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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z 103-03-31 19:15

律師您好:

民國96年期間因修繕屋齡約60年的人字形屋頂,完工後仍為人字形屋頂,但卻被舉報為違建,因請民代幫忙溝通,數年一直都沒有拆除的動作,最近突然來強制拆除,但建管處所持的舉報單誤差極大,舉報單認定屋頂為平行屋頂,與事實不符,索性留有修繕前的照片,提起訴願程序才沒有繼續拆下去,但屋頂已被掀開大半.

此屋年事很高,查的到的資料僅有土地所有權狀,房屋所有權狀,原始建築圖(手繪,緊平面圖無外觀描述)和政府歷年的空照圖.

數週下來,主管單位居然拿空照圖來舉證前後不一,但空照圖僅可看出平面顏色的差異,根本很難認定原有外觀為何,經過一番的辯論,主觀單位要我們拿證據出來,請問這程序上是不是有問題?要拆我的房子不給我看證據,還要我提證據.

如果證據只有空照圖,是不是只要能恢復空照圖原來的樣子即可?

麻煩您回答敝人的疑問,林先生

 

煞祿 103-07-24 23:23

我曾經用GOOGLE地圖 找到我媽好幾年前的照片喔

如果你搜尋後 剛好找的是幾年前的照片 你可以拿這個當證據

PS。建議你 違章建築 不好的行為~

hch 103-03-31 13:14

本人於去年九月和人簽定出售林木一批, 合約中未寫明買方移植日期, 雙方口頭約定於今年春節時移植, 逾期後詢問買方為何仍未移植, 買方表示需待今年九月才能移植.

本人能主張買方違約, 沒收定(訂)金嗎?還是只能雙方解約, 無息退還全部或部分訂金?

買方未取走林木, 本人土地無法利用, 如何求償?

林木又成長一年, 價格自然上漲, 本人能主張重定買賣價金嗎?

應發存證信函限期對方履行契約,超過期限仍不履行,就解除契約,可沒收定金並可對對方請求給付遲延的賠償契約一旦解除,就沒有所謂重訂價格的問題,再重新定約即可,但契約要定詳細,該要有的保障條款要定清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6 13: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契約有約定遲延違約之損害賠償,可請求遲延之違約金,亦可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履行契約,若屆期仍未履行,可主張解除契約及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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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 103-03-30 13:49

您好:我想請問,關於時效取得地上權的已登記土地,占有人要繳契稅嗎?!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5 21: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您僅為取得地上權,非所有權,無須繳納契稅。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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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G 103-03-28 19:35

本人在北市大同區有一畸零地
該地是經祖父贈與所得到的
從未知道有該地

登地是空地
經查卻被他人增建已多年
應屬非法違建地上物

想問:
該如何主張自我的權益
土地僅7坪, 看其增建的鐵皮屋, 已逾10年已上

 提出拆屋還地訴訟,並得請求不當得利.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28 20:41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你可以訴請對方拆屋還地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原則上並不因對方占有即具有正當占有權限,因此您仍可以先發函通知限期拆屋還地,若對方不從,則需提起訴訟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30 17: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起訴請求對方拆屋還地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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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y 103-03-28 15:59

您好:

欲詢問土地登記的相關問題,事實如下:

我們買了一筆土地,過了一年左右突然收到地政的通知說當時(當初前地主辦理塗銷時地政人員勿將另一人一併刪除)的塗銷內容錯誤予以更正,問題來了,當時購買土地前都已調過相關資料,確定土地無人設定才決定購買,而此時卻收到因地政的錯誤而使我們土地無故多被一人設定(因以貸款購買,故已有讓農會設定,被更正後農會由第一變成第二),實感憤怒,故提起國家賠償,但法官表示找無相同前例故希望以無實質損害做結案,這時真的很慌完全不知該如何處理,在網路上找到有位蔡律師所寫的"地政機關土地登記錯誤,人民如何自救?"一文,內容提及若登記錯誤或遺漏、登記虛偽的處置方式【

塗銷登記:依本規則登記土地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銷之:
一、登記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
二、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44條)】

故我們(現在的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可提出後來更正的設定無效???因為地政是在我們登記後的一年左右發現錯誤(那個設定人發現被塗銷後請人到地政處理)自行更正完後才通知我們,雖然收到地政通知時原要以此方式來做,但對方威脅要是這麼做將對我們提出假扣押,對方兒子又是律師...真的很無奈!但現在已經不知道該怎麼做了,才想問此方式是否可行?煩請回覆,萬分感謝!

阿甘 103-03-28 13:45

我家有塊承租土地因曾祖父約50年前答應讓人蓋房子在上面,當初只跟蓋房子的人酌收地上物的補償費(因當時那塊地種有果樹),而後其間我們從未跟他們收過任何一毛錢包含租金,但現今我們已向地主買回土地,且向當初蓋房子的後代子孫想要收回土地,因此我們告上法院請求其拆屋還地,但法官判我們敗訴,理由是我在知情狀況下讓他們住了50年也沒趕他們,但其實從我祖父時就經常因此事跟他們發生爭執,但礙於當時土地是我祖父三兄弟共同承租,且兄弟的其中一人也是屋主的女婿,因此常會維護他們所以當時都是吵吵鬧鬧帶過,所以我現要怎麼證明其土地我們並非無意見讓他們居住,因我祖父已過世現有親戚也無人敢出面證實,因此我有什麼方法可以再上訴?另我們告拆屋還地部分還用了民法470條第一項,以借用物已超過50年應以達使用目前請求其返還,但法官判說目前房子還可居住所以未達當初使用目地,因此駁回我們請求.所以我們現在難道只能看他何時搬走才能拿回我們權力嗎?另補充一提就是法院判決書上已認定此土地的使用屬於為無償使用關係

mei 103-03-26 19:59

我家和隔壁兩家鄰居照理每年要繳交地租

前幾年房東開始會拖欠不收 

直到前一年在我們積極地奔走下 才找到房東一次繳清兩年的地租 

 

而今年農曆年過了好幾個月 房東又拖延不收 我們住得很也不心安

如果沒繳房租 (雖然不是我們不願)是否會對我們的權益有害?

表示房東可以隨時趕我們走

我們和鄰居已經打算去鎮公所請求協調委員會出面協商 (讓我們繳房租

但我看到貴網站 還是想請教一下 我們的權益問題 

(其實我們很想把土地買下來 去年曾跟對方談 但價格談不攏而懸宕下來)

 

謝謝您的幫助

 

 

 

 

 

 

 

 

 

103-03-24 23:53

您好:
因為住家原本在民國大約50年左右從平房改建成透天,
不過長輩(已去世)擴建10坪土地加蓋侵害國產局的土地

(我們持有10坪蓋了20坪的房子)
但該土地謄本寫著民國77年第一次登錄,
並在95年時國產局寄民事起訴書

內容大約是侵害土地租金(大約7年30多萬)
我們並在當年度借錢購買此筆土地

想請教現在可否主張民法769條占有未登記土地?

