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105-06-08 16:24
五月初,我在網路徵人網站上,看到一筆徵人訊息,內容差不多是這樣:徵送貨員,可日領、週領,一天1000元。上面有留應徵聯絡方式,是加對方的line,加了之後,對方要我到取貨的地方拿貨,拿完之後,放置到附近百貨公司地下室的置物櫃,放完之後,拍置物櫃的密碼紙傳line給他看,過幾個小時之後,對方又會把當天的薪資放置到置物櫃裡,再通知我去拿。做事的當中,我有詢問過對方是不是正當的工作,對方回答是的,裡面放的是一些辦銀行貸款的資料,我就信以為真了,這兩天收到警察局的傳訊,得知我送的東西竟然是詐騙集團要用到的人頭帳戶的提款卡,現在我被警方當成詐欺的嫌疑人,請問我該怎麼辦,我真的不知道裡面是什麼,不知情的我該如何做。對了,我今年滿20歲,已需自己負責。
黃國政 (Sam) 105-06-08 19:26

由於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8 19:29

您好,

 

1、您可於應訊時攜帶相關應徵廣告資料、line訊息之截圖等證據,提供與司法機關進行偵查。

 

2、建議應委請律師陪同偵查,以求周全維護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

可能會以幫助詐欺罪偵查,建議將應徵資料及短訓內容留存,以做為未有詐欺故意之證據使用,並尋求律師協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8 23: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並於開庭前,預先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毛毛 105-06-05 02:08

5/14改選新的管理委員會

但因為改選後幾天收到消防設備公文

因為本大樓消防設備不完整所以召開臨時住戶大會

針對重大決議1.消防設備重整工程2.地下室供電系統維修

3.頂樓漏防水工程3.管理費不足需調漲…等議題作為開會議題。

5/20左右就發公告,並連同書面資料都交給住戶了。

但大家都事不關己的。導致這次臨時會議應到人數48戶,

實到僅有27戶。想請問這樣的話此次決議算成立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5 08: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超過1/5即可以開會,至多只是決議效力的問題,除非規約或是之前的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曾有限制,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

2、程序上,程序不合法,可以於3個月內向法院提起撤銷決議訴訟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要先看規約是否有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之門檻,若有,就要看是否符合規約之規定,若無,則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辦理。若未達出席人數、所占比例及同意人數,有未依同條例第32條重新召開會議方式辦理,實務上認為可依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起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 若要進行重大案件之討論,最好提前一至二個月公告,並寄發問卷給全體住戶,管理委員下去聯絡住戶,先凝聚共識,否則要達到出席或同意門檻,通常很困難。
小錡 105-05-24 20:55

你好: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我最近剛到一間公司看到一些問題

1.如果公司上級對下級有歧視(例:身材太胖.太老)這樣要怎麼處理?

2.因為上級不想看到那先太胖或太老的人,想要把他們都移到地下室作業(地下室不是都是擺放貨物的地方)但,配電會用到"焊錫" ,在環境不透氣的狀況下,對人體不好,這樣要怎麼解決,能到消基會那邊提告嗎?

錫(含有重金屬)  作業上味道也不是很好聞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4 21: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涉及歧視的問題,可以向公司或是勞工局提出申訴,倘若涉及公然侮辱,可以蒐證提告

2、有關於工作場所的部分,必須符合相關勞工安全衛生規定,倘若違反,可以向勞工局檢舉

Roger 105-05-12 10:17

請問大律師

本大廈地下室台電公司變電室牆壁漏水,該變電室是台電公司在使用,而且只有台電公司有變電室門的鑰匙,最近變電室內的連續壁漏水管委會主張因為變電室是台電公司在使用,台電公司應負責修繕漏水。但台電公司工程人員卻說地下室連續壁屬於大樓結構,管委會應負責修繕。請問大律師修繕責任應歸誰?

謝謝大律師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2 13:12

您好,

 

該變電室之所有權應仍屬社區之專有部分,台電僅係基於契約關係使用,並非所有人。

 

是可檢視雙方契約內容,若未約定修繕責任分配,且漏水之原因並不可歸責於台電,原則上應

 

由社區負擔修繕責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kim 105-05-11 16:30

我們家於社區地下室的車位屬於約定專用。

因該車位是車道最後、靠牆壁的位置,車位與牆壁有間隔約一米空間,旁邊有另外兩格停車位,再過去是柱子。

約莫是如此>> 牆_停停停柱

最近管委會提出,為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欲將車位向牆壁位移50cm

讓另一側靠柱子比較好上下車(實為靠柱子該戶是管委會人員而提出要求)

並且提出說,社區有類似問題的位置都要重劃,還做了調查說"有四戶同意三戶不同意"(受益者應該也在內)

我有翻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但第十五條只規範住戶,對於管委會這樣的作為則不清楚要如何處理。

 

想請問1.他們是否有權力這樣做移動? 2.如果他們強制執行的話,該如何處理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1 16: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有關於約定專用的部份,必須有規約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之授權,管委會無權自行決定。

2、倘若管委會仍實施,可以就個別住戶的行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第2項處理,或是向法院提起確認該管委會決議無效訴訟

小人物 105-05-01 18:49

請問各位律師家裡目前遇到下列狀況,請問當事人A該如何處理:

當事人A

當事人妹妹B

買家C 

代書D


前因:

A跟B是姐妹關係,民國69年時共同繼承她們母親一棟4樓公寓,A分得3&4樓,B分得1&2樓,她們母親心想1&2樓價值比3&4樓高,因此口頭分配頂樓地下室歸A所有、使用。 A於民國86年頂樓加蓋一層違建,使用至今,無書面證明與契約,只有姐妹默契與親戚證明,報稅時B亦向公所人員說頂樓歸A所有,因此A也繳交稅金多年。 A與B於民國99年因故曾共同簽屬一份證明,記錄地下室歸A所有,並由AB兩人與第三人(共同親戚)共同簽名,無另外公證。 C是對面鄰居,曾於多年前像A承租地下室放置物品,但目前無書面紀錄,只有鄰居可證明。 另外4樓公寓目前產權登記不包含頂樓地下室

現況:

B於去年(民國104年)6月將1樓賣給C,買賣過程中,B曾提到地下室為A所有,但代書D仍於買賣契約中載明買賣包含1樓及地下室全部,現在C要求A將放於地下室的物品(雜物)清空並欲建牆加門(原本樓梯下去
就是整個地下室空間),若A不從,除將以訴訟手段要求並另外要求5樓使用權與拆除5樓違建

想請教:

1.C主張B與A的地下室使用證明對他們無效,是否真的無效?地下室只能給C用?

