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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兒 103-04-27 22:39

我在10月中委託永慶房屋賣ㄌ五股的房子,當初合約寫明現況交屋。可是在11/30交屋前夕買方說紗窗不堪使用和停車格鐵架有彎曲要求我修復才要進行交屋,因急需用錢所以修復後在12月7號交屋。到4月10日才又由仲介告知因聽樓下告知多年前曾有一次漏水。所以要求我協商。仲介打ㄌ兩份協議書一份直接支付做防水的工程費14000以後漏水無需負責,另一份答應將前陽台水管塞住進行測試放水兩天。如果有漏水我就要付修復並保固五年的責任。但我想想不對他沒證明我賣的2樓漏水確要我簽測試協議書。因買方客廳和廚房都已經瓷磚更新。測試後水回流的損失我要負責。這樣對嗎?買方的弟弟是永慶總公司的代書。是不是有處事不公的嫌疑。而且當初交屋時有說明。如果買方動工我就不需付漏水保固責任。他們現在指責我有漏水確沒告知。但真的我也不知道啊!那我要如何保障我的權益呢~你們有回覆說如果是事實就需修繕..這個沒問題..但對方並沒有證明是真得陽台漏水..卻一直寄存證信函給我...請問我要如何自保呢?
第二份存證信函的意思是叫我快點和他完成切結...就是付錢...請問我該如何回覆呢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8 15: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漏水之瑕疵為交屋前即存在,您即須負瑕疵擔保責任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容兒 103-04-24 09:12

律師大大你好。

 

我在10月中委託永慶房屋賣ㄌ五股的房子,當初合約寫明現況交屋。可是在11/30交屋前夕買方說紗窗不堪使用和停車格鐵架有彎曲要求我修復才要進行交屋,因急需用錢所以修復後在12月7號交屋。到4月10日才又由仲介告知因聽樓下告知多年前曾有一次漏水。所以要求我協商。仲介打ㄌ兩份協議書一份直接支付做防水的工程費14000以後漏水無需負責,另一份答應將前陽台水管塞住進行測試放水兩天。如果有漏水我就要付修復並保固五年的責任。但我想想不對他沒證明我賣的2樓漏水確要我簽測試協議書。因買方客廳和廚房都已經瓷磚更新。測試後水回流的損失我要負責。這樣對嗎?買方的弟弟是永慶總公司的代書。是不是有處事不公的嫌疑。而且當初交屋時有說明。如果買方動工我就不需付漏水保固責任。他們現在指責我有漏水確沒告知。但真的我也不知道啊!那我要如何保障我的權益呢~拜託幫幫我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4-24 10: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對方可以提出證據證明,造成漏水的瑕疵是交屋前就存在了,那麼您還是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文建議您,就該漏水事件,您無須直接賠償,但是可以要求對方就瑕疵判斷跟施工的這個過程讓您參與,倘若覺得合理在簽立和解書,並且建議您提供和解書供審閱,以保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6 13: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爭執漏水存在之時間點,為危險移轉前即存在或危險移轉後,若為危險移轉前,及交屋前即存在之瑕疵,您尚須付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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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兒 103-04-24 03:39

律師大大你好。

 

我在10月中委託永慶房屋賣ㄌ五股的房子,當初合約寫明現況交屋。可是在11/30交屋前夕買方說紗窗不堪使用和停車格鐵架有彎曲要求我修復才要進行交屋,因急需用錢所以修復後在12月7號交屋。到4月10日才又由仲介告知因聽樓下告知多年前曾有一次漏水。所以要求我協商。仲介打ㄌ兩份協議書一份直接支付做防水的工程費14000以後漏水無需負責,另一份答應將前陽台水管塞住進行測試放水兩天。如果有漏水我就要付修復並保固五年的責任。但我想想不對他沒證明我賣的2樓漏水確要我簽測試協議書。因買方客廳和廚房都已經瓷磚更新。測試後水回流的損失我要負責。這樣對嗎?買方的弟弟是永慶總公司的代書。是不是有處事不公的嫌疑。而且當初交屋時有說明。如果買方動工我就不需付漏水保固責任。他們現在指責我有漏水確沒告知。但真的我也不知道啊!那我要如何保障我的權益呢~拜託幫幫我

George 103-04-20 08:54

我2014年03月30日交屋,而在2013年11月18日簽訂"標的現況說明書",而在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03月30日期間房屋還在前屋主手中,但是,在交屋二週後,房屋都未使用,而發現大面積的壁癌,要求房仲與前屋主處理,則仲介請社區土木技師協助鑑定,則技師建議根除滲漏現象,需以費用六萬左右為施工含5年保固,;但是仲介請技師另估單面牆2萬5施工費用無保固.事後,但是本人請朋友代為出面處理,則朋友轉述,仲介協商建議以2萬元為施工費進行相互分攤,則以12800元為前屋主負擔.最後,男友建議本人以12800元進行和解,並簽訂和解書.問題如下:
1.房屋所有權人為兩人(本人及我母親),而在"動產買賣契約書"中,買方欄簽名是我母親所簽名,只有在某一貸款條款後面有註明"登記名義人:XXX"有我本人及我母親名字,但簽和解書上,只有我一人及前屋主簽訂,簽訂時有我朋友及仲介在場,我母親未在場,並且我未告知我母親,則我母親也未簽名,則12800元也由我執收,因為我母親最後知道,她不同意,則"和解書"是合法生效的嗎?

super0509 103-04-19 22:53

以上你好我本身是一土木包工業公司負責人,去年間蔡姓友人借本人公司去承攬一工廠新建工程,但我堅持工程款項要經我帳戶出去,一開始也怕借牌會有可能問題產生,所以都會到現場查看工程進度,直到本人在外面的工作繁忙,所以只能偶爾去查看進度,直到前幾日收到該業主寄送存證信函,內容為本公司承攬該工程工期嚴重落後,限於幾月幾日前要完工交屋否則會有罰款及法律可能情事產生,經本人去到現場了解,才發現該工程增加2.30項追加工程,是工地現場負責人蔡姓友人與業主私下口頭講定之追加工作,期間多次變更與追加工程皆未與業主就合約上增加工期,導致原合約工程延誤未能於期限內完成,但業主卻未提及追加工程的事,寄發存證信函。一面追加工程款項也未經由本人帳戶進出,因蔡姓友人與業主為姊夫與姪子關係,追加款項由該業主直接付給廠商,本人怕蔡姓友人與業主聯合設計本人及公司,將廠商後續債務放由本公司承擔,所以我的問題是:

一.該存證信函我該如何回覆,是否回復與事實不符,或回覆有關追加工程所產生之工期的情事如何如何,還是要如何回覆

二.倘若蔡姓友人最終跑掉,該工程後續有關債務可能會由公司承擔,本人有否預防處理方法,可寄存證信函於蔡姓友人警告他嗎或是??

謝謝各位律師大人不另指教

事涉自己的權利,要謹慎處理,如對案情尚有疑慮惑不解,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律師特助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1 17: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工程借牌可能涉及民法代理問題,即使是蔡姓友人應負責,亦有可能視為公司之行為,公司須加以負責之,故須先檢視對方之存證信函契約內容,再加以回復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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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e 103-04-19 07:17

我2014年03月30日交屋,而在2013年11月18日簽訂"標的現況說明書",而在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03月30日期間房屋還在前屋主手中,但是,在交屋二週後,房屋都未使用,而發現大面積的壁癌,要求房仲與前屋主處理,則仲介請社區土木技師協助鑑定,則技師建議根除滲漏現象,需以費用六萬左右為施工含5年保固,;但是仲介請技師另估單面牆2萬5施工費用無保固.事後,但是本人請朋友代為出面處理,則朋友轉述,仲介協商建議以2萬元為施工費進行相互分攤,則以12800元為前屋主負擔.最後,男友建議本人以12800元進行和解,並簽訂和解書.問題如下:
1.房屋所有權人為兩人(本人及我母親),而在"動產買賣契約書"中,買方欄簽名是我母親所簽名,只有在某一貸款條款後面有註明"登記名義人:XXX"有我本人及我母親名字,但簽和解書上,只有我一人及前屋主簽訂,簽訂時有我朋友及仲介在場,我母親未在場,並且我未告知我母親,則我母親也未簽名,則12800元也由我執收,因為我母親最後知道,她不同意,則"和解書"是合法生效的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1 17: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母親亦為所有權人之一,您無您母親之代理權,可爭執該和解書您母親不同意,對您母親無效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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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ie 103-04-14 10:47

各位朋友好:

小弟於去年向一位投資客購買了一間預售屋!該預售屋建商表明是不可換約!所以交屋時建商會先把物件過戶投資客,再由投資過戶給小弟!

當初同意購買時與賣方一同至賣方所選的代書處進行簽約,但由於小弟是第一次以這種方式購買預售屋,並沒仔細觀看合約內容,後經朋友指點發現該私契內容明顯偏袒賣方,買方幾乎無任何保障(無論是之後買方交付工程款,賣方需提供予買方的任何本票或其他書面保障),契約上雖有違約罰則,可是並無紀載賣方於建商過戶完成後須於多久日期內完成房屋過戶與小弟(違約起算日期)!

請問小弟目前這種狀況,該如何處理,才能保障購買的權益,朋友建議向消保官申訴!請問此方法可行嗎?此問題已經困擾小弟數月之久,還請各位幫忙

萬分感謝!

