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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104-11-16 00:15

您好,我想請問,母親與錢莊借款並且簽本票,如果債權人執行本票權利時,是否會扣押到我弟弟(未成年)所持有財產?因父親過世,弟弟監護人為母親。

伊恩 104-11-12 16:26
請問律師: 簽下以下字條請問法院會受理嗎? 為期十年,每月必須匯4萬台幣到某某某戶頭,如果沒有匯款,必須以三倍金額匯款。 並斷絕母女關係,放棄繼承某某某的財產。 如果我簽字了,這張字條有效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2 16:40

我國法律上沒有甚麼斷絕親子關係之約定,該約定無效。

你好:

首先要釐清每月給付4萬元之原因為何才有辦法判斷。 法律上沒有辦法斷絕母女關係。 繼承發生前預先拋棄繼承是無效的。

一、如果是給付扶養費的話,你真的每月給你媽四萬元我要給你一個讚。如果你不答應而你媽去告你的話,讓法官來判不會這麼多,尤其是還有其他子女的話你的義務就更少。我的想法是,如果你有其他兄弟姊妹的話,在扶養父母上要把自己當成父母惟一的小孩,每個子女都這樣想父母才會幸福,所以不要太計較,多養一點沒關係的。

二、如果你願意給付,就給付扶養費的部分之約定是合法的。

三、違約金如果是三倍的話是過高了點,如果你後續沒有匯款去扶養被告的話可以主張違約金過高,依民法第252條規定請求法官酌減。

四、後續效果說斷絕母子關係的部分,這一小塊的約定是無效的,因為法律上母子關係是源自於分娩,這個事實是不會改變的,除非你被其他人合法收養,變成別人法律上的小孩。

五、繼承還沒有開始就約定拋棄繼承,這一小塊也是無效的。

我摘要一個裁定給你看「惟因甲○○尚未死亡,此有甲○○之戶籍謄本1 件附卷可稽,則本件繼承尚未開始,聲明人在未開始繼承即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容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11-13 11:12

您好:

1、在給付和違約金的部份,要看給付的原因為何認定,是清償借款或其他債務?單純增與?或是給付扶養費用?
如係因贈與而給付,則該條款雖有效,但您本人有任意撤銷權,且違約金的部份他方亦無法主張;如係清償借款或其他債務,則該約定有效,但違約金的部分有主張違約金過高之可能;如係給付扶養費用,則該約定有效,但如您嗣後未給付扶養費而被告,將有向法院請求酌減及減免違約金之可能。如有其他給付之原因,亦須視實際狀況而定,不可一概而論。
2、在斷絕母女關係部份,因我國沒有此項規範及登記法律上亦無從斷絕,故該約定無效。

3、放棄遺產繼承部份,因繼承權之行使或拋棄,需自繼承發生後才開始,不得預先拋棄,故您縱使簽該條款,亦不影響您嗣後之繼承權,該約定並無效用。 

呆瓜秀 104-11-11 22:13

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之前家人以我們的名義去承租國有地,為了要將一間很早以前住過的舊房子翻新,讓我們夫妻去住。可後來我們才知道,因為當時申請者不清楚條文,使得承租面積超過300平方公尺,所以只能修建,不能新建。但我們想新建的房子並不大,不超過20坪,其他承租的空地都是農地,都不能蓋的,可是國有局卻一直以我們當時承租是同一筆,且超過300平方公尺為由,不給予同意。

     原條文應該是避免超過300平方公尺者佔地新建等,但我們的情況並不符合(建物完全在300平方公尺以下),我們只想蓋一棟小房子,但國有財產局又不同意我們事後做分割(當時我們真的不知道哇),可以請您教教我們該怎麼做嗎?

櫻葉 104-11-11 11:57

我想請問一下:

如果欠卡債的是媽媽,但媽媽名下沒有和財產,現在法院要來查封爸爸名下的房子是可以的嗎??爸爸非常之疑惑中....

夫妻債務各自負擔,除非有擔任保證人,否則不能因為夫妻一方之債務查封另一方財產 

櫻葉 104-11-11 12:53

那爸爸這部分可以做申述囉??

法院有查封,就一定有執行名義,要看具體案情如何才能判定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11 20:10

 您好,夫妻財產各自獨立,理論上銀行不能查封你父親的財產。如果查封錯誤,除非是您母親借名登記在您父親名下,否則你父親可以聲明異議或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11-12 09:58

您好:
理論上這種情況不可能發生,因為夫妻財產原則上是個別的,除非您父親有幫您母親作保或是以他的財產去做擔保抵押,否則不會有這種情況發生。故詳細仍須看法院之執行命令和其他相關文書等,才能確定要如何處理或應對。

 

凌凌 104-11-10 13:46

我先生的阿公在100年5月過世,阿公留下的財產還沒過戶好,而我先生的爸爸在102年7月意外過世,我想請問,阿公留下的財產有一部份是祖先留下來的,而我婆婆的部份可以繼承到我公公的權利嗎?有人說不行有人說這樣是二次繼承,想知道我婆婆有權利分配到阿公的繼承嗎?

