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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light 104-06-03 22:33

律師大人,  您好! 本人於4/26晚間十點多到桃園市某元大銀行分行使用自動存款機存款後不慎將一袋資料置放于存款機上方忘了拿走, 4/27進臺北總公司才回想起可能放在那裡並於4/28上午前往該分行尋找, 該分行襄理基於個資法要求我就近前往附近的派出所報案她才能將該份監視器錄影帶提供給警察人員, 但據該襄理轉述, 確定是有人先行使用自動提款機進行轉帳後發現我的資料袋並先將其中的外幣約NTD2萬多元取走, 幾分鐘後又返回將整袋資料取走, 我要求該襄理提供帳戶資料給偵辦人員, 但該襄理要求”警察局"行文她才能提供, 但偵辦人員卻以遺失侵占屬於微罪, 無法要求警察局行文, 所以目前偵辦進度:0, 由於裡面有除了有外幣約NTD2萬多元還有我公司的部分資料及我的駕照(上面有我的個資), 我因為是外派在國外工作當天中午即離境無法前往掛失駕照, 請問此問題是否有解? 畢竟除了我金錢損失, 我人不在台灣也怕資料被盜用!懇請幫忙!謝謝!感激不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若警察不願發函予銀行,建議可向檢察署提告訴狀,並請檢察官發函要求銀行提供相關帳戶資料,以利案件偵辦。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小沛 104-05-29 12:19

請教各位大律師

1、如果要將判決書內容以夾報方式公開公佈,是否可行?需要注意什麼嗎?

2、如另要在網路上公開公佈,是否可用連結方式連結原判決文?

     另寫公開文時,可否將被告姓名公佈?

3、這樣的方式有違個資法嗎?

感謝各位大律師撥空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29 14: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判決屬於不可公開案件,如家事案件、性侵害案件等,倘若恣意散佈或是PO上網,就是違法的。

2、倘若非屬不可公開案件,因為判決書裡有個人資訊,包含姓名、地址、身分証字號等,恐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小沛 104-05-29 14:23

再請問大律師

若是誣告及加重誹謗罪已成立的判決文能否公開,如果可以的話,應避免公開的內容有那些,以避免觸犯個資法?

感謝!

承禹 104-05-28 18:17

今天我們班的人 將其他學校發的單子上

填寫我的名字與電話

請問這算洩漏個資

提告可以透過哪些程序?

因為讓我感到困擾!

上官言 104-05-27 20:00

您好,

請問,企業公司於內部調查,所蒐集到的員工 email 和 facebook 私人間的傳訊記錄,有製成報告。被監聽的員工,要怎麼用法律來要求公司給予此監控報告?

可否用個資法,第一章,第四條,來請求製給複製本?

第 四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左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及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
    五、請求刪除。

如果公司不給,要怎麼去透過法律途徑,取得此監控報告?

Thank you.

小安 104-05-26 02:23

你好

1.我之前在網路遊戲跟其他玩家有糾紛 另一外玩家一怒之下留下電話

而我也氣在心頭 放話說要公佈他電話 請問單憑這句話是否構成恐嚇威脅?

2.而我並沒有公佈在公共的平台 反而是把他的電話留給使用私訊跟我吵架的其他玩家

以上兩個情形雙方都不知道對方真實名子或身分 請問這樣是否構成侵犯隱私個資?

Jim 104-05-22 23:22

你好,我是大樓的主委,最近我們大樓在更新錄影監視設備

在其中一位委員的建議下,以安全為由,我們在管理室上方的錄影機加裝錄音裝置

我想請問的是

1.此錄音行為是否有侵權個資法?

2.因為錄音檔和影像檔是同步的,所以調出影像檔就會有錄音,那麼純錄音檔是否也受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5條"約束?

3.若錄音檔不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5條"約束,有利害關係人要求錄音檔,管委會大致上該如何處理?

謝謝

如果錄音錄影之位置屬於公開場合,錄音及錄影取得的個人行為影像及聲音屬於個人自行公開的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基於保護社區安全的目的得進行蒐集及處理。

對於社區公開場合的錄音錄影,並非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之資料,對於此種資料的處理及管理,建議作成蒐集及管理規則,並將該規則經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訂於住戶規約內。

X 104-05-18 19:04

想請教律師一些問題:

  我的幾張照片(包含無頭的裸照,一般照)落入一個網友手中,我和他短暫交往幾天後因對方不停地想再要不雅照,我覺得不能再錯下去了!所以遲遲沒給,不斷使用拖延戰術一邊想如何分手,當時在內心恐懼之下有用類似法律文書的口吻想明白告訴對方和他分手,對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變造.重製.散佈.供他人閱覽我的照片。不得向他人洩漏我的手機號碼.LINE ID .個人資料等等...以求自保...對方反而說警察不會管,警察會挑輕鬆的案子辦。他說我沒他名字警察沒辦法查,102年個資法有修法過,連法官都不能查!警察不會裡我的!他說他有認識律師所以他知道等...。(上述對話期間他有說他不會做出傷害我的事。)

幾天之後......(期間他不斷要上面的照和下面的照,但我都沒給。)

他開始不耐煩了甚至願意主動提分手了,還威脅我不給下面的照他就要消失,不給照就不要在一起,不斷兇我或用倒數計時他消失的方式想威脅我。最後我答應分手。我問他那可以答應我不要做傷害我的事嗎?當時他說:不可能  你作夢!  但是後來又簡短無意義的對話很久後,他很兇的對我說他不會對我怎樣...。

我想請問律師:

第一個部分,個資法的部分是不是真的不能查,還是他隨口唬我的?

如果要查是怎麼個程序?

第二個部分,我並不想告他,只想簽個協議書讓他把照片銷毀or保證不外流。請問我該如何做?

想請教一下國中公民課學過口頭約定就算數,那麼想請教一下如果我無法要到白紙黑字有他本人的簽名的協議書,那麼用通訊軟體打字的協議法律上算數嗎? (會不會有無法證明是本人,沒有本人簽名所以無效或很薄弱的問題?)

第三個部分,我可以說我是像片的拍攝者、主角是我,所以我有像片的版權這點跟他談嗎?因為我之前用通訊軟體口頭(打字的)要求對方刪除照片,他居然很兇地說:不關你的事!你沒資格問!  然後繼續要下面的照片...。

最後想請教一下,最壞打算,如果對方避不出面,換通訊軟體帳號...怎麼辦?這樣還能查嗎?

謝謝律師

修正後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1條規定,限制檢察官於偵查中僅得對最重本刑三年以上之犯罪案件,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你的網友如果係以危害你安全或名譽的方式,要求你交付照片檔案給對方,有構成刑法恐嚇取財罪的可能,該罪的最高法定刑為五年,如果你提告的話,檢察官還是可以調查他的通信紀錄及個人資料的。

另外,你詢問民事契約成立與否的問題,這種案件民事契約只能夠在你受到損害後向對方請求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那時候你的照片已經流通在網路上無法回收了,且對方往往也沒有資力可以賠償你。

以上,如果對方在恐嚇你,建議你在最快的時間內,向檢警機關提起告訴,以免終身抱憾。

王sir 104-05-18 03:43

      事情是這樣的, 有一位本來不錯的朋友跟我有借貸關係(數10萬元),約定償還日期卻遲不償還,跟他追討時結果他反而腦羞成怒說, 他的哥哥是"電信警察" 如果執意要追討的話,他就要請那個電信警察查出我的所有個資,他說要讓我的隱私全曝露在陽光底下,讓人無法生活下去, 借他的錢基於朋友關係也沒有收取任何利息, 也示出善意可分期, 但他就是不還款還說要透過當"電信警察"的哥哥要調閱我的所有通話記錄, "此舉已經構成威脅了吧? 想請教律師,請問電信警察的權限真的有那麼大到可以被公器私用, 然後可以任意調閱民眾的個資嗎? 電信警察真的可以因為是他的哥哥而任意由手機或是名字調出對方所有的通話內容(含語音)記錄嗎? 電信警察利用職務之便就可以追查出"已刪除"的Line和whatsapp...等的訊息都可以嗎? 如果警察因為和某人的好交情就可任意調出對方資料的話那是多可怕的事情也真的無法無天了, 請問以上電信警察或是大多警察都辦得到嗎? 完整查的出來嗎? 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呢? 需要找律師嗎?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5-18 06:00

