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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ki 104-08-22 12:33
在四月初時發生車禍,我方無肇事責任,但對方態度很不好而且在調解會上說不願意接受就去告他,他不怕! 所以我們決定告她過失傷害。 我是被載男友騎車,想請問去地檢署按鈴聲告需要我們兩個都去嗎?需要攜帶什麼證明文件跟資料呢? 還有想請問受傷程度跟對方被判拘役的天數有關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提告,可以以書狀擬告訴狀,並向地檢署遞狀即可,而書狀格式,您們可以至地檢署服務台直接詢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

大毛 104-08-21 22:30

你好,我(勞方)與資方在今年7月約下旬時因勞退未提撥等問題進行調解調解結果為勞方願意給付2萬5000元以及七月份月薪共4萬1千多元於七月底轉帳給我,到這邊都沒有問題。

結果今天(21日)收到對方20日寄出的存證信函,完整內容如下:

緣李○於民國102年10月至104年7月至本店擔任煎台手一職,竟私下食用炸物、蔥油餅等食物,由於員工守則及店內公告均有告知食用漢堡、吐司、蛋餅以外之食物需告知老闆,據此函求償四萬元整:請台端於函到三日返還現金或見面和解,若仍持不返還,依照刑法§335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罰金1000元以下罰金。」追究台端刑責,希勿自誤為禱!本人特依法告訴,以維權益。

請問該如何應對比較好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回覆反駁其所稱之事實,而本件要據此成立侵占罪,應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8-22 01:41

您好!

要看對方所述是否屬實,如果確實且有證據,最好能與對方協調解決;反之,如果是無中生有而仍提告侵占罪,則您可提出誣告罪告訴,並向對方請求賠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多多 104-08-19 11:51

如果只判拘役80天的話

 

自首會減輕或著是一樣的80天嗎?

那如果是被抓的話是否會加重刑期?

沈恆 (沈律師) 104-08-19 12:24

您好!

已經判決確定,未到案執行而通緝通緝被抓或自首就會依原判決執行,不會再加重或減輕刑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拘役八十天,如果是可以易科罰金的話,要不要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還是檢察官決定。

二、自動到案執行與被抓到案,在檢察官心中自然會有不同。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多多 104-08-19 13:53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拘役八十天,如果是可以易科罰金的話,要不要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還是檢察官決定。

... (恕刪)之前有申請勞動役成功  但只有去兩天= =  怎麼辦  還能申請嗎
多多 104-08-18 17:25

如果犯詐欺都是共犯

盜刷信用卡 但是均屬共犯

詐欺取財罪的設備盜刷

被判拘役80天可以易科罰金

如果沒有去報到執行

多久會被通緝??

多久會過追朔期呢???

沈恆 (沈律師) 104-08-18 17:46

您好!

檢察官通知執行未到,發現受刑人已逃逸,就可能發布通緝拘役判決確定後七年未執行,行刑權會消滅。但通緝期間時效停止進行,若一直通緝不到案執行,最長八年九個月行刑權會消滅。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補充說明: 關鍵是行刑權時效,等上面2所說的行刑權時效完成,就不需要再執行,也會撤銷通緝

多多 104-08-18 18:2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檢察官通知執行未到,發現受刑人已逃逸,就

所以追朔期跟通緝無效時間不一樣嗎

林俊賢 (林律師) 104-08-14 15:05

宜蘭一名游姓男子為和前女友復合,竟把她擄至壯圍及蘇澳內埤海邊談判,前女友遲不回心轉意,游男竟把她押到蘇澳海事學校後方一處空地,嗆「如果妳有小孩的話,妳就不會離開我」,在車後座硬上,完事後才放她走。前女友母親得知此事後提告,不過宜蘭地方法院審結後,考量已獲原諒和解,給予自新機會,判他緩刑5年。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林俊賢律師法律教室】

看到許多網友留言,為何性侵犯才判1年8個月?緩刑5年?恐龍法官?後台硬?法官有沒有收錢?的疑問…

我們來解釋一下,刑法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最輕本刑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簡言之最輕應判3年,但是法官考量被害人與被告已「和解且原諒」,就會拿出刑法第59條(刑之酌減)來將最輕判3年的罪減刑到1年8個月,然後再用刑法第74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就可以判緩刑了喔。
簡單來說,判2年以下的罪經法官考量情狀後可以給予緩刑強制性交雖最輕至少要判3年,但因減刑後只判1年8個月,就可以緩刑喔。
此案件法官最主要考量的應該是男女雙方曾交往過、男方一時衝動且有悔意、年紀尚輕,後女方也已經原諒男方,並且和解,才會給予緩刑,所以不是恐龍法官、後台硬或收錢拉…
緩刑的意義:刑之暫緩執行。使受判決人仍舊生活於自由社會,接受社會性處遇,並可避免短期自由之弊。
 
【適用法條】
刑法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真是可惡至極,苗栗銅鑼鄉有戶喪家,告別式當天,竟然遭竊賊,趁著法會進行中,偷走親友皮包,遭竊金額約10萬塊,現在喪家把嫌犯模樣PO上網,希望大家幫忙,早日揪出嫌犯,別讓其他人受害。

 

這名理平頭,穿黑色背心的男子,依照客家喪禮習俗,批著一條紅色毛巾到喪家告別式,冒充親友,穿越人群,從後門走進喪家,看到門口,坐著一位老先生,男子一臉淡定,觀察地形,趁告別式開始,所有人到前面,他就跑到後面開門,親友換了孝服,皮夾都放在樓上,男子再走出門時,口袋已經放滿皮夾,口袋都鼓起來,嫌犯依然神情鎮定,偷完錢,居然又再次回到現場,想看看大家有沒有發現他偷錢,行為大膽囂張,懷疑是慣竊,而家屬失去親人,已經夠傷心了,又無端損失十萬塊,氣得將嫌犯影像,PO上網,希望盡快抓出這名沒良心的竊賊。

 

內文http://news.cts.com.tw/cts/general/201507/201507271641371.html#.VcL_ivmqqko

 

新聞出處:

 

2015/07/27 18:49 巫召清 報導  / 苗栗縣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320條第1項定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復定有:「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本件依報載,該名男子從後門走進喪家並竊取財物,可能構成刑法加重竊盜罪之責任

(三)律師提醒,雖本件該男行逕於道德及法律上皆令人難容,但並不代表他人即得對其進行「人肉搜索」;申言之,依現行個人資訊保護法之規定,人肉搜索影片中的資訊,縱經間接方式,但若足以識別該個人,則仍符合個人資料之定義,而須受個資法規範。所以「人肉搜索」行為應以具備公益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為前提,且該相關資料,亦應取自於一般可得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來源;反之,則可能尚須負有其他法律責任,不可不察。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懺悔 104-07-28 16:56

我之前102年被抓到持有20g凱他命被判4個月有其徒刑並得易科罰金或勞動服務

如今104年4月中  被抓到身上有3.75g的安非他命  但是我在筆錄上說  我確實要自行食用  但我剛拿到手未食用  但我有承認我三天前有在吃  驗尿出來陽性反應要勒戒為何檢查官  要多起訴我一條持有 而且是簡易判決直接寄單子來 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三萬以下罰金 重點還不知道 判怎樣 而且因為我五年內累犯 加重  請問我這樣不是一罪兩罰嗎??

