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不要過於擔心。
二、你說的情況原則上是可以易科罰金,也就是最後是罰錢就可以了。
補充: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台北地院104年度簡字第2275號,在賣場偷了總價398 元的東西,法官判拘役18天,易科罰金一天一千,也就是一萬八千元。
三、如果你母親是故意竊盜,那麼建議認罪。除非你媽是不小心沒有結到帳,才會因為沒有竊盜故意而不起訴或是判決無罪。
四、司法程序速度不會快。
五、老人家如果自己都說得不清不楚,有可能是因為年紀大了,那麼她出門在外極可以會被人家騙,要多注意媽媽的狀況。案件本身並沒有那麼嚴重,但是你媽如果沒有遇過司 法程序可能還是會很害怕,你要多陪陪她。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走,狀元吉第大樓。





今年年初 在我擔任某社區的保全時
因為在雨天給住戶方便
放了一部大象計程車進入地下停車場接住戶
讓當時的安全委員看到 因此受質疑為何私放外車入社區...
---以下是我的工作觀---
我不喜歡有人吵架 不喜歡不愉快的工作環境
我希望我跟住戶 跟管委會委員們的關係 大家都可以好好的
我希望我能成為讓大家想起我的時候
都能夠像亂世佳人裡的韓梅蘭那樣 讓人想起來就心裡覺得暖呼呼的
---
因此 我並沒有故意要散播什麼 造成住戶跟管委會的對立及不信任的流言
---
關於計程車那件事 是社區某住戶 她說會 " 好好幫我反應 "
請我把事情經過 line給她 於是我便傳給她了
結果卻沒想到她說的 " 好好幫我反應 " 是這樣反應法
直接散發給各住戶 然後有熱心的住戶將我傳給她的原文
再直接拿給當時的委員們看...
這樣的做法 讓我和當時好不容易經營起來的
與安全委員的良好互動關係整個破裂 也和管委會整個對立...
一刀子捅了三方
傷害了為住戶們的社區安全著想的安全委員
也傷害了委員們對我們保全的信任
同時也造成了住戶與管委會的對立
之後
有些住戶覺得我 " 看你平常對住戶不錯 沒想到你是這種人 "
有的委員說
" 我不想聽 我不想管 你也不用跟我說什麼
我也不想再跟你牽扯到什麼 免得又有什麼在網上傳出來 "
我覺得我很冤枉...
可是跟住戶跟委員的關係 已經回不來的樣子...
我真的沒有辦法忍受
自己好不容易經營出來的工作環境氛圍就這樣僵下去
於是我就跟公司申請調點...
---
然
離職的最後一天 就剩最後兩小時就要離開時候
我不知道是腦殘還是怎樣
突然想到 現在不是都說什麼 "個資法" 嘛
為了不讓自己的個資流出去
我想到了會館櫃台有我的履歷表及電子履歷表
想說反正都要離職了 就順便帶走吧
然後 拿自己履歷表同時 因為看到也有已離職的員工的履歷表
就順手拿去丟 我的以及他們的電子履歷表也一併刪了= =
( 哎 我也不知道我幹嘛那麼雞婆 )
然後 就被社區管委會給告了...
然後 就上刑法了 上公訴罪了 上竊盜罪了 上妨害電腦了...
當時的總幹事跟檢察官說 他沒有授權我使用會館的電腦
說我盜用社區電腦的帳號密碼
---
可是我會知道帳號密碼是因為那時候每星期二
我們保全要顧會館的櫃台 當然要知道帳號密碼 不然要怎麼登入
---
而且要看監視畫面 / 或有急事必須緊急聯絡住戶 / 曾經發生過家裡水管爆掉一直噴水 但家裡卻只剩老爺爺老奶奶在 必須馬上聯絡屋主回來啊 )
---
而且帳號密碼是上一任總幹事在的時候就知道的
結果總幹事卻跟檢察官說 他從來就沒授權我們保全使用...
那幹嘛還叫我們開電腦顧櫃台!?
---
我也不知道以後會怎樣
就因為履歷表 又是竊盜 又是公訴罪什麼的 無法撤銷...
我都不知道我還有未來嗎!?
---
我現在終於知道
為什麼當我在跟住戶要line跟手機號碼時
同事都笑我傻 說不需要 說幹嘛自找麻煩
有郵件 對講機通知不到就通知不到
今天沒人接 還有明天後天…
擔心對講機打過去
會驚擾到家裡有小嬰兒及養狗的住戶…
還用自己的私人號碼傳短訊通知……
至於下雨天…行動不便的住戶…
計程車什麼的……
早知道我就直接照社區規定該怎樣就怎樣
反正總總總總都是我的錯就是 我幹嘛那麼雞婆呢 唉...
