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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aty 103-09-26 23:29

各位大大好

小弟因為最近家族中發生了一些變故,目前遇到了一些問題,想上來請教各位律師先進

目前的狀況大概是這樣子,因為奶奶原本由大伯扶養,現在大伯走了之後,奶奶改由大嬸扶養,因為大嬸竟然在大伯走了之後把大伯名下的股票過戶給她娘家的人,因為奶奶有點失智的狀況,現在大家擔心奶奶的財產會不會也遭她私下過戶變賣....

1.請問如果現在要申請奶奶名下土地銀行戶頭中的現金、股票財產清單,是否只要奶奶的委託書還有相關證件去國稅局辦理就可以了呢?

2.如果於奶奶生前已於法院公證,奶奶過世後土地由其他四個兒子共同繼承,那如果公證手續完成,那大嬸是否還可以私下變賣或過戶土地呢?是否法院或者政府機關會通知四個兒子呢?假設大嬸還可以私下變賣過戶,那是否可以請求購買者或者土地受與人歸還土地呢?

3.如果奶奶的土地目前為她單獨持有,是否可變更為奶奶與四個兒子共同持有呢?如果可以變更,變更後是否會影響到奶奶的老農津貼跟農保的相關權益與資格呢?

以上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律師先進,先謝謝大家了

感激不盡

有關您奶奶失智的情形,建議由其他親人依民法第14條、第15條之1,向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法院會選定監護人(有點像父母對子女的角色)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對她較有保障。

至於調她名下財產,以她名義出具委託書至國稅局辦理財產清單即可。

 

民法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民法第 15-1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菁 103-09-26 22:02

您好!
我9/17以口頭跟公司提離職,欲就職至9/26止,尚未填寫離職
但9/19早上上班途中發生車禍,當下也馬上以電話通知公司
醫生診斷因尾椎骨折需休養1-2個月,公司也派人至醫院探示慰問
依公司要求以line提供, 診斷書(9/24提供)、報案三聯單(9/25提供)
9/26電話告知並以line通知我要於9/26將我的勞/健保辦理退保
 

函內容為:
主旨:有關「員工xxx申請離職事宜」,公司已核准請辭在案,請收到文起三日內回覆,若尚未回覆視同放棄,公司將依請辭日起辦理勞保及健保退保手續,請  查照。
說明:
一、員工(xxx小姐)於民國103年9月17日一早向公司主管請辭(離職事由:因身體不送須調養及路途太遠),並約定9月26日離職
二、公司主管也同意核准該員工離職,並約定9月26日辦理離職
三、該員工因9月19日上班途山發生車禍,須向勞保局申請職災補助1-2個月,則公司同意協助相關事宜,但員工須自動放棄勞保以外之薪資與福利,並放棄對公司索職任保離職後各項權利等,請   查核。

 

想請問公司如此做法,是否合宜?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7 21: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公司是指26離職後,除了勞保之外,公司無須再支付薪水及福利給您,則應無違法之虞,因為您已經離職了。

2、倘若不是,則可能有違法之虞,且縱使您未於3日內回覆,也不影響您的權益,您並且可以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小玲兒 103-09-26 14:51

本公司日前有一個員工因個人行為不當(利用通訊軟體騷擾公司女同事以及向同事散播不利於公司之言論)且能力不足於以開除

開除後就不斷來電騷擾並催討當月薪資,當天他在辦理離職手續已當場告知薪資會於次月領薪日匯入他的薪轉帳戶,他卻一而再再而三打電話過來騷擾,

而且口氣不善,造成我很大的困擾,公司提供外出洽公油資補貼但須先填寫申請單並由主管簽核才會於薪資一同發放,但她未填寫任何申請單,也未做任何口頭報告之動作,現在卻口口聲聲說公司必須給他,公司可以不理會它嗎?

有何方法可以制止他不斷騷擾公司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6 15: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委請律師發出律師函制止對方之不法行為,視是否可達到恫嚇之效果,若對方仍置之不理,蒐集對方騷擾公司並口出惡言之證據委任律師狀寫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告。待檢察官起訴後,再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hsinyi 103-09-26 14:01

因為我老公說我跟他的財產要分開,這樣以後要是發生什麼生意上的事情,我這邊比較有保障。

想請問我們該要去哪裡辦理這個手續呢?

辦理過程會很麻煩嗎?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6 14:12

您好:

請至居住地之地方法院即可辦理登記,相關程序如有疑問可請訴訟輔導中心人員協助。

以上 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9-26 14:21

您好:

1.  若結婚時沒有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就會自動採用夫妻法定財產制,配偶具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未來離婚財產少的可以向財產多的那一方請求兩人財產差額的一半。而夫妻財產分開制為夫妻各保有其財產所有權,夫妻各自管理財產及使用收益及處分。夫妻財產契約之訂立必須以書面定立,並且要向法院登記。這是保障若將來離婚財產不會被財產較低的一方取走。

2.  您們必須準備夫妻財產契約登記聲請書及財產清冊,前往法院收發室送件。之後法院會通知夫妻雙方一同前往戶籍所在地之法院辦理。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6 16: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第1007規定:夫妻財產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目前您與您配偶應為法定財產制,若欲變更為分別財產制,需訂立契約至法院更改之,於法定財產制消滅時,您得對您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針對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加以主張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珠媽 103-09-23 16:23

律師您好

媽媽(40年次)與舅舅是外婆改嫁之前的婚生子,外婆因第一任老公病故後,帶著幾名子女改嫁給第二任(現任)的外公,並且由外公辦理了領養手續,成為養女。

現外婆與外公均已經過世,媽媽因繼承外公(養父)的資產部分去調閱相關資料,發現當媽媽在未成年年紀時(媽媽當時15-16歲),由外公(養父)的兒子代理,單方面去辦理終止收養手續(是有養父之同意資料),但是外婆並不知情,媽媽與舅舅(養子女)也從不知道這件事,更無外婆知情或是同意的書面資料。(但有養父方終止收養的書面)

想請問,因為當事人生母與養父均已過世,無從查考。若是依書面所示,僅有養父單方面的終止收養資料,是否可以訴請終止收養無效?(外公其實至過世前均與媽媽外婆同住,其親生兒子並未有奉養或照顧之事實)

謝謝回覆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3 16:54

您好:

1.因養父終止收養時約為民國55年間,依舊民法規定,要終止未成年人(即令堂)之收養關係應得

  法定代理人(即外婆)之同意。

2.本件外婆並不知情,是終止收養應屬無效,故應可提起確認終止收養無效之訴。

3.況且,終止收養事涉身分關係之改變,是否可由養父之子代理為之(雖有同意資料),仍尚有爭

   議。

以上見解供參,若居於高屏地區,歡迎來所洽談,謝謝

 您好:

原則上如何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如果難以證明外婆確實不知情終止收養乙事

仍可提出證據證明外公長年與母親生活並有將母親視為自己子女之事實,

主張有事實上之收養關係存在而有繼承權,

對其他繼承人提出確認繼承權存在之訴訟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辦理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Angel 103-09-22 21:26

您好:

一年前在網路上買了一台車,這2天去SUM寄賣它們驗車了才知道有大撞過..但當時前車主保證無事故無大撞過,才會購買,當時跟車主有提議要去"萊因"驗車,但對方一直說不用才作罷;這2天告之前車主這情形覺得他欺騙詐欺,希望他能有誠意回應.但對方就是一付"你去告我吧"回應,但車都買一年了..請問還能告他嗎?時間手續會花多久時間?勝算大嗎?車子估出來是沒有多少錢了,但就是一股氣,因為對方任為我們不會告他.請各位律師大大幫忙回應.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2 22:02

