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愷愷 102-08-25 07:35
不好意思..我想問個問題 我目前做某間超商的大夜班人員 我目前滿16歲未滿18 沒有勞健保、似乎有團保而已, 事情是這樣的 前陣子因為我們剛開始推免費的會員卡 我迷失了自己 擅自將客人消費所得的點數 存入我的會員卡 我是看到熟客,才會做這種事情 因為熟客不拿發票..我的小聰明作祟 事後 我也覺得這是不對的 而後東窗事發 店長是不打算提告也不報警 只是因為公司還在查這件事情 公司來到店內看錄影帶 看到我有拿報廢的商品回家吃 只不過店長是因為有允許 我才會拿 我剛進去半年 我並不知道 報廢不能外流 因為店長說可以帶回家 我大夜班會跟店長交到早班 相信這應該有拍到 我想問店長有可能賴到我頭上嗎.... 因為我們是比較少人的超商.. 所已報廢量很大... 我當初想要貼補家用而去超商工作 我怕因為這樣沒了學校 又要背負債務 現在薪水店長扣在她那裡 我承認我犯了錯 也懂敢做就要有勇氣承擔 只是我不想讓我媽擔心.. 我想問如果提告 我會被判如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所涉及者為公訴罪,所以一旦公司提告,即無法撤回,但仍可積極與公司和解,以免事端擴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愷愷 102-08-24 21:54

不好意思..我想問個問題
我目前做某間超商的大夜班人員
我目前滿16歲未滿18
沒有勞健保、似乎有團保而已,

事情是這樣的
前陣子因為我們剛開始推免費的會員卡
我迷失了自己
擅自將客人消費所得的點數
存入我的會員卡
我是看到熟客,才會做這種事情
因為熟客不拿發票..我的小聰明作祟
事後 我也覺得這是不對的
而後東窗事發

店長是不打算提告也不報警
只是因為公司還在查這件事情

公司來到店內看錄影帶
看到我有拿報廢的商品回家吃
只不過店長是因為有允許
我才會拿
我剛進去半年 我並不知道
報廢不能外流
因為店長說可以帶回家
我大夜班會跟店長交到早班
相信這應該有拍到
我想問店長有可能賴到我頭上嗎....
因為我們是比較少人的超商..
所已報廢量很大...

我當初想要貼補家用而去超商工作
我怕因為這樣沒了學校 又要背負債務
現在薪水店長扣在她那裡
我承認我犯了錯
也懂敢做就要有勇氣承擔
只是我不想讓我媽擔心..
我想問如果提告 我會被判如何..

林智群 (klaw) 102-08-25 11:54

 如果確定是報廢品的話,你頂多是沒有按照公司規定處理,

至於是否成立侵占罪,要看店長的說法,如果是他允許的話,應該不會成立犯罪

愷愷 102-08-25 20:09

那會員卡的部分呢

我想問未成年業務侵占、一般侵占

如果被判刑是如何量型的

那..未成年大夜班

以及勞健保未保

會有什麼後果嗎@@?

懇求律師大大求解

Neo 102-08-23 13:48

Dear Sir

目前案件:

2008年發生已私下和解消費糾紛.於2013/8/20卻遭原告於警局提出毀謗

事由:

我於2008年底左右因為機車拋錨無法啟動

而透過機車行的道路救援請求維修

當時上午跟車行老闆告知

1.請先牽車

2.請先告知哪邊損壞+大致維修金額--->才開始維修

結果

下午尚未接到老闆告知損壞點

委請與友人一同前往機車

機車已於車架上被拆解

老闆告知拆解原因為--->要了解損壞點

在次告知老闆確認損壞點後.

請來電告知損壞點+報價

至隔天上午中間

老闆並無任何來電告知故障問題點

隔天上午在次主動前往車行

老闆已主動將--> 原主供電迴路線組拆除+替換上備品+裁剪原迴路原件(因備品無此端口.故借用)

當場有點錯愕.在老闆當場告知.已可啟動後.

1.當場由老闆試發卻無法啟動

2.老闆改用WD40系列接點清潔劑噴入鑰匙孔內--->試發2次啟動

3.老闆告知.替換原主供電迴路原因是迴路有老化短路跡象

4.因測試啟動並非一次順利.老闆告知可能尚有額外故障零件.仍須檢測

當場繼續留車.請老闆繼續檢查修理

當晚老闆告知可以取車

前往現場取車.老闆告知以下零件損壞須替換

1.主供電迴路

2.CDI

3.火星塞

4.整流器

5.繼電器

整體連同維修費用共支付3800元.另修理時老闆拆卸機車殼.

因技術不佳而將車殼卡損破壞.改以蝴蝶扣將車殼固定

付款後將老闆判定之原有故障零件取回

因心生懷疑而自己前往其他車行測試+自己使用三用電表測試

1.主供電迴路-->老闆稱線路老化短路-->三用電表測試該線路無任何短路斷路點(目前該線路仍可正常使用)

2.火星塞+整流器+CDI-->於其他車輛上完全正常

3.繼電器-->於其他車輛上.有異常狀況

故隔天前往該店與車行老闆理論.理論時告知有錄音.老闆無法完整解釋故障狀況與檢測狀況.

但仍堅持上述零件都有損壞.於是告知老闆會將

維修紀錄+理論過程+理論錄音

全數上網給大眾公評.老闆也同意.並告知沒有人會理會此事件.<--此行為是今日事件的起因

當天整理好資料後.分別委請友人上網於論壇與電子佈告欄上發布此訊息.並同步聯絡蘋果日報

當蘋果日報收件並協助理後.老闆來電告知願意和解私下處理

約定處理時間後.由友人陪同下前往車行

老闆 替換回原來零件 + 退款 + 雙方簽下一式兩份和解

(原主供電迴路因老闆之前有裁剪使用部分原件.在接回時.老闆直接纏繞回後.直接用膠布避免短路後接回.膠布上有老闆指紋)

(機車外殼卡損破壞部分.老闆無法給予維修賠償)

替換回後.機車恢復到無法發動狀況.在友人陪同下前往另一間車行維修

另一間車行檢測後發現

1.確認是繼電器故障造成

2.火星塞有被敲擊擊扁痕跡.導致間距不夠無法放電啟動

但因已離開上一間糾紛車行.故沒有在回去理論

事件本已結束

但於2013/8/21晚11時.車行附近所屬派出所來電告知.車行老闆透過友人查得當時間文章.

車行老闆根據記憶.以及手邊留存電話.推測是我發文.要求員警協助調查.以告我毀謗

1.目前 當時和解書可能已經 忘記放在何處

2.當時錄音已經刪除( 手邊+當時放置於網路免費空間的)

3.根據記憶.當時和解書並未提到要刪除網路文章.僅就消費爭議部分和解.並請蘋果勿報導

4.員警要求我前往派出所說明.奇特的是.可能車行老闆為避免誣告.故並未告知員警我的姓名?

  員警在電話中要求我告知姓名

 

以上為事件以及事件發生經過

還請提供建議

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8-23 18:29

先去找和解書吧,

如果有和解書就可以主張這件事情雙方已經和解不得再行提告,

對方是可以主張網路言論部分不在和解範圍內,

不過你只要證明你在和解後就沒有惡意攻擊對方,應該就不會成立毀謗

Neo 102-08-24 00:03

Dear Sir

如果和解書找不到的話

我該如何處理會比較好

謝謝

APPLE 102-08-14 13:59

我是網拍業者 於7月多刊登藍芽喇叭此樣商品  但是不知此商品須通過NCC檢驗才可販售

消費者買到說是沒有檢驗的  要檢舉我賣沒有檢驗過的產品  但我已經將產品下架  我是在家兼著賣

沒有店面 請問如果消費者去檢舉的話  我該怎麼處理  會有人跑到家裡嗎

阿宏 102-08-09 09:28

是這樣!
我在網路購買東西!有先詢問是否有貨! 他告知有貨後,我一同其他商品一起購買
他出貨後 我至7-11取貨付款,我打開盒子後,其中一項商品不在箱子內!
我向他反應,
他說:小姐們忘記放,要求我給他地址。
我:不想讓家人知道請寄7-11取貨
他說:將錢寄還給我
我:就是要這商品
他:最後一件小姐寄給其他消費者!!
我:給他地址
他:將錢寄還給我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面是原由!
後來 我給他負評價!! 把事實陳述出來!
沒多久他就回我說 (錢你也退了我們沒質疑你到底有沒有收到貨直接退款!!這筆交易己不存在而你給我們負評限你二小時內更改評價!!否則你就去問你律師妨害營業有什麼刑責)並要求我更改!! 否則
我想問的是 我有妨害名譽之類的嗎?

以及他所回覆之言語 是否構成恐嚇!!

1.單純網路給負面評價 要構成妨礙名譽商譽 應該很有疑問 2.對方請求你更改 單純告以法律上可能涉及責任 要構成恐嚇 也很有問題

melody 102-08-07 21:38

律師您好!我們房子是在102/06/19點交完成的(新北市,民國75年的房),花了一個月討論格局及裝潢終於開工(102/08/01),當做到將牆壁那層打掉的時候,發現柱的部分鋼筋亂七八糟的還嚴重腐蝕;然後原本天花板是用輕鋼架的(像辦公室常見的那種),這時拆掉才發現,真正的天花板有五分之四以上都是用鋼板檔起來的,甚至4根樑還有其中2根樑是整個用鋼板包覆,另2根還有龜裂的痕跡。第一時間,已通知仲介來了解,談到的內容是,他從那天開始通報公司,我們暫時得停下一切進度,要我們自己找廠商做氯離子檢定,如果是,看到時再來主張解除契約還是減價。以下幾個問題想請教:

 

1.接下來的過程,我們是直接就先要找律師了嗎?就是像可能會去找仲介談,或屋主或調解等等都需要律師陪同??因為生平第一次遇到這種問題,不知道該怎麼進行下一步?(我們現在是希望能夠退掉這間)

 

2.在整個交易過程中,仲介是有拿出過一份氯離子的報告。上面只做2個點(位置皆只寫客廳處柱位),平均值0.57。當時有問過仲介代書說:這數值我們也看不懂,這是什麼意思?她解釋了83跟87標準不同之類的,說房子屬於83以前的,然後回答說:這就是不是海砂屋的意思。但現在我們查資料發現,現行法規就是以0.3當標準,但好像也有一部分的說法(很常出現在仲介說)是0.6。這部分想請教的是:

(1)好像氯離子測試都是3個點,2個點算是正常?再來報告的取樣位置本來就只會寫的這麼簡單?還是至少會寫出比較明確的位置例如:客廳的第1柱、第2柱這樣?這份真的算是有公信力的報告嗎??

(2)以102年來看,海砂屋的標準到底是以0.3還0.6為準呢??

(3)如果是0.3標準,而仲介代書是這麼回答我們的情況,我們可以主張他應負什麼法律責任嗎?如詐欺嗎?或資訊不對等情況下不正確的說法誤導消費者等等??

