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ping 103-10-13 14:19

律師你好..

10/12中午 和妹妹在街上走的時候 被拉住了說要說明一些他們公司的東西叫我們放心不是推銷保養品的,因為之前有被推銷過所以不是很相信這些。

原本我說要走了卻被強拉住了,一直要我說聽聽就好可以考慮看看的情況下迫於無奈我跟著走上去了。實際上去了才知道原來是間叫康媚女子養生會館。

之後一直跟我說我的皮膚很糟糕叫我要做他們的課程之類的說會改善很多等等.. 剛開始我不是很願意 我也不想做。 於是她建議我做一次體驗看看要2800但我覺得太貴 所以我沒有答應 她後來又說不然做臉部的就好800 因為她說她的主顧客很多 不會騙我 是真的還帶我去參觀了一下。

我心想好吧 800 就當作清潔臉部保養一下,於是就做了。

療程結束後,她又把我叫到小房間去 跟我說她們的療程還不錯吧之類的話

我是覺得還不錯啦,可是我並沒有要繼續做的意思,她又一直說她會給我很多的優惠等等 就是不打算讓我走 一直跟我說我的皮膚真的很糟糕真的要做。

後來沒辦法只好答應了,因為我一直考慮到價錢上面的問題 原本要我一個月2000分36期 我不肯 後來又說1500分36期 一直講一直講 我只好簽了一些東西還拿我的身份證影本去影印 當時我也沒有看是什麼 因為他一直跟我說要簽這裡還有那裡等等,之後告訴我會有人打電話來跟我核對分期付款的資料 (說是跟中國信託合作的以便利商店繳款方式) 打來核對完後 拿了一袋的產品進來跟我解釋這些事之後課程會要上到的東西和一把剪刀 叫我拆開來檢查看看 , 我拆開封模了 可是裡面的產品我沒打開過。

回到家我還是有點猶豫 後悔 ... 請問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  她沒有給我任何的契約書 只有一張去做體驗療程的發票 上面寫保養品 800 。 1500*36期的課程我目前都沒有上到。 因為12號發生的 帳單第一期的1500也未繳。

目前我打電話過去說過我要看合約書內容和詢問過如果想解約的話要付多少錢之金額 對方是說產品已拆封 要我付產品金額 約兩三萬左右 但我都沒用過課程也還沒上,再簽契約的時候她有說過是之後課程會用到的產品 所以要我拆開封模檢查是否有問題。現在卻以這個理由要我支付這麼多錢... 

 

請問我上網看到了一些新聞內容 於2013/5/4的新聞內容 

獨家〉搭訕賣美容課 消保官:不滿意7天可退

 中市愛美的單身女性,要特別注意了,有單身女子獨自在賣場或是逢甲夜市附近,遇到1男1女,他們先主動攀談,再引導到附近的美容中心,聲稱可以免費諮詢,到最後還是要妳花錢,購買療程或保養品,很多人被美容師不停糾纏下,買了課程後,卻無法退費,現在消保官主張,民眾並非主觀發動購買行為,而是被業者挑動的情況下,才會消費,應屬於「訪問購買」,適用7天鑑賞猶豫期;美容業者這樣的銷售行為,已經觸犯消保法,最高可罰150萬。

 美容師:「可以免費利用我們的儀器,送妳一個新的排毒課程。」

 民眾被帶到美容中心,美容師開始遊說,要妳買療程,業者瘋狂推銷,最後民眾花300多元,買了一瓶洗面乳,店家還是不輕易放人。民眾:「我要走了。」美容師:「妳聽聽看嘛,妳可以的話啦…」

 美容師纏人,試圖把客人留下,最後耗了將近1個小時,才順利離開,美容中心利用這樣銷售的手法,先在街上找單身女子搭訕,一整套的行銷話術,跟妳「搏感情」,再帶到美容中心,要妳花錢買課程。

 台中市消保官陳柏菁:「(民眾)被美容師挑動起來的,或者是你的業務人員,所以這樣的情況下,就符合我們訪問買賣,所謂的衝動型消費,需要被保護的規定,有7天的猶豫期間。」

 消保官主張,這類的投訴民眾,大部分都被引導到主營業場所消費,並不是民眾預期性的購買行為,屬於「訪問買賣」,得適用於7天鑑賞猶豫期,像這位陳同學,也是被類似手法帶到美容中心,花了5千元購買療程,卻沒辦法退費。

陳同學:「如果妳要退療程,就是這2罐是妳自己拆封的,她有強調是自己拆封的,妳就要付這2罐的錢。」

 她手上拿的這2瓶化妝水和乳液,拆封後,業者說不能退錢,只能付3千8買下來,也要負擔第一堂課程1500元;消保官說,這樣的行銷手法不當,7天鑑賞期內所使用的產品,應該由業者吸收,未來可以要求業者期限內改善,否則可以根據消保法第58條,罰6-150萬。

 不過記者實際查訪後,店家不願回應,無法了解業者是否知道,這樣的行銷手法可能觸法。

請問我的是不是已經算是訪問買賣可7天內退費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3 15: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訪問買賣,依據消保法可以於收到商品7日內要求解除契約,且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2、倘若對方拒絕,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ping 103-10-13 15:15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訪問買賣,依據消保法可以於收到商品7日內要求 ... (恕刪)

 

律師你好! 那我想請問你 因為商品是日後課程上所需要,因此是由店家收回存放,

這也算是我購買之商品對吧! 因為明天要去店裡要求辦理退費並拿回我沒拿到的解約書  我想多了解我自身的權益。

 

綺綺 103-10-13 11:18

律師您好,以下為消費經過,想請問接下來該如何處理

買方:我

賣方:有上過大學X了沒的“大學生”(不曉得是否算公眾人物)

8/28(四)在fb粉絲團購物並匯款.

賣方說我買的是現貨,下週會幫我出貨.並說“有問題才會另外通知.沒有問題就不會通知”

9/8(一)沒有收到商品,詢問出貨進度.賣方遲遲沒有回應

9/10(三)賣方終於回了,卻什麼也沒說.就只丟了退款單給我.問到底是什麼情況.賣方還是愛理不理愛回不回

9/12(五)賣方回應說把我跟另一位買家搞混,以為出貨給我但實際上卻是把貨出給另一位買家了

問題1.我並不是只有買一樣商品,有多少機率另一位買家跟我買一模一樣的商品可以這樣讓賣家搞錯?若我9/8沒有詢問.是不是賣方就永遠不會跟我聯絡說出錯了?但當初不是說“有問題會聯絡,沒問題不會聯絡”.出錯貨難道不算是問題嗎?

接著是退款的問題

我在賣方9/10丟退款單給我的時候就已經填好單字並送出了,賣方說退款需要10-20天工作天(不含例假日).照理說10/7就該退款.但至今10/13卻還是沒收到款項.

10/8詢問退款了沒,賣方卻拖到10/9問我退款日期和姓名.問完又失蹤不回訊息了.

接著卻在fb上po文說國慶連假三天不回覆消息.

請問律師

這種情況我到底該怎麼辦

已經有到消基會詢問過,但他們說需要賣方的地址才能寄信幫我做一個通知的動作,但賣方今天是網路賣家,我沒有他們的地址,從頭到尾都使用他們的客服在跟他們聯絡(他們沒有提供地址沒有提供電話.唯一的客服只有line)

我有上網查過,感覺他們的行為也不算是詐欺

請問我到底該怎麼辦

吳政航 (林宗儀) 103-10-17 08:58

1.到警察局報案,告詐欺,請求警方發函到LINE公司,要求提供該ID之電話號碼...

2.記得截圖...

3.FB的缺點就是「沒有保障」...

草莓 103-10-05 19:18

周年慶隔壁櫃的小姐因為看我們櫃業績很好,就一直跟樓管打小報告,說我們有違規的情形,讓樓管一天到晚來煩,還假裝是消費者,打給總公司,說草莓的的服務很糟糕,有跟客戶吵架,還有潑客戶水,但根本就是子虛烏有的事情,我可以告隔壁櫃的賤貨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5 22: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喬裝客戶去公司申訴,原則上不會有刑事妨害名譽之問題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5 22: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隔壁同事提出刑事誹謗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Simon 103-10-04 17:12

前幾天我在玩線上遊戲的時候突然被永久停權 原因是意圖現金交易

該公司的遊戲管理規則裡有一條包含 意圖現金交易會被永久停權(令很多玩家也被永久停權了)

可是根據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中第十九點中說明只有下列3項才能對消費者終止契約 而意圖現金交易似乎沒有符合下列3項的原則

(一) 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 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 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如非上述3項 最高處分只是停權7天

請問一下 遊戲公司的管理規則能夠定下意圖現金交易會被永久停權的處分嗎? 還是這條規則該視為無效呢? 謝謝

Winnie 103-10-04 01:21

你好 要麻煩您了 不好意思想詢問 

我在和以下網友(黑字部分)發生同樣的經驗

被帶到美容院傻傻砸錢,事後上網發現許多人也有相同經驗

療程+保養品共2萬6千多

店家會現場要求你拆開商品,要求你簽名商品拆封無法退費的單子

購買產品還在七天內,想詢問退費權益 能否全額退費 基本能退回多少

以免失去和店家退費的時的消費者權益

 

逛街逛到一半,突然有人一組人(兩人)一搭一唱來跟你問路,不知不覺聊起天,又突然把焦點放在你臉上,說她有認識的很厲害的美容師可以幫我看皮膚,還說剛好今天諮詢免費,一個會故意說(幹嘛啦"人家又沒有要看),反正就被騙去,一進去就把老師說的有多神,還翻很多長痘痘的照片,但現在都已經治療好的,當下覺得很厲害就相信,還以為自己遇到貴人,然後老師就問說預算大概多少,她隨便就給我開價2萬初= =,說包10個課程然後一些商品(卸妝洗臉保濕水乳液...之類),我一開始只是想說去看看而已,結果不知道為何就要被拐去領錢,雖然我只繳1萬初,商品還說只要拆封就不能退貨,於是他們拿美工刀給我,讓我一個個親自拆開= =,還讓我簽名以示我負責,商品都分裝成一小罐罐,剩下的就留在美容院,回到家後,我上網查不得了,這商品我搜尋了一下,很多人都受騙上當,還有人花了更多錢,所以我馬上查了相關的文章,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他們隨隨便便就一兩萬進帳,沒有開發票,但是收據上面有統一編號,我有查了一下,不一定有統一編號就一定會有發票,但是月營業收入達到20萬,卻沒有開立發票,這樣有逃漏稅嗎????(一個兩萬,10個就20萬了。)

所以現在我要去退貨,但是我怕他們賴皮,打過去說我要退貨,他們卻說老師不在,無法作主,我怕7天鑑賞期會過去,我打算寄存證信函,這樣對嗎?

JUMBO 103-10-03 13:31

前年加入西門町某世界運動中心,合約到期不知道要去解約,就這樣過了一年多,昨天過去想辦解約,對方說要把期間的欠費1萬9多繳清才可。

我有在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看到,"超過20天消費者都沒有繳費,契約自動終止;業者沒有終止契約,讓契約繼續存在,之後所產生出來的費用,業者不能向消費者收費"因為從到期到現在都未接過對方來電催繳及通知(但是昨天去問健身房卻說他們一直都有打電話跟寄存證信函..)這樣我還是要繳那1萬9的欠費嗎..他說不繳清就無法解約!

然後他又跟我講第二個方法解約:叫我從新入會,辦一個新會員,叫我在繳一次入會費+頭尾2個月費=6千多,然後再直接辦解約違約金6千,這樣加起來1萬2,他說會比1萬9少很多!但是問題來了,為何我還沒解約就可以辦新會員,辦了新會員之前的欠費1萬9就不用付了嗎?我怕我辦新會員後他會不會叫我繳1萬2然後又叫我繳清那1萬9呢...

最後他叫我一定要用信用卡,不能付現金..可是合約上並沒有註明一定要用信用卡付費...

吳政航 (林宗儀) 103-10-06 14:52

1.健身房說有寄存證信函存證信函呢?你有收到嗎?對方說有寄,副本呢?拿出來看阿...

2.再來,直接到消費者服務中心請求協助。

以上。

奧力多 104-02-15 00:53
回覆 林宗儀 的發言內容:

1.我也遇到上述問題,我該怎麼辦?

放著給它違約金一直增加嗎?!