你好:

阿公死亡時,遺產會變成阿公的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公公會繼承遺產,此時遺產已經變成公公的財產,公公去世,婆婆雖然不能就此部分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仍可依民法第1138、1144條之規定繼承公公之遺產(簡言之老婆可以繼承老公之遺產)。

蘇小姐 104-11-11 09:33

請問 收到法院繼承核准函,可有行始期限(不執行 即失效)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11-11 11:02

您好:
在100年您先生的祖父過世時,即由您公公取得繼承權,雖未辦理過戶,但繼承於被繼承死亡即發生效力,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未辦過戶僅是得否處分或過戶等行政作業之問題,故仍屬您公公之財產。102年您公公過世後,即成為您公公之遺產,婆婆自得就您公公所遺留下之財產繼承
繼承並無消滅時效之限制,因一旦被繼承人過世,繼承便發生,故現在您公公所留下之遺產(包含繼承自您先生祖父之財產) ,得由包含您婆婆和您先生在內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

mela 104-11-10 02:58

您好,請想問申請本票裁定時,1.提出本票裁定時,債務人可以從法院通知書上得知債權人的住址與個資嗎?(怕之後被對方騷擾)。2.債務人無財產,但他是退伍軍人也有現職,但是用每月領現的方式,薪資不入帳戶,請問這樣本票裁定完成後還可以查扣得到薪資嗎?終身俸也可以查扣嗎?3.請問查扣終身俸執行時扣款動作需要一直重複聲請執行嗎?還是申請一次就可以每期時間一到重複扣款呢?以上問題勞煩,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0 09: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通知書不會記載債權人地址,且可以記載通訊地址即可。

2、可以聲請扣押命令,由核發薪資的機關直接轉付給您的方式執行。

3、定期給付的執行,只需要聲請一次,即可定期接續執行。

陳先生 104-11-09 22:53

因爺爺過世有遺產分配問題,奶奶有一對兒女,現已被女兒辦理共同公有,因為奶奶有"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這一半能不能不須經過女兒同意辦理給爸爸。

要先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後,再據以計算遺產淨值,數額才會正確

陳先生 104-11-09 23:09
回覆 黃志樑主持律師 的發言內容:

要先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後,再據以計算遺產淨值,數額才會正確

爺爺名下財產只有這間房子

可以不需要女兒同意,奶奶這份給兒子嗎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09 23:40

如果你們繼承人間無法協議遺產分割,只能走遺產分割訴訟

 

您好:

建議詳細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後,才可以得到正確之遺產數額,若如您所說,爺爺只有一棟房子,則要先看您奶奶之財產有多少,假設完全沒有,原則上奶奶可以先分得二分之一所有權,當然可以自由處分。

陳先生 104-11-10 01:21
回覆 周利皇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建議詳細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後,才可以得到正確之遺產數額,若如您所說,爺爺 ... (恕刪)

 

那一定要先分割

陳先生 104-11-09 22:12

因爺爺過世有遺產分配問題,奶奶有一對兒女,現已被女兒辦理共同公有,因為奶奶有"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這一半能不能不須經過女兒同意辦理給爸爸嗎。

文龍 105-03-04 21:58

取得財產後在辦理贈與

Jacky 104-11-09 21:39

您好,因為家母突然生病,目前想先透過公證的方式將家中房子的管理委託給哥哥,而所有權則規我與哥哥共有,但因為我目前不在國內,公證說因為我不在所以不能公證共有,僅能公證給哥哥,但我想請哥哥寫切結書表示產權還是兩者共有,請問是否可行?還有是否有制式範本可供參考?

PS:其實都只是掛名要幫老爸代管,因為家父並無金錢觀念,如果財產一到手可能會花到連養老都成問題,所以只能想到這個方法,後續房子處理掉後,仍會定期給予家父錢,讓他生活無虞,希望能給予協助。

你好:

公證可以避免將來發生爭議,未經公證仍然可以辦理移轉登記。 要出具經過當地當地處辦事處認證之授權書予代理人,由代理人代為房地過戶之相關事宜。 若是要為了父親養老之目的,可以約定負負擔之贈與,明確雙方關係。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09 23:44

考量到你人不在國內,可以讓你哥哥開立切結書給你,表明未來願意移轉登記另一半持分給你,切結書形式上雖為單方行為,但實質上仍可認為是你們雙方的契約。如需要代為擬稿,歡迎聯繫。

joys 104-11-09 19:05

您好       

母親是禁治財產人因病住進南部療養院  我年輕時都在北部工作  故由南部叔叔成為監護人  現因叔叔年事已高  我也成家許久想將監護權轉回我這裡  但叔叔告知我無法辦理說他對我母親監護權是終生的  請問律師此問題我該如何處理?   感謝回復!

您好:

沒有監護權是終生這種規定,建議您可以女兒身分聲請法院改定監護人由您擔任即可。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Hook 104-11-09 17:28

請問新舊管委會交接(本社區為七位委員主/監/財/安全/機電/總務/副主委)是否每位委員都必須要有各自的交接事項及清冊,或者僅由主/財兩位作所有的文件/印章/財產清冊點交?

另交接時是否必須要有第三公證人在場作點交,或者是規定由監委監督交接(如果是監委又是由上一任或是新任監督?)

 

Hook 104-11-16 14:54

請問是否個人發言有何不當?煩請告知!

早期的問題不論答覆是否滿意,至少皆可收到回覆,但最近所詢問之問題皆無法得到任何回覆?

Lawrence 104-11-09 17:19

如題,主要想請教兩個問題

1. 爺爺於生前將所有的財產(動產動產)都過繼給予其外遇對象(已過繼多年),爺爺於最近過世,我爸和他的親兄弟姊妹(奶奶已過世多年)有任何機會可以共享這些生前已被過繼的財產嗎?會這麼問主要是因為當初過繼的時候,是外遇對象騙我爺爺說如果不趕快過繼以後會有遺產稅之類的相關稅務問題,過繼給妻子就不會被徵收太多稅,所以我爺爺就全部都給她了,因此讓我爸爸跟他的兄弟姊妹不服,可是爺爺又病重於理也不可能在他面前去吵,現在剛過世了,所以可能有這個想法看看是否能拿回一些財產繼承

2. 外遇對象及其子女不讓我爸他們把爺爺的遺體跟奶奶葬在一起,宣稱我們沒有權力,我想請問這個權力的行使該怎麼判定?

 

PS. 外遇對象和我爺爺有婚姻關係或沒有婚姻關係會影響上面兩個問題的答案嗎?如果會,那結果又會是什麼呢?

