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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寶 105-06-21 19:56

律師們好:我爸爸在10幾年前買房子,因為沒有能力還款,後來被法院拍賣,過了不久,銀行倒閉了。近年來有自稱金融資產公司已經伸請扣押家父三分之一薪資,由於沒有注意是否有支付命令寄來家中,所以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接下來的事宜,我們應該怎麼辦?該如何查證屬實?或是提出異議還來的及嗎?〔記憶中有法院判決債權假扣押無效駁回,不知為何又能執行薪資扣押〕

請善心律師大德指點教導,非常感謝,寶合十感恩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1 20:30

您好,

 

1、可向法院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

 

2、另可向該執行股書記官聲請閱卷,即可確認債權強制執行之依據為何。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峻賢 105-06-21 19:55

律師您好:

我於104年9月買房子因前面停車空地靠近馬路約2坪非我所持有(共有12人持有),但因須搭圍牆以利搭採光罩於是透過持有人A先生要跟他購買,但A先生開價1坪要10萬(目前公告地價1坪2.8萬);我無法購買,於是跟B先生購買讓我有持分,但卻被A先生告竊佔,請問是否我會被告成立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1 20:21

您好,

 

1、與他人共有土地,除非經過分割或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則仍無權使用土地

 

2、您已明知土地有A共同持份也尚未分割,若未經A同意使用了土地,確實可能構成刑法竊佔罪。

 

建議應委請律師擔任辯護,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共有人間未有分管約定,則您的行為是可能會構成竊占罪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1 23:49

您好,有成立竊占罪之可能,建議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以確保您之權利。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1 23:55

您好,有成立竊占罪之可能,建議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以確保您之權利。

呂承璋 (avocat988093) 105-06-22 11:01

您好:

1.民事部分,您的敘述略為簡略,且土地案件,各面向脈絡切入分析均言之成理,因此這種案子建議親赴律師事務所付費諮詢,帶齊資料,請律師親自審閱分析評估,切忌隔空抓藥。

2.刑事部份,遭對方提告竊佔罪,合乎我們律師處理案件的經驗法則,並不意外,而律師擔任刑事辯護的價值在於「國家刑罰使用的審慎性」,我個人很反對民眾動輒以刑逼民,浪費司法資源,更反對司法「機械性適用法律讓人民成罪」這種態度,您遭提告竊佔罪,這算小罪,但當然存在無罪辯護空間,建議委請律師處理。

 

謝謝!

NA NA 105-06-21 15:15
你好 ,向您請教法律的問題: 我與前男友相戀後便一同住進前男友家,並協助前男友家的工作,前男友一開始並無支付薪資給我,由於我家中需要金援,與前男友協商了很久,獲得一星期2000元之薪資,尚無法協助家中經濟,故與男生借錢(並無借貸契約),之前在一起時前男友會因為不讓我出門找朋友或離開 ,把我身上的衣服脫到一絲不掛的鎖在房間外,且搶走我證件手機不讓女生離開,並時常會對我施以暴行,有一晚趁前男友熟睡時逃出後,隔一個星期獨自前往前男友家中拿取自身物品,男生極力挽留(有自殘行為),在護住前男友的情況下也因此受傷送醫 ,我也心軟答應留下繼續協助其工作,直至男生請長假的員工回來,後來我表示要至高雄工作,於是前男友租了間房子一同入住,且買了一只手機於給我使用,爾後應該是男生劈腿而造成分手。 請教教官: 1.我當時沒去驗傷,是不是不能提告了,還有方法制裁嗎 ? 2.離開後我害怕被找麻煩,所以答應了他那不必要歸還的錢,且我借款匯款金額已達借貸金額(單據皆有保留),其它在一起時他所出的費用 ,我並沒有口頭跟簽借據本票 ,我可以不用還嗎? 3.因為當時害怕又不敢求助他人的也想和平好聚好散 ,所以我答應了還那不必要還的錢 。只到半年前我不想持續,但又怕他對我不利 ,所以找理由安撫 。請問這樣的借貸關係有成立嗎? 這算不算恐嚇?(但我因為害怕已將對話記錄刪除…) 另前男友向我要求歸還當時租房子押金與購買手機金錢,我有歸還的必要嗎? 4.我有一箱重要物品放置於男生家中,但男生一直無歸還意願,請問有無涉及侵占罪? 5 ,從在一起我2年多我出於恐懼害怕的 ,分開又怕不還錢而被威脅找麻煩 ,到現在我還是會心生恐懼,法律有辦法保護嗎?

你好:

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要在知悉被告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私行拘禁罪並非告訴乃論,但要提出證據證明前男友有你所指訴之行為,若證據不足,檢察官會不起訴。 若當初係借款借款返還請求權請求權時效為15年,前男友可以請求返還借款;若當初係贈與,除非有撤銷贈與之事由,否則無法請求返還。 如上述。是否構成恐嚇要看前男友之行為而定,目前並無任何資訊,無法判斷。 可以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要求前男友歸還物品,經過相當時間仍不歸還,可能會構成侵占罪,但若有民事糾紛則另當別論。 若持續被騷擾可以聲請保護令,但要提出證據證明。
Sky 105-06-21 14:49
1.監護權的定義? 2.離婚手續如何辦? 3.離婚協議書簽完(已簽上日期)但未送出是否有期限?送出是誰送都行嗎? 4.委託律師謄寫離婚協議書費用? 5.離婚小孩扶養權是父母協議還是小孩自己可選擇? 6.若是父母協議無法達成共識上法院,一般法院會判給誰? 7.離婚後的財產是如何分配?平分或各歸各的? 8.若平分的話我要如何有利的取得?外遇證據?房貸繳費紀錄? "9.若財產分配是各歸各的,我有房子.車子.穩定工作,法院會將小孩扶養權判給我嗎? 還是會因為我負債較多而判給對方?" 10.扶養權/監護權/財產分配如果已經寫在離婚協議書裡是否有效?還是需另填協議書? 11.外遇證據有哪些才算?錄音? LINE對話? 通姦照?還是一定要警察在場? 12.外遇證據是否跟扶養權/監護權/財產分配有關? 13.打官司的費用如何算? 14.如果有外遇證據是否費用由對方出?包括找徵信社? 15.房子 .車子是自己的名字,是否可以先把房子過戶給其他人?或賣掉? 16. 對方在我本人不在時可以自己就把我的財產改成他的嗎?(還是夫妻關係時) 17.小孩子的扶養費(贍養費) 一般怎麼計算?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您的問題挺多的

我建議您要找個律師當面談比較能夠完整瞭解訊息

給您簡單幾個觀念

所有訴訟相關支出費用(除裁判費,但金額不高)都是由自己支付

法律上並不能要求對方支付

監護權就是小孩的法定代理

定義很廣

但協議離婚就是雙方協商由誰擔任

如果打官司就要看主要照顧者

 

夫妻間的財產是各自獨立

任一方都不可以隨便動

否則有偽造文書的可能性

剩餘財產請求權是離婚之後才有的問題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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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是先生外遇,所以若以訴訟離婚會有利於您,但若要協議離婚當然也可以,但協議內容應談清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江 105-06-21 10:48

您好:

父親雙眼全盲,並領有重度殘障手冊,並且患有精神病。

其名下有房產及存款。

因父親最近迷上KVT酒店小姐,對方騙父親生活困苦需要幫助,於是常常花費大量金錢在KTV小姐身上,外出都叫別人幫忙去提款(因為他看不見)。最近每天回家都吵架,並揚言要賣掉房子去外面和別人過生活。

請問,父親的全盲並有重度殘障手冊,是否附合輔助宣告中的<<其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