麻煩請幫幫我

隱居 (勇公) 103-10-02 23:47

沒有和解也可以緩刑?最近常有網友問我,對方開的條件太過份,沒有辦法達成,刑度又重,沒有緩刑可能會入監服刑,怎麼辦?勇公經歷過一個沒有和解但是卻判緩刑的案例,這個奇蹟是由李育任律師所達成。記得我在擔任智財檢察官時,手上有一件違反藥事法的案件,是當事人賣假的威而鋼,被受輝瑞藥廠委任的理律告訴的案件,被告委任李育任律師。當時,被告沒有前科,一來我這裡立刻認罪,李育任大律師「很謙卑」(這個時候才會謙卑)的向我及理律的律師表示,被告願意認罪,請考量並無前科,願意賠償輝瑞藥廠三十萬元,請求為緩起訴處分,我也認為既然沒有前科,也願意賠償,而且也只是一間小藥局的老闆,並無大規模販賣之實據,我也力勸告代是否給被告一個機會,不過理律堅持被告一定要供出上游,否則不和解,不過被告表示那時候是「吟遊詩人」來店兜售的,他實在找不出上游是誰,李大律師為了表示被告的誠意,低聲下氣的去了理律事務所幾次,表示願意賠償,不過都吃了閉門羹,因為告訴人不同意緩起訴處分(因為告訴人不同意若為緩起訴處分如果告訴人再議通常會被高檢署撤銷),我也只好提起公訴,但請求法官從輕量刑,結果法官就直接判緩刑了,下一件我又收到輝瑞委任理律告販賣偽藥之威爾剛案件,被告願意認罪,當庭請求賠償OO萬元和解,為緩起訴處分,但實在供不出上游,告代就很爽快的欣然同意了......有判決有真相  (如要要聯繫李育任律師和解,可以洽本人,要向李律師那樣謙卑,我實在做不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0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育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614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乙○○共同連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緩刑 年。扣案之仿冒VIAGRA藥錠 佰捌拾伍錠、外包裝瓶拾陸瓶、英文仿單拾 份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設於屏東市○○路373之1號「昱昇藥局」負責人並  具有藥師資格,平日上開藥局則由其與配偶乙○○共同經營  ,甲○○與乙○○均明知「VIAGRA」即中文名「威而鋼」之  藥品(下稱「威而鋼」),係美商輝瑞產品公司(下稱輝瑞  公司)所生產之藥品,且「VIAGRA」商標名稱亦係美商輝瑞  大藥廠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註冊取得使用於西藥商品之商標專用權,其專用期間自民國  86年8 月16日起至96年8 月15日止,現仍在專用期內,而上    開商標專用權已經美商輝瑞大藥廠移轉登記於輝瑞公司,且    該商標名稱並經輝瑞公司使用於上開「威而鋼」藥品上,為    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圖樣,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專用權人    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而販    賣。乙○○明知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綽號「阿鹽仔」(音譯)    所販售之標示「VIAGRA」商標名稱之藥品,係未經主管機關    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且該藥品之藥錠上、其藥品之外包裝    瓶及仿單均無中文標示及核准輸入文號,係由不詳姓名者未    經取得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擅自製造之偽藥,且    其外包裝瓶上有標示輝瑞公司、商標圖樣標籤之偽造準私文    書、其內亦含有冒用輝瑞公司名義製作之英文仿單,竟仍於    94年8 、9 月間起,以電話聯絡前開綽號「阿鹽仔」之男子    ,在高雄市○○區○○路某處,以偽「威而剛」藥錠每顆新    臺幣(下同)約250 元之價格,販入2 次,共計購入16 瓶    (其中有2 瓶係搭贈,該2 瓶僅裝有數顆,顆粒數不詳);    再與甲○○基於共同販售偽藥之犯意,自94年9 月某日起至    94年11月10日止,在上述「昱昇藥局」,以上開偽「威而鋼    」藥錠每顆300 至350 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客人牟利    ,並行使上開私文書及準私文書,共計已出售30餘顆,足以    生損害於輝瑞公司。嗣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94 年    11月10日前往「昱昇藥局」執行搜索,並扣得仿冒之「    VIAGRA」藥品385 錠、外包裝瓶16瓶、英文仿單13份,而仿    冒藥錠經檢驗認定非屬輝瑞公司在國內銷售之產品,始知悉    上情。二、案經美商輝瑞產品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先予敘明。二、訊據被告甲○○、乙○○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供承不諱,核與    告訴代理人吳文淑、郭念慈律師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    相符,復有卷附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2 份、經濟部智    慧財產商標註冊簿影本1 紙、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影    本1 紙可稽,及扣案之「VIAGRA」藥錠385 錠、外包裝瓶16    瓶及英文仿單13份足佐。且上開扣案之「VIAGRA」藥錠經送    輝瑞公司鑑定結果,確屬仿冒藥錠乙節,亦有鑑定報告及其    中文譯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2 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    信採。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洵堪認定。三、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偽藥    而販賣罪(藥事法第83條雖於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    同年7 月1 日施行,然該條第1 項規定,並未作修正,無新    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修正後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    定)及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又英文仿單,    係未得輝瑞公司同意而以其名義製作,用以說明該藥品之成    份及主治效能,屬於私文書之一種,被告明知英文仿單,係    冒用上開商標專用權人名義而偽造之私文書,仍加以販賣行    使,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再    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規    定,應以文書論。查標示美商輝瑞公司之英文名稱、商標圖    樣之標籤,係該公司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自屬刑法第220 條    第1 項之準私文書,被告販售之仿冒藥品,外包裝瓶均有標    示輝瑞公司及商標名稱VIAGRA圖樣之標籤,則其仍有主張該    公司及商標之意思內容,至為灼然,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    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2 人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2 人均屬實    行犯罪行為之正犯,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規    定,均論以共同正犯,爰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    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藥品英文仿單部分)、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標示公司、商標名稱之標籤部分)之犯行,時間緊    接,方法相同,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    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    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罪,並加重其刑(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業於    民國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    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    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    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    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    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    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販賣上開藥品,係    一行為同時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行使偽造私文    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    一重之販賣偽藥罪論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    書部分雖未據起訴,然與公訴事實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審酌被告2 人均為從事藥品    販賣業務之專業人員,明知購入來路不明之偽藥,可能危害    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且藥品名稱及他人註冊之商標圖    樣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    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藥品    名稱及使用之商標圖樣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竟為圖    私利,連續向不詳人士購入仿冒威而鋼之偽藥後,在「昱    昇藥局」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不僅對美商輝瑞公司之商譽    造成損害,更有戕害使用者身體健康之虞,念及被告2 人未    有任何犯罪之前科紀錄,且被告尚需撫育3 名子女,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紙及戶口名簿影本1 份在卷可稽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2 人前均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2 紙在卷可憑,被告等迄本案辯論終結前,雖仍未    能與告訴人輝瑞公司達成和解,然其已盡力尋求告訴人之諒    解,除已登報致歉,有聯合報登報致歉啟事影本1 份在卷可    稽,尚表明願賠償20萬元,惟因輝瑞公司要求被告必須供出    上游貨源,否則不願意達成民事和解,此經告訴代理人郭念    慈律師陳述在卷(偵查卷第100 頁),經本院審酌之,認此    係另案追查之程序,與本案被告2 人有無深切悔悟犯行而得    到教訓並無關聯,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悔悟,信無再犯之    虞,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3 年,以啟自    新(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    1 日施行,有關緩刑之規定,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    後裁判,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    95 年 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參照)。四、扣案之仿冒VIAGRA藥錠385 顆,係被告2 人所有,此據被告    等供陳在卷,且係供被告2 人販賣偽藥所用之物,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而扣案之外包裝瓶16    瓶、仿單13份,均係仿冒輝瑞公司商標之商品及提供於服務    使用之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併    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勃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邵大律師您好:

