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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a 104-11-09 15:09

去年被告夫妻放煙火放到我家,遭制止後罵X你娘,X你媽個B,你這瘋女人等語,期間有告知已錄影會提告

從拿到刑事通知書後對方就開始以各種名目檢舉,不過稽查人員看過後都說沒問題,10/6日早上一開完民事庭,下午被告又向環保局檢舉,7號也是,9號開始在地下室的公布欄下方跟上方張貼XXX請遠離本社區,管委會並不同意他張貼(我家社區是1~3樓一戶,4~5樓一戶,下疊前有庭院,我家一樓裝設中國風放佛像,內有一塊牌匾,對方寫牌匾上的字)

期間發現對方有觀看社區監視器觀看我家動向,還拿殺蟲劑往我家噴,被我家的人發現後就沒噴了,還一發現我跟我家人出現在地下車庫便會從他那一棟樓梯下來拿著手機跟在後面尾隨拍攝

還說我家24小時燒香拜拜燒金紙是對他無形中的下毒,讓他無法呼吸,要我家離開(環保局,警察局,新北市政府,里長都來過都說沒事)

21號下午發現那女的又再尾隨,我家報警,警察到後也叫那女的不要跟蹤尾隨我家的人,還說管委會不同意你貼這個幹嘛

警察是叫我家的人不要理她,發現不對勁就錄影報警

23號早上看見對方在2樓陽台懸掛大張帆布寫著XXX請遠離本社區

11/9號收到民事判決判他們夫妻一人8千、另一人6千,我家人覺得他們罵這麼多句只判賠這樣太少,而且對方不停得搞這些動作讓我家人不堪其擾

請問我是否可以上面這些理由上訴,請求精神撫恤金多一點,感謝回答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11-10 10:53

您好:

此須視您當初提告的原因事實是否出於同一原因,如是於本件無關或不能視為同一案件之事實,恐難以此上訴,建議另行提告為宜,惟上訴與否本就是您的權限,故只要您對判決不滿意,且有與本件相關之事實或法律上原因,皆可再行上訴。

Angela 104-11-10 12:27
回覆 怡然自得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此須視您當初提告的原因事實是否出於同一原因,如是於本件無關或不能視為同 ... (恕刪)

當初提告是因為他們放煙火放到我家,又跑到我家庭院前指著我媽罵髒話

可是10/6號一開完民事庭對方馬上檢舉搞這些一連串的動作,很明顯就是不爽我家的人告他們

這樣可以說是延伸事件嗎?

如果要另外提告的話,應該要用什麼名目去提告,我現在是有他們在地下室陽台外海報跟帆布的照片

還有上次報警和那女的一直說我家下毒害他,及他開著車對我狂按喇叭跟尾隨在我後面按喇叭等影像

請問這樣勝算的機率大嗎?

感謝回答>"<

Chris 104-10-23 18:16
1998年結婚,婚前購買房屋800萬,老婆娘家出資500萬,登記老婆名下,其餘貸款婚後繳清,婚後2年再購買地下室停車位160萬,也登記老婆名下,現在房屋車位價值約2600萬。 2007年,以房屋貸款300萬投資,我是借款人,老婆是保人,2008~2014年投資分紅,我給老婆現金總額超過600萬,目前貸款餘額還有240萬,我持續繳貸款。 2013年購買賓士轎車240萬,車款由老婆帳戶匯款,登記老婆名下。車子都是我在駕駛。 2015年初開始感情破裂,老婆持續吵離婚。 4月老婆將賓士車拿給娘家的人使用。 老婆帳戶裡有超過1000萬現金,5月份時全部轉走。 5月份開始陸續提告妨礙秘密妨礙自由傷害、財損,也申請家暴令,目前仍在訴訟中。(前兩項是誤會,已出庭解釋,傷害部分是老婆動手打我,反而去告我傷害) 目前老婆提出離婚,條件為房屋、車位、汽車皆歸她,貸款歸我,兩個女兒一人分一個。 先前因家母希望我維持婚姻,但經過這麼多事之後,我心恢意冷,決定要離婚房屋增值部分是否為夫妻共有財產? 車位及汽車是否為夫妻共有財產? 1000萬現金是否為夫妻共有財產汽車老婆拿給娘家的人使用,是否侵佔? 有可能強制房屋贈與孩子? 若以上皆無法取回一半,是否可以不接受離婚撫養孩子? 貸款餘額240萬是否可以不繳? 請指點迷津,感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23 18: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財產分配標準為婚後財產,婚後財產又須扣除贈與之部分,是目前應先釐清您的婚後財產與配偶之婚後財產各是多少;離婚訴訟之部分,若您為無責配偶,可拒絕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扶養費之部分,仍可考慮爭取,未爭取到監護權之一方,仍須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建議將離婚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扶養費一併處理,方有談判籌碼。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23 18: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財產分配標準為婚後財產,婚後財產又須扣除贈與之部分,是目前應先釐清您的婚後財產與配偶之婚後財產各是多少;離婚訴訟之部分,若您為無責配偶,可拒絕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扶養費之部分,仍可考慮爭取,未爭取到監護權之一方,仍須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建議將離婚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扶養費一併處理,方有談判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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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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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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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4 00:47

 你好,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如離婚),配偶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僅限於婚後財產有償取得之財產(例如第三人的贈與即不得主張分配),而且要將負債扣除(例如房貸)後,再平均分配計算。因此娘家出資500萬可能被認定為是贈與給你的太太,不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如果您想詳細知悉具體可以請求多少剩餘財產分配,歡迎您備齊資料進一步面談,逐一為您分析。

沈恆 (沈律師) 104-10-24 07:20

您好!

1.      法定財產制下只分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且登記名義人原則上就是財產所有人,只有在無法認定所有人時才會推定為共有財產。您所述房屋增值、車位、汽車、現金1000萬元等都是妻子的名義所有,應不屬於共有財產貸款不繳,銀行首先追討的對象還是借款人。
2.      對方轉走現金,應是有備而來,您應以民法第1030-1條規定算定可請求之剩餘財產金額,並隨時注意對方財產流向,以免舉證困難一無所有。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Chris你好,現在的夫妻財產制原則上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沒有共有的問題。

若是協議兩願離婚,則財產應該如何分配是由你們雙方都同意最好寫成書面來作,若雙方無共識,則屬於另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的問題。

若你太太已提出離婚訴訟並請求分配財產,原則上也只是誰應給誰多少金額的問題,不涉及個別財產轉讓,但金額詳細數額仍應當面詢問律師分析。

以上供參。

小吳 104-10-21 10:46

安 安~律師先生辛苦 想請教一個問題 在自家地下室被一輛駛進 安~律師先生辛苦 想請教一個問題 在自家地下室被一輛駛進汽機車道中線的汽車撞到(汽機車同一齣 在自家地下室被一輛駛進汽機車道中線的汽車撞到(汽機車同一出入口,但是雙向車道有劃中線)但發反說是我機車沒開大燈導致他看不到我的車 所以請問機車有法條說在地下室一定要強制打開大燈嗎?(因地下室明亮度很亮,所以不是每次都開大燈)煩請幫忙回答? 對方說有躁鬱症有在吃藥

請問我是否可以合理懷疑他是剛好吃藥恍惚撞過來的呢?

家嘉 104-10-12 20:35

您好,我說明一下背景,當初軍方淹水牆破了一個洞,水倒灌到我們社區地下室,導致車子全毀,一審時,律師從頭到尾也沒告知,車子會有"所有權人"的問題,我們一戶都有兩台車,一台老公名字,一台老婆名字,結果提告時,都只有用老公的名字去提告,一審判決下來,老婆的車因為非原告者名字,所以不賠,因為一審結案已經超過二年的追訴期了,也不能再補老婆的名字去提告,想請問有沒有什麼樣的法條或案例可以翻盤?必竟損害是事實,只因為我們的律師疏失導致我們的損失,好像不合理。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已逾二年,要再請求確實會有困難,且因為軍方並無不當得利之情事,所以也無民法197條十年時效之適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NDY757 104-10-06 23:31

我在台北市內租了一間房子是在地下一樓的,它還有一個地下室,在地下室內有兩間住人的房子,請問台北的地下室可住人嗎?謝謝

一 、要去比對原使用執照上如何記載地下室的使用方法,才能判斷是否是違建而有行政處罰的問題。但是並不是說鄰居違建就一定要檢舉

二、如果是地下室有分管契約約定由某所有權人使用,那麼在民法上某所有權人使用該地下室原則上是符合分管契約的…

三、如果你租的是地下一樓,而房東所交付的地下一樓並沒有安全上的顧慮,原則上不能以地下室下還有地下室違建為由終止租賃契約[除非房東同意合意終止租約]。

四、如果你覺得住地下室地下室還有挖地下室已經危及你所租地點的安全,可以考慮與房東合意終止租約另覓你認為安全的房屋承租

五、我們法律人在處理法律問題上有一個方法叫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方法,就是要看你的目的是什麼,然後去設計採用那一種手段處理。當你設定的目的不同,採取的手段,研究的方向就會有所不同。你可以考慮是不是把你問這個問題的背後動機跟律師說,律師再以你的目的去思考那種處理手段比較適合你。這樣會比較限縮研究的範圍。

