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請問我今天二月晚上10點左右在路上被警察帶回說剛有人報案告我恐嚇~妨礙自由~私闖民宅~被帶回後所有證據顯示都不關我事~也不願意讓我走~在 派出所正要做筆錄時忽然有三人站在我旁邊其中一人強拉我衣服要把我拉去旁邊~之後才知道他們是三組人員之後都一直被恐嚇只是沒有錄音到了半夜兩點多被帶去 分局製作筆錄~做完也不放我走說要等早上移送地檢署~卻到了早上9點多~警方卻說有人說我吸毒要對我驗尿(我承認我有不過我並沒有前科~也沒在我身上收到 任何危境品)之後我並不願意配合驗尿警方說要開強制驗尿單我也說好~又一直等到兩點多我憋不住只好去尿了~可是筆錄內容都不承認有~我之後恐下妨礙自由部 位不起訴處份~毒品開了一次庭~之後再地檢署偵查終結裡有查到我毒品部位也是不起訴處分~可是我卻沒有都到不起訴處份的單子~卻在後面又收到地檢署毒品的 傳票~可是案件編號全部改變了~可是我只有被函送過一次怎麼會不起訴後又收到傳票內容一樣被告~律師我想請問~警察對我恐嚇我有申訴之後有收到警局寄來的 信內容說xxx對我言詞恐嚇致心生畏懼一案~也對xxx做出行政處份~請問警察明明違法在先難道我的筆錄和驗尿結果一樣可以算證據嗎~~還有請問為何明明 查到已經不起訴了後面卻又收到傳票?
去年底 我是在網路上販賣手機殼 被網路警察釣魚
後來警察來家裡搜 搜走約20-30件
品牌是愛迪達和agnesb
其實在這之前我完全不知道這樣是觸法的 也沒有前科
因為成本大約200左右 也有曾懷疑過這種價錢是不是正品
而且我也曾向賣我的人(淘寶網)詢問
不過他說是正品 不過因直接由工廠出貨 省掉中間代理商廣告商等 才會那麼便宜
之後我被警察抓才知道被騙 也非常後悔!
問題是:
昨天已收到通知要開庭,不知道要帶什麼對我比較有利的文件?
需要先寫悔過書嗎
開庭後大概多久會判決呢?會不會很重呢
(上個月 在網路購物被騙走四萬多 現在已沒有什麼積蓄
連要維持目前的生活就已經很困難...)
ps.因本人非常討厭仿冒品 所以曾經寫mail給保智大隊檢舉
也萬萬沒想到自己賣的就是仿品
那我也可以把mail印下來帶過去嗎...讓法官相信我真的是沒有犯意!!
本人父親和某位出資者,共同合作成立一間公司,雙方持股對方70%,我們是技術入股30%,我們的30%股份登記在我名下,公司資金帳戶由出資者管理。
因我們是技術入股,公司成立之後,我立刻和公司申請聘僱2位專業人員來協助研發,但是出資者卻以公司沒錢來拖延,直到後來也不了了之。
出資者對我父子提出詐欺告訴,原因如下:
因公司購買一些設備,這些設備是由我去購買,購買這些設備是經由公司同意才購買,並無合約簽訂,公司已分批支付約75%貨款,可是後來金我們和公司催討25%的餘款,公司一直以沒錢來拖延,導致設備無法全部交付。
ps:因訂購這些設備,是從國外訂購,一套系統設備有3個不同設備組成,我們已交付其中1個設備,但是因為尾款25%未付,所以無法從國外廠商那取回2個設備,因為是同時訂購,所以剩下2個設備都有尾款未支付,廠商也不可能讓我們取回設備。
現出資者告我們詐欺,第一次開偵查庭已經約2年,那時出資者提出的設備資料,並不是我們賣給他的設備資料,我們在偵查庭也出相關資料證明,也提出尾款未支付,在公司股東會議都有記錄,那時也像檢察官提出是否可以保留巫告追朔權,在那後來都無在發傳票。
直到今年2月初突然又收到傳票,我去偵查庭到案說明,發現檢察官換人了,並且檢察官偵查問話非常激動,常常拍桌子,在偵查庭還辱罵我."社會的白爛",我沒前科這輩子只上過2次法庭(第1次是去當證人),檢察官拍桌子讓我非常害怕,所以有時的問話我回答的很緊張,有時說錯話,我只想把事情來龍去脈說清楚給檢察官知道,檢察官常常阻止我說,只一直針對設備來問話,這位檢察官對第一次偵查詢記錄都沒提,全程只問我設備的交易金額及交貨問題,也沒和出資方問話就結束偵查,都無提問對方為何不支付尾款。
檢查開庭結束後,我問律師,律師說會突然換檢察官也很奇怪,而且第二次偵查庭,檢察官好像粉情緒化的偵查,肯定會起訴我們詐欺。
各位大大,我們和出資者合作是技術入股,但是連基本的研發人員都不聘請,那是否對方也是詐欺我們來和他合作呢?
