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您所述,若您不希望扶養父親,或可參考民法第1118-1條之規定,看是否有符合該條條件。
民法第1118-1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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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與先生先達成離婚之合意,並辦理離婚登記,確定離婚成功後,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探視之行使方式,改定其他方法,而非先生協議所載之方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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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對方的要求在法院實務中會認為非常不合理
但您如果簽了之後,可能短期內就要請法院變更也恐有一定難度
所以建議還是好好與對方協議後再決定探視小孩之方式為宜
不必急於一時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我與前夫前年分居後,我把小孩帶回娘家住,小孩當時是5歲及1歲,之後便開始出去上班工作,第一份工作因為環境很不好,所以做了半年就離職了,在隔年2~7月沒有工作,我開口向前夫說可否給我5000元照顧這樣位小朋友,我考慮我要求不多,但他確對我很殘忍,說是妳自己要回家的就要自己負責(他只會出學費,其它的一塊錢都不會給我),我說如果我沒有照顧小孩你有辦法好好的工作賺錢嗎?在我這裡照顧也是你的小孩丫,我說那小孩你帶回去顧我現在沒錢養他,他說我沒出錢不用顧嗎?不然就把小孩都給他,他要帶回去請家人帶,也不會給我,他一直都是一個人住,家人也不這個縣市,怎麼可能顧(他一個月4.5萬)卻不肯負責
我有保留那幾個月的單據(及他也親口說他不會給我我錢的簡訊)
請問我可以向法院追溯請求他支付當時的小孩扶養費嗎?
PS:從前年7月至今只出學費,其它都沒有,目前兩人於6月已離婚.
謝謝!



甲男=男性友人的爸 乙女=男性友人爸前女友 丙女=男性友人爸二次婚姻老婆
甲男跟乙女沒結婚有了這個小孩(不知有沒有血緣)
乙女在甲男不知道的情況下自己報戶口,並且說小孩是甲男的,途中乙女跟別人跑了
並把小孩丟給甲男養大,甲男之後認識了丙女且結了婚,
但丙女當時就有三個小孩與甲男沒任何血緣關係(結婚沒認養),
乙女知甲男要退休,回來要求小孩帶走並要甲男支付贍養費以及小孩的9年教育費
乙女卻發現小孩被打的痕跡(有/無驗傷)要告甲男虐待兒童 並給小孩申請保護令
後知是丙女打小孩 甲男找律師詢問如何處理 律師說如甲男與丙女離婚小孩事就可與甲男沒關係並可解除保護令
故甲男與丙女提出離婚 丙女答應且要求如離婚需簽與丙女在婚同意書並認養丙方三個小孩
如何解決?

我因個人疏忽,手機LINE對話紀錄被竊取(猜測是用LINE備份軟體備份至電腦),另外,我有一份請教律師的諮商手稿也被用拍照之方式竊取,以上二個被竊資料,被我老婆做為(民事聲請狀)離婚訴訟的事證。
手機LINE對話紀錄屬一對一的對話,自屬個人之秘密,無論內容與第三人之權益是否有關;請教律師的諮商手稿更是機密,因律師與當事人諮商時,絕對保證不會洩漏給第三人。
現況是老婆(配偶),如用以上之手法,竊取我本人機密且不對外公開的資料,並做為(民事聲請狀)離婚訴訟的事證,能否請求民事庭承審法官,將已上事證排除,不予採信? 以上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構成何罪?
(1) 妨害秘密罪
(2) 竊盜罪
(3) 侵占罪
拜託,各位法學先進,給予指導並提供高院判例做為參考,感恩,謝謝。

您好:
我的父母在民國82年離婚,原因是父親重婚,母親當時並未對父親提起告訴,只想爭取小孩的監護權,而最後我和我的兩個姊姊監護權都在母親,父親給了母親贍養費新台幣三百萬。由於母親不懂法律,當時的律師也沒有告訴她,所以後來母親以為她有監護權後父親對我們小孩則沒有任何義務,離婚協議書裡也沒有任何提到父親須給付小孩撫養費或探視的任何事項,而多年過去,母親從未想阻止父親探視,但也可能因父親已另組家庭,所以自離婚後,從來都沒有來探望過我們,也未曾盡過父親的義務。
待我們都大學畢業出社會,母親也漸漸知道即使離婚另一半仍有撫養義務,而目前母親想向父親請求我們三個小孩的撫養費,但由於我們皆已成年,現在三個小孩也都在25至30歲間,而在民國100年我有去戶政事務所申請父親的戶籍謄本,發現父親目前也另外生了三個小孩,想請問:
一、由於我和我二個姊姊已成年,是否可再向父親請求過去的撫養費,可請求大約多少的金額?另時效是否已超過?
