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所以「拋棄繼承」僅能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具狀拋棄。據此,拋棄繼承必須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始得為之,其於被繼承人生前即具狀「拋棄繼承」在法律上並無任何效力,法院將逕予駁回。另外,被繼承人死亡前,繼承事實尚未發生,當然也就沒有繼承權可以拋棄,所以即使以書立協議書方式來作「拋棄繼承」,協議內容同樣也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民法第1147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民法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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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前夫登記結婚約兩年半~這當中受不了一直對家庭擺爛.所以提出離婚訴訟,在昨天調解成立,離婚成功了,小孩監護權是我的(因從一出生就跟我住,是我帶的)我沒有與前夫同住過一天。
只是我很開心現在可以離婚成功,
關於子女從姓,九十六年五月四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原則上應從父姓,如生母無兄弟,為承嗣香火,經父母雙方約定後,亦可讓子女從母姓。如父為招贅,關於子女之從姓,恰與嫁娶婚相反。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氏,原則與結婚時相同,但符合從母姓條件者,仍得約定改姓之。惟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之民法親屬篇修正案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是故,子女之姓氏已可由父母以書面自由約定,而且可以變更,甚至若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可以片面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
又立法院早已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三讀通過
「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並經總統公告生效,其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氏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是故,夫妻離婚時,其未成年子女姓氏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將可申請改姓,此將使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婚後可改從母姓,保障單親媽媽的權益。在一般子女大都從父姓之情形下,本條例之修正,不僅解決長期以來,離婚後行使親權之單親媽媽們的困擾,也為落實兩姓平等,又跨進一步。
這是代表我拿到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後,除了去戶政事務所更改身分證的配偶欄之外,我可以"直接"更改小孩的姓氏嗎?
假如不是這樣的話~哪是否我又要再另外提起訴訟~
因為我實在不想再跟前夫有任何見面的機會,除了小孩探視的時間之外
為何更改姓氏,還是要雙方在場呢?
我很心急,怕夜長夢多,希望有律師大大可以給些建議!~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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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子女探視權可以透過法院裁定或與對方私下協議。若離婚後對方惡意不讓您探視未成年子女,倘若是透過法院裁定之會面交往期間及方式,則有探視權之一方得持裁定書(或判決書、協議筆錄)及確定證明書,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反之,倘若是雙方私下協議的探視約定,由於是私文書,無法強制執行,此時就必須持該協議書到法院,聲請法院裁判命對方履行協議,待取得法院的裁判書或協議筆錄之後,始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為保障您的權益,建議在擬定離婚協議書時,須詳細包含子女監護權及親權約定須包含探視權,包括探視之日期與方式均須記載最妥。為保障您的權益,若您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1.原則上接見 帶出同遊 同宿都可以 2如果無法協議可以請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式跟時間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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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應先確認當初之贈與契約如何約定,您是否附有相關扶養義務,若贈與您所附之條件即為撫養奶奶,您若未履行該條件,即有可能遭撤銷贈與之;惟姑姑及叔叔依法律規定,亦有扶養奶奶之義務,若其拒絕扶養,可請求對方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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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是A的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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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前夫離婚兩年多了 當初離婚時探視子女時間僅口頭上說明而已 離婚後約有二個月的時間女兒只有要我週末有休假就能帶回娘家過夜 突然某天 男方就不讓我帶回來也不讓我看小孩 我跟娘家的人就只能到幼稚園看 男方也不讓我們去他家看 前幾天去幼稚園看女兒說有康乃馨跟卡片要給我 我請母親去男方家拿 結果男方的爸爸原本在門外 看我母親走去就把門上鎖 我母親按門鈴也沒回應 請問這該怎麼處理呢?男方做法有時真的很過份 但就是怕對我女兒不好 所以就一直忍受 結果就得吋進尺 欲所欲為 我月初曾要求想帶女兒出來吃頓飯過母親節 男方回應我沒必要不想麻煩而回絕我 電話有時不接 傳訊息也不回 我該怎麼辦呢?目前小孩幼稚園要畢業了 怕後來上小學後更無法看到小孩 監護權在男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當初無約定監護權之歸屬,您對小孩亦得行使監護權,您前夫之行為似有構成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略誘罪之疑義,可發存證信函通知限期讓您行使監護權,若其置之不理,可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已約定監護權為對方持有,針對對方妨害您行使探視權之部分,亦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監護權之改定或酌定探視時間及行使探視權之方式、方法。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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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哥有身心障礙,在經過討論後,將二哥的證件印章存摺交付於弟弟保管,但近日查看二哥存摺發現活存一百萬被領出,懷疑弟弟是帶著二哥至銀行將錢領出,領出的錢已不知去向,領走後再幫二哥申請禁治產,讓我們以為二哥的財產已經無法更動
想請問....
