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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風的旗 103-11-27 18:51

請問下之前有取陸配,若本身沒來過來台 目前也沒找不到人! 不去大陸辦離婚!想要在台灣辦判決離婚程序會很麻煩嗎?請律師寫訴狀費用大概多少呢? 開庭流程需要傳什麼證人嗎?  能不要傳正人這樣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8 16: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未來台的原因為何?在台灣有無辦理結婚登記?。

2、需要撰擬狀紙,遞狀、開庭,取得判決之後,再去辦理離婚登記

3、請詳述過程以利協助,倘若需要委請律師撰擬狀紙,可以來電或來信約會談。

 

Miss林 103-11-27 09:46
生父與前妻生下我,在我2歲時娶了陳女,陳女有經過收養證明,

後來生父與陳女離婚監護權歸陳女,生父已10年沒有養育過我,

每次我換身份証,父親欄是空白的,近期接到健保局找到我工作的地方,

說是生父的健保費沒有繳,所以身為唯一子女的我,且有工作來源下(現在27歲),

必須有責任要負擔,為此我想請問各位我與生父這樣的關係,

難道沒有辦法撇清嗎? 未來他無自理能力、病了、擔有債務、不論他生與死,只因為血緣關係,所以我必須要負責嗎?

我不負責=棄養嗎?

有甚麼途徑是我可以做的嗎?

以上,感謝解惑!

 

如生父沒盡到養育責任,可起訴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之訴來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也就不會有遺棄的問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1.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若您父親未盡撫養義務,您可主張該條規定,聲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對您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2.您必須蒐集相關證據,證明父親並未扶養您,如陳女或其他親戚做為人證、您經濟來源為和、及這些年完全沒有通聯或訪視紀錄,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林小姐您好:應向法院遞狀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之訴,請使用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與我聯絡,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

如同前面律師所述

本所目前即有辦理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聲請之案例經驗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Miss林 103-11-26 23:15

生父與前妻生下我,在我2歲時娶了陳女,陳女有經過收養證明,

後來生父與陳女離婚監護權歸陳女,生父已10年沒有養育過我,

每次我換身份証,父親欄是空白的,近期接到健保局找到我工作的地方,

說是生父的健保費沒有繳,所以身為唯一子女的我,且有工作來源下(現在27歲),

必須有責任要負擔,為此我想請問各位我與生父這樣的關係,

難道沒有辦法撇清嗎? 未來他無自理能力、病了、擔有債務、不論他生與死,只因為血緣關係,所以我必須要負責嗎?

我不負責=棄養嗎?

有甚麼途徑是我可以做的嗎?

以上,感謝解惑!

法律規定,您既為生父之子女,本應盡扶養義務,除非您符合民法第1118-1條規定,或可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但不可免除之。

 

民法第1118-1條:

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Miss林 103-11-26 23:06

生父與前妻生下我,在我2歲時娶了陳女,陳女有經過收養證明,

後來生父與陳女離婚監護權歸陳女,生父已10年沒有養育過我,

每次我換身份証,父親欄是空白的,近期接到健保局找到我工作的地方,

說是生父的健保費沒有繳,所以身為唯一子女的我,且有工作來源下(現在27歲),

必須有責任要負擔,為此我想請問各位我與生父這樣的關係,

難道沒有辦法撇清嗎? 未來他無自理能力、病了、擔有債務、不論他生與死,只因為血緣關係,所以我必須要負責嗎?

我不負責=棄養嗎?

有甚麼途徑是我可以做的嗎?

以上,感謝解惑!

 

leon456 103-11-26 16:25

您好:

     若是離婚協議己協議小孩扶養費全部由男方負擔,己經離婚快五年可否向女方索討小孩扶養

     若是可以索討,請要該如何做?謝謝

父母離婚,雙方還是對小孩扶養義務,實務上法院有見解認為縱使有協議約定扶養費由某一方負擔,因扶養義務不得預先拋棄,他方仍要負擔扶養,可以此起訴請求對方應負之扶養費用,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有關小孩扶養問題,請您使用免費法律諮訊服務電話 0982-100565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26 22:04

您好,可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用。

leon456 103-11-26 15:13

您好:

     請問在離婚協議書上己寫"小孩扶養費由男方全部負擔",離婚己也五年,可否向女方要求給付子女扶養費?

    若向女方表示要求請她支付子女扶養費被拒,請問我該如何強制要求她支付?

    謝謝

vivi 103-11-26 10:24

我們要離婚,但他堅持要小孩監護,沒有共識,我要怎麼拿到監護?要告他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6 10:33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已經離婚了,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監護權

2、倘若未離婚,則必須先協議離婚或是分居達六個月才可以向法院聲請

 

 

爭取監護權,應從雙方經濟、教育、支持系統、小孩意願等著墨爭取法官認同,程序中也會做訪視,供作法官參考,所以訪視時的應對就很重要,詳細部分參考文章:daren9061.pixnet.net/blog/post/57311772

daren9061.pixnet.net/blog/post/59317081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民法第1055-1條第1項:「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依您所述,您與老公想要離婚,然就小孩監護權有爭議,依上開民法規定,應先行由雙方協議,然您與老公協議不成,此時可聲請法院裁定之。而法院在為裁定時,或考量民法第1055-1條所規定之事項,此時您應就有利予您之部分為舉證說明,以爭取法院裁定監護權予您。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果雙方對於離婚一事有共識,僅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部分無法達成共識,可請求法院針對監護權的部分進行裁判,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6 21: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目前與對方談判離婚中,應考慮有何籌碼與對方爭取監護權,如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部分、贍養費或是否同意兩願離婚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GIGI 103-11-26 00:02

您好,
我有一困擾,因為離婚了經常要探視小孩受阻擾,已有半年之久請問這個可以申請民事賠償嗎?也因為接小孩的時間兩者間意見不一,達協議有問題。對方經常藉此出口或訊息說要告我"妨礙他的人生自由"要告我強迫他接受我說的接小孩時間就是犯刑事罪,我真的很莫名其妙!如何可以制止他這樣一直揚言要告我的行為嗎?我很困擾~因為他告我 我就得一直請假上法院

我該怎麻辦!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既然雙方對於探視子女的時間及方式無法達成共識,您可以請求法院酌定探視之時間及方式,後續依照法院之裁判內容探視子女即可,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悲傷的燕子 103-11-25 21:44

我跟我男友在一起四年了,他騙我結過婚但是離婚了,在這段交往期間他前妻找他離婚  他前妻後來都說我是狐狸精..小三,離婚後又常常與我男友聯繫,我很痛苦,這期間因為這事,也讓我得了憂鬱症,現在我男友又對我家暴,逃離家快一個月了,他老闆不肯透露他逃避的事實,請問我要上法院告他傷害的話,告的贏嗎?我男友會被關嗎?我該提出怎樣的告訴呢?這已經第三次有驗傷單了,我該如何申請保護令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5 22: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直接持驗傷單向員警報案,並且聲請保護令即可。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6 21: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驗傷單彙整,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並至警局提出家暴令之聲請,待法院開庭裁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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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 103-11-25 19:23

本人101年擔任公寓大廈監察委員期屆任滿交接給102年新任監察委員

 

101年和102年主任委員同一人 102年新任財務委員是否有查清帳務等等

 

102年委員期屆任滿轉交103年新任委員 經103年新主委員和財務委員和監察委員

 

查清帳務款相等等追查之下調閱銀行交易記錄發現101年解約定期票102年活存盜領

 

在所有證據下追問總幹事是否侵占公款等等 總幹事自立自白自首承認

 

新主任委員盤查清問銀行人員101年是誰來解約定期主委和總幹事

 

101年第二次在解約有誰總幹事一人是否有打電話給主委(有)讓他解約

 

101年和102年主任委員在102年賣房成交

 

總幹事所有財產沒有明下財產和老婆離婚

 

現在也走入司法程序中 103年主委說你們兩屆委員要有心理準備民事賠償責任

 

主委和總幹事無能力償還 有些過程簡約調 公款金額8xx萬

 

請問一下民是責任賠償如何判賠金額多少

 

請問一下如果不想賠償要如何自救(請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委員是否需負損害賠償責任,仍需視有無違反職務內容而定,所以在訴訟中仍可以提出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5 21: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必須開始蒐集對您有利之證據資料,如您均有按規定查核,盡到您監察委員之職責,而不具有相關過失責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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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如果經認定有過失,恐怕就要就全部金額連帶負賠償責任

所以應盡速攜帶全部相關資料向專業律師尋求協助為宜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妹妹 103-11-25 17:11

今天收匿名寄信給我

上面寫說我老公很花心

不知道跟幾個妹上過床了

又偷看了年輕妹妹得內衣

請問這封信能成為證據

他也常常去應酬酒店

所以我覺得他的行為很不檢點

並時常到半夜才回家

平時也不幫忙顧小孩

想要跟老公離婚

但她不願意離婚

如何向法院訴請離婚

這樣能構成成立離婚嗎?