買賣契約是彼此訂定的條約,兩者一旦簽約完成,將視同法律生效,彼此就依約履行,一般簽約人,通常都提出對自己有利的條約,與他人簽約。如對條文稍微不慎,損失將難以彌補,建議你日後簽訂任何條約,最好請專業人士【專業律師或專業會計師為最佳】,幫你把關看清楚,以維你的權益。

 

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重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歡迎來電特助0937182635提供更詳實資料來諮詢,維護自身的權益。

jackie 103-04-14 13:46
回覆 YESOHA 的發言內容:

買賣契約是彼此訂定的條約,兩者一旦簽約完成,將視同法律生效,彼此就依約履行,一般簽約人,通常都 ... (恕刪)

謝謝柯律師的回覆

所以目前小弟我只能依照合約履約

沒有其他的方式可以處理或補救嗎?

消保官也沒用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4 19: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視您與對方契約如何約定,您有無相關解約之權利。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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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HI 103-04-02 02:33

2012年12月房屋委託室內設計師裝潢、監工,1月交屋後陸續出現鐵皮增建部分發生漏水,反映給設計師後僅叫鐵工來做"速力康"修補防漏,至今年為止已經來修補5~6次以上,問題尚未改善,我疑為設計不良要求設計師重蓋鐵皮的屋頂遭拒,設計師稱自己為過路財神,僅發包給鐵工廠商,現在廠商與設計師互推責任,當初簽契約時設計師的費用包含了設計費與監工費。想請問現在我是不是有權力求償?該如何做?

PS.我基於信任,所以並沒有特別記下每次來修補的時間,僅拍照,清楚的時間只有最後一次修補的時間為2013年10月,因10月修補完後就沒下過雨,所以直到昨天下雨後才發現問題。

凱耳文 103-04-01 16:06

去年底購買一華廈六七樓,六樓有產權, 七樓則是水泥增建 (15年前本棟大樓蓋好就存在的), 前屋主已與1~5樓的所有權人簽署分管協議, 內容說明七樓增建由六樓持有者擁有並使用, 各層所有權都於2年前蓋章簽名認可無誤, 但去年底購屋出價前, 房仲說此分管協議在我最後交屋時會全部重簽,以我的名字再與現有各層所有權人簽署, 所以我願意購屋, 半個月後於第一次簽約時, 我再與房仲確認是否會全部重新簽署一次, 房仲說回答"會重新簽署", 但在去年底完成匯款並交屋前, 我問簽署進度, 房仲才說不需要重簽, 房仲律師雖說不影響權益, 但此舉根本是欺騙行為, 若分管協議不可重簽, 我跟本不願意用當時價格購買, 請問我是否可要求解除合約? 或是要求賠償? 或要求退還2%傭金? (ps: 最後討論時, 該房仲與其店長願意主動提供一點點金額賠償, 全程我有錄音, 也就是我有證據說明他們是承認知道自己犯下此錯誤)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4-01 17:20

你好

你可以主張受詐欺為意思表示而撤銷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6 19: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若您得證明房仲有相關詐欺行為,您可主張解除契約。依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故若無法解除契約,亦可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主張減少價金及相關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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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4-08 22:54

 您的問題是法律上的一大挑戰, 個人認為, 重簽分管契約是不是房屋買賣契約的必要之點? (如果有載明沒重簽則買賣不成立的話, 就是)

1. 若是必要之點, 這就好辦了, 因為買賣契約還未成立.

2. 若不是, 則可能無法解除契約了. 因為仲介律師說的沒錯, 有沒有重簽, 你都是七樓的使用權人(但不可能是所有權人, 重簽也一樣, 因為七樓是共用部分, 大家共有), 所以比較重簽前後, 就你所買受的標的物而言, 事實上你沒有因沒重簽而受有損害, 該標的更是沒有什麼價值上,使用上,或品質上的瑕疵. 你不察而多付錢, 是動機錯誤而已. 就動機的錯誤, 原則上法律是不管的(除非是是否重簽是必要之點), 所以您的情形應不算詐欺(因為重簽非必要之點, 不是買賣的要素).

3. 當然, 仲介這種違反職業倫理的行為(急著賺佣金, 亂開支票), 是要受到非難的. (http://www.lawmed66.url.tw)

 

凱耳文 103-04-01 15:36

律師您好,

我1月份完成購買一15年屋齡之中古房屋, 交屋後未滿2個半月竟然有三次漏水, 三次漏水地點都不同, 一次房子走道, 二次不同房間的窗台漏水,告知服務之房仲後, 漏水都有於一週內修繕完畢, 但對於此情況是否我可要求減少價金以及損害賠償? 若可, 減少價金與損害賠償的金額應該是房價的百分之多少為宜? 若不可, 難道我們就只能自認倒楣? 半年保固內如果持續發生漏水?那我們無法求償嗎?

要盡快發存證信函通知賣方有漏水情況,通知後6個月內要起訴,可請求減少價金,可減多少訴訟中送鑑定,如果對方是故意不告知漏水,那可請求賠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6 17: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通知賣方,限期請求修補該瑕疵,若屆期仍未修補,可起訴請求減少價金及相關損害賠償。至於減少價金及損害賠償部分,可先請求工程行估價修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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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kyL 103-04-01 00:05

Dear Sir:

我是大樓的第一屆主委,建商於交屋後,說要與我點交,並說會與營造廠之人員進行實務點交,但是當日營造廠人員並未到場,建商之經理建議我們先進行文件的點交,並口頭承諾將於後續營造廠之人員會在實物點交,但從102年12月點交後至今,仍未有此行為,與建商聯絡,他們說我已經完成點交作業,他們的點交也只有針對電梯/機械車位/汙水及抽水馬達之出廠文件及保固聯絡方式/竣工圖/水點圖…等文件,請問我是不是被建商欺騙?這樣未告知消費人相關權益,是否構成詐欺? 大樓有緊急發電機,也並未列入交接事項,此項目是否為必要交接項目?各項機電使用功能與規格也並未列入交接清冊中 如果建商持續不理,是否可以行文或存證信函,將此項目備存?我後續除了口頭追建商外,是否可以建議我該採取何項措施?使建商負起應負之責任.

 寄發存證信函表明當天僅針對部分文件點交,並限期催告建商儘速完成點交,以免日後爭議無法舉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點交時應將瑕疵具體記載下來,並應拍照留存證據,而後發函告知,並限期改善,若建商不改善,則可以向建商請求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6 15: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建商修補該瑕疵,若屆期建商仍未修補,可起訴請求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減少價金及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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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HI 103-03-31 16:41

2012年12月房屋委託室內設計師裝潢、監工,

1月交屋後陸續出現鐵皮增建部分發生漏水

反映給設計師後僅叫鐵工來做"速力康"修補防漏,

至今年為止已經來修補5~6次以上,問題尚未改善,

我疑為設計不良要求設計師重蓋鐵皮的屋頂遭拒,

設計師稱自己為過路財神,僅發包給鐵工廠商,

現在廠商與設計師互推責任,當初簽契約時設計師的費用

包含了設計費與監工費。想請問現在我是不是有權力求償?

該如何做?

PS.我基於信任,所以並沒有特別記下每次來修補的時間,僅拍照,清楚的時間只有最後一次修補的時間為2013年10月,因10月修補完後就沒下過雨,所以直到昨天下雨後才發現問題。

LEAFSON 103-03-31 09:57

因為當初房屋壁癌最近才發現

距離當初交屋於4/10就滿半年

因為找到原因可能需要一些時間

所以希望先寄存證信函告知前屋主有此問題,須查明原因

但是問題是沒有前屋主地址,問房仲他也說他也沒有

請問存證信函只寄給房仲有效力嗎?

就您所提到的問題,建議寄發存證信函還是要把原買賣契約的賣方列為收件為妥,另外就送達地址部分,可以看一下原來的買賣契約就此有無關於送達通知方式之約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LEAFSON 103-03-31 10:55

 

我有查過契約書裡留的地址是現在我的住址

難道沒有其他辦法可獲知?

問過房仲他說他沒有,跟他要對方電話,他說會有個資法問題

他要我寄給房仲公司並且直接把內容傳簡訊給他,他會轉寄給前屋主

請問這樣方式ok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5 2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 規定辦理而無效者。駁回前項聲請裁定,得為抗告。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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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rpion3 103-03-29 22:47

今天開心的去剛交屋房子去和設計師商談裝潢事宜,
停車時,因為我的車位是機械下層,所以需將上層車頂上
在上移過程中因為上層車主停了escape的車子,使得在最後頂到管路線
造成最後面那塊玻璃破裂orz
我也在聽到聲音時緊急按了停止鈕,但來不急阻止破裂的玻璃,,所幸大樓的管線沒有損傷,
想請問,這樣的話雙方的損壞比例要怎麼抓呢?
機械車位的公司有貼一張限高150公分的紙在牆上,而escape有170公分高!

感覺上層的人好像挖個洞給下層的人跳一樣~

另外,車位移起來時也發現同位車主停了另一台車在我的車位,這樣可以跟算他月租費嗎?
或是侵佔之類的?

停機械車位不管是上層還是下層真的要小心,和大家共勉之~~~
也先謝謝回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4 16: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上層車主違反相關注意規定,為其個人之過失,您無須賠償;至於佔用您下層車位之部分,您可向其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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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FSON 103-03-28 09:21

請問專家們,

我在去年9月中左右買了一間17年的中古屋,20樓裡位於18樓,

交屋前有檢查過,看似屋況沒問題,

交屋後至今,最近兩天發現有一間房間的牆壁靠近地板附近冒出

越來越明顯的壁癌,昨天打電話去問當初的仲介,

跟他講是不是當初前屋主有先處理過 刻意隱瞞這個事情,

也把照片寄給仲介看過,過一個小時候他回電說他問過抓漏專家,他說是因為我們家鋪了不透氣的木質地板造成,但我是抱持懷疑態度,不確定是不是真的,現在

有點不知所措,是要自己摸摸鼻子自認倒楣花錢了事,還是要怎麼辦比較好?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28 09: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請裝修公司到場勘查壁癌發生原因,倘若是交屋前就形成的,則必須由前屋主負責修繕,倘若房仲故意隱瞞,則亦須負賠償責任.

