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刑法不處罰未滿14歲者;滿14歲但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則得減輕其刑。由於在facebook上寫不雅字語的行為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罪並非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本上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的公然侮辱行為不會依刑法處罰,原則上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辦理。公然侮辱罪屬於刑度較低的罪,通常會被認為是情節輕微,而不付審理,附帶交由家長嚴加管教、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對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等處分。
(2) 對方要求交付10萬元,否則就要提告的行為,不一定會成立恐嚇取財罪。因為恐嚇是指以將來之害惡通知被害人,使其生畏怖心而言,但是被害人提起告訴基本上是合法行為,而非惡害,所以可能不會構成恐嚇取財罪。
(3) 由於本件紛爭並無涉及重罪,以10萬作為和解費用可能高了些。對於未成年人之間的辱罵或威脅舉動,建議未成年人雙方和解並且道歉,要求未成年人以後不要再犯。
(參照刑法第18、309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3、27、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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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眾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網路公開場合指涉對方「愛告人」的言論,依我國社會通念而言,是有可能會貶低名譽,而成立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但是如果他真的曾經有告很多人的紀錄,這就是可受公評的事項,就不一定了。
(2)另公開他人的姓名、地址、公司名稱的行為,原則上不構成妨害秘密罪,因為上述內容不是非公開的秘密。至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部分,是處罰基於「營利目的」而利用個人資料的行為,基本上並不會構成犯罪。
(3)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所以您可以主張對方住所地的法院並無管轄權,應移送至您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參照刑法第309、315條至319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刑事訴訟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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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家隔壁有位老人她這幾年來一直在找我們麻煩,不是在社區貼大字報說我們跟她要200萬要不到每個月5000PO網費也要不到從此霸凌他們家,因為大字報內容沒有指名道姓所以我們也拿她沒有辦法,不過5/16起陸陸續續有被我錄到音說XX號(指我們家)XXXXX內容就是在說200萬這一些事情因為她在說的時候她家的門是打開的且地點是社區車道只要是早上要上班的人進出都聽得到,一下子說我們去報警(我們根本就沒有報警)又說我跟我媽把她家的樹推倒更扯的事情是說警察都有來拍照還做筆錄,但是她說的這一些事情我們都沒有做過但是她說的這一些話都有被我錄音下來,我是否可以針對以上這一些錄音內容請她提出證據來證明她所說的都是事實(她一定沒有因為我們根本沒有推他的樹更不用說警察有來過)如果提不出警方筆錄即報案紀錄及拿200萬的這一些證據是否足以構成公然侮辱罪呢?
急需您的回覆因為已經向公所申請調解了,謝謝!

前一陣子我跟一個同學發生摩擦
我找他想把話說開
結果他跟我說他的朋友早上自殺過世了
我以詢問的口氣問他 那我不會占用太多時間 很快事情就結束了 這樣願不願意談
結果他對我說出"死者為大"這四個字 內容如下:
"基本上死者為大
我不知道你有沒有意識到你這樣是不尊重我朋友
換個角度想,如果是妳愛的人走了,
當下衝擊有多少人能理性處理事情?
你真的做得到這樣嗎?"
(因為是網路對話內容 因此有文字證據)
(他並不是一個國文造詣不好的人 甚至應該說他國文程度很好 不可能不明白這句話的意思 如果他國文程度極差 我也不會跟他計較這四個字)
死者為大
當一個人說出死者為大的時候
意思通常是表達
"那個人都已經死了 你怎麼還這樣對他呢? 你不能這樣對他"
但是 我並沒有侮辱過他朋友 也沒有批評過他朋友
而這件事從頭到尾跟他朋友沒有任何關係
因此這句話在這裡使用並不恰當
再者 我也沒有批評他本人 也沒有侮辱過他本人
後來 我跟他表明態度
"你說死者為大 但我既沒有侮辱她也沒有批評她 這句話是這樣用的嗎...? 如果說你覺得死者的朋友也很大的話... 那我也沒有侮辱你也沒有批評你啊?"
(因為是網路對話內容 因此有文字證據)
這之後
他沒有回應任何的話
也沒有對他那句話提出道歉或收回
甚至還在我背後到處宣揚他所說的死者為大 ←這句話是重點...
造成其他同學誤解我 覺得我做人沒有同理心
請問:
我所說的對話內容是我跟她單獨的訊息
因此在訊息中的言論 我跟她都沒有關於誹謗法律責任
但是事後她在背後造謠說我傷害死者 以"死者為大"扣我罪名
她這樣是否構成散布不符事實的誹謗罪?
因為"死者為大"雖足以傷及我的人格但並不是侮辱性字眼... 所以我才會有這種疑惑