我還可以向他要贍養費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5 17: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份可以檢附對方去酒店晚歸的相關證據、該信,提起離婚訴訟,並且請求酌定監護權扶養費。

2、贍養費的部份,必須陷入生活困難,倘若您有工作則恐難以請求。

3、倘若您在北部,歡迎來電約會談時間。

 

單以匿名信件不足以證明有與他人相姦,以此證據起訴離婚並不容易,還必須要有其他事證,例如:line對話、簡訊對話、或套話錄音(本所教導客戶藉由此方式,取得證據的成效很好),即可以配偶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為由起訴離婚

 

如不以配偶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為理由起訴離婚,以你所述配偶的素行和疏於照顧家庭,還可以以雙方婚姻有重大裂痕難以回復為理由起訴離婚

 

至於能不能要求贍養費,要看你是否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這部分要詳細了解你的經濟情況後舉證,假設不符合請求贍養費要件,就從夫妻財產中剩餘分配請求權著手請求金錢

更詳細部分請參考文章:daren9061.pixnet.net/blog/post/55192770

                                  daren9061.pixnet.net/blog/post/57379380

                                  daren9061.pixnet.net/blog/post/59320666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25 20:56

 您好,若依據您所描述之情形,或可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訴請離婚,惟仍必須蒐集相關證據以證明之。

 

您好:

您如欲透過法院訴請離婚,應有符合民法第1052條之離婚事由。

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心心 103-11-25 15:28

我在醫院工作已有七年了~四五年前我認識一個已婚的醫師,他口口聲聲說他跟他老婆感情不好,他已經要和老婆離婚了然後會跟我再一起,直到我們再一起八個月,我才發現他除了有老婆另外還有一位已經和她再一起八年的女友,當中他還勾搭其他單位的護士小姐,只要人家不要和他再一起他就把對方搞到自動離職,,我現在的狀況就是這樣,,我年紀不小不想和醫師鬼混下去,所以今年四月我交了男友就不想和醫師糾纏不清,結果他並不放過我,醫師在單位群組的LINE上面,用砲友,賤貨來形容我,並私下傳訊息給我罵我賤人,不要臉,欠人幹等字眼,讓我的自尊心受創,他還動用自己在工作上的職權要大家排擠我,因為他的職權很大,連院長都放任他,但苦的卻是我,事後幾個月這位醫師還在同事的婚禮上,帶著自己交往八年的女友介紹說這是他的女伴,我不在乎,他卻常常在開放的空間,看到我就開始摔東西,開始口中念念有詞,他甚至傳訊息告訴其他同事說要見到我要飛踢我,有次更因為他罵我賤人,我拿出手機錄音,他就摔我手機,我想推開他拿手機,他卻用胸部頂撞我導致我右手軸撞到牆壁黑青,我的同事也看到他用自己額頭撞我的額頭,還告訴他,我可以提告,他卻回我同事說,他有的是錢,他有很多懂法律的朋友,他會奉陪到底,因為工作上已累積福利我不想把事情張揚也不想離職更沒有錢可以打官司,但我的精神卻飽受虐待,這樣的事情已經過了七八個月,這位醫師仍然找我麻煩,我快要受不了了,請教律師我該怎麼做?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5 16: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在line群組,任意旨摘我方的部份可能涉販誹謗罪或是公然侮辱罪。

2、摔手機的部份,涉嫌毀損罪。

3、爭執推擠的部份,可能涉犯傷害或是過失傷害罪。

4、建議可以將line的對話紀錄、手機拍照,然後去驗傷,然後提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心心 103-11-25 14:19

律師你好:

男友為二次婚姻,第一次婚姻女方跟男方父母拿了很多聘金及喜餅錢,婚後女方開口說要開店,也由男方父母支出,女方也因開店周轉不好有了債務,男方父母也同意幫女方還清債務,結果我男友與前妻因金錢糾紛於去年年初離婚,之後我與男友今年四月相遇後打算今年年底結婚,因男方為二次婚姻,男方父母要求家裡沒錢只准我們公證,我們女方皆同意也不收取聘金,餐廳部分更由女方自己負責,偶後男方父母反對我們結婚,原因是談婚事的過程中有些不愉快,但我已懷孕,男友堅持與我結婚,結果男方父母不開心,要求男友簽下一張314多萬元的本票,然後寄出存證信函要我男友償還.........本票的金額包括當初結婚時給前妻的聘金,還有婚後前妻開店的債務,以及我男友的車貸,這些當初都是男方父母自己願意拿出,如今卻反悔要男友簽下本票償還...

請問..1.本票上有很多的金額並非給予我男友而是前妻拿走,如今他們已離婚,他的父母卻要我男友償還,可以這樣嗎?

2.另外還有結婚時買的金子也都全數被男方自己的父母拿走,然後還要我男友支付這一筆買金子的錢,我男友有需要支付嗎?

3.還有當初我男友的車貸,也是他的父母開口說要幫他償還的,這不是贈與嗎??為何還可開口拿回??

4.如果我男友拋棄繼承遺產可否抵銷這張本票??

所有問題,皆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來處理,就票據原因關係存否來主張,或以被詐欺脅迫而簽發票據,主張撤銷票據行為,一旦取得勝訴判決,就無須支付本票票款,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心心 103-11-25 16:30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所有問題,皆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來處理,就票據原因關係存否來主張,或以被詐欺脅迫而簽 ... (恕刪)

 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來處理的話,費用是多少??我男友本身有房貸跟車貸以及租房子費用要支出......所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求處理費用可以分期攤還嗎?

費用部分皆可來電討論

lisa 103-11-25 11:16

請問 先生因為外遇,但又拖著不願離婚,目前先分居了。

而家裡的房子登記是他的名字,目前還不打算賣掉,

請問要怎樣在登記離婚後,還能保障我方房子的權益?

(口頭承諾說由我跟孩子居住,他搬走,這樣對我們有保障嗎?)

如果在協議書上寫:

甲乙雙方完成離婚登記,若未來甲方將xxxxx 之房屋買賣後所得均攤為三等份,分別由甲、乙方及雙方所生之子ooo(身份證000000000)共同平均持有

這樣可以嗎? 但還是很怕他未來私自賣掉..