第二次開偵查庭,我們提出我們擁有的專利(30多個清單,都有專利字號)證明我們不是詐騙,而是真正擁有技術,檢察官竟然不接受,說他要去哪查這些專利。
就是當初信任對方.所以都無簽訂合約.後來對方要求把我們擁有的專利 全部都過戶到公司名下.我父親不願意.後來大家就翻臉.所以才導致現在對方對我們提出詐欺告訴
事情是這樣的 我與一位女網友 在網路相約去MTV賞片 再此前提是我們並無見過面 但是在網路上已經相談甚歡 她已滿16歲但未滿18歲 我成年了 之後相約去賞片時 因為邊看電影邊聊天感覺很好 於是我就與她發生關係 (其過程我並未聽到她有說出“不要”字眼 只有聽他說 好了啦!)但她在自白書上有說到 她雙手被我控制 而且她有說“不要” 但我自白書上有說到 我並無強迫她 也無用雙手控制 只有已身體壓在她身上...
之後我們變成男女朋友 而約過半個月我們有再約到同地點 當然也發生關係 但這次她再自白書上有說她並無受到要脅 或強迫等行為 因為她也喜歡我所以也就很自然的跟我發生關係 後來她與她阿姨就到警局對我堤告 我也去做筆錄了 現在我也很不知所措因為我們是男女朋友 所以我並沒想到她會告我....想請問法律達人 我現在該怎麼辦 想和解 但又怕對方堅持堤告 像降子的案例 會被告嗎? 而會被判刑嗎?可以緩刑或易科罰金嗎?怎麼可以把刑責降到最低呢?我並無前科但我有家庭 謝謝回覆
平常主要的生意來源是維修電腦,為了要讓更多的民眾知道
有本工作室的存在,我還提供了回收二手桌機和筆電的服務,
桌機回收價比照資源回收場的價格,筆電回收價則是要看所有功能是否都正常,
若正常就以略低於別人在網拍上刊登的價格來回收,
若筆電內部零件or螢幕有故障或破損,就以資源回收場開的價格回收。
就在某天晚上,一對年輕男女拿著他們偷來的二手筆電跟我說要回收,
我就如往常般檢查過內部零件都是正常後,支付他們回收金。
結果隔天晚上,他們又拿一台二手筆電來也說是要回收,我就開玩笑問他們
你們怎麼那麼多筆電要拿來回收阿,他們就說這台是幫朋友拿來回收的。
我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收購那二台筆電,在那對男女來過的一週後,
我竟然接到警察來電說我收購了贓物,那對男女已落網也說出他們把筆電
賣給我這間工作室,警察說這次事件是因為上述二台的其中一台筆電的失主
有來警局報案,還說電腦裡面有很重要的論文還是報告資料。
我是第一次開電腦維修工作室,所以不知道回收電腦時一定要要求對方出示
身分證核對是否為本人,且必須抄下身分證字號和姓名,還要對該電腦拍照存證
我目前手邊可以證明自己是不知情下收購的證據是~我有在收據本上寫回收
當天的年月日+該筆電的廠牌和型號+請對方在該收據上寫下他的全名和手機(警察來本店查扣該筆電時有看過這張收據表示小偷寫的是真名)
還有店內和店門口的監視器畫面(無聲音).....此外,每當我一收購二手筆電
只要功能都是正常的,我當下就會把該電腦內部所有資料全部洗掉,
警察有轉告失主的話說電腦內部有對他很重要的資料,我會先以自己的能力
救救看資料,萬一救不回來,我會拿去比較專業的硬碟資料救援店家去救,
但請問這筆救資料的費用我可以要求由小偷全額支付嗎??
此外,我有機會把已經支付給小偷的回收金要回來嗎??
我最近有去問過市面上的免費法律諮詢,對方說除非失主沒有要告我,
不然即使我不知情仍是犯了贓物罪,他說他不清楚贓物罪是否可以私下和解??
還說如果到了要出庭的地步,我必須先準備好答辯書表達自己的清白,解釋
自己真的完全不認識小偷,真的不是同謀。(但是警察來店查扣時又對我說
監視器畫面並不能100%證明我真的跟小偷完全不認識,因為只有影像沒有錄到聲音)
請問還有其它更好的辦法解決此事嗎??我至今完全無任何前科,不想因為這
件事含冤獲得前科記錄,這樣我以後的人生就毀了!! 我幾乎每次維修賺的錢
通常都只有幾百元的工錢而已,這次一下付給小偷五千多,又想到我太太
最近因為懷孕常常會孕吐導致不能出去上班,整個家的經濟重擔全落在我一人
身上,如果有了前科,我太太還說要想辦法流產因為沒未來了,拿什麼養小孩!!
可是超音波已經可以照到心跳了,我不忍心對自己的骨肉這樣
但也不想他一出世就跟著我們夫妻倆吃苦受罪,有一個有前科的爸爸,唉.....
我真的好恨那個小偷,也恨自己太沒社會經驗才會無端被牽連!!!
你好...我是今年即將畢業的大學生,
於5月5日在全家竊取4條巧克力(市價120)被店家發現報警,
店家調監視器發現4月28日及5月4日我都有去店家竊取商品
由於我本身有在服用精神方面的藥物,吃了會昏昏沉沉的
我確定5月5日是由於自己貪小便宜才偷竊,但已經不記得4月28日自己是否有偷竊(監視器拍攝的不明顯)
而5月4日我也是記得自己好像有拿東西,但不記得自己拿了什麼
我詢問過許多警察,警察說那間店家每次都開出天文數字的和解金
說我的情況可以去開立精神方面的診斷證明書,證明吃了藥會昏昏沉沉的
但開臨時庭時,檢察官說「你確定你的藥會讓你不知道自己在偷東西嗎?昏昏沉沉的不代表自己不知道自己有偷竊」
請問正式開庭時,我是要直接表示是我自己貪心,還是要說是因為服了藥昏昏沉沉沒有意識到自己偷竊呢??
