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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姐 102-06-14 16:04

您好!

我的外婆去世了, 現在正在辦理拋棄繼承手續, 但不想讓家人知道丈夫離過婚而且與前妻還有小孩, 有沒有辦法 ?

知道丈夫與前妻的小孩和"過世的外婆"沒有血緣關係不用辦拋棄繼承, 但是否仍要說明 ? 因為我和丈夫育有一女, 拋棄繼承用的戶籍謄本上她的身份別是"次女"

是否有不用提到"長女"和丈夫有無血緣關係的證明文件可以證明和我沒有血緣關係就好 ?? 還是有其他方法?? 謝謝 !!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6-15 00:50
回覆 張小姐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我的外婆去世了, 現在正在辦理拋棄繼承手續, 但

建議可找律師幫您處理。

詳細諮詢,請先到本所部落格底部工具列按"讚"或"g+1",然後到官網線上諮詢,我才不會漏掉,謝謝。

jill 102-06-10 12:19

律師你好,

我和先生本來協議離婚,但他又反悔不肯,說要等小孩大一點才肯簽字,另外也同意這段時間各過各的,彼此不甘涉對方交友,口說無憑,若是另外與他擬好一份協議書,內容載明我與他協定至孩子年滿?歲,雙方即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這段時間孩子共同照護,並不得限制對方交友。這樣的協議書有效力嗎?將來若是我真各自交友了,他可以去告我嗎?還是我可以拿這份作為他同意的證據呢?謝謝律師的解答

 

離婚協議書不能預立 所以這份協議書作用不大 不過如果一方因為這樣另外交男女朋友 對方應該是有縱容的意思 將來是否可以提告通姦 可能有疑問

jill 102-06-10 13:32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離婚協議書不能預立 所以這份協議書作用不大 不過如果一方因為這樣另外交男女朋友 對方 ... (恕刪)

 

律師您好,

謝謝您的解答,若是用錄音的方式呢?會不會比白紙黑字來的有效力。

我主要就是擔心,口頭上他這樣說同意各自交友,到時卻又反告我,

謝謝律師

錄音跟書面可以同時進行 應該沒有互相排斥

小謝 102-05-28 22:52

各位律師好! 5/16號早上9點左右 我在天堂私服賣一支帳號,有買家密我說他要買,他就跟我要了帳戶跟電話,我就把ATM帳號給他根手機號碼給他,他也沒有打電話給我,他說等他30分鐘他去洗澡洗完就匯款,我等了30分鐘他在遊戲裡密語我說他匯款了,我就看網路ATM錢已經進來了,當時我只說我賣2500元結果他匯進來3000元,我就跟他說你多匯500,他說不是要手續費那些我也不以為意,我當時也沒拍照,後來我的遊戲帳號密碼給他完我就下線了,隔天上班途中接到銀行電話.說我的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我下班打電話問警局他說有人報案說他匯款給你了妳東西沒給他..然後有一隻無號碼的打給他..我想我根本沒跟你通過電話也沒你聯絡資料怎麼會打電話給你...後來想一想當時"假的買家"要求等他30分鐘,他那30分鐘應該是去接洽另外一位"真正要買遊戲東西的買家",然後那個"假的買家"就是把我提供的銀行帳戶給了"真正付錢的買家",所以我當時查詢我的帳戶有錢進來以為是那個"假的買家付的錢",我就直把遊戲帳號密碼給了那個"假的買家",當然"真正付錢的買家"一定收不到東西,可是當初交易時沒有拍照,我看到我的帳戶有錢進來就表示他有付錢我帳號就給"假的買家",所以現在並無那個"假的買家"的聯絡資料能提供給警察,遊戲管理員也不會提供IP資料,但報案人說他有匯款前有接到無號碼電話,應該是那個"假的買家"打給他的,所以我這邊完全沒有和誰聯絡的資料,只有報案人那的通聯記錄能查到"假的買家"

請問一下各位律師

我5/23號有請假下去派出所說明,可是我跑那麼遠警察竟然沒幫我做筆錄或簽到就叫我回去準備多一點資料再來一趟,我心裡想我大老遠跑來你警察什麼都沒做就叫我回去,我真的是白跑這一趟。

1.我人住苗栗報案人在屏東恆春報案的,真的是路途太遠要上班沒時間下去屏東恆春,我5月23號已經白跑一趟了,請問一下這樣的案件會不會轉回我自己戶籍地的分局辦理?還是我一定非要下去報案的派出所作筆錄?

2.這種情況下我詐欺罪成立嗎?

3.現在我並無那個"假買家的聯絡資料"我問過遊戲管理員他說他們沒辦法提供IP或其他資料要我自行負責,這樣我是不是無解了,唯一的線索只有報案人的通聯有那個"假買家"的電話....

4.因為我戶頭裡面還有自己不少的存款,但因為那3000元匯入後我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所以他當時匯款的3000元我也沒有領用過那個帳戶,這樣會不會讓檢察官相信我並沒有詐騙嫌疑?

 

彤彤 102-05-27 09:59

我有一個朋友 他因為跟一位大陸女子結識不久,
可是卻生下一個小孩,所以就在大陸有登記結婚,

但因為大陸女子 , 只要求住在自己的家鄉,不隨先生來台居住,
然後更要求先生每個月寄生活費給她就好.

但我這朋友當然不可能答應,因台灣人的習俗根本不是這樣,
會覺得夫妻應該就是要共同為生活打拼,不在一起生活怎能算夫妻? 是吧

可是因為兩岸關係 促使辦理離婚手續很複雜, 
然後兩人早已為這事意見不合從結婚到生小孩到最後一次見面,
已經有 5~6年 擱著這件事都還沒處裡.

這期間已經寄來兩次法院通知 訴求離婚 然後要求贍養費,,, 

可是這很擺明一開始那名大陸女子就沒想過要好好當我這朋友的老婆,
她只想要錢,因為最後一次見面時 我那朋友跟大陸女子就有為此爭吵過,

她也說就是要錢,還有發生肢體衝突,過程中那女子還有先拿刀要威脅我朋友
我朋友見狀不妙,有制止她的動作時太大,可能有些推擠的情況發生,

然後大陸女子就還向法院提告說,我朋友有打她這樣~

所以請問這樣大陸女若要爭取贍養費一定會成立嗎? 
還有我朋友有什麼方法可以為自己爭取權利??
或是有什麼辦法為自己爭取一點機會,或是可以不必付她任何費用?

因為覺得那名女子根本就是在詐騙感情詐騙婚姻~ 很怕萬一打官司後'會失去太多~ 

拜託 拜託~~ 
請好心大大告訴我朋友這樣該怎麼做?? 
謝謝~~

( 補充: 該名大陸女子是由大陸法院寄出通知....   )


以台灣法律而言 大陸法規是否為相同規定還要查證 1.裁判離婚未必有贍養費 不過如果確實有子女 子女扶養費應該是必免不了 只是數額給付多少的問題 2.如果開庭不到 確實可能一造辯論判決 將來有可能到台灣聲請執行

彤彤 102-05-27 15:37

首先感謝張律師的回覆~

恕我再請教您一個問題,因為我有聽人家說

如要推翻女方贍養費的請求, 最好的方法就是證明對方不會因為離婚而生活過得不好, 

例如她名下尚有存款或房產等, 請問那該怎麼提問推翻這項請求呢?? 

還有! 是不是也可以申請名下無財產證明之後,就可避免支付任何贍養費?? 

你講的是台灣法律,但對方是以大陸法律在大陸法院起訴,通知我方去大陸開庭,不要搞混了,如情況不對恐要委託大陸律師協助.

