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要實際瞭解狀況才知道
一般來說和解之後
通常不會再有問題才對
所以建議要說明一下和解內容如何記載
有無拋棄相關權利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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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情形,如果只是單純發表辦活動有賺錢之言論,應只是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只要是適當的評論,應不構成誹謗罪。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你好,本人去年買了一台新休旅車,頭年保了八萬的全險,原本還想說八月到期都沒出過險,可惜上月在路上被國中生側撞以致凹陷,但其實除了板金外,雙頭燈是無恙的,可保險公司卻全部換過,使得出險金額竟然達十一萬,也因為雙頭燈實際上是完好的,因此我們合理懷疑是車廠跟業務員想利用全險理賠將換下的頭燈轉賣或自留,所以我們就向業務索取舊頭燈,表明我們希望留下當以後的備份零件,但業務卻不願意並惡人先告狀說我們其實是想拿去轉賣變現,因此,我們的疑慮便是那更換下的舊頭燈的歸屬究竟是我們還是保險公司,雖說是保險公司付費更換的,但全險的保費也是我們在繳,明年因出過險而拉高的保費也是我們自己承擔,所以我們到底可以取回舊頭燈嗎?
律師先生 你好:
我妹妹(21歲)於5月到學承電腦,被業務人員慫恿欠下一個電腦學期課程,費用108000元,並要求以24期每期4500元分期繳納(現金非貸款),至今(07/05),他因為覺得課程不符合當初業務說的那麼符合預期,及費用太高無法繳納,因此想辦理退掉課程,但致電去學承電腦,他們表示必須支付違約金50400元,才可以終止合約,想請問這樣的退費方式是合理嗎?我們必須繳納嗎? 是否可以不請他們退費已繳納的款項,只要取消課程就好了呢?
我妹妹現在因為這件事情,精神狀況非常不穩定,想請貴律師指導我們該怎麼做?
PS: 我妹妹表示他不知道當初合約有審閱期的規定,另外對方業務表示,如果12期繳納不出來他們可以協商改繳8~10期(這是否表示這跟欠銀行錢事無關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可以直接向消保官進行申訴,以便獲得較快速之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請求各位專業律師請協助
被告人:甲方,起訴人:乙方
事由:
乙方有成立公司資本25萬元,負責人為乙方太太。
甲乙雙方為合作關係,甲方有意投資乙方公司。為評估市場反應所以甲方先向乙方買貨來測試市場狀況,所以乙方為得到甲方資金協助提供公司銀行取款大小章、存摺、提款卡給予甲方方便使用。並將乙方公司設計品牌產品給予甲方銷售,甲方透過個人業務行為銷售至通路上販賣。每次銷售合約用印都有將文件資料備份給乙方得知。終端客戶交易金額也是匯至乙方提供給甲方的公司戶頭中。
甲方其中一客戶希望能使用乙方公司產品包裝檔案,會修改掉Logo及部分圖形、包裝方式。所以甲方向乙方提出要求(電話及line溝通),得到乙方同意。乙方同意後就用郵件方式提供相關檔案資料。郵件無任何文字內容僅有可修改的包裝檔案。甲方與乙方電話and line 軟體中告知為確保終端客戶使用無疑,甲方會使用乙方提供的公司大章用印授權書給終端客戶使用。
由於甲乙雙方私下為朋友關係,乙方有向甲方借貸數萬元週轉。乙方認為該金額應為投資公司金額不需歸還。但甲方提出乙方並未提供任何公司願景及方向,何來投資之意單純就是借錢給朋友週轉。
甲方未經乙方同意私自提供授權書並刻印公司大章給終端客戶使用。造成乙方的市場虧損。並要求甲方客戶產品立即下架。
請問專業律師
1. 甲方是否已構成偽造文書罪嫌???
2. 甲方可做甚麼動作來保護自己??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其實支付命令被異議之機會很大
不如直接提訴訟比較快
才能夠快速解決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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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專業的律師 你們好....