與您分享一下,目前偽藥要判緩刑幾乎不太可能,且最高法院認為販賣一次就是一罪,而不再適用集合犯的概念,以上分享

隱居 (勇公) 103-10-03 16:18

感謝大律師的指教,

反正也意思是取其精華,與大家分享案例而已。

下面是緩刑的案件,也供大家分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 年度簡字第2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憲青
      賴玟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耀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1584、3958、60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憲青、賴玟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
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
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各壹年,緩刑各參年,且均應
依附表所示之方式支付告訴人美商輝瑞產品公司、美商禮來大藥
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葉憲青、賴玟玲之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
    分補充被告二人於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與起訴書之記載相
    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三)。
二、新舊法比較
    按被告行為時應適用之商標法為92年5 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
    (下稱修正前商標法),嗣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於100 年6 月
    29日修正,並於101 年7 月1 日施行,原修正前商標法第82
    條、83之規定,分別移置於修正後商標法第97、98條規定下
    ,並未較修正前之商標法對於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
    前即被告行為時之商標法。
三、論罪部分
 (一) 按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仿單上偽造或仿造他人已註冊登記商標,同時偽造私文書附於偽冒之藥品內行使之行為,如
    其所偽造之私文書附加有偽造或仿造商標圖樣者,關於附加
    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圖樣部分,應適用藥事法第86條第2 項處
    罰;關於文字部分仍屬偽造之私文書,為一行為觸犯二罪名
    ,再與偽造或仿造仿單行為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
    上字第5558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二人所為事實欄一(一)部
    分,販賣之偽藥外包裝盒內附有仿單,且仿單內有關商標圖
    樣之標示及文字之敘述內容均為仿冒,有扣案藥品所附之說
    明書可佐,是被告二人就仿單部分所為,除應依藥事法第86
    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仿單之藥物罪論外,就仿單上文字記載
    部分,為偽造原製造廠所製作之私文書,被告二人於一(一)所
    示時間販賣犀利士偽藥予證人吳國治時,同時附偽造仿單,
    以冒充為原廠製造,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損害原製造廠
    商之行為,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二) 次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
    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
    規定,應以文書論。查犀利士偽藥之包裝盒上有商品條碼,
    係販賣者為方便商品之管理,以符號、文字,表示為上開公
    司所製造取得藥品許可證之藥品(即藥品資訊),而屬偽造
    之準私文書,此非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侵害商標藥事法第
    86 條 第1 項冒用藥物名稱、仿單、標籤規範意旨所得涵攝
    (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970號刑事判決參照)。
 (三) 按刑法上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必須行為人提出偽造之私文
    書,而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方得成立(最高法院92
    年度臺上字第5654號刑事判決參照)。又刑法上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固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信用之法益,必須提出偽造
    之私文書,並對其內容有所主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方得成立。但所謂「對其內容有所主張」,並不以明示偽
    造之私文書內容為限,即將該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
    狀態下,亦即祇要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在其法律交往關係中
    ,提出該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他方足以認為其係對該文書權
    利義務等內容有所主張,並有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不違背
    其本意者,即難謂無侵害公共信用之危險,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仍無礙於本罪之成立(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
    1594號刑事判決參照)。查被告二人明知其於事實欄一(一)所
    示時地所販賣之犀利士偽藥包裝盒上標示有偽造之商品條碼
    及藥品資訊,足以對外表示該物為上開公司所製造取得藥品
    許可證之藥品,而使公眾誤認該等偽藥為上開公司所製造,
    並經上開公司取得藥品許可證,卻仍販賣予證人吳國治,乃
    本於該偽造之準私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而加以行使,影響藥
    政管理之正確性、用藥大眾之健康安全,及上開公司之商品
    品質管理與商業上信譽,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上開公司。
 (四) 再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
    營利為目的,將偽藥、禁藥、仿冒商標商品、冒用他人藥物
    名稱、仿單之藥物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販賣犯罪即為
    完成。
 (五) 核被告二人所為,就販賣犀利士偽藥1 盒予證人吳國治部分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
    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罪、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
    第1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就販賣
    犀利士一片(2 錠)予證人吳國治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條
    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之
    藥物罪、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就購
    入威而鋼偽藥1 瓶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
    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罪、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等販入犀利
    士偽藥行為應為第1 次賣出行為所吸收。
 (六) 被告二人就上開犯罪之實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
    共同正犯。
 (七) 被告二人各次販賣偽藥行為,均係以一賣出或購入行為同時
    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次犯行均應從一重之販
    賣偽藥罪論處,公訴人雖未就販賣犀利士1 盒予證人吳國治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部分起訴,惟該部
    分事實與已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審理時當庭諭知予以被告及其辯
    護人答辯之機會,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
 (八) 被告二人3 次販賣偽藥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二人不思自正常管道取得藥品,竟為圖不法私利
    ,販賣偽藥、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及販賣仿冒商
    標商品,並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不僅侵害藥商之合法權利,
    且所為對相關社會消費大眾身體健康危害甚鉅,且商標具有
    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
    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
    一定品質之效,被告二人侵害他人商標,對商標權人潛在市
    場利益造成侵害非輕,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間接影響我國
    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及考量被告二人實際售出犀利
    士偽藥偽藥僅2 次,次數非多,而威而鋼偽藥部分尚未販賣
    ,所造成之危害因此較實際已售出之情形較輕,又現場為警
    查獲偽藥、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及被告二人素無前科,有
    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素行尚佳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
五、沒收
 (一)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犀利士偽藥及相關物品,除因鑑
    驗而用罄而無從諭知沒收外,均為被告葉憲青所有,業據被
    告葉憲青自承,且上開物品均與被告二人如販賣犀利士偽藥
    予證人吳國治犯行相關,均屬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
    之仿冒商標商品而為法院應義務沒收之物,又尚未經行政機
    關沒入銷燬,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及連帶沒收主義,均應依
    同法第83條規定,於被告二人販賣犀利士偽藥予證人吳國治
    部分之販賣偽藥罪項下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
    2651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0號判決
    意旨參照)。
 (二)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威而鋼偽藥及相關物品,除因鑑
    驗而用罄而無從諭知沒收外,均為被告葉憲青所有,業據被
    告葉憲青自承,且上開物品均與被告二人購入威而鋼偽藥之
    販賣偽藥犯行相關,均屬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之仿
    冒商標商品而為法院應義務沒收之物,又尚未經行政機關沒
    入銷燬,均應依同法第83條規定,於被告二人購入威而鋼偽
    藥部分之販賣偽藥罪項下宣告沒收。
六、又被告二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因
    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已能坦承犯行,其歷經本件刑事
    偵審程序,應得有警惕,而深知所為過錯、信無再犯之虞,
    且檢察官被告二人犯行部分亦當庭表示同意對其為緩刑之
    宣告,是本院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宣
    告緩刑3 年。又為使被告二人戒慎行為,並斟酌告訴人同意
    讓被告二人分期賠償等情,認於被告二人緩刑期間課予支付
    相當數額損害賠償之負擔,乃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命被告二人應依附表所示方式,支付附表所
    示之損害賠償予告訴人。又依同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上開
    負擔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若被告違反該負擔情節重大者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者,並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亦有規
    定,均併為敘明。
七、本案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所為之科刑
    判決,依同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二人、檢察官
    均不得上訴,併予指明。
八、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1 條之1
    第3 項、第455 條之1 第2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第86
    條第2 項,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2 條、第
    11 條 、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
    第55 條 、第51條第5 、9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款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潘怡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6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 1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
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                      │
│    │                            │
├──┼──────────────┤
│1   │犀利士偽藥藥錠45顆、鋁箔片、│
│    │包裝盒、藥品說明書(仿單)  │
├──┼──────────────┤
│2   │威而鋼偽藥藥錠12顆、鋁箔片、│
│    │塑膠瓶、藥品說明書(仿單)  │
└──┴──────────────┘
附表二
┌────┬─────┬───────────────┐
│告訴人  │給付之總額│給付之方式                    │
├────┼─────┼───────────────┤
│美商美國│28萬元(新│被告葉憲青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禮來大藥│臺幣)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廠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          │被告賴玟玲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        │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美商輝瑞│28萬元    │被告葉憲青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產品公司│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          │被告賴玟玲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        │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附表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1584號
                                     100年度偵字第3958號
                                     100年度偵字第6074號
    被      告  葉憲青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嘉義縣太保市○○路00巷0號
                        居屏東縣潮州鎮○○路000號
                賴玟玲  女  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潮州鎮○○路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憲青與賴玟玲為夫妻,二人共同經營設於屏東縣潮州鎮○
    ○路○○○號之「浪漫一生情趣禮品」店及設於屏東縣潮州
    鎮○○路○○○號之「陸羽茶莊」,葉憲青並登記為上開「
    浪漫一生情趣禮品」店負責人。葉憲青與賴玟玲二人明知(1)
    「VIAGRA」(中文名稱「威而鋼」)係美商輝瑞產品公司(
    下稱輝瑞公司)所生產之藥品,且輝瑞公司在我國之合法代
    理販售藥商為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輝瑞大藥廠)
    ,而「VIAGRA」商標,經輝瑞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
    稱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2)「
    CIALIS」(中文名稱「犀利士」),係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
    (下稱禮來公司)所生產並由該公司在我國合法販售之藥品
    ,而「犀利士CIALIS」商標,經禮來公司向智財局申請註冊
    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渠等亦明知未經核准,擅
    自製造之藥品為偽藥,依法不得販賣、轉讓,竟意圖販賣牟
    利,未得前述各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之情形下,共同
    基於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推由葉憲青
    (一)先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間某日,以每盒新臺幣(下同)
    四百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不詳陳姓成年男子,販入成分不
    明之「犀利士」偽藥十盒,伺機以每盒「犀利士」偽藥一千
    二百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二)再於同年十二月
    底某日,以一瓶三千元之代價,向該陳姓成年男子販入另行
    販入成分不明之「威而剛」偽藥一瓶(內有三十錠),伺機
    以不詳價格,出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嗣並於九十九年十月
    十四日十六時十分許,在上開「浪漫一生情趣用品店」,推
    由賴玟玲與吳國治接洽以一盒四錠「犀利士」偽藥一千二百
    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吳國治,經吳國治應允後,賴玟玲
    即至毗鄰之「陸羽茶莊」內右邊櫃子內,取出一盒「犀利士
    」偽藥交付吳國治,並收取吳國治交付之現金一千二百元;
    又於同年十二月二日十五時十分許,在上開「浪漫一生情趣
    用品店」,推由賴玟玲與吳國治接洽以二錠「犀利士」偽藥
    六百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吳國治,經吳國治應允後,賴
    玟玲即至毗鄰之「陸羽茶莊」內右邊櫃子內,取出一片二錠
    之「犀利士」偽藥交付吳國治,並收取吳國治交付之現金六
    百元。嗣於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十五時二十分許,為警持
    搜索票在「陸羽茶莊」搜索查獲,並自「陸羽茶莊」右邊櫃
    子內,扣得「犀利士」偽藥四十六顆及「威而剛」偽藥十四
    顆。
二、案經禮來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
    第三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備                  註│
├──┼─────────┼──────────────┼───────────┤
│一  │被告葉憲青之供述  │(1)被告葉憲青於犯罪事實欄所示│訊據被告被告葉憲青矢口│
│    │                  │  時地購買「犀利士」、「威而│否認犯行,辯稱:伊所購│
│    │                  │  剛」藥品之事實            │買之左列藥品,都是伊自│
│    │                  │(2)被告並未持有販賣藥品許可證│己服用,平常二、三天就│
│    │                  │  之事實                    │會吃一顆,因為伊需要吃│
│    │                  │(3)「陸羽茶莊」、「浪漫一生情│,伊有二個老婆,不吃會│
│    │                  │                            │怪怪的,並沒有販賣,也│
│    │                  │  賴玟羚二人經營之事實      │沒有跟證人吳國治通過電│
│    │                  │                            │話云云。惟交互參照下列│
│    │                  │                            │編號二至一○號所示證據│
│    │                  │                            │清單及待證事實,足認被│
│    │                  │                            │告葉憲青上開所辯與事實│
│    │                  │                            │不符。被告葉憲青犯嫌堪│
│    │                  │                            │予認定。              │
├──┼─────────┼──────────────┼───────────┤
│二  │被告賴玟玲之供述  │「陸羽茶莊」、「浪漫一生情趣│訊據被告被告賴玟玲矢口│
│    │                  │禮品」店只有被告葉憲青、賴玟│否認犯行,辯稱:其不認│
│    │                  │羚二人經營之事實            │識證人吳國治,也沒有跟│
│    │                  │                            │證人吳國治通過電話,且│
│    │                  │                            │99年12月02日那天,其根│
│    │                  │                            │本不在家,那天是生日,│
│    │                  │                            │其在下午二點多就出門,│
│    │                  │                            │去高雄野宴吃飯,晚上11│
│    │                  │                            │點多才回來云云。惟交互│
│    │                  │                            │參照上列編號一、下列編│
│    │                  │                            │號三至一○號所示證據清│
│    │                  │                            │單及待證事實,足認被告│
│    │                  │                            │賴玟玲上開所辯與事實不│
│    │                  │                            │符。被告賴玟玲犯嫌堪予│
│    │                  │                            │認定。                │
├──┼─────────┼──────────────┼───────────┤
│三  │證人吳國治於本署偵│(1)犯罪事實欄所示時地二次向被│                      │
│    │查中經具結之陳述  │  告賴玟玲購買「犀利士」之事│                      │
│    │                  │  實                        │                      │
│    │                  │(2)證人吳國治於犯罪事實欄所示│                      │
│    │                  │  時地向被告賴玟玲購買「犀利│                      │
│    │                  │  士」時,證人吳國治有跟被告│                      │
│    │                  │  葉憲青對話,問他說若是多買│                      │
│    │                  │  ,可不可以便宜一些,他說好│                      │
│    │                  │  之事實                    │                      │
├──┼─────────┼──────────────┼───────────┤
│四  │告訴代理人馮基源律│不管是二錠、四錠或是被扣到的│                      │
│    │師之陳述          │那些藥品上面都沒有中文標示,│                      │
│    │                  │告訴代理人送禮來公司鑑定,確│                      │
│    │                  │定是偽藥之事實              │                      │
├──┼─────────┼──────────────┼───────────┤
│五  │搜索、扣押筆錄及扣│(1)佐證證人吳國治陳述真實性之│                      │
│    │押物品目錄表      │  事實。                    │                      │
│    │                  │(2)扣得犯罪事實欄所示偽藥之事│                      │
│    │                  │  實                        │                      │
├──┼─────────┼──────────────┼───────────┤
│六  │(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VIAGRA」(中文名稱「威而剛│                      │
│    │  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標,經輝瑞公司向經濟部│                      │
│    │  查詢結果、註冊簿│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                      │
│    │  查詢結果明細各一│,現仍在專用期間內;(2)「CIAL│                      │
│    │  紙              │IS」(中文名稱「犀利士」),│                      │
│    │(2)行政院衛生署藥品│係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所生產,│                      │
│    │  許可證、許可證詳│而「犀利士CIALIS」商標,經禮│                      │
│    │  細資料各一紙    │來公司向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商│                      │
│    │                  │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之事實│                      │
├──┼─────────┼──────────────┼───────────┤
│七  │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浪漫一生情趣禮品」登記負責│                      │
│    │詢資料及商業登記基│人為被告葉憲青之事實,而被告│                      │
│    │本資料數紙        │葉憲青、賴玟玲所經營之「陸羽│                      │
│    │                  │茶莊」則未登記之事實        │                      │
├──┼─────────┼──────────────┼───────────┤
│八  │(1)犀利士20MG藥品包│(1)99年12月10日由理律法律事務│                      │
│    │  裝鑑定報告二紙(│  所提供調查人員購自浪漫一生│                      │
│    │  含鑑定後剩餘藥品│  情趣禮品之疑似假冒樣品一片│                      │
│    │  暨其黑白照片一份│  鋁箔片(內含藥錠二顆),及│                      │
│    │  五張)          │  100年1月28日查扣之疑似假冒│                      │
│    │(2)輝瑞大藥廠股份有│  樣品一盒(二片,共四錠)經│                      │
│    │  限公司100年3月22│  鑑定均為偽藥之事實        │                      │
│    │  日輝西藥( 100)│(2)扣案「威而鋼」檢體經鑑定屬│                      │
│    │  法字第 L016-11號│  於違反藥事法規定之偽藥之事│                      │
│    │  函及其附件檢驗報│  實                        │                      │
│    │  告、認證證書等數│                            │                      │
│    │  紙              │                            │                      │
├──┼─────────┼──────────────┼───────────┤
│九  │(1)通聯紀錄一紙(告│(1)證人吳國治所持用行動電話曾│                      │
│    │  訴代理人提出)  │  於99/10/14日17:45:38許撥│                      │
│    │(2)通聯紀錄數份(含│  打00-0000000號電話,通話達│                      │
│    │  光碟一片)      │  00:01:08,而證人所持用行│                      │
│    │                  │  動電話通話之基地台位置在屏│                      │
│    │                  │  東縣潮州鎮屏東縣潮州鎮朝昇│                      │
│    │                  │  路114號6樓樓頂屋突內(發話│                      │
│    │                  │  ),另於0000-00-00日15:09:│                      │
│    │                  │  37時通話之基地台位置在屏東│                      │
│    │                  │  縣潮州鎮○○里○○路000號(│                      │
│    │                  │  受話)之事實               │                      │
│    │                  │(2)被告葉憲青所持用0000000000│                      │
│    │                  │  號行動電話於2010/10/14日16│                      │
│    │                  │  時10分前後一分鐘內均有通話│                      │
│    │                  │  ,及自2010/12/02日14:23:26│                      │
│    │                  │  起,至同日23:21:35止之通話│                      │
│    │                  │  基地台位置皆在於屏東縣潮州│                      │
│    │                  │  鎮○○路000○0號6F之事實  │                      │
├──┼─────────┼──────────────┼───────────┤
│一○│(1)影印照片十三張、│(1)佐證本件查獲過程及查扣被告│                      │
│    │  「陸羽茶莊」、「│  葉憲青所持有犯罪事實欄所示│                      │
│    │  浪漫一生情趣禮品│  藥品之事實。              │                      │
│    │  」名片一張、「浪│(2)上述查扣扣案藥品之地點與證│                      │
│    │  漫一生情趣禮品」│  人吳國治證述情節相符,且被│                      │
│    │  店內部位置圖一張│  告葉憲青使用之電話號碼為08│                      │
│    │  (均見告訴證4號 │  -0000000、0000000000號之事│                      │
│    │  )              │  實                        │                      │
│    │(2)現場執行照片七張│(3)扣案「犀利士」藥品外觀未有│                      │
│    │(3)現場搜索及查扣商│  我國衛生機關核准輸入字號之│                      │
│    │  品照片12張      │  事實。                    │                      │
└──┴─────────┴──────────────┴───────────┘
二、核被告葉憲青、賴玟玲二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
    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嫌、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販賣冒用他
    人藥物名稱之藥物罪嫌及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物罪
    嫌。被告二人以一販賣偽藥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為想
    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販賣偽藥
    罪處斷。又被告二人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再二次分別販入「犀利士」、「威
    而鋼」偽藥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另
    本件扣案藥品,係屬偽藥,且係被告黃憲青所有供本件犯罪
    所用之物,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沒入銷燬,仍請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檢察官  陳  啟  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  國  正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6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 1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
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jerry 103-10-02 12:02

律師們,您好
本人於6/22參加補習班週日課程,課程內容為12單元預計完成時間為12週,但在課程第14週時,課程僅進行到第六單元,且這中間老師個人請假次數就高達三次,遇中秋節連假停課一次,事後老師在地14週無預警的告知同學下週起為新的班級開始,同學可選擇週六班(第四單元起),或是週日新班級(第一單元)自行補課,想請問律師們……
我是否可以依
1.對方未實際履行課程進度,延誤課程教學,損害學生消費權益,且因課程延誤耽誤學生時間活用與安排。
2.對方未經商量與許可任意結束終止班級,隨意決定學生補課方式,枉顧學生權益。

這兩點要求對方退費呢?

