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並於開庭前,預先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要先看規約是否有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之門檻,若有,就要看是否符合規約之規定,若無,則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辦理。若未達出席人數、所占比例及同意人數,有未依同條例第32條重新召開會議方式辦理,實務上認為可依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起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 若要進行重大案件之討論,最好提前一至二個月公告,並寄發問卷給全體住戶,管理委員下去聯絡住戶,先凝聚共識,否則要達到出席或同意門檻,通常很困難。



請問各位律師家裡目前遇到下列狀況,請問當事人A該如何處理:
當事人A
當事人妹妹B
買家C
代書D
前因:
現況:
B於去年(民國104年)6月將1樓賣給C,買賣過程中,B曾提到地下室為A所有,但代書D仍於買賣契約中載明買賣包含1樓及地下室全部,現在C要求A將放於地下室的物品(雜物)清空並欲建牆加門(原本樓梯下去
就是整個地下室空間),若A不從,除將以訴訟手段要求並另外要求5樓使用權與拆除5樓違建
想請教:
1.C主張B與A的地下室使用證明對他們無效,是否真的無效?地下室只能給C用?
2.若"B曾提到地下室為A所有,但代書D仍於買賣契約中載明買賣包含1樓及地下室全部"屬實,代書D是否有法律責任?
3.若"B曾提到地下室為A所有,但代書D仍於買賣契約中載明買賣包含1樓及地下室全部"屬不實,B是否有法律責任?
4.地下室是否一定要照C所說清空或整理?
內容若有需補充之處,請指出,先謝謝大家!


你好:
先確定地下室之產權狀況,是否有辦理區分所有之登記,有辦理登記,就依照登記狀況去認定何人是所有權人。 其次要判斷地下室是公寓之共用部分或是有其他狀況,亦或只是一樓建物之部分,法律關係會不同。 若地下室是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法第799條之1第4項規定及實務見解,認為受讓人若明知或可得而知有默示分管契約契約存在,就要受到拘束,原則上受讓人有到現場看屋,很難不會發現共用部分已經遭占用,通常都會被認定要受到拘束。 是否拘束C與B、代書之締約行為無關,B跟代書都不會有責任。 地下室是否要清空要先依上述判斷後才有辦法釐清。 如上所述,頂樓屬於共用部分,C是否有權主張拆屋還地或使用頂樓,要看C是否要受到分管契約拘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契約之問題,若無法雙方協議解決,無論您擬定合契約條款,均有無法公式問題,而無法對抗其他人,至於對方是否明知,為您所需舉證之問題,建議多錄音蒐集證據,並考慮委請律師協助處理,避免您擬定對您自己不利之契約條款,仍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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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建議此舉可從公寓大廈的規約去著手,可以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增訂規約,同時並明定其效果(例如一定數額之罰金,也請注意比例原則,以免到時涉訟時被法院判定無效),在住戶仍有不當行為時,即可要求住戶繳納罰金,若仍未繳納者,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 將不當行為制定於規約中另一個好處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3款規定,住戶違反時可以檢具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再向主官機關舉報,主管機關會先通知住戶限期改善,未改善的話,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要求改善、並得以連續處罰。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以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而言,對方必須要證明您有竊取行為,才有可能成立本條罪名,而且犯罪事實的存否,舉證責任不在您個人,提告者自己必須提供資料給檢察官說明竊盜行為,若證據不足而無法證明竊盜行為,或者是有其他的誤會而無法證明主觀上有不法所有的意圖,則難以成罪,以您的狀況而言,可以著重個人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對方指證的矛盾或與事理常情相違等論點答辯。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避免您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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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最好能夠留存書面資料,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律師們好:
我是社區監委,大樓地下室因主柱有破裂需要進行補強工程,該案簽呈經所有委員簽名,簽呈上我表示「請確認工程進行方式後必須能確認大樓安全(如付費請土木技師背書)及保固」,但主委僅簽名,總幹事即將工程發包,施工者後來請款,因只有一張報價單(含簡單的施作項目)跟一張請款單據,上面只有一個人(施作人)簽名,被我退回(我認為需要有工程行大小章,且並未對我所陳述的意見作任何處理)。後來總幹事只再附上一紙說明,上面寫經某委員(自稱土作經驗幾十年)監工確認安全無虞的簽名,後來我遇該委員,他說是由他規劃處理方式,請施工者處理的,想請問:
1. 如因該柱問題產生公共危險意外時,需負責任的是否為全部委員?
2. 該工程費用雖與實際施工費用差不多,但安全部份無專業認定,僅委員簽名說明安全,我(監委身分)不想蓋章給予領款可以嗎?
3. 施工發包承作者非工程行僅為個人,是否合法?若合法核銷單據是否有其簽名及請款項目即可?
以上謝謝熱心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請承包廠商出具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或結構技師公會之結構安明書,以確認施工結構符合規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因房東予租賃合約尚未終止即將一樓鑰匙更換,故已寄存證信函告知並約定其應予4/17拿取押金及剩餘物品。
1.因房東收到存證信函後已立即將門鎖變更原來的,且告知隨時可進去。這樣是否就可以消滅之前變更鑰匙之事蹟。唯合約存在時,他將我張貼之遷移公告撕毀,是否造成毀損,(我的主要目的只是欲取回押金陸萬元,是否仍可以刑事強制及毀損來告誡他。)
2.房東現在吵說租賃合約是載明使用一樓,並未簽定地下室,所以現在亦要追溯使用地下室租金,但我們已租用五年有餘,這要求是否合理。那同時在合約期間房東機車牽至我使用的一樓是否亦可要求其租金(因為房東不想返還押金之理由)
4.另因租金每月19000元命(有轉帳及合約資料),但房東為節省稅金,故我這只跟國稅區申報5000元,此部份是否可舉報其逃漏稅.但我本身是否亦有須承擔責任呢?(因房東並不在乎我去舉發)