小資男孩 102-05-26 16:24

各位先進們好,我遇到的情況是這樣的。

5/16我在露天下標購買鋼筆墨水(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21303243089410),賣家在商品頁面上的物品狀況為全新,總共是19瓶墨水,另外在贈送4支鋼筆(賣家號稱價值1320),墨水單價為120,總金額為120*19=2280,再加上運費80,總共是2360元。這邊我說明一下,賣家在商品頁面上的照片,是盒裝,並看不到墨水的實際狀況。賣家應該是為了要躲避露天的手續費,故可以用直購價1元購買結標。我下標之後立即結帳付款2360至賣家的郵局帳戶。賣家確認款項無誤,表示會在5/17號將商品寄出。

5/18我收到貨並檢查,賣家贈送的鋼筆沒有問題,墨水部分有嚴重的瑕疵,總共19瓶,其中7瓶的墨水是足量的,另外12瓶的墨水都明顯的不足量,其中1瓶更是幾乎為空瓶(大概剩幾滴吧)。我跟賣家反應,我問賣家是不是因為庫存久了墨水乾涸,賣家說墨水不可能會乾掉,有幾瓶他已經有使用過,至於空瓶的部份他的說法是沒有檢查到。賣家說空瓶的部份,他願意退還我120,至於其他墨水不足量的部份,因為已經送我價值1320的鋼筆,希望我不要跟他計較。我當時的想法是覺得空瓶真的太超過,賣家既然願意退120,那就算了,我也不想計較其他11瓶不足量墨水的部份。但隨後賣家又反悔說要用一支二手鋼筆代替退款,我不接受,之後賣家就開始躲避不回應。

我氣不過,於是在5/22透過露天悄悄話告知賣家(賣家的資料只有email,沒有電話手機,就連姓名都是假的!),若再不出來處理,將要到派出所詢問如何處理,藉此方式逼賣家出面。賣家看到訊息後果真出面了,並在5/23凌晨以悄悄話回覆我,內容則是充滿人身攻擊的言論,例如:虛假人、爛人等其他污辱人的字眼。我雖然生氣,但仍保持理智,希望他給我應該的補償。

5/24下午我有去派出所詢問後續要如何處理。警察先生說賣家寄來的東西,並非全部都空瓶或是空箱,因此不是詐欺,至於人身攻擊的部份,因為不是公開場所,只是以私人悄悄話的方式,因此也不構成公然侮辱。警察先生跟我說,如果我想的話是可以在派出所備案,建議我找消保會申訴。之後我一直在跟賣家溝通,但賣家認為他送的四支鋼筆價值足以彌補鋼筆墨水的瑕疵,至今雙方仍然溝通未果。

我的問題如下:
1.目前我的想法應該是會到消保會進行線上申訴,表單欄位都滿簡單的,應該只能簡述。附件檔案的部分,有限制只能三個檔案,而且還有3MB的限制,請問我應該以什麼資料為優先上傳呢?
2.因為我是個上班族,我想知道申訴之後,會不會需要我常常出面?我是台中人,所以受理的機關我會選擇台中市,若有需要雙方配合調查也是在台中市嗎?因為如果要常常請假或跑很遠,我會覺得滿困擾的。
3.請求內容的部份,退、換貨是否能由買家決定呢?因為賣家一開始答應退款120我以為事情已經解決了,4支鋼筆已經贈送給親友。我比較希望是以換貨的方式處理,實在不好意思厚著臉皮去跟親友要回鋼筆。

以上是我的問題,希望各位先進們,能給我一些建議與指導,謝謝您。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26 16:52

回覆 小資男孩 的發言內容:

這是買賣糾紛,如果所收之物不具一定品質,可請求部分物品退款。

法律不是簡單的事,要如何主張及抗辯,這都是律師的智慧財產,必須付費給律師

律師是服務業,也是要吃飯,詳細諮詢部分,建議您拿資料跟律師預約時間面談。

如果您要找免費律師,只有到法律扶助基金會通過資格審查才有免費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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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完整的墨水
結果送來乾枯的墨水
這個是詐欺行為,有可能構成犯罪了

阿Q 102-05-25 13:18

本月本人於即時通訊軟體上委託網路購物公司代行下標商品,已支付相關商品之金額,待下標商品抵台時另結算剩餘之結餘款,某天詢問網路購物業者是否依照原定該項商品金額上限內,然網路購物業者回答下標金額已超出原議訂金額之上限,網路購物業者認賠欲返還原支付之金額,並要求給予帳戶及三天工作時間辦理退款手續,但原訂退款日期已過再行催款,網路購物業者推託再傳送帳戶及三天工作時間

若欲採取法律行動時,請問以上原因是否能寄發存證信函?若網路購物業無回應,是否能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

再者往返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的交通費用及寄發存證信函費用支付命令費用是否能合併至支付金額內呢?謝謝!

採取以上措施是否須附上通聯之電磁紀錄呢?

若有其他法條能夠用引用時,不吝珠玉!  謝謝

小傑 102-05-25 01:21

本人母親因騎車自摔造成膝蓋骨斷裂.送到屏東市某家醫院進行開刀手術.住院8天後出院回家療養.但是回家之後連續兩天出現發高燒及心悸現象.之後又送至該負責開刀治療醫院.醫生說是因為我媽心臟不好所導致現象.但是又經過三天之後.我媽從開刀到那時候膝蓋傷口根本一直都沒消腫現象.就反映給醫生此問題.竟然派出一個醫生助理.也不是具有醫生執照的助理.我是不知道是否有護士證照.就說要取出傷口內化膿.在沒有任何打止痛劑或打麻醉針之下.竟從我媽膝蓋傷口直接拿刀劃下約1.5公分長.深度約1 公分的取出化膿.害我媽哀嚎哭泣.之後又過了兩天傷口更加紅腫.之後我想提出轉診.但是院方不願意要我辦理自願離院手續.我只好辦理出院直轉高雄長庚醫院急診.經過長庚醫院檢查之後.報告上是因為傷口感染造成發燒及心臟衰竭現象.並感染到骨髓.必須重新開刀清除傷口內感染及原先那家醫院所開刀內部拔釘處理.待兩星期之後再觀察感染不份評估再做膝蓋骨裂.請問我該如何去提告原先那家醫院的醫療失疏部分責任?如何要求賠償?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25 10:00
回覆 小傑 的發言內容:

本人母親因騎車自摔造成膝蓋骨斷裂.送到屏東市某家醫院進行開刀手術.住院8天後出院回家療養.但是 ... (恕刪)

傷口感染是何原因造成?是不是手術中造成?

建議您拿詳細資料跟律師付費面談,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謝謝。

http://lutong.myweb.hinet.net/

取刀切腫,應該是侵入性治療行為
這個要醫生事先檢查化驗之後才能實施
有得到醫囑,是否仍由護士實施尚有問題
何況未得醫囑之情形
建議你找律師諮詢,才能保障權益

Janet 102-05-23 10:24

您好! 我的哥哥是某私立醫院的住院醫師第二年。他們是一年一聘,這一次簽的工作合約時間是2012.8.1~2013.7.31. 因為常常要值班 周末周間常要ON CALL 國定假日也不能放假 身心疲憊 所以決定辭職。我哥哥是今年4/21提出書面離職 今年6/30要離開。但是人事室跟他說要陪違約金30W. 原因是當初有簽合約.請問固定薪資到底如何界定? 我哥哥今年年終獎金也才四萬多元(到目前為止 已經服務滿一年九個月).

請問如何不賠違約金 或者降低違約金金額? 要求賠30W合法嗎? 要離職一定要提早兩個月以前就要提出離職申請合法嗎?有甚麼法律條文可以證明此違約金不合理。若要申訴 要找哪個政府機構或單位?非常謝謝您!!

 

當初簽的合約內容是:

住院醫師應聘後於聘期未滿前離職,應繳交其二個月固定薪資作為懲罰性賠償金。

住院醫師於聘約期間內欲離職者,未於欲離職日期前二個月提出書面申請者,應繳交其一個月固定薪資作為懲罰性賠償金。

違反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者,違約金及賠償金應予併計。

新聘第一年住院醫師應聘時應簽具「應聘切結書」,應聘切結書另訂之。

如於下學年度約滿不再受聘者,須於聘約結束前二個月提出辭呈(訓練期滿之總住院醫師不受此限),經同意後於聘約期滿之日始得離職

經核准離職者,應於離職日(或前一日)辦妥離職手續

 

Janet您好

看來您似乎您哥哥的離職違約金等事情,感到困擾,我提供一些意見供您參考

一、固定薪資係以經常性給與的金額來界定,年終獎金原則上不算是薪資

二、離職違約金的問題

     如果是勞方主動離職,依目前實務見解,違約金係原來薪水的二至三倍,都會被認為合法。

三、限定一定時間提出離職申請違約金部分

     這個部分你哥已經在二個月提出,為何還要賠?如果不論這條契約合法與否,已經不符契約文      義,應該不用賠償

五四、若要申訴,可以找各縣市的勞工局(處)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我提供的意見對您會不會不清楚呢?會不會沒有幫助呢?

邀請您來參觀本事務所的網站,並加入粉絲專頁吧!

事務所網站:http://www.jclaw.com.tw/

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jclaw.com.tw/

 

這個還是要指出院方供應的工作條件不合僱傭契約

這樣,離職就是合理,不可歸責

建議你還是要找律師幫忙
也才可以讓影響層面降低

Janet 102-05-23 15:53

 感謝兩位律師的回答! 抱歉 離職時間我寫錯了 應該是6/1離職(也就是工作到5/31) 所以離遞書面辭呈的時間不到兩個月. 也因不到兩個月 所以要另外罰一個月固定薪資 請問 有甚麼法令可以保護勞方嗎?感謝您!

