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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 103-11-03 02:52

我前幾天在露天買一件電子商品,第一次寄來時(貨到付款),商品與當初約定的款式不符,而且外觀有明顯髒污與毀損,跟賣家反映後,他推說是小姐弄錯了,會再補寄正確款式給我,隔天收到包裹,第二次寄的是正確款式,但商品仍然是故障的,我不好意思再跟賣家要求更換,而且金額不大,因此直接在評價時,給了一個負評,並註明了緣由,事後賣家Line我,說負評對他影響很大,要求我改成正評,還說再補寄第三次的同系列商品給我,或退款也可以,但是我已經不信任他的商品品質而且那也不是我想要的款式,於是我拒絕他的提議,也不要他退款了,但賣家還是堅持我要改掉負評,我當然不願意,即使他退錢給我,我還是會維持負評,因為退錢事應該的,花錢浪費時間買到壞掉的商品,還不要求賠償退款的,還要給好評,這是什麼道理,於是我便提出條件,用他其他的商品來換我修改負評,他說要看看,然後我就收到露天通知說我該筆交易惡意棄標,可是我錢也給了,壞掉的商品也拿到手了,只是因為不願改負評而說我棄標,我想請問的是,1.我這筆買賣是否已算完成交易?2.如果是,他對露天申訴我棄標來達成他消除負評的手段,是否算是捏造事實?3.如果算捏造事實,算不算達到妨害信用罪構成要件,因為我被他投訴棄標成立,我的交易頁面就出現棄標資訊,這是公開且無法隱藏的,對我往後的交易有影響,雖然我不在乎,但是我對此賣家的這種行為很厭惡,我想要個公道,而且他似乎不是第一次這樣做,我可以告他嗎?

阿荼 103-10-30 16:17

各位專家好,最近因為公司未經員工同意而強迫加入"由員工自行發起之互助會",而與公司管理階層鬧得不愉快,在公司招開公開說明會上舉手發言,內容針對互助會雖強調非為強制參加,但仍違反員工意願強制扣薪提出質疑,卻因此被任職單位之長官當面嗆說如有不服,就不要來上班(再說明會中即被指著鼻子罵出會議室)

事後我於公司內部員工的討論區將此事寫出,以下為留言內容:

"所謂說明會不過就是教你填方案二的洗腦大會,

舉手發問說既然沒強制性為何不能立即退出?
僅為員工自行發起之互助會,為何公司可以未經員工本人同意強制扣薪?

沒想到被某施工處人資經理嗆說就是要扣你薪水,不服就不要來上班......

看來想退出只能辭職了喔~>.^"

 

雖然本公司有多個施工處,但難保對號入座,想請問專家,若對方看到此篇文章,要告我妨害名譽,是否成立??若真遇到對方提告,我要準備怎樣的證據來證明我留言內容是事實?

在此先謝謝各專家抽空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30 22:44

您好,本案並不會有刑法妨害名譽的問題唷,因為所謂的誹謗,需要貶損他人社會上之評價,然本件並未有如此之情形,所以不會構成! 

ming 103-10-28 19:42

小弟日前玩線上遊戲因一時無心之語開玩笑說對方式"人妖"而被告妨害名譽,當時情形如下:當時我與對方是屬於同一個公會的會員正在遊戲中收人,在說出那兩個字之前我與他發生一點小爭執,爭於要收男性玩家還是女性玩家,之後我便開玩笑的說"好啦,貓是人妖",而他也隨即罵我說"你怎麼不說你自己是人妖男女通吃",他自行將對話內容截圖放到LINE群組,讓更多人看到,當時小弟覺得應該是彼此在開玩笑並不為意,也無要告他之意,當我得知被告後,有請承辦員警轉達希望能與他和解,承辦員警跟我說對方無意願,請問律師大大,小弟我該怎麼辦?我知道小弟錯在先也很後悔當時不應該開他玩笑說出那句話,我這有留存當時遊戲上對話紀錄及他在LINE群組上對一個人說他是狗的內容,有朋友跟我說要我也去警局告他"公然侮辱",但小弟真的很希望能和平解決,並不想走上反告他這條路,而且我也很怕會變成誣告對方,那件事發生後我再也不敢玩類似那種遊戲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8 20: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嘗試以上下文提出答辯。看是否可以主張沒有侮辱犯意或是以求他免責事由。

2、倘若雙方無法達成和解,且您希望不要留下前科,建議備妥相關資料並且記錄之前做過的筆錄,尋求正式諮詢,委請律師協助答辯。

ming 103-10-28 20:48

請問曹律師,您說的以上下文提出答辯是什麼意思?

而且之前做的筆錄是在新店分局偵查隊做的筆錄,且承辦員警說他已移交至地檢署了,請問我要怎麼拿得到當初做得筆錄複本?

麻煩曹律師了,謝謝!

110508 103-10-28 19:15

一年多前認識一個女生,她曾說過有男朋友,平時跟她也沒有什麼聯絡,後來這女生常常會傳訊息給我,或是一些愛慕表白的內容,但是也不常理她,在今年農曆過年她還傳訊息問我要不要去中壢找她,初三天晚上那女的還跑來我家樓下找我,之後她約我才有跟他出去,她說跟男友吵架分手了,而我們約出去幾乎都只是開房間。

後來才知道她結婚了,而現在她丈夫要告我妨害家庭,我收到到案通知書請問我需要準備什麼東西?她傳給我非常多的訊息照片我都收到就刪除沒有留下來,她對我隱瞞已婚,但我也沒看過他們有戴婚戒,請問這樣是不是對我很不利?

依你所述,可朝主觀犯意部分來做無罪辯護,不過這部分當然還是要看證據內容,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重點在於您主觀上是否知悉對方已婚,所以可這部分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8 2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之相姦罪之成立要件有二:一為有發生性器官接觸之行為;二為知悉對方是有配偶之人。故本件中您主要可爭執您並不知悉對方是有配偶之人。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8 22: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之構成要件有二,一為發生性行為,二為知悉對方為有配偶之人,目前可先爭執無性行為或即使有證明有性行為亦可爭執無知悉對方為有配偶之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對方要對您提告應由對方證明您知悉其等已婚之事

律師有處理多項此類型案件民刑事訴訟之經驗

如您有委任律師協助辦理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CC 103-10-28 10:58

律師您好: 

因為我投信到住戶信箱,揭發我們前主委違法(游泳池使用沒付費)而且未經管委會其他成員同意,私自將超過五分之一住戶連署的議題從區權會議中刪除等,但信中我並無毀謗他的文字,僅希望住戶出席會議,爭取自身權益。結果他因這事告我刑事妨害名譽。上星期四(10/23)我們到檢察署偵查庭說明,檢察官也認定我說的是事實(有充分證據),並對原告曉以大義,希望他跟我和解,別因這小事告上法庭(暗諷原告浪費司法資源)。
原告提出要我公開道歉,我也願意就該信造成他不愉悅的部分道歉,因此檢察官給我兩星期的時間把道歉函寫好並於社區中公告。

