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所以訴訟還是可以進行
至於房屋只要沒有被假處份扣住
那麼可以自由的處分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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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大家好,
我於去年八月遭網路禮券詐騙共87萬,對方藉由多次小額買賣(第一次購買2013.12月)培養買方們信任感,2014年08月時以友人們任職銀行最後一次使用禮券作為公司分紅名義,及父母陸續死亡無週轉金入殮為由(有電話及來往簡訊佐證說謊,其父母接健在)象20-30位買家騙取千萬匯款後已脫產,二度改名,姓(非父/母/夫姓)使其具有低收入戶資格且已有國家指派法扶律師協助幫忙,被告者除了她自己本身上尚包含其母親,丈夫共四人.(合理懷疑共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目前本案原告22人中已有6-8人(皆欠款十萬內,且接受其和解條件為分期每月三千無任何擔保人或擔保品)簽立無任何保障之和解書,想請教問題如下:
1.被告法院屢傳皆會出席(因其有侵占公款緩刑等前科,法官已告知未到直接通緝)因原告方人數眾多,金額不一,委請律師追查本案不法所得是否符合經濟效益?
2.被告方積極想簽立,收集多份和解書,無奈其提出條件極欠缺誠意(欠八十七萬只想每月還三千的前提簽和解書(夫妻兩人都只用簡訊回覆聯絡,內容淨是他很有誠意要還款,無奈打工薪水微薄而欠金額過於龐大),我手上有對方說謊對話簡訊(騙子一人分飾二角,父病亡母跳樓等瞎扯蛋漫天謊話)/夫妻雙方簽立蓋手印的本票/相關電話錄音("...我老公說大不了進去牢裡坐一坐啊..還是沒錢還..."; 假裝自己是名門貴族之親戚/生活過得很好/公司高階主管等等喝咖啡時的錄音)目前尚未開庭亦未將錄音檔整理剪輯交付檢察官,前面已跑了事務官傳喚及地方調解委員會的流程,詐騙夫妻面對眾人時總擺出自己也是受害者,很有心要和解的矯情樣貌,請問我該如何是好?
感激不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若對方無財產,是否仍需花費訴訟費用提告,您即須加以考量是否核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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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去開庭後,獲知被告的緣由是以"奶奶高齡無工作能力,家父不便於行,家母乳癌還在住院,兄弱智,妹年幼尚在就學,全家只有我有工作能力卻不養他們,他們生活已經快活不下去了,經濟拮据"
實情:奶奶至今仍在種田賣米(家中有三塊自有田地),家父好手好腳完全並沒有任何殘疾,且從事家具中盤商、另在家具店兼業務抽成,家母乳癌初期就割掉了也早是幾年前的事情了,兄並無任何智商問題,從小到大就學皆正常,也在修車廠工作,只有妹年幼這屬實,且家中經濟並無所謂的活不下去。(此外,奶奶生3女1男,也並不是只有家父在養。)
實情的部分有告知(除了奶奶所生幾個那句沒說),也有告知如果真的經濟拮据,為何家父還有錢能開BMW的車子,家中也不只那台轎車,還有一台貨車。
第二次收到傳票時,備註是寫應偕同我男友去,但並未說為何,偕同去了之後要了他的身分證、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才告知說他被告"教唆遺棄",緣由為"說他在12/21那天我被家暴時有教唆我遺棄我家的人"。
實情則是,完全並沒有那句話,而是他們找不到能告他的條例,隨意編造的,且那天男友是一直勸我回去的,他們也並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他有說那句話。
我想問的是:
1.關於教唆遺棄,完全不需要提供任何證據就能提告嗎?僅憑說他有說就能提告嗎?
2.要告人,完全不知道他的資料能提告?最多他們也只知道叫什麼不知道字。
3.弱智不是應當也要有所謂的殘障手冊之類的證明嗎?
4.基於他們所提告的理由皆是謊言,有可能偵查需要這麼久嗎...?因為名下的車子房屋那些都查的到,再加上戶頭資金的流量也是能查到的,兄長所工作的修車廠也是有名的不可能查不到薪水之類的。

違約條例是[簽署人保證於正式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在XX區從事或任職與債權人公司相似之競爭行為或其他和債權人公司利益衝突之行為.]
但當初如果不簽我就無法上班,也沒有給我一份合約留底,也沒有離職時告知,還有告訴我說離職前一個月的薪水直接全額扣除,然後離職就收到存證信函和法院支付命令,現在再等調解,但我一個人要與一個公司對抗,完全沒有頭緒該準備什麼該注意什麼,而且當初他們寄存證函的時候是寄到我居住地,而要到法院調解的單子卻是寄到戶籍地,但他們明知戶籍地沒有人住,這樣是否故意?
