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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104-02-07 16:28

家族土地共 6人持有(我有1/6,13坪),其中 4人在未告知我的的情況下把他們的持分賣給第三人。在未過戶前被我得知,親戚只好書面問我要不要行使優先購買權,我也寄存證信函回覆願意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

但親戚收到我的存證信函後忽然態度改變,主張我的優先購買權已喪失(理由是之前通知我都不回應),然後到法院請求強制分割共有地,要把我的持分單獨分割到角落。

我知道親戚的目的是想把我共有人的地位消滅,我就沒有優先購買權的權利。聽起來很不合理,但法律上他好像真的可以把我的持分單獨割出去,請問我該怎麼辦?打反訴有用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07 20:18

分別共有人本來就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是他們不能拘束法院說一定要把你的土地分割到哪個地方。

Tony 104-02-07 20:52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分別共有人本來就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是他們不能拘束法院說一定要把你的土地分割到哪個地方。 ... (恕刪)

那麼我正在行使的優先購買權,會因為法院判決土地分割而喪失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2-08 15:19

您好!

如果您已合法行使優先購買權,並且依契約履行買受人義務,則您可請求對方履約過戶以阻止分割的進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Tony 104-02-08 20:5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 (恕刪)

謝謝您的回覆。

我也很希望履行契約,可是出賣的共有人避不見面,想履行也無從履行,結果法院就寄來對方請求分割土地的訴狀。

本訴為分割共有物,我可以打反訴請求對方履行契約嗎?

104-02-06 02:07

一、     民國98年台北市政府地政局於法庭作證因67年當時測量的疏失,造成台北市XX路118、120、121、122、123及123-1地號地籍線與牆壁不一致,造成每地號地上建物均占用鄰地50~105公分不等。

二 、   事因124地號所有權人告123-1地號拆屋還地官司纏訟6年多,因兩地號間係以123-1地號所擁有之木造牆壁外為界址,124地號地上建物於68年全部拆除且未徵求123-1地號同意竟擅自將其木造牆壁全部拆除,造成界址滅失,土地開發總隊測量人員因無原始之木造牆壁可測,而以錯誤之地籍線作為123-1地號與124地號之界址,造成123-1地號建物逾界124地號68公分(面積為6.6平方公尺)。而122地號越界123地號105公分,街道越界118地號96公分,其餘地號亦有越界相關問題。除124地號地上建物新建及123-1地號木造牆壁拆除外,其他118、120、121、122、123、123-1地號地上建物相鄰牆壁自民國48年建造迄今未再更動。

三、  為還原123-1地號木造牆壁正確位置,提供124地號建物於民國68年拆除新建前、後之臺北市地形圖、航照圖及相片作為佐證,竟不為法院採納。身為市民很無奈,因地政人員測量的疏失造成的錯誤,竟要由人民自行解決,導致我們123-1地號要拆屋還地,償還124地號6.6平方公尺,而我們被欠的土地,要自己打官司跟122地號討6.6平方公尺的土地

因要打第三審,希望能找土地糾紛律師能幫忙給小弟我見解一下。

三審是法律審,不處理事實部分,所以要判斷以什麼理由上訴三審,必須要看到二審判決書,才能判斷二審判決有什麼違法之處,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06 10: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因為已經進入訴訟程序,且三審上訴是法律審,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協助撰擬上訴狀為佳。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上訴期間及程序均應先遵守,否則會被程序駁回,而民事三審需律師強制代理,所以建議您盡快找律師商談後決定是否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蕭安安 104-02-03 10:50
去年我把原本在我名下的魚塭(土地過戶給我大哥,後來因?ㄧ些因素要改成兩人共同持分,所以要再過回來,但處理的地政士表示,剛過戶完的地要再更動,需等2-5年才能辦理,否則要扣繳土地公告現值10%的贈予稅!想請問有無這樣的規定?
104-02-02 21:27
^_^律師您好 我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已經和建設公司簽房屋預定買賣及和地主簽土地預定買賣契約。 且交付100萬簽約金 但如今地主把土地過戶給建設公司,代銷要我去換合約,稱我還是拿到我的房地! 可是這樣地主不是就算是違約不賣了? 我可以要求解約要求或告建設公司及地主賠償? 如果地主又向建設公司買回土地,那我是否就不能要求解約告建設公司及地主賠償? 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審視您們所簽訂之買賣契約內容如何約定,若您們已與地主約定買賣土地,而地主今卻先賣給建設公司,則其間若對您們有所損害,原則上仍可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02 23:01

建議您將相關契約攜至律師處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02 23: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商是否有違約構成解約事由,仍應視您契約而定之,若無構成解約事由,您亦無法主張解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2-02 23:36

Dear 林,

如果地主已將土地過戶給建商,則基於債之相對性(亦即契約關係只發生於您與地主之間),是以您可以向地主提起債務不履行之訴,請求權基礎是民法第348條,出賣人有移轉物之所有權之義務,又如果您末後受到不平等之待遇時,可以委請律師出面向建商談判,約定如何設定地上權使您可以繼續使用收益該筆土地。回覆不盡之虞,歡迎來信、留言請益,謝謝!

阿順 104-02-02 14:25

案件在中部,土地建物借名的處分權問題,可否拿案件評估(約有300~500萬利益)後再決定訴訟?如果有知道~也可幫我介紹~謝謝~

你在中部的哪一個縣市?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種案件可能需個律師直接詳談,律師才能分析利弊決定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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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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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02 23: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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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2-02 07:43

事情是這樣的~我的爺爺去年底過世了,奶奶以前也過世了,他們一共生了五個子女,現在要辦理遺產過戶,但是其中一個小姑拒絕拿出他的印章來辦理過戶,就說這是我們家的事情,他不管!!  

問題是如果少了他的簽名或印章,土地房子就會過戶不了,淪落到被法拍!!  

那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不需要他的簽名或蓋章,完成過戶

脫離親子關係?  還是要民事訴訟?  任何方法都行? 現階段只希望不要因為他一個人而把祖先的家也法拍了 >"<

沈恆 (沈律師) 104-02-02 07:57

您好!

