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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寶 105-02-06 02:31

購買前業務說因為車子有小瑕疵所以價錢可以便宜賣,我們詢問車子哪裡有瑕疵,業務說只有一小部分只需經過小美容打打蠟,並要我們簽訂切結知道車子是有瑕疵的

購買兩個月後發現新車根本不是業務當初說的小瑕疵,而是三分之二都有烤漆過

請問能要求退車嗎

你好:

業務有告知瑕疵你仍然願意購買,不會構成詐欺罪,有無法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反之,若業務惡意隱瞞,可能會構成詐欺罪,民事上構成物之瑕疵,可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責任,請求減少價金,若解除契約未顯失公平,可以請求解除契約,並返還價金。 上開權利要在知悉後6個月內請求,建議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行使權利,以免權益受損。

一、明知車子有瑕疵是不能請求減價或解約的。

二、但是所謂明知車子有瑕疵,是要具體的知道車子的瑕疵是什麼,而不是抽象的話車子有瑕疵。

三、具體情況還是要看過契約再判斷。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6 21: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證據,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若欲解除契約,可能須提出影響安全之重大瑕疵,方有機會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7 18: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嘗試與公司協調,請求減少價金,並於協調過程中進行錄音,蒐集證據,若談判破裂,再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解除契約之部分,除非您蒐集到對方有保證品質或影響安全重大瑕疵,方有機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PF 105-02-05 22:02

法律問題想請教 A君幫我們做網路行銷 現在中止合作 他認為網站是屬於他的 他竟趁著業務之便 偷寫讓渡書並偷蓋我們的大小章與拿我們的公司登記證 偷偷把網址過到他剛成立的公司名下 不肯歸還  

請問我們該如何拿回網址呢?

 

 

你好:

A君若未經你們授權或同意擅自在讓渡書上盜蓋公司大小章,並持公司登記證辦理網址過戶,會構成盜用印章、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可提起刑事告訴。 偵查中若A君不願意和解並將網址回復原狀,起訴後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損害,將網址登記回原公司。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5 22: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未經您授權,使用您的印章,有涉及刑事偽造文書犯罪之疑義,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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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5 22: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未經您授權,使用您的印章,有涉及刑事偽造文書犯罪之疑義,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5-02-05 23:50

您好!

對方未經您的授權同意,擅自使用您的印章及證件偽造讓渡書移轉登記,可能已構成刑事偽造文書罪,可蒐集證據,提出刑事告訴。若有造成損害,也可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幾位大律師所言,重點在於證明對方有偽造之情形,此為訴訟上之重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PF 105-03-25 09:41

請問律師

韋韋 105-02-05 17:50
請問我提了離職後老闆過一陣子突然宣布離職的員工,公司會扣住最後一個月做的業績獎金及一些其他本來該發的獎金扣住半年,因我們是做通訊行的,老闆說要確認員工離職後半年之間都沒有業務上的問題才要將獎金歸還員工,請問老闆有權利這樣做嗎?我該怎麼做去維護自己的權益?畢竟都離職了卻不能拿到該得到的薪水真的無法接受

你好: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終止契約後雇主應結清工資給付勞工。雇主無權扣留薪水獎金,可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小貓 105-02-04 16:28

在此工作自102年底兼值至今,在104年6月前約1-2周上一次班,之後因公司找不到人情商幫忙,遂接任此職務全職上班,勞健保均移入公司,但仍是以日薪計算,工作地點派遣在一外商,因業務工程完工時間不定,由原說好時間一延再延,使得也無法謀合其他工作,至今委託工作結束公司未能安排其他工作,認不符合資遣也不開非自願離職證明,陷勞工於完全不利狀態,無法請領失業補助又不協助解決生計問題。

薪資以日薪計算,所以完全不符合勞基法要求--超時(每日10小時)又不定期放假(最多連上18天),在外商工地上班不需打卡,形同化外之民,勞資雙方也未簽訂任何契約,請問我現在能如何救濟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04 16: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派遣單位與派遣員工之間仍然適用勞基法,因為無工可派,仍然必須資遣,必且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2、可以連同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超時工作等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Barret 105-02-04 09:17
我與公司原簽定一份三年期的聘僱合約,原合約每年有100萬的簽約金,然半年不到,就跟我說他簽約金不會給了,要改以業務績效獎金來替代,當時我不敢直接回絕,只說我要考慮一下就離開了,下班後我將我不同意的立場以email的方式告知並表達是他廢除合約的,所以自即日起我會停止職務行使,接著我就沒去公司了,兩天後,我又發了存證信函表達相同立場,但我並無明確表達可依照勞基法14條之規定終止契約,結果幾天後,雇主發存證信函給我說我曠職三日,雇主主動終止合約!已進行勞資協調,那些委員都說我沒明確主張依照勞基法14條之規定終止契約,所以變成是雇主有理?真的是這樣子嗎?雇主違反合約內容,難道我就只能同意嗎?現在連非自願性離職證明都拿不到

你好:

若要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契約,要有行使終止權向雇主為意思表示,你所述停止職務行使是否就是終止之意思表示將來會產生爭議。 若你只是不去上班並未終止契約,就有可能會構成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事由(曠職),雇主在知悉後30日內,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此時你無法請求資遣費。 依勞資爭議調解進行之情形,你是否先終止契約存有不明確之狀態,建議攜帶完整資料尋求律師正式諮詢,以免權益受損。
阿政 105-02-04 06:18

你好,本人是在2015/9/7日與健身房簽約,

合約期間:36期

繳納分期:24期

入會費:0元

手續費:6888元  (與業務專員討論後此費用不需繳納,此項應可略過)

月繳費用:1782元

已繳納:4期,除去便利商店手續費共7128元

實際使用為期一個月

 

從簽屬契約開始,本人便開始成為會員並進入該健身房運動,到9月底為止便沒再去運動,因為工作關係影響及其他事項的變故,於十月初想要終止其契約,與專員談論過後,想終止就必須繳違約金,需計算實際使用月數及手續費印象中金額為9000多,

 

專員提議我採用轉讓方式,比較不會吃虧,建議我找一樣有興趣運動的人轉讓合約,但是本人認為想快速找到稍微有點難度,因此詢問有沒有其他方案,專員也提議另一種會籍暫停的方案,可以在暫停期間尋找合適的人,但是這期間費用必須繼續繳納,我採用後者,現在2016/2/4,還是找不到合適的人,因此想直接終止,在不久前看過契約後,問題便產生了。

 

以下為契約內容中提及的會員終止項目

契約終止時,本中心依下列方式退款

A.所有已繳交之入會費、手續費$6888不得退款

B.將"會員已繳之月費"扣除"已使用之月份乘以兩倍之單月會籍費用"<定型化契約>後退款,未滿十五日者已半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月計。

 

以下為本人的疑問

1:我想這兩條都是提及退款給消費者才是,為什麼還需要再付違約金?契約翻了三遍,看了四次,完全沒提及在終止合約的情況下需要付違約金。


2.必須承認我愚鈍,不需繳納的手續費被專員填上6888金額,雖然以內容來判斷,一開始既沒收錢,合約內容也提及不得退款,在這方面沒有損失,但是不知道會不會影響到第二條B項目,以文字來敘述的話,我判斷應該是沒有關聯及損失與任何不利才是。


3.目前是以退款給消費的角度來判斷B項目計算的公式為

將"會員已繳之月費"扣除"已使用之月份乘以兩倍之單月會及費用

1782*4=7128    1*2*1782

也就是  7128-(1*2*1782)=3564元


但是目前是以退款給消費者來看,因為內容沒提及需要付違約金,所以我可以認為終止合約對我不利的只有已繳納金額的一半,另外一半金額可以取回。

但若是反過來,真的有違約金(十分確定契約沒提及),那麼我只需付3564的金額作為違約金,跟當初專員談論的9000多有很大的差異。


重點總結:以契約內容文字及我的觀點判斷,那位專員不僅向我收取不該存在的違約金,而且跟我計算的金額有很大的差異,那麼那位專員可以算是詐欺?如果真的存在違約金,也還是與我計算的金額有很大的差異。

如果可以,希望面對面的與專業律師對談,其契約與繳納收據依然完好。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4 08:12

您好,

 

1、本案必須證明該名業務員係故意以詐術騙使你多付錢,才有成立詐欺罪之可能。

 

2、法院較有可能將本案認定為一般民事糾紛契約內容若有顯失公平的條款,可主張因屬定型化契約又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無效,是您可主張違約金或手續費應酌減。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這類糾紛很多,所以可以參考的判決也多。

二、多查一些判決就可以知道法院是怎麼算的。

三、我當過近五年的法官助理,法官常要我查判決給他們參考,所以你在處理前先研究就會先知道法官在想什麼。

四、以前有個全國武術冠軍教我隨時隨地都能運動,就算手不能動腳不能動,肚子重複地出力放鬆也是運動。如果你很忙可以考慮這個方法。

五、這金額不大但通常來問律師健身房問題的人為的都是個公道。

六、快過年了預祝你新年快樂。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claire 105-02-03 01:22

