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大陸配偶結婚二年,配偶去年(1012)來台時,因配偶不願意在台灣與我共同生活,所以經雙方?談,其配偶願意回大陸後申請離婚。因此;我們也未在台灣登記結婚手續,其配偶第十一天就回大陸了。但配偶回大陸後,未去申請離婚!目前我們己分居一年未聯繫。上個月我與配偶用QQ寫信方式聯繫表明我要離婚時,她表明寧願將婚姻擺?,反正她不想再婚(目前己有同居人),也不願意協議離婚更不願意到法院離婚。我也問過台灣法院!回答是:(一、在台未登記結婚,無法在台灣法院申請離婚。二、她不願意離婚就不要理她,在台可以再婚也可以到別國再娶)不犯重婚罪!)
請問:一、法院的答覆是真的嗎?若是真的,我能再娶大陸新娘嗎?二、我可以獨自到大陸法院申請離婚嗎?大約要開幾次庭? 要多久時間才能判決定案。
律師您好:
在民國50年左右,我爺爺,父親及無血緣的姑姑合資購買一間房產,其中我爺爺及父親出資1/3,姑姑出資2/3,登記在姑姑名下,並共同居住,但無留下我爺爺及父親有出資的文字記錄,但姑姑有承諾若我父親將來要買房必會資助,所以我表哥(姑姑的兒子)成人後,即不斷帶我們到處看房子,但都因地處偏遠,交通不便或在墳場邊,因此都談不攏
這其間因人口漸增,我父親便在緊臨主屋後方擴建,但仍有臥室在主屋,並陸續修建,最後在民國81年修建為二層樓鐵皮屋,並無登記,且大部份為水利局的地,與表哥談好條件,臥房歸他們
去年表哥將房子賣掉,新屋主稱我們佔用他2坪地,要我們拆屋還地,否則告我們侵占及不當得利,另找水利局堪地,水利局發函要我們補繳5年租金即可租地,此部份已辦妥
請問我們現在能爭取什麼權益
各位律師,大家好
我有一個女兒,目前與先生分居半年,小孩出生後由我照顧一年半後,我才於前年10月去上班白天是公公照顧小孩、晚上我照顧小孩。現在小孩三歲兩個月。與先生分居中孩子依然是白天是公公照顧小孩、晚上我照顧。
事情是這樣:我於去年9月與一名美國男子線上英文聊天,對方在一個月的聊天過程中有兩次詢問有關性方面的問題,當時我人在上班,也無回覆並且告知對方我在上班,而先生透過我的iPAD存取我的對話記錄後寄到他個人信箱,並且懷疑我外遇。後來先生就於10月搬出去了。(這中間我有求他回來,並且有去動了心律不整的電燒手術,當時有用line跟先生提到小孩要給她照顧之類的話。不知道會不會影響監護權的要求)搬出去後他只有回家過幾次,然後就提出要協議離婚,並且威脅我如果我不簽字離婚他要把小孩立刻帶走(當時我有叫警察陪同)所以他並沒有把小孩帶走,中間都有錄音存證。之後他母親同意我過年期間到美國散心(但我並無實質錄音證據,只有錄到我與公公對話 出國期間小孩要給她照顧,他答應說好)
然而我回台後,前幾天,先生趁我回帶小孩娘家時幫我媽慶生時,進入我住家拿取我相機的記憶卡,並且看到我去美國與男生友人的合照,又聲稱我外遇。並且從桃園到我娘家說要立刻把孩子帶走還要叫警察來,我覺得很害怕,目前不敢回去桃園的住所(不知這點會不會被他指控不履行同居義務之類的)。(先生情緒控管一直有問題,常常惡言相向、情緒起伏很大,同居時也有拿小孩出氣過,但當時我沒有錄音存證。)
現在開的先生條件是
1.監護全都歸他
2.探視權要經過他同意
3.每個月要2萬元兒女教育費
4.他在去年9/27號去看身心內科 醫生開給他一些抗憂鬱症藥物,他聲稱是因為我外遇讓他得憂鬱症,並要索取精神賠償。
因為我覺得很不合理,所以沒簽,但是他揚言要拿我與美國友人的對話記錄跟照片(照片並無親熱只有站在一起照相)去法院告我,但我想他應該不會那麼快,因為他目前沒有在職證明(失業中),我只想要小孩監護權,其餘都不想要,想請問各位律師我該怎麼做?是否應該先出擊告他還是等他來告,那這中間我需要準備什麼呢?
可否請各位律師幫幫我,我被冠上莫須有的外遇還要被離婚,我真的不希望丟了小孩還要付他什麼賠償費用。我真的只想要留住小孩就好,其餘的不想跟他有瓜葛了。
但是就我所知,我的薪資似乎沒比他高(我底薪比他高,但是他加班後薪水都比我高)請問這樣會影響法官判定監護權嗎?再者,我因為心律不整開刀不久,以後不知還有沒有懷孕能力(身體比較虛寒),可否用這點跟法官說想要留小孩?或是會影響法官判定?