我今天要勒戒遲到一天明天在去會有影響到我另一個持有的判決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8 23: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持有部分仍然有機會得易科罰金,不用太擔心;勒戒部分,應盡快向地檢署報到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8 23:51

您好,單純持有,數量又不大的話,可以易科罰金之機會很高。

懺悔 104-07-28 16:24

我之前102年被抓到持有20g凱他命被判4個月有其徒刑並得易科罰金或勞動服務

如今104年4月中  被抓到身上有3.75g的安非他命  但是我在筆錄上說  我確實要自行食用  但我剛拿到手未食用  但我有承認我三天前有在吃  驗尿出來陽性反應要勒戒為何檢查官  要多起訴我一條持有 而且是簡易判決直接寄單子來  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三萬以下罰金 重點還不知道 判怎樣 而且因為我五年內累犯 加重  請問我這樣不是一罪兩罰嗎??

我今天要勒戒遲到一天明天在去會有影響到我另一個持有的判決嗎??

仁人 104-07-26 22:34

請問各位律師

本人無前科,如果觸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台幣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的罪刑
請問符合緩起訴的條件嗎??
謝謝各位大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6 22:44

符合要件,但是給不給要看檢察官。認罪是前提,若有被害人需要與對方和解,若無被害人,可能需要繳公益捐或是去指定醫療院所接受治療。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阿祥 104-07-15 15:48

我去年 曾經被抓持有

上個月才收到判決書  拘役30天  可罰金

可是在7月初  又被路上警察  查獲3包咖啡 好像有mdma 

開完簡易庭後   檢察官說要等傳票在開一次

請問我這樣算再犯  大概會受到怎樣的判決

 

第一次被抓的時後 驗尿有過  沒有驗到什麼

 

但這次我覺得會被驗到~~ 假如被驗到  是否一定要勒戒?

我有機會申請戒癮治療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原則上如再犯持有毒品罪會比前次判刑略重。

2、吸用毒品部分,因您是初犯,建議您於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前,可具狀向檢察官請求戒

     癮治療。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法律小學生 104-07-15 16:00

大大你好 就你說的情況  雖然先前你曾因持有毒品被判刑

             但你這次若對用處理方式 在時限內具狀聲請

             還有是爭取院外治療不被勒戒的機會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阿祥 104-07-15 16:05

請問 是等到收到傳票的時後 去開庭的時後 跟檢察官申請嗎?

 

 

阿祥 104-07-15 16:08
回覆 法律小學生 的發言內容:

大大你好 就你說的情況  雖然先前你曾因持有毒品被判刑

  ... (恕刪)

你好  請問有line嗎?

法律小學生 104-07-15 16:46

大大你好:我有回信給你了,請查收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第一次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勒戒。如果同時查獲持有供施用之同種類毒品,淨重未達20公克,只會在勒戒結束不起訴處分後,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不會另外起訴持有毒品罪;但如果淨重在20公克以上,會另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起訴,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這一次又成立持有毒品罪,法院實務上會參考前一次刑度,酌量加重。 依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可自費至指定醫療院所接受戒癮治療取代勒戒,但須主動向檢察官聲請,好處是可以不用進去勒戒所,但准許與否由檢察官決定。參考新聞資料:http://ent.appledaily.com.tw/enews/article/entertainment/20110422/33335657 須注意,聲請要儘快,一旦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就沒有機會了,法院一致認為這是檢察官的裁量權,抗告也沒用。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阿祥 104-07-15 17:37
回覆 曾宿明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第一次查獲 ... (恕刪)

你好  請求大大 告訴我 我現在要等傳票來  得知驗尿結果  再聲請

還是下一次開庭的時後 直接跟檢察官申請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5 21: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盡速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4-07-12 03:45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在職場裡我有對同事觸碰到身體~偏向是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性騷擾

請問本身也是女性對方也女性~這樣判決會對我處到最嚴重的嗎?

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十萬元以下罰金???

會這麼高嗎?

我曾有觸碰到她私處(隔著牛仔褲)~胸部,腰,背部,言語文字等..不過都是在辦公室~觸碰時有其他同事在,這我被告的話,會很嚴重嗎?(其實我是跟對方鬧著玩,畢竟是同性,沒想那麼多)

您好:

1.  性騷擾構成要件,除客觀的行為外,主要在於當事人是否覺得不舒服、受輕蔑,可以發生在同性之間,也可以發生在異性之間。

2.  因係告訴乃論,建議您與對方先行和解,並在達成和解後,要求對方撤銷刑事告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一、一般來說不會判很重,最壞的情況都不用過於擔心。

二、我幫你查了一個摸屁股的案件,判拘役五十五天,得易科罰金,也就是說,如果檢察官不反對的話,易科罰金五萬五千元就解決了。台北地院104年度易字第211號。

三、的確是告訴乃論,告訴期間六個月,可以和解撤回告訴,或是調解載明不告刑事經法院核可也行。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服務於美容護膚店的林姓男子,因為遺失公司16萬元,擔心被公司追討,竟異想天開,向警方謊稱倒垃圾時被歹徒飛車搶走16萬元,經過台南市警五分局偵查隊深入調查後,林嫌才坦承是自己說謊,依誣告罪嫌法辦。

 

警方調查,41歲的林姓男子,有妨害風化妨害兵役、公共危險等前科,5日晚間打110電話報案,指稱在北區長北街外出倒垃圾時,突遭2名騎機車男子搶奪紅色絨布手提袋,袋內有16萬元,林姓被害男子詳細描述2名歹徒衣著特徵、使用未懸掛車牌機車逃逸方向。

 

偵查隊員趕赴現場,並動員線上警力查處,逐一訪問民眾並調閱周邊監視錄影器畫面,實際現場狀況與林姓指稱的時間點根本不符合,專案小組反問林,他無法自圓其說,才坦承並未遭人搶奪,主因是怕被公司求償,謊稱遭人搶奪

 

新聞出處:http://www.bcc.com.tw/newsView.2604259

 

中廣新聞網 – 2015年7月6日 下午4:12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171條第1項定有:「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172條復定有:「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本件林男係未指定犯人,而向警局誣告財物遭搶奪之犯罪事實,可能成立刑法171條第1項之罪;惟依報載,林男似已就其誣告罪嫌自白,則可能該當刑法172條而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實務上常會遇到當事人詢問遭人提出刑事告訴而獲不起訴處分,能否反告對方誣告罪,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所示:「刑法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誣告罪以意圖它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存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足以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刑法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如係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縱使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要難謂有誣告之故意。」因此,告訴人申告之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但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則並不當然會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四)簡易的判斷方式大概為若對方捏造證據屬無中生有,則會成立誣告罪,若是對於存在的證據雙方因立場而解讀不同則難以誣告罪相繩,案例中的林姓男子就是憑空捏造不存在的證據對於不存在之人提出告訴,因此會成立誣告罪,因此即早自白犯罪,換取減輕或免除其刑的機會,屬上上之舉。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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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新竹市羅姓軍官不甘與劉姓前女友分手,去年9月凌晨,竟拿交往時私下複製的鑰匙,偷偷潛入前女友租屋處,不料劉女現任男友剛好回來撞個正著,劉女獲悉後怒向前男友提告,新竹地院法官依侵入住宅罪,判軍官5000元罰金。

