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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liane 103-12-24 22:42

日前和鄰居地下室車道發生了擦撞
我是由大樓的地下室機車上去,對方是開車由外開往地下室
車道是自地下室往外,由雙車道逐漸縮為一車道,我先開車道門且確認沒車時往上騎
騎到轉彎處,突然出現一輛轎車,我閃避不及撞上且摔到,雖無大礙,但機車有被撞傷裂開。
對方則是車門撞痕明顯,一直說他下來時,他的車道顯示綠燈,他自己的行車紀錄為證,要求我賠償對方叫警察來,因是私人土地,警方就拍照備案~~
對方又一直來索賠,並揚言法庭見!。(不過,卻始終沒給我看過他車上行車紀錄拍到了什麼,叫他拿出來則顧左右而言他)
我現有證據有:
1.已翻拍管委會的錄影顯示:對方在還沒進入車道前,警示燈就已亮起(約有2秒的時間),代表我正從下方騎上來,對方仍無視警示燈並急速闖入
2.警方拍照顯示:對方明顯靠左,而我則是靠右
3.住戶提供行車紀錄器顯示:我是在我這側的門完全開啟,下來車道的門是關閉且對向無車的情況下開始往上騎,管委會在我這方的車道燈也是綠燈,騎至轉彎處突然出現一輛車,我我閃避不及撞上且摔到

請問我這樣的情況下,告他並要求車子損毀及精神賠償贏面如何?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對方應有未注意之過失情況

您應向其主張損害賠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情深 103-11-30 23:40

小弟停車左轉車道等待左轉.突然有一個義交出現敲我玻璃要我切到外側車道.我表示我要左轉.他又要我退後.原因是他認為我擋到醫院的員工地下室停車場入口.我本來不想理他.因為有2部車已經在這時轉進去了地下室.而我的車離入口隔了一個車道人行道.至少有10公尺以上距離...他突然拿出指揮棒敲擊我的車身要我立刻後退.我不得已.看看後方沒車.只好打檔後退.不到2秒立刻撞上一部對向車道左轉正要進入地下室的行進中車輛.我下車要義交別走.我要叫警察.他回了我一句"我自己開的車.自己負責."就轉頭走了..

對方說他是被撞方沒有責任.要我負責一切修復費用.我和警察過去看了一下.沒有任何凹痕.只有約5公分的油漆脫落..對方也說可能買罐噴漆噴噴就好.警察說沒人受傷.這個沒多少錢..我回他們.自己修自己的.因為我的後保險桿也脫落約30公分.對方堅持他沒錯.要我負責他的修理費用.我說:先估價.合理我就幫你出..

今天打電話來.要送原廠拆下來重新烤漆.我一聽吸了一口氣.果然金額和想像中差了10倍.我的車送民間車場重新裝回花了約2500塊.他的金額是我的好幾倍.

請問..我必須要全額幫他出嗎?

        我必須怎麼跟他談呢??

        他說我們如果不和解搞到法院.我會被開一張紅單.金額是4000因為我正 好有一部份車身在槽劃線上.請問我人在車上.前有公車擋住視線.我正在等待綠燈.這樣也會被開紅單嗎??

Ming 103-11-25 21:33

我是住在新北市中和區的巷弄裡的公寓,樓下1樓2樓以及他們有使用公寓地下室的防空洞,開了一間皮鞋工廠開了十年了,常常開到很晚才休息,住家附近的機車位常常被他們占用,下班回家常常找不到位置,附近住戶常常爭奪停車位,到他們下班才有位置,而且偶而飄出強力膠以及其他有機溶劑的刺鼻味,想請教一下住宅區不是不能開工廠嗎??? 如果不能的話我要申訴要怎麼跟新北市政府申訴呢??

jc 103-11-21 20:05

於103/09/25晚點多時,在店內往地下室的樓梯往下時,因間隔有寬,加應該是大理石材質!導致踩空及滑倒直接摔下樓梯,,大概有10格高度,當下下巴血流不只,及右手肘也爆血是用右側臉部及下巴還有頭部直接撞擊地板,當下意識就開始沒印象,之後店家報警叫救護車送往啊國泰醫院,傷勢是下巴兩處骨折,右臉也骨折ㄍ,頭也有腦震盪,昏迷在急診室大約昏迷三小時,因有私事,所以想說因為要開刀,先把車回家後在回去開刀,但家後就很累頭暈,睡了,之太陽穴及右臉頰非常頭 連三週我只喝流直質食物,所以在家修養了30幾天才回診,因為兩處骨折牙齒斷裂4根以及十幾個牙齒骨折關係造成搖晃無法咬硬物基是都用吞食的!現在需要植牙費用不便宜,我想請問我該如何求償,因醫估價約要60~70萬左右。請幫幫我解答我該如何做

證明對方對於場所的安全設置有缺失,再以侵權行為規定來主張請求醫藥費、增加的生活費用(例如植牙費用)、所失薪資、喪失的勞動力、精神賠償。而如要訴訟處理,時效證據保全是重點,實務上,時間越久,舉證就越不易,這點要特別注意,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建議可先報警請警方至現場測量及拍照保存證據

再向對方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請求賠償

如對方不賠再於檢察官起訴後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請求賠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1 2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證明場所之設計有所瑕疵,造成您的損害,若您無法證明為設計瑕疵,即無法對廠商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21 23: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主張對方有締約上過失,並將相關單據蒐集起訴。 

