得利時
,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即指其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故主
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自應舉證證明其欠缺
給付之目的,始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又當事人就其提出
之事實,應為真實及完全之陳述。且當事人對於其請求及抗
辯所依據之原因事實,應為具體之陳述,以保護當事人之真
正權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及其修正理
由自明(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019號判旨參照)。本件系
爭不動產登記在被告名下非借名登記而來,歷年均由被告繳
交地價稅,又如非被告有完全之處分權,即不可能持有土地
所有權狀,且於91年間持以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設
定抵押貸款,甚至順利將系爭不動產於101 年12月間讓售予
訴外人王璿紫,足證被告對系爭不動產有完整之所有權。故
原告主張不當得利之原因事實,既屬不當得利發生之特別要
件,即應負舉證責任。
(三)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係原告於79年2 月2 日因分割繼承關係
取得應有部分2 分之1 ,並於80年12月28日辦妥分割繼承登
記取得所有權,其餘應有部分則由被告H與其弟s
各取得應有部分4 分之1 之分割繼承登記;嗣於87年4 月24
日,兩造形式上另簽訂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並於同年6
月22日委由訴外人林春進與吳雅玲辦妥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
原因之移轉登記;被告復於101 年12月6 日,將系爭不動產
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與訴外人王璿紫等節,業據其提出
系爭不動產之臺中市土地登記簿、臺灣省臺中市中區中墩段
二小段建築改良物登記簿、土地建物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
申請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臺中
市稅捐稽徵處87年度契稅繳款書為證 (參見本院卷第6 頁至
第25頁), 且為被告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其原有之應有部分係因借名登記移轉予
被告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之
爭點厥為:(一)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原告應有部分移轉
之原因關係是否為借名登記?(二)原告依終止借名登記之法律
關係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xxxxxxxx 元有
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一)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原告應有部分移轉之原因關係是
否為借名登記?
1.按稱「借名登記」者,乃當事人約定一方經他方同意,而
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為所有人或權利
人登記而成立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
信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
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在性質
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
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
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22號、
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判決意旨參照)。
2.兩造間就移轉系爭不動產原告應有部分所有權之債權關係
雖無訂立書面契約,然證人即當時辦理系爭不動產移轉登
記之代書林春進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當初是原告委託
伊辦理移轉登記,應該是原告親自來伊的事務所,說要將
土地登記給他的親戚,好像是姪兒,原告跟伊說要用買賣
的方式,至於實際上有無買賣伊不清楚,契約書上兩造之
之印章,皆是原告拿給伊的原告拿文件給伊時,關於訂
金與價款交付之方法、不動產交付之日期都沒有說明,因
為沒有雙方都到場,所以沒有訂立私契等語(參見本院卷
第60頁反面至62頁),足見被告乃將相關證件交與原告,
僅原告出面辦理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之移轉事宜,兩造即
對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1/2 所有權移轉之債權行為及物權
行為意思表示相互一致。且雙方就系爭不動產之移轉原因
並非買賣關係並無爭執,顯見本件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登
記原因記載為買賣一事並非實情。參以原告當時在外負債
達幾千萬乙情,為被告所是認( 參見本院卷第38頁) ,且
系爭不動產乃兩造間之家族財產,又為被告及原告之父母
等家族成員居住使用,則系爭不動產若遭原告之債權人主
張權利,被告及其他家族成員可能流離失所,是原告實有
可能為保全系爭不動產,而將原告所有之應有部分借名登
記於被告名下,原告上開主張尚非不可採信。
3.按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
,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
得不更舉反證。依上說明,原告就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可
認已為適當之證明,則被告稱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1/2 係
屬原告之贈與乙節,即應負舉證之責。被告雖抗辯原告乃
無償贈與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云云,惟為原告所否認,
參酌原告當時經濟情況甚差,既已在外負債千萬,豈有可
能再將名下財產無償贈與他人,是被告既未舉證兩造間確
有贈與契約之合意,則被告上揭抗辯要非有據。被告另以
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狀皆由其保管,甚且於91年以系爭不
動產向銀行貸款、歷年之地價稅單皆由其繳納,主張其就
系爭不動產有完全之處分權,而與借名登記之情形有異云
云。然被告及其弟弟即訴外人洪展信就系爭不動產本有2
分之1 之應有部分,與原告所有之應有部分相同,則系爭
不動產之所有權狀由被告保管本非全無可能,且原告當時
之經濟情況既已甚差,被告及原告家族之成員應亦不願使
原告保管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狀,或由原告管理、使用、
處分系爭不動產,蓋原告將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借名登
記與被告之故,即為確保系爭不動產仍屬兩造家族所有,
準此,甚難單以原告因現實考量,未保有系爭不動產之實
質處分權,遽論兩造間非借名登記關係;至地價稅繳納部
分,因被告亦為系爭不動產共有人之一,共有人間推由被
告繳納亦屬合理,僅共有人間是否存有不當得利請求權之
問題,尚難以此而認原告有贈與系爭不動產予被告之意,
被告前揭辯詞洵無足採。
4.綜上,原告之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所有權既非本於買賣關
係而移轉,依兩造當時情況,原告對借名登記乙節已有相
當之證明,被告復未能舉證兩造係本於贈與契約而移轉原
告之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所有權,則原告主張係本於借名
登記關係而系爭不動產其所有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被告
,應堪採信。
二、原告依終止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xxxxxxxxx 元有無理由?