我之前在一家公司當任了7年業務,因為業績獎金的關係, 所以每個月的薪資大多不一樣,而勞健保也都由公司幫我扣繳, 因為那些我都不太懂, 也信任公司會幫員工弄好,反正我想...就單純的做好工作就好了,直到某天公司一群員工被公司扣了一筆薪水, 名稱為...追朔健保費, 我當時一看扣了我3萬多元, 向公司詢問後才知道....原來公司一直以來都是把員工的薪資用高新低報的方式繳勞健保, 然後開始有員工要求公司要把短報的勞退6%給補上, 但是公司並不理會, 所以我們就向勞工局檢舉, 勞工局一來檢查之後 , 才又知道...公司很多規定並不合法, 連加班費都亂算(我很悲催的發現我月領6-7萬的主任, 加班1小時才50元 ) , 所以又向公司追討加班費 , 但是公司把追討的人都給資遣了。
現在我們正在跟公司進行訴訟( 訴訟一年多了 ), 有一些業務訴求因為是非自願離職 , 要求公司必須給 已簽約、已成交案件的業績獎金( 公司規定案子結案並收回款項後 , 隔月才發該筆獎金 ) , 但是公司並不承認有那些案子 , 一直打迷糊仗 , 而那些業務因離職交接時把所有資料都交回公司 , 所以手上也都沒有證據 , 但是一位還在職的內勤員工 , 因為看不慣公司的作法 , 在離職前私下把那些被資遣業務所需要的出貨記錄 , 從公司的電腦裡列印出來交給那些業務。
如今我們的困擾是 , 有了證據 , 可是又擔心法官或被告公司要我們提出證據來源 , 我們怕如果我們把實情說出 , 不知會不會害到那位內勤員工、害她吃上官司 ? 所以一直還在猶豫要不要拿出這項證據。
請專業的大能們指點一下 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可以請法院命被告公司提出
因為依據商業會計法這些文件要保管五年以上的
視為你的主張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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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內部員工幫忙提供出貨記錄,若是從電腦內列印取得,視情況可能構成洩漏工商秘密罪與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請注意。
二、既然是出貨記錄,上面應該會有出貨廠商名稱與聯絡方式,你們或許可改變訴訟策略,聲請法院函詢或者傳喚出貨記錄上的廠商說明究竟有無這些交易紀錄,不失為一種可以考慮的選項。
法律分析精準度仰賴詳細資料,訴訟成敗取決證據蒐集程度,本所僅能根據貴方簡要說明為基本分析,若能提供相關資料,本所則能提供更詳盡分析與說明。
若需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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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話:02-27068809 / 0920-917-920
執業區域:台北市、新北市與基隆市
一名王姓的貨車司機前年撞死闖紅燈的機車騎士,意外當時,貨車司機是綠燈直行,但當時突然間,一名機車騎士闖紅燈,結果貨車司機撞死對方,一審他被判兩個月有期徒刑,但司機不服提上訴,二審法官認為發生死亡車禍,闖紅燈的騎士要負最大責任,貨車司機沒有肇事因素,法律不能強人所難,貨車司機獲判無罪。
二名女學生騎車雙載,為了趕到考場闖紅燈,結果卻被廂型車撞上,兩人傷重死亡,事後家屬控告撞人的廂型車司機,但法官卻判定廂型車司機不用賠,原因是學生騎機車闖紅燈,司機沒有肇事責任,同樣的情況,台中梧棲區101年四月26號也發生一起小貨車撞上闖紅燈的機車,女騎士傷重不治,一審司機被判兩個月徒刑,但二審卻改判無罪。
事發當天,王姓男子開著小貨車行經港埠路口,當時他是綠燈直行,左前方還有一輛廂型車,突然左邊一輛機車闖紅燈衝出來,他來不急煞車直接撞上,女騎士連人帶車被撞飛,送醫後回天乏術,事後王姓男子被依業務過失送辦,一審被判兩個月徒刑,易科罰金六萬,理由是王姓男子雖然是綠燈直行,仍然可以注意左前方有機車接近,有充分時間可以避免發生車禍,王姓男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官以機車當時是突然竄出,小貨車司機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反應閃避,無從防止車禍發生,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因此改判無罪。
一、二審法官不同見解,引發討論,愈來愈多案例也顯示,車禍肇事責任和車輛大小無關,而是和路權比較有關,不過針對此案,雙方當事人如果不服,仍可提出上訴。
新聞出處: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617/521989.htm
東森新聞 – 2015年6月17日 下午1:16
(一)刑法第12條第1項定有:「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同法第14條第2項復定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二)法律小教室:於實務及學理上,就此種類型交通事件往往會判斷所稱「信賴原則」,此可參照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4219判例以:「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之責任。」
(三)從上開見解可知,實務認為,駕駛交通車輛的每一位駕駛人都應該遵守交通規則,所以只要駕駛人確實遵守交通規則,對於他人不遵守交通規則的行為而發生車禍,是可以援引上開信賴原則進而免責的;但若係他人的違規情形已經相當明顯,而自己也看到了,並且該當下有能力足以預防這樣的事故發生時,如果駕駛人仍然不去防止這個車禍意外,則不能適用信賴原則來免責。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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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證據證明非您弟弟成交,而為同事成交,卻將業績掛在您弟弟這邊,以利領取較高之業績獎金,則恐有風險,應盡量朝為您弟弟成交或您弟弟無犯罪故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室內裝修公司私下拆除大理石檯面支撐鐵架裝置,導致嚴重安全疑慮雖已協議退還本人浴室之浴櫃2組費用並將浴櫃回收,但金額被設計公司任意扣款。
