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請法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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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地的總面積是30.86平方公尺
家母傻傻買下.一家人居住至今.從無翻修改建
每年都有繳交房屋稅和地價稅
去年九月突然有法院寄來開-拆屋還地-言詞辯論庭
到法院後才知是建商.分別在民國97年7月98年4月買合計12分之5持分.
法官是當庭要我們私下和解!
但建商給的合建條件不合意.我們不同意.協商人又說有沒有我們的地合建沒差.我們的地不重要(協商人是類似仲介)
我們跟協商人說不然我們買下你們持分.協商人又說不可能!!
現在問題是房子的樓梯.衛浴.水塔.水管.一半的電力網.都在持分地上!!
這狀況請教大律師們該如何是好!!
可避免拆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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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建商所有人是公司負責人.法院沒強制力要求所有權人出面協調.那他應該不會出面!!
13年前的房屋出賣人她現在也不知能否找到人.
問鄰居.13年前的房屋出賣人好像是第2手.我們是第3手.房子屋齡約30多年
目前知道的是:房屋有買賣契約.無保存登記.土地有過戶.房子前半截土地是完全所有!但房子後半截(房子7分之3部分)我們只有持分12分之2土地-(持分地的總面積是30.86平方公尺)
房子的樓梯.衛浴.水塔.水管.一半的電力網.都在持分地上!!
這狀況請問大律師們該如何是好!!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13年前家母買了未保存登記的房屋座落兩筆土地上.一筆是完全所有權.一筆有持分房屋有約7分之4在完全所有權上.7分之3在持分上!持分土地權利是12分之2.但房屋幾乎占滿!!持分地的總面積是30.86平方公尺家母傻傻買下.一家人居住至今.從無翻修改建每年都有繳交房屋稅和地價稅去年九月突然有法院寄來開-拆屋還地-言詞辯論庭到法院後才知是建商.分別在民國97年7月98年4月買合計12分之5持分.法官是當庭要我們私下和解!但建商給的合建條件不合意.我們不同意.協商人又說有沒有我們的地合建沒差.我們的地不重要(協商人是類似仲介)我們跟協商人說不然我們買下你們持分.協商人又說不可能!!現在問題是房子的樓梯.衛浴.水塔.水管.一半的電力網.都在持分地上!!拆屋還地.房子就半毀.根本無法住人!!不知可否向法院請求所有權人出來協商.不要跟仲介或中間人這狀況請教大律師們該如何是好!!可避免拆屋!!-------------------------------------------------------------------------持分建商所有人是公司負責人.法院沒強制力要求所有權人出面協調.那他應該不會出面!!13年前的房屋出賣人她現在也不知能否找到人.問鄰居.13年前的房屋出賣人好像是第2手.我們是第3手.房子屋齡約30多年目前知道的是:房屋有買賣契約.無保存登記.土地有過戶.年年都有繳交房屋稅.和地價稅房子前半截土地是完全所有!但房子後半截(房子7分之3部分)我們只有持分12分之2土地-(完全所有土地面積是38.55平方公尺 ,持分地的面積是30.86平方公尺)房子的樓梯.衛浴.水塔.水管.一半的電力網.都在持分地上!!建商有12分之5持分土地. 這狀況請問 曹律師該如何是好!!