因為他的精神障礙醫生說可能還沒到達很嚴重,仍有判斷能力,精神鑑定不一定會過,所以有確認一下,若以視障的角度來辦理,是否能夠成立輔助宣告來限制他賣房子的行為。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1 11: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看父親的精神疾病的情節是否嚴重,不過就您所述的狀況,建議可以幫父親保管相關文件,並且盡速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也可避免動產處分)。

2、倘若對於相關程序不熟稔,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以加快速度。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1 12:57

您好,

 

監護宣告制度係針對心理狀態不健全之人所提供之保護,但視障者在意思表達上並不當然會有不健全之情形,是無法依據父親全盲之理由聲請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stephen 105-06-20 14:48

幾年前賣出一間房子,最近房子再度轉手,買方因為看到一些瑕疵,結果驗出氯離子超標要提出解約,但賣方想折價和解,沒交集的情況下可能會上法院,我及賣方都未做過檢測,不知房子氯離子超標,因為出售至今未滿五年,所以賣方找我出面解決,請問我該如何呢?目前得到的建議是先不表示任何意見,因為我賣方的責任也必需等他們的訴訟和解結果出來,如果現在的買方提告,就參加訴訟就好,請問還有其它更好的解決方式嗎?感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0 15:04

您好,

 

1、若房屋確實綠籬子超標,則有影響房屋結構安全之虞,買方可以要求解除契約

 

2、未來房子現屋主可能轉向求償

 

3、可待他們訴訟結果出來後,如被現行屋主提告,在委請律師處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民法第365條規定:「(第一項)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第二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氯離子超標可能會構成物之瑕疵,可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要求解除契約(未顯失公平)或減少價金,但要注意若出賣人並非故意不告知瑕疵,必須在通知有瑕疵後6個月內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否則除斥其期間經過後就無法再行使權利。 可查看當初之動產說明書上面是否有記載,判斷對方是否故意不告知瑕疵。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要看氯離子到底有無在標準值內,將來訴訟您可以參加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0 2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完全不要表示任何意見,避免對方對您蒐集證據,等待對方對您提告,您再針對對方民事起訴狀加以答辯,對您是最有利的,以靜制動,以不變應萬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0 22: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完全不要表示任何意見,避免對方對您蒐集證據,等待對方對您提告,您再針對對方民事起訴狀加以答辯,對您是最有利的,以靜制動,以不變應萬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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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AN 105-06-20 09:07

朋友向我借款12萬。

請問我要如何寫借款借據?

對方沒抵押品或是房子

只是想用借據方式借款

請問有借據格式嗎?

或是我該怎麼寫?

對我才有保障。

謝謝

domecat 105-06-19 13:20

律師您好

 

鄰居侵佔防火巷的違建上 又加蓋違建

我們舉報後 政府有來拆除 新增違建

 

 

現在想問的是說 因為對方整個加蓋 到我們房子旁邊

防火巷幾乎都快蓋滿 只留下給貓行走的距離

 

不知道這種老舊違建法律上可否拆除?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19 13: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防火巷涉及公眾安全,只要是違建,還是可以檢舉

2、丟擲的行為,倘若涉及往來行人安全,可以報警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9 23: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各縣市政府檢舉,請求拆除違建,若有占用公有防火巷之問題,可蒐集為對方搭建之證據,撰擬刑事告發狀,向地檢署告發對方可能之犯罪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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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9 2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各縣市政府檢舉,請求拆除違建,若有占用公有防火巷之問題,可蒐集為對方搭建之證據,撰擬刑事告發狀,向地檢署告發對方可能之犯罪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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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da 105-06-19 13:00
阿公留下一棟動產,父親及其兄弟共7人共同持有,各1/7持分,因屋齡老舊長年無人居住,我想買下這棟房子來整修後自住,現父親與4位叔叔都同意,另2位已過世,其妻小皆歸美國籍並無往來也不知如何聯繫。 (1)若請父親先贈與持分給我,當承買人為共同持有人時,是否可讓另2房繼承者喪失優先承購權?或多數決出售予我,我是否有更優先承購的順序。 (2)當無法聯繫少數共有人時,該如何通知他們?我有找到叔叔遺孀的娘家,他們也沒聯繫對方,可否有解決方法? (3)父親與4位叔叔皆願意以略優惠價格出售予我,但並不知道另2房繼承人對價格優惠之意願,怕有所損害他們的權益,還是出價的處分也能遵循多數決議? (4)或是該由父親先承購該棟房子,再轉贈予我,在法律上有差異嗎?

你好:

若買受人本身就是共有人,依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94號判例之意旨,其他共有人無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優先購買權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出賣共有動產給你,你並未取得更優先權利,只是其他共有人無法主張優先購買權。 若確實無法聯繫,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處分動產後,必須依同條第3項規定提存該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提存程序可參考提存法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9點。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多數決不適用於贈與或無償處分,若你的優惠價格被解釋為贈與或無償處分,無法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取得處分權,屬於無權處分,效力未定,其他共有人可以拒絕承認。若非贈與或無償處分,行使權利若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會被認定為權利濫用,而不得行使,且其他共有人可能會依侵權行為主張權利。若無上開情形,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即可。 法律關係不同,但最終都由你取得所有權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19 13: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透過共有人、持份過半的多數決來出售房屋。(或是持份超過2/3)。

2、優先承買通知的部分就是盡量通知,至多只是損害賠償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9 23: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最簡單的方式,可以直接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並提出變價分割之方案供法院參考,若法院同意變價分割,您再參與投標即可,除避免您上述之麻煩外,也可避免贈與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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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9 23: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最簡單的方式,可以直接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並提出變價分割之方案供法院參考,若法院同意變價分割,您再參與投標即可,除避免您上述之麻煩外,也可避免贈與稅的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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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徹底解決的方式建議用分割的方式

採取變價分割

這樣對你們才有利

不需要跟其他人糾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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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 CHUNG 105-06-18 21:40

由於跟房東為了一點點管理費的問題搞的不愉快,後來就乾脆就沒付房租了(用壓金抵扣2個月的房租),未繳房租約3個月最近搬走了但尚未與房東交接房子,誰知房東就擅入房子,請問這符合私闖民宅嗎?
請問可以到派出所去提告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18 21: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法院對於房東進入房屋是否會構成侵入住宅有不同見解,不過就您所述的您已經積欠房租超過2個月,依法房東可以終止租約,難以構成侵入住宅。

2、倘若有遺失物品,可以提告竊盜罪。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8 23:44

您好,確實有可能有侵入住居之問題,但建議還是與之協調解決方案。

小蜜蜂 105-06-18 00:43

律師大人您好,

我目前居住的房子為透天厝,後面有鄰居隔有防火巷,6/17後面鄰居在其後面三樓加蓋檔雨板,沒想到他們竟然加蓋超過中心線很多,離我家的後牆壁只有10公分而已,簡直氣炸了,雨水容易打進來(我家的3樓窗戶與鄰居的檔雨板平行),光線被檔了許多,甚至小偷容易攀爬進來.

請問如果善意跟鄰居處理,請其改縮至防火巷中心線內,無法得到回應的話

(1)以目前的法律有法可管嗎?

(2)該向政府哪一個單位陳情檢舉?

感謝您的協助與幫忙.