LEAFSON 103-03-28 12:53

 

謝謝律師的回覆,

在請問假如要找專家幫忙分析造成壁癌原因

有沒有比較具公信力的分析專家?

是要抓漏的還是哪種比較具公信力的人呢?

 

 

陳華明 (律杏) 103-03-29 17:14

 1. 房屋有瑕疵, 要馬上通知出賣人(而不是仲介!)(民法第356條第3項), 否則視為承認受領所買受的房屋(除非出賣人知有壁癌還不告知 )

2. 可請求解除買賣契約或減少買賣價金或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359條, 360條), 但不可請求房東修繕!(出賣人不負修補責任, 且已交屋) (http://www.lawmed66.url.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9 23: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發存證信函告知賣方該瑕疵,並限期請求其處理之,若屆期仍未處理,可請求減少價金及相關損害賠償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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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27 06:37

房子之前,房東便口頭承諾說"隔音很好",也詢問了網路的問題,他說70M很快。入住之後卻發現隔音很差,連隔壁洗澡水聲音都聽得到,也被鄰居以敲打牆壁、之後來敲門抗議過說我很吵。
以下是第一次的簡訊內容→
我傳給他:網路壞了,常有人抓東西你沒限速,而且當初你說隔音很好
(因為有人抓東西流量過大,使我連不上網路)
他回傳:網路有70M我會提醒大家克制,夜深人靜時容易感受有聲音的


之後網路一再出問題,我便傳簡訊問他我自己去牽一條來用可以嗎
他回傳說其他人都沒有這個問題,開工後他再請人查看。


到了快繳房租的時候開始起爭執,3/4他傳來訊息說房租共多少錢要自轉或是收現,我回:收現。請問不是10號收嗎,另外網路問題一直沒改善,我要自己牽了。
他回:好十號下午四點收,我詢問過有線沒問題,其他房也還好
我回:如果轉帳請問戶頭是?沒關係其他房沒有問題只有我有問題所以我自己花錢裝,不為難您


但他卻到3/10繳房租當天才回訊息給我說繳費的帳號
3/11傳訊息說如果我沒空轉下午他來收,並詢問為何都不接電話
3/12再傳訊息來說鬧鐘聲音吵到隔壁了
我回傳:真的嗎?不好意思唷因為簽約前您說隔音很好
他回:隔音好並不代表毫無聲音,房租轉了?
         請問今天幾點回?我晚上九點去收房租或是下午,請回答
我回:我可以錄音和錄影存證,如果你需要的話,我可以錄給你看網路和我房間音樂以及鬧鐘的聲音,讓您感受看看是隔音差還是我太吵。另外,我一錠沒有超過住家噪音的標準。我房租早就都準備好了,只是您都不處理我不知道我為什麼要繳。難道只有房租記得要收嗎。我絕對不是難搞的人,我之前租在學校附近兩三年從來沒有被抗議過,也沒有網路的問題。而且鬧鐘我也不是設定半夜,已經是早上八點之後了。
之後他打電話來我不接。其實因為我有憂鬱症或躁鬱症(還在試藥中),不太能以電話溝通,我沒有跟房東說過這點,但是重要簡訊我都會馬上回。
電話未接之後我又傳簡訊:或者您要跟我同住一天感受看看,連隔壁洗澡水聲我都聽得道,所以我也要抗議嗎?昨天十一點之後不知道左邊還右邊有明顯的聊天聲,常常有這種事情我也沒抗議過,您覺得我的要求很過分嗎?
傳完後他又打電話來,我以簡訊回覆"上班中",原因如上面所說,我不太能講電話
他便簡訊回覆我:下班請接電話約見面說,本地若不合妳意請另尋他處不勉強謝謝
我回:謝謝~我懂妳意思了~那我再請問您,當初不是有說隔音很好嗎?回答我這個就好了,您說是的話那就真的是我的問題沒錯了~
他回:謝謝指教,真的沒法做到一百分滿意對不起囉。
我回:所以雙方都同意解約是嗎?(3/12  18:10)


因為當中我們都用簡訊不間斷聯絡,我那句話的意思是詢問他想要跟我解約是嗎,但他突然不回覆,我就當作他不是這個意思了。
3/13,22:27他突然傳簡訊→你好,本周六下午四點到租屋處檢測網路商談謝謝


這裡是我沒看清楚他有寫"商談",便沒回覆他,我以為只是請工人來檢查網路,後來才知道是要進到租屋處檢查(中間有通過一次電話)。於是3/14晚上九點43分我傳訊息給他:我以為你想同意解約網路問題在於你沒限速,你在某個時段量出來的結果不代表全部的時段的結果。另外鄰居抗議我的問題,其實他應該刻意你才對,八點九點已經不是半夜了,況且手機能多大聲。老實說我也常常聽到鄰居的聲音,那已經影響我的精神狀態,我因而看了多次醫生甚至住院,讓我無法工作,這都因為當初您說隔音很好,但我卻常常連隔壁的洗澡水聲都聽的到。如果您真的要如此,我可能要走民事訴訟了。
十點35分他回傳:請於明天下午四點半解約交屋況。
我回:當初我於10號前便又詢問繳款帳號,是您於繳費當天才回覆我並且指控,所以這個月房租才會到現在都還沒繳因為我們起了糾紛。我一再詢問您是否解約,您也迴避我不給我任何回覆。如今才突然單方面說星期六解約,這樣變成是您趕我走,您違約了。我也不是故意找您麻煩,您可以讓我住到下個月10號讓我找房子並且退我一個月押金(當初押金收兩個月),如果您不同意,堅持如此,那我只好告您違約和精神賠償,您要給我兩個月押金並且給我一段時間住直到我找到房子
他回:小姐我給了你方便,你一再當隨便,請看合約第三條第一款,挑三揀四就想解約,我只不過順你之意。
合約第三條第一款是說房租應於10號前繳納,不管任何原因。
我便回傳崔媽媽基金會"定期租賃契約房東可否提前終止租約?"的網址給他看。(00:20)
他回:是你一再要求我談解約又拒付本期房租,又拒接電話面談(00:40)
我沒回他,他又自己傳簡訊來:我想你的所有反應是擔心提前解約押金被扣是嗎?不會的,只要沒有毀損我們會還你的。夜深了,早點休息晚安
(01:16)
早上我起床看到簡訊便回→提醒您:六日不在家,後續事情晚點談。(06:58)


因為當天早就約好北上兩天找男友,怕他白跑一趟就傳了這樣的訊息,
想不到他回→早安:現在回覆這是你想拖延的目的,何時?
我回:想請問您意有所指的,我想拖延甚麼?為什麼?
他不回。
我又傳˙:不好意思請問您,到底是我一再不接電話不溝通,還是您每次關鍵時刻簡訊都不回?從以前到現在我有甚麼樣的問題都是與您用簡訊溝通並且已成雙方習慣,為何要對我做不實的指控?
他也不回。
其實因為他很多猜測的不好聽的言語已經弄得我很不舒服,雖然是我自己本身就有精神疾病,本來與男友的兩天計畫因為他的簡訊變成我去一天就回來,因為心情實在糟到受不了。我覺得很生氣,我為什麼要白白因為他這種沒辦法提告的用語可是實實在在傷害到我,還有鄰居來敲門抗議,雖然無關房東的事,但是那次也讓我非常害怕而發病,這當中我兩次大量吞藥並且嘗試自殺,以前都沒有過。不能完全怪在房東身上,可是我想要他負他應負的責任,本來不想提告簡訊中我也有提出解決方法,但是他又先言語攻擊(對我來說是),後來才改口。
房租我有請朋友與房東會面拿給他,因為我已經沒辦法見他。好幾天我都自己在家裡一直昏睡,是朋友每天打電話給我叫我下樓開門他拿食物給我。
我不是想拿很多精神賠償錢,就是生氣。請問這樣的問題可以提告嗎?網路的部分我已經有證據和數據紀錄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27 11: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您的的問題應該僅為民事糾紛,建議您循民事調解程序或是消費者保護程序救濟

2、倘若您可以提出證據證明您的房東確實保證過網路跟隔音品質及語言人身攻擊的話,則可嘗試告訴詐欺公然侮辱等罪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9 21: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發存證信函通知房東該瑕疵,並請求限期改善,若屆期仍未處理,可主張解除契約損害賠償之,惟您需蒐集相關證據,以利訴訟時主張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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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21 23:18

我們社區大樓從交屋公設就有一些問題,如KTV無隔音設備、電梯遇雨天就會積水、監視器嚴重不足……等, 但當初管委會的委員去和建商點交時卻同意依80萬的金額點交完成。

現在導致都要花費社區每戶住戶所繳的錢,這部份可以追究嗎???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22 00:27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管委會怠忽其責致點交有瑕疵之公設

可以向管委會提告求償損害的部分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1: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因為管委會之失職,造成您的損失,可向管委會主張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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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bara 103-03-21 23:17

請教律師,請幫忙解惑~感恩~

  我是房東,因租約已於103.2/28止,履催承租人來續約均不鳥,卻仍續霸住

  租屋至今,經我於2/25寄存證信函表明不再續租,並請限期搬遷,對方仍不理

  會,所以我隨即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也已排定4/15將進行簡易法庭調解,但

  今天3/21早上卻收到承租人請律師發函給我,內容寫承租人已於3/18搬遷

  並已清空,因水電等都全繳清,限我出租人5日內需還押金32000-10200

  (算3/1~18止的租金額)=21800需歸還..看了簡直無名火都要上來了.

