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份契約無效機會很大,您朋友無須過度擔心,即使無法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亦會取得探視權,且母親於未成年子女年齡幼小時,取得監護權之機率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提起裁判離婚訴訟,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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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方法有三種 。一個是協議,一個是調解,一個是裁判離婚也就是訴訟。
二、協議的部分你目前看來是遇到了困難。協議離婚要書面,二個以上證人親自見聞雙方有離婚真意,登記,缺一不可。
三、調解離婚部分,如果調解成立的話就不能後悔,所以在調解之前要先研究可以請求的東西有那些。
四、如果是協議離婚或是調解離婚,你們可以自由的調整條件。如果是以速度來說,我覺得調解離婚要比協議離婚要快一點。因為一調完就生效,所以調之前一定要想清楚的。
五、裁判離婚的話,就硬梆梆的,一定要符合法定離婚要件才行,要找律師過濾證據,研究後加強搜證。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父母親在我16歲那年已離異,離婚的原因是父親嗜賭成性、常常不工作養家、偷家裡的錢去賭(這個我們都沒告他),母親忍無可忍要求離婚,離婚時賭鬼父親還要求100萬才肯簽字,最後是100萬給了才簽字離婚,離婚後沒多久還找上門來鬧,又跟我們要了十萬才走,之後就平靜了二十年,20年來對子女都不聞不問,都是由媽媽和姐姐辛苦賺錢把我養大。
我有幾個民事、刑事有關的問題想請教:
1.父親最近申請低收入戶,所以知道我和姐姐的戶籍地,他找上門來要2萬說要繳房租欠費(可能是騙人,要拿去賭),有什麼方式可以不要一直被他找到子女?
2.他現年65歲,他自稱身體很好,但是都沒有在工作,我和姐姐還有義務扶養他嗎?
3.父親雖然愛賭,但本身無家暴(頂多言語暴力),我和姐姐小時候的記憶就是債主常找上門,我們常要搬家,常沒飯吃又住工地,媽媽養家、大我10歲的姐姐半工半讀很辛苦,我們實在不想去扶養這樣的爛人,這會涉及遺棄罪嗎?可以依刑法第286條(妨害幼童發育罪)完全免除扶養義務嗎?需要什麼證據?我和姐姐出庭口述就成立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或減輕,亦可等對方對您提告請求扶養費時,再主張減輕之;另您亦不會構成刑事遺棄罪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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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協議離婚的話要書面,二個以上證人親自見聞雙方有離婚的真意;登記。常看到有人協議老半天談不好,協議了再協議,然後協議又再協議。
三、協議離婚和調解離婚之前要先了解如果以訴訟離婚的話可以主張那些權利,有些人會急著離婚然後隨便拋棄權利,在發現拿到的東西太少的時候再慢慢的後悔。所以在調解離婚之前要先了解如果是以訴訟來離婚的話可以主張的權利有那些。
四、因為你們還沒有小孩,所以問題只剩下財產。離婚可能要處理的問題有:離婚是否符合法定原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贍養費,精神上損害賠償。
五、如果你單純的問離婚法定原因,參考法條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及第2項。抽象的話是要搜集你們兩個婚姻沒辦法維持下去的證據及你們兩個婚姻沒辦法維持下去是對方的錯的證據。
六、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話是婚後有償取得財產要均分的觀念。贍養費的話如果一方因為離婚而無法維持生活的話可以請求,如果是年輕人的話比較不容易成立;精神上損害賠償要沒錯的一方可以向有錯的一方請求。
七、分居的話要看那一個法院,上次我調查,台中地方法院及台中高分院對分居比較寬鬆,此外,大部分的法院包括最高法院都認為分居要看是誰的錯。
八、所以你現在要做的就是搜集對方有錯的證據。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對您配偶發存證信函,請求限期履行同居義務,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再考慮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可再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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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配偶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另關於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可以配偶與外遇對象為被告,請求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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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雙方可協議兩願離婚,即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可;若雙方無法協議離婚,須經由法院訴訟裁判離婚,您須提出對方有民法第1052條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如不堪同居之虐待等,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考慮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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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不同意離婚,對方無離婚事由,針對對方目前之言論均應錄音蒐證,以備日後訴訟時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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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位律師 您好,
小弟有些問題想請益,懇請惠予釋疑,我在前年於交友網站認識一名女性(其已離婚),經由網路對話進而想追求對方,引此衍生出一些財物上的饋贈與借貸,惟直至近日,女方才坦言告知,網站上所示資訊,為不真實、虛構的,其於當時暨當下,是有交好之異性親密友人,而她也有誠實告知,先前的一切都是欺騙的,我也有將當時的購買證明、相關對話進行截圖並保留、存檔。
女方表示,不再說謊、欺騙,而我原本選擇了原諒,但是後來又發現其他事情,女方還是再行欺騙之實。
想請問,這樣是否構成詐欺呢?
我也有透過免費律師諮詢,但是其給予之解答為,頂多進行調解取回財物而已。
我又去電165,而得到之回應是因為該交友網站已有相關案例,是可以去報案,但是回覆的卻有點模稜兩可,這讓我感到十分困惑、不解。
煩請諸位律師,協助回覆,倘若此案例成立的話,提告我還能請求什麼訴願?
再請撥冗回覆,謝謝。
敬祝
福體安康
困惑的芋頭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告訴,須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可考慮彙整相關證據,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整理犯罪事實、所犯法條及相關證據至地檢署提出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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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民法第1055條如下 供您參考
第 1055 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陳律師0972367907