另外對於贍養費扶養權、監護權扶養費、教育費等名詞不是很了。小孩會是由我帶,這樣協議書這樣寫是否ok,

雙方所生之子ooo(民國oo年o月o日生,身分證號:00000000)之監護權歸乙方所有,甲方有永久的探視權。 甲方同意給乙方每月扶養費用(含生活費),為甲乙雙方月收入合計之三分之一,惟甲方承諾乙方每月扶養費用至少新台幣xxx元整(依求學不同階段,調整扶養費用,惟需由甲乙雙方達成共識進行調整金額),應於每月?日前將費用匯入乙方指定銀行帳戶。
憂心的媽咪 103-11-25 10:04

我與前夫已於七月離婚 小孩監護權歸我 上頭註明共同負擔孩子教育費

但前夫只買了奶粉尿布外 心情好匯個一兩千 沒有負擔其他

離婚時 除了買奶粉尿布 每個月給我們一萬 也沒有負擔過其他任何東西

孩子的衣服等等很多生活必需用品都是自己準備或是媽媽準備給孩子

離婚這段期間前夫一直有和我聯絡 試圖和好 但已表明對他已沒有感情 重心在孩子

我目前沒有外出工作 專心在家顧孩子 有在做網拍 剛起步不是很穩定

但家裡經濟狀況還OK 家庭環境也OK 家人並無不良嗜好

我和孩子跟媽媽住 媽媽也是在家工作 爸爸目前也還在工作

 雖沒與爸爸住一起 但一家人感情還算融洽

會一起出去吃飯 爸爸也會來家裡看孩子 叮嚀我要好好教孩子

前夫媽媽住都市 天天簽六合彩 照顧前夫姊姊的孩子

前夫兩個姊姊在關 一個姊姊也沒工作 感情生活混亂

前夫爸爸住中南部偏遠山上 前夫與前夫爸爸住 前夫於中南部工作 上班休假時間不一定

前夫雖然薪水比我多但家裡只有前夫一人在工作

前夫爸爸與前夫都愛喝酒 抽菸 吃檳榔 罵髒話等等 壞習慣很多

前夫每天都會傳訊息給我 由於放假時間不一定 每放假就說要回來看孩子或是找我們出去

由於孩子還小 才九個月 他也沒有辦法獨自照料 所以由我陪同

之前未離婚時 還曾發生我在樓下煮副食品 前夫一人無法安撫哭鬧中的孩子 還罵孩子神經病

實在不想與前夫有任何牽扯 尤其是這樣每天傳訊息打擾我

不回他又不行 不斷的傳 情緒不佳就威脅我要帶孩子走 要爭取監護權

我並沒有阻止他探視孩子 只是希望兩人能做來來好好談好要怎麼探視

而不是這樣隨時隨地 (當初離婚協議書上並無提到探視權該如何行使)

我也不想一直與他有聯絡 每天一直傳訊息一直打擾我

我也有試著好好和他溝通 約定探視時間方式等等之類 但他不願意和我談

我究竟該怎麼做? 是否能尋求法律途徑來解決我的問題?

一直傳訊息打擾我 有時候回覆的話 他聽不慣 情緒不佳就言語辱罵說我欺騙他等等之類

或是我要算計他 讓我非常困擾也非常害怕這樣算是精神傷害嗎? 可以告他嗎還是?

若是他與我爭監護權該怎麼辦呢? 我該準備什麼? 律師費用? 

 

11/27新增:

依我目前經濟能力 倘若他與我爭取監護權 我該怎麼應對? 該如何蒐證他不適合養育孩子?

我住新竹 有哪位律師可以先免費諮詢的嗎? 關於一些細節的部分 和律師費用等等

每天面對他時好時壞的情緒 很害怕 無助 不知道該怎麼辦 希望有律師能幫幫我:'(

如果當初離婚時沒有詳細約定探視的方式、時間、地點等具體內容,雙方也無法協議的話,可聲請法院裁定,而依你所述對方的素行和家庭狀況,可在法院程序中具狀詳細論述後,請求限縮對方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等等,詳細部分可再參考這兩篇文章:daren9061.pixnet.net/blog/post/57311772  daren9061.pixnet.net/blog/post/59317081  

扶養費部分,對方不付,應併同探視程序中請求,不管是過去應付而未付,以及將來部分,都可一併主張,以補足當初協議書未詳細約定的所有事項,以避免後續再生紛爭


至於對方的辱罵等行為,具體內容和頻率如已經達到侵權行為的程度的話,也可起訴請求賠償,以及禁止行為,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5 10: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的行為已經涉及家庭暴力,建議可以報警處理或是委請律師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2、探視的部份,只要不要故意拒絕,倘若對方有意見,由對方提告處理。

3、應該就訊息等事證保留證據,以利日後訴訟之用。

4、倘若您在北部,歡迎來電或來信約會談時間。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依您所述,回答如下:

1.您與前夫離婚並未約定探視子女的方式,而您前夫又不固定時間來探視子女,使您不堪期擾,此時依民法第1055條,您可向法院請求定子女之探視方式,以確定您前夫探視子女之日期、方式及時間。

2.關於扶養費部分,您就已支付之部分,可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您前夫請求返還,在未來應給付之部分,則可依您與前夫間之契約,請求給付之。

3.您前夫一直傳訊息打擾您 情緒不佳就言語辱罵說您欺騙他等等之類,或是您要算計他等等,可能已構成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屬家庭暴力,此時您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命其不得再為此類之行為。在民事部分,亦可能得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憂心的媽咪 103-11-25 08:12

我與前夫已於七月離婚 小孩監護權歸我 上頭註明共同負擔孩子教育費

但前夫並沒有給我們任何一毛錢

這段期間前夫一直有和我聯絡 試圖和好 但已表明對他已沒有感情 重心在孩子

我目前沒有外出工作 專心在家顧孩子 有在做網拍 剛起步不是很穩定

但家裡經濟狀況還算OK 家庭環境也OK 家人並無不良嗜好

我和孩子跟媽媽住 媽媽也是在家工作

前夫媽媽住都市 天天簽六合彩 照顧前夫姊姊的孩子

前夫兩個姊姊在關 一個姊姊也沒工作 感情生活混亂

前夫爸爸住中南部偏遠山上 前夫與前夫爸爸住 前夫於中南部工作 上班休假時間不一定

前夫雖然薪水比我多但家裡只有前夫一人在工作

前夫爸爸與前夫都愛喝酒 抽菸 吃檳榔 罵髒話等等 壞習慣很多

前夫每天都會傳訊息給我 由於放假時間不一定 每放假就說要回來看孩子或是找我們出去

由於孩子還小 才九個月 他也沒有辦法獨自照料 所以由我陪同

之前未離婚時 還曾發生我在樓下煮副食品 前夫一人無法安撫哭鬧中的孩子 還罵孩子神經病

實在不想與前夫有任何牽扯 尤其是這樣每天傳訊息騷擾

不回他又不行 不斷的傳 情緒不佳就威脅我要帶孩子走 要爭取監護權

我並沒有阻止他探視孩子 只是希望兩人能做來來好好談好要怎麼探視

而不是這樣隨時隨地 (當初離婚協議書上並無提到探視權該如何行使)

我也不想一直與他有聯絡 每天一直傳訊息一直打擾我

我也有試著好好和他溝通 約定探視時間方式等等之類 但他不願意和我談

我究竟該怎麼做? 是否能尋求法律途徑來解決我的問題?

可以告他嗎還是? 請律師費用? 若是他與我爭監護權該怎麼辦呢? 我該準備什麼?

若您取得監護權,前夫應與您協調孩子探視問題;倘無法協調,他應透過訴訟來決定探視時間、方法、地點等等,不是他可任何時地隨時要求探視,您或可拒絕無理之探視。

 

至於扶養費,縱使離婚亦有扶養義務;倘對方不給付,需透過訴訟為之。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03-11-23 23:42

我的爸爸媽媽在我三年紀的時候離婚了,主因是母親外遇,當時母親只要求趕快結束,一心只想過她想要的生活,她把我和弟弟丟給了我爸爸照顧,當時的我8歲而弟弟只有5歲,常一個人躲在棉被裡哭,在學校受到老師過度關心以及同學的嘲笑,辛苦的爸爸每天努力的上班照顧我們兩個長大,後來,我變的非常沒有安全感,不愛說話,不輕易相信別人。現在我17歲了,是一名高三學生,即將面臨學測,但是在今年6月的時候,弟弟蹺課偷見母親之後又說謊,母親開始不斷的要求與我們兩兄弟見面,我不願意,母親以為是我父親(監護人)的阻撓,在幾次的拒絕爭吵後,母親向法院上訴,法官判定我和弟弟以有判斷是非的能力,可自行決定要不要與母親見面。過了幾個月,母親依舊不斷的要求見面,都被我拒絕了,她又向法院上訴。
1.我想問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母親別在打擾我,她真的讓我無法專心在課業。
我很強烈的跟母親說過我一點都不想看到她,並不是因為誰的意見,我無法原諒她所帶給我的傷害,但她就是不懂。事情只會一直不斷的循環讓我非常的絕望。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4 09: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法律層面上,上訴二審之後就會到一個段落,您的母親無法一直提起同類訴訟

2、另建議可以由社工或是心理醫生進行諮商,協助讓您的母親了解您的狀況。

 

103-11-23 23:07

您好,,,,,

 

我想請教一下,我離婚時,有寫(女方名下之帳款負債,兩人平均分攤)

說實在的,第一次離婚,不知道要寫的很詳細,我在102/8/5離婚至今!信用卡信貸都是我一個人在繳,他沒有幫我分攤過一毛錢!因為前夫沒什麼在工作,信用又不好,有兩個孩子要養,奶粉尿布,必需品都用卡與信貸在負擔,我現在已經由兩位精神科醫生判斷我有情感性精神病,憂鬱症,燥鬱症,人格分裂症,沒辦法正常上班!! 