想請問,在公司工作到今年三月二十就滿十年了,因是韓商公司所以總經理是輪調的,去年八月底來了新總經理,我是課長等級原本會管理底下三名員工,但新總經理來後幾乎把我管理員工的責任都拿掉了,許多業務我原本參與的也都刻意把我抽離(email時刻意把我刪除,討論業務時排除我),另外也時常藉故對我大吼大叫,在同事眼裡看來都是故意的,有時同事和我一起時替我說話,就叫他們先離開總經理室留我一人繼續罵。1/28早上九點上班到公司,同事說總經理要我和一個男同事到後進去他辦公室找他,等男同事到後準備進去時總經理就先叫我,和同事一起去總經理室時,同事即被指示可以離開剩我一人,此時房門沒關,總經理就開始對我嘶吼,說要我告訴同事早上9點就要開社內通訊軟體為什有人沒開,我回答說還沒準備好,他說九點上班就是要開始上班什麼叫還沒準備好,問我有沒跟同事說,我回答有,他說其他人會講了還不聽嗎,然後一直要我給理由解釋。另外還說下班時間我們四個同事都一起離開,是被我帶走的讓他們都不做事,所以有個同事該給他會議議題整理沒給,我也沒監督。後來叫我把辦公室門關上,我靠在牆邊雙手抱胸站在著聽,他吼說不准靠牆,指著我叫我手也不準抱胸給我放下,所有事情讓我覺得很荒唐,我看了旁邊把手放下,他說我的態度是怎樣覺得莫名其妙嗎,命令我坐下並接著繼續罵,說我是不滿他講的才這態度嗎,要我我說我不滿什麼,他不想覺得我人格有問題,但我的態度就讓他這麼覺得。一直逼問我要我講話並對剛的態度解釋道歉,我回答我沒有想說的,他說看來我需要時間想吧,那就坐到我想到為止,不然就承認我的錯誤道歉並說會如何改進,原本9點40左右他要出去開會,他對我說就坐在這等到他回來,後來取消了他沒出門,他就繼續做他的事,我就這樣在他的辦公室裡像隱形人坐著,他在用他的電腦,十一點多時他對我說過一次去上廁所再回來,我沒去,十二點時同事敲門說買了午餐請他去會議室吃飯(每天都這樣請他去),他說他不吃,同事說要也買了我的,他對同事說問問課長要不要吃,要吃去吃一點時候回來,我還是沒去,十二點多他對我說,你以為不講話就可以解決嗎。下午時間他沒再對我講一句話,他用他自己電腦,打電話,叫同事進來坐在旁邊沙發說話,和同事一起站在我面前用擴音和韓國通話(他在向通話對方說現場有誰時未提到我,去房外跟同事說笑等等。一直這樣到晚上六點多(共坐了九個多小時)他才跟我說下班時間到了,你不用在這也可以了,明天早上上班再來,我一定要聽到你講為止。

請問這樣是否可以勞基法14條第二款規定處置? 我可以告他嗎?這樣事情發生時我該如何應對?我必須要坐在那嗎?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2-03 06:48

您好!無論對方罵你如何,重點在於搜證,若對方是多次在公共場合對您辱罵造成您名譽受侵害之情形,當然除了構成勞基法14條第二款規定外,刑事上也可能構成侮辱誹謗(仍需視具體經過而定)。

claire 105-02-03 09:52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無論對方罵你如何,重點在於搜證,若對方是多次在公共場合對您辱罵造成您名譽受侵害之情形,當 ... (恕刪)

那些當下都沒有帶手機錄音,但有同事可當人證呢?

胖胖 105-01-31 22:45

小的在上個星期六(23/1/2016)

發生車禍,是被人家撞的。

上班沒車代步很不方便

又遇上過年沒有車子可用

對方有派保險業務員與我聯絡

賠償事項,我方車輛送去維修廠

估價約9萬多,對方保險業務員說

我方車子沒有那個價值,已超過殘值

沒辦法理賠到這麼高。

我的愛車17~18年

目前還沒維修深怕對方不賠。

我想請問有沒有方法可以求償

沈恆 (沈律師) 105-01-31 23:06

您好!

可以請求賠償,但即使到法院,計算賠償金額還是要扣除折舊部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你好:

零件部分實務上採定率遞減法,會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小客車5年),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去計算折舊,超過5年,零件部分殘值只剩10%,在請求損害賠償上對你比較不利。 但另可主張交易價值的貶損,可聲請法院送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若確實有交易價值的貶損,仍然可以請求對方賠償。 但要注意對於車禍事故你是否具有過失,若有,對方可依與有過失請求減輕責任
ruru 105-01-30 20:47

我在五年前投保防癌險與意外險,是人生第一次投保,業務員給我一本規畫建議書之後,並約定時間簽署要保書,之後就沒有再碰面,因此我以為建議書即為保單內容,而要保書僅為申請文件。至今我未曾理賠過,保險費用也以信用卡方式扣款繳費。

日前與從事保險業的朋友聊起保單內容,才發現規劃建議書並非保單合約書,並且業務員並未將保單合約書送達給我,當然簽收回條我也沒有親晤親簽,故向保險公司調閱簽收回條後發現簽名並非我的字跡。向保險公司反應後,對方反而要求我補發,但我從未收過保單合約書,其並非由我遺失毀損,因此我拒絕補發保單合約書。

業務員未將保單合約書送達,甚至偽造我的簽名,侵害我的契撤權,且未向我說明合約書內容。請問,我是否可以據此向保險公司主張契約無效,要求返還全額保費? 

你好:

要先判斷保險業務員是否經過你的授權代替你簽名,若未授權,保險業務員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罪。 若保險業務員有偽造文書之情形,可直接提請刑事告訴(要先確定你真的沒有授權代簽),可向保險公司申訴,請保險公司退還已繳納之保費。 若保險公司置之不理,可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皆無效果,再提起訴訟請求。
ruru 105-02-01 20:0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徐律師的解答。 目前在與保險公司申訴中,對方堅持簽名是我親簽的,雖然整體看起來很像,但字體的細部結構與比例有明顯不同之處,若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是否可以請求筆跡鑑定? 同時,我也有同時期其他具有法律效果的簽名文件可以證明我的筆跡並沒有改變

你好:

要先判斷
柏樺 105-01-30 15:29
我的哥哥因為出車禍導致死亡(業務致死),無老婆小孩,有關於財產的問題,因為我們家的關係是爸媽已經離婚原本在爸爸那的監護權已經轉到啊公這裡了,我爸那邊法院判決是有說停止親權了,我們從小到大就一直是給啊公啊嬤撫養長大,哥哥有保事故保險還有對方理賠保險,(生前並無填寫受益人,已滿20歲成人了)正常的話遺產部分還是由爸媽對分,但是我的爸媽卻說領到的保險金要全部拿走..不留下來給啊公啊嬤或者給弟弟,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我啊公啊嬤她們也可以領到一份,我哥哥死亡爸媽並無負責她們只為了財產回來,真的是很痛心...也很生氣,這是我哥哥留下來的一筆錢,撫養長大的人卻無法領到任何的錢,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阻止他們,而是讓啊公啊嬤領到這筆錢?我們家是中低收,也很需要一筆錢來把我的哥哥喪事辦的完整..
沈恆 (沈律師) 105-01-30 16:32

您好!

生前繼續受哥哥扶養之人,可依民法第1149條請求遺產酌給,必要的喪葬費用則可由遺產支付。其餘的遺產只屬於繼承人所有。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柏樺 105-01-30 00:55

我的哥哥因為出車禍導致死亡(業務致死),無老婆小孩,有關於財產的問題,因為我們家的關係是爸媽已經離婚原本在爸爸那的監護權已經轉到啊公這裡了,我爸那邊法院判決是有說停止親權了,我們從小到大就一直是給啊公啊嬤撫養長大,哥哥有保事故保險還有對方理賠保險,(生前並無填寫受益人,已滿20歲成人了)正常的話遺產部分還是由爸媽對分,但是我的爸媽卻說領到的保險金要全部拿走..不留下來給啊公啊嬤或者給弟弟,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我啊公啊嬤她們也可以領到一份,我哥哥死亡爸媽並無負責她們只為了財產回來,真的是很痛心...也很生氣,這是我哥哥留下來的一筆錢,撫養長大的人卻無法領到任何的錢,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阻止他們,而是讓啊公啊嬤領到這筆錢?我們家是中低收,也很需要一筆錢來把我的哥哥喪事辦的完整..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30 01:21

您好,

 

1、因保險金未指定受益人,所以會變成哥哥遺產的一部分,但可主張必須先扣除哥哥所有喪葬費用以及其他負債,例如有跟阿公阿嬤借錢阿之類的。

 

2、因爸媽從小未盡照護義務,不聞不問從不往來,如哥哥生前有表示若死後遺產不留給爸媽,要給阿公阿嬤,那就可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使爸媽喪失繼承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除了陳律師說的以外,有一個規定是遺產酌給請求權,這個部分可以考慮備位的主張之。

