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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04 15:28

您好:

去年我曾針對本社區主委及總幹事提告妨害密秘及侵犯個資,因他們將社區監視器畫面提供給我的鄰居看,我的鄰居看了之後手機翻拍,並以翻拍畫面要脅我媽媽。但檢察官今年四月函覆不起訴處分。

但在今年七月,本社區主委及總幹事在未經我本人同意之下,在本社區所有公布欄張貼此份不起訴書,將我的全名公布,僅隱暱我的地址,不起訴書全文也詳載社區名稱、家母全名及我們的母女關係(我請我媽媽當證人)、社區辦公室地址等可識別我本人的直接或間接內容。

請問:
1.這份不起訴書被公布在社區公布欄,是否合法? 

2.這樣的行為是否侵犯我的個資

 

謝謝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4 17: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可能涉嫌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因為不起訴處分書至少包含姓名、地址及身分証字號等個人資料。(目前尚有爭議)

2、建議可以先發律師函或是存證信函命對方撤下不起訴處分書

3、另外不起訴的部份,可以委請律師撰擬再議聲請救濟

Dan 103-12-01 17:08

請問在網路論壇上言論中,公開網路賣家名稱與銀行帳戶(賣家網站沒有公開),是否有個資法問題或隱私權問題呢?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01 21: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對方可能有違反個資法之疑義,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BDKS 103-11-30 02:29

1.我朋友跟別人有金錢糾紛.我朋友在FB上PO對方的公司及對方的名字.但是都有遮蓋一個字.請問這樣有算洩漏個資嗎?

2.有人在FB上用"私訊"問我朋友對方的資料.我朋友給了對方的公司名稱.公司地址及名字.還有對方FB名稱.請問這樣有算洩漏個資嗎?(對方公司名稱跟地址在網路上找的到)<=這個部分是私聊給的

3.問我朋友資料的人把那些資料拍成影片.上傳到youtube上.有在影片內說資料是我朋友提供.他只是個中間人.但我朋友並沒有要他這樣做.請問這樣我朋友有什麼刑責嗎?(影片內有提到純屬虛構)

請各位律師替我解答.謝謝!

BDKS 103-11-30 02:19

1.我朋友跟別人有金錢糾紛.我朋友在FB上PO對方的公司及對方的名字.但是都有遮蓋一個字.請問這樣有算洩漏個資嗎?

2.有人在FB上用"私訊"問我朋友對方的資料.我朋友給了對方的公司名稱.公司地址及名字.還有對方FB名稱.請問這樣有算洩漏個資嗎?(對方公司名稱跟地址在網路上找的到)<=這個部分是私聊給的

3.問我朋友資料的人把那些資料拍成影片.上傳到youtube上.有在影片內說資料是我朋友提供.他只是個中間人.但我朋友並沒有要他這樣做.請問這樣我朋友有什麼刑責嗎?(影片內有提到純屬虛構)

請各位律師替我解答.謝謝!

q777783 103-11-27 23:46

請教各位律師朋友:

若對方在未徵得我的同意下,而擅自將我與他LINE的對話內容(包含我的個人圖像及暱稱)

可能是有條件性(我並無法看見此訊息)的公開發佈在他個人的臉書社群網站上。

這是否涉及到個人資料保護法呢?個資法是否屬於民事訴訟呢?

基於我的法律權益,我應該採取怎樣的法律途徑呢?

小弟在此先答謝各位律師朋友。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8 08: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內容涉及您的隱私個人資料或是影響名譽之內容,則可能涉犯誹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

2、可以截圖搜證之後發函要求對方撤銷發文並且賠償,否則可以提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8 23: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對對方提起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惟須考量您之相關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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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先生 103-11-26 22:30

前幾天有個友人傳了幾張圖片給我,共有四張照片,

照片裡頭是群組,超過70人以上,有個人在說明要是遇到車主,就要刮他坐墊、剪剎車線,

並且有人搭腔說已在各個地方放了許多傢伙,說要剪剎車線的人還把我的機車照片貼出來讓大家看,照片是從我的臉書動態上截下來的,所以很明顯。

請問這是否為害到我的人身安全,可提出哪些告訴?

還有另一個疑問,群組內的人把對話圖片給我,但人數很多,是否違反到秘密法或個資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8 17: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發話者確實可能已經涉犯恐嚇罪,可以依法提告

2、內容的部份,因為是為了蒐證,倘若沒有不當利用,不會構成犯罪,但是提告之前建議還是應該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提告為佳。

 

啊牛 103-11-25 22:30

各位律師您好!

我想請教一個有關個資法的法律問題

近來我有一場車禍

對方向市公所申請調解委員會

調解委員會寄來的公文上面盡然記載了我與對方的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家地址、電話號碼

我與對方是有車禍糾紛

這樣之後有任何問題對方要找到我家來不是輕而一舉的?

或用我的身分證字號跟出生年月日在網路上查一些我的相關資料都行

這份洩漏我個人資料的公文上既然還有對方的簽名

我想請問市公所這樣告知對方我的資料是合法的嗎?

個資法不是保障我人身資料的安全嗎?

市公所調解委員會是否有觸犯個資法的疑慮?

大黃蜂 103-11-25 22:06

各位大大你們好,

我在11月初跟提告者在調解和解網路遊戲糾紛,然後,

和解完的隔一天開始,我在網路遊戲公開頻道以及討論版上,陸續看見有人散播我的真實姓名,我想請問這樣子在網路上公共頻道上,一直散播出我的真實姓名有構成洩漏個資法嗎?

我可以提告在公開頻道洩漏我姓名的人嗎?謝謝各位大大解答。

大黃蜂你好:

自然人的姓名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的個人資料,若他人未經你本人的同意而蒐集、利用(包括散布)你的個人資料,若因此是你受有損害,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請求損害賠償。另外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還有刑事責任(非意圖營利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Aily 103-11-25 17:37

保險提出申請時

業務只要求我給予診斷書和收據,並未要保戶填寫申請理賠書暨調閱病歷同意書,至今還未見到申請書,只在醫療院所看過影本!