我總以為 我在擔任保全服務社區的期間做的不錯
管委會應該會放我一馬 原諒我的一時糊塗
可是沒想到 在面對檢察官詢問的時候 主委卻還是堅持要告我時
才驚覺到我跟管委會的關係有多麼的惡劣...
這樣的結果... 真的真的令我萬分心灰
現在 案件已從檢察官往上遞交 將由法院做判決
都成年人了 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這我無話可說
但我真的只是一時多想 順手丟 順手刪了...
就因為履歷表... 留下前科記錄... = =
---
祇是 一直覺得不甘心的是 關於計程車的那件事 真的感覺好冤好冤...
---
吃上官司 工作沒了 家人不諒解 心情很低落 不知道該找誰訴說
沒有一技之長的我 又沾上人生污點 不知道以後還能做什麼 茫然...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甲若欲主張乙為共犯,須提出乙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證據,若無法證明乙有犯意聯絡,乙可主張無罪答辯,且若為乙的信用卡被盜刷,乙為受害人,應無所謂共犯之問題,應僅有乙是否授權甲刷信用卡,若乙有授權,甲即無所謂犯罪之問題,若乙無授權,甲即有竊盜及偽造文書之犯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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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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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如下: 前幾天我在8591賣了一直帳號.然後我本來所開設的賣場.有註明2手帳號.然後官方帳密可以更改(沒官方帳密無法更改遊戲帳密).並且無給予切結書 後來在交易時我再轉交帳號資料給買方時才發現忘記了官方帳密.當下有跟買方通電話說過我找不到官方帳密.那買方就說要怎麼辦.後來決定是說沒官方帳密沒關西但是要給切結我答應了(在我刊登賣場上還是沒更改說可以給予切結但是我有給)但是切結書是用網路載下後以打字的方式填入姓名.身分證字號.連絡電話 然後傳至對方信箱(沒有給予本人身分證影本.也非本人簽名蓋章而是用打的無第3方有的話大概是8591官方)然後交易完沒幾天買方說她跟我購買的帳號有東西被竊盜.所以她說要對我提告.請問在這樣情形下警'方會讓她拿三聯單對我提告嗎 還是說警方不會受理 請幫我解迷津><苦惱很久 PS:買方事先知道.無法修改遊戲帳號.也無官方帳號 所以按下領收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盜領部分可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另關於存入部分,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不當得利還,若有違背委任契約之證據,或許可提出刑事背信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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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您確認幾點事情
1.您是否有意願離婚?
2.去年7月的協議為何, 契約內容是?
3.今年3月開庭記錄判決內容?這次離婚與爭監護權的官司的起訴狀內容為何, 訴之請求為?
4.您應該先靜下心來決定是否要離婚, 如確定要後再來思考如何提高爭取監護權的方法, 從您敘述中, 的確有很高的勝算, 但是重點是如何將這些有利的部份呈現給社工與法官
本所處理這類案件經驗豐富, 可參考本所成功案例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html?type=%E5%AE%B6%E4%BA%8B
由於您陳述很多不明確之處,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先區分為二個問題,第一個問題為您是否願意離婚,如果您願意離婚,只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無法達成共識,可只先就離婚的部分,達成協議,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部分,交由法院裁判。如果您不願意離婚,便須針對對方所提離婚事由,提出反駁。
第二個問題是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部分,必須先檢視先前雙方的協議內容;再者,由於未成年子女皆與您同住、由您照顧,您可提出您妥善照顧子女、子女意願等證據,向法院證實您適合擔任監護權人。
離婚以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部分,涉及諸多法律關係,既然對方已經提起訴訟,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便律師針對您的案件,具體提出規畫及建議,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無須過度擔心,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進行答辯,並針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部分,加以闡明,並預先做好準備社工家庭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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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位就讀高中的未成年孩子,日前被警局通知說店家報案指我的孩子在我帶他去商店買東西結帳時,他們的監視器畫面拍到我的孩子順手牽羊一個60元 的商品。孩子說他的確有拿起來看而已,但是最後沒有決定買就放回去了。警方監視器畫面有拍到孩子拿起食品,最後也有拍到他把東西丟到其他的架子上。但是警員說店家是後來清點的時候發現東西少了,調監視影片後在架上只有發現商品的標籤。但是孩子做筆錄的時候堅持他沒有把東西帶走。 我覺得商家的監視器畫面對我們很不利,因為影片畫面不是很清晰,我也無法判斷孩子到底是丟回商品還是標籤。
我聽說一般這種未成年竊盜案件,若是沒有前科,坦承認罪,和店家和解,犯後態度良好的話,檢查官可能會緩起訴, 但是孩子堅持他沒有拿走東西,這樣的話就不能走認罪協商了吧? 我們又拿不出什麼有利的證據, 這樣會被起訴或判很重嗎?