 

判決指出,羅姓軍官與劉姓前女友曾交往,不過因故分手後仍有感情糾葛,羅男疑試圖挽回,但劉女已交新任男友,對前男友的復合攻勢不予理會。

 

只是劉女萬萬沒料到,羅男在交往期間曾背著她私自複製其租屋處鑰匙及大門感應扣。急於見前女友談判的羅男,去年9月間凌晨持備份鑰匙進入劉女套房內,見沒人在家,索性坐在房內等前女友回來。

 

不料與劉女同居的現任男友先行返回住處,開門後與羅男撞個正著,羅男尷尬表明是劉女前男友,雙方經溝通後,羅便自行離去。

 

劉女獲悉前男友闖入住處驚恐不已,擔心再遭對方擅自潛入,因此向警方提告。羅男到案後坦承犯行,願意與前女友和解,不過劉女及男友不領情,表示不願意給羅緩刑機會,要給他1個教訓。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629000498-260107

 

作者徐養齡╱竹市報導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6月29日 上午5:50

 

中國時報【徐養齡╱竹市報導】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306條第1項定有:「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本件羅男係私自複製劉女其租屋處鑰匙及大門感應扣,並未經劉女或劉女現任男友之同意,即無故侵入其二人之住處,自構成刑法之侵入住居罪。

(三)法律小教室:刑法就侵入住居罪所稱之無故,係指未得居住權人(或對住宅有監督權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者。而該無故侵入行為,造成事實上居住的平穩遭受到侵害,即可能構成此罪。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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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son 104-07-05 20:57

律師您好 ~ 我是一位奇摩拍賣的賣家 , 在6月份販售了一個二手COACH包包 , 買家收到後說我的包包是仿冒品 , 要我退費給他 , 我的包包絕對專櫃購買真品不是仿冒 , 與買家在程爭吵過程就不多述了 , 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 因為我是一個網拍賣家 , 賣家的評價是所有人都可以看到的 , 這樣對我已經造成個人信用以及個人名譽受損 , 以下這段話是買家給的評價(是仿冒品,不是真品) 1~請問這點我可以告他毀謗散播不實謠言之類的法條嗎? 這是第二段疑問 , 以下是買家對我說的話 , 都是擷取重點片段(如果我直接拿去警局提告你賣仿品,根據商標法,你至少會被處罰萬元以上的罰緩,所以請問?現在你要讓我退貨(你需負擔來回運費),還是我直接拿去警局提告? 若購買的商品,有涉及違反商標法的問題,依商標法第95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崤誤認之虞。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此部分亦可向警察機關報警處理。你就收警局到案通知單,準備出庭,自己去跟法官說 , 2~請問這些話我可以告他恐嚇嗎? 以下是第三段 , 我最後不想跟瘋子吵決定把錢退給買家 , 由於奇摩拍賣新規定 , 買任何商品的交易款項方式一律要經過輕鬆付的方式來付款 , 所以我也將款項退至買家的輕鬆付 , 買家一直不斷要我把款項退到他的私人華南銀行 , 但我堅持依照奇摩規定進行退款 , 而買家還要我多給他80元的運費 , 因為買家要把我的COACH包退給我但不想自己出運費要我付擔 , 所以我也將80元退至買家的私人華南銀行了 , 因為奇摩規定退款不得超出當初交易的金額 , 但這80元就超出了交易金額了 , 所以才會退至他的華南銀行 , 但買家不曉得是哪裡按錯了 , 也不知道是用什麼方式把輕鬆付的款項轉初至他的華南銀行帳戶 , 居然轉帳不成功 , 現在買家收了80元的運費以及購買包包的費用 , 但是還不把包包退給我還說要去告我 , 3~請問買家這樣的行為 , 我可以告他侵占or詐欺之類的法條嗎? 麻煩請專業的幫忙解答疑問 ~ 在此深深的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6 21: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確實涉犯名譽侵害。

2、對方是法律上的主張,不會構成恐嚇罪。

3、有關於是否構成侵占的部分,必須看對方是否故意拒絕返還,倘若因為操作上的問題等,要證明對方有侵占故意,恐有困難。

藍色無解 104-07-02 21:04

您好,我經營室內設計公司,未設立公司之前與告訴人簽訂裝潢合約,已經依約完成工程,但告訴人告我違反公司法第19條,詐欺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得到判決分別為拘役一個月,不起訴處分和無罪.但是告訴人上訴要求併案,說我報價單上有列稅金,並告訴他我是合法公司還有乙級執照,說我使用詐術陷他錯誤判斷才跟我簽約.檢察官認為我根本沒辦法開發票,還用稅金當議價籌碼,就是詐欺詐欺未遂.我承認違反公司法,但整個洽談過程雙方都沒有提到是否是公司也沒提到執照(他女朋友還做偽證說我有說過,但我沒證據),他是朋友介紹,是信任朋友才跟我簽約的,況且我所有工程都虧本做完了.現在我公司登記好了,逃漏稅部分也補繳了.我的疑問是:1.用沒設立的公司名義簽約,只要在報價單上列出稅金一項,就算沒收取稅金,也算詐欺詐欺未遂嗎?2.併案之後,檢察官說是一行為數罪,所以是不是我承認公司法的部分就算有罪?連詐欺都成立了?3.如果民事無法達成和解,對刑事有影響嗎?我有可能被關嗎?拜託各位解惑,感激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會構成詐欺仍有疑義,且是否屬於同一事實也應可以主張,當然是否和解,則可能會影響日後刑度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2 22: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說的無罪、拘役1個月跟不起訴處分是不同的程序,目前的程序到哪邊了?

2、詐欺的部分,有將稅金的部分列在裡面的原因為何?此部份還是可以主張為罪抗辯,但是要主張沒有詐欺行為還是沒有詐欺故意,必須看到證物才有辦法判斷。

3、您的案子相對來說比較輕,倘若沒有前科,原則上不會入監服刑,不過還是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答辯為佳,公司也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保障權益。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3 19: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就您有無詐欺之犯罪故意及詐欺之犯罪行為,加以爭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03 19: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就您有無詐欺之犯罪故意及詐欺之犯罪行為,加以爭執之。

為了90元肉片付出1萬5千元代價!苗栗一名婦人和男朋友到燒烤店消費,為了凹一盤90元的牛肉片和老闆起衝突,老闆嗆說「這餐不用錢我請客」,隨後叫服務生收桌子,婦人火大把300元鈔票往老闆身上丟,老闆告上法院,法官認定婦人以輕蔑方式貶損人格和名譽,依公然侮辱罪判拘役15天,易科罰金1萬5千元。

 

吃燒烤吃的不愉快,婦人以及男朋友和老闆起衝突,婦人抓起3張一百元往老闆身上丟,鈔票飛散落地老闆一臉鐵青站在原地,店內老闆娘見狀和小朋友跑出來,小朋友還撿起地上的鈔票,老闆氣不過站在原地站了一會才彎腰撿起鈔票,不過告上法院,法官認定婦人以輕蔑方式貶損店老闆人格和名譽,依公然侮辱罪判拘役15天,得易科罰金1萬5千元。

 

燒烤店老闆:「一個打卡PO上網,我們就送50元招牌脆骨!」

 