你好:

依你所述,爺爺與奶奶已經離婚,爺爺與先前外遇對象結婚(先不論有無刪除之民法第986條之適用),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具有繼承權。 爺爺在生前可以自由處分其財產,除非有詐欺之情形而可以撤銷意思表示,否則只能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主張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但你所述之情形似不符合要件,且若爺爺已無任何遺產,依現行多數見解,其他繼承人尚無法請求返還。 喪葬的地點要由全體繼承人討論,無法片面決定。
沈恆 (沈律師) 104-11-09 18:55

您好!

生前贈與他人的財產就已經不屬於遺產繼承人沒有權利要回來。 如果有婚姻關係,則再婚配偶會有繼承權,才有權利與其他繼承人共同決定喪葬地點。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11-10 10:44

您好:
1、因被繼承人生前本有自由處分自己財產之權利,除非您可以證明您爺爺係出於被詐欺脅迫而為財產之交付,始有撤銷之可能;又或者主張民法第1148-1條之贈與算入遺產之可能,惟上述皆有兩年時效之請求,如果已經事隔兩年以上,恐無法請求;且依您所述,亦不符1173條歸扣之要件,故要將被繼承人當時處分之財產討回來,機會恐怕不大。
 2、至於遺體的處理部份,需要全體繼承人討論同意後處理,故如您爺爺的外遇對象已取得配偶身分,確實得要求要經過她同意,惟若尚未取得,則她並沒有任何依據可主張,你們可自行決定

hsinyi 104-11-09 15:17

想要請問,如果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那男方的債務會影響女方嗎?或影響女方家人嗎?銀行的人會找到男方家裡嗎?

辦理之後需要等幾天時間才能確認有無辦理成功呢?

你好:

目前的法定財產制就夫妻各自的財產、負債都是各自負擔,不會有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之情形,當然更不會連累到家人。 分別財產制辦理程序可以參考http://pcd.judicial.gov.tw/?struID=3&cid=35 文件完備後,就可以辦理分別財產制之登記
阿伯 104-11-08 19:14

父親在世時,執意以買賣之方式,將名下唯一的動產,過戶給4個兒女的其中1子.

請問,

1.其它3兒女對於此財產分配之方式,是否有法律追訴之權利與期限?

2.是否有分[在世時]與[辭世後]的期限?

你好:

如果確實訂定買賣契約,交付價金,並將房地登記在買受人名下,就不再是被繼承財產繼承發生時並非遺產繼承人無權主張權利。 若只是借名登記關係,借名人隨時可以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繼承發生時可以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將財產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再依應繼分分割遺產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08 21:13

如果您父親是因為該繼承結婚分居營業而為假買賣真贈與者,可以依民法第1173條第一項主張繼承時歸扣,視為該繼承人應繼分中財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08 2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在世時,可自由處分其財產,未涉及繼承問題,除非構成特種贈與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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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生前無論買賣或贈與

其他繼承人都無權提出意見

因為死亡前並無遺產問題

其他人並無權利

死亡後只能請求特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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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嘉 104-11-05 22:07

事情經過:民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法院判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比例負擔。

親戚持由的土地法拍,取得法拍的新土地持有人至法院申請分割,我與其他共同持有人皆無意參加開庭,法院判依原告(土地持有人)主張分割,且依據民法80-1條,判土地持有人需依持有比例負擔訴送費。

問題:因原告是以法拍取得,所以沒見過面,且原告未曾主動與其他共同持有人提起分割事情;後原告直接上法院提出分割土地訴願,親戚與我皆對分割土地無任何意見,所以選擇不出庭,意同認可原告去申請分割。未何要我們負擔訴訟費用?

若我們當時上法院表同意由原告主張分割,是否也為敗訴方,亦要付訴訟費?

因離上訴還有十多天的期限,因不知此判決民事訴訟費用要分擔多少,再者提上訴是否會再產生費用,加上共同持有人故眾多(多為親戚繼承),請假及交通的費用可能會超出判決的費用,所以想請教是否要上訴?或是繳判決的訴訟費用?

另請教為何民法80-1條會無造成法,我們財產上的損失?

感謝協助解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4 18: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就是共有人依比例負責,民事訴訟法第80-1條算是很新的修法,法院不一定會注意到,且不是每個案子都適用。

2、因為您沒有到庭,算是放棄自己的權益,很容易造成這樣的狀況。

3、倘若以此上訴的話,還是會有二審的上訴費用,且我方必須先行代墊。

Baby 104-11-05 21:56

你好,

我想詢問一些問題:

現在要準備打判決離婚

1. 婚後房子是我的名字,大部份的房貸是我繳的,只有少部分是先生繳的,如果對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婚約期間我所繳的房貸是不是可以扣除計算?

2. 婚約期間,對方婚前所買的房子,房貸也是我繳的,是否也可以扣除計算?

3. 婚約期間,對方的信用卡費/小孩學費/生活費(有轉帳證明)我繳的,是否可以列入負債扣除?

謝謝!

你好:

用自己的婚後財產清償自己的婚後債務後,剩餘的財產仍然是婚後財產,沒辦法主張扣除,但可以主張扣除目前尚未清償之房貸。 可依民法第1023條規定請求償還。 家庭生活費用原則上依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若有約定分擔之比例,代墊部分可以向對方請求。
沈恆 (沈律師) 104-11-06 00:29

您好!

1.   只有以婚前財產償還婚後房貸部份,可以納入婚後債務,增加可扣除的婚後債務,有減低剩餘財產的效果。
2.   可以請求對方償還代繳的房貸,但償還的金額會增加您的剩餘財產
3.   理論上可請求償還,但償還的結果是增加您的剩餘財產,減少對方剩餘財產,最後分配的結果可能會跟未請求償還一樣。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06 22: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婚後財產才會列入分配,若為婚前財產,非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故您應先處理好婚後財產,減少您婚後財產之數額,避免被對方請求分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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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 104-11-05 20:34

我媽媽離開我現在住的房子也很多時間了

她沒有土地財產權證或相關證明

但是只有戶籍謄本(因為地是國家的)

這樣我媽可以跟我們收房租嗎?