以上,
真誠的、並且感恩的希望各位律師幫助我...
謝謝
各位先進好~
本人目前有銀行追討亡父債務的訴訟要進行~有以下問題想請教~
原因及經過:
1. 本人自幼(6個月大)父母離異,我跟姐姐歸父親,自幼皆由內祖父母撫養大,戶籍一直在父親這邊,父親則另娶繼母,後續又生下同父異母的弟妹~
2. 父親(戶籍地為斗六)於87年12月用農地跟農會借款150萬(保證人為繼母),本人當時(86/02~90/08)於外地打工住宿求學(虎尾),未住家中~
3. 父親於91年1月意外過世,本人則是已於90年9月於台中服役,父親過世時當兵滿4個月~
4. 亡父遺留財產價值約158萬,當初因不知悉亡父有債務的情況下沒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在繼母的安排下本人與弟弟(共同持有)繼承了約20萬5000元價值的土地,故本身僅繼承1/2,姊姊及妹妹當初皆未繼承遺產,其餘遺產皆為繼母繼承~
5. 法院於102年1月寄來支付命令通知,內容為說亡父當初於農會土地貸款的150萬於90年1月就不支付利息,該抵押土地(繼母繼承)於93年拍賣後尚金額不足以支付清償,故連本帶利及違約金共需付約106萬,找我們這些未拋棄及限定繼承的子女要錢,在此之前(93~102),農會未對於我們這些子女有任何催款通知~
6. 本人(以及亡父全部子女)已提出異議以及答辯書,法院通知將於下週末開庭~
7. 自事發後,繼母皆避不見面,只能依靠我們自行處理~因當時本人已經成年(弟弟當時未成年),故本人想主張"當時不知債務","債務遠大於所繼承遺產"以及"非同居共財"等等~
8. 因農會於民事準備書狀上自行猜測我於假日或過年有回家跟亡父團聚就應屬"同居共財",以及推論本人應該知情債務等等~本人非常不認同~故請教各位先進:
問題:
1. 對於同居共財的認定是借款發生日還是繼承日(亡父身亡)或者其他?
2. 請教上述兩點是否可主張非同居共財(尤其是當兵期間)?
3. 如果可以需要準備什麼證據?
4. 如果外地住宿的合約書已經超過10年找不到了,直接找當時的房東背書簽名畫押或者請當時的室友開立證明文件(證明未同居)是否同樣有效?
5. 如果於11歲~16歲(約民國80~85年)非個人意願曾與父親同住,"曾經"是否也算同居共財?
以上問題懇請法律先進解惑~謝謝
PS. 本人目前在台中工作,開庭法院跟農會都在雲林~
我和先生已分居1年(原因非家暴、外遇....說來話長)
分居期間協議離婚好多次,屢屢破局,主因在探視權談不攏:我要求在小孩對他熟悉前,必須有我陪同在旁(小孩目前1歲半,5個月大時我就帶他搬出,他完全不認識他爸),先生則堅持帶走並過夜。
現在先生要用「不履行同居義務」告我,要離婚。
我沒有不離婚,我一點也不想再回去那個地方,想到他會很害怕。
只是小孩還小,還在分離焦慮高峰期,如果他突然出現帶走小孩,還帶小孩去陌生的地方過夜,小孩一定會哭死;小孩的生活習性、健康狀態他也不了解,要他多來看小孩培養感情,他也不肯。我不希望小孩受傷。
以下問題 懇請律師幫忙:
1. 同居的定義
婚前婚後,他一直都和他媽(70多歲)、他姊(殘障) 住一起,我和小孩租屋樓上。我沒有他家鑰匙,他想上來就上來,每天最多1~2小時。我不知道他何時回家、何時出門,樓上也沒有他的生活用品。他也嫌樓上的房間太亮、太吵,所以晚上他也睡他家。
這樣也算同居嗎?這樣他用「不履行同居義務」告我,我可以反制嗎?
2. 他以「必須照顧老母殘姊」為由(事實上都是他媽在照顧),規避與妻兒同居、做家事、照顧小孩等勞務,法官是否採納?我又該怎麼回應?
3. 若他勝訴,接下來的離婚訴訟,我會失去監護權嗎?
(1) 小孩戶籍目前還在他家,沒他同意我無法逕遷出。
(2) 小孩一直是我照顧。
(3) 金錢部分,分居前他負擔保母費、奶粉尿布,其他生活用品我負擔;分居期間他未付半毛錢(他知道我們住址),理由是他窮(年收入上百萬,名下多房產),還要照顧老母殘姊(老母在領月退休金)。
我多次歡迎他來看小孩,約第3地見面也行..但他從未同意,聽說是經人指導「來看就表示他同意分居,他就不能用履行行同居義務告我」 <---真的是這樣?