來免除這貸款壓力..

最近在看書才發現有這條法規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5: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的情形符合該法條之構成要件,可主張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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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佳 103-03-24 19:36

DEAR您好

土地房屋,如於50年前,由老祖與他人簽定了一張土地房屋預約賣買合約書,當時應某些原因而無法辦理過戶,且無尾款證明,請問此合約是否成立的?

土地目前登記在A君,但地上物,B君無建築登記,只有稅籍證明及50年前的預約賣買合約書,且B君己搬遷此地,請問B君是否為有權占有呢??

A君是否可主張拆屋還地!?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24 22:08

你好

A可以訴請拆屋還地

但B只要能據明是有權佔有就不會被拆

以上提供你參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已五十年,時效應已逾越,而B之佔有除非其可以提出證明,否則A仍可向B請求拆屋還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5: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契約可能有效,但亦可主張未支付價金,契約有無效之事由,A可起訴請求拆屋還地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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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ren 103-03-24 13:36

您好, 我母親出租平房房屋, 房客告知要在屋外的私人土地搭鐵皮屋, 房客問過里長, 里長告知沒問題, 於是母親並未阻擾. 後來房客土地上蓋了四根梁和鐵皮屋頂, 事後地主打電話找我母親和房客出來協商要拆除沒有結果, 地主就發存證信函給我母親要告我母親侵佔土地. 請問這樣的狀況, 我母親有法律責任嗎? 應該怎麼處理? 十分感謝. 

如果被告了,不管最後成不成罪,開庭等法律程序還是會進行,單從你所述,是有機會做無罪辯護,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4: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侵占須易持有他人之物為所有,您母親若無所有意思,即可為無罪答辯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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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 103-03-24 02:35

敬啟者

可否請教...兩年前父親繳不起貸款....以贈與名義過戶農地...當時負債200萬....

農地轉至子女名下後....負債也一併轉移...只是農地似乎並不能貸款...而是以擔保信貸方式抵押...債務人名字也在隔年度換單更正為子女....且兩年之中...子女陸續已繳清100萬元負債....剩下100萬負債而已

此時父親被外來女子煽動與子女間不合...就想要以各種名目..要回當年贈與農地....

請問..若是子女放棄...回復贈與還給父親...那已繳的款項..可否父親索回嗎???

父親雖60幾歲有工作...月入數萬元......如此..子女可否可用以抗爭土地的回歸???

爬網看到很多不孝條款的使用..似乎並無年限...而是以"長輩"所謂的得知日開始....一年內?...意思真的是無限期???

那要是10年20年後..父親再以此條款來索回....也是可以???

若是農地受限5年買賣一到...子女先賣掉農地....父親還能在這之後主張贈與索回...要求賠償嗎??

 

 

您好,如果將農地出賣,對方也無法撤銷贈與行為的,但主要是說對方要主張撤銷贈與,也不是容易的,要舉證你們有不孝的行為,所以也困難的。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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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4: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若欲主張相關規定,亦須盡其舉證之責。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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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 103-03-22 21:07

您好:

      請問, 我有一位債務人的父親已死亡, 他有土地遺產可以繼承, 目前遺產列管中, 但我的債務人即繼承人並沒有拋棄繼承, 我應該如何代位債務人辦理繼承而受償? 請不吝指教, 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22 22:51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你可以依民法第242條代位債務人辦理

以上供你參考

 

沈恆 (沈律師) 103-03-22 23:34

您好!您要先依代位權打官司取得確定判決後,才能依判決內容辦理繼承並受償。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這需要訴訟,之後還有強制執行程序,建議直接委託律師辦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代位您的債務人於繼承遺產後請求清償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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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 103-03-21 00:08

請問有沒有人知道土地租賃合約超過20年是否還有法律效應。因為簽約到土地徵收為止。謝謝

廖彥傑 (廖彥傑) 103-03-21 00:12

需要分兩種情形判斷:如果是定期租賃,依民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若是不定期租賃,則無前述規定之適用。

至於租約是屬於定期租賃契約或是不定期租賃契約,則需以契約內容進行判斷。

以上答案,供您參考。

Amy 103-03-21 00:32

合約超過20年但租賃區間到徵收為止,這算定期合約還是不定期阿

Amy 103-03-20 23:38

我想請問有沒有人知道土地租賃合約是否有時效性,一張合約書牽約到土地徵收為止。但合約超過20年。是否還有法律效應。謝謝

小毛 103-03-19 11:18

請問--我們有祖厝最近要給建商收購但因媽媽把土地財產分成四等份,三份是給男生,一份是要給4個女兒分的,但用了其中一名女兒的姓名過戶,私下只有口頭說要女兒們分,請問....1、像這樣子如果女兒的部份有名的那一個女兒不拿出來分是不是也沒有辦法,2、至於地上物是不是還可以全部7個兄弟姐妹分,因為沒有姓名,如果是可以分那是不是要全部的人都要拿印章出來蓋同意賣給建商,因為我最近才知道建商己完成買賣手續,但並沒有要我拿印章出來蓋,我在想有可能是哥哥把錢都吞了,像這樣我是不是可以提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僅登記在某些人名下,則應簽訂借名契約對未登記者才有保障,否則很容易發生占為已有之問題,且現在問題才剛產生,也應該要及早處理,不然之後舉證會更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9 13: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借名登記之部分,應以書面契約撰寫約定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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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ki 103-03-19 09:08

律師您好

數十年前政府推動375減租、耕者有其田等方案

當時地主將其中一塊田讓給祖先A耕種,

照理來說這塊地之後應當為祖先名字,

然而同期間祖先的好友B因無工作也無地方所住,

所以祖先A拜託地主讓B在自家後方蓋間小屋,

地主當時答應了,數十年前A與B相處很好,

直到政府方案推出,當時租先A因為沒有念書也不認識字,

加上鄉下地區資訊不發達,所以祖先A並沒有去向政府登記這筆土地

然而B知道A是粗俗人什麼都不懂,

所以就跑去向政府登記兩人所居住的土地是B的,



當時的房屋是蓋這樣:

-------┐ ┌-----------┐......│小│田
....B....│ │.....A........│馬路│...│田
....家 ..│ │....家........│......│溪│田
-------┘ └-----------┘......│...│田
...............小巷弄.............. │...│田
---------------------------------------- 

