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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上 104-07-31 21:24

我在禮拜五向警方提出有人恐嚇以及妨害自由也確定提告

但是對方卻不承認,並找家長談和,但是他們都在旁邊我根本不敢講實話,所以他們家長說我這樣有誣告的危險性,但是我向警方所陳述的都是事實,是他們不承認,我只有自己一個人,我根本不知道怎麼辦,人證我也沒有更別說物證,那請問我該怎麼做禮拜日的筆錄?才能完結這件事情,他們家長說五一根本沒有勝算,我也只想好好過日子,能不能和解就好,不要再糾纏下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跟警察說不予追究,若警方仍要製作筆錄,則您據實以告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31 22:18

因為非告訴乃論犯罪,故若已經確實報案,可能就得進行到地檢署了,當然為了避免麻煩,還是建議雙方簽和解書,並表達可能有誤會,有時候檢察官可能就會視情形不開庭直接下不起訴了。

皇上 104-07-31 22:22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因為非告訴乃論犯罪,故若已經確實報案,可能就得進行到地檢署了,當然為了避免麻煩,還是建議雙方簽 ... (恕刪)

所以跟警察說 雙方私下協議和解了,就好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31 23:01

建議還是寫個和解書並寫陳報狀請警方附卷,這樣檢察官才會看到。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1 10:24

實話實說說不用怕,要和談請斟酌自身條件,另外若非捏造不實提告應無誣告問題。

ask 104-07-31 08:19

親戚擔任社區總幹事的職務,有住戶一再對其他住戶和管理員說總幹事污錢、曠職等事,此事是否構成侮辱妨害名譽

另外在委員會開會時,有位委員自備錄音,若有其他委員不同意錄音,則要求不同意被錄音的人不要出聲!部分委員若因此不敢出聲,該委員是構成威脅?

另有委員開會時當著所有與會人士說管理維護公司資額僅多少,若總幹事把社區所有錢拿走,公司是否賠的起,一再提問若總幹事把錢拿走該如何處理,此言語是否構成公然侮辱妨害名譽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31 08: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住戶指摘污錢、曠職,倘若為不實指控,已經涉犯誹謗罪,可以蒐證提告

2、委員要求不同意錄音就不要出聲,此部份不涉及刑事責任,所謂恐嚇罪,必須有害生命、身體、財產名譽等。

3、詢問總幹事把錢拿走,公司能否賠的起,本文認為尚未達到名譽侵害,因為只是假設性問題,詢問公司資力,但是倘若敘述內容,重點是在指摘總幹事可能涉嫌侵佔罪,則可能構成名譽侵害。

hens 104-07-30 14:57

請問各位律師

女友目前是在某大學就讀研究所的學生

與她同屆的一位碩士生經常在女友不在場的場合

造謠中傷她 時間已長達一年多 非常困擾

內容如

「她是個冷漠的人,經常別人叫她都不回應,態度有問題」

「她會對學長姐發脾氣,態度很糟」

「她是個自私的人,研究室有事需要幫忙時會拒絕」

等等諸如此類的話

1.想請教律師們這樣的談話內容是否涉及刑法第310條妨害名譽罪外

還想知道若有部分言論「屬實」,是否會因此而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而不罰

個人以為此應是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 但並不十分確定

2.有關證據是否齊全的部分也想一併請教

女友一直都沒有在場「親耳聽見」她們造謠的言論

都是事後由「親耳聽見」的其他同學出於好意當面或透過手機通訊軟體來告知她

不曉得這樣的證據力是否足夠?

是否有證據不足或被依傳聞法則排除作為證據的問題?

以及屆時若提告是否會需勞煩當初告知女友的同學出庭作證?

個人目前仍是學生 對於法律問題有很多不懂的地方

希望有律師能夠加以協助

若敘述上有欠缺禮節的字句請多包涵 謝謝各位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30 19: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確實已經造成名譽侵害,建議可以先核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要求對方道歉賠償

倘若對方拒絕,可以依法提出告訴(不過要有相關證據作為佐證,最好有證人可以到庭)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31 06:18

1. 這看起來是涉及私德而與公益無關。

2. 被害人本身不用親耳聽見,只要能證明對方有公開說過這些東西就可以,請多搜集證據

威尼斯 104-07-30 13:11

各位律師好 , 我的情況是這樣的!!

前些日子,我因普通重型機車引擎動力相關問題有跑一趟機車行去做維修處理,由於該店家是經由朋友認識而去,本人故因此覺得比較放心前去消費維修,在維修檢驗之當下我有提供出我的質疑點,但該店老闆不予採信,而直接打開我的傳動系統去檢視,拆下後就直說傳動內部零件已經老舊需通通更換,我因預算考量並無答應全部更換之要求,而只更換其中4樣,因為相信是認識的,也相信開價是合理的,就更換下去,哪知更換後去騎乘也只比原來在順暢一些,並無改善我原本之問題,但該店老闆卻說這是正常的,因此就結束了維修之過程。

因為本人不採信又親自找了其他家機車行給老闆詢查問題,別間機車行一查就知道是引擎上方的化油系統供油模組損壞,故叫料更換後動力完整提升,也就是說原本不該換掉的東西卻因為沒查出真正問題而花大錢更換掉,故就去查詢被更換料件之價格,不去查價還不吐血,一查才知根本花大錢去維修,例如A店只需3千元即可更換B店甚至於2千8就能更換完成,我卻花了將近5千元在該店維修!而且用料與AB家兩店都相同的物件。

重點來了,我因生心不滿,故於網路論壇發起我該次維修消費之內容想提供其他網友或是其他消費者別因此花冤枉錢,但我發文的內容與標題通通未提到該家店的店名與地址也沒有用影射之名稱提到,但因為有網友用私信發問說是哪一間店名,我因出自好意又私信回覆該機車行的店名,結果該機車行拿著我的發文之內容與私密信件中的店家名稱向警方去控告我妨害名譽(毀謗罪),首先我想請教一下各位律師在此狀況之下此罪嫌成立嗎?

PS:我說黑店的內容全部都是事實,甚至於我可以請其他店家開立維修費用之清單(不止一間以上),來證明我的確有受不明之冤屈。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30 19: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確實可能構成名譽的侵害,不過是否符合免罰事由,則必須依據您實際張貼的內容來做綜合判斷。

倘若對方確實提告,可以進行和解,或是委請律師協助撰擬答辯狀,以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31 06:11

建議您可以多詢問、搜集是否有其他人有相類似的情形支持您的說法。

wupe 104-07-27 17:21

本人已經法院強制調解成立[確認袋地通行權],但補償金未談攏(對方開高價我不同意,但對方同意我通行,調解委員表示本案[調解成立]我有通行權,但補償金有爭議需另案處理),若我在補償金另案處理前行使通行權卻被對方以未付補償金而阻礙我通行時,我可告對方[妨害自由]嗎?

