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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ce 103-03-21 10:41

外婆生育8名子女,其中2名以前已送給別人養育,送養的小孩也是別人家的姓氏,近日外婆過世,這送養的兩名子女是否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21 10:53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已送養的子女對於本生父母是沒有繼承權的

針對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他本生親屬間之關係如何,我國民法並未予以明確規定,但從民法第1083條就收養終止之效力所為規定:「養子女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反面解釋來看,即養子女在出養期間,與本生父母之天然血緣關係仍存在,但其相互間之法律上權利義務被停止,則養子女與本生父母相互間,對他方之遺產並無繼承權。另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因此其繼承養父母遺產之資格、順序、應繼分,均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完全相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送養子女有無繼承權,要看所謂送養是否為法律收養,也就是說他們身份證上父母欄也不是我方的人,那麼就無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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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4 17: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已成立合法之收養契約,亦經法院之認可,則養子女對本生父母即喪失相關繼承權。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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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PI 103-03-16 13:36

甲的配偶乙已不在,且不曾同意贈與動產子女B。B在沒向甲說明文件是要辦贈與過戶的情形下,要求甲簽該文件,且B已辦過戶,這樣甲是否還可訴請塗銷登記返還其名下?(事發沒過2年)

律師解惑,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16 14:46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甲可以主張受詐欺而為意思表示

民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

但須注意

應於發現詐欺後一年內撤銷

然後再依不當得利請求對方返還動產

以上提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0: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第93條規定: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若您有相關證據得證明為受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得主張撤銷契約,並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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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那 103-03-16 02:41

您好,想請教一問題

因為父親他幼年成長過程所受的影響,使他不懂得要愛一個家庭,自我懂事以來,父親就熱衷於推動某項文化運動,到了後期更甚是不願意負擔家庭開銷,也無意做好一個當父親該盡的責任,唯一有提供的只是一棟房子供家人居住,可這近20年來家計問題全落在母親頭上,為了支撐這個家庭為了供尚年幼的子女長大,母親沒有多餘的錢能為自己做儲蓄或買醫療險,且父親還經常為了一些沒必要的事情向母親吵架,數次在半夜把已入睡的母親弄醒辱罵,使母親精神上有憂鬱傾向,身體狀況一向不佳,經常失眠。
現今雖然我們三個姐弟妹都已成年具有生存能力,但父親依舊想法沒進步,老是想把他名下房子賣掉去推動某項文化運動,母親擔心若房子賣掉後沒地方居住,現今房價又貴,且父親他也不太可能願意把房子賣掉的錢留一半讓母親主持家用。母親最希望的是父親能不要把房子賣掉,可房子登記在父親名下,若父親他私下賣掉也無法阻止!?

想請教是否有什麼法令或是方法能讓父親可以好好的盡自己應負擔的責任、扮演好自己該做的角色?


律師先生幫忙給意見,非常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3-16 05:26

您好!家庭生活費應由夫妻分擔,若父親不願支付,母親可以起訴請求父親支付家用;另外,既然父親不給家庭生活費,母親可以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並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將包含房子在內的婚後財產納入分配,以免父親隨時賣掉房子又不分給母親。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0: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您母親若有受到父親同居之虐待,如半夜辱罵等,又能有相關錄音證據,可起訴請求裁判離婚,亦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等。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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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珍 103-03-15 16:11

1.假設.我 老公日前贈與我5百萬.老公如果在2年內過世.那麼贈與給我錢.是否要列入遺產.跟他前妻子女均分 .

2.過世後ㄉ遺產我還可以按照比歷均分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3-15 16:43

您好!與此相關有遺贈稅法第15條及民法第1148條之1的規定,遺贈稅法第15條將贈與列入僅是為了計算遺產稅、民法第1148條之1則是為了避免被繼承人藉贈與而害及債權人利益,二規定目的都不是要讓其他繼承人多分已贈與部分而設,因此,其他繼承人不可要求均分已贈與財產;另,除了民法第1173條的贈與應歸扣外,其他生前贈與並不影響繼承的權利,也不影響應繼分,因此,您不僅仍可照應繼分比例分配遺產,還可先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5 21: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配偶之前妻非法定繼承權人,法定繼承權人僅有您及子女。您可先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在就分配後所剩之財產主張您的應繼分。至於贈與財產,則無需與其他繼承人均分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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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珍 103-03-15 15:48

1.假設.我 老公日前贈與我5百萬.老公如果在2年內過世.那麼贈與給我錢.是否要列入遺產.跟他前妻子女均分 .

2.過世後ㄉ遺產我還可以按照比歷均分嗎.

Joan 103-03-14 13:35

1. 請問 父母離異,父過世 ,子86年次,監護權歸母,其母可動用子女繼承動產嗎?

2. 辦理遺產過戶 動產須要監護權人嗎?

3. 我是小孩的姑姑,請問該如何將小孩的監護權歸其袓母(父母離異)後 ,袓母扶養長大。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其母親要處分該子女所獲取之遺產,則需為子女之利益始得處分,有監護權的部分,則可以向法院申請改定監護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4 14: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88條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若母親處分小孩之財產明顯對小孩不利益,即不得處分之。就監護權部分,若母親有不適任之事由,可起訴請求改定監護權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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淑姿 103-03-13 00:15

離婚後,未成子女要如何從母姓,小孩監護權在媽媽這裡,因為小孩出生後,前夫的媽,要求我們叫小孩時不可以聯名加姓一起叫,宣稱小孩聯名帶姓叫,對孩子不好,小孩也不好教,等等。這造成為人母親十分恐慌,且擔憂,可在法院提出,作為小孩從母姓的理由嗎?

 

已經和前夫在法院協調不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小女改姓氏應向法院申請,當然應述明改姓之原因及原姓對小孩不利影響之情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3 10: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您得具狀向法院說明改姓之原因。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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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華 103-03-11 19:55

這幾天收到一份法院寄來的信

 

內容為請求清償債務事,由於這份債務是已去世的母親

 

 

於民國86年向xx銀行借款,不過母親於民國96年因意外死亡

 

 

收到這份公文的人是我母親的子女三人包刮我,內容則都一樣

 

 

母親欠的債務,卻是子女們變成被告人要上法庭

 

 

現在收到這封公文也不知該怎麼處理,更不知道母親有欠債這回事

 

 

因母親身亡那年我才12歲,經過7年多了才收到這封信,目前19歲

 

 

現在的我是擔心郵局及銀行裡面的錢會被母親的債務而凍結或扣款

 

 

那母親的債務我們子女要幫祂償還嗎? 因為是母親欠的可是人又已經身亡了

 

 

現在銀行卻找上我們出庭,做子女的我們也不知所措

 

 

 

 