1.弟弟這樣的行為是否已觸法?如果要控訴他,要如何拿出證據指證?
當前能想到的是至銀行調出那天寫的提款單,並確定是我弟弟的字跡,因二哥行為不能自主,猜測提款單不是二哥所寫,或是直接質問弟弟並且錄音存證
2.二哥禁治產後,其監護人為我大嫂,想請問我大嫂是否只能管理我二哥的帳戶
也是不能私自動用二哥的存款?倘若要動用,需要怎樣的條件才能動用?二哥無配偶子女,兄弟含本人一共有四位(大哥 二哥 本人 弟弟)
以上問題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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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師函本身並無任何效力,收了不回對你也不會有任何損害,所以不用理他,如果要追究就請他上法院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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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民事庭通知書, 有些問題想問, 請幫解惑.
期日種類: 調解
說明: 我被我姊贈與土地持份, 現被銀行告有詐害債權之情形, 請求塗銷當初的所有權轉移登記.
我當年確實不知我姊的財務狀況, 想說她無婚姻無子女, 財產將來無人繼承, 所以接受贈與. 但目前銀行起訴書說, 其贈與日期在繳卡款最後日期之後, 且之前已有逾期還款之狀況.
過幾天就要去調解室報到, 因為我覺得打官司勝算低, 而且影響我原有持分土地的運用, 所以我傾向於調解時, 接受對方要求的"塗銷所有權轉移登記", 撤銷贈與, 請問如果我這樣做, 就算結案, 不需訴訟了嗎? 或是對方會因為我的退讓, 落實我"詐害債權"之罪, 而另外告我嗎? 例如告我 "侵害債權"之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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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不會構成犯罪,但對方要撤銷贈與必須在知悉開始一年內或發生贈與十年內為之,所以你可以注意有無時效問題。另外,建議你可以現在就把土地賣掉,對方也無從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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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年確實不知我姊的財務狀況, 想說她無婚姻無子女, 財產將來無人繼承, 所以接受贈與. 但目前銀行起訴書說, 其贈與日期在繳卡款最後日期之後, 且之前已有逾期還款之狀況.
過幾天就要去調解室報到, 因為我覺得打官司勝算低, 而且影響我原有持分土地的運用, 所以我傾向於調解時, 接受對方要求的"塗銷所有權轉移登記", 撤銷贈與, 請問如果我這樣做, 就算結案, 不需訴訟了嗎? 或是對方會因為我的退讓, 落實我"詐害債權"之罪, 而另外告我嗎? 例如告我 "侵害債權"之刑事告訴.



您好,要能證明借名登記,但本案看起來比較像贈與,你可以帶你父親直接去塗銷即可,他們的訴訟就會被駁回,你們就不用負擔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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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是債權人.本人聲請強制執行命令.也都核發下來了.然而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民事執行處駁回債務人的異議聲請裁定.然而簡易庭確核發債務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裁定.請問法院所核發的裁定書其內容為債務人已供擔保.然而裁定書的日期為103年2月27..債務人人供提存擔保金日期為103年3月10.請問其程序是否合法.債務人尚未供提存擔保金.法院就先行核發停止強制執行的裁定書.其法律程序是否為合法.倘若先行核發裁定書.然而債務人卻無法提供擔保金.其債權人不就權益受損.請大律師指點一下.