1. 個人資料的取得、蒐集等都必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不是說調就可以調。

2. 若對方有威脅要讓你不得安寧或其他類似用語等,則可能構成恐嚇危安罪。

3. 對方若欠債遲不償還,可蒐集相關證據提告請求。

您好:

1.  您的資料受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通訊監察保障法之保護,對方必須先行立案偵辦,且係犯下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才可調閱您的通訊資料,因此對方以該手段僅係口頭威脅,並無法實際調閱,若警方因為與對方感情好,即調閱您的資料,您可依貪汙治罪條例檢舉警方之作為。

2.  對方以該手段威脅您來逃避還款,已經觸犯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建議將對方恐嚇您的對話紀錄保存下來,以利後續可直接提起刑事告訴。

3.  債務部分,您可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在一定期間內還款,若對方置之不理,您可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其中存證信函可作為核發支付命令證據。當支付命令送達於債務人後,若對方未在20天內向法院聲明異議,您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財產。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一、不用因為他說的說法而過於擔心。

二、要搜集他欠你錢的證據。如果不是很確定證據是否足夠可以考慮拿著你手上有的證據律師討論一下。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三、有證據之後,可以考慮以支付命令調解,或訴訟的方式行使權利。

四、支付命令的話要知道對方的身分證字號,否則要處理會很困難。

您好,我是楊俊鑫律師,歡迎攜帶相關資料面談詳細討論。

預約專線:02-28717475;0954149193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近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

小黑 104-05-14 16:26

各位律師大大您好

因為最近想把自己在某討論區的所有相關會員資料申請刪除 所以逐一向該網站客服人員申請自刪請求

但該網站客服以我疑似利用該服務功能來替換新帳號為由不肯受理我最後一次申請清除個資的請求

請問這樣的情況之下我該如何申訴?該網站是否觸犯的個資新法的規定?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14 20: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先發存證信函要求刪除,否則可以向縣市主管機關檢舉請求開罰。

KEN 104-05-12 17:54

律師您好:我想向您請教一個官司問題,就是在去年十二月間亞太電信特約門市的店長及同仁提出詐欺、違反個資、及偽造文書。主因是:因為我當時要將門號辦理變更,所以請門市人員處理,當時人員並未告知我因為我有申請電子帳單所以無法在當下換號成功,必需要先取消電子帳單的服務才可以換號,於是當日該店的店長打電話聯絡我說有這情況時,有在電話中表示要進線客服取消電子帳單,當時我在電話中同意她可以進線幫我取消,但約莫沒多久辦理完成後,該店長打來告訴我,她是請店裡的另一位男性同仁假冒我的身份進線客服,提供了我的個資給客服核對,才完成取消服務。當下我聽完就回應她:為何在稍早電話中沒告訴我會請其他人來處理,而且還把我的個資提供給他,後來反應到亞太電信總公司後,總公司只表示這和總公司無關係,完全是員工個人的因素。後來開了協調會也沒有任何結果,後來轉由蘋果日報的投訴後也在今年的1/21上新聞,當時記者有協助在電話錄音確認當時店長並未告訴我會請其他男性同仁進線處理這件事,也有在訴狀中請檢察官向蘋果日報申請調閱音檔。一直到5/11開了第一次的偵察庭,想請教律師,接下來我如果要提出求償刑事附帶民事應如何提出?還有因為該店是屬於加盟門市,在於民法上第188條是否可以向加盟公司也提出求償?如果可以的話我應該是要先寄存證信函去還是直接在去台北地院申請?謝謝律師回答~祝順心。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12 20: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對方認罪,可以請檢察官移送調解庭。反之,則可以等到檢察官起訴之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是要注意2年時效)

至於民法第188條,是指僱用人連帶責任,指的是該店員及該加盟店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5-14 00:17

Dear Ken,

原則上您對法律已經很有概念,就依您的解決模式去處理無誤。若有任何問題,歡迎提供相關資料以便進一步回覆。

呂小姐 104-05-09 15:32

房屋修繕時,不小心撞到屋主的琉璃,造成二個琉璃碰撞在一起

二個都送回原廠檢驗,一個修複不了,所以追訂要還給屋主,屋主同意。

(這部份是不是有我們付款給原廠的收據及屋主簽收的資料,就可以在法律上立足?)

一個因是2011年的限量產品,全球300多個。原廠說只能修複到最佳狀況,無法原狀。賠償原價,屋主不肯。也不肯給原廠修復,硬要我們去跟有買這產品的人,問看看人家要不要出售。基於個資法,原廠賣方不肯給予,我們也不可能全球去打電話看人家要不要轉出售。

一個多月來,每次致電道歉,詢問願不願意修及賠償都不肯

施工的師父也自動離職,閃人

想請問 像這類的案子,除了盡量和解外,還能怎樣處理?

另 因為我們不是不肯處理,如果屋主一直不肯處理另一限量琉璃,我們會不會被告? 被告法律罪名? 那為防被告我們可以準備什麼自保的東西??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09 15: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屬於民事損害賠償,不會有刑事責任民事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倘若無法回復原狀就是以賠償金錢

2、已經賠償的要簽立和解書。

3、限量商品問題,至多還是金錢賠償,不過是打壞時的市價,建議應該先蒐集目前市場上的價格,倘若無,則屆時必須以鑑價的方式處理。


呂小姐 104-05-09 15:51

律師

謝謝您的回覆。

想請問 若簽署和解書,除了屋主及雇主(我們),還須要保證人嗎? 格式在法律上有一定要求的格式嗎?

而造成此次事件的員工,事發隔天就自動離職(勞工說離職就再也不接電話),像這樣

琉璃原廠公司我會再請他們協助鑑價,若金額過高 可以請求這位員工一同出面分擔嗎? (如果還找得到人的話)

呂小姐 104-05-09 16:10
回覆 呂小姐 的發言內容:

律師

謝謝您的回覆。

另外~ 限量的這個,目前網路還可以查得到價格,只是沒有產品了。那這個可以當做"打壞時的市價" 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和解可以向調解委員會來聲請調解,其有製式格式,而本件公司仍得向肇事之工人來求償損失,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09 2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不會成立刑事犯罪,僅有民事損害賠償之問題,若無法和解,可待其提起訴後,再請法院協調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呂小姐 104-05-08 22:29

事由:於房屋修繕時,不小心撞到屋主的琉璃,造成二個琉璃碰撞在一起

二個都送回原廠檢驗,一個修複不了,所以追訂要還給屋主,屋主同意。

(這部份是不是有我們付款給原廠的收據及屋主簽收的資料,就可以在法律上立足?)

一個因是2011年的限量產品,全球300多個。原廠說只能修複到最佳狀況,無法原狀。賠償原價,屋主不肯。也不肯給原廠修復,硬要我們去跟有買這產品的人,問看看人家要不要出售。基於個資法,原廠賣方不肯給予,我們也不可能全球去打電話看人家要不要轉出售。

一個多月來,每次致電道歉,詢問願不願意修及賠償都不肯

想請問 像這類的案子,除了盡量和解外,還能怎樣處理?

另 因為我們不是不肯處理,為防被告我們可以準備什麼自保的東西??