因房東予租賃合約尚未終止即將一樓鑰匙更換,故已寄存證信函告知並約定其應予4/17拿取押金及剩餘物品。
1.因房東收到存證信函後已立即將門鎖變更原來的,且告知隨時可進去。這樣是否就可以消滅之前變更鑰匙之事蹟。唯合約存在時,他將我張貼之遷移公告撕毀,是否造成毀損,(我的主要目的只是欲取回押金陸萬元,是否仍可以刑事強制及毀損來告誡他。)
2.房東現在吵說租賃合約是載明使用一樓,並未簽定地下室,所以現在亦要追溯使用地下室租金,但我們已租用五年有餘,這要求是否合理。那同時在合約期間房東機車牽至我使用的一樓是否亦可要求其租金(因為房東不想返還押金之理由)
4.另因租金每月19000元命(有轉帳及合約資料),但房東為節省稅金,故我這只跟國稅區申報5000元,此部份是否可舉報其逃漏稅.但我本身是否亦有須承擔責任呢?(因房東並不在乎我去舉發)

我爸爸過去在社區擔任了將近10年的主委,會擔任的原因是因為沒有其他舊的住戶想要當。因為社區也20年了,有點歷史加上社區規模也不大,當主委其實沒有任何的好處。
在爸爸擔任的期間,因為社區時常有很多的水電維修問題,加上爸爸是專業的水電工程師,為了要幫社區省錢,很多東西都是自己修也完全沒有收費。
一直到了這兩三年,我們家社區搬來了許多新的住戶,所以主委的位置就換這些新住戶來做。
但最近遇到的問題就是,新主委非常的會花錢。就職的期間已經調漲一次管理費(在這之前從來沒有調漲過)。
最近又在說要調漲費用,聽說新主委還在律師事務所工作(但不是律師),所以替社區聘了一位自己事務所的律師,還花了很多在這種行政雜支上的費用所以上百萬的管理費已經要花光了。
而麻煩的事情在這,就是新主委很喜歡找我父母的麻煩,一直說我爸占用社區公共空間。社區的地下室因為舊舊的很少人去,這20年來有很多舊住戶把自己的一些雜物堆去某個會議室放,因為我爸一直覺得沒有影響,所以在他擔任的時間裡面都沒有禁止社區居民使用。
新主委上任後,擅自把下面的東西清空,說不清空的話就要告侵占
接著之後不斷挑釁我爸,因為我爸的個性也很衝,所以就跟對方發生爭執雙方有打架。
結果最近就收到傳單對方要告我爸傷害,要請我爸出庭之類的,我是覺得如果有動手對方要告很合理,
但是對方現在是用社區請的律師當他的律師這樣合理嗎?因為照理說,對方律師的錢也是從管理費出,而管理費我們家也都有繳(還繳兩戶)。
不是應該要自己私人請律師,況且這種傷害罪不是他自己個人的糾紛嗎?
因為這位律師他是主委認識而聘請的,我們認為還是會因為同個事務所或是認識的而有偏頗。
我現在很煩惱要怎麼幫我爸爸,因為我並沒有法律相關的專業知識
因此來到這裡求助,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亦有出手毆傷您父親,您父親亦應同時提出刑事傷害告訴,已取得談判之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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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滲水問題,建商在大樓點交給管委會第一年就發生,建商採用打針發泡止漏方式處理,但過程到現在第4年,滲水問題一直在,沒有撤底根治解決,現在滲水更是嚴重,今年再請廠商設法處理時,建商郤回應已過保固期,要收費,很不合理
故請問地下室最底層(B2)地面是否符合建築法中的第8條的建物主結構定義,責任可歸屬原建商嗎?保固期是否為15年?
應該如何與建商處理?
PS:
1.建築法第 八 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2.依內政部公布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
十七、保固期限及範圍(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樑柱、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無法拒繳管理費,若您拒繳,管委會對您提告,您扔會敗訴,尚須繳納訴訟費用及遲延利息,不甚划算之;若管委會置之不理,可考慮自行修繕,避免造成更大之損害,至於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需考量您可能支出之訴訟時間費用勞力及成本,法院可能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漏水之原因,鑑定費用可能高達數十萬元,以訴訟解決,不一定比較划算,應加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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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未達影響結構安全重大瑕疵,無法請求解除契約,但可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建議嘗試與建商協調解決,若欲以訴訟處理,需耗費鉅額訴訟成本及時間,法院將要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或結構技師公會鑑定,釐清梁柱之瑕疵,及減損之價值,若鑑定報告中未針對減損價值或維修費用進行評估,可能尚將要求原告委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釐清減損之價值,再加上繳交法院之裁判費用及可能委任律師之委任費用,和訴訟可能需耗費之時間,可能歷時一年以上,均須加以考慮,是否以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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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天前在社區地下室停車場當場發現隔壁車位的車擦撞到我的車,在他要開離現場前請他下車查看。當時有發現保險桿有擦傷,也說他有誠意負責,表明他住在某樓A戶,可以在找他看要怎樣處理,他說他當下有急事然後就離開現場了。於是我先直接到進口車原廠估價,進口車原廠估價保桿烤漆加上卡榫維修費月為13000元。於是我在警衛室留個紙條給他,告知我的聯絡方式以及預估原廠維修費(一萬三)。隔天下午他的租賃公司打電話來,告知他本人業務繁忙,所以請租賃公司業務跟我協談修理事宜。他們認為原廠報價不合理,想說服我去他們所認識的私人車廠處理,但我不接受我不信任的車廠處理我的車子。所以請業務轉告他本人我無法接受。接下來,我便向社區管理員是詢問此住戶資料以及監視器畫面,但發現他並非住戶,是住戶的哥哥。他開的車也是租賃公司的車,監視器畫面角度問題,僅有拍到他的車子緊急煞車搖晃以及我請他下車理論的畫面,沒有直接擦撞角度的畫面。接下來他也沒再主動聯絡我和解的事宜。
請問我該採取些什麼動作以保護我自己的權益?