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額外收取本案5%監工費用(意指總費用再加5%),完工後原建商發現支撐大理石檯面之鐵架被該裝潢公司私下移除,實屬重大安全問題。恐怕使大理石檯面掉落導致住戶受傷危及人身安全,本人經多次聯絡該裝潢公司對方均推託延宕,迫於無奈告知將走法律途徑,終於雙方達成協議。該業者同意退還浴室2組浴櫃費用,並將原本支撐之鐵架回復,過程中本案設計師均無到場了解。
事發於6月初,本人浴櫃2組已於6中旬交由裝潢公司協力廠商取回,事發至今該裝潢公司卻不斷以內部公司作業為由推託退還之金額費用。經本人不斷聲明才於 6/25回覆將退款之金額,同時告知本人費用將不退還內含之 5% 監工費用(舉例:費用10,000元 +10,000元 x 5% 監工費 = 裝潢公司當初實際收取費用 1050元,但本次僅願意退還 10,000元 ) 請求內容:因裝潢公司私下移除大理石檯面安全設備在前,經雙方協議裝潢公司同意於限期退還2組浴櫃費用並同意回復原本檯面支撐鐵架在後。既然浴櫃已不在本次承包之業務內容中,合理之退款費用理應為2組浴櫃本身並包含浴櫃之 5% 監工費用,而非任意扣款。懇請律師提供專業意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依據雙方契約內容請求,若契約未約定,對方任意扣款,可請求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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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公司主要之業務為文化出版業務,實際上並未經營銷售藝術品等業務,惟A公司於主管機關業務登記之營業項目資料除了文化出版業務外,另外登記了藝術品銷售等業務。B為A公司電話行銷人員,工作內容係以打電話的方式銷售公司之出版品。某日,B向熟識的C詐稱,A公司有藝術品拍賣管道,可以協助C拍賣其擁有之骨董字畫。C信以為真,將其所有之骨董於A公司會議室交付給B,並由B出具有A公司抬頭之收據,該收據上並無A公司大小章,僅有B簽名表示收到該骨董。B於收到骨董字畫後,委託D拍賣,並以不法所有之意思將拍賣所得據為己有,並將該價款用於償付地下錢莊之債務。C獲悉B已將骨董拍賣後,請求B交付拍賣所得,B表示已經將價款花光,C因此起訴請求B與A連帶賠償其所受的損失。
解析:
按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稱之執行職務,除執行所受命令或所受委託之職務本身外,受僱人如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亦應包括在內。然若於客觀上並不具備受僱人執行職務之外觀,或係受僱人個人之犯罪行為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者,即無本條之適用。
前述案例中,A公司並沒有經營銷售骨董的業務,且銷售骨董的業務也非B的工作職掌,實質上B係以個人的犯罪行為而侵害C的財產權,惟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如果客觀上B的行為與其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在客觀上可以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實務見解認為A公司仍應負連帶責任。本案中,B係於A公司中取得C的財產並交付具有A公司抬頭之收據,且A公司之營業登記包含了藝術品銷售的業務項目,因此社會上一般人於客觀上會認為銷售骨董字畫係A公司之業務之一,且B係為A公司執行相關的職務,而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A公司對於B之不法行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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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斯特國際律師事務所
台北市信義區永吉路168號4樓
TEL: 02-87872799 ext 57
網址:http://asfreeagain.blogspot.tw
律師大人們好:
有個案件讓我深陷莫大的困擾中,案件為給付報酬,大約的始末是..
2011年我和朋友成立的個人工作室經由和朋友牽線介紹,設計某家公司的LOGO、名片、全套網頁平面設計,一開始先到那間公司與老闆及相關人員開會,而那位牽線朋友(夥伴的姐姐的朋友)的老公就是那間公司的營運長,後來那間公司的老闆說一切的報價都和營運長說信也寄到他那,所以在開完會後的2011/10/27我寄出第一份報價單62000,當天營運長來電與我議價,最後口頭議價50000成交,印刷費另計。
2011/10/28我們寄出第一份初稿,2011/10/31名片完稿送印刷及LOGO完稿交件,2011/11/6網頁完稿後開始進行切圖(片)給那間公司的網站後台工程師(此信有副本給公司老闆與營運長),2011/11/19完成切圖(片),2011/11/29寄出請款單給營運長請款(51080元),但在等款時,那間公司於2011/12/2向我們追訂名片,2012/4/12寄出最後請款單(52080元)給營運長,但營運長開始托延到不接電話,2012/6/21直接向那間公司員工詢問請款事宜並寄請款信給她,2012/6/25再寄一次,2012/6/26公司小姐回信說只能支付名片錢,其他的要我直接問上頭主管,但老闆與營運長開始不接電話了....,102/7/22寄出存證信。
所以我們前後提出兩次,第一次是由我夥伴名義向那間公司聲請支付命令(102年司促),第二次是由我的名義向那間公司及公司老闆聲請支付命令(103年司促),而我們也在103年5月12日收到法院開出對於102年11月8日(102年司促)、103年2月5日之裁定,103年5月5日確定。
但,我在103年所聲請支付命令現在進入開庭程序,但依目前看來我們的勝算很小,就算有當初所有的對稿信件,但因圖稿及價錢沒有對方簽名及確認的證據,所以在法院完全呈現完敗,那間公司老闆完全否認,又說比稿不用付錢這是業界規定的,而法官也採信,因當初夥伴的姐姐朋友(營運長老婆)牽線所以很相信,就沒做這些確認的事,導致完敗的局面,現在,那間公司老闆說我們只是比稿沒有委托,報價、請款那些都沒看過,而當時的營運長只是外部顧問。而那位營運長想請他出庭作證,但他卻說是公司的事與他無關.....
