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針對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他本生親屬間之關係如何,我國民法並未予以明確規定,但從民法第1083條就收養終止之效力所為規定:「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反面解釋來看,即養子女在出養期間,與本生父母之天然血緣關係仍存在,但其相互間之法律上權利義務被停止,則養子女與本生父母相互間,對他方之遺產並無繼承權。另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因此其繼承養父母遺產之資格、順序、應繼分,均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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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第93條規定: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若您有相關證據得證明為受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得主張撤銷該契約,並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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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教一問題
因為父親他幼年成長過程所受的影響,使他不懂得要愛一個家庭,自我懂事以來,父親就熱衷於推動某項文化運動,到了後期更甚是不願意負擔家庭開銷,也無意做好一個當父親該盡的責任,唯一有提供的只是一棟房子供家人居住,可這近20年來家計問題全落在母親頭上,為了支撐這個家庭為了供尚年幼的子女長大,母親沒有多餘的錢能為自己做儲蓄或買醫療險,且父親還經常為了一些沒必要的事情向母親吵架,數次在半夜把已入睡的母親弄醒辱罵,使母親精神上有憂鬱傾向,身體狀況一向不佳,經常失眠。
現今雖然我們三個姐弟妹都已成年具有生存能力,但父親依舊想法沒進步,老是想把他名下房子賣掉去推動某項文化運動,母親擔心若房子賣掉後沒地方居住,現今房價又貴,且父親他也不太可能願意把房子賣掉的錢留一半讓母親主持家用。母親最希望的是父親能不要把房子賣掉,可房子登記在父親名下,若父親他私下賣掉也無法阻止!?
想請教是否有什麼法令或是方法能讓父親可以好好的盡自己應負擔的責任、扮演好自己該做的角色?
請律師先生幫忙給意見,非常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您母親若有受到父親同居之虐待,如半夜辱罵等,又能有相關錄音證據,可起訴請求裁判離婚,亦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等。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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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88條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若母親處分小孩之財產明顯對小孩不利益,即不得處分之。就監護權部分,若母親有不適任之事由,可起訴請求改定監護權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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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小女改姓氏應向法院申請,當然應述明改姓之原因及原姓對小孩不利影響之情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您得具狀向法院說明改姓之原因。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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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收到一份法院寄來的信
收到這份公文的人是我母親的子女三人包刮我,內容則都一樣
現在收到這封公文也不知該怎麼處理,更不知道母親有欠債這回事
因母親身亡那年我才12歲,經過7年多了才收到這封信,目前19歲
那母親的債務我們子女要幫祂償還嗎? 因為是母親欠的可是人又已經身亡了
以下是公文內容,訴之聲明
一、被告等應在被繼承人xxx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 元整暨其中本金新臺幣~~~元部分,自10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xx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下稱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原被告雙方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民事訴訟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送者,得由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故本件由 鈞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參證物一>
二、緣訴外人 即被繼承人xxx系於民國86年x月x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被告並應按月繳款<參證物一>,合先敘明
三、查訴外人於申請信用卡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截至民國103年1月22日止,達新臺幣~~~元整(其中本金~~~元、利息~~~元及違約金-不求償)(詳見證物二)
四、詎訴外人xxx已民國96年x月x日死亡(詳見證物三),依民法繼承篇之相關規定居,其權力義務自應由繼承人繼受。經原告函查臺灣xx地方法院,獲知被告並位於法定期間內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故被告依民法第1148及1153條規定,應連帶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力與義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求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爰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借貸繼承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依法應連帶清償原告如前開訴之聲明所戴金額,應屬有據。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




我是親生父親在婚前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因未婚生子的關係,在登記戶口時便違造由親生父親的哥哥(大伯)為生父。但實際上我從小到大還是由親生父親與奶奶扶養長大,我也一直知道我的親生父親是誰,只是戶口上名字是大伯。
後來親生父親在美國結婚並生有兩個兒子(兒子只有美國籍),並在2008年離婚。(擁有美國籍和台灣籍)並在2013年11月在美國病逝。 在2013年6月父親在大陸有公証一份遺囑 僅記載大陸房產由兩名婚生子女繼承。父親生病其間我也在美國陪同,他開刀前一天(2013.10月)給了我一封自書遺囑內容交待由我處理大陸資產(房產、借貸、保險、銀行帳戶等)分配給兩個弟弟手上。台灣部分由我繼承,並大陸的現金一部分給我。並給我所有自書遺屬上的資料。(房產証、保單、借據、護照、等所有相關資料)
問題在與前妻(兩個弟弟的媽媽)她並不願意照自書遺囑上所說給我屬於我的部分。甚至她根本不認同那封自書遺囑,她自己請了律師在辦理繼承相關事項。也不願意給我父親的死亡証明(我自己又無從取得)並且前妻希望奶奶也放棄遺產,並說如果奶奶堅持要繼承的話必須親自去大陸辦理。(奶奶高齡90中風洗腎身體不便)
請問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利?
