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想請教妨害名譽罪(公然誹謗跟公然侮辱)的認定,到底需不需要滿足主觀要件(故意)呢?
不是很清楚各種狀況,大部分的協助者都說得很肯定【犯者有公然誹謗(或公然侮辱)的行為】,
但搜尋相關案例,卻也不少是檢察官或法官以【非惡意】、【非故意】
或不構成主觀要件為由不起訴不罰的狀況呢?
更疑惑的是,既然可以用無滿足主觀要件來衡量,
那很多被判罪的,當初怎麼不用這個方向抗辯就好 @@"
例如口角罵人的,解釋係一時憤慨,無故意侮辱或誹謗的意圖這樣...
另外我想到了一點,參考刑法第311條因自衛自辯而善意發表言論卻觸犯妨害他人名譽者不罰,
是否正是基於非以妨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無意圖??),故主觀要件不滿足呢?
想請教各位,若有您的回覆,感激不盡,謝謝~

各位律師們好:
在下今天應訊偵查庭,對方(被告)態度還是很桀傲不馴,並且聲稱,我在網路日記裡也有對他不恰當的稱謂,他認為是人格侮辱,所以我不和解他就要提告(聽起來就是用恐嚇來脅迫我撤告),還聲稱看誰慘。
關於他說的不恰當稱謂我是承認有這麼一回事,因為當時那篇文章是在他多次莫須有地誹謗我以後,我為了澄清自己的名譽,所以寫了一篇文章還原真相,並由於隱匿當事者身分所以用了個不當的稱呼(雖然不是很好聽)。
在此狀況下
1.雖然文章能被閱覽,但除了當事人,並無人能得知此稱謂就是對方
2.我想利用阻卻違法事由來自辯,基於【行為人之言詞是否已構成侮辱性言論,是否有藉發言之機會行侮辱告訴人之實,及其內心主觀上有無侮辱告訴人之故意,仍『應就其發言內容比對前後語意,綜合發言時之環境情狀,以明其陳述時之真意,而為全盤之斟酌認定,尚不得執其陳述言論中之某些非正面用語,遽指為犯罪』。」『若核其所述非無事實上根據,其中措詞或非適當,然其意在凸顯告訴人前揭行徑之不當,並非無端對於告訴人個人之人格漫加指摘或專以貶損自訴人之名譽為目的,則被告尚無侮辱告訴人之主觀犯意』 (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自第 110 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自第 95 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自第 94 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 87 年度上易字第 6229 號等)】等兩項判例,我確實並非以故意貶損對方為唯一目的,我只想保護自己已經被誹謗的名譽(對方先後攻擊我非常多次)。
想請問各位律師先生女士們,我的阻卻違法事由可否成立呢?謝謝

我因為線上遊戲屬於領軍人物,被大量敵對陣營玩家誹謗和辱罵,時間久到超過法定追溯期,至今未歇。
目前打算提告,對方包含大量辱罵言辭,想請教檢察官和法官對這類案件的審理態度,我們雙方目前都不知道彼此現實身分。
PS.我不是訟棍,沒上過法庭,對方罵我都不只一年了,意味著龐大內容都已過追溯期,實在不堪其擾,忍無可忍,對方打不過,自以為可以透過名譽誹謗讓我於這裡混不下去,囂張不足以形容,許多我不認識的路人,看到他們一堆人在論壇上罵我,就加入一起『批鬥』我,就是這麼扯,若我真有問題,不會還有這麼多人願意跟我一起組織大規模團戰,規模大到曾讓伺服器當機數次我有大量證據,但不知道調查庭檢察官是否願意或有時間去檢視,擔心檢察官只聽信對方一面之詞就以為是我怎麼樣,因為對方人數是真的很多,幾十個吧,我想全告,但出於上述顧忌不知道是否恰當。
也擔心這種案件還提告這麼多人,會浪費大量政府資源。但對方是真的超級過分,不理他們也不行,各種難聽到極點的杜撰故事還出來做偽證,殺傷力確實有,我無數次被迫自己出來舉證踢爆他們是掰故事誹謗,次次他們只會一堆人一起嘴炮+跳針離題+裝死帶過,沒多久,他們就會超無恥的編造出新故事,再以此進行各種辱罵等等,此類『迴圈』已重複無數次,我真的覺得很煩也受不了了,希望大家給我建議,全告是否會容易導致不起訴呢?(他們許多人光辱罵字眼就上百次了)
這種案件,誹謗部分能告嗎?
比如虛構我誹謗某類現實社團、虛構我惡意挑起紛爭之類的,也有些是把我刻意講的很難聽等,數量非常之多,一群和我沒人際交集的人,拼命四處宣傳+誹謗我多可惡、多過分、多討人厭,時間超過一年,和我有人際交集的則沒什麼人理他們,甚至有覺的他們很瞎的
我可以全告嗎?共三、四十個甚至更多,誹謗的部分法官或檢察官會在意嗎?
還是只能告辱罵?