可以先辦理繼承登記成全體公同共有,任一繼承人辦理即可,不會不能過戶;之後若無法協議分割,則需提起分割遺產訴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可起訴請求分割遺產,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公理律師事務所回覆您的問題:
1.就遺產繼承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33條及第120條規定:「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
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登記
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
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2.而遺產贈與稅法第8條及第41-1條則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
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繼承人為二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
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
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3.為保障繼承人的權益,以上回覆若尚有未盡事宜之處,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
0982-100565或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就歷年專業
經辦「繼承遺產」之實務經驗提供給您參酌。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        

過戶與否跟法拍並無關係

如果是爺爺債務的話

就算過戶其他人也會負擔這債務

你們可以先登記公同共有

然後再提出分割訴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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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2-02 01:56

投資客提土地變價分割之訴,而我們共有人(被告)都不願意賣地,請問,我是要寫答辯狀給法官看我的主張,還是要寫其他狀紙?而狀紙要先寄出還是出庭時再給法官看,狀紙是我代表所有被告的意思寫的,只簽我的名字還是所有被告都要簽名,感謝回覆。。

如果請律師寫狀紙是多少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02 09: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狀紙建議盡速提出,倘若是代表其他被告的意思,則建議都掛名。

2、可以據土地使用狀況,提出不同的分割方案。

3、歡迎來電洽商。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2-03 13:31

同曹大律師所言,若不同意分割或是不同意分割方案,則可提出「答辯狀」續明,並於開庭前出狀給法院,讓法官能有時間先行了解您們的意思。又,出狀請以其他不願分割共有人全體名義為之。

104-02-01 23:56

事情是這樣的~我的爺爺去年底過世了,奶奶以前也過世了,他們一共生了五個子女,現在要辦理遺產過戶,但是其中一個小姑拒絕拿出他的印章來辦理過戶,就說這是我們家的事情,他不管!!  

問題是如果少了他的簽名或印章,土地房子就會過戶不了,淪落到被法拍!!  

那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不需要他的簽名或蓋章,完成過戶?  

孫小姐 104-01-29 13:42

繼承一筆土地持分1/2,但共同人A死亡已久,日前調謄本得知共同人還是A君,這代表無人繼承嗎?那我該怎麼申請分割?另請問現有土地上被鄰房蓋鐵皮石棉瓦近20年但沒被設定地上權,這樣我可以請他拆屋還地嗎?這兩樣我要先進行哪樣比較好?一定都要上法院嗎?流程該怎麼走較好?我的訴求是想要取回自己的土地並且是自己的一份謄本,不再是共有持分~謝謝回答

先起訴請求拆屋還地,避免對方去設定時效取得地上權分割土地可以起訴方式來做,訴訟中再函查繼承人,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可以向法院提出分割訴訟

要求將該土地分割為單獨共有之後

在提拆屋還地訴訟

否則分割訴訟未確定前

無法確認該房屋是否占用到你分割後的土地

先提比較不妥當

至於共有死亡這件事

法院會給你公文去查報他的戶籍

你在依據上面資料去找出繼承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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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 魏克仁律師回覆:私人土地為他人所占用的問題

一、     地上權亦得因時效而取得。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用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規定,占有人在主觀上有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及客觀上有在他人土地上有地上權,而使用他人土地二十年、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十年者,得請求登記地上權人。又占有須行使於他人之土地上,且此項土地不以未登記為限,因地上權為他項權利,其登記必須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同時或其後為之,如係未登記土地即無法聲請為取得地上權登記。故實務上認為無論他人土地已否登記,均得請求登記地上權人,並不以未登記為必要(參照最高法院六十年台上一三一七號判例)。 

二、     但取得時效完成後,僅是取得登記請求權,須經登記始能取得地上權人之地位〈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八條〉。因此,在占有人主張依時效取得地上權前,土地所有人仍得主張該占有人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被占有之土地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參照〉

三、為保障您的權益,律師建議閣下應儘速具狀提起拆屋還地之訴,如需服務,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討論細節,本所當以歷年專業經辦土地糾紛法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29 22: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分割共有物之部分,若目前謄本上仍由您與A共有,可先委任律師對A提起裁判分割訴訟,並向法院說明A可能已死亡,請求法院函查A之繼承人;另關於工廠佔用土地之部分,可先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限期搬遷,若屆期置之不理,可再委任律師對工廠提出民刑事訴訟,請求返還全體共有人、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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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29 22: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分割共有物之部分,若目前謄本上仍由您與A共有,可先委任律師對A提起裁判分割訴訟,並向法院說明A可能已死亡,請求法院函查A之繼承人;另關於工廠佔用土地之部分,可先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限期搬遷,若屆期置之不理,可再委任律師對工廠提出民刑事訴訟,請求返還全體共有人、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sch 104-01-28 10:02

債務人名下有土地,但是有最高限額抵押權,請問如果我申請拍賣拿得到款項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03 17: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看抵押權清償狀況,無法一蓋而論。

2、倘若您聲請執行,所拍得價金會優先由抵押權人取償。

阿富 104-01-26 21:35

請問一下我爺爺於去年11月去世,而爸爸比爺爺早去世

但叔叔爺爺遺下的土地於ㄑ年7月份用贈與方式過戶

但那期間爺爺處於住院身體不好

叔叔也主張說爺爺於101年有立遺囑說遺下土地都要給他

請問一下那我還有特留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您祖父有立遺囑,則您們仍可以代位繼承您父親特留分那一份,若未立遺囑,則依一般繼承比例來代位繼承,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26 22: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證據證明您爺爺去年七月根本無法贈與您叔叔土地,如臥病在床、意識不清楚,您叔叔去年移轉之行為可能有刑事偽造文書之疑義,可彙整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又若您爺爺確實有為贈與死亡前二年之贈與,均可列為遺產,您亦可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向叔叔請求屬於您的土地應繼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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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建議您可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要求叔叔限期提出遺囑

如其未提出,即可向法院訴請分割遺產代位父親應繼分之比例請求

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並非可列為遺產分配,只是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可以主張為其遺產而請求清償

兩者意義不同

建議應找有經驗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為宜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1-27 12:07

如您對爺爺生前所為贈與叔叔之舉有疑義,自得要求叔叔提出遺囑贈與土地之相關文件檢閱,若確實是出於爺爺的自由意志之下所為贈與叔叔行為,則該部分自無從為主張。

回覆阿富先生來函:

壹、就保險案例闡釋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為民法繼承編中一重要的制度,該制度的立法用意乃基於對於繼承期待權之尊重與公平之原理,認為由被繼承人之孫子女承繼其亡父生存時所可得之應繼分,乃保護被代位人之繼承期待利益,並符合公平之原則。依民法第 113 條規定「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遺產」,故若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時,此身故保險金即將被視為遺產,自有民法繼承編之適用。★而當其中一法定繼承人不幸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時,依繼承法上『同時存在』之原則,此法定繼承人自無法繼承該筆保險金,惟法律為保護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期待權,特設定代位繼承」之制度,以維公平原則。