然而,我原本揭發的事情本來就是事實,原告仍心有不甘,在檢察官面前一直想反駁,但是檢察官沒給他機會。每個曾與他共事的委員都認為原告是個小人,雖然他在偵查庭上同意和解,但是他若是沒撤告,我們勢必得再上法庭。因此我透過中間人向他傳話,他終於願意於本周四(10/30)出面跟我談和解,但是他要我先EMAIL我的道歉函給他。其他委員認為他會親自修改我的道歉函,而利用該修改後的道歉函來不利於我,並會威脅我將我寫的"事實"改為"非事實"。

我已去電詢問書記官,書記官也回覆我說該道歉函必須要讓對方能接受,並且不要再引起不必要的爭端。但是如果對方仍不撤告,這經對方修改的道歉函是否會變成對我不利的證據

我的道歉函內容如下:

 

玆 

本人張XX指稱陳XX先生避規討論露臺戶及泳池收費等情事,其內容使得香禔社區及陳XX先生產生不愉快之處,本人深感遺憾與抱歉。特此申明,本人絕無毀謗陳XX先生之意圖。今(103年10月23日)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蒙陳XX先生所寬諒,雙方達成無條件和解,彼此不再追訴,本人深感寬慰,日後見面還是好鄰居

 

此致  陳XX   和解人:張XX

中華民國103 年1O月27日

請問林律師,這樣的內容是否合理? 若是對方不撤告,我接下來是否得應付開庭?這罪是否會成立?

 

小天 103-10-26 14:09

最近收到法院傳票.要開庭.而我不知道要準備哪些資料.請律師幫幫我.事由.是之前被朋友和他較一群人拿呂棒打還被綁起手來押去山上.之後我住院住快一星期.然後.我有驗傷.我有去警察局.報案.告他妨害自由傷害.過了好幾年.現在收到法院傳票要開庭.不知道.要怎樣跟對方求償.因為我是第一次開庭.請律師幫幫我.要準備哪些資料.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9 22: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你手上應該沒有其他資料?您只需要如期到庭就可以了。

2、賠償的部分,您可以依據您所受到的傷害,請求醫療費用、不能工作的損失、其他財損及精神慰撫金。

阿翰 103-10-26 00:02
您好 我想請教律師ㄧ個問題 我上個月 因行車糾紛被告妨害自由 但為何我做的筆錄公然侮辱呢? 因為對方沒打方向燈切入車道。以致我急煞差點發生車禍(未發生) 還挑釁 但我車上並無行車記錄器 我等他停紅綠燈的時候 停到他左邊。我們都沒下車 我也沒阻擋他去路只是平行 我按他喇叭 他搖下車窗 我對他罵三字經 他道歉後 我也離去 沒想到他拿行車記錄器去告我公然侮辱(有錄到他硬切入我方 車道 ) 但傳票來竟然是妨害自由 可是我筆錄是做公然侮辱的 怎麼會這樣呢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本件有可能是對造同時提告公然侮辱妨害自由,為避免您做出不利於己之陳述,建議您於前往地檢署接受偵訊前,應先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你的案情在進入地檢署偵訊時,就得格外小心的論述,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6 22: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能對您提出多項告訴,您做完警局筆錄後,即會收到地檢署偵查庭之開庭通知,您可委任律師為您辯護或考慮與對方和解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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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ke 103-10-23 20:19

事情是這樣的,本人在6月間在餐廳工作時因為偷拍犯了"妨害秘密罪"
當時有被害人發現證物(非員工)當場沒有通知店員及報警,隨後私帶證物離開現場,並擅自看裡面的內容,隔天去向總公司投訴說在我們單位發現偷拍,本人也在同一天中午去就近派出所"自首"(對方未報警)
大約在七月初,對方終於去報案,警方也通知我去做筆錄(自首第一次,這是第二次),在本月20號開了第一次偵查庭,庭中對方有表明說願意原諒我,檢察官就詢問雙方條件,本人因為經濟因素願意用1萬元做賠償,對方不接受堅持要前公司一同出面(本人自首當天就離職了,且提告案件屬本人個人行為,檢察官也向對方表明)才願意和解,本人試著聯絡過前公司,不過前公司切割得很清楚不想理會(根本找不到主管)...
想請問一下 本人有"自首"但未獲得和解,這樣有機會獲得緩刑嗎?

感謝閱讀!

林智群 (klaw) 103-10-23 21:23

 自首只能減刑,不表示可以換到緩起訴

況且你跟對方沒有和解,檢察官緩起訴機會不高

另不建議告被害人,那只會讓檢察官認為你犯後毫無悔意

mr.ke 103-10-23 21:25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自首只能減刑,不表示可以換到緩起訴

況且你跟對方沒有和解,檢察官緩 ... (恕刪)

感謝klaw回復

我明白了,只能靜待司法審判了...

米米 103-10-23 09:48

事情是這樣的 由於某A小姐在臉書社團認錯人 以為我是管管就密我

內容大概就是了解社團相關事務 然後我跟他說找錯人了

所以我把上面簡短的對話貼去該社團 然後標記管管跟她

說明:管管X小姐 某A小姐想要了解社團事務

底下有人回留言 不過大概就是”找錯人了””走錯櫃台了”之類的

我個人覺得無傷大雅的對話@@

然後到了晚上 社團團主就密我了 說某A小姐檢舉

她的檢舉內容大概是”說我將她傳給我的私訊對話公開 很不禮貌 在刑法妨害秘密罪還提及其保護法益 甚麼對話射程範圍之外"(非常長 我懶的打 反正就是類似網路抓下來的網路法律知識 其實我詢問過相關的朋友 基本上她傳給我的東西 也沒任何個人資料 沒有任何毀謗或是利害關係 基本上是沒有甚麼大問題"

我事後還好心的跟她道歉 說沒顧慮到她的心情真不好意思 文我也刪除了

結果又換來她一直說長篇大論妨害秘密的問題 要我認錯= =..

我想知道 我這樣真的錯了嗎? 有必要換來這一頓氣嗎0.0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3 22:15

您好,依您所述之情形,無妨害秘密之問題,可以無庸理會唷!

Alan 103-10-21 01:39

和女方交往一年多

 

也跟我說了很多她媽媽以前對她怎樣,家暴.脅迫之類的

 

女因受不了充滿媽媽的脅迫和壓力而想脫離那個家庭

 

房子她租的,名字是她,但電話因為她怕被她媽媽發現所以留我的

 

當初有勸她,剩三個月滿20了,忍一忍

 

後來她說真的受不了她媽媽了,才搬出去

 

我完全沒在她租的房子住過,但有去找她

 

勸她讓家人知道.報平安

 

我因為個人因素有跟她借4500,我有還

 

後來分手,我想她因為想報復我跟她分手

 

跟她媽媽說了一堆謊,說都是我唆使的

 

要告我家庭妨害

 

請問成立嗎

刑事犯罪是否成立,主要看證據是否充足,建議您或可提供對您有利人證或物證給檢方,以利檢方之偵辦。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Alan 103-10-21 01:36

和女方交往一年多

 

也跟我說了很多她媽媽以前對她怎樣,家暴.脅迫之類的

 

女因受不了充滿媽媽的脅迫和壓力而想脫離那個家庭

 

房子她租的,名字是她,但電話因為她怕被她媽媽發現所以留我的

 

當初有勸她,剩三個月滿20了,忍一忍

 

後來她說真的受不了她媽媽了,才搬出去

 

我完全沒在她租的房子住過,但有去找她

 

勸她讓家人知道.報平安

 

我因為個人因素有跟她借4500,我有還

 

後來分手,我想她因為想報復我跟她分手

 

跟她媽媽說了一堆謊,說都是我唆使的

 

要告我家庭妨害

 

請問成立嗎

臻臻 103-10-18 13:44

請問將雙方LINE聊天內容公布於網路上(未經同意),是否有觸犯妨害秘密?