以下是公文內容,訴之聲明

 

 

一、被告等應在被繼承人xxx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 元整暨其中本金新臺幣~~~元部分,自10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xx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下稱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原被告雙方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民事訴訟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送者,得由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故本件由 鈞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參證物一>

 

 

二、緣訴外人 即被繼承人xxx系於民國86年x月x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被告並應按月繳款<參證物一>,合先敘明

 

三、查訴外人於申請信用卡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截至民國103年1月22日止,達新臺幣~~~元整(其中本金~~~元、利息~~~元及違約金-不求償)(詳見證物二)

 

四、詎訴外人xxx已民國96年x月x日死亡(詳見證物三),依民法繼承篇之相關規定居,其權力義務自應由繼承人繼受。經原告函查臺灣xx地方法院,獲知被告並位於法定期間內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故被告民法第1148及1153條規定,應連帶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一切權力與義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求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爰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借貸繼承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依法應連帶清償原告如前開訴之聲明所戴金額,應屬有據。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

 

 

 

 

沈恆 (沈律師) 103-03-11 20:07

您好!因為您是母親的繼承人,繼承母親的財產債務銀行請求在所得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符合法律規定;但若債務已逾十五年時效,您可以主張時效抗辯。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有關信用卡款本金部分消滅時效為15年,其請求權有無罹於消滅時效,應視各筆信用卡墊款之應繳日至銀行請求或者起訴之日是否超過15年而定。
2.另利息部分消滅時效期間為5年,是原則上銀行方面若先前均未曾請求或者起訴者,則僅可請求由起訴日往前算五年之相當日開始計算之利算。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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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0: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主張時效抗辯及限定繼承,於您繼承母親遺產範圍內償還該債務,無須以自己之財產加以償還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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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應該是沒有拋棄繼承繼承債務問題  2.如果繼承時是未成年人  可以主張是否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之責  就看你們當初是否有繼承遺產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dada 103-03-11 15:01

我是親生父親在婚前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因未婚生子的關係,在登記戶口時便違造由親生父親的哥哥(大伯)為生父。但實際上我從小到大還是由親生父親與奶奶扶養長大,我也一直知道我的親生父親是誰,只是戶口上名字是大伯。                                                                   

後來親生父親在美國結婚並生有兩個兒子(兒子只有美國籍),並在2008年離婚。(擁有美國籍和台灣籍)並在2013年11月在美國病逝。                                                                               在2013年6月父親在大陸有公証一份遺囑 僅記載大陸房產由兩名婚生子女繼承。父親生病其間我也在美國陪同,他開刀前一天(2013.10月)給了我一封自書遺囑內容交待由我處理大陸資產(房產、借貸保險銀行帳戶等)分配給兩個弟弟手上。台灣部分由我繼承,並大陸的現金一部分給我。並給我所有自書遺屬上的資料。(房產証、保單、借據、護照、等所有相關資料)                  

問題在與前妻(兩個弟弟的媽媽)她並不願意照自書遺囑上所說給我屬於我的部分。甚至她根本不認同那封自書遺囑,她自己請了律師在辦理繼承相關事項。也不願意給我父親的死亡証明(我自己又無從取得)並且前妻希望奶奶也放棄遺產,並說如果奶奶堅持要繼承的話必須親自去大陸辦理。(奶奶高齡90中風洗腎身體不便)                                                                                

請問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利?

請問奶奶的權利要如何保?

如果奶奶也有繼承權的話是多少呢?

如果我要証明親子關係有何辦法呢?

我要如何取得我父親的死亡証明呢?

如果真的要訟訴的話 我是要在大陸打還是要在台灣打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1 15: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父親之法定繼承人為您及兩位弟弟,關於台灣財產部分,可於台灣進行訴訟,另就大陸財產部分,即須於大陸進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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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03-11 16:45

您好!遺產分配要先確認遺囑的有效性,台灣是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大陸則是以公證遺囑優先;您要在台灣先提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確認後才有繼承權,否則最多只能接受遺囑指定的遺贈;奶奶在台灣沒有繼承權,在大陸則與父親的配偶及子女同屬第一順位,有繼承權,必須去大陸訴訟才有實益。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yummyWu 103-03-10 12:44

媽媽多次欠債

我們做子女已經還了很多年

現在媽媽被人告詐欺

又對法院告訴說 我們子女都一定要幫他還債

請問做子女會被法院強制幫目前還債嗎?

或是對方用藉由法律關係去子女工作的地方

要求老闆拿錢替媽媽還債嗎?

回覆 yummyWu 的發言內容:

媽媽多次欠債

我們做子女已經還了很多年

現在媽媽被人告詐欺

 

您好:如果子女必非母親的保證人等身分,自然無需為母親的債務負擔清償責任~

 

您好,我想你可能誤會法院意思,無論是夫妻或父母子女都不需要為他人的債務清償之責,但你們唯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母親往生後,你們必須拋棄繼承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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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5: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非債務人,不需償還您母親之債務,即使您母親過世,您亦可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無須為您母親債務負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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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 103-03-08 18:51

父早已過世, 母親今年過世.

名下遺產不多, 唯獨有一筆老家的共同持有土地(除了母親的名字, 其它持有人在財產清冊上看不到)

問題一:

我們有子女三人, 其中一人有四個子女. 遺贈是否只有僅子女三人, 四個孫子有繼承權嗎? (子女三人皆沒放棄) 因為我看遺產清冊上面子女內外孫都是第一順位, 所以有此疑惑.

 

問題二:

土地是否可以直接給其中一人繼承? 或是贈興其它土地持有人? (老家過了好幾代, 在鄉下地方, 上面住的親戚早都不認識, 也不可能趕他們走, 所以沒有子女想去繼承那塊土地)

 

謝謝解惑! 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12 14: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被繼承人之子女死亡之後,孫子是可以代位繼承死亡子女之所得繼承遺產,所以您的狀況就是3名子女繼承1/4之遺產,該四名孫子共同繼承1/4之遺產.

2、動產繼承之後,必須分割之後才能夠處分,也就是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之後,不論是要出售或是贈與都可以.

lgon1116 103-03-06 20:49

事情是這樣子, 於100年12月26, 伯父的學生與伯父借20萬 , 學生有簽本票並承諾標示於本票一年後於101年12月26歸還, 伯父於歸還前幾個月過世, 嬸嬸將本票交由我去與債務人(伯父學生)追討, 豈知伯父學生想賴帳(藉由種種不合理條件拒絕), 後我上網查可申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扣押債務財產, 我的問題是:
1. 本票裁定申請書上債權人部分, 嬸嬸要我全權處理包含給我欠款(伯父嬸嬸無子女), 這個部份是否能填我的名子, 或是需要嬸嬸(配偶)的轉移繼承證明一並附上申請書? 如需要, 是該哪些證明能生效?