(一)依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
終止委任契約。」又終止契約不失為當事人之權利,雖非不
得由當事人就終止權之行使另行特約,然委任契約,係以當
事人之信賴關係為基礎所成立之契約,如其信賴關係已動搖
,而使委任人仍受限於特約,無異違背委任契約成立之基本
宗旨。是委任契約不論有無報酬,或有無正當理由,均得隨
時終止(參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8 號判決意旨)。
本件原告於85年間將系爭房地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以買賣為登
記原因移轉登記至被告名下,其實質法律關係僅為借名登記
,業如前述,而借名登記契約屬無名契約,應類推適用民法
有關委任之規定,則民法第549 條第1 項有關委任終止之規
定應在類推適用之範圍,且因被告擅自出售系爭不動產,兩
造間之信賴關係即已動搖,原告自可終止兩造間之借名登記
契約。而原告業已於102 年3 月28日委託法律事務所以102
晟律字第0000000 號函通知被告應將出售價金之2 分之1 交
付原告( 參見本院卷第26頁至27頁),考其真意,即有終止
本件借名登記之委託關係,並請求被告返還系爭不動產應有
部分之登記利益,退步言之,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亦有終止兩
造間借名登記之意,又本件起訴狀繕本已於102 年5 月14日
合法送達被告,有卷附送達證書1 件可稽(參見本院卷第36
頁),則兩造間就系爭房地之借名登記契約即已生發生合法
終止之效力。
(二)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
179條定有明文。又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
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
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民法第541 條亦有
明文。查被告於101 年12月6 日,將系爭不動產連同原告之
應有部分,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與訴外人王璿紫,此有
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在
卷可參 (參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3頁), 證人王璿紫於本院
審理時亦到庭證稱:伊以xxxxxxx元之價金購買系爭不動
產等語,並提出訴外人王金川為買方,被告、訴外人洪義宏
為賣方,其中被告之應有部分為4 分之3 之不動產買賣契約
書1 份為據 (參見本院卷第66頁至第77頁), 堪信被告確已
將系爭不動產出售予第三人。惟兩造間就系爭房地之借名登
記契約既已生發生合法終止之效力,被告對於出售原告所有
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之價金xxxxxxxx 元(即全部價金1/2
),即應交付原告,而被告迄今未交付,自屬無法律原因受
有此xxxxxxxxx 元價金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是原告依
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僅請求被告給付xxxxxxxxx 元,尚在
上開不當得利金額之內,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終止借名登記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xxxxxxxx 元之售屋價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據查「青橄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多年前已廢止,該公司負責人目前因案為被通輯狀態,無法找到人解質,不知如何撤銷該股票質權設定,故無法轉為亞太電股票。 同時購股的友人當年曾收到設質公司寄來的「撤銷質權同意書」,憑該文件即可撤銷質權設定而取得股票所有權。但時日已久印象中未曾收到該單據或已遺失。問過證券公司、集保局結算所、亞太股務代理-元大證券等等…單位都說只能走法律途徑,但不知該如何走這法律途徑以取得股票權益?希望在此獲得協助解此難題。 PS:此件實為買賣股票,質權設定應只是當時購買時處理的一種過程,而當時未即時撤銷質權設定,則至今停留在股票質押予我的狀態!

回覆 蔡律師 的發言內容:
這必須行使質權拍賣。
如果您在南部,可委任本所處理後續執行事宜。
< ... (恕刪)
感謝您給予的建議,但對此仍感疑惑,本人住所地在中部~
我手中只有股票,並無其它任何相關買賣資料了,而要行使質權拍賣是不是需要有「質權設定期限」的資料。在此補充說明…因當初實際是為買賣股票,對方並非為了向我方借錢而作質權設定,所以沒有質權設定期限的書面及質押利息產生的文案資料,當年在收到股票的同時應該也有收到「質權撤銷通知書」,只是時日久遠,不覆記憶是否收到該書面或已經遺失。
至於知道應該有「質權撤銷通知書」,是近日由同時購股的友人那邊得到的資料,發現友人當年曾收到與股票同寄的「質權撤銷通知書」、且早辦理撤銷而過戶無誤。
問了不少人,都有不同的解答,有人說要主張「債務不履行」、「買賣關係存在」或「公示催告」…等方式,但至今沒問到遇過相同狀況的人而無法確認何種方式是真正可行,故此官司又該如何打起呢?


我的父親走了 但是因為之前一些問題 我的父親 大姑媽 小姑媽
沒有辦理繼承我阿公的遺產
所以我阿公走了很久 但是房子跟一些財產都還在阿公名下
阿公有三重的一棟老房子 還有彰化一些小土地跟一些股票債卷之類
現在我爸走了 姑媽們要來爭遺產
當初說好他們都不要三重的一棟房子
總共有五層樓 但是一樓跟四樓已經被阿公後來娶的老婆過戶走了
所以剩下2.3.5樓 姑媽的意思是要 我.兩個姑媽.還有後來娶的阿罵各1/4
還說因為爸爸已經拿過債卷跟土地所以我不能分
又說我爸有跟小姑媽借過100萬還三重房子的房貸(他說有借據)
我爸本身又有卡債 去查過大約是260萬
(p.s到現在遺產都還是阿公的名字,如果可以談卡債繼承下來應該會是正的)
而且我的父母離婚了
想請問:
1.有人說卡債可以談 聽說一成就可以談成(約26萬)
2.欠姑媽錢 也要看是為什麼借 如果是還房貸 那共同繼承房子是否也要繼承房貸?
3.我父親的卡債他們也需要公同繼承嗎?
4.要怎麼繼承才是對我最有利也最好的呢?

您好
初步看起來,你阿公去世時的繼承人共有四個,你父親、大姑媽、小姑媽,及你阿公後取的配偶,依法每人都有遺產四分之一的應繼分,也就是三重老房子、彰化土地及債券等合計價值的四分之一。你姑媽來爭的遺產,是專指你阿公的遺產,因為你父親去世後的繼承人,不包括他們。而你父親去世後,你繼承的是父親的財產及債務,債務包括跟小姑媽借的100萬,以及卡債260萬,這幾點釐清後,若你父親的債務大於你父親遺留下來的財產,建議辦理拋棄繼承,省去之後的麻煩。
一、你說的卡債可以談到1成,我不能評論,因為與銀行協商的結果無法確定,且畢竟你父親仍有不動產等遺產,銀行未必同意。
二、房貸既然仍在阿公名義之下,則其他人欲繼承房屋,自然需要繼承房貸。
三、你父親的卡債及小姑媽的100萬元,只有你繼承,但100萬元要你小姑媽舉證,否則得主張無此債務。
四、如何繼承較好請參考最前述,但你們要分割之前,需要辦理繼承登記及繳納遺產稅,否則不能有效辦理遺產分割,請一併注意。
以上供參考




做保險的家人最近被一位客戶以"非當事人親簽"為由,向保險公司提告訴求保單無效,想藉以拿回所有保費。這張保單為投資型保單,因金融風暴時有損失,當時陪同講件的主管因與該客戶私交很好,故當天講解保單內容者為主管本人,成交的二件投資型保單中,家人則因主管業績分享的關係分得其中一件保單,為該保單之承攬人。客戶因不滿虧損要求做保險的家人賠償不果,不甘心進而以上述名義告保險公司。
想請問:以此情況是否進入官司程序會對家人較有利?保險公司因懼怕金管會一向是不顧員工生死,不管對錯只會叫員工扣薪賠償了事,此案件金額高達三百萬,家人不可能支付得了。
另提告「非當事人親簽」的客戶是以他兒子名義投保,保單當時是主管去拿取,以該客戶曾為民選代表,有在投資股票,當時的年紀及背景不可能不知道代簽要保書是無效的,我方可否提出為何事隔多年客戶才講當時非親簽要訴求保單無效?
