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如果是給付扶養費的話,你真的每月給你媽四萬元我要給你一個讚。如果你不答應而你媽去告你的話,讓法官來判不會這麼多,尤其是還有其他子女的話你的義務就更少。我的想法是,如果你有其他兄弟姊妹的話,在扶養父母上要把自己當成父母惟一的小孩,每個子女都這樣想父母才會幸福,所以不要太計較,多養一點沒關係的。
二、如果你願意給付,就給付扶養費的部分之約定是合法的。
三、違約金如果是三倍的話是過高了點,如果你後續沒有匯款去扶養而被告的話可以主張違約金過高,依民法第252條規定請求法官酌減。
四、後續效果說斷絕母子關係的部分,這一小塊的約定是無效的,因為法律上母子關係是源自於分娩,這個事實是不會改變的,除非你被其他人合法收養,變成別人法律上的小孩。
我摘要一個裁定給你看「惟因甲○○尚未死亡,此有甲○○之戶籍謄本1 件附卷可稽,則本件繼承尚未開始,聲明人在未開始繼承即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容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1、在給付和違約金的部份,要看給付的原因為何認定,是清償借款或其他債務?單純增與?或是給付扶養費用?
如係因贈與而給付,則該條款雖有效,但您本人有任意撤銷權,且違約金的部份他方亦無法主張;如係清償借款或其他債務,則該約定有效,但違約金的部分有主張違約金過高之可能;如係給付扶養費用,則該約定有效,但如您嗣後未給付扶養費而被告,將有向法院請求酌減及減免違約金之可能。如有其他給付之原因,亦須視實際狀況而定,不可一概而論。
2、在斷絕母女關係部份,因我國沒有此項規範及登記,法律上亦無從斷絕,故該約定無效。
3、放棄遺產繼承部份,因繼承權之行使或拋棄,需自繼承發生後才開始,不得預先拋棄,故您縱使簽該條款,亦不影響您嗣後之繼承權,該約定並無效用。












如題,主要想請教兩個問題
1. 爺爺於生前將所有的財產(動產及不動產)都過繼給予其外遇對象(已過繼多年),爺爺於最近過世,我爸和他的親兄弟姊妹(奶奶已過世多年)有任何機會可以共享這些生前已被過繼的財產嗎?會這麼問主要是因為當初過繼的時候,是外遇對象騙我爺爺說如果不趕快過繼以後會有遺產稅之類的相關稅務問題,過繼給妻子就不會被徵收太多稅,所以我爺爺就全部都給她了,因此讓我爸爸跟他的兄弟姊妹不服,可是爺爺又病重於理也不可能在他面前去吵,現在剛過世了,所以可能有這個想法看看是否能拿回一些財產繼承。
2. 外遇對象及其子女不讓我爸他們把爺爺的遺體跟奶奶葬在一起,宣稱我們沒有權力,我想請問這個權力的行使該怎麼判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在世時,可自由處分其財產,未涉及繼承問題,除非構成特種贈與。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生前無論買賣或贈與
其他繼承人都無權提出意見
其他人並無權利
死亡後只能請求特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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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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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民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法院判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比例負擔。
親戚持由的土地被法拍,取得法拍的新土地持有人至法院申請分割,我與其他共同持有人皆無意參加開庭,法院判依原告(土地持有人)主張分割,且依據民法80-1條,判土地的持有人需依持有比例負擔訴送費。
問題:因原告是以法拍取得,所以沒見過面,且原告未曾主動與其他共同持有人提起分割事情;後原告直接上法院提出分割土地訴願,親戚與我皆對分割土地無任何意見,所以選擇不出庭,意同認可原告去申請分割。未何要我們負擔訴訟費用?
若我們當時上法院表同意由原告主張分割,是否也為敗訴方,亦要付訴訟費?
因離上訴還有十多天的期限,因不知此判決民事訴訟費用要分擔多少,再者提上訴是否會再產生費用,加上共同持有人故眾多(多為親戚繼承),請假及交通的費用可能會超出判決的費用,所以想請教是否要上訴?或是繳判決的訴訟費用?
感謝協助解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婚後財產才會列入分配,若為婚前財產,非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故您應先處理好婚後財產,減少您婚後財產之數額,避免被對方請求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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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第1146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父親先於祖母死亡,子女可以主張代位繼承父親之應繼分,原則上遺產會變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若有侵害到你的繼承權(侵害的行為要表徵於外),可以民法第1146條規定之繼承回復請求權請求回復(知2年、不知10年),時效經過以後還可依民法第767、179條請求返還(實務上有爭議)。