衝突發生原因是為了這盤肉,燒烤店網頁和菜單公告,單次消費招待一份50元豬脆骨,婦人硬拗要送一份90元的牛肉片,老闆氣憤的說。燒烤店老闆:「我說這餐我請客,請她離開,並且叫服務人員收桌子。」

 

婦人因此很火大,才把300元餐費丟到老闆身上,而身邊的男朋友當時還拿一個拐杖鎖,老闆也告恐嚇,但由於老闆當時用手機錄影,沒有心生畏懼的模樣,所以男子部分不起訴判決確定,老闆雖然勝訴但很低調不再做任何評論,他說經過這次明白做生意以和為貴,以後也不會再嗆客人,而婦人丟錢的舉動也付出代價,為了凹90元的肉片,這餐燒烤吃了1萬多元。

 

新聞出處:http://news.tvbs.com.tw/life/news-603288/

 

TVBS – 2015年6月15日 下午2:24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309條定有:「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常見的公然侮辱罪,一般較容易與「言語型」的侮辱態樣相連結;但實際上,侮辱行為可以「舉動」的方式加以呈現。實務上常見的例子諸如朝他人吐口水、掌摑、以穢物潑人等,又此些舉措亦有可能同時構成刑法上之傷害罪。本件該婦人拿3張百元鈔向老闆身上丟之行為,實與一般交易習慣上有極大落差,應可認為其係出於侮辱人之故意始為之。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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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7-01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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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因酒駕遭判緩起訴一年

之後又因為一些小案件被判拘役,但判刑時已過緩起訴

案發是在緩起訴期間

 

這樣會影響到之前緩起訴的執行嗎?

若是改判有期徒刑會有差異嗎?

謝謝律師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4-07-01 15:10

以前當檢察官時,緩起訴時間過了,還沒有撤緩就不會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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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娜斯塑身衣公司被控找網路寫手杜撰對手瑪麗蓮負面評價。高等法院今依違反公平交易法判處負責人3月徒刑,公司罰金新台幣30萬元。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維娜斯負責人葉姓女子在民國100年指示張姓女職員進行口碑行銷,與網路行銷公司簽約付了1萬多元,找2名寫手在同年8月到10月在網路置入瑪麗蓮的負面評價文章,杜撰指控對方產品「很悶不太透氣」、「穿了長疹子」、「癢又不舒服」。

瑪麗蓮發現後報警處理,台北地檢署依加重誹謗罪、違反公平交易法起訴葉女、張女。法院審理時,兩人不認罪,辯稱有要求寫手實際體驗對方產品後才能撰寫負評。

一審去年5月間認定兩人犯行明確,認定她們為了利用網路匿名的特性,使寫手在網路杜撰不實體驗,藉此打擊破壞對方品牌信譽及名聲,也未和對方達成和解,依違反公平交易法判處葉女、張女各3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維娜斯公司判罰金30萬元。

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定一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新聞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06170141-1.aspx

中央社 – 2015年6月17日 上午11:48(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7日電)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公平交易法第24條定有:「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同法第37條復定有:「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復定有:「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二)因公平交易法就妨害競爭信譽之限制與刑法加重誹謗罪處罰目的有所不同,是以本件係分別就刑法及公平交易法論處,並認定行為人所撰內容係屬不實且未經查證,而致他人名譽受有影響。

(三)律師提醒,網路留言雖看似有匿名特性,惟若經電信警察循線仍得以查出發話歷程,是以不得不慎相關用字遣詞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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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n 104-06-21 17:23

律師您好

上個月因妨害秘密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目前法院也已經簡易判決處刑下來,判決為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為1000元折算一日(本人無任何前科,第一時間也已自白犯罪)目前正在等執行書的階段想請問的是:

1:既然法院已遵照檢察官意思處以簡易判決檢察官是否還會就判決50日拘役太輕為由上訴呢?這機率是否大??這樣我是否會被判決更重??
2:告訴人若不願罷休,或單純只覺得我判太輕而上訴提起上訴均會通過嗎??或者須載明具體理由??
3:最終若執行當日執行科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那是否只能先入監後再由家人代為聲請異議??或可提前電訪承辦股別書記官詢問是否可易科罰金??好讓自己有的心理準備

墾請律師就您的律師經驗讓我大致上了解此案件最終可能的走向也讓自己可以一解疑惑,謝謝您。

一、這類案件檢察官比較少主動上訴。

二、告訴人若認量刑過輕可能會具狀聲請檢察官上訴,檢察官原則上會尊重告訴人的意見。但是以量刑為由上訴通常上級審不會改判。這個部分你不用過於擔心。

三、若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的異議,原則上是不停止執行,但必要時檢察官可以停止執行。所以檢察官開庭時你態度要好一點。另外,不需要先打電話檢察官詢問,一般來說你聯絡不到檢察官的。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6-22 10:03

您好:

一、通常刑度若已照檢察官求刑處理,檢察官不會再上訴。

二、這大概就是少數檢察官會再上訴之情形,通常檢察官會尊重告訴人,於告訴人具狀請求檢察官上訴後,檢察官會再上訴,但除非告訴人有提出新的事證或其他的理由,否則二審改判的機會不高。

三、可異議,但不會停止執行,要另外聲請。執行前您可去電書記官先詢問清楚。

後續如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本所或親自前來詳談 

 

 

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持續跟蹤前女友的姊姊長達五年,姊姊不斷搬家換工作,還是擺脫不了,法官昨天裁准"暫時保護令",禁止男子騷擾、聯繫黃姓姊妹,如果違反,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但男子情緒不穩、被家屬強制送醫後、已經出院,女方還是生活在恐懼之中。

 

跟蹤騷擾黃姓女子:如果是他們的孩子被跟,被跟蹤整整五年,精神壓力可想而知,一提起就淚崩。遭跟蹤騷擾黃姓女子:希望他爸媽能多關心他,跟蹤嫌犯李姓男子:合住好不好,跟蹤嫌犯李姓男子:妳真的很好,不管女方用罵的還是用勸的,五年來軟硬兼施都沒用,李姓男子不斷跟蹤,被蒐證還笑嘻嘻,根本毫不在意。

 

新聞出處: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506/201506121624624.html#.VYEwk_mqqkp

 

2015/06/12 19:56 黃佩華 張肇元 報導  / 新北市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定有:「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同法第9條復定有:「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同法第10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同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第16條第3項、第61條尚定有:「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院認為,李男與黃女中的妹妹原本是男女朋友,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中規定的家庭成員,並禁止李男對他的前女友有身體跟精神上侵害,或騷擾跟蹤與通信,也禁止他騷擾黃女妹妹的住宅、辦公室等處所。

至於黃女的雙胞胎姊姊,由於她與李男並非男女朋友關係,法院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禁止相對人對於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將效力擴及李男前女友胞姊黃女,因此,李男也被禁止對黃女有身體或精神上的侵害,如果違反保護令,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法院認為本件有核發暫時保護令之必要,遂命李男禁止再對黃女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連絡行為,若李男再有違反,則恐面臨刑事訴追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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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4-06-13 10:52

最近有一個新聞,

一個男生(A男)交了女朋友(B女),

後來看到女友姊姊(C女)驚為天人(?SOD看太多了?)