敬啟者:
本人有一王姓親戚(以下簡稱「王」)與多年前與人投資購地被騙,案情經過概述如下:
一、王於民國八十四年間交付A新台幣四百萬元,以合意共同購買土地投資案後, A僅事後口頭告稱,業以其妻及王之名義登記共同持有二十坪,但A迄今從未主動交付土地買賣契約、土地所有權狀、每年地價稅繳納通知及繳納證明等,復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間以前述所投資之土地二十坪,誑稱待分割登記為由,獲得王信任後取走國民身分證、印鑑證明及印鑑章等,嗣未經王之同意,嗣送由雖擁有地政士執照,同亦自始未獲王合法及有效委任之公務人員B協助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移轉契約書等,並逐一加蓋王之印鑑章,及於申請書上留下聯絡電話與簽下「B」字,再由A交付與王素不相識且未曾謀面之買受人C,以本土地申請登記案委託渠代理之身分逕向地政事務所送件申請,終於將王應有之法定所有權,以偷過戶方式順利直接移轉登記於C之名下,而C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間以該筆土地,獲合建之建商分予50坪房屋一間,並進住迄今。
二、經調閱相關地籍資後,王始確知A無故延宕至民國八十六年六月間始完成土地登記事宜,且當中未曾善盡誠信原則事先告知,而共同投資之土地二十坪,總價僅為新台幣三百萬元,王擁有其中的十坪,A妻擁有十坪。
三、C稱「本人於民國94年間買受王名下所有十坪土地,每坪新台幣60萬元成交,本人均以現金給付價金並由A收受完畢,當時係由A出面持所交付之過戶文件及印鑑證明等完成交易」;B則稱「本人純係依雙方所交付之文件依法辦理,有關印章、身份證件及印鑑證明,均係由當事人親自交付」。
四、本案除王事前不知情,事後未獲告(通)知外,且A、B及C等三人自始至終均未獲合法及有效委任,王亦未曾收受C所稱之買賣價金,故針對渠等三人相互間顯有犯意連結及基於各別犯罪行為分擔,以偷過戶方式遂行移轉王土地所有權之目的,爰逕提出告訴在案。
而A、B、C三人涉嫌背信等罪,業經提起公訴在案,為進行日後另案求償,爰提出下列問題諮詢:
一、A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取得王所交付之投資款為新台幣四百萬元,而其於民國八十六年購買投資土地二十坪總價僅為新台幣三百萬元,且王只被登記擁有其中的十坪,如何求償?另A係於民國七十四年結婚,其未擁有任何不動產,且婚後現有不動產接登記於其妻之名下。
二、B以共犯被起訴,王如何對其求償?
三、C雖有付價金,但被認定非善意第三人,惟其經由A購自王之原先十坪土地現已與建商合建分屋,如何求償?
上列問題,敬請撥冗詳予賜復指導為荷!
順祝
夏 祉
PSLJ敬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提出異議之訴,並聲請暫緩執行,否則執行程序會一直下去,本件也應看您們之前的案件是如何的情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支付命令請先異議。
二、異議後再去閱卷,看對方請求的東西是什麼。
三、對方所說的[ 土地增值稅] 部分,很難想像到底是什麼情況下你爺爺會欠對方土地增值稅,因為一般來說會跳出來要土地增值稅的就只有政府機關,但是現在跑出來的不是政府機關,所以建議還是先調查一下再處理。
四、不要直接相信對方一定是於法有據的債權人,因為你們既然有依法辦法限定繼承的程序,那麼很明顯的你們有把爺爺死亡辦限定繼承的消息公告在報紙上,實在無法完全排除對方是看了報紙來亂搞的可能性。身為繼承人,確認債權人的真實與否這件事還是建議做一下。爺爺努力了一輩子,就算只有一點點財產,如果讓完全不認識的人給騙了爺爺就是死了也不會開心的,請三思。再來就是,爺爺的財產究竟市價多少要稍微注意一下,就算是一塊小小的地,也許它的價值也很高,尤其是在有陌生人出面主張權利的情況更是如此…
五、閱卷後,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一、法拍程序的確是會從得標者款項中優先代扣債務人土地增值稅。
二、關於土地增值稅部分,代墊的債權人的確可以主張是不當得利請求返還,這個地方可參考雲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44號判決。我大概查了半個小時有吧,所以這類的判決並不常見。
三、但,實務上向來有同一個法律問題有不同見解的情況,還是可以再多查些判決來參考看有沒有不同判決。