(其對話內容曖昧,可能造成雙方家庭破碎)

妨害秘密,若公布於網路上的訊息有擋住姓名跟部分內容呢?

再者,私底下傳給朋友看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8 23: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視對話內容為何?可能會有妨害名譽之問題唷! 

臻臻 103-10-19 10:11

內容大致上就是互相傾訴愛意之類的

但雙方各自有家庭

若其中一方擅自把這樣的內容傳閱給別人看或是公布在網路

觸法嗎?

Nancy 103-10-15 23:53

勞資雙方如果已中止勞僱關係,是否表示雙方已無任何責任,勞方也無需理會前資方無理的請求或誣蔑吧!只因為前雇主被勞工局盯上,他懷疑是部份已離職員工去檢舉,所以他多方調查,並因為勞方與資方爭執後中止勞資關係,資方只發給當月份薪資請勞方走人,後因該資方已有多人密報檢舉不法情事及違反勞基法事宜,資方事隔一個月後,付給勞方資遣費,並打字於白紙上告知勞方於任職期間有失職及偷竊 侵佔 妨害秘密等事宜,借問 這樣的行為是否很可恥,我們該乖乖讓資方誣蔑還事可以採取何種途徑詢求解決.真的很莫名其妙及可恥 難怪離職的員工都恨此資方牙癢癢.請各方英雄好漢給小妹一解.方便提醒這一群可憐的勞工朋友們.

Nancy 103-10-15 23:33

起因 前雇主情緒常不穩公司行政相關事務常因為他的個人情緒而有異動

很多同事都吃了悶虧而自請離職,而我個人也得此教訓,所以只要他單獨找我對話面敘時我一定會側錄已保障自己的權益,終於他又爆發了,就在我快要服務滿一年的前幾天,找我面談工作內容不如他意的事情,還欲把我調職,我忍不住請益他到底要怎樣?他突然道出請我做到今天即可,並馬上發給我當月份薪資要我馬上走人,我氣不過.要求他支付資遣費.他堅持不肯.

事隔多日後,我莫名收到該司的支票,說明要發給我資遣費,但打了一張A4紙大小的紙說明要我跟律師聯絡,說我工作期間有妨害祕密 偷竊 侵佔等事情

我實在不懂,詢問目前在職的同事,聽說他被勞工局盯上了,懷疑是我去告密的,他要報復.而且有很多人密報該司違反勞基法多項.借問這樣的行為?我該怎麼嚇阻他不要騷擾呢?再或者就任他這樣發神經想告就告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6 08: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勞資爭議的部分,公司該給的還是要給,您可以受領。

2、有關於妨礙秘密竊盜侵占等情,倘您沒有涉案,可以無須理會,若公司真的提告,再提出答辯,將來並可以考慮提起誣告告訴。

3、公司應該已經開始搜證了,建議應該盡量避免錯誤的發言或是舉動。

4、除非內容涉及誹謗或是恐嚇,否則不會構成犯罪,建議可以錄音蒐證

dudu 103-10-28 13:05

報告 該司老闆截至目前未有任何文件發函

也未有電話連絡通知本人

倒是有打電話騷擾本人之親友

詢問本人下落

所以敬問這樣算恐嚇或是污蔑個人名譽

可以反過來還擊嗎?

真的是讓人氣憤

Nancy 103-10-15 13:11

起因是 前雇主原本就有脅迫員工自動請辭離職的壞習慣

所以只要是一對一被約談話時 本人都非常小心的側錄

結果在八月底就當本人將屆滿一年年資之時

前雇主百般刁難本人工作效率不彰之時 因本人都有舉證反駁

故他氣不過要求本人馬上收拾東西離職

也發給本人當月薪資 但當詢問資遣費用

他不願意給  (事過境遷一個月後)

收到資遣費用支票 和一張簡單的A4紙說明 本人在任職期間有侵佔 妨害秘密 偷竊等行為 事後經現任同事得知 他被勞工處盯上 因為沒有依照勞基法

他個人認為應該是本人所為 本人也有接到勞工處的工作人員詢問他違法事宜

借問 已離職員工 還有就這樣單單一張紙 要控告已離職員工 這樣合情合理嗎

真的很莫名奇妙 ?

 

辰封 103-10-15 00:34

律師您好:

目前遇到一個狀況,就是我太太公司的主管,在跟我太太聊天時,突然提到我爸爸跟他說自己很愛錢,所以要一直上班(我爸爸跟那位主管同在一個宗教團體裡,可是不熟),可是,我爸爸根本都沒遇到他,也沒跟他說過話,像這樣的情況,如果想要告他妨害名譽,需要收集那些資料?還是這樣沒辦法告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5 23: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需蒐集對方有貶損您父親名譽之相關言論,及散布之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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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103-10-14 14:51

請問家人被告妨害自由(擅自將共同監護的兒童帶走),人早已不知去向,法院是否會到戶籍地拘提?會進入屋內搜索嗎?家中僅有二位七十好几的長輩,一位失智老人,另一位有帕金森症又不識字的老人,該如何自保?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5 17: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能會拘提,並且可以進屋。

2、倘若拘提不可能發佈通緝

3、倘若沒有涉案,只需要配合員警辦案即可,無須過於擔心。

gwc 103-10-13 15:04

我因個人疏忽,手機LINE對話紀錄被竊取(猜測是用LINE備份軟體備份至電腦),另外,我有一份請教律師的諮商手稿也被用拍照之方式竊取,以上二個被竊資料,被我老婆做為(民事聲請狀)離婚訴訟的事證。

手機LINE對話紀錄屬一對一的對話,自屬個人之秘密,無論內容與第三人之權益是否有關;請教律師的諮商手稿更是機密,因律師與當事人諮商時,絕對保證不會洩漏給第三人。

現況是老婆(配偶),如用以上之手法,竊取我本人機密且不對外公開的資料,並做為(民事聲請狀)離婚訴訟的事證,能否請求民事庭承審法官,將已上事證排除,不予採信? 以上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構成何罪?

