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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害怕~救救我! 104-10-19 02:57

您好:
我曾經一時意亂情迷的情況下和一個外國網友聊天,並且有深入交談,有曾經傳過裸照給他過!而現在我不想繼續跟他連絡了,而他卻威脅我要把裸照散布出去,如果不想要被散布出去,就必須繼續的傳裸照給他!
請問我該怎麼辦呢?其實傳裸照給他只有一次,大約10張左右吧。我並沒有在裸照上面露臉,但是我還是非常害怕!
我並沒有跟此外國人見過面,更沒有和他有任何的性關係
我們之間是用臉書,LINE,SKYPE在聯繫的,
在聊天的過程中,我並沒有透露太多詳細的個資
我有想過要直接封鎖他,可是他直接威脅我,如果我把他封鎖,他就直接把我的裸照公開到網路上,我該怎麼辦? 

由於這是跨國的案件,我不想把事情鬧大,更不想要讓家人和朋友知道,請問我接下來該怎麼辦?
我十分的後悔,而且我有男友了,我真的不想毀了這段感情,我不知道這位外國人是在嚇唬我,其實是沒有留照片的,還是真的會做這件事。。。
拜託各位給我意見!謝謝! 

1、倘若照片沒有露臉,直接封鎖就好了嗎? 
我印象中是完全沒露臉的,但我也不敢百分之百保證,假設如果有露臉,我該怎麼辦?
如果我是單純臉蛋以及私密處分開,不在同一張照片裡面,這樣該怎麼做? 

2、所以對方是未在境內的外國人,可能有刑事追究困難?他是義大利人,目前在日本讀交換語言。其實我看到您的建議先把他封鎖了,所有的聯繫管道都封鎖了,請問我還需要做什麼動作來保護自己呢?

3、我並沒有透露我家人和男友的長相和個資,而他也不知道我住哪裡,不知道地址,甚至可能連我的本名都不知道,請問這樣他威脅我的機率大嗎?我該如何自保?

你好: 1.對方可能會構恐嚇危害安全罪、散布猥褻物品罪、強制罪、誹謗罪等。 2.在網路上犯罪還是可以追查,你向國內的警察機關、地檢署提出告訴,然而對方人在日本,且姓名年籍不詳,追查會有困難。 3.照片已經在對方手上,就算你封鎖他還是有可能會散布。 4.可以考慮向日本交流協會尋求協助。

一、封鎖他只是一其中一個方法而已。

二、有的人會連網路都停掉,例如本來用FB的,就把FB都停掉,這樣才不會有一個可能是對方用其他帳號去PO你的照片在你的FB上…

三、我是你的話不會去提告,如果你堅持提告的話在狀紙上宜要求你的個人資料要保密。

四、網路上說他是義大利人不表示他就一定是義大利人。

五、不要花太多時間在網路上,我知道這個很難…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很害怕~救救我! 104-10-19 23:01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1.對方可能會構恐嚇危害安全罪、散布猥褻物品罪、強制罪、誹謗罪等。 2.在網路上犯罪還是可以 ... (恕刪)

您好:
好吧~看來提出告訴是一件很難的事情....謝謝您.... 
其實我也並不想提出告訴,因為我不想要被我的家人朋友知道這件事情,所以其實我根本不想把事情鬧大!但是我覺得我還是必須保留他威脅我的證據,這樣做是對的嗎?

對!我相信封鎖還是有機會散布,所以我除了封鎖以外,我也直接的把帳號刪除了!
當然我相信如果他還是有惡意想要傷害我,還是可以散布,但除了提出告訴以外,帳號封鎖並刪除是我目前唯一能做的事情,對嗎? 

很害怕~救救我! 104-10-19 23:07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封鎖他只是一其中一個方法而已。

二、有的人會連網路都停掉,例如本來用FB的 ... (恕刪)

一、對!我相信封鎖還是有機會散布,所以我除了封鎖以外,我也直接的把帳號刪除了!我就是想要抑制對方用其他帳號去PO你的照片在我的FB上。
當然我相信如果他還是有惡意想要傷害我,還是可以散布,但除了提出告訴以外,帳號封鎖並刪除是我目前唯一能做的事情,對嗎? 

二、其實我也並不想提出告訴,因為我不想要被我的家人朋友知道這件事情,所以其實我根本不想把事情鬧大!但是我覺得我還是必須保留他威脅我的證據,這樣做是對的嗎?

三、另外我想詢問,假設真的走到提出告訴這一步了,我的家人會知道嗎?(我已經成年了!)

四、也是!網路上說他是義大利人不表示他就一定是義大利人。但我也拿他沒轍了,是嗎?我還有其他事情要注意或者能夠自保嗎?

五、其實我最近一直在盯著網路,因為我很害怕突然被公開出來。但其實這樣的生活很難受,所以最近在考慮要不要假裝忘記這件事情,然後不要花太多時間在網路上........

很害怕~救救我! 104-10-18 00:39

您好:
我曾經一時意亂情迷的情況下和一個外國網友聊天,並且有深入交談,有曾經傳過裸照給他過!而現在我不想繼續跟他連絡了,而他卻威脅我要把裸照散布出去,如果不想要被散布出去,就必須繼續的傳裸照給他!

請問我該怎麼辦呢?其實傳裸照給他只有一次,大約10張左右吧。我並沒有在裸照上面露臉,但是我還是非常害怕!

我並沒有跟此外國人見過面,更沒有和他有任何的性關係
我們之間是用臉書,LINE,SKYPE在聯繫的,
在聊天的過程中,我並沒有透露太多詳細的個資

我有想過要直接封鎖他,可是他直接威脅我,如果我把他封鎖,他就直接把我的裸照公開到網路上,我該怎麼辦? 

由於這是跨國的案件,我不想把事情鬧大,更不想要讓家人和朋友知道,請問我接下來該怎麼辦?

我十分的後悔,而且我有男友了,我真的不想毀了這段感情,我不知道這位外國人是在嚇唬我,其實是沒有留照片的,還是真的會做這件事。。。
拜託各位給我意見!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8 09: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照片沒有露臉,建議就直接封鎖並且不再提供照片給對方。

2、倘若對方真的散佈,屆時再考慮師否提告。(倘若對方是未在境內的外國人,確實可能有刑事追究困難,不過這是對方確實是未在境內的外國人。)

王上仁 (Vincent) 104-10-18 12:22

 您好,是否能夠確認該外國人在台灣境內,如在我國境內,可以為您代為提出刑事告訴,可以進一步諮詢0911-101-770 王律師

很害怕~救救我! 104-10-19 02:0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照片沒有露臉,建議就直接封鎖並且不再提供 ... (恕刪)

您好:

1、倘若照片沒有露臉,直接封鎖就好了嗎? 
我印象中是完全沒露臉的,但我也不敢百分之百保證,假設如果有露臉,我該怎麼辦?
如果我是單純臉蛋以及私密處分開,不在同一張照片裡面,這樣該怎麼做? 

2、所以對方是未在境內的外國人,可能有刑事追究困難?他是義大利人,目前在日本讀交換語言。其實我看到您的建議先把他封鎖了,所有的聯繫管道都封鎖了,請問我還需要做什麼動作來保護自己呢?

3、我並沒有透露我家人和男友的長相和個資,而他也不知道我住哪裡,不知道地址,甚至可能連我的本名都不知道,請問這樣他威脅我的機率大嗎?我該如何自保?

很害怕~救救我! 104-10-19 02:13
回覆 Vincent 的發言內容:

 您好,是否能夠確認該外國人在台灣境內,如在我國境內,可以為您代為提出刑事告訴,可以 ... (恕刪)

您好:

1、倘若照片沒有露臉,直接封鎖就好了嗎? 
我印象中是完全沒露臉的,但我也不敢百分之百保證,假設如果有露臉,我該怎麼辦?
如果我是單純臉蛋以及私密處分開,不在同一張照片裡面,這樣該怎麼做? 

2、所以對方是未在境內的外國人,可能有刑事追究困難?他是義大利人,目前在日本讀交換語言。其實我看到您的建議先把他封鎖了,所有的聯繫管道都封鎖了,請問我還需要做什麼動作來保護自己呢?