2.若"B曾提到地下室為A所有,但代書D仍於買賣契約中載明買賣包含1樓及地下室全部"屬實,代書D是否有法律責任?

3.若"B曾提到地下室為A所有,但代書D仍於買賣契約中載明買賣包含1樓及地下室全部"屬不實,B是否有法律責任?

4.地下室是否一定要照C所說清空或整理?

5.C是否可要求5樓使用權? (買賣契約沒有說明頂樓部份)

內容若有需補充之處,請指出,先謝謝大家!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1 19: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這樣的使用約定,倘若未經登記,無法對抗第三人。

至多就是權利行使有無違反誠信原則的問題。

建議可以嘗試以和解的方式處理,倘若無法和解,則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答辯。

小人物 105-05-01 19:43

請問曹律師:

誠信原則是指?

即使買家C一開始就知道地下室是為A所使用, 使用約定也無效嗎?

謝謝!

你好:

先確定地下室之產權狀況,是否有辦理區分所有之登記,有辦理登記,就依照登記狀況去認定何人是所有權人。 其次要判斷地下室是公寓之共用部分或是有其他狀況,亦或只是一樓建物之部分,法律關係會不同。 若地下室是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法第799條之1第4項規定及實務見解,認為受讓人若明知或可得而知有默示分管契約契約存在,就要受到拘束,原則上受讓人有到現場看屋,很難不會發現共用部分已經遭占用,通常都會被認定要受到拘束。 是否拘束C與B、代書之締約行為無關,B跟代書都不會有責任地下室是否要清空要先依上述判斷後才有辦法釐清。 如上所述,頂樓屬於共用部分,C是否有權主張拆屋還地或使用頂樓,要看C是否要受到分管契約拘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1 20: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契約之問題,若無法雙方協議解決,無論您擬定合契約條款,均有無法公式問題,而無法對抗其他人,至於對方是否明知,為您所需舉證之問題,建議多錄音蒐集證據,並考慮委請律師協助處理,避免您擬定對您自己不利之契約條款,仍不自知。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rin 105-04-30 07:49
你好~我想請問我住的是透天型社區全區89戶,有15戶是一樓平面停車的戶型,其他74戶都是地下室停車的戶型,因ㄧ樓平面停車的住戶自家有商業行為常常帶外面的人來社區參觀(一次都帶超過10以上,有時候一天還分多批人參觀),我們社區都是一樓有挑高大片玻璃窗,是否有侵犯隱私問題?因為該住戶是社區建商公司某單位裡的副總,社區戶戶有太陽能熱水器,他時常借由社區資源來讓很多外面人事參觀社區(因為只有他家全綠能設備)已經造成許多住戶隱私問題了,多次勸導他還是不遵守,是否有何社區條例或是公約可以約束?還是有更好的處理方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30 09:2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建議此舉可從公寓大廈的規約去著手,可以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增訂規約,同時並明定其效果(例如一定數額之罰金,也請注意比例原則,以免到時涉訟時被法院判定無效),在住戶仍有不當行為時,即可要求住戶繳納罰金,若仍未繳納者,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 將不當行為制定於規約中另一個好處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3款規定,住戶違反時可以檢具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再向主官機關舉報,主管機關會先通知住戶限期改善,未改善的話,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要求改善、並得以連續處罰。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30 12:12

您好,

 

1、原則上社區住戶都有偕人進入社區之權利。

 

2、社區管委會可做出決議,針對外人進入社區一事建立規範,例如人數或次數之限制。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咦先生 105-04-29 14:32
事情是這樣的,在去年的六月在本社區地下室剛洗完車擦車時認識了一位新搬來的住戶,她剛好也停車下來就靠近來跟我閒聊,因為我剛好有自己裝設監視器拍自己的車,於是她就問說能否幫她到她家裝設,當下直接答應了對方,沒多久後她都請我幫她洗她的車,因為她說我車顧的很好,過了一個多月我於是到那位阿姨家裝設兩支監視器,因為是一般家用型的所以效率好不好就不知道了,畢竟我的自己也常斷線錄不到畫面,當中就問她為什麼要裝,她說她是珠寶兼古董商常常有客人會到家中所以就必需要裝設監視器(想想蠻合理的),認識好一段時間後她就認我做乾兒子,也常秀她的一些古董教我怎麼看,也請我幫她拍那些古董照,她說要傳給客人看的,過沒多久有一位醫生稱是他的合夥人說那位阿姨詐騙他3000多萬,並且提供合約及匯款資訊,我想這些不甘我的事也沒過問太多,當中阿姨也常叫我去她家聊天用古董的事情,另外還跟我開口要借1-300萬,我沒答應,到今年四月時她突然說她的古董有些被偷了而且是內賊所為損失金額800多萬,所以她報警及請採證小組,我心想不會吧,怎麼感覺她講的毛頭都指向我,因為她家每天都有一位她兒子的家教老師會到她家去,事後她就叫那位老師拆記憶卡下來看,當然並未看到我有拿她東西,但是她們指說記憶卡有被刪除,就如我說的,我常到她家也常碰那些東西,當然會有指紋,但我真的沒拿她的東西,且也沒任何前科,我只是普通的上班族,請問我接下來該怎麼辦呢?警察那還未傳喚我去說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9 14: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針對影片、雙方的往來進行答辯。