代位繼承」的性質究竟為何?學說上約有兩說:甲說:(固有權說)係以代位繼承人之代位繼承權,即本於其自己固有之權利而直接繼承繼承人,僅在繼承順序上代襲被代位繼承人之地位而已。乙說:(代位權說)即代位繼承人係承受被繼承人之繼承權,亦即代替被代位繼承人之地位而為繼承。目前實務及學說所採見解皆為一致,皆採固有權說。即代位繼承人本於其固有之權利直接繼承繼承人。

故此例中有代位繼承之問題。因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故由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其受益人,惟被保險人已無配偶,故應由第一順位之法定繼承人均分之,而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第一順位之法定代理人係直系血親卑親屬,而依親等之遠近,較近者為被保險人之子女,故本應由被保險人之二個子女均分,但因其中一法定繼承人已先身故,故其子女民法繼承之觀念便可代位繼承

貳、律師建議

寄發律師函要求叔叔限期內出示遺囑文件。 立即向法院遞狀提起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訴  爺爺於同年7月立遺囑11月往生,此期間爺爺臥病在床、意識不清楚,如何立囑?叔叔又於同年將財產辦理移轉之行為,可能有涉有偽造文書之嫌疑,建議可彙整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為維護您的權益,如仍有疑惑,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運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歷年來經辦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參考。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回覆 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阿富先生來函:

壹、就保 ... (恕刪)

特別提醒::

第1146條   繼承回復請求權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阿宏 104-01-26 17:37

我家人以前向國有財產局購買一塊土地,位在沙鹿,國有財產局告訴母親該地有一坪在隔壁,如要購買必須連同那塊地一起購買,買下之後母親一直找不到隔壁的地主出來溝通,一直拖到現在,而該地主申請電表之後母親就拿它沒轍了,直到這幾天母親找上警察局,請警察致電給該地主希望他能夠出來協調,而他竟然不停向警察說他不方便,儘管警察說要親自接她,他也都說不方便無法到,最後在警察要求下才到場,到場之後該地主拒絕提供個人資料,且堅決不留地址,最後在場員警和母親都拿他沒轍,過幾天母親找上地方調解委員會和地方法院  但是他們都回應母親沒有對方地址無法協助我們  請問這個情況有辦法透過任何管道對他提出訴訟嗎?  那我以後去別人家的土地蓋一間房子  只要不被查出自己地址就都沒事了嗎  簡直荒謬至極,希望有人能幫幫我  謝謝~

阿宏 104-01-26 17:53

另外所有文件都還留著。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26 21: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電話的話還是可以以電話做為特定對象提告

2、對方倘若涉及竊占罪,員警就可以直接調閱對方資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26 22: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以對方之電話,特定被告,提出相關契約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刑事告訴,請求以對方之電話調查相關申請人資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wupe 104-01-26 16:40

某地主擁有A地(農地),分割成A1,A2,A3,A4四塊地,並分別贈與(或繼承讓與)四個兒子,其中只有A4鄰接道路,A1,A2分別賣給甲,乙(我本人)二人,最近甲已對A2(我本人),A3,A4提出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且獲判決確認勝訴後闢建完成一條連接外面道路之3公尺寬100多公尺長之通行道路,但此新建道路尾端(連接外面道路部分,約10坪)因被A4既有房屋阻礙而轉向A4鄰地B地建造,亦即尾端部分建造在B地上(甲為快速處理有提供一筆錢給A3,A4,B),現在我(A2)欲對A3,A4,B,提出確認無償袋地通行權之訴(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上,此處不涉及通行道路之興建費用),請教:

若對A3,A4,B提出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依民法789條我本人可無償通行A3,A4部分,但尾端B部分可無償通行嗎? 若B反對我通行,則尾端B部分我可改為對A4提出無償拆屋(由A4自行自費拆屋)以利我闢建通行道路嗎(亦即尾端部分改為建造在A4地上)? 因依民法789條我本人可闢建通行A3,A4且不需支付補償費(若不拆屋而改行繞道闢建則對A4佔用土地面積過大,損害更大) 因甲(A1)有 提供一筆錢給A3,A4,B故有對A3,A4設定了地上通行役權(至於B地則由A4立下同意書,若B地反悔A4無條件拆屋建路),請問甲(A1)可因此干涉我(A2) 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之袋地通行權嗎? 因甲曾告知我他有權干涉,亦即要我支付費用,但我的通行權並不影響(侵犯) 他 的通行權啊 若我在未取得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之勝訴前,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是否有侵犯私人土地法律問題?(因我要翻耕,勘測等等) 若我進行調解訴訟,則調解(訴訟)之標的價額是在提出調解(訴訟)前或提出後敘明?又須找何公正單位鑑定估價?該鑑定估價之費用由誰支付?(調解成立由我支付?調解不成轉成訴訟由敗訴者支付?)

就閣下提起(袋地通行權)的權宜問題,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並請將資料備齊至本所研討細節,本所就以歷年來辦理袋地通行權之實務成功經驗提供您參考。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26 22: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起袋地通行權之訴訟,您應先整理您目前現有之證據資料,再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聲請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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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pe 104-01-26 16:24

某地主擁有A地(農地),分割成A1,A2,A3,A4四塊地,並分別贈與(或繼承讓與)四個兒子,其中只有A4鄰接道路,A1,A2分別賣給甲,乙(我本人)二人,最近甲已對A2(我本人),A3,A4提出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且獲判決確認勝訴後闢建完成一條連接外面道路之3公尺寬100多公尺長之通行道路,但此新建道路尾端(連接外面道路部分,約10坪)因被A4既有房屋阻礙而轉向A4鄰地B地建造,亦即尾端部分建造在B地上(甲為快速處理有提供一筆錢給A3,A4,B),現在我(A2)欲對A3,A4,B,提出確認無償袋地通行權之訴(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上,此處不涉及通行道路之興建費用),請教:

若對A3,A4,B提出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依民法789條我本人可無償通行A3,A4部分,但尾端B部分可無償通行嗎? 若B反對我通行,則尾端B部分我可改為對A4提出無償拆屋(由A4自行自費拆屋)以利我闢建通行道路嗎(亦即尾端部分改為建造在A4地上)? 因依民法789條我本人可闢建通行A3,A4且不需支付補償費(若不拆屋而改行繞道闢建則對A4佔用土地面積過大,損害更大) 因甲(A1)有 提供一筆錢給A3,A4,B故有對A3,A4設定了地上通行役權(至於B地則由A4立下同意書,若B地反悔則A4無條件拆屋建路),請問甲(A1)可因此干涉我(A2) 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之袋地通行權嗎? 因甲曾告知我他有權干涉,亦即要我支付費用,但我的通行權並不影響(侵犯) 他 的通行權啊 若我在未取得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之勝訴前,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是否有侵犯私人土地法律問題?(因我要翻耕,勘測等等) 若我進行調解訴訟,則調解(訴訟)之標的價額是在提出調解(訴訟)前或提出後敘明?又須找何公正單位鑑定估價?該鑑定估價之費用由誰支付?(調解成立由我支付?調解不成轉成訴訟由敗訴者支付?)
雪柏 104-01-26 16:23

去年購地建屋。

發現

後鄰屋簷越界約82公分,集水器鏽蝕漏水。下雨水柱灌到我的土地

房屋已完工,但我不敢放瓦斯桶,熱水器。怕被水柱灌噴到。

已告知里長,對方敷衍。已寄存證信函告知,且申請調解,對方無反應或出席。

至今超過8個月---

請問各位專家,

還有什麼方式可處理?

如果走法律途徑會該麼做,流程(時間)?有強制力嗎?

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03 15: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已經越界,則可以提出排除侵害訴訟,勝訴之後,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2、必須寫狀紙遞交法院,然後開庭辯論,依據案情約為8~數年不等。

3、建議您倘若要提告的話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或是尋求正式諮詢。

 

 

阿濱 104-01-24 13:49

你/妳好:

      我在102年4月購屋土地共計新台幣300萬,也擬定契約書(只是內容只有兩百萬的交易紀錄)所以有另一份動產買賣契約書還有訂定白紙黑字的切結書(內容如下:民國102年4月20日買方陳XX尚差賣方陳OO購買農舍,尾款共新台幣300萬- 兩百十五萬=八十五萬元整)雙方都簽名含見證人,在104年3月10日前一次付清尾款,當初的購屋流程

      請問:

         我在103年11月底接受台中地政局的通知書,告知我等12筆土地界址都爭議,到現在開了兩次都沒有個定案(當初購屋時賣方沒有主動告知,甚至....接受到地政局通知才知道他當初土地界址有爭議),像我這樣子

1.動產買賣契約書的第五條:擔保責任一.〝賣方保證本買賣產權及使用權完整無任何瑕疵〞,並無優先購買之情事....

向這樣子我可以向賣方提出求(賠)償嗎??

2.賣方是否有義務協助處理土地界址事情??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契約內容既有約定瑕疵擔保之問題,則將來若有坪數減少之情形,可以向對方來請求損失的部分,本件您應先發函通知賣方,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般買賣契約中,買受人的責任是交付價金,出賣人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責任是指交付完整無瑕疵物品的義務。這個擔保責任含「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兩部分。瑕疵擔保責任,謂買賣契約之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之權利或物之瑕疵,應負之法定無過失責任。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對賣方發律師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之存在,並請求限期修繕,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即可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之損害賠償,以上問題回覆如仍有疑惑,歡迎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商討細節,本所當以歷年經手辦理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的權益!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1-24 21:08

Dear 阿濱,

請問該土地界址有爭議,係指當初的地籍圖上或請標記之地籍界址已有部分是公用道路的情形嗎,或是該土地之範圍上有其他之所有權人,若是如此,則您所付出之價金與所得到的有「權利瑕疵」之產權欠缺對價平衡原則(同上開魏大律師所言),您可以請求減少價金,依所有權權能遭到妨害土地面積計算可以討回的價金,若該部分之範圍過廣,則可以請求解除契約。但如果該地之座落住置及地點值得投資,建議您先循減少價金一途求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24 21: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對對方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請求對方限期修補瑕疵,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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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1-23 22:35

小弟於去年七月間因公司接到高雄岡山設置洗車場案子, 委託人是向地主承租土地開業的,地主土地因有搭建臨時鐵皮圍籬, 拜託委託人向我們施工單位協助拆除,小弟也與施工人員協助清除, 卻因拆下的鐵件地主要自行取回,所以我們就將拆下鐵件丟於現場, 地主來載回時因態度與我們有些摩擦, 所以小弟便興起惡作劇念頭將其約10根左右鐵柱取走(約全部鐵件的四分之一), 也因此地主報警處理;小弟便因警方來電而到案說明, 並向警方承認所有鐵件為小弟所帶走,故而因次遭簡易庭判處一個月刑期; 在判決期間原告曾經寫下存證信函索賠10萬元, 因金額過高小弟曾向當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依照原告存證信函所寫住址申請), 卻遭查無此人退件,然後直到判決確定後原告才又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此次小弟因原告多次傳騷擾簡訊(內容如有人說你好像金城武之類), 所以並未到場調解;也因此原告會同檢察官又提出上訴(上訴原因依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073號判決), 這判決與本案內容相差太大,且並無關係;在上訴開準備庭時, 原告提出求償17000元,卻又不與小弟調解(因當時鐵價格25500元/噸, 價格差異過大所以小弟請求調解),檢察官當庭也直接說小弟不依照原告提出金額賠償的話,會遭判刑加重。 以上至此小弟請問該如何接續處理?懇請各位律師大大指點!!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不一定會判更重,您可以向法官說明和解過程,以便讓法官了解您並非無和解誠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1-24 16:41

您的意思是上訴二審後,對方表示跟你要求總額17000元的賠償?這看起來已與原審其請求的10萬元差很多了,請自行斟酌,若和解當可爭取法院給予您緩刑機會。

104-01-24 20:58

律師您好

原告在二審提出求償17000元時,小弟有同意要調解申請,但是對方又不願意調解;而且所提出求償內容與現實差異過大(依照當時公告鐵價問題及大部分金額浮報),因此小弟希望透過調解來談。

104-01-24 21:05

律師您好

在開準備庭時法官讓小弟發言的機會不大,且內容皆在於小弟認罪與否上(小弟接答覆認罪),並無他問;請問小弟是否該準備書面文件先送往法院呢?

小管家 104-01-22 23:49

您好

我想請問,公證遺囑後若干年(立遺囑人往生後)若是土地增值,特留分是否也必須按比例(1/10)增加?還是依照公證當時的土地價值來計算呢?

另外,若是子女全部放棄繼承,是否由內外孫依父母的繼承比例來繼承?

沈恆 (沈律師) 104-01-23 05:59

您好!