沒想到104年5月18日開完庭後,6月收對那間老闆在104年5月27日對我提出損害賠償的告訴..,共有兩封,第一封是支付命令廢棄,第二封是針對我個人提出損害賠償的告訴(金額:9萬)。
第一封是支付命令廢棄的原因事實:「申請支付命令,送達有問題,本人未住新竹戶籍地,是由大樓管理員簽收,而當時人在國外管理員未能即時交付,因此提出支付命令送達有問題瑕疵之再議..」。第二封是針對我個人提出損害賠償的原因事實(簡述):「我故意在他出國期間,知曉他不在公司所在地及新竹戶籍地,對他提出支付命令以致大樓管理員簽收,交付他手上時,已超過合法提出異議時間,我試圖以未簽約的文件向他索取不合理費用,造成他工作請假出庭及精神損失,因此提出侵權(財務與名譽精神)之損害賠償9萬元,訴訟費用由我付擔」。
想請問:
1.我寄給他的時間是103年度司促並非他所說的102年度司促,因當時103年聲請支付命令時,老闆為債務人而公司為債務人的法定代理人,分別寄到公司台北所在地,另一封是寄到債務人(老闆)的新竹戶籍地,當時沒想太多,因為當時是在做他們在新竹的業務網頁,而且我跟他要錢都找不到人,而我根本就不知道他不住在新竹及出國阿!
2.他在第一封是支付命令(102促司)廢棄裡的原因事實說:「「申請支付命令,送達有問題,本人未住新竹戶籍地..」那時只寄給公司地址並沒有寄到他的新竹戶籍地。
請問
1.我7月7日要開庭,想請問由我聲請支付命令(103年)過程中是否真有違法與瑕疵,對那老闆的侵權與損害賠償成立?是否真要賠償對方9萬?
2.給付報酬部份,只有往來信件(近一年時間),金額也只在口頭達成共識,現在對方不承認委托與金額,難道真的要請那營運長與圖稿窗口出庭做證,我是覺得滿困難的,難道沒其他做法了...?
最壞的結果是該拿的拿不回來,還要倒賠9萬元~~~~哇~想到他庭上的得意樣真是令人感到無力,而且他還可以賺一筆也~~
請律師大人們幫幫我們兩個無力女子,這事要如此處理....拜託了...謝謝
一、關於你告他的部分,支付命令經對方異議後進入訴訟,據你說的情況你應該是遇到了舉證的困難,這個部分既然是你請求的,若在舉證上沒有辦法讓法官相信是可能會輸的。你可以考慮去調查一下你給他的文案最後他是不是都拿來用了,這個地方如果最後他都拿來用了,那就是鬼扯蛋。你的勝算應該會提高些。
二、關於他告你的部分,民事訴訟是採辯論主義,你還是要寫狀紙回應。
三、律師收費方式很多,因為你的案件金額都比較小,建議可以考慮請律師代撰書狀即可。
四、法律顧問的觀念要有,寧可出事之前有空多問律師可能的風險及預防的方法。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大其怹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對您請求損害賠償之部分,不易成立之;另關於您請求給付報酬之部分,若有提出雙方訂約之證據,即有機會成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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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有個案件讓我深陷莫大的困擾中,案件為給付報酬,大約的始末是..