2. 本票有問過法院為"見票即付"的本票, 但本票上並無伯父的名子, 只有另外兩張債務人手寫簽名的承諾字條上有提及伯父名子, 這樣可以一樣由我(姪子)拿本票去申請本票裁定嗎?
望懂其相關專家解答, 謝謝.

系爭本票有記載受款人?

 
票據法第120條(本票之應載事項)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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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尚請留意。

票據法第22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沈恆 (沈律師) 103-03-07 05:02

您好!本票若無受款人,執票人即為權利人,可以自己名義聲請本票裁定。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6: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該張本票為載明受款人,則執票人及為受款人。若您為執票人,您可以您自己名義申請本票裁定,待裁定確定後強制執行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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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 103-03-06 12:22

夫妻共有房產,各1/2。若其中一方死亡,存活之一方,是與子女均分死亡人擁有房產?還是可先分走死亡人的1/2(1/4房產)?剩下1/4房產再與子女均分?PS夫妻未辦理財產獨立制相關手續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06 13:1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若夫妻未約定財產

則依法採法定財產

可以先分配夫的剩餘財產

夫的遺產扣掉分配給妻的夫妻剩餘財產

才是妻與子女均分遺產

以上提供您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3: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外之部分方為遺產,再與子女共同繼承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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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 103-03-06 11:50

因為關係、稱謂複雜,以代號表示。
A君無子女無配偶,父母雙亡,無負債。有兄弟姊妹5人(B、C、D、E、F),其中E及F已過世多年。
(1)若A君死亡,那他的遺產該分幾份?3份還是5份?E及F部分可由其子女繼承
(2)A君多年前曾寫遺囑(有白紙黑字簽名蓋章,但未公證。 )指定全部遺產分給E的子女、配偶(非均分)。若C及D願意放棄繼承,B的保留分應該是多少?是1/3x1/3=1/9還是1X1/3=1/3?還是其他?

沈恆 (沈律師) 103-03-06 12:06

您好!若無有效遺囑,由尚生存之BCD繼承,分三份,EF死亡已無權利,其子女也不適用代位繼承;若遺囑有效,且CD已辦理拋棄繼承,B應繼分1,特留分1/3;若遺囑有效,且CD未辦理拋棄繼承而只是不要求分配,B應繼分1/3,特留分1/9。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陳小姐 103-03-06 12:1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若無有效遺囑,由尚生存之BCD繼承,分三份,EF死亡已無權利,其子女也不適用代位繼承;若 ... (恕刪)

非常感謝沈律師回覆!

A君尚健在,只是想處理好後事。看起來問題不大,除了請CD不要辦理放棄繼承,只要不請求分配。另外就是''使遺囑有效''。

請問律師,除了去法院公證以外,還有其他方式使遺囑生效嗎?

自己找張紙寫一寫,是不是無法令遺囑生效?

鍾亞達 (鍾律師) 103-03-06 12:33
回覆 陳小姐 的發言內容: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您好:

民法規定,遺囑方式有以下五種:
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
自書遺囑如果親自書寫全文、有立遺囑人之簽名並記明年、月、日,一樣是一份有效遺囑
不過比較容易發生關於遺囑真偽之爭議,
比較建議的方式,是找律師、公證人來作成公證遺囑
價錢不高,也可以避免日後之爭議曠日廢時。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是此,關於遺囑部分,需符合法律之相關規定,方為一有效成立之合法遺囑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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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dy 103-03-05 15:16

請問母親十年前出錢買房子用長兄名義 . 現在房子賣了錢進長兄

銀行帳戶. 但母親最近得癌症末期 . 想把錢拿回來分給其它子女 .

但長兄不願意把錢回給母親 . 經溝通就說要走法律途徑 .

請問母親拿的回錢嗎 ?

有的證據只有母親匯出錢的資料 . 還有代書證明是母親出資的錢.

請問這樣打官司有勝算嗎?  謝謝

所以房子是借你哥哥的名字登記是嗎?如果是,在沒經過你母親同意就賣掉,可以請求償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Randy 103-03-05 16:13

請問如果是母親也同意賣出房子 . 但錢只是暫放長兄銀行戶頭 . 現在母親要拿回錢

但長兄不願意拿出.

有方法可解決嗎?  .. 謝謝您

Randy 103-03-05 16:19

 另外母親只有銀行匯出金額 . 及代書證明是借哥哥名子買房 . 這樣的證據夠拿回錢嗎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05 16:3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你們可以主張借名登記

先向哥哥發函終止借名關係

然後依不當得利向哥哥請求返還賣房子的錢

但通常借名關係的訴訟最大的問題都是卡在證據的部分

如果你們能提出媽媽跟哥哥間借名約定的證據

才會對你們比較有利

以上建議提供您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7: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可證明該房子為您母親所有,僅借名登記於您哥哥,目前可主張終止借名登記,而請求返還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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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契約,借名登記,雖不以訂定字據為必要,惟發生糾紛時,主張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的一方當事人仍須設法舉證同時符合「當事人間係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借名登記財產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這二個要件,法院始得據以認定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以實現其利益。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75號(借名登記之舉證責任分配
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本院十七年上字第九一七號判例參照)。又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契約。主張借名登記者,自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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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04 18:38

  本人名下有一動產,且在早年已和妻子在法院登記財產分開制,因此房產價值不菲,今想做生前節稅規劃,做法一:產權平均贈與給妻與2子女共三人,妻子一次贈與,可免繳贈與稅及土增稅,而子女採分年(220萬/年)逐年贈與,免繳贈與稅但要每年繳土增稅及契稅都要繳,到產權完全移轉之後,生後應無遺產稅要繳(指動產)。要問的是贈與的額度是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做依據嗎?但每年這些都會變化,應如何操作?做法二:妻子贈與照舊,贈與產權三分之一,而子女2人待吾生後自然依民法繼承剩餘產權三分之二,但是否必需另立遺囑規範之或請妻子在吾生前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權(單指動產的部份),因動產部份仍是妻子要繼承的,要問的是在法律的規範下要如何操作?或者此法行的通行不通?

以上問題請幫忙解答,謝謝!

繼承人生前,其法定繼承人依法是沒有辦法拋棄繼承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0: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生前逐年依公告地價之最低免稅額度內為贈與。至於未發生繼承時,不得拋棄繼承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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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樂樂 103-03-03 15:59

您好~

因長期家暴最終決定離婚

無奈在雙方協議下..子女監護權是雙方共持與母親同住

男方會負責孩子一半的所需費用

此外我還可以加註什麼嗎?