五、問的問題越簡單,則有二個問題,一個是範圍過大,也許你心裡想的問題與律師想的不同;第二個是範圍過大要完全的回答會很困難,律師只好挑部分的問題先回答了。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ANDY757 104-10-07 08:36

律師,您好,您的意思是如果房東他有改建地下室的合法文件,台北市是可以合法改建地下室的嗎?謝謝

禹霏 104-10-06 22:51

2015/6/4 18:15我先生在社去地下室停車場被一台倒車出來的車撞到.由於在地下停車場所以警察並不受理,但還是有登記雙方資料.當時倒車撞到我先生車的是位女人,但事後全都是她先生出面調解,包括警察作登記,私下在管理室調解等都是她先生出面.甚至連絡電話都是她先生的.我們無從得知她本人資料,只好透過調解委員會出面調解,但我們只知她先生姓名,電話,住址,所以調解那邊只能填她先生資料,最後她先生一再更改時間最後也沒來開調解會,所以只好告上法院.當然我們知道告錯人,在開庭時也被法官罵.

問題1:在庭上法官問我們告錯人,是否要撤銷對告錯對方告訴,當時我們有說要撤銷,但對方提反訴甚至要求精神賠償.想請問這樣對方能反訴成功,甚至要求精神賠償嗎?

問題2:因為當天在法庭上撞我們車的當事人沒到,法官問我們要依據甚麼告對方?侵權嗎?

問題3:訴狀是我在法院諮詢後幫我先生寫的,由於我先生不擅言詞所以在下一次開庭我可以幫我先生發言嗎?當時檢察官有給我一張民事委任狀,我填完委任狀後該何時遞交出去?要交給誰?

下次開庭在2015/10/21上午

 

您好:

一、       因您係明知對方並非您要提告之當事人,仍向法院提起訴訟,雖因雙方係因車禍原因不明導致您提告錯誤,但造成當事人先生的精神損失,恐會有賠償可能。

二、       建議向地下室調閱監視錄影帶,及警方提供之證詞,證明係由那名女子造成車禍,才能向該名女子提告刑事傷害罪附帶民事賠償

三、       依民法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非律師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當事人委任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得許可之。」,因此您先生可以委任您為訴訟代理人,您填寫後可直接交給書記官。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禹霏 104-10-06 23:45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一、     &nb ... (恕刪)

謝謝您的回覆,但在問題2裡我們只有提出民事賠償,但法官問我們依據什麼提告?是依民法184條侵權損害賠償嗎?

Abby 104-10-05 12:56

您好,本人居住的社區,地下停車場的每個車位正上方皆有照明的電燈,由於地下室昏暗,因此習慣將自有車位上方燈光保持長開,但有其他住戶認為需節省公共用電,每天早晚定期將本人車位上方的照明燈光關閉,造成每日生活與出入上的困擾. 想請問其他住戶每日特別來關閉本人車位上方燈光照明(此屬公共用電)是合法的嗎? 請問是否可有任何法律依據可以請求保持車位上方的照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5 13: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類事件無法可管。

2、至多僅能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案,倘若決議通過即可拘束住戶。

3、建議社區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並且可以提供住戶諮詢,倘若社區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邱小蘭 104-09-21 20:08

各位律師您好

在104.4月份時.家母將所購買的日常用品暫放於社區住戶的後車箱上,前後一共放過2次,過了幾日,被社區主委通知,該車車主指控家母刮傷車子後車箱,要求理賠原廠烤漆,金額共為2萬多元,但在這之前車主已將車子開去先行初步處理(費用為3千多),所以我們當下看到的刮痕不是最初的刮痕,我們有和對方說明:應該當下就要通知我們,不應該先將車子刮痕初步處理,再告知我們要理賠,(對方回覆:有告知社區主委,但不知為何主委沒通知我們)我們有調閱監視器,但監視器的角度是由車頭向後照的,無法看清楚後車箱的情況,車子所停放的位子是剛好是我們那一棟的地下室出入口,車主主張他的位子是他租的,我們不應該將東西放在他的後車箱,但來來往往的人那麼多,因為家母在第一時間有和對方道歉,所以車主表示刮痕是我們造成的,他要求後車箱與左後側要原廠烤漆,我和對方表示:如可證明是我們造成的,我們願理賠,但是為何左後側也要烤,最初的刮痕也被處理過,這要我們如何接受?之後對方表示他要去提告,現在我們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案由為刑事案件,要去做筆錄

請問:

1. 對方提告刑事案件會成立嗎?我們該如何應對處理?
2. 我們可以主張最初的刮痕也被處理過嗎?
3. 去做完筆錄之後的程序為何?

以上 感謝回覆~~

一、毀損罪必需是故意毀損才有刑事責任法律並不處罰過失毀損行為。

二、如果你媽不是故意刮的話就不會有刑事的問題。

三、對方還得證明有損害及因果關係才能告刑事。他把車開走了誰知道他繞到那個角落自己a到了然後怪你媽了。

四、跟你媽說不用太擔心。

五、中秋節快樂。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邱小蘭 104-09-21 20:28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毀損罪必需是故意毀損才有刑事責任法律並不處罰過失毀損行為。

二、如果你 ... (恕刪)

 楊律師您好

本來我們認為是民事案件,後來問警察才知因毀損刑事案件

家母當然不是故意的,我們也沒想到會造成刮痕

毀損罪如不成立,對方依然可要求民事損害賠償嗎?

謝謝您的回覆

nini 104-09-17 18:39

請教律師:

1.買屋前已知有地下室天花及牆壁漏水,簽約時仲介與前屋主三方在場,合約書載明有此項,前屋主須處理好漏水方可交屋,屋主承諾已處理好,可是交屋後一個月,竟又發現油漆屑屑掉落,根本沒處理好,不僅如此,還陸續發現其他問題:

<1>大門口右手邊下雨後磁磚會冒出水,也是漏水現象,前屋主盡然擅自進入社區自己以矽利康封住磁磚縫而已,不做積極處理

<2>頂樓天花板漏水,請人敲開地磚,原來是之前排水管沒裝好,導致漏水

<3>前屋主房子之前遭鄰戶非法入侵更改水管,但在交屋前並未告知,刻意隱瞞事實,導致我們找水電承包商來承接時根本無人敢承接,裝潢進度一延再延,蒙受利息損失與無法好好工作的損失

請問要怎麼辦?這樣前屋主有涉及詐欺嗎?我可以請求甚麼?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7 21: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此為涉及民事糾紛,似無刑事詐欺犯罪之疑義,目前您應撰擬存證信函,通知賣方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惟提起訴訟成本高昂,除律師委任費用、法院裁判費用,上有可能須支付法院委託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公會鑑定鑑定費用,應嘗試與對方協調處理,不建議貿然以訴訟解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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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發存證信函通知對方限期修繕,並可以主張減少價金,若太嚴重也可以主張解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米芸 104-09-14 21:04

您好,請問,撕下管委會沒有蓋章的告示,會有甚麼罪嗎?

事情內容是:我家地下停車位是在靠牆的位置,所以一直以來都有堆放一些雜物在停車格外的牆壁上,最近換了新主委就貼了一些告示在雜物旁的牆上,要我們限期將雜物清走,我媽媽看完就將他撕下帶回家(告示仍完好),結果主委調監視器拍照存證,到警局提告我媽損毀,我媽有到案說明,說告示也沒蓋章,地下室暗他也看不清楚,順手就拿下帶回家了,這樣有罪嗎?結果案子還送到偵查隊要我媽到去做筆錄,請問我們接下來該怎麼做怎麼做筆錄?謝謝

 

你好:

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罪客觀上必須要有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之行為,主觀上要有毀損故意,單純取下公告,並不會構成毀損文書罪,可以參考台北地院95年度簡上字第107號刑事判決,至於是否構成其他罪名要依照具體個案事實才能判斷。

tony 104-09-14 07:03

你好:

今年1月7日簽了一戶預售屋,並於1月10日向售屋小姐提出看所有樑柱位置與尺寸圖,當時售屋小姐回覆需看結構圖,並以圖面在工務所為由並未提供給我們相關圖面,直至9月巡視工地時發現有一根橫樑從2樓房間1/2處直接穿過,向工地經理反應並確認結構圖確實有樑柱通過,因樑與地板高度僅2米45,如裝修天花板將會造成壓迫感,因此向建商提出解約的想法,但建商以客變及?金已給代銷公司為由,解約需付房屋總價的15%違約金,請問:

1.賣方未提供圖面參考算是?瞞事實嗎?算是詐欺嗎?