我上網查了一下,這三項好像是會數罪併判,我沒有任何前科,這是第一次上警局,
我很緊張到完全睡不著吃不下,請問我的情況會被判刑嗎??會多重??我該怎麼做......請各位幫幫我.....
本人5月2號收到地方法院的判決書,以下
主文
xx俊,xx現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各楚拘役五拾玖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一日,扣案之玩具槍壹把(含彈匣壹個),沒收之
事實
一.xx俊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19時許,在位於台南市xx區xx路xxx號出屋處,其女友xx紅與同為房客之xx秋子因故發生爭執,而遭同住該處B11房間之x緞聽聞後前來制止,並向其表示;〔人家那麼多歲,你還要對人家怎樣〕(台語),致xx俊心生不滿,遂電話通知其胞兄xx現前來助陣,xx現接到電話後,即攜帶不具殺傷力之銀色COLT牌玩具槍1把(含彈匣1個),於同日20時許趕抵現場,xx俊,xx現隨即共同基於恐嚇之犯意聯絡,由xx俊帶同xx現前往x緞房間門口,由xx現持該把玩具槍指向x緞,以此加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舉動,使x緞心生畏懼,嗣經警據報前來來處理,xx俊,xx現隨即離開x緞房間門口,xx俊並指引xx現將該把玩具槍藏放在該處A15房間窗戶上,後違警當場查扣
二.案經x緞訴由台南市政府警察局xx分局移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之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逾言詞辯論終結前生名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訂有名文,本見證人即告訴人x緞,證人xx紅於開警訊中所為之陳述,奇等性質雖屬傳聞證據,惟其等所為上開警詢筆錄內容,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被告等人表示意見,當事人均知上述筆錄乃傳聞證據,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筆錄表示異議,依上開規定,是其等於警詢中之證言應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案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訂有明文,查証人x緞,xx紅,xx桂,xx貴於檢察官偵查重具結後所為之陳述,並無不法取供之情形,且證人x緞,xx紅,xx桂業經本院行交互詰問程序,就被告等之對質詰問權已獲保障,依上開說明,其等於偵查中之證詞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判決理由部分
訊據被告xx俊供稱當時聚集很多人,x緞向伊嗆聲,伊才打電話向xx憲表示被打,要依帶〔東西〕來,後來伊趕到現場並從車上拿玩具槍下來,並問xx俊誰要打你,隨後就和xx俊走到x緞門口等語,然均矢口否認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被告xx俊辯稱伊叫xx現帶〔東西〕是指例如球棒類的東西,並非玩具槍,也未帶xx現去恐嚇x緞云云,被告xx現則辯稱伊拿玩具槍和xx俊一起走到x緞門口時,就看到警車抵達,隨手將玩具槍放再另一間房間窗戶上,也未舉槍對他恐嚇云云,經查:
一.xx俊於上揭時,地,因其女友與xx秋子發生爭執,遭x緞勸止後,即電話通知xx現攜帶〔東西〕前來助勢,隨後xx現即攜帶扣案之玩具槍趕抵到場,並予xx俊一起走到x緞門口乙節,業據證人x緞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具證稱因xx秋子與xx俊,xx紅發生爭執,伊把他們拉開後,xx俊就打電話叫人將〔東西〕傳來(台語),後來xx俊就和xx現到伊房間等語(警卷第18,22頁,偵查第13頁,本院卷第25至27頁),核與證人xx桂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均具結證稱伊聽到x緞喊有槍,並看到xx現,xx俊兄弟從x緞門口跑到A15房間外,xx現將槍藏在該房間窗戶上乙節(偵卷第29頁,本院第29至30頁),大致相符,而被告xx俊對於伊曾打電話向xx現伊被打,要他帶〔東西〕過去,並與攜帶玩具槍之xx現一起走到x緞房間門口乙節,並未爭執(本院卷第56頁),且被告xx現對於xx俊因與他人發生爭執後遂打電話抵達現場,並問xx俊誰要打你,並與xx俊一起走到x緞門口乙節,並不爭執(本院第56頁背面至第57頁),是xx俊於案發當時,因其女友xx紅與xx秋子發生爭執,而遭x緞勸止,遂電話通知xx現攜帶〔東西〕前來,隨後xx現即攜帶扣案支玩具槍趕抵到場,並與xx俊一起走到x緞房間門口之事實,堪以認定