可以打租賃契約嗎?

你好:

房屋所有權人或經過房屋所有權人同意之人才可以將房屋出租收取租金,並供你占有使用租賃物,否則所有權人會主張你是無權占有,請求返還所有物。 若房屋登記在母親名下,母親有權決定如何使用房屋,若你未經過母親同意,母親有權要求你遷離,依你所述,房屋原本是無償供你使用,母親可依民法第470條規定終止使用借貸契約,現母親要求你給付房租已有終止使用借貸契約之意思。 若房屋登記在母親名下,母親若未經所有權人同意,無權出租房屋,此時你給付租金,並無法阻止真正所有權人出來主張權利。
104-11-05 09:34

您好:請問未婚者(父母皆往生)往生後的財產由誰繼承?(有兄弟姊妹)

你好: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若無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已死亡,則由兄弟姊妹繼承遺產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由兄弟姊妹繼承

但可生前收養遺囑來處理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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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 104-11-04 13:08

請問簽約房客為公司行號,經簡易庭調解後(因心軟故未請求遷讓),依調解結果應於日前給付所欠累計5個月租金,但至今仍然未付!原欲以此為名義申請強制執行,而去國稅局查詢公司財產,卻發現公司名下已幾乎無產,而目前仍繼續佔用房屋營業中。請問:

1.這樣申請強制執行結果仍有意義嗎?

2.如何才能請求遷讓房屋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司租金的部分,您可以向公司聲請強制執行,而遷讓的部分,您可以先發函通知公司限期搬離,逾即即可向法院聲請遷讓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11-04 15:03

您好!

1.   聲請強制執行要明確指出執行標的物,否則法院無從執行,可能直接發給債權憑證結案。強制執行需要技巧不亞於訴訟,可考慮委任律師代為處理。
2.   遷讓房屋應先終止租約,並通知限期遷離,無效則需另提民事訴訟解決。但應注意先檢視調解書內容,看看是否有訂立不利條件。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Ling 104-11-04 15:34
回覆 Ling 的發言內容:

請問簽約房客為公司行號,經簡易庭調解後(因心軟故未請求遷讓),依調解結果應於日前給付所欠累計5 ... (恕刪)

謝謝律師!其實最困擾的是第2個問題,因租約還未到期,是否還是要重新依法等對方再次欠滿2個月,還是可以馬上發函通知終止租約

lily 104-11-03 20:29

祖母去世孫子有繼承權?? 祖母去世已6年, 因我父親也已去世20年, 一直不知祖母去世孫子有繼承權. 請求時間是否已經失去? 有辦法可以請求分配財產??

您好:

1.  依民法規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除配偶為繼承人外,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您的情況,因為父親去世時間早於祖母,您就可依直系血親卑親之順為代替父親繼承,屬「代位繼承」。

2.  依民法上之繼承回復請求權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者亦同。」,因此您可在知悉可繼承財產2年內或是祖母死亡10年內向法院請求回復繼承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你好: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第1146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父親先於祖母死亡子女可以主張代位繼承父親之應繼分,原則上遺產會變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若有侵害到你的繼承權(侵害的行為要表徵於外),可以民法第1146條規定之繼承回復請求權請求回復(知2年、不知10年),時效經過以後還可依民法第767、179條請求返還(實務上有爭議)。
沈恆 (沈律師) 104-11-03 22:08

您好!

對祖母來說,父親原是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先死亡,其子女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因此,本件孫子(父親的子女)可代位父親,與父親的其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祖母的遺產,享有分配遺產的權利。建議可先查清遺產範圍,盡快提出訴訟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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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03 23:45

您父親比祖母早去世,因此你可以代位繼承。如果其他繼承人有把你列入繼承分配表,只是遺產還在公同共有狀態,你可以提起分割遺產之訴。如根本未把你列入遺產分配,且遺產已經分割完畢,你可以提回復繼承權之訴。 

mrliao 104-11-03 16:55

請問一個家庭的男主人住院無意識病危 假使人若離開..

1.其名下財產如何處理?

2.遺產稅的狀況是如何?

3.若其在公司有 股份(確定有) 紅利(公司幾年來以作為公司預備金回覆) 公司退休金(公司改組年資重算大約15.6年)等等的問題該如何確保權益?

4.勞保若申請退休月領已領數月 那人離開後其餘退休金是如何處理?

5.若人離開前名下財產已轉出是否就不課遺產稅?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繼承人有幾位,才能分析如何繼承,至於遺產稅之部分,國稅局會另行開單,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han 104-11-03 13:28

???您好!

因要跟客戶簽訂合約,裡面有一語句不是很清楚他的意思,可以幫忙解讀嗎?
()中的語句不是很清楚他的意思
由甲方出資完成之各專案所產生之著作權(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內製或委託第三人之外製作品),由甲方為著作人,甲方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乙方應確保甲方就上述所有由甲方出資完成之作品.......

麻煩請解惑,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3 15: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是不論乙方是如何完成該作品,甲方都可以取得著作權人格權及財產權的的意思。

2、建議公司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才能保障權益,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甲方委託乙方進行創作,乙方可能會自己創作,也可能私下再委託第三人進行創作。

該條文的意思是說,不論是乙方自己創作的或私下再委託第三人創作的,創作的作品都以甲方為創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因此,乙方如有委託第三人創作者,必須事先與其說明以甲方為著作人的契約存在,並約定該第三人的創作也以甲方為著作人,以免將來第三人說自己是著作人,而使得乙方負上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angela 104-11-03 12:59

我於今年4/24與前夫訴請離婚,於調解庭協議自104年5月起,他每月要支付兒子的生活費6000元.