您好:

依照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68號民事判決意旨,償金與通行權無對價關係存在,尚無法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另刑法第304條規定之強制罪必須以強暴脅迫之方式妨害人行使權利才會構成,若您的通行權已經調解成立,對方明知又以上開方式妨害您的通行權,可能會構成強制罪(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3090號刑事判決參照)。 實際狀況仍需要依照具體證據才能判斷。

一、那要看對方是怎麼阻止的來決定。

二、如果對方只是跟你說他不准你通行要訴訟後才能通行,那麼因為沒有強暴脅迫,可能是不成立。

三、如果對方開了一輛車就擋住你的出入口,因此判有罪的案件例如台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93號判決。主文是[ 以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 。

四、這個世上在袋地通行權的官司裡面願意調解通行的案件不多,這個部分真的建議民事解決即可,不建議以刑事程序處理。

五、許多人以為刑事訴訟是好東西,真的從刑事訴訟得到好處的又有幾個人呢?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一、    就閣下所述妨害自由刑事袋地通行權的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羊咩咩 104-07-22 18:27

您好想請問各位:

 被告傷害妨害自由傷害部分已達成和解並撤告,

妨礙自由無法撤告,所以必須去開庭,如果被告沒有去開庭的話,

會影響到判決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2 19: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已經和解了且沒有前科,可以爭取緩刑,倘若無故不到,法院可能認為犯後態度不佳,否準給予緩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2 22:02

到庭表示悔意,以爭取緩刑之機會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2 22: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撰擬悔過書,向法院求情,請求緩刑之機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23 11:29

建議還是要到庭,並陳明雙方已和解,以爭取緩起訴緩刑的機會。

Jennifer 104-07-20 20:21
我日前控告他人公然侮辱妨害名譽,因罪證確鑿故目前未委任律師,近日即將開庭,惟被告應有找律師代理訴訟,故想請問若我也委請律師,倘日後勝訴後是否可ㄧ併請求律師費?又本週即將開庭,現在委任是否來得及?以上疑問,尚請熱心律師協助回覆,謝謝!

您好:

1.  理論上律師費用係由聘請人自行負擔,最好的情況係委任律師提起刑事自訴且附帶民事起訴,就可省去繳納民事訴訟裁判費,但若您已經對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是否起訴就必須憑藉檢察官的認定,若您的證據相當明確,待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分後,您可再向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起訴,藉此求取金錢賠償以及回復名譽,其中賠償金額的一部份就可用於支付律師費用。

2.  只要在開庭前委任律師都還來得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在開庭前均還來得及委任律師,而律師費用尚無法跟對方請求,惟若罪證確鑿的話,是否需委任律師,您再另行考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 、不論是刑事程序或民事程序,律師費原則上是自己吸收的,這個你要有認識。

二、民事請求權時效是二年 ,這個部分要注意時間。

三、民事請求的部分可以查一些判決來參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0 23: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委任律師任告訴代理人,委任費用須由您自行負擔,待對方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0 23:08

如果您認為證據很充足,就不用另外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囉,因為律師費是沒有辦法向對方請求的,除非灌再精神慰撫金,但是也是有限。

您好:

1.關於您的問題,相關律師費用必須自行吸收,即便最後勝訴,您亦無法向敗訴之對方請求之。

2.證據充足與否,有時見人見智,常常會因為雙方的訴訟策略及技巧之不同而有差異,有律師代理您出庭一定會比您自己出庭來的好。至於這禮拜要開庭,現在找律師,應該還來的及。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candy 104-07-19 15:39

男女方結婚32年~長期都有言語上的辱罵.所以造成女方精神壓力憂鬱長期吃藥無法外出工作!

日前男方外遇.被女方發現後反而揚言要殺女方!等出言恐嚇字眼.所以女方逃離家.

自此男方每天帶外遇對象回家.

女方現在持有的證物為:

影像檔=男方與外遇對象兩人在房間男生穿三角內褲外遇對象穿著性感睡衣並且男動手撫摸外遇對象.及兩人躺在床上.

錄音檔=兩人性愛過程

請問.這樣的證據除了可以訴請離婚外!能否提告男方及外遇對象通姦妨害家庭及精神賠償呢?

如果請律師費用大約多少錢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9 16: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這樣的證據可以提告通姦罪、離婚、損害賠償

2、費用的部分會依據所欲提起的案件數量、證據多寡、雙方資力來判斷,建議可以備妥相關證物之後尋求正式諮詢洽商。

3、要注意6個月的提告期限。

您好

根據您的陳述,女方法律上可尋求的救濟途徑如下:

一、言語辱罵、出言恐嚇部分,視證據情況,可考慮提出刑事恐嚇公然侮辱告訴,公然侮辱必須在六個月提告。若超過六個月,民事部分仍舊可以考慮在兩年內,請求精神、健康受損的損害賠償

二、通姦部分,要視證據情況,錄音與錄影的實際內容判斷,是否可以證明通姦,若可以,則可提起通姦罪告訴,通姦罪必須在六個月內提告,若超過六個月,民事部分仍舊可以考慮在兩年內,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

三、通姦、出言恐嚇與長期侮辱,都可以作為訴請離婚的事由。

法律分析精準度仰賴訴訟資料、訴訟成敗取決證據搜集程度,若能提供更詳細資料,本所則能提供更詳盡法律意見。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臉書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www.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920-9170-920/02-27068809

執業區域: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所蒐集到的資料是可以做為離婚訴訟來主張,但仍應注意時間的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9 22: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裁判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扶養費及剩餘財產配請求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9 22:51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應有足夠之理由訴請裁判離婚,提醒您若有未成年子女可爭取監護權,另外,夫妻離婚後還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問題。

關於通姦部分,亦可提告,並待檢察官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唷!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本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

關於您所檢附之證據資料,您已可訴請裁判離婚,並對該二人請求連帶賠償配偶權遭侵害之精神慰撫金,且您亦可對該二人提起通姦告訴。但要注意6個月的時效期間。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Kiki 104-07-17 21:41

大家好

之前在PTTPO前公司心得文,有公開公司名字。
今天收到了事務所函告信(非存證信函)說明前公司認為我的文章中有多處詆毀、個人情緒化字句,例如: 老闆很摳、喜怒不定、講同事壞話,造成公司名譽毀損,有應徵者因此卻步。
此舉已有刑法第310條妨害名譽之罪嫌,看到我涉世未深不慎誤觸法網下,要求7日內刪文,並且書面道歉,否則依法追訴。

1.請問我的文章是否已確實違反刑法第310條妨害名譽?  是否可不去理會? 或是該如何回應比較合適?
2.若對方日後提告,請問可能會面臨到甚麼情況?(需去法院協調?)

3. 我在文章中說的事情是事實但是很難舉證的,有其他辦法證明事情屬實嗎? (找前同事當證人?是否可只寫聲明?)

4.假設前公司告贏了,是否有權力要求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文章所述內容,並不一定會成立毀謗罪,建議應據理力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7 22: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要看具體您所指摘之內容,依據您所描述,尚難認為已構成妨害名譽相關犯罪。

Kiki 104-07-17 23:00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要看具體您所指摘之內容,依據您所描述,尚難認為已構成妨害名譽相關犯罪。

您好
那我提供原文網址可行嗎

原文有點長,主要是在闡述工作上遇到的情形,例如老闆的孫子常在辦公室哭鬧、莫名的認為員工做事不認真、老闆很摳且喜怒不定等字句 

錢小妮 104-07-17 03:47

想請問律師  小孩在他爸爸那邊(監護權也是)如果我要帶小孩出去 但他爸爸不肯   若報警處理有用嘛?(小孩表示非常想跟我走)只是他們爸爸惡意阻擾  刻意妨害我們相處    我知道可以爭取探視 但也知道需要時間 若我直接將小孩帶走 會構成誘拐之類的嘛?   拜託各位律師告訴我該怎麼做?  