其外另一個問題.前妻違法強行帶走小朋友..並於事後想用子女的花費.來抵觸免還欠我的債務.其前妻是否可用此方法抵觸我債權..暫時監護權人是我..子女則被前妻違法強行帶走.期間近半年都不讓我探望子女.卻於現在用在子女的花費來跟我抵觸債務.我該如何處理..民法千百條卻找不到一條來因應前妻的做法..請大律師指點一下..感恩


您好,停止執行的裁定一定是先於擔保金交付,如上開律師所述。另外,如果你才是監護權人,對方把小孩強行帶走,會觸犯略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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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母目前為受監護人之法定監護人,而受監護人的父親是我的舅舅
舅舅目前為受刑人(服刑中),受監護人目前7歲。
前段時間已經透過官司將受監護人之親權由生母那邊判給了生父(舅舅)
但卻變成生父放棄了受監護人的親權,然後我們家變成了法定監護人
結果去台南地方法院的時候,被法官告知因為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的利益不一致,所以收養的聲請不合法,須另案聲請特別代理人。
目前的問題的如下
1.所以按照公文所示,監護人是無法直接收養受監護人的嗎?
2.若是另案聲請特別代理人,是否就是把自身的監護權放棄掉呢?
4.若有,是否是永久擁有監護權? 還是只在之後所聲請的收養案適用後就無效?
5.特別代理人的選定對象是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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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小弟因為拍定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但因土地未併同拍賣,土地所有權人正對小弟提出訴訟中。該土地及建物原均屬同一人所有,後原所有人贈與給其配偶,但因建物未辦保存登記,所有權仍屬原所有人??所有,故債權人查封拍賣,而被小弟拍定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想請教幾點:
1.土地所有權人主張有優先購買權,但小弟查到原所有人係得知法院即將進行查封後,才緊急將名下十多筆土地及建物以贈與方式過戶給配偶及子女,過戶後一個多月,原所有人名下其他不動產即被查封,經過十多年才由小弟拍定建物。小弟是否可主張原告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無效,不具有優先購買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876條規定: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若您為建物拍定人,對土地似有地上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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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先於您的父母過世,則於您的父母死亡時,就您原本得與平輩兄弟共同繼承之份額,原則上依法會由您的全體子女共同代位繼承(若子女輩直系血親卑親屬均不存在,則再往下遞延孫輩,依此類推),您的子女每個人的就其祖父母遺產之應繼份均為相等,另外於您的父母或其他被繼承人死亡前,您對其名下任何財產僅有期待性質之繼承資格,而沒任何加以處分之權利(處分之權利在財產名義人),所以即使以遺囑或契約等形式加以載明處分之約定或條款,在法律上對於您的被繼承人也是完全沒有任何效力的。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39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民法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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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問題想要麻煩律師們了
情形簡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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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筆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是游XX(名字忘了),早年因故將土地設定地上權給陳振X(簡易庭通知上,原告理由內表明為該地上權設定時點為民國38年),嗣後游某過世,土地繼承人為其4子(其中游啟X欠兆豐商銀債務),而陳振X亦已過世,經其女至其孫皆未辦理繼承登記(現況為如圖列之被告之陳振X其女之子女共9人為陳振春之再轉繼承人,亦即該9人皆再轉繼承其地上權)。
現因政府徵收可得之徵收補償費因地上權人與所有權人間無法達成合意(地上權人未全數簽字同意所有權人4人領取該補償費)以致無法領取該補償費(現補償費已入國庫專戶保管)。
其中游啟X因積欠兆豐商銀債務而,而銀行代位向陳家9人提起「請求確認土地增收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之訴,並同時於訴之聲明表示訴訟費用將由被告負擔。
想請問
1、被告該如何對訴之聲明中之訴訟費用表達不願負擔?
2、因債務人游啟X(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外之其餘四分之三土地應非銀行所得強執之範圍,且該比土地之部分仍有被告之一之建物座落於上並居住,被告仍欲領取該剩餘四分之三之土地之部分徵收補償費(簡單說就是剩下部分被告並不打算放棄其地上權),又該如何救濟?