2、倘若對方堅持對您提告,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9 15:0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以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而言,對方必須要證明您有竊取行為,才有可能成立本條罪名,而且犯罪事實的存否,舉證責任不在您個人,提告者自己必須提供資料給檢察官說明竊盜行為,若證據不足而無法證明竊盜行為,或者是有其他的誤會而無法證明主觀上有不法所有的意圖,則難以成罪,以您的狀況而言,可以著重個人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對方指證的矛盾或與事理常情相違等論點答辯。

2. 然既涉及刑事責任,也請務必謹慎以對。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9 22: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避免您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9 2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避免您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

小白 105-04-27 06:21

我是房東房屋出租給超商,疑是冷凍設備導致地下室漏水損壞他人物品,要求公正單位鑑定,超商不配合,說鑑定費用誰要負責任鑑定時候的營業損失誰要負責, 請問我該怎麼處理? 如果鑑定責任歸屬為超商 , 可以要求支付鑑定費用房屋毀損理賠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7 08: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確實因為該超商有設備導致他人受損,該超商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2、程序上,倘若超商拒絕,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屆時檢附相關事證或是聲請鑑定,由法院判斷。(鑑定費用聲請人墊付,由敗訴的人承擔)

阿渭 105-04-25 12:02

顏寧 大律師妳好:

1.本大樓地下室為法定停車位,建商以(大公)方式辦理產權登記,此為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查證屬實,從而車位白線以外空地為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持有已無疑義,復查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2款:……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特別約定……;……未於規約載明,不生效力……,惟管委會於規約未載明情況下擅自將車位白線外空地給予購車位者停放機車而排除未購車位住戶停放且拒絕核發地下室捲門遙控器,其作為是否違法?涉及何種法律事實?

2.上開疑義請從速釋疑,毋任銘感。

Jinson 105-04-24 17:55

請教律師,如果管委會發包工程給個人進行工程施作,因屬地下室裂柱問題,恐影響住戶安全。

某一委員以泥作經驗豐富請個人施作工程,要求施工者依其需求增加結構施作,但有監委提議需要土木或結構相關技師確認安全,監工的委員與主委僅提供切結書載明工程安全無虞,若發生問題由主委負一切責任

想請教律師們,若因該工程後續發生民刑事責任時,是否就真的只由主委承擔,其他委員不用?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4 18:16

您好,

 

1、該切結書之效力應僅限於委員間,是以如未來真的發生問題,全體住戶仍得向該屆之委員(行使同意之委員)請求損害賠償,甚至提起背信罪、業務過失傷害等告訴。

 

2、委員僅得嗣後依據該切結書向主委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4 21: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監委已經提出要求,倘若沒有正當理由,日後發生糾紛管委會恐遭究責,確實可能會有民刑事責任

2、建議應該就本次事件提交管委會甚至於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最好能夠留存書面資料,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渭 105-04-23 11:01

尊敬的律師好:

有關大樓管委會拒絕發予地下室捲門遙控器是否違法疑義如下:

1、本大樓地下室為法定停車位,建商以(大公)方式辦理產權登記,此經所在地

       地政事務所查證屬實,從而車位白線以外空地,產權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

       同持有,已無疑義。惟管委會未立規約情況下,擅自將車位外空地給予購車位

       住戶停放機車而排除未購車位者停放並拒絕發予遙控器(按大樓管理條例第23

        條第2項第2款 ……共用部分使用未於規約載明不生效力……),其作為是否違

         法?涉及何種法律事實?

2、上開疑義請從速釋復,毋任銘感!

 

 您的問題尚需考慮當初建商售屋時的買賣合約是否有其他約定,供參酌。

阿渭 105-04-22 14:20

尊敬的曹律師您好:

有關大樓管委會拒絕核發地下室機車鐵捲門遙控器原由如下:

1、本大樓地下室為法定停車位,車位白線以外共用部分建商以(大

       公)方式辦理產權登記,此經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查證屬實,從而

       共用部分產權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持有已無疑義,惟大樓管

       委會擅自將白線外空地給予購車位住戶停放機車而排除未購車位

       住戶停放並拒絕核發地下室捲門遙控器,其作為是否合法?涉及

       何種法律事實?請釋疑。

2、原詢問內容因電腦操作有礙,以致未能詳述,尚請見諒!

阿渭 105-04-21 18:09

1、本大樓地下室為法定停車位,車位白線以外共用部分建商以大公方式辦理產權

       登記,經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查證屬實,惟管委會未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會議決

       議,擅自將部分控空地給予購買車位者停放機車而排除未購車位者停放且不發

        給地下室捲門遙控器,其作為是否合法?如何救濟

2、遙控器為大樓公款購置,管委會主任委員剋扣不發給未購車位住戶是否涉及侵

       占或其他法律事實?

3、上開問題請從速釋疑,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1 18:21

您好,

 

1、可召開區權大會決議,推翻管委會之決定。或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管委會之決議。

 

2、管委會經過全體委員決議而不發給遙控器,並不涉及侵占或任何刑事上罪名。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阿渭 105-04-21 16:52
否准核發地下室遙控器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1 21: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指管委會拒絕核發遙控器嗎?

2、管委會拒絕的理由為何?可能涉嫌妨礙權利行使,請詳述,以利分析。

janson 105-04-18 15:27

目前住家的老公寓想要修改所有的地下室往一樓的安全門,但主委說,現在的安全門都不能加裝鎖頭,不然違反消防法規.

我想問的是,

1.若是地下室停車場若沒有將車道的鐵門關起來,是否隨便的人都可以透過沒有鎖的安全門上我家的樓梯,影響到我家的安全?