之前有名男性曾經追求我,其中送了許多禮物,但我很堅定跟對方說我們之間沒可能,於是他就託別人轉交一些禮物或直接放在我家門口。
幾年前我曾跟他借了一筆錢,但是之後匯款回他也將匯款單保留,後來我交了男友,他馬上改口說禮物是我跟他要求的,甚至到網路發放不利於我的發言,但是沒指名道姓,但是很明顯就是針對我,甚至有簡訊說要毀了我、破壞我名譽。
甚至一直打電話騷擾我家人,甚至打到公司,我們有發訊息很誠意請他到調解委員會解決,因為沒有第三方見證而退還那些禮物我不能保證我是否不會再遭受騷擾,但是他完全不受理。
而且在交談過程中,他曾說過禮物我不需要還他,他也會退出我的生活圈,但是到最後還是一直保持這些行為,這些行為持續了半年,無論我們怎麼溝通他就是堅持說我是詐欺他東西,堅持要回,無論收據還是資料他完全沒有,只能一直騷擾我們的生活,想請問各位律師,像這種情形我該怎麼用法律保障自己,而且那些東西我甚至可以主張贈與,有借款問題早已解決,我並無積欠他任何財務,除了調解,還有別的管道可以解決這些事嗎?
謝謝


去年九月間,我上一份工作的同事因為偷竊公司代工物品,被公司抓到的第一時間,居然指稱我與另二名同事是共犯,然後說我是帶頭,雖然他隔二天之後改口說真的只有他一個人,但是最後公司還是在去年十月初時資遣了我與另外二位同事。我與另二位同事從無離職打算,也因為被資遣,結果九月中秋的獎金與年終都無法領取。
另位同事到目前為止都沒有工作,而小弟我因為是家裡唯一經濟來源,所以也沒有慢慢尋找工作的餘地,所以在去年十月底有公司肯錄用我後也只能選擇上班..............
現在我與另位同事對他提出妨害名譽的告訴,也即將開偵察庭,想請問關於求償部份該如何申請,是直接跟檢察官說即可,還是需要請律師代寫狀紙?小弟我人在新北市,有勞解答,感恩。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所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刑事訴訟程序繫屬中(檢察官起訴後,刑事訴訟尚在進行而還未結束的階段)提起始可。
另本件妨害名譽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建議您可以考慮在對方提出合理賠償之情況下和解撤告之可能性,再者,在損害賠償之請求上,後續因老闆解僱所生之損害,是否可認為與其誹謗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可能也會是對方提出抗辯之的重點之一。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本人於100年9月與一名男子完成遊戲帳號之買賣,該男子於102年9月再與本人聯絡,說是要將之前那個帳號賣掉需要我的證件影本才能到遊戲公司去解鎖,本人因先前了解帳號買賣的難處,且該男一再拜託懇求,本人就心軟將證件影本傳真給他,之後就發生了下列的事: (以下稱該男子為詐騙男)
1.隔幾天:某位先生打電話給我,將我當成是詐騙的同黨,但經我解釋前幾天發生的事讓他明白後,他說他遊戲裡的貴重寶物不見了,詐騙男將他的寶物盜取,這位先生也馬上報案了,但他們協商用本人賣他的帳號做等值的賠償,但數十分鐘後又用我的證件資料傳真到遊戲公司去盜回帳號
2.續隔2天:本人也與遊戲公司聯絡,本人名下的8個帳號都被詐騙男給盜走了
4.102年12月本人接到嘉義第一分局偵查佐電話請我到嘉義做說明,相同手法,詐騙男再次得手,被害人報案,我被列為關係人
5.經嘉義第一分局偵查佐建議之下,隔日將帳號申請停用,也立即生效
6.103年1月收到台中地方法院通知書,通知要開庭,台中某先生於102年11月底買到這個帳號,結果我在102年12月底把遊戲帳號停用,造成他無法使用,他到法院對我提告(對方已經撤告,原因:非買賣之前後手)這位先生本人研判是最後一手買到這帳號的人了
7.103年2月底接到嘉義水上分局偵查佐電話請我到嘉義做說明,相同手法,詐騙男再次得手,被害人報案,我被列為關係人,偵查佐向我敘述:該受害者於102年10月中與詐騙男交易被騙而提告,但偵查佐已經查出詐騙男的ip位址,也請該名申請人到案說明,該名申請人敘述極有可能是他的大兒子,因為他有相同的詐騙前科,偵查佐也要求該名父親帶他到案說明
以上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我可否對該名詐騙男提告,提告為(妨礙名譽)(妨礙電腦使用),以上事情之陳述是否成立?
2.本人因其他案子得知詐騙男已經出面且承認犯行,能否去我當初報案的分局作詢問,我報的案子偵辦的進度到那了?可否提供線索給偵辦的偵查佐?他會受理嗎?
3.最後如果和解了,能否寄一份存證信函給詐騙男,因為他還握有我的證件影本,日後如果還有發生持有我的身分去詐騙其他人,我將對他提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為無罪答辯之。依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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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一定,您可待檢方之通知,是否傳您開偵查庭,惟您似可主張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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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的