二.而xx現攜帶扣案支玩具槍趕抵到場,隨即與xx俊一起走到x緞房間門口,xx現並拿槍指著x緞,後因聽聞員警抵達現場,xx俊,xx現隨即離開x緞房間門口,xx俊並指引xx現將上開玩具槍藏放在A15房間窗戶乙節,復據證人x緞迭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在卷(警卷第19,22頁,偵卷第13頁,本院第27頁),且證人xx桂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亦均具結證稱伊有聽到x緞喊〔有槍〕,隨後xx現,xx俊從他們門口跑到A15房間外,xx俊並指引xx現將槍藏在該房間窗口等語(偵卷第29頁,本院卷第29頁),證人即現場處理員警張龍貴於檢察官訊問時亦具結證稱x段很激動說有人拿扣案之玩具巷x緞,否則x緞當無對外高喊〔有槍〕之理,而證人xx典於本院審理時亦具結稱伊有聽到把槍藏在門口(本院卷第32頁背面),參以當時與xx現同往x緞房間門口者,除xx俊外,亦無他人,且xx典與被告2人平日關係較佳,亦具證人xx典證述在卷(本院卷第33頁),衡情更無設詞構陷被告2人之於,是被告xx俊,xx現一起走到x緞房間門口後,xx現即拿扣案之玩具槍指著x緞加以恫嚇,後因聽聞員警抵達現場,才趕緊離開x緞房間門口,xx俊並指引xx現將扣案之玩具槍藏放在A15房間之事實,亦堪認定
三.被告xx俊雖辯稱伊叫xx現帶〔東西〕是指例如球棒類的東西,不可能直接叫他拿槍過來,也未帶他去恐嚇x緞云云,惟查,證人xx紅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xx現抵達現場後,即手拿著槍放在背後(本院卷第35頁背面),證人xx桂,xx典於本院審理時亦均具結證稱xx俊指引xx現槍枝藏放位置(本院第29頁,32頁背面),顯見被告xx俊與x緞等人發生衝突,隨即以電話通知xx現,要他帶〔東西〕前來助陣,當時所謂〔東西〕即指扣案之玩具槍,否則當xx現攜帶扣案之玩具槍趕抵現場後,當應力阻xx現取出該把玩具槍,更無帶同xx現前去x緞房間門口舉槍恫嚇之哩,是被告xx俊所辯,顯屬時候卸責之詞,不堪採信,被告xx俊另辯稱伊未帶xx現到x緞房間門口恐嚇她云云,惟查,xx現於警詢時供稱伊到達現場後,xx俊即帶伊到伊間房間門口(警卷第4頁),且案發前xx現與x緞素不相識,對於x緞之房間位置更無所悉,倘非xx俊帶同前往,衡情應無法獲知x緞之房間位置,是被告xx俊上揭所辯,亦與事實相違,而不可信
四.被告xx現則辯稱伊當時未看到x緞云云,惟查,被告xx現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供稱伊抵達現場後即由xx俊帶到B11房間(即x緞之租屋處)走廊門邊(警卷第6頁,偵卷第13頁),是其辯稱伊未見到x緞乙節,是否值採,即非無疑,又當x緞高喊〔有槍〕後,xx現,xx現隨即從x緞房間門外走往A15房間外藏槍乙節,業據證人xx桂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在卷(本院第30頁背面),且從xx俊於本院審理時庭於警繪圖標示,當時xx現,xx俊所在位置正是x緞之B11房間門口(本院卷第47頁),且x緞與xx現案發前素不相識,倘被告xx現拿槍恫嚇他之哩,是被告xx現上揭辯詞,顯署事後卸詞,自難以採信
五.又告訴人x緞雖指稱xx現,xx俊有進入其房間,xx現並其言〔幹你娘機賣,拿槍對你開〕加以恐嚇等與,訊據被告xx現,xx俊均堅口否認進入告訴人x緞房間入,及出言恐嚇x緞之情,經查,告訴人x緞於警詢時先指稱當時係遭xx現罵以〔幹你娘機賣,拿槍對你開〕(警卷第19,22頁),後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則改稱〔幹你娘機賣,要給你剋下去〕(偵卷第13頁,本院卷第27頁),針對其遭xx現言語恐嚇之內容,前後不一,是否堪信,及非無疑.而證人xx桂於檢察官訊問時即本院審理軍政稱伊未見到xx現,xx俊從x緞房間出來,當時只有聽到一聲〔有槍〕,未聽到xx現對x緞嗆聲(偵卷第29頁,本卷第29頁及背面),證人xx典於本院審理時亦稱一位見到xx現,xx俊進入x緞的房間,當時未聽到有人罵三字經或五字經(本院卷第32,33頁背面),證人xx紅於警詢時亦證稱伊未聽到xx現對x緞罵以〔幹你娘機賣,拿槍對你開〕(警卷第25頁),是告訴人上揭指述,除為被告2人堅持否認外,亦與證人xx桂,xx典,xx紅之證述有所出入,自男單憑其前後不一之指述,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以上