2011年我和朋友成立的個人工作室經由和朋友牽線介紹,設計某家公司的LOGO、名片、全套網頁平面設計,一開始先到那間公司與老闆及相關人員開會,而那位牽線朋友(夥伴的姐姐的朋友)的老公就是那間公司的營運長,後來那間公司的老闆說一切的報價都和營運長說信也寄到他那,所以在開完會後的2011/10/27我寄出第一份報價單62000,當天營運長來電與我議價,最後口頭議價50000成交,印刷費另計。
2011/10/28我們寄出第一份初稿,2011/10/31名片完稿送印刷及LOGO完稿交件,2011/11/6網頁完稿後開始進行切圖(片)給那間公司的網站後台工程師(此信有副本給公司老闆與營運長),2011/11/19完成切圖(片),2011/11/29寄出請款單給營運長請款(51080元),但在等款時,那間公司於2011/12/2向我們追訂名片,2012/4/12寄出最後請款單(52080元)給營運長,但營運長開始托延到不接電話,2012/6/21直接向那間公司員工詢問請款事宜並寄請款信給她,2012/6/25再寄一次,2012/6/26公司小姐回信說只能支付名片錢,其他的要我直接問上頭主管,但老闆與營運長開始不接電話了....,102/7/22寄出存證信。
所以我們前後提出兩次,第一次是由我夥伴名義向那間公司聲請支付命令(102年司促),第二次是由我的名義向那間公司及公司老闆聲請支付命令(103年司促),而我們也在103年5月12日收到法院開出對於102年11月8日(102年司促)、103年2月5日之裁定,103年5月5日確定。
但,我在103年所聲請支付命令現在進入開庭程序,但依目前看來我們的勝算很小,就算有當初所有的對稿信件,但因圖稿及價錢沒有對方簽名及確認的證據,所以在法院完全呈現完敗,那間公司老闆完全否認,又說比稿不用付錢這是業界規定的,而法官也採信,因當初夥伴的姐姐朋友(營運長老婆)牽線所以很相信,就沒做這些確認的事,導致完敗的局面,現在,那間公司老闆說我們只是比稿沒有委托,報價、請款那些都沒看過,而當時的營運長只是外部顧問。而那位營運長想請他出庭作證,但他卻說是公司的事與他無關.....
沒想到104年5月18日開完庭後,6月收對那間老闆在104年5月27日對我提出損害賠償的告訴..,共有兩封,第一封是支付命令廢棄,第二封是針對我個人提出損害賠償的告訴(金額:9萬)。
第一封是支付命令廢棄的原因事實:「申請支付命令,送達有問題,本人未住新竹戶籍地,是由大樓管理員簽收,而當時人在國外管理員未能即時交付,因此提出支付命令送達有問題瑕疵之再議..」。第二封是針對我個人提出損害賠償的原因事實(簡述):「我故意在他出國期間,知曉他不在公司所在地及新竹戶籍地,對他提出支付命令以致大樓管理員簽收,交付他手上時,已超過合法提出異議時間,我試圖以未簽約的文件向他索取不合理費用,造成他工作請假出庭及精神損失,因此提出侵權(財務與名譽精神)之損害賠償9萬元,訴訟費用由我付擔」。
想請問:
1.我寄給他的時間是103年度司促並非他所說的102年度司促,因當時103年聲請支付命令時,老闆為債務人而公司為債務人的法定代理人,分別寄到公司台北所在地,另一封是寄到債務人(老闆)的新竹戶籍地,當時沒想太多,因為當時是在做他們在新竹的業務網頁,而且我跟他要錢都找不到人,而我根本就不知道他不住在新竹及出國阿!
2.他在第一封是支付命令(102促司)廢棄裡的原因事實說:「「申請支付命令,送達有問題,本人未住新竹戶籍地..」那時只寄給公司地址並沒有寄到他的新竹戶籍地。
請問
1.我7月7日要開庭,想請問由我聲請支付命令(103年)過程中是否真有違法與瑕疵,對那老闆的侵權與損害賠償成立?是否真要賠償對方9萬?
2.給付報酬部份,只有往來信件(近一年時間),金額也只在口頭達成共識,現在對方不承認委托與金額,難道真的要請那營運長與圖稿窗口出庭做證,我是覺得滿困難的,難道沒其他做法了...?
最壞的結果是該拿的拿不回來,還要倒賠9萬元~~~~哇~想到他庭上的得意樣真是令人感到無力,而且他還可以賺一筆也~~
請大家能否幫幫我們兩個無力女子,這事要如何處理....拜託了...謝謝
律師您好,
小弟是名愛狗人士,有空會去買飼料餵流浪狗的那種。
日前因為在網路某公開論壇上發表了一篇文章惹上官司。
內容為 :
謝謝某人大力贊助一萬元給狗狗,
然後我的帳戶是 xxxx-xxxx
然後貼了一張上網抓的某流浪動物協會的捐款收據,
若有任何問題可諮詢我(因之前與寵物店有爭執故對動保法略知一二)
然後使用修圖軟體改成像自己捐的。但是內容錯誤百出(捐款字號跟收據顏色都是錯的)
還有因為跟網友吹噓改圖功力,又改了一張律師名片,內容只有我的名字跟電話是對的,其他完全是虛構內容。
日前被偵查隊請去了解該案情,
才知道該協會接到有人詢問電話,說看到該文章後有撥出款項
問有沒有收到,該po文被該協會看到後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詐欺:我從未因此獲得任何一毛不法所得,並跟偵查隊員出示我的存簿做證明。
偽造文書:依照上述內容,請問這樣是否成立呢?
違反律師法:我並無藉此有任何拉律師業務的行為,該文中有提到給大家免費諮詢是否這樣也成立呢?
被判緩刑兩年(已結束)
再請律師大哥幫我解惑…這樣在網路上亂唬爛是否真的犯刑法了呢?