你好:

未經申請或未依規定在防火巷設置雨遮可能會構成違建,除非符合各縣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否則可項建築主管機關檢舉,依違建正常程序處理。 若超越中心線,且導致雨水落入你們這邊或噪音問題,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777條、第793條規定請求返還佔有、排除侵害,若有危害居住安寧,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建議先聲請調解,無效果再依法律途徑解決。
小峰 105-06-17 14:23
我是單親爸爸有2個小孩,長期是租任的房子和父親和後母(小三)及小三的2個小孩住,我為了小孩還小沒辦法,長期幫父親做工養這一家人,但做工的錢都被父親和後母拿走,說是幫我看小孩怕我沒時間,就幫我管理錢,。 我就這樣做了好幾年,現在想買房子讓小孩和一家人住不用租房子,但父親和後母堅持說沒錢不願意,後來我就離開家去外面工作,也要把小孩一起帶出去。可是父親卻把小孩給扣住,威脅要我把名下的財產(爺爺生前的祖厝和田)過給他,若沒去做就要對我和幫助我的親戚和朋友不利,女兒有通報社工帶出來了,兒子卻被強行帶走,我一個人搶不贏他們,當天又傳這給我,我心急如焚,有去警局報案要申請保護令,警察卻說要有出事受傷才能辦理,請問要怎麼辦? 我真的求助無門, 雖然現在有社工介入幫忙,但進度好久已經一星期了,想去幼稚園帶小孩,卻說要聯絡後母(小孩的奶奶)來,要和後母溝通才行 。 小孩的監護權是我的,為什麼不能帶走,去警察報案,請警察陪同去帶小孩,又說一定要有社工的陪同,但社工的行程排的很滿,只能一直延一直延,一天沒把小孩接出來,根本是吃不下也睡不著, 小孩表面沒事卻非常的怕生不說話,在家也是用恐嚇不能說,畢竟姐姐已經帶出來,沒有伴,這樣下去小孩的心理也會出問題。我可以提告恐嚇脅迫會成立嗎? 這樣能保護我們嗎? 拜託幫幫我!拜託! 當事人聯絡電話 : 0966-873793

你好:

父親之行為已經侵害到你的監護權及兒子的人身自由,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41條之略誘罪。 "父親把小孩給扣住,威脅要我把名下的財產(爺爺生前的祖厝和田)過給他"可能會構成恐嚇取財罪或更嚴重之犯罪。可以蒐證後提出刑事告訴。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7 22:2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如果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擅自將小孩帶走,不論有沒有違法小孩的意願,都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違反小孩意願的話,可能構成刑法第241條略誘罪「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違反小孩意願的話,可能構成刑法第240條和誘罪「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若小孩未滿16歲的話,則一律論以略誘罪,而本案對方又提到「父親卻把小孩給扣住,威脅要我把名下的財產(爺爺生前的祖厝和田)過給他」,顯然難以構成攜離小孩的正當理由,此部分和誘略誘的罪責已很明確,建議提出刑事告訴。 另外對方又提到「威脅要我把名下的財產(爺爺生前的祖厝和田)過給他,若沒去做就要對我和幫助我的親戚和朋友不利」,這部分已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此部分亦可一併提出告訴。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Lily 105-06-17 14:18
我先前10年前簽署了若離婚他同意放棄1030條之一夫妻財產賸餘請求權,由民間公證人公證。現在反悔,說是被我騙才去簽的。我們有國外身份,如果他從國外的離婚判決要求財產,在台灣可以執行拍賣我的房子嗎?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7 22:5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該判決主文若是宣示雙方發上法律離婚之效力,只要沒有具備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所定「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相互之承認者」,我國就會承認該判決之效力,並得以辦理離婚登記。 但關於民法第1030條之1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法律賦予婚後財產剩餘較少之一方,得以向婚後財產剩餘較多之一方請求平均分配差額之權利,在婚姻關係存續過程中,沒有任何一方擁有此權利,故應無法預先拋棄,則「10年前簽署了若離婚他同意放棄1030條之一夫妻財產賸餘請求權」應不會發生拋棄的效力,但此部分應可再主張分配顯失公平者,而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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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ki 105-06-17 14:11
104.12.01-105.02.24租屋給A小姐,但租屋期間A小姐與B先生分手搬出,且自行將房子轉讓給B先生承租租屋期間多次因疑似吸食毒品鄰居求助警察臨檢,但結果B先生未開門受檢,105.02.24自行搬離,當月未繳房租,簽約人A小姐出面處理,及表示願賠償損壞部份,105.02.24-105.04.21期間表示要請廠商處理及金錢賠償,但又藉故未執行及給付,105.04.04給付部份賠償金額:14000元,105.04.23雙方共同簽屬損壞賠償書,並約定皆由現金賠償剩餘35242元,105.05.22A小姐又藉故未給付且音訊全無,並由第三人藉通訊軟體拖延,目前送事件發生調節委員會,待通知日期。請求協助,感謝
小羅 105-06-17 05:35

您好:本人職業為鎖匠,某次做開鎖服務,到達現場,客戶出示房屋所有權狀與身分證給我核對,說房子是她的他要開鎖進去拍照,但裡面住的是她阿姨,想說經過核對資料無誤後,進行開鎖服務,但事後她阿姨對他姪子(客人)提出侵入民宅告訴,而我也被列為關係人,想知道這情況下鎖匠會有什麼刑責?另外該如何自保?在以後工作中不會再有類似案件?畢竟證件也檢視過,也核對清楚??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17 07: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出示對方給的證明文件自清,或是要求委託人簽立切結書

2、倘若被改列為被告,仍然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辯護,至少撰擬答辯狀,以保障權益。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7 23:0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必須要以「無故」、「入侵」為重要前提,依您所述事實,您接受「外觀上合法」的委託人進行開鎖作業,本身並不至於構成「無故」或「入侵」等要件,應不得論以侵入住居罪。 此部分既涉及刑事責任,也請謹慎以對。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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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 105-06-16 17:34

我PO租到在學校附近的房子很雷,房東告我,我提出支付命令的異議,債權人(房東)打來問我要不要私下調解,跟支付命令金額一樣9萬元(要精神賠償 ,故意毀損毀謗   害她房子租不出去)內文我有說他很黑心,修理的東西有些都沒修好,常常拖很久奉勸大家別住,但我真的沒毀損他任何東西,所以我拒絕了。現在法院打來要調解還有必要嗎,調解要很久才會開嗎,我要準備同一棟租客的證人嗎? 說黑心算毀謗要9萬元有類似判決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6 19:30

您好,

 

1、若您所述均為事實,則並不會構成任何法律責任

 

2、但有些情緒性之字眼例如黑心,則牽涉到個人主觀過度之評價,可能有公然侮辱的問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即便成立,最後判決金額應該也不會那麼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AY 105-06-16 12:39

律師您好:

我們是透天連棟的房子鄰居家洗衣機至放三樓頂所接之排水管往下排放(共壁),經由我家一樓管路排出,此為建商管路設計不良(不良建商已跑路),鄰居家也知共同管路之事,與其商討後願意改用無泡之洗劑洗衣(相安無事了4年),但近來她家洗衣泡沫污水淹沒了我家一樓的後陽台,向他們詢問後表示他們不想配合我們(因為無泡洗劑較貴),於是我便請求調解委員會協助,但他們主張管路問題是建商的責任,我不可以找他們解決問題,但她們家樓頂共有4個排水孔可以使用,他們非要用共同管路這一個,造成我家淹水,而我家一樓只有個一排水管可供排水而已,請水電來解決另接管路需要花費十幾萬(因為房屋構造問題),想請問1.他們是否構成對我的侵權行為?2.我是否可主張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財產上及非財產的精神損失)?3.可以請求他們將管路接到自家的排水管嗎?想對他們的訴訟是想解決問題並非為了賠償,因為不想再繼續隱忍他們,所以尋求法律協助,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16 15: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只能透過改善管線的方式來處理,則僅能追究設計、施作不良的廠商。反之,倘若可以透過其他方式改善,則可以要求排除侵害。