jessica 103-10-28 18:40

我想詢問是否有人跟我一樣的情形 如果有 可以與我聯絡嗎??我們可以互相幫助 也可以分擔律師費用

3月多朋友介紹他的長輩給我認識,長輩本身有在投資(房地產健身房、酒店 飲料店…等),他也教我們投資的方法 然而長輩表示她目前正在投資健身房邀我跟我朋友一起入股健身房投資,每個月有紅利足夠繳交信用貸款利息還有剩,不必擔心利息的壓力,過沒幾天長輩找了遠東行員為我辦理信貸(當時我並非很有意願 做投資)長輩表示只是試算信貸 也不保證能貸的下來(我本身就有助貸) 於是繳交了資料 等待過程中我有向我朋友表示我不想投資 我朋友也答應我不用投資投資就好 但長輩打電話來表示這樣我會害他(長輩)跟我朋友無法拿回那些錢 我又不想害我朋友 想說朋友的長輩應該不會害我 於是就硬著頭皮投資了  過沒多久長輩與銀行行員就連絡我簽名(當下我並不知道簽了名就是對保 因為有辦理存摺我一直以為是領取存摺) 之後拿到存摺與印章(長輩刻的)後就被長輩全部拿走表示投資需要用到 連4月簽的合約書也沒還我(表示因時間急促 還沒蓋大小章 他回公司代完之後拿給我)但一直拖我表示我身上沒存摺本我不知道錢匯進來了沒我很沒安全感 一直要求還我直到5月才拿存摺跟印章給我朋友拿來還我 但表示合約還在處裡還沒好 拿到本子後發現本子的錢都被領完了(被長輩領完了)但他也一次匯了三個月的紅利進來當下並沒有想太多直到第四個月紅利沒有匯進來(我自己先拿自己的錢墊信貸) 打電話催繳一催再催一樣無動於衷 當下我開始覺得奇怪 我就開始想要回我的合約 長輩一下說太忙了過幾天 一下說不見了一拖再拖 (直到最近10月初才拿到) 第五個月一推再推在我電話狂打催促下她匯了一個月的紅利(詢問不是應該要兩個月嗎 長輩很理所當然的表示就沒錢壓 一推工程在動(但並非我們投資的工程)我身上錢不夠) 但離我們當初講好的匯款日期延了8天影響了我信貸的信用 第六個月 依然未給予紅利打電話給他還罵我說我一直打電話給他影響到他做生意他不是整天吃飽閒著接我電話就好 有時甚至不接電話要不然就說手機不見 在地下室理由一推 要不然就理所當然的阿就是沒錢壓要去借錢壓也要看人家要不要借我 我真的對他沒有辦法了 請問有人跟我一樣的嗎??我們是否可以互相幫忙 請留下E-MAIL我會跟你們聯絡 請問有人認識Betty的嗎??還是Betty你有看到請連絡我好嗎??我需要你的幫忙??我們也可以一起幫助更多的人 拜託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8 23: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對方當初欺騙您之證據,如合約簡訊電子郵件資料等,委任律師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背信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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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wn 103-10-28 00:39

近期買了房子地下室平面車位,在借屋裝修期間第一次停入就發現車位有漏水情形還未交屋,也立刻告知賣方,賣方卻說他沒停過租但人也無告知所以不知道有這情形,卻把修繕責任推給社區委員會(賣方是社區主委),目前有答應修繕但至今要兩個月了卻還是找不到漏水源頭,還是遲遲未修好,請專家來看這漏水已有一段時間,並非簽約後才發生,這可以要求賣方修繕賠償嗎?ps.原先發現我不接收這屋子,但仲介說這車位漏水不是房子漏水如果不交還我被要求賠償就這樣被強迫交屋

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您的情形應是在交付前停車位有漏水之瑕疪,故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疪擔保責任。此時您依民法第359條及第360條可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然解除契約部分,如您的車位是屬於房屋之從物時,只能解除從物部分(即車位部分)之契約,而不能解除主物之契約。另您也可不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而直接依民法第360條主張損害賠償

阿進 103-10-25 22:06

各位律師好,小弟常開車出入住宅地下停車場,遇到一些問題,希望有律師能答覆。停車場出口有一民宅,該住戶開設私人宮廟且盆栽種植數十盆於自宅前,造成車輛出入不便,許多住戶蒙受其害,該住戶兇狠,常常大聲罵人,許多住戶敢怒不敢言。前幾日小弟開車要外出,因為出口左方有輛貨車擋道,故往右方,卻壓到該民宅外幾盆盆栽,該住戶出來就罵,且言語挑釁,但小弟因有急事,只好離去。當日下午小弟開車返回進地下室,該住戶在車道擋路,小弟搖下車窗與其理論並發生口角,行車紀錄器並未拍到,因情緒義憤忘了反蒐證,卻被對方以手機拍下,對方告小弟侮辱,蓄意傷人,毀損,且找調解委員會,要小弟和解,對方找了公證人要小弟給他5000壓驚,再給公證人紅包5000,3000香油錢,小弟寫了和解書,簽字畫押錢也給了,小弟本以為沒事,該住戶又向小弟討紅包,雖然已和解,但對方已經提告,說要求償,還要小弟等法院通知。小弟自知不該衝動罵人,但對方有路霸之虞,也大聲罵人,只是小弟未反蒐證,卻被對方先告,除了後悔也是很無奈,不知道接下來該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5 22: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可能涉犯的侮辱毀損等行為,估不論是否會成立,但是倘若雙方已經和解了,因為是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可以主張對方捨棄告訴權,無須過於擔心。

2、倘若對方真的提告,屆時再提出抗辯即可。

阿進 103-10-25 23:07

感謝曹律師答覆,若對方又在庭上提民事求償,或其他告訴,抗辯能對我有利些嗎?

Email 103-10-12 20:23

地下室機械式停車場因故障不行使用,沒人要花錢維修整層封閉,沒人要下去,房東有產權同意我可使用放置物品嗎?有違法嗎? 

我的大樓只有15戶名義上有管理委員會沒管理員但要繳交大樓維護管理費,據我 

了解沒跟縣市政府申請管理委員會報備,沒規章也有沒定期開會公布財務狀況,這樣地下室可擺設物品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9 23: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任意堆放雜物於地下室,縣市政府可以要求改善,倘若未改善,可以開罰。

2、倘若影響逃生,則另外構成刑事犯罪。

FUMI 103-10-10 11:50

您好

我把機車停在地下室,突然被告知說撞到別人的車,調出監視器才發現,有一台車把我的機車撞倒,所以機車整台壓往旁邊的汽車,然後就擅自離去。

目前已經報案在找尋那台車,我想請問一下 ,我的機車和被撞到的車都能向對方依據什麼法條求償嗎?

謝謝

 您好:

您和另一被害汽車之車主都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向肇事者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NCC 103-10-03 14:55

1.去年十月購買房屋含機械車位,由於該大樓基地較小共52戶,交屋後才發現該車位需由地面倒車經坡道入地下室才能停車購屋仲介有告知停車位置及號碼,但並未告知此停車方式(仲介說他也不知),該車位賣方原有出租,致使我認為停車應該沒問題沒去試停,交屋後後向賣方反應此事,對方僅說心要放開停習慣就好,試問我該如何處理? 也煩惱該屋含此車位日後該如何脫手?