特留分是以被繼承死亡時的遺產價值按比例計算,與遺囑訂立時間無關。
子女全部拋棄繼承,則會由所有孫子女繼承,但應按孫子女人數平均分配,與子女人數無關,並不是沿襲子女的應繼比例。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特留分只針對比例

其他繼承人就是只能取得固定比例之特留分

總體財產價格提高

取得特留分的比例也不會改變

只是換算成現金的金額會提告

那是大家都一樣的

所以比例不會有所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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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 104-01-22 17:51

你好:

         目前我父親住的祖厝有建商來詢問購買,父親為此塊土地持分人之一,其他持分長輩也將對於地上房屋權利給父親,這部份需要做什麼樣證明或是做協議書給相關人簽名即可,想請教有關係地上物補償在法律上是否有相關規定及權利可以要求,由於還有祖先牌問題是否可以一併要求建商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22 21: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地上物之補償費用及祖先牌位之問題,可與建商協調,若建商之條件不滿意,可加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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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現階段都還可以用協商的方式來談,但本件產權仍應弄清礎,否則易生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明 104-01-22 17:13
民國58年初,10位非自耕農一起跟張姓自耕農購買了一塊地,並一起建房。當時大家協議各自依持有比例讓出「5公尺*120公尺」的道路用地,並依個人所需在兩側建屋並各自申請土地謄本及建照。房子剛建好該地區即因政府頒佈的疏洪政策而禁建,房舍合法,但該道路因買方均非自耕農而無法變更持有。 大家為保障權益並免稅,民國60年大家協議將該地變更地目為「道」,地主也於變更後將原始地契交由買方持有。 現該地區因屬都市計劃道路用地需徵收拆遷,大家才發現該道路用地已於民國99年被原地主之子女辦理繼承並出售。 目前尚有5位老人家健在,可出面證明當時的協議,且該地的原始地契也還在,請問對方是否涉及背信侵佔並盜賣我們的社區道路?我們該如何追訴並爭取合理的權益? 急需各位大律師的建議,萬分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22 17: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借名登記於對方,發生繼承事件,並發生變賣的情形,性質上屬於違約。此類案件有兩個問題,1、借名登記證明問題。2、繼承人如何辦理繼承

2、至於刑事的部份,借名登記認定背信的很少,本案比較接近民事糾紛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22 21: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證據可證明原地主之繼承人知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對於違背借名登記契約之行為,可嘗試提出刑事背信告訴,另關於造成損失之部分,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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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22 23: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證據可證明原地主之繼承人知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對於違背借名登記契約之行為,可嘗試提出刑事背信告訴,另關於造成損失之部分,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您好

如果你們是擔心道路無法走

那就不用擔心

因為這條路應該已經是既成道路

所以縱使新地主也不能阻止你們去走

故無論移轉給誰其實都不影響你們權益

 

但如果要告刑事背信等等

恐怕要看當初協議內容

且也要證明他的子孫知悉此事

 

所以要看你們的目的為何

才能去跟進後面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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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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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104-01-20 19:45

朋友和老婆共同持有房屋及公司辦公室,因夫妻吵架,已1.5年不說話,朋友去調閱土地與建物謄本,發現所有共同持有動產都被老婆改成贈予,都變成只有老婆的名字,因為之前信任對方,公司大小章及個人私章都在老婆手上,如今發現自己名下已無任何動產,請問老婆算是偽造文書嗎?法院會如何判決?若不想經由法律途徑,可以用什麼方法讓她改回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20 22: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律師函給您配偶,告知其可能涉犯偽造文書等相關犯罪,請求限期與您協調,若屆期仍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委請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告訴,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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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孟杰 (鍾律師) 104-01-21 10:45

此可能構成盜用印章、偽造文書等犯行,法律流程就如同上述房大律師所述,供參。

建議閣下可先逕寄律師函告知其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等相關犯罪,請求限期更正回復,若屆期仍置之不理,再提出刑事告訴及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如需協助,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運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將以歷年來處理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參考。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alex 104-01-20 12:30

如果今天繼承土地,但因為某種原因未辦理繼承登記,可否用附停止條件方式訂立私約去做贈與,也就是用附停止條件方式在契約中表明土地將來在法院裁判分割後,贈與契約始生效力,贈與契約這樣寫有效嗎?會有民法246條,民法第 759 條,民法第 828 條規定問題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04 17: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沒有辦理繼承,仍然會繼承財產

2、可以附條件。

3、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委請律師協助撰擬。(從您的敘述中無法判斷希望達到的契約目的為何,因此難以精確分析)

 

 

Athena 104-01-20 09:40

你好:

      我門是一個大家族因土地問題而成立了一個宗親會   每兩年會選一個管理人  但管理人如未經宗親會同意  也未公告族人 而私自販售宗親會土地   我該如何去做追回土地 並對管理人提出抗議申訴?  

                                                                        謝謝

首先,如果你們的祭祀公業規約有授權管理人處分財產之權,則管理人的販售資產沒有違反規定,處分行為有效且不會有違法可責性。如果你們的規約有另外規定處分有特別的程序規定,管理人沒有依照程序規定逕自處分資產,則管理人的處分行為可能會構成背信罪或其他犯罪。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應先確認是否為祭祀公業,若是,則有特別法之規定,若不是,則需回歸到一般民法規定,看該管理員是否屬於無權處分,並應及早因應,否則日久恐難以追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20 18: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管理者私自買賣宗親會土地之行為,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該管理者提出刑事背信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20 21: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管理者私自買賣宗親會土地之行為,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該管理者提出刑事背信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小林 104-01-19 17:07

長輩與朋友共同購買農地,但土地權狀內無登記

您好~目前情況:

長輩多年前與3位朋友共同購買農地一塊。但因身分及持有分關係因而未登記權狀。多年後其中一位朋友想賣地。但因長輩未登記在權狀當中,因而權益受損。

想請問:

因事隔多年且長輩當初只有口頭上及匯款證明。持有地約6分之1

如今是否能再補上登記。需要準備什麼相關文件嗎?

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動產登記為原則,所以您長輩未登記在上,則需探求當時之真意,以主張其他法律關係來爭取權益,若未有書面保存當時的約定,則證人證詞即為重要之依據,應及早因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19 20: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動產登記為原則,若您長輩無登記,即非該土地所有權人,惟若有證人可證明長輩之六分之一為借名登記為對方名下,對方於未得您長輩之同意下逕為出售,可針對其違反借名登記之行為,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背信告訴,若對方無與您長輩和解之意,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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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19 22: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動產登記為原則,若您長輩無登記,即非該土地所有權人,惟若有證人可證明長輩之六分之一為借名登記為對方名下,對方於未得您長輩之同意下逕為出售,可針對其違反借名登記之行為,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背信告訴,若對方無與您長輩和解之意,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小林 104-01-20 11:34

感謝各位律師熱心解答。

目前家中長輩已在等待協商,目前會往不賣地,方向處理。

但是想請問土地所有權登記的部分能否有突破?