2、程序上建議可以先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改善,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6 20:2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您所述的事實,可以從民法上「人格權受侵害」的角度去處理,對方行為若長期、持續造成您家中陽台淹水、導致您飽受必須不斷的清理的痛苦,應可認已造成您人格權上的侵占。 建議可循民事訴訟途逕,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請求對方停止不當行為;另外也同時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對方賠償一定數額的精神慰撫金。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6 20:33

您好,鄰居間之糾紛建議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6 20:54

您好,鄰居間之糾紛建議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MAY 105-06-16 21:32

調解已不成立,因為他們就說不是他們的問題,是建商管路的問題,但對我來說是他們造成我家淹水的

Momo 105-06-16 02:54
先前我有來發表過,但說明的不是很詳細。 去年先生ㄧ直逼我離婚,之後更是言語辱罵小孩抱起來大聲吼罵,最後ㄧ次是在12月底他又趕我走,我有請警察來,警察事後有幫我通報家暴。今年ㄧ月初對方又恐嚇我要我別惹他,便找他家人和親人到我家來,我很害怕跑去警察局,警察要我帶著孩子跟家人到警局裡躲起來。對方大吼大叫,沒想到這也算是家暴。警察幫我再通報ㄧ次並申請保護令。但對方有請律師,我沒請,只有家暴中心社工陪同。我把錄音和照片給法官,法官已我目前在娘家沒生命危險逼我簽下撤銷同意書。當時我根本甚麼都不懂就簽下了。事後才知道那是無法抗告的。對方還有對我提出略誘罪,我自己寫訴狀,把所有證據都附上,前陣子收到地檢署已不起訴處理,裡面提到對方是為了有目的對我提起刑事訴訟,因為我有附上他提出暫時處份和著定未成年子女事項這兩項官司。暫時處份部分法官只看到對方的訴狀就直接裁判,那時我ㄧ急看著十日抗告日子將到,找一個很有名的律師。那知道我悲慘的事就因為他搞的不知道該怎麼辦。暫時處份在上個月開庭,法官認定每星期讓男方帶回部合理,堅持變更探視時間改為ㄧ個月兩次,那律師沒經過我同意在法庭上說我要回去住,說我目前有工作但實際上我沒有。法官就說等3天後對方答覆是否要讓我回去。結果沒想到對方竟然說好,我的律師再搞ㄧ個婚姻諮詢。說甚麼對方律師部不懂家事法,但對方律師專打離婚監護權訴訟。我問他現在裁判如何?跟法官法庭上講的ㄧ樣嗎?他說不知道,等通知。我們在著定未成年子女事項調解庭理有ㄧ並提到離婚的事,對方想離但就是不想付錢。對方律師很厲害。讓他不用付我任何錢。他年薪250萬,有兩棟不棟產(婚前買,婚後付貸款)。他提出的財產清單是負債,戶頭只有7萬。我的律師說,要打財產分配還要再ㄧ筆錢,他不建議我打,因為我也要不到甚麼錢,打到三審可能花30萬律師費,我可能還倒貼錢。所以錢的部分我就放棄了。目前我也沒工作,他至今也未付過孩子扶養費,實在沒錢再請律師打了。 著定未成年子女事項調解三次調解不成,目前定6月底開庭。我想問 1、對方目前開始蒐證他對孩子很照顧的照片,隨著時間越久是不是對我監護權越我有利?我是主要照顧者,目前孩子也在我這。他們很有錢,媽媽身體好可以幫忙照顧。我媽媽腳不太好還要顧中風的外婆,但照顧半天是沒問題的。我家是獨棟房子,無負債,有房屋租金可收,我和孩子獨立住在ㄧ層,剛整理好,幫孩子用了游戲間,陽台可放泳池。對方媽媽還要顧ㄧ個國小2年級和ㄧ個要升國小ㄧ年級小孩,孩子大了沒房間給孩住。我家附近從幼稚園到大學都離我家走路不到五分鍾,大學騎車五分內到。他們則沒有。我打算等孩子上幼幼班時去找工作。 2、我是否沒辦法提離婚訴訟了?因為那律師ㄧ搞。變成我提離婚會被對方打臉說我不是在法庭上說要回去?即使他有家暴記錄,因為我提我要回去,所以我就無法再提離婚了?對方也把家門鑰匙換了,我也把我和孩子的東西全搬回娘家了。 我只想知道我的事還有救嗎?因為那律師我被搞到好煩,每天生活在恐懼之中。好怕失去我的孩子。因為他的不負責任,變得我有可能要失去我的孩子。 麻煩各大律師幫忙! ㄧ個害怕失去孩子的媽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仍可提起離婚訴訟,但您目前的訴訟到底如何主張且主張什麼,似尚無法全盤瞭解,提離婚訴訟可以一併聲請酌定小孩親權,您若是主要照顧者,基本上小孩跟您的意願應該會比較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6 20:22

您好,建議您還是就具體案件向律師諮詢,較能規畫完整之訴訟策略。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6 20:55

您好,建議您還是就具體案件向律師諮詢,較能規畫完整之訴訟策略。

湘評 105-06-14 11:41

律師您好:

如果繼承遺產,雙方都持有一半的產權,因房子之前有奢侈稅的問題所以這間房子二年來都是出租,而租金的部份是由雙方均分,當時二方也都有表示等奢侈稅的問題過了再賣掉,但是現在對方確表示他不賣了,還要住進去,請問我有什麼方法可以維護自已的權益?

若他真的搬進去住,未經我的同意下,我是否可以告他侵佔,若不行,我是否可以申請強制分割的權利?

若能告他侵佔罪,是否有追溯期的限制?

 懇請幫忙釋疑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4 11:59

您好,

 

1、本案可能難以構成侵占罪,但可向對方請求支付租金

 

2、亦可向法院請求分割,對方僅能使用分割取得的一半產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6-14 12:27

共有物的使用或處分方式雙方可先協議,若無法協議,可向法院提出分割訴訟,若本來就是要出賣共有物,可於分割時主張變價分割,一樣可達目的。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除非有分管契約

否則是不能自己住進去的

如果住進去你可以告他竊佔

我也建議你直接訴請分割才是一勞永逸的方式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林立紘 105-06-14 11:34

律師您好,  因屋主日前有將房屋租給人力仲介, 但一直沒有搬進去, 屋主想把房子賣了, 請問一下如果要賣方先跟人力仲介租約廢除, 是否有沒有法律上的責任與罰責, 還請律師費心解惑,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4 11:44

您好,

 

租賃契約如已成立,無論對方有無實際在使用房屋,都不影響契約之存續,而房東並無提前終止租賃契約的權利,只能與對方協商取得同意後才能終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向租方終止租賃契約,但應注意有無違約金之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ngela 105-06-14 10:43
您好,請問之前房子租人(合約到6/30),現在打算不承租了,請問,我該如何從新申請自用住宅稅率,今年下半年是自住。請問我該提出什麼證明,表示我的房子沒有租賃之關係。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4 11:41

您好,

 

一般而言您可將戶籍遷回該房屋,即可證明您係將房屋作為自用住宅。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sikinwang 105-06-13 14:09

各位大家好

因為先生長期情緒管理不當

婚姻邁入第八年

雙方協議離婚

 一個小孩五歲

一個小孩九個月

我是一間小型進口商的負責人

公司開始營運一年多,還沒賺到甚麼錢

但是固定一個月薪水四萬

自己有一間動產,目前租人,一個月收一萬塊租金

小孩90%都是由我照顧,接送上下課,洗澡吃飯,看醫生,上才藝課

公司有特別狀況時,會請先生幫忙接送

一周先生會幫忙接送1~2次(下課去接)

我目前沒有貸款,我名下有車子跟一間房子

 

 

我先生的父親

跟兄弟一起經營公司,公司年收入約2億台幣

我先生在裡面上班

月領53000

還有固定年終十萬塊,

他沒有負債,

在家幾乎不會跟小孩玩,

但是會幫忙換尿布,泡牛奶,

我們跟公婆住,晚餐都是婆婆煮給我們吃

先生有憂鬱症,躁鬱症的病史

曾經在小孩面前踢飛垃圾桶,小孩都記得

 

金錢上面,我知道我可能是劣勢

但是法官會用金錢去判定小孩給誰撫養嗎?