您好,關於您的問,對方謂就具體情況告知,在刑事上,可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向對方提出刑事告訴,本罪為非告訴乃論罪,故縱使過一年還是可提起。民事部分,則可對之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求,先發函為瑕疵通知,再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 

marnie 103-09-22 17:43

本人於民國88年10月21日向萬泰銀行申請G&M(當時原名喬治and瑪麗現金卡)償還至今累積借貸金額於民國103年9月19日尚餘56,412元 而萬泰銀行卻於103年9月19日提出清償金額竟於文中提出欠款餘額為166,994元,超過法定年利率20%,一間1500億資本額的銀行,竟是如此坑殺人民。有明顯重利行為,茲將證據明列如下

1.年間已償還148,465元,利息便已扣去57,918元,換算年利率高達39%
2.本於民國103年4月 30 日簽訂協議 尾款金額為 65,000元於民國103/09/18要清償時,金額已經提高至16萬元,當時原本的專員不在,由其他經辦處理,當時已經去清償其他銀行餘額,當天也已經準備70000元要清償(因為103/08/30經辦戴小姐說如果要清償,就要限期在8/30前以70,000元清償)當時因為沒有償債能力故延至103/09/18,當日也煩請經辦請示當時的萬泰值班經理出面處理,卻沒有來電,直到隔日9/19經辦戴小姐上午九點左右來電說要以折半方式,以83,000元清償
3.文內以”體恤”本人清償能力有限......等等字眼,以83,000元為結清金額,但本人所借貸金額被加上一堆的手續費。法律訴訟費等等的名目,金額卻是56,412元,年利率更高達47%,若是在09/18以當時該經辦的金額16萬償還,利率更是184%,明顯是重利壓榨,卻以仁厚寬待自居。豈非笑話。
4.萬泰銀行以本人的房屋即將法拍,竟提高清償金額,甚至以此作為要脅,要求立刻清償,否則金額還會再提高,明顯有趁人急迫,賺取利息之行為

以上絕對為真實事件 所列銀行及經辦姓氏 日期皆為真實 亦有證據佐證 也將於兩日內將此文附上證明文件提交法院

幽鬼 103-09-21 19:14
承攬合約

甲方 暘恆企業有限公司 乙方蘇聖凱 共同承攬人高巧潔


乙方承攬甲方之乳品之宅配業務 雙方簽訂本宅配承攬合約書 乙方依下列約定及條件完成 承攬工作時 
甲方即依約定給付報酬 並自中華民國103年 八月 12日起生效



一 本合約所述乙方應得款項報酬 皆為每日二十日發放上月之款項報酬

二 宅配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每星期六 並需於AM06:30

三 乙方承包須繳交本人須連帶保證人身分證 正反面乙本乙份

四 乙方須至甲方之廠內承載貨品至甲方指定之地點宅配乳品 冰 熱 乳品 須方開放至 確保溫度保持 及新宅配地點增加時 乙方不得拒絕

五 乙方運輸途中 若肇事 超速 違規而發生一切費用 皆由乙方負擔 與甲方無關

六 乙方運輸途中若駕駛疏失發生損壞他人車輛 物品 人而發生之財產損失 所發生之修繕費用 皆須由乙方負擔

十 乙方不得在合約期限內拒絕承載 否則視同違約

十一 乙方若違約願支付甲方五萬元 之違約金 及甲方一切之損失 及法律責任

十六 乙方在甲方公司所知悉 或持有甲方公司之營業秘密 不論在職期間 或離職後 非公司事前 書面同意不得洩漏告知 交付第三人或為字第三人使用該營業秘密


十八 乙方承諾有違約 違約金願意從報酬中讓甲方抵扣 不足部分乙方願意讓甲方地扣 乙方其他工作收入之1/3之收入到 還清違約金 及 其他應負責之法律賠償部分責任 乙方承諾 諾有違約 願意負責一切法律 民事 刑事責任 並且願意放棄先訴抗辯


十九 乙方如欲結束承攬關西 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 向甲方簽取 承攬慾結束合約
並依照甲方貴定辦理手續 交接


二十二 此送貨承攬合約書 甲方因時有保留隨時修改 變更 亦有權對本合約之所有事項作出解釋或者決定


二五 本合約書 雙方需要 確實履行 如果違約 雙方負責法律責任 若無異議 本合約書即日起聲叫 103年8月13日起至104年8月15日


合約書 是 送羊奶的 我跟他承攬 的時候 按照 十九條 要結束關西的時候 要對甲方簽取 承攬結束合約書 依照甲方規定 辦理手續交接

但是我要結束 跟他口頭告知 他不讓我簽取 並且跟我講說一堆有的沒的在嚇我 這個沒有 沒有承攬經驗的 工讀生

我想請問我因該去哪裡申訴 我想說我按照他的方法做 等到 交接 有人跟他簽約 才要給我簽取承攬結束合約

從8月13日 做到現在 他看我老實 擺明要吃定我了 懇請協助  我該怎麼辦才好
徐小姐 103-09-18 21:34

你好,

請問母親以女兒的名義買房,在辦理交接手續時,女兒是否要親自出席還是可遠洋出示相關文件即可? 另上網查詢發現,雖然房屋登記在女兒名下,但貸款不管是由母親帳戶支出或母親帳戶轉入女兒帳戶再轉出,這樣的行為都似乎必須支付一筆贈與稅~

謝謝!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18 21:43

1.所稱"交接手續"究何所指?宜再詳細說明。財產行為並無須當事人親力親為,委託他人代理,亦為可行。

2.房屋登記在女兒名下,若女兒為未成年人,顯然無經濟能力購屋者,母親以女兒的名義買房,依照遺產贈與稅法第 5 條第5款:「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一、...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之規定,將視同贈與,自應依遺產贈與稅法之規定繳納贈與稅。

徐先生 103-09-14 20:32

請問去戶政事務辨理離婚手續.雙方見證人是否要到場?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9-14 20:40

您好!離婚雙方要親自到戶政辦理,二名證人親自簽名即可不用到場。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歪 103-09-13 01:02

您好,我想詢問關於健身房中止合約的問題。

我是在102年加入"中壢某健身房"的會員,今天103年9月12日了,因為我目前都在工作的關係也沒有甚麼時間可以去健身房,這情況已經持續快二個月,所以我現在想終止合約。但是,我看了會員終止的合約上說:契約終止時,本中心依下列方式退款:A.所有已繳之入會費、手續費$6888不得退款。B.將"會員已繳之月費"扣除已使用之月份乘以兩倍之單月會籍費用"(定型化契約)後退款,未滿十五日者以半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月計。

後來,我問了一位在這健身房的專員,我說:如果我現在要終止合約毀約金大約要付多少?專員回答我:好像要3、4萬,然後又說了:使用月份(我已使用12個月)乘2+6888手續費。後來我在想是不是使用月份(12)乘2再乘上月費1388再加上6888手續,所以我算了之後我的毀約金要付(12x2x1388)+6888=40200...,這有沒有搞錯...有這麼多嗎?

我的約期目前狀況:

1.會員已使用12個月(1年),每個月都有繳2145元費用

2.總合約費用為50968,會員約期為3年,每月費1388元,第一次繳費已繳3776,剩餘費用是分22期,每期2145元,已繳11期。

想問問看專業:

1.如果要終止合約我該怎麼辦才能保有我的權益?

2.上面會員終止契約A和B的意思,真的就像專員所說的這樣嗎?

小歪 103-09-13 02:03
回覆 小歪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想詢問關於健身房中止合約的問題。

我是在102年加入"中壢某健身房"的 ... (恕刪)

林智群 (klaw) 103-09-13 11:05

 如果契約內容是你講的那樣,對方的算法比較正確

其實是你的算法比較合理,不過既然已經簽約,就只能依照契約內容走

 

天天 103-09-12 12:47

不好意思,我最近遇到一起課程解約糾紛,想請問業者告我詐欺成立嗎?

