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1. 您可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在一定期間內還款,若對方置之不理,您可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其中存證信函可作為核發支付命令的證據。
2. 因為您沒有借據,若對方不認帳,會使證據有點薄弱,因此您必須再次向對方催款,並把催款雙方的談話內容錄下來,佐以其他家人的證詞。
3. 若您欲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須先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並附上前述相關證據,法院審查您所提出之聲明及證據,認定對方確有債務未還後,即可發出「支付命令」,督促對方清償債務。當支付命令送達於債務人後,若未在20天內向法院聲明異議,您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們好 .我有借款300萬給一友人, 有對其女兒名下之一間房屋進行第二順位設定 , 設定人是我女兒為負責人的一家有限公司.
現在因為友人生意資金周轉很緊一直無法清償這筆債務 , 最近他提議說希望接手我女兒名下公司然後他可以以此公司取得銀行借款以償還這筆債務 ( 因他自己公司的銀行借款已太多無法再增貸) . 他會另外安排人來做負責人, 我女兒還是繼續為股東( 股權低於50%) , 且日後銀行借款不需要她作保簽字.
現在問題來了 , 我相信他是真心想償還這筆債務才想出這個辦法, 但如此一來我們原來對該房屋之100%二順位債權豈不被他安排的新負責人佔去大半 ? 他說新負責人可去辦理什麼'拋棄原公司債權'之類的手續以保障我們現有債權, 他只想儘快取得銀行之新貸款清償欠我的錢並且他自己還可以借得更多的資金 .
現在請問 , 真有所謂'拋棄原公司舊債權'這種東西嗎? 還是有任何可行方式透過公證以讓我的債權獲得保障又可讓他以此公司取得新貸款? 萬一日後他還是無法取得新貸款怎麼辦?
以上問題懇求答覆,謝謝.






我在12/18我收到一張法院執行命令 是債務扣押執行命令
內容是由第三人也就是我現在任職公司要對我強制扣押三分之一的薪資
欠款數是七萬一千元
先說說我這筆債務內容
我於101年11月有向一位友人也是工作上的配合廠商借了一筆5萬元借款
當時並未寫過任何借單 只有一張對方匯款單
之後於102年4月對方邀請我到該公司擔任業務經理一職
我也就於102/04/29日開始任職 任職過程中有向公司預借薪資 總數共2萬1千元
而在102/06/05因我在個人臉書上發表了公司?部職員的工作態度及表現
隔日06/06老闆就要求我立即交接所有工作要我離職將我解聘 因當時彼此產生口角也就氣沖沖的離開 也沒想到薪資部份
後續 老闆主動與我聯絡要求還款並對我提出詐欺告訴 最後以獲判不成立
後續我有主動致電與老闆協調還款事項 要求先扣除薪資後並提出證明再做還款動作 對方卻不予理會 要我先還他七萬一後再跟我談薪資 當然錢出去了那有可能再回來 所以我也就未答應 此事之後彼此就再也沒做過任何協調
現在對方卻向我提出強制執行 而當時的預支新水部份卻未被扣除 更別說我有沒有領到任何薪水
現在幾個問題
01:當初口頭上承諾每個月3萬元底薪屬責任制 獎金另計 但因為當時是朋友關係 所以也都沒有完整的任職書面資料 只有名片及與客戶聯繫的相關文件宣傳廣告可證明我有在該公司任職業務經理
02:當初任職與公司投健保日期也不同 我是4/29到職 6/6離職 當時離職還是被臨時通知當場解聘 而對方確是只從5/20開始投健保~到6/6止(我有健保資料) 當時也沒任何資料可證明我是4/29到任 就彼此口頭說說就去上班了 目前可證明有在該公司上班的資料只有預借薪資簽單 還有就是其他相關同業人員可做人證 證明我是何時任職及何時被解聘
03:還有2萬一千元部份的簽單有分為兩種 一種是預支 另一種是零用金預支
預支是我預借薪資的 而零用金預支是當時老闆讓我用於行政雜支及交際應酬使用但對方卻把這些都算進去我借的款項內 當然也是口頭上承諾
04:簽單可證明我曾經在那邊任職過嗎??