律師您好:
因家母於5月底病逝,我跟哥哥(均未婚,也無子女)後續有至聯徵中心查出母親在某銀行有約3百多萬債務,故我們兩兄妹有至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當時有寄送存證信函通知舅舅阿姨們,所以他們知道家母已過世的事情),且法院已核准。但因先前外公過世時家母與舅舅阿姨們有因遺產鬧得不愉快,當時有打官司後法院判決外公的名下房子產權由舅舅阿姨及家母等4人平均分配,此為家母唯一財產,且也因此件爭產風波後,舅舅阿姨跟我們家已無往來
現因參考 貴網站繼承相關文章後得知家母過世6個月內要仍要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相關手續,否則會遭罰鍰,故想請教以下問題:
1.我們要如何得知舅舅阿姨們後續是否有辦理拋棄繼承?是否哪邊可以確認得到?
2.因我與哥哥已辦理拋棄繼承,所以後續我們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相關業務時,在不知道舅舅阿姨是否已辦理拋棄繼承的情況下,爸爸的應繼分是否僅能先辦理二分之一?(因跟舅舅阿姨已無往來,故無法填寫 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
3.若後續有辦法確認到舅舅阿姨有辦理拋棄繼承的話,那剩餘的二分之一是要再重新至地政事務所辦理一次嗎?若在我們得知他們有辦理拋棄繼承時已超過6個月期限了,這樣還是要支付罰鍰?
以上,再請律師協助了,感謝幫忙
感謝之前曹律師, 楊律師, 房律師, 和顏律師所給予我的專業建言, 我終於可以稍微心安, 不再那麼擔心那對惡老闆夫婦會用些下三濫的招數要求我賠償他們口中所謂的損失, 只是我還有一些少許的疑問, 望大家幫忙解惑。
(1) 關於我借書還了, 只是沒登記這件事, 若他們不已竊盜罪告我, 而是改用甚麼業務侵占罪, 請問能成立嗎?
(2) 我在離職時簽的離職單, 上面要求我必須遵守許多條款, 但同時他們必須確實的付我最後一個月的薪水, 現在他們擺明不付, 已經違約在先, 是否代表這張合約已無任何公信力, 形同廢紙, 如果他們之後硬要說我違反了某項離職單上所講的條件要求我賠償, 我也可以不甩他們嗎? 即使他們真的硬要告到法律上, 我也不用怕他們拿這張合約要求我要遵守, 對嗎?
(3) 還有根據楊俊鑫陽律師說, 如果這對惡夫婦老闆又來騷擾我, 我可以跟他們說我有請法律顧問了,有什麼問題請以書面跟我的律師溝通。我覺得這辦法不錯, 但這是否代表我也要真的去請一位律師幫我處理呢? 還是只要丟出這句話就可以了… 不好意思, 我不是很懂 @_@...
(4) 如同我上一篇文所提到, 這對惡老闆夫婦用一些莫須有的罪狀要脅我, 想以此為由不付我最後一個月的薪水, 我也懶得跟他們耗我寶貴的時間去拿回來, 我不能接受的是, 如果他們動不動就打來要脅我說我偷竊了他們的書(他們自己也說過, 即使我借了書回去看一個晚上又還, 即使補習班的書都可以借, 也不管我是不是借回去為補習班的學生編教材, 只要沒登記, 這都叫偷), 要賠償甚麼他們補習班的損失, 根據眾位律師的建議, 我就讓他們告 (隨便他們是要告我竊盜或是侵占, 如果我沒理解錯的話, 這是不可能告的成的, 對吧?), 然後再反告他們誣告, 請問這通常需要花多久的時間, 又大概需要出幾次庭呢? 律師費又大概需要多少呢?
非常非常感謝大家的幫助與專業的建議, 也許這對你們來說只是幾分鐘的回覆, 可是對我或其他來此諮詢的人來說, 這真的真的對我們的幫助很大, 讓我們可以好好地安心地走向我們人生的下一階段, 真的真的非常的感謝你們和這個網站的成立, 祝平安!
您好:
1. 由於您的老闆明知金額不符,卻將不實投保薪資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並向勞工保險局提出投保之申請,以減少雇主之勞保費用之支出,足以生損害於您及我國勞保局。對此,您的老闆已經此構成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第216條行使登載不實之業務上文書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外,亦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追訴期間為20年,您可在行為發生後20年內提出告訴。
2. 此外,您除刑事部分可以提告,在民事方面亦可以請求賠償,並依勞動基準法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至地檢署及國稅局告發您雇主,可能有刑法偽造文書、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等違法情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大律師您好:
本人服務於公營行庫,某人(以下簡稱被告)於104年3月正式來函本人任職之公司,欲向本人公司求償,被告函中親筆所述「OOO背棄職務,拒絕幫OO公司增財」、「OOO本性不忠不義,私底下拒幫OO公司增財,且OOO專挑新客戶,行不忠不義之實」、「OOO涉刑法妨害秘密罪、洩露業務上秘密罪、洩露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洩露職務上工商秘密罪」、「OOO得寸進尺,勾結司法人員陷害請求權人OOO」、「OOO以為得逞了一件陷害請求權人案件後,求權人OOO是落水狗,更容易陷害了,因此長期…」、「OOO涉刑法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偽造變造私文書罪、誣告罪各兩次」、「OOO多次嚴重侵犯請求權人OOO法定各種權利,且都是故意侵犯,故OO公司應賠償請求權人OOO新台幣伍拾壹萬元整」,由被告OOO親筆所寫並簽名蓋章後致函本人公司,函文中充斥仇恨謾罵、極盡誹謗詆毀之能事,已嚴重侵害本人名譽,捏造不實事證、羅織罪名企圖詆毀本人,此函文由公司總收發處收件後轉本人服務部室處理,且本人單位主管、長官等皆得知此事,並請法務處表示意見,想請教大律師
Q1:請問這是否已構成誹謗罪之要件,是否符合「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亦或符合「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之要件?