您好,若無法證明您的小朋友有竊取之行為,可以爭執之。
另外,若小朋友未滿18歲,則是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縱使認罪,可能也只是訓誡或假日輔導,不用過度擔心。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於少年事件處理之程序中,您小孩頂多保護管束,不會被關,不用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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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家母在賣場因有商品未結帳被商家報警逮捕以竊盜罪移送 我透過市議員幫忙聯繫賣場希望能和家母一起去賣場致歉並給予適當賠償 家母是因為東逛西逛再加上年紀大了 有一包忘記從購物袋拿出結帳 我知道竊盜罪屬公訴罪就算取得商家和解書也無法撤回告訴 但至少能讓檢察官瞭解我們是認錯的但賣場拒絕議員助理及我們的拜訪要求 (家母做筆錄時也承認他有把那包東西放進購物袋 只是忘記拿出來結帳) 我想問是否可以將我和議員服務處聯絡的電子郵件列印出來證明我們認錯並願意賠償只是賣場拒絕(我和議員助理間聯絡全用電子郵件) 在偵查庭前呈給檢察官這樣做是正確的策略嗎? 會讓檢察官反感嗎? 會不會造成檢察官對家母未開庭就有不好的印象?


P.S 8/24之前我完全沒有前科。
8/24號時,我跟朋友一起去逛大賣場,東西放置手推車後,因為貪圖方便的關係,從二樓賣場的入口處想搭電梯去三樓結帳,而未從賣場內部應行走的路線行走至三樓,當時就被商家攔下來,並報警處理以竊盜案受理,案子在今天9/17開完第二次偵查庭了,
在開第二次偵查庭的時候,檢察官處處偏坦告方,完全不採取、理卻我跟我朋友的說法。後來檢察官就提議說,『你們要不要緩起訴?』但因為我們不認為自己有罪,所以當下不妥協檢察官給的緩起訴,就被檢察官起訴了。
但是在9月6號時,我自己一個有在別邊犯起一樁竊盜案,這個的的確確有做,在第一次偵查庭時,我也坦白從寬、全盤托出、全部都承認有罪。
問題:
朋友告訴我說第一個竊盜案能緩起訴的話就緩起訴,打到法院也不一定贏,
我自己本身也沒有什麼把握打贏第一個案件的官司,因為我們的確已經走出賣場了,也有拍到。
只是檢察官不採信我們真的是要去三樓結帳而已。
但是若是接受第一個竊盜案的緩起訴條件的話,我第二個案件的偵查庭只要一開,
我現在到底該怎麼辦?
該把第一個案件的官司繼續打下去?還是申請再議請求檢察官判處緩起訴?
是不是無路可走了?
P.S 我領有重鬱手冊,對案情有幫助嗎

一、scout 你好,我最近在學英文,scout好像有童子軍的意思。
二、不要太擔心。
三、檢察官已經起訴之後就進入法院,不可能再回去緩起訴了,如果認罪和解的話可以爭取緩起訴或是輕判。一般來說竊盜案件法官多會給予得易科罰金之判決。
四、如果是無辜也可以爭取無罪,在難以舉證的地方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
五、判決確定後才有實際上去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分期繳納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問題。
六、不要太擔心,心情如果不好的話可以寫一些正面日記,有時候我心情也會不好的,還有可以看running man,超搞笑的,應該會有幫助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大約半年前我跟另一半分手了,主要是因為她一直掐我說我劈腿要一起死
後來是我踢開她所以她才放過我
(有證人看到,事後做筆錄有告她傷害,因為原本沒有要提告,只有去驗傷,但因為實在氣不過,結果警察堅持不用開三聯單,說上法庭再跟法官說,只有記錄在筆錄上)
不過交往期間彼此的金錢都是互相有牽扯
她因為不滿我要分手
所以把交往期間我幫她寫〔申辦手機貸款的申請書〕這件事拿去告我偽造文書,
但是所有資料都是留她的,銀行也是她親自親口核對資料的
保證人是她媽媽,不是我,所以銀行也有跟她媽媽核對確認
之後她說我拿她證件不還,所以告我妨礙自由,
但是我幫她辦完手機貸款就馬上還她了
(她應該沒有辦法舉證,我也沒辦法證明)
最棘手的是,她要求我幫她打客服開通網路銀行服務要轉帳
因為她上班沒有辦法接電話,結果隔天她轉了一萬塊給我,
她自己說她要還我錢,因為我幫她繳過信用卡債
結果隔兩天居然馬上告我竊盜 :(
四月份已經去警局做過筆錄了,前幾天收到法院的刑事傳票
我現在擔心的是,開庭時,我應該要承認嗎?