求助人 102-05-21 12:52

你好~

我表姐家庭小三介入,前年底帶警察捉到二人正在通姦,當天在派出所委託律師賠償事宜,後小三於100年12月20日簽下本票共有三張(到期日未填寫,所以是見票即現),依協議內容,每月20日前要支付二萬元,一直到付完賠償金額。

小三只支付本票面額的1/3後,4月20日後就不再支付任何金額,表姐因為受到先生背叛和離婚的打擊後生病,已經不想再跟小三有何任電話往來,最近還因為生病影響到工作,目前剛被公司支遣,精神上受到很大的折磨傷害

請問應該如何做,以利將剩下2/3的賠償金額拿回來,是直接將本票影印好,直接向法院申請本票裁定嗎?法院會教我們如何處理後面的手續嗎?

求助人 102-05-21 12:46

你好~

我表姐家庭小三介入,前年底帶警察捉到二人正在通姦,當天在派出所委託律師賠償事宜,後小三於100年12月20日簽下本票共有三張(到期日未填寫,所以是見票即現),依協議內容,每月20日前要支付二萬元,一直到付完賠償金額。

小三只支付本票面額的1/3後,4月20日後就不再支付任何金額,表姐因為受到先生背叛和離婚的打擊後生病,已經不想再跟小三有何任電話往來,最近還因為生病影響到工作,目前剛被公司支遣,精神上受到很大的折磨傷害

請問應該如何做,以利將剩下2/3的賠償金額拿回來,是直接將本票影印好,直接向法院申請本票裁定嗎?法院會教我們如何處理後面的手續嗎?

求助人您好:

 

1. 按您所述因為係見票即付之本票,故執以聲請本票裁定即可。您可以委託本所幫忙撰寫本票裁定聲請狀。

2. 關鍵在於,聲請本票裁定後對造當事人可能會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此時會進入訴訟程序,有無理由視原因關係(例如於警察局簽訂之賠償事宜之合約)判斷。這些是法院不會主動教當事人的。

3. 倘順利聲請本票裁定後,尚必須聲請強制執行程序。

倘還有任何問題,歡迎致電0973162871詢問,或email: miracle1222@gmail.com

 

家旭敬上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21 17:11
回覆 求助人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我表姐家庭小三介入,前年底帶警察捉到二人正在通姦,當天在 ... (恕刪)

聲請本票裁定執行必須附正本。

本所專辦執行案件,

官網:http://blog.udn.com/lutong02

konayan 102-05-10 23:47

父親於96年過世,與母親離異前就與其他女性生下三名子女並與該名女子同住(父親直至往生後並未與該名女子結婚)因此對於父親名下之財產他們較為清楚。直至昨日,兄長至國稅局申請資料時得知父親名下留有遺產且已被繼承


想請問我們並未辦理拋棄繼承,是否仍有繼承權力?(父親共有八位子女)若仍有該如何處理?
已被繼承財產是否可申請重新分配?該如何辦理?
對方在未告知的情況下辦理好相關手續,是否有牽涉侵占?可否提出告訴?
回覆 konayan 的發言內容:

父親於96年過世,與母親離異前就與其他女性生下三名子女並與該名女子同住(父親直至往生後並未與該 ... (恕刪)

繼承遺產在南部,建議直接與我聯繫,討論案情,本案民事刑事皆有主張空間。

1.你們當然有繼承權,而且你們的繼承權被侵害。(刑事部分,可以看有無侵占偽造文書民事部分可以要求塗銷登記)

2.若父親有立遺囑,你們仍得主張特留分
3.千萬注意有時間之限制,必須在時間內起訴,否則未來就無從主張。
民法1146條[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11 01:19
回覆 konayan 的發言內容:

父親於96年過世,與母親離異前就與其他女性生下三名子女並與該名女子同住(父親直至往生後並未與該 ... (恕刪)

已經有六年之久,這得趕緊處理。

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http://lutong.myweb.hinet.net/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本件涉及繼承權被侵害,您可以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以維護相關的權益;另外本件視對方侵害繼承權的方式、手段,得再加以分析涉及何種刑事犯罪,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並請務必留意請求權時效的問題,以確保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konayan 102-05-11 15:08

想請問如果我要和律討論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呢?謝謝

konayan 102-05-11 15:12

請問我該準備什麼資料去跟律討論呢?謝

本件如果你們並未辦理拋棄繼承,則不生拋棄繼承而自始喪失繼承人資格之效力,從而針對被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依法即應該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而在遺產分割前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全部之遺產
現階段您可以將已查得之資料提供給律師,以利進一步確定目前繼承登記之辦理情形及有無被侵害繼承權之情形,進而研議後續應採取之法律上處理方式。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您好:

該準備什麼資料去跟律討論?

1、國稅局繼承登記資料

2、繼承系統表及您所能取得之各繼承人(包括您自己)的戶謄

3、被繼承遺產如為動產,該動產土地及建物謄本

4、個人便章

思苹 102-05-10 09:16

您好~
有個問題請問一下~
之前朋友的友人要跟我朋友買車子~
然後車子他先開走(手續還沒有辦),結果車子被刮壞了~
之後他把車子還給朋友~
朋友有跟他說要他賠償,他也說好,之後會找他談~
但到現在他都避不見面~
電話給他~
一開始會接~
後來都不接了~
傳訊息給他,也不回應~
因當初沒有白紙黑字寫下買賣合約的內容~
請問這樣可以走法律程序嗎?
這樣可以先寄存證信函給對方嗎?
如果可以~
請問內容要怎麼寫?
再麻煩各位大大幫寫文章~
或是有其它解決的方法可提供~
謝謝><
感激不盡~~~

PS.目前車子在我朋友哪,車款只繳了兩次,APP有對話紀錄~

大概兩種方式 1.一是認為買賣契約已經成立 對方應該要將買賣車價給你 至於車子如何損害是他的問題 2.一是認為車子還是你的 你請求賠償損壞車子的損失

思苹 102-05-10 09:37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大概兩種方式 1.一是認為買賣契約已經成立 對方應該要將買賣車價給你 至於車子如何損害 ... (恕刪)

 嗯嗯,車子已經過戶給她了~
目前車子在我朋友哪,賠償的部份她都避不見面,也不接電話,

這樣有需要寄存證信函嗎,還是可以不管她,因車子已辦過戶了~

hedy 102-05-08 18:51

想請問,生父與生母並無婚姻關係!

兩個問題:

1).生母懷有小孩時,未滿18歲。(小孩為96/07/17出生,生母為77/11/11),請問在民式訴訟上是否可以控告生父和誘罪?若罪名成立,會如何判決?

2).孩子出生時,生父有辦理認領手續,因此小孩的戶口名簿上有生父的名字。是否生母可以再行使否認認領之權。讓小孩與生父無任何認領關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本件是否可以成立和誘罪,則視生父有無誘使生母脫離家庭監督而定.

二.若生父要認領小孩,而雙方確實有血緣關係,則生母並無法提起否認之訴.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hayato 102-05-02 06:39

日前於網站拍賣中古PSP"內附一款盜版遊戲",警方喬裝面交時逮捕(現行犯)。警察局偵訊完送至法院 書記官(檢察官很忙剛好沒出席由書記官代為偵訊)詢問是否違反著作權法我認罪,可是對於違反商標法,小弟以以下(1)的說明解釋,後來書記官請示法官(說商標法不認罪)最後先放我回家(無交保等手續)想請問一下:(1)小弟於拍賣照片上並無show出盜版遊戲的圖片或商標,僅有文字敘述:內附一款XXX遊戲,請問違反"商標法"嗎?2.接下來會遇見的狀況與schedule。3.最有可能的罰則為?小弟賣PSP機子是正版,商品的賣價(3千塊)主要以機子為主,內附盜版遊戲是"附的",並無任何敘述說 多加這一款遊戲要多加XX錢等等。4.請問民事賠償責任要如何準備?應有遊戲代理檢舉,等遊戲代理商告我後我知道聯絡方式再親自找他和解嗎?需現在刑事判決還未確定前就先找他和解嗎?....再次重申小弟並無惡意也知錯了,小弟有正當職業只希望在不浪費社會資源與保障自身權益下盡速結案,請律師多多指導。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02 12:38
回覆 hayato 的發言內容:

日前於網站拍賣中古PSP"內附一款盜版遊戲",警方喬裝面交時逮捕(現行犯)。警察局偵訊完送至法 ... (恕刪)

請問您在高雄?您所詢問的內容,基本上是盜版遊戲一旦載入開機畫面,就會有商標的問題。細節必須跟律師當面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如需進一步討論,請先到本所官網http://lutong.myweb.hinet.net按"讚"或"g+1",再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wtcrober 102-04-18 16:51

您好! 我有遺產分配問題想要請教! 我父親往生,留下數筆土地與2間房子! 可以繼承的人員有:我母親,我與我姐姐與我妹共四人 由於我姊長年臥病在床目前是植物人,無法參與家中的經濟援助, 所以我母親決定希望我姊不要繼承 但是我姊夫不同意,所以他不願意去辦理幫我姊辦理禁治產宣告! 他主張有權利繼承遺產 但是他不願意資助家中一切經濟費用 因為這樣我們一直僵持不下無法去辦理遺產相關手續!! 請問有何方式解決嗎? 如果一定要給他,那分配的比例為何? 另外,房屋可以進行分割嗎?