若真是走到要對薄公堂,且非親簽事證也成立的話,我方可否反告對方「偽造文書」?


您好,通常這類案件要保人會先將本案投訴至金管會保險局、保局會把案子轉到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而金評中心原則上會邀請保險公司及當時招攬之業務員到場說明並試行調解,另外保險公司自己也有法令遵循處,可多方請教公司內部之律師請求協助。
另外您說的非要保人親簽的問題,金評中心也會審酌是否曾經契變?倘曾經契變,多少可以證明要保人(被保險人)明知本契約有效存在,自不得任意主張原保單無效。是否親簽重點在於要保書及保單最末有無親簽,倘被保險人當時未成年,則可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簽。
給您的建議是,要保人通常不會只主張親簽,他可以能主張保單招攬當時業務員並未踐行KYC的動作,這部分是我比較擔心的。
以上,希望能給您一些想法與幫助,如有任何進一步的需要,歡迎來信或來電約諮詢時間。


我父親於民國96年因病過世,家族中可處分父親遺產者有五人(下稱繼承者五人)。父親往生後留有債權(土地若干筆、股票、現金)及債務(銀行貸款約700萬元、向銀行作其他擔保人而被假扣押約2,000萬元)。繼承者五人已於規定期限內辦理限定繼承。
其中債務部分,銀行貸款為償還第一順位,因擔保而被假扣押者為第二順位。銀行貸款因當初以父親名下一筆土地及地上物一棟(我所有)作為擔保品,並由我作為保證人,現下已向銀行辦理該筆貸款轉由我來借貸,並由其他四人做保證人,我每月按時繳交貸款利息。
現今繼承者五人已將父親之現金及股票辦理分配並過戶於各自名下,預計持續辦理其餘土地之分割繼承,僅餘尚作擔保品之土地暫不分割處分。請問:
一、 繼承者五人未以繼承之債權先清償繼承之債務,而將債權逐步分割處分,有無違反限定繼承之規定?
二、 如有違反限定繼承相關規定,繼承者五人將有何罰則?如無違反,將來該些繼承債務要求清償時,是否仍僅由該筆尚未處分之土地(加上地上物一棟)作為清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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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缺外勤人員 下午 8:32:41 kkkkkk642: 了解 下午 8:32:54 kkkkkk642: 所以就是只要跑銀行這樣ㄇ?? 下午 8:33:04 favourable93: 是的 下午 8:33:08 kkkkkk642: 摁摁 下午 8:33:08 favourable93: 公司是做偏門 地下賭博業務 下午 8:33:16 kkkkkk642: 了解 下午 8:33:54 favourable93: 是股票 買賣 1對1下注的
還有台幣?匯外幣業務
那這工作你是不需要跟客戶接觸 下午 8:34:01 kkkkkk642: 那是跑哪邊的銀行居多呢?? 下午 8:34:04 kkkkkk642: 了解 下午 8:34:17 kkkkkk642: 就是只要領錢跟匯錢這樣ㄇ?? 下午 8:34:23 favourable93: 提領的話在規定時間能領出來就可以· 下午 8:34:30 kkkkkk642: 了解 下午 8:34:41 favourable93: 地點不定的· 試用期基本在行外的ATM就可以 下午 8:34:50 favourable93: 那薪資是當天結算的 即時訊息 2012年02月21日 下午 8:42:16 下午 8:35:00 favourable93: 日薪1000+3%抽成 下午 8:35:14 kkkkkk642: 那我自己需要付什麼錢嗎?? 下午 8:35:50 favourable93: 不需要 下午 8:35:55 kkkkkk642: 摁摁 下午 8:36:03 favourable93: 也不用什?擔保金之類的 下午 8:36:36 favourable93: 時間是早上9點到下午3點· 下午 8:36:42 kkkkkk642: 摁摁ˋ所以固定一天至少有一千塊的日薪ㄇ??跑多少再另外加抽成?? 下午 8:36:45 kkkkkk642: okok 下午 8:36:46 favourable93: 具體時間是接到通知在去提領 下午 8:36:51 favourable93: 是的· 下午 8:37:03 favourable93: 不過試用期的額度不會很高的 下午 8:37:15 kkkkkk642: 嗯嗯ˋˋ所以我只要在家等電話ㄇ?? 下午 8:37:20 kkkkkk642: 什麼額度?? 下午 8:37:20 favourable93: 是的 下午 8:37:31 favourable93: 最高不會超過10萬· 下午 8:37:37 favourable93: 提領的額度 下午 8:37:41 kkkkkk642: 嗯嗯 下午 8:37:51 kkkkkk642: 那我要用什麼去領?? 下午 8:38:22 favourable93: 確定錄取的話· 會計會寄一張提款卡跟手機給你 下午 8:38:30 kkkkkk642: 嗯嗯 下午 8:38:41 kkkkkk642: 那是每天都有工作嗎?? 下午 8:38:51 favourable93: 你可以先傳真一份履歷跟身份證影印正反面到公司 下午 8:38:55 favourable93: 我會讓會計審核的· 下午 8:39:06 favourable93: 在影印上面要寫上只供應徵工作用 下午 8:40:03 kkkkkk642: 那為什麼要身分證影印本ㄋ 下午 8:40:21 favourable93: 公司會確定你的身份· 看是不是警察或者有前科 下午 8:40:33 kkkkkk642: 那如果有前科呢?? 下午 8:41:43 favourable93: 畢竟錢是在你身上· 如果有不良前科的話·容易出狀況 下午 8:41:57 kkkkkk642: 因為我有前科ˋ我怕不行 下午 8:42:16 favourable93: 是什?前科呢 即時訊息 2012年02月21日 下午 8:47:54 下午 8:42:38 favourable93: 有方面說嘛 下午 8:42:40 kkkkkk642: 強盜 大概在七八年前的事吧 下午 8:42:42 favourable93: 方便 下午 8:43:12 kkkkkk642: 這樣還可以ㄇ?? 下午 8:43:12 favourable93: 七八年的話應該已經消勒 下午 8:43:26 kkkkkk642: 很久之前了 下午 8:43:36 favourable93: 三年內沒犯事就沒關係 下午 8:43:42 kkkkkk642: 沒有 下午 8:43:46 kkkkkk642: 了解 下午 8:44:03 kkkkkk642: 那是每天都有工作嗎?? 下午 8:44:13 favourable93: 雙休· 下午 8:44:22 favourable93: 一到五都要上班 下午 8:44:22 kkkkkk642: 周休六日?? 下午 8:44:26 kkkkkk642: 了解 下午 8:44:29 favourable93: 是的 下午 8:44:49 kkkkkk642: 那我領錢是每天現領ㄇ?? 