2.有去市府建管處調1F及地下室停車位圖,該停車位尺寸及入口距離有符合法規(1F入口寬3.5m,B1車距5m)

3.請問此狀況,是歸咎買方個人不查?或是原屋主刻意隱瞞?若提民事訴訟是否有勝算?

 

 

 

 

 

 

 

吳政航 (林宗儀) 103-10-06 15:11

1.可以練習停車技術;或是請求返還買賣價金;如何脫手我也不知道(找同一個仲介賣?!)。

2.所以問題是...。

3.買方個人沒注意+仲介沒告知(仲介知不知情我不知道)+賣方有沒有刻意隱瞞我也不知道...,沒看到停車方式,勝算不知道...

以上。

問題先生 103-09-27 11:51

律師救救我同學!!

強者我同學很可憐,在地下室停車場跟鄰居因為停車糾紛對罵,鄰居A夥同鄰居B說我同學恐嚇他們,要揍扁他們。但是只有提供監視錄影畫面,沒有聲音,只有影像,就是一堆人好像在吵架,這樣就可以說我同學恐嚇他們,要揍扁他們嗎?

覺得無辜、無言...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7 11: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監視器不會錄到聲音,所以建議您可以針對您未說出恐嚇之言論為答辯之方向。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7 18: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除可爭執未有恐嚇外,亦可爭執既然系對罵,則不會有使他人心生恐懼之情形。 

趴趴熊 103-09-12 03:48

你好~我們一家三口剛剛被關在社區電梯裡..按了緊急呼叫鍵居然不會響.拍門呼救也都沒人聽見..也都沒帶手機..到最後沒辦法只好請我老公硬推開門逃生..社區管委實在很誇張電梯8月10號壞掉..我打電話通報..拖了2個星期才修好..修好沒幾天..又出現按鍵失靈(按了不會動..不開門)這些問題..向警衛通報..警衛打去電梯維修中心..卻拖了好幾天都沒處理..這幾天社區電梯改磁卡進出..主委要求要繳清管理費才能拿磁卡..我們今天領了磁卡..也以為既然有來設定磁卡..電梯應該修好了..結果就被關在裡面..空調壞掉..呼叫鈴壞掉..很恐怖的回憶..逃出後我老公直接去警衛室告知警衛說我們被關在裡面..警衛說:我也沒辦法...我只是個警衛..你要找主委                      但是       我上次通報警衛電梯壞掉時警衛剛好跟主委擦身而過警衛問主委xx號電梯修好了嗎?主委居然說:我哪知道??(完全漠不關心社區狀況)

這次電梯壞掉的前幾天..我就有通報警衛了..我說這樣子可能會把人關在裡面..他們說會請人注意檢查..但是今天開磁卡..又關人..有時間磁卡施工.卻沒時間處理電梯故障

前陣子也發生社區整排住戶馬桶阻塞事件..大約2星期了..一堆糞尿施工物品堆在地下室也不知道時麼時候要處理..臭得要命

我有個鄰居朋友..樓梯間的燈壞掉去找主委..主委居然說沒錢修

(聽說社區清潔人員八個月領不到薪水.不幹了)<==這是聽說啦..社區變得又髒又亂..

每次通報事情..不是互踢皮球..就是拖拖拉拉不處理..請問如果要投訴要找哪些相關單位?或是有捨麼處理方法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2 10: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有關於社區共設部分的維修管理義務,倘若管理委員會沒有執行,依法目前無法可罰,除非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要求館委會限期處理而未處理,才可以報請主管機關(縣市政府)開罰。

2、至於財務的部份,可以要求管委會定期公佈財務會計帳冊,以釐清?何沒有經費,是否涉嫌其他不法行為,倘若管委會拒絕,則可以報請主館機關開罰。

3、本文建議您可以委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促使區分所有權人注意此事,以利將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相關舉發之進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MMA 103-07-31 00:31

各位律師您好:

我的問題如以下

我住的地方屬集中型住宅,我們社區有分公寓大廈跟別墅區,我住在別墅區.本社區的地下室車庫僅有一個出入口,進了地下室車庫後,別墅區各戶有獨立車庫,公寓大廈區的停車位分為B1和B2則在車道進入後另一區.

在我的地下室車庫鐵門外有車道以及一塊空地(查證過原始設計圖,該地應屬我們的迴轉道,該地沒有任何約定專用,管委會也拿不出任何產權證明),該塊空地及車道和我住宅建物的土地是連在一起,也就是說,整筆土地屬長方形狀.

土地權狀的部份,此筆土地經過鑑界沒有任何分割,也就是說此筆土地從我建物最後方的擋土牆一直到對面鄰居的牆面為止都在我的土地範圍內,權力範圍全部屬一分之一.也就是說,若以實地查證,我的土地除了建物所屬的部分,還有車道部分以及此塊爭議的空地.

我在99年買下該處,100中旬開始,管委會不斷宣稱地下室為公共空間,因此要將我土地權狀以內的該塊空地畫成停車格租給其他住戶,在我不同意之下,管委會依舊故我將我該塊土地畫成機車停車格.

 

請問諸位律師

根據查證,管委會沒有任何產權文件或權狀來證明該塊土地管委會所有,他們僅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來宣稱地下室就是為共有,完全不將土地權狀放在眼裡,那麼該塊空地真如管委會所言是公共空間嗎?如果是公共空間,那麼管委會就有權不經過地主同意而擅自決定該塊土地的用處嗎?如此情況我該採取怎麼樣的方式才能自保我的權益呢?