一休 104-05-08 11:35

我因為日前向客運公司檢舉司機行車不當

導致我的個資洩漏出去現在它們有的

司機都知道是我在檢舉他們然後

在等公車的時候司機都會看我或是

叫我檢舉的名字還會跟同事說我就是那個人

雖然他們沒有惡意但感覺好像想讓大家都知道

 

KATY 104-04-29 11:12

     本人在104月3月3日到台中中古汽車看車,當時車商介紹一台2010年那智捷基本款,當時一時衝動下了定,我是以LIVIAN1.8 7人座頂級款車換車,LIVINA估回33萬,那智捷55萬,以現金貼換22萬,該車商強調他們是有SAVE認證車子保證沒問題,當場下訂5萬簽買賣合約,因我不懂車行作業他簽的合約書很籠統也不太懂,隔天我查詢網路2010年那智捷基本款新車價才79萬,他5年車還賣55萬我覺得有受騙的感覺,他未給我審閱權三天其表示我已簽名放棄,仔細一看原來他寫在備註一串要我簽在下面,我也沒注意到,只好買了所以我又很擔心此家車行的誠信,所以一再問車子產權要清楚,車子沒有問題不要買回去要修東修西,其表示不會有問題,且當天收了我雙證件影本,因我的車子都沒貸款,故我一再表示兩車產權都要過戶清楚,包含稅金,罰單,貸款均要完全清楚才要交車,而且雙證件不可留影本因我已交正本了且沒有要貸款.車行表示他們不會做這種事

      因2車都沒貸款,所以過戶過程很快,在104年3月6日交車,交車時我問業務2台車是否都過戶好了,我LIVINA也OK了嗎,2台車都沒有欠罰單,稅金,貸款,其表示都沒當天也把2台車的稅金保險都切算清楚,在交車其中我把LIVINA車交給對方拆裝行車紀錄器,我的手機放在LIVINA車上,回頭拿時就不見了且手機關機很明顯就是有人拿走了,當時我就有點怕怕的我告知業務調監視不理我,所以交車時我告知業務不可以有留我的雙證件影本因我2台車都沒有貸款,我怕他會做不當用途,其又表示他們車行不會做這種事,且我查了那智捷這一款的車方向機和渦輪常壞,我問業務他也說沒問題,要保個2萬公里2年還要花8000,又花了8000於是當時交車完成稅金保險,尾款共21萬多我付了現金完成了交易,又表示公司規定交易完成要收回合約書副本,因我不懂中古車的交易以為是正常的,就交回結其他家車商都是這流程有瑕疵,只想只要車子沒問題就好了.

            結果車開不到一星期方向機出現了聲音,底盤也有異音,我向業務詢問他說都是這樣不影響安全,要我自己回原廠換,那我買保固做什麼,開了一個月實在車子狀況很多,實在受不了向業務反映也沒用,所以向業務表示我要換車把那智捷再賣回去給他,叫他報價想說虧一點就算了,結果車行盡然不買回車子連估價都不願意,多次連絡置之不理,無奈之下只好賣給別家車行,多家估價盡然只有35萬,平白損失了20萬,但也無力對抗車行只好算了,

            但在104年4月24日車行表示前LIVINA還沒過戶,因我的證件在104年4月16日時遺失重辦舊證件就失效了,車行無法拿著我的舊證件去辦理過戶,我問車行交車時不是說都過好戶了為什麼到現在還沒過戶,而且沒有我的證件正本你如何過戶,車行小姐說影本就可以了,為什麼偷留我的證件影本,他的理由很扯說車子在整理現在才好,我的車車況一直都很好,只有小擦傷交車當天我都看到外觀都板金打臘好了,車行在做什麼動作我不懂也很怕,不知其中他是否有去做不法的情事.

            車行車子賣給我之後後續的問題都完全置之不理,且我一再強調2台產權要清楚過戶完成,不可留有我的雙證件,結果車行近2個月LIVINA都沒過戶還在我名下,且偷我影本完全違反個資法,當天又騙我車子又過戶完成我才交車他是否涉嫌詐欺背信,我猜車行已找到買主想由我名下直接過到買方名下才發現我的舊證件失效,現在他們急著交車給買方,

            請教律師現在我有什麼權利可主張,另save認證聯盟的特助來電表示,這是車行的行規可以留著影本日後再過戶,車行在未告知我的情況下這樣做我實在很難接受,,,謝謝大家

haosen 104-04-28 12:44

請問申請在議的時間是七日內,是否遇國定假日延後計算?

例如今年3/30收到判決書,4/3-4/6四天國定假日,我4/8親自送到地檢署

這七天內我還跑去地檢署服務台詢後是否會延後,服務人員說會延後

我可能會錯意了而晚一天送出,再議的資料不受理而被退回來了

我是想問七天內是以工作天計算,還是以天數計算遇假日順延一天

超過七日真的不能在上訴或再議嗎?

又或者我的個資真的被盜用了,要如何追查或追究

是因為這次個資外洩的案子所洩漏出去的?

誰可以幫我解答,謝謝

 

 

haosen您好,再議期間是七天,這在法律上叫做不變期間,超過即無法再議。 戴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另以民事請求損害賠償方式提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haosen 104-04-28 12:35

103年8月初發生個資外洩(姓名.身分證字號)提出告訴

104年3月31日收到判決書不起訴

請問我還可以提出民事訴訟嗎?

如果可以,也會不會因為刑事不起訴而民事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刑事民事原則上各自獨立認定,所以本件仍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28 16: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訴訟

2、至於是否有理由,必須依據您的案情判斷,不過通常民事庭還是會參酌檢察官認定的事實經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28 22:38

刑事民事各自獨立,縱使刑事不起訴,還是有民事損害賠償之可能。

haosen 104-04-28 12:28

103年8月初發生個資外洩(姓名.身分證字號)提出告訴

104年3月31日收到判決書不起訴

請問我還可以提出民事訴訟嗎?

如果可以,也會不會因為刑事不起訴而民事賠償?

刑事不構成犯罪,民事還是可以提損害賠償的,民事的損害賠償要件與刑事的犯罪構成要件不相同,舉證的強度也不同,還是有可能會勝訴的。

沛沛 104-04-26 14:51

請問:將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提供給警方,並對該第三人提出告訴或告發,若無個資法第19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是否即有違反個資法之虞?

沛沛你好:

提供他人的個人資料為告訴或告發屬於個資法上的利用行為,視情形有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但書第1到4款的適用。

以上供參。

Peter 104-04-26 02:29

本人有英文需要加強的需求,於04/25去了巨匠美語詢問費用和課程,由於我想要先試聽課程,時間是訂在下禮拜五(05/01)試聽,所以巨匠就請我先繳台幣300塊的試聽費用(沒給任何收據)。

巨匠美語拿了一張通信貸款的單子給我填,他們說我要填這一張才有辦法向他們主管幫我保留課程的專案(因為專案有期限),當下我聽到保留課程專案,所以我才傻傻的填了那單子。

那一張通信貸款單子我填了一下發現不對勁,所以我只有填我的基本資料(電話、戶籍地址、身分證字號這些),他們還有拿另外一張單子要給我填,也是信用卡之類的,但我沒有填,以及我填了另外一張個資法的單子,他們有影印我的身分證正反面,當下我有請那位跟我接洽的巨匠小姐必須在表格旁邊填寫一些證明文字,表示我只是要試聽而已,所以巨匠美語的小姐就寫了『5/1體驗課程後,再決定,xxx』,但我也是怕她寫的這句話沒什麼作用,怕她還是有辦法跟銀行那邊請款。 

後來我回到家後越想越不對勁,上網查詢有很多此類型詐騙案例,就是讓消費者用試聽的方式收取幾百塊的費用,並在請消費者簽貸款的申請書,結果消費者就會收到銀行的帳單了。

信用卡號和財力證明那些我都沒填,但這張通信貸款單子的最下面,有一個申請人聲明書說明的申請人中文簽名這部份我有簽名。但是我後來想一想我沒有填我的信用卡號碼這樣他們是否有辦法向遠東銀行那邊用帳單的方式請我付費。

申訴事由:(爭議所在):由於本人只是想要先試聽,當下也告知巨匠美語補習班的員工(對方有兩個人在場),但巨匠美語補習班卻拿這張通信貸款的單子給我填,而巨匠美語補習班的人員在最右上角的地方填上了金額,有點像強迫銷售方式,意思要叫我直接付錢分期付款

我明天一早去他們店裡用錄音的方式跟他們說我沒有要試聽了(如果試聽費用300塊拿不回來沒關係),並且取消我和巨匠美語所有的合約,告知他們不得使用我的通信貸款申請書向銀行進行請款動作。我會去消保官那邊備案,去郵局買存證信函

請問我上述的作法是否具有終止課程合約的效力?