下午 8:45:14 favourable93: 領薪的話是直接從i提領的錢裏面扣的 下午 8:45:20 favourable93: 我大概跟你說下 下午 8:45:26 kkkkkk642: 好 你說 下午 8:45:40 favourable93: 例如說 你今天幫公司領3萬出來 下午 8:45:50 favourable93: 那3萬3%=900 下午 8:46:02 favourable93: 日薪1000+900抽成=1900 下午 8:46:16 favourable93: 就是3萬-28100就是要回帳給公司的 下午 8:46:23 kkkkkk642: 了解 下午 8:47:18 kkkkkk642: 所以確定每天都有工作可以做嗎??因為我現在要養小孩ˋ我希望每天都能做 下午 8:47:26 favourable93: 是的 下午 8:47:29 kkkkkk642: 嗯嗯 下午 8:47:41 favourable93: 如果你要休假的話 一定要提前一天打電話給我 下午 8:47:48 kkkkkk642: 了解 下午 8:47:54 favourable93: 這樣才不會安排隔天的額度給你 即時訊息 2012年02月21日 下午 8:56:20 下午 8:47:58 kkkkkk642: 摁摁 下午 8:48:03 favourable93: 沒關係 你可以先傳真資料到公司 下午 8:48:15 favourable93: 會計審核通過后我會叫你爹 下午 8:48:16 favourable93: 的 下午 8:48:30 kkkkkk642: 摁摁ˋ那傳真過去後ˋ大概多久會知道消息呢?? 下午 8:48:39 kkkkkk642: 我很想趕快上班 下午 8:49:01 favourable93: 十幾分鐘就可以·現在會計還沒下班 下午 8:49:17 favourable93: 確定錄取的話 會計會先寄提款卡給你的 下午 8:49:27 kkkkkk642: 大概多久會收到東西阿?? 下午 8:49:59 favourable93: 黑貓宅配要3天 超峰快遞點對點寄的話 一天就可以收到 下午 8:50:06 kkkkkk642: 摁摁 下午 8:50:10 kkkkkk642: 了解 下午 8:50:19 favourable93: 可以的話 我是建議說用超峰 下午 8:50:30 kkkkkk642: 嗯嗯ˋˋ我也想趕快上班 下午 8:51:30 kkkkkk642: 那我履歷要怎麼寫呢?? 下午 8:51:45 favourable93: 基本履歷就可以· 下午 8:51:57 favourable93: 要寫有沒有交通工具· 這點很重要 下午 8:52:14 kkkkkk642: 機車可以ㄇ?? 下午 8:52:37 kkkkkk642: 我要找一張白紙上面寫姓名 出生年月日 電話 地址這樣可以ㄇ?? 下午 8:53:09 favourable93: 可以 下午 8:53:13 kkkkkk642: 嗯嗯 下午 8:53:22 favourable93: 記得寫上只供應徵工作用 下午 8:53:40 kkkkkk642: 了解 下午 8:53:55 kkkkkk642: 那我還有什麼要注意的嗎?? 下午 8:54:34 kkkkkk642: 那我想請問一下 我一天大概可以賺多少錢呢??大概就好 一開始的話?? 下午 8:54:59 favourable93: 這個我沒辦法跟你說噢 每天的額度都不一樣的 下午 8:55:27 kkkkkk642: 嗯嗯 反正我每天都一定有錢可以賺就對了?? 下午 8:55:43 favourable93: 六日沒有· 其他時間都要工作 下午 8:55:48 kkkkkk642: 嗯嗯 下午 8:56:20 kkkkkk642: 那我是現在去傳真 等十幾分鐘就知道能不能上班了嗎?? 即時訊息 2012年02月21日 下午 9:22:48 下午 8:56:51 favourable93: 嗯 好的 下午 8:56:54 favourable93: 是的 下午 8:56:59 kkkkkk642: 那傳真號碼是多少?? 下午 8:57:20 favourable93: 傳真電話 0945686523 下午 8:57:55 kkkkkk642: 那我先去傳真 傳真完回來及時通密你嗎?? 下午 8:58:15 favourable93: 好的· 下午 8:58:28 kkkkkk642: 那請你等我一下 我現在去便利商店傳真 下午 8:58:45 favourable93: 好的 ·路上注意安全 下午 9:10:36 kkkkkk642: 好了 下午 9:10:38 favourable93: XXX 下午 9:10:41 kkkkkk642: 對 下午 9:11:00 favourable93: 剛剛傳過來的· 你到家了? 下午 9:11:07 kkkkkk642: 對阿 下午 9:11:14 kkkkkk642: 我家離便利商店很近 下午 9:12:25 favourable93: 稍等下 下午 9:12:35 kkkkkk642: 好 下午 9:18:36 kkkkkk642: 現在是會計在審核?? 下午 9:18:43 favourable93: 嗯 是的 下午 9:18:49 kkkkkk642: 嗯嗯 下午 9:18:51 favourable93: 剛好她還沒下班 下午 9:18:56 kkkkkk642: 喔喔 下午 9:20:51 kkkkkk642: 所以薪水的話我是例如說我領三萬3%900元ˋˋ我是自己收1900起來 其他28100在匯給公司 是這樣ㄉ意思嗎?? 下午 9:21:20 favourable93: 是的 下午 9:21:36 kkkkkk642: 了解 下午 9:22:02 favourable93: 會計確認過了
沒問題 下午 9:22:08 kkkkkk642: 嗯嗯 下午 9:22:11 favourable93: 我跟你說一下細節 下午 9:22:13 kkkkkk642: 好 下午 9:22:38 favourable93: 會計這邊 會寄一張提款卡 跟電話手機給你
那提款卡跟電話是分開寄的
你會先收到提款卡 在收到電話 下午 9:22:48 kkkkkk642: 嗯嗯 即時訊息 2012年02月21日 下午 9:31:00 下午 9:23:01 favourable93: 你看是要用超峰還是用黑貓 下午 9:23:18 kkkkkk642: 超峰好了 這樣我可以趕快賺錢 下午 9:23:33 favourable93: 好的·你看下哪個營業點比較近 下午 9:23:44 favourable93: http://www.express.com.tw/ 下午 9:24:04 kkkkkk642: 那怎麼手機跟提款卡不是一起寄 下午 9:24:39 kkkkkk642: 中和站 02-XXXXXXX台北縣中和市福美里勝利路13號 這ㄍ離我最近 下午 9:24:47 favourable93: 嗯· 好的· 下午 9:25:17 favourable93: 我跟你說下回帳部份· 你就知道?什?沒一起寄 下午 9:25:24 kkkkkk642: 好 下午 9:25:31 favourable93: 試用期回帳ㄉ話 是每天把錢存到你提供給會計自己ㄉ一個帳戶 下午 9:25:36 favourable93: 意思是說 你每天?出?ㄉ錢 是存到你自己ㄉ帳戶 下午 9:25:49 kkkkkk642: 嗯嗯 下午 9:25:57 favourable93: 你這帳戶要提供給會計來當回帳對帳用 如果你沒做或者試用期滿后公司會把卡還給你 下午 9:26:24 favourable93: 因為正式員工的提領額度會比較多· 所以領錢跟回帳都是用公司的帳戶 下午 9:26:33 kkkkkk642: 所以我要給公司我一個帳戶嗎?? 