之前過年前有人把我照片貼到公開討論版,旁邊還寫很多不實指控
文章已經被刪除
但沒想到對方還不死心,今天又貼了與之前同樣的照片
然後文字內容如下:
我不知道你和版主有什麼關係但神奇到你出院當天文章就會被不見
板主有發文手滑了誤刪但重貼第二次又不見
你恐嚇版主或者洗版弄掉幾次都沒關係我文章早就備份起來
在貼就有你在洗幾次也沒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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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下面回應他就貼之前毀謗我的內容(一模一樣)
我想請問一下
1.網路上匿名毀謗能查的到嗎?
2.雖然該討論區有管理員提供的mail可以查詢,但之前寄信要求管理員提供IP及刪文遭到拒絕,如果說我提出告訴,管理員會給IP配合調查嗎?
3.因之前有報過案(相同事情,討論區不同),但因為找不到管理員也沒有其提供的mai音而無法調取IP找到PO文者因而撤銷,但這次有管理員的Mail,不知能否查到PO文者?
5.照片部分我能否依法提出告訴(肖像權),但照片是我朋友拍的。
6.除了向派出所報案外,能否直接向地檢署或總局提出妨礙名譽告訴?
請律師解答,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誣告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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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公司於派訓大陸前有要求簽署下方的切結書
想請教以下幾個問題
2.如該次受訓並沒有訓練費用,僅有出差費支出,是否仍可以要求勞方簽屬切結書?根本無受訓費用的派訓切結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3.公司為台資企業在越南成立的公司,在台無登記但有辦事處,請問如果提起訴訟有限定要在越南或台灣嗎?還是都可以?
4.該段派訓期間,勞方本身派駐越南原可領越南出差費,因另派訓大陸而少領的越南出差費可否主張在賠償費用中扣除?(派訓大陸出差費造成公司的另外支出,派訓大陸造成員工少領越南的出差費,依公平原則認為賠償金額應為派訓大陸的出差費扣除派駐越南之出差費))
5.如對簿公堂勞方敗訴,需要負擔哪些訴訟費用?需要連資方的律師費一起負擔嗎?
非常感謝您撥空閱讀並解疑,謝謝!
立切結書人 (服務單位: 廠 課)
奉派赴學習訓練,本人充分瞭解公司為培養從業人員之知識、經驗與技術之旨意, 茲願切實遵守下列各條約定:
一. 訓練地點及訓練機構名稱:
二. 訓練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日。
三. 訓練項目:
四. 在訓練期間,願恪守本公司及訓練公司之規定,維護本公司名譽,並依照所排訂之進度虛心學習,吸取所需之工作經驗、技術與知識,並經政府考試合格取得合法証照,未取得証照者願賠償所有訓練費用,該証照正本願保存於公司管理部門迄公司准予離職止。於訓練期滿即按公司核定之行程返公司,絕不擅自變更訓練及訓練期限或變更行程及訓練項目。如公司認須中止訓練時,視同訓練結束,願即返回公司服務,絕無異議。
五. 返回公司後當竭盡所學之經驗、技術與知識及所習(取)得之資料,全部貢獻於工作上,如有所發明應登記為公司之專利並應實施於公司所指定之事業,且應依公司規定指導傳授有關人員,絕無任何保留之行為。且對其他公司及公司外人員均嚴守上述各項資料秘密,絕不有出讓、洩漏上開資料、圖面、發明等之不當行為。
六. 返回公司後願繼續在本公司指定之工作單位(依公司需要隨時指定之)服務三年,如服務未滿三年即行辭職或於三年之服務期間內遭受免職之處分,願將訓練期間所花費及支領之費用繳還公司,絕無異議。立切結書人於訓練期間,有上述辭職、免職等情事,或於訓練期滿(含公司中止訓練)未即返回本公司服務者,亦同。
七. 立切結書人如有違反本切結書各項條款,除願賠償公司之損害外,如有洩漏秘密或侵害公司專利並願受法律制裁。
八. 立切結書人為保證確實履行本切結書各條款,特邀 先生為連帶保證人, 保證凡立切結書人有違反前述各條款而致公司遭受損失時,願負連帶賠償責任。
此 致
XXXXXX興業責任有限公司
立切結書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連帶保證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服務機關:
西元 年 月 日