例如..我擔心他反悔將孩子帶走(他很愛孩子.但他品行不良且有暴力傾向)

有什麼方法在雙共持下又可以防止他來陰的

謝謝回答qq

 

建議協議書還是由律師撰擬,日後才不會產生更多糾紛,一般民眾自己寫的協議書不夠專業,之後發生糾紛時,協議書沒寫詳細,都會比較難處理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03 17:2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建議您可以詳細約定彼此對小孩的交往會面權如何行使

例如違約罰則

以避免日後糾紛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離婚協議須就財產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部份詳細載明,以杜日後爭議,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您主張法律上之權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4 15: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長期家暴之情形,若您有蒐集相關驗傷單等證據,似符合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裁判離婚,您可起訴請求之。若您為無責配偶,亦可請求相關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再就未成年子女請求法院酌定監護權之行使,若對方有家暴等情形,對您爭取似為有利,亦可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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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宇 103-03-03 09:58

我父親過世之後相關土地與房產均分配子女完畢,唯母親與我同住1年多後因不習慣都市生活搬回鄉下老家和哥哥同住,現母親過世,發現存款約350萬(含存簿存款.銀行定存單-已被解約)被兄嫂以生意週轉需求用票據(客票或自己公司票)換現金的方式挪用僅剩20餘萬。另又有一張100萬銀行定存單被其拿去銀行設定擔保抵押貸款,及母親貼身收藏的黃金手飾亦被兄嫂代管,請教我如何主張母親的遺產分配權。謝謝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確認對方挪用之時間點是在您母親生前或死後,若是生前,則要進一步確認您母親是否同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宇您好, 一、按民法第1172條之規定,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二、故您的問題,要主張存款與定存單相當於被兄嫂借用,故兄嫂必需於應繼分內扣還。倘應繼分不足,再按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兄嫂請求分配不足之部分。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小宇 103-03-03 13:20
回覆 戴家旭律師 的發言內容:
小宇您好, 一、按民法第1172條之規定,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 ... (恕刪)

律師您好  感謝您的回覆

對於100萬定存單在銀行抵押設定部份,是不是第一順位債權人是銀行優先於遺產繼承人的分配權呢?

另外母親生前是默許兄嫂以票來換現週轉,但因視力不良.行動不便事後請多位親友查看餘額卻越來越少(因存簿.印章皆由兄嫂保管).屢屢向親友及大哥抱怨錢被越調借越少,且母親與其同住還按月貼付6000元(老家建物及土地原是父親名下但已過戶給大哥),對此我可以以侵占對她們提起告訴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3-03 18:16

您好!不論有沒有質押,債權人都要優先受償後,繼承人才能分配;如果母親是默許,要成立侵占罪並不容易。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4 14: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依不當得利向您哥哥主張您應有之遺產應繼分。另針對您哥哥挪用您母親財產一事,若您母親並未同意,您哥哥亦可能有偽造文書之疑義。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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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良 103-02-27 06:22

情況:

A君50年前隨母親改嫁,但其繼父並未收養A君,因此戶籍資料之關係記為親屬,現A君病歿,且留有遺產

請問:

1.A君之生父是否有財產繼承權?

2.A君之生父與其他女子之婚生子女,是否有財產繼承權?

PS:A君與其生父50年來都是失聯狀態

沈恆 (沈律師) 103-02-27 08:28

您好!不論是否失聯,生父若仍生存就是第二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是第三順位繼承人。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09: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若A均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則A之生父及生母即為其法定繼承人。應繼份各二分之一。除非A之生父有民法第1145條規定之事由,並經A表示其生父不得繼承之。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脅迫妨害繼承人為關於繼承遺囑,或妨害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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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律上如果A沒有留有子女  其遺產就由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繼承   2.所以如果生父還在  不問是否多久沒有聯繫  生父還是可以繼承遺產  3.至於其他人似乎不是繼承人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珍珍 103-02-26 19:59

我朋友是再婚.她先生過逝後.遺產跟先生前妻 生ㄉ 子女是如何分配.她是否可得總遺產 2分之1.還是跟前妻 生ㄉ 子女均分呢 

 

沈恆 (沈律師) 103-02-26 20:26

您好!現任配偶可以先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可請求的金額要按實際婚後財產來計算(通常不會是總遺產的1/2);扣除配偶分配剩餘財產之金額後才是夫之遺產,由現任配偶與子女平均分配。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09: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可先行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之請求權。分配剩餘財產後,才為其配偶之遺產,就配偶之遺產部分,再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與配偶之子女,就遺產平均分配之。民法第1030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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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可能先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2.其餘的列入遺產由所有繼承人均分   3.具體情況可能需要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如何請求  以及是否可以請求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meshall 103-02-25 10:25

我的父親在民國37年被外公招婿  與母親結婚

外公與父親簽訂招婿合約字(法律要件都齊備) 所生子女對半均分 載明原有的田宅房地動產都歸姓氏傳外公之姓氏的子孫  以後購置的動產才歸兩姓均分

請問這個合約具有法律效力嗎

感謝律師指點迷津。
想再請教  那對於外公的其他子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亦即其他子女是否可以要求繼承外公的遺產?

 

債權契約之拘束力僅及於簽署之立約當事人,對於非契約立約人之後代繼承人是沒有拘束力的,所以本件令父母所生之全部的子女均可依民法繼承篇之規定對於父母親之遺產主張其按應繼分繼承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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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3: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契約無效之事由,如強暴脅迫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原因,該契約似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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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只是外公跟父親之間的約定  那是否可以限制遺產分配  可能是會有問題的   2.該契約如果沒有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  在外公跟父親間應該還是有一定法律效力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沈恆 (沈律師) 103-02-27 16:41

您好!該合約既然由外公與父親簽署,當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若外公還存在,父親或依該合約受益的子女,可以請求外公履約移轉財產;若外公已歿,則其名下所有財產已成為遺產,應依遺囑繼承法規定來分配遺產,已不能再依該合約來主張分配。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藤原柚子 103-02-25 09:07

前提:與現任丈夫還未離婚

起先一月五號帶目前三個月大的孩子回娘家一個禮拜

可是未到一個禮拜,現任丈夫以我不工作為理由來離婚

(事實上,我打算有要工作,是對方硬是找個理由要離婚)

在Line上,半強迫式要我離婚

我則說要小孩監護權撫養

對方說好,但不支付任何生活費贍養費小孩費用

現在擬定的離婚協議書我覺得不太合理

其中有寫到說

一:男方的父母每個月可以來探視兩次,每次兩天一夜

以上都沒跟我探討過,就當方面自己決定,逼迫我簽署

對方是說他不會來看,他父母會來看,對方不負擔任何費用

探視權是否一定要給予?如果一定要給予探視權,是否可以

以我的生活時間為主呢?