 

我該如何申請支付命令請他分攤!???

 

我該怎麼做才好?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2 17: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必須檢附當初約定的債務分攤數額相關單據,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否則日後退方提出異議,訴訟上恐遭受不利益。

2、建議可以先聲請子女扶養費。

 

Megan 103-11-23 15:02
你好! 因弟弟已離婚,女方當初有在離婚協議書上填寫放棄看小孩跟照顧小孩的權利,請問這樣是算放棄監護權? 如果我要領養弟弟的小孩可以嗎? 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如何辦理呢?

家事事件法第115條:「認可收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認可收養聲請應以書狀或於筆錄載明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被收養人之父母、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配偶。前項聲請應附具下列文件:一、收養契約書。二、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第二項聲請,宜附具下列文件:一、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收養人之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之證明文件。二、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他方之同意書。但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三、經公證之被收養人父母之同意書。但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第二項但書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三項情形者,不在此限。四、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五、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訪視調查,其收出養評估報告。前項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附具中文譯本。」

 

依您所述,您係想要收養您弟弟之子女,您稱其為小孩,故應屬未成年子女。則依上開法律規定,您應準備一、收養契約書。二、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三、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收養人之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之證明文件。四、經公證之被收養人父母之同意書。如您弟弟與其前妻就是否出養予您有爭議時,建議您請律師為您處理此事件。

在符合法律收樣的各個要件下,要提出收養聲請狀、收養契約書、健康檢查、戶籍謄本、警察記錄、財力證明、媒合評估報告等文件,經社福團體訪視,再向法院聲請認可裁定後,辦理登記,本所有辦理收養程序服務,可來電討論

沈恆 (沈律師) 103-11-23 23:55
您好!
女方的協議書應認有放棄監護權的意思,但要收養小孩,仍應取得生母同意書。應備資料如樓上大律師所述。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23 23:56

您好,收養須經法院之認可且亦須經過本身父母同意,與是否為行使監護權無關。

阿深 103-11-23 00:19

 

律師你好:

1.由通訊軟體得知太太外遇,通訊軟體互動內容顯示兩人互表喜歡,太太在聊天室表示:我很愛妳、?第三者也寫道:懷念兩人共度的時光、我這裡除了你沒有人來過。若以這些內容可以提出民事賠償妨礙家庭嗎?

2.發現兩人外遇是二個月前的事,據太太聲稱兩人發生性行為是在今年1月左右,但未錄音及錄影檔案,不過太太知道第三者的在私密處的特徵(胎記)。若太太出庭作證,可以此做為通姦證據嗎?可向第三者提出告訴嗎?會不會反為誣告

3.呈上題,因太太口頭答應願出庭佐證,假設太太反悔了,不願出庭;但之前已有電話錄音錄下太太陳訴知道對方私密特徵的部位及形狀,這樣也可作為證據嗎?

4.由於已傳訊給第三者告知要告他妨礙家庭,對方也曾電話與我聯繫,但辯解自己不知我妻子已婚身分,並訴自己也為受害者,是否如此就不能提出妨礙家庭告訴,是否可寄出存證信函

5.由於一開始知悉太太外遇是由手機通訊軟體獲取訊息,將手機內容側拍,並將通訊軟體與電腦作同步連結,如此是否構成妨礙秘密罪。雖手機由太太使用,但門號登記人是我本人,且手機通訊軟體下申請及下載是由我設定,因此我知道太太的通訊軟體帳號及密碼,這樣同步連結電腦是否也構成妨礙秘密罪。

6.若我用側拍下的內容提出告訴,是否能成立。由於擔心太太告我妨礙秘密罪,現在若請太太寫下同意先生觀看手機並使用本人通訊軟體,是否之前翻拍下的內容就不犯法呢?那該如何書寫同意觀看及是否要註明同意多久之前觀看等等。

7.因實屬妻子犯錯,若提出申請離婚告訴,兩人婚後購買的房子是否仍要對分,房子貸款人及所有人是我,且每次繳交代款皆由我轉帳或提款機現金繳交貸款,這樣是否可以證實我為所有權人,捨不得將房子賣掉。

      感謝大律師們替我解除疑惑,因此次事件令我傷心欲絕,罹患憂鬱症且影響到我的工作表現,實為難過,無法延續婚姻,但又無法向長輩求助,因此藉此資源尋求幫忙,感謝之意無法一語訴盡,仍感謝萬分。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依您所述,通訊軟體得知太太外遇,通訊軟體互動內容顯示兩人互表喜歡,太太在聊天室表示:我很愛妳、第三者也寫道:懷念兩人共度的時光、我這裡除了你沒有人來過。可知您太太與第三者有不當之行為,已損及您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故您可依民法195條請求損害賠償。具如第三人有與您太太通姦,自亦可提起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之告訴。需注意者為,民法之消滅時效為兩年,即您必需在知悉後2年內主張之,而刑法之告訴期限為6個月,即您必需在知悉後6個月提起告訴。

2、3 、4:您太太的證詞錄音皆可做為證據,但是否能證明第三人有與您太太通姦,仍需在法庭中說服法官。而第三者陳述其不知您太太已婚,屬於以未具通姦故意為答辯,如您能證明您太太曾告知或第三者由其他方法已知您太已婚,則其仍構成通姦罪,但這需以證據來證明。

5、刑法第315-1條第2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依您所述,您將手機內容側拍,並將通訊軟體與電腦作同步連結,已該當上開規定之照相、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之要件,然是否屬於無故則仍有爭議,故您是否構成此罪,尚需更進一步之分析。另您太太所簽之同意書,因屬您為行為後方為簽署,故不能用以證明您行為時有取得同意。

6、您如欲與您太太離婚,有兩種方式,及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在協議離部分,您可與您太太自由約定條件,自不會有分財?之問題。在判決離婚時,要視您與太太間之夫妻財?制為何而定,如屬一般的法定財?制,則您仍需分婚財即您婚後購買的房子予您太太,然您可請求離婚損害及離因損害之損害賠償,即您因離婚所生之損害及因離婚原因所生之損害之賠償

最後建議您,因您的案情實屬複雜,委任律師代您處理較為妥當。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3 14: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由通訊軟體得知太太外遇,通訊軟體互動內容顯示兩人互表喜歡,太太在聊天室表示:我很愛妳、?第三者也寫道:懷念兩人共度的時光、我這裡除了你沒有人來過。若以這些內容可以提出民事賠償妨礙家庭嗎?

以上證據可嘗試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惟需再提供更多之證據加以補強雙方有發生性行為證據,亦可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2.發現兩人外遇是二個月前的事,據太太聲稱兩人發生性行為是在今年1月左右,但未錄音及錄影檔案,不過太太知道第三者的在私密處的特徵(胎記)。若太太出庭作證,可以此做為通姦證據嗎?可向第三者提出告訴嗎?會不會反為誣告

若太太願意出庭作證,可加以補強雙方有發生性行為之犯罪行為。

3.呈上題,因太太口頭答應願出庭佐證,假設太太反悔了,不願出庭;但之前已有電話錄音錄下太太陳訴知道對方私密特徵的部位及形狀,這樣也可作為證據嗎?