 

1.但最近卻在其他診所發現一張申請理賠書暨調閱病歷同意書(可簽也可不簽授權)

原來是保險業務未經同意和告知,自行簽了一張調閱病歷同意書(內容裡有註明應被保險人親自簽章,而且要保險業務員確認被保險人要在面前親自簽章)

但事實上保戶並未收到,也未簽名和蓋章,保戶十分錯愕地在其他醫院發現了這張申請理賠書。被其公司蓋上印章宣告紙張的效用,而且複印發給其他醫療院所要求調資料(上面亦蓋有與正本相符被保險人同意,若有問題由本公司自行負責相關法律責任...)

 請問:這是否偽造文書成立?還是有其他條款適用?

 

**** 

4.請問:保險公司所發出的公文,有包含了未告知的部分醫療院所,也並未親自簽章,這方面我是否能提出異議,該公司是否違反個資法,侵害保戶權益?

 

 您好:

1.依您所述情況該保險業務員應有構成刑事偽造私文書罪之情況。

2.因醫療院所係信賴保險公司而提供資料,恐較難對其主張有違法情事。

3.如果對方無法舉證您有授權,就較難主張有符合個資法之規定。

4.此部分亦有違反個資法之違法蒐集情事。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5 21: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業務有偽簽您名之行為,可對其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另關於業務之行為,您若覺有不妥之處,可向該總公司客服反應及金管會申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ennifer 103-11-18 12:03

(1)父親於民國94年5月3日車禍過世,父親過世時我剛滿18歲,弟弟13歲。父親在生前已與母親辦妥離婚手續,而我與弟弟皆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父親過世後僅留下一間位於花蓮縣某鄉下無人居住的房子(目前市價約100萬),但房貸到目前為止(103年)都尚未繳完,主要是由我與媽媽一同負擔。而家人目前一同在台北租屋居住,家中也僅我有固定工作(月薪三萬)、媽媽打零工、弟弟則尚在念書,經濟壓力頗大。

 

(2)103年11月14日(上星期五)我接獲一封由X誠資產公司寄出的限期還款優惠通知書(資產公司自行寄出的國內郵簡、非法院文件),內容提及父親生前有一筆積欠中華商業銀行的卡費共17萬8未繳納,要求我只要在103年11月17日前一次結清便減免金額為11萬。我要求對方出示父親當年的刷卡明細、帳單或是債權憑證等資料,但對方以父親的個資法為由拒絕提供,僅傳真一份?X豐資產公司?轉讓給?X誠資產公司?的?債權讓與證明書?,證明書上同時載明此卡費自信用卡合約終止後尚欠本金利息共$63831、債務截至民國97年12月26日止尚欠$110895,對方表示利息一直算到現在共累積約17萬8左右。若是我不還清款項,便會查封法拍我父親留下的房子並向我的公司申請強制扣薪。由於這是一筆我們家人都不清楚的債務,這將近十年間也沒有接獲催繳通知,所以一開始以為是詐騙集團。但我向中央存保局查詢後確認,中華商銀倒閉後確實在民國93年10月將其債權賣給X豐資產公司,而X豐公司在民國97年12月27日讓與X誠資產公司,也就是說對方出示的債權讓與證明書真實性頗高。

 

(3)由於我們一家人完全無力負擔這筆11萬的債務,同時也懷疑這筆債務時效性,因此並沒有馬上與對方和解。這幾天我一再接到資產公司的催討電話(剛剛甚至在電話裡說出我上班的公司名稱),非常擔心對方之後會到我的公司鬧、或開始騷擾我的家人,因此感到非常害怕。對於法律流程不甚了解的我,也擔心父親留下的房子會默默的遭到法拍

 

故,想詢問各位律師,我目前可否直接等對方提告後,再向法院提出異議?並在開庭時要求對方提出父親卡費的相關資料?若是對方手中確實有完整的債權資料,且皆未超過請求時效(有上網查詢到民法126的利息五年請求權),我可否再向法官提出酌情減免或分期償還的部分?若是對方騷擾我的公司或家人,我能有什麼自保的方法嗎?

 

以上,先謝謝各位大律師

蘇子良 (馬克) 103-11-18 12:40

 您毋須過於擔心,現行繼承法已採全面限定繼承,並溯及既往,因此該資產管理公司僅能就您所得遺產為限強制執行,若他們聲請扣薪,您可提出異議,以上答覆請酌參,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8 20: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繼承時尚未成年的部分,均可主張限制責任,因此無須過於擔心。

2、建議不要理會對方,避免遭對方蒐證我方承認債務等問題,倘若對方確實起訴,則可以提出時效抗辯、限制責任抗辯,並要求對方提出當初債權證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李小貓 103-11-16 03:06

你好,目前已申請調解,但因老闆太惡劣,不想付該給的,想用曠職三天來規避,我想請問我該怎麼做?

以下是事情發生當天的經過,起因是我跟同事發生不愉快,老闆請店長告知我,不道歉就是離職,因為隔天我休假,便約老闆談"非自願"的事,過程中有錄音,他不斷強調就是要做不做的問題,還一直想騙我簽離職單,我說我只要求開非自願與該給我的遣散費0.5個月、特休七天、預告通知20天的薪水與11月的薪水,他卻說我踩太硬,最多只能給我一個月,並說他給的是行情價,當場要店長把我的薪水算到今天,並說我今天已經離職,爾後一切與公司無關,以及我今天來要求非自願等等,老板不只是非自願離職單不給,連服務證明也不肯開給我,直接要我去申請調解,同事說,當天店長出來直接就說我離職了,隔天我馬上去申請調解,卻收到電話簡訊通知說我沒去打卡,要我盡快回去上班,我就知道他不認帳,要用曠職這一條,果不其然,連續傳了三天,但在三天前我已經被老闆開除,不算他們的員工了,所以我回覆他"老闆開除我了",他們卻回我"我說的與事實不符,要我立刻回去",但我說的都是實話,請問這樣算是毀謗嗎?加上他們這樣讓我有很大的心理壓力,我沒辦法維持我的日常作息,請問這算是精神傷害嗎?而就在昨天他們傳了圖檔,裡面是公告我因曠職三天被解雇,但內容卻有我的地址,這樣算是洩露個資嗎?