我絕得很扯的是,我在警詢跟法官詢問時我都有說到事情是因為我女友跟xx秋子發生爭執,xx秋子拉扯我女友的上衣當,導致衣服有被撕掉,內衣都跑出來了,我當下去作制止並跟xx秋子道歉,然後x緞跟她老公前來,x緞來對我大小聲(嗆聲),而她老公來推擠我,我人往後傾,我馬上告知x緞與她老公說,你們都不知道事情ㄋ,x緞還是對我大小聲,因當時x緞從她住處過來時就有好幾個朋友在她那了,這些好像他們都把她省略掉
疑點一:我這邊的證人xx典並沒有跟檢察官提到xx俊指引xx現到A15窗戶上藏槍,我朋友她是跟檢察官說她有聽到聲音但是沒有看到槍,法院因該都會有錄音
疑點二:xx桂很明顯供詞不一法官卻採信,既然有提到說xx俊與xx現未見到從x緞房間出來,那哪來看到xx俊與xx現從x緞門口走到A15窗戶上槍,此供詞已有矛盾
疑點三:xx俊辯稱伊叫xx現帶〔東西〕是指例如棒球類的東西,並非玩具槍,這個法官已經先入為主了,我的意思是說我有說到〔東西〕但是我並不知道xx現會帶神麼來的意思(這我無法先知道)
疑點三:當時所謂〔東西〕即指扣案支玩具槍,否則當xx現攜帶扣案支玩具槍抵達現場後,當應利組xx現取出該把玩具槍,更無帶同xx現前去x緞房間門口舉槍恫嚇之理,是被告xx俊上開所辯,顯署是後卸責之詞,不堪採信,法官先入為主了,我根本不知道xx現會帶神麼東西過來,我並非沒有阻止但是xx現乃從B11那邊過去因為當時那邊有很多人站在那,而我當時住的地方是套房出租,走廊的部分很窄,只有大約2呎寬,當時話的現場圖標示之位置,我已有跟法官說只要走向B11處去,等於就是她門口了,走廊真的很窄
判決書有好多地方很明顯前後不一的供詞,而x緞在民事賠償的部分她有說到他本身是有重度憂鬱症,那是否她的供詞可以採信
小弟我因為沒有前科,也沒有去過法院開庭過,第一次難免會緊張,我只希望說可以從輕量刑,因為打電話聯絡這是事實,拿玩具槍這也是事實,但並沒有去B11那舉槍恐嚇x緞,也沒有進入x緞房間罵他〔*****機賣,拿槍對你開〕,更沒有xx現指引xx現到A15窗戶上藏槍
案發地點有監視器,但晚上7點多,監視器畫面模糊,但可以看到我自己的爸爸跟xx典,警察那邊有拿數位像機去測錄,法官也有說到測錄的畫面不清楚,那我是否要要求法官調監視器的錄影帶?
而xx典並非跟我們2個比較好,反而是他們那邊比較好,xx典去當證人後的隔天我就連絡不上他了
還有一個很重要的疑點是再[實體判決理由部分]第二條有說到:而xx現攜帶扣案之玩具槍趕抵到場,隨即與xx俊一起走到x段房間門口,xx現拿槍指著x緞,後者第五條說到:又告訴人x緞雖指稱xx現,xx俊有進入其房間,xx現並出言〔淦你娘機賣,拿槍開你〕加以恐嚇等語
試問這已經很明顯有很大出入了,竟然後者告訴人有說到xx現與xx俊進入房間,xx現出言〔淦你娘機賣,拿槍給你開〕拿槍給你開,那很明顯意思是說當時xx現是舉槍指著他罵的,那前者又提到門口,試問感覺前後不一了
今天下午的時候有拿數位像機去那拍以下是我無名相簿的連結:http://www.wretch.cc/album/album.php?id=f124961f&book=1
從第三張照片可看出他的走到寬度,而我也沒走到瓷磚那是在爬坡上
我決定上法院訴請離婚~
現在還是沒戒酒~繼續喝的爛醉~喝酒又愛開車亂跑~常常出車禍~
喝酒後回家只會對我跟女兒大小聲~講一些沒意義的事~
有時候吵說我去找客兄~不然就說小孩是別人生的~就亂講一通~
發酒瘋都要2~3小時以上~我已經無法再跟他生活下去了~好累~
小孩對他也有恐懼感了~有時候常常找小孩出氣~對小孩大吼大叫罵他~
我都有錄音存證~我想要小孩的監戶權~小孩是我一手帶大的~小孩才2歲半~
如果上法院訴請離婚~是跟監戶權分開審理嗎?是否一起判決??
又怕上法院不知道拖多久才判決~法院都有我老公的不良記錄~是否這些就是證據~
又加上我的證人還有錄音存證~是否判決就會快一些呢?但是我現在逃離夫家~
我都在我娘家住~這樣我會有罪嗎?
補充~(那訴請離婚是到家事法庭嗎?我住高雄)
律師您好:
1.因一時衝動,將生殖器裸露自慰 ,在大馬路人行道上, 被一位在肯的雞店內吃飯的小姐發現, 我發現他有在瞪我,然後突然起身報警,因此我被抓進警局
2. 他告我性騷擾罪,說我看者他自慰 ,當時我也承認有進行自慰動作,只是當時很緊張不知怎辦?
3.如果可以調解會被判何種罪?如果無法私下調解和解又會可能在法庭上被判何種罪?
5.我以前沒前科,而且家裡有老婆和2個小孩,父母親都快70歲了,又有1個100歲的祖母,哥哥又在大陸上班,家裡大小事都需要我,我又不能沒有工作,沒有經濟來源不知怎辦?