05:但任職天數證明確無法提出 只能有相關知道的人員可證明我任職的確實天數 因為有到一個月以上時間 關係著薪資多寡 人證可以做為證據嗎?
因對方是只從5/20開始投健保~到6/6止 跟我上班天數不一樣
06:我可以透過第三人(現在任職公司)提出異議嗎?
07:或是有其他辦法先申請停止執行命令
08:我陳述內容可做為停止執行命令嗎?
09:執行命令是12/16寄到我現在公司 我要在多久內提出申請
10:有其他方法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法院判決是可以不受函釋所拘束,所以會有判決與函釋見解相佐之情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就拋棄繼承是否有效加以爭執之,若拋棄繼承之表示無效,則仍可繼承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收到法院通知單
種類:調解
膳本內爭議情況摘要
相對人XXX於民國92年申請現金卡,未依如期繳款至103積欠債務28XXXX
聲請人為確保債權,經查,相對人xxx為相對人之女,該系爭不動產為相對人xxx於95年以買賣原因而取得,惟相對人xxx當時剛成年不久,按經驗法則,相對人xxx當時應無足夠資力可購買系爭不動產o是以,系爭不動產時應唯相對人xxx所購買,僅登記於相對人xxx名下,由此顯見相對人xxx僅係出名登記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實際所有權人扔為相對人xxx,該借名登記之目的在於規避聲請人對其追索債權
父親欠的債不想幫他還,因為他不工作 房子是我買的且當時早已就業中目前還在繳貸款中
不出庭會怎樣嗎?








您好:
首先對您的處境,深表同情和遺憾,如有遭家暴或虐待,可嘗試尋求學校老師協助,或與地方政府社會局或警局聯絡。
因關乎您本身的生活際遇,以下先僅就法律上可採途徑介紹,至於如何行使尚須視具體情形而定,請先參考:
第一,先確認您的繼父何時跟您母親結婚、如係在您出生後,則繼父有無正式「收養」您(可查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記載;如無法查知可請阿姨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幫忙調您的戶籍謄本和您母親的除戶謄本,註明「記事欄勿省略」,參考網站:http://www.ris.gov.tw/zh_TW/390)?
第二,如果確屬「繼父」,且沒有正式收養您,也沒有母親遺囑指定由繼父擔任監護權人,繼父充其量僅是姻親,並非父母,即無法定親權或監護權可言,更沒有權利命令你工作或收取你工作所得。此時得由您本人或阿姨向法院聲請指定阿姨為監護權人。
第三、如果非繼父,或繼父有正式收養,亦可列舉有縱容他人虐待等難以維持收養關係及不宜擔當親權之情形,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或聲請改定由阿姨擔任監護權人。
最後,雖然最終監護權之擔當者並非您獨自決定,但因您已有一定年齡,法院會相當尊重您個人意願。如果有持續遭到虐待之情形,請積極協尋各項資源,並先以自身安全為考量,如有問題,歡迎進一步來信或來電詢問。祝您順利。





您好:
待證事實:相對人前科/品行、經濟財務狀況。(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3款法院應審酌事項;而為何欠債也和該款中「品行」有關)
經濟財務狀況函詢機關:債權銀行,或直接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調查相對人(夫)債務狀況之信用資料(參考網站http://www.jcic.org.tw/jcweb/zh/public/faq/faq0001.html)
前科方面直接請法院調查相對人刑案紀錄即可