無法協議分割,就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但需先辦妥繼承登記.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18 21:02
回覆 wtcrober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我有遺產分配問題想要請教!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基本上您這涉及母親剩餘財產分配遺產分割的問題,細節必須跟律師當面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如需進一步討論,請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請幫忙"按讚推廣本所部落格"。

黃國偉 (政通人和) 102-04-19 00:47
回覆 wtcrober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我有遺產分配問題想要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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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您所述,你姐應無喪失繼承權之事由,

且您父親應該也沒有以遺囑指定遺產如何分配

雖然您母親決定希望您姊不要繼承,除非您姐自行拋棄繼承

否則就算她受監護宣告(即禁治產),仍得為繼承人,

至於遺產分割,不論動產動產皆得分割

分割方式就如同樓上道長所言,

分配金額的計算,要考量剩餘財產分配、扣還、歸扣等問題,

依您提供的事實,尚無法計算,

建議先跟您姐夫談談,了解對方所要求的範圍,才能判斷下一步要如何處理

 

倫倫 102-04-13 18:45
想請問一下
因為朋友介紹我去聽一間公司的說明會 朋友也是一直對什麼說明會保密
一開始我不知道是做什麼 想說可以嘗試看看
後來才知道是慶云生前契約的..

起初只告訴我加入股東要購買契約
但是有賺才要每個月扣款
聽起來就想說 還不錯阿 反正有賺才要給錢 聽到後面只是絕得要評估 加上再他們公司時 他們公司的人又在旁邊一值鼓勵
一直要逼我簽合約 朋友看我猶豫一直不肯簽,最後連他們的總監都出來勸我簽,最後有點半逼迫的簽了
我覺得怪的是,他說這樣算是公司的股東,但若是股東的話為什麼我自己還要去做傳銷,感覺那真的很像老鼠會,而且還逼我簽三份,他們還說先簽先卡位,簽完後有跟我要身分證影印,還問我現金還是刷卡付款.我說現金.然後她們說因為我加入的
是小股東好像46000+1000塊的手續還是啥.要求我馬上提款去領錢.我當下就覺的很奇怪.那麼快就要求付款.所以就以沒帶那麼多現金為由先付訂金5000塊 下禮拜在去繳清47000 事後跟別人談起買了這家公司的產品後.友人說有空上網查一下資料
沒想到搜尋到一堆正負的評論.
所以想解約.然後聽友人說.因為我還尚未付款.所以契約應該還沒正式成立
所以我想如果我都不付款.是不是經過14天鑑賞期過後契約就會失效了呢

對了 我有影印身分證和健保卡給她了

並不是所有消費行為通通可以適用七天鑑賞期之規定,如果不是郵購(型錄、電視、網路等)買賣或路邊的訪問買賣,那就必須商家有做特別的承諾,例如大賣場所標榜的10日猶豫期或鑑賞期「不滿意包退」等等,一般性購物是無法任意主張七日鑑賞期的。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19-1條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當事人得以意思表示形成其私法上法律關係,因此若經各方同意而簽具協議書,即對於簽署之人均有拘束力。

本件後續您若未再繳款,會有怎樣的法律效果,以及嗣後如何主張解除契約,原則上必須進一去看您當時所簽立的契約內容如何約定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102-04-10 00:23

律師先生您好!

我的兩間打通店面出租給個人設立通訊公司、公証訂立五年租賃契約、已過了一年、習慣年前收到訂約人預先支付的個人名義一年期隔月12張支票租金

今年三月送來扣繳憑單、突然發現扣繳憑單中、有不認識第三者的公司半年租賃扣繳憑單、因契約中明文記載不得轉租、因此、想寄存證信函租屋違約原因要求解約、限期─個月搬出、若不願意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但因該店面剛裝修完成、且剩下四年租期、朋友建議再公証改訂新租約、改由現已登記的兩家公司負責人、互相簽約保証、訂立租賃契約以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請問若再訂立新契約租約到期時、房子會不會被侵佔不還?謝謝!

一般人租房使用我已有多年經驗、大致上該不怕的!但、不巧的是無意中遇上了這位房客的不良紀事、不得不令人充分的添加戒心!

契約後不久、有一天一大早拿了一張空白紙、上有公司名稱、要求房東在上面簽名、以便申請設立公司、因以前不少房客申請公司、只要附上建物使用執照及房屋繳款單即可!

半疑半信下立即找代書、因太早代書未上班、但她無知的助理妹妹卻教我:要簽也行!不簽也可以!模寧兩可的回話!

不甘心下、直接到縣政府工商課去請教行政人員、結果給我警告:千萬別簽!不然房子將要不回來!永遠免費送人使用!不覺中嚇出了一身冷汗!

回去告訴房客、已請教了政府機關人員、根本不需這項簽名手續、他用兇狠的眼光瞪我:你未見過五色人呀!惡劣影像久久不散!

兩個月後房仲找上門來要介紹費!我答應先向房客拿後、再來跟我要!因這件事特別找房客問!他的回答是:好膽敢來拿!別想要什麼費用!你別給他呀!此後這位房仲人員、竟從未找上門來!

前三年房客賺了不少錢!買了進口好車上下班、談話也特別客氣!無戒心下又續了五年長約!卻想不到第二年突然出事了!

一個禮拜過去!下午我剛到代書事務所補蓋存証信函中的寄信人印章、趕今天寄出、以加快租賃違約的處理速度!騎速克達到家(─樓店面隔三尺左右通道、供房東自用)、突然房客自店裡衝出、叫住我問:為何非法公司的契約不打?我要求契約必須公証、且由現已登記的兩家公司負責人、互相簽約保証!想不到馬上變了臉激叫!公証我不要!早知道要如此打契約、那我個人不要、由公司跟你打!我接著講:公司也必須負責人─起簽約、堅不退讓!他回答再請教人、臭著臉往店外走了!
不久打手機向我要代書電話!夜間八點代書帶來傳話、房客要求非法公司以簽一年協議書解決!扣繳憑單也能申報退錢!我當場腕拒接受此條件! 

 今早代書要我去拿回存証信函(房東存根)、判斷房客也該收到了!應可了解我要以正式的法律規則、去解決這些問題!
果然中午手機急電、邀約到他店裡、想要讓我去接受訂下無法律效力的私人契約!當場以有急事打斷了他的企圖!
緊接著通話中充滿輕聲細語的語氣、開始解釋那只是朋友暫時利用他的店設立公司、他也不知道房東會那麼在意!很快就遷走了!請放心!再補上幾個月的契約就完全oK了!
我不客氣的回他話!你前三年好好做不是平安無事!為什麼要暗暗的做出這些事來、也不先告知!讓不認識的人在店裡設立公司、假若那人以後不走、我不是要賠掉一間房子!要他去找代書談!
不到半個鐘頭!房客又急來電、不甘心到嘴的肉塊掉了、又打迷糊戰、談了一大堆歪理、就是不願公証!我也堅不肯退讓!剛才通話已點破他的野心!交戰不到十分鐘!好啦!好啦!第三者的身分証、印章都在我這裡!就照你講的去打契約吧!
頓時!感覺壓在心頭好多天的悶氣正慚慚散去!