另外  我持有法院的保護令 小孩也在名單當中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7 08: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強行帶走子女,確實會有略誘罪的疑慮,且對於日後爭取子女監護權會有影響。

2、建議應該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權(或改定監護權),並請求法院給予暫時處分,讓我方可以先行探視子女

3、保護令的部份請詳述,以利分析。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17 10:38

可就子女探視的部份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讓監護權爭議尚未結束前,先有探視機會。不建議直接將小孩帶走。

一、    就閣下所述探視權的問題,如需本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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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小妮 104-07-17 13:2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強行帶走子女,確實會有略誘罪的疑慮, ... (恕刪) 但小孩非常願意要跟我走 單純他爸在阻擾而已  這種情況下 怎麼說呢? 再來 保護令的部分  是因為他爸爸動手打我  我才向法院申請保護令 而且不是第一次 會離婚全都是因為他動手 。

1.同曹大律師所言, 強行帶走會對爭取子女監護權會有影響。

2.保護令部份是他爸爸?是您前夫, 還是前夫的父親, 這對爭取監護是有利的, 請明確告知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7 23: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錢小妮 104-07-18 08:35
回覆 昍業法律事務所 的發言內容:

1.同曹大

 

感謝葉律師熱心回覆 保護令的部分 是指我前夫 我小孩的爸爸 動手打我  我才向法院申請保護令

BGZ 104-07-15 00:47

騎車與國中女生搭訕

假藉問路並做出裸露 猥褻行為

並無觸碰或強制他人行為

目前等待偵查傳票 我是初犯且未有前科

我想請問的是


1.現在的我該怎麼做會比較好(例如找律師協商 等等)?

2.會不會因為對方不滿16歲而加重刑責 改判

妨害性自主..等等?

您好:

依您所述之行為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之規定及涉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 被害人16歲,您應注意是否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情形,會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依您的文義尚難判斷是否構成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犯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5 15: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證據確實,可考慮向檢察官認罪請求緩起訴簡易判決處刑,除非是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再考慮如何辯解。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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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 104-07-13 17:37

請問律師

我因為犯下30幾件妨害秘密、每件受害人約1-3位、一審判決每件刑期2-6月、總執行3年八個月、但一審我向法官請求適用接續犯、因為有幾件的犯罪時間密集、犯罪手法與地點相同、請求30幾件縮為20幾件、每件受害人變成2-8人、但不為法官接受、所以我上訴二審、理由一樣是接續犯

只有我上訴、檢查官沒上訴、本來我應有不利益禁止變更的權益、但二審程序準備庭的時候、二審法官說我判太輕、請問如果他硬要判我更重、是否只要故意採用我的接續犯說法、所以一審判決引用法條錯誤、這一來、我就不受不利益禁止變更原則保護、被二審法官判更重的刑期?明天我就要續開審理庭了、我是否該撤銷上訴?

您好:

依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87號裁判要旨:「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惟仍應受罪刑相當、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始為適法。故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第二審之案件,第二審所認定之犯罪情節,明顯輕於第一審者,若第二審之宣告刑猶等同於第一審,實際上無異諭知較重於第一審之宣告刑,即難謂與罪刑相當原則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無悖。」 第二審法若認定犯罪情節明顯重於第一審,依同條但書規定仍可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建議您準備好相關卷宗資料尋求協助,以利判斷具體情形。
tatami 104-07-12 16:21
1.我老婆跟一位已婚的朋友,一起出遊吃飯後去汽車旅館發生了關係,對方的老婆跟我現在都知道了這件事,由於發生關係並非抓姦在床,而是當事者坦承的,所以可以告通姦嗎?還是妨害家庭? 2.事後對方還是一直傳訊息或是打電話來給我老婆,我可以告他什麼? 3.通姦妨害家庭,如果告了可以徹消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2 16: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可以告刑事通姦罪、民事離婚訴訟賠償

2、除了當事人承認之外,必須看還有什麼樣的證據才能判斷是否會構成,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證據之後尋求正式諮詢為佳。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通姦就是妨害家庭法律上是一樣的。告訴期間六個月內,如果你要告的話要注意時間。

二、可以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如果是在台北市的話行情大概是二十萬到八十萬左右。民事侵權行為時效第一次是二年,第一次請在二年內處理。後續因中斷而重行起算的時效是五年。

三、如果你想離婚的話也是可以告。但是否離婚請三思,每個人的想法不同。

四、以此為離婚事由的話也是要六個月內告。

五、離婚有一些相關的問題,建議你要先了解。如果要離婚的話,可能還有小孩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的問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精神上損害賠償贍養費等問題。

六、因為離婚而致精神上損害賠償目前很多是判賠一百萬元。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2 2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法上之通姦要件須要證明雙方有通姦(性器官結合)之事實,且雙方於行為時知悉自己或相對人是有配偶之人。又若尚未離婚,而與他人有超乎友誼之關係,有可能會有民事侵害配偶權之問題。 

參考法條: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2 2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於知悉您配偶已婚,仍與其發生性交行為,可提出妨害家庭之告訴,亦可請求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刑事部分均可撤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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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超群 (呂律師) 104-07-13 14:36

您好:

1.如果對方有和您太太發生性行為的話,您是可向對方提起通姦罪之刑事告訴,但要在知悉後6個月內提告,且您亦可向對方請求賠償配偶權受侵害之精神慰撫金,這部分要在知悉後2年內提告

2.通姦罪是告訴乃論之罪,提告後是可以撤告的。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服務於美容護膚店的林姓男子,因為遺失公司16萬元,擔心被公司追討,竟異想天開,向警方謊稱倒垃圾時被歹徒飛車搶走16萬元,經過台南市警五分局偵查隊深入調查後,林嫌才坦承是自己說謊,依誣告罪嫌法辦。

 

警方調查,41歲的林姓男子,有妨害風化妨害兵役、公共危險等前科,5日晚間打110電話報案,指稱在北區長北街外出倒垃圾時,突遭2名騎機車男子搶奪紅色絨布手提袋,袋內有16萬元,林姓被害男子詳細描述2名歹徒衣著特徵、使用未懸掛車牌機車逃逸方向。

 

偵查隊員趕赴現場,並動員線上警力查處,逐一訪問民眾並調閱周邊監視錄影器畫面,實際現場狀況與林姓指稱的時間點根本不符合,專案小組反問林,他無法自圓其說,才坦承並未遭人搶奪,主因是怕被公司求償,謊稱遭人搶奪

 

新聞出處:http://www.bcc.com.tw/newsView.2604259

 

中廣新聞網 – 2015年7月6日 下午4:12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171條第1項定有:「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172條復定有:「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本件林男係未指定犯人,而向警局誣告財物遭搶奪之犯罪事實,可能成立刑法171條第1項之罪;惟依報載,林男似已就其誣告罪嫌自白,則可能該當刑法172條而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實務上常會遇到當事人詢問遭人提出刑事告訴而獲不起訴處分,能否反告對方誣告罪,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所示:「刑法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誣告罪以意圖它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存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足以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刑法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如係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縱使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要難謂有誣告之故意。」因此,告訴人申告之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但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則並不當然會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四)簡易的判斷方式大概為若對方捏造證據屬無中生有,則會成立誣告罪,若是對於存在的證據雙方因立場而解讀不同則難以誣告罪相繩,案例中的林姓男子就是憑空捏造不存在的證據對於不存在之人提出告訴,因此會成立誣告罪,因此即早自白犯罪,換取減輕或免除其刑的機會,屬上上之舉。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大毛 104-07-05 16:46

前同事LINE的群組罵我,我不在群組內,
我可以和我朋友要截圖控告他妨害名譽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5 17: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必須依據所辱罵的內容判斷是否構成名譽侵害,不過您是否在群組裡,則非所問。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05 2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妨害名譽之行為,建議您蒐集相關證據,並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唷。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5 23: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截圖證據後,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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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n 104-07-04 17:50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因妨害秘密案件

簡易判決50日,如易科罰金 1000/日

日前已經收到執行通知書了,月中要報到執行

執行書備註欄有註記"聲請易科罰金請帶5萬到場"的字眼

想請問若想易科罰金,口頭向承辦書記官聲請即可??需要帶什麼證明文件嗎??檢察官還會再問話或是由書記官這邊就直接解決了呢??