我問過很多人,給的答案都是他後面要我回去,是我自己不回去的,這樣就算自願離職了,我不懂,是他開除我在先,後面明顯是想用曠職去規避他的責任,為什麼這樣就算自願離職了?請幫幫我,拜託。

沈恆 (沈律師) 103-11-16 03:22
您好!
對方若沒有正當理由開除您,開除並未合法生效,僱傭關係仍屬存續,且對方已通知您回去上班,就應回去上班,否則就屬曠職。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原則上如沈大律師所述

除非您能證明您有於對方違法解雇時有以此為由與對方終止勞動契約

情況才可能會翻轉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6 20:56

您好,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 

本件您既已申請調解,則應視申請調解之事項或主張為何?若已於調解中表明非法解僱並請求給付資遣費或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則爭點應在於雇主方面調解之前有無構成非法解雇,若雇主方面調解之前有構成非法解雇,則該勞動契約關係即已因為您的調解主張(應認屬於勞方行使終止權)而終止,就此項已不存在之勞動契約關係,雇主當然也就不能再行使法定之終止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阿真 103-11-14 14:04

請問,我是個銀行職員,剛好自身社區在同銀行開戶,近期又因工程導致社區財務不明剛好有社區中的人致電詢問關於社區戶頭變更名稱及解定存所需要的資料和哪些委員的印章,回家後詢問家母社區為何要換帳戶名稱和解定存,結果家母去找監委詢問,在同時也請來總幹事總幹事離開後沒多久副監委和財務就來咆哮要告我洩露客戶個資,而社區裡只有總幹事知道我在哪上班,請問我有觸犯個資法嗎?那總幹事是否也算觸犯個資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4 17: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此部分應該沒有涉及個人資料之內容,因此無須過於擔心,倘若對方任意提告,可以提出抗辯之後考慮提起誣告告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4 2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無觸犯個資法之問題。

 

若有任何問題或疑問,可以直接來電來信諮詢。 

MATT 103-11-13 18:03

今日新聞中有篇報導
記者在警局中拍攝一些查獲資料中
拍攝到了我朋友的全名並且並無打上馬賽克
雖然說是被害人
但是他一點也不想他的名字被曝光
也已經造成困擾了
想請問這樣是否已經違反了個資法??
且應該要怎麼處理這類的事情??
我已經連絡了報導的報社
但似乎不會有什麼回覆的樣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29 條:「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41條:「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您所述,您朋友之個資由警察機關保管,今警察機關未盡其保管義務至您朋友之個資外洩,您朋友即可能得依個資法第28條向警察機關請求賠償。又該記者非法取得您朋友之個資後又將其公開報導並不依您朋友之要求刪除之行為,可能有個資法第41條之刑事責任,另您朋友亦可能得依同法第29條向其求償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3 19: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此部分確實可能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違反(不過還是必須依據實際上所拍攝跟報導的內容而定),建議可以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要求對方不可以再使用該內容的報導或是應該為適當的處置,否則應該負損害賠償責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柔a 103-11-11 11:55

您好,我是目前就讀研究所的學生,目前在做監控系統處理的論文,論文大概內容就是想要在公共環境下偵測出時否有人遺留了物品,並找出遺留物品的人,目前是想要於學校圖書館進行類似的拍攝,主要入鏡的人員是我們的同學,但是於公共環境拍攝也會有行人入鏡,圖書館員覺得現在個資法、肖像權或人格權大家都很重視,所以不希望我們在此拍攝,不過即使不在圖書館,任何公共環境下都可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那是否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避免觸法但又可以進行拍攝,像是呈現影片或照片於論文或者口試時,若有出現路人,則在身上或者臉部進行馬賽克處理,或者需於論文裡面註解什麼。
麻煩您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1 12: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拍攝內容可能涉嫌未撿拾物品返還或是撿拾後未返還等具有爭議性行為,倘若任意拍攝甚至於公布,則可能涉嫌誹謗罪或是侵害肖像權之疑慮。

2、建議拍攝之後人臉需要使用馬賽克等技術處理,且建議取得主要拍攝對象事後同意為佳。

柔a 103-11-11 12:10

你好,放下遺留物品的主要人員皆由我們同學自己自導自演,然後測試系統是否能自動化偵測出物品及放下物品的人,也會有一些同學進入裡面假裝是路人行走,所以我會取得主要拍攝人員(放下遺留物品及取走的人)同意,而其他不認識的路人,進行人臉馬賽克,是否就沒有路人的肖像權問題呢?

麻煩了,謝謝。

 

melisa chen 103-11-09 17:35

各位律師您們好,有關於個資法的問題,想請教您們,謝謝

我的資料只留給民政局(因遷移戶口,故留手機號碼給區公所方便做業)

但現任的里長用自己的手機號碼傳了一封"競選總部成立,懇請支持他及他的選號",到我的手機,才知個人的號碼已遭洩露。

有打電話給現任里長,詢問他為何有我的聯絡電話,但他解釋不出來,只有說資料是當初留給區公所的資料,合理懷疑他有私下COPY民政局資料嫌疑,並且傳的內容並非里內活動訊息而是個人訊息。

請問這是不是違反了個資法及圖利他自己的行為呢?

可以用什麼條例來告他呢?

