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有無記載地址,無本票效力無關,若有記載發票日、無條件給付金額、簽名及本票,即為有效之本票,除非有遭強暴脅迫之錄音錄影證據證明違反意願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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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
我之前有一個交往五年的情人,分手後,他先寄存證信函通知我,要追討他之前再我身上所花的錢,可是那些錢並沒有任何的借貸證明,沒有簽本票,也沒有口頭借款,所以當下就沒有理會了。且存証信函被家人退回,因為我只有戶籍寄在老家。
前一陣子,家人輾轉透過其他人跟我告知法院有寄單子來,可是他們沒有收,後來透過管道去查詢(但還是沒有去領,而郵差也沒有重新再投遞)發現是對方向法院申請,且執行支付命令。想請問一下,我們查詢到9/4第一次,可是我目前再做月子,而且也來不及去申請20天那個的部分,想請問我還有什麼其他可以做的?我名下有一台超過20年以上的老爺車,那會一起被拍賣嘛?我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這件事呢?因為法院支付命令的金額是十萬多,可是現在的我無工作能力,也無法償還,所以可以麻煩各位大大,教我,謝謝



(一)、明知無債權存在或債權金額不實,卻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並進而聲請強制執行,有無刑責?
依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九號判決所示:「上訴人向法院聲請對已死亡之許進旺發支付命令,並進而聲請強制執行,其所列之債權人為何人,原判決並無記載,倘該所列之債權人對於許進旺實際並無債權存在,或其所列債權數額不實,則上訴人與邱耀宗或邱張阿招即非無不法所有意圖,而向法院施用詐術使將第三人之物交付,應成立詐欺罪名。」因此,倘根本無債權發生或債權已消滅或債權金額以少報多或債權金額已清償一部份卻忽視不提,參酌前述判決意旨,聲請支付命令,甚至進而強制執行之人,即有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之詐欺取財罪,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此外,本罪亦處罰未遂犯,即使行為人因東窗事發致未能得財,亦可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第三項詐欺取財罪之未遂犯。
(二)、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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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看這個車子的瑕疵是什麼時候發生的。
二、如果是騎回家之後過了很多個月才發生瑕疵,這個部分去告有可能會輸。
我查了一個判決給你參考: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1462號判決。摘要如后:另根據原告主張,其於102年1月24日購買系爭機車,購車前曾經試騎,買賣契約成立後,同日下午即經交付而將系爭機車騎回,嗣系爭機車發生車身斷裂情事,則於102年4月中旬,已逾近3個月期間,顯示該車身斷裂之瑕疵,於[ 危險移轉時] 尚未發生,係原告經交付且使用近3個月後才發生,即非出原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範籌,難認係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損害,原告即無對被告請求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之餘地。] 。
三、所以其中一個重點是這個車子如果有瑕疵是什麼時候就有的,這個部分要有證據才行。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害怕遭人濫用名義借錢,可考慮變更您的印章,避免他人濫用您原印章開立相關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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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你的債務本來就跟妳家人無關
有簽沒簽都一樣
但如果黑道找麻煩
簽了也沒用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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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票裁定的話要送達給對方,對方還可以抗告拖時間,如果對方本來無意脫產的話你這個等於是打草驚蛇了,要是對方先脫著你的時間然後去脫產那就... 。但是依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的話費用比較低一些。
二、有人會做假扣押,如果你的債權金額大一些做假扣押更有意義。
三、假扣押分四個程序,假扣押裁定,查財產,提存,假扣押執行。
四、如果金額比較大些而可能無法負擔提存金額(原則上是債權額的三分之一),那麼可以在做假扣押裁定的時候依照想提存的金額做一部請求,例如你想提存五十萬元,在假扣押裁定聲請狀就寫說債權額雖然是…但是因為聲請人供不起這麼多擔保金額,所以在假扣押程序為一部請求,僅先請求債權額中的一百五十萬元。
五、假扣押的部分要舉證釋明對方有脫產或逃匿之虞的證據,大部分自己辦的人會被駁回都是因為沒有舉證釋明這個。
六、你說的本票裁定還沒確定就聲請強制執行的部分,我找了一個相反的裁定給你參考「系爭本票裁定未確定,自不具備執行名義之要件,執行法院即不得據以強制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26號。
七、如果你在本票尚未確定前就急著聲請強制執行,被駁回後去異議,然後法官再做裁定,最後如果法官不支持你,時間又拖了一陣子。這不是給對方充裕的脫產時間嗎!!!!八、請三思呀九、為什麼律師不去回答你他要擔保停止執行的問題呢?因為已經有人回答了。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到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你會先看到一個水果攤(綜合果汁還不錯);之後會到一個炸雞排(好吃);再來是信義房屋(好仲介);再來有幾間銀行(先領錢再找律師);再來如果你看到一個書局就表示你過頭了;到了全家就過頭太遠了,進去買個晚餐再來找我吧(不建議買飲料,我最近在減肥)。