(1) 妨害秘密
(2) 竊盜
(3) 侵占

拜託,各位法學先進,給予指導並提供高院判例做為參考,感恩,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5 16: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民事訴訟法沒有證據法則的問題,基本上法院都會採納,建議做實體攻防比較重要。

2、會有妨礙秘密的問題,可以提起告訴。不過對方要提出抗辯很容易,如同在一個屋簷下、您的手機沒有鎖螢幕等的抗辯。

3、建議應該備妥該訴訟的資料,尋求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勇哥 103-10-10 22:09

我被一個女的菜鳥起訴甚麼妨害性自主,說我趁一個puma酒醉的時候上她,我真的覺得很誇張,我都已經提供社區監視錄影畫面,她自己走進來社區,自己坐電梯到我家門口,我又不是向李宗瑞一樣撿屍,這樣也算甚麼趁機性交嗎?我沒有撿屍耶,我又不是李宗瑞,搞得被跟李宗瑞一樣起訴?而且我也沒跟她發生性行為,只是我不想去測甚麼謊而已,那個菜鳥法官就聽那個pu說我有跟她發生關係,真是天大的冤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您已經被起訴,則應盡速委請律師閱卷,並聲請調查相關證據,以免被判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如謝大律師所述

且您所涉嫌之罪名為三年以上之重罪

建議應謹慎應對為宜

律師曾有辦理此類型案件並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經驗

如您有委任律師協助辦理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隱居 (勇公) 103-10-11 10:53

您好,如同樓上大律師所述,

不瞞您說,我看到「勇哥」嚇一跳,怎麼也有人用我的綽號@@

言歸正傳,妨害性自主案件,一般證據的要求比較薄弱,尤其是檢方,

有時候單一指述就判罪

法諺有云,素樸的正義感常是證據法則的殺手。

之前當婦幼組檢察官時,亦有此無奈(不起訴被再議發回,後手直接起訴,結果判有罪確定,

證據就是單一指訴而已)

一般而言性侵害案件的證據可以從下面幾點判斷,女方下體的DNA、驗傷單下體等有無新的傷勢、有無創傷症候群(心理衡鑑報告)、剩下的部分就看交互詰問讓法官感覺到的心證(女方陳述矛盾還是男方陳述矛盾)

若有疑問可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每星期三晚上七點到九點高雄市鳳山區光遠路一八七號蘇炎城議員服務處免費諮詢。

 千萬不要一廂情願以為一定沒事, 這會有很大的風險,還是委託律師協助為宜.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1 2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嚴格來說,被告不需要自己舉證無罪,但妨害性自主很偏重被害人之供述,故既然檢察官起訴為趁機性交,您就要盡量找出對方並無陷入不能或不知抗拒之證據

建議您趕快委任律師為您閱卷,比教可以清楚掌握有哪些對您不利之證據,也可與律師討論辯護方向唷。 

丸子 103-10-08 11:22

大家好 感謝各位幫忙回答問題

過程:

一開始在租屋時,房東有跟我協議好 清潔部分:是與同層房客協議清潔的部分.

過了好幾個月沒有出問題.

房東與我們同住 我們是在四樓.房東不時得"偶然出現".在大前天在LINE說 要制定清潔班表.還多處張貼我們清潔不乾淨的部分.

前天張貼每一層樓廁所牆壁旁邊公告.要我們按照她的規定.清潔要整理如 外面清潔人員一樣的方式

如果沒有按照他說得去做 加收清潔費 每人八百元.請外面的人打掃

因為每個人對於清潔的程度認知不同. 我們都有觀察過房東二樓廁所及其他整潔部分.但是並未做到 如他所說的一般乾淨.

在LINE通訊軟體上 ,我與她告知一切以合約為主.不得加收 合約以外的費用.如清潔費 等等以外的費用.

一開始強烈對我感到不滿.認為一開始協議說要幫忙清潔 認為我不想清潔

.且收取八百元不是她收得.強烈反彈我的做法 .

重點來了.這是我今天諮訊的重點.

她把我跟他的對話 對 她有利的部分轉貼給其他的房客.並且加以韃伐我.

因為我的言語 只說:一切以合約為主 不得加收合約以外的其他費用.清潔費等等.

她轉貼 完這句話後.並且告知其他房客.

"這是有房客給他的話. 如果不注重衛生.整潔的觀念.可以告知她."

我這邊LINE有其他房客轉貼給我 房東對她們說得對話.

這構成 妨害名譽公然侮辱毀謗罪哪條罪行

另外他還把我們不整潔的地方拍取下來

= =還要當作證據來使用

她在講完這些後

跟我繼續講她的理 甚至要驅趕我 我拿出民法規定

他驅逐我可以 可以我有一個月時間找房子 並且要求他賠償我損失.一切照合約

她之後又要我住下來履約 

之後 對談涉及我男友及他家人.

說我不清潔 乾脆去住我男友家 讓男友的媽媽幫我清潔打掃 其不是省了一筆費用.

因為我知道 跟他發脾氣沒用 所以回她: 一切對話我會保留證據下來.

這部分她涉險攻擊 我男友家人 這部分可以要求索取賠償嗎? 是根據哪條罪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0 21: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與房東之間私人對話,不會構成您的名譽權的侵害。

2、至於散佈於其他房客的部分,請提供內容供作判斷。

CC 103-10-07 16:23

最近收到法院刑事傳票,我們社區主委告我妨害名譽,因為我投信到各住戶信箱揭發他不法事件,我所陳述皆是事實,而且文字中並無毀謗他人的意思,僅傳達訊息希望各住戶參加區權會議並重視自身權益。主委認為我信毀壞他名譽,因而提告

我們社區有諸多鄰居願意當證人,請問是否出庭前得事先聲請證人狀? 或者只要出庭當日傳喚即可?

另,法院若判決我無罪之後,是否還得送民事法庭?

您好,如您對於該主委之陳述均為事實,則不用擔心會構成誹謗罪。您可以先去開第一庭看看狀況後再委任律師辯護,或代寫答辯狀,也可在答辯狀聲請傳喚證人民事訴訟的部分,倘若檢察官偵查結束後起訴,對方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CC 103-10-07 22:31
回覆 余柏儒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如您對於該主委之陳述均為事實,則不用擔心會構成誹謗罪。您可以先去開第一庭看看狀況後再委任 ... (恕刪)

感謝! 再請問余律師,開庭當日是否可以馬上提出證人來證明我的清白呢? 我們社區的前任委員也願意當我的證人來證明前主委違法在先。

CC 103-10-08 11:25

感謝! 再請問余律師,開庭當日是否可以馬上提出證人來證明我的清白呢? 我們社區的前任委員也願意當我的證人來證明前主委違法在先。

Yi 103-10-05 13:51
先前在臉書申請了一個不公開社團來賣出自己不需要的二手物品 衣服 包包 鞋子類 有個網友在社團內一些照片留言說''我要'' 我私下私訊她跟他聯絡及溝通匯款事宜 起初3天都沒有回應我想說算了就把他踢出社團 但她後來又主動跟我聯絡說商品都還需要想要在看看其他的商品 我又把它加入我的社團 說完又消失一天 等到我隔天再次詢問她後把匯款帳號給他 他突然說他全部都不要了 因為她不知道自己有沒有時間匯款 我在社團裏有說明匯款時間限制為3天內 我跟他說惡意棄標是要公佈的 所以將我們對話公佈在社團內 以及其他也是買賣二手商品的社團 請各位網友要小心他 因為他會無故棄標 請問我這樣有沒有犯法? 私訓內容完全沒有惡言相向 也沒有辱罵對方 只有告誡她我會拍照公佈我們的對話 公佈他這樣的行為在我的社團及其他的二手社團 我沒有隱藏她的臉書姓名跟照片 但她的臉書沒有拍攝他本人的照片 名字叫張文文 似乎也不是真名 請問我這樣有沒有毀謗妨害他人名譽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5 14: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PO文傳述對方惡意棄標,應該不會構成妨害名譽,但是還是必須依據所張貼的內容而定。