在此先感謝各位律師的回覆

 

您好

早期因為地下室沒有獨立產權

所以屬於公共空間

但如果您有土地權狀

這當然就不是屬於公共空間

建議你可以採取相關作法

第一

發函給管委會

表示你們會提告他們侵占

第二

你在該處貼上地籍圖及所有權

表示如果有人把此處私人土地當作自己的亂停

你們會依法處理

第三

先去找地政機關確認土地範圍

 

如果管委會依然故我

你就去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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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31 2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律師存證信函管委會,請求限期返還土地,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可對管委會提出刑事侵占告訴及民事返還土地、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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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chen 103-07-29 11:40

各位法律專家好,

最近發生一起鐵捲門意外, 想請教大家看法。

我太太在麥德姆颱風侵台前一天自外返家, 步行經過社區車庫鐵捲門, 由遙控器開啟後進入, 這時後面跟著一台汽車, 在我太太經過鐵捲門後約二步時, 有短暫停留一秒左右, 把遙控器放回包包, 之後我太太往前走約五六步時, 鐵捲門便不明原因放下, 剛好將後車的天線壓壞後彈升(社區鐵捲門有異物彈升功能), 後車認定是我太太按下鐵捲門, 並有報警備案, 但經調閱社區監視錄影器後, 可看到鐵捲門放下時, 我太太的遙控器並不在手上, 已放回包包。

有幾點資訊如下, 想請教我太太是否有民事責任?天線維修費約七千, 想知道如果和解, 負擔多少算合理。

1. 現場似乎只有事故車主, 我太太, 及管理員(管理員正好由一樓管理室到地下室車庫旁的洗手間上廁所)。

2. 監視錄影器應可證明我太太並未按下遙控器, 但放在包包內會不會無故作動則不清楚(機率應該很低, 因為遙控器是掛在包包拉鍊扣環上, 應不至於碰撞其他物品), 而事故車主與管理員並無證據證明其未觸動遙控器。

3. 鐵捲門也無記錄遙控器使用者的功能。

4. 社區是否有管理上之疏失, 如鐵捲門安全性不足。

另外想多請教一點, 住戶有無權力保留事故當時錄影資料, 管委會表示由他們保留, 不提供給我們。但這樣我們就無法更細部觀察其他可能的證據

謝謝!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Roy 103-07-25 12:32

我在去年三月購買新完工大樓地下室三樓獎停車位,有建物和土地持分產權,以及獨立進出的電梯,小弟有兩個疑問請教:

一、大樓管委會說我是"外車",管理費要多收200元

二、大樓管委會要求我只能使用指定電梯,但電梯開放時間早上8點至晚上10點,其餘時間只能爬樓梯(我因有膝蓋退化現象不適合爬樓梯)

請問以上兩點合理嗎?

謝謝

Jack 103-07-11 10:59
各位前輩大家好 小弟目前遇到一個問題情況如下 我有一間透天厝位於苗栗縣竹南鎮 是一間4樓半外加一個地下室(獨立使用空間) 地下室沒有登記在權狀內,只登記1F/2F/3F/4F/屋突/陽台 建物基地77.7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另外還有其他持分土地(跟社區持分/公設/車道):合計33坪 建物完成日:民國90年11月 目前要做買賣 目前買方有一個疑慮: 地下室沒有權狀 這樣算合法嗎? 或是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買方的疑慮?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11 11: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所有權狀,可附使用權同意書,但若原始設計圖內無地下室之設計,亦有可能為違建,若遭檢舉,有報拆之疑慮。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陳華明 (律杏) 103-07-13 15:43

 地下室若無獨立出入口, 則不會獨立編有門牌號碼, 自然也不會有獨立之所有權狀. 可以出示申請建造執造時的建築圖說(若還找的到的話), 就可以說明地下室的性質(http://www.lawmed66.url.tw)

Oliver 103-07-04 09:18

關於我們大樓之前有請調節委員會調節內容有些地方我想釐清一些敘述的部分,原由為因為聲請人懷疑我之前的租屋人疑似工機具的機油有流入蓄水池所以設置5個水塔,所以調解後我也同意清洗併恢復原有水槽及安裝警報器使用但是聲請人居然要求我檢驗水質中機油有無機油含量(報價相當高要價5000元)及修復蓄水池內部原有脫落磁磚,我認為這已經超出"同意將大樓之蓄水池恢復至原有大樓之地下二樓"之內文,所以我想釐清

內容如下:

對造人主張其居住大樓產權範圍內地下室1樓(產權為對造人所有)被聲請人放置5各不銹鋼水塔作為蓄水池致生糾紛,雙方同意由委員獨任調解,調解成立條件如下:

1.對造人同意將大樓之蓄水池恢復至原有大樓之地下二樓,並設置高水位警報器,已供聲請人民生用水,所需費用由對造人負擔.

另外我想請問因為大樓原有設計地下室蓄水池人孔維修孔位於地下室B1公共樓梯下方但是原有並無設置維修通道所以必須經由我產權內地下室區域通過,但是我知道根據公寓大廈條例我有義務提供維修時進出,但是之前有發生水位開關故障導致我地下室淹水,當時家具皆已受損,但是財損要我負責,所以我提出異議要大家將老舊蓄水池廢除採用頂樓水塔直接供水或提出其他辦法.想請問我要如何解決對雙方都較妥當.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05 17: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該管線損壞造成您家中財物損失的部分,應該由全體住戶負擔。

2、本文建議可以發函管委會,要求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表決此事,倘若沒有管委會,則必須發函給全體住戶,經由共有人過半數的同意進行,並由全體住戶共同負擔費用

103-07-03 13:37

職場上性騷擾,有影帶,從頭摸到臀部,拉手跟抱,

但是因事發地點在地下室停車場,無人,所以沒有做大動作反抗,只有口頭說!檢察官是希望和解,說要告可能無罪,真的是這樣嗎?

如果要和解是當庭和解還是可以私下和解

那我應該提出多少賠償是合理的?

 

麻煩各位

騷擾是處行政罰緩,沒有刑事責任,但民事賠償是有的,賠償金沒有一定,要看怎麼談,我們之前幫當事人談有十幾萬到二十幾萬不等,談不成也可起訴,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7-03 15:01

您好,對方行為違反可能觸犯刑法中的強制猥褻罪,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強制觸摸罪「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強制猥褻罪要求「違反本人意願」,強制觸摸罪僅要求符合「乘人不及抗拒」,因此不一定被判無罪。若您願意和解求償的金額要考量包括被害者受傷的程度(生理上及心理上)、有無影響往後工作之能力、復健費用(含心理輔導)、名譽賠償因素,價格落在數萬元至三十萬元之間,若您同意和解,就無法再提告,因此建議您委任律師協助您。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03 2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影帶,則對方很有可能會成立刑法強制猥褻罪嫌。再者,若係職場上性騷擾,亦有可能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相關問題(比如說,雇主有無提供協助),性別工作平等法亦有對於雇主之違反監督義務時可請求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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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03 2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2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28條規定: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提起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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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s 103-06-21 08:02