我於今年4/24與前夫訴請離婚,於調解庭協議自104年5月起,他每月要支付兒子的生活費6000元.
他除了第一個月有準時匯款外,接下來每個月都要催才會匯,到九月時,就不匯了,傳訊息提醒也不回應,直到我傳訊問他:「你是要一次付四個月嗎?」他才回說:「沒錢是要怎樣付?」「反正我要付到106年2月(孩子滿18歲)那就往後延好了!」
他是退役軍人,退休金已花光,只剩一筆50萬的18%,名下沒有財產,據說開了一間攝影工作室,收入多少不明.
想請問:
1.關於兒子的生活費,他是應該要付到108年2月才對吧?(屆時兒子滿20歲)
2.可以這樣說往後延就往後延?有法律效力嗎?
3.調解庭時,法官有特別告知,若他沒付,可一次要求付四個月,但最多也只能追四個月,照前夫這樣的做法,我要怎麼保障孩子的權益?
4.若要要求他支付,必須要怎麼做呢?
5.孩子開學時的學費是前公婆付的,前夫可以要求以這個部份相抵嗎?







一、你講的是分別財產制。
二、原則上有婚姻關係才有分別財產制的問題,分別財產制登記之後[向法院登記處登記],夫妻的財產就分開了,如果你們還沒有結婚,那麼結婚之後然上辦分別財產制,就不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如果是結婚一陣子之後再辦,兩個人有婚後有償取得財產如果又有差額的話差額是要平分的,這個就是剩餘財產分配的觀念。
三、不管有沒有辦分別財產制,完全照法律走的夫妻間的債務都是分開的。只是討債公司的話很多不照法律走。
四、要不要辦分別財產制的考慮點,當然是要想一下你想結婚的對象是績優股往上爬,還是持續的往下掉。如果你的對象賺的錢比你多很多很多,建議就不要辦什麼分別財產制了,如果後續離婚的話還可以分一半呀…如果你的另一半的錢比你少很多很多,那麼辦分別財產制對你的財產會比較好一點。
五、愛一個人的話錢不要算太清楚,傷感情呀,律師看過很多夫妻就是為了錢變怨偶的。
以上,希望有幫到你。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

今年4/24訴請離婚後,在調解庭講好,自五月起前夫每月要支付孩子的生活費6000元。
但他只付了四個月後(除了第一個月,每個月都要催他才會付。),就不再支付,傳訊提醒也沒回應,直到我傳訊問他「你是要一次付四個月嗎?」他才回說,「沒錢是要怎樣付?」後來回我說要本來支付到106年2月(孩子滿18歲)那就往後延吧!
他名下沒有財產,職業軍人退役,每年有50萬的18%可領,他開了一個攝工成室,至於工作收入是多少,我不知道,但FB中遊山玩水是不少。我想問,
1.他應該是要支付到孩子成年,也就是孩子滿二十歲吧?
2.可以這樣由他自己決定要延後就延後嗎?有時間限制嗎?
3.他若一直不付,我可以怎麼做?














