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區共16戶(臨路5戶,社區型10戶,警衛室1戶),同一宗土地申請建照,於開工前分割完成,容積/建蔽率一起計算, 戶與戶皆有相連的共同壁,並請領同一張使用執照.但臨路住戶是產權1/1,並沒有持分警衛室,單獨出入口.
問題,
臨路有2戶將自家頂樓架設廣告看版及出租給電信業者架設電信機房(像貨櫃),經管委會溝通後失敗, 臨路住戶認為無共同持有,故適用"臨路透天,無共同設施設備, 可算單獨之透天,也可自行增建/改建/重建."
試問,
1. 其容積/建蔽率己蓋滿,如於頂樓平台架設機房,是否為增建,可向當地主管機關報請違建拆除?
2. 其相連的共同壁是否可以主張為不可分性之共同設施設備(共同壁有管線),確認該住戶為同一區分所有權人?
3. 如果該住戶,經判定可以不受社區規範, 為獨立之透天, 其住戶之土地權狀坪數與建物權狀坪數不符(建物權狀坪數大於土地權狀可建築之坪數),也未留退縮空間,是否可向當地主管機關報請違建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