辯論結束後法院不會當庭宣判,會再訂一個宣判庭期,到時候可以到場聆判,也可等宣判後一兩天上網查詢,或打電話問書記官結果。
如仍不知如何繕寫,或對於親權結果非常在意,建議還是應尋求律師協助,以免遺憾。





因令尊在95年間過世,除非您妹妹或其法定代理人(如令慈)在知悉其得繼承時起二個月內,有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否則她已為概括繼承,依法應當償還令尊之債務。
又若她有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之3條第4項之情形,或可透過訴訟,以繼承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A向B購買一附有租賃契約的營業場所,C為原租賃契約存續中的承租人,C要求A少收2個月租金做修繕之用才願意與A換約,租約於一年後到期。換約的租賃契約書,租賃契約中載明收取12個月租金,又額外附註"退回"兩張支票(C一次給付12張租金之支票),押金則由B轉讓與A。
租賃約滿後,因房子發霉嚴重,營業用之電機設備不堪使用,請維修人員處理才知是漏水許久但不處理,導致家具木製地板發霉,電機設備維修到無法在維修,才被告知損害嚴重。
A依據"崔媽媽基金會之租賃手冊內容:房東就押金可以主張「扣抵的項目」為何?中提到押金契約,係擔保「租賃所衍生債務」之契約,主要是指作為擔保「租金給付」及「損害賠償」之用。"自押金中扣除C騙取A要求修繕之2個月租金,積欠之水電費,修繕費後仍不夠支付。但A未向C就超支部分索賠。
C(出庭皆由律師為代理人)於約滿兩年後提告要求支付全數押金,並稱:
1.租金少收是A自願放棄,並找B(租賃契約見證人)作證。B與C於約滿後曾偽造公文書詐欺A。
2.A代繳之(約滿後收到的)水電費帳單是C繳款完後交付予A,A持有收據不等於是繳款人。
3.租賃契約準用民法民法第347條,買賣契約從速檢查義務,交屋日當天未發現,就不能要求賠償。
4.A未提告C賠償修繕費用,表示修繕費用一說是臨時抗辯。
請問C之主張是否有理?
A主張:
1.平白無故少收租金,當然有原因,只是當初未寫在契約書
2.押金契約本可扣抵租金、水電費、修繕費、及民法第437條,承租人怠於通知,使損害擴大之損害賠償。(收據亦附上給法院)
A之主張理由是否充足?是否A未就"修繕費用超出押金部分"提告C有(1)修繕費用之不當得利(2)民法437承租人怠於通知之損害賠償,就無理由自押金中扣除相關修繕費用?另只要證人B作證A是自願放棄收取租金,A就不能要求收取該筆租金嗎?


在下有個法律問題想請教版上熱心的律師們
在此先感謝提供解答的律師們.感激不盡!
事情如下.我有一親戚
家裡有4口人.分別為父.母.兄.弟(兄及弟為輕度身障)
母生前名下有一棟房子.但父跟銀行貸款400萬.由母之房子做抵押
母應為父之連帶保證人
母於民國91年時過世.除房子外無遺產.父兄弟三人皆未辦理任何限定或拋棄繼承(繼承當下兄及弟均未滿20歲)
據悉房子於91年母過世前即已法拍.拍得320萬元.用於償還債權銀行
因此尚餘80萬的債務應該是由父及兄弟三人共同繼承
然約民國96年.兄的郵局帳戶曾被法院強制執行過1萬多元.用於償還債權銀行(據悉當時不知何故未收到法院之執行命令因此錯過聲明異議之機會)
是故也沒有遭強制執行之公文可以查詢執行詳細內容.只確定當時兄完全沒有負債.只有可能是繼承而來的這一筆債務而已
但民法繼承篇(98年)以及民法繼承篇施行法已修法.改採限定繼承
且溯及既往.因此想請教各位律師
問題1:繼承時間點為民國91年母過世時.當時兄與弟皆未滿20歲.所以依新法之規定.債權銀行是否已經不可以再追討那80萬繼承的債務及其後續衍生之利息?又如果以後銀行又追討那應該如何處理呢?
問題2:又請問有沒有更積極的方法.如走何種訴訟途徑直接確認債務是否存在?否則事主到現在都還不敢存錢在自己的帳戶.深怕被執行(事主曾於96年被執行時至聯合徵信中心查過自己的信用紀錄.無負債紀錄)
問題3:不知現在是否有相類似的法院判決是溯及既往免除了未成年繼承債務的案例呢?