2.若是地下室的安全沒不能加鎖,那麼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何可以使用鐵門遙控器來控制,這樣不是也加鎖了,那為何自家樓梯通往地下室的門不能加鎖?

3.是否只要車道鐵門是用柵欄或是不加鐵門,是否我自家樓梯的安全門是否可以加鎖?

Jinson 105-04-16 23:15

各位律師們好:

我是社區監委,大樓地下室因主柱有破裂需要進行補強工程,該案簽呈經所有委員簽名,簽呈上我表示「請確認工程進行方式後必須能確認大樓安全(如付費請土木技師背書)及保固」,但主委僅簽名,總幹事即將工程發包,施工者後來請款,因只有一張報價單(含簡單的施作項目)跟一張請款單據,上面只有一個人(施作人)簽名,被我退回(我認為需要有工程行大小章,且並未對我所陳述的意見作任何處理)。後來總幹事只再附上一紙說明,上面寫經某委員(自稱土作經驗幾十年)監工確認安全無虞的簽名,後來我遇該委員,他說是由他規劃處理方式,請施工者處理的,想請問:

1. 如因該柱問題產生公共危險意外時,需負責任的是否為全部委員?

2. 該工程費用雖與實際施工費用差不多,但安全部份無專業認定,僅委員簽名說明安全,我(監委身分)不想蓋章給予領款可以嗎?

3. 施工發包承作者非工程行僅為個人,是否合法?若合法核銷單據是否有其簽名及請款項目即可?

以上謝謝熱心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6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請承包廠商出具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或結構技師公會之結構安明書,以確認施工結構符合規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原則上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對於公用部分有修繕義務,若對於選任工程行或是監工、驗收有過失致發生損害致人死傷,還是有可能要由管理委員負擔民刑事責任。 要看規約如何規定,若監委有權停止撥款程序,並無任何問題。 工程行或個人並無問題,重點是有無修繕之專業及能力,以及是否確實施工修繕,工程是否達到標準。若係個人,只要其親自簽名便無問題。
Jinson 105-04-24 17:41

請教律師,如果管委會發包工程施作,請款資料監委財委及主委均用印核銷,監工的委員與主委也提供切結書載明工程安全由主委負一切責任,若因該工程後續發生民刑事責任時,就真的只由主委承擔,其他委員不用?謝謝。

bella 105-04-13 13:08

房東租賃合約尚未終止即將一樓鑰匙更換,故已寄存證信函告知並約定其應予4/17拿取押金及剩餘物品。

1.因房東收到存證信函後已立即將門鎖變更原來的,且告知隨時可進去。這樣是否就可以消滅之前變更鑰匙之事蹟。唯合約存在時,他將我張貼之遷移公告撕毀,是否造成毀損,(我的主要目的只是欲取回押金陸萬元,是否仍可以刑事強制毀損來告誡他。)

2.房東現在吵說租賃合約是載明使用一樓,並未簽定地下室,所以現在亦要追溯使用地下室租金,但我們已租用五年有餘,這要求是否合理。那同時在合約期間房東機車牽至我使用的一樓是否亦可要求其租金(因為房東不想返還押金之理由)

4.另因租金每月19000元命(有轉帳及合約資料),但房東為節省稅金,故我這只跟國稅區申報5000元,此部份是否可舉報其逃漏稅.但我本身是否亦有須承擔責任呢?(因房東並不在乎我去舉發)

因遇到房東不願返還租金,故造成許多的困擾與疑問,以上非常謝謝律師的解答與協助

bella 105-04-13 09:26

 因房東租賃合約尚未終止即將一樓鑰匙更換,故已寄存證信函告知並約定其應予4/17拿取押金及剩餘物品。

1.因房東收到存證信函後已立即將門鎖變更原來的,且告知隨時可進去。這樣是否就可以消滅之前變更鑰匙之事蹟。唯合約存在時,他將我張貼之遷移公告撕毀,是否造成毀損,(我的主要目的只是欲取回押金陸萬元,是否仍可以刑事強制毀損來告誡他。)

2.房東現在吵說租賃合約是載明使用一樓,並未簽定地下室,所以現在亦要追溯使用地下室租金,但我們已租用五年有餘,這要求是否合理。那同時在合約期間房東機車牽至我使用的一樓是否亦可要求其租金(因為房東不想返還押金之理由)

4.另因租金每月19000元命(有轉帳及合約資料),但房東為節省稅金,故我這只跟國稅區申報5000元,此部份是否可舉報其逃漏稅.但我本身是否亦有須承擔責任呢?(因房東並不在乎我去舉發)

因遇到房東不願返還租金,故造成許多的困擾與疑問,以上非常謝謝律師的解答與協助

Anna 105-03-31 19:26

我爸爸過去在社區擔任了將近10年的主委,會擔任的原因是因為沒有其他舊的住戶想要當。因為社區也20年了,有點歷史加上社區規模也不大,當主委其實沒有任何的好處。

在爸爸擔任的期間,因為社區時常有很多的水電維修問題,加上爸爸是專業的水電工程師,為了要幫社區省錢,很多東西都是自己修也完全沒有收費。


一直到了這兩三年,我們家社區搬來了許多新的住戶,所以主委的位置就換這些新住戶來做。
但最近遇到的問題就是,新主委非常的會花錢。就職的期間已經調漲一次管理費(在這之前從來沒有調漲過)。
最近又在說要調漲費用,聽說新主委還在律師事務所工作(但不是律師),所以替社區聘了一位自己事務所的律師,還花了很多在這種行政雜支上的費用所以上百萬的管理費已經要花光了。
而麻煩的事情在這,就是新主委很喜歡找我父母的麻煩,一直說我爸占用社區公共空間。社區的地下室因為舊舊的很少人去,這20年來有很多舊住戶把自己的一些雜物堆去某個會議室放,因為我爸一直覺得沒有影響,所以在他擔任的時間裡面都沒有禁止社區居民使用。