二、低收入戶的話如果有訴訟的需求可以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忙。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單媽 105-01-29 14:51
法律一點靈1)為什麼?劉志忠律師, 為什麼?又要害我損失寶貴的金錢和時間(恩典法律事務所合夥人)劉志忠律師;《公司全部都是假基督徒》。 《造成我第二次傷害》,發生(案外案)! 蘇所長盡快要你還我一個公道! (蘇所長的特助,只會東扯西扯的, 到現在還不肯承認劉的錯誤, 去跟法院的法官講吧! 我看你們有多會講; 我都不想在聽妳在那邊亂解釋。) 《不然,我只好要請別的更專業律師告你們》 (非常嚴重害我錯過解除契約時效 、時間), 《拿回170萬的時效、時間》; 去年,2015年4月27下午, 劉志忠律師0921-816-823 (恩典法律事務所合夥人), (非常不專業),總共花元4000元, 去諮詢: 第一次:3000元。 (基督徒半價,時間也半小時) 第二次:(10分鐘=1000元) 去年,2015年4月27早上, 我就去自行去地檢署《按鈴申告》: 告亞太國際地產公司《之前:台灣房屋》的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 偽造文書罪:偽造我聯邦信用卡的英文簽名;(法院已在審理中)。 下午就找恩典法律事務所 (10061 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148號9樓之1 電話:(02)2322-3588 ) {之前在家帶女兒, 聽佳音電台,聽到的,就記起來}; 我和目前就讀高一的女兒, 也是受洗的基督徒 (基督徒開的); 《現在超級後悔,相信他們的專業; 他們全事務所的人都是撒蛋、魔鬼》 (什麼爛所長)蘇家宏 律師 E-mail home1688@glorylaw.com.tw (恩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只會叫我去找詹秘書, (剛才我又花電話費和時間, 直接打電話去找蘇,蘇不在; 最好快回電話,否則我就要去律師公會申訴) &我寫email告訴蘇律師, 我發生海外(馬來西亞)動產糾紛, 《想請蘇律師,準備要拿回170萬元,勝算有多大》 諮詢(是蘇提的建議,叫我星期一, 找詹秘書, 蘇亂亂安排:劉志忠律師0921-816-823 我帶所有的資料去給劉,諮詢、了解。 (劉根本就沒有我看到我的問題所在點) 一直到今年2016年1月15日才知道劉律師, 根本就完全沒有能力解決我的問題, 還嚴重耽誤我的問題, 還又讓我損失4000元; 本來可以用(法律行為): $$$$$$第 74 條$$$$$$ 法律行為, 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 為給付之約定, 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蘇律師因為您,亂!亂!亂!安排劉志忠律師, (劉律師:為什麼????有告訴我,我可以適用民法:74條); 《從頭到尾,根本就完全不專業》, 導致於我錯過可以拿回錢的時效! (盡快告訴我:王s Email:qoo5723@yahoo.com.tw tel:0923-821-334 現在該怎麼解決劉志忠律師, 害我又造成非常嚴重錯誤的金錢損失和法律時效的《雙重損失》, 蘇家宏律師可以去法院和法官講: 《時效:因我的特例,改二年》; 可行嗎? 法官大人:應該不會受民間律師的左右, 都是因為劉志忠律師個人嚴重疏失(當什麼律師嗎?大笨蛋律師), 害我現在;白白錯過可以告對方的法條「重要:時效、時間」。 導致我原本可以以, 民法74條告:《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和《亞太國際地產公司》(之前:台灣房屋), 和馬來西亞的賤商(馬星集團); 現在今天,2016年1月29日 《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的時效;已超過》。 請問各位大律師? 現在該怎麼辦? 或知道如何解決法律問題《案外案》。 該如何是好? 1月27日我又去法院告劉志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又害我繳裁判費1000)。 《給你們星期一以前回覆》, 不然,我要去解決; (律師公會)申訴。 恩典律師事務所劉志忠, 他個人的錯誤, 嚴重耽誤我的事情造成我更重大的損失。 (都是劉志忠律師害我的), 我已經把這件事情全部都告訴我在 (台東市做檢察官的大哥: 姓名:王全中), 大哥又叫我去區公所調解, 所以1月15星期五, 總統選舉前一天早上; 我就跑去, 被告管轄區:中山區公所填申請書; (王S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日期、時間寄來了): 2016年1月28日(星期四)下午2點半;「在松江路區公所6樓」 我有些擔心(亞太國際地產公司的人, 不知道會不會來; PS:如我所料, 亞太今天根本不會去調解, 剛才打電信找亞太(法務) ;叫我也不要浪費時間去了。 《因為,調解:對對方, 沒有像法院有強制性:(被告:開庭不來,可以通緝)。 《最好是:對方可以到場談》 === 盡快您們回email、或電話; (快給我公平、合理的回答); 最近又加值上網, 發現網站有免費的法律諮詢 陳柏甫 (陳律師) 線上法律諮詢; (同樣是都是律師, 《諮詢還不用浪費我一毛錢》和寶貴的時間。 陳大律師就馬上看到我的問題所在; 《深更半夜寫發生事情的經過, PO文:在法律諮詢家》, 隔天早上, 文章日期:105-01-15 07:13  陳大律師:就又正確又快的回答我的法律問題。 《告對方:業務員,我完全;適用的法條》 為什麼?為什麼? 我親自帶所有資料去給劉看和諮詢, 又浪費我的寶貴金錢和寶貴的時間, 「什麼法律建議都沒有」; 別對劉造成的錯誤, 不理不睬的; 昨天我去法院(改地址), (又在浪費我的寶貴的金錢和時間) 還又把責任丟給詹秘書。 還要我用公用電話,打給秘書詹。 (我明知道找詹沒有用, 但是,我還是要表達你們造成我的傷害!) 《之前,我不是寫電子郵件, 告訴你蘇,你都沒回信》; 限你們今天下午6點前, 給我一個公平、合理, 解決你們造成我損失的辦法。 慎重的再一次的告訴你們, 快解決劉志忠又造成我的問題損失; 《不然,我《再一次聲明》: 我只好要請別的更專業律師告你們》。 法律諮詢家: 110http://www.law110.com, 陳律師回覆主題, 快死人了!急!民事:這樣算不算(重大:業務過失)嗎? 民事:損害賠償(新莊區公所免費的法律顧問告訴我的),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拿回我女兒要讀大學的170萬元和救命費、生活費業務員和亞太國際地產公司要附連帶賠償責任;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陳律師回覆主題, 引言回覆│ 文章日期:105-01-15 07:13  陳柏甫 (陳律師) , 《超級專業的》一大早就回我電子信箱》; 我半夜在線上:法律諮詢家: 110http://www.law110.com, PO:我發生的法律問題。 574律師評價:2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您好, 1、業務員個人如偽造您的簽名, 是觸犯偽造文書罪。 &&& 2、主要只能主張民法上的規定請求退款, 包含趁人輕率、急迫、 未給予{契約審閱期}等等; 請求{解除契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再一次PO文:2016年1月25日 懇請推薦 陳律師 第 1/1 頁共 2 筆 PS:剛才3點50分, 害我又花了20分鐘(時間), 和電話費(金錢)20元, 打去恩典去找蘇, 蘇交待特助處理, 我對特助說: 要他們明天12點以前要給我回電話, (給我一個合理、正確的交待)。 因為明天下午2點30分, 要去法院(另一件罪名)第一次開庭。 法院分院:(辛亥路二段),百世大樓 明天下午1月27日(星期三)下午2點30分; 要開庭:(刑事業務過失加損害賠償), 罪名告錯:(法院也受理第一次開庭) 不管那麼多了;《我會準時到場》。 === (11月26日有提告, 但因要繳裁判費1萬6000元; 沒繳錢,被取消。) 考慮1個半月, (裁判費1萬6000元和170萬相比)絕對要告到底。 所以1月18日又重新來一次告他們。 民事:損害賠償170萬和業務過失), 已繳法官裁判費1萬6000元。 之後又要去法院開庭, (我完全不怕, 因為這件事情對我而言, 我經得起考驗), 趕快請法官來做公平的審判; 還我被騙的170萬元和一個遲來的正義。 (之前:台灣房房, 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 後來更名為:亞太國際地產。
105-01-29 13:11

律師 您好:

1.本人是一記帳業者,和一客戶在電話通溝時,由於對方一直在事件上繞圈圈,我順口說了:不要在鬼打牆了。結果,對方現在一直咬著說我侮辱她,還說她做過徵信業且和許多徵信業者很熟。由於對方具有律師背影,我想請問,若她要告我侮辱,我要如何自保?我可否告她,徵信和電話錄音這部份?

2.此一客戶,自己告知要結束,但要求我把有收費的內容做完。(當初合作,都沒有簽合約書)現正值申報期,我將做好的文件mail給她,且告知要在幾號前回覆,結果對方一直未回覆,我致電到公司,也一直未連繫上。若過了申報截止日,她未回覆而我也沒申報,這樣,我會不會有業務過失之責?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9 13: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電話中的私人對話不會有公然侮辱的問題。徵信是否違法的部份要看對方拿到哪些資料,用途為何來判斷,不能一蓋而論。

2、倘若我方已經處理完畢,是因為對方沒有確認內容而無法申報,沒有違約問題,除非雙方另外有約定。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才能保障權益。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9 14:46
您好, 1、您的言論不會構成任何法律責任。相對地,對方錄音以及說是做徵信的這兩件事也無法告他什麼,況且你也沒錄音。 2、為保周全,應立即寫一份存證信函寄至對方,告知申報期限將屆,您已盡其義務把資料傳給他等語,留下證據並能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29 22: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與對方之糾紛,對方可對您提告,但您亦可爭取不起訴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E 105-01-28 00:42

我之前有詢問過關於業務侵占的問題 當初開庭兩次之後 我就沒有再收到任何的開庭通知 事隔快半年我今天收到一封公文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請問我收到這封 是否代表我有罪?! 還是說只是起訴等候開庭呢!? 因為我看裡面內容寫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請問這樣子就代表我有罪嗎? 因為內容都是當初開庭所講的東西跟一些關於對方提起我業務侵占的物品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8 10: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起訴書代表檢察官認為您有罪,所以將案件起訴讓法院審判。

2、因為涉及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能易科罰金,所以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向法院申請閱卷,並且進行辯護。

 1.  就閣下所述係犯侵占罪刑335條或是刑法251條妨害販賣運公需飲食或農工物品罪?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28 22: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收到起訴書,應考慮盡速委任律師閱卷釐清檢察官起訴您犯罪之證據為何,並考慮是否與告訴人和解,以利您請求緩刑,或欲爭取無罪之判決,並撰擬刑事準備狀、答辯狀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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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 105-01-27 13:29