Q2:被告使用「國家賠償請求書」來向公司求償,因不符合國賠請求對象,後由本公司回函說明,是否影響此黑函誹謗罪成立之要件?
Q3:本人前年曾告被告公然侮辱,去年經檢察官起訴後,被告當庭賠償5萬元與本人和解,和解書有提及雙方互不接觸、騷擾,被告今年初無端再告本人,結果不起訴、再上訴又被駁回,已違背當初和解條件,本人是否可對前案再行提告?
Q4:檢察官起訴後,本人為原告,能否由律師代為出庭答辯?國內是否有像國外官司勝訴(或獲賠)後,再行由賠償金給付予律師的做法?
請惠予答覆,不勝感激,謝謝。
一、不建議與之糾葛,就其狀況觀之,其似乎是纏上你了。
二、與之糾纏不就稱了他的心了嗎?
三、如果是正式發函你的公司,在意圖散布於眾這個要件上恐怕會有問題。
四、關於律師收後酬的這個部分,律師一般來說會評估可能獲得利益及會支出的成本,再考量是否接受。刑事案件及家事案件是不能收後酬的。就算是要約定後酬,一般也是會約定先收前金,因為對方未必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告了幾年後律師一毛錢都拿不到的話除非這個律師佛心來著不然他就做白工了…喔,不只是白工,如果沒寫清楚,因為有掛名的關係國稅局還會認為這個律師有賺錢然後跟律師討稅…
五、如果要省錢可以考慮以調解的方式處理。最圓滿的處理方法不是告死他然後跟他糾纏一輩子,而是化解這個仇恨不戰而屈人之兵。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犯罪行為不會因為還款後而有差別
所以還是要跟對方和解
這樣才能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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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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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在一所私立科大教務處進修組工作
業務只有負責收報名費繳交至學校(但招生報名承辦人另有其人)
一般行政程序為我收款繳交至學校,承辦人確認繳交簽案借支獎金給予大家
於去年8月進行報名作業,10月學校公文註記已收款入帳准予借支,借支完成後大家簽領並送回學校核銷
今年5月底學校會計通知查無帳款,且承辦人簽案時亦無黏貼收據
但學校所有矛頭都指向是源頭收款的我沒有將款項繳至學校要求我要賠款
我想詢問
1.以這個案例而言承辦人非我,且借支公文上皆未出現我的名字,我會有刑責嗎?學校我權利要求我要賠錢嗎?
2.從借支至今已9個月,學校公文簽註已入帳現又說沒有入帳,這樣學校有權對我提告嗎?
3.因事情發生至今我身心受極大的壓力想要離職,學校以此核銷尚未結案不准許我離職,我若堅持離職僅能以曠職處理,並會註記我是曠職且尚欠學校款項處理,以此情況,我可以採取什麼保護自已的措施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學教即使懷疑您侵占款項,亦須提出證據,即便提出業務侵占告訴,若證據不足,您仍有機會可取得一不起訴處分,目前您無須過度擔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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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簡單說
調解內容是不能當作審判依據
所以金額與調解不一樣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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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約是103年9月加入全真會員,於10月中開始使用課程,
業務本來是跟我說一個月上6堂課費用是1500左右(詳細金額我已經忘了)因為當初加入時我有表明我剛換新工作,所以不確認我是否可以去上課,有可能一個月都不會上到課,有可能一個月可上好幾次.這樣的課程內容對我不適合,後來業務跑去跟主管討論約五分鐘回來跟我說,那改成1649一個月不限課堂次數可使用所有課堂和設備(不包游泳池),如果我真的因為工作關係無法去上課則以實際有去再算,意思是如果我當月只要有去一堂那這個月就會收費,如果我當月都完全沒去,那則會暫停會籍.
我大概今年2月開始都沒在去全真上過課,我是始用信用卡自動扣款方式,由於約2~3月開始到現在信用卡帳單上都沒有全真的會員費用,所以我也覺得理所當然以為他們確實幫我暫停會籍.