四、即使是這個代墊款應該由債務人返還,但債務人既已死亡,因現行法制採強制限定繼承的情況下,建議還是對支付命令異議,先位答辯無義務給付此部分款項[這個要再研究看看有無爭執空間],至少備位的答辯[ 僅就繼承所得為限負有限責任] 。
五、小結,支付命令還是先異議吧,異讀可以先不附任何理由,二十天很快就過了,請速辦理,還有就是二十天是法院收文為準,不是以你發文為準。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土地共有人可隨時具狀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並提出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恕我直言,[ 拋棄繼承]這個解答可能會讓當事人陷入被告的糾葛當中。因為拋棄繼承後債權人還是可能會提起撤銷訴訟,把拋棄繼承的部分撤銷掉。是否採這個方法讓自己陷入被告,最後白搞了拋棄繼承,建議仍請三思再三思呀。這個部分另外一個律師可能是答太快忽略了這一塊吧…
二、如果是與其他繼承人為遺產之分割協議,讓這個有債務的繼承人也獲得相當的補償,這樣子債權人要撤銷的空間才會壓縮。至於分割協議如果把錢放在債務人帳戶中,那跟投降有什麼差別。如果分割協議後是拿現金而且留有證據,後續債務人要怎麼處理就看債務人了。如果債務人最後決定要還債權人[那幹嘛問],我們也是很佩服他勇於清償的勇氣;如果債務人最後決定把錢藏起來,這個地方還是要特別注意如果債權人已經取得執行名義了,可能會有刑事詐害債權罪的問題[將受強制執行之際脫產]…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最近家中有賣出一房屋(未購滿2年),此屋為弟弟首購,且弟弟的戶口也在此屋中。
仲介向我父母保證此屋賣出不會發生奢侈稅,並口頭承諾如有奢侈稅,他會全部承擔。但最近收到稽徵所的信件,表示此筆交易未申報奢侈稅(逃漏稅);前去稽徵所瞭解後,才知道該仲介公司的代書,在房屋買賣的合約書上,僅寫土地資訊,建物的欄位全部空白,所以政府認為此筆交易僅有土地買賣...
買賣期間因買家無力支付後面的款項,為了方便買家,因此也採那仲介建議,配合協助辦理拆遷及申請建造的手續,以利其建造新房後貸款支付。
下週要去與仲介及代書溝通,想請問專業人士,這樣的狀況,我是否可以主張他們有業務過失或是未盡善良管理人的責任?
另外,買賣雙方有什麼樣的方式可以解除該買賣合約?
在此先感謝大家的回覆。

您好:
請問您當初磋商時是否有談到房屋的賣價為何?或是有配合拆除的約定? 若買賣契約不包括房屋,所有權人仍為您的弟弟,依民法第425條之1第1巷之規定,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不定期租賃關係存在。您弟弟按時繳納租金仍可以計須使用房屋座落的土地。 房仲已與您約定負擔特種貨物稅(奢侈稅),此部分請房仲處理。若房仲不處理,則屬債務不履行,您可依法請求。 您與房仲應該會簽訂仲介契約,請依仲介契約約定主張權利。 若有約定違約金,請依買賣契約主張違約金。 買方未給付買賣價金,您可依買賣契約付款期限、解除契約約定及民法第255條規定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解除契約;若買賣契約未約定履行期,您則須依民法第229、254條規定以存證信函、律師函進行雙重催告,始能解除契約。 解除契約後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但您應歸還買方給付之價金。 解除契約後記得請房仲、配合代書去跟稅務機關處理奢侈稅、土增稅等相關稅負退還問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可解除合約,應視契約約定雙方之解約事由是否達成,關於稅負問題,若契約有明白規定,可從契約規定著手,惟仍建議可先與仲介、代書協調,降低損失,若仍欲提起訴訟,應開始著手蒐集證據,如仲介及代書之錄音,以利訴訟舉證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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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云的爸爸過世後,留下一塊7甲的農地,因各個繼承人對於該農地如何分割意見不同,也無人願意積極協調處理,距欣云的爸爸過世後已有10個月,卻遲未就該農地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欣云擔心再不去辦理繼承登記,該農地是否就會被充公?