各位律師 您好:

感謝律師們的幫忙,日前公司已順利取得債權憑證,惟公司業務眾多,實無心力追討債務。內部商討後,希望能夠轉讓債權

因此希望能夠請問律師們建議,一般債權轉讓除了資產公司以外,尚有哪些管道?目前已試著詢問過幾間銀行,但目前皆還在等候消息,如最終得以轉讓,公司是否須注意甚麼?煩請律師們幫忙指點,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仿間債權轉讓通常會以打折方式,除債權轉讓外,您們應定期去查詢對方名下資產定期追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  就閣下所述債權之讓與,非經債權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的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vivi 105-01-26 19:05

剛收到一封(存證信函)內容如下:

 

台端(為XXX)於本公司在職時係任XXXXX一職,為處理經銷商XXX客戶承辦人的上級主管,且與該客戶往來之相關資料均有台端隻簽署,然近期該客戶與本公司進行對帳貨款時,遽發現部分款項有所出入。

 

為維持雙方友好關係,並能盡快釐清貨款明細,以利辦理退款予該客戶,特此通知,懇請台端於函到5日內撥一日至本公司討論本案相關事宜,順頌。

 

 

覺得跟本人沒有關係,側面了解到,該公司就只是想整人,經手業務已經至公司討論過,但無解,請教一下我該如何回應,該如何寫存證信函回覆,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26 20: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回復,避免對方蒐集證據,作為對您提出刑事業務侵占告訴之證據,目前應避免與對方之任何接觸,並積極蒐集對自己有利之證據,若對方對您提告,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辯護,避免自己未加以準備說出的證詞,成為起訴自己之不利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6 20:01

您好,

 

1、無論公司是想整人還是單純要來釐清款項明細,若有爭議款項之往來均有您的簽核章,就必須有進一步說明之必要,以免未來之訟累。

 

2、可先與公司預約時間作協商,表明此事與你無關,最好能有相關證明可一併攜帶。

 

3、可先與律師會面討論,若有必要,再委請律師陪同前往,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

存證信函內容,公司認為您涉及侵占公司款項,後續恐有提告業務侵占之疑慮,因此建議直接當面和公司連繫,以了解涉案情形,並建議在過程當中要全程錄音以保障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

建議和公司先為核對帳目,可全程錄音,對有爭議事項可先保守回答,或委請律師協同到場。

vivi 105-01-27 16:55

您好:感謝您抽空回覆,對方已發函給我,我都不理會是否會給對方合理告發我的藉口

vivi 105-01-27 16:57

謝謝您提供建議,但因對方常使用其他社團力量,若自己前往與對方釐清,恐會有安全上的危險,所以想已發函方式,至少到公開場開所釐清的討論

vivi 105-01-27 16:59

謝謝您提供建議,但因對方常使用其他社團力量,若自己前往與對方釐清,恐會有安全上的危險,所以想已發函方式,至少到公開場開所釐清的討論

vivi 105-01-27 16:59

謝謝您提供建議,但因對方常使用其他社團力量,若自己前往與對方釐清,恐會有安全上的危險,所以想已發函方式,至少到公開場開所釐清的討論

105-01-25 10:00
本人已於104年12月9日離職,但於12月28日接到公司簡訊(LINE)說104年8月5日有筆稅款未入帳(二代健保及租賃稅),要我拿錢出來補回去,但我已去超商繳納,收據也已交由公司保管,現在公司說收據找不到,也沒看過收據,認定我業務侵占且105年1月7日已提告,公司指出銀行二代健保及租賃稅的款項(5萬多),銀行顯示是有匯2萬多進我的戶頭,但是我戶頭的2萬多是我7月的薪水,也有另外寫一張取款條(薪水及稅金的領出戶頭是不相同的),因為款項是在超商繳納,若是超商及健保局及國稅局都查不到有入帳,是否光憑銀行作業錯誤這部份就能判定我業務侵占?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5 10:21

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案的重點是有無款項進入您帳戶或是交由您保管的資料、您有無付款的事證。

2、當初您繳納收據給公司的時候,為何沒有相關的簽收或是收執紀錄?倘若都沒有,並不是所謂的單憑銀行作業疏失定您的罪。

3、因為公司已經提告,建議您還是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25 12: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公司可對您提出業務侵占告訴,但您亦可爭取不起訴處分,既然目前已知公司可能提告,對於公司一切來電、mail、簡訊或line訊息均不要回復,避免公司錄音蒐集作為提告證據使用,您僅需靜待警察局或地檢署之通知,並於接受警詢或檢訊前,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不利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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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手 105-01-25 09:50
跟一房屋修繕公司業務接洽(公司有登記),並簽訂合約1(分三期給付),主要內容衛浴廚房磁磚更新,工程30%時簽訂合約2(分二期給付),內容為廚具建置,簽訂合約當下都給付第一期工程款。 目前合約1進度50~60%,合約2進度0%,合約1給付二期工程款合約2給付一期工程款,兩個合約完工日都過期了,狀況為業務失聯,公司電話無人接聽,(猜測公司倒了),施工工人也未拿到工程款,廚具工廠也說業務沒有下訂及付款,現在準備寫存證信涵。 問題:有建議怎麼做嗎?找的到人和找不到人的可能結果為何?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5 10:48

您好,

 

1、先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因工期延宕等因素為由,解除雙方契約,請求返還工程款賠償損失。

 

2、如公司有清算、結束營業之情形,應聲請參與公司的債權分配;若為商號(合夥性質),可請求公司負責人清償相關債務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25 11: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存證信函催告請求限期履行契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並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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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媽 105-01-25 02:50
為什麼又要害我損失寶貴的金錢?(恩典法律事務所合夥人),劉志忠律師, 請教《超級專業的》陳大律師您好! {我在天堂的媽媽,也是姓陳,名:玉雲} (非常嚴重害我錯過解除契約時效 、時間), 拿回170萬的時效、時間); 去年,2015年4月27下午, 劉志忠律師0921-816-823 (恩典法律事務所合夥人), (非常不專業),總共花元4000元, 去諮詢: 第一次:3000元、 第二次:(10分鐘=1000元) 去年,2015年4月27早上, 我就去地檢署:告亞太國際地產公司《之前:台灣房屋》的業務員(蘇郁青), 偽造文書罪:偽造我聯邦信用卡的英文簽名;(法院已在審理中)。 下午就找恩典法律事務所(10061 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148號9樓之1 電話:(02)2322-3588 ) {之前在家帶女兒, 聽佳音電台,聽到的}; 我和目前就讀高一的女兒, 也是受洗的基督徒 (基督徒開的); 所長:蘇家宏 律師 E-mail home1688@glorylaw.com.tw (恩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我寫email告訴蘇律師, 我發生海外動產糾紛, (要諮詢:準備要拿回所有的錢); 蘇亂亂安排:劉志忠律師0921-816-823 我帶所有的資料去給劉,諮詢、了解。 (劉根本就沒有我看到我的問題所在點) 一直到今年2016年1月15日才知道劉律師, 根本就完全沒有能力解決我的問題, 還嚴重耽誤我的問題, 還又讓我損失3000元; 本來可以用(法律行為): $$$$$$第 74 條$$$$$$ 法律行為, 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 為給付之約定, 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蘇律師因為您,亂!亂!亂!安排劉志忠律師, (劉律師:為什麼????有告訴我,我可以適用民法:74條); 完全不專業), 導致於我錯過可以拿回錢的時效! (盡快告訴我:(王全華、 Email:qoo5723@yahoo.com.tw tel:0923-821-334) 現在該怎麼解決劉志忠律師, 害我又造成非常嚴重錯誤的金錢損失 蘇家宏律師可以去法院和法官講: 《時效:因特例,改二年》; 可行嗎? 法官大人:應該不會受民間律師的左右, 都是因為劉志忠律師個人嚴重疏失(當什麼律師嗎?笨律師), 害我現在;白白錯過可以告對方的法條「重要:時效、時間」。 導致我原本可以以, 民法74條告業務員和亞太國際地產公司和馬來西亞的賤商(馬星集團); 現在今天,2016年1月25日 《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的時效;已超過》。 請問陳大律師? 該怎麼辦? 或知道如何解決法律問題《案外案》的各位專業好律師。 該如何是好?(可以告律師嗎?) (都是劉志忠律師害我的), 我已經把這件事情全部都告訴我在 (台東市做檢察官的大哥:姓名:王全中), 不相信你們去調查; 盡快您們回email、或電話; (快給我公平、合理的回答); 最近又加值上網, 發現網站有免費的法律諮詢 陳柏甫 (陳律師) 線上法律諮詢; 法律諮詢家: 110http://www.law110.com, 陳律師回覆主題, 快死人了!急!民事:這樣算不算(重大:業務過失)嗎? 民事:損害賠償(新莊區公所免費的法律顧問告訴我的),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拿回我女兒要讀大學的170萬元和救命費、生活費業務員和亞太國際地產公司要附連帶賠償責任;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陳律師回覆主題, 引言回覆│ 文章日期:105-01-15 07:13  陳柏甫 (陳律師) , 《超級專業的》一大早就回我電子信箱》; 我半夜在線上:法律諮詢家: 110http://www.law110.com, PO:我發生的法律問題。 574律師評價:2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您好, 1、業務員個人如偽造您的簽名, 是觸犯偽造文書罪。 &&& 2、主要只能主張民法上的規定請求退款, 包含趁人輕率、急迫、 未給予{契約審閱期}等等; 請求{解除契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懇請推薦 陳律師 第 1/1 頁共 2 筆