2、有關於私訊對話內容公開問題,倘若內容有涉及個人資料則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Yi 103-10-05 15:07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PO文傳述對方惡意棄標,應 ... (恕刪)

謝謝曹律師

因後來想到會有這類的事情發生 所以我今天把所有在其他社團貼的文章都刪除了

文章內容大約是"世界上就是有這樣的人 在商品留言說我要 之後消失三天 明明在線上卻不去讀取私訊 直接剔除社團 事後又說商品都還有 但還想看看其他的卻又隔了一天也沒有回復 等到有回復跟她確認金額跟匯款資料時 他又說她不要了 因為他沒有時間匯款 只好公布各大二手拍賣社團 廷醒版主剔除他 以免其他人也受害"

公開的私訊對話沒有任何它的個資 除了我自己的帳號

以上 這樣會不會有什麼法律上的問題呢?

 您好:

依您所述如僅公開私訊對話而沒有對方任何個資

即應不會有違反個資法之法律責任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Rayn 103-10-03 16:12

您好,這是網路討論區發生的事。

今天A於討論區遭許多人指正其文章含有不正確內容以及涉及無斷轉載等問題。

後發現於一公開部落格(Google之Blogger平台)上出現大量謾罵文章,且謾罵對象均是與提出反面意見者相近的ID,大都是將ID後幾個文字更改後用諸如雜碎、垃圾、人渣、敗類等不堪入目字眼連續辱罵。且此部落格可說是幾乎每有人反論就更新一篇,連續謾罵近百篇文章。

雖然A聲稱與此部落格無關,但種種跡象顯示A與此部落格發文者很可能是同一人,近百篇相近ID影射應無法推諉為巧合。若是能查出該部落格發文IP應就能確定是否為同一人物。

想請問此情況若控訴對方妨害名譽是否可能成立?

alex 103-10-02 01:30

律師你好~請問我姪子因為父母離異.戶籍地早已無人居住.於去年轉戶籍至親戚家.所以導致去年因徵兵未到.原戶籍兵役科以妨害兵役法送出.而當初轉入新戶籍時有至新戶籍兵役科報到.兵役科有資料可查.但原戶籍資料已送出.至今年的9月法院通知開庭.目前已完成開庭.今日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資料已移送法院.等法官判決了.想請問律師.法官會以妨礙兵役法處刑嗎?還是我可以再書面承述或是再聲請開庭.需要請律師嗎?.有時效性嗎?或是該怎麼做可以讓小孩不會因為這無心的過錯背上刑責.謝謝~麻煩了!