不動產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起,6個月內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若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會公告繼承人應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登記時,地政機關會將該不動產列冊管理。
地政機關列冊管理15年後,繼承人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將會把該不動產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但繼承人、該不動產之現合法使用人、其他共有人就自己之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承買權。
公開標售後,倘若有人應買而售出,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中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自己之法定應繼分向國庫領取,逾10年仍無繼承人申請提領價款,該價款始將歸屬國庫。
公開標售後,經5次標售仍未售出,不動產將登記為國有。但自登記完成之日起10年內,繼承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自己之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發給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之價金。
由此可知,就算逾期未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法律仍給繼承人相當長的時間來行使自己之權利,「並非」一逾期辦理繼承登記,該不動產將被充公而收歸國有。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號11樓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您好:
請您先確定土地是租給親戚使用或是無償借給親戚使用(使用借貸)。 如為租賃關係,承租人得依民法第426條之2、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主張優先承買權。 若為使用借貸關係,依目前實務多數見解,您的親戚無法主張優先承買權,詳參: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957號民事判決:「土地與房屋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房屋在性質上不能與土地使用權分離而存在,亦即使用房屋必須使用該房屋之地基,基於保護房屋使用權之考量,使房屋所有權與土地利用權結成一體,促進房屋所有權之安定性,使基地使用權不因基地物權之嗣後變動而受影響,俾資調和土地與房屋之利用關係,以避免危害社會經濟,並維公平。故於土地及房屋同屬一人,而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分開出賣之情形,其間雖無地上權設定,除有特別情事,可解釋為當事人之真意,限於賣屋而無基地之使用外,均應推斷土地承買人默許房屋承買人繼續使用土地,此種房屋所有人與土地所有人間之使用土地法律關係之性質,當屬租賃,此為本院目前所持之見解。為杜爭議並期明確,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之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乃參照上開見解,予以明文規定。又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原屬貸與人與使用人之特定關係,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使用人無移轉其權利於第三人之可言。且使用借貸本係無償借用性質,不能與租賃相提並論,使用借貸亦未如租賃有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故土地所有權移轉於他人後,除已得該他人即現在之所有人同意繼續使用外,土地使用人縱經原所有人無償提供使用或允許借用,亦不能以之拘束現在之所有人,而對現在之所有人主張有使用該土地之權利。」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815號民事判決:「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優先購買權,解釋上,固較同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所定之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為優先,但具有該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優先購買權者,僅限於基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茲上訴人自認對該基地並無地上權,典權或租賃權,其在第一審提出之承諾書、土地謄本、營建執照,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等書證,充其量亦僅能認定就該基地有使用借貸關係而已。是以上訴人顯非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所定之優先購買權人,依法對係爭土地無優先承購權,殆無疑問。」 此時您將土地出賣予第三人,第三人自然會要求您的親戚拆屋還地。您亦可依民法第470條規定,請求返還借用物。 建議您準備完整資料尋求正式協助較妥,以免權益遭受侵害。



一、婚姻存續期間購買農地,因夫妻皆不具農民身份,故至今仍借名登記他人名下,但有經法院公證之土地權利證明及辦理預告登記(2002年度辦理),購買土地時妻子為家管無收入來源,但該土地興建農舍、貸款皆由妻子/子女清償,請問這筆土地適合主張〔借名登記〕於妻子名下嗎(因公證內容述明乃妻子出資、農地出租人也為妻子)?妻子/子女負擔款項會被視為債務嗎?
二、曾以妻子名義投資海外股票,但未簽立字據、僅有資金證明、股息亦未處分,得主張〔借名投資〕要求歸還嗎?若不行得主張該資金屬〔借貸〕?主張〔借名投資〕、〔借貸〕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時,對股息得主張比例是否有差異?
三、 自2003年起因被解雇無法負擔家計所需(月收僅約2萬),由子女支應家庭生活費用並給予妻子金錢,子女有權利主張妻子在那之後增加之財產皆屬於他們的嗎(ex.存款、股票)?

請教大律師:
有關於民法第244條第一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
撤銷之。之相關問題
[範例]
某甲為債務人共積欠40餘萬之欠款,其名下有四筆持分土地(鑑價金額328萬),債權人聲
請強制執行程序之鑑價階段,某甲即因病過世,嗣因某甲之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嗣
由甲妻擔任遺產管理人始得執行程序得續為執行。
前揭持分土地因執行經四拍後因不點交而流標(四拍底價168萬),債權人再次引用前次三
拍底價聲請核定本次一拍底價再行發動執行,於申調時第一類謄本時發現,甲妻即甲之遺
產管理人於某甲過世後14日,將某甲應繼承之持分土地(註:繼承自某甲之母)以「夫妻贈
與」之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問題一】上案例屬無償行為,債權人以民法244條之1項提出撤銷之訴訟是否合宜?