我可否提前於月中報到執行日之前親自至地檢署繳納罰金??畢竟這種事還是想盡早解決的好

另外,初犯與到案態度良好是否能提升易科罰金獲准的機率呢??如果沒有檢察官的緣或當日檢察官情緒不佳不准易科罰金不就只好入監服刑了呢??

謝謝各位律師指點迷津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一般而言,檢察官應均會給予易科罰金,至於若要提前,應先以電話詢問地檢署服務台,看卷證是否已送達地檢署,並與承辦書記官聯繫,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04 22:34

您好,雖是寫得易科罰金,但基本上可易科罰金之機會很高,也可以提前跟書記官聯繫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4 22: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與書記官連絡,若無意外,可易科罰金之機會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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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 104-07-03 23:46

強迫違背他人意願,是屬於哪一種法條的告訴乃論?

 

若不遵從...就公布照片對話

小心被打

 

↑ 如此類的話,算是恐嚇還是告訴乃論的哪一條呢...

因為刑警當下有翻另外一個法條給我看,是屬於告訴乃論

好像是妨害自由裡面的其中一條?  可是這算是妨害自由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4 22: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出刑事恐嚇告訴,須提出對方為恐嚇言論之證據,再具狀至地檢署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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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翔 104-07-01 10:28

早上請床 發現 手機有fb傳來的認證信

電腦發現有人 登入我的信箱 更改我的臉書密碼

臉書也有標出座標 在台中 (我住桃園) 

現在我想告對方妨害電腦使用罪

請問我該準備甚麼東西去報案呢??

你好

一、首先,你可以上www.facebooked.com/hacked,依據該網頁指示,輸入舊帳號與密碼等手續,即可取回原有帳號

二、可以請臉書提供該未經授權登入與變更密碼的系統紀錄,以及該不明第三人登入的IP位址,以供警方進一步追查行為人。

三、紀錄發現被駭的時間、留存與列印被駭的頁面、認證信等當作證據等。

四、妨害電腦使用罪為告訴乃論罪,必須在六個月內提起告訴。

若需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臉書: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執業區域:台北市、新北市與基隆市

阿翔 104-07-01 11:43
回覆 柯俊吉律師/所長 的發言內容:

你好

一、首先,你可以上www.facebooked.com/hacked,依 ... (恕刪)

請問 我要怎麼請求 臉書提供該未經授權登入與變更密碼的系統紀錄,以及該不明第三人登入的IP位址 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1 14: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截取頁面撰擬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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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wu823 104-06-30 16:44

我住在台北市傳統四樓公寓的四樓(一層二戶對門的那種, 樓下只有一個出入大門), 我們這側的頂樓沒加蓋, 但對門那邊有加蓋違建(列為緩拆). 違建佔了頂樓的三分之二左右, 但在和樓梯出入口附近留有開放空間, 也沒加裝門, 任何人經由樓梯都可進入此空間, 他們在在頂樓違建門口加裝了監視器, 角度對著整個頂樓開放空間及樓梯出入口, 我們經由樓梯間進入我們這側的陽台都會被拍到, 由於我對這個監視器感到有侵犯我隱私, 因此曾經到樓梯口及對面頂樓開放空間用手機對這個監視器拍了幾張照片.

最近由於對門頂樓違建被人檢舉超過三間需拆除, 他們一直認我定是我們檢舉的, 我們多次解釋都沒用, 還一直找我們麻煩要我們賠他們錢, 而且提出對我們妨害自由妨害秘密的告訴. 他們提出的證據是他們監視器的照片, 照片
中的我在頂樓樓梯口及開放空間上用手機對著他們的監視器拍照.

想請問:

1. 公寓對門側的頂樓空間算是私人住宅嗎? 進入對門測的頂樓空間就算是犯了妨害自由的侵入住宅罪嗎?


2. 我站在樓梯間門口及頂樓開放空間上對著他們的監視器拍照算是犯了妨害秘密罪嗎? 


3. 他們未經公寓住戶同意在頂樓上加裝監視器, 我可以反提告妨害秘密罪嗎?

 對方在頂樓加蓋已屬竊佔,你前往頂樓乃自己權利之行使,自無所謂侵入其住宅問題,至於你在樓梯間拍照屬於開放空間,亦無妨害秘密問題。

您好:

1.  屋頂平台為該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為全體共有人所共有,非經共有人同意,任一住戶不得任意為排他性之占有使用,因此對方未經全體住戶同意,擅自於頂樓加蓋房的行為,亦會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外,其他住戶可以民法184條侵權行為等請求拆除加蓋之房屋並請求賠償

2.  妨害秘密為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但您係為了保障自身權益而蒐證的行為,並非無故,因此不成立妨害秘密罪。

3.  頂樓為公共區域,雖不成立妨害秘密罪,惟因頂樓為全體共有人所共有,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在特定部分架設監視器,恐屬侵害其他共有財產權的不法行為,您亦可依對方侵權行為要求民事賠償。此外,若對方提告妨害秘密等罪最終判決無罪,您亦可對對方提出誣告告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ycwu823 104-07-01 08:59

謝謝律師的回復!!

再請問一下, 由於我們不是對門頂樓直屬正下方的住戶, 我們有權利提出竊佔罪或請求侵權賠償的告訴嗎?

222 104-06-29 23:34

妨害家庭經一審判決確定 如跟對方和解 想請問對方能徹告嗎?

大毛 104-06-27 18:51

是在開臨時會狀態,

我因為和企劃小組的組長有怨懟,
憤而退出團隊,加入了另外一個小組

開會的主要內容就是要我重新回去小組裡面,

邀請我到會議室聊一下

因為要我去開會講和的那個組長講話經常顛顛倒倒的,
今天講A明天就突然變C,我怕這次開會又是這種情況,和來通知的秘書說,
我可以帶人進去或錄音嗎?

秘書說,帶多少人都可以,我也可以錄音

進去 會議室之後,期間有人來來去去,有來裡面拿文宣的,

也有想聽該組長和我談和內容的。

 

錄音完之後,我還是沒回到那個組,

但是最近我和該組長又有糾紛

他透過公司書信給其他員工謾罵我一些有的沒的,

於是我模仿對方說話方式嘲諷該組長(他婊面下婊其他員工講的話),

還公布該錄音(錄音中有他說其他員工壞話),

說對方講話顛顛倒倒的,結果對方反而控告我妨害秘密

想請問一下,這種情況會構成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7 19: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似尚未構成刑事妨害秘密之犯罪,若對方已對您提出刑事告訴,仍可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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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毛 104-06-27 19:51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似尚未構成刑事妨害秘密之犯罪,若對方已對您提出刑事告訴,仍 ... (恕刪)

那在請問一下,現在是被警察要求去做警訊筆錄

我人在台北的新公司,舊公司在高雄,該位仁兄似乎是在高雄提告

我朋友是和我說可以不用去,但是另外一個朋友是和我說,去一下比較好,
想請問一下去或不去的差別在哪?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7 21: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警局說明您人在台北,詢問能否於台北警局接受警詢,若無法,在盡量排時間前往高雄,警詢後,再向警察說明目前您住居所於台北,請求移送台北地檢署,避免後續偵查庭之不便。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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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7 22: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不至於成立妨害秘密相關犯罪。

dennis 104-06-27 08:25

前陣子晚上去唱歌,朋友叫了傳播妹,中途我喝醉到了結束起來,那時朋友還是約了傳播妹來我家,途中我們都在一起除了朋友出去買早餐有空檔時間,後來結束女方就跑到醫院告我性侵,當時我也去讓警方了解案情,過了快3禮拜突然接到妨害性自主的警方要求去做筆錄,這時我該怎麼辦??