事件概要:

有個朋友A跟我說她最近去按摩,按完以後覺得全身舒暢,而且他第一次去是購買體驗券699,我聽完後詢問可否也去體驗看看,A說好並幫我跟業者約時間(但這些都口說無憑了)

去了店裡後,被經理說服購買70堂課程並使用信用卡分24期付款共84,000

傻傻填了課程購買簽了兩個名,還與一個不明人士用電話確認資料(事後發覺是對保)

所謂的信用卡分期其實是貸款,且我手邊沒有拿到任何收據跟契約

回家後發覺受騙,隔日立刻前去要求解約,對方一開始推託無法解約

後來我寄了存證信函跟申訴消保會,目前案件已受理衛生局請業者跟我協商,昨天收到業者寄的存證信函說請我盡快去繳清款項否則要告我詐欺

業者要告我詐欺的成因為:

1.既然我主張契約不成立,那麼我就該負擔當天所做的課程費用原價6250,如果我堅持只要付體驗價699這樣就是詐欺的行為
,他可以告我,還跟我說一旦開庭律師費就不止這個價錢了,而且他們立場充足&我朋友也可以幫他們作證,
要我自己想清楚要不要付錢了事(告輸方要負責律師費)


 2.如果我要主張契約成立加解約的話,他們立場就是收取10%手續費8400加已使用課程費2400,他說他於情於裡都
站的住腳,現在就看我想怎麼做,賠6250或10800


3.後來業者也有緩和下來說,假如我是因為不想用貸款方式的話,他們願意幫我改用刷卡分期付款的方式,
這件事情就當做沒發生過,並且看這件事我想怎麼解決(就是回衛生局的協商結果)他們都可以配合我,
像是同意就體驗價結束啦~或者怎樣怎樣(就是隨我開心)並堅持說這不是貸款,從頭到尾都是我誤會了

 

至於帶我去那間按摩的朋友,昨天也回我訊息了,但口徑與業者一致,說從頭至尾都沒有體驗價他是帶我去現場諮詢,
至於後續價格就是如同我與業者簽訂的契約上所述真是看了心都涼了...

我想問...我到底可以怎麼做??還是只能認賠了事了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2 18: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此類消費糾紛要成立詐欺罪,司法實務比較少,因此您無須過於擔心。

2、有關於解約的部份,解約退費的手續費不得高於5%(契約沒約定的話,半毛手續費都不用付),再加上已經使用過的課程的費用

3、當天的課程究竟要多少錢,可以請對方提出相關證據,順便請對方提出當初簽立的契約,以釐清相關權益。

4、律師費可以向消費者請求?可以請對方提出請求的依據是什麼。

5、倘若有和解,記得簽立和解書,並且於簽立之前請律師協助審閱。

 

思婷 103-09-11 13:00

您好:我跟另一半協議好離婚,目前有兩個小孩(男三歲,女三個月)男方堅持不給我監護權,我該怎麼做?雙方父母及丈夫當初都要我不要上班帶小孩,所以現在沒工作小孩中,丈夫三番兩次攻擊我沒經濟收入,多次爭吵協議好離婚,請問我應該先怎麼做?還未辦離婚手續!我該請律師幫忙嗎?目前無經濟收入,有分期律師費用的嗎…請大家幫忙解答

小孩都是你在照顧,那對你爭取監護來說是有利的,經濟狀況,實務上當然也會考量,但不是唯一因素,要爭取監護,要詳細了解雙方的具體條件後,再從每個對你有利點切入,經濟有困難的話,費用可以再討論,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思婷 103-09-11 13:19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小孩都是你在照顧,那對你爭取監護來說是有利的,經濟狀況,實務上當然也會考量,但不是唯一因素,要 ... (恕刪)

請問律師,那我現在現在可以直接到戶政辦理離婚,在找律師爭取監護權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離婚監護權二者可以分別處理,但仍應注意分開或合併處理何者對您較有利,則也應注意離婚之歸責事由可歸責於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9-11 18:46

如果雙方對於離婚沒有意見,是可以先協議離婚,再來處理監護權的爭議,

只要小孩年紀比較小,是比較會判給媽媽,

不過你目前沒有經濟能力,這一點相當棘手,

最終法院會尊重小孩的意願來下判斷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1 20: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法院會以對子女最佳利益判斷監護權之歸屬。 

回覆 思婷 的發言內容: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可先協議離婚,監護部分交由法院決定,也可一併在協議離婚時處理好,也可將離婚和監護一併起訴處理,這都看你選擇,但不管做甚麼選擇,事先還是要諮詢律師後再處理

mms520 103-09-10 10:38

本人於拍賣網站註冊販售商品 因逾期未繳拍賣手續費而遭永久停權
導致本人帳戶 身分證字號皆被系統鎖定無法再度於網站申請使用
經詢問客服告知處罰是以拍賣會員未繳納應付費用之處理原則
但查閱多次公告均無告知會永久停權 只告知超過90日以上只能在繳納費用之後續續使用 拍賣網站以不存在的條例永久停權 造成本人權益受損
請問我該怎麼主張維護我的權利  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9-10 18:36

 因為對方是民間機構,

如果對方不願意再提供網路空間給你,很難要求對方,

至於提告,因為訴訟也需要時間及費用,除非你認為權益受損很大,不然不建議提告

Knight 103-09-06 21:28

請教各位律師:

本人在露天網拍網路店家更換筆電主機板,我想要回自己的舊主機板,店家卻說網頁有寫換機板價就是跟你報價的價錢而那機板已經在要更換的供應商上,要回主機板要付差價.....下列幾點不合理的地方

1.經過我在我在下標的網頁內容其問與答,都沒提到要換主機板要用舊主機板來換不然要加錢,後來他們才在網頁更改註明要換主機板材有之前報價的價錢...

2.新主機板的部分,我要求全新主機板而向店家問說這是全新的不是庫存或返修品在電話詢問,店家回覆說是全新的,現在跟他要手寫的這全新主機板的保證書又說它是庫存新品....

3.請教各位法學專家以上幾件事我可以告這店家業務侵占詐欺等罪嗎?那要向警方提出什麼證據手續會很繁複嗎?而這店家在新北而我在台南這樣提出告訴我是否要南北奔波呢? 請提供我資訊 再麻煩各位大律師 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06 22: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認為本案恐為消費糾紛,對方應該沒有侵占之意圖,且庫存主機板與全新主機板的價值相差不多,所以似難成立背信罪或是詐欺罪。

2、有關管轄的部分,是被告住所地跟行為地的法院管轄。

3、本文建議您可以先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阿紫紫 103-09-04 05:17

你好 ,

是這樣的 , 我妹妹跟他前夫去年離婚後 , 小孩監護權歸女方

今年三歲 , 但從夫妻離婚後開始, 媽媽住在外地 , 小孩這一年內一直是女方娘家媽媽與姐姐在扶養照顧,而小孩母親已經有了身孕應該很快就再婚了

因為沒有拿錢回娘家撫養小孩,也對小孩不聞不問,甚至小孩的健保通知要續保什麼的手續,媽媽也都無關緊要,如果不處理小孩即將不能使用健保卡

小孩已經在上幼稚園,所有的生活費用照顧,都是小孩的外祖母與阿姨共同負擔,因為沒有監護權,所以很多事情都不能幫他辦, 通知小孩母親回來辦,也都無關緊要遲遲沒有回來,所以母親跟娘家其實已經鬧翻了

我想問的是, 如果得到生父生母同意, 將小孩監護權轉讓給外祖母,這方法可行嗎? 需要怎麼辦理 ?