(對方很強硬,根本不管我家的作息,堅持說他們家的時間就是這樣,

強迫我們配合他,也不顧小孩現在很小,需要2~3餵奶,洗澡也是大問題,等等...)

二:女兒之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歸由女方任之,女方不得再

以代替子女等任何方式為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

(這點不太懂)

PS:對方先是逼我離婚,在電話中說不準我回去之一些辱罵字眼

之前在懷孕期間對我有使用過暴力,都沒報警驗傷,但是自己有拍照

也常常被莫名辱罵,被趕出家門,很多次,距離上一次被趕出門

是是去年12月份,還在做月子期間,我與未滿月的小孩被趕出門

去暫住朋友家,很多親友都知此事,這次被逼離婚,對方在line上

還在line上寫說:我不能適應常被趕出門的生活,那是我的事

跟一些情緒字眼,這次有報警,申請保護令,但一直還沒有下落

對方趕我出門,不讓我回去,又要告我不履行夫妻義務,要爭取小孩

目前已經快分居兩個月,小孩都是我跟我娘家在帶,幫忙家裡擺攤

賺錢一些生活費用養孩子與自己(對方沒在負擔小孩生活費)

請問,如果對方要打官司,我想要監護跟撫養權的勝算高嗎?

如果對方不打官司,堅持要我簽署這不合理的協議書,我可否不簽?

 

 

 

 

 

 

 

 

 

 

 

 

 

 

 

 

 

 

 

 

 

 

 

 

 

 

 

 

 

 

 

沈恆 (沈律師) 103-02-25 12:12

您好!若不接受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然可以拒絕簽署,若最終仍無法達成協議,可以提離婚訴訟監護權、探視方式、扶養費、財產分配贍養費等都可一併處理。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3: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依您提示情形,您似具有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對方似不具有之,故您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亦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等。亦可請求法院一併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目前若您為主要照顧者,且小孩還小,您爭取到監護權的機率似較大,且可再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用。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如果子女都由你照顧  你爭取子女監護權機率相對比較大    2.如果覺得離婚協議書不合理  你可以不需要簽字同意離婚  可以透過法院程序主張對方不負擔家庭生活費用等事由請法院判決離婚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藤原柚子 103-02-26 01:48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若不接受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然可以拒絕簽署,若最終仍無法達成協議,可以提離婚訴訟監護權 ... (恕刪)

謝謝你 我會考慮

藤原柚子 103-02-26 01:48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恕刪)

謝謝你 我會參考 

藤原柚子 103-02-26 01:51
回覆 高雄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如果子女都由你照顧  你爭取子女監護權機率相對比較大 &n ... (恕刪)

孩子出生到現在 三個月大 到現在回老家 都由我照顧

對方沒有付孩子生活費

依您們樓上三位律師先生說的

如真需要 我會詳細考慮是否聘請你們

謝謝樓上的三位律師 感謝你們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11:56

您好,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隨時來電,為您服務,是本所的榮幸。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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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護權案件  法官最重視的應該是家訪報告  這部分將來要注意 

珍珍 103-02-24 23:37

我先生沒有子女.父母.兄弟已過世. 有外甥 .外甥女.我先生以後過世.他外甥 .外甥女有繼承權嗎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5 02:0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民法第1138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所以外甥子女是沒有繼承權的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1: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外甥非法定繼承人,無繼承權。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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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台灣民法規定繼承人有一定範圍限制  外甥等是沒有繼承權的  可能就是由配偶一人單獨繼承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JEFF 103-02-22 21:19

有兩兄弟平分共買一塊農地,但農地沒大到可滿足每人0.25公頃的分割條件
後來兩兄弟的大哥死亡,由其四名子女繼承,而四名子女中的老大跟老二,
又合力購得叔叔的持份。
現在老大、老二、老么打算出售農地,但老三與手足鬧翻,堅持卡住不賣
這種情況下有辦法分割嗎?

可請求裁判分割後再出售,也可以應有部分及人數過半同意出售的方式賣出,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發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農發條例原則上雖不能分割,但有許多例外規定,本件繼承關係所繼承農地,仍可以分割,所以本件仍可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來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本件應屬於分割限制之例外,可合意分割裁判分割。建議您仍須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或可來電討論,俾維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22: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以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動產,各該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您可依該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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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y 103-02-21 18:04

這兩天接到國稅局要求我補上爸媽親子關係證明, 因為40年前爸媽生我有某些因素沒有報親生子女,  而是報了姪女, 叔叔嬸嬸成為我爸媽, 現在我要怎麼去改回親子關係

1. 因為國稅局給我時間到3/10, 是否親子鍵定報告可以證明

2. 如何改回親子關係, 拿著親子鍵定報告需要去法院嗎

急需處理拜託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是戶口名簿上登記的父母不實在,則應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6:48

 要重新建立親子關係的話只能由法院下判決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20: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若無真實血緣聯絡,您得向法院提起否認婚生之訴。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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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不是真實父母子女關係  要恢復真實血緣上父母子女關係  你可能還是需要透過法院判決程序認定    2.可能涉及提出否認之訴或是確認法律關係存否訴訟的主張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8: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必須提起訴訟,否認目前之婚生子女身分,再確認您與原生父母之婚生子女身分。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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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 103-02-16 18:39

你好:

我有生兩個兒子及兩個女兒,共有四名子女,目前老婆已過世了。

我目前名下有一筆價值約1000萬的土地,我未來只想留給兩個兒子就好,我不想留給兩個女兒,請問我該怎麼處理,未來女兒才不會跟兒子爭奪呢?

1. 請問我立遺屬有用嗎?

2. 聽說立遺屬,女兒一樣可以有?"特留分"的權利???請問該怎樣處理才可以逃避特留分的效力呢? 謝謝。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6 19:03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來看:1.可預立遺囑,依照自己意思分配身後財產。2.特留分,係法律保障繼承人最低限度應繼份,故若留有遺產,是無法逃避特留分規定。

另預立遺囑為身後財產分配,有一定法律要件,不可不慎,以免影響遺囑效力,以及特留分相關問題,建議您仍須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可來電討論,俾維您的權益。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16 19:2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您可以先立好遺囑分配財產

但要注意特留分的問題

若要避開這個問題

當然也是有其他解決辦法可行

如還有疑問

歡迎攜帶資料到所諮詢或來電諮詢

關於你想這樣分配你的財產,本所有方法可以達成你的需求,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除非該二名女兒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否則其仍得主張特留份,但若您在生前處分分配土地,即不列入繼承之範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以便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3: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女兒就遺產享有特留份之保障,是此,您可於生前先就財產加以分配,避免財產成為遺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周小姐 103-02-15 00:02