(4)合約書上明列出如果是海砂屋輻射屋、或什麼結構的問題的話,可以解除契約,如果現行就是以0.3為標準,我們有需要再照仲介講的,多做一次氯離子檢測嗎?還是以當初仲介給我們的那份0.57就足夠了?

 

3.另一個問題,就是整片輕鋼架拆掉之後,才發現超過五分之四以上的天花板都是用鋼板檔起來的,甚至4根樑還有其中2根樑是整個用鋼板包覆,牆壁部分也時有水泥修補的痕跡,我們真的覺得這太誇張了,明顯與那現況說明勾選的部分不符,我們覺得那輕鋼架根本就是故意把它擋起來隱瞞的,請問這樣算惡意隱瞞嗎??這部分也可以主張解約嗎??還是最多只能做減價??

 

4.因為我們工人施工順序的問題,做下去的部份有點多才發現。這裡要請問,可是不做下去根本不會發現這些問題,目前是都全部停了,結至目前的花費我們也認了,但查一些資料好像對方都會要你恢復原狀,這我們就只能默默的接受再花一筆幫他們做回來嗎??還是依照我們這件案子的特性,有什麼方法或可以主張的呢??

 

懇請不吝撥冗指教,在此先感謝您的回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報告出來確實是屬於海砂屋,則您們可以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如果對方明知而故意隱瞞,恐有刑事詐欺之嫌,不僅僅是民事解約或減少價金問題。

peishiang 102-08-07 09:16
您好: 請問如果到店家店裡買東西,下雨天地板濕滑,店家負責人沒有鋪止滑措施或任何警告標語,導致消費滑倒,後消費者提起告訴,檢察官認為店家(負責人)當時不在現場,不能加以起訴,只能起訴當時的代理店長,是否合理?而且代理店長也表示在消費滑倒前,已有多次店員或顧客滑倒的類似情況發生,該店設立七年,店家設店之初早已發現此問題,但地板磁磚濕滑的問題一直沒有處理,調解會上店家還曾表示他的店面很大,不可能完全鋪設止滑措施,那這樣是不是表示店長也要負擔風險與責任,而不是像檢察官所說的只能針對領死薪水代理店長提起公訴?現在檢察官還要消費者自己蒐證,證明店家也要提起公訴檢察官才願意對店家提起公訴檢察官不是應該站在被害人角度的嗎? 而且消費者傷到脊椎,復健了近一年,請家人照顧看護了近五個月,傷勢嚴重到後來還送醫急救,但店家始終沒有出面慰問(除事發後十天曾出面一次到消費工作地點慰問外),而且還找議員、記者到工作地點施壓,甚至到政府部門投訴.....調解會上不願賠償外,還言語羞辱消費者,認為消費者領國家薪水無權要求賠償,並認為受傷還去上班是在誤人子弟,因為會把不滿的情緒都發洩在學生身上(消費者為老師,去該店消費是為了買給學生的生日蛋糕)。 這家店是臺灣知名的連鎖咖啡蛋糕店,總公司居然把所有責任推給加盟的店家,完全不願負擔賠償責任。 請問消費者該如何讓檢察官針對店家提起公訴?如果檢察官不提起公訴,是否會影響日後民事訴訟賠償要求? 感恩律師們為我解答。

 

Joseph 102-08-03 12:19

我 21:50:56

 七天內換貨還要算錢喔!

黑貓購物網 21:51:55
?什?不要?您是否有查看相關售後條例和購買公告?
尺寸換貨本來就需要自付來回運費!我們不提供試穿服務,謝謝!
我 21:54:08
那麼退貨的運費也是我們自己付錢嗎
黑貓購物網 21:54:33
尺寸問題不提供退貨
您當真連購買公告和售後規定一點都不看,我們也沒有辦法,不好意思。
黑貓購物網 21:54:58
購買前查看商家相關購買公告和售後規定,這是買家義務。
我 21:55:10
恩恩
我 21:59:38
那你們賣方也應該看過消費者保護條例19條 在出來賣東西 賣假貨就算了! 你們一點誠意也沒有 那我只好走法律途徑了!
黑貓購物網 22:02:31
呵呵,請不要耍小聰明,我們的購買公告和售後規定都寫得很清楚,不接受不要下訂單。
您這種耍小聰明想免費換貨的客人我們每天都會遇到,不能接受?什?您要下訂單?虧本生意我們怎麼可能做,沒有任何一家網購商家是有提供試穿服務的。你非要曲解消保的意思,我們沒有問題,也不怕您威脅,不怕您走法律途徑的。謝謝
感謝您的咨詢!謝謝,再見!

 

我在這家黑貓購物網購物 貨品是這個禮拜4到也就是8月1號到貨

因為我們當初有問過黑貓購物網的衣服是否跟愛迪達市面上的尺寸一樣

黑貓還跟我說是跟市面一樣的尺吋

但是貨品到了以後 發現尺寸除了跟市面上有很大差別

而且還是個賣假貨的購物網

然後我要求換貨

但是黑貓卻要跟我們要求貨運費

貨運費要我們自己付錢

但是我問過消保會 我可以在七天內無理由的退換貨 而且不須付一毛錢

還請我寄存證信函 給黑貓

那麼我想請問律師

我該怎麼寫這個存證信函呢?

因為黑貓一直說他們自己的規定 說沒看懂他們自己的規定久不要下訂單

我真心覺得很奇怪  

歆艾 102-07-29 20:44

各位律師團的律師  您好~
本人於102年7月26日,在高雄市苓雅區武廟路的關聖帝君廟旁的全家超商被(愛x雅)的美容師攬下後,聲明不耽誤時間而接受問卷並邀入店內填寫。
進門後卻由另一位自稱主任的小姐推銷商品,先行花費300元買下絲瓜露洗臉夜?品,並向本人告知可免費試做以供比較,無效可退,心想可試則不疑有他躺上做臉的床檯,試做過程中,推銷員不斷地推銷公司其它產品及護膚保養做臉課程整套?品,但自己對該產品及課程仍需考慮,推銷員即表示當天為特惠日期,為我提供優惠價格玖萬元,當時也是因為鬼迷心竅了,使得自已買了護膚保養做臉課程整套?品為90,000元,加起初的300元,總價90,300元(信用卡刷卡及現金都有開發票)。

返家後心有不安,越想越覺得這種推銷行為讓自己不太舒服,感覺像是被迫買賣交易,然而拆開產品卻發現有”標示不清、無說明文書”,再者上網查訊(愛x雅)公司的相關資訊,居然有上百篇的消費者貼的文章都是負面的,以及介紹惡質的銷售手法之申訴。
所以102年7月26日當晚電話與店家溝通退貨一事,其中某接話小姐表示會請貴公司主任與我聯系,並說有誠意和我解決問題,但是後續和貴公司主任連絡時,她卻表示無法讓本人全額退費,說是因為產品的部份我有拆開了,所以無法讓我全額退費。但是拆開產品的包膜也不是我自願拆開的呀,是她們推銷小姐說要試做需要用到所以要拆開,並不是我自願拆開產品的包膜,從一開始就是她們以填寫問卷為由來做推銷,並不是我自願靠近她們尋問她們公司的產品的,所以這個應該是屬於訪問買賣吧?

產品包膜拆開真的就不能退費了嗎?那消費者的權益在哪呢?

 我應該有消費者保護法可以要求愛x雅公司在7日內全額退費給我吧?

希望能得到各位律師們的幫助,給予我一些資訊,謝謝^^ 辛苦各位律師們囉~

 

 

本件銷售方式若符合消保法第19條所規定之郵購買賣或訪問式買賣時,消費者可依據該條規定主張解約退款,無須說明理由。如果企業經營者約定一經開封就不可退貨,此部分乃為無效之約定,不具任何法律上之拘束效力。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阿龍 102-07-23 22:09

姊姊之前因重度智障,已受禁治產宣告,但現在收到(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的民事庭通知,一般來說,受禁治產宣告不是等於無行為能力人嗎?再說他之前的債務我們兄弟姊妹都不了解,突然收到此通知,實在不知該如何應對?請幫幫忙,謝謝!感激不盡!

如為重度智障,無正常理解及判斷能力,就禁治產宣告前之債務,可主張無意思能力,所為法律行為無效。以上供參。

建議您趕緊向法院聲請閱卷釐清信用卡消費墊款的消費或記帳時間是在禁治產宣告之前還是禁治產宣告之後,若是在禁治產宣告之後,則可以持卡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提出抗辯。

 

carol 102-07-23 20:56

知名購物中心將我的退貨明細上標註「退回商品異常」,不受理退款作業。

我收到的是瑕疵商品,「出貨商品異常」才是事實。買的是小家電,一定要拆開,接上電源使用才會發現故障,包裝理應有拆過的痕跡。就怕廠商有異議,我於收到故障商品的兩個小時後就馬上上網申請退貨了,也明確指出產品問題所在。廠商在出貨前未先測試就出貨,收到故障品已經造成我非常大的麻煩了,又將問題推卸給消費者。還是說販售瑕疵品根本就是有意的?想說普通的消費者沒能力捍衛自己的權益只好自認倒楣、認賠了事。

     懇請各位有法律知識的律師、人士幫助我,我應該要怎麼做才能要求廠商退款給我。 

             謝謝。

朱育德 102-07-18 14:48

想請教一個問題,

 

收據上的『消費金額』,算是個人資料保護法內所定義的個人資料嗎?

 

因為本人服務的公司最近因為我拿收據上的數字去作統計,竟以我違反個資法的理由要懲處我,

但是我看個資法對個人資料的定義,是需要有辦法辨別出個人身份的資料才該算是個人資料, 單純的數字我怎麼想都想不通怎麼可能會符合這個定義, 請問我的想法有沒有錯?
小海 102-07-17 10:23

買賣動產的經過:6/25買方簽斡旋書1500萬,請房仲協調,當天賣方同意(但未在斡旋書上簽字),當時晚上約11點了,隨即房仲就要買賣雙方直接簽「動產買賣合約書」,代書也早就在旁邊準備好了,所以我的合約是有經過代書流程。簽買賣合約書的同時,我也簽了一張本票150萬支付總價金之10%的當作第一期款項,說在2天後錢匯入屢約保證專戶,本票就可以還給我了。6/25簽約,但隔天6/26我就後悔了,隨即告訴房仲,我要違約,不想買房子了,所以之後我就未支付任何一筆款項至今~房仲說,違約金與否是要買賣雙方協議,可是從6/26開始,我透過房仲居中調解見面談違約之事,至今未果,一直無法跟對方當面談妥,房仲最後也不理會買方了,要買方自行去找賣方處理,可是賣方一直拖延時間,都不給機會談違約之事。

問:

1. 從一開始交易過程是否有瑕疵?6/25當天斡旋,當天成交,隔天違約是否有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的審閱期之保護?

2.如果是買方要解約,可是賣方都一直不出面談,這樣對買方有何影響?買方如何自我保護?

