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 您與前妻間的協議會在法律上產生拘束雙方之效力,您在民事上自得請求對方履行協議、將不動產移轉登記於您名下,建議可以提請民事訴訟向對方主張。
- 為了避免對方仍將不動產買買並移轉,建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起訴後,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將訴訟事項登記於不動產謄本,增加賣出之困難度。
- 另外,最有效的方式是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亦即在訴訟之外一併聲請假處分禁止對方移轉所有權,直接造成法律上障礙。
-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氯離子過高不一定是海砂屋,若進入訴訟,鑑定時可能需要鑽孔更多點,確定是否構成海砂屋;次海砂屋又涉及能否修補,若能修補,未達結構安全重大瑕疵,亦無法解除契約,只能減少價金;又關於減少價金之額度,依鑑定公式,可能為8%至19%之間,須視個案屋況及鑑定結果,不能一概而論;至於若有證據證明前屋主有鑽孔,明知有綠籬子過高之情形,而未告知,可能亦涉及刑事詐欺之犯罪,可同時提出民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今天有一個住戶反應:他要賣房子,已經再辦過戶手續了,因為對方要辦自用住宅,才發現這個地址在9X年時被登記為社區管理委員會的地址,所以新買的人不能辦理自用住宅,要求管理委員會要即刻辦理戶籍遷出,否則交易算失效。
1.社區是包含26號、28號、32號、34號及30號-X,因為委員常更換且住戶也常更換,所以固定在哪一戶實在是很奇怪的事情,難道不能登記在30號嗎?
2.在管理規章中有看到新任主委似乎要去區公所辦一些手續,這個手續就是包含委員會戶籍遷出嗎?還是還要另外去戶政辦?因為其實我們社區從9X年後的主委就都沒有去區公所辦過任何手續,所以區公所、銀行那邊都還是最早期的登記狀況,這樣新任的委員去辦理時會有問題嗎?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240條第1項和誘罪「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第241條第1項略誘罪「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皆是以「未滿二十歲」為構成要件,您的女朋友既然已經22歲,則無上開二罪成立之空間。 反倒對方父母在無正當事由下協助或教唆墮胎的話,會有刑法第289條第1項之刑責:「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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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買了一間有管理員的房子,而我家大門外旁的牆面有磁磚剝落的問題(可看到水泥牆面),在簽約前,一直有向房仲提過這個問題,希望請他們向賣方來修繕,但得到的答案都是...那是屬於公共區域範圍,修繕的責任不在她!請找管委會處理!然後中間過程有找管委會提這個問題之前都是如何解決的?管委的回答是說,會找廠商來估價,但最終都流標...眼看快到了交屋的最後期限,房仲才跳出來說,這個問題他們會親自找師傅來估價,這筆修繕費用會由他們來支出,也會經過我們驗屋後,沒問題才做交屋,不過他們要我先辦理過戶,我當下是回絕房仲了!因為我深怕我先辦過戶,牆面的問題到時又沒人來解決,我就跟他們說,把牆面處理好,我就馬上辦過戶!但當房仲找到師傳來施工的時間,早已超過合約上的交屋時間,最後拖了二個多月的問題終於解決了,我也馬上辦過戶,但新的問題馬上又來了...就是收到賣方的存證信函,內容就是要跟我討違約金!
那我覺得這是賣方跟房仲的問題,給他們二個多月的時間來處理,這麼長的時間,他們不積極處理牆面磁磚的問題,搞到期限過了,房仲才跳出來幫我解決問題,這違約的問題不在我吧?
感謝各位專業的律師來幫我解惑!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依契約規定限期交屋,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依契約規定請求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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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依民法地1139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進者為先,故由子女輩先繼承,應繼分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第1款規定,平均分配,並未區分性別是否出嫁等等,男女都相同。 法官沒辦法強制你們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若無法協議分割遺產,可以訴請法院分割遺產。 若有遺產分割協議,並經繼承人親自簽名,除非有無效獲得撤銷之情形,否則就要受到拘束,無法再爭執。 6個月內未辦理繼承登記、繳納遺產稅,會處罰鍰,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會發公告要求辦理,並列冊管理。超過15年會標售不動產,標售所得款項會儲存在專戶,10年無人領取,歸屬國庫。 無法協議可以訴請分割遺產,按法定應繼分分配。 不動產已登記為準,並未限制共有人之人數。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依法定應繼分加以繼承,若無法協議繼承,可先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再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遺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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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終止使用借貸契約,再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所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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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所有財產均由兩個兒子均分
婆婆已經失去繼承權利
你婆婆未過世前任何人都無權利要求
不行
自己財產有處分權利
過戶給老大不需其他人同意
也不需分給其他人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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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是無償使用借貸,沒有請求租金之問題,除非為有償租賃契約,需視協議書之內容而定,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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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與同事發生曖昧陸陸續續已經七個多月,這期間我也抓了很多次曖昧對話,但我老公都否認說沒有,6/12無預警跟我說要離婚,真是晴天霹靂,這一個月來真的是度日如年的爭吵,每天都去找她,也請主管出面開導,好不好容易做到副主管的職務,我們替他擔心的職務及名譽,但他卻一直質迷無誤,一心一意想跟著那女同事在一塊,而那女同事也答應我說在沒有離婚的條件下,她不會跟我老公交往,但顯然她也沒有做到,現在我老公每天吵著要離婚,要去尋死,因為七、八月家人有替他算命盤,這個二個月他有犯大忌,要小心安撫他的情緒,以免他想不開,我只好說,那要不要提議分居半年,讓彼此冷靜一下、思考一下,但不一定我就會答應離婚,他就說好,那知隔天他就找到房子,讓我真的有點擔心,我到底要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有必要寫分居協議書嗎?如果要寫?要如何寫?我壓根不想要離婚!即使半年後也是如此,但看網路有寫,分居半年就可以申請離婚,有誰可以告訴我要怎麼做?有什麼更好的辦法解決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想離婚就不要寫甚麼分居協議書,增加自己不必要之麻煩,只要對於配偶任何請求置之不理即可,也沒有甚麼分居半年可以離婚這種事情,不要再相信沒有根據的謠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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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不要被網路謠言誤導
臺灣並沒有分居制度
這是香港法規才有
臺灣並非如此
只要事先做好準備
就算對方離家也不用擔心會被離婚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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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28條之保險給付並非遺產,分配方式依同條第1項第2款第1目、第2項規定,由父母、子女及配偶平均分配。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09037488 上開保險給付若已請領,可以請求分配保險金額,請求權時效為15年。存款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人壽保險若未指定受益人,屬於遺產,亦同。 自書遺囑要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依你所述,該書面未記載年、月、日,並親自簽名,遺囑無效,姊姊無權依該書面主張權利,若無法協議分割遺產,你們仍然可以訴請分割遺產。 姊姊客觀上並無意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表示於外部,主觀上沒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及侵占故意,單純是管理遺產,不會構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