由於債務人沒錢但名下有房子,我想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債務人的房子以保障債權。一般來說若本票裁定確定,屆時應向法院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以利後續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請教律師:
1.假如到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對方會收到通知嗎? 還是本票裁定確定後向法院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時,對方才會收到通知? 還是說我拿確定證明書去執行債務人的房子時,對方才會收到通知?
2.若對方如果提出抗告,或者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對方趁這段時間脫產賣掉房子怎麼辦? 有辦法先扣住房子無法變賣或移轉嗎?
3.若對方提出抗告(或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可請法院(或法官)先扣住房子嗎? 否則抗告打起官司也不知多長的時間,對方把房子賣了怎麼辦?
謝謝。



你好,事情應從幾年前說起,我媽已是一個信用破產的人,
然後債務有欠朋友的、欠銀行的,總之差不多要幾個百萬才能解決就對了,
帶我去開戶、辦支票、甚至買車用我名字(是營業用的大車)她事業需要的,
然後呢我開始發現,她欠錢只會逃避或一直開票~沒錢又跟朋友票換錢,
不斷的循環重複又重複,她天真地以為永遠害不到我,
最嚴重的是本票也叫我簽,我已經受夠了這樣的反覆,
我拿信用讓她當賭注,出事了我就死路一條...
曾經我說過要幫她還債恢復信用,她拒絕也不當一回事,
我現在卡在車子的問題,那台車是貸款來的,也是用支票再開給公司,
每月時間到公司弄進去我們就得繳,
我真的很討厭用支票來解決她個人的問題並賭上我自己信用,
我想請問律師,我還有什麼方法能夠解決此事?
真的很困擾,我是一個唯一能幫她的兒女,但不好的事永遠都是我在承受,
我能不能停掉票或是有其他方法能保護我自己呢?謝謝

二、也有人擺著它,但要一直保持名下沒有財產,等到對方執本票行使權利的時候你再去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如果你名下有財產,對方做本票裁定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你的財產,後續你就做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還要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而且還要停止執行的擔保金。
三、醬你會覺得怎麼這麼麻煩,你應該要知道,台灣的法律是如果你簽名的話就是要負責,有多少人因為簽名而家破人亡,所以簽名豈能不慎。以後如果有什麼東西要簽名而你不知道簽下去會有什麼後果,請先找律師討論一下再決定是不是要簽。
四、可以就近找個律師請他查一些判決給你參考。
五、如果要省一點的方法,至少先請律師幫你發信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給對方。比較大的風險是對方如果將票轉給第三人,這樣處理上會更麻煩些。為一勞永逸,律師是比較prefer[這樣拼的吧]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你會先經過一個水果攤,火龍果盒還不錯;然後會經過信義房屋[好仲介],然後會經過銀行[記得領錢再來找律師];我們的大樓叫狀元吉第,你看到書局就表示你走過頭了,再到全家便利商店你就走太遠了,如果想買個飲料給律師的話記得買水[律師喝太多飲料也不好的是吧],買完水快回頭來找我吧…




幾年前家裡經濟有困難,找不到人求助,朋友就說他的弟弟願意先借我們錢(總共大約是7萬元),但他說需簽下本票,而且每個月需還6600元(不包含本金,只還利息),當時因為真的找不到辦法了,也沒想太多,只想說先解決眼前的困難再說,後來我們都只付了每個月6600利息錢,都沒還到本金,繳了大概快2年的時間,朋友就說給的差不多了,可以不用再給了,就結束了。
這幾年原本都沒想那麼多,直到最近遇到當刑警的朋友才跟我說那是重利罪,可以提出告訴,中間的時候朋友的老婆還曾經在半夜喝醉酒傳訊息來說,失蹤幾年現在才出現,之前的借據還有留著,希望我還完…我覺得莫明其妙男的答應還完了,女的卻來亂…
想請問這樣構成重利罪嗎?我也有留下匯款記錄還要的回這些錢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收到裁定,應於法定期間內抗告並同時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請求救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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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親切有愛心的律師:
我在看預售屋時,是直接跟建商談的,當時跟對方談了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價格,然後對方就要求簽要約書,並要求我簽了一張本票,本票上面有寫"購買房屋使用",有壓開票日,要約書上面雖寫有三日審閱期,但卻在他誤導下,當日雙方就簽訂了要約書(那時我還一直認為有三天審閱期),回家後才發現,要約書經對方簽認後,就沒有撤回權了,且要約上面有罰則,若違反約定,要賠償他方約定買價3%的違約金。
建商跟我解釋說,要約書跟本票都只是個程序,等簽買賣契約那天,不管到時我有沒有簽,都會當場歸還我,我不太放心,昨天去跟他談了一下,有順利把3%罰則刪除,但他還是那套說詞,簽約那天本票才還我。
要約書有約定,簽完買賣契約後須支付定金,剛好就是本票寫的金額,不知道我如果到時真的沒有要買,不跟他簽買賣契約的話,會不會有甚麼地方會吃虧上當的?本票拿的回來嗎?
另外,有上網查到民法第248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249條: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我的情況的這本票不會被他辯成是定金吧?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或許可爭執本票上面之記載為附條件付款,違反本票之規定,應為無效本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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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前在台北上班時後有認識一朋友 中間有金錢往來 我是借方 因為只是朋友 所以有請他簽本票+ 借據 但是至今他催討過許多次 他都沒有環錢 在去年我將資料送交法院做債權憑證依舊無下文 (他名下無財產 也無收入 除了我以外還有欠銀行錢 父母只有他一個兒子 父母有房產 ) 當初在做債權憑證裁定時候他有回文告知與我是男女朋友且錢已經還清 但是被法院駁回 ( 因為無證據證明有還錢 且若真的有還錢 本票借據為何不拿走? ) 這件事情到現在都無任何進展 請朋友去幫忙詢問 他與家人都避不見面 還說要反告我 說有人證證明他有還錢之類 (至今也未收到他提告之通知?! 若真的提告就是誣告了吧) 請問苗律師這樣的案件我是否能告他詐欺呢? 這樣有辦法追討這筆錢回來嗎 若案件提出上訴 我需要到法院說明嗎? 還是可以委任律師代為出庭