4. 我娘家未支援,小孩是男生,會影響監護權判決嗎?
5. 「筆記本」、「當時與親友的通信內容」是否也算證據?
分居後很難蒐證,且彼此都有戒心。
而過去我忙著照顧小孩,也沒辦法預測他何時上樓,他突然上樓來,我也來不及準備蒐證,所以都是寫在當記事本上,期間和親友通mail吐苦水也會寫到一些事由。
倒是他應該有錄到我哭叫的片段。
6. 分居期間的扶養費,要得到嗎?
若他離婚過程手段陰狠,我有考慮要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他反還分居期間的不當得利。
問題是,我曾請他支付分居期間小孩的扶養費,他說他沒錢。我回信說扶養費我不會跟他計較,只要他能考量小孩身心發展,同意我探視權的主張,但若未來走法院,該有的權益我都會爭取。
這樣,法官會因我曾說「不會跟他計較扶養費」,而判決他不用給付嗎?
7. 若他勝訴,我要負擔他的訴訟費用大約多少?律師費是否也要幫他付?
以上,謝謝!!!
拜託各位幫幫忙…教我如何寫存證信函!我真的很無助…幫幫我的忙
我與前男友(告訴人)於99年3月一同開店,當時我因為他沒錢沒人支持他所以他拜託我去新光銀行貸款20萬匯入他的戶頭借給他做生意來當作投資這間餐館,我當時也沒存款但因為我們交往也五年也將論及婚嫁了只好貸款給他了,他當時也說以借款為由說會還款的,但也沒有。
但當因匯入他的戶頭只有183400元有含貣款手續費6600其中10000為本人帳戶內做為繳交貸款用!
倆人為同居人也為工作夥伴,於99年11月10日下班倆人吵架前男友竟反鎖門不讓我回去…並要求分手,錢也不打算還我了!
這期間的貸款錢也是我從自已的薪資中繳付貸款的!他也沒履行還款…
我們之間因當時是男女朋友的關係故沒簽借款証明只有口頭上的答應而已
但我有當時貸款的記錄,並將184000元匯入他的帳戶之事實。
想請問我是否還有機會將我的錢拿回來嗎???
那我該怎麼撰寫存證信函呢?
還有在他店工作約有4個月的薪資沒給我,他說每月要付我3萬也沒,雖然生活費都一起用,但真正卻沒有給我所謂的薪資,這樣約有12萬也可以追討的回來嗎?我的帳戶也無他匯款轉入薪資的事實!!
ps:我前男友於100年6月卻告我業務侵占但因我無侵占之屬事故已不起訴論
我就是在等這個案件終結才告他民事但又因自已沒有能力請律師所以想請問
大家麻煩可以告訴我該怎麼去要回這些錢呢?
當時在法庭上他的妹妹有口述他知道這件事(因為貸款銀行是她介紹的當時她也在場看我寫貸款資料)所以她說這筆錢尚末歸還,不起訴書內也有提到此事,不知道可否證明他跟我借款的一項人證呢?
目前我還因為這些貸款錢的問題還在負債中…請求幫忙謝謝~~~~
請各位大大們幫幫我,怎麼寫存證信函?求範本,要對方還錢的!!
幫幫我…我真的好無助~人被騙了,錢也被騙了怎麼辦…
我還有父母要養這些錢對我來說真的很重要…原想要有好一點的生活卻落空,還要父母親來擔心我的事,真的很不孝。求求大大們幫幫忙吧!!
律師您好:
表哥和女友去年因細故在車上發生口角爭執,在車子行進中其女友情緒激動鬆開安全帶欲跳車,表哥當時因擔心女友發生危險乃拉住女友,當日兩人情緒都不好,下車後各自散心走了一下,後來又一起回到同居處所,之後也都相安無事,大概二個月後兩人因個性不合就分手了。
之後收到地檢署的通知表哥才知其前女友對他提出傷害告訴,前女友向檢察官陳述表哥當時用右拳搥打她的肚子,而表哥並沒有對前女友動手,只是當時擔心女友安全才拉住她,女友身上也無任何傷痕。
近日檢察官已對該案件採不起訴,但看到不起訴處分書後,表哥才知道女友在事發的隔天立即到醫院就醫,但診斷證明書記載「左膝及右手背挫傷」,因受傷部位與女友描述被打部位明顯無法比對,且當時在車子行進中,基於二人安全,表哥必須拉住女友維護二人安全。
因此事件表哥受傷甚深,家人都為他抱屈,請問律師表哥可對前女友提出「誣告」嗎?成立的可能性有多高?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而前女友身上沒傷卻可以到醫院拿到受傷的診斷證明書,我們該如何救濟呢?
謝謝律師!