想請教各位厲害的律師,有一天我在地下室停車場(機車停車場)與一名男性路過,我看了他一眼,但對方無緣無故講了一句話 " 幹你娘 看三小 ",於是我不甘示弱地回他," 你是想要怎樣 (台語)",他卻回了我一樣的話 "幹你娘 看三小 " 我很生氣的說 " 你有種你再講一次(台語 :你有小哥共一次) 順手把手機拿了起來錄影,我從頭到尾沒說過半句髒話,當我拿起手機錄影的時候,有拍到他罵了我 "幹你娘 耖俗辣" 這句髒話我有影片,隔天我去警察局報案。
我想問的是 "有小"這字眼是有構成髒話之罪嗎? "幹你娘 耖俗辣" 這字眼是否已構成妨礙名譽罪名之罪嗎? 是否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 若提告的勝算是如何?
對不起,小事情有勞各位幫幫我解答,還請各位幫幫小弟我解這個問題,謝謝!~~~






機車於12月3號停在社區的地下室停車場遭到一名騎士騎車撞倒,該名騎士扶起機車後,就離去並無留下聯繫資料,我在當天下午2點去牽車,發覺機車遭人移動過,檢查了右車身發現有多處刮痕,當下馬上告知社區管理處,請管理處幫忙調閱監視器,12/5號管理處告知監視器有多處壞掉,於是當天我就報警處理,警察來到地下室畫了草圖,以及詢問我發生時間地點車牌,後來我又要求管理處,調閱有可能的監視器畫面給我,後來管理處請我到機房自己找監視器,調監視器發現在12/3號上午機車遭撞,有拍到人及撞倒車的過程跟車牌等,通知警察了,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處理呢?把我的車撞倒,算肇事逃逸嗎?車子倒車倒右邊,我的排氣管是改裝管,防燙蓋鎖點扭曲變形,內部墊片變形,支架變形請問這樣該如何要求賠償,如果無法回復原狀的部分是否能要求賠償新的?



一、關於行銷部分,放黑板只是一種行銷方法而已。
二、曾有一個老人,在日本擔任老師,因為有了一點錢,所以就開了個禮品店專門在日本賣台灣人喜歡的日本高價禮品,賣日本的電器及日本的水果。日本的電器及水果在日本很便宜,但是因為台灣人很喜歡,所以賣給台灣的觀光客的話就可以賣很貴…他的店開在小巷子裡面,因為他很有生意眼光,知道小巷子裡面的租金比較便宜,但是他找了一些大學生打工,去大路上吸引台灣的觀光客進來他的店…後來他賺了很多錢還在日本買了一個島。講這個故事是要跟你說,如果不能放黑板的話或許還是有別的方式可以吸引客人。行銷這個東西可以再研究一下。
三、入境隨俗,既然在這邊做生意,建議還是與管委員和平共存比較好。至於你說的要請房東調降房租部分,可以談而房東願意當然很好,如果房東堅持不肯的話就要看你們的契約怎麼約定了。一般租賃的定型化契約很少看得到這一塊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到這一塊的話,你說租金是包括管委員要提供那些服務的部分就不是契約的一部分。我國法院大部分在契約的糾紛上是採契約嚴守的原則,如果在約定的時候沒有談到租金包括這一塊,那麼法院極可能會認為對方沒有義務減租。
四、做生意以和為貴,建議跟房東好好談,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去年媽媽將1樓左半邊租給現在房客經營小吃店,因為沒有廁所的關系,所以口頭上約定地下室的廁所及一小部份空間給房客使用"洗碗洗菜",後來房客看到地下室有一個小房間,就跟媽媽說他有一個外島來的親戚沒地方住,可不可以讓他一個住,媽媽覺的外地來台北工作很辛苦,大家互相沒想太多就意思收個2千元想說房客古意古意,也沒想太多也沒簽約,結果沒幾個月房客竟然沒經過媽媽同意,私自在地下室隔間及自己架設固定式的鐵架,因為房客私自使用面積越來越大(除了一間上鎖倉庫,其它都被房客私自堆放一堆油漆物品及一堆垃圾髒亂不堪),媽媽想這樣怎麼可以要跟房客正式加簽地下室租約並加租金,但每次房客都不願意接聽電話也不願意出面重新簽契約,不然都是把電話直接轉給他的外籍老婆開始魯小小,說什麼她越看越討懨她店面不開了,不要租了、為什麼要多給錢 ,還要告媽媽等等無理取鬧理由,跟媽媽大聲吵鬧,到後來地下室甚至未經媽媽同意住了3-4個人。但因為地下室使用當初只有口頭約定無正式契約,房客又一直不願意簽約,媽媽不願意再租借地下室,請問有什麼方式可以解決???(1樓合約尚未到期,也有按時繳1樓房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