後來B女覺得這男生個性奇怪而分手,

男生轉而追求C女,

一天到晚在女方住處徘徊,

寄自己畫的家庭畫畫給C女,

(聽說有上千張,實在太有心了~)

C女為此搬了三四次家,還是擺脫不了,

該男子日前甚至闖入C女住處拿取內褲打手槍,

被警方逮捕,

媒體加以報導後,

他還是依然故我,在C女住處附近徘徊!

這樣的情況已經持續五年,女生情緒幾乎崩潰~

(說實話,C女EQ已經很高了,

一般人遇到這種事,兩個月大概就會殺了對方~)

 

問題來了,

這樣的行為,難道無法可管?

是有法條,不過難用~

 

社會秩序維護法是有處罰這種行為,

但罰則很輕,頂多罰3000元,

至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是可以核發保護令,

只要加害人違反保護令,接近被害人,

網路或打電話騷擾,就是現行犯,警察可以加以逮捕,

每違反一次,最重可以判3年,

不過,不過,不過(很重要所以要講三次~)

這部法律是針對家庭成員之間的家庭暴力而訂定,

適用對象僅限於彼此有親屬或配偶關係,

頂多是"曾有同居關係的男女朋友"可以適用,

像這個案件裡,

A男跟C女根本沒有交往過,

是不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所以法院是沒辦法受理頒佈保護令的!

 

不過最近C女受不了,以妹妹(B女)名義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希望藉此獲得保護令,

最新消息是法院判准了~

 

說實話,法院這樣判,是不正確的,

因為被騷擾的人是C女,

A男也沒有騷擾B女,

怎麼可以透過B女這層關係偷渡保護令

 

就個案而言,K很同情女生(法院這樣裁定,是大快人心沒錯!)

但是法律規定如此,

法律規定不合理的話,應該是找立法委員修法,放寬適用範圍,

或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

建立一個保護令的機制,處理陌生人間騷擾的問題,

而不是為了達到個案正義,逾越法律規定,

那不啻宣告

法院(法律執行者)可以凌駕於立法院(立法者)之上

這樣的行為是不足取的!

 

結語:

要吸引女生喜歡你,一直繞著對方,是沒用的,

如果沒辦法把自己變成一個更好的人,

像太陽一樣發光發熱,令人覺得溫暖,

就算變成衛星圍繞著她一萬年,也很難得到女生青睞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

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林智群律師(部落格:klaw的房間)



學歷:台大法律系(1993~1997)

 

經歷: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制室

             遠東聯合法律事務所 / 遠拓法律事務所 / 康德國際法律事務所

現任:明泓聯合律師事務所合署律師(獨立執業)

           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伸展顧問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雲書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基隆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  板橋分會  基隆分會  審查委員

           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  板橋分會  士林分會  基隆分會  扶助律師           

            地址:台北市松江路139號11樓

                       (松江路與長春路口)(捷運蘆洲線松江南京站7號出口直走250公尺)

            電話:2509-5569

            傳真:2509-5539

             email:klaw1207@yahoo.com.tw

睿緯 104-06-03 21:07

本人於 93-11-21 與人發生車禍事故(雙方皆為機車.於雙黃線處互撞.不同車道.對方無照.未成年.疑似跨越雙黃線-申請車禍鑑定中).

和解不成.互告傷害告訴(本人右小腿.脛骨.腓骨.斷裂--對方輕微擦傷).

日前少年法庭判決.判對方--應予訓戒.(自己承認有過失)

請問此判決-是否過輕..(不知一般傷害告訴是否皆輕判).本人應也有過失.因此傷害告訴也可能成立.提起傷害告訴原本是希望逼對方和解.但對方輕判.我的尚未判決.不知一般類似案件法官判例大約為何?(刑法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一般來說會處以拘役或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而得易科罰金,建議仍以和解收場,否則得不償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3 22:00

您好,因為對方是少年,所以部會下太重之處分。建議您若有過失對方亦確實有損害,趕緊與對方和解,並要求對方簽立撤回告訴狀,較可保障您之權益。

一、對方如果是輕微的傷勢,判得不會重。

二、如果你想知道大概的量刑,可以多查一些判決來參考就知道了。

三、依你說對方的傷勢來說,不建議你太過擔心。也不要因此而隨便在民事和解條件上讓步。

四、你的傷看來不輕,建議先了解一下如果以訴訟請求,你可以向對方及其父母請求連帶給付的金額大概是多少,然後再決定你要用多的金額跟對方談和解調解

五、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3 22: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過失傷害之判決均為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拘役,若可嘗試與對方和解,簽訂和解書及撤告狀,不失為一良策。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6-04 10:11

您好:

因對方是未成年,故這樣的判決尚屬合理,而您刑案的部分仍建議與對方盡速達成和解,否則最高仍可處6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縱使得易科罰金,也不免揹負刑事前科之壓力,故仍以和解後請雙方撤回告訴為宜。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527000715-260107

 

中國時報【(蔡依珍)】

 

桃園:55歲朱女不滿遭男友林姓前妻毆打,去年底半夜連傳多封簡訊到林女的手機,恫稱願意折壽換取林車禍死亡、胸腔破裂,還致電恐嚇「能殺你我早就殺你了」,林報警提告,朱女辯稱是林女先打電話騷擾她,強調是詛咒不是恐嚇,桃園地檢署仍依恐嚇罪將朱女聲請簡判。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305條定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26條復定有:「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二)依報載,朱女稱「願折壽」換取林女死亡、胸腔破裂,常人雖可能亦覺畏怖,但於刑法上,此種欲藉助自然力而達犯罪目的之行為,屬於迷信犯,依現行法制將被評價為不能犯而不罰(因無法證明自然力存在或其具有因果關係);惟朱女稱「能殺妳我早就殺妳」,可能構成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的情形,是以檢察官恐嚇罪將其起訴。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jauny 104-06-01 18:11

3年跟大陸進貨來賣

也不知道品牌,去年被警察釣魚

網路上數量3個,只賣2個,1個是警察釣魚= =

警察做筆綠前,先叫我和家人到一個小房間

說:我看你也不知道這品牌,因為你的數量很少,其他賣的東西看來都是正品.

順便教我怎麼判別真假

我問:會罰很重嗎? 要跟公司和解嗎?

警察說:不用和解拉,通常都緩起訴,你這是小案

認罪結果, 拘役50天,易科罰金1000......

請問律師費用多少?

2審可爭取多輕的判刑可推翻嗎? 緩起訴機率大嗎?

朋友說要一審結果會有前科,請問如果2審變緩起訴還會有前科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6-01 19:15

您好!

還沒有起訴之前,才有機會請檢察官給您緩起訴。本件既然檢察官已起訴,更已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早就已經沒有緩起訴的機會了。 您可提起上訴爭取無罪判決或附緩刑的判決,具體如何主張,應準備完整資料當面請律師協助為宜。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1 20:59

若已經起訴,就沒有聲請緩起訴之機會囉。

但若您對原判決不服,需在收受判決後10日內聲明上訴。

1.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由你的陳述,我猜想你當初在販賣的時候,並不知道你所販賣的商品是仿冒他人的商標的產品。如果確實如此,你的行為並沒有構成犯罪。 然而,當初因為警察及檢察官的勸誘,你在陳述犯罪事實的時候,可能已經被誘導成你知道這是仿冒品,使得法院就你在偵查中的陳述及相關仿冒產品認定你的行為構成犯罪。

你目前除非能夠提出你不知道販買的產品是仿冒品的佐證,或能夠證明警方有誘導你作成錯誤且不利於你的證詞,你的案件要再翻案的機會不高。

jauny 104-06-03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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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只有我姊,那天是我姊陪我去警局?

