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我們根本不認識被害人,當下也很多其他不認識的人,怎麼知道上了我們的車的人裡面有沒有被害人?現在被害人說有上我們的車,結果這樣我們被告妨礙自由,這樣會被判共犯嗎?
第二:這件案子到現在已經發生了三個月了,檢察官才開始再查,而且也已經抓了十一個被告,裡面有五個已經放出來了,那想要請問,為啥其他人會被抓起來?同樣都是妨礙自由,為什麼有些人會被放出來有些人會被收押禁見?
第三:是有聽到說檢察官有人私下去找他談過後才開始要辦這件案子,那這樣是不是有受關說的感覺?如果是,可以咬檢察官辦案不公嗎?
第四:如果檢察官在偵查庭的時候有說了一句話,問我認不認罪?我再偵查庭說不認罪,然後檢察官說那因為不認罪又怕串證之虞,所以聲請羈押。想請問,這樣檢察官不就跟嚴刑逼供一樣?如果因為怕被羈押而認罪,但事實上我們是不知道被害者是誰啊?這樣我們不就很無辜的要被判刑?
第五:如果前陣子才剛有前科被判罰金罰完又一次的話,這樣進去關的機會多大?有認罪協商的空間嗎?
第六:收押禁見有辦法抗告提早出來?



您好, 我日前遭公司主管施壓要求簽署自願離職書, 原因為我於出差工作完全結束後之週末, 以家中家人有急事需立即回家為由返台, 遭主管發現不為事實. 但其實我回家時間已為周末且工作完全結束, 理當為我個人時間, 也未影響任何公事. 主管私下查我車票, 施壓簽署自願離職書, 扣留有我個人資料之公司筆電(不願給予時間整理), 立刻要求我馬上離開公司, 私自寄信給公司內部及相關廠商表示我因生涯規劃離職,使我於無交接狀況下讓大家感受到我個人可能有行為問題. 請問以上主管行為除勞基法外, 是否也觸犯個人隱私, 個資法及妨礙名譽呢? 我於週末個人時間返台未告知主管實情, 請問於法律上我能站得住腳嗎? 我因被施壓而簽署自願離職書, 若在場人證不願證明主管對我施壓, 請問我還有甚麼方法證明我是被逼迫的呢? 希望各位能多多幫忙提供法律上知識, 使我能保護自己權益. 非常感謝!

阿妮您好:
看來您似乎被公司的施壓,感到不平,就您的問題,我提供一些意見供您參考
一、請問主管行為除勞基法外, 是否也觸犯個人隱私, 個資法及妨礙名譽呢?
這部份您未提及主管如何私下查車票,或有何具體違反個資,或公司如果只是說生規畫而離職,沒有其他貶損您人格的行為,似乎不易成立。
二、我於週末個人時間返台未告知主管實情, 請問於法律上我能站得住腳嗎?
如您所述,是您下班的時間返台,除非和公司有其他的約定,不然這沒有什麼問題。
三、我因被施壓而簽署自願離職書, 若在場人證不願證明主管對我施壓, 請問我還有甚麼方法證明我是被逼迫的呢?
請您儘快向勞工局聲請調解,或發存證信表明非自願離職的意思,並保留一切相關證據,以便將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我提供的意見對您會不會不清楚呢?會不會沒有幫助呢?
邀請您來參觀本事務所的網站,並加入粉絲專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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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李耿誠律師 的發言內容:
李律師您好,
非常感謝您抽空回覆和幫忙.
1. 車票為高鐵自由座車票, 上面僅有出發日期及出發/到達站, 車票因主管要求所以我給他, 但他卻未經我同意擅自拿去車站查驗是否有過卡/購票時間等等資訊. 以及主管強勢要求我要提供回到台灣後的個人行程detail讓他知道(例如幾點幾分到哪裡). 請問這些有觸犯隱私權嗎?