沈恆 (沈律師) 103-10-02 07:09

您好!簡易案件法官很可能不開庭就直接判決有罪,若為無心之過而無犯罪意圖,宜請律師盡速提出書狀聲請開庭並為無罪辯護。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隱居 (勇公) 103-10-02 07:22
您好,這種案件經常判無罪,所以我以前當檢察官時幾乎都不起訴處分,
除了少數幾個離譜的案例(有人跟我說他香港腳所以沒有去點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3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強
上列被告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
度偵緝字第228 號),本院受理後(案號:100 年度簡字第1883
號),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
    主  文
陳國強無罪。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國強係後備軍人,原住屏東縣內埔鄉
    ○○村○○路134 號,明知其已遷出上開處所,該址早已無
    人居住,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按規定申報戶籍遷移,致
    使屏東縣後備指揮部所指定陳國強應於民國97年4 月29日,
    前往屏東縣枋寮鄉○○村○○路1 號新開營區報到之博愛甲
    字第243200號、召集令編號0091號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因
    認被告陳國強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
    第3 款(起訴書誤載為第1款)、第6 條第1 項之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而不能證明被
    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30
    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
    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事實,自不能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
    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
    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無
    從使事實審法院獲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
    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著有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
    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為參。次按91年6 月26日修正公布,
    並自同年月28日起施行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增
    訂『意圖避免召集處理』之構成要件,同法條第3 項則規定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
    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 條或第6 條科刑』,是其罪
    之構成,自亦以有避免召集之意圖為主觀要件甚明。顯然修
    正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3 款之罪係
    屬刑事法上之目的犯,倘行為人並無避免召集處理之意圖,
    即不得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亦著有92年度臺非字第40 4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後備軍人雖有違反申報義務之事
    實,且又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然是否得論以妨害兵役治
    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1 項之罪,
    仍以其主觀上「避免召集」之意圖已獲證明為必要。
三、證據能力之判斷:
    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
    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
    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
    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
    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
    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另當事人於調查證
    據時,對於傳聞證據表示「沒有意見」、「對於證據調查無
    意見」,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應視為已有將該
    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此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
    有明文。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已表示對於全案證
    據之證據能力均無意見(見本院卷第32頁正面、第52頁背面
    ),本院復斟酌該等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
    低之情形,且該等證據與本案待證事項均有相當關聯性,依
    諸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之規定,堪認該等證據,
    均有證據能力。
四、聲請意旨認被告陳國強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
    、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1 項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
    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教育召集令、屏東縣後備指揮部列管後
    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
    召集令交付通知、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1 份及
    寄存送達相片2 張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陳國強固坦承於97年間未居住於戶籍地即屏東縣內
    埔鄉○○村○○路134 號之住所,且未依規定申報遷出,致
    屏東縣後備指揮部填發指定其應於97年4 月29日至位於屏東
    縣枋寮鄉○○村○○路1 號之「新開營區」報到之博愛甲字
    第243200號、編號00091 號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等事實,惟
    堅決否認有何妨害兵役之犯行,辯稱:伊於96年間因施用毒
    品、搶奪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後,嗣
    於96年12月間經鄰居告知警察因伊未到案執行,至其家中查
    緝,伊為逃避入監執行,且伊之父母均已逝世,伊即於同年
    12月間搬離上開住所址,嗣旋遭通緝,伊於通緝期間均在臺
    北地區之建築工地工作,並居住於建設公司所提供之工地宿
    舍內,而無固定住居所,迄今復未曾返回上開住處居住,且
    因伊之父母均已逝世,上開住處並無任何人居住,故屏東縣
    後備指揮部所發教育召集通知雖於97年4 月間送達上開住處
    ,但因無人收受或有人轉知伊,故伊並不知悉上開教育召集
    之事,是伊實無意圖避免召集而遷移住居所之犯意等語。經
    查:
  (一)被告陳國強為陸軍一等兵階級退伍,並設籍居住於屏東縣內
    埔鄉○○村○○路134 號,為後備役之後備軍人,嗣屏東縣
    後備指揮部於97年4 月間所發指定被告應於同年4 月29日上
    午8 時至12時間,前往位於屏東縣枋寮鄉○○村○○路1 號
    之「新開營區」報到之博愛甲字243200號、編號00091 號教
    育召集令,因被告未申報居住處所遷移,仍分別於97年4 月
    17 日 、同年月21日向被告上開住處送達,惟因無人收受,
    而寄存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之事實,為
    被告所不爭執( 見本院卷第32頁正面) ,並有屏東縣後備指
    揮部97年8 月12日後屏東動字第0970003200號函暨所檢附之
    屏東縣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屏東縣後備指
    揮部列管後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
    移調查表、博愛甲字243200號、召集令第0091號教育召集令
     (含應召員乘車〈船〉證、受領回執)、屏東縣警察局內埔
    分局龍泉派出所召集令交付通知、屏東縣後備指揮部送達證
    書各1 份、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辦理陳國強寄存送達相片2
    張( 張貼召集令交付通知) 、陳國強之戶籍謄本( 見偵卷第
    1 至5 、7 至9 頁、本院卷第35頁) ,是此部分之事實,應
    堪認定。
  (二)被告陳國強以前詞置辯,經查:
  1.被告陳國強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8 月8
    日以96年度訴字第732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10月,減
    為有期徒刑7 、5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該判決於
    96年9 月12日確定;其另於同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6
    年度訴字第427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 共3 罪) ,並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
    133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7 月又15日( 共3 罪) ,並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又15日確定;上開2 案件嗣經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被告為執行通知後,因被告未遵期到署接
    受執行,隨經該署於96年12月31日以被告逃亡為由發佈通緝
    ,迄於100 年5 月12日,經警在花蓮縣壽豐鄉○○村○○○
    道路某處緝獲被告到案,並送該署接受執行後,始撤銷通緝被告並於同年月13日入監執行等情,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100 年5 月12日
    吉警偵字第1000009962號通緝案件移送書、花蓮縣警察局吉
    安分局志學派出所案件報告書各1 份、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
    表各1 份、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撤銷通緝書2 份在卷可
    參(見本院卷第9 至13頁、偵緝卷第1 至3 、6 、15、16、
    43頁),此核與被告前揭所供其為逃避上開案件執行而逃亡
    ,並遭通緝,迄至100 年5 月12日始經警方緝獲到案,並入
    監執行等情大致相符,足見被告上開所辯,並非虛妄,因之
    ,被告既早已於96年12月31日遭通緝前即離去其上開住居所
    ,且其目的係為逃避另案刑罰之執行,並因此遭受通緝,基
    此,能否逕認其於遷移住居所之初,主觀上即具有意圖避免
    召集之犯意,實屬有疑。
  2.再查,本件教育召集通知於97年4 月17日經屏東縣政府警察
    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之員警送達至被告位於屏東縣內埔鄉
    ○○村○○路134 號之住處時,因無人居住而無法交付,復
    於同年月21日經警再次送達上開住處,然仍因該住處無人居
    住致無法交付上開教育召集令,因而寄存於屏東縣內埔鄉○
    ○村○○路134 號,嗣經該派出所將前揭教育召集令之通知
    書檢還屏東縣後備指揮部等情,已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
    分局100 年12月7 日內警保字第1000019629號函暨所檢附之
    檢還陳國強之屏東縣後備指揮部教育召集令、屏東縣後備指
    揮部列管後備軍人參加召集令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
    遷移調查表、屏東縣後備指揮部送達證書、召集令交付通知
    各1 份、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辦理陳國強寄存送達相片2 張
    附卷可按( 見本院卷第41至46頁) :另佐以被告之父陳烈志
    已於90年6 月6 日死亡、其母林秀玉亦於96年3 月9 日死亡
    之事實,亦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屏東縣內埔鄉戶政事務所10
    0 年12月5 日屏內戶字第1000002443號函暨所檢附被告之父
    母陳烈志、林秀玉2 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各1 份附卷可佐(見
    本院卷第35、38至40頁) ,基上各節以觀,可見被告於遭通
    緝逃亡期間,既未親自收受該召集令,且其居住處所亦無家
    人代收信件,堪認被告對於受有教育召集一事,應非知情,
    徵諸此情,益見被告遷移住居所之目的,並無避免召集之意
    圖存在。
  (三)從而,堪認被告前開所辯,尚非無稽,應可採信。
六、綜上所述,被告陳國強於客觀上雖有未依規定申報居住處所
    而遷移,致屏東縣市後備指揮部仍向其戶籍址之空屋寄送教
    育召集令,並致無法送達之事實,固可認定,然觀諸本件公
    訴意旨上開所提出證明被告有前揭逃避兵役犯罪之證據資料
    ,尚不能使本院得有被告主觀上確有「避免召集處理」意圖
    之得以確信之程度,自不能遽為認定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
    之犯行。此外,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資以證明被
    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涉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
    、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1 項之犯行,犯罪即屬不能證明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與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依法自應為被告
    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光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林智群 (klaw) 103-10-02 13:43

如果你們堅持打無罪要一個清白,那就要請律師處理,

因為要說服法官有難度,

但是如果是採認罪態度,就由法官處理即可 

uidjiki75 103-10-01 21:36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671335

我在line上面說我有對她錄音

1.line上說我有錄音證據嗎? 我可以說騙她的吧!

2.場所是在補習班店面,類似中華電信、台哥大那種公開的業務店面,也有其他客人、業務,所以應算公開地點吧? 而且它們也有攝影機啊!

3.錄音原因是怕簽約前後說法不一,合理的原因嗎?(而且聽錄音真的簽約前後說法不同)

4.他跟我說要拿給他,在他面前刪掉,這樣不就更加讓證據硬生生地在他面前嗎?

5.她說要告我,是告我妨害秘密罪嗎?  我會輸嗎?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0-01 23:35

您好:

您的錄音行為應尚未構成妨害秘密,因為:

1.地點是在補習班店面,則對方當時之言論可推測並非「無意公開」。

2.且您錄音是為了當證據使用,並非無故錄音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樂樂 103-09-30 22:10

律師大大你們好,

我哥哥因為對一個女生摸尿尿的地方被告妨害

然後她家人跟我們說要100萬元

可是如果要的話我媽媽就要把定存解掉才可以湊

賠了一定就可以不要關嗎?

 

 被害人幾歲?行為態樣如何(次數、手段、程度..)? 被告行為時和目前的年紀?

 

樂樂 103-09-30 22:28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被害人幾歲?行為態樣如何(次數、手段、程度..)? 被告行為時和目前的年紀?