二、因父親和我們早已斷了聯繫,也另組家庭(另有三個小孩),如之後父親過世,我們也無從得知他是否往生,是否會有機關會自行通知我們?又如父親如不想將遺產分給我們三個小孩,脫產至其他親人,我們該採取什麼樣的方式爭取到我們應有的部分呢?
謝謝



您好:
我的父母在民國82年離婚,原因是父親重婚,母親當時並未對父親提起告訴,只想爭取小孩的監護權,而最後我和我的兩個姊姊監護權都在母親,父親給了母親贍養費新台幣三百萬。由於母親不懂法律,當時的律師也沒有告訴她,所以後來母親以為她有監護權後父親對我們小孩則沒有任何義務,離婚協議書裡也沒有任何提到父親須給付小孩撫養費或探視的任何事項,而多年過去,母親從未想阻止父親探視,但也可能因父親已另組家庭,所以自離婚後,從來都沒有來探望過我們,也未曾盡過父親的義務。
待我們都大學畢業出社會,母親也漸漸知道即使離婚另一半仍有撫養義務,而目前母親想向父親請求我們三個小孩的撫養費,但由於我們皆已成年,現在三個小孩也都在25至30歲間,而在民國100年我有去戶政事務所申請父親的戶籍謄本,發現父親目前也另外生了三個小孩,想請問:
一、由於我和我二個姊姊已成年,是否可再向父親請求過去的撫養費,可請 求大約多少的金額?另時效是否已超過?
二、因父親和我們早已斷了聯繫,也另組家庭(另有三個小孩),如之後父親過世,我們也無從得知他是否往生,是否會有機關會自行通知我們?又如父親如不想將遺產分給我們三個小孩,脫產至其他親人,我們該採取什麼樣的方式爭取到我們應有的部分呢?
謝謝

15年前(我18歲時)認識了我前男友(大我17歲)
起初騙我他已離婚、兩個兒子給保母帶(其實是女兒)
在一起一陣子之後
漸漸發現其實是已婚狀態及公務員身份,
當時年紀輕也沒去想該如何或怎麼樣
在一起第五年時,他拿了一點點頭期給我買房子
(這期間,我拿了三個孩子,他總是說慢點生慢點生)
屆分手時,是因為他變得不常來,卻是跑去打牌、找別的女人
(他的結拜兄弟告訴我的)
後面分手的點是懷第三個孩子時
他說『妳就生吧!我實在不敢再叫妳拿小孩』
聽了這句...我瞬間心寒了!
之後 我跟他提分手,並要求200萬補償費
他只給了20萬,我也傻傻的相信他可能很苦
之後的日子,依舊像朋友般偶有聯絡
某天 我跟他的拜把兄弟見面
這位〝拜把兄弟〞卻告訴我
其實 那人在和我在一起那六年中
不斷地一樣在外偷吃
而且~而且~
那人跟我在一起那六年間
所有的花費,包涵那房子的頭期款,都是從這位〝拜把兄弟〞手中拿出的
我很難過~很難過..原來~原來~
我是這麼智障的相信他的清廉
我是這麼智障的保護他替他想
那六年間,有哪一個便當是從他口袋裡掏出的錢買給我的?
到底他在我身上付出些什麼?
我前陣子跟他說,我希望他補足之前的差額(尚有180)
他說我這是恐嚇取財
我要求的精神賠償,怎會是恐嚇取財?
我覺得太不值了,他應該付出的...
花樣年華的六年..是被欺騙的六年
我心有不甘啊~
我的想法是200根本不夠!但是當初說200,就200了!