個資法的部分, 當天主管要求收回公司給予的個人筆電, 但因常出差內有個人資料, 及我自行發展的運算公式, 我當時要求給予時間整理後再歸還, 但主管卻說內有個人資料為自己的問題, 立即扣留筆電, 不讓我再動. 除此外, 我的筆記本, 主管以內有公司資料為由扣留, 但筆記本是我的. 這樣算是違反個資法嗎?
2. 由於是在國外出差, 工作已經完全結束就等回台灣而已, 公司並未特別針對出差規範, 且當時為周末, 不知道這樣算不算是下班時間? 由於''下班時間''的定義較模糊, 請問法律上有定義嗎? 例如公司未給付加班費的時間則歸算為個人時間?
3. 我已到勞工局詢問, 但服務人員卻對我說既然已經簽了自願離職書就無法做調解, 我強調為被迫簽下的, 但服務人員卻說今天我是有行為能力的人, 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簽, 既然簽了就要自己負責. 白紙黑字寫出來的才算, 口說無憑無法立證. 請問這部分, 因為除了人證之外很難提出證明, 我還是可以申請調解嗎? 調解的結果將對我非常不利嗎?
事發後, 公司有來電高階主管了解後本答應將我調至總公司繼續服務, 但過了一個周末卻又來電告知公司將以我工作不適任之理由資遣. 雖然願意給我資遣費, 但我感覺像是被欺壓, 公司想用錢打發我, 卻仍然未得到一個公平的解釋, 在我未來職涯上也留下了 ''工作不適任''的汙點. 請問這個狀況下您會建議我採取甚麼樣的行為去爭取我的權益呢? 在法律上有甚麼是我可以去做的呢?

我之前去應徵中正紀念堂附近某行銷公司模特兒
我第二次復試時他說要拍宣傳照 分成12000和8000 他說之後的工作你很快就能賺回這些錢
但我說我沒有這麼多前他說2500也可以ㄧ定要拍宣傳照我們才能給你工作
我說在考慮他ㄧ直堅持說只有兩次面試不要就沒有了
她讓我考慮ㄧ下 其中打去了附近的南昌派出所 他們說的很保守 說之前有人對這家公司偍告
說他們拿了錢卻沒有安排工作給她 叫我自己評估 我想說回家好好思考
但公司員工有點半強迫我ㄧ定要付錢不然不能走 雖然他沒有講明 但讓我不舒服
最後我付了錢 後來拍宣傳照 是公司員工拿數位相機隨便拍拍
後來只發給我ㄧ次工作 是在綜藝節目當布景 後來我去時其他女生說她沒有拍宣傳照
我以為只是我ㄧ個人的問題 網路上多次看到其他人遇到一樣的問題
之後在臉書社團因為有人提問說這家公司 滿多人響應
我當時回說 :
騙很大
我說沒這麼多
她說公司有2500元的只是不是攝影師拍
我本來說再考慮一下
她一直說只面試兩次今不決定就沒了@@
然後我就拍了= = 那個人把單眼當數位相機拍
都那種臨演才找我們!當觀眾加背景
5/31要去警局作筆錄
請請問我該怎麼辦? 我沒有付錢的收據
我只節錄了他們找我去應徵以及當時幫我拍照的人的對話
還有網路上看的到資料 也有提到南昌派出所的一番話
這會需要出庭嗎? 會有人生汙點嗎?