3、我並沒有透露我家人和男友的長相和個資,而他也不知道我住哪裡,不知道地址,甚至可能連我的本名都不知道,請問這樣他威脅我的機率大嗎?我該如何自保?

ro 104-10-17 09:39

一開始對方主動來搭訕,不小心留了個資給他,然後因為地理關係較進,對方時常有騷擾行為,並有性暗示字語等等,後來不勝其煩,便以賴跟對方說自己跟黑道有關係但沒有要提到要傷害他,希望能因為這樣讓對方不要再來騷擾,後來,為了圓謊就說到自己要找人算帳,但也未提及他,對方現在說要告我恐嚇,可是我完全沒有提到傷害他。

而且對方因為我不答應與他發生關係,在賴的對話中,多次罵我醜,太妹,廢物,等等,現在我該怎麼辦?如果他提告會成立嗎??我是為了自保才出此下策,另外對方也知道我還未成年

你好:

找人算帳屬於惡害通知,若對方心生畏懼可能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你應向警察機關或少年法院法官強調事情的始末,以免被認定有恐嚇之犯意。 對方騷擾你可依性騷擾防治法處理。
ro 104-10-17 11:08

我說的找人算帳是找一個虛構的人算帳,不是騷擾我的那個,那這樣他可以提告嗎?

不好意思,我敘述能力沒有很好

 

ro 104-10-17 11:11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我說的找人算帳是找一個虛構的人算帳,不是騷擾我的那個,那這樣他可以提告嗎?不好意思,我敘述能力沒有很好 

那如果提告成立,會有什麼處罰呢?

 

阿昌 104-10-13 11:19

我想請問一下

前幾天我去中油換東西

後來發現少給我

電話進去客服她們說會查明

後來那間站打給我說確實有缺少給我

問我要去拿還是用寄的

當時我表明要她們退點數給我

她們說要尋問看看

結果她們卻私下把東西送去我家

後來我像客服查明

客服回答我說要我的發卡站才有我的資料

別站是不能看到我的資料的

我想請問一下

她們沒經過我的同意去我發卡站調閱我的資料

這樣算不算洩漏我個資

還有一件事

她們主管說這樣不算洩漏個資

還給我比喻說郵局沒有經過她的同意也把信送去她家

這樣郵局是否也洩漏她的個資

 

洪三凱 (洪律師) 104-10-13 16:19

如果您的情形是,在中油公司,以及其直營的加油站。

中油公司,以及其直營的加油站,應該視為一個公司的整體,單位之間交換資料,如未洩漏於公司之外,初步看來,似乎沒有個資外洩之問題。

 

kk 104-10-10 15:25

請教關於合作契約

內容其中有2點:

1.洩露營業秘密致對方損害

2.民法委任相關規定重大情節

 

若我和某診所老闆所簽合約內有此2點

我又向診所內其他兼職醫師所屬醫院檢舉此醫師在外兼差

使其無法繼續在診所兼職

1.我有違反合約嗎?

2.向醫院(軍醫院)網頁撿舉之信件內容.本人性名email全曝光

   有無個資法問題?

 

 

謝謝

方安遠 (方律師) 104-10-10 16: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其他醫師在外兼差這件事,依本條規定,應該不屬於營業秘密法所定之營業秘密

二、向醫院網頁檢舉之內容與您的姓名曝光,醫院有無違反個資法,應視您有無同意公開而定。例如,若檢舉網頁有同意公開之條款,且讓您事先閱覽並勾選同意,則應未違反個資法。

三、至於有無違反委任義務的問題,需視詳細契約內容加以判斷。

以上敬供參考,如尚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BIG KID 104-10-03 12:09

各位律師您們好

敝人有一問題想尋求解惑

本人日前於網路布告欄(BBS)張貼徵求商品

之後有一位網友來信    但因與本人價格談不攏

之後這位網友便於網路上指謫本人開價過低根本是來亂的

且未經本人同意逕行肉搜本人名字並將其公布

引來網友跟進後續持續肉搜本人個資並公布

此舉已對本人造成困擾

而告知對方    請對方將資料移除

對方竟反咬我恐嚇    說不排除提告   

想請問各位律師們 這位網友的行為是否違反個資

另 若成立   本人想採取後續法律行動請問又該如何處理

以上感謝各位先進的回答     謝謝

 

 

 

你好:

人肉搜索的資料若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規定,不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之範圍。 若非個資法第51條之範圍,逾越個資法第5條比利關聯原則之規定,仍然有可能會違反個資法第19、20條,須依同法第41條規定負刑事責任。 詳細情形仍然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樂清平 104-09-30 09:08

今年年初 在我擔任某社區的保全時

因為在雨天給住戶方便
放了一部大象計程車進入地下停車場接住戶
讓當時的安全委員看到 因此受質疑為何私放外車入社區...

---以下是我的工作觀---
我不喜歡有人吵架 不喜歡不愉快的工作環境
我希望我跟住戶 跟管委會委員們的關係 大家都可以好好的
我希望我能成為讓大家想起我的時候
都能夠像亂世佳人裡的韓梅蘭那樣 讓人想起來就心裡覺得暖呼呼的
---
因此 我並沒有故意要散播什麼 造成住戶跟管委會的對立及不信任的流言
---
關於計程車那件事 是社區某住戶 她說會 " 好好幫我反應 "
請我把事情經過 line給她 於是我便傳給她了
結果卻沒想到她說的 " 好好幫我反應 " 是這樣反應法
直接散發給各住戶 然後有熱心的住戶將我傳給她的原文
再直接拿給當時的委員們看...
這樣的做法 讓我和當時好不容易經營起來的
與安全委員的良好互動關係整個破裂 也和管委會整個對立...
一刀子捅了三方
傷害了為住戶們的社區安全著想的安全委員
傷害了委員們對我們保全的信任
同時也造成了住戶與管委會的對立

之後
有些住戶覺得我 " 看你平常對住戶不錯 沒想到你是這種人 "
有的委員說 
" 我不想聽 我不想管 你也不用跟我說什麼
我也不想再跟你牽扯到什麼 免得又有什麼在網上傳出來 "

我覺得我很冤枉...
可是跟住戶跟委員的關係 已經回不來的樣子...
我真的沒有辦法忍受
自己好不容易經營出來的工作環境氛圍就這樣僵下去
於是我就跟公司申請調點...
---

離職的最後一天 就剩最後兩小時就要離開時候
我不知道是腦殘還是怎樣
突然想到 現在不是都說什麼 "個資法" 嘛
為了不讓自己的個資流出去 
我想到了會館櫃台有我的履歷表及電子履歷表
想說反正都要離職了 就順便帶走吧

然後 拿自己履歷表同時 因為看到也有已離職的員工的履歷表
就順手拿去丟 我的以及他們的電子履歷表也一併刪了= =
( 哎 我也不知道我幹嘛那麼雞婆 )

然後 就被社區管委會給告了... 
然後 就上刑法了 上公訴罪了 上竊盜罪了 上妨害電腦了...
當時的總幹事檢察官說 他沒有授權我使用會館的電腦
說我盜用社區電腦帳號密碼
---
可是我會知道帳號密碼是因為那時候每星期二
我們保全要顧會館的櫃台 當然要知道帳號密碼 不然要怎麼登入
---
而且要看監視畫面 / 或有急事必須緊急聯絡住戶 / 曾經發生過家裡水管爆掉一直噴水 但家裡卻只剩老爺爺老奶奶在 必須馬上聯絡屋主回來啊 )
---
而且帳號密碼是上一任總幹事在的時候就知道的
結果總幹事卻跟檢察官說 他從來就沒授權我們保全使用...
那幹嘛還叫我們開電腦顧櫃台!?
---
我也不知道以後會怎樣
就因為履歷表 又是竊盜 又是公訴罪什麼的 無法撤銷...
我都不知道我還有未來嗎!?
---
我現在終於知道
為什麼當我在跟住戶要line跟手機號碼時
同事都笑我傻 說不需要 說幹嘛自找麻煩
有郵件 對講機通知不到就通知不到
今天沒人接 還有明天後天…

擔心對講機打過去
會驚擾到家裡有小嬰兒及養狗的住戶…
還用自己的私人號碼傳短訊通知……

至於下雨天…行動不便的住戶…
計程車什麼的……
早知道我就直接照社區規定該怎樣就怎樣
反正總總總總都是我的錯就是 我幹嘛那麼雞婆呢 唉...

