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我之前擔任私立大學的國科會研究助理約兩年時間,協助執行計畫,目前已離職約11個月,今日收到台北市調處證人通知書,請我過去"因案查證",未寫 明案名或是事由。因為我左思右想只想的到應該是擔任助理期間的事情而使市調處通知我去,但是因為我本身在該計畫中只進行研究,未接觸"任何"報帳或是經費 核銷事宜,當時我的老師本身除了我一位國科會助理外,約還有3-4位的其他計畫助理,所以經費或是發票核銷均不經我手,都由另一位助理及老師的秘書管理, 即使我是國 科會的助理,國科會本身的經費我也未經手。因為本周五我就必須到市調處,我不曉得我要怎麼樣處理或是應對會比較好,加上我已離職許久,只依稀記得當初要是 有貨品送至辦公室時,我有幫忙簽收,以及有幫忙訂一些貨品(但是都非由我打電話或是寄信去訂購,只是幫忙整理大家需要的東西資料),其他很多事情都不復記 憶,懇請給我一點建議及相關應對技巧,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