我之前去應徵中正紀念堂附近某行銷公司模特兒
我第二次復試時他說要拍宣傳照 分成12000和8000 他說之後的工作你很快就能賺回這些錢
但我說我沒有這麼多前他說2500也可以ㄧ定要拍宣傳照我們才能給你工作
我說在考慮他ㄧ直堅持說只有兩次面試不要就沒有了
她讓我考慮ㄧ下 其中打去了附近的南昌派出所 他們說的很保守 說之前有人對這家公司偍告
說他們拿了錢卻沒有安排工作給她 叫我自己評估 我想說回家好好思考
但公司員工有點半強迫我ㄧ定要付錢不然不能走 雖然他沒有講明 但讓我不舒服
最後我付了錢 後來拍宣傳照 是公司員工拿數位相機隨便拍拍
後來只發給我ㄧ次工作 是在綜藝節目當布景 後來我去時其他女生說她沒有拍宣傳照
我以為只是我ㄧ個人的問題 網路上多次看到其他人遇到一樣的問題
之後在臉書社團因為有人提問說這家公司 滿多人響應
我當時回說 :
騙很大
我說沒這麼多
她說公司有2500元的只是不是攝影師拍
我本來說再考慮一下
她一直說只面試兩次今不決定就沒了@@
然後我就拍了= = 那個人把單眼當數位相機拍
都那種臨演才找我們!當觀眾加背景
5/31要去警局作筆錄
請請問我該怎麼辦? 我沒有付錢的收據
我只節錄了他們找我去應徵以及當時幫我拍照的人的對話
還有網路上看的到資料 也有提到南昌派出所的一番話
這會需要出庭嗎? 會有人生汙點嗎?




你好我想請問我今天二月晚上10點左右在路上被警察帶回說剛有人報案告我恐嚇~妨礙自由~私闖民宅~被帶回後所有證據顯示都不關我事~也不願意讓我走~在 派出所正要做筆錄時忽然有三人站在我旁邊其中一人強拉我衣服要把我拉去旁邊~之後才知道他們是三組人員之後都一直被恐嚇只是沒有錄音到了半夜兩點多被帶去 分局製作筆錄~做完也不放我走說要等早上移送地檢署~卻到了早上9點多~警方卻說有人說我吸毒要對我驗尿(我承認我有不過我並沒有前科~也沒在我身上收到 任何危境品)之後我並不願意配合驗尿警方說要開強制驗尿單我也說好~又一直等到兩點多我憋不住只好去尿了~可是筆錄內容都不承認有~我之後恐下妨礙自由部 位不起訴處份~毒品開了一次庭~之後再地檢署偵查終結裡有查到我毒品部位也是不起訴處分~可是我卻沒有都到不起訴處份的單子~卻在後面又收到地檢署毒品的 傳票~可是案件編號全部改變了~可是我只有被函送過一次怎麼會不起訴後又收到傳票內容一樣被告~律師我想請問~警察對我恐嚇我有申訴之後有收到警局寄來的 信內容說xxx對我言詞恐嚇致心生畏懼一案~也對xxx做出行政處份~請問警察明明違法在先難道我的筆錄和驗尿結果一樣可以算證據嗎~~還有請問為何明明 查到已經不起訴了後面卻又收到傳票?






你好..
5/10
因為前男友有跟我借現金
那是我母親節要買禮物零用錢
於是前幾天就先借他錢
他說5/10還我,這天我打給他跟他要錢
他說他在上班叫我過去謀家.
麥當勞兒童遊樂區找他朋友拿
那邊目前只有他跟他兒子..
於是我過去時他有跟我聊幾句
他就帶他兒子去廁所洗手
當下我也在趕時間我就跟他到廁所
他就說他沒錢.當下他拿一包安非他命出來給我
他就帶他兒子回遊樂區了..
我當下傻眼剛好又有旁人走向廁所過來
我就用口袋發票包起來也打給前男友
告訴他這些事情,前男友叫我跟他等他5分
他說他在附近快到了...
我於是走過去他朋友那告訴他
他還把我手上它給我的那包安非他命搶回去
他卻帶兒子往大門方向走了..
他還要準備發動車子
我就跟上腳步把他鑰拾搶過來
請他等一下我前男友過來
他兒子當下還那邊鬧那邊哭說要回家
他就不高興拿起電話報警請警察過來
那時前男友在也剛到現場..
差不多5分鐘左右警方到了
他卻從口袋拿出安非他命告訴警察
我給他那包....還搶他鑰拾..
我們就通通被帶回去做筆錄驗尿
-----------------
當下我也傻眼了
-----------------
驗尿時前男友身上有藏了一灌乾淨尿液
準被偷換尿的
他淑淑到警察局找他她還叫他淑淑再去準備一灌
他淑淑再過來警局拿一灌給他
於是他就丟給我叫我找時機換尿..