還請各位法學淵博的律師先生小姐請給我建議
也謝謝你/妳在電腦的另一端抽空看完,撥打鍵盤給我回應
謝謝你/妳



律師您好,
我於去年十月與前夫協議離婚,並於離婚協議載明共同監護,前夫每個月應付孩子教養費 5000 元。今年三月,前夫經濟有困難,表明不想再付 5000 元,而要求放棄監護權,由我單一監護,我同意,但事後他又反悔。過了約二星期,他又提出要放棄監護權,但唯一要求是,他父母搬家時,我要從旁協助,我也同意了。於是去戶政事務所辦理。(以上皆是用 line 溝通)
最近幾個月,他一直要求要帶孩子(女,未滿三歲)外出,因考量到他個人狀態,我不放心讓他單獨帶孩子外出,故要求前公公一併陪同過一次。其間我也明說,白天時間(孩子白天由前婆婆照顧),他可以隨時回家去看孩子,我不會阻止(他交了酒家女,家人不同意,因此和家人鬧翻,不住家裡),晚上是我的時間,我希望他晚上盡量不要來打擾我和女兒的相處。但他還是一直要求晚上來看女兒。基本上,我不會每次都答應。他也一直傳 line 向我借錢,我也不理會。於是他開始用 line 恐嚇我,說要告我,要拿回監護權,要我跪在地上哭著求他。
我想請問律師;
1. 他可以因此告的成,拿回監護權嗎?
2. 他有吸毒前科(現在也有吸毒,但大概只是像 K 他命/大麻等,日前還接獲法院驗尿通知),又有自殺前例(還曾因此住院),以及信用破產(積欠信用卡卡費和車貸多期未繳)。我怕他把女兒帶出去,可能因為精神狀況不好,開車傷害到女兒,也怕他用女兒要脅我,要我借他錢。如果他真的告我,上了法院,我可以用這些理由向法官說明,反而要求限制他的探視權嗎?
3. 如果到時上法院,我可否再要求他,按照離婚協議,每個月支付 5000 的教養費?
謝謝律師的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提出改定監護之聲請,但不一定會通過之,蓋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除非您有明顯不利之情形,否則不會輕易變動,依您提示情形,對方之環境應更不利未成年子女成長,可對其目前之言行舉止錄音錄影蒐證,已備訴訟時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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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今年年初與前夫完成離婚登記,且離婚協議書上也協議好監護權歸我,前夫一個月有一次的探視權,離婚後前夫對小孩不聞不問,也沒有負擔小孩的任何費用,這個月卻收到法院寄來的公文,才知道前夫去申請監護權改定,而且前夫還對我有不實的指控,指控我居家環境髒亂不堪,不適合孩子居住,法院因此將指派社工及調查官來我家進行視察,甚至還指控我對小孩時常語帶威脅,使孩子對我心生畏懼,事實上,孩子從出生到現在幾乎都是我在照顧,跟我也很親,反倒是孩子跟爸爸的互動少,下個月即將開調解庭,我想請問律師,如果我要反駁他是應該寫意見陳述書還是答辯狀?需要出具證據嗎?因為孩子從四個月大我開始工作,上班時間就是由外婆帶的,因此女兒跟娘家的關係親密,反觀跟爸爸那邊少有互動,我要如何舉證才對我有利呢?
其次,因為離婚後他完全沒有負擔孩子的任何費用,在調解庭時我可以堅持原協議的約定,讓他一個月探視一次嗎?離婚後孩子都我自己養,女兒現在目前就讀幼稚園小班,曾詢問過孩子的意見,是否願意從母姓?孩子也同意,像這種情況我要怎麼樣幫孩子更改從母姓呢?因為前夫不願意答應孩子從母姓,所以無法取得他的同意書.