基於沒有不知者無罪情況下,販賣我才認罪

檢察官開庭時我ㄧ直說,我真的不知道這個品牌

還是被起訴明知故犯

因已經判決

不知道有什麼證據可讓法官相信

從頭到尾?覺得自己很笨

只有

證人我姊

當初大陸網站是用原圖,收到商品並沒跟圖片有落差

包裝又印品牌,我真的很難分別

因為這品牌全球只有3家,真的很不知名,這是警察在小房間告知我和我姊才知道,

3年前進貨時有試圖去找原廠網站,根本就找不到

誤以為是大陸品牌

我是初犯真的不知道這麼多程序

因為警察說不會重判,相信警察說的話認罪

並不是明知故犯

至於和解?

已請同行試問和解

要原價*100 因為那間公司知名度低賣價又高一直虧損,

所以和解金都要求很高?還有聽到其他人可能被要求更多

上訴會有勝算?


現在覺得警察和檢察官很恐怖??

即使警察做筆錄前告知他知道我不是,檢察官明明也聽到我說不知道

還是被用成明知故犯

警察也說這家手機殼老闆很積極檢舉?

現在越想越恐怖?

現在怕上訴會不會反而判更重?

 

andy604xy 104-05-27 23:59

我在一款匿名交友APP"私訊"罵他說亂約炮技巧很爛之類的話..

然後他就火大說要告我..

誹謗罪定義: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我記得誹謗是要意圖散布於眾,可是我並沒有"意圖"散佈於"眾"阿!

這樣他告的成嗎?

還是要看說詞內容而定?

而且他說他三聯單已經在手上,法院傳票一個月就會到了...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5-28 11:18

一對一私訊是不會構成公然侮辱

小郭 104-05-15 12:14

想請問有關刑事罰金問題,

例如: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如果判刑為三百元罰金,到底是多少台幣?這樣好像不太合理~

 

 

 

沈恆 (沈律師) 104-05-15 13:31

您好!

這一條在民國72年之後都沒有修訂過,罰金300元應提高為30倍,也就是罰金最高為新台幣9000元。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鮪魚 104-05-14 08:06

我被判緩起訴兩年然後罰金一萬  當初書記官說 再犯會在書面所打的拘役20天折一日1千    現在我罰金繳完 剩下  緩起訴  到明年  可是現在我又有另外個案子,

那是人頭電信的  我當初做筆錄有提供 申請的最初的單子  確定的是那部是我的字 而且我從來沒有用過這個門號 , 請問一下  6月要開庭  我現在能做的是甚麼 ?

這樣 我會被拘役 20 天 ? 還是看法官 ?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5-14 09:52

 1.被告緩起訴的期間以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或者緩起訴以前故意犯他罪,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或者不履行應履行的條件或負擔,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的規定,檢察官是可以依職權決定或者經告訴人的聲請,用處分書把原先的緩起訴處分撤銷,再恢復原來的偵查程序。

2.你被宣告2年緩起訴.必須在這2年期間.沒有再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所以你這件詐欺案開庭時.要說明你是如何被人利用做人頭的.有沒有犯意聯絡.會是法官審酌的重點.可能會問你.你跟買電話的人的關係.用多少錢買的.等加以判斷

 

104-05-10 14:05

您好,

請問目前收到刑事庭的判決.處拘役40天可易科科罰金,請問還可以上訴與警察和解還來及嗎?如果一旦判刑是不是對我就會留下記錄.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10 16: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妨礙公務是公訴罪。

告訴乃論之罪,必須在一審判決之前才能和解撤告。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10 23:06

妨害公務是非告訴乃論之犯罪,所以無法因為和解而撤告。

但是若與相對人和解,又承認犯罪的話,有機會爭取緩刑(要記得先上訴唷)。

104-05-12 12:47

律師:

謝謝您的回覆,不好意思,您的意思是已經判決,故無法和解對嗎?那現在爭取上訴,對相對人和解,又承認犯罪的話,是不是有機會爭取緩刑.

Panda 104-05-06 12:55

當時狀況是...我太太生第一胎,又早產,

小孩出生當下緊張而吃到胎便所以要住院,

而且要生還跟我們說小孩子因為吃到胎便的關係導致,

呼吸有點急怕有問題所以有給小孩插氧氣管,

本來說順利沒問題的話因該可以跟我太太一起出院,

後來隔沒兩天要生說因為查到小孩黃疸過高,

所以小孩沒辦法跟媽媽一同出院,

所以我們兩個都很擔心,

當時我是在一家保全公司上夜班,

因為這原因又擔心小孩在加上,

我那幾天下班就馬上趕到醫院顧我太太,

根本什麼睡的緣故而睡著,且又剛好是在我太太出院那天,

就在我太太出院前好像有一次可以看小孩的時段,

因為我累到成不了睡著,所以只有我太太去看,

我家人來載我們時才把我叫醒,

我家人得知我沒看到小孩問我,

要不要去問問看能不能通融一下看一眼小孩就好,

我本來有在猶豫,但畢竟醫生有說不知道小孩要觀察幾天,

而且我又要上班,我家離醫院又有點遠,

所以當時想說問看看如果擺明說不能看,

因為超過時間那我們就要離開,

 第一次按鈴,甲護士先出來了解狀況後,

就態度不是很好的說一句【等一下】轉頭就進去,

我們要為她去問醫生,但我們在外面等了10幾分鐘還是沒有消息,

我們就按了第二次,第二次換乙護士,

他要出來就感覺態度更差,

且感覺口氣有點像不屑又不耐煩一樣,又問一次有事嗎?

我家人又說了一次,乙護士跟第一個一樣,說了【等一下】

就又甩頭走了,我們又在門口等了快十分鐘,還是沒消息

當下我以為是不是小孩有狀況,還是不能看,還是當下裡面在忙,

我按了第三次鈴,有換一個護士出來問我們什麼事,

當下我因為擔心是小孩有狀況不說且加上乙護士態度又很差,

當下理智線斷掉,開始跟他們有爭執,就在這時順手伸進包包隨手抓了個東西出來,可能是因為我真的太累下班時要交接給早班的一隻手電筒(附帶有電擊棒功能)因為我們晚班人員要巡邏所以比較偏僻的工地配手電筒才會多加有電擊棒功能的,好死不死不小心安到開關,

不知道是我疏忽下班時沒關到,還是包包東西太多撞到,當下電擊棒就電了一下,我就把開關關了,著跟他們咆哮,

但我當時當下連碰都沒碰到那個乙護士,他卻告我【傷害】。

 

事情到這,因為他們沒說等什麼,態度很差,又加上擔心是我小孩出狀況才失去理智,那我之後會被判很重嗎?(兩,三年前我有卡過一條妨礙公務,判拘役三十天,後來聲請役服勞役,這位影響這件事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08 16: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名護士有受傷,可能遭認定有傷害(最重3年以下)或是過失傷害(最重6個月以下)之罪嫌。

2、前案倘若是遭判處拘役,則沒有累犯問題。

3、建議可以嘗試和解,倘若無法和解,則可以等對方提告之後在答辯。

 

unknow 104-04-25 20:20

請問一下各大律師: 

最近我家被人持棍棒闖入,並從背後突襲我父親,打到手臂差點骨折,目前雙方筆錄都已經做了,經辦員警說對方也坦承不諱(因為不是同一天筆錄,我們不知道實際對方說了什麼),案子前幾天已經移送地檢署,目前在等傳票,有幾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1.我們現在想要告對方傷害,請問要多久前請律師?