請問奶奶的權利要如何保?
如果奶奶也有繼承權的話是多少呢?
如果我要証明親子關係有何辦法呢?
我要如何取得我父親的死亡証明呢?
如果真的要訟訴的話 我是要在大陸打還是要在台灣打呢?



事情是這樣子, 於100年12月26, 伯父的學生與伯父借20萬 , 學生有簽本票並承諾標示於本票一年後於101年12月26歸還, 伯父於歸還前幾個月過世, 嬸嬸將本票交由我去與債務人(伯父學生)追討, 豈知伯父學生想賴帳(藉由種種不合理條件拒絕), 後我上網查可申請本票裁定和強制執行扣押債務人財產, 我的問題是:
1. 本票裁定申請書上債權人部分, 嬸嬸要我全權處理包含給我欠款(伯父嬸嬸無子女), 這個部份是否能填我的名子, 或是需要嬸嬸(配偶)的轉移繼承證明一並附上申請書? 如需要, 是該哪些證明能生效?
2. 本票有問過法院為"見票即付"的本票, 但本票上並無伯父的名子, 只有另外兩張債務人手寫簽名的承諾字條上有提及伯父名子, 這樣可以一樣由我(姪子)拿本票去申請本票裁定嗎?
望懂其相關專家解答, 謝謝.

系爭本票有記載受款人?
票據法第120條(本票之應載事項)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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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尚請留意。
票據法第22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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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借名登記,雖不以訂定字據為必要,惟發生糾紛時,主張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的一方當事人仍須設法舉證同時符合「當事人間係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借名登記之財產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這二個要件,法院始得據以認定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以實現其利益。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75號(借名登記之舉證責任分配)
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本院十七年上字第九一七號判例參照)。又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主張借名登記者,自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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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名下有一不動產,且在早年已和妻子在法院登記財產分開制,因此房產價值不菲,今想做生前節稅規劃,做法一:產權平均贈與給妻與2子女共三人,妻子一次贈與,可免繳贈與稅及土增稅,而子女採分年(220萬/年)逐年贈與,免繳贈與稅但要每年繳土增稅及契稅都要繳,到產權完全移轉之後,生後應無遺產稅要繳(指不動產)。要問的是贈與的額度是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做依據嗎?但每年這些都會變化,應如何操作?做法二:妻子贈與照舊,贈與產權三分之一,而子女2人待吾生後自然依民法繼承剩餘產權三分之二,但是否必需另立遺囑規範之或請妻子在吾生前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權(單指不動產的部份),因動產部份仍是妻子要繼承的,要問的是在法律的規範下要如何操作?或者此法行的通行不通?
以上問題請幫忙解答,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長期家暴之情形,若您有蒐集相關驗傷單等證據,似符合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裁判離婚,您可起訴請求之。若您為無責配偶,亦可請求相關離婚損害賠償及贍養費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再就未成年子女請求法院酌定監護權之行使,若對方有家暴等情形,對您爭取似為有利,亦可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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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確認對方挪用之時間點是在您母親生前或死後,若是生前,則要進一步確認您母親是否同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若A均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則A之生父及生母即為其法定繼承人。應繼份各二分之一。除非A之生父有民法第1145條規定之事由,並經A表示其生父不得繼承之。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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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可先行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之請求權。分配完剩餘財產後,才為其配偶之遺產,就配偶之遺產部分,再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與配偶之子女,就遺產平均分配之。民法第1030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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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與現任丈夫還未離婚。
起先一月五號帶目前三個月大的孩子回娘家一個禮拜
在Line上,半強迫式要我離婚
現在擬定的離婚協議書我覺得不太合理
其中有寫到說
一:男方的父母每個月可以來探視兩次,每次兩天一夜
以上都沒跟我探討過,就當方面自己決定,逼迫我簽署
對方是說他不會來看,他父母會來看,對方不負擔任何費用
以我的生活時間為主呢?
(對方很強硬,根本不管我家的作息,堅持說他們家的時間就是這樣,
強迫我們配合他,也不顧小孩現在很小,需要2~3餵奶,洗澡也是大問題,等等...)