我在原公司只是一名普通的房仲業務員,任職也只有三個月,更不可能有什麼商業機密損害到他們,且在我離職後接連兩個人離職,很明顯公司制度就是有問題,當初看到想離職的人一直被死命地叫回公司,變相等於不讓你離職,而我離職就被告!
請求專業的您能告訴我調解時應該準備什麼東西去對自己比較有保障呢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你先不用理會他
因為要不要給是法院判斷
而一般來說這類條款
到法院不一定會被認定有效的
縱使有效也可以減少違約金
無效理由很多
包含合理性以及你的職務高低等等都是判斷標準
所以你不用擔心
不需要理會他的存證信函
讓他去告
法院可能根本不會判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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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你們好:
由於前陣子我在晚上接到詐騙電話因而被騙了不少錢,之前有在台北檢察署開庭過一次,但因為我是從高雄北上火車誤點延誤了15分鐘, 我有事前打電話說因火車誤點會晚到不知道是否可以等,檢察院是回覆我說可以檢察官還沒有下庭,但我到場時卻已經結束且檢察官不再開庭(被告還在現場還沒走),因此我寫了陳訴狀請求再開庭一次,但這兩天卻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上面寫著另一被害人當天以和被告達成和解,被害人表明不願追究一切情狀,予以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想請問
我認為這樣的簡易判決並沒有顧慮到我的權益就從輕量刑,也沒有回覆我陳訴狀所陳訴的問題,這樣的小案件就會直接結案嗎? 我需要再寫一次陳訴狀聲請開庭嗎?
我不是一定要完整的錢都要回來,但我認為檢察署並沒有顧慮到我的權益而想要申訴,我認為這個判決我並沒有同意達成和解,這樣的判決我認為不妥,請問還有機會申訴嗎?

實在是求助於無門.每天過著行屍走肉的日子.三年前生下小孩之後.因為婆婆精神上給予很大的折磨.先生也無力從中化解安撫.倒至事情一再的擴大.所以我先搬回娘家住並且撫養小孩.中間先生一再的用拖.跟說讓婆婆想開了再行回婆家.(我住南他住北)中間給先生無限大的情與理.但是最終無解.
我己對先生早己沒感情小孩的事情他也不聞不問。
全都丟給我及我娘家扶養。這一年的訴訟中他提出我不讓他跟小孩會面跟小孩失去了親子之情.也因為彼此都反目成仇他想盡辦法來證明他有看小孩.他想要小孩......我也告知.小孩你要請帶回去.怎樣就是不肯..請刺激我的精神倒至我傷害他.他告我傷害也成立我被役科了55000....還告我跟朋友只是出去吃飯就是通姦(不成立)...寄了存證說我偷抱小孩回娘家沒經過答應.加上警告逃妻。
從102年11月告起至今104年4月..離婚訴訟我有請律師..居然還打輸對方沒請律師....加上這三年來全都是我一人工作兩份再加上網拍扶養小孩.娘家不忍有幫忙.但我說先借的..將來有錢還...先生從沒出個一分錢給小孩...我離婚訴訟裡只希望他能做負責任的父親對小孩往後能每個月出個9000多塊的扶養費用...其它我都不要...沒想到法官居然判說我與他不能離婚.因為我是自己逃家的.
分居己經三年了.完完全全沒有聯絡可言.但是卻沒想到對方己轉換成報復我的生活而來耍很多手段...
除了他今年過年前開始每個月一封簡訊來灰...說要看小孩...我也回應很歡迎..但是沒一次來真心的...都是來做證據的......小孩請他代回去..還硬要我一定也要跟著回去才行...但我己經無心了....實在是痛苦萬分...無地適從了.......只求他放我一條生路.大家好聚好散.至今年四月他總共傳了四次...我不知道他後面高人有在教他什麼..這樣每個月固定的煩...我會不會又被告什麼了...我中間又收到他的民事要求賠償我與友人的通姦60萬....但是...照片全是他從公開的FB裡截取....完全都是吃飯或聚會的照片.....加上還有告我交付子女的事件....
我一再的說明我不會再與他有夫妻之情..小孩我也願意?付給他.但是他這樣人的說一套做又是一套.;我真的己經走到不知道什麼路可以走了...軟硬兼施了...也請他將兩人需共同扶養小孩的費用大家平均分攤...他就縮起來了....
想請問...我還有其它的方法可以快點離婚嗎...因為我目前只想到跟孩子一起離開這個世界才能讓對方放手了.............