請問 照他的說法,會構成恐嚇取財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並提出由對方行使監護權不利之相關證據,如無人照顧子女,及子女之意願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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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熱心ㄉ大律師 您們好:
雙方是協議離婚,2個小孩1男1女,男生96年7月生,女生97年12月生,在101年12月以調解過一次,從101年12月開始每月需匯2個小孩各2500.-,
我從101年12月開始匯到102年8月,與同年12月,及103年2月,共匯ㄌ各11次給小孩,因前夫不讓我帶小孩回來過夜,調解內容是每個月第二個星期六能帶回過夜,
從102年8月後就不讓帶至今,而我每次回去看小孩,小孩都叫我破盤子,有2次很清楚ㄉ錄音,我內心 精神 心思 受創嚴重,
自己生ㄉ小孩竟然會如此ㄉ稱呼自己ㄉ媽媽,每每想起眼淚流不停,椎心至痛,小孩都前夫和他媽媽一起帶,
懇求 請教這樣有構成損害名譽嗎,
且買東西回去看小孩,只要有前夫在小孩就不敢叫我與親近我,已將近一年無法帶小孩回來過夜ㄌ,
這其中也記過存證信函與強制執行都還是不讓我帶回過夜,在思念小孩ㄉ深淵哩,再次申請調解,內容每個月第二周星期六下午8點
起至星期日下午六點止;每個月第四周星期日上午9點起至下午1點至,另寒暑假個另增3天,
懇求 請教前夫如沒按照調解內容
帶小孩到指定ㄉ地點時,之前帶不回小孩時去小孩戶籍當地派出所要備案警員已無法備案回絕我,那我要如何存證,,
懇求 請教現前夫已101年調解筆錄未執行名義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公司10月7日收到,金額$862,500.-,及執行費6,900.-
發掘到小孩20歲ㄉ金額不符
懇求 請教數額有爭議,於命令送達翌日起10日內提出書狀,程序該如何做
懇求 請教執行命令寄到公司,可不理會嗎,
懇求 請教我之前有欠銀行卡錢都沒處理,目前有工作,哪我能如何處理,
懇求 請教前夫ㄉ與銀行ㄉ能一併處理嗎


有關夫妻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間財產係依民法第1030-1條解析,若您能提出不動產負債繳納證明,對您爭取該不動產會有幫助;惟財產主要是「雙方就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故該不動產會被解析。
民法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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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E您好:
您與您先生若無法協議離婚,我國民法第1052條仍規定有一定之法定離婚事由:「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依您所述事實,應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主張婚姻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而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惟您需注意您自身對於婚姻無法維持有無可歸責之事由,若您對於婚姻無法維持之可責性大於您先生,則不能依該條規定請求離婚。
又提起離婚訴訟,可一併針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探視權、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贍養費、離婚損害賠償等事項合併提起。
起訴後,家事法庭會先進行調解程序,如調解不成,才會移由法官審理。
吳孟勳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我國民法對於裁判離婚的要件很嚴格,所以建議您如果可以盡量以兩願離婚的方式協議離婚,會比較好唷!畢竟走上訴訟會比較辛苦一點。
若真的無法協議離婚,您需要先蒐集是否不堪同居之虐待等情形,比方說依據您所提示之情形,將先生的不好惡習蒐證,並具體說明為何因此而有不堪同居之情形。
另外,也可以藉由提起離婚後,在調解委員或法官親自調解下,促成離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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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從您的敘述,無法得知您與前妻間「婚姻關係最切地」究為何,故謹提供涉外民事事件法第50條(離婚之準據法),供您酌參。