因為B是後來地主同意讓他加蓋在後方的,所以那時有留一條小路

而祖先A的家剛好就在大路上

可是就因為祖先沒有登記,所以B將其土地都占為己有,

B去世後因兒子C知道地不是他們的,所以就一直沒去辦理繼承過戶

直到C去世了,C的三個兒子因缺錢打算把家變賣,

這時才發現地是爺爺B的,

而我們祖先A到現在的後人都一直侵占他們的土地

所以C的兒子打算將整片土地賣給建商好換取現金,

然而因地上有建物不是他們的,所以他們無法強制拆除,

建商於是與A的後代D取的聯絡,想向後代購買地上建物,

C的兒子知道之後想多賺一筆,於是要求建商不要找D談,

將錢給C的兒子由他們自己出面跟D談價,

起初建商已為C的兒子會好好找D談,

結果確意料之外C的兒子直接找律師控告D侵占土地

還要求建商要富律師

另一方面又向D說如果D官司打輸了律師費要D負責,

因從鄰居變成仇人讓D很無法釋懷,原本打算不要跟對方拿錢,

確因C的兒子從中繳和所以D決定跟對方打到底,

因前後D都無法證明土地確實是祖先當時先來的,

是對方侵占土地還惡人先告狀,加上土地目前還是一直掛著B的名字,

所以C的兒子變賣土地之後建商也並非把錢給C的兒子,

因為土地非他們的名字,


我想請問,C的兒子在法律上有土地繼承權,他們有資格控告D侵占嗎?

D因為並非只有一人,請問未出庭幾次表示棄權呢?

如果其他人想委託全數由D當代表出庭,是否要出具委託書?

委託書該如何填寫?

沈恆 (沈律師) 103-03-19 09:37

您好!C已經繼承土地,有原告資格;被告若未出庭,法院只聽原告一方主張即會下判決;若要他人出庭,必須出具委任狀,可去法院買委任狀表格,依指示填寫即可。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委託出庭也會有委託權限之問題,所以仍應約定好,否則日後爭議會更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9 1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D若不出庭,即有一造辯論敗訴之風險,D應出庭應訴之,又若D非一人,其他人應出具委任狀與D,D方能代理其他人出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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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y 103-03-18 16:42

事由:目前宜蘭遺產尚未分割,在公同共有情況下,請問:

1.目前五叔、他老婆及兒子住在宜蘭房屋。但是他都不繳納房屋稅、地價稅及其它稅費。且他也惡意脫產強制執行從戶口扣款的話,他永遠也扣不款。我們可以用支付命令律條,請求支付嗎?就算將來分割遺產(用土地法條款),他也不願支付我們之前代付相關稅費。

2.在繼承遺產時,不是說不可以用我們本身財產來抵償負債嗎?現在每個人銀行戶口每一年都會被銀行強制扣款?這合理嗎?

3.已經有部份人申請房屋稅分單繳納,為何還會被銀行強制扣款呢?

4.惡意脫產的人,我們如何追討之前所付的稅費呢?

5.如何不被銀行強制扣款呢?(已經分單繳納房屋稅)如何保障自我權利呢?

6.之前所付稅金,如果用支付命令,有所期限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9 11: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起訴請求其給付相關款項,若其拒絕給付,可待判決確定後,對其繼承遺產部分強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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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103-03-18 14:35

律師您好~

日前父親過世,經查詢其留有土地、房產等動產銀行之負債,遺產繼承者有母親、姐姐、本人及弟弟共4人

請問....

1.若至法院申請限定繼承,房子會先被拍賣,償還其負債後將剩餘金額做遺產分配?還是經核算有剩餘遺產分配時,即由4名繼承者共同繼承遺產及負債?若是前者,想留下房子的情形下,該如何主張繼承?

2.若想由1人繼承後再行分配贈與,可協議遺產分配時註明即可?或是其餘繼承者必須辦理拋棄繼承?

以上,煩請幫忙,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9 10: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由法定繼承人按其應繼分繼承遺產債務,惟清償債務僅以所繼承遺產為限,故若房屋價值高於債務,欲留下房子避免拍賣,應先償還債務;若房屋價值低於債務,可清償相當於房屋價值之債務,避免房屋被拍賣。若遇由一人繼承,再為分配,應於事前四人擬好相關協議書,由一人繼承,其他三人辦理拋棄繼承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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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103-03-21 13:52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由法定

感謝房律師的回覆!!

但仍想請問...

1.房產價值超過債物,但依目前狀況無能力清償,為避免法拍,是否可不辦理限定繼承?待繼承債務後再自行與銀行協議償還方式?

2.若一人繼承時,其餘人一定要辦理拋棄繼承嗎?有無其餘處理方式?

3.協議書如何寫?可否寫"若違反共同約定事項,其餘人等可收回其應繼分之繼承權,並要求賠償..."之類的內容?或者您有更好的建議?

感謝費心!!

 

廖小姐 103-03-17 22:47

請問:103年1月建商甲買了我的鄰地,但因建商始終搞不定他的鄰地地主乙,因此無法取得道路通行權,導致無法蓋房子(此通行權地為8米寬之計畫道路用地,但還是屬私人土地,坪數約30坪上面有用鐵皮蓋車庫),3月初建商來找我談是否願意一起來打通行權官司,1.因建商解釋說較多的地主加上地主的土地面積一起打通行權官司可取得較大的通行權面積,這樣的說法是正確的嗎?
2.建商有說若我不參予聯合打官司,將來官司打贏了只有建商可以取得通行權,若我的土地將來要蓋房子還要再打一次通行權官司嗎?
3.若我有參予打官司,那將來的通行權補償費,會依有打官司地主的土地面積的大小來分擔補償金嗎?通常補償金是如何計算的?那是一次付清還是分年給付
4.若建商直接買斷這塊30坪計畫道路用地,也蓋好房子鋪好柏油也讓新住戶可以通行,鄰地的我若將來要蓋房子是否可以申請的到建照資格,還是需要再對建商打一次通行權官司?
補充說明:該8米計畫道路目前是先貫穿我的土地再來是建商甲再來是地主乙的土地,最後才是接到大馬路,還未徵收,也沒鋪柏油,目前無法通行.

jason 103-03-17 16:03

事情是這樣的,母親是佃農,家中有塊三七五減租農地
在今年三月之後,土地祭祀公業要求要解除租約
理由:

1、台中市政府開徵地價稅
2、長期沒有收到租金

理由1的話,因那塊地在味丹工廠旁邊,種的東西也不太能吃所以我媽只
在那裡種些簡單的地瓜葉,所以沒辦法全種作物,作物也不能吃

理由2的話:因為地主不收租所以後來也一直沒有繳租金

問題:1、地主可依以上理由要求解約嗎?2、若解約我們可以拿到補償嗎?大約多少

其實我們也不在乎他把地收回去,因為那塊地農作不太能吃,只是怕不肯給補償款
我查了一下公告地價:公告現值:12600,公告地價1900,面積2302
煩請法律達人幫忙解惑一下,感激不盡。

jason 103-03-17 15:57

事情是這樣的,母親是佃農,家中有塊三七五減租農地
在今年三月之後,土地祭祀公業要求要解除租約
理由:

1、台中市政府開徵地價稅
2、長期沒有收到租金

理由1的話,因那塊地在味丹工廠旁邊,種的東西也不太能吃所以我媽只
在那裡種些簡單的地瓜葉,所以沒辦法全種作物,作物也不能吃

理由2的話:因為地主不收租所以後來也沒有繳租金
問題:1、地主可依以上理由要求解約嗎?2、若解約我們可以拿到補償嗎?大約多少
我查了一下公告地價:公告現值:12600,公告地價1900,面積2302
煩請法律達人幫忙解惑一下,感激不盡。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3: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租期屆滿前之終止,須符合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規定:耕地租約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一、承租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三、地租積欠達2年之總額時。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1年不為耕作時。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左列補償: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故若不符合相關規定,似不得終止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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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堯 103-03-17 10:50

各位律師

(剛剛發了一篇但好像沒成功?重新發一次)

先大致上交代一下事情的經過.....

上禮拜外公過世,留有土地房屋各一,外婆尚在,然後還有舅舅以及媽媽,目前尚未得知外公在外是否仍有債務

目前擬採當然繼承(民§1148),繼承多少就還多少債務,上網查的資訊是無須向法院為之。但我查民§1156I的限定繼承是需要在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有疑問的是:

1.目前有無限定繼承?若有,採取限定繼承或當然繼承哪種比較有利?若無,採取當然繼承還需要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嗎?另外遺產清冊要去哪申請?

2.繼承房屋土地需要辦理過戶嗎?如需要的話需要準備哪些資料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呢?

感謝各位~

 

沈恆 (沈律師) 103-03-17 11:10

您好!若沒有拋棄繼承,依法律規定就是限定繼承,而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等程序並非強制,但可保護自己,否則將來跑出其他債權人追債,繼承人仍應負責,遺產內容可調閱國稅局資料;另,動產若未辦理過戶,會有罰鍰甚至最終可能充公,詳細過戶文件可詢問地政事務所。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2: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向法院聲報遺產清冊,以利辦理限定繼承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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蜉蝣生物 103-03-16 16:56

各大律師鈞啟

本人於民國80取得,66年建造四層樓公寓一樓。

4棟公寓門口都有一塊空地,其中2棟購買前前方已經搭建鐵皮屋當車庫,

我是其中之一。取得到現在一直出租,最近收回來想裝潢自住,不料有不明人士停車入車庫擋住出入口,該員宣稱他有使用權

經翻閱權狀本筆土地為本公寓共有,我持分576分之18。(連同背面4棟共32戶)

請問1我有該土地使用權嗎?這事不是共有分管概念?

2.具推估該員非土地持有人,那麼土地持有人幾等親可以主張權利。

3.若對方依然蠻橫,我方因該做甚麼法律上的防範,來維護財產權。

祝商祺

沈恆 (沈律師) 103-03-16 17:28

您好!本件宜請對方先說明其主張使用權的根據為何?如果毫無根據,可以請對方拆除鐵皮屋,返還土地給全體共有人。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0: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無分管契約權利使用該共有部分,依民法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您得對其起訴請求返還共有物於全體共有人。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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蜉蝣生物 103-06-07 16:29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也許我語意未表達清楚,換個角度說,我是一樓屋主,民國80年取得一樓公寓,取得前原屋主已加蓋鐵皮屋(也是唯一出入口),一直出租到今年,欲收回給兒子住,鐵皮屋年久失修漏水,向建管處聲請維修,建管處回答84年以前建照只需照像存證,不加高加寬......無需聲請裝潢時對面鄰居阻止工人施工,宣稱公共設施要給大家停車不准換鐵皮屋頂(不是停門口,是停進鐵皮屋裏),如果真的是那樣,那將很可悲,已當時氛圍一樓高於二樓二倍多市場行情取得房屋將要側身進出大門。謝謝律師解惑~再一次謝謝

小翁 103-03-15 09:35

因不知父親生前當保人,在土地過戶給母親時,代書才說土地查封,無法過戶,現已確定債務大於土地價值,且已經超過三個月,故無法辦理拋棄繼承,依現行法律,我們只能限定繼承,依法繼承等於財產價值的債務,父親生前無銀行帳戶,再死後領到一筆農保15萬,這筆農保不知算不算遺產,在此想問律師幾個問題!

1.我們土地查封,不就等於得到價值0元財產,是否等於沒有債務

2.假設我們想要回被查封土地,是付等同於土地價值的現金給銀行就可以嗎?

 3.假設我們想要回被查封土地,是必須等被拍賣時才能在買回來嗎?假設是這樣那我們也如同1問題,沒有拿到財產,是自己買回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5 12: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限定繼承為以繼承所得之遺產清償繼承債務。若債務大於遺產,無須以自身之財產清償債務查封土地部分,可向銀行協商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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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03-15 16:58

您好!被繼承死亡土地就歸全體繼承人所有,因此雖然土地查封,也不代表您沒繼承得到財產;您的責任是以所得遺產清償債務,實際要拍賣土地清償贖回土地,可跟債權銀行協商,但應注意的是除了銀行之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否則日後若有其他債權人主張權利,繼承人仍應負責。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陳華明 (律杏) 103-03-17 18:56

 1. 繼承開始時(父親死亡時), 繼承人就取得遺產, 和是否有去登記無關. 所以該筆土地的所有人已經是你們

2. 但因繼承關係, 你們要繼承父親債務, 所以要取回該地, 有三種作法:

    向銀行完全清償父親作保所負的債務(不是給銀行土地價值之金錢), 取得清償證明並請銀行撤回強制執行

    在拍定前向執行法院提出現款(也是作保債務的數額), 聲請撤銷查封(強制執行法第58條第1項)

    在拍賣中出價應買, 應該可用較低數額標到, 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後就相當於買到一塊新的地(這塊地就不是遺產了, 上面兩種情形還是遺產)(http://www.lawmed66.url.tw) 

阿翼 103-03-13 23:22

請問房子增建被檢舉需要補照,但容積率與建蔽率超過規定,想租隔壁土地,然後補辦建築執照使違建合法化,這樣可行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4 10: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是符合法律規定,如建蔽率、容積率、退縮規定等,依法可補辦建築執照,但需先行罰款,再為補照。若建築面積、總樓地板面積、不符退縮規定等,超過法規規定部分,即應拆除後申請補照。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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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翼 103-03-14 12:22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是符合法律規定,如建蔽率、容積率、退縮規定等,依法可補辦建築執照,但需先 ... (恕刪)