主要離婚理由是,他脾氣很不好,很容易拿小孩做錯事情大發威

說話都很難聽,我覺得我處在很多負面情緒下生活

長期下來,到達極限

 

我想請問,這樣的條件

小孩監護權可以判給我的機率很大嗎?

你好:

若先生罹患精神疾病影響到你婚姻生活,若無法兩願離婚,可以試著主張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不堪同居之虐待、第8款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你所述情形可能尚不構成)、同條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 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監護權),法院會依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判斷由何人擔任對子女較有利,法院會安排社福機構進行訪視,參考訪視報告作出決定,通常子幼隨母,應提出由你擔任對子女最有利,或對方有不利於子女之情形,爭取有利之裁判。
mini 105-06-12 12:31
本身從事房地產相關行業業務職,去年曾經有成交客戶A,委託一個房子給我,說此標的物是他買的,所有權人B只是人頭,說他會提供權狀以及授權書,簽約本人也會到等等口頭承諾,基於以前有買賣經驗,出於信任,故因而簽定委託。 委賣過程中,真正所有權人B看到網頁,B很生氣,說這個房子並沒有委託給我們賣,為何我們可以進出等等,說要告我們。調查中A一直說沒有關係,他會處理,結果是A謊稱B是他親戚,一連串的欺騙,導致B要告我們。 民事協調過程中,B主張我們對於他房子委託上架這件事情,有精神損害等等,二月與我們協調達成和解,我們有小額賠償。(A在被告協調過程中,自始自終都沒有出現。)  最近又收到法院通知,內容為B告A背信,傳喚要我證人,我疑問民是不是已經達成和解,怎麼又來這件事,是否證人會變成被告?還有民事達成共事,是否刑事不適用?

你好:

公司、你與B已經和解民事部分原則上要受到和解契約之拘束,無法再另為請求。 委託銷售契約係A與公司訂定,理論上你們不會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問題。 背信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偵辦不會受到和解之影響(頂多從輕處理),B是否委任A處理事務,你們若不清楚,理論上不會有背信罪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或教唆、幫助故意,不會構成刑法第31條、第342條背信罪之共同正犯或教唆犯、幫助犯,以證人身分出庭,只要據實陳述即可。惟若真的有犯罪行為,可以行使拒絕證言權。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2 21:4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關於您與B先前所達成的和解,是在處理民事賠償的部分,僅能限制B再另外針對您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也請注意在先前和解的條件中要明確載及「拋棄其他民事上請求」或類似的字句)。 另外,刑法第242條背信罪並非屬於告訴乃論知罪,並沒有辦法在和解程序中拘束對方不得再行提出告訴,因此B是有可能另外再追究您的刑事責任。 至於偵查庭目前以證人身分傳喚您到庭,代表B目前還沒有將您作為被告而提出告訴,但未來是否會再將您列為被告,須再看B個人的決定。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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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5-06-12 22:07

民事和解並不會妨害刑事告訴,受害人仍可提告刑事,尤其背信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和解時表明不追究,受害人再提告,偵查審判機關仍應偵辦追訴。但B應是針對A的犯罪行為提告仲介只要未與A共謀犯罪,單純被A矇騙並不致構成犯罪,若遭傳喚為證人,只要據實陳述事實經過即可。

瑋倫 105-06-12 10:34

律師妳 您好

我有幾項問題想請教

1.去年5-6月左右跟房東組了一間房屋合約為一年,過幾個月後,房東突然告知一年後要收回賣出去,我家人有嘗試打給房東想討論,但一直聯絡不到房東,可是房東好像都沒接,現在6月了剛好合約也到了,還是聯絡不到房東,家人還是有持續匯錢給房東,這樣到時候突然房東出現要房屋的話,我們家人該如何應對?

2.當初搬進來也花了幾萬塊整理房子,這樣可跟房東爭取嗎?

3.萬一房東不想跟我們溝通直接採法律行動的話,我們是否有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2 11: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持續給付租金,若房東想主張收回,可考慮主張由於房東持續收受租金租賃合約已成為不定期租約,對方若欲收回房屋,須符合終止不定期租賃契約之法定條件;另關於裝潢之部分,能否請求價金,需視您與房東租賃契約,搞不好房東不但不願意補償,還請求您需付回復原狀之拆除與修補義務,您搞不好更麻煩,可考慮委任律師契約為您主張您的權利;另目前不建議與房東接觸,避免房東蒐證,您只要持續匯款至房東帳戶,給付租金即可,若房東拒絕受領,可考慮委任律師存證信函並辦理相關法定提存事項。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2 11: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持續給付租金,若房東想主張收回,可考慮主張由於房東持續收受租金租賃合約已成為不定期租約,對方若欲收回房屋,須符合終止不定期租賃契約之法定條件;另關於裝潢之部分,能否請求價金,需視您與房東租賃契約,搞不好房東不但不願意補償,還請求您需付回復原狀之拆除與修補義務,您搞不好更麻煩,可考慮委任律師契約為您主張您的權利;另目前不建議與房東接觸,避免房東蒐證,您只要持續匯款至房東帳戶,給付租金即可,若房東拒絕受領,可考慮委任律師存證信函並辦理相關法定提存事項。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瑋倫 105-06-12 11:19
回覆 瑋倫 的發言內容:

律師妳 您好

我有幾項問題想請教

1.去年5-6月左右跟房東組 ... (恕刪)

關於裝潢部份,是因為當初某天晚上下大雨導致主臥室漏水才整修的,這部份有告知房東

目前不適合與房東接觸的原因?如果房東突然又想與我們溝通,這樣我們應該不適合拒絕吧?

 

另外謝謝兩位律師的熱心回覆

你好:

民法第451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民法第430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民法第431條:「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雖然租賃契約期限屆滿,但若你繼續使用收益租賃物,出租人不馬上表示反對,租賃契約就會默示更新,變成不定期租賃契約,必須有土地法第100條之規定,才可以終止租賃契約租賃物原則上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若你有催告出租修繕出租人卻未修繕,自行修繕後可以請求償修繕費用。若支出有益費用,增加租賃物之價值,可以請求償還該費用,但要負舉證責任
沈恆 (沈律師) 105-06-12 22:16

租賃契約屆滿後,若繼續收租而房東不即時表示反對的意思,則租賃契約已成為不定期租約,對房客更為有利,因此,若房客想以原租賃條件繼續承租,應不需要再與房東協商,房東也已喪失原租約期滿請求房客搬遷返還房屋的權利。修繕費用則應先依契約約定方式處理,若未約定,則房東修繕義務,若經催告而房東拒不修繕房客可自行修繕再向房東請求費用