因為我本身已經有一案也是毒品吸食判刑4個月勞動
還有一案剛要進行緩刑而已..
我又有吸食..
但是我在警局採取驗尿時
我自己像女警談承那瓶乾淨尿
後來他去廁所時差不多3分後
警察才進去搜前男友身上
警察卻說什麼也沒搜到
那瓶尿我還做筆錄是我前男友丟給我的
這時..
警察問東西誰的發票誰的
他去掉監視器就知道了
我超雖小的‵
差不多一小時後
警察把我叫出去問我發票是不是我的
我說是啊..
他說:東西也就是說是我的對吧
他說:我還看不出來他們在搞我
這種男人我還愛?
我又跟他沒關西..囧..
他說這樣我有可能被羈押禁見
叫我想筆錄路怎麼講‵
於是我就想說警察都說前男友挖洞給我跳了
於是我筆錄說是我前男友要我拿過去的
報警那男生筆錄還說是我前男友
叫我拿過去順便跟他收一千元
我當下就很氣很氣..又很難過..又很想睡覺
我就說對是前男友叫我拿過去並跟他收取一千元
發生帶回警局晚上20:00左右
到隔天晚上19:00才送地方法院...
都沒給我們睡覺
還一直作筆錄
這時前男友告訴我他的尿有換成功
開庭我告訴檢察官事情不是這樣時
他卻兇我說他問什麼再說什麼
別妨礙他辦案...
他就一條一條問我也一條一條在警局筆錄回答
他還給我簽證人書...
但是那瓶尿卻沒像我提起...!!
我交保1萬
我前男友真的當下羈押禁見了`
結束-----***
是不是整件事情真的有問題??
接下來開庭我該怎麼做?
是否可以翻共??









事情是這樣的
我在"微信"認識一位女孩
她告訴我她15歲
之間我們有聊天 也聊得很快樂 後來她就說要跟我在一起,我就答應
之後她就找我出去也就是4月6日,出去第一天我只有借她書本和逛街 ,這樣我就回去了
那中間她有說父母知道我們在交往,並且也知道我的年紀是20多歲
可是回到家我覺得她年紀有點小就說我們不適合在一起 但他一直傳簡訊說她還想我 她想復合
後來我就說好 那我可以聽你說順便要拿回我之前借你的書 那到4.14號 我們又出去一次
那天原本約11點後來我1點才到 但女生一開始就帶我晃晃 後來就帶我到一棟大樓
我們就去9樓 那我也不知道 他就跟我說 "我在這邊等你" 你去櫃檯給她錢 順便拿鑰匙
當時我沒有想那麼多 就一個人走到退台 給完錢就拿到鑰匙,後來就進去房間
起初我以為是類似MTV那種就唱歌的 後來才發現不是 一進去女生就說 好熱
女方就把褲子脫下來 就突然抱我 親我 那我也只跟他親一下 就叫她把褲子穿起來
後來再把她推開有碰觸到女方下體,在房間我只有跟他拿書 順便聽他解釋
但覺得有點不對勁就把她拉出旅館 我趕快還鑰匙 之後我們就回各自的家
到了4/20突然不小心撥錯電話到女生手機 接起來是一位男生聲音 後來我以為打錯就隨便抱一個人名子就掛了 後來我也沒去理它 就睡著 之後到了1點 女生突然傳訊息
給我說"我想去你家"
那我是勸她說 你不能那麼隨便 你才國中 而且我還跟父母同住 你要給你家人擔心嗎
就拒絕了他 不讓他來 順便跟她說 我們還是很好朋友
4/21對方家人就打來說 我性侵她女兒 那我一直說沒有只有抱抱,親親,和不小心摸到她的下體
對方一直叫我承認 那我就沒有做只能說沒有 並且也沒拍她女兒裸照
後來我趕快叫我的母親跟對方說話 對方是很不客氣就說知道我家地址就念出來 並且說是警方說的
那我們就是說沒有對方就把電話掛了,後面還補一句你想好在跟我說
到了4/29警方就通知我到板橋分局作筆錄
作筆錄的時候我有把情況跟警方說 如同上述 後來警方就突然說了一句話
"就算你有對別人怎樣" 沒有精液那些 也驗不出來妳的DNA 也過7天了 那警察就一直跟我們強調
警方也叫我拿手機給他檢查 (剛好還跟警察用同一支) 裡面也沒任何的東西
我們也沒想很多就回去 4/30又突然接到警方電話說忘記做唾液黏膜 又叫我們回去做...