新主委上任後,擅自把下面的東西清空,說不清空的話就要告侵占
接著之後不斷挑釁我爸,因為我爸的個性也很衝,所以就跟對方發生爭執雙方有打架。
結果最近就收到傳單對方要告我爸傷害,要請我爸出庭之類的,我是覺得如果有動手對方要告很合理,
但是對方現在是用社區請的律師當他的律師這樣合理嗎?因為照理說,對方律師的錢也是從管理費出,而管理費我們家也都有繳(還繳兩戶)。
不是應該要自己私人請律師,況且這種傷害罪不是他自己個人的糾紛嗎?
因為這位律師他是主委認識而聘請的,我們認為還是會因為同個事務所或是認識的而有偏頗。
我現在很煩惱要怎麼幫我爸爸,因為我並沒有法律相關的專業知識
因此來到這裡求助,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31 19: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亦有出手毆傷您父親,您父親亦應同時提出刑事傷害告訴,已取得談判之籌碼。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31 20:04

您好,若新主委告的是傷害,沒有道理用社區經費聘請律師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31 20:05

您好:

依您所述的打架事實,那想必是雙方都互有動手,則您父親也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合法提出傷害告訴,這樣就不會只是您們單方處於劣勢。 雙方身體傷害上的紛爭,因只是私人事務,用到管理委員會的錢,公器私用,也有可能涉及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此部分也可以考慮提告,另再增加未來談判的籌碼。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ROGER 105-03-23 15:02

12層大樓, 地下2層, 地下屬於專用產權, 所有權人當車庫外租, ?所有權人不付管理費給大樓管委會

地下室當然會些大樓的相關設備, 如消防排煙設備, 當?此設備壞掉, 應由管委會負責維修或地下室所有權人?

所有權人不付管理費, 而地下室屬於專用產權,  是否應由所有權人自行負責?

消防局每年都是申報, 及配人來複檢, 他們知道排煙設備壞掉, 認定專有產權專有設備, 所以每年大樓都通過消防檢查

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3 17: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管理費與管委會的管理維護義務是兩件事情,倘若日後消防安檢不合格,還是會被處罰。或是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解決。

2、倘若積欠管理費超過兩期或是達相當金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且以後可以強制要求搬遷。

3、建議社區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保障權益,倘若社區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neale 105-03-17 00:46

我所住的公寓大廈地下室最底層(B2)地面滲水問題

滲水問題,建商在大樓點交給管委會第一年就發生,建商採用打針發泡止漏方式處理,但過程到現在第4年,滲水問題一直在,沒有撤底根治解決,現在滲水更是嚴重,今年再請廠商設法處理時,建商郤回應已過保固期,要收費,很不合理

故請問地下室最底層(B2)地面是否符合建築法中的第8條的建物主結構定義,責任可歸屬原建商嗎?保固期是否為15年?

應該如何與建商處理?

PS:

1.建築法第  八  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2.依內政部公布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

十七、保固期限及範圍(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樑柱、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解釋上應仍可含括於主建物結構內,而建商之買賣契約應有違反內政部所公布之制式契約,故社區管委會應仍可要求建商負瑕疵擔保之責,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ngela 105-03-12 15:21

您好:

請問我家大樓地下室車位上方漏水管委會推拖社區沒錢修繕,提出8個月不理會住戶,住戶可以拒繳管理費嗎 ?? 

我可以向哪個單位提出控訴 ??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2 15: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修繕與管理費繳納於法律上是兩件事情,故我方無法以漏水修繕,而拒付管理費。

2、程序上,可以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就漏水事宜作成決議。或是,自行修繕之後,要求全體住戶共同負擔費用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2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無法拒繳管理費,若您拒繳,管委會對您提告,您扔會敗訴,尚須繳納訴訟費用及遲延利息,不甚划算之;若管委會置之不理,可考慮自行修繕,避免造成更大之損害,至於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需考量您可能支出之訴訟時間費用勞力及成本,法院可能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漏水之原因,鑑定費用可能高達數十萬元,以訴訟解決,不一定比較划算,應加以考慮。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2 22: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無法拒繳管理費,若您拒繳,管委會對您提告,您扔會敗訴,尚須繳納訴訟費用及遲延利息,不甚划算之;若管委會置之不理,可考慮自行修繕,避免造成更大之損害,至於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需考量您可能支出之訴訟時間費用勞力及成本,法院可能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漏水之原因,鑑定費用可能高達數十萬元,以訴訟解決,不一定比較划算,應加以考慮。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巧克 105-03-02 23:24

我的機車檢舉噪音污染

但是檢舉人提供的照片是在我們社區地下室我的停車

所拍的照片 而這台車我都未碰過 只是改好擺著觀賞

卻被民眾檢舉 其中一項說明是說

臺端車輛於行經本市路段時,經民眾檢舉機動車輛發出噪音妨害安寧

問題是我一台車好好停在那邊也沒有發動 就憑一張一個停車格上的機車

沒有發動 就以這原因來舉發我 請問我該怎麼辦呢?

如果沒有發動又停放在自己的停車地方 也要受罰的話

那是不是一些展示車都能檢舉了呢?

hana 105-03-01 22:52

律師你好:

      我家是屬於人車分道的透天社區,每戶皆有地下室,每戶地下室出口前有鐵捲門,戶戶對向,中間是車道,我的問題:

1.總有住戶會把車子停在自家地下室鐵捲門前或是公共區,管委會多次決議禁止停放,但還是有住戶停,請問有解決辦法嗎?

2.若是不慎擦撞到如1.項所指的車子,那責任歸屬?

 

                                                                  謝謝! 