基本上死者為大
我不知道你有沒有意識到你這樣是不尊重我朋友
換個角度想,如果是妳愛的人走了,
當下衝擊有多少人能理性處理事情?
你真的做得到這樣嗎?"
如果內容只有這樣的話,應該還不會構成誹謗,除非還有其他上下文。

他跟我的對話是只有那樣啦...
不過我也不清楚他在背後是怎麼說的
只是知道的同學都來指責我說他的朋友都已經死了 我為什麼那麼沒同理心的一直糾纏他...
我真的覺得很冤枉 也跟他表明態度了 他仍然在背後這樣說
所以才會提出這樣的疑問...

要成立誹謗罪,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傳述足以貶低他人名譽的事實。依您的敘述,雙方在訊息中應該無誹謗言論。但對方在外散布言論的行為是否會成立誹謗罪,關鍵在於這些言論是否足以貶低您的名譽,不過指稱您”傷害死者”,而為扭曲,是可能足以貶低名譽的。不過所謂「死者為大」的說法是否就是誹謗言論,由於您的敘述有點抽象,所以是否確實會成立誹謗罪,還是得看對方實際上到底說了什麼內容才能做出論斷。另外您所說的”確定誹謗”的關於男朋友的言論,或者說您已經跟妳男朋友發生性行為的言論,因為後者是直接有關您的私德或言行的內容,如果你有確實證據,是可以提出告訴;但是如果是說您男朋友的事,因為被害人是他,所以也只能由他來決定。
(參照刑法第3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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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下雨滴答滴答 的發言內容:
(1) 既然同學指責說:「您缺乏同理心,人家朋友都已經死了還這樣,根本就是不尊重朋友」,那對方應該是以不實事實貶低您的名譽才會有如此結果。不過還是要有對方誹謗言論的證據,法院才能下有罪判決;如果沒有辦法取得錄音證據的話,也可以請同學作證(如果同學不想做證,也只能請他們錄音承認了),以證明對方曾經傳述誹謗言論。
(2) 這裡的「眾」指的是多數人,一般而言「班上同學」已經符合多數人的要件。而且意圖散布於眾是指「想讓多數人知悉」,並不一定要等多數人都已經知悉才會成立誹謗罪。依您的敘述,對方應該是想讓班上同學都知道,進而傳述誹謗言論,所以符合意圖散布於眾的要件。
?(3)自己的權益應該要去爭取的,法律的途徑是一種,如果學校有心理諮商的輔導,也是一種,也可以去試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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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縱使沒有違反未成年人的意願,凡是使「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父母監督的行為,就有可能成立和誘罪。您如果”帶”女友離家搬出家住,而使女友脫離父母的管教,對方父母是可以提起和誘罪告訴的。
(2) 而縱使您不與女友同居,但是您供給女友住宿,使她離家出走的行為,還是構成”脫離家庭”,仍可能構成和誘罪的。
(3) 縱使有告知兩人在外同居,對方父母還是可以提起告訴,因為20歲以下還是未成年人,並不會因為有告知就解免和誘罪的處罰。
(4) 雖然父母可以管教未成年子女,但規定限制她和您通電話和見面是沒有法律上效力的。雖然對方父母限制她不能和您通電話或是見面,但即使她真的跟您通電話或是見面了,對方父母就此事無法提出任何告訴的。
(參照刑法第2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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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這間公司從100/9/5開始工作~
之後因為有了身孕~ 六月左右要生產~
和公司提出產假問題~公司一開始態度很堅硬~
說有產假但是沒有錢而且勞健保要自己出~
我也很堅持的和她說我已詢問過勞工局了~
之後他就開始說原本就想請我離職~
是看在我有身孕的份上.....等等~
之後我就說 如果我不接受的話 就是要請我走~
他也點頭~ 他就叫我想清楚再和她說~
之後我也沒去和他說~這禮拜他又請我去辦公室~
說有產假了也有錢了~ 但是她讓我簽中止契約書~
因為我是契約工~他讓我做到101/7/31 共11個月~
他說這樣沒有資遣費~ 但是我記得應該有才對阿~
而且他上面也有另外寫 我有身孕工作不能勝任...等~
這樣我能跟他要非自願離職嗎??? 那這樣我能要資遣費嗎??
公司很多福利都是靠工讀生去檢舉來的~(公司都是大學生)
覺得公司實在很不尊重我們的權益.......
我當時簽的是沒有期限的 每個月都自動續訂的 所以沒有寫期限~"~
所以這樣看來我是可以要求資遣費的吧?? 我每月約領17000左右~
因為不是我自動離職所以我可以要求非自願離職???
但是我簽了終止契約書~ 這樣會影響嗎???
現在害怕如果我又要求這些 公司會不會產假的錢都不給我了>"<
今天開會 我和她要我簽的契約書的影本
之後他在大家的面前開始說一些五四三
例如 有人表現不好和她說了他還是很有自信等等
又說有些東西不是我們要求就一定要給我們
他說他也要去勞工局申訴什麼的
他就是在說我~ 我實在氣不過
怎麼會有這種人??? 我只是想要非自願離職證明
因為怕生了孩子要去找工作還要時間~
想要去申請失業補助~~
這樣而已......他那一副高高在上的樣子大家都看到了~
我深深覺得被他侮辱 自己氣得半死.......
因為我真的沒有覺得我表現很差~
他有必要因為我從開始要求產假的錢 就開始刁我....
>"< 氣炸了
現在我想用法律來解決 但不知道要如何做????? 要花費多少請律師???
麻煩您了 ~謝謝