錄音亦可提出作為證據使用之。

4.由於已傳訊給第三者告知要告他妨礙家庭,對方也曾電話與我聯繫,但辯解自己不知我妻子已婚身分,並訴自己也為受害者,是否如此就不能提出妨礙家庭告訴,是否可寄出存證信函

若對方不知道您配偶已婚身分,有可能不成妨害家庭,除非有證據可證明您太太有告知其已婚之身分。

5.由於一開始知悉太太外遇是由手機通訊軟體獲取訊息,將手機內容側拍,並將通訊軟體與電腦作同步連結,如此是否構成妨礙秘密罪。雖手機由太太使用,但門號登記人是我本人,且手機通訊軟體下申請及下載是由我設定,因此我知道太太的通訊軟體帳號及密碼,這樣同步連結電腦是否也構成妨礙秘密罪。

若您無得到您太太之同意,有構成妨害電腦使用之疑義。

6.若我用側拍下的內容提出告訴,是否能成立。由於擔心太太告我妨礙秘密罪,現在若請太太寫下同意先生觀看手機並使用本人通訊軟體,是否之前翻拍下的內容就不犯法呢?那該如何書寫同意觀看及是否要註明同意多久之前觀看等等。

您太太有授權同意書您即可避免成立相關罪名。

7.因實屬妻子犯錯,若提出申請離婚告訴,兩人婚後購買的房子是否仍要對分,房子貸款人及所有人是我,且每次繳交代款皆由我轉帳或提款機現金繳交貸款,這樣是否可以證實我為所有權人,捨不得將房子賣掉。

若為婚後財產,即使為您所購買,妻子亦可向您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要求,若要避免,可賣掉,並將現金均提出,或設定高額抵押權給您其他家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如同方大律師所述

並提醒您如刻意減少婚後財產而無正當理由,

仍可能會受法院認定您已處分之婚後財產仍存在而應計入分配之金額

並且不建議隨意製造假債權,以免涉犯偽造文書之罪並牽連他人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小林 103-11-21 16:42

您好~

請問我與前夫離婚有一段時間了,在還有婚姻關係時前夫買了一台車(因當時他有外遇我要求買我的名字否則不買),雖然前夫出錢購買但所有匯款人資料均填寫我的名字用現金的方式匯出,車子他亦同意用我的名字購買。但最終還是離婚了,但協議書上有載明"名下財產各自擁有,負債亦各自承擔"。這樣的狀況下車子是否歸屬於我的。我可以直接去拿車嗎?會有問題嗎?

麻煩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1 16: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有將該車贈與您的意思,則您可以去取車。

2、倘若只是借名登記於您的名下,則對方倘若可以提出相關事證,則對方仍然可以要求返還車輛。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21 23:48

您好,車子是動產,而動產所有權歸屬,並不以登記為準,故就算登記在您的名子,但前夫無贈與之意思,您仍無法主張有所有權。 

小仲 103-11-21 15:47

您好:

        外公最近過世,外婆還在養老院,我有四個舅舅,但其中兩個已經過世,舅舅跟舅媽沒離婚然後有小孩(都成年),請問舅媽有義務要一起分擔外公喪葬費用和外婆養老院費用嗎?若法律有規定,可以提供文件給我嗎?

因為舅媽說要找律師來談。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由舅舅來負擔,至於舅媽的部分,若無同居在一起,則舅媽尚無分擔之義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163號判決要旨:「民法第 1224 條規定,特留分,由依第 1173 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又同法第 1150 條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次按遺產贈與稅法第 1條第 1 項、第 8 條第1 項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另土地登記規則第119 條第 1 項第 4 款申請繼承登記,並應提出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準此,遺產稅之繳納應屬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之費用,為遺產管理費,於計算特留分,核計被繼承遺產價值時,應將遺產稅予以扣除。又參照遺產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故喪葬費用屬處理被繼承人後事所生之費用,亦應由被繼承人之遺產所負擔。」

依上開要旨可知,喪葬費用屬處理被繼承人後事所生之費用,應由被繼承人之遺產所負擔,即應屬於遺?債務

依您所述,您舅媽並非您外公之繼承人,並不繼承您外公之遺?,條不需負擔您外公之遺?債務即喪葬費。

民法第1044條第2款:「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依上開法律,您舅媽如未與您外婆同居,則不負扶養您外婆之義務。

103-11-21 16:38

您好

      請問我舅舅的小孩就算成年了,也不需要分擔外公或外婆的費用嗎?

     另外我外公之前有分財產給我過世的舅舅,這樣我舅媽依然不需要跟我們一起分擔?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1 16: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扶養費的部份,倘若您的舅媽沒有與您的外婆同住,則沒有扶養義務。

2、喪葬費用的部份,理應由遺產中之費用支付,與您的舅媽無涉。

 

已過世的舅舅既然有子女,則應該思考的是外公的遺產,已過世的舅舅之子女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所以此部分喪葬費用當然就可以構成遺產費用予以減除,其結果類同於該房負擔。
另外,外婆的扶養義務,可以參照民法第1114條之規定,若您的舅媽未與外婆同居者,應不負法律扶養義務,又舅舅的子女對外婆履行扶養義務之順序,應列後於其父執輩之伯叔姑母(民法第1115條第2項)。

民法第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第1115條
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03-11-21 15:35

離婚協議書上有寫明 "夫妻雙方均不再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條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問題1. 在婚姻關係還在時,男方就職的公司因經營不善積欠薪資,其間家庭所有開銷都女方支出,辦理離婚登記之後才發現當時男方的公司有將其帳款支票收入交給男方扺薪資,但男方未告知女方,另開銀行帳戶存入,這樣女方能否要求分配此帳戶存款?

問題2. 男方母親購屋,夫妻有一同負擔部分金額,但房子登記男方母親名下,是否因有寫明不得要求剩餘財產分配也無法要求男方將當初一起購屋的錢要回?

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法院33年上次884號判例意旨:「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所謂詐欺,雖不以積極之欺罔行為為限,然單純之緘默,除在法律上、契紙上或交易之習慣上就某事項負有告知之義務者外,其緘默並無違法性,即與本條項之所謂詐欺不合。」

民法第1022條:「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依您所述,在您離婚時您前夫應未依民法1033條報告渠由公司所取得之薪資,故您方簽署「夫妻雙方均不再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條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協議,故依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及民法第92條,您可主張您前夫未盡告知義務,您的意思表示是基於詐欺而為之,故您得撤銷之。

關於購屋部分,應與夫妻財?無關,而比較像是贈與您婆婆,因此可能無法請求。

然如當初您與前夫僅係借用您婆婆之名字為登記,您可能可主張您婆婆僅係借名登記,而應將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真正所有權人即您及您前夫。

您好:

1.如果您能證明對方有向您刻意隱瞞此事(如您曾經詢問而對方不回答),

   才較有機會主張是被詐欺而簽立。

2.建議除可主張借名登記外,亦可主張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橘子 103-11-20 23:08
已經離婚10年但還同居一起,男方最近又交女友,請問可告通姦嗎?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1-20 23:18

您好:

通姦罪設立之目的是要保護配偶之貞操權,所以不是夫妻就無通姦罪適用之餘地。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11-20 23:38
您好!
通姦罪規定於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因此,已離婚沒有配偶,並不會成立通姦罪。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3-11-19 20:22

律師您好:

我姐姐(今年27歲)和她先生(今年30歲)吵架,男方經常在吵架時,動手打我姊,這種行為已經不只兩三次了,有時候還會無緣無故地動手,目前他們有兩個小孩(都還在讀幼稚園)。

請問,要去驗傷的話,有限定多久內去驗才有效嗎?

如果要因家暴想要申訴離婚的話,除了驗傷單外,還要準備什麼比較妥當?

要拿驗傷單去申訴的話,驗傷單會有過期的狀況嗎?