6.我現在非常後悔,對於這種脫序行為?而我有去醫院看精神科醫生目前持續門診治療中
請律師大人協助謝謝
1.本件在馬路(公共場所)露出生殖器進行自慰之行為在法律上構成刑法234條公然猥褻罪,所涉刑責非輕,處理不可不慎
刑法234條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此即所謂公然猥褻罪。猥褻是除性交以外其他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主觀上足以滿足個人性慾之行為的概稱。公然則是指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情況。本件在馬路(公共場所)露出生殖器進行自慰之行為,主觀上足以滿足行為人個人性慾,而且此項猥褻行為是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情況所為,法律上評價係構成公然猥褻罪。
2.本件依您所述情形若確係因為精神疾病導致非自主性的公然猥褻行為產生的話,加上您的部分情況符合緩刑要件,應有爭取緩起訴或者緩刑之機會,後續處理上建議趕緊與律師約詢時間討論,將具體情形及相關案情告知律師,並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並研議有利及可行之答辯方向,以利爭取緩起訴或者緩刑,如此應較能維護您權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半年前與前妻協議離婚時監子女護權歸我所有
但離婚後2個月,我連絡警方一同前往前妻住處將女兒帶回時警方突然有事先走
前妻見我要將5歲女兒帶走圖然衝過來攻擊我,我也反擊
事後前妻去驗傷告我家暴傷害恐嚇,但我未驗傷告對方
前妻所提供的影像證物我也不知道有沒有拍到他先動手的畫面
5歲女兒有見到確實是前妻先動手的
假設帶他出庭法官會採信嗎??
PS.恐嚇部份是我發了一封簡訊給他內容是"很多人要砸你的店,我快阻止不了了..."
女兒為5歲及7歲, 7歲女在2年前曾經被前妻毒打到流鼻血,但沒通報家暴
7歲女兒的意願是不要跟媽媽,而且他一聽到媽媽就會害怕
5歲女兒是在我身邊就說要跟我住,在前妻那就要跟前妻住
但這兩個女兒從小開始大部分時間都是我帶大的
前妻曾經企圖自殺被很多人看到(有人證),還有外遇(有兩位人證),還有常深夜不歸(有一位人證和子女人證)
目前女兒學校成績不錯,我和兩個女兒也常出去玩(有很多照片)
事後的調解我都有去,假設家暴成立好了
那會對監護權改定有什麼影響嗎?
公務員的應考資格規定於公務人員考試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法第7條第1項前段規定,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即具有共同的積極應考資格;復該但書規定:「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1.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3.褫奪公權尚未復權。4.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即是共同限制的消極應考資格。
公務人員任用之限制規定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該條明定: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6.依法停止任用;7.褫奪公權尚未復權;8.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9.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即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如已任用者,應予免職,或依規定撤銷任用、辦理退休或資遣。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者,效力等同於不起訴處分,基本上若非特別法規有規定的話,基本上應該不會影響應考或者任用資格。
公務人員考試法法第7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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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律師:
我於一月底在圖書館誤認傘筒的傘是我曾經遺失的雨傘,
因為那把傘是一般路邊100元就買的到的傘,是同一款式顏色的傘,
在我遺失後(無法確定遺失日期),原本就想說丟掉就算了,反正不是很貴。
後來在同一個傘筒連續2~3天(而且我印象中是沒有下雨的天氣),看到一把跟我遺失的傘同款、同色,而且傘柄處有類似破損痕跡,
所以以為是之前拿走的人歸還而帶回家了,
警察給我看了我拿走傘的監視器畫面,
經過我解釋之後並歸還了傘,
警察說,就算是誤認,拿走的是別人的東西就算是偷竊,現在也只能等地檢署通知。
我後來我去公所問免費的法律扶助會,是不是要去找原告道歉及和解,
律師說,因為我不認識原告是誰,若自己去找他和解,可能會被認為給原告施壓,甚至是恐嚇之類的問題,所以也叫我等地檢署通知。
最近接到地檢署傳票,心裡越來越慌,看到網路好像是說如果事先與原告達成和解,可能會被判較輕的罪,讓我更不知道該怎麼辦,似乎錯過好時機。
請問,我就要去偵察庭了,怎麼說會比較好?有可能會有什麼樣的判決?最嚴重會是怎麼樣?我沒有前科,有可能爭取到緩刑或緩起訴嗎?
希望能儘快得到各位律師的回答~~謝謝!
依刑法第 229-1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對幼性交罪)者,須告訴乃論。若是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下合意性交者,則不是告訴乃論(有人稱為公訴罪),則後續即使對方撤回告訴,檢察官還是得依法起訴,法院也必須加以論罪科刑。
本案法定刑度不輕,處理上不可不慎,建議您趕緊尋求律師協助,儘早提供起訴書與律師進一步詳細討論案情,以俾為您研議可行之處理方式,另外建議您委任律師為辯護人,向法院聲請閱卷,及早進行準備,以便在後續法院審理階段早日確立答辯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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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刑法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之情事,確實是蠻危險的, ... (恕刪)
謝律師您好:
因為這案件是100年發生的,兩位都是被那位買家(證人)供出,
第一次檢查庭時我朋友有承認,另為被告沒有
第二次開庭前另位被告及他父母叫我朋友去他家,叫我朋友開庭時說沒有運送這件事,
就無須償還積欠餘額,二次檢查庭時兩人被以串供偽證羈押,我朋友當晚再開一次庭承認,當日交保
監聽譯文裡買者(證人)確實有打給另位被告購買,但另位被告打給我朋友只是叫我朋友去他家,
到他家後才說明要運送及地點
他朋友現在打算把藥頭來源推給一位以被判十年正在服刑的朋友,但我朋友知道其實藥頭就是另位被告,但都是口頭上講好像沒什麼實體證據,證人也再幫另位被告
那我朋友該怎麼做?難道要因為對方那些偽證被判刑?(那我朋友的證人保護法呢?)