因您的情況涉及他國法律,較複雜,建議您當面找律師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涉外民事事件法第50條:
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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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改定探視權仍應提出會影響小孩生活作息更具體的事件,若以您所述之情形,要改定尚不容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請問一下,我跟我老婆才剛離婚沒幾天,當時協議離婚時,她也同意小孩的監護權歸我(小孩才10個多月大未滿1歲),但是她有在上面註明她無時無刻對小孩都有探視權,也可以帶她出去玩幾天,在戶政辦完離婚手續之後我就把小孩帶回家,"後來我越看越不對他寫無時無刻,那不就是他如果半夜要看小孩我也必須要答應她?她可以帶小孩出去玩也可以過夜,因為沒有標註帶出去是可以去幾天,如果他禮拜一代去禮拜五帶回來,然後禮拜一又來帶去的話,那乾脆監護權給她就好了不是嗎?"然後她當晚有打電話給我要求我再讓她陪小孩睡一晚(這幾天我們都睡旅館),隔天她就要回娘家去了,我因為不忍她與小孩分開之苦我就答應她,誰知道半夜她就反悔了,他抱著小孩跑下樓(當時我下樓抽菸)大聲地對我說:小孩不可能給我更不會讓我帶回家讓我媽抱到小孩是她的,然後等我抽完菸才一起上樓,在房裡還是一直講,然後我就把小孩抱起來下樓要開車回家,結果她就衝下來趴在我的車子引擎蓋上面不讓我開車,然後又跑來抓住我的車門手把蹲在車旁邊不放一直哭得很大聲,我怕硬開會弄傷她我就不敢開,我抱小孩坐在車裡我把窗戶開一半,他就突然身體進來要抱小孩,小孩就嚇到一直哭,我[ 他說叫她出去不要嚇孩子她也不聽,結果我就把車熄火上樓....她現在就是霸占著小孩只有我跟她可以抱可以看不讓我帶她回家,要帶回家她就發瘋大吼大叫還報警說我家暴她,我不想跟他在外面丟臉所以小孩就在她那邊,請問我要怎麼做才比較OK?她這樣不讓我把小孩帶回家,我可以採取什麼樣的做法來制止她這樣的行為?可以告她嗎還是?我要怎麼處理會比較好?她這樣子真的使我非常的困擾......


您好:
1.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對方提出之探視權行使方式有問題,您可以訴請法院裁定探視權行使方式,將探視小孩的方式重新釐清,須以固定時段探視、幾點鐘以前要送回家等,都由法官的裁定明確規範。若依然擔心對方濫用探視權,您亦可以探視對子女不利為由,向法院請求停止探視權利的全部或一部份。
2. 您亦可聲請強制執行監護權,惟強制執行程序必須要以法院判決監護權歸誰所有為前提,若您與前妻協議監護的情形是不能強制執行的,因此您亦可向法院聲請監護權裁定,以利後續強制執行監護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小孩之監護權人,對方妨害您行使監護權之行為,可委任律師對其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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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4日 我收到紐約的律師樓寄來的通知信 我身分證上的配偶現在人在美國
她是外配 大陸籍 現在40歲 她已經在2012年拿到身分證入了中華民國國籍 在2013年1月18
跑了 回大陸 後來又去美國打黑工 在2014年1月6日她回來台灣 於4月21日又走了
我在律師信上面有看到 這封信是通知我 對方要請美國紐約最高法院仲裁我跟她的婚姻
1我沒有打過她 所以也沒有驗傷單 美國法院要如何仲裁??
2我兩個都不是美國人 美國最高法院也沒有來雙方取證??這樣就能仲裁離婚嗎??
3律師給我的通知書是要用 CPLR 308(5) CPLR 308(1) (2) D.R.L. § 236 D.R.L § 255
來仲裁我的婚姻
如果這樣就能仲裁我的婚姻 我是否能說 美國也未免太強大了 強大到連兩個不是美國的公民的外國人 它都有辦法活生生的拆了 那美國還有甚麼做不到??
是否可以請在美加的兄弟姊妹 或者朋友 幫我看一下 這樣美國的法官是否就會判離婚
只是我 從來沒有去過美國 她在2013年曾經拿台灣免簽證進入美國兩次
在今年的六月 又進去美國了
據我所知 一般旅遊簽證都是三個月 這是否是她要在旅遊簽證到期離美的時候 拿去給美國簽證官
說因為要打離婚官司所以要求簽證延期
只是我很奇怪 為什麼美國律師會接這種案件
其實今年一月她回來就一直吵著要離婚 如果我跟她不是有一個六歲的女兒我早就跟她離婚了 我心裡一直想不能讓我女兒沒有母親 甚至於她開口說要(假離婚)的話都說出來 說甚麼叫我不要去上班 每個月匯款一千美金給我(這個我都有證據 她當時傳簡訊給我 我都有保留下來)
只是我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辦 我也不可能去美國跟她開庭
只是我搞不清楚 兩個不是美國公民也不是在美國結婚 又沒有雙方取證 美國紐約最高法院憑甚麼能仲裁他國人民的婚姻??