也或者能否以"共有分割"方向處理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要突破土地登記之現狀,則您們應先主張借名關係或其他法律關係,請求登記回您們名下,之後才能迎刃而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這在法律上叫做借名登記

要去補登記已經來不及了

你們只能告對方背信侵占

並返還該持份出賣的價金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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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hy 104-01-19 00:23

我想請問:

如果繼承遺產(金錢)結果遭其中繼承人之一拿去買土地給其他繼承

包括他自己,結果他自己的地將其他繼承人的地包圍起來.那這個去買地的人

有無犯罪圖利自己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19 11: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該名以金錢土地繼承人,於未經過其他繼承人同意,將公同共有遺產取出使用,可能有偽造文書竊盜等犯罪,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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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謚 104-01-18 02:19

您好,事情是這樣阿公失蹤數十年,有報警失蹤人口有找回但又跑出去,阿公名下有土地問題,當初把土地借人蓋房子但有口頭說房子不能重建或翻修,如有這些就拿回,房子也老舊颱風後,屋主確翻修,但這時阿公還失蹤,阿嬤拿著土地權狀要收回土地,屋主確耍賴知道阿公目前失蹤,強要阿公本人自行來處理,但阿嬤每年都有在繳納土地稅,屋主確沒繳納還可收房租,目前霸佔為自己所有。

請問我該透過什麼管道來處理,如何過戶問題,或者順位繼承等等,感謝幫幫

我請教各位律師以目前來說阿嬤是配偶,但土地是阿公的阿嬤有權利像對方發存證信函並法院申訴對方侵占法律問題嗎?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就閣下所訴私人土地為他人所占用的問題,為保障您的權益,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常年專業經辦土地糾紛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的權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18 10: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土地所有權人始能行使權利無誤,倘若您的祖父生死不明,可以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屆時就可以處理動產

2、反之,則除非有您的祖父授權,否則其他人無權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18 18: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阿公失蹤數十年,可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由繼承人辦理繼承,再向使用土地之人請求返還土地、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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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18 22: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阿公失蹤數十年,可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由繼承人辦理繼承,再向使用土地之人請求返還土地、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朱陳筠 (朱陳律師) 104-01-19 10:03

您好,

如您阿公失蹤滿7年或滿80歲失蹤滿3年,可向法院聲請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

之後再由繼承人辦理繼承繼承繼承土地後,土地所有權人即得向房屋所有權人提起返還土地訴訟

另外,建議您就有口頭約定房子不能重建或翻修乙事,先行蒐集相關證據,以利後續訴訟之進行。

阿謚 104-01-19 22:52
回覆 朱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您阿公失蹤滿7年或滿80歲失蹤滿3年,可向法院聲請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 ... (恕刪)

您好請問幾個問題,失蹤人當初報警找回但又失蹤這點,是直接可到法院聲請還是要回警察局。

繼承問題,當初沒有立下順位繼承的話,那是阿嬤繼承還是兒女?

朱陳筠 (朱陳律師) 104-01-20 22:22

您好,

向法院聲請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時,應檢附警局報案失蹤人口證明或 鄰、里長之證明等相關文件。

繼承順序是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定之。

如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討論。

true 104-01-17 18:20

家人透過仲介租了某處一樓店面要經營餐廳,簽約前與簽約時皆明確表示要經營餐廳,房東仲介也表示該處一直都是經營餐廳不會有問題,直到完成簽約後去申請公司登記收到公文才曉得該處並不符合土地分區使用規定,屬於第三住宅區。家人希望仲介賠償餐廳裝潢費及退還仲介費。我們應該先向房東拿回保證金租金後再提告,還是先提告再一併拿回呢?

非常宇 104-01-16 14:28

請教各為先進: 某甲為地主,與乙方(水利局)於民國45年,因土地有互相侵占而簽署"土地交換使用同意書"並請公所鎮長當監證人,後因某甲將土地分割為數塊土地販賣,丙方和丁分別購得其一土地,丙方在購得此地(都市計畫用地住宅區) 問題1.丙方可否要求乙方針對丙方土地上建物(圍牆)拆除,再依鑑界結果恢復地籍圖及鑑界範圍,即各自清楚畫分土地? 問題2.丁方房屋重建欲將建物建築在所交換使用土地上(機關用地)是否合法?

非常宇 104-01-16 14:22

請教各為先進: 某甲為地主,與乙方(水利局)於民國45年,因土地有互相侵占而簽署"土地交換使用同意書"並請公所鎮長當監證人,後因某甲將土地分割為數塊土地販賣,丙方和丁分別購得其一土地,丙方在購得此地(都市計畫用地住宅區) 問題1.丙方可否要求乙方針對丙方土地上建物(圍牆)拆除,再依鑑界結果恢復地籍圖及鑑界範圍,即各自清楚畫分土地? 問題2.丁方房屋重建欲將建物建築在所交換使用土地上(機關用地)是否合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以地政之登記資料為主,若您是登記名義人而土地界線有所不明時,則可以請求法院確認經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16 23: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析如下: 問題1.丙方可否要求乙方針對丙方土地上建物(圍牆)拆除,再依鑑界結果恢復地籍圖及鑑界範圍,即各自清楚畫分土地? 丙方惟目前土地所有人,可向地政事務所請求鑑界,以確定乙丙方之土地經界範圍,若乙方有侵占到丙方土地之情形,可請求拆除之,惟丙方可能需支出鑑界費用。 問題2.丁方房屋重建欲將建物建築在所交換使用土地上(機關用地)是否合法? 若丁方為土地所有權人,可將建築建物之,若非土地所有權人,亦需取得地主之同意,方得興建建物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龜龜 104-01-15 22:05

請問律師們:我住家已經居住超過30年,當初是爸爸有跟某人(已過世)付了一筆錢,自己在這塊土地蓋屋,並無實際買賣或承租關係(沒有契約只是口頭要這塊地),最近收到市府公文說我無權占有土地,要搬遷並清除地上物後歸還,但不久後又被檢舉違建,詢問後說因我是佔有土地,因此根本不可能取得建照跟使用執照,所以上面的建築物也就是違建,我不能適用於既存違建,所以無法緩拆