但是我只有證人沒有證據,證人如果不想惹麻煩,也不一定會幫我
請問這樣會成立嗎?
我知道我有做這個行為,但我真的都是經過她授權的啊!
可是我拿不出證據來證明,我現在困惑的是,我應該主動找她和解嗎?
因為傳票上有註明「若有和解,請攜帶和解書」
如果沒有和解,會不會被當庭收押呢?
因為我從來沒碰過這種事情,真的很擔心
而且目前身上還有車禍民事糾紛和門號被盜辦所以電話費沒繳
這兩件事情在跑法院,不知道會不會影響判決結果

一、不要太過擔心,事情沒有你想像的那麼嚴重。
二、這世上並不是沒有人可以證明你的清白,有一個方式叫民間測謊。
三、在你的情況,是情人間的關係很容易就找不到證據,所以這個部分證據如果有窮盡的地方可能就要靠測謊了。測謊的部分有公家測謊也有民間測謊,公家測謊要檢察官或是法院願意送測謊才有的測,而且如果一緊張沒測過你就GG了,所以你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因為是自己付費私下去測,所以比較不會有心理壓力,只是民間測謊在台中而且有測謊費用的問題[這個部分律師並沒有收介紹費,你自己跟民間測謊公司的人談吧]。
四、要和解也是可以考慮,但是用字遣詞要注意,並不是有做所以和解,而是為了息事寧人所以和解,這個很重要,有的人談和解談半天沒談成,然後寫的書面就被拿去當有罪的證據了,這不是很遺憾嗎?
五、如果有錢請律師就請個律師幫你吧,如果無資力請律師的話請認真考慮找法律扶助基金會找律師幫你。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直走靠左,你會先經過一個水果攤,綜合水果汁蠻好喝我喜歡;然後經過一家咖啡店,如果你喜歡喝咖啡可以去喝看看[不保證],然後會經過一家炸雞排[讚啦我只能這樣說] ,然後你會經過信義房屋[是間好仲介],然後你會經過一些銀行[記得先領錢再來找律師],如果你到了文具行那表示你走過頭了,再走到全家便利商店表示你走太遠了,進去買個礦泉水再來找律師吧[太多人買飲料了律師都快得糖尿病> <],我們大樓叫狀元吉第大樓,這個吉字我常打錯


您好!
外國人在本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其禁止入國期間如下:
(一)經法院為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禁止入國十年。
(二)經法院為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禁止入國九年。
(三)經法院為一年以上未滿三年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禁止入國八年。
(四)經法院為未滿一年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禁止入國七年。
(六)經法院為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禁止入國五年。但有虛偽結婚之事實,禁止入國七年。
(七)經法院為拘役或罰金併緩刑之宣告或免刑之判決,禁止入國三年。
(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經裁定觀察勒戒,禁止入國五年。但經檢察官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獲不起訴之處分,禁止入國三年。
(九)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禁止入國三年。但有虛偽結婚之事實,禁止入國五年。
(十)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除有虛偽結婚之事實,禁止入國五年外,餘禁止入國三年。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不予禁止入國。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公司無權要求您們提供私人之資料,您們可以拒?,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若於六個月無對您提告,即無法再告,即使提告,您可與父親和解,請求父親撤回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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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們好
事由
小弟所在公司為MIS人員,前天公司特助帶了B公司的MIS來請我課長交出所有資訊系統資料(含帳密、系統架構..等),但課長有說沒有收到認何簽呈指示我們不能交出這些東西,可能構成洩漏公司機密的罪名,後來課長就離開位子。
但特助換找我,強迫我寫這些東西。
當時我就有跟特助告知,小弟的權力可能不能做到這件事情,請他跟經理或課長談比較恰當。
特助回我 我都站在你面前 還需要經理跟課長同意幹嘛 快點寫
僵持將近5分鐘小弟只能坐下寫
再來是特助無憑就指控課長假日來公司,竊盜公司物品(辦公室皆有錄影毫無證據),課長反駁卻被特助說反正你就是有(在5人以上的辦公室)。
疑問
1.因當時並沒有想到馬上錄音存證
小弟應該在事後請B公司的MIS簽印小弟非本人自願寫下資料嗎?在場有其他同仁可做人證
2.特助是否已成立強迫罪及毀謗罪?