到了板橋分局突然警察又叫我做另一份筆錄 是妨礙秘密 那有把手機給警方檢查是沒有任何對方拍裸照的圖片 那就去做唾液黏膜 之後就回家
那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辦
做完筆錄才知道她13歲


律師您好! 謝謝之前的答覆. 另外請教下列問題:
1. 除了手機通聯記錄之外, 可以要求法庭提調先生SKYPE 與FB臉書的通聯記錄嗎? 因為我自己無法進入他的電腦去查. 我知道(偷聽過)他與小三大部份都是以SKYPE 與FB臉書聯繫/互傳親密私照. 我沒有其它證據可以證實他們的姦情.
2. 那美籍日本女人小三大部份都是住在夏威夷, 很少來台灣. 都是我先生他常常出國去夏威夷找她. 如果經由SKYPE 和FB臉書找到他們的親密私照及通訊可以證實他們的姦情, 我可以向這美籍日本小三提告妨礙家庭或通姦嗎?
3.我先生已搬出去3年多,最近他訴請離婚,但是我不想離,也不甘心. 只希望能藉此證實"他的錯失多過於我"來拒絕離婚. 但是他打算找他父母當證人上法庭數落我的不是(他們就住在我們家隔壁很近). 我想找我15歲的兒子出庭幫我?話, 但是他表態只願處於中立, 不太願意去得罪仍然有出錢養家的爸爸. 我們還有一個6歲的女兒,雖然與我同住,但週末假日她也與我先生很有互動與親近,我不知道讓我小女兒出庭是否會對我有利?我可以找我住在台北市的兄姐到台中市出庭替我說話嗎?
4. "婆媳不合"會影響到我嗎?會對他訴請離婚有利嗎?
感謝律師....



律師你好
我對天發誓我朋友非常非常老實,他去和大雄貿竹子,結果因大雄沒講清楚範圍,他砍到技安那
去,結果告技安我朋友竊盜罪(第一案),當判決結果還沒出來時,他又和阿福貿竹子,其中
有2棵相思樹,因妨礙他工作,他就把他砍掉,結果阿福告我朋友「加重竊盜未遂」(第二案)
{電鉅是兇器},阿福還把通話錄音起來,和現場照像當證據,並獅子大開口要他12萬(那兩棵樹
值1萬多),我朋友做筆錄時又沒看就給他簽下去,然後四月一號第一案判決結果出來了,有期徒
刑六個月,緩刑兩年,繳國庫五萬(5萬巳繳}然後前幾天又收到第二案的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 處刑書上面寫(收受原本日期102年4月9號)詳請大概是,罪證明確,被告坦承不諱,
被告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不用再開庭,除非以書狀向簡易法庭請求傳訊, 請問1現在和阿福
和解有用嗎,還是浪費錢2若和解有助於不觸發第一案的緩刑嗎3若和解有助於增加第二案易科罰
金的可能嗎?4若和解要如何把和解書送到法院?{我朋友很氣,又沒什麼錢他是想不理他,想去
關,可是我們覺得最好不要意氣用事}謝謝律師,律師恩德,永記在心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其實就是起訴書,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的結果,法院極可能直接以簡易程序不再調查證據逕行判決論以有罪並科予刑度,所以如果沒有及時聲請法院開庭、調查證據的話,很快就會接到法院的刑事簡易判決,之後則只能聲請上訴救濟了,不過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而緩刑必須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基於第一判刑之結果,第二案應該沒有緩刑之機會,判刑的話原則上是判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因此就第二案而言,若未聲請法院開庭,則可能直接收到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此項刑事簡易判決所處之刑罰雖然不會造成刑法第75條應撤銷緩刑之效果,但法院還是有可能依照刑法第75-1條撤銷緩刑的,所以若能和解並進一步陳報承審法院或許是較為允妥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刑法第 