一、七十四條的話比較少有過的,這個我統計過。

二、諮詢費的話一個小時三千的話算便宜了,有的律師不收諮詢費,要談之前要先打電話確認。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一、民法第74條的話一般實務上判勝訴的機會比較小一些,除非你有精神疾病之類的。一般來說如果是要用這個條文的我會查一些這個條文勝訴的判決給他參考。查判決來參考的話一個小時的時間不太夠…

二、你都超過時間的話就不用要74條了。

三、海外投資本來就很多詐欺的案件,但對方是不是詐欺要看證據。海外投資容易有詐欺的原因是因為海外投資鞭長莫及,搜證不易且搜證需要的成本很高。如果你一個小時的諮詢費都覺得很貴的話,你要找個律師跨海去幫你搜證花的錢可能會超過你的預算。也有一個可能是對方不是詐欺,而是真的在國外弄了個動產…只是這個動產沒有什麼價值而已,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去告贏空間也不大。

四、告刑事的話跟告民事不同,不會因為你告了刑事就馬上有民事效果,這個你可以跟你檢察官的親戚討論一下就會知道。

五、如果是詐騙的話,詐騙集團的幕後老板通常是不在台灣的多,這個部分有一些車手之類的會在台灣,還有的車手是有屋有田的。如果有可能建議可以先假扣押這些在台灣的共犯的財產。如果是沒有資力提供假扣押的擔保的話有二個可能可以考慮的方法,第一個方法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一個是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你。

六、如果你會介意諮詢費的話不要找我,我是收諮詢費的律師,還有就是我最近好忙,你既然心中已有屬意的律師你就找他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一、一般來說民法第74條要過的可能性比較低一些,這個我統計過。

二、律師有的要收諮詢費,你介意諮詢費的話應該找個不收諮詢費的律師。還有就是一般來說諮詢一個小時要問個詳細真的是不容易。

三、還有就是我也是有收諮詢費的律師

四、如果是海外投資,那有可能是詐欺[要看證據],你要先搜集證據再來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單媽 105-01-25 02:40
為什麼又要害我損失寶貴的金錢?(恩典法律事務所合夥人),劉志忠律師, 請教《超級專業的》陳大律師您好! {我在天堂的媽媽,也是姓陳,名:玉雲} (非常嚴重害我錯過解除契約時效 、時間), 拿回170萬的時效、時間); 去年,2015年4月27下午, 劉志忠律師0921-816-823 (恩典法律事務所合夥人), (非常不專業),總共花元4000元, 去諮詢: 第一次:3000元、 第二次:(10分鐘=1000元) 去年,2015年4月27早上, 我就去地檢署:告亞太國際地產公司《之前:台灣房屋》的業務員(蘇郁青), 偽造文書罪:偽造我聯邦信用卡的英文簽名;(法院已在審理中)。 下午就找恩典法律事務所(10061 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148號9樓之1 電話:(02)2322-3588 ) {之前在家帶女兒, 聽佳音電台,聽到的}; 我和目前就讀高一的女兒, 也是受洗的基督徒 (基督徒開的); 所長:蘇家宏 律師 E-mail home1688@glorylaw.com.tw (恩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我寫email告訴蘇律師, 我發生海外動產糾紛, (要諮詢:準備要拿回所有的錢); 蘇亂亂安排:劉志忠律師0921-816-823 我帶所有的資料去給劉,諮詢、了解。 (劉根本就沒有我看到我的問題所在點) 一直到今年2016年1月15日才知道劉律師, 根本就完全沒有能力解決我的問題, 還嚴重耽誤我的問題, 還又讓我損失3000元; 本來可以用(法律行為): $$$$$$第 74 條$$$$$$ 法律行為, 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 為給付之約定, 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蘇律師因為您,亂!亂!亂!安排劉志忠律師, (劉律師:為什麼????有告訴我,我可以適用民法:74條); 完全不專業), 導致於我錯過可以拿回錢的時效! (盡快告訴我:(王全華、 Email:qoo5723@yahoo.com.tw tel:0923-821-334) 現在該怎麼解決劉志忠律師, 害我又造成非常嚴重錯誤的金錢損失 蘇家宏律師可以去法院和法官講: 《時效:因特例,改二年》; 可行嗎? 法官大人:應該不會受民間律師的左右, 都是因為劉志忠律師個人嚴重疏失(當什麼律師嗎?笨律師), 害我現在;白白錯過可以告對方的法條「重要:時效、時間」。 導致我原本可以以, 民法74條告業務員和亞太國際地產公司和馬來西亞的賤商(馬星集團); 現在今天,2016年1月25日 《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的時效;已超過》。 請問陳大律師? 該怎麼辦? 或知道如何解決法律問題《案外案》的各位專業好律師。 該如何是好?(可以告律師嗎?) (都是劉志忠律師害我的), 我已經把這件事情全部都告訴我在 (台東市做檢察官的大哥:姓名:王全中), 不相信你們去調查; 盡快您們回email、或電話; (快給我公平、合理的回答); 最近又加值上網, 發現網站有免費的法律諮詢 陳柏甫 (陳律師) 線上法律諮詢; 法律諮詢家: 110http://www.law110.com, 陳律師回覆主題, 快死人了!急!民事:這樣算不算(重大:業務過失)嗎? 民事:損害賠償(新莊區公所免費的法律顧問告訴我的),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拿回我女兒要讀大學的170萬元和救命費、生活費業務員和亞太國際地產公司要附連帶賠償責任;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陳律師回覆主題, 引言回覆│ 文章日期:105-01-15 07:13  陳柏甫 (陳律師) , 《超級專業的》一大早就回我電子信箱》; 我半夜在線上:法律諮詢家: 110http://www.law110.com, PO:我發生的法律問題。 574律師評價:2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您好, 1、業務員個人如偽造您的簽名, 是觸犯偽造文書罪。 &&& 2、主要只能主張民法上的規定請求退款, 包含趁人輕率、急迫、 未給予{契約審閱期}等等; 請求{解除契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懇請推薦 陳律師 第 1/1 頁共 2 筆
單媽 105-01-25 02:24
請教《超級專業的》陳大律師您好! {我在天堂的媽媽, 也是姓陳,名:玉雲} 為什麼?又要害我損失金錢?(恩典法律事務所合夥人),劉志忠律師, (非常嚴重害我錯過解除契約時效 、時間), 拿回170萬的時效、時間); 去年,2015年4月27下午, 劉志忠律師0921-816-823 (恩典法律事務所合夥人), (非常不專業),總共花元4000元, 去諮詢: 第一次:3000元、(60分鐘) 第二次:(10分鐘=1000元) 去年,2015年4月27早上, 我就去地檢署:告亞太國際地產公司《之前:台灣房屋》的業務員(蘇郁青), 偽造文書罪:偽造我聯邦信用卡的英文簽名;(法院已在審理中)。 下午就找恩典法律事務所(10061 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148號9樓之1 電話:(02)2322-3588 ) {之前在家帶女兒, 聽佳音電台,聽到的}, 我和女兒也是受洗的基督徒, (基督徒開的); 所長:蘇家宏 律師 E-mail home1688@glorylaw.com.tw (恩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我寫email告訴蘇律師, 我發生海外動產糾紛, (要諮詢:準備要拿回所有的錢); 蘇亂亂安排:劉志忠律師0921-816-823 我帶所有的資料去給劉,諮詢、了解。 (劉根本就沒有我看到我的問題所在點) 一直到今年2016年1月15日才知道劉律師, 根本就完全沒有能力解決我的問題, 還嚴重耽誤我的問題, 還又讓我損失3000元; 本來可以用(法律行為): $$$$$$第 74 條$$$$$$ 法律行為, 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 為給付之約定, 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蘇律師因為您,亂!亂!亂!安排劉志忠律師, (劉律師:為什麼????有告訴我,我可以適用民法:74條); 完全不專業), 導致於我錯過可以拿回錢的時效! (盡快告訴我:(王全華、 Email:qoo5723@yahoo.com.tw tel:0923-821-334) 現在該怎麼解決劉志忠律師, 害我又造成非常嚴重錯誤的金錢損失 蘇家宏律師可以去法院和法官講: 《時效:因特例,改二年》; 可行嗎? 法官大人:應該不會受民間律師的左右, 都是因為劉志忠律師個人嚴重疏失(當什麼律師嗎?笨律師), 害我現在;白白錯過可以告對方的法條「重要:時效、時間」。 導致我原本可以以, 民法74條告業務員和亞太國際地產公司和馬來西亞的賤商(馬星集團); 現在今天,2016年1月25日 《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的時效;已超過》。 請問陳大律師? 該怎麼辦? 或知道如何解決法律問題《案外案》的各位專業好律師。 該如何是好?(可以告律師嗎?) (都是劉志忠律師害我的), 我已經把這件事情全部都告訴我在 (台東市做檢察官的大哥:姓名:王全中), 不相信你們去調查; 盡快您們回email、或電話; (快給我公平、合理的回答); 最近又加值上網, 發現網站有免費的法律諮詢 陳柏甫 (陳律師) 線上法律諮詢; 法律諮詢家: 110http://www.law110.com, 陳律師回覆主題, 快死人了!急!民事:這樣算不算(重大:業務過失)嗎? 民事:損害賠償(新莊區公所免費的法律顧問告訴我的),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拿回我女兒要讀大學的170萬元和救命費、生活費業務員和亞太國際地產公司要附連帶賠償責任;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陳律師回覆主題, 引言回覆│ 文章日期:105-01-15 07:13  陳柏甫 (陳律師) , 《超級專業的》一大早就回我電子信箱》; 我半夜在線上:法律諮詢家: 110http://www.law110.com, PO:我發生的法律問題。 574律師評價:2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您好, 1、業務員個人如偽造您的簽名, 是觸犯偽造文書罪。 &&& 2、主要只能主張民法上的規定請求退款, 包含趁人輕率、急迫、 未給予{契約審閱期}等等; 請求{解除契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懇請推薦 陳律師 第 1/1 頁共 2 筆
雅雯 105-01-22 20:58

我爸之前欠卡債,10年後銀行突然上門說要催討。

一直寄法院書面通知說要提告 房子要拍賣5/1的債權

房子是阿公的名字,過世之後爸爸也沒有去拋棄繼承權。

過世之後名字是阿嬤的。

阿嬤 下面孩子有 我爸 大叔 小叔 姑姑 。

銀行提出申訴 我爸現在好像也不能拋棄繼承處理之類的。

銀行說 惡意拋棄  說得很嚴重。

我不負責任的爸爸也不積極在處理。

欠錢不還 小孩要來善後。

請問現在處理方法是?  勝算大嗎?