以你所述,應是要追究公務機關對於你的個資做當初蒐集目的外的利用,但前提是你並無同意公務機關可做目的外利用

melisa chen 103-11-09 19:40

謝謝您的回覆。

請問律師大人,

我當初留的資料只允許區公所贈送福袋聯絡使用(並無留資料給里長)

那我應該怎麼處理呢?

這樣的方式是否已經觸犯個資法了呢?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41條:「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您所述,您的聯絡方式是由民政局流出,區公所民政應屬公務機關,今其未盡其保管之義務而洩漏您的個資,致侵害您的權利,您可依前開法律向其求償。而為該行為之人,亦可能有上開法律第41條之刑事責任

melisa chen 103-11-09 20:02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以你所述,應是要追究公務機關對於你的個資做當初蒐集目的外的利用,但前提是你並無同意公務機關可做 ... (恕刪)

謝謝您的回覆。

請問律師大人,

我當初留的資料只允許區公所贈送福袋聯絡使用(並無留資料給里長)

那我應該怎麼處理呢?

這樣的方式是否已經觸犯個資法了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9 20: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相關證據,即使貿然對對方提起訴訟,亦不容易成立之,且需考量您之相關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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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lisa chen 103-11-09 20:46

謝謝各位律師們的專業回答,

我現在手邊的資料有簡訊內容及與里長的電話錄音

請問直接到法院申告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9 21: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完整證據資料,可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

秋秋 103-11-09 01:16
你好: 我的案例是這樣的。 我將一條鑽石項鍊放在紙杯中忘記帶走,等想到已經是三小時後,衝回住宿地點我住的房間已經打掃完畢,也已經有下組客人進去休息了。我要求要翻垃圾,但是他們的主管不願意讓我們自己翻就說他幫我們翻,約莫5分鐘後,他出來說沒有,我後來堅持自己翻一次,他才讓我們將當天打掃的整包垃圾帶走,回去翻也沒有找到。後來休息的人離開,我們自己進去翻也是沒有。 之後我就去報警了。警方後來去調閱監視器(門口到房間門口),除了那組客人外,有三位房務人員進去那個房間打掃。我要求警方問當天誰進去後先接觸放紙杯的區域的,警方也詢問那三位房務人員,但他們表示那是他們當天打掃的第五間房間,不可能記得。 我的疑問是: 1. 當天打掃的第五間房,怎麼可能忘記?況且每間房都長不一樣!一個人忘記就算了,怎麼可能這麼剛好三個都沒印象?另外,警方要求要當天打掃人員名單時,飯店一開始還說不方便給,這不是很怪異嗎?(警方去兩次才拿到) 2. 據警方說法,由於個資法,無法提供我三位房務的姓名。除非我提告才能給。另外,如果我提告,有三個選擇,告飯店、告其中一個房務或三個房務,但是只要沒告成,就要有反被污告的心理準備。 3. 我知道我沒有直接證據來證明東西是誰拿走(房間內無攝影機,因此不會提告,因為我認為被反污告機率太大了),但就是知道這三個有嫌疑(我非常肯定東西是放在紙杯中,我還有早上參加活動項鍊在我脖子的照片)。請問我除了等他們自首交出來外別無他法嗎?
隱居 (勇公) 103-11-09 01:55

可能警方沒搞懂,告訴是針對事情而不是針對人,只是警察怕被告

所以拿你當擋箭牌,只要你確實有東西遺失,你告訴的就是這個東西遭竊盜的事實,

至於查明被告究係何人,為偵查機關的責任

只要你東西確實遺失,你提告就不會構成誣告,當然對方要告你誣告是他們的權利。

以上僅供參考。

告訴不可分處理的是「訴訟要件範圍」,主觀上(對人)不可分,客觀上也不可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9 20: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目前您握有之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告訴,由檢方著手進行調查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PS媽 103-11-07 23:37

2014年11月3號小叔與小嬸離婚離婚協議最多可以讓她住到年底,但小嬸一離完婚後就主動要搬離,11月5號告知有事回中壢一趟!結果11月7日搬離後,才發現小嬸在沒有告知的情況下拿取我家的戶口名簿,11月5號去中壢戶政換了新式的戶口名簿,請問這樣有涉嫌偷盜罪嗎?小嬸未設籍於戶口中,可以告她嗎?我們的憂慮是戶口內有所有家人的個資!會不會被拿去做不法用途!

 您好:

依您所述對方沒有設於該戶籍,

就該戶口名簿部分就可能會構成竊盜

如對方將來有無故不當利用您個人資料之情況,

也可以對其提出違反個資法之刑事告訴並請求民事賠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7 23: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雖然對方之戶口也設於同一地方,但未經同意將戶口名簿帶走,有可能涉犯竊盜

阿修 103-11-07 18:09

去年在網路上亂找到貸款代辦公司,隔天對方打電話給我說可以代辦,我因為急需用錢所以沒有多加查證,就把個資存摺和提款卡給對方.隔天就找不到對方,我也去郵局查詢提款卡的問題,行員就告訴我我是警示戶,我也去報警了.開庭時我有把寫有地址和電話的快遞給檢察官.最近收到判決,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一日一千,請問我到底是要上訴還是要認倒楣罰錢了事?