要請教的是:

1.之前對方都不鳥,我都提訴訟了,4/15也要調解了,他現用律師發函這招,我

   該回應嗎?還是不管,就是等到4/15出庭再談?

2.如果我近日去點交房屋,是否可向法院取消4/15調解,(要幾號之前取消?)

   裁判費會被沒收嗎?

3.他3月即使提早搬遷,但因租屋糾紛我才提訴訟,事情未解決前,我根本無

   法改租他人,所以這人霸住期間,該損害給我的賠償,我可請求整月的金額或

   租金的兩倍賠償金嗎?

 4.他還照了屋子內外18張照片隨律師函寄給我, 但上面完全無日期,誰知是

   何時照的?我都尚未去點交,實際狀況得等交屋才清楚,我到時進屋時也該照

   相存證嗎?

請告知該如何作才對我出租人有利,感覺這承租人太詐了,....

沈恆 (沈律師) 103-03-22 01:33

您好!可以要求房租應付到交還鑰匙當日,點交時若發現問題,就拍照存證;裁判費可退2/3。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0: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於點交時,發現有任何問題均拍照存證,再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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朵琳 103-03-21 11:56

各位律師,你們好~

本人有購買預售屋,最近就要交屋,但在廚房的抽油煙機排煙管部份,排煙管出風口直接就在後陽台處並未拉出外管,?我們有尋問過驗屋公司,他們說此為設計不良,有與建商口頭溝通他們只告訴我們需住戶自行處理,這是對的嗎??是否有其他可申訴管道? 設計不良是由消費者買單嗎??還請解惑~感謝~

ps.當初設計圖並未有明顯的排風口位置,到驗屋才發現~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21 12:52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預售屋有瑕疵

可請求建商減價或賠償

以上建議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4 17: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給賣方說明相關瑕疵,請求限期修繕之,及請求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減少價金及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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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志 103-03-18 22:50

各位好,我在今年年初的時候再屏東購入了一間31年的五樓公寓,這間房子在買賣時對方非常著急〈據賣家跟我說是因為資金周轉上的問題,所以需要急售〉,因此沒有多家看房子就簽立買賣契約,對方在交易過程中說明,房子並非凶宅,電路全面更新,至於漏水問題是我詢問他後,在交屋前他才在頂樓局部進行防水漆的工程,因為一切為了配合他的貨款可以安全過關,交易過程相當緊急,大約3個星期就完成交易。

近日,搬進去後電路常常莫名跳電,請了水電檢查後才知道電表那邊的線路和保險絲並未更換,另外,在交易前他並未告知屬於法拍屋是等代書調資料送貸款後才發現他是法拍購入〈原先他是說是他以前的房子〉,這些也就算了,今天聽鄰居說才知道這間房子以前發生幾次的火災,全屋門窗全毀、屋子燻黑,這些賣方都並未在事前告知,另外買賣時他一在宣稱房子沒問題他全部都整理好,但家具放進去後地板磁磚明顯高低不平,想請問一下各位我現在應該可以怎麼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19 11: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有關於火災部份,倘若並沒有發生死亡事件,則與一般的瑕疵處理無異。

2、         又有關您所提到的漏水、地板的問題,倘若不影響房屋結構等,還可以使用的話,您可以要求賣方修繕或是減少價金.

3、         法拍屋的部分,並非ㄧ定要告知的事項,除非您有要求對方保證非法拍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9 11: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說明該屋相關瑕疵,並限期請求對方修補;若屆期對方仍不予理會,可起訴請求對方付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減少價金及相關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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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a 103-03-18 15:52

以下是貸款約定節錄內容,針對歸責屬於哪一方還是無法詳細理解

ex.房屋仲介房貸貸總價8成應該沒問題,但如果實際銀行只核下來了7成,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內時,這個歸責要如何去區分買方、賣方 or 雙方?

(二)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
          下列各目處理:
          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
              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
              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__年(期間不得
              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
              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2.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
            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
            有權解除契約
          3.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__天(不得少於
            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三)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
          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沒有人會承認可歸責於自己,故如爭執不下,當然只能油法院認定亦即訴訟見分曉.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9 11: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歸責於何方須就事實證據加以爭執之,若欲主張對方具有可歸責事由,須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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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nru 103-03-16 02:35

買中古屋,屋況說明書上勾無滲漏水。已簽約,未交屋,剩尾款未繳。發現窗戶及牆壁滲水,請屋主修繕,但屋主僅塗防水漆及粉刷,去除外部可見水漬。我方請來的師傅看過,提出的修繕方式屋主不願意,師傅表示還會再漏。請問我可以如何處理?可解除契約嗎?契約上可否加註保固或合理開防水保固本票?簽註保固時間是否會影響物之瑕疵擔保的權利?房仲一直推滲水漏水不一樣,推說有修了啊要不然你要怎樣,且對修繕方式百般刁難,是否有法可治?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09: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似難構成解除契約事由,您應先通知賣方,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其修補瑕疵,屆期若賣方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減少價金及相關損害賠償仲介亦有可有有違反其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民法委任契約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可一併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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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10 12:45

4+5 頂加

屋主隱匿屋況,仲介也沒告知主建物漏水合約都沒提.

結果頂加平台排水不良,(有漏到4樓2間房)(另一間有外窗滲漏水)

目前屋主趕陰天隨意修繕平台(只花5天,正常是好天氣2周)趕交屋日給我,

其餘還有大大小小瑕疵 ex 對講機壞,門鈴壞,門鎖壞,樓梯間壁癌多處,等......

1.請問由於對屋主工程品質有疑慮,可要求對方作測試水嗎?

2.瑕疵給付是否我可以拒交屋? 還需要什麼要件?

2.合約上有頂加說是2房2?2?,結果只有一廚具,但沒有進水水龍頭,也沒有排水孔.無廚房功能, 屋主說本來就沒有水管,算瑕疵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賣方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您應先將瑕疵之處拍照存證,並可向對方主張減少價金,若瑕疵嚴重,則可以主張解除契約,應注意頂樓加蓋是屬違建,應看您們如何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5: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發存證信函通知賣方該瑕疵,並限期請求修補之,若屆期其仍未修補,可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減少價金及相關損害賠償仲介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民法委任契約規定,對您負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相關告知義務,若其違反未告知您相關情形,亦可對其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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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 103-03-08 13:58

各位律師您好:  想請教因家中房屋有進行整修的工作而受委人完工交屋後我們發現有多項瑕疵問題便和受委人聯繫告知狀況而受委人也口頭允諾會付4萬元處理積漏水部份而木作部份則會來進行修復工作 然而與口頭協調好至今3.4個月了期間受委人有付了2萬元而剩餘的2萬元和木作修復部份都沒消沒息打電話受委人也不接不回期間我先生很生氣有過去受委人租屋處找他理論而當下受委人也答應年後會處理好(聽受委人的女友說我先生當時口氣態度沒有很友善事也告知我受委人有錄音存證我先生過去時的態渡所以會對我們很不利)而年後至今撥打電話給受委人又開始不接不回我們已經不知道該怎麼處理對我們才是最好最有保障的方法了麻煩律師們交交我們該怎麼做 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08 20:4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建議您先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履行其義務

若對方置之不理則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以上提供您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3: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對方履行其契約義務,對方若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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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a 103-03-05 15:06

您好:

本人於2013/10/18交屋,當時在合約上只說客廳牆及某間房的牆壁有些微滲水,屋主說不嚴重,且未告知其他漏水處,交屋時,仲介店長和屋主因為是好友,所以仲介答應負責維修費用,當時仲介請的工程公司是有客廳牆內水管補好,但是房間一直沒處理好,後來我們拆舊電視櫃時發現靠樑牆壁下及旁都滲水,因為這是新發現2個漏水處,所以改由屋主作業,防水公司提到以前天花板漏水沒處理,所以他暫打藥劑止水也把樑下牆壁防水做了,但到了2/16大雨後,房間牆是大片滲水,另外是客廳樑旁也出現滲水,結果房仲請的工程公司來做了個根本沒作用的防水工程,又說下次再補做,而屋主請的這間看完客廳說水是從樓上陽台下來的,並說到其實屋主賣房前已請她們去看過了,當時他拍照也告知屋主要處理,但是屋主在賣房時都隱瞞這些事,暫時是做止水,但無法保證,最根本還是要把樓上漏水做好,眼看6個月快到,我們到目前一直都無法搬進去,一直修復中,我想寫存證信函來保障自己權益及在短期內她們可以修復讓我搬進去,因為他們浪費我時間及金錢在復原(只修不復),以下是我的問題,請告知我要如何表達在存證信函

1.中x仲介請來的工程人員一直沒做好房間滲水問題,我問了專業人說要從外牆處理,但是此工程公司應該是不想花錢做,所以一直從內做些無用修繕,所以又要來做第三次,反應給仲介,她說她們已付錢給工程公司,工程公司保固2年,意思要我們自己去和工程公司談.我有何種方式可以要求整個外牆處理,是跟仲介還是工程公司要求?另外,在何種情形下,我可以請其他防水公司來做,再跟他求償金額

2.客廳後來發現的漏水一直因為樓上陽台流下,防水公司說根本方式是要從樓上及屋內一起處理,但是屋主賣我們房時早知樓上陽台漏水一事,防水公司有把當時照片傳給我看,我知這陽台漏水是該由屋主和仲介去搞定,但是因他的隱瞞造成這長期修修補補的工程,造成我們無法搬入,而且裝潢好的牆面也必須又再破壞及補,除了他修繕外,我可以請求賠償嗎?