總之.對方根本就無心想要孩子跟婚姻...只因他不想付錢養小孩.但我提出小孩還給他時..他有要賴皮跟我要有完整的家說不離婚....我實在是一個頭兩個大啊....

您好:聽起來妳真的很無助,但妳想過嗎?對方一直來陰的,而妳ㄝ忍耐他如此做近四年了,這當中只有妳一直承受,妳何不嘗試著順他的意跟他回家,看他的反應?回去之後對於婆婆妳可不必在意!你只是順他的意!回了後妳還是妳,只是接下來換成對方必須照顧妳與小孩,妳也可以從中搜證,回後只需要時間我想妳就可以如你所願了吧!有時反其道而行會有意想不到的結果ㄝ說不定!
但這都只是給妳的建議而已,妳的決定才是最重要的,不管如何千萬不能帶孩子做傻事,孩子什麼都不懂,而且孩子一定會是妳撐下去的重心!祝你好運!加油~~“打敗妳的不是別人,而是妳自己”
和妳一樣需要好運的傷心女人,留



我有因為工作時段的相關勞資糾紛問題想向大家請教,事由大概如下
本身在面試時,與主管約定原本的上班時段為週一至週五的日班每週休二日,
但最近公司說因應經營需求,將我轉調至其他部門,
上班時段改為須輪大夜輪班,且月排休6日,
且工作內容與原本面試時所講定的不同,職務名稱也不同,
我表示不願配合,預告離職,並向公司要求非自願離職書,
但公司目前尚未給我良好回應,並表示目前向勞工局請示中,明日才會有答案。
關於上述的事情,我想請教的問題如下:
1.這樣的狀況是否的確可以向公司索取非自願離職書以及遣散費用呢?
2.如1.的答案為是,那當我知道確定輪班的日期是約4/7
,可是在4/7之前我就有被告知可能會被調動,但日期未定,
那我的寄出中止存證信函的有效日是從被告知確定調動的4/7開始算30日,
還是被告知可能會被調動的日期開始算呢?


被告在開庭的時候,說了一些不是事實的話,
說是我們常叫他去掃地,欺負他,所以,他才會罵人,
但因為我母親當時開庭很緊張,以為要法官叫他她才能說話,
所以沒有反駁,
請問這樣會不會不利判決,如果要聲訴要寫狀紙嗎??
大概要怎麼寫??
謝謝!!





您好!
判決對方應給付金額應該比您請求的金額還少,少掉的金額就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的部分。
這只是第一審判決,還沒確定,如果要在判決確定前拿到第一審判決的錢,應先供擔保向法院聲請假執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是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所以雙方均可以上訴,若雙方均未上訴,則您即可以依一審判決結果來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莫名其妙接到民事起訴,原因是於94年外婆贈與母親一棟房子,家母於103年不幸過世,我和爸爸及其他兄弟姊妹就共同繼承了這棟房子,起訴我們的原因是:這不是贈與,而是外婆和母親有無名之雙務有償契約,母親在繼承同時,需有義務照顧外婆,因母親過世,我們必須有義務照顧外婆,外婆卻指證歷歷說我們沒有照顧,因違約所以要拿回屬於的房子。此外,除了拿回房子之外,還說義務上要每個月給他贍養費。說真的,我被告到有點莫名其妙,外婆因生性孤僻,雖然過戶給家母,但一直以來都是一人自己住,曾經家姊搬過去住也被趕了出來,且每個月都有固定收入,卻要對我們提出告訴,實在不解。對方一直強調這是契約不是贈與,因贈與追訴期已過,難道我們瓜瓜墜地,就已經和父母親有了無名之契約嗎?各位律師,請教何解?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具狀請求具保停押之,目前羈押中若未禁見,仍可辦理接見,除非禁見,就只能委任律師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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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曾祖父卒於民國24年
曾祖父入贅於民國16年
對方主張:未與戶主同戶籍之戶主之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並無繼承權
原證:
1.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448頁
2.內政部頒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三點
3.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上字第1127號判決影本乙份
4.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謄本影本乙份
5.日據時期全戶戶籍謄本影本乙份
6.大法官解釋第668號理由書影本乙份
我們並不是唯一的被告,只是其中幾個家人
如果按照現在的時間點來說,我有幾項問題想請問:
1.日據時期的法律跟民風,是否不能在現代做為依據?
2.現在嫁出去的子女也有繼承權,是否可以這樣說?
3.土地是否有追朔期(事情過去70多年),我們並無侵占(無人認領)?
4.之前對方的長輩們也沒有去領取或者出意見,是否可算是默許?