以上問題拜託熱心的律師們幫忙解答了.感激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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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有在大眾銀行有申請現金卡,信用卡,貸款,現金卡是最早辦的,是92年辦的,但年輕不懂事,不懂得理財還款,導致越欠越多,但95年時,銀行有通知我還款,我在99年時已將信用卡及貸款還完也收到清償證明,說真的我一直以為我真的還清了,誰知道今天才收到法院通知書,說我還有欠大眾的現金卡,我原本納悶說不是都還完了嗎?當初大眾要我還款時怎麼沒有算到現金卡的部分,一問才知道,大眾在94年時賣給了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3年的欠款是三萬多快四萬,今天打去良京問,她說到這個月是欠21萬多,我不懂怎麼會這麼多,她說是從94年到現在的利息,我想問的是,這樣合理嗎?利息比本金還要多,三萬多變21萬多,雖然時間長達9年,但這樣合理嗎?銀行把債權賣給委外公司,委外公司可以照銀行的利息算嗎?良京實業是合法的嗎?三萬多變21萬多,怎麼感覺良京是放高利貸的公司ㄚ,我對法律不懂也沒錢請律師,我好不容易把債務都還完了,為何突然多了這一筆,不是三萬多而是21萬,我不是有錢人,怎麼感覺一輩子都還不完的感覺,是要逼我去死嗎?我好不容易花5年時間才把1百多萬的債款還清,現在又多21萬,下一次是不是還會多三十幾萬ㄚ,良京已經寄到法院去了,下禮拜就要出庭了,請問是私下談還款條件比較好,還是走到法院比較好,請問三萬多的本金變成21萬多,這樣合理嗎?






A.所有以繳交之入會費.手續費6888不得退款
本人加入時業者以優惠方式免收該筆費用,解約時接獲兩次通知如下
第一次通知:入會時即有說明該筆費用不退(沒繳不退很正常),提前解約要補收該筆費用(簽約當下未獲說明)
兩次通知本人有相當大疑問:
(1)既然是簽合約,為何不載明於合約上,僅以說明即生效那還需要簽合約?
(2)不得退款與補收費用可以是相同意思?合約內容可以解釋成這樣?
12/8已經消保官與業者開協調會,最後協調不成立,業者堅持6888需補收 1.根據上述合約內A點,業者可補收? 2.依照個人繳費狀況如業者不應補收6888,業者尚須退款2000餘元,此部分該如何處理? 3.根據協調人說明,只要消費者提出解約意願,業者也收到通知,解約即生效,後續衍生的爭議或手續時間等,都不影響解約效力,是否正確? 4.現在協調不成立,還有什麼具法律效力的措施可處理,以保護個人權益以免後續衍生債務糾紛 以上,麻煩解答,謝謝



請問法律諮詢家事項如下 :
1.某當事人向他造請求給付之訴,並於一審期間認將獲勝訴判決,遂將該給付之訴視為債權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移轉於第三者 ( 第三者亦以相當代價取得 ),嗣一審敗訴經上訴後如獲全部勝訴判決,且二審訴訟標的範圍略小於一審 ( 即一審之訴訟標的範圍大於前者 ),且該當事人 ( 即債權讓與人 ) 於二審並未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
2.試問,該第三者得否於獲知勝訴判決後請求債務人 ( 即敗訴之當事人 ) 清償一審已移轉之債 ? 又債務人不予理會時,於判決確定後,第三人應供擔保1/3請法院假執行,抑或交付千分之8強制執行費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3.此外,如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應備文件除於一審向債務人告知債權移轉存證信函、三審確定判決外,尚應包括哪些文件 ?

您好
目前有些公司買賣及責任問題想請教
目前有朋友A想要買進WWW公司,
WWW公司原本為朋友A和朋友B共同持有, 股東有A, B, C等人,
B為公司董事長 , 其中C為B的老婆, C任職公司會計
B因為年事已高, 目前行動不便, 日前C表示B的所有事務已經由C代為處理
本月份C突然表示想要出清賣出B和C名下所有股份, 詢問A是否有意願購買?
C同時表示因為B身體不適, 已經拒絕所有訪客, 所以目前無法確認B是否有出清持股/變賣WWW公司/房地產等意願
之前有聽說B已先立好遺囑, 對於WWW持股似乎也已經規劃其他處理方式
目前C要求A先行進行買賣事宜合約簽訂或律師見證, 待支付訂金後, 才開始進行過戶等事宜
A有買進意願,但目前疑慮如下
如果B的遺囑已經指名WWW其他處理方式, A也付完款項或付清訂金給C後, 此買賣合約是否仍然成立? 如果WWW公司移轉後, 董事長也變更為A, 之後發現C利用WWW公司支票在外面支付其他款項, 請問A需要履行此應付支票債務嗎?