小橘子 105-06-12 01:52

我和前夫認識多年,前夫的父親對我印象很好。從大學畢業後我就開始工作賺錢,而前夫在大學畢業後沒去工作一直在準備入學考試,考了好多年都沒考上。後來我辭職陪伴他一起準備入學考,我們同時上榜。

上榜後,前夫父親提議我們兩人結婚,但我父母反對,因為都還是學生,沒有經濟能力,希望等畢業後再考慮婚事。前夫父親積極請媒人來提親,並保證會照顧我們婚後生活,但我父母擔心以我當時學生身分嫁過去會受苦,而提出希望前夫父親買一棟房產給我才同意婚事。前夫父親後來跟我說只同意1/2登記我的名子、1/2登記前夫的名子,當時我父母並不知情只有一半房產之事。前夫父親有提到房子不超過400萬,前夫父親在外地,所已拜託我和我母親去找適宜的房子

前夫父親在訂婚前3個多月買下房子,買房方式是把一半現金存進我戶頭,一半現金存進前夫戶頭去購買房產。房產手續辦完後,代書將房契、地契交予前夫父親,到那時我父母才知道只有一半房產,之後開始談論訂婚、結婚事宜。我和前夫有公開的訂婚、結婚儀式,訂婚當天男方送給我的金飾、鑽飾,在結婚後,前夫父親說要幫忙保管而帶走。

婚後6年,前夫想離婚,提出離婚協議書,上頭有前夫的簽名、蓋章,其中一點提到:"房子妳那一半,我家出錢買回。" 其他還有關於監護權金錢的問題,最後沒達成協議,我也沒有簽屬任何文件。不過後來我們還是離婚了,房產部分尚未釐清

前夫父親想取回房產,先向前夫以低價買回1/2房產,再對我提出民事訴訟,我也提出反訴請求對方返還房契、地契、金飾、鑽飾。法庭上,對造一開始說是借名登記卻無法舉證;又說要撤銷贈與,當時並沒有簽屬任何文件,也沒有贈與有附付擔的條款;又說我是不當得利。請問各位大律師,您認為我這樣有不當得利嗎?

對造在法庭上有說到:"前夫父親提議結婚,而我父母要求買一棟房子給我,才同意訂婚,前夫父親反對,只同意1/2登記我和前夫名下,如果我父母不同意這樣的條件就不談婚事了。"

目前一審判決主文先出來,結果房產判給對造,金飾、鑽飾判給我,我覺得很納悶,房產、金飾、鑽飾都是訂婚所為之贈與,我已經履行訂婚和結婚,應該沒有理由要求返還,可是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判決結果呢?我的想法是:房產、金飾、鑽飾都應該要判給某一方。

請問各位大律師,如果我要上訴,要提什麼理由才不會被法院駁回?要朝什麼方向陳述對我最有利?有沒有相關的法院判決或法條解釋可供我參考?上訴時間緊迫,可以先給我意見或方向嗎?勞請各位大律師幫忙,感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2 10: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法定上訴期間內先盡快聲明上訴,再盡速委任律師閱卷後,撰擬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可考慮自贈與著手,針對對方主張名登記之部分,加以抗辯請求舉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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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2 10: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法定上訴期間內先盡快聲明上訴,再盡速委任律師閱卷後,撰擬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可考慮自贈與著手,針對對方主張名登記之部分,加以抗辯請求舉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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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主張是贈與,要證明贈與契約存在;對方主張是借名登記或有撤銷贈與之事由或不當得利,要舉證有所指之事實存在。 法院既已判決,應攜帶一審判決及全部卷證資料尋求律師協助,研究是否有上訴之空間。 收受判決後翌日起20日內要先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可以先簡略寫,在委任律師撰狀或出庭爭取權利。
沈恆 (沈律師) 105-06-12 14:19

借名登記撤銷贈與都可能導致動產部分有不同的認定,關鍵還是在於雙方如何舉證。但正確的判決結論還是應詳閱判決書,之後再針對問題應對,沒看到判決書就準備上訴並不切實際。

irenel 105-06-11 14:11

您好,請教原漏水修繕完成,事隔1~2年,樓下房子?修,要求樓上住戶負擔,這是合理的?

謝謝!

你好:

如果是樓地板之管線,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辦理。 如果樓下房屋整修之原因係因為樓上先前漏水所造成,可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但依民法第197條規定,請求權時效為2年,若罹於時效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 若跟地板內管線或漏水無關,樓下住戶無權要求樓上住戶負責。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1 15: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樓下之請求,您可無須理會,待對方提起訴訟,您再針對其主張加以答辯即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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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1 21:0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地12條之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在一般情況而言,漏水原因若是上下樓間樓地板內的管線問題,維修費用在原則上應由上下樓共同負擔沒有錯,但如果是因為其中一方應負責的事由導致要進行維修的話(例如一方因鑿壁施行裝潢工程而導致管線毀損),則應由其負擔全責。 實際上漏水原因若非經專業鑑定的話,責任不易釐清,應此建議待對方提起民事請求後再進行爭執(此部分須由對方舉證證明責任歸屬,鑑定費用也應由其先負擔)。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1 22:11

您好,

 

對方提出求償需負舉證責任,如其無法舉證,法官會駁回請求。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Kate 105-06-11 09:10

請問阿姨在五月底心肌梗塞往生了 生前有買房屋付了訂金給賣方。可是阿姨沒結婚沒小孩無人能繼承、這種情況下要如何下要如何處理這房子與訂金呢?訂金是否可拿回一部分?

請問各位律師

我們決定沒有能力繼續購買此房屋, 要談之前仲介要我媽簽一張聲明書

內容是

因為阿姨(甲方)於105年承購新莊(乙方), 惟因甲方在代書流程期間去世,其法定繼承人1.A某某2.B某某3.C某某4.D某某, 因考量辦理繼承期間程序繁複, 導致乙案之原屋主權益受損, 故於聲明書簽立日由甲方全體法定繼承人之一D某某女士, 全權處理乙案後續相關事宜, 特此聲明.

甲方法定繼承人(簽章):

簽這個只是代表兄弟姊妹發言, 還是有其他意思?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11 10:13

應先確認繼承人,未婚無小孩,遺產應依序由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繼承,若都不存在,則歸國有。繼承人應繼承購屋契約的權利義務,能否解約退訂應依所簽契約認定,或由繼承人與賣方協商。

攸關繼承法律問題,歡迎閣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1 14: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繼承人將繼承阿姨之權利與義務,目前繼承人需與建商協調是否繼續買賣契約,若欲解約,可能有需賠償違約金之問題,以及違約金之數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5-06-23 10:06

請問各位律師

我們決定沒有能力繼續購買此房屋, 要談之前仲介要我媽簽一張聲明書

內容是

因為阿姨(甲方)於105年承購新莊(乙方), 惟因甲方在代書流程期間去世,其法定繼承人1.A某某2.B某某3.C某某4.D某某, 因考量辦理繼承期間程序繁複, 導致乙案之原屋主權益受損, 故於聲明書簽立日由甲方全體法定繼承人之一D某某女士, 全權處理乙案後續相關事宜, 特此聲明.

甲方法定繼承人(簽章):

簽這個只是代表兄弟姊妹發言, 還是有其他意思?