3.買賣合約書裡面有一條款:每期款項逾遲罰緩為每天應付當期費用的千分之一,(7/1是第一期150萬, 7/8是第二期150萬),即一天就是1500元,我可以主張說我因為要解約,不用付這些罰緩嗎?因為是賣方一直拖延時間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回歸契約內容如何約定,但由於您是違約方,所以必須負擔一定的違約金,但您可以先發函通知對方,若對方不領取,則可以先作提存,以免違約金的累加,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indy 102-07-16 22:58

事由內容:我幫家裡生病的長者找安養長照中心,當初業者收保證金(訂金)時說會保留房間{也沒事先說要入住前須經過評估這事情},就這樣經過幾個月長者要出院面臨沒房間住..說真的給我感覺很不好,因為長者原本住院是治精神科哪知期間突然發現有腫瘤,以致延後增長住院治療日期..大約有六個月之久,之後醫師說長者身體恢復將可出院安養,說明:在長者住院期間曾多次電話給業者確認保留房間事宜,得到答案是有收訂金必會保留房間(沒有期限),因此很放心的把重心都放在住院治療長者上,當然就沒再去找其它安養長照中心,可惡是預訂床已給別人入住也沒事先告知動作(不尊重我)..業者甚至還刻意隱瞞這事說一堆搪塞話,本來好心情都被弄得怒火中燒,多次強調要入住前得做評估才能知是否接收長者(付訂金時沒說後來將入住才講..原來我預訂的房間沒有ㄌ),我說:醫師都說長者身體恢復良好能出院了,可是業者隱瞞沒房間事一直老說些五四三(我開始質疑),後來我有天駕車至老人安養中心才知房間早給別人住ㄌ,知道後實在是好氣憤..怎麼都付了訂金但卻沒床也沒事先告知(蒙敝),我哪有多餘時間另外找其它安養房間去..可憐是我那身重病且年約七旬的長者,這下子要出院卻面臨無床無房無去向(好心疼),我只求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要公平公正,後來業者發現事態不輕就直接又說不接收長者,感覺業者玩弄重病長者於無人情味可言,真的很氣憤業者他處理事情方式(沒拿出誠意解決),就這樣業者丟一句話[退你訂金及不接收長者],真的..讓我很不能平息心情..試問:每個人都會變老..況且對一個生重病的老人怎能這樣輕率隨便,難道年長者的生命就這麼不受尊重.重視嗎!!??(很傷心.氣憤.)

請問:

1.付保證金.訂金..業者口頭允諾保留房間..(有收付訂金收據)..這樣是否有效力?

2.付訂金訂安養房間..業者說會保留到入住,結果失信給了別人(隱瞞沒告知),當時收訂金人員也離職,這樣效力還在嗎?

3.安養院業者算不算觸犯消保法.民法?

4.安養院是否有違約..該罰款多少?

阿奕 102-07-12 20:31

對方要告我,會成立嗎?要如何說法才會勝訴呢??我真的無心的

意見:

你要棄標還敢給我極差評價?你還真不簡單.我明天先告你個妨害名譽,至于間接財損罪,不勞您費心,我已告過多位棄標買家,能不能告不是你說了算,是否起訴也不是你來說嘴.你就準備好相關資料準備開庭吧. (2013-05-04 23:52:15)

 

意見:

你匯款的企圖我不瞭解,為了避免後續爭議,我明天會把60元匯入你的郵局帳戶中,你若未經本人同意任意匯款給我,我會再告你強制罪. (2013-05-07 19:51:40)

 

回覆:

算了!!我以後不會再跟你買東西了..我認賠..很無言..你記住你自己說的話~以後你自己去外面買東西~或是上網買東西..你最好都不要給我退貨或反悔...你能對買家要求這麼嚴格.相反希望對自己也要求嚴格~你自己最好也做得到.... (2013-05-08 19:11:43)

 

意見:

我的事不勞你費心,你不再跟我買東西是我的福氣,聽到你這麼講,真是讓我跳起來歡呼了好久,謝謝你的高抬貴手. (2013-05-08 19:23:12)

 

回覆:

但我剛拿到東西車子裝不上去~我要退貨~或換您賣場的東西.... (2013-05-08 20:16:15)

 

意見:

匯款10000元給我,我明天請一天假,坐高鐵去台北幫你裝.如果照我賣場的兩種安裝方式的其中一種方式能裝入你的車上,10000元就當做我的來回車資(高鐵商務座位)及工錢.如果無法安裝,我退你10000元,再用540元把你手上的商品買回來.你說你改過排氣管你還記得吧,我相信你是改大而不是改小,因為你說有人講裝上去turbo的聲音會聽不到,既然如此,你說裝不上去真令人懷疑. (2013-05-08 20:50:32)

 

回覆:

就裝不上去阿..會傷到排氣管~我不退貨~但我要換商品... (2013-05-08 21:07:24)

 

回覆:

因為你也不會給買家退貨...那我換其他商品總可以吧 .... (2013-05-08 21:08:23)

 

意見:

匯款10000元給我,我明天請一天假,坐高鐵去台北幫你裝.如果照我賣場的兩種安裝方式的其中一種方式能裝入你的車上,10000元就當做我的來回車資(高鐵商務座位)及工錢.如果無法安裝,我退你10000元,再用540元把你手上的商品買回來. (2013-05-08 21:10:25)

 

回覆:

我說過了~這東西不適合我..不管能不能裝~能夠裝你會用你的方式裝..就跟買衣服一樣L尺寸對你而言可能看起來你覺得OK阿幹麻換.但消費者想換XL你卻跟消費者說.不用換我看你穿L就可以了.意思是一樣的.但我愛車人士..不想去破壞到尾飾管.所以這東西對我而言是不需要且不適合...我要退貨..沒關係~如果不讓我退~我換貨跟退貨都行..我沒有一定要退貨.我換貨總行吧... (2013-05-08 21:51:10)

 

意見:

匯款10000元給我,我明天請一天假,坐高鐵去台北幫你裝.如果照我賣場的兩種安裝方式的其中一種方式能裝入你的車上,10000元就當做我的來回車資(高鐵商務座位)及工錢.如果無法安裝,我退你10000元,再用540元把你手上的商品買回來.我會用不傷害到你高貴的排氣管的方式幫你裝上去. (2013-05-08 21:58:39)

 

回覆:

所以您言下之意..商品不給退貨或者換貨摟???只要回答我能不能換或者退就好..我就知道要怎麼處理了... (2013-05-08 22:04:29)

 

意見:

電話來講清楚,你知道我的手機號碼,評價扯來扯去沒有交集. (2013-05-08 22:29:35)

 

回覆:

我這樣還不夠清楚??其他都不要管~你只要回我可不可以換其他等值的東西就好..我沒要求退貨...可以的話~我把東西寄回去給你... (2013-05-08 22:44:30)

 

意見:

包裝拆了沒? (2013-05-08 22:47:02)

 

回覆:

包裝拆了.. (2013-05-08 22:49:46)

 

意見:

商品包裝已拆,無法退,無法換. (2013-05-08 22:51:34)

 

回覆:

所以之前就跟你說我不適用..才說沒法購買.後來拿到商品就試看看..就是因為拆了~因不適合~所以當初你這樣講我..如果我真的沒心購買..或者亂下標..我需要購買下來~然後免強裝看看用~結果根本不合適...是吧~我不需要拿石頭去砸自己的腳吧...540元!不是錢嗎...是真的無法安裝~且不適合~所以之前才跟你這樣說~你就硬要我買下來...我真的佛心來的....現在跟你說可否換~你說包裝拆了.無法換無法退~..真的有點鬼打牆.... (2013-05-08 23:06:57)

 

回覆:

真是個爛東西... (2013-06-09 18:13:08)(最近一筆)

以上是網路上對談內容

以下的文字內容是對方傳簡訊給我的

請您務必完成取件,若不取件導致退回,本人必以刑法之間接財損最提出刑事告訴2013-5-4 17:50沒關係,法院見面在聊‧2013-5-4 18:26收到傳票你就知道我能告你什麼?歡迎你來高雄開庭兼做筆錄,我今年告過幾位棄標買家,還沒收到傳票每個人的嘴巴都很硬一到法院後每個人的態度整個不一樣,你寄來的簡訊我全留著並會交給檢察官作為是否起訴之依據‧2013-5-4 誰讓你身心創麻煩你提告,你匯款本人拒收,那是你個人行為,提告是必定流程,懶的寫簡訊,你把藉口留著跟檢察官說吧‧7-11買東西都可以退貨?說的好,請你以後都跟7-11買東西即可,省得害你自己被告,我賣你一個東西賺你15元不取件直接坑掉我60元。廢話不多說,不取件就是法院見,你匯款我拒收‧

之後他就跑去我久未經營的賣場下標1元商品,此商品就已經明確寫已售出,他還下標,其他商品都有標原價,單獨他就只下標那1元的商品,他的行為讓我覺得很故意,會覺得故意是因為他跟我說,贊喔,送你兩個極差評價,將來有1元賣場我還會來下標,你多開幾個1元賣場吧,我還有8個露天帳號,可以多多跟你惠顧....哈哈哈哈哈~本意是因他的動機跟行為讓我真的不了解,並覺得他行為很奇怪,不懂他為何要這麼做,因此才很疑惑的對他提出此疑問句,你是白痴??還是腦殘????因我覺得她動機很故意,他的行為很奇怪,我才這樣問他。

 

網頁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11090513816050

標題:SEIKO精工百米防水三眼計時賽車潛水計時鬧鈴錶(黑)免運費

標價一元,但內容如下:

已售出....勿下標~~~~~~~~~謝謝

‧MOV'T JAPAN 日本7T62機芯
‧錶帶連及錶身成流線造型
‧實體不鏽鋼錶帶
‧二折式按動式錶釦
‧礦石高強化玻璃 (Hardlex Crystal)
‧3點鐘方向 日期顯示窗
‧三眼計時碼錶功能
‧鬧鈴設置功能(可調兩地時間)
‧時/分針 與12時標夜光顯示
‧TACHYMETER速率計算刻度外環
‧日常防水100公尺
‧錶殼尺寸:寬 40mm 厚 10mm
‧錶面玻璃:直徑 30mm
‧重量:160g

%下標前請先告知,會另外開賣場給您下標~謝謝%

 

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他故意下標,然後他用另外一個帳號去下標,內容如下:

意見:

1元!不是錢嗎...是真的沒收到你的商品來源證明~不知道買後不喜歡可否退錢~所以之前才跟你這樣說~你就根本沒任何回應...我真的佛心來的....現在跟你說可否給商品來源證明~你什麼都不說.不理不采~..真的有點鬼打牆 (2013-06-09 12:05:31)

 

回覆:

不知道你是不是看不懂中文??已經跟你說已售出了...再者下標前請先告知~你有告知~我有回應你嗎??既然沒回應~你憑什麼下標??再者~你不要以為我不知道你是誰~~怎樣~之前棄標評價被露天改回來~你不爽了??沒氣度也沒風度..本人也不是靠這個賺錢的啦~什麼年代了~幼稚....
已售出....勿下標~~~~~~~~~謝謝
%下標前請先告知,會另外開賣場給您下標~謝謝% (2013-06-09 18:01:43)

 

意見:

贊喔,送你兩個極差評價,將來有1元賣場我還會來下標,你多開幾個1元賣場吧,我還有8個露天帳號,可以多多跟你惠顧....哈哈哈哈哈~ (2013-06-09 18:07:48)

 

回覆:

你慢慢等!!!!!! (2013-06-09 18:12:31)

 

意見:

1元!不是錢嗎...是真的沒收到你的商品來源證明~不知道買後不喜歡可否退錢~所以之前才跟你這樣說~你就根本沒任何回應...我真的佛心來的,我真的佛心來的,我真的佛心來的,我真的佛心來的,我真的佛心來的....現在跟你說可否給商品來源證明~你什麼都不說.不理不采~..真的有點鬼打牆... (2013-06-09 18:14:33)

 

回覆:

你是白痴?還是腦殘???賣場已經跟你說已售出~~~~跟你買東西我才佛心來的勒~~你的東西真的是很爛...我都不知道資源回收到哪去了... (2013-06-09 18:17:07)

 

意見:

你跟我買什麼東西啊?我怎麼都不記得啊? (2013-06-09 18:21:07)

 

回覆:

TURBO 渦輪引擎排氣發音器 ~ 小商品大變聲 超酷 超炫商品
買這東西的人~應該都丟掉了....真的是誇大不實的廣告.. (2013-06-09 18:24:08)(最近一筆)

小如 102-07-12 18:51

昨天在新莊佳x被黛xx專櫃的小姐拉去做問券調查,後來花四百元買了一條洗面乳加送免費體驗做臉一次,

後來到樓上的小房間就開始有美容師幫忙做臉,旁邊還多出了一個促銷的小姐一直在介紹他們品跟課程,

後來就被半哄半騙下刷了兩萬的課程費用,然後在當下我真的不清楚自己有答應他們要用自己購買的產品來做這次體驗的課程,

事後他們就拿了一張課程契約給我簽,然後邊說就邊開始拆部分產品(全程都是他們在拆)然後說下次來做臉就不用再麻煩了,然後也拿了便簽讓我簽上自己的名字再貼上去,

 而整張契約裡面包含了:

1、同意美容師拆產品包裝
2、課程屬優惠套組所以不能做退貨
3、本交易屬一般交易不屬訪問買賣

而以上這三個地方都叫我再簽一次名,當下我也不知道這是什麼意思就傻傻的簽了。

 之後讓我拿了兩罐化妝品回家使用,然後還直接打開來說要教我怎麼用就開始拆然後擠一點塗在我手上及臉上,

後來回家後越想越覺得不安,上網查了才知道這是屬於郵購及訪問買賣類,法律有特別的保護可以保護消費者,

後來我想我親自去問問看,看能不能就解決這件事,

結果說到最後,那個促銷的小姐願意將契約終止,但我帶回家的那兩罐必須自費,在當下我也同意就解決這件事了,

但現在仔細想想,我真的有必要自己花這兩個化妝品的冤忘錢嘛!?

 總結對於這件事的問題還請各位幫忙,謝謝:

1、這樣真的不屬於訪問買賣嗎?
2、化妝品試用過真的不能退嗎?就算是訪問買賣也一樣?
3、既然他在我第一次體驗做臉的時候有用過的產品可以退,為什麼這兩罐我就不能退?
4、對於他不合理的規定我簽名同意是否就是有效?

補充:
在當下我有用上述第三點去問那位專櫃小姐,他給的回應是,我們的促銷小姐都願意讓你退課程了,你就不能退一步嗎?
如果你這麼堅持要全退到時候那位促銷小姐連這課程都不給你退!在所有過程中,我都沒有觸碰到產品,都是專櫃小姐及促銷小姐口頭詢問我懵懵懂懂的點頭答應,事後才叫我簽那張契約說同意。

在所有過程中,我都沒有觸碰到產品,都是專櫃小姐及促銷小姐口頭詢問我懵懵懂懂的點頭答應,事後才叫我簽那張契約說同意。


希望能得到各位律師們的幫助,謝謝。


 

阿銘 102-07-13 12:40

 完全行為人了就應該為自己行為負責!

卡是自己拿出來的

合約簽名也是出自於你手

 

除非他跟你敘述的跟合約內容所講的不一  (恐涉及詐欺)

退貨   基本上7日內可"無條件"退貨

至於保養品比較屬於私人物品  可不可退 還是要看對方 (畢竟有用過)

還是建議你  跟他們好好談   看能不能減輕你的損失!

Cindy 102-07-12 17:19

事由內容:我幫家裡生病的長者找安養長照中心,當初業者收保證金(訂金)時說會保留房間{也沒事先說要入住前須經過評估這事情},就這樣經過幾個月長者要出院面臨沒房間住..說真的給我感覺很不好,因為長者原本住院是治精神科哪知期間突然發現有腫瘤,以致延後增長住院治療日期..大約有六個月之久,之後醫師說長者身體恢復將可出院安養,說明:在長者住院期間曾多次電話給業者確認保留房間事宜,得到答案是有收訂金必會保留房間(沒有期限),因此很放心的把重心都放在住院治療長者上,當然就沒再去找其它安養長照中心,可惡是預訂床已給別人入住也沒事先告知動作(不尊重我)..業者甚至還刻意隱瞞這事說一堆搪塞話,本來好心情都被弄得怒火中燒,多次強調要入住前得做評估才能知是否接收長者(付訂金時沒說後來將入住才講..原來我預訂的房間沒有ㄌ),我說:醫師都說長者身體恢復良好能出院了,可是業者隱瞞沒房間事一直老說些五四三(我開始質疑),後來我有天駕車至老人安養中心才知房間早給別人住ㄌ,知道後實在是好氣憤..怎麼都付了訂金但卻沒床也沒事先告知(蒙敝),我哪有多餘時間另外找其它安養房間去..可憐是我那身重病且年約七旬的長者,這下子要出院卻面臨無床無房無去向(好心疼),我只求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要公平公正,後來業者發現事態不輕就直接又說不接收長者,感覺業者玩弄重病長者於無人情味可言,真的很氣憤業者他處理事情方式(沒拿出誠意解決),就這樣業者丟一句話[退你訂金及不接收長者],真的..讓我很不能平息心情..試問:每個人都會變老..況且對一個生重病的老人怎能這樣輕率隨便,難道年長者的生命就這麼不受尊重.重視嗎!!??(很傷心.氣憤.)

請問:

1.付保證金.訂金..業者口頭允諾保留房間..(有收付訂金收據)..這樣是否有效力?

2.付訂金訂安養房間..業者說會保留到入住,結果失信給了別人(隱瞞沒告知),當時收訂金人員也離職,這樣效力還在嗎?

3.安養院業者算不算觸犯消保法.民法?

4.安養院是否有違約..該罰款多少?

pippen 102-07-11 08:03
律師你好: 日前於五月初時尋找婚宴場地時先預付了訂金,但是付訂時有簽了"宴會訂金單" 裡面有個註:訂金一經支付概不退還,除天災人禍之因素 但正式合約仍未簽署,但是後續想退訂的話飯店方面不願意做退訂的動作,查詢過102年10月1號消費者保護法的第11條與第12條對於消費者有保護,但是與民法第248條似乎有牴觸,請問這部分該如何處理? 是消保法大於民法? 或是民法大於消保法? 如果訂金要不回來的話,解訂時應該簽署怎麼樣的文件以保護自己? 民法248條規定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定型化契約 消保法第11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
台八十六消保法字第○○九○四號
受文者:○○市政府

主旨:關餐廳之訂宴收據上所註記沒收保證金事項有無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府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府法保字第八六○五○○○七三○號函。
二、本案本會意見如次:
〈一〉按餐廳掣給消費者之定宴收據上所記載之事項,係屬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應有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有關定型化契約規定之適用。
〈二〉依照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如果違反誠信原則,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並補充規定其判斷標準,即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問題,應斟酌契約之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來判斷。
〈三〉
1.有關餐廳對於預訂喜宴之消費者收受保證金並掣給收據註記「屆時若未履行所訂宴會,該保證金將予沒收」,該項保證金具有定金或違約金之性質,其目的在於確保契約之效力,並屬一般交易上之商業習慣,原則上,該註記似可構成契約之內容,並受本法有關定型化契約規定之規制。
2.至依該註記所沒收之保證金數額是否過高,應就個案實際情形判斷之;如仍有爭議時,則應循司法途徑尋求解決。
3.消費者於契約履行前,如確實經該業者經理人員口頭承諾該筆保證金可日後另行消費者,則應依該口頭承諾履行其內容。惟消費者對於該口頭承諾之存在應負舉證責任,自不待言。
〈四〉有關具體個案部分,仍請斟酌實際情形,依據本法及其他有關規定,本諸權責逕行核處。

 

契約之成立,並不以訂立書面契約為必要,只要契約雙方當事人就契約要素彼此意思表示合致,即得成立生效,從而若您們已就桌數、每桌之價錢等主要事項均已談妥進而支付訂金者,則契約應已成立生效,參照民法第249條對於定金於契約嗣後不能履行之情形所設之規定,若該訂金收據上之條款尚與民法所規定的內容不相違背,亦無單方加重消費者負擔等顯失公平情形的話,亦未必能夠逕認為該條款是無效。

民法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pippen 102-07-11 02:42
律師你好: 日前於五月初時尋找婚宴場地時先預付了訂金,但是付訂時有簽了"宴會訂金單" 裡面有個註:訂金一經支付概不退還,除天災人禍之因素 但正式合約仍未簽署,但是後續想退訂的話飯店方面不願意做退訂的動作,查詢過102年10月1號消費者保護法的第11條與第12條對於消費者有保護,但是與民法第248條似乎有牴觸,請問這部分該如何處理? 是消保法大於民法? 或是民法大於消保法? 如果訂金要不回來的話,解訂時應該簽署怎麼樣的文件以保護自己? 民法248條規定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定型化契約 消保法第11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1.定型化契約條款未必有效 但多數情形 經過讓消費者合理審閱後 本於自由意志簽立契約 很難說不生效力 2.這種情形多數訂金應該比較難拿回
Paul 102-06-25 15:25

因為在網路 提到某商家的東西有使用甲醛製造. 提醒消費者要留意甲醛超標對人體的危害!... 結果被商家告妨害名譽...
四月出過一次詢問庭(他字案), 結果告訴人當庭承認他們的東西確實是使用甲醛製造... 然後我就被請回了!
本來以為沒事了... 結果近日又收到七月初 還要再去出庭 (仍是 他字案的 詢問庭)

請問... 他字案的詢問庭一般究竟有幾次啊?  不可能一次就結案的嗎?
(網路Google似乎沒看到任何一件是一次詢問庭就close的! 請問至少二次是標準作業流程嗎? 如果檢察官要我們和解, 我該答應嗎? 會不會顯得自己理虧?)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檢察官的詢問庭次數並不一定,仍有可能一次結案,是否接受和解,則由您自己決定,但若您所陳述確屬事實,則本件獲不起訴之機會仍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Paul 102-07-12 11:24

第一次詢問庭時, 因為告訴人訴狀寫的東西很多, 所以檢察事務官直接詢問告訴人究竟要告什麼?! 告訴人當庭說要告我加重毀謗, 因為我在網路說他們的產品含有甲醛! 在檢察事務官詢問下, 告訴人還當庭說"其他洋洋灑灑的就不告了!" (可是他後來卻承認自己產品確實有甲醛!)