你有和對方發生關係嗎? 還有有其他的人可以證明你當時的狀況嗎?

如果沒有發生關係,且對方僅僅是和你在一起喝酒而已,那否認到底,可能會以證據不足結案。

如果有發生關係,對方可以去醫院取得你的精液或皮膚等檢體,你可能需要更多的證據,例如證人、錄影帶等證據,以證明你和他是合意發生關係的。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阿土 104-06-25 18:15

我在遊戲中

遭到有人以廢物 很廢 他媽的等挑釁言詞騷擾

我就同樣回罵回去 你才廢之類的

如果對方只截下我罵他的字句 沒有拍下他先罵我 告我公然侮辱OR妨害名譽

檢察官會相信這些只有片段 只有果沒有因的證據嗎?

遊戲公司那邊的對話紀錄只會保存三個月 如果我想辯解恐怕也沒有證據

檢察官有會因為沒有完整對話而不起訴機率高嗎?

遇到這種問題該如何自保呢?

一、很簡單,先把對方罵你的部分先拍照留下來,多洗幾份。

二、可以考慮快到六個月的時候你先告他…

三、確認他沒有告你之後你再撤回告訴。

四、這類案件算是小案件,你也可以把證據留下來之後就先擺著然後不告他,超過六個月,如果他告你刑事你也只能告他民事而已。

五、民事請求權時效二年,但是這個可以請求的金額很小很小,請三思。

六、不用太過於擔心。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阿土 104-06-25 20:13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很簡單,先把對方罵你的部分先拍照留下來,多洗幾份。

二、可以考慮快到六個月 ... (恕刪)

我想說的是

網路遊戲一天發生這種事情幾萬件 常玩網路遊戲的人早已司空見慣

一般人不太可能玩遊戲被罵就馬上拍圖存證保護自己

如果自己當下沒有拍圖 被對方斷章取義 是不是就只能讓對方予取予求?

如果我對檢察官說對方斷章取義 且很明顯對話不完整、還有其他對話原告沒有拿出來

檢察官是否會採信? 還是說只要一看到罵人就會覺得你有罪而起訴呢?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5 2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所為有極大之可能已經構成妨害名譽相關犯罪,建議蒐集相關證據,並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唷。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維娜斯塑身衣公司被控找網路寫手杜撰對手瑪麗蓮負面評價。高等法院今依違反公平交易法判處負責人3月徒刑,公司罰金新台幣30萬元。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維娜斯負責人葉姓女子在民國100年指示張姓女職員進行口碑行銷,與網路行銷公司簽約付了1萬多元,找2名寫手在同年8月到10月在網路置入瑪麗蓮的負面評價文章,杜撰指控對方產品「很悶不太透氣」、「穿了長疹子」、「癢又不舒服」。

瑪麗蓮發現後報警處理,台北地檢署依加重誹謗罪、違反公平交易法起訴葉女、張女。法院審理時,兩人不認罪,辯稱有要求寫手實際體驗對方產品後才能撰寫負評。

一審去年5月間認定兩人犯行明確,認定她們為了利用網路匿名的特性,使寫手在網路杜撰不實體驗,藉此打擊破壞對方品牌信譽及名聲,也未和對方達成和解,依違反公平交易法判處葉女、張女各3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維娜斯公司判罰金30萬元。

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定一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新聞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06170141-1.aspx

中央社 – 2015年6月17日 上午11:48(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7日電)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公平交易法第24條定有:「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同法第37條復定有:「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復定有:「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二)因公平交易法就妨害競爭信譽之限制與刑法加重誹謗罪處罰目的有所不同,是以本件係分別就刑法及公平交易法論處,並認定行為人所撰內容係屬不實且未經查證,而致他人名譽受有影響。

(三)律師提醒,網路留言雖看似有匿名特性,惟若經電信警察循線仍得以查出發話歷程,是以不得不慎相關用字遣詞以免觸法。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222 104-06-21 20:32

妨害家庭經一審判決確定 如跟對方和解 想請問對方能徹告嗎?

Justin 104-06-21 17:23

律師您好

上個月因妨害秘密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目前法院也已經簡易判決處刑下來,判決為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為1000元折算一日(本人無任何前科,第一時間也已自白犯罪)目前正在等執行書的階段想請問的是:

1:既然法院已遵照檢察官意思處以簡易判決檢察官是否還會就判決50日拘役太輕為由上訴呢?這機率是否大??這樣我是否會被判決更重??
2:告訴人若不願罷休,或單純只覺得我判太輕而上訴提起上訴均會通過嗎??或者須載明具體理由??
3:最終若執行當日執行科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那是否只能先入監後再由家人代為聲請異議??或可提前電訪承辦股別書記官詢問是否可易科罰金??好讓自己有的心理準備

墾請律師就您的律師經驗讓我大致上了解此案件最終可能的走向也讓自己可以一解疑惑,謝謝您。

一、這類案件檢察官比較少主動上訴。

二、告訴人若認量刑過輕可能會具狀聲請檢察官上訴,檢察官原則上會尊重告訴人的意見。但是以量刑為由上訴通常上級審不會改判。這個部分你不用過於擔心。

三、若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的異議,原則上是不停止執行,但必要時檢察官可以停止執行。所以檢察官開庭時你態度要好一點。另外,不需要先打電話檢察官詢問,一般來說你聯絡不到檢察官的。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6-22 10:03

您好:

一、通常刑度若已照檢察官求刑處理,檢察官不會再上訴。

二、這大概就是少數檢察官會再上訴之情形,通常檢察官會尊重告訴人,於告訴人具狀請求檢察官上訴後,檢察官會再上訴,但除非告訴人有提出新的事證或其他的理由,否則二審改判的機會不高。

三、可異議,但不會停止執行,要另外聲請。執行前您可去電書記官先詢問清楚。

後續如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本所或親自前來詳談 

阿步 104-06-21 14:48

律師你們好

我在去年請朋友幫忙代訂衣服,衣服到了,但後來因其他爭執而賭氣取消了訂單,或許是因為這樣造成他的不愉快,進而在line的群組及FB上的交易社團留言說我交易誠信有問題,導致我被其他買家懷疑而取消訂單。

我想請問的是,我這樣單方面取消代訂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還有他這樣的做法是否涉及毀謗侮辱妨害名譽

1. 有債務不履行的賠償責任

2. 所說的如果是有根據的實情,也不完全涉及私德,沒有妨害名譽的問題

一、要看具體的內容而定其是否成立誹謗罪。

二、既是朋友以和為貴。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1 23: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理由解除契約,對方可對您請求違約損害賠償,至於對方是否構成誹謗犯罪,應視其言論而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2 2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理由解除契約,對方可對您請求違約損害賠償,至於對方是否構成誹謗犯罪,應視其言論而定。

陳先生 104-06-21 08:08

律師 您好

    事情發生在今年3.4月時後,那時後上聊天室,跟一名女生聊天,後來經由聊天軟體line 約對方出去,在line的內容並未提及金錢,但在聊天室內有稍微聊到,但 近日收到分局的傳票,內容為妨害性自主

     想請問律師,如果約出去後,有發生行為,也有給對方金錢,這能成立嗎?