他除了第一個月有準時匯款外,接下來每個月都要催才會匯,到九月時,就不匯了,傳訊息提醒也不回應,直到我傳訊問他:「你是要一次付四個月嗎?」他才回說:「沒錢是要怎樣付?」「反正我要付到106年2月(孩子滿18歲)那就往後延好了!」

他是退役軍人,退休金已花光,只剩一筆50萬的18%,名下沒有財產,據說開了一間攝影工作室,收入多少不明.

想請問:

1.關於兒子的生活費,他是應該要付到108年2月才對吧?(屆時兒子滿20歲)

2.可以這樣說往後延就往後延?有法律效力嗎?

3.調解庭時,法官有特別告知,若他沒付,可一次要求付四個月,但最多也只能追四個月,照前夫這樣的做法,我要怎麼保障孩子的權益?

4.若要要求他支付,必須要怎麼做呢?

5.孩子開學時的學費是前公婆付的,前夫可以要求以這個部份相抵嗎?

你好:

要依判決或調解筆錄之內容去主張權利。 原則上要扶養到20歲,通常都是這樣約定。 不能任意變更判決或調解筆錄之履行方式、期間。 每四個月到期後,若請求無效果,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前公婆的部分若無特別約定,跟前夫無關,不能主張扣除。
angela 104-11-03 13:40

感謝您的回答.

所以我必須要在四個月內向他請求,而且若他沒回應,我就要提告申請強制執行?

提告時可否要求他付律師費或相關費用?

他曾說過:「就算你告上法院,我還是沒錢!」

那我在提告時可以要求在他每次領18%利息時,直接支付兒子六個月的生活費嗎?(18%優惠存款是半年付一次利息)

他說過: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要依判決或調解筆錄之內容去主張權利。

 

一、要看調解的內容是寫養到十八歲還是養到二十歲。如果沒寫清楚,依最高法院的見解如果小孩子二十歲後還在讀書他還是要繼續養,一般來說大學是可以讀到二十幾歲。

二、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所以是有執行力的,如果對方不履行的話可以執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

三、公婆給付的時候要看是以什麼立場去給付,如果是幫他付的意思而你收了那有可能會被認定是清償

四、如果要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的話你需要寫一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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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徐大律師與楊大律師所言

1.回歸你們調解內容而定, 看是支付到18還20歲

2.如不給付就看調解內容是否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 但如法官所言, 就只能四個月強制執行一次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hsinyi 104-11-03 11:18

想請問夫妻財產分開制的優點及缺點,還有辦理前是要先登記結婚登記完之後才可以辦理嗎?還是先辦理完才登記結婚呢?另外,還有哪些法律是可以保障另一半的財產及安全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3 11: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簡言之,分別財產制竟是夫妻間的所有財產關係都互不相影響,致於利弊,就要看您是基於什麼目的想要採分別財產制來判斷。

2、必須辦妥結婚登記之後才能夠辦理夫妻財產登記

3、建議可以簽立協議書,約定應該給予配偶的保障,包含贍養費子女扶養費等才能保障權益。

 

 

一、你講的是分別財產制。

二、原則上有婚姻關係才有分別財產制的問題,分別財產登記之後[向法院登記登記],夫妻的財產就分開了,如果你們還沒有結婚,那麼結婚之後然上辦分別財產制,就不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如果是結婚一陣子之後再辦,兩個人有婚後有償取得財產如果又有差額的話差額是要平分的,這個就是剩餘財產分配的觀念。

三、不管有沒有辦分別財產制,完全照法律走的夫妻間的債務都是分開的。只是討債公司的話很多不照法律走。

四、要不要辦分別財產制的考慮點,當然是要想一下你想結婚的對象是績優股往上爬,還是持續的往下掉。如果你的對象賺的錢比你多很多很多,建議就不要辦什麼分別財產制了,如果後續離婚的話還可以分一半呀…如果你的另一半的錢比你少很多很多,那麼辦分別財產制對你的財產會比較好一點。

五、愛一個人的話錢不要算太清楚,傷感情呀,律師看過很多夫妻就是為了錢變怨偶的。

以上,希望有幫到你。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

angela 104-11-03 10:26

今年4/24訴請離婚後,在調解庭講好,自五月起前夫每月要支付孩子的生活費6000元。

但他只付了四個月後(除了第一個月,每個月都要催他才會付。),就不再支付,傳訊提醒也沒回應,直到我傳訊問他「你是要一次付四個月嗎?」他才回說,「沒錢是要怎樣付?」後來回我說要本來支付到106年2月(孩子滿18歲)那就往後延吧!

他名下沒有財產職業軍人退役,每年有50萬的18%可領,他開了一個攝工成室,至於工作收入是多少,我不知道,但FB中遊山玩水是不少。我想問,

1.他應該是要支付到孩子成年,也就是孩子滿二十歲吧?

2.可以這樣由他自己決定要延後就延後嗎?有時間限制嗎?

3.他若一直不付,我可以怎麼做?

4.可以要求他18%利息下來直接付孩子六個月生活費嗎?他是半年領一次利息

5.當初法官說,超過四個月我們也只能往回追討四個月,那他說的延後,有任何的法律效力嗎?我們的對話,僅只有手機簡訊而已。

Vickie 104-11-02 02:06

你好,母親日前去世,死亡財產有上市股票市值20萬及存款90萬,在死亡前當日早上已把存款85萬轉存至父親帳戶,股票也在死亡日後一天售出並轉存到姐姐帳戶,家中原有4兄妹,哥哥在1年前車禍意外去世,留有嫂嫂和侄子,妹妹已經失蹤多年,請教問題如下:

1.遺產低於免稅額1200萬,請問還需要申報嗎?