3.我有什麼方式可以要求保障這之後又新發現沒告知的漏水處嗎?

急啊!!!請各大律師幫忙,受不了這長期未完成的修繕及屋主沒誠信隱暪樓陽台漏水一事教我怎寫個有利的存證信函,我想要3/12前寄出,感謝!!

 

鍾亞達 (鍾律師) 103-03-05 16:39
回覆 Lisa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本人於2013/10/18交屋,當時在合約上只說客廳牆及某間房的牆壁有 ... (恕刪)

您好:

由於您的問題其實較為複雜,

且牽涉標的金額較大(可能要解除買賣契約、要求返還價金等),

我會建議您在短期內,至少先齊備資料諮詢律師,並委請代為發個律師函,

否則單純在網路上的溝通很難給您妥善的建議。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7: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與賣方通知該漏水瑕疵,並請求其限期修繕之,若屆期仍未修繕,可請求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再就仲介部分,其依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民法委任契約之規定,似未盡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亦可對其一併起訴請求關損害賠償。您亦可蒐集前屋主之相關裝潢紀錄,視其有無惡意不告知漏水之相關情形。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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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a 103-03-05 18:40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再請問,告知屋主隱瞞漏水事件事實上是屋主派來的防水公司人員,他口頭上說,也在LINE上有說明他之前告知屋主陽台漏水一事,並提供之前所拍的漏水照給我, 請問,這些LINE對話及傳送照片是否可成為有力證據之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資料仍得作為證據使用,若進入訴訟程序,亦可以聲請該人出庭作證,而本件應先發函告知對方瑕疵,且也應注意契約書之內容如何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nick 103-03-04 17:28

請問去年底透過仲介房子,當時有屋主和仲介有告知二處有漏水,一是客廳外牆,另一個是房間(以下稱次臥A)的天花板,買賣時也同意我會自己找人來處理,但交屋後才發現次臥A的牆壁也有漏水,主臥外牆也有,前屋主之前已經有告訴管委會主臥外牆漏水的事情,明顯是知情,但買賣時沒有說。

次臥A的部份,交屋後我把天花板打開,才發現樓上的糞管和其它管線在上頭,而且高度非常的低,才驚覺原來次臥A的木作天花板要釘這麼低的原因,是因為這些糞管和管線。這些部分房仲和賣方都沒有告知,但整個交屋已經完成了,我該怎麼辦?能不能主張房屋有重大瑕疵返還我的買屋款,或是要求賠債呢?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14 11: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房屋瑕疵的部分,您可以要求前屋主進行修繕(除了你已經表示願意自己承擔的部分),又有關管線設置不良的部分,則可以請求減少價金,倘若嚴重影響房屋使用,則可以請求解除契約

snow 103-03-03 22:47

我與房客簽約10年,目前剛入住對方也裝潢完畢,簽約時是以原狀交屋,而現在房客說他當時裝潢時換的大門5萬,換的水槽2萬,加裝浴缸2萬要求我們出(都已經先施作才跟我們要錢)當然我們不願意,因為從沒有同意過東西也沒有壞只是舊了,但他們就自己不付房租了,所以現在他們就自己從房租中扣掉九萬元,由於這樣他們並沒有積欠超過兩個月,目前就只是少繳九萬大約一個半月的租金,這樣我們應該怎麼辦呢?當然他們都有提出一些藉口來要求我們支付,1  大門 他說因為我們房東負責修繕廁所時太吵,依照大廈管理條例我們必須換門˙(但我有打去問主委 他說他們絕對沒有這種要求,另外我當時修洗手間時明明就還是舊有的大門,但最重要的他根本沒經過我同意) 2.水槽 這部分是當初簽約時有寫到要提供一個水漕,我們也提供了一個放至陽台的水漕 但他們看到不滿意就拒收,之後他們還叫我幫他們安裝熱水管至陽台,我表明不要,但他們最後就變成這樣,直接自己加裝一個帶有瓦斯爐的流理臺在我們的陽台,也叫我出錢,扯~~ 3 浴缸是因為之前浴室有漏水,後來整室重做就沒有加裝浴缸了,這部分原先一開始是想請房客裝潢公司一起做,所以討論後有請他們提供估價單,但太貴所以舊換我們的水電工,當時討論後他們出具的估價單上明明就寫著浴缸打掉鋪磁磚的,現在又翻臉不承認。

問題:

請問律師大人他們這樣的要求有合理嗎?難道都沒有辦法制裁他們嗎?我們家為了這個房客已經全家都烏煙瘴氣了,大家心情都很不好,媽媽都快憂鬱症了,也因為此瘦了好多,希望律師大人可以給我們一點建議,謝謝

以下還有一些問題

1.雖然租約公證可以強制執行但是因為他公司並沒有資產,所以看來是無法強制執行,所以我們應該怎麼辦呢?有律師說只能打官司,但是就算贏了他沒有資產那我們會有錢拿嗎?有債權可以延續多久呢我們應該如何處理呢?有看書上說可以拍賣動產 有嗎?比如公司電腦嗎?

2.我有看六法全書,租金追溯期只有五年,但是我們的租期為十年,所以看起來似乎無法直接從押金中扣除,那所以 要是我們提出訴訟如果我們贏了,那這9萬事會變成債權還是一樣是積欠租金呢?(因為我們有想過他們是蓄意不繳租金,未來他要是營運不善是有可能再不繳房租,但是一定又是用諸多藉口)我的問題是比如他目前欠繳一個半月,那未來他要是再欠繳超過半個月我就可以直接趕他走嗎?法官會認定說因為租期過長如前面敘述,所以對方不可以主張由押金中扣除嗎?那萬一是五年後才開始又不繳房租,我是不是要忍耐到四個月才可以提告呢?

3.要是對方不繳房租提告他,那在訴訟期間他又持續不繳房租訴訟時間萬一 一年他不就一年都不繳房租,又因為他的公司並沒有資產,所以 我根本拿不到錢就等於白給他住呢?或是我可以要求負責人或代表人支付呢?(畢竟他實際有住也有辦公阿也是有利益所得的)這根本就是詐欺

4.若是對方又以其他藉口不繳房租(超過兩個月)那我們訴訟後,法官會認定他不繳就應該搬走嗎?還是會同意他的藉口讓他直接扣抵房租也讓他繼續住下去呢?比如 他這個月又說因為他換了窗戶5萬他叫我們出,我們不要他就直接扣,那最後訴訟後法官要我們一人一半,那我們就變得要支出7萬他們支出7萬,那7萬就變得沒有超過兩個月12萬租金,所以他就可以繼續住嗎?還是會是契約解除或終止 我們另給他7萬?

5.還有訴訟時須先由起訴者支付裁判費那比如我先支付,若是之後我勝訴了,但他們公司沒有資產他要是不付我錢,那我不是整各虧很大(不繳的房租+裁判費+律師費)

6.另我有買租屋法律手冊來看,有一些不甚了解,希望律師解釋一下。

(1)契約終止與契約解除有何不同

(2)契約解除之效力:契約之效力因解除而溯及之消滅,未履行之債務當然免除,以履行者,因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生不當得利反環之問題。契約解除後之法律效果,依民法第259 260 261 264 265 266 267的規定行使,主要為回復原狀的義務。---所以該不會我告贏他,他就不用履行債務吧? 另外當時簽約時有寫依當時使用原狀歸還

(3)若訴訟裁判費會是多少呢?因為雖說是租金60000元*12月*10年*1%=約七萬但 基本上照這樣的房客 我真懷疑我能拿到多少租金耶~這種算法我覺得不甚公平

沈恆 (沈律師) 103-03-04 04:16

您好!未約定的裝潢或其他費用房客要自行負擔,您可以寄存證信函通知已將未繳足的9萬元租金押金中扣抵,將來若有欠租一樣從押金中扣抵,等扣完押金後再累積達二個月欠租就可終止租約;終止租約後才有理由起訴趕房客,起訴後時效就中斷,不用擔心時效問題;訴訟期間房客若仍占用,可以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本件租約,對不熟悉的房客訂定租期長達10年租約,對房東是很不利的。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4 16: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對對方起訴請求租金之給付。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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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3-04 19:41

 您的問題很複雜, 但也很簡單:

1. 房客應該是公司吧, 自然人以公司為擋箭牌為非作歹, 好處多多(反正都是公司負責), 所以他們會這麼做, 公司法也才會修法而引進揭開公司面紗原則

2. 任何修繕裝設要先通知房東, 由房東來做才對. 沒通知就自行敲敲打打, 已經構成刑法毀損罪, 您可試試看這條路(是告那些自然人, 不是告公司, 因為公司不會犯罪)

3. 既已公證, 公證書有載明願受執行. 那就不必再訴訟了, 直接拿公證書去執行即可(當然要先看看是哪些事項有願受執行之約定), 所以訴訟費用之類應不必考慮, 應考慮執行費, 但沒看到您公證書的內容, 個人也很難論斷. (lawmed66@gmail.com)

snow 103-03-09 10:41

 過了幾天的思考,又有新的問題想提問律師大人,懇請回覆

想問,面對這樣的房客,目前我想很多最後覺得似乎我只能以消極的方法來解決,才是成本對我來說最低的,是這樣嗎?