一個人的名譽是相當重要的,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上訴的話應主張無罪,至於能否爭取到無罪,則需看目前的事證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7 21: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考量上訴之成本,再決定是否要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7 2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要上訴,須於收到判決後起算十日內聲明上訴。

阿修 103-11-06 16:15

當初上網亂找貸款代辦公司,有個人主動打電話給我說可以代辦,因為急需用錢就沒有多加查證,就把個資存摺和提款卡用快遞寄給對方.隔天就聯絡不到對方,就馬上去郵局詢問提款卡的事情,郵局就通知我被列為警示戶,而我也去報警.開庭時我也把有地址和電話的快遞單提供給檢察官.最近收到判決書,文中說我是詐欺幫助犯,判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一日一千,請問我該上訴還是要認倒楣罰錢了事?

yayaya763 103-11-02 17:06

事實經過:
本人不久前在網路上因為泄露A的個人資料(姓名 電話 照片等)在網路
並且加之毀謗侮辱的不實言語,對方告我加重毀謗跟泄露個資兩樣
前幾天開完偵查庭,我當場一概認罪。
不過對方沒有跟我和解,而檢察官跟我說若是沒有和解
他在考慮罰我四萬塊繳交給國庫 然後案子會往上給法官判,這個程序他說最慢會在半年內走完

想請問專業的律師:
若是沒有和解成功,這個情況(加重毀謗&泄露個資)
法官有可能會考慮到我是初犯跟學生身份判輕一點嗎?
(在事發到今天開庭 我有不斷地努力尋求和解,可以調出懺悔書、還有通聯記錄 學校老師跟同學可以出庭幫我作證。而對方也曾經表達過願意和解 無奈當庭時她卻拒絕和解。)
若是這段期間和解成功 但是是在法院宣判後
那這樣和解部分還有效力嗎? 謝謝版友解惑。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2 17: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無法和解,法官還是會審酌犯行輕重、犯後態度等作量刑基礎。嘗試和解及學生身分的部分,應該檢附資料給法院。

2、您所涉犯的罪刑都是告訴乃論,倘若審理終結前和解,可以撤案,倘若刑事庭宣判後才和解,就無法撤案了。實益就是毋需另外再打民事官司。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2 19: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為您所涉犯皆為告訴乃論罪,建議還是盡量跟對方和解,否則起訴後,縱使未和解,法院還是會斟酌您是否有悔意是否認罪等犯後態度,不會判太重,但是還是會有前科,而且對方還是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也要花錢解決,若可以和解雖然還是要花錢,但是至少沒有前科,您可以考慮。

yayaya763 103-11-02 16:56

事實經過:
本人不久前在網路上因為泄露A的個人資料(姓名 電話 照片等)在網路
並且加之毀謗侮辱的不實言語,對方告我加重毀謗跟泄露個資兩樣
前幾天開完偵查庭,我當場一概認罪。
不過對方沒有跟我和解,而檢察官跟我說若是沒有和解
他在考慮罰我四萬塊繳交給國庫 然後案子會往上給法官判,這個程序他說最慢會在半年內走完

想請問專業的律師:
若是沒有和解成功,這個情況(加重毀謗&泄露個資)
法官有可能會考慮到我是初犯跟學生身份判輕一點嗎?
(在事發到今天開庭 我有不斷地努力尋求和解,可以調出懺悔書、還有通聯記錄 學校老師跟同學可以出庭幫我作證。而對方也曾經表達過願意和解 無奈當庭時她卻拒絕和解。)
若是這段期間和解成功 但是是在法院宣判後
那這樣和解部分還有效力嗎? 謝謝版友解惑。

Nick 103-10-31 00:53

律師您好

選舉快到了,最近有位議員候選人不知道從何處得到我的手機號碼,不斷寄送活動簡訊及宣傳簡訊非常困擾!

因本人並沒有參與過此候選人相關活動並留下資料過,且我戶籍地也不在該選區!此是否涉及個資法或其他問題呢?該如何解決?

不好意思麻煩回答了!非常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1 20: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針對於對方取得您的手機,此部分可能比較難以證明違法

2、但是您可以明確告知請對方不可以再傳簡訊等,倘若對方繼續寄送,就屬於違法使用您的個人資料,可以蒐證提告

Nick 103-11-01 23:38

OK,謝謝~我會告知對方勿再傳簡訊!

只是針對不知從何處得到我的手機號碼並不斷傳活動宣傳簡訊這點讓人很不開心!

謝謝您的回覆!

angel 103-10-30 17:01

1.請問在臉書影射某姓友人,並在動態留言上傳某姓友人存摺封面,請問屬於什麼罪呢?

2.有牽涉到個資法嗎?

3.未經本人同意擅自line給他人存摺封面是否犯罪?

小徐 103-10-29 22:55

 去年10月,薪傳人文服務公司業務員以我父母為鴻源吸金事仵受害者可得到補償為由,可低價買進展雲塔位,再高價賣出,還說拿到塔位後他們要幫忙賣。

        起初本人因不了解塔位投資資訊不過敢貿然購買,但業務說如此便宜的展雲塔位,晚了恐怕會買不到。又說此價位之塔位很好脫手為由來游說,導致父母信以為真,共購買10個塔位,總額46萬。         購買塔位至今,卻一個也沒賣出,期間有他間仲介遊說我父母要搭生前契約較好出售,還說是從98年起狀況就如此。此時我父母驚覺受騙,遂電薪傳退回塔位價金,但業務卻以不想做白工為由拒絕退費,只說會設法幫忙賣,直至今日卻再也無任何音訊。        後來又上網查及詢問相關業者才發現展雲塔位市場流通價位很低,我們買的太貴了,難怪賣不出去,於是今年9月申請消保官調解退費,但薪傳卻以他們是代銷公司,非塔位權狀原持有人為由拒絕退費,還揚言叫我們去提告,但是訂購單上的收款人是薪傳沒錯。 請問: 1.用不實的話術誘騙消費者以高價購入低價塔位是否構成詐欺? 2.薪傳不知用甚麼手段取得我父母個資,是否違反個資法? 3.塔位訂購單算是是正式的買賣契約嗎? 4.無提供契約審閱期,可否主張契約無效。 5.此狀況是否適用納骨塔買賣契約新規定:

  消費者解除契約期間(自簽約日起算):業者所得沒收之已付價金及管理費。

  未超過14日:無(退還已繳付之全部價金及管理費)。

  超過14日至3個月內:不得超過總價金及管理費之10%。

  超過3個月至1年內:不得超過總價金及管理費之20%。

  超過1年至3年內:不得超過總價金及管理費之30%。

  超過3年以上:不得超過總價金及管理費之40%。

以上疑惑,煩請指點迷津,或是有任何建議也請告知,感謝!