 

如果把5/1的債權買回來。

是否就可以脫離債務  拋棄繼承

後續要怎麼處理呢?

 

全部欠費快100多萬

是其中一間銀行找上門催討。

說欠了40-50萬  銀行業務說要求我們三十萬和解

但是和解了 如果也不能拋棄繼承 其他銀行又繼續找來。

 

 

 

 

 

 

 

 

 

 

 

 

 

 

 

 

 

 

 

 

 

 

 

你好:

銀行可能是要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拋棄繼承遺產分割協議分割遺產之行為,實務上對於是否可以撤銷有不同意見,要針對銀行的主張提出答辯。 若被撤銷銀行就可以拍賣父親繼承之權利範圍(五分之一)。 建議攜帶完整資料尋求律師協助,以免權益受損。 補充:若積欠金額不多,就先湊錢還給銀行,再請父親慢慢償還。
雅雯 105-01-22 21:22

如果把5/1的債權買回來。

是否就可以脫離債務  拋棄繼承

後續要怎麼處理呢?

雅雯 105-01-22 21:31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全部欠費快100多萬

是其中一間銀行找上門催討。

說欠了40-50萬  銀行業務說要求我們三十萬和解

但是和解了 如果也不能拋棄繼承 其他銀行又繼續找來。

 

沈恆 (沈律師) 105-01-22 21:34

您好!

因為您父親沒有拋棄繼承,就會成為共同繼承人之一,對所有遺產均應享有1/5應繼分。銀行應是主張爸爸奶奶為了債害銀行債權,而將繼承房屋全部登記給奶奶,讓爸爸繼承後依然無法還款。 如果爺爺已過世超過三個月,就無法再拋棄繼承了,後續應盡力打贏銀行發動的訴訟,才有利保住房屋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2 22:02

您好,

 

1、通常1/5的房屋所有權這種法拍,最終應該會四拍流標。

 

2、拋棄繼承時效限制,父親可能也已無法拋棄了。

 

2、況且,可主張阿公指定將房屋贈與予阿嬤,父親最多也只能有特留分遺產,也就是1/5房子再1/2,也就是只有1/10的房屋所有權

 

建議應委請律師協助處理後續訴訟事宜,才能爭取最大之機會保障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tina 105-01-22 15:18

您好

我在這家公司已有10年之久,最近公司突然要我們每位員工簽立保密同意書,其內容為任職於公司期間所取得或知悉的相關公司業務、設計等所有機密資料,我不懂為何不在我們一進入公司就要求簽立,而我們已在公司多年了,才要求我們務必簽同意書,請問我是否有權利不簽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2 16: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且公司不得因為我方不簽名而給予不利益。

2、否則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Zoey 105-01-20 14:35

本人於10/16號透過彭小姐旅行社業務(俗稱:靠行)代為報名大型旅行社12/18-12/23北海道團,並於11/7付清全額7人總計251,300元, 於出團前一天12/17,彭小姐透過電話告知因剛離職與前公司的款項問題,無法付出本人所報名之尾款,故向本人以本票、押身分證正本,借5萬現金,並告知於12/28將款項還清,有出團成功,回國後本人陸續追討後還出16,000元,尚於34,000元,多次與彭小姐聯絡皆已拖延的方式(爸爸住院、媽媽送急診...等理由)不還錢,本人於1/14致電到彭小姐前任職之公司,才知道當初彭小姐已經離職,但是利用旅行社明義還在收團。 本人主張彭小姐有威脅我借錢之可能,故想以詐欺背信罪起訴該員! 懇請大家給我幫助,我的E-MAIL:證據:1.出團合約 2.彭小姐本人簽署之本票 3.彭小姐身分證件 4.LINE對話(內容包含以各種理由拖延)

大摳呆 105-01-18 22:27

公司減薪未經員工同意,可以告公司業務侵佔罪嗎?如可需那些證據

你好: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不得片面變更勞動條件,否則會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之事由,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雇主片面減薪及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工資不會構成侵占罪,你頂多只能請求給付工資。 可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動檢查及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kk 105-01-18 20:10

我因某種業務上的關係,借給建設公司300萬,利息約1分多左右,對方以其名下之開發土地(目前RC住宅興建中)預計將抵押權予我,假設對方倒閉,我借貸給對方的這300萬,有什麼風險該注意的嗎?如果對方房子銷售不出去,他還不出每個月的利息,要我買下蓋好的成屋(地點不是很好,政府打房),來做交換,我會不會賠了夫人又折兵,謝謝。

您好:

對方以土地提供擔保向您借款,您必須確認該土地價值高出於借出的款項,且您係該土地的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並在其他人見證下簽立書面契約後辦理抵押權設定,如果對方無法償還,您就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該土地,此外,依民法民法第866條規定,只要您先行在該筆土地設定抵押權,後續才成立之用益物權,您可依規定請求法院除去之,後續興建之建物,亦可一併拍賣。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

如果您是第一順位抵押權,則對方若未來無法還款,可以拍賣該土地,至於對方若要您承受新成屋,您亦可拒絕,不一定要接受,但實際情形可能仍要看你們之間簽立之契約內容而定。

Zoey 105-01-18 11:58

本人於10/16號透過彭小姐旅行社業務(俗稱:靠行)代為報名大型旅行社12/18-12/23北海道團,並於11/7付清全額7人總計251,300元,

於出團前一天12/17,彭小姐透過電話告知因剛離職與前公司的款項問題,無法付出本人所報名之尾款,故向本人以本票、押身分證正本,借5萬現金,並告知於12/28將款項還清,有出團成功,回國後本人陸續追討後還出16,000元,尚於34,000元,多次與彭小姐聯絡皆已拖延的方式(爸爸住院、媽媽送急診...等理由)不還錢,本人於1/14致電到彭小姐前任職之公司,才知道彭小姐當初已經離職了,但是利用旅行社明義還在收團。

本人主張彭小姐有威脅我借錢之可能,故想以詐欺背信罪起訴該員!

懇請大家給我幫助,

證據:1.出團合約 2.彭小姐本人簽署之本票 3.彭小姐身分證

4.LINE對話(內容包含以各種理由拖延)

 

 

 

 

 

 

Irene 105-01-17 17:23

您好,我是一名證券營業
去年八月客戶發生了違約交割,中間處理過程本人沒有違法的地方,程序也都依法辦法,公司也沒有怪我疏失,公司有對客戶提訴訟,案子就進入法律程序。
但從九月開始,每個月我的薪資,獎金的部份都沒有發給我,他們說因為客戶違約的款項在收回之前,我的獎金都會保留,不論我是否有疏失,這就是程序(?哪來的程序)
我有去查我們都有簽過員工承諾書,第一項就是:本人願恪尊公司各項內部規章及公告、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相關證券交易或管理法令,並本於誠實及信用原則執行業務
但內部規章並沒有讓我們一條一條看過
我在公司的內部網站裡,翻出作業辦法的獎金制度,裡有有兩條關於客戶違約時的規定,我拿給同事看真的沒有幾個人知道…
1.客戶違約發生致本公司產生損失時,其損失應全數由營業員負擔之
2.違約損失之追償加計營業員已扣抵金額,補足公司損失部份後,倘有餘額,營業員得以書面報請分公司經理人或單位主管核可,並呈報人力資源部後,領回其已扣抵之獎金,該獎金於次一月份隨薪資合併發放。

 上週五,我口頭提出說我要離職,主管用這件事擋我,軟硬兼施,說如果我離開是不負責任並且不聰明的,離開公司後,沒有公司保護我,如果要對我求償呢?叫我待到案件結束要走再走(時間跟本是未知數)
想請問:
1.公司那樣的內部規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嗎?因為非常明顯的不平等條約,我們的底薪兩萬五、兩萬六,如果就因為簽過名,就要蓋括承受可能五百萬、一千萬的債務嗎?
2.公司尚未討回的款項,是可以這樣先扣營業員的嗎?
3.如果我現在尋求勞工局的協助,即使離開了,公司是否可以立刻對我提出求償假扣押支付命令?( 那筆欠款的案件是證券公司跟客戶已經在法院等開庭的案件),況且被報違約欠錢的人是客戶,我也不是客戶的連帶保證人
我們只是領兩、三萬的小小營業員,真的不懂為什麼沒有犯法也被威脅可以扛上百萬的債務,我不知道我能相信誰,希望有人可以告訴我法律是不是可以保護小老百姓?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7 17:24