事實經過:
1.
朋友A找我去酒吧找他,朋友A的朋友B是有包廂疑似主糾而找A(我不認識B)
B因為包廂錢付不出來或開銷高不知名因素,找我與A分攤付錢
A沒消費閒談約半小時,我是無消費也無坐他的包廂,
只是站在旁邊找朋友A繼續等去他處續攤,過程我只有等待幾分鐘,
B以開包廂人來就有低消為由,說要幫他付錢,詢問為什麼要付錢?
於是爆發口角
後來酒吧工作人員協調確認,我並不用幫他付錢我也無低消一事
純屬他個人行為要錢。
2.
B事後網路FB"公開"發言我不付錢,去騙吃騙喝之意、亂他的場(酒吧為公共場所)、
喇妹(指朋友A但我們為舊識),以上三項全皆與事實不符
雖沒指名道姓,但有隱射於敝人,私下也到處跟人說(有人可以指認)
問題:
1.刑法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最後提到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其中符合以詐術使人但我沒付錢他沒得利益所以不成立!?
單純詐術使人有犯刑嗎?
2.刑法第301條: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其中不付錢與亂場應以已構成毀謗?但喇妹算是毀謗?
請解答 謝謝。





1.是否會成立還是需要檢察官調查後去認定是否決定起訴 2.你單純還是主張並非針對特定人所發就好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僅有惡意棄標,而無相關誹謗言論或公然侮辱言論,則似不成立相關犯罪。惟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您似可請求對方履行買賣契約,若其惡意違約,得請求相關違約損害賠償。但您亦須考量您請求所花費之訴訟成本。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律師先生/小姐您好:
去年五月份,兩個鄰居聯合辱.咒罵我”說那什麼瘋話”.指著我共六次說:”若是我去舉報的話我去死,若不是就你去死啦!”.”不曾看過這麼小氣的”.”多番”.罵我三次”牛”,我在去年十一月已提告這兩位鄰居……
我可以告其”恐嚇罪”.”公然侮辱”.”毀損名譽罪”嗎?並要求附帶民事精神損害賠償嗎?可以成立嗎?勝算大嗎?因媒體報導恐龍法官不少…….
但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收到調查指揮書後,家中正好有些事走不開,且不相信所有的警察,以致於至今仍猶豫是否該去分局作筆錄,也去電詢問過書記官可否不去筆錄,出庭陳述即可,書記官要我仍需去分局作個筆錄,若有問題可對檢察官申訴檢舉。
曾在偵查庭時對檢察官表示過不相信警察,所以當場口頭陳述過事情經過,也交給檢察官書面資料和光碟,以為略過派出所直接上法院提告,可避過一些想吃案的警察,沒想到仍是如此……
這陣子父親身體微恙,自身也跟著感冒不適,現在更加走不開,調查指揮書上寫明,檢察官要分局兩個月內函覆,眼看著期限將至,我該怎麼辦才好?是否會因此自動撤銷告訴?可以要求延長調查期否?
因兩惡鄰多年來一次次公然侮辱.毀譽……我這次不打算原諒二人了……..
對了,若是至分局作筆錄,偵查的警察在正常規定內會要求我給哪些資料?因這警察兩次來電要我去分局作筆錄,一次說:”我看了一下,這也沒什麼”,一下又說:”檔案加密看不到光碟內容”,要我帶齊資料去作筆錄,又一次就是正巧我去電書記官那詢問當天,晚間警察又來電催我儘快去作筆錄,口氣明顯急躁不耐煩似,且說星期六.日他不在局裡,這說法可信嗎?是真的嗎?但我星期六.日才有時間過去…….
且我擔心單槍筆匹馬去,警察會有小動作…….
過年前因父親身體不適,我去電分局告知這位警察,這次他又改態度和說法,這回只要我盡快去作筆錄,這次我回問他:”需要帶任何資料嗎?”,他回說:”都不用帶,人來作筆錄就好了”,為何警察三次說法反覆無常呢?令我感到不安……
作筆錄的正常程序和給個人資料和提告資料的程度為何,可否詳細告知?
煩請撥冗回答,非常感謝您!!!