75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刑法第75-1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我在一月ㄉ時候發生車禍對方他逆向騎在斑馬線又意圖闖紅燈!!當時下雨天他突然騎車出來到車道~我來不及煞車往旁邊閃於是還是撞上他機車屁股~~當時我是綠燈直行!!我就滑了出去~~而他是當場倒地腳骨折!!當時他還跟我道歉要我先走所以我先拍照把車騎移開以免妨礙交通後來幫他報警處理~~後續我也有表示關心~還幫他申請強制險為了幫他申請我自己上班都請假損失一些錢~~但是我沒要跟他計較~~等到他們拿到強制險ㄉ錢反而跟我說還有些部分ㄉ錢我要怎ㄇ處理~~我回覆他違規ㄉ不是我~為什麼我要賠你錢~~肇事分析也出來了肇事歸屬是對方!!我也跟他說ㄌ~他還說要告我傷害~~他是三月底說要告我~~但是我到現在是都沒收到通知~我想詢問如果是在肇事半年後才收到他告我通知~~那我之後要反告他會有效嗎??因為好像是說提出告訴傷害要在肇事半年內~~~@@~~



小弟再去年七月初跟網路上的商店(有實體店面)買了件物品
因購買前有提到到貨日期是否可如期到貨~
對方也承諾OK 會到貨 (但這點已經沒有記錄了 網站賣場紀錄只保留四個月)
後來因為賣方沒有如期到貨~造成我心裡不愉快
在後來交易結束後 我給了對方負面評價(當然對方就有說如果無法舉證 造成商譽受損將提告)
結果在今年1月初對方提告... (如我所說網站只保留四個月的紀錄 我想對方也利用這點讓我沒有辦法得到任何資訊,目前我唯一可以得到的只有當時買賣完畢後的評價與對方的回應)
因為時間過了太久,我真的也不記得 我在私底下的"買賣留言板"是否有出言不遜?
下週將到警局去說明,請問各位律師們 我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嗎?
因為從來沒上過警局or被告 難免心生有些緊張,雖然只是小罪 但還是刑事罪
擔心因此留下什麼污點得不償失啊...
以下是我與對方給予負評時唯一我可以取得的紀錄,
想請各位律師如果有空是否能幫我看一下 我是否有涉及到妨礙名譽之類的行為?
藍字:我 紅字:賣方 謝謝協助! (但我真的不確定是否在留言板出言不遜 真怕站不住腳)
========================原文==========================
買家滿意度:[極差]
意見 : 1.7/2已經匯款完成到7/3一整天都沒有對帳,等到7/4才回應,但賣家在賣場問與答都有回應其他問題 是故意不回應嗎? 2.後來在留言版 你說明了原因 我也接受,但你們告訴我7/4出貨 7/5會抵達 結果我7/5從中午等到晚上都沒有收到貨品? 下午也有留言給你 卻沒人回應?
意見 : 3.沒有提供貨物編號 也沒有提供電話. 請問要別人怎麼查詢? 到了7/5晚上我已經火大了,7/6才提供配送單號? 然後再告訴我7/5系統顯示無人回應?
意見 : 是我自己打去物流公司詢問,他們才告知是早上8點多就送去? 我在下標後早就有告知可以收宅配的時間卻視而不見? 物流告知早上電鈴無人回應有撥打電話, 我想賣家留的電話並不是我的手機吧? 已經告知宅配可收的時間卻無視客人的要求? 這種店家真的讓我不敢恭維!