 

 

 

 

 

 

 

 

 

 

 

 

 

 

 

 

 

 

 

 

 

 

 

 

 

 

 

 

 

 

 

 

1.房屋是否會被侵占不還 這應該不是法律問題 是事實會發生甚麼事情 應該沒有人可以預測 2.如果還是擔心就是契約再經公證 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約款 到時候你就可以不須透過訴訟強制執行

阿果 102-04-08 13:16
律師妳好?我有問題想起叫你?就是我跟我老婆離婚了?但是她都沒來看小孩?讓我後悔跟她離婚?我想問。當初我們在離婚正書上有說?她要給小孩服養費每個月一萬。還有是她外面有了喜歡的人了?她才一直想要跟我離婚?我當時很氣?到最後我真的沒有辦法了。只好跟她說。妳要我簽。就是不能小孩想找妳的時候?不能找不到人?但她騙我?離婚正人?也是她自己簽的?最重要小孩我一開始就知道不是我親生的?但是我很愛小孩?也是想讓她有媽媽在她身邊陪她長大?既然她當時說的都沒做到?那我可以申請離婚無效嗎?還有怎樣才能告那個男生防害家庭呢?一定要有抓姦到嗎?請告訴我該怎麼做?我們去年11月中離婚到現在她還是不想跟我們見面?拜託了?謝謝你請問?我要去申請離婚無效的手續怎麼辦?申請完?大約多久才會通知開庭審理呢?我的想法就是希望她能回來讓小孩有個完整的家庭
林如君 (林律師) 102-04-10 12:02
此部分無法訴請離婚無效,只是能夠訴請對方履行扶養協議之問題。
玉貞 102-04-08 11:43

我是在一星期前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當時並不知情前夫是因小三介入而逼迫離婚,因老公做錯事偷了我的存摺去領款及金飾,我一氣之下去報警,也因這個原因我們分居了一年多,因我從結婚以後,他並沒有房子勍就一直住在娘家,辦理離婚後前夫也同意在協議書上寫上每個月會支付小孩扶養費一萬元,小孩監護人歸我,小孩五歲了,一路都是我在扶養,因老公工作不順,對小孩也沒盡該進的責任了,他也沒財產,請問他如果沒按照協議書上履行支付扶養費的話,我該怎麼處理,因協議書上有註明如三個月沒付視定全額到期,需支付我189萬的小孩扶養費,可以幫幫我嗎?我真的很無助。

對方沒有履行協議 不過因為你們只是私下和解 還沒有執行名義 所以你還是需要透過訴訟程序才有辦法請求對方支付金錢

你可以直接請律師幫你寫支付命令

給法院的裁判費用也只要五百元而已
如果對方二十日內沒有異議
就有相當於三審定讞的既判力
還有問題,歡迎來問

郭詠晴 (詠晴律師) 102-04-08 12:26
回覆 玉貞 的發言內容:

我是在一星期前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當時並不知情前夫是因小三介入而逼迫離婚,因老公做錯事偷了我的存 ... (恕刪)

您好,問題大致答覆如下,僅供參考:

如您對於前夫不履行契約離婚協議)需要救濟,除上述請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外,也可提出「請求給付扶養費」的訴訟,如不提起,前夫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時,也會轉入這個訴訟程序中。若告贏取得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的話,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執行前夫的財產受償。

鋐珅法律事務所 台大法學碩士 郭詠晴律師

還是建議不要輕易再提訴訟

事實就很明確,沒有什麼爭議,對方也和你簽了協議書

再提訴訟的話,就要先繳一筆訴訟費用....所費不貲

阿果 102-04-08 09:54

律師妳好?我有問題想起叫你?就是我跟我老婆離婚了?但是她都沒來看小孩?讓我後悔跟她離婚?我想問。當初我們在離婚正書上有說?她要給小孩服養費每個月一萬。還有是她外面有了喜歡的人了?她才一直想要跟我離婚?我當時很氣?到最後我真的沒有辦法了。只好跟她說。妳要我簽。就是不能小孩想找妳的時候?不能找不到人?但她騙我?離婚正人?也是她自己簽的?最重要小孩我一開始就知道不是我親生的?但是我很愛小孩?也是想讓她有媽媽在她身邊陪她長大?既然她當時說的都沒做到?那我可以申請離婚無效嗎?還有怎樣才能告那個男生防害家庭呢?一定要有抓姦到嗎?請告訴我該怎麼做?我們去年11月中離婚到現在她還是不想跟我們見面?拜託了?謝謝你請問?我要去申請離婚無效的手續怎麼辦?申請完?大約多久才會通知開庭審理呢?我的想法就是希望她能回來讓小孩有個完整的家庭

離婚無效是要離婚沒有合意或是違反法定要式才可能離婚無效 就目前看來應該沒有這些事由 如果你還是要提起 就像家事法院遞出確認離婚無效之起訴狀 法院就會定期審理

阿果 102-04-08 12:57

我想問。當初我們在離婚正書上有說?她要給小孩服養費每個月一萬。 既然她拿不出來!我是否可以邀求她回來幫忙照顧小孩呢?  因為我不想讓小孩去住在她那裡?我絕的小孩心理以經受到傷害了?既然我還是愛這她?我是否可以申請無效?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離婚是否有效,關鍵應在於"離婚證人是他自己簽的",若離婚確實未經二位證人之見聞,則即可能有離婚無效之情形,反之,若離婚有效,則您可以請求履行協議.

但您也要思考是否一定要強求對方回到您的家庭,既然雙方已無情份,強求也只會徒增困擾,仍要向前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離婚當時證人如果沒有在場聽聞離婚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

或是證人根本不存在(沒這個證人,或是證人根本沒簽名 是偽簽的)

那麼這件確認離婚無效之訴,是有可能進行的

 

還有問題,歡迎來問

阿果 102-04-10 13:40
回覆 阿果 的發言內容:

律師妳好?我有問題想起叫你?就是我跟我老婆離婚了?但是她都沒來看小孩?讓我後悔跟她離婚?我想問 ... (恕刪)

律師妳好?我有問題想起叫你?我還有個問題就是小孩不是我親身的?我很愛女兒?現在老婆很想要把女兒帶走?那麼監護權是不是可以不要給她呢?因為她說申請離婚無效確定她會回來好好的把小孩帶大?又說過了她心一樣是在外面?我決定後就是先把小孩給她帶監護權先不給她可以嗎?因為小孩是我們結婚後在我這裡生下來的?我有權利要小孩嗎?我問她說?她現在的男朋友為什麼不會想要幫忙她帶小孩?她說小孩跟他無關他為什麼要幫我?她這種去倒貼的行為讓我絕的那個男的很沒用!我真的沒辦法告他嗎?

阿衛 102-04-06 23:13

大家好!請問一下!日前我在網路上的露天拍賣賣了一件香奈兒包包!因為家人從外面撿來的垃圾,上面有香奈兒的logo!於是我以900元在露天拍賣上面賣!因為不知真假,只是覺得掛在網路賣好玩心態!給了一位網友!這位網友是彰化警局和美鎮一個分派出所的員警!我賣了之後去看了一下GOOGLE衛星地圖發現是涂庴派出所!當時沒想那麼多!只覺得奇怪,可是這名員警買這個包包!真假新舊什?也不問二話不說就直接說要買!我因為網站扣3%手續費原因跟他私下交易,直接寄給他了,他包含運費900接收了這個包包!所以這名員警可能直接拿包包去鑒定!發現是假的就來要跟我錄筆錄送法院辦的!請問這名警察是不是有點釣魚行為!充業績也太...直接跑來網站用購買方式來抓不知情的人!是否有犯法行為他這樣!我自己本身也不知道包包真假!有拍照片很清楚的看到就是舊包包!所以賣900!所以現在我該怎麼辦!這名員警說我犯了商標法!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請幫幫我吧!謝謝你們!

阿衛您好:

看來您似乎擔心只是賣舊包包卻被警察找上門,會不會有觸法的問題,我提供一些意見供您參考

一、這名警察縱使有點釣魚行為,原則上也是在網上買得,比較沒有違法的問題。

二、至您的本身的話,必須提出前手的購買憑證,或來源證明等資料,證明您是不知情的。

我提供的意見,您會不會不清楚呢?會不會沒有幫助呢?

邀請您來參觀本事務所的網站,並加入粉絲專頁吧!

事務所網站:http://www.jclaw.com.tw/

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jclaw.com.tw/

就目前司法實務而言

這種販賣仿冒品的案件

是可以與廠商達成賠償和解之後

獲得緩起訴的機會

廖以賽 102-04-06 16:31

我與大陸配偶結婚二年,配偶去年(1012)來台時,因配偶不願意在台灣與我共同生活,所以經雙方?談,其配偶願意回大陸後申請離婚。因此;我們也未在台灣登記結婚手續,其配偶第十一天就回大陸了。但配偶回大陸後,未去申請離婚!目前我們己分居一年未聯繫。上個月我與配偶用QQ寫信方式聯繫表明我要離婚時,她表明寧願將婚姻擺?,反正她不想再婚(目前己有同居人),也不願意協議離婚更不願意到法院離婚。我也問過台灣法院!回答是:(一、在台未登記結婚,無法在台灣法院申請離婚。二、她不願意離婚就不要理她,在台可以再婚也可以到別國再娶)不犯重婚罪!)
請問:一、法院的答覆是真的嗎?若是真的,我能再娶大陸新娘嗎?二、我可以獨自到大陸法院申請離婚嗎?大約要開幾次庭? 要多久時間才能判決定案。

沈恆 (沈律師) 102-04-07 06:29

結婚的方式是依結婚行為地法,因此只要您在大陸依當地法律登記結婚婚姻關係就已經成立,即使未在台灣登記,拿大陸結婚的證明還是可以在台灣提離婚訴訟,並不需要對方同意,也不用去大陸打官司。另外,您如果未處理就再結婚,是有重婚罪的問題。以上謹供您參考。

小胖 102-04-06 03:52

您好~在一次交易中 買家下標完成貨物寄存郵局待買家領取結帳 但買家因故沒有去領 以下是我在拍賣評價中(是公開的平臺 所有人皆可看見)給這位買家的評語 請問這構成毀謗?或其他罪名?