      如果有發生行為時後之錄音或錄影,可以證明對方是合意的?可以當證俱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對方之年齡,若對方未滿16歲,事情就會變得棘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1 22: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確認對方之年紀,再探討有無違反意願之問題,若對方未滿十六歲,即使無違反意願,均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故亦應蒐集您認知對方年紀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1 22:49

您好,若對方未滿16歲,縱使是合意性交,仍會有妨害性自主之問題。然究竟證據有哪些?畢竟在偵查的時候基於偵查不公開,您可能無法掌握偵查機關所擁有之資訊,建議委任律師陪同偵訊,以分析究竟是要為無罪答辯抑或是與對方和解以爭取緩刑之機會。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本件可能是對方未滿16歲之情況,為避免做出不利於己之陳述,建議您於警局製作筆錄前,應先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一、要看對方是幾歲。

二、如果小於十六歲,即使是合意的也是有刑責;如果小於十四歲的話更嚴重。未滿十八歲的話如果有金錢交易也是有刑責的。

三、這類案件如果有舉證上困難的地方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

四、刑事案件,被告在警局、地檢署、法院說的話都可以做為不利被告的認定,這個部分除非你很確定自己講的話不會不利自己,不然如果在警局或地檢署做筆錄的時候寧可保持緘默。

五、先了解,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6-23 09:43

您好

   本件之刑責不輕  建議您委請律師陪同偵訊

                               陳律師 

ping 104-06-19 09:07

不好意思,本人因為被告妨害婚姻罪,下禮拜要第一次偵查,但想請問一下如果要以否認的態度來處理,偵查的流程是怎樣,如果對方提出的證據是在fb上我對她的坦白,和認錯,也說了就是為了錢在交易,這樣證據會構成嗎,如果男生方面都也坦承了,到時候否認有用嗎!謝謝

如果男生都承認,再加上對方有臉書證據,要否認就比較困難,除非男生再改口,另外也要看臉書的對話內容,就你所述證據情況,如果有事先詢問律師的話,在一開始要否認是很有機會,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6-19 10:26

 您好

    建議您提供臉書對話內容 供律師參考分析

    歡迎來電討論

                                               陳律師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19 15: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刑法上之通姦要件須要證明雙方有通姦(性器官結合)之事實,且雙方於行為時知悉自己或相對人是有配偶之人。因此,必須先釐清,您到底坦承了甚麼? 

參考法條: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一.被告無義務自證己罪,是否承認你要自己決定。你也可以選擇全程保持緘默。

二、妨害家庭告訴乃論,是可以和解撤回的,請考慮聲請調解

三、民事部分,對方二年內可以向你請求,金額大概是二十萬至七十萬間。

四、刑事如果判決有罪的話大概是五個月易科罰金或是六個月易科罰金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當然仍可以否認,但此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若確實有其事,可以考慮以和解方式來解決,以便一次解決民事刑事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9 19:50

要看看究竟有哪些證據,再考慮是否認罪和解

阿翔 104-06-16 23:07

您好~ 我有在法律上的問題想詢問 整件事情經過是這樣的,我在一間裝潢公司上班,這公司的性質不只裝潢也有物業管理,有與房東、或二房東合作處理租客上的租屋問題,如水電、家具更換等.....,就在一月份的時候,房客有向二房東反應屋內電費使用的價錢跳很快(房間內都有獨立式電表),於是二房東就通知電表檢修人員去檢測,我負責帶檢修人員去看電表,因當時我整層都要檢測,事前已與房客說好 下午4:00多要進去檢測電表,到場時因人不在已打電話通知卻未接聽,因有我電話通知過所以就直接進去,因當時電話內容有說可以讓我們進去檢修,他說好,於是就用鑰匙打開房客們鎖檢修電錶,檢修好後便出來,檢修其他間,因房客屋內有裝閉路監視器,只錄到聲音,當場報警說有人侵入住居,便詢問我們我們說有進去檢測電表後就出來沒動到什麼東西,也有跟他們道歉說我們不是故意的,但對方堅持要告。 最近已寄來法院通知書通知6/24要開庭,內容是偵字第XXX號妨害自由案件,對此內容很是疑惑,我想詢問一下我需要怎麼處理對我比較有保障,例如要有什麼證據,須找哪一些證人等...,案發當時已先照像儲存當時與對方通話的時間紀錄與撥打對方未接的手機通話紀錄其他就沒有了,我也只是剛出社會不久的年輕人,也沒什麼錢可以賠給人家,看了一下刑罰若被告成還要坐牢,想想都覺得很無奈,在此懇求律師指點迷津,萬分感謝!! 

 

全國大掃黃,警方從韓女、越女到菲律賓猛男的性工作者都逮,嫖客95到20歲都抓,成績斐然,但有人在臉書質疑應適可而止,「要給人『性』留出路」;法官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後娼嫖都罰,但社維法要求「性專區」配套,全台各縣市至今都未設置,警方不該擴大取締。

法院卓姓庭長表示,警方大力掃黃,法官也不輕鬆,查獲色情應召站的「業者、皮條客」違反刑法妨害風化,由法官處理,「賣春和嫖客」違反行政罰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則由警方裁罰,雖是兩種不同罰,實則一體兩面。

他強調警方擴大掃黃,基於治安、維護良俗有執行必要,但地方政府應規劃性專區,讓業者、皮條客、賣春女郎、嫖客在性專區內交易,由專人管理。

王姓法官指出,「除罪化」很重要,運動彩、威力彩、大樂透等設「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專法,條文、細則分明,但性專區在社維法中並無「專法」規範,管理、施行細則不大周詳。

舉例在性專區「躺著性交易沒事」,若是「站著跳艷舞」助興可能有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猥褻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社維法中就未規範,建議管理、與施行細則要周詳。

基層員警指出,全國至今未設性專區,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責任,警察任務是取締不法,性交易行為在性專區以外地區,若不掃蕩等於處處皆性專區,最後性氾濫,民眾仍會責怪警察怠惰。

性專區問題吵了4年仍無解決方案,許多網友在臉書或論壇支持設性專區;網友說有性專區可管理性工作者,地方政府可增加稅收,又解決人性本色問題;也有網友反對,認為設性專區等於讓色情合法化。

台中警局昨發佈新聞指出,台中警方執行今年第2波全國掃黃專案,本月6至7日共查獲各類色情案件58件235人,出動警力1508人次,臨檢場所365點,強調會持續嚴查取締色情不法。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7317/956527-%E5%85%A8%E5%9C%8B%E5%A4%A7%E6%8E%83%E9%BB%83-%E6%80%A7%E5%B0%88%E5%8D%80%E9%85%8D%E5%A5%97%E5%9C%A8%E5%93%AA%EF%BC%9F

作者: 記者游振昇、白錫鏗╱台中報導 聯合新聞網 – 2015年6月10日 上午2:27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定有:「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

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

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稚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或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經判決有罪者,不得擔任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

六、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犯前款所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撤銷或廢止性交易場所執照。