除了上述的方式外,請問我目前該怎麼辦。

那份通信貸款申請書的正本還有我有簽一份個人資料保護法,他們影印我身分證的部份,這些資料我是否有辦法拿回來呢?

感謝各位律師的回覆!!

我填的那張通信貸款申請書,我有拍照,請參考http://ppt.cc/B~kK

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26 14: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申請書已經註記,故而對方不得違法適用,否則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2、您可以要求取回或是銷毀申請書及您的身分證影本。

3、本文建議您可以先去補習班要求取回,倘若對方拒絕再申訴即可。

米米 104-04-22 20:13

facebook上跟提告人,在消費上溝有糾紛,雙方有漏看訊息導致提告人匯款後沒收到商品,來我facebook個人版頁上留言聳動留言,說我不在出貨要馬放報警等等字眼,讓很多朋友看到紛紛關心這件事情,當時外出用餐接到電話告知

facebook貼人事情,當下太緊張,想馬上陳清事情是夠通上誤會並非要詐欺等等,誤貼在留言下面,私下訊息內容有包含她電話跟地址,誤貼後馬上有自己查看到有誤貼沒塗改也立即修改,後來也有對個資跟公開跟他道歉,對方不接受,堅持要提供給她公道

接下來要什麼做才會比較好  (很煩惱中)

楊律師 104-04-22 21:41

可以line我討論

1.  閣下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

      基本上這並不是太嚴重的事情,只要去警局把事情原委說明清楚就可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刑事責任並沒有處罰過失,頂多只有民事責任,到了檢察官那裏檢察官也會要妳們雙方去談和解

米米 104-04-24 17:19

做完筆錄之後會收到傳票嗎?

提告人是在台北,我在南部做筆錄都要跑台北,怕之後開庭都要跑北部,提告人目前也不想跟我聯絡溝通

米米 104-04-25 22:39
回覆 江皇樺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基本上這並不是太嚴重的事情, ... (恕刪)

做完筆錄之後會收到傳票嗎?

提告人是在台北,我在南部做筆錄都要跑台北,怕之後開庭都要跑北部,提告人目前也不想跟我聯絡溝通

Nick 104-04-22 19:40

我日前在大賣場要辦會員卡,現場的工作人員就叫我填資料,第一份填完填到第二份發現是信用卡申請單,但我只有填到第一欄姓名欄就沒再寫下去其他都是空白的,因我當下也已直接對工作人員表明好幾次我不要辦卡,結果過好幾天我收到銀行卡公司的電話說我申請信用卡,懷疑有可能是工作人員拿我申請賣場會員卡的資料偷辦信用卡,請問這樣我可以告偷幫我辦卡工作人員偽造文書以及觸犯個資法嗎?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23 09: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未經您同意將該申請書填寫完整,並且申辦信用卡,則確實涉犯偽造文書罪嫌。

2、比較有問題的是,該申請表您曾經填寫過,所以當場是否有證人或是其他證據證明您已經明確告知不願意申辦,避免日後影響法院認定。

小環 104-04-17 15:31

(1)請問律師,我在網拍被對方指控販賣盜版,被保智大隊扣走的數量是xx個.。因為販賣期間很長網拍評價頁留下交易紀錄數量約賣出600至700個其它沒有在評價頁
請問檢察官會去跟網站業者調我的個資,把登入的帳號密碼都給檢察官檢察官自已登錄進去算真正的販賣數量來偵辦嗎?



小環 104-04-17 15:39

已經可以確定對方一定會開出天價和解

我賺的都不夠賠的...

事發後,身心俱疲,每天吃不下睡不好,整天跟行屍走肉一般很痛苦的活著..

也有輕生的念頭...因為販賣出的數量實在太多了..不知道要被關到什麼時候

如果沒辦法只繳罰金,我已經做好去坐牢的心裡準備了...

但還是希望能把傷害降到最輕...

請各位律師幫忙回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7 17: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一般實務的作法是,檢察官會請業者提供有關於您的所有交易資料並進行比對,檢察官不會親自登入您的帳號,而此種作法並沒有違反通訊監察保障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

2、建議還是應該盡量和解,倘若因為金額差距過大,法院還是會斟酌我方的誠意,來判斷您的處遇。

3、該前案紀錄檢察官查的到,因為已經超過5年,故影響不大。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村上樹 104-04-16 02:31

您好,前幾個月因為一個外國朋友剛到台灣念書找不到房子,那時候我在國外所以我就先讓他居住在我家幾天,所以我就沒跟他收取房租的部分.

後他因為他想要多住一陣子所以我提出需要分攤房租及水電的部分,他也答應以及匯了款項給我.

後來我回台灣之後住在一起生活習慣不一樣所以有一陣子我都先住朋友家,同時也催他趕快去找一個住的地方,後來因為合約到期所以我就請他真的要先離開.

離開後他開始跟我討回他付的房租,因為他就說我一開始跟他說不用付,但是後來卻要求他要付房租一事,他覺得我對他很殘忍

後來我也就說沒關係,那你付的房租我就分攤還給你,這過程中我轉了兩次款項給他,但是他這中間卻一直逼迫我要全部還給他,但是這很不合理,因為後來他答應了要給付房租,我會退還他是因為想說朋友一場所以我就分攤還給他.

在他居住我家的期間他動了我的電腦拷貝了我的履歷,說他要亂寫履歷然後寄給其他公司去毀壞我的名譽,以及他現在在臉書網路上散布我的照片及本名說我騙取他的錢

 

請問就他憑一張匯款單據可以構成告我的證據嗎?因為我們臉書對話上面他是願意給付房租的,只是後來又口頭上的反悔.

請問我該走什麼法律途徑讓他不再亂散撥我的個資及毀壞我的名譽?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4-16 07:08

1. 進入您電腦若您電腦設有密碼可能構成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侵入電腦罪;公開個資可能違反個資法;散佈不實事實毀損名譽可能構成誹謗罪。

2. 以上街可提出告訴,可蒐證報警提告

您好:

1. 對方偷使用您電腦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對方將您的個人基本資料公佈,是否會構成刑法第318之1條妨害祕密罪之規定,必須依照您的個人資料是否為祕密,若您已經在網路已公佈過自己的基本資料,足使不特定的第三人皆可觀看,即不構成秘密

3.對方毀壞您的名聲部分,已經涉及刑法法第310條罪「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建議就上述違反事項,蒐集相關證據,並依法提起告訴。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4-16 10:08

您好:

1、就他要告你的部分,若僅有這個單據,告贏的機會不大,但實際仍須看法庭上的攻防和其他證據而論。

2、刑事部分,他所為盜拷你電磁紀錄並公布電子資料,及到處散布不實訊息等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58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妨害秘密罪、誹謗罪等三項罪名,若確實屬實,您可先發存證信函向他警告,請他自重,如又繼續為之,您可向警局或檢察官提出告訴。當然您亦可直接提告,已球給他較嚴重的警惕。

上開民事刑事部分,都可委請律師代為處理 ,詳細亦歡迎來本電本所或親洽本所詢問。

大腸包小腸 104-04-14 00:32

你好,我在4/13於學承電腦,在服務人員告知學費每月3000元,還能另外每月申請政府就業輔導補助金3000~9000元的情況下簽定下列合約

信貸申請書/契約書(有學生證與健保卡影本,無身分證件影本)(36期,每期3000元)

補習服務契約書(修業時間為104/4/19至104/8/19,開課日為4/20)

排課表

報名費100元

現在感覺受騙簽下信貸,想撤銷以上所有合約,想請問:

身分證件影本情況下,信貸合約是否成立? 如果已成立該如何撤銷? 現在撤銷是否違約?需要付違約金嗎? 該如何確認合約撤銷個資與當時簽訂之合約紙本是否該取回? 需不需要印上作廢或是撤銷等字樣?