謝謝各位律師們把文章看完,希望能提供我寶貴的建議,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3 14: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因為補習班之因素,無法上課,補習班都必須補課、錄影帶或是退費。

2、      任意終止課程的部分,可以終止契約並且請求退費。

3、      倘若補習班拒絕處理,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阿維 103-10-01 03:20
事情大概是這樣。我父親94年過世至今,奶奶都由我扶養至今。三個姑姑從未過問。有幾個問題想請教站上的律師們,謝謝! 1.我是長孫,我有必須負擔扶養奶奶的義務嗎? 2.我是否可依主計處從94年公佈至今的國人每月最低消費支出金額加總起來跟三位姑姑請求不當得利(如我有義務我就負擔1/4,剩下的跟她們請求)? 3.如果不當得利訴訟法院將來判我勝訴。請問請求的金額是等三位姑姑自己還我,還是我必須要有什麼作為?萬一她們都不肯給,我該怎麼辦?
沈恆 (沈律師) 103-10-01 07:57

您好!奶奶與三個姑姑親等較近,三個姑姑應先負扶養義務,您代墊支出的扶養費可以請求三個姑姑返還;將來若判決勝訴確定還不願返還,可聲請強制執行。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原則上如沈大律師所述

依本律師承辦之經驗,請求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時效為15年

故您如可證明確實父親生前奶奶亦為父親所扶養

您甚至可以因繼承父親之權利而請求姑姑返還父親生前代墊之扶養費用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您好

以你的身份是無須要撫養

但是如果已經撫養奶奶了

可以向姑姑們追討

建議可以用不當得利提告

判決下來之後如果對方不願意付款

你就可以去強制執行查封他們的財產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蘋果:https://itunes.apple.com/tw/app/su-wen-bin-su-wen-jun-lu-shi/id836471584?l=zh&mt=8

安卓:https://play.google.com/store/apps/details?id=com.livebricks.index.attorneysu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比比 103-09-30 02:10

您好,想要請教,網路有許多賣家購買正版授權卡通印刷布料來製作商品販售(例如:包包)....如果已經這樣清楚讓消費者知道是經過自己手作而成的商品,還會有侵權的疑慮嗎? 謝謝您撥冗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30 13: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以手工將原著作另外用在其他如包包之產品上,必須擁有著作權或改作權。

2、著作跟商標不一樣,並不是買了正版的來,就可以任意使用。

3、賣方所出售的卡通印刷布料,必須取得可轉讓著作權或改作權,並授權給您,始合法,否則就必須經過原著作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才不會觸犯著作權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oyce 103-09-26 20:06

你好,

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

因為我之前在大安區的一間美容的使用團購券消費

那使用完後,被洗腦買了48000的課程

它讓我用分期分24期

但是現在因為距離太遙遠,所以我想要解約取消

剛剛打電話去他們公司找經理,說經理不在,要禮拜一才能回我電話

他說應該是不能退但還是會再問問經理

已經超過七天,而且也有再去使用過課程內容

那這樣有辦法退嗎?

因為我印象中他們沒有給我影本的內容 讓我簽一堆東西

說課程是不能退的 也有叫我簽什麼放棄審閱期的文件

那時候剛做完還是腦袋熱熱昏昏沉沉的沒有想太多

我不確定他們給我簽的是不是什麼定型化契約

但是上面也沒有標明我買的課程是什麼 多少錢 之類的這些項目

想問一下這樣子的話要怎麼樣才能成功退款並解除分期付款

再麻煩您了謝謝您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9-28 21:28

直接到消費者服務中心請求協助

Abbie 103-11-25 22:57

我也遇到同樣問題!!請問你有得到解決嗎??(我還沒使用過新課程)

christy119 103-09-26 08:01

您好

我在昨天中午接到台北文區的派出所警察寄出的到案說明的通知函,就是露天代購商告我詐欺罪,之前我有在屏東申請消費糾紛調解,已經將沒有訂購的6盒雷神退回去給代購商,但是過了二個月後,代購商就到派出所報案要告我詐欺罪,說我還欠他尾款9千多元沒繳,當初我申請消費糾紛時,是在六月分申請的,對方只有要我退回沒有訂購的6盒雷神的貨,我退回去後的一個月,又寄了掛號信給我要跟我催討尾款9千多元,問題是我已經有在3月分和2月份就已經匯款二筆金額將近快要一萬元的貨款給代購商,理應已經結清所有貨款,我有請對方列出清單來給我,發現有一筆清單15盒的雷神是我當初沒有訂的也沒有收到這批貨,因為我手上還有當初日本郵局的空運單和EMS的簽收單據,以及還未丟掉的紙箱,對方居然報警告我詐欺,硬要我去坐牢,我很生氣的事,我已經給了對方一萬元的貨款是在3月初給的,如果當初真的金額有誤就應該在匯款後就要立即提出,而不是已經拖了將近半年才要跟我要錢,問題是有15盒的貨我根本就沒有收到,硬要栽贓給我,叫我付錢,我一直要求對方提出我的簽單收據,以及日本郵局的出貨單據,對方一直都沒有給我,就直接去派出所告我詐欺,就算我自認倒楣付9千多元給他,對方還是會再過了半年又要再跟我要一次9千多元的貨款,請問我要如何處理?  我很想要知道詐欺罪的定義是在哪裡?  會被判幾年刑期? 我是否可以申請到屏東市的法院審理嗎? 我住屏東市工作也在這裡,無法長期到台北的法院應訊, 因為我根本沒有訂購那一筆的15盒的雷神,對方硬要栽贓給我要我付錢給她,還有他當初跟我說的貨品金額跟他事後的催討帳款掛號信的貨品金額顯然是有不同,加了好幾筆金額在裡面,這個方面我要如何拿出證明文件處理呢?  當初對方都是用line來跟我聯繫的,我當時沒有立即擷取line的對話內容畫面,對方的line已經故障後,又重新申請新的line帳號跟我聯繫,跟我要1萬1千多元的貨款,沒多久我的手機中毒送去台灣大門市維修,送回來時所有的line聊天紀錄都不見了,之後那個代購商就沒在出現在我的line朋友名單中。

隱居 (勇公) 103-09-26 09:24

你請警方囑託當地派出所或分局代訊試看看。

你就說你無力負擔車資。

地檢署都可以囑託代訊或視訊。警方的部分你聲請看看。

christy119 103-09-26 07:35

您好

我在昨天中午接到台北文區的派出所警察寄出的到案說明的通知函,就是露天代購商告我詐欺罪,之前我有在屏東申請消費糾紛調解,已經將沒有訂購的6盒雷神退回去給代購商,但是過了二個月後,代購商就到派出所報案要告我詐欺罪,說我還欠他尾款9千多元沒繳,當初我申請消費糾紛時,是在六月分申請的,對方只有要我退回沒有訂購的6盒雷神的貨,我退回去後的一個月,又寄了掛號信給我要跟我催討尾款9千多元,問題是我已經有在3月分和2月份就已經匯款二筆金額將近快要一萬元的貨款給代購商,理應已經結清所有貨款,我有請對方列出清單來給我,發現有一筆清單15盒的雷神是我當初沒有訂的也沒有收到這批貨,因為我手上還有當初日本郵局的空運單和EMS的簽收單據,以及還未丟掉的紙箱,對方居然報警告我詐欺,硬要我去坐牢,我很生氣的事,我已經給了對方一萬元的貨款是在3月初給的,如果當初真的金額有誤就應該在匯款後就要立即提出,而不適已經拖了將近半年才要跟我要錢,問題是有15盒的貨我根本就沒有收到,硬要栽贓給我,叫我付錢,我一直要求對方提出我的簽單收據,以及日本郵局的出貨單據,對方一直都沒有給我,就直接去派出所告我詐欺,就算我自認倒楣付9千多元給他,對方還是會再過了半年又要再跟我要一次9千多元的貨款,請問我要如何處理?  我很想要知道詐欺罪的定義是在哪裡? 

沈恆 (沈律師) 103-09-26 08:12

您好!所謂詐欺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物的交付;倘若您沒有詐欺意圖,調查無實據,自然會不起訴;對方若是故意誣告,可對其提出誣告罪的告訴。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9-26 11:19

您好:

1.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詐欺者須具有故意且有牟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使用詐術行為,並使被詐欺者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導致被詐欺者或第三人財產上的損失,即成立詐欺罪。

2.有關於對方惡意的提告,造成您招致刑事追訴,待檢方查無不法事實後,您可以提起誣告罪告訴並附帶民事賠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103-09-24 20:38

各位律師你們好.我本身在經營網拍.考量方便消費者.所以提供超商取貨"系統

先由賣家支付貨運費用.商品到超商時.再由買家付款取貨.可是時常碰上買家惡意不領取.已用簡訊多次通知.還是不領貨.

可用"民法"違反買賣交易契約"來提醒他.請他至少支付物流費用.

如果仍不理會.我是否可提出訴訟.麻煩請告知.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由於您的狀況猜測屬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的郵購買賣,故有同法第19條之適用。因此,固然您有權提起民事訴訟,然礙於前揭消費者保護法保障消費者的意旨,恐將負擔較大之法律風險。當然,若個案另有其他特殊事實,或有另行檢討之空間,併此敘明。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4 23: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縱使為郵購買賣,對方未領與貨物仍有受領遲延之問題,可對之提出小額訴訟,並請其給付相關郵資。 

Sophia 103-09-21 18:53

您好,想請教一些法律問題。家中電話申辦用戶為公公,因多為本人撥打,所以自民國92年起即申請使用本人信用卡代繳電信費,惟公公於96年1月過世後,中華電信公司在未經本人同意下,逕將公公另一行動電話(早期資費600元、優惠420元方案)採取合併帳單,每月自本人信用卡扣款。因信用卡繳費帳單只有總金額,未列出個別用戶號碼,又家中不時有親戚來訪,偶而亦會借用電話,心中雖然納悶,不過怕以繼承人申請查詢過於麻煩,故一直未堅持請外子查調帳單明細。遲至今年7月間才得知本人帳單除家用電話外,尚包含公公另一行動電話,亦即本人可能溢繳了逾7年的電信費超過3萬5千元!

向中華電信陳情後,中華電信服務人員一直宣稱因公公曾簽署合併帳單,而且只查到"最近2年"共超收25個月而已,如果我能找到更早的繳費紀錄,願意全額退費給我,最後只願意專案5折退費給本人(約5千餘元)。在電話溝通的過程中,我說要看公公簽署的合併帳單申請書及手機門號自96年以來的繳費紀錄,否則如何證明只有超收25個月,服務人員即回說因應個資法,本人不能查調,且外子已於7月份終止該手機門號,所以連外子也無法以繼承人身分閱覽書面資料。個人深感氣憤,要調任何資料皆以個資回應,簡直視消費者權益為無物,想請教律師以下問題:

1.縱使公公曾簽署合併帳單,惟本人(媳婦)並非法定繼承人,且中華電信並未取得該手機門號由本人簽署的代繳授權書,逕自本人信用卡扣款的行為,是否涉嫌盜刷本人信用卡?除應全額返還超收的電信費以外,尚涉有刑事責任

2.商業會計法規定憑證應保留5年,帳冊應保留10年,若中華電信涉嫌非法超收本人電信費,即應負舉證責任,證明僅誤收"25個月",若無法證明,是否即應就96年起非法超收之電信費,全額退費給本人?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1 20: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信用卡繳交費用與帳單是否合併,兩者應該沒有關係,因為帳戶與信用卡名義人不是同一個,理應不可由電信帳戶名義人,單方面聲請,此部分可能涉嫌不法。

2、您可以嘗試從您的信用卡公司調閱您的帳單明細。

3、本文建議您可以先向消保官提出申訴,透過消保官要求電信業者將合併申請書、明細等交出之後,看看是否有偽造文書等犯行,考慮提出告訴。

優瑪 103-09-19 10:59

您好:

在民國92年時,收到電信業者打電話通知說我有隻門號已經很久沒繳錢,後來確認後,發現我的資料被冒用去申辦門號。後來我依
客服人員建議,到直營門市去簽署聲明書,櫃檯人員只對我說明此聲明書,主要是聲明該門號非我本人或經我本人允許辦給他人使
用的,但是往後手機有任何業務異動(含到門市列印帳單繳費)都要本人親自到直營門市才能辦理。

今年年初,我想以門號續約方式購買平板,但直營門市並沒有我要購買的商品,我到一般通訊行辦理。辦理的過程中,門市人員跟
我說,該電信業者的上線中心一直退件,退件理由是需本人親洽辦理不得代送件。我很納悶的到門市問清楚,才知道是在民國92年
時簽署的聲明書所致。後來我詢問該電信業者,這份聲明書造成我許多不便,為了一個被冒名的門號,害得我連消費的權利都被剝
奪,我要求徹回聲明書所列第四點(即所有業務異動皆須本人親至直營中心辦理)。

後來該電信業者風管中心向我說明,若我要徹回聲明也可,但該門號所衍生的費用,未來該業者有極大可能向我索償,且一旦徹回
聲明,就不能再簽署聲明書,聲明該門號是被冒用個資來申請的。

想請問,
1. 我是否仍可徹回聲明書?因為確實造成我許多消費權利被剝奪
2. 該電信業者十幾年來都為追償,卻等我徹回聲明時,暗示仍會向我收取此款向,請問是否違法
3. 若我能徹回聲明,應如何處理比較妥當?