 請問房律師,所以只要地主願意讓我們承租,依法可以是可以增加容積率建蔽率唷~

因為在不補照就要被拆了~希望可以解套~不然損失慘重阿

謝謝

小李子 103-03-13 21:52

現在遇到一個問題,在老家有兩塊土地,所有權在我們這邊,但因為整家人都住在都市,沒有務農,老家親戚當時就說要種農作,想說親戚,就同意了,當時也老實沒有白紙黑字,現今問題就出來了,前陣子剛賣掉其中一筆,賣好幾年了,佔用的親戚,就說要賠上面竹林的費用,大約一間普通房間大小的竹林,開口要20萬,後來因為急著成交,只好跟房仲一起給了15萬解決,如今還有一塊地要賣,上面被種了菜,但因為已經同意10幾年了,這邊應該就吃虧了,所以如果真的賠錢,是想以合理價格付,而不是被獅子大開口,因此有以下疑問,不知道對不對,因為看到的例子都是被蓋了建築物


1.如果我們想要回土地,是不是應該先寄存證信函跟申請土地鑑界,跟親戚說在一定期限內剷除,不然以後土地賣掉了,就不負賠償責任,還是不行,就走調解訴訟途徑?
2.土地是跟小叔共有的,如果我們這邊寄存證信函外,如果我小叔那邊還是同意他們種,是不是就無解了?一定要兩家都寄出才行?擔心老家親戚那邊又趁要成交的時候,沒有辦法去調解,又要被獅子大開口
情況有點複雜,謝謝各位

yy 103-03-13 21:17

申請書

受文者:鄉公所

主旨:本段1305-1地號的土地並非政府因為公共政策需要而辦理徵收手續,也不是因為當地沒有道路供居民通行,無法對外聯絡,而是貴單位將道路舖柏油時「越界」佔用到私人土地,此即違法侵害他人所有權,核屬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不法侵權行為。請貴單位把佔用的柏油路面刨除,拆路還地,若不歸還土地,或置之不理,本將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請相關承辦單位公務人員自重以免爭訟。

說明:

一、復鄉公所1月28日函。

二、本於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向洪先生購買段1305-1地號的土地,當時旁邊通行的小路,路寬約80公分左右,並非現今貴單位鋪設柏油的寬度。

三、此路從中間土地公廟開始直到最後盡頭死路不通,寬度都是小小的,有駁崁為界,為何到本土地,卻越界拓寬,貴單位此舉,未經地主同意,未經法定程序認定,擅自在私人土地鋪設柏油,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

四、此小路為地籍圖上所無,盡頭是死路,當時是只供陳姓住戶通行之產業道路,貴單位強佔民地,拓寬道路,此舉實有圖利他人之嫌疑,而貴單位任由當地違章建築叢生之情形,更是令人不解。

五、按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判字第二一O四號:「所謂既成為公眾通行之道路,係以道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即公眾通行,而有可認有公共地役關係存在者,方屬相當,若該道路只供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行,則僅係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之有無地役問題,應認不存在有公用地役權,亦不得遽謂該道路為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今貴單位未確實丈量,未經地主同意,越界佔用私人土地,還應拗說已舖柏油就是既成道路,簡直無法無天,本雖不知貴單位何時鋪設柏油,但用目測比較貴單位提出的八十年及九十年航照圖,明顯有佔用跡象,貴單位若不願承認疏失,請提出每隔五年的航照圖與地籍圖套繪證明,否則不知公信力何在!

六、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今貴單位若認為本對自己土地已無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財產之利益,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徵收或以他法補償,而非置之不理,強奪百姓財產

七、請貴單位接到此信函七日內回覆,並將柏油路面拆除恢復農地原貌歸還私人土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鄉公所回復竟然否認他拓寬道路之事,要我舉證去司法機關告他。如此惡質的公務員,該如何處理,並主張我的權利?

小翁 103-03-13 11:37
因不知父親在外當保人而導致土地查封,在五個月前父親過世,名下有一塊小土地,但因本人在大陸工作,父親後事處理完畢之後,立即回大陸工作,土地未即時辦理過戶,近期回台辦理過戶給母親,到了代書那邊才知父親當保人土地查封了,無法過戶,但父親財產土地值100萬,父親當保人被倒了500萬,不符合繼承比例,可是當初我們三個小孩都不到父親欠債,所以沒有去拋棄繼承,但現在已逾期超過三個月了,請問後續該如何處理不繼承債務,又或者最後必須繼承債務,那債務比例是如何分配,以及現在必須如何處理這些事情,才不會導致我們名下的動產查封
沈恆 (沈律師) 103-03-13 13:17

您好!既然未及拋棄繼承,最好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走清算程序,在程序完成前,不得任意清償繼承債務,以免有害其他債權人;債權人陳報確定後,只要將遺產清冊上的財產,按比例清償債權人即可,不用拿自己的財產清償。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3 13: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採全面繼承有限責任,目前您可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主張限定繼承,僅就繼承遺產數額內,返還債務,超過部分,不以自己之財產清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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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江凡 103-03-12 14:36

我老家土地的官司,請各位律師提供意見。

十一年前家父向某祭祀公業派下員A和B購買祭祀公業地一塊。
因為是祭祀公業地,派下員A和B無權過戶給我們,也就沒過戶了。
祭祀公業條例實施後,整塊土地被A過戶到他名下,A要我們再買一遍。

經過我在網路上查詢後,目前已知可以主張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五號民事判決「該買賣契約果未經公業其他派下員之同意,對於未同意之派下員固不生效力,惟於契約當事人間則仍屬有效」,亦即,契約為有效。

現在剩下請求方式的問題
問題一:請問可以主張該筆土地是不可分之債,準用連帶債務,要求A一人給付全部債務,將土地移轉給我們嗎?
還是說一定要A和B兩個一起告才能拿回全部土地?我怕最後A只給付我們一半土地

感謝解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4: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AB依契約履行其義務,與您訂立買賣契約為AB,若AB拒絕履行其義務,可對其起訴請求相關違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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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契約相對人既然為AB兩人,你就必須要一起提告,但本案主要涉及請求權時效的問題,如果時效已經超過的話,恐怕無法請求移轉所有權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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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訴訟上應該還是要將兩人都列為被告請求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該買賣契約雖仍屬有效力,但仍應視該給付是否可能,若給付已不可能,則應改向其二人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所以本件訴訟可能需有先位與備位的關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所言正確,且思慮較為嚴謹,應值參考。

陳華明 (律杏) 103-03-12 17:59

 您的問題很有趣, 個人認為這是不真正連帶債務, 民法有關連帶債務之規定, 多不適用於不真正連帶債務(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240判決), 所以不必AB一起告, 建議告A即可, 請A交付土地, 因為他現在是土地所有權人. A是契約當事人(當然B也是), 又是土地所有人, 沒有給付不能的問題(http://www.lawmed66.url.tw)

邱江凡 103-03-13 10:05

律師

感謝您提供的見解!