你好:

若規約有規定罰則,可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開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可以連續處罰。若無,可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議在規約中增訂罰則。 可蒐集證據提出排除侵害訴訟,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規定請求將占有土地返還給全體住戶,同時請求你應有部分比例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以附近租用停車位收費計算)。 要依何人具有故意過失認定,若有占有車道妨害通行之情形可以主張與有過失減輕或免除責任,自己車輛損害部分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小胖 105-02-27 23:01

我在2013年購買預售屋,集合住宅。於2014年底交屋

2015年底時,住戶發現地下室車道上方,建商未依核准的施工施工

少了一個橫樑,應該有影響結構的安全,所以建商現在要進駐施工補強。

請問:我可以要求減少價金或是請求建商原價購回?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27 23: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未達影響結構安全重大瑕疵,無法請求解除契約,但可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建議嘗試與建商協調解決,若欲以訴訟處理,需耗費鉅額訴訟成本及時間,法院將要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或結構技師公會鑑定釐清梁柱之瑕疵,及減損之價值,若鑑定報告中未針對減損價值或維修費用進行評估,可能尚將要求原告委請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釐清減損之價值,再加上繳交法院之裁判費用及可能委任律師委任費用,和訴訟可能需耗費之時間,可能歷時一年以上,均須加以考慮,是否以訴訟解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結構部分出賣人要負責保固15年。 可先請結構技師公會鑑定,若影響結構安全而無法補強,可依民法第354條、第359條規定解除契約;惟若可補強可以請求減少價金,金額可依補強所需費用計算,若有交易價值之貶損也可以請求,惟此部分可能要另外委請動產估價師估價。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27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未達影響結構安全重大瑕疵,無法請求解除契約,但可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建議嘗試與建商協調解決,若欲以訴訟處理,需耗費鉅額訴訟成本及時間,法院將要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或結構技師公會鑑定釐清梁柱之瑕疵,及減損之價值,若鑑定報告中未針對減損價值或維修費用進行評估,可能尚將要求原告委請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釐清減損之價值,再加上繳交法院之裁判費用及可能委任律師委任費用,和訴訟可能需耗費之時間,可能歷時一年以上,均須加以考慮,是否以訴訟解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asper 105-02-21 16:33

幾天前在社區地下室停車場當場發現隔壁車位的車擦撞到我的車,在他要開離現場前請他下車查看。當時有發現保險桿有擦傷,也說他有誠意負責,表明他住在某樓A戶,可以在找他看要怎樣處理,他說他當下有急事然後就離開現場了。於是我先直接到進口車原廠估價,進口車原廠估價保桿烤漆加上卡榫維修費月為13000元。於是我在警衛室留個紙條給他,告知我的聯絡方式以及預估原廠維修費(一萬三)。隔天下午他的租賃公司打電話來,告知他本人業務繁忙,所以請租賃公司業務跟我協談修理事宜。他們認為原廠報價不合理,想說服我去他們所認識的私人車廠處理,但我不接受我不信任的車廠處理我的車子。所以請業務轉告他本人我無法接受。接下來,我便向社區管理員是詢問此住戶資料以及監視器畫面,但發現他並非住戶,是住戶的哥哥。他開的車也是租賃公司的車,監視器畫面角度問題,僅有拍到他的車子緊急煞車搖晃以及我請他下車理論的畫面,沒有直接擦撞角度的畫面。接下來他也沒再主動聯絡我和解的事宜。

請問我該採取些什麼動作以保護我自己的權益?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21 17: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檢附包含監護器畫面、雙方往來留言資料、估價單等要求對方賠償,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起訴訟

2、不過倘若修繕費用中有零件的話,恐有折舊問題。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1 20:22

您好,

 

您可先向法院或區公所之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如仍未果,可蒐集相關證據資料,包含監視器畫面、車輛維修報價單等,撰擬民事起訴狀後至法院提告,請求對方賠償您的損失。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YEN 105-02-18 10:50

想請問我們大廈擁有一個車位,因為那是買給爸爸媽媽住的,所以那個車位都是爸爸停車,但我們每天早晚都會帶小孩去給阿公阿嬤,因為常常下雨冬天冷的,所以我們都會借道地下室,從地下室接小孩下去,現在管委會要規定車位上有人的話,我們其他車不能進入車道,請問這樣合法嗎?我們沒有要停車,也是屋主,只是要下車道放小孩,請問管委會有權利不讓我們下車道嗎?車道不算是公共空間嗎?謝謝~~~~

阿中 105-02-18 09:30
律師您好 今天早上到地下室牽摩托車準備上班 發現停的車子被用倒 左邊有多處傷痕 方向燈也有破損 請問這樣子我能調閱監視器 請求用倒的人賠償嗎? 該用哪個條例來求償呢?

你好:

可以蒐集監視器畫面等相關資料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若對方是故意毀損,會構成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可提出刑事告訴。
Dennis.chen 105-02-08 00:45

想請教各位厲害的律師,有一天我在地下室停車場(機車停車場)與一名男性路過,我看了他一眼,但對方無緣無故講了一句話 " 幹你娘 看三小 ",於是我不甘示弱地回他," 你是想要怎樣 (台語)",他卻回了我一樣的話 "幹你娘 看三小 " 我很生氣的說 " 你有種你再講一次(台語 :你有小哥共一次) 順手把手機拿了起來錄影,我從頭到尾沒說過半句髒話,當我拿起手機錄影的時候,有拍到他罵了我 "幹你娘 耖俗辣" 這句髒話我有影片,隔天我去警察局報案。

我想問的是 "有小"這字眼是有構成髒話之罪嗎? "幹你娘 耖俗辣" 這字眼是否已構成妨礙名譽罪名之罪嗎? 是否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 若提告的勝算是如何? 