事情是這樣的,我在某遊戲A網站,貼上了有關於外掛的圖片,接著有位帳號byya的人它截圖,並且私信我說我用外掛,然後我用私信跟他吵了起來,接著他在A網站發布了一篇文章,把我私信他吵得對話內容都公布出來,說我用外掛,接著我在他文章上回覆,貼上一張我修改過的圖片,假裝我沒有使用外掛,接著他又罵我TMD(等於他媽的),然後我氣不過去此遊戲外掛的B網站,註冊了一個跟他一樣帳號byya的帳號,並在該B外掛網站回覆了一篇有關外掛功能的文章,回覆說"外掛很好用,功能超棒"等等的話,接著截圖去A網站貼上圖片網址,但沒指名是他,單純貼上網址,然後他說他要告我毀謗.妨礙名譽罪,然後一堆網友就開始肉搜並公布我的一些個人隱私資料
P.S:註冊B外掛網站只需要信箱就可以創辦,不需要個人資料,況且我也不知道他個人資料
註冊帳號不是任何人的自由嗎?有那麼多相同名稱帳號但都不是同一個人所擁有
Q.1:請問這樣我會被告得成嗎?機率有多大呢?
Q.2:如果他在台北告我,我在嘉義收到傳票,那我必須去台北法院嗎?一定要去?不能改地點嗎?
Q.3:如果他告我告成功,是罰金1000~500就好了嗎,會有案底?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請問:一旦對方告我不成,我可以告他誣告嗎?誣告須提供證據嗎?
依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您能順利取得檢方之不起訴處分,似得對其提起誣告之刑事告訴。
另外,因他們的生活噪音導致我求醫次數增多,我可請求賠償嗎?或還能以何罪名告他?
本人以妨礙安寧告他,是否能成立?(他與本人皆為租屋)須由房東出面嗎?
妨礙居住安寧為民事侵權行為,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之損賣賠償,似不構成相關刑事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各位法律專才:
事發如下,在下在拍賣網站賣出二手機車避震器,用於改裝原本YAMAHA機車上,機車賣出後便拆下轉賣出去。近乎八成新,售價為原價六折半。照片與文章都以強調為改裝車輛拆卸後出售的商品!! 但客人在先議價後我為表誠信,開出賣場以供他下標。收到匯款後隨即寄出商品(並拍照存檔),對方收到貨品後便說有缺少物品為缺件!! 在下隨即便查看照片跟拍賣照片的零件做出比對,並無短少(無缺件)給客人。原來他所謂短少的物品是拆裝零件時,車行給遺漏掉的套筒(給避震器與螺絲中間做結合的金屬鐵管),因為拍賣拍照時也已經沒有那樣東西,我也詢問過原本車行也沒有剩餘。車行說明改裝上去都是簡單的問題,我也幫忙他查詢了多家廠商能夠供他改裝上去。但是,他卻馬上回覆說要將商品退還給我。拍賣這麼多年第一次遇上這樣的客人!! 我也說明了本人非專業人士,所有車輛拆裝都請專人幫忙,賣出商品的品質也都經過確認才會上網拍賣,我並沒有短少商品給客人。並且請他給車行改上,或來我認識的車行改上也可以。他卻執拗地問費用誰出呢? 我終於聽出語意了。他是要錢! 我已經表明我賣出的是二手商品價格已經低廉,你能接受你才會下標!! 我負責商品跟我圖文相符沒有不實。如果安裝方面要他尋求店家!! 因為拍賣內容沒有包含安裝。他卻說他要靠鍵盤將避震器裝上!! 在下 __”__ (無言)
他卻一狀告到消保官,我先與消保人員溝通,不管我如何解釋,消保人員態度惡劣蠻橫然說就退錢給他阿!!,我也反問他,有沒有拍賣過商品,他回說沒有!! 天阿!!一個國家的審視單位,沒有經驗也沒有同理心更沒有調查清楚真相是甚麼!! 只用19條就要打翻一船人。我表明我已經含運給對方也讓他殺價,拍賣也收了我的費用。這些種種的消耗都是要賣家來承擔,你們憑藉消保第19條(帝王條款)當非理性消費者的打手來迫害這些重視榮譽的賣家,這樣對嗎? 他居然說我們單位叫消費者服務中心,當然是保障消費者。原來這個法有這麼病態的缺陷阿!! 消費者高興訂一訂,七天內無條件退還!? 這樣賣家跟店家怎麼生存? 當然我的話他一句話也沒聽進去,還叫我將處置意願傳真給他,,我相當不平當然也就不理他。現在換消保官打電話來,說真的很累也很氣,退錢給他也很不願。如果知道是這樣的客人,一開始就不會賣給他。
當然在下商品絕對沒有問題,也一定可以安裝上去,只要是專業改裝店家,車床技術就能簡單搞定,我賣商品不含安裝服務阿!!這樣的案例,請各位看倌與法律專才幫我剖析。如果我不理消保官,我會有甚麼樣的處罰? 我為個人賣家,不是企業主也非企業經營,拍賣二手商品有受消保法十九條約束嗎? 須無條件七天退還? 我是否可以由民事向對方提出精神. 商譽. 不名譽誹謗與騷擾之訴呢? 最近精神真的承受極度不悅的壓力,請各位法界專才多多指教與協助,感激不盡~
當然我尊重法律,愛護理性客戶。也用同理心販賣自己能接受的物品,網路拍賣就是建立在誠信的基礎上的虛擬平台,希望對19條有鑽研的律師跟願意發正義之聲的朋友,給在下一臂之力。感恩~

各位法律專才:
事發如下,在下在拍賣網站賣出二手機車避震器,用於改裝原本YAMAHA機車上,機車賣出後便拆下轉賣出去。近乎八成新,售價為原價六折半。照片與文章都以強調為改裝車輛拆卸後出售的商品!! 但客人在先議價後我為表誠信,開出賣場以供他下標。收到匯款後隨即寄出商品(並拍照存檔),對方收到貨品後便說有缺少物品為缺件!! 在下隨即便查看照片跟拍賣照片的零件做出比對,並無短少(無缺件)給客人。原來他所謂短少的物品是拆裝零件時,車行給遺漏掉的套筒(給避震器與螺絲中間做結合的金屬鐵管),因為拍賣拍照時也已經沒有那樣東西,我也詢問過原本車行也沒有剩餘。車行說明改裝上去都是簡單的問題,我也幫忙他查詢了多家廠商能夠供他改裝上去。但是,他卻馬上回覆說要將商品退還給我。拍賣這麼多年第一次遇上這樣的客人!! 我也說明了本人非專業人士,所有車輛拆裝都請專人幫忙,賣出商品的品質也都經過確認才會上網拍賣,我並沒有短少商品給客人。並且請他給車行改上,或來我認識的車行改上也可以。他卻執拗地問費用誰出呢? 我終於聽出語意了。他是要錢! 我已經表明我賣出的是二手商品價格已經低廉,你能接受你才會下標!! 我負責商品跟我圖文相符沒有不實。如果安裝方面要他尋求店家!! 因為拍賣內容沒有包含安裝。他卻說他要靠鍵盤將避震器裝上!! 在下 __”__ (無言)
他卻一狀告到消保官,我先與消保人員溝通,不管我如何解釋,消保人員態度惡劣蠻橫然說就退錢給他阿!!,我也反問他,有沒有拍賣過商品,他回說沒有!! 天阿!!一個國家的審視單位,沒有經驗也沒有同理心更沒有調查清楚真相是甚麼!! 只用19條就要打翻一船人。我表明我已經含運給對方也讓他殺價,拍賣也收了我的費用。這些種種的消耗都是要賣家來承擔,你們憑藉消保第19條(帝王條款)當非理性消費者的打手來迫害這些重視榮譽的賣家,這樣對嗎? 他居然說我們單位叫消費者服務中心,當然是保障消費者。原來這個法有這麼病態的缺陷阿!! 消費者高興訂一訂,七天內無條件退還!? 這樣賣家跟店家怎麼生存? 當然我的話他一句話也沒聽進去,還叫我將處置意願傳真給他,,我相當不平當然也就不理他。現在換消保官打電話來,說真的很累也很氣,退錢給他也很不願。如果知道是這樣的客人,一開始就不會賣給他。
當然在下商品絕對沒有問題,也一定可以安裝上去,只要是專業改裝店家,車床技術就能簡單搞定,我賣商品不含安裝服務阿!!這樣的案例,請各位看倌與法律專才幫我剖析。如果我不理消保官,我會有甚麼樣的處罰? 我為個人賣家,不是企業主也非企業經營,拍賣二手商品有受消保法十九條約束嗎? 須無條件七天退還? 我是否可以由民事向對方提出精神. 商譽. 不名譽誹謗與騷擾之訴呢? 最近精神真的承受極度不悅的壓力,請各位法界專才多多指教與協助,感激不盡~