請教大律師事項如下 :
某夫不堪其妻多次暴力相向,一次曾當眾以酒杯內之酒精潑灑其臉部,致眼球灼痛,一次於其辦公室破壞其內擺設,並將座椅以利刃毀成廢墟,待其夫返家後更以鹽巴砸向其夫,,眼部亦感疼痛,只因夫未能妥善處理前妻及其子女聚餐事宜。
試問
1.某夫與後妻婚前曾要求預立契約已證後妻非專為遺產而來,但後妻不願簽立並保證結婚不為財,實為情,故而某夫不疑有詐,豈料其妻婚後三番二次阻撓其探視前妻及其婚生子女,如不從,其後果即無法預知,就如同搗毀其辦公室來說,某夫之住家因與工廠公司合併同棟,遂該惡妻亦順理成章同住,並攜與前夫所生一子同住一屋簷下,今由於該妻破壞公司工廠設備,其夫之公司又有其他合夥人,他股東可否以其妻因住公司所造成之困擾與憂懼請求其搬遷 ? 又可否一併要求某夫共同搬離 ?
2.某夫亟欲與後妻離異,惟囿於法令無法如願,今得知如夫雙方分居達半年以上即可清算財產,請問,如得以清算財產,接下來是否得以分居半年訴請離婚 ?
3.承上,由某夫未免後妻覬覦其財產,遂將公司股份逐年贈與其子女,到底後妻如與某夫離婚,就某夫為公司負責人之區塊得否請求夫妻財產差額分配 ? 因公司屬法人,一般見解不屬負責人即某夫之財產,不知其概念是否正確 ?
4.某夫得否以不堪同居精神上即身體上 ( 後妻濫用暴力 ) 之虐待訴請法院離婚 ? 又得否訴請該妻不得請求上開分配請求權及贍養費 ( 其實婚前某夫及以後妻名義購置不動產與其,並代其繳交房貸,又扶植其創業,故後妻溫飽無虞) ?
5.而婚後財產有關房貸部份可否視為負債抵銷 ? 又如有租賃收益是否得一併參與分配 ?
6.公司資產是否須提出資產負債表或損益表以明財產狀況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行使方式,對方仍惡意阻撓法院確定判決之方向,可至民事執行處請求強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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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無邊,完美無限。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行使方式,對方仍惡意阻撓法院確定判決之方向,可至民事執行處請求強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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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的監護歸誰的問題,法院會考慮以下各點:
1.子女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狀況;
2.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的需要;
3.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
....
如果你與你先生都有意願要取得代小孩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的責任,法院會比較你們的職業、經濟能力及有沒有人能夠支援你,使得小孩受到最好的照顧。
妳的先生收入比你高,你的收入甚至養自己都很吃力,且小孩目前由婆婆帶,這幾點就會讓法院傾向讓妳先生取得小孩的監護權,如果你想要養這個小孩,想想看你的父母願意幫忙嗎? 他們是否有較高的收入及資產,他們協助的意願如何,如果能夠提出來,或許還有一絲希望。

律師您好:
我與前妻(協議離婚),一個在花蓮(我),一個在高雄(前妻);
兩個小孩的監護權則各歸屬一個。我想請問若想向法院聲請監護權改定,
則我該委託那各地方的律師會比較好!?(交通的問題、與律師該在哪裡討論的問題等等)。
另外,想請教的是,老實說,我前妻對小孩並沒有哪裡不好(因為舉證也很困難,但是會刻意不讓我與小孩說電話),我只是想證明,小孩在我這會更好,不知道這樣的主張可不可行!?(工作、家庭支持系統、教養計畫、學歷、生活教育環境等等,我都比前妻好;唯一的問題是小兒子今年滿7歲,若問他要跟誰在一起,一定會說跟媽媽,但是又問他要不要跟爸爸及哥哥一起他又說要)。上述的主張,我是不是可以準備哪些資料!?譬如 前妻那邊只有她爸爸,至於我這邊除了我父母健在 我的兄弟 我的叔叔 阿姨等等 都經常連絡,又譬如我自己寫小兒子從7歲到大學的教養計畫等等
以上,謝謝律師的回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您提起改定監護權,欲改定監護權,須提出對方不適任監護權人之證據,否則法院不會輕易變動小孩目前之現況、成長環境,故除非您有很明顯之證據,證明對方不適任親權人,您再考慮是否請求改定監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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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存證信函可不予理會,若接到法院之拍賣抵押物裁定,應於期限內異議救濟之,目前可彙整相關證據,委任律師提出民事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或刑事偽造文書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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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夫妻有兩個小孩,每年收的紅包錢我們有開戶幫他們存進去
當然也都講好不要動用小孩的錢除非緊急事故或特殊原因
這樣結婚2年後大吵小吵每天吵不停剛好去吵到小孩的錢
才發現說我好婆偷偷拿裡面的錢來用而且還不少
用途卻說不出原因但,因該是花在自己身上
我兩個小孩裡面各有4萬跟3 萬,當時每個月固定給1.5萬活費不夠會在拿
單純小孩奶粉尿布錢跟晚餐錢而以還有政府補助可領5千
其他帳單水費電費房貸我都另外繳, 當時知道我非常生氣
老婆用的花的我都出錢買,兩個小孩一個月2萬買奶粉尿布不夠嗎?
也講好不要去花他們的錢,這事情就這樣過了想說算了
這陣子夫妻打算離婚才發現戶口錢花的差不多了
距離上次發現偷領錢也才半年這次卻剩沒1 萬
該給都有不夠也會在拿但一定要偷拿裡面的錢嗎?
請問律師是否能提告侵占 或偷竊呢? 需要哪些證據
會走到這部是真的逼不得已 在麻煩律師解答了
感激不盡