我朋友的公設辯護人開庭當場也幾乎沒說話,另位被告律師說了一大堆,就說我朋友事再亂講
我們現在很無助,該怎麼辦??
謝謝回復
律師您好:
請問我在去年10月左右發生一件事情當初我女友跟我當時住在隔壁的一個阿婆吵架,當時因阿婆拉扯我女友衣服導致內衣外露,我看到馬上去制止結果被阿婆咬,當下我有跟阿婆說對不起,也在第一個時間罵我女友,後來有一對夫婦看到我去阿婆那以為我要去對阿婆動粗,他先生先來推擠我,因為那是一個像是社區的套房出租,有大約100戶吧,因為當時外面都是那對夫婦的朋友約20多個,那個地方常常在鬧事.我當下有打電話給我親哥哥叫他過來,當時有說拿東西,結果我哥有過來當時他是拿一把玩具手槍(沒殺傷力已經沒收了),我哥有問說誰打你.我說沒事了,結果我哥看到一堆人剛好站在那對夫婦住的套房門口,他就朝那些人方向走去,剛好只到他門口還沒進去警察就來了,有看到有人喊警察來了,我跟這喊,我哥看到警察來了,當下就把手上拿的玩具手槍丟到別的住戶鐵窗口.就返來阿婆住的地方門口那,當下那對夫婦的友人有跟警察說,我哥有持槍,然後我槍丟到住戶窗戶的鐵窗那,警察有去找到,當下我哥也馬上承認是他拿的,現在我想問說,那對夫婦對我跟我哥提告恐嚇罪,說我叫我哥帶傢伙來,但我是說東西,說我哥跟我有進去他住的地方,我哥持槍對這他的頭說,淦你娘老xx,我要給你開下去,但是我根本不認識那對夫婦也不知他住哪,也根本沒進去裡面,我哥更不認識她,而且那對夫婦60歲了吧,當時警察來處理這件事情有10幾分的吧,那個女生(提告的)還再跟警察講話結果突然暈到(很像故意的).他友人馬上打電話叫救護車來,我哥也就被警查帶到派出所,我也跟去,我當下有跟警察說那有監視器可以證明我跟我哥沒進去那,隔天警察去測錄,警察有說這不清楚(當時晚上7點多有點暗)在這段期間內我跟我哥有去了一次檢查庭,二次地方法院,當時第一次開地方法院,法官有說,你跟提告的不認識,對方也60歲的人了,為啥他會告你,我回了,對阿,我根本不認識她,也不知道他住哪,他卻說我有進去他那,我跟法官說有監視器可證明我跟我哥沒進去他那,法官回了一句他有看了警察去測錄的影片,法官說不清楚,法官有問了我哥跟我說你認不認罪,如果認罪,我現在就可以判了,我哥回了法官說我們根本沒進去要怎麼認罪,因我這屬公訴罪是檢察官起訴的.法官有說那你有人可以證明你沒進去嗎?我說我有證人.後來第二次開地方法院時,提告有跟他一位友人有一同跟去.他們屬證人,我這也提出我女友跟我一位朋友當我證人,開庭時證人有進去給檢察官詢問,他們那邊是2位我這也2位,當時檢察官問證人完後,法官有問說檢察官有任何意見嗎?提告人2位檢察官都說沒意見.但我這2個證人,檢察官卻說一個不老實,一個避重就輕,感覺好扯,開第二次庭結束後提告的人有跟法官要求民事賠償,結果我也不想理他走出外面了,過了約2天吧.就收到地方法院寄過來的信件,寄了一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再事實及理由那寫:茲因本人遭xxx等人持槍恐嚇致過度驚嚇導致焦慮狀態.糖尿病.咳嗽.過度換氣.重鬱症疾發.須長期治療.並於檢查庭開當日.生母病故.無法見其最後一面.身心受創.甚巨.請求長期治療費用新台幣30萬元.精神受創新台幣20萬元,這是他寫的訴訟狀.我絕得有點誇張,他當時暈倒送醫是警察來辦案很久有10幾分了他才暈倒(暈倒時還很假感覺故意的),他說了 一堆病,我有問了我這邊1個證人他跟他也有熟.他本來就有重鬱症,也自殺過,這些慢性病本來就須固定跟長期治療(去醫院因該查的到).絕得更誇張的是他說檢查日開庭當日,生母病故,無法見最後一面,重點開檢查庭時最後檢察官有問題告的說你們要不要私下和解.提告的回檢察官說,我媽媽今天早上剛過世沒心情(那時是開中午的庭).他是基隆人,現住在台南,檢察官跟我也嚇一跳,檢察官有說那你怎不打電話來請假,他也都沒回,現在重點是開檢查庭並非我決定哪天開的.而且他這樣說好像我限制他自由,請問一下我可以依這點告他污告嗎?他好像毀謗我了.再請問如果他那邊有證人我這邊也是有證人.但檢察官好像比較護他們.現在對我有利的監視器卻因太暗不清楚,這能定我們的罪嗎?我跟我哥都沒前科,如果因為這件沒有做的事情卡這條前科,真的很不值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恐嚇罪 只認識自己行為確實可能使人心生畏懼 一般人也可能產生害怕 就可能成立犯罪 如 ... (恕刪)