各位律師先生/女士 您好:
有幾個重要問題想請教您的專業和高見!
神壇份子對我宅多年威脅.挑釁.恐嚇.辱罵,各種污染,甚至唆使一男放話殺害我一家,我除了可對神壇提告排除侵害之訴,附帶民事賠償外,那麼我可以告那五年多不聞不問的神壇房東嗎?
並且此神壇有新北市劉姓.林姓議員.立委.地方上劉.吳兩姓家族的勢力,以及里長.環保局.派出所.警局撐腰,我可提告或申訴,要求國賠嗎?
放任未設立之違法宮廟營業和合理申請補助,還有原該為民喉舌的地方官員贊助.袒護,國家放任教育.治安敗壞,地方官和警察不保護良民,反助紂為虐,這樣的國家政府,理應賠給好國民一個公道!
為了忍無可忍和正義公道,我準備提告多人,刑事罪名有:妨害名譽.妨害風化.公然侮辱.毀損罪.恐嚇罪.教唆殺人……..
其中一件檢察官已寄來指揮調查書,要我去板橋分局作筆錄,我恐神壇人脈關係廣,已一個月十天左右仍未去作筆錄,擔心成了俎上肉,任其宰割!
父親因神壇份子多年來以各方式對他的精神刺激.加上神壇份子現全租屋躲在我屋後後棟,我過去不曾在一樓後陽台違建堵死防火巷,現因神壇份子在屋後,致我父親終日惶惶不安恐懼難眠.又神壇份子時不時製造致命濃味的油漆味.燒焦味.瓦斯味過,過年前已免疫不佳的父親因吸入神壇份子屋後刻意製造的濃油漆味和環保回收車勾結神壇不給洗淨回收物的我們丟回收,更大聲毀謗我們:”不想洗的話,就別丟回收!”八十老父親堵氣,頂著大冷天在樓下撿碎回收物成一般垃圾而再次重感冒,第一次乃屋後油漆味濃,父親受不了,因此天寒出門躲避一會,而今終氣喘更劇不支病倒,神壇和神壇房東已快收了我父親的命了!我更無法前去分局作筆錄……
且分局偵查組警員兩次來電要我盡快前去作筆錄,,我農曆年前去電一次說明暫無法去作筆錄的原因……
接下來我該怎麼做才好?
請教您,關於律師費是如何計算的,同一狀紙包含神壇夫婦辱罵,神壇樓上鄰居及其鄰居親友也對我辱罵,我要提告恐嚇.公然侮辱.損害名譽.附帶民事賠償,律師費用需要多少?勝算大否?可收到判決書後付款否?
至於神壇和神壇出入份子的各種污染和恐嚇.威脅.挑釁.辱罵.教唆殺人.妨害風化.損害名譽.毀損罪,妨害自由強制罪,因對象太多,再加上地方官員.里長.派出所.房東.以及環保局人員多次戲謔.毀謗我.且嚴重懷疑新北市警察局監聽我家中所有通訊,真有某人在包庇神壇,放神明背後製毒的情事,否則何以如此手段對付我一家?
至今仍多次面前對我挑釁,家附近或門前也常有陌生人莫名出言辱罵,我要這些人和提及的各單位和官員,甚至政府還我一家一個該有的正義公道,要其賠償所有安全設備.醫藥費.精神和名譽的民事損失賠償,外加登報道歉,專業的您能幫我達成所希望的判決結果嗎?
上述案子律師費約需多少?
因被神壇刻意迫害,已花費不少錢在醫療和安全設備上,經濟上稍緊繃,又非中低收入戶,不好意思地問您:”您能接受判決後再付款嗎?”
我真的極需要能幫助我撥雲見月的專業律師!
拜託各位律師先生/女士們!感激不盡!!!
祝 新春愉快.萬事如意!