(1)您和雇主簽訂的勞動契約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而勞基法規定,勞工在分娩前後可以請產假八星期,即使勞工請產假雇主仍然要給薪。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產假中工資應全額照付;未滿六個月仍應減半發給,依您的敘述,您自去年9月起開始受僱,至今已超過6個月,所以雇主應該支付全額薪資給您。
(2)關於勞健保部分,雇主不替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已明顯違反勞工保險條例;您可向勞工局檢舉雇主的違法行為,雇主就會被政府處以罰鍰。
(3) 如果勞工和雇主簽訂終止契約書,因為屬於勞工自願離職,所以勞工就沒辦法領資遣費。而必須是雇主單方終止契約,勞工才算是非自願離職,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依照您的敘述,原本是簽不定期契約,但是雇主提出7月底終止契約,而且雇主是依分娩的原因解僱,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這個解僱原則上是無效的,雇主不能以此為理由終止契約。所以您可以不用簽終止契約書,公司要你簽也是違法的。
(4)您如果就勞動契約有所疑義,可至各地的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對於因分娩而產生的契約疑義,可至縣市政府申訴,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是會被政府罰鍰的。
(參照勞動基準法第16、17、50、72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26、29、34、38之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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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交接時,由於我還是新手,難免會有些疏漏交接不清楚的地方,於是另外一個與我交接的A人員很大聲的說:[你是白癡唷!你們班都沒人?你唷!這樣我很難作業耶!] [你是智障唷!連這個也會弄錯!].....我想請問由於是交接班的時間,雖然周圍有很多同事,但大家幾乎也都忙著交接.上下班,並不會有人注意,那麼請問我以錄音的方式為証,是否可以可以告A人員公然侮辱呢?
還有她幾乎每次交接班,都會有此笨蛋.白癡.智障.沒有腦...之言論出現,造成每次交接班我精神壓力都很大,那麼請問還有什麼可以告A人員嗎?
因為是電子公司所以有明文規定上班禁止攜帶可錄影錄音之產品,那我會不會有可能反被公司處分辭職?
請問這會不會有紀錄?以後要應徵找工作會不會有此告人的紀錄?
另外我還想請問,這是不是要一同出庭之類的,會不會很麻煩?需要很多錢嗎?