離婚了,要求父親負擔子女費用

已經離婚?還是正在談?如果對方不願意給付撫養費,那就向法院聲請裁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梁維珊 (專業律師) 103-02-15 14:47

您好:

離婚,在法律上有二種:【協議離婚】、【裁判離婚】。

協議離婚,可以就小孩扶養探視權與對方協商。

裁判離婚,由法官認定最適合扶養之人有扶養之義務。

因為您的問題不甚明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您來電與律師約開會討論,如果您目前是處於協議臨婚狀態,有關離婚條件,也請您務必要與律師討論適當與否再簽名,俾維您的權益。

 1.先看離婚協議書如何約定   2.如果未約定可以子女需要多少生活費舉出證明  向法院請求支付子女扶養費用  如果無法具體數額 可以參考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生活所需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2: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視離婚協議書有無就未成年子女撫養費做相關約定,依協議書內容請求之,亦可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判未成年子女撫養費。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喵喵 103-02-14 07:32

我媽十幾年前幫朋友做保證人,但因為我媽他朋友後來還不出錢給銀行而導致我媽他朋友的房子最近兩年被法拍掉了,而我媽最近收到資產管理公司催討債務的通知,

我想請問的是,我媽現在沒有在工作了,但有在繳勞保,名下也沒有財產,這樣資產管理公司會不會向子女催討債務呢?

沈恆 (沈律師) 103-02-14 08:10

您好!簽約當保證人的是媽媽,債權人只能向媽媽追討,若向子女追討,直接拒絕即可。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4 09: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媽媽的債務,與您無關,若對方向您追討,您可拒絕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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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母親因作保負擔保證債務  債務人還是你母親  跟配偶及子女都沒有關係  除非有自願承擔債務的情況   2.所以債權人如果追不到你母親財產  應該也不至於影響你們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喵喵 103-02-14 22:23

我想再請問一下各位律師,既然我媽沒工作能力,名下又沒有財產這樣資產管理公司是不就收不到債務了嗎?我想應該不會就這麼算了吧!那這樣的話我媽是不是要負一些法律責任,會被關嗎?

謝謝各位的回覆

 1.欠錢民事債務清債責任之問題,若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權人僅能依法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取償,一般而言欠錢並不會因此產生刑事責任,所以不並不是欠錢就會抓去關,否則之前卡債風暴豈不是一大堆人都因此被關?
2.若您的母親並無財產或所得來源(如存款、工作等)可供強制執行取償的話,原則上債權人即使聲請強制執行也只能乾瞪眼,經法院註記執行無結果後發還債權憑證,待日後再伺機強制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13: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母親雖有積欠債務,但無觸犯刑法,並無相關刑責,似不至於被抓去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或台中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3-02-13 12:41

律師,謝謝你給我的回覆,在我問了多位律師後您是唯一回覆我的人。

請讓我再問一個問題,請問若是女方(13歲)家長未經其子女同意而看他是訊息內容,又以之做為我的弟弟(14歲)性騷擾證據,雖然女方表示她不在意,但是會因為她未成年所以以她父母的認知來定奪我弟弟的罪狀嗎?

PS.兩人是情侶

感謝您的回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6: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弟弟似不構成相關犯罪,無須過度擔心,可待對方之請求,再視如何回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彩先 103-02-12 22:16

國中時,父母因家暴問題離異,在高中畢業前,我與弟妹三人陸續被接回母方撫養,監護權也都歸母方,至今超過10年以上無來往,且這期間生父從無負擔任何生活、就學、健保費...等等費用,

近日生父的三嫂致電來說,生父有小中風情形,暫時安置醫院並由三伯照顧,希望我們子女負擔生父的健保,可是我們不確定生父健保是否有積欠問題?所以不敢貿然答應

請問如果我們不理會此事,日後是否會有遺棄or惡意棄養的問題?
畢竟他對我們不聞不問這麼久了,早已不相往來

如果有,是不是需要申請減輕撫養的動作?或者其他建議的應對方法?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12 22:2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你們可以依民法第1118條之1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

因為父親對你們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還有其他問題

歡迎來電諮詢

可提起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之訴,這樣不僅能主張免除民事扶養義務,也避免構成刑事遺棄的可能,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3 12: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確認撫養義務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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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父母無理由不盡扶養之責  依法律子女是可以請求減輕或是免除扶養義務   看情節輕重由法官決定   2.這部分你們應該是有機會主張減輕扶養之責  可以提出相關戶籍資料證明沒有同住或是證人證明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10: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父親對您請求撫養費,您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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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 103-02-12 21:35

監護權扶養權交給女方,協議書上的特約條列,附加不得為自子女改姓,請問這樣有法律效力嗎?

 您好:據您所述之內容,您們雙方為如此之約定當然是具法律上效力,但是當小孩子成年後,依民法第1059條第3項之規定,小孩子自己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但以一次為限。換言之,您們的約定無法拘束小孩子,等他成年後,他自己仍得變更姓氏一次,供您參考,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3 11: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與對方之約定,似為有效,但小孩於成年後能得自行決定是否改姓,您與對方之協議效力,無拘束小孩之效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需要得到雙方父母同意始可   2.如果無法協議 是可以請求法院裁定變更 但需要符合法定事由    3.為了保全  你確實可以在協議書上如此約定  這會影響法院將來認定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10: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於協議書為如此約定,若有爭執,再進入訴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ㄚ貞 103-02-12 00:43

公公今年71歲.跟外籍新娘結婚已6年.一年多前對方以回去探望病重媽媽為由.一去不回.期間公公也曾到大陸要帶她回來.可是她跟公公拿了錢騙公公先回.卻毫無音訊.去年5月公公突然腦中風現在無行為能力.聯繫對方卻是有條件才肯回來照顧他.所以向法院提出惡意遺棄離婚訴訟.

調解庭已開過.對方堅持不離婚也不肯同居.向法官表示要在外賺錢幫忙養公公.請問這樣合法嗎?法官請求公公到場說明堅持要離婚(調解庭公公因無行為能力.所以兒子代為出庭)

第2次開庭公公有到場.也說明了堅持離婚的立場.法官卻要求要對方不履行同居義務的證明.請問這要如何取得?

如果公公敗訴.對方要求贍養費(公公名下無財產.又無行為能力了)請問子女得代為支付嗎?