您的見解很獨特,雖說第一時間,我直覺上不認同,後來想想似乎也有道理。

可惜這案型太冷僻,找不到相關於土地的判例來支持您的論點。

雖說打到最高法院也算是見諸史冊,但我並無豪賭這把的勇氣。

陳華明 (律杏) 103-03-13 11:51

 1. 您應該也是法律同道, 才會覺得我的意見似對非對, 如果您不懂法律, 一定會認為要一起告. 律師們也多會如此認為.

2. 這問題其實很簡單, 把A, B想像成是背書人1, 背書人2, 而你是執票人即可(參見票據法96條, 最高法院91台簡上自第23號判決, 劉春堂著判解民法債篇通則第345至346頁)

3. 一起把B告進去當然也可以, 這樣就是普通共同訴訟, 對A是請求交地及損害賠償, 對B是請求損害賠償

4. 因您是問如何拿到地, 所以我回答A即可, 因為現在地在A手上, B只是旁觀者(http://www.lawmed66.url.tw)

邱江凡 103-03-13 19:04

律師

其實我跟您一樣是理工底子的,只是您厲害許多。
我是專利工程師,只有智財訴訟經驗,其餘甚淺薄。

您比喻成本票,極為傳神。

但我有顧慮,因為「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條件中似有「不同人因不同原因而產生相同內容的給付」,本案全符合,但似乎不符合「不同原因」這個條件。

無論如何,還是感謝您提供的見解。

陳華明 (律杏) 103-03-14 18:12

 A,B都是契約當事人, 所以A,B向債權人給付, 是分別基於自己所訂的契約, 是有個別原因的. 但還是要看當時簽訂的契約是如何約定給付的, 如果有寫明連帶給付, 那當然就是連帶債務了(連帶債務的發生原因可以是個別, 也可以是同一, 關於這些比較, 請至事務所網頁的訊息, 隨筆一欄有為您整理了, 希望能幫助您)(http://www.lawmed66.url.tw)

邱江凡 103-03-15 22:28

律師

感謝您精到的見解!

在下非常嘆服,唯在下將問題過分解化,以致無法使用您的見解。

實際上,A已死亡,生子三人,土地過戶至其一子名下。

無論如何,非常感謝!

邱江凡 103-03-16 01:16

後來,我自己找到解答了==>即使非不可分債務,但有民法1153之適用。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因為繼承事實發生在修法修正前,所以沒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的規定。

也就是說,債權人得向共同繼承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繼承人仍負連帶責任,各共同繼承人自不得以其應繼分為由,拒絕為全部清償

 

Normal 0 0 2 false false false EN-US ZH-TW X-NONE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4

第 1153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即採連帶主義,是債權人得向共同繼承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繼承人仍負連帶責任,各共同繼承人自不得以其應繼分為由,拒絕為全部清償。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陳華明 (律杏) 103-03-17 12:06

 原來是這樣, 那就要以A的三位繼承人一同為被告, 請求連帶負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那你還要一起把B告進去嗎? (http://www.lawmed66.url.tw)

renatawu 103-03-12 09:05

兩人共同持有房屋土地,並有房屋貸款.
甲方已搬離,乙方居住中.
甲方欲出售,乙方不願意出售.

請問可以怎麼處理??

另請教
甲可以向乙方請求租金嗎?
甲可以單獨出售二分之一嗎?
甲可以出租自己居住的房間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3-12 09:29

您好!使用者付費,若乙使用全部,甲可要求乙付租金;甲可以單獨出售其持分,但買家應會有顧慮,不容易賣出;除非有分管約定,否則出租要乙同意才行。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renatawu 103-03-12 09:32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使用者付費,若乙使用全部,甲可要求乙付租金;甲可以單獨出售其持分,但買家應會有顧慮,不容 ... (恕刪)

再請教
透天三樓~ 甲居住二樓~乙居住三樓~一樓為客廳共同使用空間
但甲已經搬離~這樣可以向乙請求租金嗎? 

若甲單獨出售持分,該如何切割房貸問題? 

乙方現採不合作態度, 拒絕分管約定,甲方可以如何因應?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遷出嗎?

房屋是甲乙的母親留下,是否可以請法院仲裁分割?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3-12 09:42

您好!若對方無意願協商,最終可能要裁判分割才能解決。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因為你們的持份都只有二分之一

所以沒有辦法單方決定出賣

你們只能靠分割的方式來解決此問題

但他既然不同意你出賣

你也可以拒絕他居住

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要求他遷讓房屋

並要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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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atawu 103-03-12 10:44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因為你們的持份都只有二分之一

< ... (恕刪)

再請教
若甲要求乙遷讓房屋並要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要如何提出訴訟? 需要先寄發存證信函嗎?

這樣的訴訟是可以自行提出的?還是需要仰賴律師處理?

甲方目前無力全額負擔房貸(現為甲乙雙方各半),乙方現採不合作態度,不願意分管約定,卻又表示要優先購買甲方持分,且一再拖延購買的流程(已經拖半年了)。這樣的狀況在提出訴訟當中是否有需要特別注意? 

若甲提出要求乙遷讓房屋並要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請求之後,乙方惡意不繳房貸,導致甲方無力負擔全額房貸而遭銀行拍賣,甲方是否有可以請求乙方補償之權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1: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甲可向乙請求二分之一應有部分之租金,若協議分割不成,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動產,各該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得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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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atawu 103-03-12 11:24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甲可向乙請求二分之一應有部分之租金,若協議分割不成,依民法第 ... (恕刪)

感謝您提出法條建議

想請教
若甲提出要求乙遷讓房屋並要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請求之後,乙方惡意不繳房貸,導致甲方無力負擔全額房貸而遭銀行拍賣,甲方是否有可以請求乙方補償之權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1: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證明您所受損害為何,且該損害為乙所造成,如此,方得就此損害向乙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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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有各一半持份下  應該是無法就共有物管理使用達成協議  可以可慮是否訴請分割   2.如果對方未經同意擅自使用  是可以請求不當得利   3.如果沒有協議如何使用  沒有所謂你的房間的問題  如果有你的房間  是否可以被評價為有分管協議了  這你可以思考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陳華明 (律杏) 103-03-12 17:27

 1. 分管契約不以明示為要, 默示亦可, 只是要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 既然目前各住一層樓, 一樓為共同使用, 所以其實已經有默示的分管契約. 乙自然可以使用(但不能使用甲的那一層樓), 更不必付租金給甲.