ps.有和我們相同遭遇的人也請站出來,抵制不肖業者,防止更多人受害,歡迎私下來信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5 16: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訴。

2、有關對方欺瞞價格的部分,可以蒐證之後提起刑事告訴,但是應該於申訴之後,並且委請律師協助提告

小徐 103-11-17 15:4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訴。< ... (恕刪)

律師您好

感謝您的回覆,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訴過了,他們說非屬多層次傳銷案件,不受理

有向殯葬管理科查詢過,該公司銷售塔位行為是非法的,

又請問價格蒐證部分,網路上流通價格算證據嗎?謝謝

小捷 103-10-29 17:50

律師您好:

前陣子我在網路遊戲上與人有交易的行為,匯款給對方後,對方沒將物品轉交給我,以此我到警局報案詐欺案,現警局傳送公文告訴我已找到匯款帳號資料,請問那是否我的個資也會被對方所知道呢?

您好,關於您所詢問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程序是不公開的,因此原則上您提供給警方及檢察署的相關資料包括您的個人資料都不會公開或讓被告任意查閱。 以上意見供參,如還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也歡迎來信發問,謝謝。 電子信箱:elliecheng1229@gmail.com
nicetree 103-10-27 16:38

前陣子看到有自行車為閃避路邊違停的車輛,慘遭後方摩托車撞傷
於是想在FB上公開成立一個社團,社團的目的是鼓勵大家將違規停車的車輛拍照上傳到FB
並供當地的警方開單檢舉
俄羅斯也有相關的方式:http://ppt.cc/BNVI

想請教律師
請大家拍照上傳到公開網路,不知道會不會反被車主告違反個資?
畢竟不希望熱心的朋友反而違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7 20: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單純的提供車牌,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2、倘若有其他資訊的連結,可以辨識該車主,則違法。且所張貼的內容亦不可以涉及誹謗恐嚇等行為。

nicetree 103-10-28 09:33

有關律師所說第2點

2、倘若有其他資訊的連結,可以辨識該車主,則違法。且所張貼的內容亦不可以涉及誹謗恐嚇等行為。

抱歉~我再問仔細一點

為了方便警察開單作業,我會在FB上提供日期、時間、地點

這樣的資訊算違法嗎?

另外由於會提供給警察開單,會不會被車主主張我們恐嚇他們?

以上再麻煩律師解惑,謝謝你~

不爽 103-10-25 12:19

我很不爽,

事情是這樣的,

A去請律師寄函給我,

我是副本收件人,

正本收件人有3個人,

我家地址就大喇喇地寫在含上面,

只要有收到信的人都會知道我家在哪

這樣他算不算違反個資法,

我可以請律師幫我發函給他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5 21: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的地址的部分,必須看對方如何取得及對方發律師函的目的為何來判斷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2、倘若需要發律師函,歡迎來電或是來信。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5 22: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個資法上之個資,包含姓名電話地址等資料,故確實有可能侵害到個資之問題。 

ca 103-10-25 11:09

收到 民事判決確定通知書後

去國稅局查他的財產,拿到資料後

 

請問要看哪個資料來決定 我方該去哪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他存款所在的銀行?

他名下的房屋所在地?

他的戶籍地?

 

請問聲請強制執行要親自跑法院嗎? 還是用郵寄的方式?

如果用郵寄的方式 如果資料有寫不對的地方 法院會通知嗎?

強制執行法第7條: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

第5條:債權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實現之權利。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

依上開規定,您應向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於書狀內載明強制執行法第5條之事項。

不論寄或親送法院皆可聲請強制執行,法院亦皆會回復通知與您,

 

 

ca 103-10-25 11:44

如果要執行強制執行他的薪資或存款

如果對方是基隆人

但是是在台北公司領薪資或存款在台北銀行 那這樣是去台北法院申請就可以了嗎?

kenny 103-10-24 23:41

刑事傷害(有牽扯到槍枝)

受害人有權力要求警方提供備份或翻拍的監視器畫面嗎

因為曾經發生過警察或店家不小心刪除掉監視器畫面的狀況

所以想自己保留一份對事後提告跟要求賠償會比較有保障

警方說法是因為有牽扯到路過民眾的銷相權跟個資法所以"有可能"沒辦法提供

請問受害人要如何提出要求

感謝

 您好:

這種案件在偵查階段警方及檢察官通常不會將證據資料交給告訴人或被告

所以通常要等到檢察官起訴後委託律師向法院聲請閱卷才可能會拿到

有時法院甚至可能不給而只能當場聲請勘驗作成筆錄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阿楷 103-10-22 22:52

十年前當了女友的保人,現在我們已經分手五年了,她也結婚了。我近日要申請房貸,因為前女友繳款不正常,多年前就被列為呆帳,但每月還是有還錢。要跟新光銀行申請繳款明細,只有電話說有繳款,但涉及個資法,一定要本人才能申請,她避不見面都不處理,?我是保人卻不能主張權利,已影響到我資金的調度,我要如何自保。2.十年前有借她大概三十萬元幫她還掉多張信用卡,轉帳的資料都有留著,後來陸陸續續幫她還掉數十萬元,幫她還的當初說好要給她,所以沒有保留資料,若我被逼急了是否可以用此資料扣押她薪資,逼她出來處理。很困擾,麻煩協助回答,感謝。

 您好:

1.除非您當初有與前女友作有關配合您要求提出相關資料之協議,

    否則恐難直接向前女友主張其應提出資料給您。

2.以您所述方式聲請假扣押後或許能請您前女友出面處理,

   但如您前女友有保留相關有利她的證據

   則可能也只能當作促使她出面處理之手段。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阿楷 103-10-22 23:45