我只能消極的等待對方不繳租金達到法定期限通知對方終止租約後,起訴他遷讓房屋及不當利得,是這樣嗎?不知道在這期間我會不會有何風險呢?有沒有我想不週全的地方呢?

另外 起訴不當利得(住在裡面不繳房租)可以針對個人嗎?因為公司沒有資產我打贏了也沒有用

 

王先生 103-02-24 20:16

您好!

  敝人於2013年12月底透過房屋仲介購得一二手透天厝,至今已完成大部分手續即將準備交屋;但近日發現天花板已有水漬,經專業修繕人員判定確實已有漏水狀況,但當初簽約時合約內有註明"現況交屋",與 "是否有滲漏水情形"選項(勾選 "無");而現在發現卻是已有漏水,我方(買方)是否可提出相關救濟措施? 煩請不吝賜教,感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4 20:5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您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

可以請求減價或解約

另外

也可以主張受到詐欺而為意思表示

撤銷意思表示

使買賣契約無效

以上建議提供您參考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王先生 103-02-24 21:02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您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

可 ... (恕刪)

仲介合約書內有註明特別約定事項:"1.買方已知房屋現況老舊,同意以房屋現有狀況點交",再加上備註"現況交屋",我想房屋公司一定會特別主張此項,

但在"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中又有一勾選項-"是否有滲漏水情形",其勾選是"否",

所以我真能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而請求解約或降低價金嗎?本人本意並非壓低買價,只是該屋修繕仍需龐大心力與資金,而近日若貿然交屋恐日後求助無門,現家人相當著急,盼能有所轉機,感謝幫助!!!

依現況點交這條不能因此免除瑕疵擔保責任,可以主張減少價金,如果是交屋前就有漏水問題,也可以主張債務不履行請求補正瑕疵或損害賠償,但前提是要先通知賣方,還要在期限內起訴主張,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0: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說明該瑕疵存在,並請求限期改善,若屆期仍未改善,可對賣方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債務不履行,請求減少價金及相關損害賠償。亦可蒐集賣方於出賣前有無裝潢紀錄,有隱瞞該漏水之疑義。再者就仲介部分,依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民法委任契約之規定,仲介亦有可能有違反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可一併對其主張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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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 103-02-25 16:37

請問存證信函我是要針對原屋主還是仲介呢?

若收件人為原屋主,副本為房屋仲介可以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13: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存證信函內容可能成為日後訴訟證據資料,應注意之。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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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房屋有瑕疵  還可以容忍範圍內看是否通知對方應該修繕   2.如果瑕疵程度嚴重  考慮是否主張物之瑕疵擔保之責  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8 09: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存證信函系向對方通知該屋具有瑕疵,請求其限期修繕。以符合民法買受人從速檢查及通知義務。若屆期對方均拒絕修補該瑕疵,則可向期就該瑕疵請求減少價金及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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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 103-03-10 23:27

本人已寄出存證信函,主張民法359.360條,並於2014/3/2向消保官投訴(處理中,尚未收到公文),但3/4房屋仲介代替賣方回覆存證信函,主張民法355條第一項(其主張"現況交屋"而類推本人知其物瑕疵,故不負擔保),並要求本人將尾款匯入履約帳戶,本人為免於違約故已將全數款項匯入履約帳戶,並表明待交易糾紛和解後再予交屋,然今日仲介告知合約中有"違約責任"(給付延遲之違約賠償),且屋主堅定立場不願退讓(減少價金),請問本人向消保官投訴之處理期間是否仍有履約(交屋)義務?除了提出告訴之外沒有任何主張賣方瑕疵擔保的方法了嗎?

 

陳小姐 103-02-24 11:37

一、緣本人ooo於民國101年10月底經由永慶房屋介紹,並以新台幣2000多萬元向OOO小姐購買台北市OOOOOOOO街OOO號7樓(3房2 廳2 衛)及頂樓加建(3房1 廳1 衛)之房屋土地乙戶。本人購屋要求條件為自住、坪數60-70坪,以便將年前因胃癌開刀切除五分之四胃部且領有中度視障之85歲高齡之祖母遷入同住,經永慶房屋仲介OOO先生極力推薦本案之標的物連同頂樓可使用面積高達65坪,本人唯恐頂樓使用會有爭議,多次要求確保頂樓使用權益,永慶房屋及賣方均信誓旦旦保證,該棟住戶非常友善且經住戶同意提供住戶所簽同意書(請參見附件) ,讓本人誤信頂樓使用權無疑,於民國101年12月中旬完成產權登記交屋

二、隨後進行裝修時,有住戶對頂樓使用表示異議,本人要求永慶房屋及賣方說明及解決,與住戶協調中發現永慶房屋並無詳盡調查屋況,仲介也保證賣方說詞,與買賣時所提供資訊完全不同,事後向永慶房屋申訴,店長多次也避不見面並將經手仲介OOO先生調職,並稱賣方已遷往台中,無法提供賣方聯絡資訊,本人無奈只得於公餘及假日多次與住戶協商,住戶宣稱原賣主脾氣凶爆且霸佔多時,賣方所提供各樓層同意書簽署人有些已搬離,並於102年12月報請拆除在案,致本人無法使用頂樓,顯然與永慶房屋及賣方對標的物保證不符,更無法達成本人購屋之目的。

永慶房屋及賣方為建物能順利成交,共同謊稱全樓住戶同意且提供不實及不全之同意書,誤導本人購買本物件並花費裝修,永慶房屋及賣方買賣標的物有嚴重瑕疵及詐欺行為。

三、以發存證信函于永慶房屋及台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如逾期未獲回應,屆時本人將提起訴訟,擬聘請律師協助。

如果房屋缺少賣方保證的品質,那有瑕疵擔保責任,可向對方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等,賣方也有債務不履行的責任,而針對仲介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但這些請求都有期限,要注意時間,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您們當時之買賣契約書內是否有將協議事項記載在契約書內,且事後發現瑕疵後,是以何種形式告知?有無留存告知之資料,此均會影響到您權利的行使,應先確認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1: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賣方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可起訴請求減少價金及相關損害賠償。再就仲介部分,依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民法委任契約規定,仲介違反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可一併對其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之。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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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子 103-02-20 22:59

小弟在去年12月斡旋一間屋齡22年、總高八樓的一樓房子,含地下室,在斡旋期間發現主臥室及一樓與地下室間的公用排水管有漏水情形,當下有跟屋主及房仲反應,屋主也請了人去處理,因為看起來像處理完了,房子於今年1月31日完成交屋,但小弟於2月6日請人去進行油漆後立即發現除了原本兩處漏水地方沒用好外,另外還有兩處漏水,也立即向屋主及房仲反應,至今期間屋主及房仲說有請人去估價,但遲遲沒有施作,造成小弟無法使用那間房子,於是向房仲詢問是否有減少價金之可能性,而房仲說屋主有請人估價就算有作為,而且漏水問題不是不可修復,所以要求價金不太可能,即便提出訴訟也不會贏,想請問各位律師朋友是這樣嗎?那我買了一間房子因為漏水遲遲無法修復,或修復期間造成我無法使用房子或使用上不便利卻沒有任何補償是合理的嗎?

另外屋主說公用水管管路漏水和他沒有關係,要自行我找管委會是合理的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仍需負瑕疵擔保責任,您也可以先修復,再向對方請求修繕費用,另應先將瑕疵發函告知對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交屋前就會漏水,賣方當然要負瑕疵擔保責任,可請求減少價金,也可以選擇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賣方修復瑕疵,仲介不懂法律,不需要聽他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7:15

 如果你已經知悉相關瑕疵,且也接受,就不太能主張瑕疵擔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2: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請求賣方就該漏水部分為修補,並就該物之瑕疵請求減少價金及相關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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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 103-02-20 18:43

您好:

我於102年12月27日簽約購買房屋契約訂103年2月14日交屋,目前因賣方房屋營業登記問題,一直無法辦理過戶,大約要延遲一個月左右吧,所有購屋款項我都已經付清給仲介提供專戶,依照契約我可以向賣方提出求償,請問????:

一、我要等交屋後再向賣方提出賠償嗎?還是可以請仲介從履約專戶中扣除相關賠償費用退還給我?

二、仲介是否有義務協助處理求償問題

三、或是寫訴訟狀遞交法院辦理

謝謝您 請幫忙一下

可向對方要求遲延利息,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小陳 103-02-20 18:59

 我知道可以向賣方請求支付延遲交付利息

只是要如何做?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0 19:52

您好

可以先向對方發存證信函請求

若對方還是置之不理

則可以發支付命令請求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審視買賣契約仲介契約,以釐清您可以請求之權利,仲介當然仍有協助處理之義務,而違約金之請求,也無需等到過戶後才能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1: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賣方有違約之情形,可對其提起訴訟請求相關違約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陳小勳 103-02-15 10:44

請問一下

房屋買賣以現況交屋.  我是買方.已簽訂買賣契約.

房屋客廳及天花板皆有貼壁紙,我是否能要求賣方,將壁紙拆除,並粉刷?

不然我怎麼知道房屋有無漏水及龜裂.