那如果生父同意 , 而生母不同意又沒盡撫養義務 , 我們可以用什麼方式去爭取 ?

 

 

父母同意下,可協議定監護人,但如果協議不利小孩,如果有人聲請,是可以再改定監護的,父母離婚小孩還是要撫養,就算不是監護人,如果不撫養,可起訴請求撫養,並可對之前未付的撫養費一併請求,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1. 如果說母親確實沒有照顧意願及行為   且不適合照顧  可以考慮是否向法院聲請停止親權   2.但因為小孩父親仍在  所以是否當然可以由外祖母擔任監護人  這可能也是有疑問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來事務所討論

阿紫紫 103-09-04 09:36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父母同意下,可協議定監護人,但如果協議不利小孩,如果有人聲請,是可以再改定監護的,父母離婚對小 ... (恕刪)

 

那請問這是要到法院辦理還是戶政事務所就可以辦理了呢?

 

阿紫紫 103-09-04 09:38
回覆 高雄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 如果說母親確實沒有照顧意願及行為   且不適合照顧&nbs ... (恕刪)

 當初協議兩個小孩一人一個 ,

父親因已扶養一個小孩 , 也無力負擔第二個小孩 所以才同意轉讓給外祖母

 您好:

修正意見為能證明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監護權時,

要透過法院裁定同居之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為第一順位

拿到法院確定裁定書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參考法律規定:

民法第 1094 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
            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

最高法院判例:

32年永上字第304號
     要    旨: 夫死改嫁,其未成年之女未隨母同往者,顯已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女之
                權利、義務,與其女同居之祖父,即為其女之監護人。

27年上字第69號
     要    旨: 民法認父系與母系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有同一之地位,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第一款、第三款所稱之祖父母,不僅指父之父母而言,母之父母亦包含在
                內。

 

 

 

 

 

您好

監護權如果要移轉給父母以外的人

必須要向法院提出訴訟

終止父母的親權並且酌定親權給某人

但建議不要給祖父母

因為畢竟年紀較大

恐怕不妥當

因為這不是說要給就可以給

法院也會去審酌合適與否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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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sam 103-09-01 21:05

剛找到一份新工作,但是在上班的第一天,公司拿了連帶保證書要我簽, 內容如下:

證人茲保證於XXX公司(以下稱貴公司)任職之受僱人_______,自本保證書簽書之日起,在貴公司服務之任職期間,絕對遵守政府相關法令及貴公司之管理規章,如有因職務上之虧欠款項,圖謀舞弊行為,應對貴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保證人願負連代賠償責任,並立即清償所有保證事項所發生之損害,絕無異議

一,保證人對被保人於公司雇用約聘期間,因故意或過失行為,致貴公司受損害,保證人願依照貴公司所要求之損害賠償金額賠償,絕不藉口推託轉嫁或以其他理由而翼延緩

二,保證人於本保證書之簽章,不論作廢或職務變更,除逕向貴公司辦竣更換手續外,原簽署仍屬有效

三,本保障書自簽署日起即生效,保證期間除因法定事由外,保證人不得提前終止

四,保證人對於被保人於在職務中依第一款及其他產生之損害不因被保人離職而失去效力,保證人仍負損害賠償保證責任

五,由於損害賠償而發生訴訟,保證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六,本保證書未盡事宜之事項,則依民法相關法令,習慣或法理解釋適用之

 

我在公司只是一個小小的業務助理, 請問公司要求我簽這份連帶保證書是否合理, 這樣的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該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仍屬有效,所以是否要簽,您應全盤考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9-01 22:14

您好!這是民法上典型的人事保證契約,內容除有效期僅三年外皆屬合理,簽署前應考慮清楚,但若決定不簽,雇主可能就不會僱用您;另外,這契約不是讓您本人簽的,因為自己保證自己並無意義,您應找一位信用好的人簽署為您的保證人。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annie 103-08-31 17:09

以下幾個問題請教:

1.父母婚前與婚後皆無辦理財產分開制手續,父母婚後幾年,由母親購買一棟房產,登記母親名下,並由母親賺錢繳納貸款,請問這棟房產父親有任何權利嗎?

2.父親在外可能有債務,與親戚間也有債務問題,請問若父親過往,配偶與子女皆不想繼承遺產,是否都可以辦理拋棄繼承?父親的兄弟姐妹也需要辦理拋棄繼承嗎?如果配偶與子女都辦理拋棄繼承,對於母親名下的房產是否會有影響?

3.假設父親過往,配偶與子女辦理限定繼承,父親的兄弟姊妹有父親財產繼承權嗎?

身為子女只想幫母親保住房、財產,以上問題敬請律師團提供解答,謝謝你(妳)。

您好:

1.您母親婚後賺錢取得之財產減掉婚後債務,如多於您父親婚後賺錢取得之財產減掉婚後債務

則您父親再與您母親離婚時或母親先死亡時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則上可主張差額之一半。

2.可以於知道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父親的兄弟姐妹如有擔心亦可辦理拋棄繼承。如果配偶與子女都辦理拋棄繼承,對於您母親名下的房產不會有影響,因為債權人不能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3.假設您父親過往,配偶與子女辦理限定繼承,父親的兄弟姊妹即無您父親之繼承權。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31 21:28

 

1.父母婚前與婚後皆無辦理財產分開制手續,父母婚後幾年,由母親購買一棟房產,登記母親名下,並由母親賺錢繳納貸款,請問這棟房產父親有任何權利嗎?

房屋為母親婚後財產,故亦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範圍。

2.父親在外可能有債務,與親戚間也有債務問題,請問若父親過往,配偶與子女皆不想繼承遺產,是否都可以辦理拋棄繼承?

可以,繼承人只要具狀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表示即可。

父親的兄弟姐妹也需要辦理拋棄繼承嗎?

父親之兄弟姊妹為第三順位繼承人,若第一及第二順位繼承人皆已拋棄,第三順位繼承人亦可為拋棄之表示。

3.假設父親過往,配偶與子女辦理限定繼承,父親的兄弟姊妹有父親財產繼承權嗎?

子女沒拋棄繼承僅有辦理限定繼承,父親之兄弟姊妹則無繼承權。

身為子女只想幫母親保住房、財產,以上問題敬請律師團提供解答,謝謝你(妳)。

沈恆 (沈律師) 103-08-31 21:30

您好!若父親過世,所有順位繼承人於輪到其繼承時,都可以決定拋棄繼承,未拋棄的人,就要繼承債務;若第一順位僅限定繼承則其繼承權仍存在,並不會輪到第二順利繼承;另外,母親購買的房子並不會因父親債務而受任何影響,但若母親先過世或離婚,父親可以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此時房子的價值要列入計算分配。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李阿杰 103-08-29 14:57

這事件因該是說發生於,102年12至103年8月底吧,小弟在某公司當任業務員一職,而公司老闆在102年12月4日告知我們員工,公司已轉賣給甲先生而甲先生也自稱自己是老闆,可卻在103年1月5日公司該發放薪資日,甲先生卻沒有發放薪資,而公司老闆也不願支付薪資及代墊款項,說公司已賣給甲先生,請我們去跟甲先生要薪資及代墊款項,而後續多次追討薪資及代墊款項都沒有領到,因而在103年1月29日提出離職,並也於甲先生談好103年2月10日辦理好離職交接完成並且發還薪資及幫公司代墊款項,可甲先生卻在103年1月30日至103年2月10日皆都沒派人過來交接,甲先生也並無過來交接,而我也多次電話告知快來交接,然而在103年2月12日已過約定交接時間後,甲先生過來簽離職證明且離職證明,(離職證明是由本人製作,甲先生看過無誤當場由電腦列印出來,當場有公司其他人員可作證)而離職證明上有清楚寫到,公司帳籍交接無誤如有疑問請於103年2月10日提出。如公司無派人於本人交接無須付後續任何責任。而在103年2月12日當場我也有詢問甲先生,是否要再做交接呢!? 雖然我在公司任職到2月10日離職證明也寫到10號,那甲先生你要做交接嗎!?後甲先生表示:不用。