我是否能在台灣的法院告她 她這樣是等於詐婚 拿到身分證 國籍 就跑了
是否能請各位律師先生小姐幫我解惑 感激不盡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有關於美國仲裁法的部份,是針對海商案件及商業 ... (恕刪)
謝謝曹律師的回答
因為整本都是英文信(大概將近20頁) 所以我有請比較專業的人士看一下
大致如下 對方律師是說她有在美國住將近或者一年 所以她要訴求離婚
或許還有加上一些有的沒有的
當然我是想說 當兩個都不是美國公民 都沒有綠卡 只有女方單方面在2013入境美國兩次(打黑工)2014入境一次.都是拿中華民國護照入美因為台灣現在去美國免簽證(還是打黑工)(因為她也不會英文.也沒有美國的社會福利碼) 這樣的單方面提起訴求
美國法院的司法都不用 雙方取證 就能可以仲裁他國雙方的婚姻嗎??
因為整本都是英文字 所以我也無法一字一字打上來給曹律師您看 抱歉阿





您好:
1. 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不治之惡疾,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只要一方罹有不治惡疾,不一定要以結婚後所發生做限制,使婚姻生活存有嚴重障礙,健康的一方配偶仍然有離婚請求權。惟曾有判例梅毒須達於不可治之程度,他方始得據以請求離婚,因此經您必須蒐集雙方感情失和、致性生活不協調,婚姻關係名存實亡之具體證明,讓法院認定雙方已無回復之望。
2. 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其中必須有過失者,才可要求損害賠償,例如與他人合意性交等。您丈夫係因罹患惡疾,屬無過失者,且您在婚前即知道對方具有該項疾病,因此請求損害賠償較為困難。除非您會因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即使對方無過失,也必須給與贍養費。
3. 離婚後剩餘財產依法要平均分配。建議委請律師擬定離婚協議書內容,並協助您與丈夫釐清那些財產屬婚後財產及辦理財產過戶等手續。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需您配偶具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而您亦須為無責配偶,若您有相關病例或錄音等證據資料,您應彙整再委任律師為您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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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您直接向戶政事務所詢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1.離婚協議書(應有二人以上之證人簽名及蓋章)。
2.當事人雙方之戶口名簿、雙方國民身分證(外籍配偶提居留證或護照)、印章(簽名)。
3.當事人最近二年內拍攝符合規格相片一張(不得戴有深色眼鏡),換發國民身分證每張規費50元。
4.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須同時到戶政事務所申辦。
5.本國人與外籍配偶離婚者,外籍配偶應附離婚同意書。
6.戶籍法第36條:「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判決離婚確定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7.國內有戶籍在國外協議離婚者,離婚書約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如經駐外館處加註「符合行為地法」等字,以行為地法所規定生效之日期為離婚日期,可由單方申請離婚登記。未加註「符合行為地法」者,以離婚登記日期為生效日期,應由雙方申請離婚登記。申請人一方在國外,應出具委任書,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後,委託他方或第三人申請。經外國法院判決離婚,應持憑確定判決書(由當事人提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後,可單方申請離婚登記。
依戶籍法第47條之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
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
以上為相關法律規定供參考,但仍需詢問當地戶政機關行政程序為主。
若仍有其他問題,歡迎來信amidapower@gmail.com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一再惡意阻撓您行使探視權,您可蒐集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提起訴訟請求監護權之改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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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法兩願協議離婚,需行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則您須提出對方具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且您為無責配偶,方有機會可請求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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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為我國並沒有純粹之破綻主義(白話文說,就是若沒有法定事由,不可以因為不愛了或沒感情為由請求裁判離婚),所以在您所描述的情形,若要採取訴請裁判離婚之方式,可能會比較困難唷!