這 

 

位買家

要我幫他郵局寄存侯領加上代收 我從來都沒有破例提供這樣的服務 但好心沒好報 他居然沒去領 我損失包裹寄送加上代收的手續費 請各位買賣家要小心…… 非常不負責任的賣家 !!! 極差勁!!!!! 

 

 

 

本件依您所述,您在網路上貼文載明對方是不良買家之事實,相關內容足以貶損對方之名譽,應已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雖然依同條第3項規定,若行為人能舉證證明其所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真實,則不構成誹謗罪,不過既然此項行為必須由行為人負擔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係屬真實之舉證責任,基本上即是從有罪的狀況開始進行,待提出舉證為相當證明後才能解免誹謗罪之罪責,從而,行為人若先自承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後續能否全身而對,恐怕還是得看之後舉證方面是否充足了。總括來講,若你能證明相關事實者,或許是不會構成誹謗罪,但如此貼文絕對是自找麻煩,尚請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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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夏玉如 102-04-02 20:30

今天下午去簽了威爾斯補習班的課程及費用的24期分期
一期1950元.總共要繳24期給遠銀
但是今天晚上我立即就反悔.於是又到補習班跟她說要取消課程 
裡面的人跟我說下午4點已經有人來收件.已經跟銀行送件了.所以如果要取消就要付1成的費用.要4千多元. 
 他說不然還有另一方案是我先上3個月的課程.如果不想繼續上課.就把賬單給他們.他們會繳之後的錢

我想問的是我晚上就立即說要取消.且也還未上任何課程
還必須要付手續費或是一成的費用嗎?謝謝 

契約得否終止或解除及後續所衍生的權利或義務,若雙方有約定的部分原則上依契約約款來處理,民法之規定則僅具有補充的效力。因此本件必須先看過契約條款內容才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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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102-03-29 20:56

??此文 我是以我岳母的抗告狀來說明事故的 但是法院卻以方式不對 抗告無效 現在已經準備對我們家強制執行查封,所以很急 請教律師提供意見教導我們如何處理 (受理的法院在南投地方法院 如能提供幫忙感激不盡)

糾紛來源是當初向債權人林先生借款對本人名下建物及土地設定二胎,起初債務金額為壹佰貳拾萬元整,經本人女婿協調後,並請林先生的代書事務所協助辦理房屋貸款,銀行審核後同意撥款,故本人先以保單借款代書事務所支付林先生陸拾萬元現金後,有索取收據,代書轉達請林先生先行塗銷設定以配合銀行撥款流程,故林先生收取陸拾萬後允許本人女婿拿委託書代開本票後,立即指定代書協助辦理塗銷手續及辦理銀行撥款,經代書銀行作業後,撥款當天本人立即領取現金六十萬元整交付本人女兒林怡君前往林先生所指定之代書事務所清償尾款陸拾萬元,並領回當初房屋借款借據支票本票 房屋土地所有權狀等相關資料,但卻遺漏代簽之本票委託書忘記討回。如今林先生卻藉故使用此遺忘之物對本人作裁定,如此背信之行徑實在非常可惡!本人將保留日後追訴之權利,但此裁定本人不服因事實並非如此,希望法院明察!

 

委託書內容是針對房屋二胎設定如何還款 所以我岳母僅授權我代為處理此事 此是既然已在林先生指定的代書事務所內完成 且設定以塗消 為何林先生還可以拿委託書及代開支本票在去裁定?

再者第一次有拿取收據 第二次雖然未索取收據 但是卻有通聯紀錄 可以證明銀行撥款當日 確實有去代書事務所處理 且可以調取林先生的帳戶看看當日過後幾天內是否有此筆款項!

想請教律師 我們該如何告這位林先生 是以背信 還是侵占詐欺 由於還款是支付現金還有哪些可以提出證明的方法 我們也想過請代書幫忙做證 但是代書應該不願趟這混水 拜託你們教教我還有什麼方法! 告他後有權利請求測謊嗎?甚至傳喚關係人那位代書一同測嗎?

代書事務所結清尾款後 代書以交出所有資料 房屋借款借據支票本票 房屋土地所有權狀等 唯獨代簽本票委託書在林先生那 所以忘記索取 就因為一時不查 要這樣被人玩弄真的很不甘心 希望善心律師教導我們如何懲罰這樣投機取巧的惡人 謝謝

 

收到裁定書後有對林先生發出存證信函警告 信函如下

 

本人與台端之債務問題早已於塗銷動產設定後於銀行撥款當日在台端指定之代書事務所清償完畢。

時間、地點、金額皆有辦理及通聯之紀錄,想必台端清楚無需贅述。清償當天本人女兒一時不查未取走委託書,且不清楚塗銷動產設定過程中代辦人有代本人簽立本票,此委託還款事項於代書事務所辦理完畢後,台端應告知本人且歸還本票,但台端卻取巧持此本票委託書前往法院辦理裁定,偽造本人債權清償之假象,意圖瞞騙法院向本人惡意詐取金錢 若台端於接函七日內不願交還本票撤銷裁定執意取巧詐騙,本人將於七日後採取法律行動,台端將負起詐騙及偽造之相關之刑事責任。望台端自重切勿自誤。

 

但是法院準備要查封我們家,我們真的很無力..法院傳來的資料我無法貼上 如有需要可否聯絡我 讓我用line或mail傳送拜託你們了我手機上的信箱帳號是tony992069@gmail.com line的帳號是tony994880  為了處理這筆債務 生活已經變的很糟了,現在還要被這樣玩弄..請你們幫幫我 受理的法院在南投地方法院 如能提供幫忙感激不盡

 

抱歉!我不是故意一文多貼 但我真的很急 又搜尋不到自己的貼文

我再多留一個聯絡信箱 tony.2516@hotmail.com

0980994880 急於求助

 

?????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應是執該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目前該本票裁定是否已經確定?現在解套方式,您們應向法院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對於對方的執行,您們也可以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以避免被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唐浣青 102-03-29 11:04

本人於年初購入一間位於台北市和平東路三段的疊式公寓,四五樓,並於三月份完成交屋手續,但於裝潢前聽鄰居告知該屋曾發生火災,經向消防局發文查證,該屋確實於94年間發生火災,但消防局只能提供發生火災的時間,無法提供火災調查結果,及有無人員傷亡等相關細節,屋主持有期間,係98年至102年,該屋內所有牆面均以木板裝潢,肉眼完全看不到水泥牆面,當時就覺得很奇怪,目前己完成的交易的狀況可以向屋主提出取消交易,返還房屋,並賠償相關損失嗎?屋主跟仲介如果一口同聲表示不知情,是否即求償無門?如果提告,勝訴的機會有多大?

回覆 唐浣青 的發言內容:

本人於年初購入一間位於台北市和平東路三段的疊式公寓,四五樓,並於三月份完成交屋手續,但於裝潢前 ... (恕刪)

TO唐先生或小姐

依您所述之內容,出賣人恐有故意不告知瑕疵的問題,應先儘速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並可於訴訟中主張解約或減價及損害賠償等主張。

以上回答如仍有疑問,歡迎來電0972699668  

                                                                              劉律師敬上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29 12:20
回覆 唐浣青 的發言內容:

本人於年初購入一間位於台北市和平東路三段的疊式公寓,四五樓,並於三月份完成交屋手續,但於裝潢前 ... (恕刪)

您必須拿買賣契約律師看。詳細情形必須面談諮詢。

如果您在南部,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聯繫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

您好,

      1.單純房屋曾發生火災似難以此作為瑕疵主張,除非房屋結構本身已因此出現具體瑕疵。

      2.另外需視當初簽訂買賣契約時,賣家是否就房屋現況有作一說明,其中對於火災部分有所隱瞞。如確實有所隱瞞,則會有民法第360條的瑕疵責任,同時可主張民事刑事上的詐欺

顏寧 (ning) 102-03-29 14:03

 關於火災未告知部分可能涉及如下:

1民事部分:物之瑕疵擔保,債務不履行,詐欺

2刑事部分:詐欺

詳細情形尚須看具體合約內容,如有疑問,歡迎來電洽詢。

0988706305

小芬 102-03-23 20:41
律師你好~ 對方開清償證明給我,內容是把我名下房子過戶給他之後300萬債務清償完畢,現在對方反悔不想過戶從簽一張清償要把原本的房子加車子才要過戶。車子確實是在對方追求時送的,現在對方說房子不值300萬連同車子一起過戶,不然過戶手續沒完成,我還是裂勢不算清償完畢,叫我要不要從簽要才要從新過戶,並威脅說過戶沒完成清償不算結束,重點我是要過戶對方百般刁難, 我和對方說我只履約當初內容簽的清償過戶,沒有要另外在簽連同車子一起過過戶清償,對方說沒有什麼好談,那他沒有要接受只過戶房子,這樣我就沒辦法清償完畢?也不是我的問題!要走法律圖近,我要怎麼做
一、先確定這筆300萬的債務是怎麼來的?是否為借款關係,或其他原因?再來研究有沒有可以抗辯(不還那麼多)的事由。二、可能要讓律師看過這所謂「清償證明」的內容全文,才有辦法判斷這個約定的性質。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23 23:42
回覆 小芬 的發言內容:
律師你好~ 對方開清償證明給我,內容是把我名下房子過戶給他之後300萬債務清償完畢,現在對方反悔 ... (恕刪)

只要您不重簽,就讓他告,您不一定輸。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

至於細節部分,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聯繫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

阿偉 102-03-20 00:15
律師您好! 幾個問題請教一下! 我在102年3月18日去了台南一間類似婚友社,他們會不定期舉辦一些戶外活動及一些演講座談會進而認識異性!當天因對方秘書的極力推薦,我也就迷糊勉強簽了和約並支付1000元整,事後我也發覺不太對勁對方也沒將合約書複製一份給我!且對方也沒主動告知是否有7天鑑賞期。(入會須繳39000元整) 隔天我後悔了,我也打了通電話告知他們:我將因經濟因素無法負擔,並表示要退會解約。 但對方回覆要請當天與我接洽的秘書才能退會,並說會請那為秘書與我約定時間辦理退會手續! 因我怕對方會故意拖過7天鑑賞期,而借故收取任何費用! 我想問的是 1.這種買賣是否有所為的7天鑑賞期。 2.如果我直接寄存證信函,那我是否就不用去婚友社辦理所謂的退會解約手續。 3.如須寄存證信函,那我該怎麼寫!是否有範本可參考。 感謝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先寄發存證信函去通知終止合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阿偉 102-03-19 23:02

律師您好!

幾個問題請教一下!我在102年3月18日去了台南一間類似婚友社,他們會不定期舉辦一些戶外活動及一些演講座談會進而認識異性!當天因對方秘書的極力推薦,我也就迷糊勉強簽了和約並支付1000元整!且對方也沒主動告知是否有7天鑑賞期。(入會須繳39000元整)

隔天我後悔了,我也打了通電話告知他們:我將因經濟因素無法負擔,並表示要退會解約。但對方回覆要請當天與我接洽的秘書才能退會,並說會請那為秘書與我約定時間辦理退會手續

因我怕對方會故意拖過7天鑑賞期,而借故收取任何費用

我想問的是

1.這種買賣是否有所為的7天鑑賞期。

2.如果我直接寄存證信函,那我是否就不用去婚友社辦理所謂的退會解約手續

3.如須寄存證信函,那我該怎麼寫!是否有範本可參考。

感謝回覆!!

並不是所有消費行為通通可以適用七天鑑賞期之規定,如果不是郵購(型錄、電視、網路等)買賣或路邊的訪問買賣,那就必須商家有做特別的承諾,例如大賣場所標榜的10日猶豫期或鑑賞期「不滿意包退」等等,一般性購物是無法任意主張七日鑑賞期的。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19-1條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3-20 16:04

這不會有七天鑑賞期的問題,不過你的定金會被沒收

千千 102-03-18 19:04

我在去年一月懷孕時, 告知我婆婆還有家人因為是第3胎了,所以想要拿掉,最後我婆 婆問他的舅媽的媳婦要不要收養這個小孩, 結果她們很開心期待這個小孩出世, 但是他事前有說會負擔生產費用及做月子費用 ,101年10月小孩出生了, 她們也負擔前面說的費用及包了一個紅包給我 ,小孩出生三天就被抱回去了,現在她們去申請法院收養結果好像不通過, 說好像是她們收養的話這個小孩會跟生母也就是我是同輩分所以不通過, 現在她們也養了5個月 ,說是找到人辦理這個問題的人, 要我跟生父一起跟她們一起去 ,我不知道她們要做什麼 , 可是我只想知道這樣私下找人辦理收出養的手續,不需要法院裁定了嗎, 這樣我們如果簽了出養同意書要付什麼法律責任嗎 ,

1.收養一定要經過法院許可 2.現行收養制度 如果一定親屬間可以直接聲請法院核定 如果沒有親屬關係 原則上禁止自己找小孩收養 需要經過媒合程序 並試行生活 最後才經法院許可 3.要注意有沒有販賣人口的問題

林智群 (klaw) 102-03-20 16:11

收養規定去年5月已經改了,

現在不能自己抱回家,

而是要由兩家收養機構各自代表收養方及撫養方進行評估再報法院核准才有效

Mandy 102-03-18 11:12

本人即將辦理上海銀行房屋首購對保,但於合約內容有一點擔心,其內容第8條內容:產權移轉:本契約房屋產權移轉登記貸款設定手續,由乙方(華友聯建設有限公司)統籌委託地政士處理,甲方(買受人)同意按乙方通知期限內備齊有關證件,銀行貸款存摺(含取款密碼).銀行取款條.同意撥款委託書.........,其中的存摺(含取款密碼).這項字眼我個人擔心會不會有風險...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18 14:15
回覆 Mandy 的發言內容:

本人即將辦理上海銀行房屋首購對保,但於合約內容有一點擔心,其內容第8條內容:產權移轉:本契約房 ... (恕刪)

您可以要求銀行改咩

筱玲 102-03-18 08:35

請問一下我的親戚的老婆因為欠卡債房子銀行扣押,所以把房子過戶給老婆娘家的朋友條件也講好了等親戚的兒子年滿25歲無條件歸還,所以他們找了代書辦理一切手續也簽好合約,但是我們很怕房子拿不回來雖說有寫合約了我們不曉得找代書合約是否有法律效率?如果房子拿不回來是自認倒楣還是有其他途徑可以要回呢??

沈恆 (沈律師) 102-03-18 09:05

合約只要雙方自願簽署,就會有一定效力。但若對方違反合約,將房子再賣給他人,您可能也無法阻止。以上謹供您參考。

本件既然已登記於他人名下,登記名義人所為之過戶移轉或者設定抵押權地上權之行為,其他第三人是可以基於登記公示效力而主張信賴登記,因此其物權處分行為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至於所立協議能否對受委託登記名義人產生防杜或嚇阻作用,還是得回歸到內容是怎麼去訂定,如果內容訂得不周全,那就只能相信人性本善了....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18 14:06
回覆 筱玲 的發言內容:

請問一下我的親戚的老婆因為欠卡債房子銀行扣押,所以把房子過戶給老婆娘家的朋友條件也講好了等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

如果您在高雄,倘需進一步討論,可來電07-3338080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預約面談諮詢,謝謝。

小游 102-03-09 01:15

如果以代購的方法來幫客戶去中國購買所謂的A貨,並收取手續費或服務費,請問這樣是否有違法的問題?

若在網路上以代購的名義,但沒有提供品牌,價格等等。去中國大陸幫客戶帶回所謂的A貨,這樣是否會有違法的問題?若是請中國的廠商進貨到台灣來,是否會有相關的法律問題?? 