公公突然中風.因急需醫藥費.所以把唯一的老房子過戶給兒子去貸款.對方如果要求要分.兒子須拿出來嗎?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12 01:3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不履行同居義務的證明

可以附上之前要求對方履行同居義務的存證信函

另外房子如果是結婚前就已經有的財產

則女方無權利要求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為維護您的權益及提供您完整的建議

歡迎來電諮詢

 

對方若未提出離婚反訴,則本件即使原告敗訴,其最終結果亦僅是婚姻關係繼續存續,婚姻關係既然沒有解消,則尚不會產生贍養費之請求權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ㄚ貞 103-02-12 11:39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因為我們是直接到法院訴請惡意遺棄請求離婚.事前沒寄存證信函要求屢行同居義務.這樣不就沒辦法取得不履行同居義務的證明嗎?

第一次開庭是言詞辯論庭.第2次開庭法官要求我公公出面訴稱堅持離婚.我公公也出庭了.對方指稱我們罵他趕他.還要求證人出庭.可是我們只有人問他:(你回來幹嘛?)語氣是比較大聲.這樣算罵他趕他嗎?這跟以惡意遺棄訴請離婚有關嗎?

法院傳訊證人.證人可以不出庭嗎?

以惡意遺棄之訴請求離婚.是否都會拖得比較久.已經在訴訟了.有何方式可以加快速度?

對方有打電話給姐姐要求說他肯簽字離婚了.可是還是滿口要錢.這樣能向法官說明嗎?是否有利我們勝訴.

 1.訴請離婚主張惡意遺棄 如果對方陳述這樣 其實已經有一定程度證明沒有履行同居 但可能還是要看情節 你至少先主張對方回大陸時間  調閱出入境證明資料 2.如果公公生病沒有意識  你將房產轉賣  這可能會有違法問題  可能要小心處理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2 18: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未履行同居義務之證明,若您無發存證信函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似可從出入境證明主張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ㄚ貞 103-02-13 01:13
回覆 高雄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公公腦中風影響的是行為能力.並非意識不清.過戶是合法請代書過戶的.他也親身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當場也有說明申請印鑑證明之用途.絕無非法的過戶

ㄚ貞 103-02-13 17:36
回覆 高雄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今天到移民署申請對方的出入境證明.但移民署表示這事關個資法.所以我們無法代為申請.要我們向法官說明.請求法院去函移民署調閱對方的出入境證明.請問這樣下次開庭時可以向法官要求調閱.以當不履行同居義務的證明嗎?

因為對方有要求我家鄰居證人出庭作證.指控我家人有罵他.趕他.請問這樣我可以順便在法庭上.要求證人順便證明對方已離開許久未回來居住已當成不履行同居義務的證明嗎?

現在已經在訴訟惡意遺棄.請求離婚中了.請問還能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履行同居義務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5: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具狀請求法院去函移民署調查相關出入境資料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tracy 103-02-11 13:46

家父好友為榮民,且其在台無結婚及妻兒,其生前有立遺囑欲將其遺產分予幾個好友之子女,其遺囑有讓家父及家母蓋章作證,之後其有將遺囑正本寄予退輔會榮民服務處委其保管,退輔會榮民服務處亦承認有此事,若干年後,該榮民因病死亡,退輔會於其家中找到一份遺囑影本,該影本末段亦有提到有將正本寄至退輔會榮民服務處....

近日接到法院傳單,是關於退輔會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於訴狀中提到退輔會榮民服務處的確有收到遺囑正本,但保管者因業務多次交接已搞丟,現只剩遺囑影本,退輔會說不確定遺囑影本內容是否和正本相同,故其法律關係模糊...而提確認遺囑無效之訴

想請問律師

1.退輔會無妥善保管該榮民之遺囑,是否可究其責任

2.於以上情形下遺囑影本之法律效力

3.關於本案繼承人該如何主張自己權利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11 15:2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您可以對退輔會請求國家賠償

退輔會不肯陪的話可以提起國賠訴訟

另外在遺囑正本還沒找到前

那幾位朋友無法主張自己為合法繼承

因為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為維護您的權益及提供您完整的建議

歡迎來電諮詢

 1.本件應該是沒有繼承人 只有受遺贈人  2.受遺贈人可以訴請確認有受遺贈權利  對象可能是國家  因為如果無人繼承遺產將來是歸屬國庫所有  3. 如何退輔會有相關疏失  寄至退輔會正本跟影本是否相同  這可能都會影響退輔會責任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2 16: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1.退輔會無妥善保管該榮民之遺囑,是否可究其責任

關於退輔會無保管好正本之責任,該不利益事項,應由退輔會承擔之。

2.於以上情形下遺囑影本之法律效力

遺囑影本若與正本相符,似應具相同之效力。

3.關於本案繼承人該如何主張自己權利

本案無繼承人,僅有受遺贈人。受遺贈人可主張關於正本遺失之不利益,不應由遺贈人承擔之。而請求影本與正本是否相符之舉證責任不利益由退輔會承擔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男 103-02-10 19:45

之前因車禍撞死了一個老阿伯,因對方紅燈  我煞車不及撞上

現在保險公司跟我說,對方因為單身   沒有父母沒有老婆沒有子女

只有3個弟弟    說弟弟沒有權力領第三人責任理賠理賠金額

所以不賠   只打算賠強制險200萬

弟弟真的不能領第三人責任理賠理賠金額嗎?

我當初是保乙式全險外加第三人責任傷害責任400萬元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11 18: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契約內容,應該以雙方所簽立的契約為準,倘若您沒有,可以請求保險公司提供。

1.你可能還是先確認你所投保汽車責任險承保範圍到哪邊   主要會依照契約約定理賠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2 11: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視您與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訂定之相關條款規定,是否對方之弟弟無領取權,若為繼承人有領取權,目前對方無父母及子女,故弟弟為其法定繼承人,似即有領取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或台中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米 103-02-09 22:44

DEAR 大大:

 想請問這樣的贈與是否成立?

102年爺爺和我一起到農會將現金350萬元,以臨櫃的方式提領,給我

當下我在農會用這350萬現金,加入他們所推銷的儲蓄險保單~

103年爺爺又以相同的方式(臨櫃的方式提領)領出350萬,給我

要我照顧她們的生活起居(以口頭要求,並無書面或公證),想請問

這兩筆現金贈與時~我的戶籍跟阿公同戶也沒有婚姻狀態更沒有創業之事實

直到阿公過往之後(還有一間房子)~我這兩筆現金算是贈與嗎?(我存摺無轉帳紀錄)

這兩筆金額是否能列入遺產?他的子女可以主張追溯回去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13 16: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您所述的兩個贈與行為,依法都不會計入遺產範圍,也無須返還全體繼承人,但是倘若是在被繼承死亡前2年所贈與的,則國稅局查到的話,會要求您補稅。

刺刺 103-02-08 21:48

不好意思,不知道怎麼形容這件事,所以直接將情形打在標題。

事情大概是這樣,我們家原本從事漁業的,自己有一艘船,但上個月出海時不幸的被另外一艘船撞沉,船長是我爸,船員是我二叔,在這個意外中只有我爸跟一個外勞被救起來,而我二叔不幸的去世了。