所以即便我是保人,最基本要知道對方的繳款狀況都不行,銀行個資法擋掉一切,這說法是對的嗎? 煩請回覆,感謝。

翊銘 103-10-22 19:31

你好我是社區的保全人員.我們現在遇到一個問題.像社區有時候會有訪客.偶爾會有訪客要借車位.但在借車位時需要換證件.但這時訪客說他不換證件.他說個資法他不換證件.說萬一證件被盜用怎麼辦.要他留電話也不留.這樣難道保全人員不就都不能做事情.請問各位律師.保全人員是不是連換證件都不行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2 22:2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我方對於該證件沒有不法使用,則不會構成個資法的違反。

上官言 103-10-22 18:36

A 君的公司單位主管在未告知的情形下,利用公司網路監控的權利,

因為某事由監控了 A 君的網路進出活動,包括 emails 和通訊軟體的傳訊。

並且做出了監控報告,交給公司。

A 君半年後才知道此事,向公司要這份監控報告,公司不願意給。

又要向何單位要求行之。

請問 A 君是否可以用個資法第三條,要求公司交出這份監控報告的記錄?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或者 A 君可以用什麼方法,請公司交出這份監控報告。

Thank you.

吳政航 (林宗儀) 103-10-23 16:04

1.「某事」有無違反公司之規定或是作業流程...

2.此「監控報告」之內容您是否還有印象?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之定義?

3.建議就近諮詢具相關經驗之律師,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

上官言 103-10-24 07:52
回覆 林宗儀 的發言內容:

1.「某事」有無違反公司之規定或是作業流程...

2.此「監控報告」之內容您是 ... (恕刪)

謝謝您的回覆,

此監控的動機,我個人認為是有問題,因為主管是蒐集我和異性同事的私下交誼情形,

工作流程和規定都無關。

雷雲 103-10-15 15:20

<p>我是大學生(日校的),在7-11打工</p><p>老闆很摳:</p><p>晚班只有兩個人、甚至有時候只有一個</p><p>夜班只有一個,薪水120,有給他課表,可事就算隔天是九點的課可能年天晚上還是要上到早上五點六點,反應了還是沒用</p><p>我們在學校的fb社團的po文</p><p>以下文文章內容:</p><p>【工作】</p><p>7-11</p><p>地點:xx路交叉路口(xx機車行對面)</p><p>值缺:夜班(偶而晚班)配合課表排班</p><p>時薪:依勞基法規定</p><p>工作內容:顧客服務、結帳、清潔補貨</p><p>備註:</p><p>女生可、男生佳 &nbsp; 長期可短其佳(半年)</p><p>夜校生可 日校生好(大二大三佳</p><p>配合度高沒主見者佳,本店無大夜(夜班拆開兩段)</p><p>有工作經驗可沒工作經驗佳(好壓榨</p><p>監聽設備多,不抱怨者佳</p><p>假難請身體虛寒者隔壁有藥局</p><p>刻苦耐勞、抗壓高待較久</p><p>一職在手萬職在身</p><p>想體驗7-11寫和工作請來店投履歷</p><p>大概以上這樣</p><p>現在情況是,他截取這些說要提告,告po文的、有回文的人</p><p>請問這樣可以告我們嗎?</p><p>要怎樣保障自己的權益?</p><p>夜班本來有人上,他把兩個資深員工開除凍結一個資深員工後剩下兩個女生(我是其中一個)可以上大夜(後來大夜都是一整夜,有班表證明)。這樣有違反法律嗎??他真得很壓榨~夜班薪水115(要500小時之後才能領120)</p><p>問題一:這樣他告的成嗎?</p><p>問題二:要怎樣才能檢舉他?跟誰檢舉?</p>_

您好:

1.  因為您是在公開的臉書上批評您的老闆,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恐構成毀謗罪,老闆可依刑法第310條:「內容為:「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楚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設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提起告訴,然若您可證明您所誹謗之事能為真實,則有第310條第3項的免責條款不罰。

2.  若老闆違反勞基法,建議您將相關證據保存,向所在縣市勞工局申訴違反勞動基準法。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linmei 103-10-15 00:00

因為我急需用錢所以上網找貸款並留下個資卻被詐騙集團利用,找到我的電話跟我說他是貸款公司的代辦公司,跟他們辦一定會過,因為我無薪資證明所以無法過,他說要給他帳戶和提款卡,他要幫我製造薪資證明,寄給他之後電話就不接聽,後來我去刷簿子才發現不能刷,打給銀行才發現被凍結變警示帳戶,我有打給165和偵察隊他們叫我等通知,之後分局通知去做筆錄,做完是要等法院通知嗎?我還有留對方電話姓名寄件地址這些證據對我有利嗎?我會留下記錄有罪嗎?

隱居 (勇公) 103-10-15 00:47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jason 103-10-13 15:48

請問欲提告網路妨礙名譽,一定要自己提供相對人之基本資料嗎?

今天去警局提告,警員要我提供相對人的身份證號碼、住址、連絡電話等。但我只知道對方的真實姓名及電話,並無他的其他個人資料,警員就不受理(還跟我提個資法),這樣對嗎?我要提告,警局無法請網路警察查出相對人的網路身份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3 23: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對方之真實姓名及電話,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由檢察官著手進行調查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汪汪 103-10-11 13:18