不起訴處分下來之後,告訴人在法定期間七日內是可以聲請再議的,所以建議還是在確認告訴人沒有聲請再議或者再議被駁回再行提告會比較好,不然依照實務上的做法,不起訴處分沒有確定,誣告案提告後也是不會開始偵辦的。(有聲請再議的情況下,地檢署會發函通知因告訴人聲請再議,依法將卷證送交高等法院檢察署,之後高檢署則會就其再議聲請作出駁回或發回續查之處分,駁回則不起訴處分)
本件提出誣告當然有成立之可能,但實務上就誣告罪之認定有其標準,大致上就是要虛構事實來提告才會成立,這個部分主要可以看原檢察官對該案告訴人指訴的批駁內容來進行具體判斷。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我跟前男友之前同居數年,期間生活週轉貸款的部分都是我的名字,到去年分手之前總共欠了銀行將近四十萬(卡債、車貸、信貸),分手原因是他劈腿。
我在分手之後兩個月內跟他釐清了債務償還的責任分屬,他必須負擔近17萬的金額,當時因為相信他的哀求沒簽本票,到今年1月還款都斷斷續續的,有時三千有時兩千,每次都要我打電話催討。
到這個月他已經把手機停了,也沒有連絡我,我認定他擺爛了。
請問法律上我能做什麼動作維護我自己的權力呢?
存證信函?支付命令?
P.S
1. 我沒有本票,但有這段時間他這些時間還款的匯款紀錄
2. 我有簡訊可以證明他欠錢,但沒有說到總金額。
3. 他那隻手機還是我的名字,欠費+違約金將近一萬,這筆也能追討嗎?
4. 我已經查到他的新手機號碼以及現在住址。
希望有懂法律的朋友為我解惑,讓我知道目前訴訟的話勝算多大,以及還能做什麼讓那個王八蛋更逃不掉。
5.以上為我女友在知識+發布的問題,我想在這裡應該會有更專業的解答,請協助我們,感謝。
我跟我男朋友分手後
他以要去騷擾我家人為由
逼我寫下借據
只是我寫給他
備註1.甲方畢業後有經濟能力在開始償還(無利息)
2.乙方不能去騷擾甲方家人 否則此單無效
她逼我現在環 不燃寄存證或走法院
我們曾經有過孩子 拿掉了
於是我傳簡訊跟他說
實際上我並沒有跟他藉這筆錢 彼此付出都是心甘情願
那我是不是也可以跟他要求 賠償拿掉小孩 我身體與心理賠償嗎(當時我未滿20歲 一年前)
他回我說 拿掉小孩都是心甘情願的 要討那它也可以跟我討失去小孩的心理賠償
還說要去申請清楚的紀錄
(但是我們所花的錢 幾乎都是在 在一起的時候 我們同居過 花費大部份都花在那時)
如果要算 那他要算更清楚 心甘情願歸心甘情願 不給難堪點上法院
他說 如果不算借 他平白無故給我的 我跟他分手 那我算詐騙?!
請問這樣我該怎麼辦?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房屋仲介在合約到期前一天送來一張含有要約性質的議價委託書給我,買方出到底價並且附帶條件〝簽約前買方需入屋內看格局〞,仲介跟我說買方要看房後才決定要不要買,有簡訊為證。因為買方在合約到期前都沒有來看房,合約過期後我拒絕了仲介要求再繼續讓買方看房子。
事後仲介告上法院說買方願意購買房子,我拒絕出面簽約,要求賠償違約金。可是仲介之前明明跟我說的是買方要跟我斡旋看房子,要確定房子沒問題後才決定要購買,此有簡訊內容為證。後來法官叫買方出來做證,買方說他不看房就要買房,並且指證我拒絕出面簽約而且之前放他三次鴿子。
縱使我在法院上叫買方現在就來買,買方說事情鬧到這樣他不想買了,買方與仲介的證詞也對不起來,但法官就是一味的相信證人的話,認定證詞錯誤部份是仲介的記憶錯誤,判決我敗訴必須賠償仲介違約金。
最後我查出來原來買方本身就是仲介公司的員工,先前仲介把他隱藏起來,他在法庭上串通做偽證,收集相關證據後我已提出詐欺以及背信之告訴和偽證之告發。
請問法官在判決書上寫人民行使權利以及履行義務須依誠實以及信用方法,但他卻反而相信串通做偽證的證詞。法官這樣濫用自由心證亂判害我必須賠償違約金,我可以申請國賠嗎?