仲介一句"現況交屋" 是否我就只能自己花錢去做拆壁紙及粉刷的動作.來檢視房屋是否跟現況說明說上所寫的,無漏水及龜裂.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5 12:51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照您提供之有限事實來看,買賣雙方義務應依照契約約定,而依賣方現況交屋義務,似不包含拆除壁紙及粉刷,若日後發生漏水及龜裂,僅生債務不履行及瑕疵擔保責任,得請求減價及損害賠償之問題。以上,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陳小勳 103-02-15 15:11

再問一下  買賣合約與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中,賣方贈與買方設備的部分,如有差異要以哪一份為主?

例如:買賣合約中沒有提到衣櫃的部分,可是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中有衣櫃...

結果衣櫃(系統櫃)被賣方給拆了...這怎麼辦??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5 19:51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來看,現況說明書應為買賣契約之一部份,若現況說明書上載有衣櫃,而交屋時,如有缺少,自可向賣方主張減少此部份價金。以上,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另因您說明陳述部份仍須觀看契約全文,始可了解全情,建議您仍須帶相關契約,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您來電或來信討論,俾維您的權益。

 1.如果契約已經約定依房屋現狀交屋  這部分很難再主張賣方或是仲介應該將天滑板相關遮蔽或是裝潢拆除   對方只要依現況交付就已經履行他的義務   2.如果房屋將來有瑕疵  買方依法可以主張債務不履行或是物之瑕疵擔保之責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2: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房屋有瑕疵,可向原屋主請求瑕疵擔保責任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並向仲介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民法委任契約之規定,請求仲介因未盡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對您的相關損失,亦負損害賠償責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simon 103-02-13 23:40

      年初購買一間中古屋,事前知道有漏水問題,因此簽約時有訂半年的漏水維修保固,交屋前也有請前屋主處理漏水問題,交屋後發現同一處漏水依舊存在。

      由於裝潢工程已經開始,便打算牆面剃皮後一併找抓漏師傅處理,師傅處理的同時我也連絡前屋主告知有漏水的情形,希望他可以負擔費用,但是前屋主認為他們找的師傅已經有提供修繕到好的保固服務,我們修繕漏水應該找他們之前委託的抓漏師傅,如果他們支付我們漏水費用等於是付兩次抓漏的錢,損及他們前次保固服務權益,因此似乎不願意支付費用。而對方找的抓漏師傅也表示我們已經動工,這已經是他保固範圍之外的責任了。

      請問有機會讓前屋主負責此次漏水修繕費用嗎?還是我們只能自認倒楣自己吸收費用呢?

謝謝!

如果是交屋前就存在的漏水問題,那賣方就是要負責,如果不負責,那就起訴請求債務不履行的賠償,或是請求減少價金,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4 00:12

關於您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初步了解似可主張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請求減少價金及損害賠償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須進一步了解或有其他問題,可來信詢問roysu.tw@gmail.com,謝謝。

simon 103-02-14 00:13

感謝~

 

 

simon 103-02-14 00:35

現在前屋主是有意願處理的,只是他之前找的抓漏師傅有提供保固且還在保固期限內,

他認為如果支付我們另外找的師傅修繕費用會損及他們原有保固的權益,因此他不願支付我們費用,現在雙方無法達成共識,

想請問,在前屋主擁有其配合廠商的保固期限內,新屋主自己找抓漏修繕可以要求前屋主負擔費用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4 09: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漏水問題仍然存在,可請求前屋主繼續處理之,您無須自行處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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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房屋漏水瑕疵  這部分應該是涉及買賣債務不履行以及買賣瑕疵擔保責任的問題   2.你可以先行催告對方 如果不回應再採取法律途徑解決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1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解決漏水問題,若屆期仍未解決,可起訴請求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或台中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joyce 103-02-12 20:47

律師,您好!

今日建商回覆我說

1.後陽台他決定裝欄柵,當初模型陽台是空的,我遇到幾戶住戶大家都想做個防雨的窗戶,並不是格柵欄,擋住了視野及逃生疑慮

2.車道-->契約書本來就有兩個通道,硬要改成一個通道通行,只願意拆除部分障礙物(花台)

3.最近發現大樓與透天防火巷距離可能沒有到1.5公尺,因為大樓後面圍起來漆磚牆及在本棟大樓最後面一棟G12-1樓前後面陽台漆磚圍起來可以說G12沒有防火巷(這樣沒有違法嗎?)

住戶抱怨專區資料含圖片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35&t=3762960&p=2

4.還說目前2/3住戶未交屋不能先立管理委員會,那目前施工車道陽台根本沒有發通知意願書給大家簽屬,怎麼可以說全住戶都同意,就我家不同意

請問我該如何自救?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3 11: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建商無依合約施工,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建商限期改善,依約施工,若借其仍未改善,可向其請求違約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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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並不是其他住戶同意  就表示你也同意相關變更   2.這部分你還是可以先依契約內容主張  請求對方應依約履行 如果對方不願意履行  是否可以主張解約  這可以考慮看看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8: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建商依合約施工,若建商執意違約,可請求違約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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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ya 103-02-12 10:29

您好

    想請問我們在購買預售屋時 , 因屋前有變電箱 , 有詢問建商變電箱是否會移走 , 建商保證會移走也附註在合約上 "保證變電箱會移至某某地點" , 若最後交屋時建商未能履行此保證 , 是否可請求賠償 , 上限為多少呢 , 或有其他建議的因應措施 , 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12 12:0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合約上有記載會移走的話

沒有移走就算違約

可請求對方履行約定

賠償的話要看合約有沒有約定怎麼賠償

合約內容關係您的權利

為維護您的權利及提供您更完整的建議

歡迎攜帶資料到所咨詢 或來電咨詢

 1.如果已經另行協議  這部分還是屬於契約約定 對方不依約履行 就有違約的問題   2.你可以訴請對方遷移  如果不願意遷移  由你遷移需要另花費多少錢  這部分應該可以做為損害賠償計算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3 09: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移走變電箱,已成為您與建商之契約內容,此即為建商應負之契約義務,您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建商限期履行契約義務,若屆期仍未履行,構成相關違約情事,可向建商請求相關違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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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ol 103-02-07 18:06

您好:三年前租賃了附帶家具的房屋,契約簽訂時有包含退租時,須按照交屋時現況回復清潔遷空還與屋主和應以善良管理人使用維護房屋,除因天災之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如房客故意或過失不當而致造成房屋或所附之原有裝潢,家具及家電有所毀損,房客需付修繕及損害賠償責任.但除了房子經過使用後的自然耗損狀況除外.

但上個月退租時,屋主提出(1)系統廚具的其中一面門板有變色,因為無法單烤一面門板,所以需要其他的門板也要一同重新烤漆----(但因為此門板是最靠近排油煙機的部分,我認為應該為長年使用所造成的,屋主要求負擔全部的烤漆費用是否合理?)(2)廚房出水的逆滲透濾心更換費用----(我們在入住的時候,屋主自行幫我們更換,也在契約延長時,自行提出要幫我們更換,但是退租時,屋主主張當初提供我們新品使用,所以我們退租時,需要還他新品,請問他們跟我們要求此項耗材的費用是否合理?)(3)系統廚具的水槽有損傷費用要求----(當初入住時,廚房的水槽為樹脂,但我們也沒有特別注意,但現在退租時,屋主主張水槽有碰撞痕跡與刮痕,所以需要更換,因為是系統家具,所以費用尚未提供.很怕他們提出高價要求.....但是我們也是正常使用,這算是自然耗損狀況嗎?或是我們可以提出水槽的材質就是經過長久使用而會產生的自然耗損嗎?)

(4)冰箱門磁條更換費用--(屋主提出他們交屋時,門磁條狀況良好,但目前門磁條有發霉的狀況,要求我們要支付更新的費用,請問這合理嗎?我們也是正常使用3年,而且也不太確認當初他們交付我們時的狀況,請問我們該如何處理?)

屋主當初出租我們之前,他們也使住在此處,房屋內的設備也有使用過,才給我們使用的,而且我們也租賃了三年的時間,有些東西當初也沒有想到要拍照存證><,還請您們提供解決的辦法,謝謝!!

出租人請求之總金額是多少?
出租人是直接從押金扣去,還是另外向您要求給付?

林智群 (klaw) 103-02-08 00:01

 屋主應該是不想退還押金才做這些主張的吧,

建議與屋主再協調看看,

不成的話,這種小金額的糾紛也不建議提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8 11: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主張該耗損均為自然使用之耗損,非人為使用之破壞,仍向其主張押租金之返還,若其拒絕返還,可提起訴訟主張之,為須考量您的相關訴訟成本,是否放棄押租金之請求。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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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是屬於使用租賃物的自然耗損  這部分要請求房客去回復  法律上應該比較沒有依據   2.如果是屬於房客使用不當所造成損害  這部分可能就有損害賠償的問題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4: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可主張非人為之破壞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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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er188 103-01-26 19:16

我們社區共有14戶透天,最近各戶正陸續交屋,9戶臨路戶,5戶社區戶,14戶同一建照,每一戶的主建物和附屬建物,包括建物下的土地均是各戶各自持有,但是社區中庭車道土地是14戶持分,社區5戶持分共占中庭車道土地總面積的45%,臨路9戶占另外55%. 社區中庭車道有大門分隔社區戶與臨路戶,大門的位置讓社區內土地占中庭車道土地總面積約三分之二,社區大門的鑰匙只有社區5戶持有,大門內圍起的使用面積也只有社區戶能使用,臨路戶完全沒有使用權... 請問這樣的狀況合理嗎? 社區中庭土地臨路戶也有持分,合約書上雖有規範這些土地持分無償做為通路使用,但是並沒有規範只有社區戶能使用而臨路戶不能使用,現在建商不但不給臨路戶中庭使用權,還以不交屋脅迫臨路戶簽切結書同意無償將土地持分僅供社區戶使用,請問這樣的狀況合法嗎? 又該如何處理呢? 另外請問我們這樣的社區是否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 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貴社區屬集合性住宅,仍有公設之部分,依法仍需成立管委會,除非該公設部分有約定專用,否則全體住戶仍可以使用,而建商要您們簽切結書,即可能是要約定專用,本件仍屬消費爭議,建議您們可先向消保會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7 13: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不簽該切結,若屆期建商仍不交屋,屬於違約,可請求相關違約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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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 103-01-22 15:56