第二次詢問庭, 告訴人卻說他要告我訴狀裡的其它件!

請問... 可以這樣子嗎?

第一次說不告的東西, 第二次又拿出來告?!

 

 

阿撰 102-06-24 19:51

各位律師大大好:

我是經友人介紹才認識這論壇的~~~

問題:
家裡發生了件事情~家中小弟因朋友介紹加入了某個網路團購合作平台~正當我正要寮解其內容! 唉~~發現為時已晚,家人錢早給了對方將近2X萬的金錢數目,正當剛出入社會的小弟來說遇到這種情形,金錢方面確實是個極大數目,當事人也為了這件事情呈現極為悲傷、懊惱、無助、不時有點自我傷害的現象,藉此我才能鼓起勇氣懇請在座知識達人大哥們,請幫幫我們!!

聽當事人及家人口述+我手上憑據+收尋網路正面or負面結果~~說明如下:

事發起原:

當事人+以前同梯及同梯的朋友也就是=進入這平台的介紹人(共3員)於高雄新崛江附近交談,交談內容當然就直接切入主題詢問是否有意願加入這團體購物平台並說明加入249800專案:如果將錢存入這裡利息絕對比存入郵局或銀行優存還高、期間還有優惠(紅利1629元+回饋購物金200)等分別於2年內含本金每月給予…另說明繳交這些錢就可以當認其制度內的團長...哇喔~聽到這我心想:剛出入社會的人怎會不心動呢!...

果不其然當下當事人就於102.12.09先給了對方第一筆(定金)60000元現金~之後介紹人還立具尾款於102.12.10繳交,當事人便打了通電話回家跟家人要回他的錢並說了相關購物平台的內容~沒想到在當事人及介紹人的相呼應慫恿下,家人被迫無奈歸還錢給當事人,於102.12.10將第二筆現金給了介紹人,並要求介紹人只要這優存沒要參加團長之類的職務………天阿!這是何等的天真阿,拜託這是你活到現在的一生積蓄阿。
(其實我快被氣死了..還要裝那副羨慕的表情)

過了幾天後在小生我不知道的情況下,介紹人夥同梯及其公司同仕以環島游玩的閒餘日子,順道來客戶(當事人)家中拜訪,並認其他們對我家人游說:請放心~我們是合法網路平台,您兒子從明年1月就可以使用網路團購點數申購產品,若期間無使用紀錄,合作第4月起算每月可領回權利金加紅利現金會於指定(當事人)戶頭裡(跟我家人解說還真按照白紙黑字裡的內容一字不漏的說完,當是在朗讀大字報嗎?!)前後4小時的談話,期間不時有說有笑真有那點相見恨晚的感覺阿,家人也非常的熱誠相待,並希望以後有空常來玩玩,還依依不捨的道別。
(之後知曉了,小生我正有如心被人用手掌用力包覆苦悶無力的感覺,用腳?地慶幸的!~還好他這幾月到目前為止沒任何消費紀錄!)

當我介入時現在102.06.20,理應在4月份要對方要按時匯入當事人戶頭的,據了解錢到目前還沒匯入戶頭,問了當事人及家人說明介紹人及其公司負責人說:因目前公司某系統故障問題會延至6月開始往後2年內給付權利金(每月攤還本金)+紅利(1692元)現金,在我懷疑有異時跟了當事人索取對方負責人及公司電話詢問下,獲得回應內容: 負責人:我已將相關延期付款日期解說明給當事人聽,對於其他不方便回應不屬客戶的我(小生還問了些許基本投資有關問題得道的回應竟是顯現更多的瑕疵及文不對題的解說),事後還說有問題可以北上來位於(台北市)的子公司,或有事可以打到公司詢問等。…當下我還是冷住理性的撥電話至他們公司詢問,結果得到的回應是:目前公司某系統故障,若還有疑問請洽負責人因為公司上班時間為星期1~星期5喔,詳細負責人會跟你說明。

天阿!結論來了:
負責人→當事人→公司~~~~回到原點=我
公司→負責人~~~~~~~~~~回到原點=我

結語:
還好當事人在我家~~問話聽答都方便及快速~~我也請了當事人至電給負責人(擴音)~~回應了:目前公司有系統上問題無法撥款請耐心等待,如還有問題可以至本公司~我們方便安排時間接洽!!
(恩!心想:~真好簡單明瞭的對話~當事人完全沒接話空間,如果給錢有這麼明確我也不會這般黏人~為了不打草驚蛇~還是多聽多看~希望從知識達人大哥們身上學點求生之道)~~~言下小生我已雙腳跪地、五體投地懇求幫忙~~解救無知的我們! (發覺突然整個變得好激動喔)~~小生萬分感激!! ~~~~~~

回顧:
1.立具內容:介紹人李XX簽名~匯款公司為金X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劃撥)
2.102.12.09=交付第一筆定金60000現金
3.102.12.10=交付第二筆尾款189800現金
4.購買品項:該分公司=UTV金X網全球通團購平台服務249800專案(合作時間24 個月)
5.每月預定領回從102.01.15~~至2年內=分別為24次分期匯入戶頭
   每月本金10000元(+紅利1692元),24期總計:280608元
6.至今102.06.22還未收到任何一筆款項

林智群 (klaw) 102-06-25 08:04

 這家公司應該有非法吸金或詐欺的問題,建議以提告為要脅把錢要回來

梁維珊 (美女律師) 102-06-25 10:21
回覆 阿撰 的發言內容:

各位律師大大好:

我是經友人介紹才認識這論壇 ... (恕刪)

刑事訴訟上,建議您委請律師提告詐欺

民事訴訟上,建議您委請律師對該公司聲請假扣押裁定,確認該公司及其負責人是否名下有財產,如有,則建議您進行假扣押執行。

這些程序都很複雜也很專業,建議您委請律師協助。

俊帆 102-10-22 02:00

我也是遇到同樣的問題!!..同一間公司!..我們可以尋求集體訴訟嗎?!..

阿撰 102-06-23 18:37

各位律師大大好:

我是經友人介紹才認識這論壇的~~~

問題:
家裡發生了件事情~家中小弟因朋友介紹加入了某個網路團購合作平台~正當我正要寮解其內容! 唉~~發現為時已晚,家人錢早給了對方將近2X萬的金錢數目,正當剛出入社會的小弟來說遇到這種情形,金錢方面確實是個極大數目,當事人也為了這件事情呈現極為悲傷、懊惱、無助、不時有點自我傷害的現象,藉此我才能鼓起勇氣懇請在座知識達人大哥們,請幫幫我們!!

聽當事人及家人口述+我手上憑據+收尋網路正面or負面結果~~說明如下:

事發起原:

當事人+以前同梯及同梯的朋友也就是=進入這平台的介紹人(共3員)於高雄新崛江附近交談,交談內容當然就直接切入主題詢問是否有意願加入這團體購物平台並說明加入249800專案:如果將錢存入這裡利息絕對比存入郵局或銀行優存還高、期間還有優惠(紅利1629元+回饋購物金200)等分別於2年內含本金每月給予…另說明繳交這些錢就可以當認其制度內的團長...哇喔~聽到這我心想:剛出入社會的人怎會不心動呢!...

果不其然當下當事人就於102.12.09先給了對方第一筆(定金)60000元現金~之後介紹人還立具尾款於102.12.10繳交,當事人便打了通電話回家跟家人要回他的錢並說了相關購物平台的內容~沒想到在當事人及介紹人的相呼應慫恿下,家人被迫無奈歸還錢給當事人,於102.12.10將第二筆現金給了介紹人,並要求介紹人只要這優存沒要參加團長之類的職務………天阿!這是何等的天真阿,拜託這是你活到現在的一生積蓄阿。
(其實我快被氣死了..還要裝那副羨慕的表情)

過了幾天後在小生我不知道的情況下,介紹人夥同梯及其公司同仕以環島游玩的閒餘日子,順道來客戶(當事人)家中拜訪,並認其他們對我家人游說:請放心~我們是合法網路平台,您兒子從明年1月就可以使用網路團購點數申購產品,若期間無使用紀錄,合作第4月起算每月可領回權利金加紅利現金會於指定(當事人)戶頭裡(跟我家人解說還真按照白紙黑字裡的內容一字不漏的說完,當是在朗讀大字報嗎?!)前後4小時的談話,期間不時有說有笑真有那點相見恨晚的感覺阿,家人也非常的熱誠相待,並希望以後有空常來玩玩,還依依不捨的道別。
(之後知曉了,小生我正有如心被人用手掌用力包覆苦悶無力的感覺,用腳?地慶幸的!~還好他這幾月到目前為止沒任何消費紀錄!)