仲介在合約到期後第一天送來一張含有要約性質的議價委託書給我,買方出到底價並且附帶條件〝簽約前買方需入屋內看格局〞,仲介跟我說買方要看房後才決定要不要買。因為買方在合約到期前都沒有來看房,合約過期後我拒絕了仲介要求再繼續讓買方看房子。
事後仲介告上法院說買方願意購買房子,我拒絕出面簽約,要求賠償違約金。可是仲介之前明明跟我說的是買方要跟我斡旋看房子,要確定房子沒問題後才決定要購買,此有簡訊內容為證。後來法官叫買方出來做證,買方說他不看房就要買房,但我卻拒絕出面簽約而且之前放他三次鴿子。
縱使我當庭叫買方現在就來買,買方說事情鬧到這樣她不想買了。買方與仲介的證詞也對不起來,但法官還是相信了證人的話,認定證詞錯誤部份是仲介的記憶錯誤,經過高等法院判決我敗訴必須賠償仲介違約金,不得上訴。
最後我查出來原來買方本身就是仲介公司的員工,他在法庭上串通做偽證,仲介公司提告標的是服務報酬,此為串通做偽證之目的。我已提出詐欺以及背信之告訴和偽證之告發。
法官
諭知證人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
結。
你做什麼行業?
證人陳x慈
目前在準備考試。
法官
現在還想買這間房子?
證人陳x慈
不想買了,因我覺得對於這個交易我沒有信心,目前不想買
了。
法官
你跟陳x慈何時認識?
證人吳x益
他打電話來要找房子的時候。
請問法官這樣用自由心證亂判害我必須賠償違約金,我可以申請國賠嗎?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法官在判決書上寫人民行使權利跟履行義務要依誠實以及信用方法,但法官卻反其道而行去相信串通做偽證的買方,買方會做串通偽證代表他很清楚事情的經 過,我在民事庭當場就叫他來買卻不買反而在法院串通虛構我曾經放他三次鴿子,但簡訊內清楚的顯示仲介來我家很多次,這個買方從頭到尾都沒出現過,但法官卻 當作沒看見。
簡訊內很清楚的顯示我在合約過期後兩天,仲介還不斷要求我讓買方看房子,但法官卻認定我簽了委託賣屋合約後就不出面,竟然不出面,那為何簡訊內仲介還有帶人來我家?
告我的仲介跟買方證詞對不起來,法官卻認定是記憶錯誤,告人的還會記憶錯誤嗎?既然告人的會記憶錯誤,那事情責任為何是在於我呢?
偵查庭時檢察官第一句話就問我知不知道還有沒有別的受害人,這個買方在民事庭時很積極的出來做證,偵查庭時卻龜縮不敢出來了。
法官在判決書上寫的跟他自己的作為完全不一樣,受害者是我,法律是在維護人民權利還是造成損害?法官要不要自己被人這樣判決看看滋味如何?
第二條 (國家賠償責任)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民國90我因前妻秀慧背叛既而挫敗一次婚姻,丟下2個兒子給我,家庭因而由中康轉變清寒,我並不因此而被打倒組成幸福快樂家的理念,既而再與淡水人士之女子秀鈴交往同居,因後來那女子居然會有後母欺負前妻子之事態,相處了3年之情感破碎了,她不只將我母親氣到帶走我2個兒子住我姊姊家住,甚至她離開丟下與我所生之一女名喚詩雅一男名喚善耀,當時小女孩的2歲小男孩的剛出生1歲,小男孩因我要賺錢工作獨自要照顧甚難下分給彰化人的好心人士收養,那小女孩在一次她媽媽像我認錯求我原諒再度回到我身邊之後,再騙走小女孩整整藏匿3年多,讓我光是每個月3,4次虎尾到淡水兩地跑,失女之苦加帶著送子之痛,我是這樣熬了過來,在小女要讀國小一年級時,97年度原先與一位清水人之女子翊涵交往,後來因為我乾弟弟始亂終棄下,我極力要幫一個高雄人美雯與她肚子裡的小孩找回我乾弟,然而美雯藉由翊涵當時年齡17歲未成年與後來也發現翊涵懷有我的孩子之理由怕我出事而介入我與翊涵之間,陰錯陽差下我小女回來後有著兩個要當她媽媽的女子細心照料,虎尾家扶中心因我去尋求協助生活下發現,以我交往複雜怕小女會因此心有所偏差而介入,為小女每個禮拜六都安排2小時輔導課程,98年2月翊涵與美雯雙雙前後在婦安婦產科產子,小女頓時升級為姐姐,翊涵生小女孩我命名穎君,我以生父之名報請入我戶口為次女,美雯產下男孩我命名峰興,因苦無尋獲我乾弟之緣故,讓美雯及她生之子入我戶口下美雯寄居峰興為我五子,因為家庭經濟不是很好下,翊涵是以母奶養育次女,美雯因奶水不夠多早斷奶水,而峰興是以救濟回來的奶粉,以及我去打臨工所賺下,日子這樣撐過來,既而美雯因在我