 

王耀星 (Eric) 102-03-09 19:41

 

當然違法!這種事千萬別作。

六子 102-03-06 19:39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尚屬有時效期間,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我看判例的解釋公法之前發生之請求權,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下面檢附法規條文參考: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 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 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第 10 條 依前條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一、公費待遇:就已撥付之全部數額計算。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 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如為貸與品,按規定收繳, 倘有欠繳者,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二、津貼:就已發給之全部數額計算。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 11 條 軍費生,依規定原得享有減免費用或助學金者,賠償義務人得檢具證明資料,向就讀學校申請於賠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中扣除。 l 軍公教遺族減免條例: 名稱: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第 1 條 為照顧軍公教遺族之就學,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第 3 條 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前項優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第 4 條 前條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前項學費及雜費,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其餘各費,大專校院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中等以下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第 5 條 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條例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 第 6 條 軍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卹金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並應依學校規定期限辦理申請手續。 第 7 條 學校受理前條申請,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一經核定,准予優待至畢業為止。 第 8 條 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之各項費用,公立學校之學費及雜費,由各校逕予減免,其餘費用,由各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第 9 條 依本條例核准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優待:一、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二、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莊國禧 () 103-03-25 10:46
一般請求權時效之認定要依您事件發生時起算,實際認定要看您相關文書內容始得進一步判斷,另有主張債務抵銷之可能!
六子 102-03-06 19:17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尚屬有時效期間,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我看判例的解釋公法之前發生之請求權,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下面檢附法規條文參考: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 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 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第 10 條 依前條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一、公費待遇:就已撥付之全部數額計算。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 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如為貸與品,按規定收繳, 倘有欠繳者,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二、津貼:就已發給之全部數額計算。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 11 條 軍費生,依規定原得享有減免費用或助學金者,賠償義務人得檢具證明資料,向就讀學校申請於賠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中扣除。 l 軍公教遺族減免條例: 名稱: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第 1 條 為照顧軍公教遺族之就學,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第 3 條 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前項優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第 4 條 前條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前項學費及雜費,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其餘各費,大專校院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中等以下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第 5 條 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條例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 第 6 條 軍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卹金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並應依學校規定期限辦理申請手續。 第 7 條 學校受理前條申請,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一經核定,准予優待至畢業為止。 第 8 條 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之各項費用,公立學校之學費及雜費,由各校逕予減免,其餘費用,由各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第 9 條 依本條例核准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優待:一、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二、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屬公法事件,則應適用五年之時效,所以本件要請求成功,並不容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六子 102-03-06 19:08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尚屬有時效期間,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我看判例的解釋公法之前發生之請求權,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下面檢附法規條文參考: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 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 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第 10 條 依前條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一、公費待遇:就已撥付之全部數額計算。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 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如為貸與品,按規定收繳, 倘有欠繳者,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二、津貼:就已發給之全部數額計算。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 11 條 軍費生,依規定原得享有減免費用或助學金者,賠償義務人得檢具證明資料,向就讀學校申請於賠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中扣除。 l 軍公教遺族減免條例: 名稱: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第 1 條 為照顧軍公教遺族之就學,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第 3 條 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前項優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第 4 條 前條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前項學費及雜費,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其餘各費,大專校院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中等以下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第 5 條 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條例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 第 6 條 軍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卹金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並應依學校規定期限辦理申請手續。 第 7 條 學校受理前條申請,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一經核定,准予優待至畢業為止。 第 8 條 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之各項費用,公立學校之學費及雜費,由各校逕予減免,其餘費用,由各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第 9 條 依本條例核准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優待:一、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二、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六子 102-03-06 19:08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尚屬有時效期間,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我看判例的解釋公法之前發生之請求權,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下面檢附法規條文參考: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 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 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第 10 條 依前條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一、公費待遇:就已撥付之全部數額計算。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 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如為貸與品,按規定收繳, 倘有欠繳者,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二、津貼:就已發給之全部數額計算。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 11 條 軍費生,依規定原得享有減免費用或助學金者,賠償義務人得檢具證明資料,向就讀學校申請於賠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中扣除。 l 軍公教遺族減免條例: 名稱: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第 1 條 為照顧軍公教遺族之就學,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第 3 條 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前項優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第 4 條 前條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前項學費及雜費,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其餘各費,大專校院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中等以下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第 5 條 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條例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 第 6 條 軍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卹金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並應依學校規定期限辦理申請手續。 第 7 條 學校受理前條申請,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一經核定,准予優待至畢業為止。 第 8 條 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之各項費用,公立學校之學費及雜費,由各校逕予減免,其餘費用,由各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第 9 條 依本條例核准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優待:一、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二、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請問你目前人是在哪裡工作?當初申請退役時,是民國幾年?有無上法院或調解?要賠償多少錢?這些問題我可能要當面和你確認討論比較方便。
六子 102-03-06 19:07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尚屬有時效期間,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我看判例的解釋公法之前發生之請求權,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下面檢附法規條文參考: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 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 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第 10 條 依前條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一、公費待遇:就已撥付之全部數額計算。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 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如為貸與品,按規定收繳, 倘有欠繳者,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二、津貼:就已發給之全部數額計算。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 11 條 軍費生,依規定原得享有減免費用或助學金者,賠償義務人得檢具證明資料,向就讀學校申請於賠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中扣除。 l 軍公教遺族減免條例: 名稱: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第 1 條 為照顧軍公教遺族之就學,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第 3 條 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前項優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第 4 條 前條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前項學費及雜費,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其餘各費,大專校院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中等以下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第 5 條 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條例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 第 6 條 軍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卹金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並應依學校規定期限辦理申請手續。 第 7 條 學校受理前條申請,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一經核定,准予優待至畢業為止。 第 8 條 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之各項費用,公立學校之學費及雜費,由各校逕予減免,其餘費用,由各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第 9 條 依本條例核准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優待:一、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二、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ymc 102-03-07 23:43
我看不太懂你的意思,請你於上班時間撥我的聯絡電話,直接以電話諮詢比較快喔,謝謝
六子 102-03-06 19:05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尚屬有時效期間,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我看判例的解釋公法之前發生之請求權,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下面檢附法規條文參考: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 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 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第 10 條 依前條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一、公費待遇:就已撥付之全部數額計算。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 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如為貸與品,按規定收繳, 倘有欠繳者,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二、津貼:就已發給之全部數額計算。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 11 條 軍費生,依規定原得享有減免費用或助學金者,賠償義務人得檢具證明資料,向就讀學校申請於賠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中扣除。 l 軍公教遺族減免條例: 名稱: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第 1 條 為照顧軍公教遺族之就學,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第 3 條 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前項優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第 4 條 前條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前項學費及雜費,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其餘各費,大專校院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中等以下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第 5 條 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條例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 第 6 條 軍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卹金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並應依學校規定期限辦理申請手續。 第 7 條 學校受理前條申請,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一經核定,准予優待至畢業為止。 第 8 條 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之各項費用,公立學校之學費及雜費,由各校逕予減免,其餘費用,由各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第 9 條 依本條例核准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優待:一、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二、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廖淑華 (廖律師) 102-03-07 11:15
本件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可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救濟
rainr 102-03-02 02:18

各位律師您好:

公司員工A與員工B本為好友,去年約十、十一月發生嫌隙不合。

今年年初一月員工A曾向老闆娘表示可能於年後離開去其岳父那裏,但並未說明確切時間。後來老闆娘與其懇談(包含調解員工AB),爆發出員工A自述曾於去年與員工B一起盜賣公司產品得手數千金額。當時在場包含老闆娘,主管4位與員工A本人。惟未錄音存證。後請員工B過來對質,兩人皆當面承認盜賣公司產品,公司決議讓兩人於年後離職,仍舊發與兩人年終,但並未約定離職時間,也並無悔過書或監視器證據存在,事發久遠也無報案舉動。

年後,老闆於二月與員工A談過,員工A表示他就做到二月底,資遣費他也不用拿。(因都口頭說法並未錄音。)但在年後二月中卻不斷向公司要求發與非自願離職書與離職證明,公司不願,表示只能發與服務證明書,於二月二十七日員工A懇談未果,員工A不願簽下切結書(證明其因勞基法第十二條第四項離職。),並已拿服務證明書離開。(服務證明書上有載明員工A到職日與離職日,服務時間與現已離職。)

員工A表示他與公司談話他皆有錄音,是公司逼退他而非他自願離職的。揚言會採取行動,因此公司目前無法得知員工A將如何做為,但又不能寄望於員工A不會有所行動。

另二月份薪水因公司發薪日為每月十日故尚未發給。

我想請問的是:

一、公司在無法舉證的情況下有什麼方法可以保護公司嗎?(無須發給員工A非自願離職書也無須給予資遣費。)

二、是否可以依照勞基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辦理員工A退保?(但勞保局似乎表示公司須握有實質證據,依勞基法第十二條第四項似乎還是需要召開調解委員會。)

三、已發給的服務證明書是否表示員工A已離職,因此公司無法主張勞基法第十二條第六項以員工A無故曠職三日資遣勞工並無須給予資遣費?但員工A並無辭呈也未辦理離職手續切結書)就已離開。

四、若最終須走向法律行動,當天在場主管是否可做為人證證明員工A的行為?還是因為只是聽員工A單方面自述因此無法舉證?另員工B可做為人證嗎?又是否會因此牽連員工B也背上法律刑責?

還是說本次事件除走向調解委員會之外,就只能給予其非自願離職書或者資遣費才能解決?公司實在不願開這樣的先例,但又不想向員工A妥協,麻煩各位律師們能幫個忙解答公司疑惑了,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員工先前盜賣公司產品一事,除了員工自己承認以外,是否還有其他事證可以證實此事?如有,建議公司得委請律師追究此事相關法律責任,如此一來,應該對於貴公司解決勞資爭議亦有所助益。

另外,自您提及的問題內容觀之,貴公司關於處理勞資事件的流程有諸多瑕疵,建議應委請律師為貴公司建立相關制度,以減少勞資爭議。

如有其他問題,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