你好:我是老公寓5層樓的一樓屋主,地下室積水問題已久,現在又有鋼筋外露等防水工程待處理,其餘屋主一直對費用分攤問題心存拖延,本人房子出租,現今公寓居住安全有疑慮,本人應先完成工程再行訴訟?還是先訴訟施工?如採後者,房子如有危險事故發生,又要如何處理?(5樓有再加蓋2層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地下室無專有之約定,則該空間仍屬公同共有,修繕費用應由共有人全體平均分擔,您可以先進行修繕,再向全體共有人請求分擔費用,以上希望對您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21 22: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發函要求全體區權人共同修繕,若未獲同意,則先由您負擔後起訴要求負擔。又若頂樓有加蓋,則可能會有因乘載過重而影響結構安全之可能,故亦可起訴要求頂樓住戶回復原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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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22 19: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本文建議您應該請人為修繕估價之後,發函給全體住戶請求負擔,倘若其他住戶不同意,則可以修繕之後,請求住戶賠償所付之費用。但是要注意過程的相關證據保留。

凱特媽 103-06-20 08:21

一年多前我與先生買了一間21年的中古小屋居住。因為六樓一直有惡鄰居將住家當成營業用處,也將營業的產品和垃圾佔用大樓的地下室和天台。日前一樓有新住戶買下後才發現此狀況,就進行檢舉。然後相關單位(工務局)就前來查視並發公文要改善否則需開罰。結果也因這樣消防局單位也不請自來的做了檢查,也發出公文說我們大樓的消防設施不合核、逃生口也不合格,要求大樓要即期改善,否則要開罰。想請問律師先生,我們買房時前屋主與房仲都未提到"惡鄰"與"消防設施"這一塊,且我們也沒有買地下室停車位,也無產權也無使用到。現在如果真要開罰,罰金又高達上百萬,我們根本負擔不起,況且,我們大樓的屋齡已有21年多了,套上現在的新大樓消防法規,實在不合理呀?我們能有什麼樣的申訴或解決方法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應先釐清 貴大樓有無管委會,若有則應請管委會出面解決,若無,則應視處分之對象,而循法律救濟途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20 2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發律師存證信函告知前屋主情形,若前屋主針對違建部分未告知您相關問題,可主張權利瑕疵擔保;同時請求管委會處理消防問題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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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瀝 103-06-19 14:10

您好,我是社區主委(義工,無支薪也無補助,沒有任何的好處),社區地下室有輛汽車漏油,農曆年前有住戶的朋友行經該車位(走進該車位跌倒)跌倒受傷,對該漏油車主、我個人及總幹事提出刑事的告訴。開了兩次偵察庭後,該傷者向社區索賠四萬元才要和解。我想請教的是:

01,我的意思是,只要是發生在社區內的事,管委都會有連帶責任,我們也有保險,我希望和解,後面要請律師的話,社區的花費會更大。若委員會決議和解的話,在調解委員會的和解書是否就俱有法律效用,社區就可以支付此筆金額?還是一定要經過民事訴訟後,法院判賠的文件,社區才可以支付此筆金額呢?謝謝。

02,檢察官也跟該小姐提醒,主委是無給職,沒有任何的補助,是義工,告我是沒用的,因此,該小姐對我個人的告訴應該是會當庭徹告,改告管委提民事償。但告總幹事合理嗎?

煩請解答疑惑,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19 16: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調解筆錄的部分跟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無須過於擔心。

2、因為管委會對於公設部份有管理維護義務,因此主委可能會有責任

3、本文建議您,社區可以委聘長年法律顧問,節省費用,並且享有保障。

社區主委可謂是一項有責無權,又是個吃力不討好的工作,舉凡社區發生大小事物,大家都要找主委來理論,所以建議你不妨聘請個律師當貴社區的法律顧問,如果社區內發生任何糾紛即刻由律師介入協調,又可避免紛爭擴大。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19 20: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相同,無須擔心,若對方要求不合理,可請求其提出相關證據證明為管委會過失,亦可爭執對方是否亦具有過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yu 103-05-28 12:35

您好~想詢問 社區管委會有權力限制住戶的停車格只能停幾輛車?

由於住戶表決通過可限制數量

但規定一停車格只能停6個輪子(汽車/機車/腳踏車)

停車格屬私人擁有 可以少數服從多數來決定嗎?

社區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記錄-提案二決議

【提案二】 案由:地下室停車場之『汽車格內』是否只能停放汽車 ? 請討論案。 說明:此提案有四項方案可供選擇: 1. 限停汽車/機車/腳踏車,不限數量。 2. 汽車/機車/腳踏車/與所有有輪子之物品,不限數量。 3. 只能停放車輛(任何種類)。 4. 限停汽車/機車/腳踏車, 且限制其數量。

擬議:通過後得授權管理委員會增訂條款。
決議:經舉牌表決後,27票贊成通過地下室停車場限停汽車/機車/腳踏車, 且限制其數量,但不含雜物。將此決議加入『社區住戶規約』內,修訂增列第一 章第2條第5款第3目之條文。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8 17: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已經管委會決議通過,您即須受該規定拘束,若您不服,可於下次會議提出修正案或刪除案。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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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103-05-28 09:49

您好~想請教社區管委會有權力限制停車位的停放數量嗎?

停車所有權屬個人~可由少數服從多數為依據嗎?

[xxx社區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記錄] 提案二決議

【提案二】 案由:地下室停車場之『汽車格內』是否只能停放汽車 ? 請討論案。 說明:此提案有四項方案可供選擇: 1. 限停汽車/機車/腳踏車,不限數量。 2. 汽車/機車/腳踏車/與所有有輪子之物品,不限數量。 3. 只能停放車輛(任何種類)。 4. 限停汽車/機車/腳踏車, 且限制其數量。

??