而小弟就等拿錢後甲先生說,晚上他的其他公司會計小姐,會匯給我,他有事情他先行離開去辦理其他事情,當時我就不以為然地相信甲先生,而離開公司等待晚上甲先生還我錢,而至今...有拿到一些可大部份薪資及代墊款都沒領到,而這幾個月也常常打電話跟甲先生要他欠我的錢,可到前陣子小弟...才發現我被他騙了

1.甲先生從來不是公司負責人,他跟我們老闆只有做公證而已。(甲先生跟我前老闆購買公司的錢,聽說都沒有付,而貨物全部被甲先生拿走,我們客戶應收的款項也大多被甲先生收走....)

2.甲先生簽給我的離職證明,是假名並非他本名。(目前這部份已向警方提出為照私文書罪控告他 8月23日去提告的)

3.而在甲先生接任公司時間102年12月至103年1月底,甲先生請我跟公司其他員工,用公司名義向我們上游廠商所訂購貨物的錢都未付清,現在廠商揚言要提告我跟其他員工詐欺....

4.在我離職後公司連續換幾位負責人,可負責人皆都沒有甲先生。

而就在8/28號甲先生收到警方告知他到案說明,他就打電話給我(當時我在忙所以手機案擴音,當場旁邊有幾位員工在場)他電話中說要告我業務侵占,要告死我,告到我被關到天荒地老,告到我老死在裡面,他也請了幾位律師要告我,花蓮的陳XX律師、台北張XX律師等等幾位...他說一大串的,因為有些款項客戶不給他收,而收款單跟客戶給他金額不符...等等之類的 說我侵占他的錢...可我搞不懂...我這樣都做好離職交接了,而給他的資料全部皆都由公司伺服器記帳軟體印出來,我也沒有記帳軟體更改的權限跟密碼..,而我們公司是銷售業的...賣給客戶有些客戶都會自動打折扣,或扣稅金跟扣一些有的沒有的費用,而在離職證明上皆都有詳細註記,那些客戶會扣那些東西...而他也從未是公司負責人,現在也不是他憑什麼跟我講這些呢?! 我都以正常離職手續離職,而我從來沒A過公司半毛錢過,讓我現在感覺到非常恐慌,我這樣會不會被他告,昨晚整夜沒睡好,今天精神也不佳所以沒去上班...四處問朋友...

懇請各位律師解答

※甲先生有詐欺前科,且是在近幾年才被假釋出獄。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8-29 16:39

告人要舉證的,所有資金流向都要提出,不是靠嘴炮就可以起訴的。

被告不自證己罪。我想他是嘴炮,律師不在多,強的一個就夠了。

以前當檢察官蒞庭的還不是一個檢察官打好幾個被告以及好幾個律師

我一個人做在檢察官的座位上很爽,空間很大,

反而律師位置坐不下,還要坐到證人席。

但是檢察官拿到薪水時不是很開心,CP值不高。

以上玩笑話,不要虎濫了。先請他舉證錢確實給你再說吧。

若有疑問再洽ncc101ds@yahoo.com.tw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29 22: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出告訴,但對方亦必須提出相關證據。若對方無相關證據,您可委任律師為您辯護,待您取得一不起訴處分後,可再考慮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fifi 103-08-29 14:22

請問律師

我弟弟之前在大陸工作,結識一大陸女子,並在大陸辦理結婚登記後沒多久即回台(台灣部份未登記),現在台灣又另結識一台灣女子已論及婚嫁,請問若現在去辦理登記,這樣是否構成重婚罪?(我們之前有與該名大陸女子簽訂一份離婚協議書),那是否需在辦理什麼樣的手續嗎?謝謝!

鄭瑞崙 (鄭律師) 103-08-29 22:19
在大陸結婚除需完成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外,離婚時也是需要辦理登記並取得離婚證才能完備,申辦事項與地點如下: 先至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聲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 並於大陸地區指定之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 再去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 最後至台灣地區戶籍所在地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整個離婚程序才會完備
沈恆 (沈律師) 103-08-29 23:54

您好!若在大陸已經合法結婚,在台灣即使未登記仍屬有效,因此,未辦妥離婚前另行結婚會構成重婚罪。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fifi 103-08-29 14:22

請問律師

我弟弟之前在大陸工作,結識一大陸女子,並在大陸辦理結婚登記後沒多久即回台(台灣部份未登記),現在台灣又另結識一台灣女子已論及婚嫁,請問若現在去辦理登記,這樣是否構成重婚罪?(我們之前有與該名大陸女子簽訂一份離婚協議書),那是否需在辦理什麼樣的手續嗎?謝謝!

鄭瑞崙 (鄭律師) 103-08-29 22:33
在大陸結婚除需完成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外,離婚時也是需要辦理登記並取得離婚證才能完備,申辦事項與地點如下: 先至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聲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 並於大陸地區指定之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 再去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 最後至台灣地區戶籍所在地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整個離婚程序才會完備
林智群 (klaw) 103-08-30 11:47

 建議還是先把前面的婚姻處理完畢,對於後面的配偶比較有保障

大陸部分要先辦理離婚登記並經過海協會海基會認證後在台灣辦理離婚登記,

再辦理後婚的結婚登記

大瑋 103-08-28 21:37

舊識的女同學與前夫婚後懷有一子,她的前夫一直處於失蹤狀態,

小孩仍是跟前夫姓,但因日前小孩要上小學了,手續上出現很多複雜的問題,

想請問是否先寄存證信函請對方出面解決?

如果對方仍不出面應該如何處理小孩姓氏的問題呢?

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03 20: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子女姓氏問題,只能透過協議或是法院判決的方式為之。

2、本文建議可以先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協同辦理,倘若對方拒絕或是無法通知,則可以考慮委請律師提起民事訴訟

AS 103-08-26 21:23

請問各位專業律師:

 

     本人先前看到一間房子,一時仔細考慮,即向房仲業者簽屬買賣議價委託書並交付斡旋金。

     爾後在斡旋期間,房仲通知賣方同意出售,並說賣方以簽好買賣議價委託書。之後本人並無再簽屬任何合約書。

     但是在之後經過深思熟慮後,本人考慮到房子不適合購入,並且決定解約。於是便與房仲說明,房仲竟說我除了斡旋金要沒收之外,還必須負擔買賣雙方手續費作為賠償(斡旋時簽屬房屋總價的買方2%及賣方4%)。

     但是本人再三仔細閱讀買賣議價委託書,其中並無這樣的規定。其中只有註明說「因可歸咎於買方之事由至解除契約時,以付全部價金任由賣方沒收,買方不得請求返還。」

    斡旋金被沒收這部分,本人是可以接受,但是有關於賠償本人非常疑慮,請問專業律師房仲業者這樣行為是否正確,本人是否要付另外的金額作為賠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26 21: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除斡旋金遭沒收外,由於房仲業者已媒介成功,您亦須支付6%服務報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

如您確認並無與仲介簽立委任契約並有約定居間報酬

則是否應賠償仲介達6%之報酬實尚有爭執空間。

因6%僅為仲介之服務費規定收費上限,

並非一定是要達到6%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小玉 103-08-26 12:32

1.何謂優先承購權.