以上,敬請指教,謝謝。

鍾孟杰 (阿杰) 103-09-24 10:27

業者在受理申辦時本應有詳細核對身分資料的義務,所以當初業者明顯有疏失,而要你簽聲明也是沒有道理,建議投訴消保官與業者協調處理。

zona820 103-09-19 10:36

消費關係要旨:申訴退費無門 申訴處理經過:本人於9月10日晚間前往世界健身中心民生店,當時業務員A表示有七天的鑑賞期,本人表示未帶信用卡業務員便表示請我回家後發送信用卡資料給他,期間業務員A因故離職改由業務員B承接業務,本人至9月17日去電表示無法使用需做取消,中午電話一直無法聯繫到業務員B,約莫下午五點才在手機Line上面與業務員B聯繫上,該業務員表示請我於隔日到現場處理,我無異於他,表示可以。 9月18日晚間本人親自到現場辦理時該名業務員主管表示無法辦理退費,主管A表示本人已超過7日鑑賞期不能辦理,但前一天本人即告知,是該名業務員請我隔日在現場辦理,我才隔日到場,當下又出現另一名服務部主管陳先生表示合約上清楚明載,堅持不肯當下處理退費,表示要請示總公司於下個星期二,也就是9月23日才能給予答覆,當下實在無法理解為何要如此久的時間,並且清楚表示是該業務員未詳加告知,卻將過錯怪罪於顧客身上。該業務員主管表示,業務員只是請您過來只是要了解狀況,並未答應您是要辦理退費,如果是這樣何需七日鑑賞期呢?難道退費基準是否得經過主管的省核才能退費嗎?與該健身中心主管申訴的當下無法得到合理的解答,時間未到9月23日這中間是否也會成為對方可以拿來塘塞本人的藉口?若9月23日告知還是無法退費時該怎麼做,事後再去電給該業務員林亮君,卻相應不理。是否有寄出存證信函的必要?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19 17:07

若您參加該健身中心係基於訪問買賣而生(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規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1項規定,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或服務)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因您的交易似乎只有服務,所以應於7日內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雖於第7日已與業務員聯繫,似與書面解約有別,主張解約可能有爭議。但建議向各地方政府之消保官提出申訴解決。

103-09-15 21:45
1.目前進入訴訟書面答辯程續,想請教律師 本案縣政府人員儘看到露天我有賣酒 但是沒貼酒照片 縣政府人員用消費查證方式下單 我說賣完了 之後發公文給我 說我販賣陳列私酒與網路賣酒 依販賣陳列私酒罰五萬 2.目前我主張縣政府無查扣證物 3.虎頭蜂酒非私酒 因為我無製造器材 僅買紅標米酒加入 4.目前這樣還可補充答辯狀嗎 5.因為有兩條我沒寫到起訴書上 一條是無查扣證物在處份書未明確記載未寫到 一條是縣政府人員於行政調查時 未經過我同易確錄影 6.我確實有賣 一次 所得4200 可用比例原責請求撤銷嗎 已將網站下單給撤下 7.目前還可補充答辯嗎 未開庭 簡易訴訟程序 8.勝訴機會大嗎 9.請教律師大人小弟還可用哪種方式應對 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的答辯應針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的理由去攻擊,且開庭是一種動態,所以應依對方的主張隨時去調整攻防,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ason 103-09-15 20:33
我在7/27號訂了露天拍賣xx國際公司經銷的遊戲平板,7/31號(20:10分)超商取貨付款,回家測試時發現平板的他按鍵都正常但聲音鍵故障我8/1(18:17)馬上通知賣家處理換貨或修理事宜,溝通的過程都很好對方也答應會處理好,8/3寄出8/5賣方收貨,8/8(16:12)賣方傳來另人生氣的訊息!賣家收到卻已這台序號不對、不是我賣的、應該要找賣你的經銷商不要找我,甚至懷疑我偷換主機寄回給他拒絕維修換貨,因這過程賣方不願處理所以我8/10(13:10)希望取消交易請求退款,所以希望賣方不需寄回物品因為很擔心申訴期間物品會遭到偽造或變造,因為這樣對方還語帶威脅恐嚇"提醒"我可能會觸犯詐欺罪,我感到害怕而且覺得他們欺人太甚,實在是做賊喊抓賊! 對方在發生事情之後說可以查出那是跟誰買的和拿出他們所謂的進貨單証明他們沒有進貨該平板,他們都這樣說了好像那些資料他們都可以做出來似的,現在賣家還去警局備案說我誣賴!賣家說我故意不說寄回地址,那是因為他要我承認我掉包然後這平板與賣家公司無關才會寄回給我,我有投訴消保官(現已投訴第二次等協調會)處理然後賣家用備案反擊現在我該怎麼辦?我或許也會覺得從一開始賣家寄出的商品就不是在他們的序號內賣家才會那麼有自信,就算我拍了序號賣家的理由還是一樣,然後我卻要承受這掉包誣陷?賣家如果要規避退換貨責任用這方式讓消費者避無可避。對方賣平板也沒跟我對序號,這樣他提出的序號証明對我會不利嗎? 我手邊有簡易開箱影片(沒拍到序號)、寄貨單、和網拍所有對話。我就是很單純買東西,商品有問題我寄回維修或換貨而已卻被對方做不實指控規避責任。如果我告對方勝算大嗎?對方業者提出的証明應是進貨單証明他們沒進貨,或許還有証明我是跟別的賣家買的不實証據,我只有拍賣的交易記錄和領貨付款証明,請回答我我的勝算大嗎?我可以告什麼呢?會不會告了對自己不利呢,因為我是小蝦米對大鯨魚。請以對方不理會消保法之後我可以做的事情來回答我,請不要再叫我找消保官喔,謝謝(平板非台灣品牌,對方好像沒在怕的)
沈恆 (沈律師) 103-09-15 22:48

您好!對方既然拒絕維修,可以解約請求返還價金,勝算則要看後續證據蒐集及訴訟技巧而定,但仍建議要考慮成本。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賴 103-09-15 00:12

想請問律師

公司日前網路拍賣販售產品,產品未達買方要求,賣方給予合理且文辭用語端正的解釋並陳述事實,買方不領情也沒要求退貨,並直接公開給賣方負面評價後(有文字記錄),第一說我們口氣差、第二說是當作捐錢、浪費消費者的錢。我司(賣方)並不求施捨,也沒有不處理買方問題,請問我們可否提出類似毀謗侮辱妨礙名譽毀損商譽等告訴?

謝謝您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15 00:53

您好:

1.要構成毀謗罪,基本上必須對方要有陳述不實的事實。

2.依據您初步敘述,對方對你公司的評論要構成毀謗還有一定難度。

3.建議還是攜帶完整資料與律師討論對方行為是否已經觸法,以保障權益。

若居於高屏地區,歡迎來所詳談。

mini 103-09-13 18:45

各位律師好,本人因為到韓國打工度假,為了賺取生活費開始做代購

所販賣的商品有化妝品 品牌服飾 等等的雜物

銷量沒有很大,還過得去可以支付生活

重點有品牌的衣服都是從韓國官方網站訂購

化妝品也是從門市購買或官網

關稅也都有繳交,海關也每次都會開箱從驗順利都通過

沒有接過海官說有問題的消息

昨天晚上台灣家裡接到警察來電,他知道我的資料 也知道我提供兩個匯款帳號消費者,還知道收件人的名字就是我媽,說我可能販賣侵權商品

比如說雙C hello kitty那種都算侵權, 我買賣的商品中性質單純,在公開網站購入,也沒有批發,和高級品牌,就是韓國的年輕人品牌服飾跟化妝品還有沒有品牌的衣服也沒有印知名品牌的logo

我想問若是我的商品有問題海關會直接查扣嗎?還是有問題也放行之後才由警察通知我?

若商品有問題是由高雄海關打給我嗎?昨天打給媽的說是保二總隊

但都是從高雄進來的呀~他說會發單子給家裡說要到案說明,如果兩次都沒到要通緝!!不知道是否是真的,因為回去一趟也要花掉不少機票錢

謝謝解答><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3 19:04

您好,

以前在高雄及屏東擔任過智財檢察官,曾經跟同組同事討論過相關問題,

(一)鑑定不夠確實。因為案件量大,有時候鑑定人只是看照片沒有看原物就鑑定違反商標法。

而且鑑定書幾乎都是制式化例稿勾選。

(二)警方移送時沒有列出哪個部分是違反哪個商標商標是否仍在有效期限。違反的部分是否是商標註冊的物品。

(三)之前還有遇到被鑑定人認為是仿冒的包包,結果被告拿出漢神專櫃的購買證明。

所以之前常常核退、駁回搜索、甚至傳鑑定人詰問。實在很不喜歡做這種事情,所以改去緝毒組。

所以答辯的部分有兩個要點:

(一)是否真的是仿冒的物品。

(二)縱為仿冒的物品,你有無合理的信賴來阻卻犯意。(例如購物證明、品質保證書等等)

高屏地區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3 19: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販賣為盜版商品,有觸犯商標法之疑義,若均為正版商品,即無此疑慮。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Mini 103-09-13 05:32
今天到一家spa館消費,發現該店有推銷脈沖光課程,還一直推銷我買,但我反問這不是醫生才能做的治療嗎? 請問這位美容師有算違法嗎? 還有她也不給我發票。我該怎麼處理。
林智群 (klaw) 103-09-13 10:56

 推銷並不犯法,除非實施脈衝光時不是醫生替你做,那才有違反醫師法的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美容師有施打,即可能觸犯密醫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華明 (律杏) 103-09-13 15:46

 不是每一個商家都必須開發票(要看營業額大小), 但都可以請求開收據. 做SPA不是醫療行為, 打脈衝光則是. 若SPA有糾紛, 則可請縣市消保官協助, 若打脈衝光出問題, 因多不被認定是消費行為, 則建議提起訴訟解決(http://www.lawmed66.url.tw)

betti 103-09-12 22:29

您好:想請問您有關於消費糾紛的事情,之前我妹夫在一間網路喜帖訂製喜帖,但是因為急著要喜帖,而對方也說如果要趕在要求的時間內交貨,必須在工廠截稿之前確認喜帖編排與內容無誤,可是在他將喜帖編排設計稿件傳給我妹夫進行確認時,我家人又因為很急著要,也連絡不到正在開會的妹夫,不知道他已經在處理了,因此自作主張找了別間喜帖公司印製喜帖,雖然我妹夫後來有跟對方說不要喜帖了,也謝謝他們幫忙幫我們製作稿件,但是對方說我們必須要給他們一筆美工編排設計費用,因為在網站上都有寫道"設計後未製作者需要給付美工編排費用",因為稿件雖然收到了也還沒有製作更沒有確認,他們也說每份稿件可以修改三次,我們一次都沒有修改就直接取消了,請問我們必須給付這筆費用嗎?