擬議:通過後得授權管理委員會增訂條款。
決議:經舉牌表決後,27票贊成通過地下室停車場限停汽車/機車/腳踏車, 且限制其數量,但不含雜物。將此決議加入『社區住戶規約』內,修訂增列第一 章第2條第5款第3目之條文。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8 17: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經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通過,您即須受該規約規範,若您覺得不合理,可於下次會議中提案刪除或修正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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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 103-05-13 14:27

請問集合型透天住宅的社區蓋在山坡地,後方處於較高位置的鄰居,他一二樓的牆面和我方地下室與一樓的牆面為共用壁,但他在這面牆上架了一個大鐵架,想請教因為共用牆面,他若使用超越一半越界是否可以侵權(民法767)提告?由於已請他拆除多次,但他置之不哩,因此想採取法律行動。謝謝您。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對方使用之情形,確實有越界之問題的話,則您方當可主張排除侵害,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3 21: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返還共有物與全體共有人、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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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違建,可直接報請主管機關拆除。

SKY 103-05-10 11:27

請問各位律師,小弟目前居住的社區是獨棟式的社區,所以不像公寓一樣是地下室停車空間,問題就在這,因為就我所了解,再這種土地使用的區域裡,停車空間都會與建築物共同存在,不是在一樓就是在地下室,但是卻可以看到很多路邊公共停車位置放滿花盆,一些不當住戶都為了自己方便利用機車與花盆占位置,想請問這樣算是對的行為嗎?
因為那應該是計畫道路使用應該不是他家的土地用地才對,所以想要請律師給我一點法律上的知識,這樣我可以跟他們解釋這樣的行為是錯誤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1 11: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警察檢舉對方之違法行為,請求警察處理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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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5-14 16:49

若長期佔領特定位置,恐怕有竊佔問題,建議提醒對方 

alan 103-05-07 14:11

您好,我是住在30年左右的舊大樓,所以只有地下一樓,而且電梯沒有到地下室,所以要走樓梯到地下室,原本車位就少了....所以管委會在公共區域另畫3個車位來增加收入,但是有一個車位剛好是在電梯下方,樓梯走下去的旁邊,車主只租了一個車位,順便就併排兩台車了(也就是租一台車位停兩台車).....而且很霸道,好像是他的停車位,不準別人停! 車位旁又有大樓的兩根住子,住子都有磨擦到的痕跡!我很怕傷害到大樓主結構.我多次跟管委會反應,車主只移開2.3天,然後又開回來停了........已霸佔4-5年了! 主委只是跟車主說一說而已,跟本拿他沒辦法.......

很皮,跟霸道! 我想請問電梯下方公共空間可以畫停車位來停車嗎?有什麼辦法來制裁他? 可以跟那個單位檢舉? 最有效?

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7 15: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僅承租一個車位,針對超過租約部分,可請求其移開,若其拒絕,針對其超越期租約使用之部分,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與共有人全體、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及侵害所有權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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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收集對方長期佔據該位置停放車輛而排除他共有人使用及其主觀上早已獲通知而明知不得停放該位置之相關證據提出刑事竊佔罪告訴。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林智群 (klaw) 103-05-07 23:01

 如果真的講不聽,建議蒐證拍照持續一段期間後提告竊占,應該會有警告作用

back 103-05-03 14:56

1.地下室路權的問題嗎?

2.地下室有劃地標,而有一台機車先直走(直走時數有高達30公里)然後再左轉逆向道然後在右轉(左轉逆向在接右轉時數沒超過10公里),另一台直行機車時數高達50公里撞上了正在逆向右轉機車的側面,那我想請問一下......逆向機車跟直行50公里的機車雙方雖然都有錯,但我想知道誰錯的比較大,因為直行車逆向右轉機車錯比較多,可是逆向右轉機車騎士又覺得直行車已時數50公里衝撞上來錯的比較大,因為地下室有寫限機車時數10公里,直行機車說要逆向右轉機車賠直行機車所有撞壞的機車殼,但是逆向右轉機車認為不應該賠他全部的機車殼,當下沒拍照,也只能等禮拜一監視器調出來才知道結果,看是一我以上敘述因該可以分辨誰錯的比較多吧0.0,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3 16: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報警,可待警方之初判表分析,若對分析不服,或無報警,可聲請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以釐清雙方肇事責任歸屬,確定損害賠償範圍與數額。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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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軒 103-04-28 18:23
我住社區大樓今年第四年了,現在因建商當初沒把地下室我家的電錶螺絲鎖緊,導致接觸不良,現在引起B1的電錶底座和電線都燒掉及住家內的變電器也壞掉了。 我們已經找人把它完全修復了,但這筆費用我們應該自行負責嗎??? 還是建商、還是管委會呢??? 麻煩請回覆,謝謝您!!

您好:

依您所言,電表是建商當時沒有鎖好造成云云,顯然您已鑑定釐清責任歸屬,自應由建商負責,建議您可以請管委會居中協助,希望有幫助到您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8 22: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是建商之疏失造成您電表損壞,應向建商請求損害賠償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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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是屬於房屋建造時的瑕疵  你可以請建商要負責相關維修及賠償問題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SIMONSHEN 103-04-26 20:11

現在想要承租一間地下室的店面但礙於消防問題一直無法承租 所以想請教專業律師  

問題1:若是店面是營業用但消防設備不完善 那增設費用是由業主還是房東吸收呢?

問題2:是否地下室店面的消防設施都要有獨立發電機跟排煙管(系統)?

         目前此店面坪數約60-70坪 有直立逃生梯 裡頭有小包廂 也有防火門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6 20: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費用部分可是當初您與房東租賃契約如何約定,房東是否有義務提供符合您需求之相關設備。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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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費用由誰負擔並無一定,應由雙方協商,若協商不成,則或許應找其他店面承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OON 103-04-21 00:29

您好~

一、我們社區住戶進入地下室常不開燈,也沒有遵守規定按燈號行走,我想請問假若因此而造成人員受傷,其權責該如何歸屬?管委會有規定行車速限,亦規定進入地下室要開車燈,燈號也都運作正常~

二、住戶在自家陽台或廁所抽煙有沒有辦法可管?管委會可以設立罰則嗎?

 

麻煩您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4-21 11: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住戶沒有遵守規定,造成他人損害,必須負相關的法律責任,但是倘若要以違反規定處罰的話,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過或是修改規約,且內容必須妥適合理才有拘束的效力.

2、就個人專屬空間之使用,只要不侵害他人法律上的權利,無法透過管委會加以干涉,本文深感遺憾.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3 15: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若有過失,可提起過失傷害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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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 103-04-01 11:32

各位律師您好:

1.我想請問頂樓加蓋因住20多年,民國80年就已建設以久,當出住戶也沒反對,但沒有簽分契合約,那現在有什麼方法能免於拆除?