2.要申報的話,繼承系統表需要全體繼承人簽章嗎?

3.母親在生前借友人40萬被倒債,還留有支票,請問需要列入遺產申報嗎?

4.母親生病期間,兄嫂未曾關心,請問如何舉證?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11-02 12:20

您好!

1.   只要有遺產,不論金額多少都需要辦理遺產稅申報。
2.   繼承系統表不需要全體繼承人簽章。
3.   應申報為繼承債權
4.   爭執這個似乎無實益,不知舉證作何用途?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明 104-11-02 01:10

律師您好:

離婚契約約定男方放棄剩餘財產分配權,可是離婚前,儲蓄型保單是以男方為要、被保人,女方為扣款人,此張保單於離婚後被男方將九成金額質借。女方可否主張保單權利,要求男方將金額存回並將要保人改為女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發函給保險公司先要求暫停扣款,而您前夫質借部分,應先視保險契約如何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明 104-11-02 01:01

律師您好:

離婚契約約定男方放棄剩餘財產分配權,可是離婚前,儲蓄型保單是以男方為要、被保人,女方為扣款人,此張保單於離婚後被男方將九成金額質借。女方可否主張保單權利,要求男方將金額存回並將要保人改為女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發函給保險公司先要求暫停扣款,而您前夫質借部分,應先視保險契約如何約定,且也應先釐清當初扣款所約定之法律關係為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ALA 104-11-01 21:28

想請問一個問題,我爺爺過世了,父親跟大伯各可繼承一塊土地,但父親想由我來直接繼承,請問父親可以指定某位子女繼承他的部分嗎?(不需要透過他先繼承,再後贈與兩道手續)?假設我父親先繼承那塊土地,之後把土地賣掉,賣掉所得的錢,日後我母親可以用夫妻剩餘財產全來請求1/2嗎?因為我母親好賭,父親怕家產被母親敗光....麻煩各位大律師解惑,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1 21: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父親的遺產可以用遺囑的方式讓您繼承,不過不可以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

2、繼承所得之遺產不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範疇。

您好:

1.  因為繼承必須依照順序,除非先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後順位繼承人才能擁有繼承權。因此只要您父親在爺爺過世後去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繼承順序就會輪到身為後順位繼承的你,亦即孫輩的直系血親繼承爺爺的遺產

2.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如有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則不列入計算,因此您父親因繼承獲得的財產,並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當中。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01 22:42

 因為您父親並非在您爺爺之前過世或者喪失繼承權,因此不得以拋棄繼承方式由你代位繼承。應該先由你父親先繼承,再透過逐年贈與持分的方式或者立遺囑之方式將該筆土地分給予你。

一、萬萬不可拋棄繼承,拋完就歸叔叔伯伯所有了。因為先順位還有人在。這個地方可參考民法第1140條及1141條。除非子輩全死光或是全拋棄才 輪得到孫輩,你說的狀況若父親拋棄繼承也不符1140條代位繼承的情況呀。所以說有時候律師也是會答錯的,你這金額應該比較大不要亂拋棄權利呀…

二、若要避贈與稅,非無其他方法可合法避稅,千萬別因小失大。

三、繼承所得非剩財產分配請求權分配之標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

沈恆 (沈律師) 104-11-02 12:31

您好!

如果父親拋棄繼承遺產會由叔伯姑共同繼承,您就完全沒機會了;反之,父親若不拋棄繼承,父親會與叔伯姑共同繼承,成為土地的公同共有人,之後父親可以將繼承所得再轉給您,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這是必經的程序,爺爺的遺產不能直接讓您繼承
另外,繼承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在觀念上很簡單,但若將該遺產賣掉成為金錢,將來極可能發生舉證困難而被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4-11-01 18:48

請問律師,由於我在停等紅燈的時候被後方車輛撞擊我的汽車後面,造成左後方幾乎全毀,但對方當時肇事逃逸事後警方也有找到人,但對方酒駕,想請問律師一下,我該如何確保對方賠償,請問要怎麼申請扣押對方財產?以防對方逃跑,另外詢問扣押和假扣押有什麼區別?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1 19: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有受傷,可以直接提起過失傷害告訴。

2、倘若只是單純的財損,可以檢附相關單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並且聲請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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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扣押是保全措施,是先把對方的財產扣起來,不能換價,也就是說扣到的東西你不能要求法院拍賣它,要等你訴訟結果如果勝訴之後才能調假扣押卷執行。

二、聲請假扣押要舉證釋明假扣押原因及假扣押原因事實,假扣押原因是對方有脫產或逃匿之虞;假扣押原因事實是對方與你發生車禍對方有錯導致你受有損害。

三、一般來說假扣押會被駁回是因為沒辦法舉證釋明對方有脫產或逃匿之虞,這個要多費點心思去搜證。

四、如果人有受傷才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的問題,這個部分車禍發生時的驗傷就很重要。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狀元吉第大樓。

小明 104-11-01 02:38

律師您好: 離婚契約約定男方放棄剩餘財產分配權,可是離婚前,儲蓄型保單是以男方為要、被保人,女方為扣款人,此張保單於離婚後被男方將九成金額質借。女方可否主張保單權利,要求男方將金額存回並將要保人改為女方?

小明 104-11-01 02:33

律師您好:

離婚契約約定男方放棄剩餘財產分配權,可是離婚前,儲蓄型保單是以男方為要、被保人,女方為扣款人,此張保單於離婚後被男方將九成金額質借。女方可否主張保單權利,要求男方將金額存回並將要保人改為女方?