請問~兄姐弟三人 ,因兄拿遺囑去辦理遺囑過戶(唯一財產)(目前兄姐共同持有),目前弟要爭取特留分部分及遺囑是否合法部分,請問家事法庭部分是要去地方法院按鈴申告,還是到警察局備案。房子在台北市,弟在桃園,是否到桃園的法院辦理。另外,因為兄在長輩生病期間,已知有遺囑存在,未告知妹弟。兄向妹弟宣稱,長輩醫療相關費用由三人均付,往後不管長輩房子如何分配,皆由兄主持三人平分。卻仍背著弟弟拿遺囑辦過戶。之後仍宣稱房子賣掉後,弟弟仍會分到1/3的錢。卻又主張不賣房子,要出租。(此意圖很明顯就是要拖過弟弟特留分的2年期限,讓弟弟連特留分的財產也要不到)。所以想請問~若弟弟要上家事法庭,但若兄、姐不願意去法庭,這樣開的成嗎?弟弟手上只有遺囑影本,正本一份在不認識的律師手上(為代筆遺囑見證人之一,另二位見證人皆不認識),一份在已過世的長輩手上(104/4間過世,清理遺物時應該被清掉了),另一份在兄手上(兄只願給影本)。若兄採取不理會的態度(若弟有辦法爭取到就給弟),弟要如何做呢?可以拿遺囑影本上法庭嗎?如果兄一開始就打定要吞掉弟的。弟上法庭後,兄再拿正本遺囑上法庭互相爭產嗎?弟有匯款記錄,當初匯一筆款帳到兄的帳戶,是要一同支付長輩的醫療費用。這筆記錄對爭取財產有用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依家事事件法第38條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故您無須到警察局備案,僅需依該條規定備起訴狀向法院遞案即可。 依家事事件法第70 條規定,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故須向您長輩之住所地或房子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依您所述,可提起確認遺囑真偽及遺產分割訴訟主張特留分扣減,若提起訴訟,時效將會中斷,故不用擔心時效問題。 關於長輩的醫療費用,若您兄長有多拿部分,可提起不當得利訴訟,該匯款紀錄可做為證據,但此部分與遺產訴訟無關。

請問當初只有大哥一人知道有遺囑存在,其他2位不知,大哥說長輩財產不管怎麼分配,長輩所有醫療照護費用,皆由三位晚輩平均分攤費用,往後由大哥主持三人均分唯一財產一樓公寓,目前市價約800萬!但大哥確背著弟弟拿遺囑去辦過戶,房子目前有兄姐的名字沒弟弟的名字,哥哥仍摸弟弟頭說,賣掉後的錢會三人均分,確又主張不賣房子,要出租!目前弟弟也要準備跟哥哥協調房子所有人要三人平均持分(房子所有人為兄姐弟),請問再辦一次過戶!需要付贈與稅嗎?還是只是當做遺囑辦理時沒辦理清楚,重新更改辦理!104/5月用遺囑辦理過戶!是不是被拖過2年後,連特留分也要不回(弟弟是最孝順的一位!長輩生病半年都是弟弟醫院事宜奔波!電話連絡另2人意見,由弟簽名醫院相關同意文件。所有看護醫療連絡,3人同意後由弟執行!長輩個性乖僻,大哥顯少接觸長輩)!若協調成功,要如何辦理過戶(三人皆是房屋所有人)!


你好:
先確認遺囑是否有效有無被偽造變造之情形,若有可以訴請確認遺囑無效,並主張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喪失繼承權,並依民法第767、179、1146條主張權利。 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217號民事判決:「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喪失繼承權;其中所指之隱匿遺囑,應以繼承人使遺囑不能執行之意,而如若僅對其他繼承人隱瞞有遺囑存在之事實,但卻未妨礙遺囑執行者,因被繼承人之真正意思仍得以實現,即非屬隱匿遺囑之行為。」若哥哥沒有妨礙遺囑執行(看起來沒有),不會喪失繼承權。 若遺囑合法有效,持遺囑辦理繼承登記並依遺囑辦理遺產分割,登記完畢後以由繼承人取得,將來要再移轉已與繼承登記、分割遺產無關,如為贈與當然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規定繳納10%贈與稅(可扣除一年220萬元稅額)並繳納土地增值稅。 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後,在特留分範圍內,遺產會回復為公同共有,此時辦理才可以免繳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