(1) A在多數同事可以共見共聞的辦公室空間罵白癡、智障等語,進行與事實無關的辱罵,原則上會成立公然侮辱罪。錄音可以做為提告的證據,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您必須在知道犯人後6個月內提告,否則法院會不受理案件。
(2) 如果對方幾乎每次交接班都有公然侮辱行為,原則上每一次的辱罵都會個別成立犯罪。對方對您公然侮辱,由於侵害到名譽權,您可以請求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並要求對方道歉。
(3) 公司有明文規定上班禁止攜帶可錄影錄音之產品,您使用錄音器材可能違反契約規定。但您可以主張自己是為了防範非法犯罪而攜帶,並未用來錄製公司相關資訊。公司如果真的進行開除,您也可主張不當解雇,要求回復作。置於攜帶可錄影錄音之產品,對公司而言只是違規,並非刑事犯罪,所以原則上只有公司內部會有違規紀錄,外面公家機關是不會受理的(除非有涉及竊取公司祕密而涉及犯罪部分)。
(4) 在刑事程序部分,法院可能會請您出庭依據事實作證,這時可能就會在法庭上見到被告。在民事程序部分,建議您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則上不用繳裁判費。至於是否要請律師,您可以再自行斟酌。
(參照刑法第309條;刑事訴訟法第237、487條;民法第18條第2項、184、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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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罵”花癡”的行為,如果是在許多同事得以共見共聞的公開場合,是成立公然侮辱罪的;而因為尚未指涉體事實,所以一般而言辱罵他人”花癡”,僅屬於侮辱行為,還不至於構成誹謗。另外如果對方偷拍到的內容是身體隱私部位或未公開之活動、談話,那此偷拍行為可能成立竊錄秘密罪。這兩罪均屬告訴乃論罪,必須在知道犯人後6個月內提告,否則法院會不受理案件。至於錄音當然可以當作對方犯罪的證據。
(2) 而若主管的身分是雇主代理人,對員工辱罵花癡可能是對人格名譽的嚴重貶低,屬於重大侮辱,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僱傭契約,並可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參照刑法第309、第315條之1、第315條之2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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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我拿著證據去警局報案,可是警方居然說〔不願受理〕,有幾個原因。
1.不知告發對象是誰,只知道手機、帳號、無名、IP等不確切證據,所以警方認為無法提告
2.被罵的是帳號而非本人,警方認為就像現在這個化名討論區,就算我被罵,也因為用的不是真名所以只能忍氣吞聲,也沒辦法確定該帳號使用者是我 與 侮辱我的人就是帳號使用者。
3.因為是起爭執而開始,一切使因是因為對方在公開資訊場合討論自己使用盜版,而我回應她(認為對方是假借女性名義的男生 NO髒字),對方不干示弱所以到我的留言版和文章進行侮辱。
所以目前警局方面我沒辦法報案,所以我用網路警察做報案,不知道時間上會花多久?
還是說有其他辦法可以讓警局受理?時間一分一秒在過去,紀錄也在慢慢消失QAQ