2.預售屋興建無權狀地下室違建嗎?若舉報並查證屬實,建商能順利取得使用執照嗎?

3.這算是重大瑕瘕嗎?可主張解約嗎?

4.LINE的往反訊息可做為法律證據嗎?

 您好,

一、當時有請求嗎?這是交易必備的資訊嗎?通常是不會構成詐欺,但是是否有廣告不實或是違反契約仍有疑義,當然這也會是解除契約的一個條件。

二、土地權狀及與上至太空,下至地心,原則上只要土地有權狀,沒有地下是無權狀的問題,或者再麻煩您補充問題。

三、如果嚴重影響原本的契約,自然有可能屬於重大瑕疵。

四、可以

五、建議先發存證信函主張解除契約,如果是可歸於對方,連違約金也不扣。

 

 

 

 

tony 104-09-14 09:38
回覆 林律師-禹盛法律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一、當時有請求嗎?這是交易必備的資訊嗎?通常是不會構成詐欺 ... (恕刪)

補充資料

有請求看圖面資料,不是交易必備資料,因是預售屋購屋者可提出看圖需求進而充分了解房屋的狀況

   2. 房子是透天厝,其地下室是由自家樓梯出入的獨立空間,需由買屋者加價購買,但地下室的建坪        是沒有列入房屋所有權狀的, 這樣算違建嗎?若被舉報並查證屬實,建商能順利取得使用執照          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4 21: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非影響到結構安全之重大瑕疵,通常難以主張解除契約,可主張減少價金,但法院通常會要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瑕疵責任歸屬及損害賠償範圍,鑑定費用頗為昂貴,可考慮先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修補,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仍建議盡量與建商協調處理,不要貿然以訴訟解決,需花費律師委任費用、法院裁判費用鑑定費用和冗長之訴訟時間。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寬 104-09-04 21:47

1. 地下室為了通風的關係, 十幾年前大樓蓋好時就裝設了抽風設備
2. 地下停車場在幾屆前的管委會中, 抽籤被定了下來, 因此住戶在地下的停車場都有固定車位....但有數個車位因上面有抽風設備而高度不足停不下休旅車...
3. 地下兩層所有的停車位分給一戶一位之後還有剩, 因此管委會就把剩下的車位委請停車場公司經營, 讓整個社區有額外的收入....

現在小弟的車位就是那幾個因上面有抽風設備而高度不足停不下休旅車的車位....
隨著孩子的出生, 家中人口眾多, 有需要換七人座休旅車....(家中人口數六人, 五人座的轎車真的擠不下了)

想請教各位律師大人, 小弟可否向管委會主張更換車位之要求?

萬分感謝您!

你好:

原則上你們的停車位已經約定專用,住戶會受拘束。 但是你們的停車位也是嗣後才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以抽籤方式分配,你仍然可以向管理委員會反應你的現況,在管理委員會權限範圍內作調整(例如跟出租停車位調換),或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提出讓全體住戶討論更換事宜,並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後變更。
阿寬 104-09-05 11:02

萬分感謝徐大律師的熱心回覆, 謝謝!

小弟現在最大的問題是管委會似乎不想理會, 他們可能認為位子有給你了, 剩下是你個人的問題(是你要買休旅車的) . 因此雖如您所云, 約定專用, 但小弟一個人也無法改善現況, 例如: 自行拆掉車位上面那具抽風設備(這樣肯定是不對的作為, 會被告), 管委會那一端若擺爛不處理, 小弟恐怕也是無能為力...是否有什麼罰則或強制作為讓管委會處理呢?


以下有幾些想法:

1. 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提出重新抽籤分配車位: 小弟也才剛住進一年多算是社區的菜鳥, 此法恐不可行. 絕大部份的車位大家都用得習慣, 九成以上住戶的車位要停轎式或休旅都可, 重抽對他們只有不便甚至會抽到像小弟這樣車位的風險, 此案一出應是會遭否決.

2. 自行出租自己的車位, 然後承租管委會委託停車場公司管理的車位: 主委和總幹事都這樣建議我(因為這樣就完全沒他們的事了). 雖沒有當面回絕, 但我私底下總是不滿. 今天是因為公共設備而致幾個住戶車位無法使用其完整之功能, 總應由管委會來彌補這樣的問題才是. 怎麼會叫住戶以自力救濟的方式去解決呢?  (這是小弟私下的想法, 是否有不對之處, 還請指教)

3. 一如徐大律師所云, 跟出租停車位調換: 總幹事先生也曾這麼跟小弟提過, 這也是小弟最期待的方式, 我也承諾管委會, 我若換回轎式的車子或抽風設備移除, 我當回去原本的車位. 只是這事也快兩個月過去了, 似乎也沒個動靜, 是否有什麼罰則或強制作為讓管委會處理呢?


謝謝您!  ^_^

Ta Kai 104-08-29 16:32

想請問的是有關機械停車位的問題
我住的地方是公寓大樓 地下室設有機械式停車位 上下兩層
上層平行於路面 下層是下淺式的
我的車要停進去之前有詢問過管理員有關載重的問題,管理員是說廠商規定是一個位子載重2頓 因為機械老舊問題改為1.8頓 本人的車為1.6頓  所以沒有問題 在此之前上一位車主的車輛也是差不多大小
就在我停進去兩個月之後 大概在兩個禮拜前出現了有關機械停車場的新聞 管理委員又改口說只能停1.5噸以下的車如果我要繼續停要簽立切結書,內容大概是如果有造成機械故障或是人財的損失要我負責  想請問這樣的切結書據有法律效力嗎?  我簽了之後真的發生意外了 我會需要付甚麼樣的責任? 我不用操作任何的機械按鍵  就是停進開出而已  謝謝
補充一點  如果我不簽切結書 管理委員說要把我的位子上鐵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9 16: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簽立任何切結書,應請求管委會提供機械停車位之廠商規格規定,包含長、寬、高及重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機械式停車位依照設計可以承受一定之重量,原先設計為2頓,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及購買人與廠商間之契約,依照通常使用狀況下,機械設備故障所生之損害係提供機械設備之企業經營者要負責。但使用者(管委會)仍然要履行適當之保養、維修義務。 管委會要求你簽立切結書不會使管委會脫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之修繕保管義務,機械設備老舊應該要更新零件、更換新設備,而不是要求住戶出具切結書切結書不會影響責任歸屬的判斷,將來發生事故還是要以是否違反義務去判斷何人有過失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9 22: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切結書不應簽署,並請求管委會提供機械停車位之規格規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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ㄚ德 104-08-27 11:07

你好:因我家後方有一棟剛興建完工待交屋的大樓,於該棟大樓交屋前約2~3個月前,發現其地下室排風出風口,排出大量的廢氣,況且該出風口位置正正對著我宅後方,導致廢氣全都由窗戶處排進我宅內部,氣味很難聞,剛發現大樓有在排風時排風量很大,像飛機起飛一樣,還有白色煙霧(疑似是發電機測試),經向建設公司工務所反映許多次後,目前雖有關小排風量,每日仍有固定時間(目前發現是09:00及17:00)排氣,排風量雖較小但廢氣還是排入我宅內部,造成家人生活困擾很大,發現有排氣時就要趕快關窗戶,日前現已有向該大樓管委會提出此排風位置及廢氣問題,但建設公司及管委會目前都無回應該如何解決,如未解決恐影響家人健康,煩勞有無解決之法,謝謝.