以上麻煩律師幫忙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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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早上9:00打去遠東商銀詢問

服務人員說“目前完全沒有資料”,但我除了要在之後照會中拒絕,還必須要跟補習班取消課程才算完成

請問除了取消是否還需要跟學承要求其他後續的證明?

補習班有使用詐術,例如提供錯誤資訊,使得你認為可以取得政府補助,而事實上沒有辦法取得補助,則你可以根據民法第92條規定,以存證信函或在可以保有證據的方式下撤銷意思表示。

至於關於個人資料部分,你可以同時以書面告知要求停止蒐集、處理及使用你的個人資料。不過,因為你與對方之間曾有契約關係,對方仍可依此關係表示得合法保留你的個人資料

楊律師 104-04-14 13:18

你這要快點跟補習班於開課日前聲請退費(用存證信函方式告知)

Dino 104-04-13 23:32

104年過年前,婦幼警察隊警方親自登門送通知書來家中,請我到警察局作案件調查,因為不知道是因為什麼事情,所以有點懷疑是否是詐騙,去了婦幼警察局之後,警方給我看了一份由Facebook社群網路的私人聊天室內容列印下來的資料,內容是一位國中女學生與一位跟我在FB上用同名字的人在對話,但那個人不是我,大頭貼照片也不是我所使用的,我更不認識這位國中女學生,對話內容是一些猥褻的話語,但女學生所打的內容都內馬賽克蓋掉看不見,只看見那位跟我同名字的人所打的內容,詢問警方後得知是此國中女學生上網跟人聊天,發生這件事後到學校告知老師,然後老師到報案才爆發此事件,然後因為我不知道為何我會涉及這件事,我想更詳細看那份資料的時候,警方就收走然後說我一定要當天做筆錄才讓我在看那個資料,學問警方任何事情也都不做正面回答,只說我涉及一件性侵害案件,我是犯罪嫌疑人身分,並且還拐彎抹角的說這不關他的事,要不要做筆錄是我家的事,不做筆錄就不讓我知道更詳細的內容,讓我覺得事情非常詭異,一度懷疑是被栽贓,之後還是由母親陪同作了筆錄之後離開;4/13突然接到法院的傳票,內容是請我4/20至偵查庭,案件為妨害性自主罪,我變成被告身分。

關於突然發生的這件莫名其妙的事,想詢問律師們,我怎麼會涉及這樣的案件?在FB社群網路上跟我使用同樣名字的人也會涉及並列為被告嗎?上法院我需要準備什麼東西或證據來證明我是清白的嗎?但是我什麼都沒做也拿不出什麼證據吧?口頭說明會被接受嗎?當天上法院我應該獨自前往還是由家人陪同呢?此事件我會不會是被栽贓或誣告呢?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4-14 06:30

1. 妨害性自主類型包括性交與猥褻,若沒有這2個行為,是不會成立的。

2. 您可提出您fb上的帳號證明那不是您本人。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於警局製作筆錄後,應係收到地檢署之傳票,基於偵查不公開,僅被傳喚之被告及辯護人得以進入偵查庭,因此您的家人是無法陪同進入偵查庭,為避免做出不利於己之陳述,建議於接受偵訊前,應先與律師討論。至於臉書帳號的部分,您應設法釐清帳號並非由您使用。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FB上面與對方對話的人不是你,你可以在偵查庭中表示係他人與你同名而已,你並非該行為人。另外,你可以請求檢察官FB及電信公司調查對話時間該行為人的IP位址及IP使用人資料,以證明該人並非是你。

1.  閣下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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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14 21: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行自主為重罪,建議委任律師偕同答辯。

另外,建議聲請調查對自己有利之證據,比如說聲請調閱臉書ip資訊,以證明字清白。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14 21:57

究竟證據有哪些?畢竟在偵查的時候基於偵查不公開,您可能無法掌握偵查機關所擁有之資訊,建議委任律師陪同偵訊,以分析究竟是要為無罪答辯抑或是與對方和解以爭取緩刑之機會。

鍾志凡 104-04-12 10:33

請教各位專業的律師,日前在華碩官網尋求有手機(Zenfone 2)預購資格的會員 出讓預購名額,有一位好心網友就以私訊傳了預機帳密給我,我拿到之後就利用此帳密信用卡分期刷卡買了手機手機預定 4月 17日到貨,但過了 3 天此網友就失去聯絡,並將密碼改掉,曾去電詢問華碩公司訂單問題,華碩公司有說訂單收件人與住址已被篡改,那現在訂購人是我,收貨人是別人的狀況下,華碩公司請我向警察機關報案,公司不再提供有關違反個資的訊息,請問各位專業的律師的看法如何??信用卡公司也不可說以盜刷問題處理??是否只有請求警察幫忙調查了,因為公司一直說不能提供個人個資,應該要如可處理較為妥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2 15: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對方已經涉嫌詐欺罪,應該應該備妥相關對話紀錄直接提告

2、提告之後再以相關報案紀錄請店家、銀行協助扣留相關款項及證物。

一、手機的部分:如果還沒有出貨,那麼打電話給ASUS要求更改送貨地點,然後再寫存證信函過去,以昭公信。

二、刑事的部分:提供網路交易過程,至派出所報案即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12 23:30

建議您直接委任律師或自行撰寫告訴狀提告之。

東哥 104-04-12 00:10

同主題  我在A公司上班 B公司是我老闆的朋友 2間公司有業務往來 去年度102?合所得稅 我居然收到稅單出現B公司報我?合所得 整個傻眼 因為我從未在B公司上班 我跟A公司(就職的公司詢問 得到的答案是:該不是你繳納的稅金公司會出 我想問的是:這是不是A公司透露個資給B公司使用還偽造文書申報?合所得?如果是 我可以怎樣提出告訴 才有勝算?甚至於可以提出相關損害賠償?請律師們給我解答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2 15: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已經涉嫌逃漏稅跟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可以向國稅局舉發或是向檢調告發。

2、相關報稅資料就是證據,倘若您確實沒有任職於該公司,其犯行算是蠻明顯的。

張源傑 (張律師) 104-04-13 21:12

您好:

依您所敘述之事實,A與B公司可能涉及之法律層面甚廣,在行政法上及刑法上可能涉及逃漏稅偽造文書民法上可能涉隱私權之侵害以及損害賠償之問題。您希望的結果是甚麼,可能是整件事情的重心。例如說您是希望舉發公司不法行為而聲張正義;還是重點在於獲取民事賠償金。這都可能會影響到我們法律行動之規劃。由於本件牽涉到的範圍甚廣,資料證據尚有不足,您需要提出更多的事實證據,例如是您受到損害之情形,關係可能獲得之損害賠償金;稅務機關後續處理情形如何;公司其他同事是否也有類似情形;老闆後來是否補貼您稅金;您如何申報102年所得稅等等,都有待釐清以利本所分析。

關於本案如需詳談,或是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張源傑律師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台北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號5樓之4(近101大樓)

電話:2759-5585轉8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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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site: http://www.zoomlaw.net/

Blog: http://zoomlaw.pixnet.net/blog

冰冰 104-04-09 16:32

目前已申請強制扣薪,目前尚未收到公司給予扣薪的款項

但想請問如何確認給予的金額是否是"1/3"的金額?

薪水會依照每月加班、績效獎金的不同導致薪水不同

我該如何知道負責扣新的公司給予的金額是否正確,有向負責扣薪的公司詢問是否可以給每月薪資單供款項的比對,但公司回覆我:薪資單屬個人資訊,基於個資法之規定恕無法提供

那我該如何確認扣薪的正確性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09 17: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此部份對方公司可以拒絕提供,不過倘若您有疑意,可以提起代位訴訟救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啊糖 104-04-08 02:47

你好 想請問一下

我任職的公司是一間飲料店,員工8人

公司無勞健保,薪資沒有照勞基法走,員工上班途中車禍還照扣薪水

我們對於老闆薪資算法都有提出疑問,

但是始終不理會……

請問有何管道可以投訴或檢舉?