事情是這樣的..
我是新竹人,為了買中古車,已經去了台中2、3趟(想說台中車款多),
於今年4/25於yahoo拍賣看到一台車價約50萬的休旅車,
事先去電詢問,對方告知實車實價,車子有在現場~於是..就約現場看車,
看車時,車商告知那台車已賣掉(小姐說錯),但有同款車,且因有保固(佳泰)及認證(save)~所以車價要約60萬才能賣..,因為當天看車看到很晚,也很累了..在人海戰+疲勞轟炸下,我們簽約了..
5/6交車時,對方車商一直拖我們的時間(他們知道老公要上夜班),以致交車過程很草率~
5/7我們依指示要去保修廠啟動保固時,才發現該車無保固,再打到save認証,又發現該車無認證,將車牽回原廠,又發現該車有漏油(渦輪、方向機等問題)及里程數調整之問題(最後保修記錄:去年4年,里程數已近20萬(2008年的車),但交車時是12萬..),當天我們即向車商反應,欲原車原價退回,對方一直不正面回應,只說他們本來就不擔保里程數,若要認證可以補開給我們,而保固的部份..他們車商會負責保固..
事後,又發現他們用我的名義在8891申請了一組帳號,並做了假評價(內容約是我們買到好車..)
7/11經過消保官協調,對方願意我們將車牽回他們聯盟的保修廠,進行九大系統(保固品項)的維修、更換(依保修廠之估價,他們負責支付費用),但當保修廠開出估價單後,他們又嫌太貴,只願意由他們出料&工錢..,我們不依(因保修廠&我方均認為,由車商出的料,若未來有問題,將是更大的問題),於是..我們寄了存證信函,要求他們依約支付費用,但他們卻仍堅持出料&工錢..
10/10看了東森新聞,發現我們買車的車商,應該就是調里程數11家車行中的其中一間,因此~我希望可以有相關經驗,或專業的人事,教我如何處理,我的問題如下:
1.我是新竹人,車商是台中,所以我是要去台中提告嗎?還是新竹也可以?
2.依以上之事證,我是否可依詐欺偽造文書、違反個資..將其提告?還是需依其他名目?..
3.如我要提告,流程該如何跑?(因我有問過律師律師一直說告他們划不來,但其實我希望這樣的車商不該存在、繼續騙人,且逍遙法外、無法可管(就像黑心食品一樣)
以上,再麻煩各位提供寶貴之意見,謝謝^^

 您好:

1.依您所述案情管轄法院應是台中地院。
2.建議您可與專業律師詳細分析證據後,再決定提告之罪名。

3.您可具狀並檢附相關證據向法院或地檢署提出告訴。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

本所有配合之台中資深律師(執業十年以上)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zie 103-10-04 23:40

  律師們好~

前陣子公寓大樓發生了一些大事

讓大樓的管委換了大門的鎖

要求所有住戶把舊鑰匙換新鑰匙  在管理員那一物換一物(舊換新)

到這裡是沒什麼問題

管委會要求要換新鑰匙的住戶必須給予身分證以確認個資

才能領取新鑰匙

我本身對於"要給身分證才能換新鑰匙"這部分有點超過

且有待疑慮..給予身分證的這個動作的用處在哪?

 

Q:請問管委會有權力可以因不給予身分證,而扣留我的大門進出鑰匙嗎?

    我是否有管道可以拿回我的鑰匙?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5 16: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管委會可以確認領取鑰匙住戶身分,但是不可以以核對身分證為唯一方法。

2、換鎖應該是跟具規約約定辦理,因此可以依據規約主張權益。

小婷 103-10-03 16:48

您好:

勞資雙方調解調解不成,勞方告上法院,除告資方外一併告調解人簽署調解不成立資料時違反個資法(無隱藏身分證號),調解不成立雙方簽名時並無意見,請問此案可能起訴嗎?

出庭時該如何應對呢?感謝回答

若您是調解人,在調解不成立書面上出現原被告個人資料是正常,除非一方有事前或當場要求個人資料保密,否則應無洩漏個人資料問題,建議您據實陳述上情。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求助無門 103-10-03 16:17

請問各位律師先生(小姐)一個問題

我朋友把他老婆跟小孩戶口遷進我住及地

我去調查資料申請人是他申請的 有簽名蓋章

現在事後他們要離婚

偷偷把小孩子遷走戶口只留下他老婆的戶口在這 訴訟上更直接說我是他老婆男友

第一我想請問 :他自己冒名簽他老婆委託書 並蓋章把孩子遷走是否涉及尾造文書

第二:他把我戶籍地 身分證 姓名等等資料公開 因為他利用他老婆是寄居

所以他又再次利用自己寫委託書蓋章申請  我個人資料已經外流

是否涉及個資法問題和委造文書 我是否可以提告呢?

感謝你們熱心幫忙 與回答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3 16: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倘若沒有經過同意,任意簽立申請書,此部分確實涉嫌偽造文書罪。

2、      有關於個人資料的部分,戶籍地、身分證字號等確實都屬於保護的範疇。

3、      本文建議,就您所述的行為確實可能涉犯相關罪責,但是因為無法知悉您有多少證據,因此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處理為佳。

 

求助無門 103-10-03 16:39

謝謝律師回答

103-10-01 09:23

不好意思,文章有點長

我真的很急,想要把事情趕快處理好

但又什麼都不懂,麻煩了,謝謝!

請問房屋天花板漏水,樓上管線漏水

整間套房至少有7-8處在滴水

對方堅持說我們樓下也要分攤修繕費用

還說他有認識的法官,律師

但我不管上網查,問人,問律師

都是說樓上要付修繕費用

不懂為何他能那麼堅持

 

核發存證信函或起訴請求

是都要去法院申請嗎?

去法院不是要對方的個資

我們沒有要怎麼辦?

現在是有去申請地方調解

本人覺得沒什麼作用

因為之前社區管委會調解一次過

管委會印了一些資料(要我們付錢的資料)一點都不中立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

擔。

然後我老公不懂,就說好我們會一起分擔修繕費用

但我後來有去查才發現後面還有下一條

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

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所以我又打給管委會說,我不會出任何錢

對方就說那要告就去告阿!

 

我樓下本來10/1號要開始出租

因為漏水事件,房客要退了

原本房客一年的房租錢跟押金都給我了

房客能要求我賠償他的損失嗎?

我現在真的蠟燭兩頭燒

我要怎麼處理才是最快的方法

麻煩教我要如何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5 16:45

 您好,針對你的問題回覆如下:

1、還是需要釐清漏水原因,您所尋問的與管委會的說法並不衝突,只是沒有確認漏水原因。

2、倘若對方拒絕,就只能起訴解決,沒有捷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