我總以為 我在擔任保全服務社區的期間做的不錯
管委會應該會放我一馬 原諒我的一時糊塗
可是沒想到 在面對檢察官詢問的時候 主委卻還是堅持要告我時
才驚覺到我跟管委會的關係有多麼的惡劣...
這樣的結果... 真的真的令我萬分心灰

現在 案件已從檢察官往上遞交 將由法院做判決
都成年人了 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這我無話可說
但我真的只是一時多想 順手丟 順手刪了...
就因為履歷表... 留下前科記錄... = =
---
祇是 一直覺得不甘心的是 關於計程車的那件事 真的感覺好冤好冤... 
---
吃上官司 工作沒了 家人不諒解 心情很低落 不知道該找誰訴說
沒有一技之長的我 又沾上人生污點 不知道以後還能做什麼 茫然...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jojolin6876 104-09-28 21:42

律師你好

   我二年前認識一位國三學生,小孩子生性活潑,剛開始並不清楚他家庭背景,我是個喪偶的婦女,有三個孩子,剛開始覺得這小孩子蠻有我緣,互動也熱絡了,有天,他哭著告訴我,他的家庭是破碎的,父母離婚,爸爸外遇家暴,這是有家暴記錄登記在案的,媽媽離婚後,就離開他們,小孩子一直把我當成媽媽,對我很依賴,他爸不希望我們走太近,他爸爸一直認為我誘拐他的兒子,常動不動威脅我,甚至找我們公司同事以及老闆散播我與他孩子發生不倫戀,要告我之類的話,因為他覺得我和他孩子互動太親蜜了,認為我與那男孩關係不單純,我與那孩子的媽媽結為好友,才得知這孩子的爸爸常用恐嚇的言語來欺負別人,我與那男孩子以及媽媽常有訊息往來,小孩子跟我就像母子般那樣投緣,不能否認,我們會有些愛你之類的言語出現,和他媽媽聊的也是孩子問題居多,媽媽也清楚知道,他兒子對我很依賴,也替我委屈,有天,他爸用他fb訊息與我對話,威脅我不能與他孩子再聊天與連絡,甚至他準備要告我誘拐未成年,還誣賴我辦手機給他兒子用,傳了二張照片威脅我那就是証據,一張我的駕照以及我銀行存摺封面,我有告訴他,我並沒有誘拐他兒子,他爸不要我找他,我也尊重他是孩子的父母,我也告訴他,我會的,也請他要管好自己孩子,我也告訴他手機是他媽辦給他的,問題是他怎會我個資呢?我後來想到,我曾要辦理銀行貸款,我手機拍照效果不好,請那小孩子幫我拍,結果他爸從他手機拍下我的個資,威脅我他手上有我們對話記錄以及我的個資照片,認定我誘拐他兒子,請問這能成立嗎?加上我問過小孩子,我證件的照片還存在他手機裡嗎?小孩子說沒有,也讓我檢查過了,確實沒有,那是他爸曾偷看手機時,拍下要存証用的,請問,我這樣的情形,我可以控告他嗎?駕照以及存摺影本是否已構成非法持有個資行為?請教律師,我該怎麼做?小孩子現已滿16歲了,父母親可以偷看手機嗎?他爸是用他個人筆電登入他的fb與我對話(因為孩子有用他筆電登入fb, 因為手機沒繳錢無法對外聯絡,因此他爸才會用他fb),甚至刪我好友,而他孩子睡醒才發現他爸的惡行惡狀,加上小孩生活費學費完全不理會,小孩可以告他嗎?我並非要與他為敵,而是太欺負人了,也因為我是喪偶,說我有結交20出頭當兵的小男友,因為我失戀看上他兒子,這樣的誣蔑字眼,把我搞瘋了,我該如何保護自己,更提出反擊呢,請幫幫我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8 23: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未使小朋友脫離其法代之監督管理,不會有和誘之問題。

你好:

對方是未成年人且父親為負擔行使未成年人權利義務之人,依據民法第1084、1085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之義務,在必要時得懲戒子女未成年人思慮不周,應儘量避免有曖昧之情形,畢竟你並非未成年人之父母,若父親有不適任之情形,可以請生母或主管機關出面處理。 你的個資並非對方父親蒐集,除非對方父親有濫用之情形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但你可以請求對方刪除。 父親檢查未成年子女手機,未逾越必要範圍或對未成年子女不利,不會構成犯罪。 父親登入未成年子女FB也是要看情況,要認定無故而構成刑法第358條侵入電腦罪,討論空間仍大。 未給付扶養費,未成年子女可以請求給付扶養費,代墊之人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扶養費。 對方若是私底下與你對話造成你的不悅,尚不會構成公然侮辱誹謗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9 22: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不會構成刑事犯罪,針對對方之言論,您可蒐集證據,提出刑事誹謗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APPLE 104-09-27 01:43

請教,每間門市為了宣達注意事項會創建店內群組,我在不是故意的情況之下,同事把駕照掉在抽屜,於是拍了他的照片po在群組,告知他記得來上班要拿走,順便開了玩笑說是客人掉的,於是他突然非常不高興,到警局報案,說要告我,同事說我洩漏她的個資,我很錯愕,這件事情會演變成什麼樣子!可以麻煩幫我解答嗎謝謝

你好:

你要強調你並無洩告訴人漏個人資料之故意,單純係失物招領,以免被認定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41條規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係告訴乃論之罪,可與對方和解,請期撤回告訴。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對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建議先聲請調解,無效果再委請律師提出答辯。
小妃 104-09-25 18:45
拍賣帳號基本資料是我個人 帳號也是全部我一個人使用 只是電話當初是留我前男友的 前男友未經過我的同意便更改我的密碼 請問他這樣有觸犯個資法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可能會涉及妨害電腦使用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對方觸犯的是妨害電腦使用罪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5 23:30

您好,會有刑事妨害電腦使用等問題唷。

yan 104-09-21 17:28

剛剛我被政黨人員要求填個資還被拍證件

可是他說只是當成調查數據

後來想想才想到這樣有必要拍身分證

而且我也沒有意願加入

我的資料被看到了會不會被亂用

這樣該怎麼辦

Nikita 104-09-15 23:29

請教各位大律師,

我準備要在國外告一家知名房仲,仿冒我簽名和恐嚇. (兩樣都是刑事罪)

而且我有在國外的報案紀錄.

1. 請問如果我向任何媒體(包含新聞與平面) 揭露我和對方之間的Line & We chat 對話截圖, 還有對方傳給我的e-mail, 是否違反個資法 ?

2. 如果我陳述的都是事實, 對方是否還有權力控告我毀謗?

3. 另外, 如果我已正式向對方提出訴訟, 當我召開記者會或是接受記者訪問時, 是否可以直接說出對方姓名和公司名稱?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第一個跟第二個問題是不會違法

事實不能構成毀謗

也沒個資法問題

說出對方公司名稱也沒關係

不要說出其他一般人不知道的個資就好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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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小蟲 104-09-15 13:50

和一個警察在停車場發生車禍 他車沒有停在車格內 遭我方擦撞

事主並未在現場 事後 事主利用車牌號碼查詢資料 本人打給車主(非本事件駕駛人)

事主有至派出所備案  但打給車主的是事主本人

 

這樣情況是否牽涉利用職務之便 違反個資查詢?