如果投訴的話會公開投訴人的個資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4-08 05:29

您好!

雇主明顯違反勞基法,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可以打去勞檢局

讓勞檢局來勞動檢查

會罰錢的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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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Niko 104-04-07 21:27

您好

     樓上住戶裝修不良漏水又不處理,想寄?發存證信函卻無樓上住戶姓名,問派出所與里長因個資法不能提供,?郵局也無法收件,請問該如何處理,謝謝!

晴小奈 104-04-06 13:40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遇到的困擾,因家人辦的手機門號是本人去辦特約門市的,後來我們去調閱和約時,發現親自去本人辦,又出現一個代辦人,代辦委託書不是家人簽名的也不被告知的狀況,出現一個不認識的代辦人寫代辦委託書,給予我們的合約店章跟 調閱和約出來的店章不一樣,把個資送到別家店,請問他們這樣會有甚麼刑責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06 23: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能有偽造文書之疑義,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haosen 104-04-05 13:13

去年八月本人以個人資料外洩(姓名.身分證字號)控告管委會,將我的個資用在特定範圍外,前幾天收到判決書,以被告人沒有犯意.沒有商業行為.個資外洩的文件屬於公共利益(第20條第2項)為由,給予不起訴處分

我就有一個疑問?個資法第20條第6項也有說明要"經過個人同意"嗎?難道這些理由超越"個人同意"之效力,如果是這樣個資法形同虛設,不是嗎?

律師大大能否解釋我心中的疑惑,我是打算申請再議?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4-05 14:34

您好

 建議您提供不起訴書律師參考分析!

                陳律師

  

haosen 104-04-05 14:57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建議您提供不起訴書律師參考分析!

&nb ... (恕刪)

 請問要如何將判決書給你看,用簡訊?還是FB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05 23:30

可於收受不起訴處分七日內提起再議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05 23: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七日內,委任律師提出再議聲請及再議理由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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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4-06 13:09

您好:

被告無主觀犯意、沒有商業行為、個資外洩的文件屬於公共利益等確屬法條上規定之要件,但實際上管委會是否符合此情形,仍須看案件事實與不起訴處分書上怎麼認定做處置,而您本人仍有收到處分書後7天內再議之機會,因此歡迎您將不起訴處分書傳真或其他方式給本所判斷,方能清楚認定本案事實。

cip 104-04-01 21:36

想請教:

因外婆過逝,有過繼房屋給我(已完成過戶)

日前去房屋時發現以被阿姨以自己的名義出租

(出租房屋還是外婆的名字)

有會同警察過去,房客也採不理的狀態

要從新簽訂契約也不肯

想寄存證信涵也沒對方資料名字

警察也說因個資,不提供

現在我能採取什麼方式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01 22: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所有物返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1.對方霸佔您的房屋,涉嫌觸犯刑法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占他人之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您可依法提起刑事告訴,並可求償不當得利及損害賠償

2. 存證信函的功能是「告知」對方,在您走向法院訴訟前給對方警告,你亦可不寫存證信函,直接上法院向對方提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 (0912-613-529)咨詢。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4-01 22:18

可考慮

1.對房客提告遷讓房屋,給付不當得利

2.對阿姨提告竊占等

詳細提告之請求權基礎或罪名,仍須視個案情形而定

至於如何提告,建議委任律師(包括你所說不知房客名字等問題)處理較妥(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提出刑事告訴就可知道對方身分,惟不論提起刑事民事訴訟皆可設法先找對方溝通,如有必要亦可找律師出面協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既然是房屋所有權人,當然可以起遷讓房屋之訴,並向您阿姨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租金所得,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閣下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可以提告你阿姨

請求他返還不當得利

並且把住戶列為某甲一併要他遷讓房屋

然後在訴訟過程中請法院命你阿姨提出租契約

你就能以此契約內容作為依據

補充住戶資料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asa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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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比比 104-03-29 12:18

事情是這樣的今年剛滿18歲,由於沒太多錢買新機車所以請朋友幫忙找二手車,他剛好有FB上的管道,於是友人就到FB上的社團去留言看看誰有比較便宜的舊機車,剛好看見賣方賣舊車2萬,於是友人就密賣方看可不可以分期付款,賣方也說OK,然後友人就先約時間面交,然後友人跟他簽了一張契約,契約大致上寫著先付9500元然後剩下13500分6期繳清,友人接受也簽名了,這時候賣方說他們簽的是一張私人契約沒有具法律效力,需要去法院找第三方公證,友人也說OK可是賣方說那天太晚了已經關門了,賣方又稱說隔天在牽車過來一次,當下友人就把9500交給賣方,可是賣方隔天先說出車禍了,友人就打電話去醫院問有沒有這麼一個人,解果醫院回說沒有這個人,友人以為受騙,急得友人趕緊截圖PO上FB社團,然後內容大致上是一張對話圖(賣方名字友人忘記馬掉)然後「錢付了被這樣各位覺得?」(是私人社團)然後賣方說要友人把文章刪掉不然錢也拿不回去之類的,可是後來賣方又說賣車的那個人沒事,車禍的是車子名字的那一個人,一開始是說要告友人打電話給醫院問醫院是洩漏個資法什麼的,之後友人認為是他誤會賣方了,後來本人覺得不對勁希望不要買賣方那一台車,知會賣方後,賣方卻要告本人及友方PO文在FB上的文章說什麼本人和友人原有買車之意暫不提告,現在忽然改變主意不買賣方他的車,所以賣方要告本人妨礙名譽及要求精神賠償,請問我和友人是否有觸犯妨礙名譽跟洩漏個資法?那九千五能否拿回來?如果賣方硬要告我我該如何應對?拜託能否稍為跟我解釋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30 21:2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的行為並沒有涉及侵害名譽跟違反個人資料,無須擔心。

2、反而是對方欺騙我方車禍拒絕交付車輛的部分涉嫌詐欺罪,倘若對方拒絕交付車輛履約,可以提告處理。

3、建議可以和解方式處理,並且簽立和解書。

林小姐 104-03-28 23:56

想諮詢著作權相關,以及應如何請求對方支付費用

案例一、明星藝人A(由其經紀同事a提議出書計劃,並自行洽詢出版社)

 

1.2014.8月份,由出版社輾轉找上我,告知有位明星藝人(以下簡稱A)要出一本穿搭術的書找上出版社,但該A並沒有提供任何與書相關的資料,也沒有試寫稿(僅說明想出小個子穿搭術的書,而詢問出版社有沒有意願出),出版社無法評估是否要幫A出書。

因此介紹我和A碰面洽談,看是否由我擔任其書籍統籌的角色,協助A完成這本書的試寫提案給出版社,並告訴我,如果書通過出版社內部審核,將由出版社與我簽約並給付文字稿酬(即由出版社代作者聘雇文字潤稿寫手)。

 

2.我與A首次開會碰面時,其無合約經紀公司老闆也在場,一直質疑我與A,說書籍只有A一個人不夠知名度,出書誰要看!(我當下才知道書是A的經紀同事a自行向出版社發出詢問的,經紀公司老闆並無意幫A出書)

A的無合約老闆提出需要找一些人來填充書籍內容,指定要有知名部落客、模特兒、另外的小咖藝人一起幫襯A,現場除了書名由A提出希望定為OOO穿搭術之外,並沒有提出其他的想法。

且確定整本書的拍攝、製作,A或a或其無合約經紀公司老闆,都沒有人要負擔成本(這也是出版社會把書籍轉給我的原因,這家公司以為拿出明星藝人要出書,出版社就會負擔全部事項及成本)。

 

3.我在經紀公司老闆簡短提出難題離席後,即進行訪談A的工作,以利書籍的企劃方向擬定。過程中,A並沒有任何想法,於是我建議配合出版社有華文區銷售通路的背景,將書定為「OOO教主A-華流魅力穿搭術」、擬定書籍內容單元篇章,和將書的方向定為接近雜誌的視覺呈現(以圖片為主,加入A的穿搭概念文字為輔)。