但有人建議我能去申請地上權,因此想請問公有土地是否也能時效取得地上權?又或者我是否能夠與市府承租土地呢?已經居住了超過30年,突然要我搬遷真的不知怎辦?我只有門牌,戶籍,有繳水電費,沒有建照跟使用執照,沒有繳房屋

 您好:

如果土地沒有下列情事就可以:

(一)屬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
(二)使用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令。
(三)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不得主張時效取得。

 

您好:

一、公有土地若仍為公用而未經廢止變更為非公用,或本屬不得為私有者(土地法第14條),即屬不融通物,無從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

二、依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770條,占有人也只是依時效取得規定獲得一「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並非當然取得地上權;況且,如待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提起訴訟後始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則法院在審理中將不會參酌該登記請求作為占有權源。

三、至於違建部分,假設您是在台北市,既存建物會被拆除的原因並非有無建照,而係「占用市有土地,經核定優先拆除」(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6條)。

結論:

1、請先釐清土地是否仍為公用狀態,或為土地法第14條不得私有之土地,若否,

2、在市府起訴前向地政機關請求為地上權登記,以對抗後續訴訟

3、以上僅就法律方向提供意見,因關乎重大權益,仍建議備妥資料與專業人士(律師、地政士)洽談,以免遲誤時機。

 

馬偉涵律師 敬上

阿貓 104-01-15 17:45

大家好,想請教律師

一俗稱死巷之無尾巷道

雖為有在繳稅的私人土地,但有開放公眾通行

個人(土地所有人)有部外觀破損、老舊,也暫時還不想作任何處置的摩托車

停放於巷中,並且與其他非土地所有人之車輛所停放方式無異

在不影響公眾之人、車通行的情況下

私人土地放置私人財產是否能夠受到法律上的保障?

而經反應為私人土地上之私人財產

環保局是否仍然可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

認定該車為佔用道路之棄置車輛而強制處分之?

感謝解惑!

---------------------------------------------------

參考資料

http://ivy5.epa.gov.tw/epalaw/search/LordiDispFull.aspx?ltype=16&lname=0050

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一、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二、車體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四、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

        車輛。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15 21: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無尾巷於性質上仍屬於道路,可以符合該規定,可能遭處置。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weideng 104-01-15 09:06

律師您們好

請問一下近日我與朋友承租一間1樓邊間的店面,承租時屋主說整棟1~4樓含土地都是他們的,所以我們可以使用騎樓,都並拿出土地所有權狀給我們看並影印一份給我們,說我們可以擺攤(因為旁邊鄰居都沒有騎樓,所以我們相信並承租),但近日卻一直招人檢舉,警察來時我們拿權狀並請屋主來說明,但警察還是開了勸導單,後來我們私下問警察我能不能合法使用,警察卻說不知道 , 然後又問那我要怎麼確定能不能使用,他卻說這不是他們負責的也不知道要找哪個單位,最後又問他我們要怎麼做,他竟然說你們跟旁邊一樣蓋起來就不是騎樓了!!想請問一下這樣的騎樓我們能使用嗎??或是我們該找哪個單位求證??

感謝您們了~~~

104-01-14 20:12

 

姐姐欠銀行錢,銀行法拍她名下的土地,結果被法拍出去了,對方投資客馬上申請變價分割之訴,想請問後續怎麼辦處理?此批土地為親戚20個人所共有(約30坪)而對方所擁有的土地持份不到一坪,而此塊土地是祖先留下,所有共同持有人都不願意賣,對方律師說就是想要賣分錢,可是他只佔一小塊地,想請問律師有什麼方法可以阻止變價分割,不能維護大多數人的權益,一定要讓對方變價分割 拍賣此塊土地嗎?感謝 各位律師的回覆,謝謝

 

請問如果此空地有承租給人洗車的契約,是不是就無法變價分割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14 21: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變價分割分割方法一種,您亦可提出其他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為共有人眾多之共有土地,法院亦有可能採納變價分割之方案,惟共有人可主張優先承購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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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於所持有持分不多,您們可提出您們的分割方案,主張對您們有利的方案,也可以主張買下對方持有部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張 104-01-14 15:54

民國四、五十年間,祖先將一塊地(約40坪左右)租人,供其於該筆土地上蓋房子作為碾米廠使用,口頭約定每年租金僅有幾擔米的價錢,也無約定承租期限。事經五十餘年後,由於承租者所繳之租金與我每年所繳之該筆建地之地價稅金額差距太大,我曾於99年間寄發存證信函告知承租者將調高租金,但未獲正面回應,迄今仍以相同租金繳交。好友建議不要再收其繳交之租金並以存證信函退回。現打算將此地全部收回,不料聽聞該承租戶要求我要拿出1000萬買下他的地上房屋(僅有二三間連棟之土塊厝,一樓層),請問我將要如何依循法律途徑要回該筆土地呢?

首先關於租金部分,你可以依照民法第442條規定,聲請法院調整租金

另外,由於你們的關係為租地建屋,對方可以主張租賃契約期限到房屋不堪使用為止。

小溫 104-01-14 14:09

各位律師您好:

父親於民國93年底過世,並留有遺產一塊土地(當時價值50幾萬),立即辦理限定繼承,經法院裁定公示催告,也登報並呈送法院,之後無銀行報明債權土地我與我弟各繼承一半。

民國97年,因我父親身前有向大姑私下借錢,經我們同意將繼承土地過戶給大姑(無金錢往來)

直到去年103年底,中國信託寄信表明我父親身前有卡債11萬(3萬消費款+8萬利息),要我們償還,我們沒有理會。

今年104年初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內容大概是要從我們繼承遺產範圍支付債務,我們依法在20天以內向法院呈送民事異議書提出異議,目前就是等銀行調解訴訟

問題1.依民法第1162條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賸餘遺產應該是指繼承的那塊土地 現在問題是土地早已在97年過戶給別人 銀行要如何行使其權力?  對我們繼承人的私人財產進行扣押嗎?

問題2.假如有意與銀行調解,可否表明只償還"消費款+利息計算到繼承當天"? 有沒有法規依據?

問題3.假如之後又有五家銀行來表明其債權 是否就又要應付五次? 這樣也太麻煩了吧...

以上 煩請各位律師解惑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1-14 14:59

您好!