二:女兒之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歸由女方任之,女方不得再
(這點不太懂)
之前在懷孕期間對我有使用過暴力,都沒報警驗傷,但是自己有拍照
是是去年12月份,還在做月子期間,我與未滿月的小孩被趕出門
去暫住朋友家,很多親友都知此事,這次被逼離婚,對方在line上
還在line上寫說:我不能適應常被趕出門的生活,那是我的事
跟一些情緒字眼,這次有報警,申請保護令,但一直還沒有下落
對方趕我出門,不讓我回去,又要告我不履行夫妻義務,要爭取小孩
請問,如果對方要打官司,我想要監護跟撫養權的勝算高嗎?
如果對方不打官司,堅持要我簽署這不合理的協議書,我可否不簽?
以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依您提示情形,您似具有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對方似不具有之,故您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亦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即贍養費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等。亦可請求法院一併酌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目前若您為主要照顧者,且小孩還小,您爭取到監護權的機率似較大,且可再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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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欠錢是民事債務清債責任之問題,若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權人僅能依法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取償,一般而言欠錢並不會因此產生刑事責任,所以不並不是欠錢就會抓去關,否則之前卡債風暴豈不是一大堆人都因此被關?
2.若您的母親並無財產或所得來源(如存款、工作等)可供強制執行取償的話,原則上債權人即使聲請強制執行也只能乾瞪眼,經法院註記執行無結果後發還債權憑證,待日後再伺機強制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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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今年71歲.跟外籍新娘結婚已6年.一年多前對方以回去探望病重媽媽為由.一去不回.期間公公也曾到大陸要帶她回來.可是她跟公公拿了錢騙公公先回.卻毫無音訊.去年5月公公突然腦中風現在無行為能力.聯繫對方卻是有條件才肯回來照顧他.所以向法院提出惡意遺棄之離婚訴訟.
調解庭已開過.對方堅持不離婚也不肯同居.向法官表示要在外賺錢幫忙養公公.請問這樣合法嗎?法官請求公公到場說明堅持要離婚(調解庭公公因無行為能力.所以兒子代為出庭)
第2次開庭公公有到場.也說明了堅持離婚的立場.法官卻要求要對方不履行同居義務的證明.請問這要如何取得?















不好意思,不知道怎麼形容這件事,所以直接將情形打在標題。
事情大概是這樣,我們家原本從事漁業的,自己有一艘船,但上個月出海時不幸的被另外一艘船撞沉,船長是我爸,船員是我二叔,在這個意外中只有我爸跟一個外勞被救起來,而我二叔不幸的去世了。
最近這幾天才剛解決賠償的事,但對方是將船與人命賠償的錢算在一起的,也就是沒有說明船要賠多少,人命賠多少,然後兩個姑姑就跑來我家,說要分人命的那些錢,因為我二叔無妻無子,所以沒辦法將這筆錢給直屬家屬,所以這筆錢那些親戚就想來分杯羹。
而我二叔的保險的保人是我三叔,這筆錢我想他們應該是拿不到,而現在有困難的是我們家,那些親戚的家庭算滿富裕的,還想要來要錢,說真的身為子女的我很看不過去,不知道有什麼比較好的解決方法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述如下:
2. 因建物的土地所有人僅登記家母一人,法律上該筆土地可以辦理分割4份嘛?
該筆土地似無法分割為四份,應為四人分別共有,各有土地四分之一之應有部分,分別握有土地持份。
3. 因長輩都還建在,對於該筆房地產目前只想未雨綢繆的轉移給我等子女,實際的管理仍由長輩管理,因此擬訂一份財產管理聲明書,並且由相關的關係人簽署後,以規範子女對轉移的財產不當運用,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效力?又如何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可於契約中載明,即使產權移轉,仍須提供與長輩使用。若有違約情事,訂定相關違約金及賠償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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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pony 的發言內容:
各位大律師好:
家族有一棟4層樓的房產,房屋所有人分別為我的父母及舅舅和舅母一 ... (恕刪)
1.房屋要移轉 只要向地政機關聲請辦理過戶 如有相關規費及稅捐依法繳納後 即可過戶完成 2.土地目前登記一人名義 如果屬於建地當然還是可以分割 但是可能會遇到房屋如何使用土地的問題 所以還是建議讓房屋所有人均有土地應有部分 可能比較不會有問題 3.可考慮訂立家族協議 協議如何使用系爭房屋跟土地 如果有人違反 課以相當法律效果 如果有需要可以公證這協議書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1.可能先行確認案件是否經法院判決確定 如果已經法院判決確定 就有既判力 依法就不能再行爭執或為不同主張 2.如果繼承人間還是有疑義 就考慮是否有再審事由 否則就無法再爭執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