3.無錄音時該如何取證? 若必要是否要請當時在場同仁出庭?



回到事實面, 貴司是否目前有派系鬥爭
是否可以越級承報此事(非特助派系其他管理階層, 或總經理)
最正確的處理方法應該為讓公司高層知道有此狀況, 如都沒有辦法與上面溝通, 此公司管理面也是有問題
由於貴司規模體系, 還有運作狀況等等不明, 會建議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未與對方和解,可能無法請求緩刑或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須盡量多提出求情之證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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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 此問題有點急 , 十多天前 高雄左營租了一台車 , 租任一天 , 當天與車行也繳清款 , 車開走 晚上後 應沒事 想說車放一天在保證人家裡 , 豈料隔天開始 保證人就把車開走 , 就完全沒看到車過 , 期間內 還有陸陸續續用通訊軟體跟我連絡 , 他也都保證說 租金全數負責 不會讓我出(皆有紀錄) , 至今已十多天 租金已快2萬多 , 他也都沒出來還車 , 對方車行也催還車數次 , 直到車行說要找人處理 他才把車開來還我 , 但是重點2萬多租金 這保證人都要推給我 , 這方面要怎麼處理? 車子目前在我手上 ; 未還車 我知道是侵占罪 , 那我是否能告這保證人竊盜罪? 所有對話紀錄我都有 及 車不在我這證明 , 車子100% 確定10多天都在保證人手上 , 是否能成立 或是其他? 如車行告我侵占 我是否能推給保證人? 真的很急 , 因也沒那閒錢處理 也沒理由幫他付 , 請問我現在要做甚麼?
還是有律師可連絡 高雄三民區 , 謝解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應盡速將車返還車行,並支付租金,再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侵占告訴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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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律師們~!!
A跟B是工作同事
當初A在入獄時候 機車放在公司倉庫..但這台機車不需要鑰始就可以打開
後來B因為自己急用錢 把自己機車賣掉 並去公司倉庫 騎A的摩托車 並告知他老闆說要騎走.會慢慢幫A修理機車 哪時候機車很多地方都壞掉了.
在A入獄期間 A有從看守所 打電話出來 AB的老板 跟他說 B騎你車走了 他會幫你修理
後來 車子縮缸了 修理費 太貴 不划算 因為B這段期間 修了1萬多塊二萬多了 當初這台車 買是一萬元...B打算不修了
在A出獄 B馬上去找他 並告知 車壞了 願意拿一萬出來 只是要慢慢還
隔每幾天 A去報警 說要告B. 竊盜罪.B當初也說 願意慢慢給錢 .但現在警察也沒打電話來說要到案說明 .B打電話詢問警察 如果和解了 就不會送嗎? 警察說筆錄做了 就會送件了 到現在B還沒收到 去作筆錄. 結果A缺錢開始動歪腦筋 ..去找B家人工作地方 並不是去找B (因為B家人很怕B出事情 .B發生此事情也沒告知家人此事情) 結果A去找B家人講說多少錢 才不告他怎樣後續嚴重性 讓B家人害怕 . 並跟B家人獅子大開的多拿4500.當初說好只需要賠1萬 A卻開口說要1萬4千5 當初B生氣說 告了就不要和解 等開庭再來談...(B沒跟家人住一起也很難聯絡到B A並沒找當事人B 怎去找B家人 B才告知此事情 B很生氣的 到現在又害怕A又去找家人又再騙錢. 談和解是要找當事人 怎是去找B家人 B家人簽名和解了)
請問律師們 A告人又來談和解. 並不是找B談 而是找B家人 而B很害怕A 又再次去找B家人或是針對B家人怎樣... 和解書 並不是B本人簽寫的 而是他家人....請問律師 能告A什麼 ..或是該採取捨行動






真是可惡至極,苗栗銅鑼鄉有戶喪家,告別式當天,竟然遭竊賊,趁著法會進行中,偷走親友皮包,遭竊金額約10萬塊,現在喪家把嫌犯模樣PO上網,希望大家幫忙,早日揪出嫌犯,別讓其他人受害。
這名理平頭,穿黑色背心的男子,依照客家喪禮習俗,批著一條紅色毛巾到喪家告別式,冒充親友,穿越人群,從後門走進喪家,看到門口,坐著一位老先生,男子一臉淡定,觀察地形,趁告別式開始,所有人到前面,他就跑到後面開門,親友換了孝服,皮夾都放在樓上,男子再走出門時,口袋已經放滿皮夾,口袋都鼓起來,嫌犯依然神情鎮定,偷完錢,居然又再次回到現場,想看看大家有沒有發現他偷錢,行為大膽囂張,懷疑是慣竊,而家屬失去親人,已經夠傷心了,又無端損失十萬塊,氣得將嫌犯影像,PO上網,希望盡快抓出這名沒良心的竊賊。