回覆 : 先生您好!關於對帳及回應時間,本賣場有自己的標準流程,您若覺得太慢而反應,我們認為合理,並且會虛心檢討。
回覆 : 針對以下幾點我們想詢問一下:1.您說:[麻煩宅配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1300之前],試問早上8點多配送,不符合1300之前?? 這似乎有違一般人的常識。 2.您說:[我想賣家留的電話並不是我的手機吧?] 請提出證據。
回覆 : 您的訂單我們一切都是照流程來,沒有任何問題。請不要因為查詢答案結果是您自己不在家而惱羞成怒。您對我們指控,已傷害到我們的商譽,請提出相應的證據,若是隨口造謠中傷,我們將對您提告。請注意,這不是在嚇您,謝謝!
========================原文==========================
Ps 我無法舉證配送那段的原因是我已經沒有任何證據了 (都被洗掉了) 但他當初的確有答應我在某日內會抵達! 這一點有關係嗎?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由於您目前已收到警局通知單,此次訊問將是本案第一次的訊問,您在本次訊問所回答之內容,對於本案日後的發展會有諸多的影響,建議您還是先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hcao@gmail.com指教。

您收到是少年法庭的調查通知書?
本件依您所述行為人未滿18歲,後續應該會由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按照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辦理,相對來講刑事責任可能就比較輕。
若涉犯的是告訴乃論之罪,已經和解而對方撤回告訴的話,應該會由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不付審理。(重點是必須要對方撤回告訴)
如果由少年法庭進行審理的青況,若基於您是初犯且情節不算嚴重的話,而且在學校也沒有不良行為的紀錄,或許可以不必保護管束,而由法院裁定施以訓誡並假日輔導。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對方是一名職業軍人 今年快要滿二十三歲 我和他是在網路上認識的 那時候我和他見面的時候是他剛滿21歲的時候 他打電話要我去屏東找他 我只好瞞著我的爸媽去找他 後來在他21歲生日的時候發生性關係(非自願性)當時我還未滿16歲 可是我現在滿18歲 交往的兩年以來 我父親都不知道我去找他 現在已經提出告訴 他在我17歲的時候又買酒把我灌醉又再次發生性行為不僅強迫我去信仰宗教 現在對方的母親口頭上說會負責任 可是她的兒子卻躲在軍中換手機號碼 她母親還想告我搔擾 因為我下去屏東去他家門口留下我的電話號碼 我可以告得成嗎?有留下酒瓶.保險套 對方母親知道後 打電話過來說她兒子會負責 結果她兒子換電話號碼 不回簡訊不回電話 之後他母親又打電話過來說:她兒子被他父親趕出去家門是我害的 又說不準她自己的兒子交女朋友 結果她兒子跑去交女朋友 而那個女生曾經在fb上說:不會介入我跟男生的關係 不會去插手管我跟男生的事情 結果現在那個女生想要寄密件給我父親 卻不知道我父親的名子(我猜她可能要給我父親看我在fb罵她是小三的事情 那個女生也有罵過我) 之後對方要求談判 結果對方傳簡訊來說行程取消 因為他的父親身體不舒服 帶他醫院看病 我父親就決定去警局提告 1.請問他這樣的行為已經確訂構成妨礙性自主了嗎? 2.交往兩年我父親都不知道 這樣算誘拐嗎? 2.我在fb上罵那個女生小三 對方也罵我 這樣那個女生會造成我的威脅嗎? 3.對方母親說話不算話 可以連他母親一起提出告訴嗎? 4.對方不知道我父親的姓名 寄得了密件嗎? 5.對方母親強制我信仰 這樣算強制罪嗎? 6.對方約好卻沒來 我先提出告訴 算毀約嗎?









本件依您所述,您制作看板載明對方是小三的事實並放置路上之行為,應已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雖然依同條第3項規定若行為人能舉證證明其所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真實,則不構成誹謗罪,不過既然此項行為必須由行為人負擔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係屬真實之舉證責任,基本上即是從有罪的狀況開始進行,待提出舉證為相當證明後才能解免誹謗罪之罪責,從而,行為人若先自承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後續能否全身而退,恐怕還是會一定難度。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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