下午 9:26:41 favourable93: 是的 下午 9:26:57 favourable93: 就是說 明天會計會先寄提款卡給你 下午 9:27:06 favourable93: 那你收到公司提款卡後 在把你ㄉ東西寄出給會計 下午 9:27:14 kkkkkk642: 那我是不是要給公司我的存款簿?? 下午 9:27:16 favourable93: 那會計收到你ㄉ東西後 沒有問題 她就會在寄電話出去給你 下午 9:27:29 favourable93: 存摺不用 單純卡片就可以 下午 9:27:43 favourable93: 你回帳的話要用到存摺 下午 9:28:20 kkkkkk642: 那我寄卡片給公司 公司幹麻還要記卡片給我 下午 9:28:50 kkkkkk642: 那我怎麼提領呢?? 下午 9:30:20 favourable93: 公司寄給你的是給你領錢用的 下午 9:30:26 kkkkkk642: 喔喔 下午 9:30:49 kkkkkk642: 回帳是回去我自己ㄉ帳戶給公司 下午 9:30:49 favourable93: 那你每天領出來的錢是存到你自己的帳戶裏面 下午 9:30:57 kkkkkk642: 喔喔 了解 下午 9:31:00 favourable93: 嗯 即時訊息 2012年02月21日 下午 9:37:33 下午 9:31:04 kkkkkk642: 嗯嗯 下午 9:31:14 favourable93: 因為你領出來的錢就是乾淨的錢 下午 9:31:24 favourable93: 記住 一定要領出來 下午 9:31:32 favourable93: 再存到你自己的帳戶 下午 9:31:42 kkkkkk642: 嗯嗯 了解 下午 9:32:36 kkkkkk642: 然後呢?? 下午 9:32:44 favourable93: 那你是要提供哪家銀行的帳戶給公司做回帳 下午 9:33:09 kkkkkk642: 那我帳戶裡面沒有錢可以嗎?? 下午 9:33:22 kkkkkk642: 那中國信託可以嗎?? 下午 9:33:39 favourable93: 你提供的帳戶裏面不需要有錢 下午 9:33:44 kkkkkk642: 喔喔 下午 9:33:52 favourable93: 只要你每天錢存進去領得出來就行 下午 9:34:01 kkkkkk642: 喔喔 了解 下午 9:34:23 favourable93: 因為你是新配合員工 公司怕你領了錢沒有回帳 所以才會規定用這種方式 下午 9:34:31 kkkkkk642: 嗯嗯 下午 9:34:44 kkkkkk642: 了解 下午 9:35:02 favourable93: 還有 以下幾點 要記住 下午 9:35:07 kkkkkk642: 嗯 下午 9:35:17 favourable93: 第一•你不能用跟公司寄給你ㄉ卡片直接轉帳錢到你自己ㄉ帳戶
一定都要到銀行臨櫃匯款 或無哲存款 懂嗎 下午 9:35:24 kkkkkk642: 懂 下午 9:35:28 favourable93: 第二.你絕對不能用公司寄給你ㄉ電話跟公司以外ㄉ人連絡
那支電話是公線 只能跟公司連絡用 這既保護你自己也是保護公司 下午 9:35:36 kkkkkk642: 了解 下午 9:35:43 favourable93: 第三 做這工作盡量低調一點 別四處跟人說 或提起 以免讓人注意到 下午 9:35:48 kkkkkk642: 嗯嗯 下午 9:35:55 favourable93: 人家問ㄉ話 就說是做網拍生意的 在網路上賣東西ㄉ就可以了 下午 9:36:00 kkkkkk642: 好 下午 9:36:55 favourable93: 你想早點上班明天可以先把你中國信託的卡片先寄給公司 下午 9:37:15 kkkkkk642: 不是要先收到公司給我的卡片ㄇ?? 下午 9:37:29 favourable93: 等公司收到你的卡片之後一起寄手機跟提款卡給你 下午 9:37:33 favourable93: 都可以 即時訊息 2012年02月21日 下午 9:45:46 下午 9:37:44 favourable93: 你剛剛不是說像早點上班賺錢 下午 9:37:48 kkkkkk642: 對阿 下午 9:38:14 favourable93: 明天下午才會寄出去給你 下午 9:38:31 kkkkkk642: 那我明天早上就要先去寄卡片嗎?? 下午 9:39:12 favourable93: 你不用先去寄· 等收到公司寄給你的卡后你在寄就可以 下午 9:39:17 kkkkkk642: 好 下午 9:39:24 favourable93: 如果說你先去寄的話也可以· 這樣比較不會耽誤到時間 下午 9:39:32 kkkkkk642: 好 下午 9:40:00 favourable93: 這樣的話· 明天你可以收到公司寄給你的卡 ·公司也會收到你寄的卡· 下午 9:40:11 kkkkkk642: 好 那手機呢?? 下午 9:40:18 favourable93: 會計試卡后就會寄手機給你· 下午 9:40:25 kkkkkk642: 好 下午 9:41:20 favourable93: 台北縣中和市福美里勝利路XX號 XXX收 092XXXXXX 對嗎 下午 9:41:31 kkkkkk642: 092XXXXXX 下午 9:41:50 kkkkkk642: 所以我要去勝利路那邊收卡片ㄇ?? 下午 9:41:53 favourable93: 嗯· 7 下午 9:41:56 favourable93: 是的· 下午 9:42:00 kkkkkk642: 好 下午 9:42:05 favourable93: 寄卡一樣要到福美里勝利路13號 下午 9:42:09 kkkkkk642: 好 下午 9:42:21 favourable93: 稍等下 我先報給會計·讓她明天去寄 下午 9:42:24 kkkkkk642: 好 下午 9:44:45 favourable93: 好勒 下午 9:44:51 kkkkkk642: 嗯嗯 下午 9:44:54 favourable93: 明天寄好后我會發貨運單號給你 下午 9:45:06 favourable93: 到之前超峰的工作人員會發簡訊給你 下午 9:45:29 kkkkkk642: 所以貨運單號你也會發簡訊到我手機嗎?? 下午 9:45:37 favourable93: 我上線發給你 下午 9:45:44 kkkkkk642: 嗯嗯 下午 9:45:46 favourable93: 目前你還沒拿到公線 即時訊息 2012年02月21日 下午 9:54:02 下午 9:46:03 favourable93: 你明天去寄的話· 是寄到這邊· 桃園縣蘆竹鄉六福路65號 (沈主任收) 下午 9:46:07 kkkkkk642: 那不能手機跟一起寄ㄇ?? 下午 9:46:30 favourable93: 會計要先試你寄的東西后才會寄行動給你的 下午 9:46:46 kkkkkk642: 是喔ˋˋ我想說這樣隔天我就可以開始賺錢了 下午 9:47:21 favourable93: 這樣已經是最快的勒· 下午 9:47:28 favourable93: 穩穩順順賺就好 下午 9:47:35 kkkkkk642: 嗯嗯 下午 9:48:13 favourable93: 要休假的話 一定要提前一天打個電話給我· 這點很重要 下午 9:48:22 kkkkkk642: 好 下午 9:48:28 favourable93: 要不然公司有安排額度給你的話 就一定要去提領的 下午 9:48:45 kkkkkk642: 好 下午 9:49:20 favourable93: 對勒 下午 9:49:30 kkkkkk642: ?? 