對不起,小事情有勞各位幫幫我解答,還請各位幫幫小弟我解這個問題,謝謝!~~~

您好:

在公開場所公然罵人已構成公然侮辱罪,但該停車場是否屬於公開地點,必須倚賴該地點係屬您們的專用私人停車場或是住戶的公用停車場,如果是私人停車場,附近根本不會有其他人,就比較具有爭議性。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8 18:59

您好,

 

1、依您所述,可提起刑事公然侮辱之告訴。

 

2、待案件起訴後,可提起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3、是否構成公然侮辱,是隨每個檢察官、法官都會有不同的認定,無法一概而論,也有法院認為那些僅屬語助詞、口語話,不構成公然侮辱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8 19: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構成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犯罪,要看當時的情境而定。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8 19:54

您好,建議可先將您所保存之截圖與律師初步諮詢,以評估是否有成立之可能。

Dennis.chen 105-02-16 11:12

感謝律師的回覆~~~

Dennis.chen 105-02-16 11:13

想再請教各位律師,如請求刑事附帶民事求償,需準備哪些相關文件方可勝訴,再麻煩各位律師回覆與我,萬分感謝!!

Doris 105-01-12 16:05
於學校地下室停車,因當時燈光昏暗,故倒車撞到另一車輛車頭,主動報警,警員說非道路,只能備案,也主動找車主,願賠償括痕,車主說要回原廠修復括痕,我同意,但不同意連保險桿也要換新品,保險公司對我提出代位求償賠償金額超出我預期,是否有何方法能談到合理賠償對方價格?若循其它解決方式例如:調解委員會、上法院,對我來說是否有利?
Doris 105-01-11 13:50

於學校地下室停車,因當時燈光昏暗,故倒車撞到另一車輛車頭,主動報警,警員說非道路,只能備案,也主動找車主,願賠償括痕,車主說要回原廠修復括痕,我同意,但不同意連保險桿也要換新品,保險公司對我提出代位求償賠償金額超出我預期,是否有何方法能談到合理賠償對方價格?若循其它解決方式例如:調解委員會、上法院,對我來說是否有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可先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Doris 105-01-11 09:17
於學校地下室停車,因當時燈光昏暗,故倒車撞到另一車輛車頭,主動報警,警員說非道路,只能備案,也主動找車主,願賠償括痕,車主說要回原廠修復括痕,我同意,但不同意連保險桿也要換新品,保險公司對我提出代位求償賠償金額超出我預期,是否有何方法能談到合理賠償對方價格?若循其它解決方式例如:調解委員會、上法院,對我來說是否有利?
洪同學 104-12-09 19:36

機車地下室停車場被撞倒,監視器有找到車牌,想請問賠償部分,想請問折舊是如何算?,無法修理的部分是只能用金錢賠償

一、折舊的話查一個判決來參考就會算了,不是很難的東西。

二、但如果是你的車子要跟對方請求的話實在不需要主動折舊,債務人如果沒有意見的話就可以請求全部了;一般來說折舊是債務人在主張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洪同學 104-12-08 23:24

機車於12月3號停在社區的地下室停車場遭到一名騎士騎車撞倒,該名騎士扶起機車後,就離去並無留下聯繫資料,我在當天下午2點去牽車,發覺機車遭人移動過,檢查了右車身發現有多處刮痕,當下馬上告知社區管理處,請管理處幫忙調閱監視器,12/5號管理處告知監視器有多處壞掉,於是當天我就報警處理,警察來到地下室畫了草圖,以及詢問我發生時間地點車牌,後來我又要求管理處,調閱有可能的監視器畫面給我,後來管理處請我到機房自己找監視器,調監視器發現在12/3號上午機車遭撞,有拍到人及撞倒車的過程跟車牌等,通知警察了,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處理呢?把我的車撞倒,算肇事逃逸嗎?車子倒車倒右邊,我的排氣管是改裝管,防燙蓋鎖點扭曲變形,內部墊片變形,支架變形請問這樣該如何要求賠償,如果無法回復原狀的部分是否能要求賠償新的?

你好:

沒有造成人員死傷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至於是否構成毀損罪,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但要考慮折舊問題。
馬賽 104-12-08 18:49

管委會於半年前決議說地下室車道要改用RFID進出,且說改用RFID後,原有的搖控器就要停用,改裝RFID的設備費用(硬體)是在規約中的經費上限內(合於規約授權),但變更進出方式(重大權益)卻沒有經過區權會大會同意。且最近一次區權會也沒有討論有關變更及廢止進出方式及決議。最近已公告說X月X日搖控器就要停止搖控器的使用。


補充:我們是透天型的連排社區,人車分道,車庫在自家地下室有自己的車庫門

●請問,搖控器視同為鑰匙的功能,而且搖控器也是自費購買,現在管委會片面決定廢止搖控器的進出功能,要是我在公告日之後用搖控器開車進不了大門回不了家,請問我可以告管委會刑事嗎? 

小葶 104-12-04 11:46

您好:
今年10月在台北市租了一間店面,進駐營業後發生了一些麻煩,想請教如何處理解決
麻煩一:社區管委會要求我們不能放活動式立黑板在店門口旁,請教是否只要是店門以外的區域都不能放置呢?
麻煩二:我們每個月都有付管理費及公共電費,但是社區公設部份我們只會用到「進社區收信件」(信箱在社區內部)、「進社區地下室倒垃圾」 兩項,但是管委會卻突然要求我們外圍店家不得進入社區,只派管理員幫忙送信件來店家及清潔人員每天定時來店收取垃圾。請問管委會這樣的要求,我們店家就只能配合照做嗎?這樣的要求算是合法嗎?在這個部份我們能合理要求房東在管理費部份減免嗎?