【問題二】甲妻即某甲之遺產管理人主張,因某甲原既有財產(鑑價金額328萬)足以清償
債權人之債權(惟拍賣條件不佳最終流標),並未損害及債權,而提出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
權。請教大律師「有害及債權」是否為撤銷權之無償行為中之必要條件? 又該有害及債權
僅依前揭持分土地之鑑價金額(參考值;不代表市價)而論及足以清償債權人是否合宜?
【問題三】針對甲妻於某甲過世後之「夫妻贈與」行為,債權人有何其他保全之權利得以
行使?




您好:
1. 要看您父親是否有授權您哥哥處理他名下的土地,若有授權,則您哥哥將土地賣出去的行為是合法的,至於賣出去的金錢,基本上是屬於您父親的,如果您哥哥將該筆金錢未經您父親同意據為己有,則有涉及侵占或背信的問題,您父親可以對您哥哥提出告訴,但是必須要在知道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民事上也可以要求您哥哥返還。若您父親同意將這筆錢送給您哥哥,則您哥哥也沒有任何法律責任。此外,因為錢是您父親的,因此您們是無法要求您父親要如何使用或處分這筆錢。
2. 如果您父親有授權您哥哥將該房子過戶到您哥哥的名下,但又沒有同意送給您哥哥,則此時該房子就是借名登記,您父親可以向您哥哥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請求您哥哥返還房子。若您父親並沒有授權您哥哥過戶房子,則您哥哥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竊佔等刑責,您父親可以向您哥哥提出告訴,另外民事部分可以請求您哥哥塗銷移轉登記返還房屋。
以上,若有需要協助或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32372316與我聯絡,王友正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賣房子之價金,您及姊姊無法請求平分;針對未經父親同意,移轉不動產之行為,可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弟之前有關於房屋設定要塗銷的問題,層經發文向各大律師求助,也得到律師專業的建議與指點。由於問題內容稍長,故使用連結於下列:
房屋設定的問題,想請教各位律師解惑,感激不盡。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833887
日前,小弟依律師的指示,前往地方法院公證處 ; 和B代書事務所,查詢父親公證遺囑與抵押權設定之事 。
地院公證處查詢結果:查無父親公證遺囑之相關登記(證實了舍弟之前所說的,全是子虛烏有、一派胡言。)。
而B代書方面:(大意如下)土地登記謄本;他項權利部:抵押權設定;登記日期:92年12月;登記權利人:舍弟;債權金額:350萬;存續期間:不定期限;清償日期:依契約約定。
在此想請教請問各位律師幾個問題:
(1)目前小弟手上有:1.父親過世時的除戶戶籍謄本(部分&全部)2.,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號全部),3.今年舍弟在家裡胡說八道時的錄音檔,4.舍弟與我的LINE通訊文字檔。
以上述資料來說,小弟還需準備或查詢何種資料呢?以備將來提塗銷抵押權設定訴訟所需。
(2)就目前來看,提訴訟的話,勝訴的機率高嗎?
(3)提出塗銷設定訴訟之律師費用,以及所需開銷金額,大概多少?可否要求舍弟分攤呢?
(4)此類的問題,在發問時選項:第1項(主題分類)和第2項(問題標籤)小弟不知道是否選對了否?如錯誤的話,應該要選哪種呢?
小弟在此先向各位律師致謝,並再次請各位律師賜教、幫忙,萬分感激..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只要實際上並無債權
所以本案機會蠻大
建議還是要當面談過了解通盤狀況才能知悉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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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請問那售出土地後所得先匯入我母親的姐姐帳戶內……之後可以再轉入我的帳戶嗎?會因為母女這層直系親屬的關係進行扣押嗎?或者我們必須要找一位信任好友的戶頭嗎?(與我們家沒有關係的人)……非常謝謝您的回覆……幫我了一個大忙……

請教大律師:
有關於民法第244條第一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
撤銷之。之相關問題
[範例]
某甲為債務人共積欠40餘萬之欠款,其名下有四筆持分土地(鑑價金額328萬),債權人聲
請強制執行程序之鑑價階段,某甲即因病過世,嗣因某甲之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嗣
由甲妻擔任遺產管理人始得執行程序得續為執行。
前揭持分土地因執行經四拍後因不點交而流標(四拍底價168萬),債權人再次引用前次三
拍底價聲請核定本次一拍底價再行發動執行,於申調時第一類謄本時發現,甲妻即甲之遺
產管理人於某甲過世後14日,將某甲應繼承之持分土地(註:繼承自某甲之母)以「夫妻贈
與」之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問題一】上案例屬無償行為,債權人以民法244條之1項提出撤銷之訴訟是否合宜?