再麻煩解答,謝謝您。

陳姵吟 (Ellie) 103-11-19 20:32
回覆 洪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我姐姐(今年27歲)和她先生(今年30歲)吵架,男方經常在吵架時, ... (恕刪)

洪您好:
1.驗傷的話,原則在受傷情況復原之前都可以驗,但是若離事發太久,驗出來的結果可能失真,因此建議您姊姊在第一時間到附近醫院驗傷,保障自己權益。2.至於要訴請離婚所需準備的資料,還需與您姊姊當面詳談後,依據個案情況才能給予適切的建議。因此,歡迎來電(0963811493)或以email(xxx222y0725+law@gmail.com)預約,並攜帶完整資料至本所詳談,以期能提供完整的法律協助,保障您的權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先聲請保護令,其後續主張離婚會有很大的幫助,且在離婚訴訟中,也可以一併請求小孩監護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9 2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要聲請家暴,必須要舉證證明對方有經常性之言語或精神上暴利之情形, 建議您將相關證據蒐集齊全,像夫妻共同住所地之法院聲請,亦可向警局報案。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9 22: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姐姐應於姊夫打她後,立刻至醫院驗傷,並隨身攜帶錄音筆,將姊夫辱罵之言論加以錄音,蒐集相當之錄音驗傷證據後,可對其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並一併聲請家暴,再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驗傷保護令部分如上幾位律師所述

如欲透過法院訴請離婚,應有符合民法第1052條之離婚事由。

法院如判准離婚,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1. 驗傷單沒有期限問題,但盡快驗傷,才能保留越多證據,也比較符合常理

2.要求警察通報家暴,先聲請暫時保護令,之後再聲請通常保護令

3.再以不堪同居虐待,婚姻有重大裂痕,無法回復起訴離婚,併同處理小孩監護,夫妻財產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小兔 103-11-19 18:32

已經登記離婚協議書,可以做更改或是補充的動作嗎?

在不變動離婚的前提下,可針對小孩監護、夫妻財產等事項,重新協議,但要注意協議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的強行規定,以免因此無效,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小兔 103-11-19 20:46

那如果只是要針對修改探視的時間,還有對於孩子的教育費,

這樣應該不違法吧?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9 23:36

只要雙方同意,都可以再另外協議!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直接來電或來信諮詢唷 !

103-11-19 02:17
離婚後談說之後會每個月給兒女生活費, 可是繳幾個月就沒有再支付了, 如何向法院申請執行命令對他的存款執行扣款?
沈恆 (沈律師) 103-11-19 03:03
您好!
先向法院聲請命給付扶養費的裁定,若對方不依裁定內容給付扶養費,再聲請強制執行,查扣對方財產抵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1-19 09:09

您好:

1.建議先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請求對方給付。

2.如對方仍拒絕給付,則可聲請支付命令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9 09: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雙方達成給付扶養費協議,則可以提出相關事證之後,提起履行協議訴訟

2、倘若雙方沒有達成協議或是未能提出相關事證,則可以請求法院酌定扶養費。

3、取得勝訴判決或裁定之後,對方仍拒絕給付,則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倘若有急迫必要情形,可以於訴訟中請求法院命對方先為給付。

 

先向對方請求過去應付而未付的代墊撫養費(加計遲延利息),併同請求未來到成年為止的撫養費,取得判決後再強制執行,如很緊急,無法等到裁定出來,可先聲請暫時處分,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先前雙方是否有達成按月支付扶養費的協議,如有,則依據該協議訴請對方履行協議,如無,則請求法院酌定子女扶養費,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陳言 103-11-19 00:23

我想問一下正在訴請離婚 但懷了男友小孩 怕還沒結案之前小孩就生了該怎辦?

就算結案了!小孩要怎麼移到男友名下!離婚之後要多久才可再婚?急 謝謝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1-19 00:39

您好:

1.若與現任丈夫婚姻關係存續時(即還未離婚),與男友所生之子女,仍會被推定為是丈夫的婚生子

  女;所以建議在離婚訴訟中一併提起否認婚生子女訴訟,以免日後徒生糾紛

2.第一點訴訟後,由男友去辦理認領小孩即視為男友之婚生子女

3.離婚後向戶政機關辦理相關變更登記完畢後,即可再婚。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若居於高屏地區歡迎來所洽談

如果受胎期間是你與丈夫有婚姻關係的期間,那小孩會被認定是你丈夫的子女,必須提起否認婚生子女訴訟(要注意2年的時效期間),法院判決確認小孩不是你丈夫的子女後,再由妳男朋友辦理認領,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本件依您所述應已構成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及相姦罪,故而您若在離婚訴訟一併主張子女非婚生者,勢必遭您目前的丈夫提出刑事告訴追究您與孩子的父親有關通姦罪及相姦罪之刑事責任。因此後續如何處理恐怕得妥善思考再為行動為上。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9 23: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被您配偶提起通姦罪告訴,且小孩出生後,亦被視為您配偶之婚生子女,必須提出婚生否認之訴,方能推翻其婚生推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吉 103-11-18 14:37
律師您好 我離婚約一個多月 離婚時,我和前夫協議好監護權歸女方 現在前夫的父母不願意監護權給我 是否可以上訴要求重判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8 16: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雙方已經協議完成,可以起訴請求對方履行協議。

2、倘若對方未協議,可以請求法院酌定監護權

既然離婚時已經有約定監護權歸女方,可以協議書為依據起訴,取得判決書後就可以執行程序請求交付子女,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8 18: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為已有協議,可直接向對方談,若對方不願履約,可直接向法院聲請調解或起訴請求履約。

 您好:

如您所謂之協議好只是口頭約定而欠缺證據可供證明

就只能透過聲請法院酌定監護權之方式處理

法院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Jennifer 103-11-18 12:03

(1)父親於民國94年5月3日車禍過世,父親過世時我剛滿18歲,弟弟13歲。父親在生前已與母親辦妥離婚手續,而我與弟弟皆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父親過世後僅留下一間位於花蓮縣某鄉下無人居住的房子(目前市價約100萬),但房貸到目前為止(103年)都尚未繳完,主要是由我與媽媽一同負擔。而家人目前一同在台北租屋居住,家中也僅我有固定工作(月薪三萬)、媽媽打零工、弟弟則尚在念書,經濟壓力頗大。

 

(2)103年11月14日(上星期五)我接獲一封由X誠資產公司寄出的限期還款優惠通知書(資產公司自行寄出的國內郵簡、非法院文件),內容提及父親生前有一筆積欠中華商業銀行的卡費共17萬8未繳納,要求我只要在103年11月17日前一次結清便減免金額為11萬。我要求對方出示父親當年的刷卡明細、帳單或是債權憑證等資料,但對方以父親的個資法為由拒絕提供,僅傳真一份?X豐資產公司?轉讓給?X誠資產公司?的?債權讓與證明書?,證明書上同時載明此卡費自信用卡合約終止後尚欠本金利息共$63831、債務截至民國97年12月26日止尚欠$110895,對方表示利息一直算到現在共累積約17萬8左右。若是我不還清款項,便會查封法拍我父親留下的房子並向我的公司申請強制扣薪。由於這是一筆我們家人都不清楚的債務,這將近十年間也沒有接獲催繳通知,所以一開始以為是詐騙集團。但我向中央存保局查詢後確認,中華商銀倒閉後確實在民國93年10月將其債權賣給X豐資產公司,而X豐公司在民國97年12月27日讓與X誠資產公司,也就是說對方出示的債權讓與證明書真實性頗高。

 

(3)由於我們一家人完全無力負擔這筆11萬的債務,同時也懷疑這筆債務時效性,因此並沒有馬上與對方和解。這幾天我一再接到資產公司的催討電話(剛剛甚至在電話裡說出我上班的公司名稱),非常擔心對方之後會到我的公司鬧、或開始騷擾我的家人,因此感到非常害怕。對於法律流程不甚了解的我,也擔心父親留下的房子會默默的遭到法拍

 

故,想詢問各位律師,我目前可否直接等對方提告後,再向法院提出異議?並在開庭時要求對方提出父親卡費的相關資料?若是對方手中確實有完整的債權資料,且皆未超過請求時效(有上網查詢到民法126的利息五年請求權),我可否再向法官提出酌情減免或分期償還的部分?若是對方騷擾我的公司或家人,我能有什麼自保的方法嗎?