律師大大你好,

我哥哥今年大學畢業在等兵單

女生比我小 = = 13歲,

他們之前在交往所以好像很親密有摸摸

可是因為被她媽媽發現很生氣

女生就說是被我哥哥強迫的說要告

 

刑法第227條之規定,主要是著眼於未滿十六歲之人並未具有完全之性自主決定權,故特別立法加以保護,因此只要發生性關係或者為猥褻行為之對象係為未滿十六歲之人者,不論其是否合意,即已觸犯該條之規定。

本件依您所述情形,令兄可能涉及刑法第227條第2項的與幼進行猥褻行為罪,不過若雙方進而有口交肛交或者性交之行為者,則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27條第1項的與幼性交罪,二罪刑度皆不輕。本件就您所述情形,令兄為年滿十八歲之人,則若涉犯刑法第227條之罪,則並非告訴乃論,換言之,被害人方面並無撤告而使刑事程序終結之權利,故而是否要直接賠付一百萬,似乎可以再行斟酌,本件建議令兄與律師進一步詳談分析案情,以研議後續處理方式,尋求律師協助才是上策。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7條之1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229條之1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隱居 (勇公) 103-10-01 00:00

您好,這個我擔任法扶辯護人相類似案件(強制猥褻),原本一審從有期徒刑八月,監護三年,

二審經委任我後改判有期徒刑六月,監護一年。

而且二審蒞庭的公訴檢察官是我以前的主任,高碧霞檢察官(很認真的,南迴搞軌案承辦檢察官

以前在高主任的麾下擔任婦幼組檢察官。(能夠在昔日自己的長官手下取得小小的勝利,

感覺是很爽的@@)

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OOO
選任辯護人 邵勇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 年度
侵訴字第47號中華民國103 年4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4016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丁○○成年人故意對少女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
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壹年。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1 18: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哥哥所涉範圍強制猥褻之問題,若有與對方達成和解並得被害人原諒,有機會爭取緩刑或六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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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1 18: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爭執並非強制,而係雙方出於自願而有親密之行為。

又若賠償對方達成和解,並得被害人原諒,則有機會可以緩刑

樂樂 103-09-30 21:58

律師晚安...我哥哥因為摸人尿尿的地方還有胸部被告妨害性自主...一審判決也下來了判了一年五個月...媽媽一職哭所以有上訴...女生有請律師說要哥哥賠100萬...如果媽媽解定存賠了還要關嗎...哥哥如果去關我擔心媽媽會受不了...

鈴鐺 103-09-28 11:19

你好: 我的老公跟外面的女人有了小孩  我雖然沒有抓姦在床  但是如果要告那位女生妨害家庭可以成立嗎?  須要哪些步驟 要報警備案嗎?

隱居 (勇公) 103-09-28 11:44

您好,外面有小孩,只要是您先生的小孩,

妨害家庭可以成立。

剩下的部分是舉證的問題(證明小孩是您先生與該女子所生下,有的人會辯稱是認養等等)。還有記得告訴期間六個月。

 您好:

如同邵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告訴期間六個月之起算是以您確知對方有通姦行為開始

所以建議您可仔細搜證後再提出刑事告訴(向警方報案,一定要取得報案三聯單)

或是可以提出民事賠償訴訟(二年時效),比較不用提出非常嚴格之證據(捉姦在床)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阿成 103-09-28 03:36

律師你好,我目前在消防總部119當兵

因為有學弟拍長官上班睡覺照片傳給蘋果日報

記者來本局詢問負責人後

經由其他學弟(有兩位學弟在場聽到)跟我告知

當時上班的隊員以及主任他們在討論第一時間說是我投訴的,當下本人經由學弟口中聽到非常不高興,本人沒做錯事情為什麼說是我做的,他們是公務員,當時在場至少3個人以上這樣是否有違法法律責任?公然散播?公然毀謗?妨害名譽?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9 16: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這樣的指摘應該沒有侵害您的名譽問題,倘若因此被不當處分,則可以另外提起救濟

 

 

需要一些幫忙 103-09-27 10:28

想請問一下有關刑度計算問題

如果說 偷登臉書十次 然後被法官判定拘役30天可用罰金1000元易科罰金

那這樣到時候是要繳交30x1000x10=300,000嗎?

一般在判定的時候真的會登幾次就判幾個罪嗎? 所以這樣就是十個妨害電腦使用罪嗎?謝謝

隱居 (勇公) 103-09-27 20:12

可能會被認定接續犯,認定一次。

佳佳 103-09-20 12:39

由於我告對方妨礙名譽長期在網路發散不實訊息,巳經開庭過了..但開庭中我提供給檢查官證據中的其中一張,是他私下放置我信箱的無信封無指名誰收的黑函..但就這一張信,他就打死不承認,竟然告我誣告,因為他不承認黑函是他用電腦打字,他要求筆跡!!

請問如果下次開庭他自己擅自改他電腦裡,原本黑函內容且交給檢察官證據,我該如何向檢察官回應??

請問這黑函明明原本是我要告他妨害名譽的書證之一,他卻反告我,我會被他告成功?^^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9-20 21:37

您好!所提供證據無法確實證明對方犯罪,那只能說是證據不足,不會因此就成立誣告罪。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國哥 103-09-20 08:51

?????我家信箱被人投遞紙條, ?紙條內容有罵我老婆是瘋女人, 經調閱監視畫面後也知是何人所為, 請問可否對其提告? 若是提告是要以妨害名譽或是毀謗罪提出告訴 ?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9 15: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侮辱罪要在不特定人可以知悉的情況下才會構成,投入信箱恐無法構成。

2、誹謗的部份,必須是具體事物的指摘,倘若只是表示「瘋女人」是侮辱的問題,不構成誹謗。是否有其他內容可供分析?

3、本文建議倘若無法構成犯罪,可以委請律師核發律師函,達警視對方的效果。

 

 

土豪 103-09-20 04:52

請問各位律師,如我被我女友告妨害性自主,地檢署起訴後,已準備出第二次法院了!然後在第一次出庭時,我已主動認罪!且有提出我女友願意和我書面和解書(證明我們事後仍是男女朋友且還是有正當的性關係發生)給法院了!然後等到第二次出庭時,我女友還願意主動幫我出庭幫我跟法官求情!不知這樣的話,我最輕的話,是否還是只能被判到緩刑呢?有可能不罰或免除其刑嗎?如果有,是適用那個法條呢?然後有過類似判例嗎?謝謝!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20 11:59

您好,

我擔任檢察官近十年,處理過性侵(包含兒少)案件百件以上,

只有遇到

(一)罪證不足,判無罪

(二)罪證充足,和解、認罪判緩刑

(三)罪證充足、判刑

我想一般實務上最多就緩刑性侵案件我還沒有遇到過認定有罪又免刑的。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0 2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答辯狀向法院請求緩刑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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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 103-09-18 23:28

你好

我有偷看前任日記然後他很生氣

狀況是 他日記放房間桌上 然後我有鑰匙

他有跟我說日記在哪裡 也不希望我看

後來我還是看了

日記是普通的書 打開就可以看到內容

沒有什麼開拆方法或封緘

請問這樣會成立妨害秘密罪嗎? 是不是不符合構成要件?

如果有 可能刑責是多少呢?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9 18: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15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所謂以「開拆以外之方法」,似應該採取比較嚴格的解釋,必須行為人使用偷窺的方法,要與「開拆」的方法有相類似的情形,像存放在加鎖的木箱內或者抽屜中,開鎖以後才能偷看。只放在桌上讓人隨便就可以看到的,似難以成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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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箭 103-09-18 19:23

半年前被告妨害性自主毒品轉讓
後來請律師打官司妨害性自主以不起訴處分,
最近收到簡易法庭來信,
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附記寫調查,
請問調查是甚麼意思?
因之前請律師答辯狀裡有承認轉讓
出庭時該怎麼說會對我比較有利?
想問我是初犯自己先出庭,看會被判刑期嗎。
如果被判刑期再請律師再上訴會不會有幫助?