小明 104-11-01 02:17

律師您好:

離婚契約約定男方放棄剩餘財產分配權,可是離婚前,儲蓄型保單是以男方為要、被保人,女方為扣款人,此張保單於離婚後被男方將九成金額質借。女方可否主張保單權利,要求男方將金額存回並將要保人改為女方?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01 17: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於離婚協議中,將保單問題一併協談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01 17: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主張為借款,請求對方返還扣款之款項。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ㄚ宥 104-10-31 20:21

事情是這樣的 我在2月中借了錢給朋友總共149萬

可是10月初 我家裡發生一些問題需要錢

我拿著當初我借他的錢時他同意簽下的本票 他也留了資料住址電話

可是我前兩天拿著住址去找他 發現他給我的是假住址 電話也停用了

我去法院申請假扣押他的財產 法院告知我他6月份時已經脫產

我有去找他父母但是他父母避不見面 他本人也找不到

我可以拿著本票去找他父母還債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31 20: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基於債之相對性,您與對方的債務,除非對方父母有承諾要清償或是擔任保人等,否則與對方的父母無涉。

2、本文認為就您所述的狀況,對方已經涉嫌詐欺罪,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出告訴。

ㄚ宥 104-10-31 20:37

如果我找律師控告他詐欺 這案子多久才會處理好呢?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31 23:17
您好,若對方向您借款後卻消失無影無蹤,或是以虛偽之理由向您借款至您陷於錯誤交付金錢,或有可能成立詐欺犯罪,亦可提起刑事告訴(若真的不知對方真實年籍資料,可將相關線索比如說手機號碼或車牌等資料)。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您所受之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洪小姐 104-10-31 13:18

請問~兄姐弟三人 ,因兄拿遺囑去辦理遺囑過戶(唯一財產)(目前兄姐共同持有),目前弟要爭取特留分部分及遺囑是否合法部分,請問家事法庭部分是要去地方法院按鈴申告,還是到警察局備案。房子在台北市,弟在桃園,是否到桃園的法院辦理。另外,因為兄在長輩生病期間,已知有遺囑存在,未告知妹弟。兄向妹弟宣稱,長輩醫療相關費用由三人均付,往後不管長輩房子如何分配,皆由兄主持三人平分。卻仍背著弟弟拿遺囑過戶。之後仍宣稱房子賣掉後,弟弟仍會分到1/3的錢。卻又主張不賣房子,要出租。(此意圖很明顯就是要拖過弟弟特留分的2年期限,讓弟弟連特留分財產也要不到)。所以想請問~若弟弟要上家事法庭,但若兄、姐不願意去法庭,這樣開的成嗎?弟弟手上只有遺囑影本,正本一份在不認識的律師手上(為代筆遺囑證人之一,另二位見證人皆不認識),一份在已過世的長輩手上(104/4間過世,清理遺物時應該被清掉了),另一份在兄手上(兄只願給影本)。若兄採取不理會的態度(若弟有辦法爭取到就給弟),弟要如何做呢?可以拿遺囑影本上法庭嗎?如果兄一開始就打定要吞掉弟的。弟上法庭後,兄再拿正本遺囑上法庭互相爭產嗎?弟有匯款記錄,當初匯一筆款帳到兄的帳戶,是要一同支付長輩的醫療費用。這筆記錄對爭取財產有用嗎?

沈恆 (沈律師) 104-10-31 15:54

您好!

本件特留分遺囑的爭議可向被繼承死亡時戶籍地法院起訴,起訴時應提出起訴狀及繕本給法院。被告若不出庭,是放棄自己的答辯權利,對原告反而有利。另外,特留分的性質、行使方式及在法院如何訴求主張等在學說及實務見解並未統一,稍有不慎即可能被駁回,建議最好請律師代理訴訟較有幫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洪小姐妳好,因為妳的問題不是說的很清楚,恐怕很難精確地回答,只能約略回覆如下:

一、遺產或是遺囑的爭議,管轄法院原則上得為該房屋所在地或是該被繼承的長輩去世時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70條)。

二、繼承人依照遺囑應繼分或返還所支出費用等,應提起分割遺產、給付不當得利等的訴訟,但詳細個案分析仍建議洽律師面談。

以上供參。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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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依家事事件法第38條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故您無須到警察局備案,僅需依該條規定備起訴狀向法院遞案即可。 依家事事件法第70 條規定,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故須向您長輩之住所地或房子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依您所述,可提起確認遺囑真偽及遺產分割訴訟主張特留分扣減,若提起訴訟時效將會中斷,故不用擔心時效問題。 關於長輩的醫療費用,若您兄長有多拿部分,可提起不當得利訴訟,該匯款紀錄可做為證據,但此部分與遺產訴訟無關。
tangerine 104-10-31 00:09

爸爸以公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 爸爸為負責人 ) 

基於銀行的要求 爸爸媽媽當保證人

爸爸在97年8月死亡 ( 公司負責人變成媽媽 ) 我們因為不懂法律沒在期限內辦理拋棄繼承

後來公司因財務困難 98年後就無力償還借款

想請問這樣公司的債務我們需要全部承受嗎?

看了好多資料 因為民法繼承施行篇有幾次修正

我不確定這樣的保證契約 我們是不是能適用只要 "以繼承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的規定?


沈恆 (沈律師) 104-10-31 01:27

您好!

民國97年1月2日修正公布民法第1148條第2項已將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的保證契約債務,修改為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您父親於修法後97年8月才死亡繼承人可依此規定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另外,因您母親本身就是保證人,公司無力清償,您母親仍應代負履行清償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31 13:30

 首先要看你爸的公司是獨資商號還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後兩者,股東(包括負責人)不必就公司的債務負責。如果是前者,依繼承編施行法,98年5月22日以後可以全面限定繼承,但因您父親在97年死亡,因此只能主張繼承人因未能同居共財而不知道債務存在。

您母親如果有當連帶保證人,就必須負擔債務。如有更多問題想了解,歡迎來電或來信約時間面談。

阿峰仔 104-10-30 18:13

你好:

我問題是兩年前我朋友把車子過戶給我,讓我去用車貸,然後車子歸他使用,因為貸下來的錢我跟他一人一半,但是因為是她車子所以我就說好,但現在什麼燃料稅阿,貸款的部分她都繳不出來導致有時候需要我幫他代墊,但現在如果我要拿車子我要自己處理車貸問題,然後他又不把車子環給我,這樣子我可以告她侵占嗎?還是有其他辦法,車子的行照是我自己的名字!!