當下並確認,由A、a、經紀公司老闆提供贊助商名單,由我接洽詢問贊助書籍製作的預算(我的角色僅為執行,並非負擔業務開發的責任)。

 

4.爾後我開始進行試寫稿,其中除了經紀公司老闆提出的需找三個人來陪襯的條件之外,僅OOO三個字是A(甚至應是a提出的)。

 

5.書籍,包括企劃、試寫稿(含封面、封底、單元大綱、單元編排、排版樣式、拍攝所需的內容、腳本),全數文字,包括圖片,除了示意圖片由A用手機拍攝給我之外,皆由我企劃、撰寫完成,交給出版社審核(其要求至少要有一個單元的完整內容),出版社通過之後,我這邊開始進行拍攝統籌,並情商邀集朋友免費協助,但仍有一定程度的成本預算會發生。 

因此提出成本預估給A,此時,大致確定A的經紀公司方面並沒有釋出任何贊助商的名單,A決定由其「個人」與我公司簽定,書籍製作的合作約定(同樣由其協助釋出贊助商名單,交由我洽談,並以此項一定比例拆分給付我這邊的執行費用)。

 

6.由於接洽之後開始,A即經常性不知所蹤(如:出國工作網路不穩),總共只開過一次會,其餘由a與我聯繫、追蹤進度。而A無法如期提供書籍當中所需的內容(穿搭概念的文字),因我這邊有出版社要求截稿時間,於是繼續進行其他可以進行的項目,如,聯繫拍攝相關場景、攝影、模特兒、髮妝…等等(當中原A提出如真來不及洽談到執行費用,其可以情商同業好友協助拍攝、髮妝,但在最後一刻又說:這不是妳要去弄的嗎…)

 

7.因A一再拖到時間,出版社告知我,書籍要抽單後延(壓後或不出了),請我盡快與A簽定合約,出版社要確定有人幫什麼都不做的A做好這本書,出版社才要跟A簽約。

 

8.由於拍攝日程已定,相關單位也都聯絡敲定了(包括多數以書籍廣告頁露出交換,請協助的朋友都不要收錢),A方面仍未釋出任何贊助商名單,當下有一筆攝影師費用,由a自行提出代墊,於是我這邊的認定是,這本書會出,只要盡快簽完我與A的合約,讓A與出版社簽約。

 

9.A回簽的合約,以「我是明星藝人,妳不過是助理小妹過一手是想拿多少佣金?」的心態,回簽了贊助收入拆分極低的%數,我公司方面無法接受,同時,出版社已確定書籍原定已來不及秋冬前要發行而抽單,中止此項專案,並告知,往後絕不會再幫A出書。

 

詢問:

1.此份企劃所有權,歸誰?(我公司方面的認定是,出版社是找我個人,帳務、合約方面可納入公司專案,但全權交由我處理,若我想以個人身份進行相關事務亦可)

 

2.在擬定我公司與A簽約的過程中已確認A無合約經紀公司老闆,與這件事情無涉。資料僅應有下列人等取得:

‧企劃書樣排版的簡報檔:出版社審核試寫稿、A

‧拍攝腳本(即Rundown,上面有各協作方的姓名、電話、照片→這是因為A一直無法進行前製會議,就直接定了某幾天要拍攝,為免現場誰不知誰是誰,而附在文件上的)

只寄給了協作的攝影、髮妝(髮妝需要知道在沒看到人開會時,要提前準備會做哪些造型而向我索取)…,與A本人…等必要的執行相關人等。

 

3.因是明星藝人,因此前製過程中,雖尚未簽定合約,但與各方聯繫時,皆未透露為哪位明星藝人,以確保其名聲(經紀公司不出錢、其本人也不出錢,又一直要去拗全部的協作不收錢)

 

4.目前得知,A將資料轉寄給無經紀約的老闆,他們現正拿著這整份資料(包括含有個資的拍攝腳本Rundown)到處寄給出版社提案說要再出書,且聽聞有出版社有興趣同意碰面就此份企劃內容商討,我已去信告知A此份企劃有著作權歸屬的問題,還有不少人的個資,當初是為了工作聯繫才寄給A本人的,這樣到處流出去,邀請的人當中有我私人朋友目前已簽屬經紀公司,他們是私下幫我,現在極有可能會影響到很多人…

 

★我應該如何制止這些人的行為,並將企劃收回,以及請求對方支付相關費用(包括企劃書、試寫稿、大綱、文字…由我完成的部份→也幾乎是全部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初步看來,企畫書之所有權應歸屬於您,另您與對方是否有簽署任何契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張源傑 (張律師) 104-03-30 10:28

您好:

我是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張源傑律師。由您所述之事實以及問題,可能牽涉到的法律關係甚廣,包括  貴公司與A之間是否成立成契約?若無契約成立,是否有事實上之契約成立?您的企畫在法律上之定位為何?您在企畫書上目前保有多少著作人格權?您企劃書之重製、改作、編輯、等等著作財產權有無轉讓或授權A使用?明星未出名,是否涉及隱名代理之成立?您已支出之費用要用如何之法律關係請求賠償或返還?對方有無涉及個資之侵害?以及您在法律上可否對於侵害著作權之人分別主張如何之權利以及損害賠償等等。

本所專精於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擔任多家出版社之常年法律顧問,對於著作權相關權益之保障極為熟稔。本所所長范國華博士非常重視您的案件,但是因為本案涉及之法律關係複雜,為了提供您最精準的專業服務,因此特別邀請您及  貴公司相關人員赴本所詳談本案。本所特別優惠30分鐘之諮詢一律免費,請您與我聯絡會談時間。我的電話為(02)2759-5585分機8803。

關於本所之介紹,請您參照本所網站及部落格,相信您會對於本所之服務能力與專業深具信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絡,謝謝。

張源傑律師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台北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號5樓之4(近101大樓)

電話:2759-5585轉8803

Website: http://www.zoomlaw.net/

Blog: http://zoomlaw.pixnet.net/blog

e-mail:James.chang@zoomlaw.net 

林小姐 104-03-28 23:41

案例一、明星藝人A拿走書籍企劃後不付錢

想諮詢著作權相關,以及應如何請求對方支付費用

案例一、明星藝人A(由其經紀同事a提議出書計劃,並自行洽詢出版社)

 

1.2014.8月份,由出版社輾轉找上我,告知有位明星藝人(以下簡稱A)要出一本穿搭術的書找上出版社,但該A並沒有提供任何與書相關的資料,也沒有試寫稿(僅說明想出小個子穿搭術的書,而詢問出版社有沒有意願出),出版社無法評估是否要幫A出書。

因此介紹我和A碰面洽談,看是否由我擔任其書籍統籌的角色,協助A完成這本書的試寫提案給出版社,並告訴我,如果書通過出版社內部審核,將由出版社與我簽約並給付文字稿酬(即由出版社代作者聘雇文字潤稿寫手)。

 

2.我與A首次開會碰面時,其無合約經紀公司老闆也在場,一直質疑我與A,說書籍只有A一個人不夠知名度,出書誰要看!(我當下才知道書是A的經紀同事a自行向出版社發出詢問的,經紀公司老闆並無意幫A出書)

A的無合約老闆提出需要找一些人來填充書籍內容,指定要有知名部落客、模特兒、另外的小咖藝人一起幫襯A,現場除了書名由A提出希望定為OOO穿搭術之外,並沒有提出其他的想法。

且確定整本書的拍攝、製作,A或a或其無合約經紀公司老闆,都沒有人要負擔成本(這也是出版社會把書籍轉給我的原因,這家公司以為拿出明星藝人要出書,出版社就會負擔全部事項及成本)。

 

3.我在經紀公司老闆簡短提出難題離席後,即進行訪談A的工作,以利書籍的企劃方向擬定。過程中,A並沒有任何想法,於是我建議配合出版社有華文區銷售通路的背景,將書定為「OOO教主A-華流魅力穿搭術」、擬定書籍內容單元篇章,和將書的方向定為接近雜誌的視覺呈現(以圖片為主,加入A的穿搭概念文字為輔)。