您好,

 

1、系爭條款確實顯失公平,除可向主管機關檢舉外,未來訴訟中亦得主張條款無效。

 

2、公司沒有任何理由預扣員工薪資,此為違法之行為,應向主管機關一併檢舉之。

 

3、同1,系爭條款顯失公平,於訴訟中可主張條款應屬無效。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7 18: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若公司無與您協調處理之誠意,可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7 18: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若公司無與您協調處理之誠意,可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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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先生 105-01-15 10:45

事實經過:
最近朋友工作上遇到一點狀況
他是以身心障礙的身份應徵公立學校一個限定只有身心障礙者才能應徵的職缺
原本是作內部的行政工作
結果後來主管換人,新的主管希望他出去跑業務
不過因為他因為身障的關係,容易分神、無法集中注意力
他本來就不開汽車,連機車都盡量少騎,連住都租屋在公司附近走路就可以到
所以他很擔心換工作後跑業務必須騎車,會增加他出意外的風險
但是主管說他現在工作態度很多人投訴,不換不行,換了之後做不好就可能請他走

結果他現在吃不好睡不好,精神壓力很大

問題:
1.如果我朋友覺得他身體狀況不適合跑外務,但他主管堅持要他去跑  這是否算是歧視呢?
2.我朋友是負責替學校推廣教育中心管理班級的  負責開課、招生、受理報名、上課教室整理等業務  一直以來都有做好這些工作,學生人數也未曾減少
  但主管以他常接獲學生投訴態度不佳為由,說他做不好現在工作  要求他移交業務改跑外務
  請問他這樣的理由是否充分?而我朋友是否能想辦法證明做不好不是事實?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5 11: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先判斷契約書是如何約定工作內容,倘若違反契約約定,我方可以拒絕配合,學校不得因此解僱或扣薪等。

2、被投訴的部份,可以跟學校要求相關事證,否則可以否認。

3、倘若有違法的話,因為臨時約聘人員已經有勞基法的適用,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單媽 105-01-15 05:05
快死人了!重新整理補充新的案情: 各位大律師您們好: 要告亞太國際地產公司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 但上個月業務員已離職了。(害怕了逃走了) 刑事:這樣算不算(重大:業務過失)嗎? 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亞太國際地產公司要附連帶賠償責任。 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重點:把所有的錢拿回來。 事情發生的過程: (2014年8月23日在馬來西亞), 先是偽造文書:模仿我的信用卡英文簽名, (聯邦銀行信用卡), 當初不是由我所簽名的簽單; 已花100元向聯邦銀行申請出來。 法院已在審理中。 到目前今天2016年1月15日, (事情發生已經快1年半了) 當初業務員:只有交給我一張臨時收據;(證據一) 上面就根本沒有我的任何簽名。 當初去的時候我是沒工作(才有4天3夜的時間去的) 我根本不可能在8月23日信用卡上簽名的。 (2014年8月24日在馬來西亞), 在輕率、無經驗之下被騙, 「當初我應該打死都不要簽名; 因為看不懂英文合約」 唯一有簽名:馬來西亞房屋買賣契約書(英文版), 可惡、手段惡劣, 馬來西亞律師(只拿黑心錢,全家死光光)更是完全沒有向我解釋英文條約?容; 《我要的權利和義務,全部都不知道如何去履行》。 (英文)合約; 完全沒告知我的權利和義務、 就坑殺我,叫我一直簽名, 最近事後上網去查:亞太國際地產歸納出當前在海外動產交易中, 居間仲介或代銷業者的爭議點: 1.業者未善盡告知義務,更沒有產權說明書。 刑事:重大(業務過失)的原因:105年10月5日凌晨三點半我一直睡不著; (總覺得業務員從頭到尾都在騙我) 無意間自行上亞太國際公司網站, 發現業務員未告知我要簽名《中文版本的動產說明書和應注意事項》(證據二); 裡面有14項目:業務員要和客戶(解釋說明), 一一確認(打?)是和否; 最後客戶要在右下方簽名。 我完全被蒙在鼓裡,未先份告知我 (明顯有重大業務過失); 導致於我判斷錯誤,損失金錢170萬元; 原因:第一項,業務要向客戶解釋匯率風險, (全部都沒有充份的告知我); 如果我知道匯率風險:就算砍頭也不會簽英文合約的, 換美金又換馬幣 (去年:馬幣慘跌到17年新低) 《重大瑕疵》:因為,業務員未告知客戶要簽名, 《刻意隱瞞;漏簽》中文版:動產說明書和應注意事項; 也算是契約的一部份吧! 應該有充份理由:可以構成解除契約的條件。 《拿回當初所匯給賤商:馬星集團的屋款:150萬元和外國人準證費用20萬》 被騙:不要繼續在被騙下去了; 馬來西亞國家:外國人準證費用20萬,退屋:也不退,真是個強?、土匪國家。 到底這樣算不算(刑事業務過失)嗎? 2.英文合約內容未充分向客戶解釋,更無專業的翻譯服務。 (拿黑心錢,祖宗八代;全家不得好死) 到底這樣算不算(刑事業務過失)嗎? 還是民事賠償?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170萬元:要給可憐又可愛的女兒(目前讀高一); 將來讀大學的教育費和生命費, 和我一輩子辛苦工作的血汗錢拿的回來嗎? 請盡快回答我:因為:我在2015年12月30, 亞太國際地產(要我簽名:退訂單); 現在在跑流程。 案子在訴訟中:是不是先不要填退單; (但馬星建設,又要騙我去繳錢; 不繳錢:被罰屋款的10%違約金。 我想先拿回一點點的錢也好; 案件都在法院處理中, 到底要如何處理才是對的? 那位專業大律師能盡快回答我問題? 一輩子感激不盡! 祝各位大律師們平安!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5 07:13

您好,

 

1、業務員個人如偽造您的簽名,是觸犯偽造文書罪,至於是否有詐欺,需視業務員實際談話內容(看起來也沒有),本案看來沒有甚麼其他刑事罪名了,而業務過失傷害罪在本案是完全不符合的。

 