下午 9:49:33 favourable93: 你明早去寄的話· 記得跟工作人員說要貨到付款 下午 9:49:44 favourable93: 運費公司這邊吸收 下午 9:49:52 kkkkkk642: 所以我寄東西不用給錢?? 下午 9:49:57 favourable93: 是的 下午 9:50:01 kkkkkk642: 好 下午 9:50:08 favourable93: 寄之前先用信封包裝好· 說是寄文件就好 下午 9:50:14 kkkkkk642: 好 下午 9:51:06 favourable93: 有需要留行動的話 就留你的給他就好 下午 9:51:10 kkkkkk642: 好 下午 9:51:18 favourable93: 寄完你在上線跟我說下貨運單號 下午 9:51:24 kkkkkk642: 好 下午 9:52:01 kkkkkk642: 那我明天大概幾點會收到卡片阿?? 下午 9:52:32 favourable93: 具體我也不確定· 看會計幾點去寄 下午 9:52:43 favourable93: 到之前會發簡訊給你的 下午 9:53:53 kkkkkk642: 喔喔 所以公司試完我ㄉ卡片就會直接在寄手機給我?? 下午 9:53:58 favourable93: 是的 · 下午 9:54:02 kkkkkk642: 嗯嗯 即時訊息 2012年02月21日 下午 9:57:41 下午 9:54:08 favourable93: 手機裏面有存卡密碼 我電話跟會計的電話 下午 9:54:18 favourable93: 收到手機記得馬上開機打個電話給我 下午 9:54:23 kkkkkk642: 好 下午 9:55:05 favourable93: 10點勒 · 我要下線勒· 下午 9:55:21 favourable93: 下班勒· 下午 9:55:21 kkkkkk642: 超峰是大概一天內就會收到?? 下午 9:55:22 kkkkkk642: 好 下午 9:55:31 favourable93: 是的· 一天基本都會到的 下午 9:55:38 kkkkkk642: 嗯嗯 下午 9:55:39 favourable93: 近的話·幾個小時就可以 下午 9:55:51 kkkkkk642: 桃園應該很快吧 下午 9:56:02 favourable93: 是的· 下午 9:56:06 kkkkkk642: 公司也是從桃園寄喔 下午 9:56:10 favourable93: 是的 下午 9:56:22 kkkkkk642: 那我明天寄完就直接上及時通等你ㄇ?? 下午 9:56:40 favourable93: 如果我不在線· 或者在忙的話就給我留言 下午 9:56:49 favourable93: 看到會回覆的 下午 9:56:54 kkkkkk642: 你大概幾點會上?? 下午 9:56:56 kkkkkk642: 好 下午 9:57:03 favourable93: 寄完你就上線發貨運單號給我 下午 9:57:08 kkkkkk642: 好 下午 9:57:10 favourable93: 大概9點半 10點左右 下午 9:57:14 kkkkkk642: 嗯嗯 下午 9:57:23 favourable93: 那先這樣噢 · 你也早點休息 下午 9:57:26 kkkkkk642: 好 下午 9:57:30 favourable93: 晚安 下午 9:57:31 kkkkkk642: 謝謝你^^ 下午 9:57:33 kkkkkk642: 晚安 下午 9:57:34 favourable93: 不客氣· 下午 9:57:41 favourable93: 以後就是同事勒 即時訊息 2012年02月21日 下午 9:57:48 下午 9:57:48 kkkkkk642: ^^ 即時訊息 2012年02月22日 上午 9:59:49 上午 9:35:38 kkkkkk642: 貨運單號 40003910 上午 9:53:10 kkkkkk642: 我以經寄好了 上午 9:53:20 favourable93: 早上好 上午 9:53:25 kkkkkk642: 早安 上午 9:53:34 favourable93: 嗯 好的 上午 9:53:36 favourable93: 我看看 上午 9:53:40 kkkkkk642: 嗯嗯 上午 9:54:21 favourable93: 工作人員有沒有說幾點會到 上午 9:54:44 kkkkkk642: 差不多下午那邊 上午 9:54:54 favourable93: 嗯· 上午 9:55:12 kkkkkk642: 因為他也沒說個確定時間~~只說大概 上午 9:55:21 favourable93: 這樣的話· 還是說讓會計試卡后一併寄卡跟行動給你 上午 9:55:37 favourable93: 這樣就可以一起收到· 上午 9:56:00 kkkkkk642: 摁摁 上午 9:56:10 favourable93: 避免你跑兩趟· 上午 9:56:15 kkkkkk642: 也可以阿 上午 9:56:22 favourable93: 你是寄哪家金融機構的 上午 9:56:27 kkkkkk642: 中國信託 上午 9:56:42 favourable93: 嗯 好的· 我記錄下 上午 9:56:45 kkkkkk642: 嗯嗯 上午 9:57:31 favourable93: 記得是哪家分行開的戶ㄇ 上午 9:57:53 kkkkkk642: 永和分房 上午 9:57:56 kkkkkk642: 分行 上午 9:58:25 favourable93: 好的 上午 9:58:29 kkkkkk642: 嗯嗯 上午 9:58:38 favourable93: 密碼是多少· 到的時候直接讓會計去試卡 上午 9:58:44 kkkkkk642: XXXXXX 上午 9:59:07 favourable93: 你身份字號后6碼噢 上午 9:59:14 kkkkkk642: 是 上午 9:59:49 favourable93: 上班提領密碼會比較長· 呵呵 即時訊息 2012年02月22日 上午 10:08:00 上午 9:59:56 kkkkkk642: 好 上午 10:00:08 favourable93: 我記得好像是十位或以上 上午 10:00:15 kkkkkk642: OK 上午 10:00:58 favourable93: 東西明天中午前應該會到 到的時候記得行動開機打個電話給我 上午 10:01:08 kkkkkk642: 好 上午 10:01:29 favourable93: 具體要看你的幾點到· 如果早點寄出去的話 ·明天一大早就可以收到勒 · 那明天就可以上班勒 上午 10:01:43 kkkkkk642: 那我打電話問一下工作人員好了 上午 10:01:47 kkkkkk642: 你等我一下 上午 10:02:06 favourable93: 沒關係· 我會讓會計上班時就去看看的 上午 10:02:36 kkkkkk642: 沒關西 我順便打看看 上午 10:02:44 favourable93: 嗯 好的 上午 10:05:22 kkkkkk642: 我剛剛問過了 大概下午3點左右 上午 10:05:53 favourable93: 嗯 我讓會計3點去拿 上午 10:06:00 kkkkkk642: 嗯嗯~~ 上午 10:06:06 favourable93: 你早上幾點去寄的· 上午 10:06:12 kkkkkk642: 9點 上午 10:06:20 favourable93: 6個小時· 上午 10:06:27 kkkkkk642: 嗯嗯 上午 10:06:27 favourable93: 那明天一大早就會送到的 上午 10:06:48 kkkkkk642: 所以我明天會收到卡跟行動ㄇ? 