2.  任一共有人都可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民法第 1164條, 第824條)

3.  使以誰的名義去辦房貸? 如果是媽媽, 那麼房貸對外要由兄弟二人連帶負責, 內部再各自分擔一半(民法第1153條, 273條). 所以房貸是避免不了了.(http://www.lawmed66.url.tw)

啦啦 103-03-11 23:43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 如果A方生前和B方簽約借與土地,然而因為A方突然往生,A方的子孫想要向B方要回土地!然而因為借約弄丟,因此B方無法證明!而A方的子孫還要告B放侵占,讓B方拆除他的房子! 這樣的罪刑是成立的嗎?違法了第幾條條款?B方有機會駁回嗎?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12 00:22

你好

建議你們可以先發存證信函通知對方終止租約拆屋還地

若對方仍置之不理

刑事提告竊占

民事提告拆屋還地

以上提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您好,刑事侵占的部分應該是不會成立的,因為通常土地如果被蓋房子,不可能不知道,所以A方借予B方的說法是可成立的。且如果能夠有其他人舉證的話,就沒問題了。另外拆屋還地部分,如果你能證明雙方成立使用借貸契約的話,依據最高法院的判決:「契約未定期限者,借用人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此觀民法第四百七十條規定自明。兩造間就系爭房屋所坐落之系爭土地有未定期限之使用借貸關係,而被上訴人借用系爭土地之目的,既為繼續使用被上訴人或其先人前所建造之房屋居住為目的,自以被上訴人使用系爭土地之目的完畢,即其無繼續居住系爭房屋或該房屋不堪使用時,返還期限始屆至」,所以如果能證明有使用借貸關係,且未定期間,那麼你們是不需要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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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0: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若B無易持有他人之物為所有之意思,似不成立侵占罪,又若能證明存有借貸契約,可主張借貸契約期限應至該屋不能使用時為止。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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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是使用借貸  土地所有人還是可以隨時終止借貸關係  請求返還土地   2.至於是否成立刑事侵占或是竊占罪  可能還是要看具體情形  但一般不容易成立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小明 103-03-11 23:27
請問一下!假如農地做成一小條道路然後已經買賣了!但是還沒過戶!我們可以要求賣方給我們永久通行的証明嗎?如果他同意的話那要怎嚜去法律公正!因為土地現在仍然在他的手中!如果他簽下永久給我們通行的証明有用嗎?但是他已經賣出了只差沒過戶!如果現在要求他給我們證明永久通行的話在法律有沒有算數!如果可以要怎嚜去辦理!還是說幾年後那張永久通行幾年後就沒用了!麻煩你解答了~~
HiBioman 103-03-11 23:55

土地是你們買的嗎?

若地主同意設定動產役權】,對你們更有保障。

 

民法787~789條 關於通行權規定

民法851條 動產役權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12 09: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土地使用的部分,您可以與對方訂立動產役權,以該土地供作您使用自己動產之通行,但是必須經過登記之後才可以拘束買受人.

倘若沒有登記,只是拿得永久使用證明書,並不能拘束後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0: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於對方土地登記動產役權,以確保您的通行權。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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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除了設定地役權通行外  確實也是可以請求對方出具證明  然後將該約定公證   2.但差別在於如果是你們雙方約定  可以效力就只存在你們之前  不能拘束其他關係人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小呆 103-03-10 19:56

您好:
101年12月間經朋友以合夥開工程公司為由,拿我的土地跟農會貸款,放款前先帶我去跟民間借貸後錢很快就不見了,之後朋友說是拿去疏通官員用,農會放款當天又要我將錢全部領出(當天很多人帶我去領),領了之後他們就帶走錢,之後差不多一個多月,錢也不知去向,朋友也交代不出錢到哪去,公司租屋貸款過程都是由朋友經手,我只負責到農會開戶,開戶我的存簿跟印章都說他們要保管,直到放款時他們才將存款簿跟印章拿出由我出面提出所有貸款的錢,之後又要我拿第二筆土地貸款,跟以上作法相同(存款簿都要他們保管),我發現不對勁,我抽身了,公司有申請(資本額也是去跟民間拿的,負責人是我),但申請下來我馬上要求撤銷了。請問以上他們這些行為是否為詐欺取財,因為我似乎找不到證據,所以不知道怎辦?謝謝!

梁維珊 (國民律師) 103-03-10 20:19

您好:

因為這件您沒有明確的時間點,建議您先想一下當時有無跟朋友簽據任何切結書借據本票,如果都沒有,那現金流往來是否曾入帳到朋友的戶頭內?其實努力想還是可以把這一切都串連起來,建議您準備提告刑事詐欺訴訟,讓您的朋友出面來談這件事情。另外,因為您有被掛名為公司人頭,可能會被做非法使用,也請您一併小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或來信與律師詳談。

小呆 103-03-11 07:14

 梁您好:

當時並沒有跟朋友簽據任何切結書借據本票,民間借貸我有還款紀錄,現金他們分贓之後應該某幾個人有流露自己子女帳戶急有去購買金飾及車子,如果我提告,請問勝訴機率有多少?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1 11: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您目前現有之相關證據資料而定。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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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維珊 (國民律師) 103-03-11 16:26

您好:茲就您的問題提出幾點建議:

1.提告刑事詐欺的目的是逼他們出面還錢還是一定要讓他們坐牢?

2.勝訴的意思是讓他們被起訴,起訴後不見得他們回還錢,所以問題還是回到1.

以上,請您思考後,發個電郵給律師私下討論較宜。

小呆 103-03-13 08:18

 您好:

我已有發電郵到您信箱了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5 22: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告詐欺,須證明對方有施用詐術使您陷於錯誤,為財產上之交付進而受有相關之損害。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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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呆 103-03-22 18:11

 您好:

我人在高雄,方便嗎?

謝謝!

Paul 103-03-10 19:46

我家鄰居房子,但因為在過程中我家有許多損傷,建商之前有與我們去里長那簽協議書,但因最近他'要架鷹架在我家土地上,之前一直協調我家不同意,直到最近他們甚麼也不管的硬架,還說你怎麼知道這地是你的,我家決定要去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鑑界需要一些日子,所以我家想先寄存證信函,如我寫鷹架架在我家地上,但測量結果沒有,有需附甚麼法律責任嗎?(加個疑字可以嗎?)

梁維珊 (國民律師) 103-03-10 20:12

您好,這件事情刻不容緩,如果您能儘速確定土地鑑界結果,除發給建商存證信函外,我建議提告刑事竊佔罪,逼對方即刻退出。

如有進一步的需要,歡迎來電或來信與律師詳談。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1 11: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於鑑界後,就對方侵占土地部分提起訴訟加以請求返還及相關損害賠償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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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苹 103-03-10 09:02

我ㄚ公有留一筆旱地,是我父親與大伯一人一半,當初我大伯想在這筆旱地上蓋房子(農舍),就請我父親同意讓這筆土地先做大伯的名字讓他蓋房子,當初因為怕大伯反悔,所以有去鄉公所調解這件事,有開立調解書,因為這筆土地目前為止問過代書與地政事,都是無法分割,要等到地目變更,才有機會,大伯又有心想貪圖這整筆土地,請問該怎麼辦?