2、主要只能主張民法上的規定請求退款,包含趁人輕率、急迫、未給予契約審閱期等等請求解除契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5 22: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進行相關民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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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5 22: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進行相關民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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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媽 105-01-15 04:07
法律諮詢家110http://www.law110.com,各位大律師您們好:要告亞太國際地產公司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但上個月業務員已離職了。(想逃跑) 刑事:這樣算不算(重大:業務過失)嗎? 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亞太國際地產公司要附連帶賠償責任。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重點:把所有的錢拿回來。 事情發生的過程: (2014年8月23日在馬來西亞), 先是偽造文書:模仿我的信用卡英文簽名, (聯邦銀行信用卡), 當初不是由我所簽名的簽單; 已花100元向聯邦銀行申請出來。 法院已在審理中。 到目前今天2016年1月15日, (事情發生已經快1年半了) 當初業務員:只有交給我一張臨時收據;(證據一) 上面就根本沒有我的任何簽名。 當初去的時候我是沒工作(才有4天3夜的時間去的) 我根本不可能在8月23日信用卡上簽名的。 (2014年8月24日在馬來西亞), 在輕率、無經驗之下被騙, 「當初我應該打死都不要簽名; 因為看不懂英文合約」 唯一有簽名:馬來西亞房屋買賣契約書(英文版), 可惡、惡劣,馬來西亞律師(只拿黑心錢,全家死光光)更是完全沒有向我解釋英文條約?容; 《我要的權利和義務,全部都不知道如何去履行》。 (英文)合約; 完全沒告知我的權利和義務、 就坑殺我,叫我一直簽名, 最近事後上網去查:亞太國際地產歸納出當前在海外動產交易中, 居間仲介或代銷業者的爭議點: 1.業者未善盡告知義務,更沒有產權說明書。 刑事:重大(業務過失)的原因:105年10月5日凌晨三點半我一直睡不著;(總覺得業務員從頭到尾都在騙我) 無意間自行上亞太國際公司網站, 發現業務員未告知我要簽名《中文版本的動產說明書和應注意事項》(證據二); 裡面有14項目:業務員要和客戶(解釋說明), 一一確認(打?)是和否; 最後客戶要在右下方簽名。 我完全被蒙在鼓裡,未先份告知我 (明顯有重大業務過失); 導致於我判斷錯誤,損失金錢170萬元; 原因:第一項,業務要向客戶解釋匯率風險, (全部都沒有充份的告知我); 如果我知道匯率風險:就算砍頭也不會簽英文合約的, 換美金又換馬幣 (去年:馬幣慘跌到17年新低) 《重大瑕疵》:因為,業務員未告知客戶要簽名, 《刻意隱瞞;漏簽》中文版:動產說明書和應注意事項; 也算是契約的一部份吧! 應該有充份理由:可以構成解除契約的條件。 《拿回當初所匯給賤商:馬星集團的屋款:150萬元和外國人準證費用20萬》 被騙:不要繼續在被騙下去了; 馬來西亞國家:外國人準證費用20萬,退屋:也不退,真是個強?、土匪國家。 到底這樣算不算(刑事業務過失)嗎? 2.英文合約內容未充分向客戶解釋,更無專業的翻譯服務。 (拿黑心錢,祖宗八代;全家不得好死) 到底這樣算不算(刑事業務過失)嗎? 還是民事賠償?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170萬元:要給可憐又可愛的女兒(目前讀高一); 將來讀大學的教育費和生命費, 和我一輩子辛苦工作的血汗錢拿的回來嗎? 請盡快回答我:因為:我在2015年12月30, 亞太國際地產(要我簽名:退訂單); 現在在跑流程。 案子在訴訟中:是不是先不要填退單; (但馬星建設,又要騙我去繳錢; 不繳錢:被罰屋款的10%違約金。 我想先拿回一點點的錢也好; 案件都在法院處理中, 到底要如何處理才是對的? 那位專業大律師能盡快回答我問題? 一輩子感激不盡! 祝各位大律師們平安!
單媽 105-01-15 03:03
各位律師您們好(1):可以告亞太國際地產公司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但上個月業務員已離職了。 刑事:這樣算不算(重大:業務過失)嗎? 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亞太國際地產公司要附連帶賠償責任。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重點:把所有的錢拿回來。 事情發生的過程: (2014年8月23日在馬來西亞), 先是偽造文書:模仿我的信用卡英文簽名, (聯邦銀行信用卡), 當初不是由我所簽名的簽單; 已花100元向聯邦銀行申請出來。 法院已在審理中。 到目前今天2016年1月15日, (事情發生已經快1年半了) 當初業務員:只有交給我一張臨時收據;(證據一) 上面就根本沒有我的任何簽名。 當初去的時候我是沒工作(才有4天3夜的時間去的) 我根本不可能在8月23日信用卡上簽名的。 (2014年8月24日在馬來西亞), 在輕率、無經驗之下被騙, 「當初我應該打死都不要簽名; 因為看不懂英文合約」 唯一有簽名:馬來西亞房屋買賣契約書(英文版), 可惡、惡劣,馬來西亞律師(只拿黑心錢,全家死光光)更是完全沒有向我解釋英文條約?容; 《我要的權利和義務,全部都不知道如何去履行》。 (英文)合約; 完全沒告知我的權利和義務、 就坑殺我,叫我一直簽名, 最近事後上網去查:亞太國際地產歸納出當前在海外動產交易中, 居間仲介或代銷業者的爭議點: 1.業者未善盡告知義務,更沒有產權說明書。 刑事:重大(業務過失)的原因:105年10月5日凌晨三點半我一直睡不著;(總覺得業務員從頭到尾都在騙我) 無意間自行上亞太國際公司網站, 發現業務員未告知我要簽名《中文版本的動產說明書和應注意事項》(證據二); 裡面有14項目:業務員要和客戶(解釋說明), 一一確認(打?)是和否; 最後客戶要在右下方簽名。 我完全被蒙在鼓裡,未先份告知我 (明顯有重大業務過失); 導致於我判斷錯誤,損失金錢170萬元; 原因:第一項,業務要向客戶解釋匯率風險, (全部都沒有充份的告知我); 如果我知道匯率風險:就算砍頭也不會簽英文合約的, 換美金又換馬幣 (去年:馬幣慘跌到17年新低) 《重大瑕疵》:因為,業務員未告知客戶要簽名, 《刻意隱瞞;漏簽》中文版:動產說明書和應注意事項; 也算是契約的一部份吧! 應該有充份理由:可以構成解除契約的條件。 《拿回當初所匯給賤商:馬星集團的屋款:150萬元和外國人準證費用20萬》 被騙:不要繼續在被騙下去了; 馬來西亞國家:外國人準證費用20萬,退屋:也不退,真是個強?、土匪國家。 到底這樣算不算(刑事業務過失)嗎? 2.英文合約內容未充分向客戶解釋,更無專業的翻譯服務。 (拿黑心錢,祖宗八代;全家不得好死) 3.業者標榜不收服務費,但卻疑似賺取價差, 台灣與當地售價不同。 到底這樣算不算(刑事業務過失)嗎? 還是民事賠償?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170萬元:要給可憐又可愛的女兒(目前讀高一); 將來讀大學的教育費和生命費和我一輩子工作的血汗錢拿的回來嗎? 那位專業大律師能盡快回答我問題? 因為:上個月業務員已離職了。(想逃跑) 一輩子感激不盡! 祝各位大律師們平安!
嘉駿 105-01-12 19:51

我於去年9月18日出車禍,右腳踝骨折住院開刀,也因此無法繼續工作,目前在家休養中,事發後屢次與對方協調聯絡(對方未滿18歲),均未獲得對方誠意處理的回應,並且經過兩次調解委員會的申請(對方兩次均未到場),還嗆聲說要告就去告,現在已進入司法程序(少年法庭),但在開庭前(一月中旬前)又突然接獲地方法院刑事傳票,裡面是非駕業務傷害案件的偵查案,請問這是怎麼回事?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2 21:26

您好,

 

1、傳票上如您為被告身分,且車禍當時對方也有受傷,那應為對方對您提起業務過失傷害之告訴。

 

2、您可於自去年9/18日起算六個月內對他也提起過失傷害之告訴。

 

3、未來再提起附帶民事之訴請求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建議應備齊相關資料,委由律師處理相關訴訟事宜,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嘉駿 105-01-12 19:31

我於去年9月18日出車禍,右腳踝骨折住院開刀,也因此無法繼續工作,目前在家休養中,事發後屢次與對方協調聯絡(對方未滿18歲),均未獲得對方誠意處理的回應,並且經過兩次調解委員會的申請(對方兩次均未到場),還嗆聲說要告就去告,現在已進入司法程序(少年法庭),但在開庭前(一月中旬前)又突然接獲地方法院刑事傳票,裡面是非駕業務傷害案件的偵查案,請問這是怎麼回事?

Kyra 105-01-12 16:05
請問申請車貸雖然有銀行對保審核通過,但銀行本行未電話連絡當事者確認此筆貸款金額與項目也沒有進行語音錄音,只有一次的對保資料表格填寫就可以貸款而放款嗎?而且放款也沒經過通知書就收到繳款單。車行目前已經確認收到此筆貸款,但車行業務並沒有主動連絡告知,再者訂車沒有訂金或訂款單的任何文書資料,也沒有通知領牌就連車子都沒看到這樣就把錢撥款給車行,詢問車行為何收到車貸繳款單,業務竟然說那是你本身跟銀行的溝通問題跟我沒關係,再詢問車行業務那你收到貸款為何沒有主動連絡告知?對方竟然說沒有主動義務告知那是你和銀行的問題!那連訂金單或訂購單的都沒有那來交易成立? 銀行業務只打電話來說對保通過可以撥款了,但當事人並沒有進當下同意撥款,有說再考慮ㄧ下,銀行本行也沒有再來電確認此筆貸款就直接撥款給車行,這樣的消費糾紛要如何處理呢?謝謝!
蘇軾 105-01-11 10:04
小弟有簽訂一份汽車買賣合約但未下訂金可是因為家中因素不同意購車於是告知該業務說不買了該業務一直要我回去簽解約不然就要告我可是我沒下訂金合約也未攜回連副本都沒有請問該如何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2 15: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契約另外有約定,否則契約簽立之後就生效,與訂金、是否攜回契約無涉。

2、建議應該回去簽立解約書,並且攜回相關契約,若對方拒絕,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Kyra 105-01-11 09:59
請問申請車貸雖然有銀行對保審核通過,但銀行本行未電話連絡當事者確認此筆貸款金額與項目也沒有進行語音錄音,只有一次的對保資料表格填寫就可以貸款而放款嗎?而且放款也沒經過通知書就收到繳款單。車行目前已經確認收到此筆貸款,但車行業務並沒有主動連絡告知,再者訂車沒有訂金或訂款單的任何文書資料,也沒有通知領牌就連車子都沒看到這樣就把錢撥款給車行,詢問車行為何收到車貸繳款單,業務竟然說那是你本身跟銀行的溝通問題跟我沒關係,再詢問車行業務那你收到貸款為何沒有主動連絡告知?對方竟然說沒有主動義務告知那是你和銀行的問題!那連訂金單或訂購單的都沒有那來交易成立? 銀行業務只打電話來說對保通過可以撥款了,但當事人並沒有進當下同意撥款,有說再考慮ㄧ下,銀行本行也沒有再來電確認此筆貸款就直接撥款給車行,這樣的消費糾紛要如何處理呢?謝謝!
Kyra 105-01-10 12:02
請問申請車貸雖然有銀行對保審核通過,但銀行本行未電話連絡當事者確認此筆貸款金額與項目也沒有進行語音錄音,只有一次的對保資料表格填寫就可以貸款而放款嗎?而且放款也沒經過通知書就收到繳款單。車行目前已經確認收到此筆貸款,但車行業務並沒有主動連絡告知,再者訂車沒有訂金或訂款單的任何文書資料,也沒有通知領牌就連車子都沒看到這樣就把錢撥款給車行,詢問車行為何收到車貸繳款單,業務竟然說那是你本身跟銀行的溝通問題跟我沒關係,再詢問車行業務那你收到貸款為何沒有主動連絡告知?對方竟然說沒有主動義務告知那是你和銀行的問題!那連訂金單或訂購單的都沒有那來交易成立? 銀行業務只打電話來說對保通過可以撥款了,但當事人並沒有進當下同意撥款,有說再考慮ㄧ下,銀行本行也沒有再來電確認此筆貸款就直接撥款給車行,這樣的消費糾紛要如何處理呢?謝謝!
筱蓉 105-01-09 17:11
請問對方於上班途中騎自己機車業務,結果途中去接女友下班,但一邊騎車一邊聊天,然後就撞到紅燈的我,這樣我能要求她們倆以及公司賠償我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09 17: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的部分要看車禍事故的責任,應該先取得初步判定表及聲請車禍事故鑑定

2、公司的部分,倘若不是在執行業務,與其公司無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但因您紅燈在先,所以本件您所能要求到的金額,無法全額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