2.鄰居看到對方打人前,騎車在我家馬路前來回勘查。需要調路口監視器錄影嗎?(承辦員警說:不用調閱,對方已承認動手,不影響對方犯下傷害的事實)

3.聽其他人說,對方放話每逢初一、十五還要來我家亂,查刑法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感覺如果輕判,之後對方可能真的會常來亂,想在這次訴訟中讓對方能從重量刑,達到嚇阻效果,請問要注意什麼?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的傷害告訴應已經檢察官受理,目前就先地檢署通知開庭,另本件對方被起訴後,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25 22:30

1.我們現在想要告對方傷害,請問要多久前請律師?隨時都可以請!要注意告訴時效之問題。

2.鄰居看到對方打人前,騎車在我家馬路前來回勘查。需要調路口監視器錄影嗎?(承辦員警說:不用調閱,對方已承認動手,不影響對方犯下傷害的事實)建議還是要調監視器,以釐清案情。

3.聽其他人說,對方放話每逢初一、十五還要來我家亂,查刑法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感覺如果輕判,之後對方可能真的會常來亂,想在這次訴訟中讓對方能從重量刑,達到嚇阻效果,請問要注意什麼?

通常一般傷害罪,大多都可易科罰金,不會真的被關,事前的預防更重要。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25 22: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驗傷單、照片等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亦可視對方持之武器及攻擊之部位,是否可提告更重之犯罪,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unknow 104-04-26 00:55

感謝各位律師回覆,

當初筆錄有跟員警說要告他傷害

這樣應該已經符合「告訴時效」了吧?

最近門口也安裝監視器預防,

但是對方不是理智的人,

為了真正嚇阻對方,我們決定告到底!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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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怡 104-04-20 09:45

我哥哥 101年被臨檢 酒測值0.2多還有無照被開了三萬多,繳了一些其他的至今未繳

104年四月十三日第二次被臨檢酒駕,一樣酒測值0.28

當場被拘役,隔天移送地檢署,開了簡易法庭

我只知道他開完簡易選擇被關,詳細內容不是很清楚他怕家人擔心不願多說

他說他判決是判了五年多.或著繳交60 萬

他選擇被關因為沒有這麼多錢

我問他為什麼酒駕無肇事卻判這麼重,他說因為他兩三年前給人家當人頭開了一間小吃部,那間小吃部是違法的,開沒多久就被警察抄到收掉了,他就收到關於小吃部的罰款10 萬,他沒去繳

這次酒駕連這個一起判, 說欠八大行業的稅60 萬還是折扣後的金額

拜託大家幫幫我 ,我想問

1.為什麼這次酒駕的是會連之前小吃部的一起判??是應該的嗎??

2.我問她什麼時候被關,他說三個月後會有執行單寄到家,是真的三個月後寄來嗎??會有犯罪內容嗎??

3.他說不會再開庭了,那我現在能幫他什麼嗎??可以在上訴之類的或是還有其他方法嗎?上訴會減輕刑責嗎?

4.我不是很清楚知道開庭的判決是只有酒駕跟小吃部或是還有別的,如果我想去查可以去哪裡查呢??

為什麼這麼嚴重?家裡的經濟沒有辦法籌到60萬,那我們只能倒數時間嗎?

拜託大家幫幫忙,知道的告訴我拜託  很急

判五年多跟繳60幾萬是搭不上邊的。酒駕也不會判那麼重。有九成九是你哥有隱瞞你們什麼事情。

欣怡 104-04-19 09:55
大大好,我的親人101年曾騎機車酒駕被臨檢酒測值0.2多還0.3多 被罰款三萬多(因為含無照)無肇事。 這筆金額至今未繳完, 104/4/13第二次被臨檢,一樣無照酒測值值0.28、無肇事 當晚被拘役,隔天移送地檢署,開完庭後返回。 親人怕家人擔心、開庭內容未交代清楚, 只知道他說開庭當天有提到他以前人頭給別人開店觸法 然後一起判決六年或60萬。 我想詢問是因為酒駕而開庭但是會把其他事一起判嗎? 若不會那他無照第二次酒駕會被怎麼判決? 現在簡易庭開完了家裡會收到什麼單子? 還會再開庭判決嗎?還是那天就算開完了?

一、不用過於擔心。

二、我查了一個判決你參考一下,這個人是一點二八(比你親人濃度高很多),而且又是累犯,主文是記載「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我還查到一個被吊照之後酒駕的,「張○賢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這個人酒精濃度是0.30)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小馬 104-04-18 10:46

妨害自由-處刑拘役40天 ,

                                         

如準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

                                       

104/04/27需報到執行。           

                                       

妨害公務-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准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

                                       

還未收到執行令。

                                           

以上2條易科罰金要19萬多

                                         

1.我單親家庭扶養2個國小的小孩,月薪3萬,要怎樣跟檢察官申請較長的分期來繳納罰金(當然愈長愈好),或者能不能引用什麼法律條文來延長? 

                       

2.以上二個案件已超過6個月,罰金能不能少繳一點?其他申請周六日的社會勞動服務?

                               

3.能不能主動附上悔過書博的檢察官同情,還有說明書來表達自己的困難以及希望如何來分期?

                             

4.我真的沒額外的錢

                                           

妨害自由拘役40天,報到當天我要湊多少錢會比較妥當?

                                   

能不能主動跟檢察官申請2條一起合併來繳易科罰金?

                                     

重點::少繳錢~延長分期~服社會勞動

                                       

懇請律師團們給我一個解答!!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當天您可以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並向檢察官聲請易服勞役,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閣下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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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18 23:31

可以聲請易服勞役唷!

Jimmy 104-04-16 12:30

因為目前單身,有天看到網路論壇的心得分享

一時性起去了一間色情按摩店,結束後離開半路被警察攔查

被帶回警局,才知道已經有便衣埋伏在店裡

還沒作筆錄前,小隊長就說承認就罰錢而已 不會有刑責

我是第一次去做性交易就被抓,很緊張

有承認全套性交易,小隊長一直安慰我這是小罪,社維法不會有紀錄

我有說不要通知家人或公司,有任何資料不要寄到家裡

筆錄有問到現場有無介紹我有關消費內容(時間,費用等)

我回答看網路網友留言分享知道的

我不是現場交易中被抓,結束離開被帶回

交易過程我坦白講出, 希望檢察官能從輕量刑

做完筆錄後,被帶到地檢署問話,也據實以報

我知道犯錯要罰,檢察官也說是涉違法罰錢

我有問到事後回不會出庭之類,檢察官說不一定

很擔心如果出庭之後會不會被店家牽連

罰則被提高(罰到3萬),要被關(拘役)之類

很煩惱,拜託律師幫幫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6 17: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一般而言不會罰到3萬元那麼多,且沒有拘役刑。

2、至於是否還會傳喚您,要看檢察官如何起訴業者,及業者如何答辯,倘偌業者堅持沒有性交易,則可能會傳喚您到庭作證,屆時倘若有安全考量,可以向檢察官要求必要保護措施。

Jimmy 104-04-16 17:55

想再請問 社維法的判決什麼時候通知

如何繳罰金,如需出庭要怎麼申請不要和被告(店家)在同一偵查庭

會擔心人身安全

網路查詢第一次都是罰1500元,都繳完罰金就沒事 還是一樣會被傳喚出庭

如果店家堅持不承認,那我會不會有什麼影響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檢察官日後可能會以證人身份傳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immy 104-05-28 02:49

到現在一個多月

沒收到通知

沒收到判決書 傳票等之類的公文

不知道有沒有被裁罰

會被管制出境 拘留?

