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如下:
上列
被告因
妨害家庭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意旨略:
被告(以下稱甲)明知告訴人(稱乙)之子(稱丙)為未滿20歲之人,竟基於使其脫離
家庭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月22日至同年2月1日,誘使被害人丙離開住處脫離告訴人之監督,而至XXXXXXXXXXXXXXXXXX
同居。因認
被告涉犯
刑法第240條第一項之
和誘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
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巷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
被告受
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事證以資審認,使得為不力
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又按
刑法之
和誘罪,以使被誘人脫離親權人等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故事實上須將被誘人移置自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易言之,即使親權人
等對於被誘人已陷於不能行使親權等之狀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7605號判決意旨參照)。另
和誘罪之成立,必須具有使被誘人脫離
家庭之意思,而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方與法意相符,且除被誘人之脫離
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係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如果在
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之下人,出於自己之意思發動,私刑外出與人
同居,即與被誘之條件不合。
三、訊據
被告 甲 堅決否認有何
和誘犯行,辯稱: 丙 於105年1月22日至同年2月1日居住在伊住處前,係告知伊有經過父母同意,且上訴期間內 丙 有回其住處等語。經查、被害人 丙 於偵查中證稱: 甲 家人一開始有反對伊與 甲同住,但 伊 告知伊父母有同意後,甲 家人就沒有再反對,且 這段期間伊有回家 3次,並使用LINE與伊父母聯絡等與;告訴人 乙 於偵查中證稱:105年1月22日 丙 有透過LINE告知伊因為 甲 生病,所以要在 甲 住處住宿一晚,而伊當下雖然沒有同意,但為避免 丙 採取激烈手段,也不敢反對。另 丙 離家與 甲
同居期間只有回家拿東西2次,這2次伊都沒有見到 丙,只有伊太太有遇到丙等語。是自被害人向
被告家人佯稱已得其父母同意及LINE與告訴人聯絡並告知要在 甲 住處留宿一晚等情已觀,勘信被害人應係出於自己意思決定與
被告同居,而非受
被告引誘所致,且被害人於上述時間與
被告同居時,尚能
自由返家與親權人會面,亦能使用LINE與親權人聯絡,堪信
被告確實未將被害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致被害人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粽上,本件既無
證據可以佐證確係
被告引誘被害人脫離
家庭與其
同居,且
被告亦未將被害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即遽以
刑法和誘犯行,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四、依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第10款 為不起訴處分
以上是判決內容
問題只有想問
一、如果再以
民法184 以及195 法條下去做
訴訟對方要求50萬 想詢問 請問這樣
賠償率高嗎??
二、對方如果再議 再開庭得機率很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