Ray 104-09-14 01:14

2015/09/08 晚上 19:40 至特力屋消費完後,正要走出店時被旁邊小姐手持小瓶妝品拿至面前,說要送免費提供試用,想說應該類似傳單推銷般拿完就走,不料正要接過手時被小姐順手拉至旁邊櫃位強制講解並說明需要填寫簡單問卷,迫於無奈只好填寫,他們則一邊推銷他們的產品(洗面乳之類),聽完後覺得不需要便拒絕,後來要離開時,對方又推銷二張價值共2000元的免費體驗卷1張經絡按摩卷1張臉部保養卷要給我,看在對方不斷的懇求之下同意拿取,但還是得付費200元清潔費也是準備拿走後說明,想說金額不大就同意去體驗看看,同時也預約2015/09/13 下午一點至美容會館體驗,當天,體驗療程進行一半,進來了一位小姐,幫我進行療程的美容師稱她是我們督導,隨之她也加入一起幫我進行體驗療程,在我閒聊了一段時間後,就開始介紹她們的服務項目內容,途中一直跟我說我的身體很糟糕,建議要加入他們的會員做他們的療程之類的,說會改善很多等等.. 剛開始我不是很願意我也不想做,因為費用不便宜覺得太貴,總共費用144000元可分期36個月等於一個月4000元, 我一開始沒有答應,她後來又說那先提供身份證給他去跟銀行查詢,是否信用良好可分期在來決定,之後又聊到若我因費用太高,今天的話他可幫我調整療程內容,減少部分產品服務幫我降到2500元,在療程中我一直提到可否讓我考慮幾天在決定,但在她的一直勸說下,半推半就下就衝動的消費此方案,並建議我首期可先用信用卡刷2500元,可在加送洗面乳之類的一年份,並說這只是確認我的信用卡沒問題,下次療程即可取消此2500元交易。

回到家後我還是有點猶豫後悔…,在和家人討論後還是決定解除契約,在此當下想到她並沒有給我任何的契約書,在當天2015/09/13 下午六點先打電話過去詢問,關於合約書的事及如果想解約的話需要支付費用嗎,由於對方督導稱在忙先叫我在考慮看看,並提到說若解約會影響她跟銀行的信用會害到她要我在想想後便掛斷, 之後六點半她再次打來試著讓我放棄解約的念頭,這次我就很明確和對方說要解約,之後她就說那可否請我現在立即過去討論解約事宜,大約快七點到達美容會館,對方拿出當時所簽下的仲信資融的分期單及顧客消費明細,仲信資融的分期單的部分比較沒問題,但發現當時要我填寫的顧客資料表上,其實是顧客消費明細表,下面被事後填寫了參加此療程所會用到的各部位精油組及臉部保養組的品項及金額,對方說由於產品已拆封並已使用一次要我支付產品金額,一開始加總下來的費用約6~7萬左右,後來督導說他可以用會員價盡量幫我及願意付出他最大的誠意幫我負擔一半金額,折扣下來約二萬,但我說我今天只是體驗療程還沒開始正式療程為什麼在沒告知下開封要我們負擔,也沒特別告知體驗療程已做完結束接下來將使用正式療程之產品,他們說他們有說,他們說他們在我簽契約完後,並拿出他們正式療程所會使用的產品要我簽名在瓶身,之後她又開始接續療程,由於療程裡是保持在趴姿,只口頭和我說現在要幫我進行加強,就自已開封那些產品,現在要解約就稱說加強當然就是使用這些正式療程的產品啊,我當下說那分期合約及顧客消費明細單可否提供副本給我作參考,我需要在考慮一下,他們宣稱因個資法問題不得提供這二份文件及拍照給我們,之後拿出分期解約單及產品購買解約協議書要我們填寫,因為我覺的不合理,那些產品在被他們未特別告知下使用,現在卻以這個理由要我支付這麼多錢...,當下只和對方說我需時間考慮便離開了,請問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呢? 煩請解惑,萬分感謝!

你好:

依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條,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標準規定:「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因甲方任意解除本契約者,乙方應於解約日後____日內(不得逾十五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之解約手續費,係指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五)。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第10條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標準規定:「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日後___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之終止契約手續費,係指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之百分之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上述金額之百分之十)若未約定終止契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終止契約手續。第一項之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係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第11條消費者法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事由規定:「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或實施中,因死亡、疾病、副作用、遷移他處致未能接受服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或難以參加或繼續本契約之課程者,甲方或其繼承人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並請求乙方將已支付之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退還,但不得扣除手續費。甲方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解除、終止契約者,除得請求退還已繳交費用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依消保法第17條規定,上開條款會成為契約之容,你可以終止契約,但需要依上開條款規定負擔手續費(第11條情形不用),並請企業經營者配合向貸款機構終止消費借貸契約。 若無法順利解約或終止契約。 建議你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由消保官進行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Ray 104-09-14 12:25

感謝徐律師的說明,不過小弟對於第2項的解說不是非常了解它的意思,可以舉例嗎? 目前小弟遇到的狀況是店家願意解除契約,但是需支付目前已開封五瓶精油價值約7萬,雖然店家口頭允諾他可幫忙以會員價計算並吸收一半金額,但還是得支付二萬元,假設以原價計算若需賠償是否廠商最多也只能要求7萬的百分之十作賠償金呢? 目前店家非常堅持東西已拆封就得買下來,消費者服務中心建議先寄存證信函,若店家仍然無法接受,在至消保會做線上申訴,請問存證信函我該如何填寫呢,在請各位律師幫忙解惑,萬分感謝!

該該 104-09-10 17:50

我前幾天在FB上跟賣家買了東西,但是過沒幾天他的FB就砍帳號了,也沒有留下個資,請問有什麼辦法拿回我的錢...

 您好,

依當時所匯款之帳號去報警處理即可。

該該 104-09-10 22:29
回覆 林律師-禹盛法律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依當時所匯款之帳號去報警處理即可。

報警一定拿得回來嗎?

cji32u4 104-09-09 14:35

這個問題已經困擾了我將近半年

五月事情發生、到現在都還沒解決

因為從頭論述程序繁複冗長,所以簡單講一下重點就好

現在只能循求法律幫忙Orz

 

今年5/14.15左右,我使用了六、七年的遊戲帳號突然被永久凍結

凍結的原因是帳號裡某隻非主要角色(就是不常在玩的)使用了不當程式

(簡單來說就是用外掛)

但我不知道問題出在哪裡、因為我完全不知道自己何時用了這種東西

在來來去去幾次遊戲客服部門的情況下都沒得到答案

於是就申請消費者保護,請消保官幫我釐清一下問題在哪

然後到了7/2那天開會,遊戲公司拿出我的帳號有使用不法程式的資料

重點是:被偵測到”使用不當程式”的IP位置是在中國南京地區(南京是遊戲公司告訴我的)

我直到那天才知道”有一個或一群,我不認識的傢伙用了我的帳號

(為什麼我會懷疑有”一群”?因為顯示在中國大陸的IP位置有一個以上)

而且總共登入了我的帳號23次!我還完全不知道!

(可能是因為狀態變化都不大,而且沒有物品損失、也不是主要在玩的角色,才沒去留意)

 

遊戲公司一直強調:我跟別人共用帳密,這樣就是活該

但除了我親弟在三、四年前用我的帳號玩過之外

(當時用的密碼也跟現在不同了,而且他今年剛升大學也沒出過國)

還有就是4月底的幾天,借給我的室友玩了幾次(我們已經很熟了)

他是基於好奇、某天覺得無聊才跟我提說想試試看(超級新手的意思)

但我的室友都是用我的電腦玩,而且包含他開什麼視窗、用角色在遊戲裡做了什麼事、講過什麼話...等等,都在我的眼前進行。

除了以上這兩個人,我想不出第三個”可能”知道我帳密的人存在

(如果說,帳密是在網咖暴露的那我無話可說,但我最後一次在網咖登入帳號是去年8月的事)

 

7/2開會那天最後也沒拿回帳號

消保官建議我尋求司法途徑幫助,因為這已經涉及我個資外露的問題

所以在當月我就去報案,也拿了三聯單

然後直到9/5那天才收到科技偵查組的偵辦警員回覆

他說因為這種事件,除非是牽扯到我個人的人身損失(勒贖、恐嚇等)

不然他們頂多只能追查到盜我帳號的人的IP位置,沒辦法找到其他資訊

因為那是大陸地區的人,不在台灣的法律管轄範圍內

而我的帳號裡並沒有什麼損失,所以國家不會給資料供你去查更詳細的

身分背景、目的、IP出處的住址之類的,都查不到

並且跟我說:如果遊戲公司需要什麼證明,我們都可以開給你

(照我來看就是:我東西沒有被偷,所以不會去抓那個只是把我的鈔票塞進口袋、但沒帶走的人。)

 

然後隔天,我就聯絡7/2那天跟我開會的消保官和遊戲公司的代表

詳細把警方遇到的辦案困境和現況告訴他們

結果消保官當然是站在我這邊的,跟員警差不多的說法

但遊戲公司代表居然跟我說:

「那應該是你自己要去找”什麼證明”才能夠證明你被盜,我唯一看到的就是公司的系統判定你用外掛,就只是這樣而已!」

「那出境資料跟通聯紀錄可以吧?報案三聯單可以嗎?至少已經知道在中國的那個用外掛的不是我了。」(這是我)

「出境紀錄跟通聯紀錄不能證明什麼,三聯單只是證明你有去報案而已。」

「那不然要什麼才能證明?你們的盜帳號定義是什麼?」(這是我)

「因為以你的帳號跟一般被盜的狀態是不同的,一般而言都是玩家主動申報。常理見的就是盜帳號的人會登入把錢或值錢的道具都拿走。但你的角色都沒有出現這些狀態,那個人就只是登入、然後玩你的角色、還幫你解任務打聲望,就這樣子而已。」

「那意思是說,一定要我的角色有損失才能算被盜?」(這是我)

「不是這個意思,而是說你的帳號沒有異常登錄的問題出現。」

「簡單說你們就是在懷疑我有把帳號給其他人然後自導自演吧?你們的異地登錄跟異常登錄看來是不一樣的意思,那為什麼帳號異地登錄的時候我沒收到任何通知?何況不是台北跟台中的區別,而是台灣跟中國大陸欸?!」(這是我)

「關於這個我真的不知道.......。(後面還有一長串)」

.........以下省略,因為有點長、還一直鬼打牆。

 

總結論就是:我不知道要提供什麼才能證明我的清白。

偵辦員警說法律裡有一條謊報案的罪,嚴重是需要判刑的

既然我敢去報警,應該是代表我願意承擔法律責任了吧?

因為這案涉及的第三方當事人根本就很難找到或抓到

但遊戲公司連他們自己訂的規則都不知道怎麼遵守

警方想幫我開證明也不知道開什麼

然後我提供的東西,遊戲公司又不領情、覺得這無法證明我的帳號被盜

 

 

法律專家的各位幫忙解答

 

P.S.雖然在外人看來這不過是個遊戲帳號、很無聊的小事

但它對我的意義非凡,是用心經營、有感情的存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9 17: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提起遊戲帳號回復的訴訟,此類案件相關案例很少,不過還是有勝訴的。

小蘋果 104-09-03 14:19

您好,

我想請問各位大律師,我有債權憑證,但因法院當初承辦時疏忽未將對造的ID和戶籍地等資料留下,導致我要強制執行時卻執行不了.我想問的是,如果我到戶政事務所用條件查詢有調出資料的話,怕出錯希望戶政人員讓看那筆資料的相片(資料遮住不能看),好讓我確定是不是這個人,請問這樣會觸犯個資法嗎?

如果不會,請問有哪一條可以說明這樣是不觸法的?

GREET 104-09-03 05:26

事由

甲方<我本人>上班途中經路口看到綠燈直行.可能有超速

但乙方<對方貨車駕駛>由對向車道未到亮左轉燈時就突然左轉過來,本人怕撞上去所以緊急煞車,導致車子打滑摔倒,手腳挫傷,及機車受損修理2000多,手機壞掉,經車禍初判表判讀對方未依號誌行駛,及對方被吊銷駕照,而且對方沒有保第三責任險,而且對方自8/17車禍致今都未聯繫本人,請問這樣該如何求償?若申請調解委員會可否依事故初判表就可以,還是還必須再去申請鑑定報告,請問若申請調解委員會會不會有洩漏本人住處或個資的問題,因為害怕對方若找上門來找麻煩

可否請各位撥冗幫小弟解答一下,謝謝

你好:

若雙方對於肇事責人歸屬沒有爭議可以不用申請鑑定調解委員會作成調解書上面會有你的住居所跟個人資料,這是調解書必備的格式。

一、小車禍可以談調解儘量談。

二、地址可以找個律師當送達代收人,並由律師協助調解,這樣對方就不知道你住那裡了。

三、刑事告訴期間六個月,但是否提告仍需三思。

四、民事請求權時效二年,第一次請二年內處理,後續因中斷而重行起算的時效每次是五年。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GREET 104-09-07 11:38

 

律師你好 請問你們幫忙當申請調解委員會的當送達代收人,這樣需要多少費用呢?

康康 104-08-31 10:53

本人在住宅大樓內擁有一個機械式停車位,目前做為出租使用。

日前車位租約已經到期,但是原承租人已無法聯絡(手機號碼已停用,僅有留身分證字號,沒有戶籍地資料),停車格中仍有停放一台車輛(但是沒有懸掛車牌)。車位承租人不是大樓住戶,現在沒有相關聯絡方式,有前往派出所查詢此人聯絡方式,礙於個資法無法提供資訊給我們,但是員警有連絡其戶籍地戶長,但是戶長表示他只是寄戶口的,不認識他。

 

基於以上的敘述,請問我們目前是該辦法進行民事所有權妨害排除的訴訟嗎?還是有其他較好的處理方式?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31 11: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可以由社區公告之後,將車輛拖至社區外,再由員警來開單依據廢棄車輛來處理。

2、倘若無法處理,就只能提起排除侵害訴訟

 

您好:

建議你們提起民事排除侵害之訴訟,再透過執行法院處理。

小杜賓 104-08-24 16:33

我在FB社團中與某A購買商品,收到貨物時商品有瑕疵,我欲退款某A則說須扣運費,我認為這於法不合理,後來某A才免強說全額退費,可是在這當中他說算她遇到個不講理的人,意思就是說算他倒楣這樣,後來我在社團當中PO出我與他的對話紀錄,因為我想讓大家知道有個賣家商品有問題要退款還退的很不甘脆,還會反過來說對方不講理,但是一時不察忘記把對話紀錄中他所提供的地址與電話遮蓋住,現在對方說要告我違反個資法,想請教是否能成立?還有他在對話紀錄中說我是個不講理的人,我是否也能告她?麻煩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rick 104-08-24 12:36

請問律師 我姐姐近日用我的身分證字號透過代書去查我名下的動產,在未經我同意之下冒用我的簽名是否已經違反個資法和偽造文書!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4 13: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查詢動產的部份不一定就違反個資法。

2、不過偽簽您的名字的部份就構成偽造文書,可以依法提起刑事告訴,並就所移轉財產要求返還。

Kyle.C 104-08-23 22:20
在8月22日晚上9點30分我騎一台機車行經十字路口,因視線死角無法看到我左邊來車,在加上綠燈變成紅燈未注意,當我發現時立即停車並要後退時,被左邊急駛而來機車撞上,根據對方筆錄當時時速60~70,反應距離只有2~3公尺,雙方都有受傷,對方多處挫傷,集中在四肢及臀部。 我想要在和解條件註明這些 甲方:我  乙方:對方 (1)乙方同意甲方修復乙方本次事故所致車輛受損(即車輛損壞修復全部費用) (2)因個資法關係乙方同意自行前往甲方其保險公司申請機車強制險之理賠 (3)甲乙雙方放棄刑、民事告訴權,如已告訴應即具狀撤回,嗣後無論任何行事情狀,雙方本人及家屬均不得提出異議或任何要求,以及追訴情行 但是對方要跟我提出,工作損失賠償,但我認為他只有輕挫傷,不致影響工作。 請問律師和解書之和解條件要加注明哪些部分,不會產生日後糾紛
或如何處理和解 

你好:

你可以向各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書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依向鎮事調解條例第27條,對方不得再提起過失傷害告訴,且調解書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對方沒有辦法再訴訟爭執。

蝦蝦 104-08-23 20:51

律師請問

甲方因為要乙方寄東西給他

乙方也就擁有甲方的個資(姓名.住址.電話)

過了一段時間

甲方因為涉及在FB公然侮辱

被害人因為要對甲方提告

就在公開社團PO文

可否提供之前寄東西給甲方的單據?