法律有寄燃料稅遲繳要查封財產的單子,我應該怎麼做??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30 20: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性質上比較像是雙方共有該車,相關費用也應該一起負擔。

2、倘若對方恣意排除您對車子的使用,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倘若對方有將車輛出售或是質押等,就會構成侵占罪。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arry 104-10-29 23:36

請問:今天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是有關十年前的卡債,雖然對銀行提出的金額有異議,但本人名下沒有財產亦無薪資收入也沒有遺產可得,是否可不理會支付命令與督促程序費用,謝謝

你好:

對金額有意見可以不附理由異議,將來訴訟時請銀行提出證據證明債權存在。 如果堅持脫產債權還是存在、利息會繼續計算。 可以聲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處理債務

一、建議還是去處理一下,除非你是孤兒。

二、有時候你覺得完全避開了結果有一個財產沒算到你會吐血,就有債務人沒算到保險,還有人突然獲得一筆遺產。孤兒不會有親人才不會有第二種問題。

三、有一天你中大樂透,金額五十萬,然後例如你欠銀行本金加利息也是五十萬,你心血來潮找個人頭幫你保管錢以逃避銀行的討債。計畫好了之後人頭吃了這五十萬,有沒有可能呢?就是有。

四、三思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sarry 104-10-30 00:18

 楊律師:

我的確是個孤兒,所以應該不會有天下掉下來的好事,只是有個問題想請教,人壽保險死亡理賠勞保退休金不是不列入債權處分中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30 2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論事實為何,一定要趕快異議唷!

另外,異議後,法院會要求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若聲請人補繳裁判費用,案子就會直接轉入訴訟,轉入訴訟後,建議委任律師偕同答辯,以確保您的權利。

 

洪小姐 104-10-29 22:28

請問當初只有大哥一人知道有遺囑存在,其他2位不知,大哥說長輩財產不管怎麼分配,長輩所有醫療照護費用,皆由三位晚輩平均分攤費用,往後由大哥主持三人均分唯一財產一樓公寓,目前市價約800萬!但大哥確背著弟弟拿遺囑去辦過戶房子目前有兄姐的名字沒弟弟的名字,哥哥仍摸弟弟頭說,賣掉後的錢會三人均分,確又主張不賣房子,要出租!目前弟弟也要準備跟哥哥協調房子所有人要三人平均持分房子所有人為兄姐弟),請問再辦一次過戶!需要付贈與稅嗎?還是只是當做遺囑辦理時沒辦理清楚,重新更改辦理!104/5月用遺囑辦理過戶!是不是被拖過2年後,連特留分也要不回(弟弟是最孝順的一位!長輩生病半年都是弟弟醫院事宜奔波!電話連絡另2人意見,由弟簽名醫院相關同意文件。所有看護醫療連絡,3人同意後由弟執行!長輩個性乖僻,大哥顯少接觸長輩)!若協調成功,要如何辦理過戶(三人皆是房屋所有人)!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9 22:45

 您好,你大哥隱匿遺囑會構成喪失繼承權事由。另外侵害特留分,確實適用回復繼承權兩年時效。您的問題牽涉個人財產權益重大,最好是與律師當面諮詢,為您尋找最有利方案。

你好:

先確認遺囑是否有效有無被偽造變造之情形,若有可以訴請確認遺囑無效,並主張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喪失繼承權,並依民法第767、179、1146條主張權利。 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217號民事判決:「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遺囑者,喪失繼承權;其中所指之隱匿遺囑,應以繼承人使遺囑不能執行之意,而如若僅對其他繼承人隱瞞有遺囑存在之事實,但卻未妨礙遺囑執行者,因被繼承人之真正意思仍得以實現,即非屬隱匿遺囑之行為。」若哥哥沒有妨礙遺囑執行(看起來沒有),不會喪失繼承權。 若遺囑合法有效,持遺囑辦理繼承登記並依遺囑辦理遺產分割登記完畢後以由繼承人取得,將來要再移轉已與繼承登記分割遺產無關,如為贈與當然要依遺產贈與稅法第19條規定繳納10%贈與稅(可扣除一年220萬元稅額)並繳納土地增值稅。 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後,在特留分範圍內,遺產會回復為公同共有,此時辦理才可以免繳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

一、不會有隱匿遺產之問題。

二、遺囑侵害特留分部分無效,若遺囑不符法定要式則全部無效。

三、可考慮先做假處分再提起訴訟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四、會去辦遺囑過戶表示哥哥問過律師研究過了,千萬別再相信這個哥哥。他有沒有想過弟弟的感受?沒有!他只想到他自己。

五、當然如果弟弟不要財產只要親情那也是個選擇。

六、弟弟需要就近找個律師談談。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新店阿鼎 104-10-29 13:22

小弟於今年發生車禍,對方於雙黃線迴轉,閃避後造成自摔,對方當下肇逃,開庭未到場,於幾個月後備通緝到案,開庭法官希望先調解,之後調解兩次,與對方達成協議並簽結同意讓對方分期付款,但約定日期到後,對方卻沒履行賠償義務,電話簡訊多次通知也未答理,對方是個公務員有領退休金,但公務員退休金好像無法查封財產,等到對方存入戶頭才可查封,但對方察覺被查封就申請改用支票支付退休金,他名下無房無車無存款,那我是不是就拿他沒轍了呢?  感謝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