 

以上,先謝謝各位大律師

蘇子良 (馬克) 103-11-18 12:40

 您毋須過於擔心,現行繼承法已採全面限定繼承,並溯及既往,因此該資產管理公司僅能就您所得遺產為限強制執行,若他們聲請扣薪,您可提出異議,以上答覆請酌參,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8 20: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繼承時尚未成年的部分,均可主張限制責任,因此無須過於擔心。

2、建議不要理會對方,避免遭對方蒐證我方承認債務等問題,倘若對方確實起訴,則可以提出時效抗辯、限制責任抗辯,並要求對方提出當初債權證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求助無門 103-11-17 22:39

我請教專業律師們一個問題

當初我只有提離婚訴訟 結果對方提了主張監護權由他單獨監護

所以法院派社工還訪視 當時律師告訴我我們也要主張監護權

所以在律師建議下我追加了監護權剩餘財產分配

但是最近在看孩子都不順利之下 今天調解 他們主張小孩子怕我 不讓我接觸

律師跟我說 我這樣打 是三項綁再一起訴訟因為有剩餘財產問題

所以時間會非常長 可能一二年

小孩子可能在他們那邊久了 對我非常不利(律師都沒替我想到這個問題)

我做錯了嗎? 他說要撤回就要全部撤回 以後剩餘財產的問題 可能就很難起訴  這是真的嗎?

我有更好的方法嗎? 請問如果一起打 萬一離婚或是監護權有判決 不能先判嗎? 一定要等剩餘財產有判決才會一起判嗎?

可以拜託幫我解答嗎?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11-18 02:56
您好!
1.離婚監護權剩餘財產會一起判決;另外,只有撤回離婚才會導致全部撤回的結果,若離婚訴訟仍續行,監護權剩餘財產都可單獨撤回
2.除非不再爭取剩餘財產,否則並不建議現在撤回剩餘財產請求。
3.若擔心時間拖延的問題,可就監護權部分先聲請暫時處分暫定監護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8 2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主張對方有妨礙探視之情形,以利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語 103-11-17 22:02

父親A+母親B健在,有三個兒子CDE

其中

母親名下有ㄧ間房子,現金200萬,但那房子是C兒子與老婆離婚後才購買,並登記在母親名下,但房貸仍由C支付

父親名下有一間房子房子是父親自己早年購買,房貸已繳清,市價大約1000萬,而身上現金1000萬

其中D兒子因為開公司而急需現金周轉,並向父親借了1000萬,父親為了確保自己的錢拿得回來,要D拿自己名下的房子抵押給父親做擔保,並且有登記設定抵押權人為父親1000萬第一順位

好景不常,

父親突然過世,沒立遺囑,照遺產繼承順位,母親跟三個兒子都有繼承權各4分之一

但問題來了~~~都卡在動產這邊

 

第一,父親名下原有一間市值1000萬動產(房子),因為E兒子覺得不想跟家裡有牽連,所以主張賣掉並拿回自己的4分之一,但母親與另兩名兒子不肯,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賣房呢???

 

第二,父親死之後,原現金的部分,因早已借給D並設定抵押權第一位,但D兒子一直主張自己沒錢還,請問母親與另兩名兒子可以主張什麼來取得各自應得的財產呢??

 

第三,呈上,假設母親與C兒子覺得,大家都是親人幹嘛咄咄相逼,所以不想叫D賣房變現,那如果只有E想要拿回自己的權益,請問該怎做呢??

 

 

 

ps 我就是那個不吵不鬧的兒子E,平常CD兩個哥哥就對父母冷冷的ˊ,放假就把孩子丟給父母照顧,對爸媽也不聞不問,但我想會吵的孩子就是有糖吃,在外桶一堆樓子,才知道要回家向父母討救兵,我只是想拿回我自己的權益,不想因為我不吵不鬧,就讓另外兩人欺負我欺負成這樣!!我還是會照顧媽媽,媽媽傻要怠惰自己的權益我不管,但一樣都是孩子,我也沒奢望拿最多,但至少我的權益別侵害我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應可透過分割遺產訴訟以資解決

訴訟中即可針對遺產範圍(包括父親對他人之債權)和分割比例作成裁判

 

Eva 103-11-17 16:42

我與前夫離婚近半年,前陣子因為一些小糾紛而導致對方不給我看孩子,當時離婚協議書上有註明:保有每日探視權,所以離婚後我天天都接孩子上課,為了避免日後相同情形發生我應該如何處理?

再者,我保有每日探視權如果我要帶孩子出門對方不給我帶這樣可以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們是私下協議離婚,則若對方不履行,可以提起訴訟請求對方履行後,取得勝訴判決後,再聲請強制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誠如謝律師所述,另您亦可依以下方法為之:

家事事件法第35條:「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第186條:「依本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依您所述,您係主張對子女有會面交往權,在您前夫不讓您探視時,您應向法院聲請子女權利義務行使之裁定,於處得裁定為執行名義後,依上開法律第186條向您前夫為強制執行,且在聲請裁定之程序中,您可依上開法律第35條向法院聲請為適當之暫時處分。

小孩監護權是屬於孩子的父親與母親所共有的。小孩的監護權是受法律保障的,如對小孩監護權有任何疑慮,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並由柯律師為你做最佳的處理。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對方拒不給與探視小孩,可向法院聲請定探視之非訟程序,並再就當初探視協議方式、時間登具體事項請求法院裁定,以避免之後再生紛爭,而現行實務上對於交付子女強制執行,顧及小孩心理影響,通常不會真的“強制”執行,而是改以開庭勸諭方式進行,如對方仍一再拒不給與探視,可聲請改定監護,本所曾辦理這樣的案子,成功改定監護,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7 22: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惡意阻撓探視,建議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或聲請酌定探視方案。 

103-11-17 14:44

您好:

我父親有一間透天的房子,父親說他以後要把房子留給哥哥和我,我把哥哥的那一部份買下來,買的費用我是用自己的存款(不足的部份想用房子貸款出來支付),等我把錢交給哥哥後,父親要他寫一份”放棄繼承這間房子”的證明,請問這份證明有法律效用嗎?如果是無效,那我應該要如何證明哥哥的那部份我已經買下來了,還有就是我跟先生結婚時並沒有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因為房子是我娘家父親留給我的,如果我跟先生離婚了,我先生可以要求房子的一半嗎?我自己一個人向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可以嗎?感恩

1. 繼承權不可預先拋棄,所以被繼承人過世前,繼承人寫的放棄繼承書面無法律效力

2. 建議可用生前贈與方式過戶房子,由律師擬妥協議書,三方簽訂一完整的協議書,詳細約定三     方法律關係(包含你已向你哥哥支付金錢法律關係部分),避免被繼承人過世後再生糾紛

3. 如無法定事由(例如他方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等等),要更改為分別財產制必     須雙方同意,而房子如做生前贈與,該房子並不計入婚後財產範圍,與夫妻財產無關,對方就     無權利

建議做生前贈與,並擬妥協議書來規範三方法律關係,就可避免後續的紛爭,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jack 103-11-17 13:22

請問熱心的律師,我老婆在我提履行同居義務,調解三次都有到但不理我撤回後,馬上提出離婚訴訟,近日要開調解庭,想必也是沒結果,我該與對方先離婚再討論監護權的問題嗎?因我完全沒錯,調解離婚對我是否有損害?又她是國中教師已棄養二子(四歲及八歲),將逾一年二個月,未付任何費用,四歲兒領有殘障手冊嚴重發展遲緩,有什麼方式能讓她負起責任?她年收百萬,我月入三萬,婚續間還得每月給她二萬並自付我的房貸、信貸三萬,要她支付她卻罵賤,要女人付錢,我想這是她要離婚及不想要次子的主要理由,期間她有爭取老大,但目前二子皆我在照顧。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1-17 13:52

您好:

1.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法院酌定監護權是允許的。

2.此外,離婚時計算完雙方之婚後財產後,婚後財產少者可向多者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3.若將來爭取到小孩監護權權時,可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7 13: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只有提離婚訴訟,則建議反請求監護權訴訟,並且請求給付扶養費用,否則徒增日後雙方爭執的問題。