於是擁有我個資的乙方

就在PO文下面留言甲方的姓名.住址.電話

並且乙方沒有得到甲方的同意就擅自洩漏甲方個資

而且還在"大家都看的到"的(公開社團)洩漏甲方個資

這樣甲方要怎麼提告?(甲方不認識乙方 只是網路朋友)

乙方在大家都看的到的社團洩漏甲方個資

甲方可以提出賠償

要要求乙方賠多少才合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3 21: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由於姓名、電話、地址算是隱密性比較低的個資,故而倘若使用目的並無涉及其他不法,則很難構成個人資料法的違反。

2、針對妨礙名譽告訴的部分,因為屬於告訴乃論,倘若事證明確,可以和解方式處理。

show 104-08-23 22:25

律師您好:

我想請教一下

甲方因在FB發難聽字眼"嘴賤"

已被對方截圖存證

並且那個乙方提供甲方的資料給他

他要告甲方

這樣會成立嗎? 

 

姓名、電話、地址算是隱密性比較低的個資

就沒辦法告他了嗎?

你好:

姓名、地址、電話合起來屬於個資法第2條第1款可以視別出你本人之個人資料。 PO文者在公開社團張貼你的個人資料可能會違反個資法第20條規定,依照個資法第41條規定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若違反個資法,你可依個資法第29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詳細情形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能夠判斷。
阿宏 104-12-28 11:21

律師您好:

我想請教一下

甲團體因同學會緣由

蒐集了40-50年前的同校各班級人的 姓名 電話 住址

並且以同學會名義將全部蒐集到的資料寄送給上面的每個人

不免令人擔心有心人士利用資料

請這樣會成立違反個資法嗎?

違法程度嚴重嗎?可以如何制止這類事件呢?

感謝

JOJO 104-08-20 09:55
陳雅雯與張惠娜被中港詐騙集團詐騙,共計新台幣約略700萬 元,經警方查出有洗錢帳戶希望我方透過民事銀行取回帳戶所得 向香港區域法院申索,希望銀行返洗錢帳戶被害所得 對方律師以我方非法律管轄權國家,向法院提出要求,令我方繳足保證金才繼續法律程序,並敘明依香港法律無發透漏洗錢帳戶之個資,令我方無法得知詐騙人員之資料,共謀犯案?或立法瑕疵 對方律師向法院提出我方須先繳100萬保證金方得繼續法律程序,如今我們索討無門,希望尋求協助,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除非行為人有台灣籍人士,或行為地有在台灣,否則要由台灣告香港會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Peter 104-08-19 00:43

律師們 或 路過的朋友 您們好

由於我的所得稅都是我家人幫我辦理,而我的證交稅會出現在所得稅裡面,我不想讓家人知道我有在玩股票,請問這部份我是否有辦法申請個資法或其他方法,不公開我證交稅除權息的部份。

或是我先去結清證交稅,然後這些證交稅就不會出現在所得稅裡面

謝謝。


Osmond 104-08-16 01:44

律師您們好,本人想詢問若是到證券行進行銷戶後,是否可以依個資法之規定要求證券行將本人所有相關影本資料,例如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等等,將其歸還或者是在我的監督之下進行消除(碎紙機)呢?

因為證券行方面表示他們基於公司內部規定,資料要留作存檔,總是以經銷戶結束關係,還是要本存。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6 07: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要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處理,否則可以向縣市主管機關檢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真是可惡至極,苗栗銅鑼鄉有戶喪家,告別式當天,竟然遭竊賊,趁著法會進行中,偷走親友皮包,遭竊金額約10萬塊,現在喪家把嫌犯模樣PO上網,希望大家幫忙,早日揪出嫌犯,別讓其他人受害。

 

這名理平頭,穿黑色背心的男子,依照客家喪禮習俗,批著一條紅色毛巾到喪家告別式,冒充親友,穿越人群,從後門走進喪家,看到門口,坐著一位老先生,男子一臉淡定,觀察地形,趁告別式開始,所有人到前面,他就跑到後面開門,親友換了孝服,皮夾都放在樓上,男子再走出門時,口袋已經放滿皮夾,口袋都鼓起來,嫌犯依然神情鎮定,偷完錢,居然又再次回到現場,想看看大家有沒有發現他偷錢,行為大膽囂張,懷疑是慣竊,而家屬失去親人,已經夠傷心了,又無端損失十萬塊,氣得將嫌犯影像,PO上網,希望盡快抓出這名沒良心的竊賊。

 

內文http://news.cts.com.tw/cts/general/201507/201507271641371.html#.VcL_ivmqqko

 

新聞出處:

 

2015/07/27 18:49 巫召清 報導  / 苗栗縣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320條第1項定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復定有:「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本件依報載,該名男子從後門走進喪家並竊取財物,可能構成刑法加重竊盜罪之責任

(三)律師提醒,雖本件該男行逕於道德及法律上皆令人難容,但並不代表他人即得對其進行「人肉搜索」;申言之,依現行個人資訊保護法之規定,人肉搜索影片中的資訊,縱經間接方式,但若足以識別該個人,則仍符合個人資料之定義,而須受個資法規範。所以「人肉搜索」行為應以具備公益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為前提,且該相關資料,亦應取自於一般可得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來源;反之,則可能尚須負有其他法律責任,不可不察。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HH 104-08-06 01:42

你好 我與前公司有糾紛

前公司告我,但最後結果為應該不起訴處分

但公司居然心有不甘,打了一些他認為對的話然後附檔不起訴書E-MAIL發給全公司(我的個資:身份證字號.名字.住址等都未馬賽克)

想請問我是否可以控告他們?該控告違反個資還是妨礙名譽?

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6 06:06

是否構成妨害名譽要看對方在貼不起訴處分外又貼了什麼言論,另外公告他人不起訴處分是有侵害隱私權,實務上層有類似案例判賠的,可考慮對對方起訴請求賠償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公布他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可能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 項,依第41條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這樣的行為,屬侵害他人隱私權,需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張貼不起訴處分書內容部分,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但因為公司是該案當事人,將來檢察官或法院是否會認定成立犯罪,或認為屬正當權利行使而有言論自由保障,視個案而定,較不確定。民事責任亦同。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法律小學生 104-08-06 11:19

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況 公司擅自洩露你的個資

             明顯違反個資法了,至於是不是有誹謗還要看具體內容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例的經驗

花璃 104-08-03 18:08

我的班導是法律系的,上次問他,還跟我說只要是網路上的買賣,買家可以不管任何原因,用七天鑑賞期規則來無條件退貨= =

但是我剛剛看到這個資料....

https://scontent-tpe1-1.xx.fbcdn.net/hphotos-xfp1/v/t1.0-9/11796420_1014907835194433_359840494370293874_n.jpg?oh=05cda8e748edb9c62ff63c0d66eb1397&oe=56505E89

我是個人買賣不是企業不是店家,這樣我就不用擔心了。

想問一下,完整提告費用及時間大概多少?包含諮詢等等。需準備的東西是什麼?

或是事件發生多久後無法提告?還是只要證據都在過多久都可以?

最大問題是,我有棄標的買家本名,但是他在露天留的應該是媽媽的手機,僅有這樣的資料是否可以提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3 19: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告訴期間6個月。

2、可以來信或是來電洽商費用及會談事宜。

您好:

請問買家棄標您要提告的內容是什麼?刑事民事?您受有何種損害?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4 06:15

請先確認要提告什麼(民事刑事?),並盡可能搜集對方留下來的資料以利日後訴訟進行。

阿竹 104-07-31 20:40

你好,律師,我在臉書有跟賣家買了二手PS4,付三款遊戲

一開始對話中賣家有先說"買了不退貨",我第二天在火車站面交檢查物品時,發現沒看到三款遊戲

賣家說:那是數位版的,所以在主機硬碟裡面

但因為是在火車站,沒辦法確定測試,現場思考一下,還是買了

回家後發現有一款數位版遊戲不能玩,我詢問了賣家

賣家說:不知道耶,我賣給你之前明明好好的,而且我賣你的是空機價,遊戲是送的,所以我不負責  (他貼文說"付",結果他說是"送")

之後他把我臉書封鎖,第二天我發現數位版遊戲不能玩的原因,是被SONY鎖機 ,(也不能連線SONY專屬的PSN)

詢問了SONY公司,說因為信用卡購買數位版遊戲積欠費用,解除的話要繳款結清

我試著跟他聯絡,但他一概不理

後來消保會說有他的個資的話,可以寄給他存證信函,再不出面就走民事訴訟

但我想請問,如果最後走民事訴訟,這樣贏面誰比較大?