律師您好:我在一家電子公司上班,今年2月剛換到一個新的單位,因為工作領域不同,不懂的東西很多還在學習當中,也許是我的上司(男)求好心切想讓我快點進入狀況,對我的要求很嚴格,甚至常常口出惡言,例如妳到底都在衝啥小?!(台語),妳是白癡是不是?公司養妳這個米蟲要幹嘛?或是整個廠都被你們這些垃圾給佔據了乾脆收起來算了!但他都是利用我向他電話回報時在電話中罵我,所以我一直沒有證據可以向上提出。我曾經向他提出不適任想回生產線,但他跟我說叫我直接離職不然就要叫公司開除我,我不知道主管有沒有資格可以把我開除,但我很需要這份工作,所以我只好忍住硬著頭皮繼續做。但是長期下來他的言語暴力已經影響到我的心理跟生理,在家裡情緒很不穩定嚴重影響到我的家庭關係我的生理期曾經兩個月沒報到,甚至我還長期失眠。但為了餬口飯吃我還是一直在忍受,其實我有很多同事也都遭受過他的言語暴力,但是大家為了生活只能忍耐,受不了的只好自己離職。但就在昨天我無法如期交出要給他的報告時,他竟然直接在辦公室大罵我是廢物是垃圾,在場有很多同仁,讓我感到備受侮辱與不尊重,我再也無法忍受了,我想替自己討個公道!我想請問他這些行為有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嗎?如果我要追尋法律途徑需要哪些資料?流程應該要怎麼走呢?我還能留在那家公司嗎?


(1)刑法妨害名譽罪有公然侮辱罪與與誹謗罪,不指摘具體事實而公然辱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是構成公然侮辱罪,若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構成誹謗罪。
(2)如果您所說的人他所說的是「打開他的抽屜跟小偷沒有什差別」此行為,就打開抽屜係指涉具體事件;冠以小偷之名,可能屬於不指摘事實之侮弄辱罵。在多人面前述說,係多數人可以共同見聞,基本上符合公然之要件。雖當事人未指名道姓,但如依現場狀況,其他人可得知當事人究為何人,仍可能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或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的。
(3)以上之罪屬於告訴乃論罪,原則上須被害人提起告訴,法院才會受理。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為之。如打算提起告訴,應注意此告訴期間。
(本回答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最近隔壁進駐了一間新的茶飲店,老闆是個脾氣非常不好的人。
事因:
3月8日晚間約七點,朋友的車暫停在他們店門口,導致老闆回家無法將車停入騎樓,他開始破口大罵,就算兩個朋友頻頻低頭道歉,他不放人,堅持要兩個友人跪下道歉,直到居民全部開始圍觀。
因老闆越罵越激動,類似有接近距離嗆聲的動作,我怕上演全武行,於是持手機錄影存證,老闆咆哮要告我侵害肖像權,並且叫他老婆報警。
警察來了,警察還沒開始瞭解狀況就一直被該老闆斥責,結果變成員警也跟他吵了起來,在另一旁錄影存證的警察也被他罵侵害肖像權,並警告和記錄該員警編號說要告他,該老闆娘又打電話要求所長前往處理。
大家聽他咆哮了快兩個小時,違規停車的友人理所當然被開了一張違規停車的罰單,但該老闆不但不放人,說要來相告,他吃飽等著我們(台語)。
員警說告知老闆,不讓人走就是妨礙自由。他大罵員警放走現行犯,吃案、瀆職...要求媒體來採訪、怒罵員警態度不佳,無法保護納稅人。
整個過程除了怒罵,一直叫我們要跪下跟他道歉,恐嚇不准錄影不然出去就被車撞死、你們無恥...等字眼,老婆媽媽家人不但不勸阻還一起出來罵人。
此案有報案,過程我跟警局有錄影存證。
問題:
2.當下錄影存證合法嗎?
3.朋友車停門口紅線是屬交通違規,跟他的騎樓什麼關係?我們有侵權嗎?
4.他把騎樓裝潢南方松柵欄作公佈欄並張貼宣傳廣告,屬佔用騎樓公共用地嗎?
5.警員私下說,對方可能精神有問題,要我們不要計較並離開,但如長期造成身心恐懼,並有種被恐嚇的感覺,請問這種不定時炸彈該如何處理?
6.他有權趕走他人停在騎樓,因為他要停他自己的轎車嗎?