2、倘若雙方先調解離婚,不會有什麼不利益,只是建議一起處理。

3、本文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協助為佳。

 

 

您好:

如同前面律師所述

本所並有多項辦理此類型訴訟案件之成功經驗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六王 103-11-17 00:39

跟前妻辦理兩願離婚後~~~因後來知道"證人"有問題(一不認識~~一為前妻自己所簽)本人提起了離婚無效訴訟~~~
也因為離婚後前妻馬上與男性友人過從甚密(有無性行為不知,只知常夜宿他方家中)~~~使得本人身心受創煎熬~~~
時時都有自我傷害念頭~~~~痛苦不已~~~~
想問在提起離婚無效訴訟中~~~~可不可以向法官訴請因被無效離婚這段時間因侵害配偶權要求前妻撫慰賠償金????
這樣的訴求可否成立????依據民法195條的規定可以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8 22: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時,可以順便請求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但是對方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則必須由您負舉證責任(如倘若對方主張不知婚姻無效等抗辯,您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對方明知等)

阿浩 103-11-15 19:42

我和前妻離婚約有二年了,目當初協議共有監護權和教養費平均,並規定小孩六歲前住女方家,六日由男方接回及六歲後住男方家,六日由女方接回.

小孩五歲時我離婚,至今小孩八歲

前妻上輪班置,又常加班,所以都是前妻父母及舅舅在陪伴

我上正常班,下班後,小孩的課業都由我來教導複習及幫洗澡.對我來說感情親情比錢重..只要生活過的去.該給小孩的不會少

以下問題請各位律師團們幫疑惑.

1.前年我向前妻提教養費的問題.前妻回可以但是小孩子讀哪個學校她也可以決定,小孩幼稚園大班時(已離婚)我尊重前妻和小孩,那時也沒付教養費,今年六月又提一次教養費,還是一樣要決定小孩讀哪裡,重點是6歲後1~5日都住男方家學校又近又不引?到學業,直到至今一直不敢在向前妻提教養費問題.前妻也不會主動拿出,該怎麼半?

2.今年七月~十月時,前妻多次來電六日要帶小孩回去或來電要小孩電話,但小孩就哭著說不要回去也不想和前妻講話,但是前妻尊重小孩子的決定這幾個月都沒帶回,上周前妻又來電還是一樣的結果,直到昨天前妻的弟弟突然來我家要帶小孩去看熱鬧,兒子也願意去,我當然尊重兒子,但是前妻弟弟確跟我說以後六日都要來接,不管小孩要不要回去,他都要接回去,

請問:如果我兒子不想回去我也尊重兒子,但前妻的弟弟強制要帶回那前妻的弟弟有權利?他強制帶回那我是否可告她的弟弟?如前妻要來帶回去兒子也不願回去,前妻也強制帶回有構成犯罪?

3‧因為小孩監護共有問題會很多,目前小孩子教養、學業、都由我一手陪伴最近前妻已婚,雖然還在娘家,但是因為輪三班又加班陪伴兒子的時間又短假日她家,都是由她家人在陪伴較多,我曾多次循問她是否更改監護權由我全程監護,前妻打死不要,那我可以直接到戶籍變改?

1. 可想法院請求給付撫養費,也可請求之前對方未付       由你代墊的部分

2. 這不會有強制罪的問題,對方並非使小孩做無義務       的事

3.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5 22: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現行之共同監護,您認為有不利於小孩之情事(比方說小孩子必須一直習慣爸爸及媽媽各自的家庭,並有證據可認為已經造成小孩子的壓力),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改為由您單獨監護,並提出對方行使探視權之方式及時間。

另外,亦可同時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用(包含已支出及未來可能支出之費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5 23: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您須提供由您前妻照顧小孩不利之相關證據,及由您照顧小孩對其較為有利等證據,和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亦須加以考慮之,否則似難以改定監護之。

 您好:

共同監護在實際運作上本來就容易發生諸多爭執

故建議您應盡量蒐集證據證明小孩由您監護較由女方監護為佳之證據

再向法院聲請改定由您單獨監護為宜

並可同時向法院聲請對方應給付小孩之扶養費及您之前已墊付之扶養費之半數

本所有多項辦理此類型案件之案例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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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浩 103-11-16 08:19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兒子不想回去前妻家,但前妻的弟弟硬要帶回要怎麼半1.身為父親,我尊重小孩意見.那我有權利阻擋她弟弟帶回去嗎 2.前妻的弟弟有權利強硬帶回嗎(前妻沒來我家帶小孩的情況下)3.會不會因阻擋前妻的弟弟來帶,而造成法律上的問題?

小孩是無辜的.很不想看到小孩哭泣..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6 20: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沒有權利強行帶走,否則可以報警處理。

于貞 103-11-14 14:53

我先前替我前夫擔保

離婚後我自行撫養2個小孩

我真的無力償還費用

先前有跟他溝通 但他不理會

有什麼樣的法律對我有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4 17: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保證的部份是必須經過債權人同意始能免除保證責任,與您的前配偶無涉。

2、您代其償還之後可以向您的前配偶求償

3、小孩的部份,並且可以向您的前配偶請求扶養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于貞 103-11-15 20:00

債權人是只欠的銀行?

如果扶養費 與車貸問題

只要他不做勞健保是不是就拿他沒則

小雅 103-11-14 14:44

律師您好:

我想請教目前我與先生已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我,因為我想幫小孩

更改為從母姓,因我到戶政事務所詢問目前更改未成年子女姓氏須由另一方

同意,若另一方不同意是否還有其他方法?向法院提出訴請嗎?由法院來判定嗎?還有當初離婚及談小孩監護權已定案若男方提出更改是否會成立?

※麻煩請您協助回覆問題..

謝謝

小雅

您好,有關未成年子女改姓問題,若對方不同意改姓,建議或可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變更子女姓氏。 又若已定監護權,除非對方能依民法第1106-1條規定,提出「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能證明」,並向法院聲請改定子女監護權,否則目前您取得監護權

您好,有關未成年子女改姓問題,若對方不同意改姓,建議或可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變更子女姓氏。


又若已定監護權,除非對方能依民法第1106-1條規定,提出「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能證明」,並向法院聲請改定子女監護權,否則目前您取得監護權


民法第1059條第5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民法第1106-1條:

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法院於改定監護人確定前,得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人之監護權,並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4 23: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未成年子女更改姓氏,若雙方無法協議辦理,必須提起訴訟由法院決定之,則您必須提出更改姓氏之原因理由,若無更改姓氏有何對子女不利之情形。

 您好:

法律規定方面如陳律師所述

您可以具狀檢附戶籍謄本向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聲請變更子女姓氏

男方亦不可隨意提出更改監護權而須透過法院裁定改定

本所有多項辦理此類刑案件之經驗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103-11-13 16:20

律師你好!

我與對方離婚將近一年,雙方育有一子  目前2歲

離婚協議,小孩堅護權歸男方,男方全權養育,教育小孩,不拿女方任何金錢養育小孩

小孩一個月看一次,男方必須陪同(因為怕小孩被女方帶走)

想請問,如果我沒履行一個月給女方看一次小孩,我會有法律責任嗎?

或者有任何改變的方法嗎?

夫妻離婚,還是必須扶養小孩,不會因為協議就不需扶養,無正當理由下不給對方探視,除對方可向法院聲請探視外,如對方聲請改定監護,也會影響監護權的爭取,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1.  若您拒絕讓對方行使子女探視權,必須依您們協議的方式而不同,若你們係     透過法院裁定之會面交往期間及方式,對方可持裁定書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若僅是私下協議探視,對方無法直接強制執行,對方必須持該協議書聲請法院裁判命對方履行協議,待取得法院的裁判書後,就可請法院強制執行。

2.  若您未遵照執行命令履行,則執行法院可以拘提、管收監護人、或對您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3 22:28

對方可能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方案,亦有可能以您阻撓探視為由聲請改定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