林智群 (klaw) 103-09-12 23:49

 既然是你們片面取消訂單,

對方之前付出的前置作業費用當然應該由你們負擔

Silence 103-09-12 18:55

各位律師您好,

我在今年2月在知名旅遊網站消費訂房,4月中接到詐騙集團假冒飯店人員的電話,以誤設為分期付款為由,要求我至提款機操作「餘額查詢」,查到我個資後,即可以幫我取消分期,中間詐騙集團謊稱我的個資被鎖住,必須要照他所述動作開啟個資,像是轉帳→帳號輸入「我的身分證末9碼」→金額部分輸入他自稱的授權碼,重複3~4次動作後,帳戶餘額都未減少,以致降低警覺心,在第5次時將3萬元轉出,對方非常緊張的說不應該發生這種事,要幫我把錢找回來,並指示我到其他提款機把錢領出來又用無摺存款存入他指定的帳戶,最後還買了1萬8的遊戲點數,起初只是想要拿回第一筆轉出的3萬元,沒想到對方以幫我做帳戶整合為由前前後後騙了我將近17萬元,當日凌晨12點過後,我並未收到詐騙集團所說的錢會全部轉回我的戶頭,立即報案。

目前已出席偵查庭二次,也與人頭戶碰到面,人頭戶因辦信貸將密碼等等資料給詐騙集團,導致戶頭被盜用,開庭過程他一直強調他什麼都不知情,發現戶頭有不明資金後,隨即報警,但後來戶頭的錢也被提領一空,檢察官問他是否願意和解,他自稱自己也是受害者,為什麼要賠錢?檢察官說應該不會再傳喚我了,我問檢察官人頭戶會被抓去關嗎?檢察官很兇的說我怎麼知道他會不會被抓去關,你希望他被抓去關嗎?我說我只想拿回我的錢,檢察官回可他就不願意和解

請求各位律師能為小女解惑,因自己一時愚昧,導致出社會至今身上所有存款都被騙光,我是所有被害人裡被騙金額最多的,而人頭戶的無辜跟檢察官的跋扈更讓我嚥不下這口氣,因為之後不會再傳喚我出庭了,對方也不願意和解,那這件事情就這樣無疾而終了嗎?

上網搜尋相關資料,得知想要要回錢的話只能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請問一下這是在檢察官起訴的時候提嗎? 怎麼樣才能知道他被起訴? 如果因證據不足不起訴的話我要怎麼提?是另起民事並附裁判費嗎? 可以讓被告裁判費嗎?(如不是因我未在時間內起訴) 可以向洩漏個資旅遊業者求償嗎? 可以提出精神賠償嗎?

因我只想拿回我被騙的錢,不會多拿不屬於我的錢,才會提那麼多問題,因為金額數目不小,所以希望以各種管道能要回我的錢,希望各位律師能給小女一點意見,感激不盡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2 19: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對方被起訴後,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2 22:19
請問一下這是在檢察官起訴的時候提嗎?

附帶民事是要等檢察官起訴或簡判後繫屬法院後提出。

怎麼樣才能知道他被起訴? 你跟檢察官表示提告,不管起訴或不起訴檢察官都要書類給你。 如果因證據不足不起訴的話我要怎麼提?是另起民事並附裁判費嗎? 不起訴的話只能另提民事賠償,要負擔裁判費。 可以讓被告裁判費嗎?(如不是因我未在時間內起訴) 附民沒有裁判費的問題,若是提起民事訴訟,我方需先負擔裁判費裁判費最後由敗訴的人負擔。 可以向洩漏個資旅遊業者求償嗎? 可以,但是可能很難舉證。 可以提出精神賠償嗎?

精神賠償系針對非財產上的損害,例如

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高屏地區若有需求,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天天 103-09-11 13:02

您好~有點關於消費糾紛問題想請您們幫忙解答,謝謝!

之前(8/30)因前去美容SAP館體驗課程,而後受騙簽了一份購買課程表

事發隔天前去要求解約退費被業者拖延並拒絕

日前已寄出存證信函(9/3)與至行政院消費者申訴系統提起申訴

目前衛生局已受理並發函請求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協商

但業者置之不理,完全沒有與我聯繫

我該怎麼辦才好呢?

Mark 103-09-10 23:43
本人於103.7.9在世界健身房簽了兩年契約,但此間分店於103.9.15才正式開幕。 最近因故後悔想要退費,但健身房以簽約超過七日為由,說要收取6000違約金。 但我上網至消保會查詢,根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項,消費者於繳納費用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契約,並請求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1)所簽契約始期尚未屆至。 (2)契約生效後七日內未使用業者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 是否可依(1)去認定契約始期為開幕日(103.9.15)且要求退全額不用支付違約金? 若對方堅持要求我必須付6000違約金才肯退費,我可以如何處理?寫存証信函或向消保會申訴? 謝謝!!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11 00:16

您好:

1.有關與企業間之定型化契約爭議,建議先向消基會申訴,通常業者很怕消保官上門。

2.若雙方還是調解不成,就需打民事訴訟了。

以上 謝謝

亭子 103-09-10 15:03

您好

請問我原訂明年1月份結婚,故在今年8月底訂餐廳.但這幾天家中有長輩過世,依習俗要3年方可舉辦婚禮,因此跟餐廳說可否先把訂金轉一般消費抵用,餐廳則說當初簽約時合約書已載明,不可折抵一般消費使用.喜宴只能抵喜宴,但餐廳表示可以改3年後再舉辦喜宴,但3年時間太長不曉得3年的變化,難道發生這種狀況還是一定要依照合約嗎??

 您好:

建議您可以主張此為對方之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為由

向各地方政府消保官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通常會有使企業經營者願意退讓一步之效果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version 103-09-03 20:55

您好

夫妻結婚兩年育有一子

初期相處融洽,因方便起見,妻子購置物家用的消費是使用丈夫的信用卡並代簽,但難免會有一些女性私用物品。兩年來都如此且丈夫都有繳款

現因感情破裂,丈夫欲告妻子詐欺偽造文書等..罪

請問信用卡是夫同意妻子代理使用,並持續兩年如期繳款

現因夫妻感情破裂,以前代夫簽信用卡的便宜行事,反而成為爭奪孩子監護權之武器,如上所述是否確實構成妻子的犯罪?

又,若妻子可做些甚麼樣的事,例如蒐集丈夫同意使用的事證可幫助自己

需要寶貴的意見與協助,謝謝律師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03 21: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太太可主張先生有授權太太可使用其名聲請信用卡,應不至有偽造文書之問題。 

version 103-09-03 21:27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太太可主張先生有授權太太可使用其名聲請信用卡,應不至有偽造文書之問題。& ... (恕刪)

您好 謝謝顏律師的回覆,心裡的石頭暫時先放了一半

延伸兩個問題

1.) 妻子主張丈夫授權使用信用卡,是否需要舉證?

2.) 因感情破裂突然,前一個月尚未繳款的部分丈夫是否可主張未授權妻子使用,固尚未繳款

所以妻子還是難逃偽造文書之刑責?

感謝協助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03 21:44

如同顏律師所述,

我提出我以前的實務經驗,民國九十三年,我分發高雄地檢署大股檢察官第一年,

主任是高碧霞主任,也是處理過相關的案件,剛好反過來,是太太主張先生沒有得到其同意

盜用印章設立公司,原本也是形式上觀察,第一年經驗不足,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但是高碧霞主任說,這個應該是夫妻間有相互授權的案件,既然知情,

就不構成偽造文書。被退回後就改為不起訴處分書,之後確定了。

所以只要有間接的事實認定先生知情,卻讓你一直刷,而且你也定期繳款,

這樣應該檢察官就會認為不構成偽造文書

SHIAUN 103-09-03 00:17

我在不太熟悉拍賣章規之下 以為在自己的賣場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
不太清楚物品的折舊程度要賣多少
於是打了值價1元 0運費  賣場有描述告知物品原價19800元和來源 使用多久
原意是希望對物品有興趣的人 想了解更多可以在賣場上的問與答來提問
經由對商品的了解再和我討論出一個雙方滿意的價格



  而隔天有人以1元下標並且結帳 要賣家出貨給他         給賣家的話:您好:我已順利得標,請提供自取地址電話聯絡人給我。謝謝!! (2014/09/01 15:35:48)
    打電話和買家告知說並不是賣1元 對方堅持1元得標必須出貨  再次告知對方這樣無法達到共識 最後會請拍賣平台甚至有必要會請警察來處理    對方回覆 沒關係 反正現在有「拍賣法」

我不是企業型賣家只是把家中用不到的物品PO上賣場 這樣我違反了拍賣法嗎?和對方提出修改訂單取消交易都不回應 電話也只有接一次 再撥都不肯接

擔心的是若不理會 這件事會一直跟著我多久? (真的無法安心生活)
如走到法律程序 法律強制我必須出貨給對方嗎?
我是賣家對於標示價格方面有錯誤疏失
而拍賣平台也告知他們可以對我做懲罰(如帳號停權但只限於此)
對方的行為從頭到尾 堅持要我以1元0運費 把原價19800的貨品出貨給他

電話之中還提到 他也付 出時間去下標我刊登的物品
所以我必須出貨給他

對方這樣的行為 明顯不是個正常的消費者心態

而即使商品價格過低 對方也應需據有判斷商品標價與實際價格的落差的能力

我沒有收對方一塊錢 如果查收到也會盡快轉帳回去給對方

 以上這些大略說明   請問我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偉倫 103-08-30 16:34