2.此外一樓住戶如果佔用地下室堆放他家物品及將地下室上鎖,他們是否違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4-01 15: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公同共有部份,不論是頂樓加蓋或是地下室,都必需經過共有人的同意或是有分管協議,否則其中ㄧ個共有人就可以訴請法院要求拆除違建跟返還給全體共有

2、至於究竟違建存在多久,頂多就是建築法規行政管理上是否放寬的問題,不影響前開其他共有人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6 16: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頂樓地下室均為共有部分,您可起訴請求返還全體共有人。依民法第820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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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en 103-03-31 19:09

如題

加害者和受害者是鄰居

車子停在隔壁

由於被害者停車技術差

從去年到現在已經擦撞加害者的車3次

前天加害者詢問被害者擦撞是否是他所為

被害者不予回應

加害者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毆打

後來加害者在社區主委在場時恐嚇加害者的妻子並要求鉅額賠償(無警察)

目前已申請調解委員會

(加害者為初犯,會毆打鄰居也實在是因為鄰居態度不佳無悔意不認錯)

(擦撞毆打人的地點為地下室,有監視器,但畫面不清楚)

(目前只有清楚的車子遭撞的照片和對方車子有加害者板金顏色的照片)

請問加害者一方該如何將賠償金化到最小並減輕刑責

以及是否該就車子遭對方毀損與遭對方恐嚇提告並要求賠償

謝謝

回覆 Karen 的發言內容:

如題

加害者和受害者是鄰居

車子停在隔壁

由於 ... (恕刪)

 你好:

毀損必須是對方故意為之始會成罪,依你所言,對方是"技術太差"顯然是過失,應不會成立毀損罪,另外,因為你毆傷對方,對方找你理論,這也不會形成恐嚇吧,除非有危害你生命或身體安全等的言語或動作,這個就靠你自己舉證才能提出告訴.最後,對方開價太高,就是誠意處理,如果不行而無法和解,也只能承擔刑事罪責,而此事如到民事法院求償,法官通常會酌減至合理價格,以上簡單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6 15: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嘗試與對方和解,若對方堅持不和解,可嘗試往互毆方向辯護。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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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凱 103-03-18 01:32

本人好奇跟朋友走入地下室

因害怕而騙警衛,警察找朋友,

只是好奇走進去,沒有其他意思,

追溯期多久?

提告的機率大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4: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法第306條規定侵入住居罪為告訴乃論罪,追訴期限為六個月。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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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憶 103-03-11 10:56

有一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就是我的機車停在地下室,我們一個車位停兩台。

沒有影響到任何人出入 

社區600多戶卻只有300個車位所以大家也都這麼做。

但是有一位"正義的使者"他可能看不下去

所以就會把我的機車移動到車道正中央(很多人被移動過)

甚至轉角車道中央這樣一個不小心可能會造成車禍 

面對這樣的人 我們可以告什麼?

哪些是可以做的? 如果這樣沒有法律可以約束

那麼是否未來大家看路邊機車不滿 就可以任意移動到危險或違規地方?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1 12: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相關錄影證明為何人所為,似可對其提告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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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孟杰 (鍾孟杰) 103-03-11 12:32

您好:

亂移車在實務上曾有已竊盜罪移送的案例,但後來和解,請參考。又移車過程若發生損害的情 形,則可提告請求賠償損失。 您可向管委會反應,由管委會施以處罰。

以上,請參考。

 

 1.建議還是先向管理委員會反應  統一由大樓通過決議或是定入規約  避免同樣事情發生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sanfam 103-02-23 02:33

律師你好:
我於102年4月買了一間公寓,當時賣方和仲介代書三方都跟我說地下室有一個平面車位,但是平面車位產權坪數含在主建物產權權狀裡面,所以沒有車位獨立權狀,也明確跟我說那一個車位是我的,而且在買賣契約上也有寫上 B1 65號 平面車位。現在問題來了,我現在發現其他住戶都各有一張單獨的地下室車位產權權狀,我在我主建物的產權權狀裡面沒辦法找出來那個部分是屬於停車位的部分,另外,調當初的建築設計圖出來後發現,賣方和仲介代書三方跟我說的車位是在火災逃生口下方,當初的設計圖該位置並沒有車位的規劃,經其他住戶證實車位格子是後來自己畫上去的。現在連仲介代書都沒辦法向我提出證明權狀里有包含車位。
請問:1.賣方如果提不出車位產權的證明是否屬於違約?
2.如果違約,這份契約是否有時效性?(因為到目前為止已成交10個月了)
3.如果違約我可以如何請求賣方賠償?
4.請求賠償程序為何?
5.我可否另向仲介請求賠償?
6.我可否另向代書請求賠償?

7.由於賣方當初於買賣契約書上留的連絡住址為現在這間房子的住址,現在他戶口遷走了,我應該如何寄存證信函?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倘有證據證明該屋現況確實無獨立權狀之停車位存在或無其他規約就停車位有約定專用之情形,可向賣方主張減少價金,就該減少價金部份亦可向仲介主張,另若有證據證明賣方等人明知無車位,而傳達不實情形,恐已涉及刑事詐欺罪嫌,建議您仍須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俾維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2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可向賣方主張減少價金之損害賠償,就仲介部分,依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民法委任契約規定,仲介似違反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亦可一併對其請求損害賠償。若動產現況說明書亦未詳實告知,亦有詐欺之疑義。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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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2-26 14:54

 1. 您購買的停車位應是法定停車位, 這種停車位沒有獨立的所有權, 而是由所有共有共有. 您購買的, 只是該共有部分的專用權, 這專用權是源自於共有人所訂立分管契約.

2. 依民法第350條規定, 建商應擔保該專用權利確係存在, 否則您可對之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並求損害賠償(第353條 ), 而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15年

3. 代書只是受您委任辦理買賣和過戶事宜, 除非和建商串通, 否則應無責任. 而仲介則為居間, 其責任請參照民法第567及571條規定(lawmed66@gmail.com)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16: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得視您契約內容而定,關於停車位是載明有所有權狀或僅專用權,若有違約之情形,可向其請求違約之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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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子 103-02-20 22:59

小弟在去年12月斡旋一間屋齡22年、總高八樓的一樓房子,含地下室,在斡旋期間發現主臥室及一樓與地下室間的公用排水管有漏水情形,當下有跟屋主及房仲反應,屋主也請了人去處理,因為看起來像處理完了,房子於今年1月31日完成交屋,但小弟於2月6日請人去進行油漆後立即發現除了原本兩處漏水地方沒用好外,另外還有兩處漏水,也立即向屋主及房仲反應,至今期間屋主及房仲說有請人去估價,但遲遲沒有施作,造成小弟無法使用那間房子,於是向房仲詢問是否有減少價金之可能性,而房仲說屋主有請人估價就算有作為,而且漏水問題不是不可修復,所以要求價金不太可能,即便提出訴訟也不會贏,想請問各位律師朋友是這樣嗎?那我買了一間房子因為漏水遲遲無法修復,或修復期間造成我無法使用房子或使用上不便利卻沒有任何補償是合理的嗎?