您好:
本身在診所從事護理工作,診所員工安排休假時間統一以診所一份排休單提供診所內十名員公開 閱覽及依個人權力在休假單上行使安排休假之行為,一天十名員工以休三至四名為限,而安排休假之權力以主管批閱為主,前兩天本人在班表上發現原本本人已經在排休文件上所劃定之排休內容,遭到一名同事私自變造圖改,並且在可公開閱覽的排假文件上知本人姓名欄位旁邊指名道姓: "某某人(我) 偷 劃假 我們都有眼睛在看 ,一天限劃假三位",並且叫其他同事都去看該份文件 ,在此想請教 以該名同事在文件上以文字紙明 一天線劃假三位" ,在此想請教 以該名同事在文件上以文字指名道姓並且用 偷 這個字眼來明指我有該非事實行為,以及私自變造我個人原本在該文件上所劃定好之排休內容,上述內容行為我是否可以 以妨礙名譽之加重誹謗罪(因以文字撰寫毀壞他人名譽)以及變造文書罪對該名同事提出刑事、民事訴訟及求償,懇請各位提供寶貴意見。


我之前介入人家婚姻,對方離婚,我與原配也達成合解了,但原配不甘心,還是三不五時就寫簡訊來,
這次的簡訊裡內容寫:
第1則:是妳自己對已婚男生說國中時就想跟他發生關係,自己低賤了自己,反正妳就是愛跟別人的老公上床,自己要把自己惹得一身腥,想一想為何男人要找妳,妳自己好好反省。
第2則:還有妳大概不知道他們公司的同事,他們總是愛談論去酒店自己有多厲害,男人跟男人間他怎麼被看待,我同情他原諒他,而妳會不會只是……所以我也同情妳
請問第一則我可以告她對我造成妨礙名譽或什麼的嗎(反正妳就是愛跟別人的老公上床,自己要把自己惹得一身腥,想一想為何男人要找妳)?因為我並沒有說過第一則的話(想跟他發生關係),第二則我可以認為她是在影射我是酒店女生告她悔辱嗎?
我有回對方:我沒說過那些話,我要告你誹謗,
她回我:簡訊不是她寫的,是知道我們事情的路人甲,
那可以代表她散播這些事給第三人知道,告她公然毀謗嗎?
請律師幫幫我!我對介入她的家庭有悔意了,錢也賠給她合解了,但她寫這些話真的對我造成了傷害!
請問這些訊息對話可以當成證據對她提刑事或求償民事嗎?




我生完小孩就住在娘家,到現在公公和婆婆不曾來看我跟小孩,先生逼我離婚,他說我不簽字就繼續分居也不會理我和剛出生的小孩不給小孩生活費對小孩也不聞不問,對我跟小孩完全不負責任,請問這樣構成惡意棄養嗎?他也沒做到共同扶養責任,他死都不提離婚這兩個字,要逼我先提離婚要我無條件滾蛋!有甚麼方法可以逼他出面處理?
問題二,婆婆常在我和先生中間挑撥離間,先生完全不相信我,我的家人有到先生家大樓的大廳找婆婆對質沒有吵架,因為怕被婆婆亂說話我們自己有錄影,之後婆婆居然跟對面鄰居說了我很多壞話,(有錄音)完全汙衊我人格,這種情況我是否能提出毀謗罪還是損害名譽呢?如果可以的話是對婆家提出告訴還是那位太太?
問題三,先生一直扣留我的證件,我跟他要了好幾次,我說要去婆家拿他就說在大陸沒帶回,然後我說那託大陸同事帶回台灣,他又說寄回婆家了,我跟先生說你在不還我我就報警處理,他居然回說~報警告他啊!這一點我可以提出侵占罪嗎?
問題四,先生突然回台灣找我去談時,我懷疑他脫產,我可以提出剩餘財產分配制嗎?
問題五,之前為了和先生去大陸照顧他,我把大陸工作辭掉了,我現在是否能提出贍養費或是慰撫金?
對於這種狠心的人,真的是欺人太甚!我要替我自己和我剛出生的小孩討回一個公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依您提示情形,目前似符合該條之規定,得委任律師對其提起裁判離婚訴訟,若您為無責配偶,亦得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未成年子女監護及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若您握有誹謗之相關錄音錄影證據,亦得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提起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得待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且亦得為民事裁判離婚之相關證據資料。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
全體顧問律師員工
敬祝
新年快樂
恭喜發財
萬馬奔騰
馬到成功
闔家平安
1. 你目前的意願是離婚? 還是維持婚姻? 小孩扶養部分,對方本來就有義務,可向法院聲請請求扶養,而分居達六個月後就可以針對小孩監護向法院聲請裁定。
2.你說那位太太說了很多壞話,要看內容有哪些才能判斷是不是有妨害名譽的問題,怎會有這種媳婦.....這些話要成立妨害名譽,不是那麼一定,要提告的話是針對說出這些話的人。
3.不返還護照台胞證等,如果對方還留在身邊,只是單純不還你,還不構成侵占,只有民事所有物返還的問題。
4.是不是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要看雙方婚後財產淨值,當然如果對方有惡意脫產行為,可在訴訟中主張加入婚後財產,這些就是訴訟技巧的問題。
5.贍養費必須要你因為離婚陷入生活困難,加上其他要件才能請求,請求慰撫金的規定也不是這樣用的。
對於法律似懂非懂就去使用,是危險的做法,結果常也是不利自己,建議還是尋求專業,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回覆 nina 的發言內容: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離婚部分,還是要了解你們之間有沒有法定裁判離婚的事由,或是以婚姻有重大不能維持的事由來起訴,這部分要清楚你們婚姻的一些細節,才能斷定要用甚麼事由來主張,以及有甚麼證據來佐證,要離婚,其實也不一定要用訴訟方式,也可走協議離婚的方式,只是要注意協議內容不要同意依法不須退讓的條件。護照台胞證可起訴請求返還,不是沒有任何辦法。至於妨害名譽部分,要告誰要先決定,如果你是要告婆婆,當然你可先去找那位鄰居問話錄音,不過,實務上偵查中和審判中,還是會傳證人來由律師、檢察官、法官詰問訊問,你要確定那位太太會站你這邊,問出來的結果對你有利。