1.想請問鄉公所開立的調解有效期限是多久?

2.是否可重新請律師寫過類似無限期期約,來保障後代子孫的權益?

3.無限期契約是否要雙方子孫與法院同意才能生效?

4.有懂這方面的律師請與我聯絡,我需要幫忙。

沈恆 (沈律師) 103-03-10 10:24

您好!如果調解書有記載父親的權利登記在大伯名下,將來就可作為證據,並沒有期限問題;若雙方都願意,當然可以重訂契約,問題是新契約若還是讓這種登記與實質權利不一致的情況繼續維持,將來大伯若賣土地給善意第三人,父親頂多可請求賠償,可能也很難要回土地了。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4: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屆時若大伯貪圖整筆土地,可依該協議書對其起訴請求返還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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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志 103-03-10 05:40

你好 父親因有欠銀行錢,去年有贈與土地給我,但是被銀行提出撤銷贈與,所以土地要被法拍了,除非跟該一銀行和解,可是父親也欠的不只一家.擔心這家解決完其他家銀行又跑來,根本無法負擔,

土地價值不高但是土地上有祖屋是沒有申請房屋所有權狀,家人想保有這房子,光土地價值只有約30-40萬,銀行方面建議我將他這筆解決之後開清償證明給我這筆試14萬,再把土地過戶回我名下才有對應立場,這樣如果以後還有類似的事情發生,法院的判決是否對我有利?


過戶回來時 用贈與或買賣會有差別嗎?可以用買賣的方式把土地過戶回來,這樣其他家銀行就無法再做贈與撤銷的行為了嗎?因為是用買的應該不能在撤銷贈與吧?或是有其他建議方法嗎 麻煩您了

沈恆 (沈律師) 103-03-10 08:58

您好!即使是真買賣也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撤銷的可能,尤其是清償14萬卻過戶30~40萬的土地,對價並不相當;但撤銷買賣的難度確實是比撤銷贈與高,若能支付相當對價更能降低風險。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4: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可提高買賣價金,避免被認定為詐害債權進而被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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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103-03-09 22:13

我家鄰居房子,但因為在過程中我家有許多損傷,建商之前有與我們去里長那簽協議書,但因最近他'要架鷹架在我家土地上,之前一直協調我家不同意,直到最近他們甚麼也不管的硬架,還說你怎麼知道這地是你的,我家決定要去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如鑑界結果出來有我家的地那我可以向屋主,寄存證信函給期限,如沒再期限完成我可強拆並提告嗎?而之前建商有簽損傷協議書但他與我們表明以後我家的事都他都不管了,但協議書上當初沒日期我該如何?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4: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對建商請求返還土地、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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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 103-03-08 18:51

父早已過世, 母親今年過世.

名下遺產不多, 唯獨有一筆老家的共同持有土地(除了母親的名字, 其它持有人在財產清冊上看不到)

問題一:

我們有子女三人, 其中一人有四個子女. 遺贈是否只有僅子女三人, 四個孫子有繼承權嗎? (子女三人皆沒放棄) 因為我看遺產清冊上面子女內外孫都是第一順位, 所以有此疑惑.

 

問題二:

土地是否可以直接給其中一人繼承? 或是贈興其它土地持有人? (老家過了好幾代, 在鄉下地方, 上面住的親戚早都不認識, 也不可能趕他們走, 所以沒有子女想去繼承那塊土地)

 

謝謝解惑! 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12 14: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被繼承人之子女死亡之後,孫子是可以代位繼承死亡子女之所得繼承遺產,所以您的狀況就是3名子女繼承1/4之遺產,該四名孫子共同繼承1/4之遺產.

2、動產繼承之後,必須分割之後才能夠處分,也就是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之後,不論是要出售或是贈與都可以.

蔡頭 103-03-08 11:30

我們在土地上蓋了一間工廠 工廠都有牽水電,水電費也都是我們繳的,然後土地是向地主租的 可是現在地主要把地收回賣給建商蓋大樓。那我們蓋的工廠怎麼辦?有辦法要求賠償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3-08 12:30

您好!在租約存續中,地主並沒有權利任意收回土地;另,土地租約若符合民法第425條規定,地主即使賣給建商,您仍可主張租約繼續有效,建商仍應容許承租人繼續使用土地;再者,地主出賣土地時,您也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如下

地上物賠償問題,仍應回歸您們租賃契約的約定,所以該契約內容是很重要的,若契約內未明定,則應回歸民法之規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2: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若地主允許您租地建屋,您似可主張優先購買權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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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隻魚 103-03-07 17:53

前一陣子聽說過世的外公有留一筆土地以及動產給親人

但媽媽在外公過世後沒多久也過世~於是媽媽那一份變成要分給其他小孩以及現任老公,大約有七人。

我舅舅是說要我們放棄繼承,舅舅還說媽媽其他小孩以及媽媽現任老公都已經簽放棄了。然後要我把印鑑證明以及個人戶籍謄本寄上去給他,讓他去跑流程,最後會包紅包給我,但是卻不明講要包多少,也沒要我簽委託書,還說最後要我蓋章時才需要我上去,舅舅是講說不希望我跑兩趟,所以才要我寄上去。

因為跟舅舅從來沒有交集,直到媽媽過世才知道有他這個人!所以我根本也沒看過他,也不知道他的名字!如果我要請舅舅簽本票,我該怎麼知道那張本票是真的還假的?

我不太想問其他親戚有關於舅舅的事情,因為連自己的爸爸都隱瞞我舅舅會包紅包的事情,所以我想問下去的話,可信度也不會有多高。

麻煩律師幫我解答一下。謝謝喔......

還有我想請問一下

我自己有辦法查到外公跟媽媽的遺產清冊嗎?

如果可以要怎麼查?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07 18:45

您好

建議您謹慎處理媽媽的遺產

您是合法繼承

在還沒確認全部遺產是積極財產多還是負債大於遺產的情況下

不要貿然拋棄繼承

可以先至國稅局查查媽媽的稅單及銀行帳戶

大概了解一下

但有沒有負債就需要辦理公示催告才知道

以上提供您參考

希望對您有幫助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林智群 (klaw) 103-03-08 08:16

 如果沒有很信賴對方,不太建議這樣就把印鑑證明等文件交出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09: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合法繼承人,可請求對方交付遺產,若其拒絕交付遺產,可起訴請求裁判分割,而不要將您相關印鑑證明交付對方,避免影響您相關權利。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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