當我介入時現在102.06.20,理應在4月份要對方要按時匯入當事人戶頭的,據了解錢到目前還沒匯入戶頭,問了當事人及家人說明介紹人及其公司負責人說:因目前公司某系統故障問題會延至6月開始往後2年內給付權利金(每月攤還本金)+紅利(1692元)現金,在我懷疑有異時跟了當事人索取對方負責人及公司電話詢問下,獲得回應內容: 負責人:我已將相關延期付款日期解說明給當事人聽,對於其他不方便回應不屬客戶的我(小生還問了些許基本投資有關問題得道的回應竟是顯現更多的瑕疵及文不對題的解說),事後還說有問題可以北上來位於(台北市)的子公司,或有事可以打到公司詢問等。…當下我還是冷住理性的撥電話至他們公司詢問,結果得到的回應是:目前公司某系統故障,若還有疑問請洽負責人因為公司上班時間為星期1~星期5喔,詳細負責人會跟你說明。

天阿!結論來了:
負責人→當事人→公司~~~~回到原點=我
公司→負責人~~~~~~~~~~回到原點=我

結語:
還好當事人在我家~~問話聽答都方便及快速~~我也請了當事人至電給負責人(擴音)~~回應了:目前公司有系統上問題無法撥款請耐心等待,如還有問題可以至本公司~我們方便安排時間接洽!!
(恩!心想:~真好簡單明瞭的對話~當事人完全沒接話空間,如果給錢有這麼明確我也不會這般黏人~為了不打草驚蛇~還是多聽多看~希望從知識達人大哥們身上學點求生之道)~~~言下小生我已雙腳跪地、五體投地懇求幫忙~~解救無知的我們! (發覺突然整個變得好激動喔)~~小生萬分感激!! ~~~~~~

回顧:
1.立具內容:介紹人李XX簽名~匯款公司為金X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劃撥)
2.102.12.09=交付第一筆定金60000現金
3.102.12.10=交付第二筆尾款189800現金
4.購買品項:該分公司=UTV金X網全球通團購平台服務249800專案(合作時間24 個月)
5.每月預定領回從102.01.15~~至2年內=分別為24次分期匯入戶頭
   每月本金10000元(+紅利1692元),24期總計:280608元
6.至今102.06.22還未收到任何一筆款項

華仔 102-06-18 14:32

您好,我在五月底時由於筆記型電腦的滑鼠面板壞掉拿去送修,由於還在保固期之內,所以我送回華碩的維修中心,過了幾天之後,維修中心打電話回覆說他們換上新的滑鼠面板後,電腦讀取顯示異常,於是要我去將資料備份,備份完過後幾天,因為等了很久我又打電話回去問,他們才說是主機板壞了,要從台北調貨下來,然後前前後後調了三次貨,我想說怎麼新的主機板會這麼容易壞,結果昨天早上他們通知我修好了,我去拿的時候電腦開機正常,一拿回家之後發現無法開機,前前後後試了好幾次才成功開機,由於電腦整個系統被重灌了,需要將之前的軟體重新安裝,安裝好之後需要重新開機,我重開機之後就再也打不開了。
今天中午打電話去問,他們說主機板是拿良品給我換上去,在我一再詢問下才知道,所謂的良品根本就是從別的電腦拆下來的舊主機板,只是測試過還可以用的堪用品。

我送去時只是滑鼠面板壞掉,送回來卻整台電腦都壞了,他們把我的主機板搞壞又給我裝舊的主機板上去,導致我整個電腦完全壞掉,請問我這樣可以主張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要求他們付侵權責任賠償電腦報銷的損失,以及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要求他們賠償3倍的損害賠償金 嗎?

丑角 102-06-11 12:24

各位法律界的專家們大家好,小弟有一個消費糾紛的案件想請教,不知是否有哪位熱心的律師,可以指點小弟一番。


事情發生的過程如下:

去年中旬,小弟委託朋友(簡稱甲)向公司(簡稱乙)購買一項物品,該產品非一般市售品,售價為一萬多元,小弟對該物品的結構也頗為熟悉,所以便匯款給甲,甲用電話及私訊向乙洽購後,再由甲匯款給乙,乙再將物品寄予小弟,發票上的買受人是小弟的名字。在收到物品後,因為有瑕疪,且物品的兩側刻有乙相關事業體的名字,面積頗大,因為小弟頗為在意這些字樣出現的地方,所以請甲跟乙協調,能否更換沒有刻字的版本,不過乙以該字樣為該公司的商標,拒絕甲的請求,僅願意處理瑕疪的部份。因為小弟之前所看過的物品,並無刻字,深覺受騙,在協調沒有結果後,便寄發存證信函給乙,用訪問郵購受七天鑑賞期的保障為由,請求乙辦理退款,但乙卻以當初是甲向乙購買一整批,再由甲轉售給小弟為由,僅回覆一函告知恕難辦理後,便置之不理。在找過消保官之後,小弟便走小額訴訟的途徑,但一審的判決,承審法官將小弟的訴求駁回,並告知若不服從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的二十日內再提上訴。


判決書上,法官心證的二個重點為:

一、小弟在決定購買該物品前,對於該產品已是了解,所以並不適用訪問郵購的條文來請求解除契約

二、買賣契約為甲和乙所訂立,若有買賣糾紛,是屬甲乙雙方的事。


感覺上,小弟應是用錯條文才會被駁回,因為金額也不是很多,小弟有在考慮是否要再上訴,但有些問題想確認一下,若再上訴,是否有勝訴的機會。

一、若乙方以該字樣是商標為由,小弟自是不能要求乙方不能刻字,但因為先前乙方所賣的物品,並無刻字,所以在這部份,小弟有無其他可以提出訴求的適合條文?

二、因為物品本身有瑕疪,若用買賣契約的瑕疪擔保,可否不接受乙的瑕疪處理,直接解除買賣契約?有無期限?

三、因法官有提到買賣契約是由甲和乙所訂立,若小弟想再上訴,可否在原告上面直接增列名額?或是有無其他的做法?

四、若小弟不符合提出聲請的資格,得由甲來提出,那麼從去年到現在,也快要有一年了,在期限上還有效嗎?


懇請熱心的專家們,可以指示一條明路,不勝感激!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6-11 16:08
回覆 丑角 的發言內容:

各位法律界的專家們大家好,小弟有一個消費糾紛的案件想請教,不知是否有哪位熱心的律師,可以指點小 ... (恕刪)

建議您拿判決書跟當地律師面談諮詢訴訟走向。

律師事務所按讚粉絲團:http://lutong.myweb.hinet.net/

mira 102-06-08 16:36

請問一下 我在英語補習班 購買了80+80小時的課程

付了現金頭期款1000元 另外貸款2300元*24期

目前已經繳交第一期.

購買80+80小時此方案時 補習班贈送我50小時的課程

因為上了這50小時的課程 覺得不適合我 想解約退費

但是他們用補習班法規跟我說 尚未滿3分之1只能退一半的錢

他們算的方式是用80+80=160. 160/2=53小時
但我覺得我正式購買的課程還沒開課劃位

現在上的課程 是贈送的 要我依照使用者付費我也不反對

我想請問一下 他們這樣的算法正確嗎

還是消費者只能這樣被吃的死死的呢

林智群 (klaw) 102-06-09 10:55

 是否能夠解約,解約可以拿回多少錢,要看當初你跟對方簽的契約內容而定,

如果契約內容真如補習班所講的,你不想支付一半以上費用的勝算就不高

 

小簡 102-06-08 14:10

想請問目前我是証人身份,當時一名被告冒用表哥的名義同意授權給我代他簽名刷表哥的信用卡,因為他們第一次消費被告及表哥都在現場並用表哥的信用卡完成買賣合約,所以第二次我電話通知要繼續消費嗎?被告跟我說表哥同意授權給他,所以他同意授權給我完成代簽名的動作,我也不疑有他,因為第一次是表哥替他刷卡的沒錯,現在這名被告就被他表哥告偽造文書了,但好像都把責任推在我身上,想請問當時被告未成年的狀況(現在已成年)那會對我造成什麼影響嗎?

王耀星 (Eric) 102-06-08 16:47

應該會成立偽造文書的共同正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有被轉換成被告之風險,若被轉換成被告,則接下來即要決定您的訴訟方向,才能及早因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bird 102-05-30 13:38

請問各位法律先進:
      去年在花蓮泛舟發生傷害意外,泛舟業者拒絕北市消保官的申訴協調,以法院管轄權及以原就被為由,要受害消費者到花蓮申訴、調解訴訟,現在準備去法院提起小額訴訟,以下主張是否可行?被法官接受機會有多大?  

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消費訴訟得由消費者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而消費關係發生地,可解釋為消費契約成立地、付款地、貨品交付地等等,原告預訂民宿同時,即同時利用傳真及電子檔提供個資,請業者訂購被告之泛舟行程,故契約成立時亦屬台北,該泛舟行程乃係住宿契約之附屬契約。事故發生當下,原告沒有支付被告泛舟費用,而於102年2月8日自台北匯款,請求民宿業者代為支付費用被告,付款地亦屬台北,故原告提起之訴訟,應屬台北法院管轄。由於消費者多屬於分散之一群,消費者個人財力、法律力及資訊力往往無法與企業匹敵,因此消費者於消費爭議發生而受損害時,如欲循法律途徑向企業經營者求償,在訴訟上多處於較不利之地位。消費者保護法乃就消費訴訟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期以平衡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在訴訟上之地位,使真正於消費爭議中受損害之消費者,能有有效之救濟管道,向知法玩法的不肖企業經營者求償。望 貴院對責任管轄權做原告最有利之解釋,以避免消費訴訟障礙,讓原告在為生活打拚工作同時,可免受長途奔波訴訟之苦,爭取自身應有權益。

       緣原告同親友於101年7月22日,參加被告提供之泛舟旅遊行程,當日連續豪大雨且被告亦聲稱當日大水,從船上第一位成員被沖下水後,全程皆由被告所屬之救生艇及救生人員,以拖繩拉著原告同親友所乘的船,原告完全沒有自主控制的行為能力,被告所屬救生人員,因執行工作過失,沒有在第一時間將原告同船上成員,拉至安全處所安置,反而越過安全區域,一路將原告拉進急流處,解繩索、拋拖繩、棄原告同船上14人而不顧,致船上14人接連數次沖撞山崖,最後翻船下水,造成數人受傷送醫及隨身物品財產損失。

  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6條第一項規定,向北市消保會提出第一(北市法服字第10230360000號)及第二次(府法保字第10230611710號)申訴。第一次申訴被告以報名表之注意事項視為定型化契約,作為推責依據拒絕賠償,但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所述,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此定型化契約應屬無效。 第二次申訴被告責任管轄權為由,拒絕出席消保官調解消費爭議之協商會議,意在製造消費者申訴訴訟障礙,讓受害消費者因長途奔波知難而退,依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6條第一項,消費者可向消費者住居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訴調解被告利用種種手段,拒絕消保官居中調解協商,其目的為躲避應付損害賠償責任

       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定型化契約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請求貴院判決如訴之聲明。

      請各位法律先進,提供您的法律見解,如何可免受長途奔波訴訟之苦,爭取自身應有權益。與被告之間在臉書上的陳述,是否可以提供給法官,當作佐證的一部份? 若想了解詳細經過及消費申訴的過程資料,可到以下網址查閱資料!

謝謝。
http://tw.myblog.yahoo.com/jw!_jTFBCCQGQWQLCArLSH6pg--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在台北地院提告,並主張台北地院有管轄權,若法院認為沒有管轄權,則之後會再移轉給花蓮地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徐先生 102-05-19 09:35

我在網路上詢問了大家更換輪胎工資的意見,因當時詢問此店家開出價格令人不敢恭維,便上網詢問,但標題卻打出了此車行全名,當晚覺得不妥,便把一字撤掉改為X,但如今卻收到法院刑事傳票妨害名譽案件,我出發點是善意,因為此工資高於一般行情2.5至3倍價格,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

 

這是網址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15&t=3276425&r=5&p=1

標題是:

開出天價"工資"的桃園市正X機車

以下是原文:

小弟是2004年的勁戰,因聽朋友建議的輪胎,買了兩條正新輪胎想換上,那天下班經過此車行時,想說問問也好,上下班都會經過,價錢ok就請他代為安裝好了,於是停下車進了店門口:

我:師傅,想請教一下,我自己有自備輪胎,想請您代為安裝,請問工資需要多少呢?
師傅:什麼車?
我:勁戰
師傅:喔,那個500塊(我心想,還挺貴的)
我:那我兩條輪胎帶來時,再請您幫忙好了
師傅:兩條喔,那要1000塊錢喔
我當下傻眼了,整整說不出話來,默默的走出門外。

請教各位大大們,現在代換的工資"行情"真是如此嗎?!