朋友的朋友買車,因為朋友跟我保證說會幫我請他朋友簽合約(說他朋友家有房子)跟本票保障我,還會錄影存證,我也因為人情因素沒想那麼多就答應當保,之後成功跟和潤貸款25萬,一期6958共分48期,結果我朋友也沒給我這些保障我的資料,剛開始都有繳款,這幾個月開始嚴重遲繳,結果兩期未繳我戶籍收到雙掛號的法院本票裁定,事後朋友的朋友代墊一期,貸款開始到現在只繳了5期,現在剩一期未繳,我卻找不到我朋友跟他朋友還有車子,銀行那邊一直打來我這催繳,現在能聯絡他們的資料都沒,請問我該怎麼辦,也都不太敢接銀行那的電話...但我真的有心想要處理了,有打算尋求銀行那協助...但不知到銀行那會不會幫忙,也不知道該怎麼跟銀行說...已經有做最壞的打算花錢消災了...但怎樣才能讓傷害降到最低...不用白白背那麼多債...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對方脫產之證據,撰擬假扣押聲請狀,聲請假扣押之,若無對方脫產之證據,法院亦可能不核准假扣押;惟若對方無財產,即使您聲請假扣押核准,恐亦查無財產可假扣押,實質意義亦不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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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好 我是高雄的黃先生
一開始在8891上看到一台在高雄ELANTRA然後聯絡了車行賣家
我沒見過賣家和車但我相信了他 8/25他就叫一個車貸的業務來找我簽資料
過程中我沒想太多於是就一直簽名 連雙證件也給了他
因為我沒汽車買賣的相關知識 他說金額太高要全貸不一定能過
所以要從金額低的慢慢送上去 於是先送了一台價格比較低的馬三
之後馬三有過但他說ELANTRA可能沒辦法過...結果過程中他都沒問過我
如果馬三有過件的話我要不要 就跟我說已經過戶了..我很無言
因為他說我有簽到本票 但我記得本票是小張綠色的還會有存根聯之類的
但我記得那時候簽的都是A4的白紙
然後我9/4號晚上有去派出所他們有幫我查我名下沒有車
下午我打去監理站他說我名下有一台車..
中間我都沒付到半毛錢 也沒簽到雙方買賣同意書之類的
賣車的業務都說車都在桃園..
後面他叫我上桃園簽什麼切結書..我很怕
請問律師團們這樣是我一定要買下來還是我可以全身而退...
拜託你們了 我真的很無助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蒐集對方承認您還款之錄音證據,或通訊軟體訊息紀錄,以利對方對您聲請本票裁定時,您有證據能提出抗告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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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妳好,我是一家汽車改裝公司的員工,我在今年的時候跟我們公司一位總監洽談過兩張自家公司產品椅子要安裝到我的車上,納當時總監的意思是說叫我先安裝後,有賣到產品了再來談付款的方式,後來談好是要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但是在8/31號的時候我們公司總監被惡意的請辭,那到昨天我被我們公司一位總經理叫去辦公室,他直接問我說在我車上的兩個椅子有沒有付錢了,我是說還沒因為總監說是要採用分期付款的方式,總經理就說那你給我簽下一張本票,簽完我們直接到警察局去,她說要告我侵占公司產品,他還強調我跟前任總監一直在惡搞公司,掏空公司公款來做其他事情,但是我跟前任總監沒有做任何對不起公司的事情
我當下很無言我想要回到座位上去拿手機,她堅持不讓我去拿手機也不讓我跟我們公司另一位總經理說話(因為我是歸屬於另一位總經理底下的人),堅持我跟她簽一下一張14萬多的本票,還說這張本票簽完他會去叫地下融資的人來找我要,每天還會加收利息,我被迫無於無奈才簽下了本票,他也還是不放行我去拿我私人的手機,堅持要我跟他到警察局去,一直脅迫我說我跟總監搞公司,叫我一直要講實話,不然他要函送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