您好,小弟10月透過XX房屋加盟店購買一棟透天厝約40幾年老屋一,二共兩層主建物二層共30.11坪土地面積約21坪,前面過程從訂金,二次付款和尾款都已經交付到[履約保證專戶],動產契約書有特別註明:依空屋交屋,但問題來了,首先本來是要開心交屋的,但1/3號屋主未依歸定把屋內物品搬走,我透過仲介這樣還無法交屋,再來1/4號我請室內設計師來幫我看房子順便估價,結果發現主建物室內坪數不足一層少了約5坪兩層共約10坪,我當場就心涼了一半,土地坪數沒問題,再來又發現建物平面圖和室內設計師丈量出來的圖落差也很大,地政建物平面圖是長方形,室內設計師丈量出來的圖是梯形,我整個暈倒,之後急call仲介把圖給他看,並告知地政建物平面圖與實際物件不符坪數也短少了約10坪,再來我就請房仲去幫我處理,也告知如果覺得不信任室內設計師量出來的圖也可以請比較有公信單位來測量大致是這樣,我的狀況是房屋已經過戶在我名下,但還沒交屋,我全部的錢和尾款都繳清在[履約保證專戶]裡面,屋主沒辦法拿錢,代書房仲業者他們指定的,請房仲去幫我弄清楚,時間已經過了二個星期了,1/22房仲跟我約碰面告知時間久遠竣工圖已經調不到了,代書說這個情形要找地政單位重新丈量等於是不可能的,原因是地政不可能承認自己的錯誤而且態度很強硬這是代書說得,但我現在可以很確定,地政建物平面圖和實際主建物對不起來,有明顯有瑕疵,想請問,因為屋況有瑕疵要求解約,我要怎麼求償,權益才不會受損?

應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表示房屋有瑕疵還有不完全給付的情況,限期出面處理,之後才能進入訴訟主張對方有瑕疵擔保責任,要注意要盡快發函通知,並儘速處理,因為時效不長,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2 16: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365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您應儘速向賣方已存證信函通知該瑕疵,並得向其請求對該屋負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另外就仲介部分,依動產經濟業管理條例規定及民法委任契約之規定,仲介亦違背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亦須對您之損失負相關損害賠償責任。若賣方或仲介有惡意隱瞞之實,亦可提起刑事詐欺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或台中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林智群 (klaw) 103-01-22 18:40

 你先想清楚是要解約還是請求減少價金(依照短少坪數比例),

不管是哪一個,建議立即發函表示有瑕疵並在半年內提告,不然就喪失權益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8 11: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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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 103-01-21 13:21

建設公司未經買方住戶同意,私自向台電申請增設電線桿及自它處遷移電筒至我戶旁(緊鄰車庫).且並未盡到告知住戶的企業責任與義務,違反誠信原則及廣告不實

 申訴處理經過:

2013.3買方住戶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時,親自至工地確認及向建商確認過該戶前並無設置電線桿及電筒,建商也確保該戶前無電線桿,但在2013.6時(約房屋施工2-3個月後)買方住戶卻發現建商已在住戶家旁增設電線桿,並將中間其他住戶原有的電筒遷移至本住戶處.發現後住戶立即請建商恢復原狀.但從2013.6-2013.12六個月期間建商確是不斷的託推及欺騙.

2013.12~2014.1住戶請台中台電前來會勘二次,台電表示電線桿及電筒最佳設置在原處(即原中間住戶處),供電也最為平均,但建商卻堅持不肯將電桿及電筒移回原處,甚至表示電線桿及電筒的遷移至本戶前已成既定事實,強迫本住戶接受,多次跟建商協商溝通皆無獲得妥善處置.

我們主張原中間住戶購買該預售屋時,早已得知該處有電線桿及電筒的存在,仍然願意購買,表示中間住戶願意接受該事實,但本住戶在購買該預售屋時,向建商反映過無法接受電線桿,也確認過本住戶前無電線桿的配置,才向建商購買本戶,但建商現在卻推卸責任,並未告知本住戶,就私自向台電申請遷移電筒及增設電線桿,即使台電表示建置於中間住戶最為恰當,建商仍堅持建置於本住戶,如此缺乏誠信與企業責任之建商,加上無誠意解決問題,令人無法接受

建商未經買方住戶同意,私自申請增設電線桿及遷移電筒,違反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且未善盡企業責任做好後續溝通協調的職責,一再敷衍住戶,強迫住戶接受這既定事實.並且推託是台電方面施壓要求把電線桿跟電筒移到買方車庫處. 經親訪台電了解並看到當初資料皆為建商提出的要求,得出建商從頭到尾都在欺騙消費者並推託責任問題

------------------------------------------------------------------------

想請問買方(我方)可否主張下列權限:

1)走法律程序要求建商向台電申請 移走電線桿+電筒

  (這是買方最希望的解決方法,建商預計在2014.6交屋)

or

2)要求價金折抵,並且用實價買回(比方買方以1000萬向建商購得該透天厝,

因電線桿+桶要求折價50萬,然後再要求建商以1100萬時價買回,及建商需退回買方以繳交金額並且補償1100-950萬差額)

3)或僅能要求建商價金折抵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1 13: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於購買前已向建商表明過相關立場,亦訂於合約中,今為建商違約之情形,可請求減少價金或違約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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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 103-01-21 13:49

謝謝房律師您的回覆,因我們處於台中故可能較無機會親臨貴所洽詢.這邊想跟你釐清一下2013.2去預售中心時已明確表示不接受電線桿+桶,2013.3簽約時也親臨工地看過並無電桿+電筒. 但在2013.7卻發現已經被架設了(這中間我們基本上1-2周會去工地看一次).經向台電查證是建商於2013.5向台電申請電桿.且台電處有施工前"光地"的照片.現在我們擔心建商會向我們提出解除合約的要求.但我們已經清頭期款了.請問我們有甚麼法律條款能保護自己的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先前既有先跟建商確認在先,此部分是否有證據可以證據,對於電線桿則可以提起排除侵害之訴,並且可以請求減少價金,此部分需有相關鑑定單位鑑價後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若您們無違約之事由,則對方並無法主張解除契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1 1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契約證據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或台中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Ryan 103-01-17 21:21

律師你好

之要賣大廈小套房,我完全沒有這方面的常識,
常幫忙我的管理員阿姨說可以找她熟識的仲介幫忙,
一開始她問我說要賣多少,並說之前有一間套房賣出
屋主實拿105萬,其他所有稅款都不需要付,問我要實拿多少錢? <== 點1


之後我做了調查說要實拿115萬,後來阿姨告訴我說有買家有意要買,
但是她說仲介認為我要實拿115萬太高了,這樣不好談,問我是否可以
降為實拿110萬,我沒有懷疑就答應了。    <== 點2

 

過一天又打來說仲介說買方殺價殺得很兇,要我再降一點就可以成交了,
那就降到108萬。 過一天後她告訴我說成交,我實拿108萬,  
請我準備印鑑跟權狀,某天晚上簽約。但是簽約前一天告訴我賣出總價是136萬。 <== 點3

當時我連賣屋要簽委任約才算是找了房仲的常識也不懂,一直以為是房仲幫找買方的。
實際我沒有看過仲介也沒有簽過經紀委任約(現在知道要簽約)
管理員說28萬都是仲介拿的佣金,我之後有問她一般不是只能拿6%。
而且明明買方的價格這麼高,卻2次要求我降價,是否不合理?
但阿姨回應是說仲介比較會賣,那是他會賣所以會賺,告訴我都跟大家約好了,
準備要簽約了,不能反悔。但是仲介簽約時不會出現,是委託阿姨去。

 

後來簽完約我打給買方詢問,買方(女)說跟本沒有仲介跟她接洽,是直接
找管理員小姐問有沒有人要賣房的,而且她也沒殺價,就是希望136萬看
能否談成。 <== 點4

現在等著交屋我就可以拿到所有的錢,阿姨之前是請我拿到錢再領28萬給她,
她說要拿給"仲介"。

<<<<<問題>>>>>
阿姨這幾點的行為有否符合無詐欺背信行為?
雖然我現在已經透過GOOGLE大神了解大部份,我完全不用給仲介費(沒簽約or根本沒房仲),
阿姨也違反了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但是心裡一直想著我被騙了,這一兩個星期每天都睡不好,早上整天就在想是不是被人騙的事。
若她還跟我要28萬,我是不想因為這點事浪費法律資源開庭,
只是想問說她這樣是不是符合詐騙罪嫌?因為我還沒有金錢上的損失。
之前跟管理員的對話沒有錄音,但是跟買方的對話有錄音起來。

謝謝回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無仲介,則對方所述即為虛偽,且其既然一直說是有仲介,則他是否符合民法上所規定的居間關係,是有問題的,且本件未簽訂書面契約,對方若要上法院來向您請求,應也有舉證之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8 10: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未簽任何仲介委託契約,可不用支付任何費用。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