============================================
我想,打上店家名稱確實有欠周全,這點是我疏忽了,
但更換兩輪需要1000工資的做法,實在有嚇到我了;
才會這麼急著po文請益各位。這點我很抱歉。
但不管是軟釘子或是硬釘子,我覺得店家都可以直?,直接表
態?明不做這樣的服務,消費者也可以清楚了解店家服務的意願,
而不是?一些奇怪的價錢去嚇唬消費者,畢竟店家?不換或不做此
服務,我同樣尊重店家您作法的原則性。

最後感謝各位提出的相關資訊,指責我的部份,我仍同樣虛心接受,
謝謝百忙之中的各位,撥出時間參與,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可以從網頁敘述內容為真實進行答辯,本件您已被列為刑事被告,建議應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另須注意,對方還可能請求民事賠償,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王耀星 (Eric) 102-05-19 13:20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一可能涉及妨害名譽妨害信用.若朝可受公評之事務方面答辯應是較可行的答辯方向,本所可以派律師協助您處理後續問題.建議您若有進一步諮詢需要?請攜帶本案全部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39151259或來信yawshineric@yahoo.com.tw指教。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19 17:40
回覆 徐先生 的發言內容:

我在網路上詢問了大家更換輪胎 ... (恕刪)

您有無漏掉其他的文字?如果只有這樣,基本上要成立犯罪的機會並不大。

但還是建議您當面跟本所律師詳談,

詳細法律意見,您可以跟本所律師預約面談諮詢。

請按讚本所官方部落格:http://blog.udn.com/lutong02

陶子 102-05-15 12:43

去年5月2日向高雄鳳山某SUM加盟車行購買一台CIVIC 8代,當時里程表約跑7萬多,購買廠商時有提到說轉速表因為故障有更換過(合約有註明),今天5月3日小弟開車去原廠更換零件,原廠告知此車上次保養里程已經21萬多了,本人向車行反映,車行告知他們不知道里程被調過,說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無法至原廠查,且已告知我轉速表總成有更換過所以不保證里程,但願意跟我和解,以我買車的八成價購入,我買45萬,他跟我收36萬,還說這台車很好賣,我是希望以原價退回,或直接要求賠償,因為車賣給他們他們又再賣給其他消費者,不但又賺一筆又害到他人,所以目前已向SUM總公司申訴,他們也一直要我和解,昨晚我已有跟這台車的前車主聯絡過,他說他的車子之前確實是賣給這間車行的,且交車的時候里程確實是在21萬左右,里程表也沒故障,如今廠商卻用更換里程表來逃避改里程的責任,越想到就越不高興,我該如何處理呢?買一年了真的沒辦法陪全額嗎??為了這件事搞到我心情很差,拜託拜託!!

和車行反應,如果不全陪就提起刑事詐欺告訴,並且投書水果日報。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15 15:11
回覆 陶子 的發言內容:

去年5月2日向高雄鳳山某SUM加盟車行購買一台CIVIC 8代,當時里程表約跑7萬多,購買廠商 ... (恕刪)

1.先把前車主的口供錄音,證明確實賣車時是21萬公里。

2.把錄音契約準備好,跟本所律師預約時間面談,您可以委任本所律師先發律師函告知對方,如果對方仍然執意不全價買回,並賠償您的損失,就可以向法院提告

這篇文章供您參考:http://blog.udn.com/lutong01/7610256

 45萬與36萬僅相差9萬,如提告所耗費之時間勞力費用,恐不止9萬,且你也使用一年,亦非沒有獲得使用上之利益,謹提供法律層面外之看法供參考。

林靜歆 (林律師) 102-05-20 20:48
回覆 陶子 的發言內容:

去年5月2日向高雄鳳山某SUM加盟車行購買一台CIVIC 8代,當時里程表約跑7萬多,購買廠商 ... (恕刪)

 

這很明顯是刑事詐欺,如果是我絕對不會為了省錢而息事寧人,我會先告刑事詐欺,並解除買賣契約(有一年除斥期間) 在刑事案件進行中要求對方賠償全額的車價以及因本案進行中損失之律師費甚至精神上之損害賠償。如果對方不願意和解,最後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

高雄林律師073225799

蕉蕉 102-05-03 18:02

律師您好,有些問題想請教這樣是否合理 ?
公司底薪開給我30,000 : 
但實際上只報15,000的勞保
12,000 報伙食費用不需要提供憑證,
 3,000 要我們提供消費發票給公司衝抵。

因我本身是業務人員,
公司給我們補貼每公里8塊的油資+保養費用補貼,
業務上我跑了3000公里,公司應當之付給我24,000元的補貼費用
但是3000公里實際只花了10,000塊的油錢,
另外14,000元公司要我找消費發票來衝抵,
不然就領不到這14,000元,請問這樣是否合理 ?

公司的制度已經讓我們的勞退部份吃了很大的悶虧,
現在又強迫我們生出消費發票來領薪水
請教律師公司這種做法是否已經危法 ? 
是不是有什麼地方可以投訴呢 ?
投訴的話需不需要留下姓名等,
因為公司知道我投訴一定會採取遣散的方式遣散我,
律師給個建議吧 !! !!!

林智群 (klaw) 102-05-03 19:04

 公司收集假發票的行為已經違反稅捐稽徵法,是有刑責的

建議向國稅局檢舉

蕉蕉 102-05-03 17:47

律師您好,有些問題想請教這樣是否合理 ?
公司底薪開給我30,000 : 
但實際上只報15,000的勞保
12,000 報伙食費用不需要提供憑證,
 3,000 要我們提供消費發票給公司衝抵。

因我本身是業務人員,
公司給我們補貼每公里8塊的油資+保養費用補貼,
業務上我跑了3000公里,公司應當之付給我24,000元的補貼費用
但是3000公里實際只花了10,000塊的油錢,
另外14,000元公司要我找消費發票來衝抵,
不然就領不到這14,000元,請問這樣是否合理 ?

公司的制度已經讓我們的勞退部份吃了很大的悶虧,
現在又強迫我們生出消費發票來領薪水
請教律師公司這種做法是否已經危法 ?
是不是有什麼地方可以投訴呢 ?
投訴的話需不需要留下姓名等,
因為公司知道我投訴一定會採取遣散的方式遣散我,
律師給個建議吧 !! 

christine 102-04-28 18:50

您好,家父為七旬老人,因與住家附近超商店員與老闆娘熟稔,常至該店光顧,前日至店裡,該店員告知家父前有取走商品(金額約莫200多元)未付款,並提供錄影帶證明,家父觀其影像並不清晰,而自己當日未曾有酒類消費,且並無店員所言情事,惟其老闆娘動之以情,告知家父因該失竊商品需由店員自行賠償,且店員家境清寒等云云,家父因覺金額並不大,且與該店員熟稔,便代付該筆款項,並依老闆娘要求,另包予店員紅包500元,五日後,家父又至該店消費,恰遇警察至店逮補一慣竊,不知何故,卻連同家父一併帶至警局筆錄,並將相關物證移送法院,因詳細情形為家母轉述,目前據聞需待法院回覆,想請問,目前是否有何方式可了解當時相關情形?又該如何處理此種情形?懇請專家協助,謝謝您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警局是否已移送地檢署?是否已收到地檢署之開庭通知?建議您應先陪同父親與律師討論,了解當初在警局警詢之過程,以釐清事情經過,並討論答辯方向,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28 19:53
回覆 christine 的發言內容:

您好,家父為七旬老人,因與住家附近超商店員與老闆娘熟稔,常至該店光顧,前日至店裡,該店員告知家 ... (恕刪)

請問您在高雄?您所詢問的內容,基本上偵查是不公開的,您唯一要做的是帶您父親到律師事務所處好好處理案情,不要產生其他風波。至於細節必須跟律師當面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如需進一步討論,請先到本所部落格底 部工具列按"讚"或"g+1",再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jin 102-04-25 11:39

前一陣子去婚紗店拍照片~ 想說要上婚禮平台(非X婚禮)幫自己的婚紗店寫評論,結果在網頁上有則婚紗經驗談是自己照片發出來的評論,照片是當天在拍完照的時候攝影師要我們大家再取景的地方一起拍一張照,所以我可以肯定這片只有攝影師有,結果我認真的找了一下這家婚紗業者在同一天就使3~4個使用者發出類似的評論,我很好奇就去了另一個婚禮平台(wed1X8)搜尋,果不其然一對照幾乎這家婚紗業者的評論在2個平台上有一模一樣的結果(使用者帳號、使用者張貼的照片及內容評價),雖然沒有百分百的證據說是婚紗業者發出得,但其實擺明了是婚紗業者自行發出的評論,不知道這樣是不是可以算是婚紗業者盜用新人的照片發出假評價? 這樣消費者是否可以提出賠償? 還是說也只能任由婚紗業者惡搞?

wan 102-04-22 21:14

線上的律師好:

想請問一則消費爭議。我首次購買一家專櫃保養品是於民國96年1月,經由人員拉客推銷,消費了十多萬,那家專櫃標榜「購買產品即免費護膚」,我買的產品是臉部和身體皆有,因此是全身的服務。

在首次消費的當時,我曾經提問過同年8月,我會離開當地到北部一年,屆時該怎麼辦?他們的回應是,全省都設有櫃,所以可將產品寄上轉移,若在下南部,再轉回。但,到了北部之後,我找不到他們所說地點的櫃,詢問之下,說是有些問題而最後沒再那裡設櫃了。我想無妨,一年後回南部再繼續好了。

之後回到南部繼續時,當時美容師和管理組長都已經換人,之後,每隔一段時間就換一個美容師,每次都是我預約護膚時才知道上一個幫我服務的美容師又離職了,而每次新的美容師總是不甘心要撿別人的客人,因此都會要求說自己有業績壓力,而希望我再購買產品,我因而又陸續買了好幾次。

這種情形一直到民國99年,某日再前往專櫃時,突然已不見那一櫃,經詢問,發現已撤櫃,但都沒人告知,我的產品也不知去向,因為沒有一位固定美容師,也沒人能負責。但我仍打聽到現任組長,並告知種種情況,他的回覆是原本這個櫃的附近,隔年將有一間賣場要開幕,櫃要轉移至那裡,於是我開始等待,但一直等不到該櫃設立,我又詢問那組長,他說有些問題,所以賣場一直沒開成,要我另一個設櫃地點之百貨去,但此櫃有兩個問題:1.因為是開放式空間,只能護臉。(那我身體的產品怎麼辦呢?)2.那百貨離我所住約有車程1小時,我下班再轉到那裡之後,百貨都快打烊了。因此我拒絕了。

組長再次提起,要讓我將所有產品帶回家自行使用,這個部分我也拒絕了,因為當時我是因為買產品送護理而購買,這違背了我當時購買的用意。

這樣一來一往,再加上他們承諾的在附近會有賣場開幕並設櫃,我一直在等待,一直等到最近,我驚覺情況不對,才跟他們的客服反映。但是,他們的上層會議決定並回覆我的,竟然是時間隔太久,已經無法處理,如果我還有意願要成為他們的客人,可以給我優惠價。

他們一直用時間太久來搪塞並推卸(但,我是一直採取信任的等待他們開幕呀!)我想請教的是,在整件過程中,我現在該當一個自認倒楣的消費者嗎?已無任何對我有利的立場來位我自己爭取些什麼嗎?