已經將繼承遺產過戶,則代表無賸餘財產銀行已無法再行使權利,當然前提是大姑的債權是真的,過戶償債後已無剩餘。銀行不能扣押繼承財產。 沒有依據,利息要計算至清償日。 要逐一處理,但因已辦限定繼承遺產沒剩餘就不用還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Jan 104-01-13 21:44

父親再娶,去世後,其子女和後母【共同共有繼承一筆土地,如果日後.後母再嫁,其再嫁配偶和其再嫁配偶所生之子女,是否還可以擁有這筆土地??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13 22: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後母之財產,其配偶及子女為其法定繼承人,待後母去世後,可繼承財產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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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1-14 00:48

假設您父親再娶前,僅有一子A(就是您),再娶後有繼母B其子女C、D,繼母再嫁,再嫁配偶為E和其再嫁配偶所生之子女F。

 

您父親去世後,繼承人有A、繼母B其子女C、D,應繼承土地一筆X地(假設無其他財產),假設無遺囑土地持分分配,則ABCD各取得應繼承土地之1/4。如果ABCD未進行土地分割,則X地為ABCD公同共有協議分割後,如屬均分,ABCD各取得X土地之1/4。

 

繼母再嫁,再嫁配偶為E和其再嫁配偶所生之子女F,無權繼承上揭X地。但繼母B有X地分割後1/4之土地,假設為Y地。繼母過世後,繼承共有子女C、D(不包含A)、再嫁配偶為E和其再嫁配偶所生之子女F,共計4人,則CDEF各取得應繼承土地Y地之1/4。Y地為X地之1/4。

因此,理論上再嫁配偶為E和其再嫁配偶所生之子女F,可能取得X地(您父親過世前)之1/16。

 

(本例不討論夫妻一方死亡後之剩餘財產分配,如生存之一方欲行使之,則繼承前,應先就剩餘財產分配,再計算應繼分)

DAVID 104-01-12 23:50

帶書告知稅捐處要查詢土地買賣的帳戶戶頭  這方面會是由代書告知的嗎?

稅捐處要查詢會發公文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1-13 07:07

您好!

如果代書是受您委託辦理過戶及完稅,代書就是您的代理人,稅捐機關可能透過代理人告知所需調查資料。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1-13 10:58

Dear David,

 

稅捐處來函應會附公文,所以請代書將公文傳真給您,可能是當時交易狀況有異常須要您解釋說明等等。其應無權直接要求看您的帳戶,因受個資法及個人隱私權之保障,您並無主動揭露之義務。

瑋瑋 104-01-12 00:52

由於曾經找工作自己太天真,

 

詐騙集團騙去帳戶(郵局跟土地銀行),

 

導致我變成人頭帳戶且被告

 

但案件卻好像被分成兩部分分開審,

 

目前其中一件的判決是緩刑兩年,

 

另一件則是目前沒有消息,

 

事情發生到現在一年多,

 

工作都是斷斷續續不順利,

 

目前找到一份不錯的工作但需要到華南銀行開戶薪轉,

 

但我不知道是否還能開戶,

 

如果不能開那我該怎麼做比較好?

 

接下來我該坐做哪些動作?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16 21: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帳戶遭警示期間亦無法開戶。

雲騰 104-01-11 23:42

請問:

我家有塊跟親戚一起的共有地(共8位各自有各自的所有權狀),最近我家想要分割,但是因為我家的土地跟另外4位的土地是在馬路旁邊另3位在後面沒有馬路,所以後面的要求我們要讓出一條可以讓汽車行駛的道路出來才同意,但是我跟另4位的土地上面早就有建築物,要讓路就要拆房屋才行,而且說是我家提的就要從我家拆房屋讓路才要同意,但是後面的土地根本沒住家都是在種植農作物而已,他們自己也有2條小產業道路(地圖上沒顯示),所以想問要分割的話真的要讓路嗎,還有萬一拆房屋所造成的損失事要算?的,若是給法院裁決會不會要求拆房屋讓路呢,

另外旁邊4位的房屋有一小小部份佔用到我家的土地,所以也不願意分割,因為這樣他們就不用還我家土地,那麼有辦法要回土地嗎,因為我們已經搬家打算把老家賣掉,但是共有地很難賣所以想要分割開來.

您好:

如果共有人間協調不成

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分割方案訴請裁判分割

但應注意是否有農地分割限制規定之適用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梁維珊 (妮可律師) 104-01-12 01:38

您好:

建議您,能盡速分割就盡速分割,我遇過太多次其他共有人連署達到土地法規範的多數共有人條件,而將少數共有人的持分強制賣掉,將賣得價金提存的案例,千萬不要等到這麼時候才想要請律師

以上,如果進一步之需要,歡迎來電或來信連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本件進入分割訴訟程序,您們也可以提出您們的分割方案供法官參酌,原則上法官需依公平原則來分割,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12 2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並提出分割分案。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Perry 104-01-10 06:29

律師您好最近新購屋於台中市區住商混合大樓的頂樓購屋時已是第三手承接,房仲告知於第一手屋主時即違建一樓梯間至屋頂平台,於平台設有約90公分的矮牆,有部份鐵皮屋頂,但除了樓梯間外四週矮牆都沒有封住是透空的,矮牆出入口亦無阻隔其他住戶進入的門扇。此大樓建築完成日是民國82年,但不知第一手屋主是何時建造此違建,於動產買賣契約書有說明未收到過拆除通知書。我現在遇到的問題是:1.新上任的委員會主委強制要求我們拆除違建部份,否則要依大廈管理法驅離我們不讓我們入住,他們管委會可以這樣做嗎? 2.我們可否儘拆除樓梯間突出物部份,還是必須全部拆除? 3.動產買賣契約書第七項:違建部份於土地是否有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違建的現況未勾選是或否,我們可否根據此點要求前屋主拆除既有違建物? 4.又或是否可向前屋主求償,但前屋主已搬到國外,當初由他弟弟為售屋的委託代理人,是不是就無法向前屋主求償了呢? 5.如果能提起求償,到拿到求償費用會耗用多少時間?
律師幫幫忙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審視您們當時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朝瑕疵擔保之方向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10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違建部分若無危及結構安全,可請求緩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10 22:43

您好,可去調閱之前管委會紀錄中是否已有要求前屋主拆除違建,若有並做成紀錄,基本上賣方及仲介在賣屋時即應將該等情事告知買方,若賣方及仲介明知該等重要交易事項卻未揭露,可向其主張物之瑕疵擔保。

林智群 (klaw) 104-01-11 16:55

管委會不是法院,沒有權利阻擋你搬進去,這樣會構成強制罪,

至於違建部分,你在簽約時已經知道是違建,不得向前屋主主張拆除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