最近這幾天才剛解決賠償的事,但對方是將船與人命賠償的錢算在一起的,也就是沒有說明船要賠多少,人命賠多少,然後兩個姑姑就跑來我家,說要分人命的那些錢,因為我二叔無妻無子,所以沒辦法將這筆錢給直屬家屬,所以這筆錢那些親戚就想來分杯羹。

而我二叔的保險保人是我三叔,這筆錢我想他們應該是拿不到,而現在有困難的是我們家,那些親戚的家庭算滿富裕的,還想要來要錢,說真的身為子女的我很看不過去,不知道有什麼比較好的解決方法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的請求並不一定有理由,由於對方非死者之直系血親,所以在法律上其請求尚難成立,所以您們仍可以拒?,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9 15: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請求不一定具有法律依據,對於對方之請求,您可先行拒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yikun 103-02-07 08:21
假設a曾經幫b做過貸款證人!而a過世後子女繼承財產,後來b貸款沒還!
       這樣銀行會跟a的子女求償還b的債務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07 11: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繼承開始時,倘若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則於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繼承人無須以自己之財產清償債務,但是難免還是有訴訟之累(銀行會提起清償訴訟,要求於遺產範圍內清償),因此本文建議可以協商處理。

上銘 103-02-06 21:09

我有一朋友在多年前與妻子離婚,但在離婚時妻子已懷著我朋友的孩子與他人結婚,那孩子順理成章變他人兒子,我朋友(今年58歲)現在父母雙亡、無再婚、無其他子女、有哥哥姊姊,我朋友想將遺產留給這無名分只有血緣關係的兒子(今年28歲、有同居),那是否要將其收養才有繼承權,因我朋友不想讓哥哥姊姊有瓜分他財產的機會,但這兒子已有有名分的父親,那還能收養他成為養子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6 21: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兒子可能已被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目前您兒子應先提起否認婚生之訴,推翻婚生推定後,再由您認領,方為您的婚生子女,為您之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Sean 103-02-06 21:44

所以無法將其收養為養子讓他有繼承權嗎?
推翻後他就與對方無任何關係嗎?
還是有其他辦法讓兒子能繼承我朋友的財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6 21: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使您兒子真的為對方的婚生子女,若您收養,亦會結束您兒子與對方之權利義務關係。簡單說,您兒子只能挑一邊繼承。除非您不變動現況,將您財產陸續贈與給您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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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依目前情況都沒有去提出否認子女訴訟或是確認親子關係訴訟  那個小孩確實是他人法律子女   2.如果要將遺產由他繼承  確實需要想法院請求收養許可  經收養後  該小孩才有繼承權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您好,這個可以提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但是時間要快,不過本案最重要的在於證據,否則無法證明血緣關係,因為民事案件是不能強制驗DNA的.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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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y 103-02-06 16:29

各位大律師好:

家族有一棟4層樓的房產,房屋所有人分別為我的父母及舅舅和舅母一人一層,而建物的土地所有人則登記為家母1人.現長輩打算將這筆房產轉移給我等子女共四人.長輩都還健在,只是開始規畫房產轉移的問題,想請問:

1. 就轉移房產給子女有哪些法律手續要辦?

2. 因建物的土地所有人僅登記家母一人,法律上該筆土地可以辦理分割4份嘛?

3. 因長輩都還建在,對於該筆房地產目前只想未雨綢繆的轉移給我等子女,實際的管理仍由長輩管理,因此擬訂一份財產管理聲明書,並且由相關的關係人簽署後,以規範子女對轉移的財產不當運用,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效力?又如何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請解釋一下

3Q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6 17: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述如下:

1. 就轉移房產給子女有哪些法律手續要辦?

房屋移轉子女須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贈與或買賣均可。

2. 因建物的土地所有人僅登記家母一人,法律上該筆土地可以辦理分割4份嘛?

該筆土地似無法分割為四份,應為四人分別共有,各有土地四分之一之應有部分,分別握有土地持份。

3. 因長輩都還建在,對於該筆房地產目前只想未雨綢繆的轉移給我等子女,實際的管理仍由長輩管理,因此擬訂一份財產管理聲明書,並且由相關的關係人簽署後,以規範子女對轉移的財產不當運用,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效力?又如何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可於契約中載明,即使產權移轉,仍須提供與長輩使用。若有違約情事,訂定相關違約金及賠償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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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2-06 20:25

相關程序相當繁雜,你需要的是全盤規劃,建議付費找律師處理比較妥當,

想要問一問自己弄,後面產生問題也很麻煩

回覆 pony 的發言內容:

各位大律師好:

家族有一棟4層樓的房產,房屋所有人分別為我的父母及舅舅和舅母一 ... (恕刪)

 1.房屋移轉   只要向地政機關聲請辦理過戶  如有相關規費及稅捐依法繳納後  即可過戶完成  2.土地目前登記一人名義  如果屬於建地當然還是可以分割  但是可能會遇到房屋如何使用土地的問題   所以還是建議讓房屋所有人均有土地應有部分  可能比較不會有問題  3.可考慮訂立家族協議  協議如何使用系爭房屋土地  如果有人違反  課以相當法律效果  如果有需要可以公證這協議書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meshall 103-02-06 14:11

外祖父48年過世,土地遺產一直沒辦理繼承,土地後遭政府徵收,母親是日據時代被外祖父收養為養女招贅在家奉養外祖父,並傳外祖父姓氏傳宗接代,後來外祖父的長女(出嫁)回來爭產,並經法院判決確定,養子女為親生子女繼承分1/2

因此,母親心灰意懶仍舊未辦理繼承,現在外祖父的另一個女兒(日據時代被收養為媳婦仔,原先法院認為他沒有繼承權)的小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長女應繼分2/5,二女2/5,我母親(以立嗣為目的的養女)1/5,請問:1.其主張是否有理?   2.其應繼分應該依照原確定之判決?還是依照內政部頒的「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每人1/3? 

 您好,配偶與子女繼承均為按人數比例平均分配,也就是三分之一,所以本案應該是三分之一,主張什麼五分之二這類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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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02-06 15:40

您好!法院既然都已經認定媳婦仔沒有繼承權,那就是定案了,不用再分給他的後代,照原來判決1/2分配即可。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6 16: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原判決已確定,對方目前起訴之請求,可主張前判決之既判力。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可能先行確認案件是否經法院判決確定  如果已經法院判決確定  就有既判力 依法就不能再行爭執或為不同主張   2.如果繼承人間還是有疑義  就考慮是否有再審事由  否則就無法再爭執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