但是土地之前都無人認領,直到去年才通知我們要去登記辦過戶,辦完過戶之後,他們才突然跳出來說,要我們去塗銷繼承權,並且一狀告上法院,拿出我們看不懂的法條,我不知道對錯,所以想上來請問一下各位專業內行的律師



您好!
請問關於鄰居長期製造噪音於103年10月至104年4月今天為止,每天於晚上9點或10點左右開始發出敲東西的聲音至凌晨2點或3點,聲音有連續和間斷的聲音,實在是被吵得夜夜不成眠,有時還會被突然的聲音嚇醒
剛開始聽到聲音的時候有在想是不是小偷之類的,後來很確定是隔壁鄰居發出的聲音,因為隔壁鄰居旁邊那間屋子沒有人居住,所以只有我們這家聽得很清楚,於 104年2月10日有詢問過隔壁鄰居,晚間是否有再敲東西,可是回答是沒有,因為那鄰居是租屋子的所以我們並不清楚它們的姓名,只知道地址
可是後來實在是被長期的噪音吵得受不了了,於是在104年3月14和15號有麻煩警察過來處理,可是警察詢問後的結果,也是說不是他們敲的,然後在警察離開沒多久後,又開始敲,變得白天敲晚上敲,有時候敲得很大聲我們隔壁2間的那間有聽到聲音。
實在是沒辦法才會提起告訴,在這段期間都一直有蒐證(錄音跟錄影),可以證明聲音是他們那邊發出來的,已經被吵到睡眠不足每天只睡3至4小時左右,白天全家人都還要上班,精神壓力變得很大,對聲音變得很敏感,全家人被吵到精神快崩潰了,實在是不想等到精神出問題才來提出告訴
想請問起訴書要如何撰寫較好,還有因為不清楚鄰居的資料可只以地址提出告訴嗎
我是否可以主張排除噪音侵入跟訴訟費用要被告連帶負擔和提出精神賠償(這費用要如何計算)
謝謝幫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般均以臨時庭方式,開庭前不會通知家屬,但若有交保或羈押,會再通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羈押庭之通知,會詢問原審律師有無再受委任,或有新委任之律師,將依委任狀上之聯絡方式聯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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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客是一對夫妻,103年7月簽約時夫妻都在場,但僅以女方為承租人簽約,不過爾後的房租都是男方付。
自103年12月起男方開始不繳房租,104年2月夫妻吵架,不久後辦理離婚,離婚前男方叫我幫他開門,我開門後即離開,事後老婆說家中財物失竊已報警,責怪我不該為男方開門,因簽約人是女方,她說我未經同意即為男方開門是入侵民宅,因此拒絕繳納房租,說要等法院審理。我不清楚在這件訴訟裡,我是被告還是關係人,因女方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她有報案,我等了5星期也沒有任何傳喚,不過基於簽約時對方兩人都在場,且房租都是男方在繳,女方也沒有通知我不得為男方開門三個理由,我不認為我入侵民宅會成立。
我於104年3月23日寄出存證信函到租賃地與戶籍地給女方,要求其繳清積欠房租,並於4/10日前搬離,該租賃處將於4/11起斷水斷電進行整修。寄到戶籍地說查無此人,寄到租賃地的有取得回執聯,但女方仍擺明不搬離也不繳錢。因此,我於104年4月向板橋地院提出民事訴訟。
現有問題如下:
1. 既已提民事告訴,是否仍可繼續催討房租?可被法律接受,不致變成騷擾的催討頻率是如何?
2. 每天早上7:30分按10分鐘的門鈴,但對方全無應答,可能在家也可能不在家,如此是否會被法律認為是一次催討?
3. 在門外貼一張A4紙張,上書”林小姐,妳已逾四個月未繳房租,請儘速繳納”如此的催討方式是否可被法律接受?若直接寫在大門旁的牆上呢?
4. 我可否如存證信函所聲明,對該址斷水斷電?若強制罪成立,一般法院判例是否會有罰鍰以外的處罰?若斷水斷電對方仍不搬,房租又該如何算?
5. 因女方自簽約起9個月來從未繳過任何一期的房租(都是男方繳),存證信函寄到身份證上的戶籍地也說查無此人,我是否可對女方提詐欺告訴?
6. 除了契約中載明4/11起的雙倍房租外,我也於狀紙中要求30000元的精神與時間賠償以及訴訟費由敗訴方負擔,請問還有哪些我可以主張的權利?例如5%的利息?
8. 一般民事案件首次傳喚時間是多久?