七、性交易服務者,應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性交易場所負責人,亦應負責督促其場所內之性交易服務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八、性交易服務者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之罪者,撤銷或廢止其證照。

九、性交易服務者經健康檢查發現有前款所定之疾病者,吊扣其證照,依法通知其接受治療,並於治療痊癒後發還證照。

十、不得有意圖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廣告之行為。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管理之性交易場所,於修正施行後,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之規定繼續經營。

依前二項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第八十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性交易服務者之申請,提供輔導轉業或推介參加職業訓練。」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前原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依上開規定,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以意圖得利之一方為處罰對象,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換言之即所稱罰娼不罰嫖。而經過人權團體不斷努力下,司法院大法官終做出釋字第666號解釋,並以上開規定違反平等原則為由,而定有二年之落日條款,並諭知為貫徹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之立法目的,行政機關可依法對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人實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等管理或輔導措施;亦可採取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教育方式,以提昇其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使無須再以性交易為謀生手段;或採行其他有效管理措施。而國家除對社會經濟弱勢之人民,盡可能予以保護扶助外,為防止性交易活動影響第三人之權益,或避免性交易活動侵害其他重要公益,而有限制性交易行為之必要時,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為合理明確之管制或處罰規定。

(三)但遺憾的是,雖社會秩序維護法已為修正,但各地方政府仍昧於現實、持執偽善而不願規劃、設立性交易專區,變相導致娼嫖皆罰之結果,此亦非多數大法官做成解釋當時所樂見。現各地方政府不惟不思如何實質上保障性工作者之生存、工作、健康權,甚而充耳不聞、駱駝心態地以打壓、大力查緝作為渠等「歌功頌德的政績」,實僅凸顯悲哀的法圖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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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7057238 

lisa 104-06-14 22:30

我兒子17歲與國中生發生性關係 , 女生完全無提告的意願

兩情情願下發生關係 , 但女生媽媽已提出妨害性自主權的告訴

女生持續傳訊息要求繼續往來 , 我們不堪其擾

請問此案件最重的結果會如何?

兩方皆未成年, 我是否也能提出相同告訴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4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兒子已滿16歲,您無法提告,但可主張未滿18歲進而減輕之;對方未滿16歲,您兒子已有妨害性自主之犯罪,目前應蒐集女方之簡訊,以利證明為雙方合意,避免對方指控為強制,更嚴重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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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14 22:38

若對方未滿16歲,縱使是合意,還是會有妨害性自主之問題,建議盡量以和解之方式處理。

未滿16歲發生性關係,即使對方是自願的,仍有刑責,而你兒子已滿16歲,對方並無刑責,無法也提告,至於是不是要否認犯罪而作無罪答辯,這部分要看證據有哪些,基本上這樣的案件都有先天證據不夠充足的可能,所以應少年法庭開庭做筆錄前先與律師討論,可判斷是否可以否認犯罪,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一、這類案件除非你兒子承認,否則對方搜證會有困難。

二、如果是檢察官要求測謊的話可以拒絕測謊。

三、對方發簡訊可能是要搜集證據,要謹慎應對。

四、如果判有罪的情況,可以查判決來參考就知道大概會判多少了。

五、你兒子還算是少年,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所以這個部分判得不會重,不要過於擔心。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1.因少女之父母有權提出告訴,故當其母提出告訴,司法程序已經開啟,您兒子已經是刑事被告的身分,不可輕忽本件糾紛

 2.還好您兒子未滿18歲,本件屬告訴乃論之罪,意思是可與對方和解,讓對方撤回告訴

3.若兩人確曾性交,一味否認非為上策,建議以尋求與對方和解為上策

4.建議由專業律師辯護並居中協調,始能大事化小,否則您兒子恐將一生有前科汙點,悔不當初

小傑 104-06-13 02:50

律師您好:

本人服務於公營行庫,某人(以下簡稱被告)於104年3月正式來函本人任職之公司,欲向本人公司求償被告函中親筆所述「OOO背棄職務,拒絕幫OO公司增財」、「OOO本性不忠不義,私底下拒幫OO公司增財,且OOO專挑新客戶,行不忠不義之實」、「OOO涉刑法妨害秘密罪、洩露業務秘密罪、洩露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洩露職務上工商秘密罪」、「OOO得寸進尺,勾結司法人員陷害請求權人OOO」、「OOO以為得逞了一件陷害請求權人案件後,求權人OOO是落水狗,更容易陷害了,因此長期…」、「OOO涉刑法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偽造變造私文書罪、誣告罪各兩次」、「OOO多次嚴重侵犯請求權人OOO法定各種權利,且都是故意侵犯,故OO公司應賠償請求權人OOO新台幣伍拾壹萬元整」,由被告OOO親筆所寫並簽名蓋章後致函本人公司,函文中充斥仇恨謾罵、極盡誹謗詆毀之能事,已嚴重侵害本人名譽,捏造不實事證、羅織罪名企圖詆毀本人,此函文由公司總收發處收件後轉本人服務部室處理,且本人單位主管、長官等皆得知此事,並請法務處表示意見,想請教大律師

 

Q1:請問這是否已構成誹謗罪之要件,是否符合「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亦或符合「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之要件?

 

Q2:被告使用「國家賠償請求書」來向公司求償,因不符合國賠請求對象,後由本公司回函說明,是否影響此黑函誹謗罪成立之要件?

 

Q3:本人前年曾告被告公然侮辱,去年經檢察官起訴後,被告當庭賠償5萬元與本人和解和解書有提及雙方互不接觸、騷擾被告今年初無端再告本人,結果不起訴、再上訴又被駁回,已違背當初和解條件,本人是否可對前案再行提告

 

Q4:檢察官起訴後,本人為原告,能否由律師代為出庭答辯?國內是否有像國外官司勝訴(或獲賠)後,再行由賠償金給付予律師的做法?

 

請惠予答覆,不勝感激,謝謝。

一、不建議與之糾葛,就其狀況觀之,其似乎是纏上你了。

二、與之糾纏不就稱了他的心了嗎?

三、如果是正式發函你的公司,在意圖散布於眾這個要件上恐怕會有問題。

四、關於律師收後酬的這個部分,律師一般來說會評估可能獲得利益及會支出的成本,再考量是否接受。刑事案件及家事案件是不能收後酬的。就算是要約定後酬,一般也是會約定先收前金,因為對方未必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告了幾年後律師一毛錢都拿不到的話除非這個律師佛心來著不然他就做白工了…喔,不只是白工,如果沒寫清楚,因為有掛名的關係國稅局還會認為這個律師有賺錢然後跟律師討稅…

五、如果要省錢可以考慮以調解的方式處理。最圓滿的處理方法不是告死他然後跟他糾纏一輩子,而是化解這個仇恨不戰而屈人之兵。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阿宏 104-06-10 10:49

事情的原委是這樣的(以下稱對方為B)

前年我玩 某線上遊戲要賣帳號 B聲稱要以1.5萬收購

B說要以轉帳的方式交易並不想使用8591(原因為之前被騙過)

在以電話聯絡之後B方寄給我 轉帳證明

之後不停催促要我把遊戲帳密給B

我在知曉對方電話的情況下不疑有他將帳密交出去(我沒有任何轉帳存款經驗,所以傻傻的...)等我發現不對勁時已經來不及 趕緊跑去警局報案

警察說要有遊戲歷程和電磁紀錄才有辦法受理申請完也報案完之後
過了幾個月  收到對方的不起訴處分書

原因大致上是

1.調查之後檢方認為B使用具有跳板之IP 無法確定該手機使用者就是嫌犯。2.被告詐騙使用電腦的IP無地緣關係。

3.如被告詐騙,怎會傻傻地使用自己的手機來行騙。令我訝異的是文章內有另外

4個告訴人(都是遊戲中熟悉的ID,他們也被同樣的手法詐騙...)
我對此結果非常不服,感覺這些理由都站不住腳,於是我擬了一份再議書主要有幾點不服的原因:

1.被告聲稱手機是向楊某借的,而楊某尚未出面說明就要草草結案,未免太誇張了。

2.調查之後得知當時使用IP位址為東海某網咖,距離被告住處(大雅)不過20、30分鐘車程,怎麼會無地緣關係?