(目前該排風出口位置距離我宅約2~3公尺)

(排風位置正對著住家後方排氣是否可要求轉向排氣)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先向環保局檢舉對方出風口設置是否不當。

2、若無法解決,建議可提排除侵害訴訟,請求法院令對方將出風口遷移或將出風口加裝朝

       其他地方排氣之彎管,並可請求這段期間廢氣排入您家中之損害賠償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BoBo 104-08-09 11:19

本人社區B1地下室車庫為機械三層式車位(地面一層行車層,空中一層吊高、地下一層隱藏),而本人車位屬於地面層。前因地下層一位車主準備停車倒車時(姊姊倒車、妹妹在旁觀看),空中層車位車主進入車庫取物,遂將其車輛由吊空處,下降至地面層。俟其取物後,在未確認車位回歸到吊空層固定位置時,即先行離開,而地下層車位車主妹妹因故觸碰到感應器,造成正在歸位之吊空層車位突然停止,亦未將現場車位完全復歸後,即自行離開。四小時後,內人開車準備出停車場,因吊空層車位未完全歸位,造成新車右前方A柱碰撞該吊空車位之左側拖盤,而發生損毀情事。其後,調閱監視器,發現上述情事,而吊空層及地下層車主皆一致認定,本案係本內人自己開車未注意而造成之損毀,堅不進行協調及處置;惟本人認為其雙方負有未將車位復歸至定位,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之情事。請問本案該如何求償

您好:

你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請求兩位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因金額不大,建議先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不成再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監視器畫面記得備份作為證據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09 13: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或許可考慮先至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解決糾紛;若無法以調解解決,您則需考量是否有必要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若損失不高,是否有必要耗費訴訟成本及時間及是否划算,皆須列為考量點。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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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 104-08-05 10:34

最近買了一間一樓公寓套房邊間 ~轉角處 有小巷 鄰隔棟大樓。中間小巷已被設鐵門。經報建管局 說明為 法定空地。
前屋主本來有留小巷的鐵門鑰提~但是後來夏天發現 發現地下室用戶把冷氣掛在我們家 側牆後要求移位 地下室房東 私自把小巷的鐵門換鎖

請問 
1.法定空地的牆面未經全體住戶同意可以扇掛冷氣嘛!?
2.因為小巷有鄰棟公寓,如何知道中間這條巷道法定空地 是屬我們的還是 它棟大樓人所有。
3.如為我所有之法定空地,地下室房東 善改鐵門目前只供它的房客使用 是否直接可以報 刑事 竊佔罪。

謝謝! 

AKIRA 104-08-04 08:41

想請教幾個問題

一 我爸多年前以自地自建的方式完成目前所居住的大樓

當時建造時有挖地下室完工後

當年因為一樓租給人當幼稚園

又因幼稚園老闆說消防法規無法通過所以將地下室使用名稱改為避難所

事隔多年當年的幼稚園早已搬遷想請問地下室的名稱可以改回一般使用嗎??

因為大概了解好像避難室有一些的使用規則

若只是在地下室停車有無違法??


二 本大樓其中一住戶不斷強調地下室停車位他們有權停車

請問我爸當初賣房時有強調地下室停車位不賣

賣房中也無包含車位

但當中住戶一直說有權使用請問是否合理??

停車位這部分在所有權狀中是否有註明??

要如何看??

感謝各位專業先進協助解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4 22: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必須先釐清兩件事情,目前地下室的產權為何人的?目前地下室登記使用為何?

可以先去地政事務所調閱建物謄本及縣市政府調閱使用執照。

屆時再尋求正式諮詢。 

AKIRA 104-08-04 23:12

感謝協助~~

會在近期抽空查閱相關資訊~~

屆時若有不明知處再行詢問~~

感謝~~

阿牛 104-07-29 19:56
那是一棟大樓,因為下雨天,我第一次停到我阿嬤家的地下室,我當時騎摩托車停到我阿嬤家的停汽車停車格,但因為我第一次下去所以我記錯號碼停到別人家的停車格,事發當時我並不在場,當我下去牽車時,看到一位婦人已經把我車遷到旁邊在照我車牌,我就知道我停錯格子了,他很生氣的跟我說為什麼要停他的格子,害他汽車倒車直接撞上來,然後板金一個洞,我當時摩托車上還有黃色雨衣一個大目標他都沒看到,是到撞到才說發現有台摩托車,當下要我陪修理費,可是我只是停錯格子,他自己撞上來,而且當下我人也不再,他也沒有照相存證,這樣要我陪修理費我覺得我被坑了,所以我沒給他!請問我會被他告嗎?我因該給他錢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9 20: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車輛確實停放停車格上,則對方沒有注意而追撞,我方並無肇事責任

倘若對方確實提告,屆時再提出答辯即可。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9 20: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告,但不一定會成立,您可待對方起訴狀送達後,再撰擬答辯狀回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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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ang 104-07-17 16:38

  87年初購屋為1摟含地下室 ,(地下室房屋使用登記為儲藏室).管委會定為一樓每坪40元,地下室為每坪20元.已經繳17年多了.

 今年有位委員說我繳的不合理,要升地下室每坪為40元,經多方協調,都無法決絕,因86年的管委會?有把地下室收費標準寫入規約裹.只在公告欄公告,才造成今天的困擾.現在管委會決定交給住戶大會由住戶投票表決, 社區共有160戶,有地下室只有4戶,我們4戶要如何維護本身的權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7 16: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區分所有權人決議違反公平原則、比例原則等,可以依法提起確認規約無效訴訟

 

hwang 104-07-18 14:2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區分

  謝謝曹律師

可以請問公平原則、比例原則如何定義。

謝謝

yomi 104-07-16 00:54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
首先,我跟後母感情不是和陸,時常找我麻煩,三不五時進我房間拿取東西,不然就是造謠,小時候甚至會無緣無故趁父親不在動手打我(會打到見血那種),例如:小二我只是玩牌,電視不是我看的,就說一心二用給予巴掌打到流鼻血,小三家裡少東西,我剛回家不久就怪罪於我,拿皮帶打我…很多很多,每天大罵,還到處說是我自己用傷~不承認有打人~

 

大學畢業後,去年本來搬出去,她說有意改變這狀況,請我回來, 我當然心軟給她機會。。。想說長輩也不年輕了,不計較..今年年初,我有意想自己買台車,而我父親說我後母有多一台車請我購買,被半強迫購買,原本說好2000/月~15期,3月開始給予(沒有書面契約), 上個月突然叫我8月底搬出去,車還她(行照已是我名子),說那8月底車還你的話,錢請還我,14號晚上突然叫我給23K,說不給就別想看到機車,因為還搞不清楚她要幹嘛,反反覆覆,我當下是說車錢,當初約好2000/月!

 

 

她耍賴說她怎樣說就怎樣算~ 然後還說我不想給錢就試試看,說 法律也拿她沒辦法那些的~ 一直威脅說自己認識很多人阿什麼的沒意義的詞= =,(有錄到一些些對話內容提到錢不給就別想看到車)

結果15號早上,到現在車子原本停地下室B2~後來B1甚至1樓社區外都沒看到機車,第一,因為我要上班上課這樣其實已造成我不便,   第二,她並沒有給予已先給的7000退還,警察說有家屬關係,無法報案,難道我連自我保護的方法都沒有嗎?
只能任由她這樣欺負?  之後我搬出去的話,會不會又找我麻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6 08: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雙方最後已經約定,後母將錢清償之後,我方將車輛返還給對方,且目前車輛登記在你的名下,故而對方不得任意將車輛取走,此部分確實涉及竊盜罪。

2、親屬之間的竊盜仍然是犯罪的,只是屬於告訴乃論罷了,倘若您真的要告,可以向員警索取報案三聯單,或是直接向地檢署提告

3、日後倘若後母有其他的舉動,在尋求正式諮詢即可。

 您好:

1.  雖您與對方並無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但按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因此雙方都應依當初約定事項進行。

2.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您與繼母係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以車輛分期付款買賣契約進行,您必須依約繳納完分期款後,才能取得車輛之所有權,您現在僅係取得使用權

3.  雖然對方仍是車主,但因您有使用權,且並無拖欠款項事由,對方無故毀約且擅自將車輛取回的行為,已經涉及侵占侵權的問題,但因您與對方為親人,親人間的侵占須為告訴乃論,您必須依法提起告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yomi 104-07-16 11:00

先謝謝你們,我想請問一下所有權問題,行照是我的,所有權都還是她嗎?