律師您好本人103年2月份左右 被前公司同事介紹南投一間公司(建築材料)我並非此公司員工 是所謂配合的廠商 因為本人客戶可能有發票的需要(我並無領過該公司薪水也無勞健保)所以跟此公司老闆討論後 用此公司的銷售單來做生意103年4月份 因有兩筆費用 對方老闆跟我有貨款方面的出入 總而言之他認為我還欠他20萬貨款之後持續配合到103年12月左右 我因為工作關係 所以沒有再出貨了(當時有正職工作太忙)就把那本銷售單本還給該老闆了 並表明不想再配合了 104年4月份 突然收到一張存證信函 內容大致是本人103年4月兩筆貨款跟客戶收40萬左右 只繳回公司20萬左右要我把剩下的20萬 在5日內繳清 因事隔一年 當初那位客戶 因為本人還有幫他墊付一些運輸費用(因時間久遠加上銷售單以還該公司) 且配合廠出貨我費用也非40萬(本人賣貨也有利潤)已有跟對方談過 但是還是一口咬定 我欠20萬 想請問 我要如何自保 可能會被告甚麼 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有可能對您提出刑事業務侵占之告訴,建議您目前關於對方之任何來電、信函或line,均不要回覆,避免對方錄音蒐證,目前您應蒐集過往之證據資料,以利日後訴訟證明您未侵占款項,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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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這是我所遇到的問題
我父親於我19歲又8個月時過世.一個月後.因為父親死亡的關係農保好像要有名下一塊土地才能保.因此奶奶贈與了一塊旱地(不到5分)的樣子給我們這房讓我跟我媽與妹妹可以繼續保農保下去.當時奶奶意識清楚無受任何脅迫之類的
之後 奶奶因病去世.遺產前陣子也分了.我還因為奶奶先贈與給我這塊地就想說有一部分我們這房就不分了~我實在沒有貪圖這塊地 因為也不是特別值錢.
結果 我父親的兄弟姊妹.就向我追討這個奶奶生前贈與給我讓我們這房保農保的地~要我們還出來給大家平分否則大家就要告我侵占罪...
我都想說已經有了這地 我就少分了一些土地 結果親戚們還要告我侵占罪
我後來有去地政查詢.奶奶贈與過戶的日期與他死亡的日期~剛好不偏不倚的兩年整.也就是說他過戶給我後的兩年同月同日死亡~剛好滿兩年
而且我們這塊地也沒有去借錢~單純就是只有保農保而已.那些繼承人就要求我要還回去.不還否則就要告我侵占.我只是剛出社會的年輕人.我怎麼能跟他們聯手起來抗衡.龐大律師費也是一個問題.特地來問律師~以上就是我的狀況
請問律師~我這樣被告侵占成功的機率會很大嗎? 還是說我穩得住腳?
我只是剛出社會的年輕人 如果因為這樣有了前科....前途就沒救了
謝謝律師解答 拜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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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與雙方均已滿18歲
我簡單說明
我與女方當時是你情我願的性行為
我與女方交往了差不多半年
所有的性行為都是你情我願的
之後我在104年1月份提出分手
但我是今年105年2月份收到到案說明我才知道這件事情
我們的聊天內容是從交往期間103年7月份到104年1月份結束
我到105年2月份才知道這情況
證人是我家人
我不清楚對方握有的證據
我去到案說明時 承辦人警官有大致跟我說 我的情況十有八九會被判合意
但是警官有跟我說他已經生小孩了
生小孩的事情 我從頭到尾都不知情
我當時也有叫他去醫院驗孕 可是他跟我說他沒有懷孕
警官跟我說 懷孕期間是103年9月份到104年7月份
請問律師 我有勝算嗎 ?
我只想知道答案
謝謝律師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發生性行為時對方已滿十六歲,對方有可能對您提出強制性交或趁機性交之告訴,是否雙方為合意,視您有無違反對方之意願,及對方、證人或其他證據能否證明您違反對方之意願,若您遭地檢署傳喚,仍建議您應委任律師,避免回答內容不慎,造成不必要之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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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與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即使為合意,均有妨害性自主犯罪之問題,目前可爭執無發生性行為或認知對方為已滿16歲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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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緩刑成功,就可以不用關了,以下這則判決供你參考(這則判決又有性交又有猥褻,這樣兩種可能的量刑你都大概知道了):
月。又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 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 小時之義務勞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侵訴字第69號)
三、律師費用有很多種算法,有單純現場諮詢的,有簽專案法律顧問的,有寫法律意見書的,有依審級委任的,費用都不一樣,可以跟律師討論一下再決定採那種方法處理。
四、如果真的需要律師陪同又付不出審級委任費用,那麼可以考慮找法扶協助或是與律師洽談分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