謝謝

GINA 105-06-10 21:11

因為哥哥平時無撫養父母

又因外面有債務擔心受波及

怕連房子都沒得住

曾人索債到家裡

對父母也常口出惡言

故想透過民法脫離母子關係

但苦無方式想請各位律師們幫幫解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法律上無法脫離母子關係,但可以讓該子喪失其繼承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奇 105-06-09 13:11

請問,我父親於96年間與我母親離婚另娶一名越南籍為妻,我父親於105年5月25日死亡,名下原有一棟房子,我於105年6月間委託代書辦理繼承相關事宜,經代書調取建物謄本,才知該屋已於105年5月24日以夫妻贈與方式登記在該越南人名下(原因發生日期105年5月12日),但我父親於104年12月因肺癌住院,105年初因病嚴重插管,同年5月間醫生詢問是否拔管,父親幾乎處於昏迷中,不太可能於5月間表達贈與之意,請問我可以依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主張二年內之贈與納入遺產的應繼總額來計算,來繼承該屋嗎?或者應該提贈與無效,請求回復原狀之訢?另遺產登記須在規定三個月內辦理登記,若提訴訟訴訟冗長勢必會超過三個月,屆時若勝訴還可以辦理繼承登記嗎?

你好:

民法第1148條之1條規定是在處理被繼承人刻意減少財產導致債權人受損害之情形,並非針對你所述之情形而為規定。 若父親在該時間點陷入昏迷,不可能為意思表示,表示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係遭人偽造,可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可針對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罪行為提出刑事告訴。
沈恆 (沈律師) 105-06-09 14:53

應該要主張被偽造的贈與契約移轉登記皆無效,應塗銷登記,在勝訴確定後,再辦理該動產繼承登記即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贈與無效請求回復登記您父親名下,再主張遺產分割,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黃國政 (Sam) 105-06-10 01:00

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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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s 105-06-09 06:44
律師您好: 我想請教一個問題,在上周我母親透過房仲賣了一間房子,當時房仲幫母親計算的土地增值稅為約,90萬。所以母親當下就決定把房屋出售,當下就簽約了,結果過了幾天這個房中又打電話來說現在的增值稅要繳到一百八十五萬當初也不知道為什麼他算錯了,因為要多負擔這多出來的九十幾萬增值稅,所以母親就不想買的房子但是房仲說你已經簽約了所以不能反悔,我想請問這種狀況我們真的沒有機會房款嗎因為當初會同意以這個價金賣出時因為計算所得稅後覺得跟自己設定金額相聚不多、但是現在突然相距將近有一百萬,那這個一百萬的損失我們是否能像房仲提出民事求償?或是可以提告刑事詐欺案件?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9 07:35

您好,

 

1、如房仲告知之90萬地價稅價額有載明於契約上,較能舉證此為契約約定之一部分。

 

2、可以存證信函房仲表示因其疏失計算房屋應賣價額之失誤,以致契約重要部分有所變更,是您主張非因可歸責於您母親之原因而解除契約,或主張原契約並未成立(因雙方意思表示未為一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動產經紀仲介業者應維護動產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於執行業務時,應恪遵A、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第二十二條規定:動產經紀人員不得利用仲介買賣契約機會賺取差價。B、動產仲介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一十九條規定:動產仲介應依實際成交價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計收報酬,經濟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C、按內政部規定之報酬計收標準規定: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一個半月之租金等法令規定,堅持公平交易及誠實信用。 刑事責任:A、按刑法第13條第1項明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B、按刑法第339條明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A、民法第179條明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B、民法第184條明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C、民法第185條明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如需支援協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先看契約違約金如何約定,再來決定是否解除契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0 01: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嘗試蒐集仲介錄音、line或簡訊證據,證明其當初計算顯有錯誤,造成損害,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亦可考慮拒絕出賣,等待買方提告,就違約金部分加以爭執,與多增加出來之增值稅相較,何者較為划算,您需仔細思量,但若對仲介請求損害賠償,當務之急,仍為蒐集證據,否則仲介矢口否認其計算誤差、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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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nnie 105-06-08 16:22
律師你好, 我跟先生婚後有動產, 先生自願登記在我名下, 現在吵著要離婚, 兩方沒有共識, 目前還是婚姻狀態下, 我名下的房子出租或出售, 先生說我沒經過他同意出租或出售, 他能行假扣押及告我不當利得, 1.請問需要經過先生同意嗎?2.先生沒有照顧我跟孩子, 還說家裡的任何東西是他的, 他有錄影存證一些生活用品及食物, 說如果我沒經過他同意, 他會告我偷竊, 2. 請問先生這行為成立嗎?他沒義務照顧我們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房產登記在您名下,即會屬於您所有,您當然可以自由處分該房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8 23: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動產為您名下所有,您可自由處分收益,無須理會配偶;配偶欲對您聲請假扣押,需蒐集您可能脫產證據,如錄音,故您需多加小心;若目前有離婚之可能,應預先規劃您的婚後財產,避免遭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樂樂 105-06-08 16:10
ㄧ對夫妻 男方和女方都離過一次婚,女方是大陸籍,兩人有一個小孩,孩子4歲,結婚9年。男方與女方結婚9年,男方多次外遇(有證據),且長期在大陸,且在台灣的天數一年不到30天,留下女方及小孩在台灣,由女方在台灣打理小孩的一切(包括男方與前妻的小孩),女方並且沒有任何不良紀錄。男方前年在台灣買了一間房子,市價600萬元。若是因男方外遇離婚小孩監護權歸誰?財產又會如何分配?

你好:

若男方長期外遇,又不願意兩願離婚,可以蒐集外遇證據,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定訴請離婚監護權部分會依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規定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判斷,法院會安排社福機構進行訪視,要提出有女方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之證據,或對方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不利。 夫妻財產部分,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婚後財產較少之一方,可以請求較多之一方給付婚後財產差額之一半。600萬之房產若係婚後購買,就可以納入婚後財產計算。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9 01: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女方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其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並可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平均生活支出統計標準,一個月一名子女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關於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之部分,針對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可主張差額之一半,故關鍵在於,婚後財產標的之範圍為何,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離婚訴訟事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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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ggy 105-06-08 15:58
婆婆私下拿著兒子的名字到處借錢,但是兒子都不知情,最近媳婦發現婆婆行為怪異,因此調出房子所有權狀,才發現所有權狀有二分之一是陌生人的,婆婆利用兒子的名義跟陌生人借貸70萬,詢問兒子後,兒子也不知情,我們該怎麼辦,如何保護自己,不讓婆婆繼續亂搞

你好:

刑事上可以提起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告訴。 民事上可以土地登記謄本上之陌生人惟被告,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要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可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婆婆負損害賠償責任
微米 105-06-08 15:50
我有一棟四十年老房子房客在此租屋三年,房客在第一年簽約兩年後,第三年無續約但是仍然有繳交房租!在104年因嫌棄不勘入住,房客主動提出要自行(房客本身是裝潢工人)改善屋漏防癌,在續租為由,做好了修繕才請我母親去看!沒想到,竟然是天花板以及地板都裝潢完工了才請我母親去看!我母親說只有說要找屋漏防癌!怎麼會變成裝潢!而且開口就是要20萬!包含師傅的薪資!我母親因洗腎長期無法工作,姊弟也時常工作無故就被開除,所以無力支付這20萬,於是房客要求續租而由房租來抵扣,這樣就造成我母親無法拿到租金來養餵自己,還有洗腎開銷!而我知道這樣的情況,想請房客搬走!沒想到房客說抵扣房租的情況剩下6萬元!最少要拿6萬元才要搬離,但由於他並無跟我母親打契約裝潢,也無續約,也無押金!想租免費屋的情況!這該怎麼辦呢?不搬走也不付房租的情況!還說在等我的信函!所以我想請律師幫幫忙!謝謝你們了!
105-06-08 15:24
您好: 民國50年左右,我家長輩跟一位屋主買了一間國宅 當時不知道是什麼原因(保險貸款問題無法過戶) 所以沒有馬上過戶 大約在民國57年,只有【土地所有權】跟【房屋稅】單過了戶 但【房屋所有權】沒有過戶 大約民國90年左右,我爸才發現這個問題 找了一下手上的資料發現 前屋主留了一份【印鑑證明】在我們這邊 當時是要留給我們過戶使用 但因為長輩不識字,也不懂法規 所以房屋過戶完成,而前屋主也已過世 找到屋主後人,卻發現他們獅子大開口要幾十萬的紅包 所以不了了之 關於房子部份,長輩曾經短暫居住過 後來都是出租近40年(租金都是我們收取) 前屋主後人也是近幾年才知道這間屋子的存在 現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前屋主擁有該房屋產權超過50年,比我們擁有的土地所有權還久,想請教,我們能要求前屋主拆屋還地嗎? 2.有代書建議我們就放著不理 想請教,前屋主沒有實際占有,能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嗎? 3.目前屋主後人部份願以8萬元售出4/7房屋所有權,而其他部份以後亦無法取得,如果我們同意或不同意,在未來剩下的產權問題,會不會有什麼影響? 謝謝您!