再來,是她單方面突然不依照約定,我當出告知要照約定走,

 她威脅說要馬上給錢,隔沒多久車就不見了~

我15號下午有去警局想報案侵占,警察說家屬關係難報案,戶籍目前又在同一個地方,

我今天會把戶籍遷回生母那,過幾天也會搬走,可是車似乎她沒有要還前也沒要還,

警察昨天是叫我去寫信函,如果照警察所說在同一戶籍目前還居住在同地方

 因為她現在車騎走,錢也沒還我,14號晚上到現在很久了,那我可否先報遺失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成立之交易,係屬要式行為,應以書面訂立契約,視其為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或信託占有,分別載明其應記載之事項。如果當初買車的時候沒有特別簽立附條件買賣,就算尾款還沒付完,既然已將車子移轉占有給你,你就取得所有權,尾款還沒付完是對方另外還可以再跟你要錢,不會馬上車子就變成對方的。

CEUBEE HSU 104-05-21 09:06

律師您好:

我們社區並無管理委員會地下室停車場鐵捲門已經年久失修很久未關閉了,最近鄰長與其同學及朋友們入住本社區,覺得本社區地下室鐵捲門應修繕,自行招開會議請住戶討論,但由於鄰長招開時段為下午兩點,大多住戶需上班無法參與,我媽因沒上班有去第一次會議,當次會議並無2/3住戶參與,當次參與住戶只有鄰長與其同學及朋友們,由里長主持會議,而那次會議只有我媽不同意,其餘鄰長與其同學及朋友們都同意做此鐵捲門修繕工程。

之後鄰長就請人來估價,然後公告何時要裝修鐵捲門,並無請三家廠商報價後開會經由大家決定要請哪家來做,然後做完之後,自己把金額貼出來要大家繳款。第一、此程序是否合法?第二、估價單第一時間沒有提供,是我們一直去說他才願意提供,且告知金額分算方式。

因本社區很多公設都年久失修了,又無管委會,故要鄰長不是只有維修鐵捲門,因把社區安全擬定一個計劃慢慢實行,所以部分住戶不願意繳款,當然遙控器也拿不到,鄰長自行決定開始使用鐵門,造成部分住戶進出困難(須等剛好有人進出時才可進出)。

我們已經因為無法進出報案過三次,警察都用各種理由叫我們不要告她,也叫她事情解決以前不要把鐵門關下,但每次進還是發現鐵門是關著的,我們實在困擾社區有這些為所欲為的住戶,想知道除了經過警察局,還有其他方式可以解決此項問題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21 09: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臨時會的召開,必須由主委、或是1/5住戶書面召集。

2、決議時,必須是2/3出席,出席3/4同意。

3、可以提起決議無效訴訟

4、倘若無故將鐵門拉下,造成住戶無法進出,則可能涉犯強制罪,不過畢竟本件民事有爭議,所以成罪的機會比較低。

 

1.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landy 104-05-15 12:12

各位律師們,好:                                                            2015/5月

有一些 公寓 及 管理委員會 等事項要請教,(問題有些多,還請耐心的看完、解惑,謝謝)

1、    管理委員會的情況:

 有管理委員會;無收管理費(因多數人不繳後則都不收);收入來源為停車費。

 

2、    公寓狀況:

 上5層共10戶型連棟式公寓(本棟處於最低位置),地下室的第2層為停車場;目前

門牌29號1樓出租、3樓 和 4樓都有住人、5樓無人住但有聯絡到屋主(此實際入住共有3戶)

門牌31號1樓出租、2樓 至 5樓都有住人(實際入住共有5戶)

Ps.門牌29號 和31號的各1、2樓共4戶均為門牌31號2樓住戶所有的。

   2樓有內部有打通;2樓曾告知有將一戶的水表拆除。

 

3、現在頂樓的狀況:

   頂樓是露天的,處於最低處,遇上颱風天常會有它棟的水、物品往我們這棟流,還有落葉也容易

   擋住排水孔,造成排水不易而淹水,也有人會將廢棄物丟置於此,因無安裝監視器所以無法辨別

   是何人誰所為。長年下來現在可說是雜草叢生,遇雨便會積水。

 

 

問題:

一、頂樓問題:

1、頂樓是屬於大型公共設施?  還是小型公共設施?

 

2、如果是小型的公共設施,那就是由我們該棟的住戶自行處理,是嗎?

 小型的公共設施,不歸管理委員會處理,是嗎?

 

3、法令說頂樓是屬於共用部分,指的就是住戶共同擁有的,是嗎?

如果是,那頂樓使用權修繕(清垃圾、做防水隔熱、鋪磁磚)、管理維護責任,應該也是由該

棟所有住戶共同來分擔的,對嗎?

那是平均分擔呢?   還是照比例分擔?   如果是按照比例分擔,比例要如何分較具公平性?

 

4、頂樓的地板也等於是5樓的天花板,現在5樓天花板出現的滴水,滴水處剛好也是頂樓有長植物

 及積水的地方,那麼修繕該由誰處理及支付費用?

 有部分的住戶和律師都說,5樓的天花板漏水當然就是由5樓的要自行處理的,真的是這樣嗎?

 

5、既然法令說頂樓是共用的部分,那麼5樓的天花板滴水,應該就沒理由要5樓的自行處理,對嗎?

 

6、住5樓的就一定是由5樓的去維護頂樓嗎?

 雖說由5樓的去維護頂樓,是對5樓比較好沒錯,但今天5樓的買房契約上並沒有寫頂樓是5樓

 的專用區,住戶間更沒有約定頂樓是5樓專用的。

 所以說要5樓的去維護頂樓,似乎也說不太過去吧?

 再說法令應該也沒有規定住5樓的就應該要去維護頂樓,對吧?

 

7、如果有住戶用:你家天花板漏水不關我們的事、我們不會上去頂樓、我們不常上去頂樓、你們買

 5樓時就要有自知之明(自行處理)…等等的理由,而不願意共同分擔修繕、管理維護,這樣可以嗎?

 

8、如由5樓自行修繕頂樓,那麼5樓可以要求其他住戶放棄所有權使用權嗎?

   如果可以,需要和其他住戶簽訂契約嗎?  簽訂的契約是要每戶都有一份留底,是嗎?

   此合約如是住戶間所簽訂的,有具法令效力嗎?

   如有部分住戶不願意放棄時,可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通過嗎?

 

9、如果住戶堅持不願意協助修繕,由5樓的自行修繕後,5樓的可阻止其他住戶使用嗎?

 (逃生及修繕則除外)

如果可以,需要和其他住戶簽訂契約嗎? 

合約,有具法令效力嗎?

 

10、之前有過1樓的水管出問題,屋主要求其他樓層住戶幫忙分擔處理費用。現在頂樓也因雜草、垃

    圾造成積水使得5樓天花板滴水,管理委員會有建議可以比照前例(1樓水管的情形)來請住戶共

    同分擔頂樓修繕。請問這樣真的可以嗎?

 

11、為了要防止漏水及壁癌產生,可在頂樓加蓋屋頂嗎?

 

12、頂樓如是共有時,可以加蓋屋頂嗎?  費用是由該棟所有住戶共同分攤的嗎?

 

13、頂樓如不是共有時,可以加蓋屋頂嗎?  

    如果可以,需先申請 及 先經過其他住戶的同意後才能搭蓋,是嗎?

    那需要和住戶簽訂合約嗎?   簽訂的合約有效力嗎?

 

14、如果只有部分的住戶同意,那還可以搭蓋屋頂嗎?

 

 

二、共同分攤問題:

1、當門牌29號1樓的水管不通時或是出問題時,可以要求29號其他樓層的住戶平均分攤費用嗎?

 

2、可以因為:你家水管不通關我們什麼事、2樓沒住人、只有一個水表、或 都沒見到5樓的人…等

等的理由而減少或不共同分攤嗎?

 

3、公寓大門的修繕,可以因為1樓的說,我們不會從那邊出入,而不分攤嗎?

 

4、如上述的公寓狀況,往後當該棟的共用設施出問題時,費用應該要如何分配?

   是要以10戶平均分擔? 還是…….?  (因部分住戶會以各種理由要減少分擔)

 

 

三、其他:

1、有成立管理委員會、但沒有收管理費(大家不願意繳)的情況下,管理委員會可以幫住戶處理的事項

   有那些呢?

 (他區的管理委員會狀況同我們區的一樣,但他區管理委員會有幫住戶清理頂樓的雜物,而我們區

 的卻是要住戶自行處理,這樣是對的嗎?)

 

2、頂樓因排水不易需加裝明管排水,管理委員會說這是要該棟的住戶自行處理,真的是這樣子的嗎?

 

3、樓層間的電信箱,是屬於該樓層的住戶所共有的,對嗎?

   如果是,雙方住戶如約定好後可上鎖嗎?

   如已上鎖後,除了住戶外,他人可自行破壞鎖頭、敲開、變動內容物嗎?

   (第四台的人員說他們有權,因為當初建商就有授權給他們。但是我們住戶都沒聽建商說過。請問

    第四台這樣的行為合法嗎?  如不合法,我們該如何處理呢?)

 

4、依現在的法令,1樓住戶門前的停車權利是屬於1樓住家的? 還是共有的?