小慧 104-03-28 06:44

我主要想請問有關酒駕肇事刑責,若肇事被關,一定要坐牢嗎?還是可以易科罰金不必坐牢呢??新法是(自2013年6月13日起開始施行版)版嗎?

我查看102年律師回覆他人問題,以下都是『本次刑法修法將駕駛人移送法辦酒精濃度值明訂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並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刑罰(自2013年6月13日起開始施行),所以酒駕酒駕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若沒有經檢察官緩起訴而進到法院審理裁判,原則上都會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故最好設法爭取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依目前實務現況為附命繳交一定金額之條件),而能夠不要讓法院來審理。

其次,檢察官偵查後逕行起訴的情況,若該案並未因為酒駕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者,其法定刑度固然是尚在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的範圍內,但是否同時宣告緩刑須由法官依具體案件事實加以衡酌後決定(依法可以不併宣告緩刑,若沒有前科的話初步來看則符合緩刑的第一個要件)。當然,法院也有可能在法定刑度內最終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時,則此時有易科罰金之餘地,而得以不用坐牢。

結論
本件在以下三種情形會有機會不用坐牢:
1.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2.法院宣告緩刑
3.法院判決之刑度在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視您有無前科紀錄外,若有肇事之被害人,應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才較有機會爭取緩起訴緩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在地檢署偵查的層次,檢察官可以為緩起訴處分,條件要由檢察官決定,准不准看檢察官。一般來說與被害人和解爭取緩起訴的確是常見的手段。

二、在法院的層次,如果檢察官起訴後,比較少見到不給易科罰金的。但是要看你肇事造成對方的損害多大而定。大部分看到的是有易科罰金

三、在地檢署執行的層次,即使法官判決得易科罰金,是否易科罰金檢察官還是有裁量權。

四、結果,無論在那個層次,開庭都要客客氣氣的,這是基本原則。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如要現場諮詢請先電話聯絡。

鮪魚 104-03-27 16:21

上面左邊寫應執行刑罰內容是  拘役20日如准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折一日.緩刑2年

然後備註 攜帶一萬元 ~

我剛剛有打去問 他說可以通融先那天繳納五千 下個月再繳剩下的

執行刑罰 我是總共要繳納 3 萬嗎    ?

小萬 104-03-24 22:16

律師先生,小姐您好

打擾請教,我的假釋保護管束期到104年3月1日止,我在104年2月2日因與朋友聚餐小酌返家途中,遇臨檢酒測為0.33,被移送簡易法庭,判決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我擔心被撤銷假釋(殘刑近4年),以前我沒有任何酒駕記錄,我已申請上訴希望能改判拘役或單科罰金處分,但看到各位律師先生,小姐網路上的說明資料說有關酒測法條已修改為沒有判拘役或單科罰金處分,我不知道像我這樣子的情形,該怎麼向法官,檢察官請求從輕量刑,懇請律師先生,小姐教導小弟該怎麼做!!謝謝感謝....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3-24 22:54

1.  閣下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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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萬 104-03-24 22:16

律師先生,小姐您好

打擾請教,我的假釋保護管束期到104年3月1日止,我在104年2月2日因與朋友聚餐小酌返家途中,遇臨檢酒測為0.33,被移送簡易法庭,判決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我擔心被撤銷假釋(殘刑近4年),以前我沒有任何酒駕記錄,我已申請上訴希望能改判拘役或單科罰金處分,但看到各位律師先生,小姐網路上的說明資料說有關酒測法條已修改為沒有判拘役或單科罰金處分,我不知道像我這樣子的情形,該怎麼向法官,檢察官請求從輕量刑,懇請律師先生,小姐教導小弟該怎麼做!!謝謝感謝....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3-24 22:57
您好: 根據刑法第185-3條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由上開法條可知,現行酒駕確實無法單科罰金刑或處以拘役,且若該罪成立,則依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假釋假釋確實將遭撤銷
小萬 104-03-25 18:45
回覆 怡然自得 的發言內容:
您好:根據

請問律師

我能怎麼做才能不被撤銷假釋呢?

謝謝您的指點

小萬 104-03-24 22:14

律師先生,小姐您好

打擾請教,我的假釋保護管束期到104年3月1日止,我在104年2月2日因與朋友聚餐小酌返家途中,遇臨檢酒測為0.33,被移送簡易法庭,判決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我擔心被撤銷假釋(殘刑近4年),以前我沒有任何酒駕記錄,我已申請上訴希望能改判拘役或單科罰金處分,但看到各位律師先生,小姐網路上的說明資料說有關酒測法條已修改為沒有判拘役或單科罰金處分,我不知道像我這樣子的情形,該怎麼向法官,檢察官請求從輕量刑,懇請律師先生,小姐教導小弟該怎麼做!!謝謝感謝....

您好: 您的情形符合刑法第185-3條之構成要件,基於該條法條已修法提高刑度,縱使上訴,法院亦無法判處拘役或單科罰金,此情況下確實會造成您的假釋撤銷

1.  小萬閣下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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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萬 104-03-25 18:48
回覆 林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您的情形符合刑法第185-3條之構成要件,基於該條法條已修法提高刑度,縱使上訴,法院亦無法判 ... (恕刪)

 請問林律師

我該怎麼做才不會被撤銷,能請您指點.感謝您的幫忙!!

 

小萬 104-03-24 21:30

律師先生,小姐您好

打擾請教,我的假釋保護管束期到104年3月1日止,我在104年2月2日因與朋友聚餐小酌返家途中,遇臨檢酒測為0.33,被移送簡易法庭,判決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我擔心被撤銷假釋(殘刑近4年),以前我沒有任何酒駕記錄,我已申請上訴希望能改判拘役或單科罰金處分,但看到各位律師先生,小姐網路上的說明資料說有關酒測法條已修改為沒有判拘役或單科罰金處分,我不知道像我這樣子的情形,該怎麼向法官,檢察官請求從輕量刑,懇請律師先生,小姐教導小弟該怎麼做!!謝謝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4 21: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法第78條第1項(絕對撤銷假釋要件):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假釋。102年6月1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185-3條,已刪除單科拘役或罰金之規定,因此,如受保護管束人於假釋中違反前開規定,經判決有罪確定,即符合刑法第78條第1項絕對撤銷假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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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萬 104-03-24 22:10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法第7 ... (恕刪)

 可否請您給小第一個方向,我的問題有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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