我把FB的原文貼出來
原本是在朋友(A)的動態下留言,在討論吃中藥好的快
本人我回留言
我:很多中醫裡面都是加西藥阿,加抗生素什麼的,絕對會好得很快
朋友的朋友(B)(我不認識)馬上出來戰我
B:中藥根本不需要加破爛西藥就可以好得很快 !
我:不要自己拖椅子下來坐阿,事實上的確很多無良的中醫會這樣,並沒有指你們
我: 意思只是要我的朋友小心而已,激動?
我:有些人對號入座的很誇張,我本人就是學中醫推拿兩年加上自己念了九年的放射科學
,在
醫院當放射師,現在醫療就是中西醫並用的年代,有必要偏激到"中藥根本不需要加破爛
西藥就可以好得很快 !"本人於研究所做組織工程研究時候其中指導教授發表幾項研究就
是神經組織再生導管裡面加入"銀杏",另一樣是在骨再生膜上面塗布骨碎補,另應個是利
用骨碎補增加骨細胞再生的細胞實驗,我知道你可能沒耐心看完,但是這就是中醫藥物加
上西醫外科手術材料才能達成的效果,破爛西醫....井底之蛙,如果您願意看paper或是
看得懂paper的話我可以傳給您看
就我本人的觀點我是認為以管窺天的想法就是井底之蛙,了解部分事實就以為了解全世界
PS:是在FB的動態消息





我是在一家加油站從事洗車擦車工作,本身屬於中班人員,有時要誇班到早班上班,話說幾天前,該早班下午三點結帳時,發現短少600多元,結果該班主管在還沒經過我同意之下,就先行去搜我的外套及其它同事的外套,後來又跑來要求我搜身檢查,可能當下我覺得權益受損,有跟主管回嘴,在這強調我還是有讓她搜身,也並沒有在我身上搜到錢,我當晚回來有跟我先生說,他有請我隔天跟老闆反應這問題.(我是時薪人員)
本來以為都沒怎樣,昨天我回來後說他放在背包的身分證及其它證件都不見了,我們當下有找過房內所有地方及背包內 ,並沒找到也打電話去問過我去買過東西的超商是否有撿到我的證件,但是都沒有.後來我就打電話去我的公司請其主管看能否協會尋找,那位主管要求我隔天上班再找老闆調影帶查看,沒想到今早我打電話給我的老闆,我的老闆很不客氣告訴我,有事再去公司說,我以為是發生甚麼事,結果我那位老闆卻一直說我那天對主管回嘴跟主管有爭執把公司氣氛弄的很不好.
我的問題有5點想請教:
1.像我那狀況,早班少錢,主管可以這樣要求搜身跟未經同意就去搜外套包包嗎?
2.我的老闆在電話內雖沒直說要請我走人,但我感覺到似乎有那種打算,他可以這樣做嗎?
3.如果他真的以這樣理由要我離職,我可以要求資遣費嗎?也可以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嗎?我是從去年9月就去該公司工作至今 煩請幫解答 謝謝 或是我還有甚麼權益能主張
ps:她在搜我外套跟包包之前,並沒先告訴我,而且我也沒有在旁邊
4.請問我必須在多久期限內主張我的權利,他們有可能觸犯那些罪?是公訴罪還是告訴乃論罪?
5.他們現在把我上班的時數改少,我是靠這份薪水過生活,如果我想主動離職,會有麻煩嗎?
我有去電勞工局及勞委會問過這些問題,可是他們對是否有重大侮辱之行為,還是沒法給我確定答案.
我現在有個想法,不知可不可行,因為公司是10號領上月薪水,我3月10號領到錢,就依據勞基法第14條規定,隔日就不去上班,請問這樣可行嗎?
請問如果我想就這件事寫存證信函應該如何寫?我的想法很簡單,我只是個靠這份薪水生活的人,這份工作再呆下去也無意義,不想將事情弄大,只想離開另找份工作,如此而已,但擔心薪水會拿不到.




現在公司老闆以我當天因為為了搜身問題跟主管爭執,搞壞公司氣氛為由,把我這個月所有的排班從原先的8小時都縮短為5小時,請問這樣合乎勞基法嗎?我可以依此去勞工局申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