這無法順利佔有踢掉翊涵跟穎君下,她又結識到一男子之後就離去,並將她所生之子帶走,也向法院申請認領無效,家庭因而回復一夫一妻2女之生活,起出詩雅還叛逆到我快無法教導而求助家扶中心李依盈社工,不只為詩雅安排郭老師輔導還安排我跟翊涵給郭老師為家庭和諧做協討,家庭一步一步走上軌道,翊涵跟詩雅感情也越來越深厚,詩雅跟穎君是多麼讓人讚賞有加的好姊妹,從中縣政府社會處有個歐淑秋社工員介入看到姊姊帶妹妹在門口玩耍之下,居要求我為了解他立場上一兩天強親課程,原先我以不引響我可以工作賺錢之下我可以去了解一下她的立場,誰知履行的去上課時,不只老師對我家庭觀念以及家庭互動方式都讚賞有加當小老師教成員家庭概念,之後還赫然發現我不只是一兩天而是要上50小時,隔天我上縣政府社會處找歐淑秋社工員理論,不了了之就是要我上完,我也因沒體會到什麼是他的立場以及上那課對我沒有什麼幫助下,選擇了不鳥她,之後面臨我奶奶往生丟下一個唐氏症的小姑姑沒人照顧,我與翊涵將其擔下來,為此我還殘忍的為翊涵有名有份可以照顧下,草草與她入戶口算結婚了的方式,生活迫切下我犯下了去家樂福偷雞腿要給小孩果腹,既而入監6個月服完刑後,踏到好時機找101年6月到麥寮六輕鷹架工之工作,日薪2300享有勞健保還有意外險,還有3節獎金年終還有年終獎金,一年公司還帶出國遊玩2次(不去者可換領現金,由公司折算),還有宿舍供住(不包含水電費),家中僅有一台50CC模拓車的我選擇住宿,誰知碰到當時整月幾乎都颱風假,沒做到什麼工作天怕領不到多少錢之下,又擔心兩邊生活經濟壓力下,跟老闆商量求老闆讓我婆帶著最小女兒打打雜賺取1000元貼補,在7月3號縣政府社會處歐淑秋社工員藉由此事要安置我女兒詩雅,起初我女兒當我.李依盈社工以及歐淑秋社工面前也揚言不要去,歐淑秋社工員說我這樣不公平要我去樓上,之後就帶走我女兒詩雅,因此我崩潰住過慈濟與台大精神科病房,慢慢的我在心理輔導師以及藥物雙管齊下方式慢慢有所好轉,才開始慢慢收證,才得知我那50小時強親罪名是我教唆大女兒為小女兒泡奶粉換尿布以及洗澡之言詞,我女兒詩雅被安置是因為他要在虎尾安慶國小就讀,我跟我老婆要去麥寮六輕工作住宿那,詩雅放學回家跟他姑婆獨處的原因,當縣政府社會處換個吳哲偉來服務我的時候,既而我跟我女兒有見面機會,也順利申請了幾個補助款項,甚至年關將近讓我女兒返家過年,在我女兒回來時一直跟我說,爸爸我好想回家我不想被安置.我跟吳社工以及郭老師說過等話,聽在我耳裡字字好刺耳.天天女兒哭訴著爸爸過年後我不想回去安置聲聲聽了是多麼痛心.年後還要把我女兒送回去安置的我不知如何是好.繼續安置我也再度抗告了,法院也對此進入二審階段,我也對強制親子教育課程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囉!目前案子已到達台北內政部審核中,可是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一再被駁回,理由是說法院依我女兒自願被安置意願來做裁定,而這都只是縣政府社會處社工員所說的,如今我女兒回來則是對我如此哭訴多麼不願被安置的意願,我真不知道該怎辦????
律師您好,
情況陳述:
敝人已年滿25歲,於去年離家與女友同居獨立生活,
數月後母親以不明方法查知住處並聯繫我以我住處有問題為由,
將我跟女友約出見面,然見面後卻以濟公師傅通靈說房子有鬼等理由要求我們搬家,
當我女友不在時又私底下不斷灌輸我女友很差快分手趕快"搬回家"等言語;
原本尊重母親,著手尋找新住處,母親又多次致電催促騷擾欲將我跟女友約出見面,
敝人當時不堪其擾選擇不接手機避不見面,
然事後卻多次遭到母親到住處堵人,
回當時住所時需經常注意母親是否在樓下等我出現...
甚至有天回家發現家裡遭鎖匠開鎖進入,置於家中的備份鑰匙也遭取走,
致電給母親詢問,卻以擔心我人身安全(擔心你死掉了!)為由毫不介意自己入侵民宅。
這期間也經常打電話到我公司專線長時間跟敝人碎碎念要我搬回家分手的事情,
次數多到公司覺得我私人電話太多,觀感不好,導致我也丟了工作。
數個月後的現在我已經搬家並替換手機/換新公司,而如今母又用不明方法找上門來,
騷擾我跟女友的居住安寧,舊事重演。
我以往本著尊重老人家的心態始終不願循法律途徑,
想以溝通解決,可惜看似已經不可能。
以下為問題:
1.請問我該使用甚麼法律約束我母親的脫序行為呢?