還有其他方式要求他退機器退錢嗎? 謝謝

 

 

 

 

您好:

您所述情形已經構成物之瑕疵,您可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另外,對方是故意不告知瑕疵,您可選擇依民法第360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1 11:12

不管是付或是送,玩家有表示買遊戲機外加三個遊戲是事實,若遊戲不能玩,也屬於物有瑕疵而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阿頡 104-07-31 14:24

上個月我騎車在一路口綠燈轉彎遭對方開車從後面追撞撞擊排氣管

我整個人噴出去2.30公尺 事後得知對方是酒駕

但對方家屬知道現場監視器損壞後 一直堅持他們是闖黃燈

而顧名思義就是要說我紅燈的意思 但我很確定我是綠燈才起步 他是紅燈

可是我沒裝行車紀錄去 民眾也沒有人可提供 現場監視器又壞掉

等於無從判別誰紅燈綠燈 對方咬緊這點 想把白的說成黑的

而我有的只有後方民眾可以當目擊證人幫我作證我是綠燈才行駛

而當事人因為沒錢 一直神隱 不接電話 家屬也說那是他的事要我們自己找他

還說肇事者沒錢 已經有做好被告被關的打算 我們現在完全聯絡不上對方

調解委員會 警察礙於個資法不給我資料 我只能請調解委員會幫我調資料

初步分析表部分 警員跟我說說 因為現場監視器損壞 無從判別 送了回來也是寫不予分析而已 申請了沒意義

有幾個問題想請問

1.沒監視器作證情況下 最後會變成我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變我肇事主因嗎

2.我有目擊證人可幫我作證 請問證人功效大嗎

3.如果要提出過失傷害 警察說 我自己按鈴提告要自己準備律師 如果去當初偵辦的警察局就不用律師 他們會幫我送 是這樣嗎

4.對方家屬態度很差 一直說我身上的傷說不定是之前自己造成的 怎麼可以證明是因為這次車禍? 還說工作損失他們不可能賠 那是我們自己的事 整個態度就是差到爆  請問這樣合理嗎? 診斷書都有 但對方態度就是很無賴 睜眼說瞎話

 

請幫忙解答了 對付這種 酒駕 紅燈說謊的 該怎麼辦

行車紀錄器真的很重要阿...怨念

您好:

您可以提起過失傷害刑事告訴,並向檢察官聲請移送行車肇事鑑定委員會鑑定釐清雙方之責任,同時傳喚目擊證人出庭作證證明對方確實有違規情事。 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必須要在6個月之告訴期間內提起,您可以向警察機官或地檢署提出並言詞製作筆錄,不一定要委任律師。 您提出刑是過失傷害告訴後,可以適時向檢察官反應被告之態度,由檢察官偵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31 15: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沒有監視錄影畫面或是行車紀錄器,還是可以嘗試依據證人說詞、撞及位置、車損狀況及路權等判斷肇事責任,所以還是要申請初步判定表,倘若員警無法判定,還可以聲請車禍事故鑑定

2、倘若有證人最好,員警應該有對該證人製作筆錄的義務。

3、必須在6個月期限內應該提起告訴,倘若已經報警處理,可以於取得初步判定表、現場圖及診斷證明書之後,委請律師協助提告,至少可以委請律師撰擬告訴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LLEN119 104-07-29 18:44

最近我上一家公司說要告我   我是做業務的 之前因為電話訪問認識了很多客戶   離職後...我到新一家公司 打給舊客戶推廣新產品 請問這樣有罪麻?

舊公司的意思是說 沒有透過公司 你不可能認識這些舊客戶
但我覺得 第一我沒簽競業條款  第二公司名單數十萬筆  難道這都算營業秘密?  

請問我在新公司 打電話給舊公司的客戶 有沒有違反個資法 或營業秘密的問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9 20: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客戶資料算不算是營業秘密目前仍有爭議,倘若公司確實提告,必須就工作性質、相關事證、證物來判斷答辯方向,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答辯。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9 20: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就您取得客戶資料及使用客戶資料之方式,加以爭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9 23:02

您好,營業秘密法第2條就營業秘密客體有詳細之規定,亦即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另外,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因此若利用之前在公司受到保護之客戶資料,加以利用,確實會有民事刑事之問題。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您好

如前面幾位律師所述,客戶資料是否構成營業秘密法的營業秘密,有一定要件,且認定較嚴格。

不過,刑法第317條另有規定『洩漏工商秘密罪』,這部分,要看你任職舊公司的實際情況,任職時有沒簽約要求對客戶名單須保密,或者公司對於業務使用客戶名單時有進行管制措施,例如密碼之類的,視具體情況,認定是否構成『洩漏工商秘密罪』。

此外,你到新公司任職後,向原本舊公司客戶推銷產品,聯絡方式如何取得?假使是離職時從公司電腦拷貝取走, 也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一併提醒注意。

法律分析精準度需要審閱詳細資料,建議備妥資料尋求律師諮商協助。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臉書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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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小白 104-07-29 12:05

請問,在網站註冊過的帳號,因不明原因,被強制關閉,是否可以要求

網站負責人,刪除己登錄之個資,如果該網站負責人,不肯刪除己登錄

個資,請問是否違法,若是,請問應如何進行法律程序,若否,又應如何

處置,懇請答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9 16: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要求刪除所有個人資料,並提出證明,否則可以向縣市政府檢舉開罰。

2、建議先核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命刪除作為證據保全。

siskin 104-07-21 14:41

家父今年二月初過世, 因為一直沒有債務人出現, 所以我們以為家父並無債務, 直到近日處理房屋貸款事宜, 才知房子已被設定給別人, 因個資法故銀行只能提供資料是設定給了2個人, 所以房子已經不是我們的了, 現在已經超過辦理拋棄繼承的時候, 為了避免之後的債務糾紛, 請問我們還可以有甚麼方法可以處理呢?

您好:

依照民法規定辦理,仍應按債權得受清償之比例以遺產分別償還。若未依比例償還,繼承人要以固有財產清償民法第1162條之1規定:「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民法第1162條之2規定:「繼承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siskin 104-07-21 15:59

 請問那這樣我們還可以或需要辦理"限定繼承"嗎?

您好:

已超過民法第1156條規定知悉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您要自行負擔清算義務,建議您清查遺產及被繼承人所負之債務,並製作清冊以利清算

siskin 104-07-21 16:09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請問那這樣我們還可以或需要辦理"限定繼承"嗎?

您好:

已經超過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限定繼承)辦理期限,您可以試著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延展看看,如果不行,可以等債權人依民法第1156條之1來聲請(債權人通常不會聲請),如果都沒辦法,您要自己負清算義務。

siskin 104-07-21 16:21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已超過民法第1156條規定知悉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您要自行負擔清算義務 ... (恕刪)

1.  可是我們是最近才知道有債務, 這樣也算超過三個月嗎?

依提示內容,您父親的債權人應該是設有抵押權債權人,屬於優先債權人,依民法規定1162-1「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之利益。」,也就是說抵押權人的債權本來就是應該會優先清償,所以你們只要是以父親的動產對價優先償還抵押權人的債務,並沒有違反上開規定,不用擔心自己的財產會因此受到影響。

 

一、三個月是從你知悉時起算。

二、就算沒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目前法制還是會跑到限定繼承去。只是限定繼承有一定的限制,要特別注意一下。

三、有設定抵押登記不表示有債權,如果對方沒有提出任何你父親欠款的證據的話,可以提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

四、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勝訴的判決,例如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47號民事判決,供你參考。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

您不走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的程序,就必須自己面對債權求償的繁瑣程序。由於不清楚您繼承遺產及被繼承債務狀況,在此無法給您建議是否直接清償現在出現的債權人。但還是建議您去了解一下被繼承人的債務問題。

Salander 104-07-16 00:34

您好

有件個資問題要詢問

我們公司負責人在今年寄一封關於特休的MAIL

裡面的附件夾帶除了基本的特休日期外

還有曾經待過公司所有員工的個人資料

包含姓名電話地址身分證字號等

收件者雖然全是公司內勤員工

但感覺自己個資被洩漏很不安全外也很擔心

請問我能替爭取甚麼權益跟賠償嗎?

提告的話一定要有律師才會打贏官司嗎?

我該去哪提告呢?