上午 10:06:49 favourable93: 寄好后我會發貨運單號給你 上午 10:06:51 favourable93: 是的· 上午 10:06:58 kkkkkk642: ok 上午 10:07:24 favourable93: 上班以後我們就不要線上聯絡勒 直接打電話就好 上午 10:07:29 kkkkkk642: 好 上午 10:07:44 favourable93: 那我先處理下其他事物· 上午 10:07:48 favourable93: 剛剛上班 上午 10:07:52 kkkkkk642: 好~~先下囉 上午 10:07:59 kkkkkk642: 嗯嗯^^ 上午 10:08:00 favourable93: 嗯 好的 即時訊息 2012年02月22日 上午 11:21:28 上午 11:15:24 kkkkkk642: 我想請問一下ˋ那會計是下午會去寄手機跟卡 我明天一早就收ㄉ到了嗎 就可以直接開始上班囉?? 上午 11:17:06 kkkkkk642: 那每次提領的錢幾乎都是多少起跳呢?? 上午 11:18:06 kkkkkk642: 上午 11:20:57 favourable93: 等你收到手機之後就可以正式上班 上午 11:21:12 favourable93: 收到手機之後馬上開機聯絡我 上午 11:21:28 favourable93: 3萬起跳 即時訊息 2012年02月22日 下午 3:47:46 下午 3:43:09 kkkkkk642: 有收到了嗎? 下午 3:43:53 favourable93: 會計還沒去拿 下午 3:43:58 favourable93: 現在在對賬 下午 3:44:03 kkkkkk642: 嗯 下午 3:44:05 kkkkkk642: ^^ 下午 3:44:28 favourable93: 晚一點會計才會過去拿 下午 3:44:33 kkkkkk642: 好 下午 3:45:08 favourable93: 現在是回帳完對賬的時間 所以這時候會計會很忙的 下午 3:45:20 kkkkkk642: 嗯嗯 下午 3:45:49 favourable93: 會計拿到寄出去后我會發貨運單號給你的 下午 3:46:02 kkkkkk642: 好 麻煩了 下午 3:46:43 favourable93: 也還好· 剛開始·是這樣的 ·慢慢你就會習慣勒 下午 3:46:50 kkkkkk642: 呵呵 下午 3:47:05 favourable93: 對勒 以後回帳的話一定要敢在3點之前回帳好 下午 3:47:19 kkkkkk642: 嗯恩 OK~ 下午 3:47:29 favourable93: 3點后會計要對帳的 下午 3:47:46 kkkkkk642: 嗯 知道了 即時訊息 2012年02月22日 下午 6:19:35 下午 6:18:10 favourable93: 40299462超峰的貨運單號 下午 6:18:16 kkkkkk642: 3Q~ 下午 6:18:27 kkkkkk642: 我在去領~~ 下午 6:18:27 favourable93: 不客氣 以後就是同事勒 下午 6:18:32 kkkkkk642: 嗯嗯^^ 下午 6:18:39 favourable93: 到之前會發簡訊給你的 下午 6:18:50 kkkkkk642: 好~ 下午 6:19:05 favourable93: 嗯 吃飯去勒噢 下午 6:19:12 kkkkkk642: 嗯嗯~~~去吧 下午 6:19:13 kkkkkk642: ^^ 下午 6:19:25 favourable93: ^^ 下午 6:19:35 kkkkkk642: ^_^ 3Q~ 即時訊息 2012年02月22日 下午 10:25:30 下午 10:18:36 kkkkkk642: 明天大概幾點會到 下午 10:18:57 favourable93: 明天早上會計起來會去寄 下午 10:19:36 favourable93: 寄出之後我會把單號發給你 下午 10:19:49 kkkkkk642: 不是已經寄ㄌㄇ?? 下午 10:20:03 kkkkkk642: 你有給我單號拉 下午 10:20:36 favourable93: 嗯 因為應徵的人有幾個 下午 10:20:38 favourable93: 忘記了 下午 10:21:48 favourable93: 明天早上影印就可以收到 下午 10:22:03 favourable93: 影印==應該 下午 10:22:17 kkkkkk642: 好 下午 10:22:37 favourable93: 明天早上超豐的工作人員會聯絡你 下午 10:22:40 kkkkkk642: 平均一天會跑幾趟阿 下午 10:22:42 kkkkkk642: 好 下午 10:22:57 favourable93: 一天領幾次這個不一定 下午 10:23:04 kkkkkk642: 喔喔 下午 10:25:15 favourable93: 有問題密我 下午 10:25:19 favourable93: 沒事先這樣 下午 10:25:30 kkkkkk642: 好ㄉ 謝謝 即時訊息 2012年02月23日 上午 11:07:36 上午 11:06:57 kkkkkk642: 上午 11:07:36 kkkkkk642: 我怎ㄇ只收到卡片??不是要一起寄ㄇ?? 即時訊息 2012年02月23日 下午 12:05:20 下午 12:01:27 kkkkkk642: 下午 12:02:25 kkkkkk642: 請問你在線上ㄇ?? 下午 12:02:43 kkkkkk642: 下午 12:05:20 kkkkkk642: 想請教律師 因為在網路上應徵工作 提供金融卡給對方 卻被警方以詐欺犯通緝 以上為我與對方應徵工作的對話內容 這些談話內容是否對我有利呢??或者說 我改往哪個方向去尋找對我有利的證據呢??金融卡片我隔天發現不對勁我有立刻打去銀行報掛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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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判他要給我小孩扶養費,他不願付,我強制執行,當初法官判決時,有調查他的所得他有三處銀行存款有400多萬,我強制執行只扣到1萬多,其他的都轉走,有些銀行回覆書記官他未在這裡開戶,很明顯轉走存款結清帳戶,而今年申報綜所稅發現他的利息收入都沒有,他媽媽郵局利息收入就有五筆,有點異常,難道不能請法院查他的資金流向嗎?我是懷疑轉到他媽名下的定存,書記官說股票有查到,但扣不到這是不是賣了,目前還在查扣中,我可以告他惡意脫產嗎?什麼時候去告,有期限嗎?