當下並確認,由A、a、經紀公司老闆提供贊助商名單,由我接洽詢問贊助書籍製作的預算(我的角色僅為執行,並非負擔業務開發的責任)。

 

4.爾後我開始進行試寫稿,其中除了經紀公司老闆提出的需找三個人來陪襯的條件之外,僅OOO三個字是A(甚至應是a提出的)。

 

5.書籍,包括企劃、試寫稿(含封面、封底、單元大綱、單元編排、排版樣式、拍攝所需的內容、腳本),全數文字,包括圖片,除了示意圖片由A用手機拍攝給我之外,皆由我企劃、撰寫完成,交給出版社審核(其要求至少要有一個單元的完整內容),出版社通過之後,我這邊開始進行拍攝統籌,並情商邀集朋友免費協助,但仍有一定程度的成本預算會發生。 

因此提出成本預估給A,此時,大致確定A的經紀公司方面並沒有釋出任何贊助商的名單,A決定由其「個人」與我公司簽定,書籍製作的合作約定(同樣由其協助釋出贊助商名單,交由我洽談,並以此項一定比例拆分給付我這邊的執行費用)。

 

6.由於接洽之後開始,A即經常性不知所蹤(如:出國工作網路不穩),總共只開過一次會,其餘由a與我聯繫、追蹤進度。而A無法如期提供書籍當中所需的內容(穿搭概念的文字),因我這邊有出版社要求截稿時間,於是繼續進行其他可以進行的項目,如,聯繫拍攝相關場景、攝影、模特兒、髮妝…等等(當中原A提出如真來不及洽談到執行費用,其可以情商同業好友協助拍攝、髮妝,但在最後一刻又說:這不是妳要去弄的嗎…)

 

7.因A一再拖到時間,出版社告知我,書籍要抽單後延(壓後或不出了),請我盡快與A簽定合約,出版社要確定有人幫什麼都不做的A做好這本書,出版社才要跟A簽約。

 

8.由於拍攝日程已定,相關單位也都聯絡敲定了(包括多數以書籍廣告頁露出交換,請協助的朋友都不要收錢),A方面仍未釋出任何贊助商名單,當下有一筆攝影師費用,由a自行提出代墊,於是我這邊的認定是,這本書會出,只要盡快簽完我與A的合約,讓A與出版社簽約。

 

9.A回簽的合約,以「我是明星藝人,妳不過是助理小妹過一手是想拿多少佣金?」的心態,回簽了贊助收入拆分極低的%數,我公司方面無法接受,同時,出版社已確定書籍原定已來不及秋冬前要發行而抽單,中止此項專案,並告知,往後絕不會再幫A出書。

 

詢問:

1.此份企劃所有權,歸誰?(我公司方面的認定是,出版社是找我個人,帳務、合約方面可納入公司專案,但全權交由我處理,若我想以個人身份進行相關事務亦可)

 

2.在擬定我公司與A簽約的過程中已確認A無合約經紀公司老闆,與這件事情無涉。資料僅應有下列人等取得:

‧企劃書樣排版的簡報檔:出版社審核試寫稿、A

‧拍攝腳本(即Rundown,上面有各協作方的姓名、電話、照片→這是因為A一直無法進行前製會議,就直接定了某幾天要拍攝,為免現場誰不知誰是誰,而附在文件上的)

只寄給了協作的攝影、髮妝(髮妝需要知道在沒看到人開會時,要提前準備會做哪些造型而向我索取)…,與A本人…等必要的執行相關人等。

 

3.因是明星藝人,因此前製過程中,雖尚未簽定合約,但與各方聯繫時,皆未透露為哪位明星藝人,以確保其名聲(經紀公司不出錢、其本人也不出錢,又一直要去拗全部的協作不收錢)

 

4.目前得知,A將資料轉寄給無經紀約的老闆,他們現正拿著這整份資料(包括含有個資的拍攝腳本Rundown)到處寄給出版社提案說要再出書,且聽聞有出版社有興趣同意碰面就此份企劃內容商討,我已去信告知A此份企劃有著作權歸屬的問題,還有不少人的個資,當初是為了工作聯繫才寄給A本人的,這樣到處流出去,邀請的人當中有我私人朋友目前已簽屬經紀公司,他們是私下幫我,現在極有可能會影響到很多人…

 

★我應該如何制止這些人的行為,並將企劃收回,以及請求對方支付相關費用(包括企劃書、試寫稿、大綱、文字…由我完成的部份→也幾乎是全部了)

104-03-27 14:23

律師您好,我因為工讀需要,將姓名電話地址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地址非戶籍地址&未滿18)交由他人代為製作履歷,請問我這樣是否有被盜用申辯人頭信用卡以及借貸款的風險? 若他將我的個資不法使用 (原本只是代製作履歷及丟履歷) 我該怎麼保護自己的權益?

您好: 若是身分證影本請在上面加註限工作使用,另外您未滿20歲無法申請信用卡,所以信用卡的部分比較沒有疑慮,又年滿7歲以上未滿20歲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您所為的法律行為皆須您法定代理人(原則上是您父母親)同意,所以盜用借款的情況原則上也不會有問題,另外個資的使用上若對方有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侵害到您的權利,您可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Nora 104-03-25 15:36
請問我有認識一個朋友他在追求我 他私下靠關係跟花錢請國家安全局調查我 把我設為研究對象 理由說是想了解我的過去跟保護我 還有一份秘密通訊監察報告出爐 我只看到封面 對方有更詳細的資料 包括我身邊人的個資 還有調查我過去接觸的對象及網路通訊 但是以上動作並未經過我本人允許 我覺得很不舒服 請問我可以走什麼法律途徑或是方法嗎 我覺得這樣調查我的過去跟個人通訊 很不尊重我... 請問濫用這樣私權調查一個普通平民 我沒有反擊的做法嗎 麻煩了 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5 16: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停止該違法行為,或蒐證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龍 104-03-25 10:08

請問律師,我在某公開討論網站看到有人貼噗浪連結,我就好奇點進去看一下,結果是對方的噗浪,把我跟我朋友的名子跟fb連結貼出來還對我們作不實的指控,以下是對方的po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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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XXXXX
上面視當事人的fb網址後面用x代替
xxx(是我朋友的本名,礙於個資法以x代替)
同上,會隨機認乾妹妹乾女兒,看不順眼就黑名單,誘拐對象偏好為同樣喜歡初音的女COSER或親友,請多加留意,場次上也超會裝熟,甚至也會接管他人外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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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XXXXX
xxxxx
喜歡摸人頭髮,死性不改,常到知名女僕咖啡廳霸店,把客人都嚇跑,近期喜歡黏著LOVELIVE團的COSER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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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xxxxx
xxx
會隨機追求女性,追不到就破口大罵,曾經還到攤位上打擾攤位販售物品,現在連別人女朋友都要追?!還跑來攤位找別人親友討拍拍裝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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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他寫這些我跟另外兩位朋友可以告他毀謗嗎?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3-25 12:10

 您好

      如果這些指述確實不實,誹謗罪應可成立!

       當然他為何做這些指述?是否有所本?也應加以考慮!

         其他具體個案討論,歡迎來電討論!

                                             陳律師0972367907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25 17: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所為有極大之可能已經構成妨害名譽相關犯罪,建議您與朋友蒐集相關證據,並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唷。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月月 104-03-24 00:06

上禮拜五我被補習班電話,這不是我第一次接到補習班電話,我覺得很反感,而且他們居然知道我的名子,更誇張的是上次他到我們班發傳單居然還知道我是誰,讓我覺得很恐懼,而且我很確認我並沒填寫個資給該補習班,而且其他同學也有類似情況,請問該補習班是否觸犯個資法?我可以報警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01 14: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否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部份,因為對方還是有一些合法管道可以取得,因此建議先不要報警。

2、倘若對方仍與您聯繫,您可以明確告知對方不得再使用您的個資,否則依法提告,並錄音蒐證之後再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