內文http://news.cts.com.tw/cts/general/201507/201507271641371.html#.VcL_ivmqqko
新聞出處:
2015/07/27 18:49 巫召清 報導 / 苗栗縣
(一)刑法第320條第1項定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復定有:「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本件依報載,該名男子從後門走進喪家並竊取財物,可能構成刑法加重竊盜罪之責任。
(三)律師提醒,雖本件該男行逕於道德及法律上皆令人難容,但並不代表他人即得對其進行「人肉搜索」;申言之,依現行個人資訊保護法之規定,人肉搜索影片中的資訊,縱經間接方式,但若足以識別該個人,則仍符合個人資料之定義,而須受個資法規範。所以「人肉搜索」行為應以具備公益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為前提,且該相關資料,亦應取自於一般可得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來源;反之,則可能尚須負有其他法律責任,不可不察。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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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沒跟我們一起住 我媽媽生病腦力退化(打電話叫我哥過來幫他保管證件)我媽之前看病或住院出院我哥都沒在場 都是我在處理所以證件在我那裏 我哥來的時候我不在家 他卻跑進我房間裡衣櫃內拿走了一個包包裡面有現金十三萬多以及我媽證件存摺 其中現金部分全是我的 當我回家發現時 打電話他沒接 最後去警局拜託打去時他有接淡不願意跟我說 說要約時間 時間到了見面一開口就少了十萬然而又說錢是我媽的不願意歸還(他同學是警察說我們倆這是自家事而且親屬間又告不成偷竊叫我們回家) 最後我媽媽也告訴他說錢不是他的(媽媽)而是我的 跟他要也不還 還說付了住院(療養院)費用我說要去告他 態度還一副讓人看了就很氣憤說要告去告 我想請教這是屬於偷竊 竊盜 侵占 哪一種以及律師費用可以提告嗎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規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您朋友的情形,如果第二條酒駕能夠在地檢署認罪處理掉,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則因為後罪沒有被檢察官提起公訴,不符合撤銷的規定,第一條竊盜就有機會不被撤銷;如果第二條酒駕被起訴,那撤銷第一條竊盜緩起訴的機會就很高了。 如果不幸二條都被起訴,因為都算輕罪,如果法院審理時願意認罪犯後態度良好,應該都有機會獲判可以易科罰金之拘役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朋友當然可以提出,但要和解也需對方同意,所以仍應與對方協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昨天我和家人到嘉義的竹崎親水公園遊玩
在停車場繞了很多圈 終於找到一個位子
所以媽媽就下去佔位子
爸爸就繞路要過去停 結果我們在轉彎之後就停住沒前進了 原因是前面有一台車 堅持要停媽媽站的車位
導致後面塞車 我們一直被後面的車叭 爸爸是個脾氣不好的人 所以就下去看看 下去之後我人在車上 但有看到他們有爆口角 因為姑姑一直拉爸爸離開那個人 (但並沒有動手打人) 之後他就開走了 然後爸爸在走回來的途中 後方的車就吼爸爸說:啊是不會前進哦(台) 爸爸也暴怒的回應他:前面的就不開啊(台) 然後我們就下去逛街 ,逛完要上車時爸爸就突然罵: x 。原因是不知道是前車剛剛硬要停我們車位的人還是後方叭我們車的人 刮我們的車 從後車燈刮到駕駛門 爸爸氣到要掉行車紀錄來找是否有照到他們的車牌(因為離硬要停我們車位的人我們中間人還要一台車 )我就問爸爸阿你找到他們要幹嘛 爸爸說要砸破他們玻璃刺破輪胎刮車 ....
我跟姐姐不知道要怎麼讓爸爸停止想法
我們只能希望行車紀錄沒有照到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