2.監護人是我,小孩存摺他拿去了,我可以直接去銀行或郵局重新辦過嗎?會不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呢?
3.我查封他的房子,他不給我住,我只是回去拿我的東西,之前的婆婆找我麻煩,拍照和錄音我只是搶他手機,並沒有打他,他對我提告侵入住宅.強制和傷害罪,這些會很重嗎?我要如何處理
4.如果他在大樓做水電維修保養可以去扣押他的貨款嗎?
5.可以去扣押他公司股份嗎?
6.他自己有公司,沒報薪資執行處扣不到他的薪資,這部份我要如何做呢
7.他這樣脫產我就拿他沒辦法嗎?


今天玩線上遊戲 怒殺天堂
出售遊戲裡的物品 8400天寶 6000塊台幣
我留個人電話給他 有通聯記錄 對方也依約匯款6000至我的帳號
我也照約定給了 對方 8400天寶
事後不到一小時 對方至電 至我帳戶銀行 跟客服說 他匯錯錢
然後客服打來跟我說 對方 說明如果錢不還他 他要報警 凍結我的帳戶
問題 1 我真的有給他東西 但因為是 天堂私人伺服器 無法提供交易記錄
而我也沒照像錄影 也就是說 我無法證明我給對方東西了
2 對方很奸 打來交易的電話 和 匯款 人 是不同人使用的
3 我提供的帳號是證券戶用的 從以前至現在 都只有個人使用在玩股票
4 平常人匯款銀行帳號和特殊證券戶用的不同 這算有利證據嗎(因為對方告訢行員他匯錯帳號)
5 如果不幸真的被凍結 我應該如何 因應呢?

因一審只判他賠我10萬,我要先對此部分假執行再一邊上訴
所以,這次我想先對他的股票及存款假執行
我的問題是:
1.聲請假執行時必須附上判決書正本,那若他已將股票、存款移出導致此次執行不到,我要在申請對他的不動產執行時就無判決書正本可附,要如何處理?
2、他的兩筆不動產依國稅局資料一筆約百來萬,一筆約五百萬。法院是會針對一筆還是兩筆執行?執行後多餘的金額是否會返還給他?若他將餘款轉移致他人帳戶逃避我後案的求償,那是否算惡意脫產?可有罰則?
3.我的假執行申請狀是否要準備一份繕本給他?還是法院會通知他?若他在收到通知或法院判決書後故意將股票、存款移出導致執行不到,否算惡意脫產?我可以針對惡意脫產再告他嗎?
4.當初提告刑附民時我曾提出假扣押申請,因為對方在我提告後還來我公司嗆說他不會賠我。但法官駁回。若他真的全數脫產導致我求償無門。我可否對該法官做出任何法律上的主張?
5.對方今年剛滿65歲,他自承已有領國民年金。若上述財產真的都已脫產,我是否可針對他領的國民年金執行求償?我要如何查出他的國民年金入到哪個銀行帳號?


如股票、存款次此執行不到,書記官的做法有可能:
(1) 通知您陳報其他財產,屆時再以「同一案號」追加執行不動產即無須補正本。
(2) 直接結案,此時會將您的判決正本寄還給您,屆時再另案聲請假執行該不動產。如果您等不及,在法院未寄還之前已先遞狀,可於聲請狀內請書記官調原卷之判決正本即可。
2、他的兩筆不動產依國稅局資料一筆約百來萬,一筆約五百萬。法院是會針對一筆還是兩筆執行?執行後多餘的金額是否會返還給他?若他將餘款轉移致他人帳戶逃避我後案的求償,那是否算惡意脫產?可有罰則?
法院會針對您指定的那筆執行,如果您聲請二筆皆執行,則會通知您已超額,請您撤回其中一筆。
如你已足額受償,法院會將餘款發還債務人。
刑法之損害債權,成立的時點須「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所以要看你後案的進度到哪,才有辦法判斷,如果後案還在訴訟中尚未確定,就不會構成損害債權。
3假執行申請狀是否要準備一份繕本給他?還是法院會通知他?若他在收到通知或法院判決書後故意將股票、存款移出導致執行不到,否算惡意脫產?我可以針對惡意脫產再告他嗎?
不需準備繕本,法院扣到股票、存款的時候,債務人才會知道(除非他銀行有認識的人通知他)。可否針對他惡意脫產再告他,則要視狀況判斷~
4.當初提告刑附民時我曾提出假扣押申請,因為對方在我提告後還來我公司嗆說他不會賠我。但法官駁回。若他真的全數脫產導致我求償無門,我可否對該法官做出任何法律上的主張?
要看裁定駁回的理由是什麼,該裁定有無違法不當之處,才能討論。
5.對方今年剛滿65歲,他自承已有領國民年金。若上述財產真的都已脫產,我是否可針對他領的國民年金執行求償?我要如何查出他的國民年金入到哪個銀行帳號?
國民年金之老年年金等各項給付其本質屬「社會保險給付」;第31條、第35條及第53條規定發給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則屬「社會福利津貼」性質,皆涉及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有可能無法執行。
以上僅針對您的提問回答,如能提供前、後案資料一併觀察,才有辦法判斷、選擇對您最有利的執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