感恩律師的回覆。

暮殤 102-04-12 21:38

我的信用卡是是悠遊聯名卡,具有悠遊卡功能,

今天中午的時候去便利商店消費後,無意間掉了,

後來發現信用卡遺失之後,查詢網路銀行發現信用卡盜刷,

就馬上打給銀行掛失,並告知銀行,我的信用卡盜刷,

並跟銀行問刷卡的店家名稱,就打給那間店家我的信用卡盜刷的事情,

然後再使用網路報案,並跟警察約好下班過去做筆錄...

下班後先去那些店家看看刷卡的簽名單的樣子,

第一間有監視器,卻把簽名的單子遺失,但因購買的東西過重需要店家運送而

留有盜刷者的電話及住址,

第二間監視器調閱出來,堅持要警察才給看監視器,並發現盜用者簽的是他自己的名字,

得到這間店家的消息之後我就去警局報案,並取得三聯單...

 

問題一:若要民事賠償,我可以跟對方要求多少賠償?

問題二:若去法庭需要跟公司請假,那麼我可以把因請假而沒去上班的損失計入民事賠償裡嗎??

本件對方既已涉及刑事責任,若找到對方之後,後續協商和解階段,您可將因此所產生之費用、開銷及卡費負擔等損害及時間損失等項目全部提出要求其賠償,對方為減輕其刑事責任應該會接受賠償要求,如若在和解階段,對方堅持不賠償的話,在刑事部分當然會被審酌為犯後態度不佳,不過民事訴訟上,在時間損失部分能否請求,恐怕就得看法院是否採認了(要有相當因果關係)。

另提醒您本件信用卡特約商店未保留簽單或者接受他人以非持卡人姓名簽署即予消費,此部分恐已違反信用卡聯合中心授權之委任關係,當可要求發卡銀行主張拒付此部分款項。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joanne 102-03-26 12:19

您好!

這案子已問過消保官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想了解是否還有別的方法,

友人在圖書公司上班,為了幫他達成業績,請我購買了一大套童書,訂金2100,分36期共NTD 7萬多元 用我名義下單,但貨款由他支付,他一開始說明是拿單去便利商店繳款,繳滿半年後再去電他公司要求提前解約並減免利息,事後收到劃撥單才知是由融資公司發出,我已將全部單據交給友人去付款,前提是他未告知是辦理分期付款消費貸款,由於他每期都遲繳造成我被融資公司催繳,當中我也曾詢問圖書公司是否知客人未繳款,融資公司回答錢都付清給圖書公司,所以債權不在圖書公司那,前天友人又告知公司通知他我這客人一直未繳款,因為他是連帶保證人,我沒按時付款會扣他薪資,讓我覺得說法很怪,我想請問可以將債權轉至友人那嗎?這已不算消費糾紛吧!變成我與友人間的債權關係,他也沒簽借據本票給我,僅有通訊軟體上的對話記錄及簡訊,還有什麼方式可以自救呢?

林智群 (klaw) 102-03-27 20:32

 既然是你的名義去買的,人家當然找你,至於你可否向你朋友求償是另外一回事

joanne 102-03-28 09:45

 果然只有這個答案,謝謝回覆!

小迪 102-03-25 18:34

日前我因為消費跟人有糾紛,回簡訊時可能太衝了,有說:你這種人品糟糕的人。

請問這句話對方告我毀謗能夠成立??

一、誹謗罪的要件要有「散布於眾」的主觀意圖,也就是你的行為,是足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知悉的情況下才會成立,所以如果是以簡訊回對方,原則上只有對方才能看到你的此番言論,並不會構成「誹謗罪」。二、以上,謹供參考!

抽象謾罵是公然侮辱罪的問題,如果不是在公共場所或是在眾人在場的情況下罵人是不構成公然侮辱罪的。至於誹謗罪則是針對指摘足以妨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譬如說「張三是小偷,亂偷人家東西。」這種情形才會有誹謗罪的問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珈瑄 102-03-21 16:01

您好,因為在101年度4月聽信朋友的介紹參加了朋友公司的荖葉投資,朋友公司簡稱甲方.我個人簡稱乙方

因為101年4月聽信朋友介紹而投資(甲方)高雄某家私人公司的經銷合約但是我所投資的所有金錢都是甲方幫我找的銀行個人信貸,而當時我的月收入較高,我不清楚甲方是用何種方式替我製造收入證明而向大眾銀行、遠東銀行、萬泰銀行、渣打銀行一共四家銀行借貸出將近180萬左右的貸款

而我投入之後,甲方在101年的6月到11月都有正常給付應給的獲利,好讓我也有收入償還每月的貸款,可是在101年12月甲方請介紹的那一位朋友來轉達告訴我因為102年有二代健保所以公司給付獲利方式有改變~變更為要消費甲方的公司商品才能領到獲利,而且乙方也照著甲方規定消費但是卻沒有如期給付應給的獲利,造成我偌大的金錢危機,

而且從101年度4月到101年度12月這段期間,甲方說是因為公司活動改變,前後又請我改簽兩種版本的合約-一共是三種版本,後來我覺得不能再這樣耗下去,所幸我到甲方談解約問題但是甲方卻以第二份合約的內容要求我如果要索回原有投入的資金要打六折

但是我反問~第三份合約又沒有寫要打折,但是甲方強烈要求要以第二份合約的條例為主,但是獲利給付的方式卻要以第三份合約,而且我只是想把我投入的錢扣除曾經領到的獲利剩下的錢~

因為我把剩下的錢拿回來我準備要去大量還款,剩下其他的債務就要去協商......

可以幫幫我嗎?

如果可以的話是否有辦公室或是可以面對面的地方,好讓我把所有的合約書面資料給律師看過

或是我拍照上傳或是傳真可以嗎?

 我的信箱:lisajung0630@gmail.com(如果願意給我電話可以發到我的信箱裡面)

 

因為我已經急的像熱鍋上的螞蟻一樣了~真的不知如何是好

林智群 (klaw) 102-03-21 18:20

對方應該是非法吸金,建議以此為籌碼請對方退還你原本投入的資金,不然就去舉發對方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22 16:29
回覆 珈瑄 的發言內容:

您好,因為在101年度4月聽信朋友的介紹參加了朋友公司的荖葉投資,朋友公司簡稱甲方.我個人簡稱 ... (恕刪)

這有違反銀行法或詐欺的問題。

可以跟當地的調查局詢問是否有成立可能。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

如果您在高雄,倘需進一步討論,可來電07-3338080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預約面談諮詢,謝謝。

珈瑄 102-03-23 10:02
回覆 蔡律師 的發言內容:
補充給蔡律師明白一下~因為我有把所有合約跟相關文件都請協會幫我COPY一份下來~還有中華民國生活法律協會是屬於政府設立的嗎?

 

102-03-13 22:42

您好,有問題需要幫忙。遇到黑心室內設計師,完全不跟我說她無證書,也不告訴我需要申請裝修許可,這些都是後來我才自己發現的,繳了很貴的學費,就會覺得這個政府這個國家在做什麼?人民沒有安心消費的權利?她溢收我跟她品質與收費相去甚遠的款項,目前我正提告詐欺中。還要勞心勞力再去找別人收尾,因為已給她做爛,別人接手要不就順便敲你一頓,要不就怕麻煩不敢碰,台灣真是姑息養奸。她把我三台冷氣搬走,說好聽是要保養移位,但冷氣室外機都還在原處,不知她保養什麼。後來我上當了去打聽,才知冷氣保養很便宜。她什麼都獅子大開口,從未提供3D圖做修改討論,只會空中畫閣樓,用網路上的美景照騙人。現在電表箱的蓋子不翼而飛,外面電鈴也在未先告知我的情況下被拔走,因為她嫌鄰居按鈴吵,不敦親睦鄰還惡形惡狀,天不怕地不怕,還找了一家叫"鼎x"的律師給她撐腰,台灣真是培育這些人的溫床。廚房有面牆在拆前屋主的櫃子時把磁磚敲壞,還是我那天臨時有空去監工,才發現的,不然她又隱瞞。她就把一塊木板貼上再貼美耐板,我問:這些板子要幹嘛?她才承任工人敲破磁磚。請問律師,我可以告她侵佔毀損嗎?感謝。敬請大家以後遇到自稱設計師,一男一女跑單幫的,要小心。

rx 102-03-13 11:46

事由: 在網路上PO上照片欲出售商品 並於於3/6時對方自行與我電話聯絡欲購買六雙同款不同SIZE鞋子 於是雙方約定當面交貨確認商品真偽及無誤後才可交易 ,前來交易的男子自己有開一間類似商品的鞋店 (算是同行) ,雙方第一次交易 ,當下告知對方確認無誤才買 不要可以不買,對方驗證商品無誤後便付款離開,並隨即APP我要求第二套一樣商品再給他, (APP過程中對方完全沒提及,他覺得商品有問題) ,直到五天後再度交貨 ,對方隨即說出第一批商品有問題 ,要求退款 (重點是有問題為何當下不提?離開後也不說? 中間APP聯絡第二套交貨時間時 ,也完全沒提到他覺得商品有問題要退 ) 她說理由是因為他怕我知道她說有問題後我就不出現 ,於是故意叫了第二套貨

1請問我還需要退她款嗎?畢竟間隔很多天 我怎知他有沒有掉包過我的商品? (面交時雙方沒有寫任何收據證明)

2 假設我退她款 那是否退款時雙方要寫切結書? (對方須保證她還我的是我原來的商品以及我退他現金無誤 ) 因為我不想再隔幾天他又說我退他的錢有問題吧~事後網路搜尋後發現該店家老闆風評很差 很多消費者不建議去跟他交易~~而我也是面交當天才發現竟然是那個人~

3退款時應該錄影存證嗎??

請教該如何處理?

蔡律師 (蔡) 102-03-13 13:20
回覆 rx 的發言內容:

事由: 在網路上PO上照片欲出售商品 並於於3/6時對方自行與我電話聯絡欲購買六雙同款不同SI ... (恕刪)

面交後,對方要解約,也是要有證據證明是您的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