2.案情:A住於B具有土地C所有權上的房子上(房屋為很早期無建造無所有權無需繳房稅的農舍),AB戶藉均設在C上,另土地C四周圍土地大部分則為A具有所有權。請問:若B欲賣掉土地 C,則久居其上的A有何權利可主張(如:優先承購權...等),又A有何手續程續可做,以防在不知情下土地被B賣掉而忽然失去住所。

謝謝~

蘇子良 (馬克) 103-08-26 14:38

 1.在租地建屋的情形,房屋土地其一出賣,房屋所有人或土地所有人才有優先承購權 ;或是土地共有之情形,共有人之一出賣共有地時,其他共有人可主張優先承購權

2.依您所提出的案情之A僅為住在B之房屋的人,除非房屋是A的所有權人且為租地建屋,否則對B應無任可權利可主張.

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小玉 103-08-25 18:05

1.何謂優先承購權.

2.案情:A住於B具有土地C所有權上的房子上(房屋為很早期無建造無所有權無需繳房稅的農舍),AB戶藉均設在C上,另土地C四周圍土地大部分則為A具有所有權。請問:若B欲賣掉土地 C,則久居其上的A有何權利可主張(如:優先承購權...等),又A有何手續程續可做,以防在不知情下土地被B賣掉而忽然失去住所。

謝謝~

執行者 104-04-27 09:24

 要先確定你的房子有沒有地上權,若沒有你就沒有優先購買權,若是有租約你可以依民法462-2行使優先購買權

vincine 103-08-24 19:48

您好,因為突然收到台南市政府來函通報,建築物經查報

違章建築,想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

1.建物為84年以前購買的台南市五期重劃區內公寓大廈1樓,本週收到通知違建情形:擅自於公寓大廈1樓屋側法定空地上增建程一層磚造屋之構物。

2.請於一個月內委託建築師向本府提出申請取得建物執照,逾期不辦或補辦手續不合規定者,蔣依建築法第25條、86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執行拆除。

3.台端對於本處分如有不服.請於公文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相關資料,經由本府向內政部提出訴願。

4.目前該社區有三戶接收到通知,據私下了解為社區住戶通報,該社區住戶關係不佳,常有住戶不合之狀況產生,是否自行拆除一塊讓市府可以交差或是有何方式可使其就地合法化呢?

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8-24 23: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通常實務上若有您提示之問題,您可委請土木技師到場查看有無影響結構安全並出具報告,通常工務局看到報告後,暫時不會去拆除,然若第三人持續通報,工務局還是得做出拆除之處分。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8-25 10:02

您好,您必須先釐清違建係屬「程序違建」或是「實質違建」,若僅「程序違建」,建蔽率和容積率都足夠,可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是可以補申請執照的,您可先詢問土木技師及建築師進行勘查,設法看能不能變更成其他設施名義補照使之就地合法,然違建要合法化必須違建本身合乎所有法規,只是沒去跟政府申請建築執照而已。如果不合法規是無法合法化。此外,您亦可委任律師協助您在30日內向內政部提出訴願,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shouwu 103-08-21 19:43

想請問律師

詐騙集團 騙後 大概多久會開庭
開庭ㄧ定要到嗎?

詐騙的第ㄧ筆款項 是匯款被騙走
第二筆是mycard點數 我覺得應該追不回來

銀行將對方帳戶列為警示帳戶 今天去辦裡返還手續
銀行行員口中得知 對方也是被害人
因為沒被騙到第二筆mycard點數所以成為人頭戶 

想請問律師 返還的錢是不是要等到開庭
跑完法律程序才會回到我帳戶?
因為銀行行員 說叫我等通知

如果開庭  我需要注意些什麼事項?


winnie 103-08-20 21:53

您好,我想詢問孩子換姓的問題。

小孩出世除了生產費用他出的以外。其他小孩子的開銷都沒有負擔過。我跟他在102/1分居,103/4/15個性不合協議離婚小孩目前1歲,當初離婚監護權在我著,但辦完手續後幾天。我到戶政要幫小孩改姓,戶政人員告知要父親簽字同意才可以。好不容易離婚了,實在很不想在去找他。他跟本也沒為孩子做過什麼。當初小孩戶口時孩子姓什麼根本還沒講清楚,他就私底下刻我的印章去戶政報戶口

想問問看現在這樣的情況下,我要怎麼做才能讓孩子跟我姓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8-20 22: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於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為子女最佳利益判決改姓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您可以主張已離婚及男方顯有未對子女盡保護教養義務,請求法院為子女利益宣告變更姓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孩子改姓,若您不想面對您前夫,則可以委請代理人出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8-21 12:37

 改姓需要父母同意,如果對方不同意,只能向法院聲請改姓

不過要說服法官有其必要性,而以你陳述的現在由你在養,理由恐怕不太堅強

建議先跟律師討論後再做處理

Q_Q 103-08-20 01:28

老公的女兒不是我親生的 

我也沒有辦理領養手續

我死後那小女生可以繼承我的財產嗎?

沒記錯的話 我死後財產應該歸老公所有 但是老公死後一定又會歸她女兒所有

若不想給那小女孩繼承我的財產 該怎麼做?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03 20: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對方將來無法繼承您的遺產

2、有關於您所擔心的,由配偶繼承之後,日後留給對方的問題,除非您不願意給您的配偶取得或是您的配偶先行去世,否則無法避免。

3、本文建議您可以於生前就財產的部分作處置,或是循正式諮詢方式解決。

寶妮 103-08-16 22:44
離婚協議書上已寫男方無探視權 男方也簽名。手續都辦好了。如男方執意要探視 可以不接受嗎。他能申請強制令嗎。(他沒給扶養費)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8-16 22: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縱使於離婚協議書上已經載明男方無探視權,然仍無法阻止對方探視小孩,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扶養,不只是權利也是義務,又若對方未給付扶養費,僅得向其要求給付探視費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

對方未給付扶養費與是否得探視子女無關,您可向其提出給付扶養訴訟,對方亦可向法院提出定探視子女方法之聲請。惟為了子女著想,建議還是和平達成協議較為妥適。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ken 103-08-14 22:37

從我懂事以來,就是我母親在照顧我們姐弟

有關於我父親的事情都是從親戚或是母親這邊得知

父親是一個吃喝嫖賭樣樣來的人,常常會偷母親的財物去典當來去賭博

或是拿當時還幼小的姐姐當人質逼迫母親給予財物,導致母親非常痛苦

後來父親出了車禍他們離了婚,監護權給了母親 母親也再嫁

但是繼父並沒有辦領養手續 但是我們姐弟從小到大全都是由母親負責,

母親也因為早年的遭遇得了憂鬱症和躁鬱症,

最近父親那邊卻開始想要和我們取得聯繫讓我母親的病情加重

想請問律師 像這樣如果父親想告我們家人棄養罪的話我們該如何是好?

我母親是說如果他告那我們就一定會敗訴,但是稍為查了資料以後現在有關棄養的法條好像有一些更動  想請律師解惑?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15 09: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我國法令,不論是刑法上的遺棄罪或是民法上的扶養義務,都已經有所謂的免責條款了,倘若您的父親沒有扶養妳們達兩年,且情節重大,則將來遭到提告,都可以主張免責的。

2、因此您無須過於擔心,但是還是要保留一點證據,如您所述的當年父親的種種事蹟,是否有相關的紀錄?或是母親的就醫紀錄等。

Flora 103-08-14 01:45

板上的律師群,您們好:

我是總公司的HR,業務之一為辦理離職作業,只有總公司設有HR部門,公司在其他各地約 6-7 個據點,如要離職,需先至線上系統填寫離職單後、再至總公司辦理手續-各部門簽核流程、欠款、交接事項確認完畢後,才算完成離職手續

事情是這樣的 ...