 一、關於行銷部分,放黑板只是一種行銷方法而已。

二、曾有一個老人,在日本擔任老師,因為有了一點錢,所以就開了個禮品店專門在日本賣台灣人喜歡的日本高價禮品,賣日本的電器及日本的水果。日本的電器及水果在日本很便宜,但是因為台灣人很喜歡,所以賣給台灣的觀光客的話就可以賣很貴…他的店開在小巷子裡面,因為他很有生意眼光,知道小巷子裡面的租金比較便宜,但是他找了一些大學生打工,去大路上吸引台灣的觀光客進來他的店…後來他賺了很多錢還在日本買了一個島。講這個故事是要跟你說,如果不能放黑板的話或許還是有別的方式可以吸引客人。行銷這個東西可以再研究一下。

三、入境隨俗,既然在這邊做生意,建議還是與管委員和平共存比較好。至於你說的要請房東調降房租部分,可以談而房東願意當然很好,如果房東堅持不肯的話就要看你們的契約怎麼約定了。一般租賃的定型化契約很少看得到這一塊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到這一塊的話,你說租金是包括管委員要提供那些服務的部分就不是契約的一部分。我國法院大部分在契約糾紛上是採契約嚴守的原則,如果在約定的時候沒有談到租金包括這一塊,那麼法院極可能會認為對方沒有義務減租。

四、做生意以和為貴,建議跟房東好好談,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君君 104-11-18 15:50

去年媽媽將1樓左半邊租給現在房客經營小吃店,因為沒有廁所的關系,所以口頭上約定地下室的廁所及一小部份空間給房客使用"洗碗洗菜",後來房客看到地下室有一個小房間,就跟媽媽說他有一個外島來的親戚沒地方住,可不可以讓他一個住,媽媽覺的外地來台北工作很辛苦,大家互相沒想太多就意思收個2千元想說房客古意古意,也沒想太多也沒簽約,結果沒幾個月房客竟然沒經過媽媽同意,私自在地下室隔間及自己架設固定式的鐵架,因為房客私自使用面積越來越大(除了一間上鎖倉庫,其它都被房客私自堆放一堆油漆物品及一堆垃圾髒亂不堪),媽媽想這樣怎麼可以要跟房客正式加簽地下室租約並加租金,但每次房客都不願意接聽電話也不願意出面重新簽契約,不然都是把電話直接轉給他的外籍老婆開始魯小小,說什麼她越看越討懨她店面不開了,不要租了、為什麼要多給錢 ,還要告媽媽等等無理取鬧理由,跟媽媽大聲吵鬧,到後來地下室甚至未經媽媽同意住了3-4個人。但因為地下室使用當初只有口頭約定無正式契約房客又一直不願意簽約,媽媽不願意再租借地下室,請問有什麼方式可以解決???(1樓合約尚未到期,也有按時繳1樓房租)

蘇淑珍 (蘇律師) 104-11-18 16:06

您好:

就您所稱之情形,地下室之部分依照民法第422條之規定屬於不定期限之租賃,簡單來說,您的母親與那位地下室房客其實是存在租賃關係的。不過依照民法第450條之規定,未定有期限之租賃,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所以您的母親是可以終止這個租賃關係的。

如果您的母親表示已要和地下室房客解除租賃關係,對方仍繼續使用的話,則可以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以上供您參考,如有需要,歡迎來電本所諮詢。

Jean 104-11-18 17:20

 

律師您好:

很抱歉,我剛剛說的開始租賃時間有錯誤,剛剛跟媽媽確認,是合約今年6月才簽定。那這樣還符合不定期限之租賃嗎?與媽媽簽約的房客持續躲避,不接電話避不出面或是將電話轉給其它人,無法簽定書面中止那是否會變成媽媽片面中止合約?該如何處理?

M.J.Chen 104-11-15 09:12

各位律師先進, 本人購買小型社區之房屋一戶, 地下室停車空間, 契約上有明定本人之專屬車位位置(產權合併公設內, 房屋權狀上亦?載明共同使用部份之權利), 車位旁即為公共樓梯, 樓梯下方目前為其他住戶停放兩輛機車. 該住戶主張先來後到使用規則, 想請問對於這種公共空間本人是否可主張其使用權利?

回覆 M.J.Chen 的發言內容:

各位律師先進, 本人購買小型社區之房屋一戶, 地下室停車空間, 契約上有明定本人之專屬車位位 ... (恕刪)

各位律師先進, 本人購買小型社區之房屋一戶, 地下室停車空間, 契約上有明定本人之專屬車位位置(產權合併公設內, 房屋權狀上亦?載明共同使用部份之權利), 車位旁即為公共樓梯, 樓梯下方目前為其他住戶停放兩輛機車. 該住戶主張先來後到使用規則, 想請問對於這種公共空間本人是否可主張其使用權利?

這公共空間本來就是分別共有 除非是共有專用,否則一般住戶都可使用。

M.J.Chen 104-11-15 16:18
回覆 陳國瑞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M.J.Chen 的發言內容:

 

先感謝陳律師, 所以以本人遇到的狀況, 該住戶主張的先來後到原則是否無效? 實務上一般建議應如何解決?

禹霏 104-11-10 14:07

之前因為車子在自家社區地下室停車場被撞,因對方不願賠償所以告上法院,但我們告錯人,撞我們車的是太太,但自撞車後出面調解的一直是她先生,也只知道他先生的名字跟電話,所以去調解委員會只能寫她先生的名字..之後告上法院也是寫她先生的名字...如今對方提反訴,要求我們精神賠償3萬,請問我們收到對方反訴書,該如何做?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0 15: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提出答辯,就我方誤認的過程詳述供法院參酌。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答辯狀,就兩個案子進行攻防。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0 17:36

原告需盡其舉證責任,可請對方舉證到底受有如何之損害。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11-11 11:16

您好:

告錯和對方的反訴應該分兩個部份區分,告錯的部份得在原訴中更正或變更聲明,而對方告您精神損害賠償的部份,需視其究竟如何主張損害認定,這點可能需要委請律師看過對方狀紙和詳細了解案情後,另為準備書狀暨答辯狀為宜,如有需要亦歡迎來電詳細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