2.查詢住處的不明方法該如何防範呢?
3.若緣分已盡須提告甚至斷絕親子關係,我還有權利探視/照顧母親嗎?
關於入侵民宅與竊盜罪,
女方與男方為男女朋友並同居了一陣子,但因故分手後,男方不願整理女方東西,女方請男方丟掉其物品,但男方也不願意,表示請女方自行來取,並與女方約好後,會協助女方將其物品帶回女方家
但女方因為不願男方見到她難過,也覺得分手後孤男寡女會很怪,故自行進入男方家將自己的物品取走(鑰匙要為分手前,男方提供給女方)
最後還留下3萬元當做之前買給他的東西的補償,也留下最後的卡片與生日禮物給男方,並將鑰匙放置隱密處請男方取回
男方知道後表示,並已於警局備案,
並表示,女方如不回到男方身邊,將會提告入侵民宅與竊盜,這樣會影響女方的工作之類等等的話語
女方確實只有拿走自己的東西與男方之前贈送的禮品,並未帶走其他男方的東西
男方表示,送給女方的東西為共同所有,女方不能帶走
結果婚後<吃我的/住我的/一切開銷都我一人~還有小朋友(他都不給留在他那邊)
還讓我知道他早已有太太/小孩
2人導致吵架.外籍負氣離家(97.12月至今
中間外籍出現都是要求
要我配合辦理居留證!
目前2人正在訴訟官司
我沒錢無法請律師辯論/沒人可以幫助我
外籍請律師~搞一堆莫須有的證據往我這邊塞
我心力交瘁
上月11/12開庭時看得出來~法官重心都往律師跑
我整個心往下掉~知道肯定會輸
我感嘆法律站在有錢人/有律師那方
不保護一般老百姓~誰叫我沒錢~又不是專業人士
我也向法扶基金會申請過~但是結果是:沒過
台灣人的尊嚴被外籍踩在地上這樣利用
所以這月21開庭的時間我看開了~我也不想再爭論!
我也向法扶基金會申請過~但是結果是:沒過
無論判什結果~我只能默默的承受 2012-12-22 08:17:15 補充
心力交瘁..............感嘆
只能靠工作忙碌麻痺ˋ自己
好想放棄一切
1.男方都不知情我要離婚事由(我有反駁:從他的通聯記錄我都有告知
2.說我知悉他居住地(我有反駁說他居住何處我根本不知道.而且2人均再不同廠區上班.到最後卻變成重點往2人上班的地方去爭辨
3.97.12至今他負氣離家說是我趕出去的(我有反駁說是他自己要出去
4.訴說100.7-8月我有要求他去做墮胎手術(這點是因我喝酒醉造成疏忽
5.說我97.12月以他拒不回台灣/不履行同居義務辦理強制離婚(這點我反駁
是他自己告知說要回去之後就沒連絡~)
這些我所反駁的事實均是在11/12所說的.那天法官還叫我12/21要提出證人
直到12/18又收到他掛號訴說
1.說我於97.12月後就沒有與他聯絡於事實不符
說我知悉男方連絡方式並非我所說的連絡不到/2方均沒有往來
2.主張說我知道男方上班地方/並非像我說的主張男方在所不明
3.他有找他之前主管來當證人
而我心力交瘁12/21號我也沒去開庭~
1.刑法上確實有侵入住居罪的處罰 2.不過重點是否對方是無故侵入 是否有其他人容許(可能為默示)他可以進去 如果有 是否還構成侵入住居 你可以思考看看
直到98。7-8月爭吵後離家到101。10月中都一直沒回家(中間有連絡)
於是在99。2月就有提出要離婚(外籍不要)
在99。7月向法院提出未履行同居義務(因都沒去所以取消)
直到100。7月發現懷孕(我不想生所已拜託外籍簽名拿掉)
100。8月再次向法院提出離婚(理由:遺棄/不負擔家裡開銷/外籍在原本的國家就有小孩/太太(我事後回台灣才知道)
直到101。7月通過離婚(有去申登離婚動作了)
事後於101。10。4收到外籍訴狀(有律師)
說:
1。他都不知道要離婚都沒收到文件
2。說懷孕的事他不承認
3。說他離家是被我趕出去的
4。說中間都有連絡。何謂都沒連絡
5。以上所列都是要翻案的理由
請問我已辦妥離婚還可以翻案 被取消嗎?
外籍已於101。9。28居留到期到現在還未回去 不會被抓嗎
法院的訴狀我該理嗎 該出庭嗎? 到現在我都還一直受到騷擾 請問針對此件答辯狀如何填寫?