小弟我今天收到外縣市第X分局通知書
第一次收到所以有點緊張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通之書
文號: OOOOOOOOOOOO
被通知人姓名: OOO
特徵: ( 空白 )
出生年月日: OO 年 OO 月 OO 日
住居所: 高雄 市OO 區OO 里 O 鄰 OOO 路 OO 之 O 號
應到時日: 103年 OO 月 OO 日 OO 時 OO 分
應到處所: 台中 市 OO 區 OO 路 OOO 號 (偵查隊)
聯絡人 職稱姓名: 小隊長 OOO
連絡電話: (OO)OOOO-OOOO
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法報檢察官核發拘票。
二、應帶本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準時報到
三、得任選辯護人,偕同到場。但應提出委任書狀
四、此通知書不收任何費用
(下面好像是印章名)
這要我從高雄到台中那邊做什麼事情 ?
不去會怎麼樣?
因為我還未成年有犯法會被判什麼?



您好:
我想洽詢,如果說我自己花了很多時間才找到、在台灣已經絕版的DVD,因為搬家的因素,我的DVD被我哥給打包走,我跟他要回來,他表示東西打包好不願意歸還,請問我該怎麼辦?
事情是這樣的:
我家有不少兄弟姊妹,但我大哥跟其他的弟妹感情不是很好,卻總是對外宣稱他為了弟妹犧牲了很多事情,但他所賺的金錢,全都花在他一個人身上,反觀做弟弟妹妹的,揹個房貸繳款供他住,還繳水電費供他使用,他一聲令下就得要幫他跑腿,還要供他一些生活必需品,雖說不願意跟他計較這麼多,也隨他去毀謗我們這些做小的名譽。
礙於房屋貸款繳交不出來,所以決定把房子賣了,大哥嫌我們沒找到好房子讓他可以住,所以自行找了間房子住,沒想到在打包物品的那天,他請他的女朋友來跟我拿回他放在我這裡的CD,但他女朋友卻跟我說要"借"CD,把音樂轉成MP3檔好放在守機裡面,當下雖覺有些怪異,但出於好心,便將電腦有的MP3檔給她,而沒有給她CD,未料當大哥女友離去後,便聽見大哥大發脾氣,隔天我才知道我的DVD被他拿走,於是我把他放在我這裡的CD拿給他,並跟他說:我跟你商量一下,你是不是可以把我的RADIOHEAD 的DVD還給我?
我大哥說:不行喔,我都打包好了。(不耐煩)
我說:不好意思,還是要請你還給我。
我大哥說:我都打包好了,怎麼還你?話說回來我的CD還不是在你那?你又不還我!(怒)
我把手上的CD夾拿出來,說:我把你的CD都還你,裡面有些我買的我也都不要了,反正我記不得哪些是我買的,但是請你把我的RADIOHEAD的DVD還給我。
我大哥還是不耐煩:我都打包好了,要還也要等過年後
我知道我哥過年後大概不會還,因為搬家後也不知道他該要還到哪去,所以我可以控告他侵占嗎?!
不指我,我家好多人過去被他侵占了很多東西,物品或是金錢都有,只是我們不跟他計較,但這次我不想就這樣算了。
所以想請問,該如何控告如此惡質的哥哥,當然我知道家人會很不好處理,但還是希望能給予幫忙與見解。
謝謝


您好;
家人與人車禍後不久死亡,但目前檢方僅以過失傷害起訴,想請教律師,如果依照民法195條解釋(以過失傷害來說),家屬可以代位向加害者要求被害者之精神賠償嗎?死亡時尚未起訴~還是法條規定無此權力就算要求仍無效?
紅字部分解釋為何意?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家人是因該車禍而死亡,依民法第192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及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依上述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即精神賠償。且亦可爭執為過失致死,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