另外屋主說公用水管管路漏水和他沒有關係,要自行我找管委會是合理的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仍需負瑕疵擔保責任,您也可以先修復,再向對方請求修繕費用,另應先將瑕疵發函告知對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交屋前就會漏水,賣方當然要負瑕疵擔保責任,可請求減少價金,也可以選擇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賣方修復瑕疵,仲介不懂法律,不需要聽他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7:15

 如果你已經知悉相關瑕疵,且也接受,就不太能主張瑕疵擔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2: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請求賣方就該漏水部分為修補,並就該物之瑕疵請求減少價金及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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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103-01-10 23:36
您好,我是營業的商家,之前承租五樓公寓的一樓店面時,房東地下室可以使用,且租賃合約也包含地下室範圍,合約也已公證,就我所知這棟公寓沒有區分所有人會議,所以應該沒有特別訂定過規則,地下室也只是拿來當倉儲沒有營業 但日前樓上住戶與房東一同前來說要收回地下室使用,請問,我們有可以主張的地方嗎?之前合約內容只有包含地下室範圍,還有如果因不可歸責與我方之原因而滅失,我方可請求減少租金,但若嚴重影響營業,我方可終止契約,另又有一條如果在租約期間,房東終止合約,我方可依照裝潢攤提請求房東賠償,這些都公證過,那現在遇到的問題有沒有比較建議的處理方式呢?請幫幫我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既然您們回約已有明定,而房東若果真收回地下室使用權,您可向房東主張減少租金,若房東無法同意,您們也可以主張終止租約,並依合約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3 09: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房東違反租賃契約之內容,您可請求減少租金或解除契約,請其相關損害賠償。若無法協議為之,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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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y 102-12-23 09:50

您好,我想請問:

我從我們社區的地下室車道開車上來,立即右轉,結果撞到(在社區車道旁)趴在路邊水溝蓋旁做有線電視公司拉線的工人。

1.他沒有做任何警示標誌,也沒有通知我們社區大樓要施工,所以在旁邊的警衛室人員也不知道。更沒有人在旁邊為他做交通指揮。

2.他趴在地上,任何正常行駛的車輛都無法看到他。

這個工人受傷了,要求醫藥賠償與精神賠償

我很疑惑,明明是他沒有做好安全措失,卻要我承擔? 我沒有違規啊。

那我是否可以告他蓄意造成事故?

偉倫 102-12-02 03:02

十一月份時候~開車前往家樂福地下室停車場~準備停車購物~

下去之後第一排停車場要右轉~剛好是一個死角~

一彎進過去就看到一位婦人在倒車~((我剛右轉婦人在第三格車位倒車前近又倒車.他要把車頭朝我這邊出去)空間不大~我只能停著等他車頭轉正~(此時我的車還沒完全灣近來這車道)之後看他車頭朝向我(此時他的車屁股在我這車道頭在他那車道~車子是斜的車頭是面向我)~我緩緩的前面把車頭努力的靠右讓婦人過(沒踩油門)(此時我的車是緩緩靠右.要回歸右邊車道)正常來說都是停車就是右轉進去找車位~如果車子要出去都是順方向~車頭應該像我灣近來這樣~出口也是在另外一邊~但這婦人是車頭對我要出去~我灣近來車是靠左邊沒錯~但我相禮讓他.等他把車移好~但他還沒把車移正就往我這開~我還來不及把車整個靠右讓他行駛~婦人就撞上我的左邊屁股~撞上還硬開~因為撞到位子剛好駕駛座~他無法下車~導致我車屁股後面常常的受傷!我有行車紀錄器

但我不知道這樣是誰對誰錯~我第一時間馬上報警~但警察來拍一拍照~叫我們回去做個資料~問一問什麼也沒給我~說可以跟保險公司說日期跟時間點~過來派出所調資料~說這不屬於車禍~屬於損毀而已!他們無法受理 只能幫我們做個紀錄而已!婦人的老公是後來~兇巴巴的~ = =

這我該怎樣確定是誰對誰錯呢?那我該怎樣跟對方要索賠?我也沒對方的電話也不清楚怎麼連絡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2 14: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把相關資料,如錄影帶即報告三聯單,送至地檢署提告,由檢察官調查本案,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詳談。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偉倫 102-12-02 21:36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把相關資料,如錄影帶即報告三聯單,送至地檢署提告,由檢察官 ... (恕刪)

ㄜ 可是警察說這不屬於交通事故 ~說這在家樂福地下室發生的~說那是私人土地~只能算損毀~!警察也沒開三聯單給我~我那時候有問警察說是不是要給我三聯單~警察說這不屬於車禍所以沒有三聯單~說如果有保險把那天日期時間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就會自己來處理了..但這也不知道誰對誰錯~我是覺得我禮讓對方~那對方何必還沒把車頭方向用好就急著開~才會發生這樣的事故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3 14: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次車輛碰撞並沒有造成人員受傷,且無法證明對方有意毀損您的車輛,確實僅為民事賠償問題。

2、倘若您的行車記錄器有拍攝到碰撞情形,或是地下室監視錄影器可以證明對方碰撞您的車子,還是可以釐清事故責任,並且請求對方賠償

thomsan 102-11-25 23:38

停車場是社區地下室機械式停車

原因是我的車位在下層, 上層的車要下來, 因機械定位出問題, 造成我的車被損壞!
上層車位要取車就放下車架損壞車子, 如果廠商推卸責任, 我該向上層車主或管委會求償?

在車子未修護期間, 我可以要求對方理賠交通費用嗎?

 我是向該社區住戶承租的車位(本人非該社區住戶), 這樣對我的權益有損害嗎?

我當天有要求廠商跟我去派出所做了備案, 沒有三聯單, 警察說如果對方不賠償, 再去跟他拿三聯單, 這樣的程序對嗎? 我擔心這樣將來萬一要上法院我是理虧!!

 

謝謝回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問題是因管委會未按期保養,則可向管委會求償,另交通費的部分,則應留存收據,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