【問題二】甲妻即某甲之遺產管理人主張,因某甲原既有財產(鑑價金額328萬)足以清償
債權人之債權(惟拍賣條件不佳最終流標),並未損害及債權,而提出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
權。請教大律師「有害及債權」是否為撤銷權之無償行為中之必要條件? 又該有害及債權
僅依前揭持分土地之鑑價金額(參考值;不代表市價)而論及足以清償債權人是否合宜?
【問題三】針對甲妻於某甲過世後之「夫妻贈與」行為,債權人有何其他保全之權利得以
行使?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仍應發函定期催告,以使程序完備,並避免日後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依據契約上面約定條款處理
並且由本人處理最為妥適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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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向法院訴請分割,以終結公共同有之關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二伯之繼承人為其配偶及子女,不會由其他人均分之;大姑之財產於生前若未贈與給您,待其去世,因其無配偶及子女,父母若又過世,繼承人為大姑之兄弟姊妹。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大律師 鈞鑒
父親用自己的退休金購買紐西蘭幣 , 寄存於我女兒在紐西蘭銀行帳戶內 , 多年後父親因需要用錢 , 要求我以台幣買下這筆外幣 , 當時有簽訂下列文件 , 其中有部分款項囑咐我給母親 , 但是後來父親因重病及僱用外勞看護需要錢 , 於是交代我不要再給母親錢 , 這些錢交給他支付醫療費用 , 母親生氣之餘在簡易法庭告我給付欠款 .
請問 , 母親這樣算是 其他有受領權人 ? 還是贈與 ?我該怎麼辦?
謝謝您
紐西蘭幣讓售同意書
紐西蘭幣讓售同意書
本人所有於紐西蘭※※※銀行帳號※※※※寄存於※※※※(英文名稱※※※※)帳戶內之紐西蘭幣計※※※※元整(NZD ※※※※)(如附件),自102年8月27日起,以當時匯率紐西蘭幣1元對換新台幣23.07元讓售予※※※※(以下稱受讓人),紐西蘭幣對換新台幣合計※※※※元整(NTD ※※※※),受讓人同意即日起支付現金計新台幣※※※※元整 (NTD ※※※※)用以償還座落於※※※※之土地及建築物不動產融資(詳細金額以※※※※農會清償數額為準),其餘尾款計新台幣※※※※元整(NTD ※※※※),以每個月支付新台幣伍仟元予本人及另支付新台幣伍仟元整予本人指定受款人※※※※女士,合計每月共支付壹萬元整至完全給付前開尾款計新台幣※※※※元整(NTD ※※※※) 。
讓受人:※※※※
讓受連帶同意人:※※※※
受讓人:※※※※
見證人:※※※※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

律師您好,
最近準備搬進新家,新家為社區型,
然而搬進去才發現一個問題,
就是在社區裡面,"如圖" 鐵捲門旁有一個小區域(黑色斜線),我用紅色箭頭指的斜線區域,
原來那部份是臨路透天A2的土地,我不清楚當初建商怎麼劃分,但我們購買時建商是沒有提到這部分,(這斜線區域就是車道,沒有任何東西圍起來喔)
現在問題來了,臨路透天A2的住家會將他們的兩三台摩托車牽進社區的這斜線區域停放,這斜線區域的寬度剛好是可以停一台摩托車,長度可以停三台,
造成社區裡的住戶夜晚開車或會車時的麻煩,要小心避開他們的摩托車,
並且造成美觀上的問題,問了建商之後,確實那黑色斜線區域為他們a2所有,
現在想請教律師,有什麼辦法可以改善這個問題嗎?畢竟在車道旁停摩托車真的不是很好,
且社區很多小孩常常跑來跑去,摩托車停在車道上常常要小心小孩去接近那邊的摩托車而被排氣管燙傷,
當然也先跟a2有溝通過,a2態度滿硬的,他說怕小孩被燙到,就管好自己小孩,
怕開車會撞到,就練好技術,非常難溝通!!!