您好~ 我已離婚7年了,離婚原因是男方外遇,離婚協議書上有寫明長子與長女歸屬男方而次子歸屬女方,財產歸屬是將房子及房貸部份都轉移給我,膽養費給付:1.男 方每月給付新台幣3萬元整給女方本人我(有屬名),登記日起生效給付二十年。二.若男方同意長子長女與母同主,另補貼三仟元給女方,兩名子女教育費保險費 由男方負責。
1.監護權部份:目前長子女都是跟男方,但男方只將孩子放在阿嬤家居住無法給於完善的照顧,孩子生病時常常都要等到他回來時才 能帶去給醫生看,加上他又都在北部工作也與外遇對象另結家庭多年,現任妻子也沒有盡到照顧的責任,現在大兒子也要自己出去打工賺錢養自己,不然每星期只有 四百塊的餐費根本不夠食用,現在又面臨了五專學分不夠可能會被退學的問題,多次與父親談論但都不願幫他辦休學或轉學,這又該怎辦呢?長女因父親偏愛現任妻 子再生的女兒而造成行為上有時會偏差,再加上阿嬤一不開心就常常把不適當的言語掛在嘴上講給孩子聽,可以說是精神上的虐待,孩子也會在紙上寫上不愉快的事 情,經父親及阿嬤多年的精神壓力下長子女都想跟我,可我在103年時再婚了目前沒工作在家帶孩子,現任丈夫也不反對我將這兩孩子跟隨我們,可..我該如何 才能要求監護權歸我呢?
2.膽養費部份:說好了每個月給付三萬元給我直到二十年,雖然我再婚了但是否因此就會喪失他給我膽養費的權利呢?離 婚協議上並未註明我若再婚就喪失這部份,也講明了孩子的教育費保險費是分別各付各的。若是男方刻意脫產及將薪水(台北市消防局)外轉出去到別人身上去,不 給付我每月的膽養費我時又該如何保護我的權利呢?

若對方不履行協議書之內容,可以起訴請求其履行協議書。
又若欲聲請改定監護,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會參考社工作成之訪視報告,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孩子都願意跟妳
那麼機會很大
其次
至於對方是公務員
一定有薪水可以查扣
至於你說的外轉應該是他在虎你的
因為政府機關絕對不可能匯給其他人
一定是匯進去之後他立刻轉給他人
就沒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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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太清楚我這情況算那類型案件……
後來兩人見面有發生性關係,
某日接到是A女的丈夫來電,跟我爭執…
我回應你們離婚了,你有什麼權利阻止,
A女丈夫說並未離婚,之後談好後也說好我不與A女聯絡就過去這件事,
我沒與A女再聯絡…過幾日A女丈夫又打來,
我當時說我是不知情,如果知道我根本不可能介入,
A女丈夫就是要我拿錢出來和解,
我說我沒錢,不然提告我,我所有與A女的對話記錄都再,
也已經存檔,我能證明我確實是不知情…
A女丈夫就揚言要告我讓我被關,叫我等著…
並揚言要查我的個人資料如住址之類…
我再這想問一下,如果對方真提告
上述罪名是否成立,再來是有什麼方法保障自身或是先發制人,
我和我朋友討論過對方可能是想詐財,
可是上述有提所有對話記錄我都有保留並且存檔,
希望有律師大人能為我解答,十萬分感謝!



一、扶養部分如果有情事變更的話可以請求酌減,至於對方主張是否有理由要看兩邊訴訟上攻防及舉證的結果而定。
二、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供你參考:「
按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 之,民法第1121條定有明文。所謂情事變更,係指扶養權 利人之需要有增減,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身分變動或 其他客觀上情事遽變,非協議成立時所能預料,如不予變 更即與實際情事不合而有失公平者而言。」
三、對方目前還是應該要依原來的扶養方法扶養。
四、這類案件可以的話要儘量再協議看看,可以考慮以調解方法處理。
您好,我是楊俊鑫律師,歡迎攜帶相關資料面談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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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近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扶養費用酌減需要有較特殊的原因,依據您所述之情況,我認為法院部會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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