張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那我現在該怎麼作才能自保,畢竟真的是沒做的事情,而且提告人他也有重癒症,告我的人是說我跟我哥有進去他房間,但他的證人在警察局做的筆錄是說我跟我哥有進去他的房間第二次就是被地方法院傳到法院開庭,檢察官有問到證人有你有看到我跟我哥進去他房間嗎?結果他換說看到我哥是在門口,那如果他說他心生畏懼的話,這樣就可以定我的罪了嗎,但是不是要定一個人的罪,要有證據,他都沒人只有他朋友當他人證,令我想請問一下,他寫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再事實及理由那寫:茲因本人遭xxx等人持槍恐嚇致過度驚嚇導致焦慮狀態.糖尿病.咳嗽.過度換氣.重鬱症疾發.須長期治療.並於檢查庭開當日.生母病故.無法見其最後一面.身心受創.甚巨.請求長期治療費用新台幣30萬元.精神受創新台幣20萬元,糖尿病不是飲食的問題怎可能因為害怕復發,第二條他說開檢查庭他生母並顧,這個賴在我頭上感覺很扯,開偵查庭也不是我決定哪天開的,感覺好像我限制他的自由,而且偵查官也有跟他說你怎不請假,這點我因該可以告他毀謗吧,那我想請問一下張律師,如果有成立會判啥,他是依305條起訴的(本人跟我哥都沒前科)
事由:一年半前(2011/8),在奇摩拍賣上被詐欺約一萬二千元,半年前(2012/11)被通知已抓到嫌疑犯,嫌疑犯供稱戶頭賣給詐騙集團(雖然我認為應該不是這樣,只是想脫罪),臺北地方法院一審開庭時(2012/12)我有一併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求償,當日被告未到場,最後判決對方拘役70日(有前科)最後減為50日,審理完之後就一直無下文。
原以為是等被告有錢才能祈求拿回被騙的錢,但直到最近(2013/3)收到新店簡易庭通知書,通知要開調解庭,因開庭當日實在不克前往,加上小弟人在屏東,一趟交通費超過2千元,因去年刑事+這次簡易庭都早上10點左右去程只能搭高鐵,回程都得省錢搭6小時國道客運,已寅吃卯糧卻又收到開庭通知,有搜尋網友經驗,結果幾乎都是簡易庭以往不只會開一次。
目前問題在於被告連刑事審理都不到場,簡易庭幾乎可以確定不會來,刑事沒白跑一趟是法官憐憫我,藉由被告之前的陳述做審理,但此次撥打給書記官多次愛理不理,實在是很頭痛,去了可能賠掉整整2週生活費,洞越補越大,不知要如何處理此事。
上週五再次打到新店簡易庭,有非書記官接聽電話,小聊一下有告訴我調解庭可以不去會直接進入訴訟,但我又看到通知書第一點就寫未到者要罰3千元,加上今日書記官回我這問題不要問我,態度根本不想理人。
在此想詢問有沒有好的解決方法,因為一直跑臺北只會洞越補越大,被告如不付錢,比被詐騙1萬2千元還損失更多,目前為止被告也沒聯絡過我,小弟在台北無親戚、無代理人可代為出庭,詢問以下幾點:
1.該到還不該到(被告到庭機率極低,亦無法確定)(本週開庭趕不上遞狀紙)
2.未到是否真的會被罰錢
3.進入訴訟時也是要出庭,有機會一次處理好嗎
4.可否連帶求償交通費(過去的+未來的)
6.此案件的最佳解決方式
因為侵占公款 被帶去警局做筆錄 因為拿了公司的客戶款項 大約15~20萬左右 目前已經向朋友借錢歸還15萬左右,老闆已簽立收款收據,在警局我也很配合做筆錄,也沒有隱瞞,但因老闆執意要報警所以我就被帶到警察局做筆錄了,當下我有請求老闆原諒,並願意分期支付侵占款項,但,因老闆不願意所以便去了警局,做完筆錄約2天內就向朋友借了錢12萬元歸還公司,另外3萬是在當天返回公司時當面交還,所以總共已歸還15萬元,我想請問各位好心的律師,現在的我該怎麼做,才有機會可以重新做人,我不是累犯,也沒有前科,只是因為經濟壓力大,一時貪念,才這樣做,因為是好幾筆加起來大約金額是在15~20萬左右,而目前我也沒有錢可以再還,只能在工作後分期歸還公司,煩請各位好心的律師可以幫我解答一下,這樣我該怎麼爭取緩刑或者緩起訴,我想要重新做人,畢竟我才30歲還有大好前程,我不想因為現在的這個過錯造成遺憾,麻煩各位好心的律師了 小弟先在這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