 

                       以上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15 14: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大公小公只是非法律用語,只要屬於公設,都是共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管理負擔,倘有管委會,則先由管委會處理,與是否收管理費無涉。

2、不論是水管、頂樓、電梯都是共有的,若有漏水、損壞等,必須探究原因,倘是住戶弄壞的,或是由私有部份造成的,則必須由該住戶負責,反之,則由全體住戶依持分負責。

3、頂樓加蓋是違法的,不建議處理。

4、電信箱屬於共有,所以不得任意上鎖,住戶都可以使用,至於住戶以外之人,則必須經過授權,任意破壞可能涉犯毀損罪。

5、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ISA 104-04-20 11:28

您好....因為近期政府水利要做污水處理,針對老舊建築的管線都是在狹窄巷弄裡,若要照原管線走,承包商都是請住戶自行協調將空間弄出來,請住戶自行拆除違建和自身的建築磁磚等等,因為一樓住戶皆有違建,所以他們為了保護自家的建築,所以一樓住戶共同出資將大樓污水糞水改管線往地下室走其他地方,因為一樓住戶和某鄰居有交惡,這個某鄰居經常用他懂法律的說法,來嚇唬過很多住戶,經常恐嚇要告要告的,因有三戶一樓鄰居其中一戶已動工改管,某鄰居知道說危害建築結構安全,且未經大家同意,要告一樓鄰居行政訴訟,請問是反了哪一條呢?   且因為大樓住戶開會,已經兩次,都不願意出席,所以18戶只有6戶出席,支持某鄰居的只有四戶,其他住戶不想面對他們,所以表示沒有意見,所以要徵求住戶的同意投票和簽名也很難,要公開場合,開會詢問大家的意見,大家都不想要出席,這樣要遵循大家的意見也很難,都是那某鄰居在反對聲音,要大家照他規矩走,     另外 因為一樓鄰居先動工,之前未先跟其他住戶告知,所以動工的一樓住戶之後補提出建築證明,保證不會影響結構,要來堵那位兇鄰居的嘴,但是兇鄰居依舊堅持要讓水利局去拆除他們的違建,且說要告一樓住戶行政訴訟,請問.....若是目前的狀況來看,進退兩難,一樓住戶們想要自己花錢了事把改管線,但其他住戶私下表示沒有意見,也沒有危害到其他住戶,但那位某鄰居依舊堅持不讓一樓住戶改管,說他們是違建,就是要拆,要讓污水處理去拆違建和拆他們的牆, 雖然違建是不對的,但是大家做鄰居本就應該互相體諒,好來好去,以前老建築的違建,只要不要危害到公共的安全,我們這些鄰居就是爭一隻眼閉一隻眼,也不會刻意的去舉發,現在一樓住戶動彈不了,也願意自行處理管線問題,那兇鄰居只會阻擋,但是污水處理只會針對一樓的住戶去做協商和施工的確認,這樣污水處理的部份就卡在那,請問這樣的狀況,住戶都不願意參加會議,但一樓住戶願意提供不影響建築結構的檢測保證,這樣的狀況時,一樓住戶是否可不用經過大樓住戶投票,也能夠改污水管線往停車地下室走?請問該怎麼進行才會合乎流程呢?     因為看不下去那位兇鄰居經常的說要告人,他的告不是出自於善意,自己的冷氣水也是到處滴,陽台也是做很出來,自己都做不好的人,為何要這樣刁難其他的住戶,所以幫一樓住戶們,在此跟您請教一下 謝謝

嗶仔 104-04-13 18:28

某甲與某以及某丙等數人合資購屋,某甲所占資金10%,其餘70%由某乙分別逐年向某丙等人陸續買回持分,僅於20%為其餘某丙等人持有;至今已有20餘年,期間,某丙未經某甲及某乙等人之同意,擅自將一樓店面、2-4樓住家及地下室轉租他人供開店、學生分租及停車使用,每半年幾十萬租金收入不等,所獲從未與其餘30%之持有人平分,在此期間,某甲及某丙等曾要求某乙以市價買回其個人應有持分,如按市價估算,設動產市值1500萬,則某甲如將自己持份讓售與某乙的話,要求某乙應以150萬買回其持有部分,惟某乙僅願以半價買回,故某甲認為財務有損而談判破裂遂至今仍僵持不下。

 

試問,1.某甲之出租行為是否適法 ? 其需否與其餘合夥人均分租金收益 ?

      2.某乙如欲取得其應有持份市價金額,除與某乙協商外,尚可採與那

        些法律行動以主張其權益 ?

 

律師大大撥冗答覆,不勝感激。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3 19: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必須先釐清,目前動產產權登記的狀況及當初合資的合夥約定為何?及相關的事證,否則無法分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重點在於如何證明有合夥關係存在,要證明後才能夠再主張利益分配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13 23: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目前房屋登記所有權狀況為何,為單獨所有或分別共有,若為分別共有,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  閣下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嗶仔 104-04-15 00:50

 

回覆房律師

房屋所有權登記為該人 ( 即某乙 ),但內部有訂立合夥購屋契約,且合購目的以賺取租金收益為前提,並每人均攤房貸,且每人自備款亦均攤,貸款年數約15年,於房屋購入後分租他人時,並以租金收入作為每人捐攤知還款額,這是否足以證明租金可以參與分配 ?

曾要求該房屋名義人 ( 某乙 ) 將房屋持分1/10分割與某甲但某乙均藉故推託,最後索性換掉電話,往後一再詢問可否分得租金利益時,均推稱尚未繳清房貸,尚無獲利等情,請問房律師,原本基於購屋轉租獲利均分為前提而信賴某乙以其名義購屋,如今分文未分,可否告某乙背信 ? 可有刑事可告 ?

嗶仔 104-04-15 00:51

 

回覆曹律師

房屋所有權登記為該人 ( 即某乙 ),但內部有訂立合夥購屋契約,且合購目的以賺取租金收益為前提,並每人均攤房貸,且每人自備款亦均攤,貸款年數約15年,於房屋購入後分租他人時,並以租金收入作為每人捐攤知還款額,這是否足以證明租金可以參與分配 ?

曾要求該房屋名義人 ( 某乙 ) 將房屋持分1/10分割與某甲但某乙均藉故推託,最後索性換掉電話,往後一再詢問可否分得租金利益時,均推稱尚未繳清房貸,尚無獲利等情,請問房律師,原本基於購屋轉租獲利均分為前提而信賴某乙以其名義購屋,如今分文未分,可否告某乙背信 ? 可有刑事可告 ?

嗶仔 104-04-15 00:52

 

回覆謝律師

房屋所有權登記為該人 ( 即某乙 ),但內部有訂立合夥購屋契約,且合購目的以賺取租金收益為前提,並每人均攤房貸,且每人自備款亦均攤,貸款年數約15年,於房屋購入後分租他人時,並以租金收入作為每人捐攤知還款額,這是否足以證明租金可以參與分配 ?

曾要求該房屋名義人 ( 某乙 ) 將房屋持分1/10分割與某甲但某乙均藉故推託,最後索性換掉電話,往後一再詢問可否分得租金利益時,均推稱尚未繳清房貸,尚無獲利等情,請問房律師,原本基於購屋轉租獲利均分為前提而信賴某乙以其名義購屋,如今分文未分,可否告某乙背信 ? 可有刑事可告 ?

hoo 104-03-21 18:47
公寓大廈地下室汽車停車位以外空間增劃機車停車

本社區為民國83年6月完工.地下室平面圖沒有劃設機車停車位.是不是只需要.通過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同意.管委會就可以增設機車停車位? 

因為這機車車位已經劃了10多年.有需要跟政府相關單位申請嗎? 如何知道這機車位是否合法?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1 20: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公設部分,只需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就可以設立機車停車格。

2、社區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1 23: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可增設機車停車位,即為合法,您亦可提出議案,請求將該機車停車位取消,若通過,亦可取消停車位之劃設。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21 2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可增設機車停車位,即為合法,您亦可提出議案,請求將該機車停車位取消,若通過,亦可取消停車位之劃設。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3-22 18:42

Dear Hoo,

公寓大廈停車位增設除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決議外,還須到市政府都發局變理變更登記。如果有變更車位卻未辦理變更登記,可能會因為違反建築法而遭罰(包括管委會─行為人及區分所有權人─狀態責任人)都可能受罰。

以下節錄建築法條文:

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
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
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
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
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
,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如姜律師所言,管委會私設停車位恐有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虞,且若該地下室屬於法定防空避難空間,在使用上有其限制。

各地方政府依建築法大多設有停車位設置的自治辦法或要點,建議可向該主管機關詢問或委由律師協助處理。

以上供參。

PC 104-03-11 22:45

社區禁止住戶騎腳踏車出入地下室 是否違法!?
依照公寓大廈管法:
第七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
         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是否說明共用部分不能獨立使用做專有部分=>不能禁止地下室腳踏車, 又
第二十三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第23條 第一項 好像又代表可以
請問 社區能禁止住戶騎腳踏車進出地下室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2 09: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有關於禁止住戶將腳踏車,實體上可能有的爭議:

1、其他住戶是基於什麼理由禁止,所做的全面禁止,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2、對於地下室使用僅限制腳踏車,是否有違反平等原則。