本票三百萬一張102.12.15簽的.103.1.5還款日期本票150萬一張102.11.9簽的.103.11.9還款日期本票150萬一張102.11.9簽的.103.11.9還款日期本票旁邊不是有小小張的嗎.她在那寫收款人寫我的名字.原因寫欠款一張對方親手寫的幫我保管錢的證明.(內容如下)102年9月20日甲方交付新台幣六十五萬元整.給乙方OOO於民國103年1月20日歸還如在預定日無法歸還 則以每日利息70%做為補償甲方OOO(我親自簽名印手印)乙方OOO(對方親自簽名印手印)日期102年9月20日(日期上乙方有印手印)ps開庭檢察官問說.70%利息多高這不可能怎樣的.我回答說:我不清楚怎麼算.這是對方寫好簽名蓋手印拿給我簽名蓋手印.我也沒詳細看.我從沒收到一毛錢.利息我都不要.我只要我的65w就好)(對方跟我之前是情侶.交往快五年.也同居.但對方在103年1/9早上我還在睡覺時候.就離開我們共同居住地方.不覺得很像預謀好的嗎.103.1.20這筆錢要拿給我的前夕就一聲不響的走了)
另外一張是對方親手寫的自白書.跟他在一起這四年多.劈腿十次以上並且都離開我.每次外面欠錢了.還是惹麻煩又跑回來哭哭啼啼跪我求我幫忙.說他會改她知道他錯了.我很心軟又還很愛她.所以都選擇原諒.拿錢借他幫她處理外面惹得事情.但上年她又劈腿離開我又出事情一次比一次誇張.我跟她說你已經同樣戲碼上演多少次.到底哪次才真心悔改知道我很愛你.最後一次102年七月劈腿離開一個月.就欠流氓六十萬.這次我親自過去要求我要帶我女朋友走.三天內我會拿六十萬現金換回我女友的本票.那時候對方還踹我的汽車恐嚇我擋住我的路.要逼我下車.我想說花錢消災只要我愛的人沒事就好錢再賺就好)這次我跟她說我幫你是最後一次.你可以走了看要去哪隨便你.但我女友苦苦哀求抱著我說她真的知道錯.他知道誰才是真心愛他.那些人都說好聽話哄他.怎樣的.我又心軟讓她回來.但我有跟她說.在一起四年多開銷樣樣都是我你從沒工作過.也好多次拿我的錢去養小白臉.也用很多理由跟我借錢.我覺得我該負擔你的開銷是我的責任.但離開我欠外面的跟我借的.那些你要自己負責還我.我已經被你搞得負債了.我說讓你回來我很害怕恐懼.我也不知道你是不是又騙我還愛我.之後我在房間忙網拍.他拿一張紙叫我簽名蓋手印.內容如下
乙方ooo幾年來所有開銷房租生活費.食衣住行一直跟甲方借款.用一推理由裝可憐.說家裡多現實可惡.利用甲方同情心.有詐騙嫌疑.金額累積有上百萬.乙方自知事態嚴重.願無條件每個月還款十萬元整.從104年1月5日還款甲方OOO(我親自簽名印手印)乙方OOO(對方親自簽名印手印)日期103年12月15日(日期上乙方有印手印)ps當時我根本沒注意看.就簽名印手印給他.他就拿去放電視櫃抽屜.我從來沒想過跟他搞得很難堪.但是她離開我已經通知她的家人.一個月請她交代處理.錢的事情.因為她走時還把我抽屜的錢全拿走.那是我爸爸心肌梗塞要救命的錢.但一個月了沒有任何消息.而且她103.1.9早上走了馬上把電話暫停使用.音訊全無一個月後我再次打給她家人.不接不接暫停使用暫停使用.連他老家室內電話也變成空號.超傻眼.我才去提告.因為他這樣我也自殺.是室友上班路上覺得不舒服才請假不去上班回來.才救到我)而且從上年102年八月開始每個月.都有我從我戶頭轉帳三萬到她戶頭的記錄.這是她拜託我幫他戶頭有內容.她想貸款買車跟辦信用卡.因為我的機車被他撞壞了.她說等他滿20買一台還我.信用卡是她把我信用卡都刷爆了.她天天在家就是逛網拍拿我信用卡買東買西.而且也被我抓包過.她拿我信用卡去店家買東西簽我的名字.我發現後她還是用眼淚攻勢.又跪著求我原諒.這麼多年感情鬧到法院去也不好.看他被關我也心痛.我又選擇原諒.她說換她辦信用卡.幫我買東西.但還沒幫我買到就跑掉了.我在意的不是那錢.是很心痛.說信用卡貸款買車.用完就會把帳戶錢轉回來我戶頭還我.也沒有她離開後我常常去插卡看.因為她走時候也沒留半毛錢給我過活吃飯.我們住在一起我習慣就是把每天賺的錢都交給他.花什麼都跟他報帳.因為我很容易借錢給人.每次都沒人還款.所以他跟我在一起就要求錢都放她那給他保管.朋友借錢就說錢都在老婆那.因為人家跟我開口我總是拒絕不了口)
她開庭說我每天把她脫光毒打他.還說我恐嚇她家人.說根本沒跟我借錢.還說本票跟那兩張自白書都是我踩著他逼他簽的.我有跟檢察官說去調閱我們住的監視器.有這樣事情管理員早就過來了狀紙是請代書寫的 告對方詐欺.保管條.背信.跟附帶民事訟訴這樣有把那兩張對方親手寫的自白書影本兩張.本票三張印成一張給檢察官後面開庭我有呈上郵局明細清單.跟玉山銀行明細清單.跟我有跟一個十年老朋友借兩百萬還款對方簽收據給我(還沒還完)跟附上她簽完本票自白書後.我們一起出遊的照片(201312/19-12/25-12/26-12/28-12/29-12/31-1/1-1/3照片都有日期)她笑得多開心多燦爛還有lien的對話截圖.她跟她的家人的聊天內容.證明我是有在工作.她的開銷都由我在支付.內容還有提到這些年他一直惹事情劈腿.每次都是我捧著錢來幫他但檢察官說不採用.說lien可以盜帳號什麼的.我現在有跟信用卡公司調閱信用卡每個月消費金額.她常要我買東買西給她.但是簽名這個調不出來.現用卡公司說要到消費的店家問問看還有沒有.這麼久我也忘記正確日期她拿我的卡簽我的名去消費了.她也會拿我的金融卡上網拍買東西用我的卡轉帳.我也是事後才知道.平常信都她在收.我也沒再看.到最後才發現很多我很陌生的交易現在檢察官一直要借我錢的那位老朋友出庭.但我那位朋友整個很生氣.她借我錢我還得很慢就算了拖這麼多年.也沒算利息.卻還要去法院囉哩叭縮怎樣的.檢察官說下次傳她再不來就要拘提.我跟我朋友說她整個很不爽我.我都有問她有空出庭證明一下我確實跟你借兩百萬這件事情.她做生意很忙沒空.她說他只管我錢合時還完.其它關他屁是= =檢察官說要我確切金錢來源跟借貸記錄.還問我說不清楚沒確定的證據捨棄掉.只針對有切確的證據提告.她說很多次我就說喔好~其實我也不太懂這是甚麼意思..我跟檢察官說我以前是自營商擺攤賣炸的(鹹酥雞類的跟泡菜)還有網拍賣朝牌衣服女生用品隱形眼鏡什麼的~(但這都是盜版的不知道會不會怎樣= =檢察官問我薪水平均多少~我說最好的話一個月二三十萬我該怎麼辦.檢察官說有沒有人當場看到我拿錢給他.我說提款機監視器一定有拍到.檢察官說這都這麼久不可能有畫面保存.情侶之間借貸怎麼可能會大辣辣的.一定會顧及對方面子都是私下的)我現在沒工作.她離開後我自殺我就一直陸陸續續看精神科在吃藥哀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30 21: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釐清對方相關犯罪事實,若對方拒絕與您和解,待對方起訴後,您方有機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要進入訴訟程序,則證據即屬重點,應蒐集完成證據,以避免敗訴之風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ason 103-08-27 14:42
我在7/27號訂了露天拍賣xx國際公司經銷的遊戲平板,7/31號(20:10分)超商取貨付款,回家測試時發現平板的他按鍵都正常但聲音鍵故障我8/1(18:17)馬上通知賣家處理換貨或修理事宜,溝通的過程都很好對方也答應會處理好,8/3寄出8/5賣方收貨,8/8(16:12)賣方傳來另人生氣的訊息!賣家收到卻已這台序號不對、不是我賣的、應該要找賣你的經銷商不要找我,甚至懷疑我偷換主機寄回給他拒絕維修換貨,因這過程賣方不願處理所以我8/10(13:10)希望取消交易請求退款,所以希望賣方不需寄回物品因為很擔心申訴期間物品會遭到偽造或變造,因為這樣對方還語帶威脅恐嚇"提醒"我可能會觸犯詐欺罪,我感到害怕而且覺得他們欺人太甚,實在是做賊喊抓賊! 對方在發生事情之後說可以查出那是跟誰買的和拿出他們所謂的進貨單証明他們沒有進貨該平板,他們都這樣說了好像那些資料他們都可以做出來似的,現在賣家還去警局備案說我誣賴!賣家說我故意不說寄回地址,那是因為他要我承認我掉包然後這平板與賣家公司無關才會寄回給我,我有投訴消保官(現已投訴第二次等協調會)處理然後賣家用備案反擊現在我該怎麼辦?我或許也會覺得從一開始賣家寄出的商品就不是在他們的序號內賣家才會那麼有自信,就算我拍了序號賣家的理由還是一樣,然後我卻要承受這掉包誣陷?賣家如果要規避退換貨責任用這方式讓消費者避無可避。對方賣平板也沒跟我對序號,這樣他提出的序號証明對我會不利嗎? 我手邊有簡易開箱影片(沒拍到序號)、寄貨單、和網拍所有對話。我就是很單純買東西,商品有問題我寄回維修或換貨而已卻被對方做不實指控規避責任,請幫幫我!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27 19: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處申訴。 

103-08-25 18:46

您好,

小弟在6月份售出了一項商品,

但因公司流程問題造成重複出貨,

(手上有兩張對方大樓管理室的簽收單)

意思是消費者只付了一樣的錢卻拿到了2樣東西,

因為對方是請人代購,

所以也無法聯絡上實際使用者,

因此也無從追討,

請問對方這樣是否犯法!?

感謝回覆~~

蒼仔 103-08-25 13:03
小弟我去詢問婚友社之資訊,當下被遊說簽下業者所推銷之某階級費用的入會合約,因表明身上未帶任何提款、信用卡,故把身上500元當作訂金,其餘之後用信卡來分期繳交。但當天回去後悔想取消合約,於是去婚友社希望能取消合約,但業者說您已簽屬取消"七天合約審查"之權利,如要違約請繳納違約款5000檔案建置費用,當下因一時想取消合約,於是協商已2000+訂金500共2500元之方式解約,並當我的面把合約撕毀,我有請業者提供收據並在上面標明"因違約之金額"等字。在此想問的是 1.所述之事件次份合約是否有法律效益? 2.一般合約不是都一式兩份,但我只簽屬業者所提供之合約合約算完整嗎? 3.當下簽下了取消"七天審查合約"的項目,7天內是否能請業者取消或歸還此合約。 4.這違約金我是否該付?有機會申訴拿回嗎? 5.合約因撕毀,個資法的部分是否還有效力?資料、相片將供給業者使用? 6.如果業者存有影印影本,並表明所撕毀之合約消費者存根使用,我要如何自保? 煩請解惑,感謝。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8-27 14:15

1.基本上要看到合約的內容是否合法。

2.當然是不完整,但是有效力,手上無合約的一方比較吃虧。

3.一般來說契約審閱期有30日以內。假設您有取消審閱期,這方面您比較吃虧。

4.可以討論。

5.業者當然不能將客戶之資料外泄或是做其它用途。

6.自保的動作是做在個資影本上,僅供申請XXX使用等等,您現在能做什麼?

以上。歡迎討論。

勇往前進 103-08-21 21:26

雙方經協議離婚   小孩是對方撫養

每月給小孩費用為當地每人每月平均消費除二

後來公司因薪資制度改變(月薪約38k)

導至每月收入方面減少約一成多   且不會再改變回來

想請問這樣可以申請因情勢變更  酌減撫養費用嗎??

雖然收入比對方高一些  (對方約30K)

但對方有自己的房子跟存款與股票   加總起來比我的財產還多

自己付的卻是每人每月平均消費的一半

計算過小孩每月平均開銷   並沒有到當地每人每月平均消費

所以想問各位律師   以這樣的理由訴求

有機會酌減成功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酌減,需提出更多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石田俊彥 103-08-18 14:40

想詢問關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9 日修訂之版本,

與簽約之消費者權益受損關係,

小弟於去年(102年12月21日),在朋友的介紹下,

信用卡刷卡的方式,付了13萬2千元加入了慶云,

在法規修訂前,契約上的協議內文如下:

第十四條,契約之解除、終止與退款:

契約自自簽訂日十四日內起,甲方得以書面向乙方解除契約

乙方應於契約解除日起三十日內退還甲方已繳付之全部款項,

契約簽訂逾十四日,甲方要求終止本契約時,

按下列方式退款,

一、甲方選擇一次繳清付款者,乙方應於契約中止三十日內,

無息退還一次繳清契約總價款之百分之八十,但乙方開始提供服務者,

費用應予扣除。

小弟的狀況是在法規修改前的消費者,

如果硬要用法規讓消費者就範,

是否不合理? 在法規修改之後,

該公司未完全盡到通知之責,僅以平信方式通知,

簽訂契約時,有留下連絡電話

這種簽訂契約中途修改契約內容的行為,

應該以電話告知,並與當事人再次確定協商契約內容,

才算完整的吧?

而不是慶云公司以公告,平信方式,

片面主張自己的合法性,卻罔顧消費者權益,

慶云所寄出的平信,小弟沒收到,

不曾知道這樣的訊息存在,

以下節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四章 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

第二十一條 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再來對照一下慶云公司依據該法條修訂之辦法,

(二)骨灰罐提貨單暨會員入會申請書部分:

1.骨灰罐退費方式修改為:「1.購買人購買之骨灰罐於三十日內,若無破損可向慶云公司申請退貨退款,慶云公司同意原價退回;若有破損恕不得退費。2.購買人購買之骨灰罐於三十日後,骨灰罐退費方式為:(1)第三十一日起至第四十六日止,原購價格×90%-已領獎金(2)第四十七日起至第六個月止,原購價格×90%-已領獎金-價值減損(原購價格×折舊10%)。(3)所持有骨灰罐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費。(4)骨灰罐商品價值減損之理由,請詳閱背面說明。退回之骨灰罐及防震筒一律銷毀,不再使用。(*上開骨灰罐退費方式係於民國 103 年 2 月 15 日修正施行。)」

表面上看起來沒什麼問題,

不過實際上問題大了,

該公司以法條修改為由,不讓本人退件,

但是小弟手上的契約條款清清楚楚的寫著可以退,

小弟並沒有接收到新的契約附件,

更動條款以及可以簽章認可該規章修改之認定行為。

因為小弟加入的時間是在法規修改前,

如果我是在2月16日出現在這裡,

那小弟認賠。

法規修改後,照理說是應當通知到契約持有人,

持有人到公司索取相關文件,

並且雙方必須簽章,方可承認契約更動之內容,不是嗎?

怎麼會是單憑書面通知就片面更動契約內容?

手機、家用電話手機簡訊,等方式完全沒用過,

這種契約條款異動,不該謹慎嗎?

如果說該公司已經具有單方面修改契約內容的行為,

請問是否合法? 請問該契約的合法性是否正當?

如果要退款的話,按理來說應該還是能退吧?

YAN 103-10-02 14:19

我也有一樣的問題

我還有打去總公司問為什麼不是電話通知

客服回覆他們會員很多總不能一個一個打電話告知吧

但是就一張平信就說改掉契約內容很不合理

他說他們更改前有一段時間是開放會員可以退費

但是只有一個月的時間

那時候我們根本就沒有收到信

等收到信的時候早就超過時間了

才一個月的時間辦裡根本是怕會員都跑去退款才沒有告知的吧

有沒有人可以協助呢 我也很想知道答案

Mimi 103-10-29 11:32
回覆 石田俊彥 的發言內容:

想詢問關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9 日修訂之版本,

我的舅舅和您詢問一樣的事情,請問有辦法可以退件嗎?我舅舅時常搬家而且是殘障人士,並未收到公司的通知信,也沒有接到電話告知,更不會用電腦不可能上網看公告,因需要用錢才想退件,致電至公司發現不能退件,可是手上的會員規章規範是可以退件的,請問是否有任何辦法可以協助申請退件呢?感謝!!

Angel 103-11-05 18:50
回覆 石田俊彥 的發言內容:

想詢問關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9 日修訂之版本,

我也有一樣的問題,所謂的通知,慶云公司根本未盡到讓傳銷商充分了解的義務,憑著一張平信告知更改契約這不合理吧??,小妹我也是在2年加入會員,之後沒甚麼經營,那時會參加也是想說之後可以退費,法令一改契約變更的部分也要重送重簽吧??這樣對於在法令更改之前加入的會員豈不是權利受損??實在不能接受僅一張平信告知契約更改這件事!!