3.B當時和我使用RC通過話,而RC暱稱為小A,而被告姓氏恰好為Axx,巧合?

4.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正處於另案在押的狀態,代表他這個人的為人似乎好不到哪裡去,那麼成為嫌犯的機率是否比其他人來的高?
將這份再議書呈上之後又過過了幾個月,收到批准再議的通知。


而今天終於收到地檢署的傳票,後天開庭。

我雖然對於這件案子有所進展而感到高興,但我是第一次上法院,年紀輕輕還很菜!真的不知道後天檢察官會對我提出什麼問題,我想知道任何對我有幫助的資訊,例如:要準備回答什麼樣的問題,或是我贏面大不大之類的...或是在法院中我該注意回答什麼...

另外有其他網友回復此案件應是詐欺  怎麼會是妨害電腦使用

當初向員警報案時都是她用的  三聯單印出來就是妨害電腦使用罪了   

這部分會有爭議嗎?

上官言 104-06-07 11:28

請問,

朋友近日用搜尋網站搜尋自己名字時發現:自己的照片和姓名,被貼在一個成人網站上,該網站的其它圖文大多是情色和不雅的內容。

他的照片和姓名被貼在不知名網頁上,雖無前後文或評論。但是在 google 搜尋結果中,自己的名字會和一些不雅的字句放在一起。

請問這樣子是否有構成刑事妨害名譽罪,和民事的肖像權,著作權等問題。

要怎麼採取法律途徑,才可以查出是誰貼的?

多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可提刑事誹謗罪告訴,並請檢察官查明張貼者使用之IP為何,可追查張貼者之詳細資料。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BKai 104-06-06 15:19

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 由於我在遊戲內 因為關卡攻略的問題

在多數人前回了:偷不偷懶是心態問題,所以是當認真的人都是白痴或智障?

對方回 有必要這麼直嗎?

我再回 我講話就這樣 大可把我黑名單 就看不到了

這樣會構成 公然侮辱妨害名譽

另外 我事後也有公開道歉 說我並無針對他 只是針對偷懶 只是對方把我黑名單 沒有看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06 16: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確實可能影射人格不夠積極或是有其他瑕疵,建議應該盡量避免,不過應該還不涉及名譽侵害。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6 21:23

本案應該不會有涉及妨害名譽的問題。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6 21:54

本件應該不會有妨害名譽之成立問題唷!

金剛 104-06-03 22:32

今年24歲 被舅舅告妨害性自主
因為我偷摸我堂妹的胸部與下體 都是隔著衣服摸
很後悔當下克制不住自己 但事實已造成
想知道會不會被關 又或是有緩刑易科罰金的機會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3 23:09
妨害性自主案件,建議委任律師協助。

一、刑事部分,要看堂妹幾歲,才能判斷成立那部分的犯罪。

二、如果堂妹未滿十六歲會比較嚴重些;如果堂妹滿十六歲會比較輕些。

三、找個律師現場談一下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你這個狀況, 要看被害人滿16歲了沒

建議委任律師諮詢

要看究竟是構成趁機猥褻、還是強制猥褻,罪名不同,刑度也差很多,另外如被認定是強制猥褻,也要看被害人的年紀,牽涉是否有加重強制猥褻,是否要否認或承認那些部分事實,這些都要看證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妨害性自主罪之處罰不輕,而且因為您的堂妹是否滿16歲,會有適用不同規定之差別,提醒您務必謹慎處理,建議您應儘速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4 20: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與舅舅和解,請求緩刑之機會。

Lxray 104-06-03 17:38

想請問:

像一般勒戒所、看守所等。進去時都會做脫衣搜身。

那如果一般民間的勒戒所或是戒毒中心想要比照辦理的話,在沒有公權力的情況下,光靠讓收容人簽署明載會有這類搜身動作的同意書或收容契約。會否還是會有觸犯人格權或妨害人身自由等等法規的疑慮?

謝謝。

只要被搜的人自願同意,並無違法問題

Karen 104-06-01 17:41

父母親在我16歲那年已離異,離婚的原因是父親嗜賭成性、常常不工作養家、偷家裡的錢去賭(這個我們都沒告他),母親忍無可忍要求離婚離婚時賭鬼父親還要求100萬才肯簽字,最後是100萬給了才簽字離婚離婚後沒多久還找上門來鬧,又跟我們要了十萬才走,之後就平靜了二十年,20年來對子女都不聞不問,都是由媽媽和姐姐辛苦賺錢把我養大。
我有幾個民事刑事有關的問題想請教:
1.父親最近申請低收入戶,所以知道我和姐姐的戶籍地,他找上門來要2萬說要繳房租欠費(可能是騙人,要拿去賭),有什麼方式可以不要一直被他找到子女
2.他現年65歲,他自稱身體很好,但是都沒有在工作,我和姐姐還有義務扶養他嗎?
3.父親雖然愛賭,但本身無家暴(頂多言語暴力),我和姐姐小時候的記憶就是債主常找上門,我們常要搬家,常沒飯吃又住工地,媽媽養家、大我10歲的姐姐半工半讀很辛苦,我們實在不想去扶養這樣的爛人,這會涉及遺棄罪嗎?可以依刑法第286條(妨害幼童發育罪)完全免除扶養義務嗎?需要什麼證據?我和姐姐出庭口述就成立嗎?

1. 民事上,可起訴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或減輕扶養義務,勝訴後即可免除扶養或減輕扶養,要提出證據證明對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包含傳訊證人等。

2.  刑事上,遺棄罪必須要對方因無法自己生存而已有生命危險(無自救力狀態),才有成立空間,如自己尚能生存並無生命危險,不會因沒有給付扶養費就一定構成遺棄罪,而一旦民事判決確認無扶養義務後,即便對方有生命危險,也沒有遺棄罪問題。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1 21:01

可提出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之訴,以免除或減輕您扶養義務。

另外,於未提起上列訴訟前,因其為您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故您對其之扶養義務不以其無工作能力為必要。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1 21: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或減輕,亦可等對方對您提告請求扶養費時,再主張減輕之;另您亦不會構成刑事遺棄罪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Karen 104-06-02 21:38

如果我都不提出免扶養義務訴訟,也不去理會父親,那麼到父親死亡之時,我可能都還不知道,這時候會有遺棄罪的問題嗎?

kandi 104-05-30 15:20

有同業在網路散播我公司商品有毒, 經提告妨害名譽已至簡易法庭階段, 已出過一次庭... 聽法官對被告的"開導"... 被告應該是確定有罪的...

我不缺錢, 但也不想讓被告太好過... 所以想請問 台灣有律師專賺民事賠償的錢的嗎?... 如果有, 我想把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錢 全部讓給想賺的律師... 可以嗎?

(我在台中, 被告在嘉義, 我mail是 qs4566@ms5.url.com.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