所以比較建議的方式是,看能否針對離婚的部分,於起訴時藉由調解的方式達到離婚之目的,再針對財產之部分去做處理。當然,若小孩子由母親照顧,母親也有請求扶養費用之權利。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您直接來電來系諮詢唷,如此才可以針對您的個案情形,為更具體的答覆唷!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為婚後財產,您先生之房子若為婚前財產,本非婚後財產計算之範圍,目前若是先生想離婚,您可提出一定額度之贍養費,若先生答應在簽字離婚,若條件談不攏,可不簽字離婚,即使您先生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亦須您具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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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前妻的衝突有一年多了~~~~她提告我家暴傷害~~~結果被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了讓自己不要在人生留下記錄~~~~及為了自己的前途~~~~~不得已跟一個月前她和解~~~~~~她說要用離婚換撤回告訴~~~~~~所以也只好跟她簽字離婚(事實上我是真的不想離)~~~~~~離婚特約條件上也寫著撤回告訴~~~~~~~~~撤回告訴狀也送到法院去了(撤告狀只寫"和解撤告")~~~~~~問題來了~~~~~~~~最近我才聽到懂法律的人說離婚可能無效~~~~~~~~~因為...........離婚的證人有兩個~~~~~~~~一個是一個我不認識的人簽的名字~~~~~~我連看也沒看過個人~~~~~~這個人也沒有問過我是否想要離婚???????另一個人是她親人~~~~~~問題是是我前妻自己簽她親人的名字(看字跡就知道)~~~~但是戶政事務所還是讓我們辦了~~~~~~也辦成功了~~~~~~那時候看到我太太拿到身分證那種得意的表情~~~~真讓我覺得很痛苦~~~~~結果最近聽說她跟人家在一起了~~~~~~我真的很不甘願~~~~~可能這就是她的目的吧~~~~~~~~~
我可以去打離婚無效官司嗎??????因為這樣的離婚無效官司很少人打~~~~~~但是如果離婚無效成立~~~~~會不會影響到她撤回刑事告訴的部份~~~~~也就是說刑事撤銷告訴也無效~~~~~~~~~~因為這是環環相扣的事情~~~~~~我聽懂法律的人說檢察官可以提起非常上訴~~~~~~但是刑事撤銷告訴狀是她自己親筆寫的~~~~~~~書記官也確認過~~~~~我刑事撤銷告訴沒有違法或偽造啊~~~~~~~~請各位懂法律的大大能告訴我嗎????感激不盡~~~~~~
我沒有跟前妻簽和解書~~~~~~我前妻只給我刑事撤銷告訴狀~~~~~~撤銷告訴狀上面只有寫說已於自行和解~~~~~~撤銷刑事告訴~~~~其實和解有很多~~~~~離婚只是其中一個條件而已~~~~~而且也是她自己答應的~~~~~我本來還想要跟她打官司~~~~我是無辜的~~~~~~~~~~
但是這樣我也涉及犯罪(偽造文書)嗎??????是這樣嗎?????在我根本不了解的狀況下~~~~~~一個證人是她找的~~~~一個證人是她自己簽的~~~~我卻成為共犯?????這樣對我來說很不公平~~~~~~那這樣我怎麼還敢打官司呢????一打官司結果連自己都賠進去?????那我該怎麼辦????婚姻權益受損~~~難道要眼睜睜看著前妻逍遙?????


之前打離婚官司時己在法院調解過,協議內容也依彼此雙方溝通過的意思制定,制定內容為:目前每個的第一個禮拜天會把小孩帶到媽媽家附近的麥當勞會面,原本都在麥當勞範圍內活動,現在開始帶離活動範圍外,更是沒有一次準時在時間內將小孩準時送回,也常常不知道將小孩帶到哪去,重點常會用一些無關緊理由拖延送回的時間,我們也知道有時候可能有一些不可抗拒的因素所以遲一些些的時間,但現在他完全不準時送回外,常常還會因為我們的事先提醒(已經多次提醒請在彼此制定的時間內送回),故意將時間延後,造成雙方困擾,今天我們都是依時間準時帶到,但對方總是以挑釁及為反對而反對的態度回應,真的是讓人忍無無可忍,想請問,這有沒有方法可以解決及制止,如果不造個彼此當初的協議走,這樣對原本彼此協意的內容就沒有意義了!,現在女方又不依當初協議的時間送回,我什麼事都不能做,當初也是彼此協議好才離婚的!如今這樣無視於內容,該如何處理?請您幫幫忙,謝謝~

您好
如果不按照協議走的話
你可以向法院聲請重新訂立探視方式
並把遲到或延遲送回的規定講清楚
這樣才有憑據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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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是您前夫有干擾妨礙您行使探視權,可蒐集相關證據資料,提起訴訟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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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你如果對方惡意阻擋你探視的話
你可以向法院提出改定監護權
改成由你單獨監護
因為阻止探視是很嚴重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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