?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8 20:49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法院會調查,原則上是認為還有要查明的部分,
原則上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都可以易科罰金,若不請律師是還好。
(除非你要拼無罪或緩刑或更輕的刑度)
但是如果改通常程序,於罪名告知時諭知重罪,甚至請公設辯護人到場,
就要請律師了,代表法院可能朝販賣處理。

 您好:

如同邵大律師所述

如果涉犯法條轉成販賣三級毒品

則基本刑期就是5年以上之重罪了

建議您還是要謹慎處理

如您有委任律師協助辦理您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9 18: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轉讓三級毒品可能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及藥事法第83條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您似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閱卷,了解起訴之相關證據資料,以確認您有無可能涉嫌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相關犯罪,倘若牽涉販賣,依第4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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菁菁 103-09-16 22:15

請問專業律師們:

我和我老公今年結婚很快在過二個月小孩就要出生了,可是在之前我老公曾經跟上任女友有過一段情女方有了小孩,後來女方刻意隱暪他自已本身有遺傳家族疾病和懷孕的事情,最後事情被揭發後雙方鬧的很不愉快,女方最後下最後通碟要上法院,要男方負責要給她名分還要養她和她的小孩之後並沒上法院女方把小孩生下來之後帶走並說這輩子不要想可以看到小孩。

最近我婆婆又提起這一件事,我和我公婆沒住一起但是在登記結婚時我和我老公是登記在我公婆的戶口名簿下並沒有另外遷出來,而且我老公的健保卡身份證等等證件也全都給我婆婆管著,現在我婆婆又在想希望那小孩可回來,但是站在我的立場我怎麼可能認同我婆婆想法!

律師們回答我的疑問吧

1、現在我老公的所有證件和戶口名簿都在我婆婆的手上,如果說我婆婆擅自和我老公之前的女方聯絡,對方如果答應讓小孩入我們的戶口,如果我婆婆在沒告知我和我老公或則沒經過我們的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小孩入戶口嗎??

2、我婆婆曾有說過就算小孩不跟男方姓但女方願意一個月帶小孩回來幾次我婆婆也願意養這個小孩,但是這只是我婆婆自已一廂情願的想法,我和我老公都已經結婚了也要有自已的小孩了,如果這事真的發生了我可以告我老公的前女方妨害家庭嗎?即使和我婆婆翻臉。

我現在非常的煩惱我遇到這些事,到底在法律上還有什麼可以保障我的婚姻請專業律師們幫我解決我的疑惑吧

H 103-09-15 20:21

前女友現任男友,不滿女友約前男友至住處拿東西,然後報警至至住處破門,前男友被依妨害自由移送法辦,感覺被仙人跳,已開兩次偵察庭,等待下次傳喚開庭,這起案件會被判有罪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6 21: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進去住處是經過住戶同意,則不會構成侵入住宅罪。

2、本文建議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撰擬答辯狀,以保障權益。

天野翔一 103-09-12 22:35

本人當初在露天拍賣中,與一位賣家購買了某樣商品,而當初賣家在商品說明中是寫只有開輸送箱的全新品(有分內外兩個箱子,外面是瓦楞紙箱包住內部的紙盒),但我拿到後,發現商品盒子內部有明顯的拆開痕跡,同時內部紙盒的貼膠帶處經仔細檢查後才發現,所用的膠帶和底下原本的膠帶在寬度上還要細,詢問對方後,賣家一直以二次膠帶推拖,但同樣一商品我之前也有購買過一隻,同樣也都有二次膠,但膠帶並無粗細不一的情形,而此商品是受注生產的限定品,貨源都一樣,有經過比較,再者,同公司的商品也不是沒遇過貼二次膠,不過買了近五六年,從未遇過膠帶粗細不一的情形,他的理由根本根本無法讓我相信,而對方又一直不願意解決這件事,所以我給他普評並說他賣我"疑似二手品",哪知之後對方馬上說要告我妨害名譽,請問這樣成立嗎?另外想再問,事情即將在今年9/20滿半年,過了之後對方還能告我嗎?

您好;

如果您所發表之言論有相當之證據可以佐證,即無構成妨害名譽之問題,

且對方知悉後超過六個月未提告也會逾越告訴期間而不能提告

 

小邱 103-09-12 20:49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有關妨害性自主罪,就在這禮拜三過十二點的半夜發生了一些事情,事情是這樣的,我(23)和我女朋友(22)在女方家睡覺,一開始她是背對我睡覺,而我抱著她,後來她轉身之後夾住我的左腳,且發出一些呻吟的聲音,所以我就摸她,之後我就翻身上去,然後她並沒有推開我,在辦事過程中,她是清醒的,並且她有抬頭看她妹妹(她睡床對面沙發,她當時熟睡),之後就辦完事(並非雙方第一次性行為),但是因為我這次猴急了,所以沒有戴套,導致她事後非常憤怒,然後她就生氣的走去浴室清洗,洗完後回到床上睡覺,然後隔天也就是星期四的晚上,她生氣的說要告我,叫我要到法院見面這樣,我想請問律師,這樣我該怎麼去做一些準備,還有這樣的情形這罪成立的機率高嗎?因為我不確定她是說氣話還是認真的,麻煩您給我解答,非常的急迫 感謝您

這樣當然不是強制性交,不過女方如果提告,實務上常傾向相信女方,所以證據就會是關鍵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2 22:10

同大律師所言,以前擔任婦幼組檢察官的經驗,

性侵害案件實務上的採證會比較寬鬆,

此時應佐以相關的情況證據來說服檢察官或法官並無強制之情形。

答辯會是個重點。

高屏地區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您好:

原則上如前面二位大律師所述,

本所有辦理多項妨害性自主且有受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之經驗

如您有委任律師協助辦理您的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林智群 (klaw) 103-09-12 23:57

 建議蒐集你跟對方的app對話證明你們是男女朋友,不要刪掉任何資料

小邱 103-09-13 18:19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先感謝黃律師解答,能再請問一謝問題嗎?

請問黃律師,就你所說的證據,哪些會是檢察官所要的證據,因為在發生關係的時候,並沒有任何扭打或是抓傷,這點應該能證明雙方是兩情相悅,但是這種證據要如何保存?還有對於男方有甚麼是需要的證據,比如說下面林律師所說的賴跟FB的聊天內容,還有哪些需要注意?能麻煩您幫我解答嗎? 

newnew 103-09-12 14:09

您好,如果我用公司自己座位上電腦line 一對一聊天對話,再討論同事,我講了《**阿姨,去買東西等等就會來》**是不文雅的字,我出去之後,我的line沒登出,那阿姨回來看到我line畫面未關,擅自看我聊天內容,還拍照,說要告我侮辱,這樣有構成侮辱罪嗎? 還是他也會有妨害秘密隱私的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2 20: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一般而言私訊並不會構成妨害名譽。然若可證明您是故意在line上留言要讓經過的不特定第三人觀覽,則的確有可能構成妨害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