直到98。7-8月爭吵後離家到101。10月中都一直沒回家(中間有連絡)
於是在99。2月就有提出要離婚(外籍不要)
在99。7月向法院提出未履行同居義務(因都沒去所以取消)
直到100。7月發現懷孕(我不想生所已拜託外籍簽名拿掉)
100。8月再次向法院提出離婚(理由:遺棄/不負擔家裡開銷/外籍在原本的國家就有小孩/太太(我事後回台灣才知道)
直到101。7月通過離婚(有去申登離婚動作了)
事後於101。10。4收到外籍訴狀(有律師)
說:
1。他都不知道要離婚都沒收到文件
2。說懷孕的事他不承認
3。說他離家是被我趕出去的
4。說中間都有連絡。何謂都沒連絡
5。以上所列都是要翻案的理由
請問我已辦妥離婚還可以翻案 被取消嗎?
外籍已於101。9。28居留到期到現在還未回去 不會被抓嗎
法院的訴狀我該理嗎 該出庭嗎? 到現在我都還一直受到騷擾
我太太大約在7年前開始居住在她娘家.當初我們一家4口也都是一起住在她娘家那邊.
後來不知不覺就慢慢搬回我自己家中居住.所以我跟我太太分居大約有6年.這六年期間他每天下午大約2點會回我家.晚上7.8點左右再回他家睡覺.最近因為他提出離婚訴訟其中一個理由就提到分居已久.可是我認為在這6年間我們每天都有往來.所有的生活也正常.1星期至少全家4口一起聚餐3.4次.理論上來說這樣算分居嗎?
而他有申請保護令而且有通過.但是我從沒打她罵他只因為傳了幾通比較帶點威脅語氣的訊息而成立保護令我也正在上訴中.
當初住在她娘家是我所允許的所以不能以此來提出不履行同居義務.可是最近我發現他已經沒有住在她娘家了.這樣我可以以此來提出他不履行同居義務讓分居這個理由不成立嗎.
在95年,曾經因為前夫的請求(以孩子為理由),有再次回去同居。
但是,在96年,卻因為被無緣的婆婆毆打被趕離開,又接著被前夫家暴。而離開原本的工作環境。又開始要隨著前夫的心情喜悅與否來探視。
而,去年101年11月份起,開始跟孩子灌輸...不能在家裡或是學校說出有關媽媽的字語,更不能跟媽媽見面,不然會被打(自從聽到這樣的消息,我就不敢再跟孩子們接觸,更不敢去學校探視他們)。
但是,最近我開始透過鄰居,了解孩子在學校的情形,發現小女兒有近視,學校老師跟前夫說過好多次都不予理會,只推說家裡沒錢。現在才生上小學三年級的孩子,回家不是先寫作業,而是要先洗家裡的鍋碗瓢盆。
阿嬤,總是重男輕女,不曾給過小女兒好臉色。大人做的太明顯,連小女兒班上同學都回家跟他們媽媽說:我們班上有個同學好可憐,媽媽要來看他們都不行。
現在,我想要『寫清楚與未成年子女探視方式及時間』,更想要『爭取小女兒的監護權』,也好怕『家暴 是否會再次出現我身上』。
有誰能告訴我 該怎麼做~ 好無助
請問誘拐有配偶之人離家、同居 的問題
因本人先生是有搬在外面住了怏1個月~後來搬回來了,可是床單證據被丟了
也在電腦裡找到我先生跟第三者的發生性關係影片(但只有對方的樣子出現和我先生是只出現下體器官的部份,太概1分03秒的時間)
另外也有十來張的親嘴及合照照片。
通話明細表是電話帳單上那種明細嗎? 不知要如何申請到這部份的證據~因本人已在電信客服強調跟客服人員說明非本人不可申請明細
我非常痛苦已經尋斷二次,一次又一次的給我先生機會,他總是欺騙我已經沒聯絡,那女人也經常打給我先生!
通話記錄被刪掉,行車記錄器的證據也刪了 , 因本人只想告那女人妨礙家庭,不想告通姦,請給予意見我找尋證據
每天想每天作夢..真的很無助~請懂法律的律師幫幫忙~謝謝!
如對方引誘您先生離家搬出去住,可能成立和誘有配偶者脫離家庭罪。如果對方和您先生有進行猥褻或是性交行為,還會依刑法第240條第3項加重處罰。但是如果您先生否認有離家,而且還常跟您聯絡,這時候不一定會成立和誘罪,就只剩下通姦罪可提出。 您可以提出雙方搬出去住的事實,作為對方和誘脫離家庭的證據。發生性關係影片、親嘴和合照照片則可作為猥褻或是性交行為的證據。至於尚未取得的雙方通聯紀錄,您可以在告訴對方犯罪之後,請求檢察官調查通聯紀錄作為犯罪證據。 另外要注意第240條第2項之和誘有配偶者脫離家庭罪屬於告訴乃論罪,您必須在知道犯人之後6個月內提起告訴,否則法院會不受理。第240條第3項之犯罪雖非告訴乃論罪,但建議您仍應在6個月內提起告訴。
(參照刑法第239、240條第2項、第3項、第245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