丫葉 103-11-24 01:58

我也有一樣的問題,可否有人可以提供退件辦法。

vivian 103-12-02 12:06

大家好~

我也有慶云退費問題,當我看到慶云新聞時,就先與慶云苗栗總公司連絡申請退費,客服小姐也是有告知他們有更改合約郵寄通知,但我並沒有收到,起初也是說不能退費,但我反問為什麼不能退? 最後幫我轉契約部,我不奢求拿回全部的錢,契約部小姐結算後是能拿回部份金額,後來約時間到總部去簽一些文件,合約書她們告知她們要收回自行銷毀,匯款部份目前她們說詞是因為公司資金被凍結,所以無法確認退費時間.

我到消保會申訴,消保會書面通知轉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又告知慶云已同意辦理退費,退費延遲糾紛事涉民事私權爭議,要我尋司法途徑處理.

想請問還有什麼方式可以解決?

 

石田俊彥 103-12-08 15:13

有關於退件的部分,

本人正在研擬中,

目前考慮串連所有受害人的力量,

去推動促使大家儘早解決問題。

vivian 103-12-08 15:45
回覆 石田俊彥 的發言內容:

有關於退件的部分,

本人正在研擬中,

目前考慮串連所有受害人的 ... (恕刪)

今天有再打電話過去詢問,他們說詞一樣,她們也很著急已經在協調了,只要等到能匯款會電話通知= =.
我加你line. 

小可 103-12-14 23:28

 此公司ㄧ直以資金被凍結為理由,遲遲未退費,退出時因已超過47天而被扣了2次9%的金額,扣除後雖說可拿回部份的錢,但資金被凍結,遲遲未能退款,打電話去總公司,得到的答案就是無止境的等待,但得知,此公司仍一直在營業,並即將於12月份舉辦尾牙,有營業代表有資金,可以舉辦尾牙,代表有資金,但就是不還錢,如此惡質的公司,身為消費者的我們該怎麼自保??

vivian 103-12-15 11:49

Dear 小可

我也有同樣狀況.

 

 

 

 

 

 

小可 103-12-15 22:59

Dear ViVian:

我們應該都是被親近的朋友騙進去的吧!!等到妳退時,朋友屁股拍一拍,所有後續問題自己扛,妳們的line我加入囉~~想想看該如何拿回我們的辛苦錢,她們根本無力要處理退款消費者的問題

104-01-25 14:03

各位大大好

我也有一樣的問題,我已經辦理退件了,可是該公司一直以資金被凍結為由不予退費,前幾天打電話去詢問的時候居然說目前到1/29只辦理到10/14的退件,我是11/19辦理退件的,我問至少給一個可以完成退費的時間,卻說不知道,這到底是有沒有要辦退件啊!!

Ni 104-02-11 11:14

各位大大小弟我是今年1月份左右辦理退件,但是公司總是說帳戶被凍結所以暫時無法退款,請問該如何處理

呆澤 104-04-04 22:25

 

,,

霏霏 104-05-03 09:56

 您好 請問可否加我LINE ID:starsweet01 謝謝

雅凡 104-05-18 16:58
回覆 vivian 的發言內容:

大家好~

我也有慶云退費問題,當我看到慶云新聞時,就先與慶云苗栗總公司連絡申請 ...

雅凡 104-05-18 17:46
回覆 石田俊彥 的發言內容:

想詢問關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9 日修訂之版本,

 

 

你好,我跟你有一樣的問題,不知道你的退了沒?

我是102年大概11、12月簽的,想退可是今天打電話去問,契約部的說4萬多的是福罐的錢,所以超過一年了,所以不能退費了。

所以跟你的問題是差不多的…請問要怎麼辦?

kelly2000 104-06-04 00:00

你好,我跟你有一樣的問題

我是101年大概11、12月簽的,想退可是今天打電話去問我的上線說我超過一年了,所以不能退費了。

所以跟你的問題是差不多的…請問要怎麼辦?

我有看其他人也有此問題,請問我可否也加入line團隊,詳細問大家如何解決呢??謝謝~

我的line為575827 吳玲

Doris 104-06-16 17:58

你好 因為我有相同的疑問 去年10月我男友購入了這個老鼠會的死人罐頭 

但是現在6月說要退費 卻不能退 

以下是我的Email Aniu651@gmail.com 還請來信跟我說 line ID 我也想解決這個問題 

樂樂 104-06-19 08:49

你好,目前也跟大家一樣想詢問如何從慶云退款..

加入的日期102/12/28,雖然有去慶云參加他們所謂的課程,但始終還是無法認同人找人的方法,所以真的很想從慶云拿回部份的金錢,所以"跪求"一個能解決退費的方法(((T︵T)))~Line(chiao0516)

kosvj 104-07-30 04:39

您們好:我是近期的受害者

只有簽約未付款

就放著不管可以嗎?

基於信任朋友的心

所已簽了合約

她跟我擔保沒付錢契約不成立

是真的嗎?

潘潘 104-09-12 22:13

我是103/11月時購買1份成為一般會員,

在104/1月又購買2份成為高級會員,

在1月底的時候它們推出生活平臺(開賣化妝品)

又繳了一千多,但也跟大家面臨差不多的問題,

超過六個月,他不給退,我實在是求助無門

我需要拿部份回來,拜託大家同心了。

line: luckysaturday

加我時,請告知我,謝謝你們。

司徒耀揚 104-10-12 11:14

我入會超過五年當初也是朋友拉進去的,但我無法認同以人拉人

想要退費公司卻一直不退錢,想知道有沒有方法可以退錢.....

我的賴ID king6989

石田俊彥 104-10-22 17:03

目前已經有自救會,

junglex1985@yahoo.com.tw

請使用信箱聯絡,感激。

 請問我們是104/11/07簽約的~~當天刷卡全額~~104/11/11收到商品(未打開)

請問我們想退~~可以全額退嗎~~會像其他人寫的那樣不知何時才能退到錢嗎?

我也有寫信到自助會的信箱中~~請求協助~~拜託大家了

希望一切都好 103-08-17 20:09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補習班契約糾紛的問題。

首先,我於今年4月2日於某電腦補習班(學X電腦)買了一個課程(96小時)。他讓我簽小額銀行借款來分期繳款(共30,000) 。並且也於今年八月已繳交了5,100元。但由於時間及其他因素我一直沒有去上課,也覺得知後無法去上課。我決定退掉這門課程。談的結果是:補習班要求我需繳納15,000.才能退課。

我覺得很離譜,完全沒有拿到教材、贈品或上過一堂資訊班的正式電腦技術教學課程,竟要繳如此高額的費用。我手邊的東西有:1.一份契約書影本2.4月的排課表(時間因素沒去上課)3.課程保留書4.7月的排課表(但在排完課後的隔天以電話提出退課申請;也沒去上過課)
ps.4/8 時有去拿契約書,並讓我聽一堂遊戲課程介紹,並在我的契約書上寫開課日為4/8號。但那堂我認為並非上課(非我申請的課程),而是推出新課程的宣傳介紹,讓大家去報名那堂課而已。

於是補習班咬緊我有去排過課及有申請過保留課程為由要求我一定要繳錢。我問補習班,如果我繳納了這些費用(15,000),能得到什麼?贈品?1/3得上課時數還是其他?補習班表示沒有,要退課就什麼也拿不到15,000也一定要交。

契約書第十條上寫:於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但收取之百分之時不得逾新台幣一千元整。契約書第十五條寫:本契約個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甲方(消費者)之解釋。我認為根本沒有實際開過課,所以最多補習班也只能對我收取1,000元。


請問我應該怎麼做來伸張我的權利呢?另外,因為之前在補習班時,鬼迷心竅簽了小額貸款,我很擔心還沒繳的一萬元,會不會對個人的信用造成影響。拜託了><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8-18 15:38

1.請參考所在地政府教育局 短期補習班管理條例,有退費相關標準。

2.建議到所在地消費者服務中心請求協助。

以上。

漢堡 103-08-16 20:56
我想請問,因為去某燒烤店用餐,但是當時去用餐後某位員工讓我ㄉㄜ˙感受面不是很好,雖然這位服務生沒有做錯什麼,但當時用餐ㄓㄜˋ位服務生跟我們的互動就是讓我們感覺很不好,於是我們就寫了客訴信,該店店長也有來電致歉,但是卻詢問我們用餐人數、用餐時間、坐哪裡、穿什麼顏色的衣服,說可以從監視器看到這位服務生ㄉㄤˉ天營運的狀況,但是我說了,該名服務生沒有做錯,只是跟我們互動的感受面很不好,也第一次接到投訴後反被該店主管用質疑的態度來電詢問,甚至該名員工還說因為我們誣衊他所以要告我們,請問投訴餐廳這名員工讓我們感受面不好就說要告我,這樣告的成嗎? (當時該店主管要我提供資料時,我女朋友說沒必要提供,說這間餐廳這樣質疑消費者就是不對)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8-16 22: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照您所描述客訴之內容,並不會構成妨害名譽,您可放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徐冰兒 103-08-15 23:44

我想請問 我本身住台北市  上個月和前夫雙方同意協議離婚

用放棄贍養費方式拿到監護權

現打算讓對方負擔孩子一半的責任

有稍微了解法官是依每月孩子平均消費去除以2

被告前夫所需負擔扶養費金額

但講白點養一個孩子真的沒那麼簡單

未來光學費教育費 不是區區一個月一萬五就足夠的

如果我另外附加用提告精神賠償100萬的方式

來補貼給孩子 這樣行的通嗎?他過去曾有家暴的紀錄 但那時我沒提告

我需要精神鑑定 或是什麼資料嗎???

您好,若對方過去曾有家暴傷害等行為,您當時有報警,驗傷單或診斷證明書等證據資料,且距今尚未超過兩年,您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醫療費用支出及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惟因事涉婚姻關係存續間夫妻財產等複雜問題,建議找專業律師諮詢協助,以維護您的權益。

flied 103-08-09 10:44
家人重病 申請保險理賠被拒

申請金融消費中心協調
保險公司以
入院後症狀穩定
無需接受緊急醫療照護之情況
只願意賠一部分
不願意全額賠償 原本的保單內容 附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八、「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九、「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十、「住院」: 係指被保險人因痴商或傷害, 經醫師學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家人都符合上面的定義 但保險公司後來的解釋卻認為 入院後症狀穩定
無需接受緊急醫療照護之情況 很相似的例子 癌患住中醫病房 保險理賠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67650
問題:

自己找資料寫民事起訴狀
一般看到範例是只寫簡單寫依法起訴請求賠償
而沒寫到過去協調情形

1 ) 請問建議詳細寫和保險公司理賠申請及保險公司回應的情況嘛? 還有過往的資料 2 ) 是否建議寫對我方有利之法條內容 ? 保險法 第 54 條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
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3 ) 請求金額約35萬
適用於簡易訴訟
建議以簡易訴訟進行嘛?

 

4) 另外自己草擬的起訴狀

http://ppt.cc/ooTp

能否給我意見

謝謝

陳華明 (律杏) 103-08-09 14:27

 1. 醫療保險是日額型還是實支實付型? 要註明一下

 2. 拒絕理賠後如何與對方協商? 稍微敘述一下

 3. 雖然簡易訴訟沒有說一定要列出依哪一條法條去請求, 但還是要稍微找一下

 

flied 103-08-09 22:58
回覆 律杏 的發言內容:

 1. 醫療保險是日額型還是實支實付型? 要註明一下

 2. 拒絕理賠後如何與對方協商? 稍微敘述一下

 3. 雖然簡易訴訟沒有說一定要列出依哪一條法條去請求, 但還是要稍微找一下

1. 加入描述是住院日額型

2. 加入敘述協商過程。

3. 找到應是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http://laws.mywoo.com/2/7/418/40.html

 

再將修正自己草擬的起訴狀

http://ppt.cc/Thfg

http://ppt.cc/Thfg

 

4) 請問我的證物需要附上客訴、評議中心和消費服務中心的回覆嘛?

麻煩先進前輩指正錯誤

謝謝

陳華明 (律杏) 103-08-11 19:18
回覆 flied 的發言內容:
家人重病 申請

1. 應是依保險法第125條請求保險給付

2. 是日額型, 要乘上住院天數得出確切金額, 不能約35萬

3. 要附上診斷證明書註明住院幾日, 以及保險契約書影本當證據, 那些申訴內容並不是證據

pai 103-08-08 21:41

您好,麻煩您~萬分感激!!

本身是廠商,

因為賣場系統價錢出錯,但消費者已經下訂也付完款項

隔日發現,有立即刷退也取消訂單

現在消費者意思是,他完成訂單也付完款項,賣家不行自行取消訂單

提告,請問這樣成立嗎?

但事後有開了正確的賣場給消費者下定,錢也馬上退想問這樣還算觸法嗎

謝謝您的解答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8-08 23: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並未觸犯刑事相關犯罪,可放心。頂多對方會民事起訴請求您強制履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pai 103-08-09 00:53

律師謝謝~
我想請問,
民事起訴請求強制履約

如果真的無法履約
我們店家還有什麼應變方法嗎
是直接挨罰了嗎

那金額會是以交易價做判決嗎
這樣消費者划算嗎

不好意思
感謝您百忙抽空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