(二)依法,規約可以約定,但是可以透過法院加以檢視事否合乎上開原理原則。

PC 104-03-08 23:07

社區管委因自己在地下室腳踏車有不愉快經驗 自己提議 自己表決 自己訂社區大會公投議題 欲禁止社區地下室腳踏車  其公投題目為"是否贊成地下室禁騎腳踏" yes or no 選項讓腳踏車住戶權益受損
部分住戶反對此議題 認為不適合住戶大會公投 且其題目有操縱結果之可能. 管委此舉有如球員兼裁判 利用職務之便 行利己之事.
管委會上7名管委 只要過半(4票)即通過此議題 ???而現場8住戶反對卻沒有用
此議題卻關係腳踏車族的權益 住戶希望 汽車 機車 腳踏車皆能共存
管委會一意孤行
請問 類似此例 在程序上有瑕疵的提案 住戶能否決嗎? 有相關主管機關能申訴嗎? 在法律上能提行政訴訟之類的嗎? 
PS. 腳踏車住戶只佔社區1/5  所以yes or no 的選項對腳踏車影響很大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09 10: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公設使用,必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法僅由管委會決議。

2、倘若僅有管委會決議,則可以消極不配合,亦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表決推翻。

3、倘若已經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則必須符合通知規定、表決人數規定,且必須符合平等權等法律原理原則,否則可以提起撤銷決議或是確認決議無效等訴訟

4、倘若要以訴訟處理,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

PC 104-03-11 14:1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律師 你好!
文中你所提到的平等權 請問適用於此例嗎?
我可以主張 汽車 摩托車 腳踏車 皆為交通工具 是平等得來跟委員談 無權禁止 但可規範嗎?
謝謝!

 

 

ongchi 104-03-08 15:46

律師您好,

103年的時候向某建商簽立預售屋的買賣契約書,目前該建案最近正在辦理交屋

過年前我有去現場進行驗屋,發現室內有小部分違建情況,並且發現地下室的變電箱有積水情況,不單只是水漬,而是有實質的積水。

第一次驗完屋後對於該建商的信心大減,這才開始仔細研究合約,也發現合約的內容沒有完全按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多項條款刻意刪減賣方的責任義務,而與賣方有關的期限相關條款都沒有標明時間。

此外,我後來也發現由契約平面圖所計算出來的面積有短少,跟建商反應後,對方才說明外露柱的部分也有計入面積。但是依照找到的資料,外露樑柱不是雨遮一律不登記,一般也不會視為買賣面積一部分,網址如下:http://www.ruifang.land.ntpc.gov.tw/ch/home.jsp?id=299&parentpath=0,43&mcustomize=announce_view.jsp&dataserno=292179

目前對於該建商信心全無,請問我可以直接辦理解約嗎?謝謝回覆!

一、直接解約風險太大(不相信的話可以查些判決給你參考)。

二、可考慮行使減少價金請求權。自知悉瑕疵後六個月內要行使…

三、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如果是反過來,在證據還不充分的話就發存證信函解約,後續要搜證會難上加難…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如要現場諮詢請先電話預約

一般買賣契約中,買受人的責任是交付價金,出賣人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責任是指交付完整無瑕疵物品的義務。這個擔保責任含「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兩部分。瑕疵擔保責任,謂買賣契約之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之權利或物之瑕疵,應負之法定無過失責任。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對賣方發律師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之存在,並請求限期修繕,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即可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之損害賠償,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可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處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解約契約內有約明解約事由外,需瑕疵達重大才站得住腳,除解約外,也可以朝減少價金的方向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08 23: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建商有履約瑕疵,可考慮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建商依契約履行,若建商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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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08 23:44

您好,建議您在前往買賣標的物蒐集相關標的物有瑕疵之情形(拍照存證),並尋求專業技師(花點錢委任技師或建築師陪同驗屋),帶證據蒐集齊全後,再發函為瑕疵通知,主張減少價金或請損害賠償唷!

ongchi 104-03-09 17:24

謝謝諸位的建議,目前己先向律師當面諮詢。

104-02-26 23:48

我公公蓋房子的時候請了代書申請權狀

代書申請到一半過世

導致樓上住戶都有土地使用權狀,地下室沒有土地使用權

後來跟樓上的住戶告,法院判我們有使用權

請問一下如果我要土地權狀要如何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02 11: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的敘述過於簡略,請提供前案判決書供審酌。

2、另外,另外聲請程序的部份,倘若代書死亡,還是可以另外再聲請即可。

 

Emily 104-02-24 13:56

關於防空避難室遭一樓住戶侵佔使用,我於100年間購買此處同一棟五樓房子,於101年間發先梯間惡臭味飄散,然後往地下室查看發現有兩位年邁老人居住,老人常與一樓住戶有互相往來,且當時我有像新北政府工務局檢舉此處遭隔間使用,當年工務局前來查看,並且與一樓住戶一同勘驗地下室,當時有兩位警察錄影,一樓住戶當時並親口承認承租已久,後來勒令限期拆除,爾後一樓將地下室拆除了,但如今扔有一堆私自物品放在地下室,同年我向派出所報案告刑事竊占罪,如今收到不起訴通知,原因因一樓住戶找來前里長說證詞證詞指出一樓住戶當時經營雜貨店,所以將地下室隔間(民國89年),檢察官調地籍謄本(76年持有至今),依照持有年份算起已逾數年早已過追訴期,所以不被訴。此鄰居未經其他住戶同意,也遭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證實有隔間,相對人在工務局勘驗時警方錄影情況下親口承認使用數年,只是前往偵訊時死不承認,想問,如今繼續遭侵占為何不被起訴,竊佔若持續性至今都繼續佔有追訴期有如何界定?我們是否告錯?還是....?懇請眾位律師協助解困!感謝

wen 104-02-22 00:22

您好~

本棟5樓電梯大廈.較為特別.因為當初是旁邊的社區都蓋好後.後來才又蓋我們這棟.所以我們這棟沒有地下室.也沒有加入管委會.一直以來也沒成立本棟自己的管委會.權狀也是本棟10戶持分.但怪的是旁邊社區的警衛室是在本棟1樓(分了約3坪的空間)一樓店面旁邊的小空間.警衛室的前面.剛蓋好時是個小花圃(建商弄的).過了2~3年一樓住戶說.蚊子多想拆了花圃.旁邊社區管委會說不行.調了地籍圖發現小花圃和旁邊社區警衛室都是在本棟持分地內.所以旁邊社區管委會也就不管了. 詢問了大多本棟住戶後.就將花圃拆了.拆完後一樓店面說只要不擋到店面.原本小花圃的空地可以給本棟住戶停機車(約可停5輛機車)…但因沒人管.連旁邊社區也會來停.10多年下來也都沒事…但就在上個月.一樓店面突然圍起鐵鍊.連當初小花圃的空地也圍起來.說一樓的空地都是他們的…我想請問~本棟住戶有權要求.一樓店面將花圃空地的鐵鍊拆除或要求鐵鍊鑰匙.停機車嗎??(因為現在機車都要停路邊會被照相開紅單)我該向哪單位或如何處理??謝謝!!

梅子 104-02-09 18:46

請問

地下室在我家(1F)後面,自行將透氣窗修改為逃生口

從逃生口出來就是我家後門,若要到外面,必須要走到我家室內才行

目前為了安全考量,我們已報警處理,並在逃生口上面加上機車

今天地下室報警說我們妨礙他們逃生,警方要我們二方協調

請問能怎處理呢,感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09 21:36

您好既然是鄰居間之糾紛,建議基於友好關係之維持,向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09 21: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自行變更設計之疑義,可向縣市政府工務局申訴,舉報對方違建,請求拆除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09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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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子 104-01-31 23:19

1.地下室在二十多年前,在我家購屋後,搬入前

自行拆除靠地面的小採光井

看建商圖粗估 約長30cm x 寬20 cm x高  15cm 

擴大為粗估 約長250cm x 寬150 cm x高  180cm  的採光井。

後來建商和大家簽定使用協議,

建商賠償我們陽台屋頂,好讓地下室能使用這突然冒出的採光井


2.直到在2014年地下室轉賣後,該地下室新買方,在2015年1月24日

趁我家人外出,將採光井外面    我家設置的鐵窗自行拆除

改裝成逃生門

(但其實出去是我家後院,沒有別的地方可以逃生,

真的要逃的話,要從我家後門走到正門,才能走出去....)

 

目前採取作法:

家人已打1999舉報採光井違建外,並至警察局報案毀損竊盜

 

由於採光井這個地方,基本上地下室只有採光權

但二十幾年來,由於爸媽不懂法+建商協議結果

地下室使用了 「高於地面上的採光權」

 

沒想到新搬入的住戶更加變本加厲...

想請問目前除了至警察局報案毀損竊盜,還有1999舉報採光&違建

還有別的方法嗎?

(不懂法的小老百姓真的好吃虧...針對有回應的各位法律大大,先感謝了..)