8/13 下午有一名同仁前來辦離職手續,因為我沒印象也沒聽說此人要申請離職,所以根本也不知道他要離職的原因或經過,以下對話:

我:有上系統填寫離職單了嗎?
同仁:沒有
我:(看了下他帶過來的資料離職日期是寫 8/8)  因為你還沒辦完離職手續,所以依規定是算 8/13 離職、不是 8/8 哦!
同仁:你有沒有問題啊,主管叫我做到 8 號,你現在跟我說什麼算到 8/13,我要去勞工局告你哦!
我:不好意思,因為你手續還沒辦完,而且也沒有填寫離職單,我們這邊完全不知道你要離職 (接著,我電話跟他主管確認,也告知因為手續沒辦完,所以是認列 13 號離職,他主管也同意)
同仁:主管叫我做到 8 號,你有沒有問題啊
我:那為什麼 8 號不回來辦,直到13 號才回來辦?而且沒有填離職單,是什麼狀況,為什麼要這麼趕,就叫你做到 8 號就好?
同仁:主管就說我配合度不佳啊
我:(因為他態度不佳,一直說我有沒有問題啊) 可以請你講話客氣一點嗎?
同仁:怎樣,你錄音啊、來啊、來啊
我:算了,你不用填單了,我會處理
同仁:(作勢要離開)
我:東西繳一繳,你才可以離開
同仁:(繳交打卡卡片、名片後,作勢要離開)
我:還有制服,也要繳 (因他才到職1個多月,公司在新人報到時,有發放兩件制服(免費),但如到職未滿一年即離職,需繳回全部的制服→ 這在報到時、員工手冊、新人訓練、離職辦法中皆有闡明)同仁:(只繳還一件全新未拆封的制服)
我:咦,是兩件才對哦
同仁:你腦袋有沒有問題啊、有沒有智慧啊,我上班不用穿?怎麼還兩件全新的制服?要把穿過的、舊的繳回哦,我還是第一次聽到,你是第一次做人事啊,連這都不知道  (PS. 我已做人事 5 年多,來這公司 1 年多,就被升遷,能力可受公評... 他這麼說,已嚴重侮辱我的專業)
我:從頭到尾我都沒說"全新",我只有說兩件!而且你穿過的繳回,我們都會再送洗


然後他就離開了,過程中一直說我有沒有問題啊,而且口氣非常兇且大聲,一副要打人的樣子,辦公室為開放式場所(共有 6 個部門),在場的還有兩個部內同仁,他對部內另一男同仁說話十分客氣,但一轉頭對我說話就是兇狠。

離開後,還打電話回來給部內另一男同仁,叫男同仁轉告我,如果他的薪水有少,他一定會去勞工局告我!

他兇狠模樣,我一直歷歷在目,搞的整個下午心神不寧,無法專心工作、還嚇哭了,心生畏懼,害怕他會不會來堵我 ... 但我只是做我該做的事...

(1)腦袋有沒有問題、第一次做人事啊 → 告 公然侮辱,是否成立?

(2)針對他對部內另一名男同仁說話客氣,卻對我大小聲,是否有法條可告?我覺得他根本是看我女生好欺負啊!

(3)提告後,他是不是也能得知我的個人資料(姓名、地址、電話等等)?還是會保密?我怕他報復

(4)在場有兩位證人,如果我告他後,有需要傳喚證人時,但他們不願作證(有些人就覺得麻煩、少惹事),我是否就會告輸?(因為無法證實我說的是真是假)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14 17: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所述的腦袋有沒有問題…等語確實侵害您的名譽(民事賠償責任),但是能否成立刑事責任恐有爭議。

2、倘若對方作勢要打您,則對方可能構成恐嚇罪。

3、對方會知悉您的姓名,地址,倘若您擔心,則可以委託告訴代理人出庭。

4、證據的部份,倘若您無法提出證物、證人,則恐遭受不利認定。

小玉 103-08-12 14:58

源由:A及B為兄弟,約50年前由A購買土地C,於此當時A正在辦理離婚手續,於是A將購買的土地C,登記在B名下,並於土地上共同建屋居住。

現況:

多年來AB已各自成家,A仍住在C上,而B現未同住於C,但AB戶藉均還是在C 。 當年購地的人及物均已不存在。 C土地周圍有數塊田地,目前均為A子女的。

問題:

於此情況下,A在法律上有何辦法再拿回所有權? 若B欲賣掉C時,一直居住其上的A在法律上有何權利可主張?如何主張?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12 15:12

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就您所述的情形,屬於借名登記,只要能夠提出資金流向、契約書、證人等均可證明。

2、   不論能否提出證據,倘若欲取回土地,都僅能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通知對方終止借名登記,並且要求對方協同辦理過戶,倘若對方拒絕,則僅能訴請對方返還。

 

您好

因為本案當初應該沒有簽立借名登記契約

一定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你才是真正所有權

而且B還住在上面

他可以主張他也是共有

否則怎麼可以住在上面

建議你現在開始收集證據

也就是說

你可以趁對方沒有防備時

跟對方提這件事情

並且偷偷錄音

讓他承認當初是你買然後借他名字

這樣打官司才有勝算

其他程序就如上面律師所述

因為我們實戰久了

回答你問題應該以怎麼打贏為主

 

                   

您好,歡迎到所或線上諮詢,為您佈局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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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12 23: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A可提出證據C土地為借名登記於B名下,可主張終止借名登記之關係,請求返還土地,但需提供購買土地之資金流向或辦理登記代書、買賣之仲介知悉借名登記已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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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ied 103-08-09 10:44
家人重病 申請保險理賠被拒

申請金融消費中心協調
保險公司以
入院後症狀穩定
無需接受緊急醫療照護之情況
只願意賠一部分
不願意全額賠償 原本的保單內容 附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八、「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九、「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十、「住院」: 係指被保險人因痴商或傷害, 經醫師學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家人都符合上面的定義 但保險公司後來的解釋卻認為 入院後症狀穩定
無需接受緊急醫療照護之情況 很相似的例子 癌患住中醫病房 保險理賠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67650
問題:

自己找資料寫民事起訴狀
一般看到範例是只寫簡單寫依法起訴請求賠償
而沒寫到過去協調情形

1 ) 請問建議詳細寫和保險公司理賠申請及保險公司回應的情況嘛? 還有過往的資料 2 ) 是否建議寫對我方有利之法條內容 ? 保險法 第 54 條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
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3 ) 請求金額約35萬
適用於簡易訴訟
建議以簡易訴訟進行嘛?

 

4) 另外自己草擬的起訴狀

http://ppt.cc/ooTp

能否給我意見

謝謝

陳華明 (律杏) 103-08-09 14:27

 1. 醫療保險是日額型還是實支實付型? 要註明一下

 2. 拒絕理賠後如何與對方協商? 稍微敘述一下

 3. 雖然簡易訴訟沒有說一定要列出依哪一條法條去請求, 但還是要稍微找一下

 

flied 103-08-09 22:58
回覆 律杏 的發言內容:

 1. 醫療保險是日額型還是實支實付型? 要註明一下

 2. 拒絕理賠後如何與對方協商? 稍微敘述一下

 3. 雖然簡易訴訟沒有說一定要列出依哪一條法條去請求, 但還是要稍微找一下

1. 加入描述是住院日額型

2. 加入敘述協商過程。

3. 找到應是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http://laws.mywoo.com/2/7/418/40.html

 

再將修正自己草擬的起訴狀

http://ppt.cc/Thfg

http://ppt.cc/Thfg

 

4) 請問我的證物需要附上客訴、評議中心和消費服務中心的回覆嘛?