3、面對這案件是否應該與兆豐銀行私下聯絡想辦法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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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發現有小孩之六個月內,對配偶及對方提出刑事妨害家庭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可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另關於配偶之行為,亦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並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未成年子監護,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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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父乙母,並育有3名子女分別為A、B、C,而甲父名下有ㄧ間不動產,這間不動產就住著甲父乙母與其A女兒與其老公,BC子女則是住在外面,但其乙母卻是揮霍無度,常私挪家用亂買名牌,甲父為了避免自己的老婆乙母把家產敗光光,就私下與其A女兒協議真買賣過戶,
甲父與其A女兒是真買賣(其他B、C子女也了解甲父的苦衷與其買賣),而甲父也的確收到不動產的匯款,但其實A女兒匯款的錢是甲父費盡心思避免任何查稅方式匯到其A女兒身上,而A女兒也只是拿了甲父的錢再轉匯給甲父,但過了15年後,乙母的確把所有現金敗光光,而雖說女兒A仍給甲父乙母一頓飯吃,
1.但BC子女還是覺得他們的權益受損,一樣都是小孩為什麼沒分到,
2.假如A女兒不幸過世,按照繼承法是其配偶與其子女繼承,那請問律師基於
3.假如換甲父不幸過世,並在生前已看破A女兒的無情表示無力爭取了,請問 律師基於BC子女立場有無救濟方式????
4.如果當初A女兒真的是用自己的財產跟甲父作真買賣,請問律師基於BC子女立場有無救濟方式????


您好,無論是買賣或贈與,其他子女均無權爭執,至多就是算進遺產範圍,就是提前取得遺產,因為父親的財產他有權利處分,他沒有義務留下任何遺產給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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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甲父可主張房子為借名登記與A女,提出相關現金流向表,證明其未收到A女之款項,雙方真義非買賣,請求A女返還房屋,該房屋若順利返還,即為甲父之財產,甲父若欲剝奪A女之繼承權,可明白以意思表示為之,如發存證信函表示剝奪A女之繼承權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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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從小到大原以為父親只有我們一個家庭,因為身分證上都是父母親的名字,所以不疑有它,直到最近因為父親中風住院,煞那間我們才知道有另一個家庭的存在,原來母親早就知情,搞了半天我們是別人的第三者!!那時我才問母親說為什麼我們身分證上面有父親的名字,她才說那是以認養的名義用的所以有父親,但是母親的配偶欄並無父親的名字,因為沒結婚。父親的大房老婆去世幾年了,而母親也沒有要結婚的意思,因為感情不好分居了,所以就維持父親的配偶欄是大房的名字,母親依然就是沒有婚姻關係。父親因為中風出院之後依然經營自己的小公司,甚至住在那裡,父親出院前的費用是由之前寄放在我母親那邊的20萬支付到完,直到出院後,父親每個月的外傭費也是從他自己的公司支付,只有一些仲介費用是我們二房兩姊妹付的,我們從來沒有跟大房要過,因為大房子女三人不想付錢,再加上之前因為第一次兩家遇到的時候一言不合,對方辱罵我們是私生子想打我們,後來就幾乎都避開。只是我父親公司最近有點問題到付不出來外傭薪水,父親有打電話給大房子女,但是對方說叫我們二房兩姊妹付,因為大房子女覺得我父親有給我媽一間房子(房子是我母親的名字),但是事實上房子只有頭期款是我爸繳的其它貸款都是媽媽繳的錢,銀行到現在都有扣款紀錄,所以大房那邊根本就誣賴我們,加上我母親跟我父親也沒結婚啊,房子最後也是我母親繳的,這當然是我母親的財產阿~只是因為大房子女"覺得"我父親給我們的錢比較多,所以之後父親的所有費用都不想付,事實上都不是降子,我父親有將近10年也沒有給我媽生活費阿,我媽也是靠自己。所以父親現在有產生的費用應該都要平均分擔,降子應該對我們才公平吧,怎麼可以他們說不付就不付,因為大房子女覺得父親並沒有養他們,事實上有阿,不然怎麼念書的!!!只是我父親比較少跟他們生活而已啊~我父親大房有三個子女,我們二房有兩個子女,因為我媽跟我父親並無婚姻關係,所以不會有金錢的問題。1.現在就是我們二房子女該如何讓大房三個子女也一起分擔我父親的外傭費,以後還有可能是養老院費用或是生活費。
2.如果對方都不肯付也不肯出面,我們該尋求甚麼樣的幫助,是請律師嗎?還是有其他方式解決?(律師價格為???)