你好:

你們依照買賣契約占有房屋屬於有權占有,對方無法請求你們返還房屋,但買賣契約所有權移轉請求權已經罹於15年消滅時效,對方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 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土地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他人,土地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存在。故房屋占有土地具有正當權源並非無權占有,除非你當初訂定之契約內有約定,否則冒然提起拆屋還地訴訟有很高之敗訴風險。 要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土地才有辦法時效取得地上權,無占有之事實,不符合要件。 法律上你們不用再支付給出買人之繼承人任何款項,惟實務處理面是否要以此取得持分,可以自行斟酌,不失為解決途徑之一種。 若現在之房屋所有權人將動產出賣第三人,第三人會主張其係所有權人,要求你們遷讓房屋,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9 00: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直接提起訴訟請求拆屋還地即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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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ta 105-06-08 15:13
?

請問~如果爺爺有一棟房子(有奶奶.爸爸.姑姑.3個叔叔可以繼承),而爺爺有說過房子要給其中一位叔叔我弟弟,但爺爺現在病重,沒有行為能力了......有什麼方法可以只讓叔叔跟弟弟繼承嗎?(持分各二分之一)

沈恆 (沈律師) 105-06-08 15:17

如果爺爺現在還有意識,可由其本人委託他人立即辦理過戶

Vicky 105-06-07 20:39

您好:

3年前A將房子過戶給B,過戶登記是以買賣方式,實際並無資金交易。如今A反悔當初把房子贈與B,要B將房子還給她,請問房子重新過戶要以什麼名義辦理? 如果登記買賣,怕B如果反悔會不會告A沒付房子買賣款? 如果登記贈與,B以後有沒有權利取消贈與又要回房子? 雙方應簽什麼文件,對A才有保障,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能先從訂立借名登記牞約,再將其移轉回來,或許會較無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7 23: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A應開始利用line或簡訊電話錄音等方式,對B蒐集借名登記證據,以利日後欲以借名登記為由提起訴訟請求終止借名登記請求返還所有物時,有證據可加以利用之,否則,待提起訴訟方開始蒐集證據,可能陷於無法蒐集證據,面臨敗訴之風險,至於是否簽訂任何形式之協議書,不是那麼建議,對方可能會有警戒心,且內容不小心亦可能對您自己不利,造成不必要之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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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7 23: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A應開始利用line或簡訊電話錄音等方式,對B蒐集借名登記證據,以利日後欲以借名登記為由提起訴訟請求終止借名登記請求返還所有物時,有證據可加以利用之,否則,待提起訴訟方開始蒐集證據,可能陷於無法蒐集證據,面臨敗訴之風險,至於是否簽訂任何形式之協議書,不是那麼建議,對方可能會有警戒心,且內容不小心亦可能對您自己不利,造成不必要之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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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 105-06-07 11:38
我在法院協調下簽下和解書,原告在5月25號以半價買下我房子 我想反悔, 先自行房屋賣掉,還我自己的朋友欠款!請問這樣我將會面臨怎麼樣的刑責?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7 11:54

您好,

 

1、原則上您自行賣掉房屋之行為僅屬於違反和解契約內容,為民事上之糾紛,對方可對您請求損害賠償,尚不至於有刑事罪責。

 

2、但對方仍可能向法院提出詐欺、損害債權等告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LIN 105-06-07 11:24
我與前夫於104年6月協議離婚小孩為共同撫養,但平常是跟他生活,我想要把小孩要回來自己帶。前夫有帕金森氏病史,而且名下也沒有任何財產,我跟他都有穩定工作,我名下有房子跟車子。這樣的條件不曉得是否能爭取到小孩。謝謝

有機會,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把監護權爭取回來,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提改定監護,應舉證證明對方有不適監護之情形,否則法院不易改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季節 105-06-07 11:22
你好- 我在97年4月份時對方對我家暴,我請律師離婚官司三年後法官判決離婚(到現在已經離婚8年多了),我們還是夫妻時,共同經營了公司跟買了房子(公司跟房子登記我的名字),我們有三個小孩,最大的當時9歲,7歲,5歲,法院判決離婚後,離婚後對方跟我說小孩都要跟著他要我把公司過戶給他養小孩和讓我看小孩不然他不讓我看小孩,我答應後把公司過戶給對方,我要看小孩時他卻不讓我跟小孩見面,要我在把房子過戶給他,當下我說明了不要,有表示他當初所說的話公司給他後讓我見小孩,對方沒有做到還要我房子給他後在說並且還一直對我恐嚇,在同時間我失去了我的小孩看不到摸不到還天天過著擔心害怕的日子,經過兩年不斷在朋友的勸說下讓我為將來打算去外地重新開始我到了北部生活,在同時間我告知對方,我要賣掉房子要他離開,對方卻跟我說,房子先借給他住小孩也住這裡你不會真的趕走小孩吧!當時我就答應給對方跟我的小孩住,我同時告知房貸繳款就當你的租金你要支付我就同意,他馬上答應,之後我就離開北上,事隔8年現在對方卻以借名登記對我提告房子是他的要我轉移登記,第一審我贏對方上訴第二審在二審的過成當中,法官要我們和解第一次和解在105年四月沒有結果第二次在105年的五月初,第二次調解時,過程是非常的快速與亂(對方之前對我的家暴恐嚇我一直的不敢與人過於接近)我們雙方都有請律師,在第二次的調解庭時(個人在理解能力與溝通能力很差),同時間我的律師調解員ㄧ直對我說快和解對我比較好不和解我會很不好對小孩也不好的話後,我簽了調解書,沒有簽名前我詢問我的律師要簽什麼與這是正式約定嗎?我的律師回答我說不是調解書在約訂時間後在簽訂正式合同,過三分鐘後卻要我簽名律師也要我簽名,當我簽了後我詢問律師要我簽什麼,律師告知是和解書我當下問不是到約定時間在簽嗎?為什麼卻變成現在了,我當場跟律師說我不同意和解律師說你簽名了所以不能夠反悔,請問各位好心的律師,我現該怎麼辦才好(調解書上有寫-對方上訴人.我被上訴人經調解同意上訴人給付的金額多少給被上訴人,在那一天上訴人交付錢給被上訴人錢後被上訴人將房子過戶給對方,裡面沒有註明到對方違約時會有的懲處,我違約時上訴人可將金額交付法院對方就可以拿著和解書辦理過戶)現在我該如何是好,請好心人幫幫我,線上無盡的感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原則上需依調解筆錄之內容來履行,否則對方也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另小孩探視的部分,應向法院聲請定探視時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