梅子 104-01-31 22:59

1.地下室在二十多年前,在我家購屋後,搬入前

自行拆除靠地面的小採光井

看建商圖粗估 約長30cm x 寬20 cm x高  15cm 

擴大為粗估 約長250cm x 寬150 cm x高  180cm  的採光井。

後來建商和大家簽定使用協議,

建商賠償我們陽台屋頂,好讓地下室能使用這突然冒出的採光井


2.直到在2014年轉賣後,該地下室新買方,在2015年1月24日

趁我家人外出,將採光井外面    我家設置的鐵窗自行拆除

改裝成逃生門

(但其實出去是我家後院,沒有別的地方可以逃生,

真的要逃的話,要從我家後門走到正門,才能走出去....)

 

目前採取作法:

家人已打1999舉報採光井違建外,並至警察局報案毀損竊盜

 

由於採光井這個地方,基本上地下室只有採光權

但二十幾年來,由於爸媽不懂法+建商協議結果

地下室使用了 「高於地面上的採光權」

 

沒想到新搬入的住戶更加變本加厲...

想請問目前除了至警察局報案毀損竊盜,還有1999舉報採光和違建

還有別的方法嗎?

(不懂法的小老百姓真的好吃虧...針對有回應的各位法律大大,先感謝了..)


梅子 104-02-01 11:57

2015.2.1 11:30左右

因為我人在上班,看到地下室又利用我們全家不在家

從後面自行設置的逃生門在拍照,不曉得在想什麼

我爸媽被他們氣到心情都不是很好,還請律師大大們協助,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01 18: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對對方發律師函,請求對方限期修復鐵窗,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對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亦可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梅子 104-02-03 00:55

感謝房律師,再請問一下,

我用機車鎖鎖住他「非法自行設立的逃生門」可以嗎?

PC 104-01-27 14:56

小孩地下室差點被車撞 地下室速限20(住戶規章有寫) 對方車速40
上前理論 對方態度惡劣 強調車道是給車走的 小孩不能走(騎腳踏車)
當著幼兒面前罵我們沒水準(有錄音) 時在太氣人!
想請問
1.腳踏車是否也有路權可以行走地下室?
2.管委會規定地下室不能騎腳踏車 於法有據嗎?
2.請問可以告他超速嗎? 或是其他
謝謝你的幫忙! 

鄭瑞崙 (鄭律師) 104-01-27 15:31

您好

對方在地下室超速的部分看住戶規約或管委會會議中有無對此做出處罰的規定

可以依此請求管理委員會處理

至於在可供不特定大眾可見聞的場所公然怒罵你們沒水準這有可能會涉及公然侮辱的罪責

你們可以斟酌看是否要追究

至於住戶規約可以就管理大樓事務的權利義務做出規範

對於地下室限制騎腳踏車如果是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合法通過

自然有拘束力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1-28 11:22

1. 地下室停車場並非道交條例中所稱的道路,所以就必須回歸到社區規約對於地下室空間如何約定使用而定。依你所述若地下室限速20,則表示住戶需遵守地下室行駛不得超過20公里的限制,而這只能依社區規約處理,無法援用一般外面道路交通警察開罰。

2. 地下室應屬空開環境,而罵人沒水準,實務上曾有構成公然侮辱的案例,但若刑事不構成,至少民事上應可對其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小郭 104-03-10 22:35

因敘述狀況可能很難舉證判定誰對誰錯?  以下幾點從不同思考角度提供斟酌參考:
1.一般地下室死角樑柱很多,光線也不如戶外光亮,除了駕駛行車需花更多心思留意,
  放慢速度,小心駕駛外,行人行走如隨意跨越車道或突然衝出,其責任可能反而較大.
  若放任過小的孩童嬉戲玩耍而發生意外,家長說不定還可能有連帶相關責任.
2.雖然地下室不屬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規範,但一般交通事故是講求路權與實際狀況
   來判定肇事責任比例,
   基本上支線應禮讓幹道,也就是說如果行人或車子從支線突然衝出或搶快而未禮讓幹道車輛,
   即使幹道車輛駕駛有超速之嫌,甚至無照,肇事責任還是支線車輛佔大部分.
   頂多超速的部分只能以道路罰則另案辦理. 也就是說行人未依規定行走應走的路線,
   突然衝出車道給正常路線行駛的車輛撞..行人所擔任的肇事比例可能還比較大.
3.一般地下室非道路,論定車輛是否超速,首先是如何舉證認定問題?
   即使是一般道路,警察單位也只是第三方公證證人,警察也很難直接斷定誰對誰錯?
   實際肇責還是應提相關資料送交車禍鑑定委員會判定雙方肇事責任.

楊先生 104-01-19 11:46

您好: 

      我是一個已經購買了桃園一個新的房屋建案的業主,

      想請問已購買並辦理了過戶(有權狀)的地下室停車位,

      備註:車位是建商規定買房需一并購買的2個停車位。

      是否可以辦理變更停車位?

     (我想更換到不同停車樓層,別的停車位)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19 12: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除非建商願意讓您變更契約內容,否則若您亦無相關證據向建商請求,建商不願意讓您變更,就比較沒有辦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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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目前取得的停車位,應該是當初雙方合意的契約標的,建商移轉該標的並辦理登記,符合雙方契約約定的內容。如果現在你想要換其他停車位,只能夠再向建商協商以物易物,這會造成物權處分的事實,須要辦理物權移轉登記,並向稅捐機關繳交一些因此而發生的稅。

阿添 104-01-17 19:21

產權上面寫【公共設施地下室為本社區共有,戰時則應工作公共避難使用】,有部分住戶私自霸佔作為停車使用,並且部分人還有上鐵鍊,若有其他人擋道就噴漆,請問公共區域私自佔有,有何條例可管?另請問有哪些相關單位可以介入及開罰?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17 21: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由管委會命其改善,倘若未改善,可以向縣市政府檢舉

2、亦可以向法院提告,請求排除侵害。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17 22:26

您好,對方所為可能已經觸犯刑事強制罪,可委任律師提告

 您好:

建議可向管委會要求發存證信函予占用之人請求排除侵害

如果管委會不處理再向縣市政府舉發違規使用

如果要向法院訴請排除侵害,要注意裁判費可能很高

如向地檢署提告竊佔,則注意應先查明占用之人為何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Lin 104-01-08 08:54

五層公寓 屋齡30幾年了 地下室為防空避難室裡面有馬達舊水塔等設施 但是正式出入的門卻是在一樓屋內 而樓梯間有設一個往地下室的鐵門〈原始圖上沒有〉卻上鎖 二三四五樓住戶 無法進入 長期被一樓占用 而去工務局問 說來勘查無違法因為門 在室內 而樓梯的門不算門 讓對方簽切結書在防空避難時開門讓其他住戶進入就可以了!我們每個住戶都有產權 請問如何伸張我們的權利。

貝露 103-12-31 11:25

請問一下  我們一樓的住戶好幾年前把地下室改成地下停車場,並把出入口設在我家樓下.因為車道坡度問題出入口改成機械式,常常車子出入時我們2樓就會有震盪跟撞擊聲.當初他們在改的時候我們就有提報,但相關單位來視查之後又不了了之.請問要怎麼辦?!另外1樓在設遮雨篷的時候是把支架打在我們2樓的牆上 並且還把分離式冷氣的室外機也架在我們2樓的牆面上,經過我們的警告才把室外機外移到他們的遮雨篷,而且牆面上的支架也沒拆,請問我要如何主張我的權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31 17: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向法院訴請拆除。

2、地下室的部份,可能要注意當初是否經過多數的住戶同意。

 

summeryei 103-12-25 21:30

當初我先生是地下室及一樓所有權人,後來因經濟關係把一樓賣給了姐夫,我先生說當初建商蓋房子時他有看到一樓裡面有個樓梯通往地下室,但房子蓋好時建商就將樓梯封閉,他曾經聽建商說過這樣一樓比較漂亮也比較完整方正,而地下室及大樓入口都會做到整棟大樓右後方,後來買了一樓及地下室.沒多久就將一樓賣給姐夫,起初大家都相安無事,一過22年,後來地下室公安檢查比較嚴格,需要2個樓梯,我們向姐夫提出要恢復一樓內的樓梯,可是姐夫說"我們沒權利開這樓梯!會侵犯到一樓使用面積,而且當初我們沒提出現在已過22年,也表示我們默認既有事實"請問他說的是真的?我查過峻工圖,地下室入口是在右後方 ,但是一樓門口確實有這樓梯存在,我們真的沒辦法開這樓梯?用法律訴訟也沒辦法?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25 23: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法與姊夫協調,僅能提起民事訴訟加以請求之,惟您需考量您所需花費之訴訟成本是否過高,若能貼補姊夫一些費用解決,是否仍須提起訴訟請求,您應加以考量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