麻煩給我明確的建議  謝謝

您好:

企業與員工在勞雇關係互動所產出的個人資料,係受到個資法的保護,且企業在利用員工的個人資料時,亦須遵守個資法相關規定,您公司將員工所有個資電子郵件在公司內部公布的做法,顯然已超出人事管理之特定目的,且不符合個資法第20條所規定之各款情事,違反第20條規定而為利用,您可依個資法第29條及民法相關規定,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草骨 104-07-01 20:34

我在前公司是負責某個網路平台的上架事宜。

由於前公司不時會平行輸入商品,並提供上架資料要員工進行上架,而商品圖要員工自己想辦法,當時公司未提供任何相關攝影器材,且不時會詢問上架進度,甚至要求商品圖要好看,我為了因應進度的詢問及本身對工作效率的要求,就上網找國外的網站商品圖進行上架。

結果大約在今年2月公司收到律師函指出,我負責的平台有一張圖(將A商品圖與B商品圖合成小修成一張圖)侵犯到對方的權利,當時公司要我進行撤換,我當時就下架並將原始圖做了修改,然後我今年4月底就離職了。

前公司在最近打電話來說對方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要我提出當時引用的原始圖來證明沒有侵犯,但是在撤換過程中我已將舊圖刪除,並且在網站上也找不到我當時使用的圖,而現在那個網路平台也沒有在經營了,我無法做任何證明,但前公司說對方有截圖當初網路平台的負責人寫我,所以將我的個資提供給檢察官,到時收到傳票要我出庭。

現在這樣子?完全我的問題嗎?

當時我只是為了完成工作任務才做這件事,我應該要如何因應?

對方若是求償,我也無力因應,應該要怎麼辦?

雖然你心裡想這是幫公司做事應由公司負責,但是這個事件在刑事的部分,你是著作重製罪的犯罪行為人,你的主管並沒有指示你去重製他人的著作,因此你在本事件的刑事訴訟程序中,會成為被告

至於民事部分,依照民法規定,公司需要與你連帶負擔損害賠償,不過因為真正侵權人是你,公司可以在支付賠償金之後向你請求先負擔的賠償金。

建議你儘快與被害人和解,說明你沒有錢,這個案件公司可能會全身而退,請對方高抬貴手,不要請求過多的賠償金額。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http:\\asfreeagain.blogspot.tw

草骨 104-07-04 16:43

謝謝回覆

可是我現在所有訊息都是前公司電話通知我,我可以透過什麼方式找對方和解

是要等傳票來去說明時和解嗎?

但這樣感覺當員工好無奈唷,沒有任何方法能保護自己,當初就應該要有著不顧公司進度要求、長官關切的心,錢是公司賺,員工也不過拿點薪水罷了。

先稍安勿躁,等到出庭那天你可以見到對方的告訴代理人,然後你可以向他表示你是小員工收入低微,且妳表示你有和解的意思,請對方能夠高抬貴手。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中央 104-06-20 01:45

高雄鳳山發生一件真實案例:

有位蘇姓男,因對兄長不滿,在計事本中寫道,兄長嫖妓幾次,盜用公款出國旅遊,計畫對自己雙親下藥毒害,都是公司經理告訴他的。這本筆記本丟棄在垃社桶,遭蘇姓二妹倒垃圾時無意中發現,筆記本外面有寫姓名(蘇姓男),翻閱後發現內容與事實不符,兄長詢問書寫者後,蘇姓男強調筆計所言屬實,採取避不見面、不道歉方式。兄長對蘇姓男提告並將筆記本訴諸媒體,蘇姓男請律師具狀以違反個資法為由對兄長提告。理由是蘇姓男不願意讓媒體知道他筆計簿上姓名,沒有蘇姓男同意書,更稱這筆記本是二妹去翻他公事包,觸犯隱私權。想請益律師,蘇姓男是否有法條引用錯誤?

個資法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陳先生 104-06-16 20:51

對方使用別人的Beetalk交友軟體帳號,根據當事人描述,我的電話號碼與語音檔案都在內容,所以列為被告,可是語音檔案部分沒有指名道姓,和任何相關個資,更沒有提到恐嚇部分,現在對方只有文字內容,也無法開啟交友軟體帳號,因為已經被封鎖停用,目前對方已經寫了和解書,內容坦承誤會我,蓋了指紋章跟簽名合照。

 

1.請問這樣的證據足夠嗎 ?  最後還是需要到偵查庭由檢察官判定?

2.如果對方事後又堅持提告,可是和解書提到不會再提告,也坦承誤會我,這樣對方算不算詐欺?

3.請問雙方拜託檢察官不起訴可能性大嗎 ?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16 22:45

基於無罪推定,要有相當之證據檢察官才會起訴,所以不用太擔心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7 01: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之證據不充足,仍有機會可取得一不起訴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yesme 104-06-09 19:19

請問各位律師我的車子在靜止等紅燈的狀態被機車鑽車撞擊後視鏡,導致鏡片卡吮斷裂,對方無誠意賠償,不斷質疑是後視鏡本來就快壞了他剛好撞到。

簡訊做協調時,她透露有透過朋友去原廠查過我的車子的維修紀錄,我想請問針對他說的「透過朋友去原廠查過我的車子的維修紀錄」這點是否侵犯個資法?我該如何求償這個部分呢?因為對方犯後態度很差,簡訊一天只回一封,打電話還不接,加上從頭到尾都一直再說他只是輕微碰撞,我行車紀錄器有拍到,撞擊力道蠻大的!因此不想要就這麼算了希望可以讓她負起該負的責任

感謝各位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09 22: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使用違法的方式探得您的車輛維修紀錄,當然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2、倘若沒有受傷,則只是民事賠償問題。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9 22: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車禍事故發生後,可向警方聲請車禍事故初步判定表,並依初判表中之肇事責任分析作為初步之基準,與對方談論和解事宜。

yesme 104-06-09 22:35

請問侵犯個資的部分要怎麼提起告訴呢?目前的證據是他自己傳訊息說他有透過朋友去查我的維修紀錄,只有這樣的證據有辦法起訴嗎?

yesme 104-06-09 22:37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車禍事故發生後,可向警方聲請車禍事故初步判定表,並依初判表中之肇事責任分析 ... (恕刪)

初判表已經申請下來了,上面只寫對方未注意前方車輛狀況,目前我有申請調解!但是調解是要在他造的戶籍地、或是事發地!而不是在我(被害人)的戶籍地??因為是在外縣市發生的,這樣變成我要跑老遠去調解!請問有什麼變通的方法呢?(對方不同意來我的戶籍地調解)感覺這樣是在保護肇事者,因為一定是撞人的不賠被撞的才會去申請調解,結果去申請被告知是這樣的情形!真的很不合理!

ericlight 104-06-04 00:02

律師大人, 

您好! 本人於4/26晚間十點多到桃園市某元大銀行分行使用自動存款機存款後不慎將一袋資料置放于存款機上方忘了拿走, 4/27進臺北總公司才回想起可能放在那裡並於4/28上午前往該分行尋找, 該分行襄理基於個資法要求我就近前往附近的派出所報案她才能將該份監視器錄影帶提供給警察人員, 但據該襄理轉述, 確定是有人先行使用自動提款機進行轉帳後發現我的資料袋並先將其中的外幣約NTD2萬多元取走, 幾分鐘後又返回將整袋資料取走, 我要求該襄理提供帳戶資料給偵辦人員, 但該襄理要求”警察局"行文她才能提供, 但偵辦人員卻以遺失侵占屬於微罪, 無法要求警察局行文, 所以目前偵辦進度:0, 由於裡面有除了有外幣約NTD2萬多元還有我公司的部分資料及我的駕照(上面有我的個資), 我因為是外派在國外工作當天中午即離境無法前往掛失駕照, 請問此問題是否有解? 畢竟除了我金錢損失, 我人不在台灣也怕資料被盜用!懇請幫忙!謝謝!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04 08: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有檢察官有權限認定是否屬於微罪,及微罪的處遇方式。

2、倘若員警仍拒絕偵辦,可以先索取辦案三聯單,然後向政風單位申訴。

 

 

罪刑清重非承辦員警所能判定, 只能當意見參考

如員警以此為由, 就是俗稱的吃案, 先索取辦案三聯單,然後向政風單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