麻煩先進前輩指正錯誤

謝謝

陳華明 (律杏) 103-08-11 19:18
回覆 flied 的發言內容:
家人重病 申請

1. 應是依保險法第125條請求保險給付

2. 是日額型, 要乘上住院天數得出確切金額, 不能約35萬

3. 要附上診斷證明書註明住院幾日, 以及保險契約書影本當證據, 那些申訴內容並不是證據

曉語 103-08-07 10:08

請問   奶奶往生後留有一分地.代書說我們要先繼承後才能買賣.但多名繼承人中  有一人失蹤(尚未提報為失蹤人口)這種情況下有那些方法可以讓我們完成辦理繼承手續??麻煩大家  謝謝!!

 1.如果確實不知道去向  就考慮是否直接訴請繼承人應為繼承登記  透過法院途徑解決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

 

您好

這並不困難

只要一個繼承人就可以去辦理繼承登記

麻煩在於如果要協議分割的時候

需要所有人同意

但是這並非沒有解決方法

可以向法院訴請分割即可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結合會計師、動產估價師、地政士等專業人士一起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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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語妳好:

正如同蘇所長所說,辦繼承只需要繼承人之一去辦理即可。

但接下來的問題是,妳們是打算直接把土地整個賣掉呢?還是說要跟其他繼承人把土地分成好幾塊,妳再賣掉妳那一份呢?

前者是不一定需要到法院的

但後者就一定有必要,得先進行分割訴訟

不同的狀況會需要有不同的應對方式喔。

小吳 103-08-07 02:17

您好

民國96年期間,我因用搖頭丸被查獲驗尿陽性反應(第二次預備使用即被查獲),因而被送勒戒,被勒戒後至今也沒有使用過,直到上個月在網友的慫恿下,用了半顆搖頭丸沒啥感覺(第二次使用),網友說是用不夠,於是在網路上又買了一顆,隨後2天拿著前往網友家赴約(警察釣魚),又被查獲,我想這次驗尿應該又是陽性反應才是,因為距上一次查獲已過5年,可能又要面臨勒戒

的命運。關於警察釣魚的事情,我已不太想再追究,不過現在焦慮的卻是勒戒的問題,因為我現在有個很好的工作屬於管理職,年紀也已經40歲,如進入勒戒肯定會面臨失業的命運,後來我發現似乎可以做戒癮治療替代勒戒,想請教的是,我這樣的案件,是否可以先行申請,如果要申請,需要在什麼時候提出申請,申請的手續是什麼呢?
目前還沒受到驗尿的反應及判決書,現在萬分焦慮,只是想無論是勒戒或是戒癮治療,都可以把手上的工作交接完後再說, 因此想要早點提問,早點規劃。
感謝您的解答 

要爭取戒癮治療,要趕在檢察官還沒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前就要具狀向地檢署聲請,一旦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後,就不能戒癮治療,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1. 檢察官裁定前要趕快提出聲請  一般來說如果已經裁定下來就完全沒有機會翻案  畢竟是否同意戒癮治療被認定是檢察官權限   縱使裁定應該要勒戒  也沒有違法的問題    2.建議先主動至醫療院所在進行檢驗   這部分對你會有幫助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

法律小學生 103-08-07 17:53

大大你好 依你現在的情形 若是有正確處理

             原則上你還是可以有效爭取戒癮治療

             不用被勒戒,但一定要儘速處理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成功處理此類案例的經驗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07 23: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上次勒戒已超過五年,故可趕快委請律師為您撰寫緩起訴聲請狀,向檢方請求以戒癮治療之替代療法取代觀察勒戒,若在檢方向院方聲請觀察勒戒前,有機會可以請求緩起訴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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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 103-08-06 20:51

您好,

我查了公司法, 裡面都是說明公司的相關法條, 並沒有看到行號設立的相關法條.

所以想請教一下, 行號的設立是依據哪一條法律呢?

另外還想請教一下,

資本登記的金額大小是不是和免用統一發票的資格無關,

行號的資本登記金額大小只和登記程序(手續)有關係

每月營業額才會合免用統一發票的資格有關

請問這樣對嗎?

還請您協助了, 感恩.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柯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Hope 103-08-04 11:32

律師你好

如果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有A, B, C, D個股東, A和B股東占有70%的股份, C和D占有30%。 A,B 是公司董事,C是目前公司負責人, D是董事也在公司就職。 如果A, B股東認為 C,D 對公司經營不善加上不願給予A,B股東公司的營運詳情。 身為大股, A和B是否有權利強制改選負責人和公司董事? 手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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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你們應該是有限公司

你們必須召開股東

並且提出議程改選董事

只要超過三分之二股份同意

就可以更換董事

只是被換下來的一方必定會不服

所以到時候可能會有經營權之爭

要及早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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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8-06 20:37

 這很奇怪, 只四個股東, 然後四個股東都是董事? 當時是如何選任董事的? 有登記嗎?

103-08-01 10:15

律師您好!

我是個極度沒安全感的人,工作所得全用在家庭,自己沒有半點積蓄,目前夫妻感情良好,但難保日後不會有問題,老公知道我擔心的問題,願意將房子一半登記給我(那房子是老公婚前買了),我查過要辦很多過戶手續,而且還要不少費用><

有沒有什麼方法既能約束又有法律保障可以暫時不過戶,但又能在事情一旦發生時可提出保護自我的方法? 謝謝!!

Bobo

沈恆 (沈律師) 103-08-01 10:37

您好!既然對方願意移轉登記在自己名下才有真正的保障,以夫妻贈與登記,已能節省很多費用。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8-01 23: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夫妻間之贈與,不需支付贈與稅,固可為考慮。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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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o 103-08-03 22:07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請問律師~

1.如要辦理需準備哪些資料?

2.辦理是找代書還是找律師幫忙?

3.雖不用贈與稅,但需要其它哪些費用,一般大約多少?

謝謝!!

kuo9559 103-07-31 15:43

您好:

     本人於5月時完成舊有房屋的交易,且亦經由房仲,代書協助處理,合約中註明原點交日期為7/15,然過程中因故所以協議延至7/24點交,這是買賣雙方及房仲,代書均同意的日期,可是並沒有另打合約註明;然在完成買賣過程中的各項手續後,買方卻以因是農曆七月為由,遲遲不肯[點交],甚至亦沒給確切的點交時間,讓本人感覺有惡意行為的情形,而我亦於日前寄出[存證信函]以確保個人的權益.請問,接下來我要如何更確保我的權益呢?過程中的損失能索償嗎?因為房屋過戶在買方的名下了,但我應得的卻一毛也沒得到,真是令人頭痛.感謝各位的協助,謝謝!

如果對方給付遲延,除了原價金給付義務外,也應給付遲延利息

蘇子良 (馬克) 103-07-31 16:52

1.買方受領遲延,你可依民法催告他受領,若拒絕時你可?棄房屋占有,價金部分遲延應得主張遲延利息(無特別約定的話,法定利息是年息百分之五)

2.仲介那裡應是有履約保證規定,若有您應可向仲介主張所負保證責任

3.買方價金是否有入銀行專戶或信託,若有的話您可不用太擔心

以上答覆,請酌參,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應確認您們的契約內有無遲延違約金之約定,一般透過仲介之買賣,都會有所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31 22: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律師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對方依買賣契約交屋之 ,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依契約規定請求違約金及相關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31 2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契約約定之最後點交日已到,而對方遲不簽立確認點交同意書,則屬受領遲延,可觀買賣契約中就此部分是否有特別規定(有些買賣雙方及建經公司之履約保證契約中會約定賣方可簽立點交書後為拋棄占有之意思表示) 或是按日請求遲延違約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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