公司股權移轉後, 如果去通知銀行董事長換人, 可以不履行之前與公司無關的應付支票嗎?
如何確認房地產的所有權狀並沒有被C拿去抵押質借等事宜, 如果簽約後發現上述事宜, 此房屋買賣合約還有效嗎?以上問題繁瑣, 多多麻煩了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雙方確實有買賣之意願,建議可以先簽署意向書,再針對買賣內容另立本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簽立買賣契約時必須要對方附上另一個股東親筆簽名之同意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這樣就沒問題了
至於生前行為與遺囑相抵觸
是以生前行為為主的
內容當然也要以死亡時之現況來看
債務問題簽立時就要寫清楚
在你承接之前所有的票或債務由對方承擔
並要求對方將所有大小章、支票本等均交出來
以及提供財務報表、有無貸款銀行明細、土地所有權狀、最新謄本等
也不用擔心對方亂搞
讓渡給你之後
對方就不得在以公司名義對外為之
建議你整個程序找律師協助較妥當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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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大家好:
可否請教一個棘手的問題,因我老婆於101年11月進去一間高雄的製藥廠公司任職台南區的業務,當初要應徵時已有明確告知前來面試的主管,個人目前尚有積欠數家銀行卡債債務會被扣薪的問題,不知是否會造成公司的困擾和介意,然該主管即立即詢問上級主管後回覆個人債務和工作能力是不相干的,所以公司並不會以此做為員工任用標準,可是公司卻於今年8月1日以屏東擴廠尚未經衛生署認證通過故公司無法負擔太多的人事成本為由,於7月7日利用公司招開業務會議的時候要求大多數業務人員立即當場簽屬同意自103年7月31日起終止勞動契約辦理轉任兼職切結書,不願意的人員可選擇轉任屏東廠內勤或留職停薪,至今日該公司主管卻多次以我太太債務問題要求和以各種理由誘騙我太太簽屬自願離職書,我們也明確告知不可能會簽這份資料,若公司要資遣請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但公司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書,直至今日12月3日公司卻寄發存證信函告知我太太說:因於該公司任職期間未誠實告知所積欠銀行之扣款總家數以致未分配到扣款的銀行反提告公司以致嚴重影響公司信譽,要求我太太三日內與該行協調處置並回覆公司,否則將以公司獎懲辦法予以革職論處,試問該公司自己本身未依法院扣薪執行命令給付銀行款項的疏失可以怪罪到員工身上嗎?這樣的惡質行徑寄發革職的恐嚇信函給員工是否已屬違法和惡意資遣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公司之行為確實有可議之處,您們也應蒐集相關資料,若公司以此解僱,則可以提起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此段期間之薪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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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一份正本二份繕本送交法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其實不需要
法院會開庭審理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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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閱者,您好
當時是跟該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所簽,而該負責人當時也是董事之一
但是他在契約書上的賣方寫的是他自己個人的資料和代理人3個字,
公司的相關資訊只有寫公司名稱和蓋公司印章,
當時我爸錢付到一半那人就跑了,(錢都是一筆一筆以現金付給該負責人)
有問過該公司的會計,他說沒有收到我爸付的錢,所以公司帳冊沒有登記......
又該公司的人都說公司事務都是當時跟我爸簽約的人在處理,
他跑了也沒人可以負責,又說契約書寫的不夠完整,二則又沒入公司帳,沒辦法處理
加上當時家裡有其他重要的是要優先處理,所以這件事就不了了之......
目前我所知
該公司前幾年因為沒有營業已遭廢止,
該公司的清算人(當中沒有當時簽約的人)6年來都沒有就任,也沒有在處理公司的債權債務。
但是前幾天遇到該公司的清算人(5位裡的其中一位),
只要他一個人就可以在法院幫我承認當時那個簽約者的表見代理行為,並追認我的債權,
只是要先給他一些處理費還有事後拿到錢的抽成......
請問這真的可行嗎?
如果可以的話我家當然是希望能拿回多少是多少
畢竟那也是我爸的辛苦錢
但我還是會擔心被騙
所以想請問板上熱心的各位
謝謝您耐心的閱讀與解答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