3.父親的小公司最近也有可能會面臨收掉,之後可能產生的債務我們一定要還嗎?還是可以拋棄繼承債務?如果要還也是五個子女一起平均分配嗎?
4.請問大房的女兒兩個都嫁出去了,只有一個兒子還未娶~而我們二房兩個女生都還沒嫁,大房子女年紀都大我們10歲以上所以年紀差很多,我們大約30歲而已,請問嫁出去的女兒就不用撫養嗎????
5.請問斷絕父女關係在法律上怎麼樣才能生效,斷絕關係是否父親的一切包含撫養都可以不用嗎 ?
謝謝各律師耐心地看完,非常感謝各位的幫忙~~

律師您好,從小到大原以為父親只有我們一個家庭,因為身分證上都是父母親的名字,所以不疑有它,直到最近因為父親中風住院,煞那間我們才知道有另一個家庭的存在,原來母親早就知情,搞了半天我們是別人的第三者!!那時我才問母親說為什麼我們身分證上面有父親的名字,她才說那是以認養的名義用的所以有父親,但是母親的配偶欄並無父親的名字,因為沒結婚。父親的大房老婆去世幾年了,而母親也沒有要結婚的意思,因為感情不好分居了,所以就維持父親的配偶欄是大房的名字,母親依然就是沒有婚姻關係。父親因為中風出院之後依然經營自己的小公司,甚至住在那裡,父親出院前的費用是由之前寄放在我母親那邊的20萬支付到完,直到出院後,父親每個月的外傭費也是從他自己的公司支付,只有一些仲介費用是我們二房兩姊妹付的,我們從來沒有跟大房要過,因為大房子女三人不想付錢,再加上之前因為第一次兩家遇到的時候一言不合,對方辱罵我們是私生子想打我們,後來就幾乎都避開。只是我父親公司最近有點問題到付不出來外傭薪水,父親有打電話給大房子女,但是對方說叫我們二房兩姊妹付,因為大房子女覺得我父親有給我媽一間房子(房子是我母親的名字),但是事實上房子只有頭期款是我爸繳的其它貸款都是媽媽繳的錢,銀行到現在都有扣款紀錄,所以大房那邊根本就誣賴我們,加上我母親跟我父親也沒結婚啊,房子最後也是我母親繳的,這當然是我母親的財產阿~只是因為大房子女"覺得"我父親給我們的錢比較多,所以之後父親的所有費用都不想付,事實上都不是降子,我父親有將近10年也沒有給我媽生活費阿,我媽也是靠自己。所以父親現在有產生的費用應該都要平均分擔,降子應該對我們才公平吧,怎麼可以他們說不付就不付,因為大房子女覺得父親並沒有養他們,事實上有阿,不然怎麼念書的!!!只是我父親比較少跟他們生活而已啊~我父親大房有三個子女,我們二房有兩個子女,因為我媽跟我父親並無婚姻關係,所以不會有金錢的問題。1.現在就是我們二房子女該如何讓大房三個子女也一起分擔我父親的外傭費,以後還有可能是養老院費用或是生活費。
2.如果對方都不肯付也不肯出面,我們該尋求甚麼樣的幫助,是請律師嗎?還是有其他方式解決?(律師價格為???)
3.父親的小公司最近也有可能會面臨收掉,之後可能產生的債務我們一定要還嗎?還是可以拋棄繼承債務?如果要還也是五個子女一起平均分配嗎?
4.請問大房的女兒兩個都嫁出去了,只有一個兒子還未娶~而我們二房兩個女生都還沒嫁,大房子女年紀都大我們10歲以上所以年紀差很多,我們大約30歲而已,請問嫁出去的女兒就不用撫養嗎????
5.請問斷絕父女關係在法律上怎麼樣才能生效,斷絕關係是否父親的一切包含撫養都可以不用嗎 ?
謝謝各律師耐心地看完,非常感謝各位的幫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