而最近要招開社區管委會,社區裡的人都想提出這個問題,旦不知到是否有什麼辦法可以約束或強制?
畢竟那是他的地,所以想請教律師,感謝!
以下為附圖
http://imgur.com/0UdW5QK
http://i.imgur.com/0UdW5QK.jpg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蒐集您配偶外遇之證據,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關於土地設定抵押之部分,若您無授權,或許可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另關於土地所有權狀,若婆婆不願意歸還,您為實際所有權人,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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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於起訴前,建議先發函限期履行,以為起訴之依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給付尾款,若對方屆期不給付尾款,可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沒收給付款項作為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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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羅姓軍官不甘與劉姓前女友分手,去年9月凌晨,竟拿交往時私下複製的鑰匙,偷偷潛入前女友租屋處,不料劉女現任男友剛好回來撞個正著,劉女獲悉後怒向前男友提告,新竹地院法官依侵入住宅罪,判軍官5000元罰金。
判決指出,羅姓軍官與劉姓前女友曾交往,不過因故分手後仍有感情糾葛,羅男疑試圖挽回,但劉女已交新任男友,對前男友的復合攻勢不予理會。
只是劉女萬萬沒料到,羅男在交往期間曾背著她私自複製其租屋處鑰匙及大門感應扣。急於見前女友談判的羅男,去年9月間凌晨持備份鑰匙進入劉女套房內,見沒人在家,索性坐在房內等前女友回來。
不料與劉女同居的現任男友先行返回住處,開門後與羅男撞個正著,羅男尷尬表明是劉女前男友,雙方經溝通後,羅便自行離去。
劉女獲悉前男友闖入住處驚恐不已,擔心再遭對方擅自潛入,因此向警方提告。羅男到案後坦承犯行,願意與前女友和解,不過劉女及男友不領情,表示不願意給羅緩刑機會,要給他1個教訓。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629000498-260107
作者徐養齡╱竹市報導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6月29日 上午5:50
中國時報【徐養齡╱竹市報導】
(一)刑法第306條第1項定有:「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本件羅男係私自複製劉女其租屋處鑰匙及大門感應扣,並未經劉女或劉女現任男友之同意,即無故侵入其二人之住處,自構成刑法之侵入住居罪。
(三)法律小教室:刑法就侵入住居罪所稱之無故,係指未得居住權人(或對住宅有監督權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者。而該無故侵入行為,造成事實上居住的平穩遭受到侵害,即可能構成此罪。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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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土地仍為您父母所有,可請求對方給付使用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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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確實已經拍賣
但只是沒有過戶給對方
那麼你無權請求任何租金或要求買回
因為對方是合法占有該房屋
但是我建議你不要主動去提及這件事
否則他可以打官司請求你返還
當然有其他方法可以處理
不宜在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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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需蒐集錄音證據,證明您母親為向您男友借貸,且有拿取相關借貸金額,並不願意歸還,若有以上證據,可聲請假扣押,再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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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由於老家最近建商在談賣賣,在提出的契約中有轉移義務與擔保責任及違約責任部份,由於爸爸只是土地持分之一,老家又未做第一次登記,只因長久設籍及居住,談的是土地及搬遷補償,在建商條件內有我們必須確保為所有人及未設定地上權或其它權利,以及對於第三人不得主張使用權和租貸關係及優先承購權,需自行排除當中如有訴訟必須擔負所有支出費用,這部份我覺得相當不合理,這部份是否建議我們採用何種方式因應.
另外轉移義務是否可以要求將相關資料一併準備齊全在簽約一起蓋章處理完畢,另外還有要求指定第三人做所有權轉移後的登記名義人是否合理.
違約責任該怎樣定義較是合理,由於目前都是由對方標定,另外增訂有付件及增修效力且標示當與主約詆處以附件為準.這樣方式是否日後會有爭議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契約內容應仍可再協商,建議在簽約前應協商到對您們有利之部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