但我昨天卻收到全真寄來的存證信函說我有4個月沒繳錢要我盡速繳清不然就按法律途徑!
我打去全真問,服務台說以帳面看確實是有4個月沒繳但合約內容還須跟他們客服人員連繫.
我後來再去翻合約內容,確實是沒有提到有關業務允諾我的條款,我現在要申請解約卻要付大筆解約金,請問我該怎麼做呢?我是否該補繳這4個月的會費?
案例:
A公司為半導體製造公司,B為公司業務副總經理,對外接洽業務及負責專案之推展處理等業務,C為A公司總經理,對於B的工作有指揮督導及案件決策准駁之權。某日B與其上司C商討專案推展之執行計畫,雙方意見不合,B當著其他同仁辱罵C,A公司因此於隔日以B對同仁重大侮辱為由,通知B解除雙方的勞動契約。
解析:
按,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理人委任之程序,雖明文表示經理人與公司間的關係為委任關係,因此不是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但我國一般公司對各個層級的主管設置經理人之職務稱謂,對於一般事務性職員,對工作內容不具自主裁量權及決定權者,亦在所多有,職務稱謂為經理之人與公司間之關係是否為委任關係,實務見解認為,經理人與公司之間就屬委任關係或勞動契約關係,應以二者間之實質關係判斷,不宜以職位而為形式上的判斷。若公司負責人對於經理人事務之處理,具有使用、從屬與指揮命令之性質,且經理人於實際參與生產或銷售業務時,並無委任關係中之裁量權及自主權者,應認為該經理人與公司間有人格上的從屬性及組織上的從屬性,雙方的法律關係屬於勞動契約,而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前述案例中,B的職稱雖為副總經理,惟其對於所參與的業務推廣及工作之執行受C的指揮監督,專案之執行與否須C之參與及准駁,其對於業務之執行與否並無獨立之裁量權及自主權,由此可判斷B與公司之間有人格上的從屬性及組織上的從屬性,因此雙方的法律關係為勞動契約,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B因為與C意見不合,對C有重大侮辱之行為,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A公司得於不預告的情形下,與B終止勞動契約且依同法第18條規定無須支付B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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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斯特國際律師事務所
台北市信義區永吉路168號4樓
TEL: 02-87872799 ext 57
網址:http://asfreeagain.blogspot.tw
回覆 asz 的發言內容:
謝謝您們的回覆,但因不知如何舉證,目前只有對方公司出貨單,證實客戶代號與我們相同,但確定對方公 ... (恕刪)
建議把資料準備好,請律師諮詢
在收到完整資料幫您確認後, 您再考慮是否提告(由我們這邊幫您確認提告是否有利或是划算)
這邊是私下建議(不是從法律角度)
因為你要對其他股東交待, 建議先請律師這邊諮詢, 一來可以證明您有在處理這個事, 另外由律師方面作出的意見, 比較客觀公正也較容易說服其它股東(不管後續是否興訟或是追究)
回倒主題, 以正常的公司運作狀況, 應該由貴司的法顧做處理, 實務上如股東退股應有退股協議書等等文件供保障貴司之權益等
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各位律師好:
友人為某B盤商業務(銷售人),經友人介紹而購買了A公司未上市股票,當時因信任友人並未多經查證而購買,而去年消息傳出A公司偽造財測吸引投資人購買的消息(相關新聞 如下連結網址)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518002458-260402
後來向友人詢問狀況,經友人闡述他進這間B公司時間不到一年,平日公司內部並無異常情況但在消息傳開前該盤商相關高層隨即消失,公司也停止運作,許多員工也摸不著頭緒,疑似為人頭公司找人來代銷股票。
我想問的是因為當初賣股票給我的這間B盤商已人間蒸發,是否能直接轉向這間A公司進行求償或提告,目前手邊有的東西只有實體股票、購買收據(完稅證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B盤商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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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與大貨車相撞,我是乘客,我同學是駕駛,對方大貨車是在上班時候發生車禍的,我右腿骨股完全骨折(斷成三節應該是完全骨折吧??),但今年三月,我開了第二次刀,因為鋼釘歪掉。肇事比率應該是7(貨車司機):3(我同學)
我們有在調解委員會調解過一次(這個月,也是第一次),但不成。
我今年20歲,女生,剛畢業。
想請教以下幾個問題:
1.我股骨完全骨折,打鋼釘這樣算是「致重傷者」嗎? 我知道法律的「重傷」與一般民間不一樣!但我不知道我這樣的情況算什麼??
2.追溯期剩兩週,所以想先提告,所謂的「以刑逼民」吧...。因為對方態度非常消極,從沒主動找過我談和(我同學也沒找我談和),我覺得他們這樣的態度很不好。
3.如果向對方提告,我可以以「業務過失傷害罪」提告嗎?爸爸說我同學也要一起告,那應該是「過失傷害罪」吧?是需要分開告嗎?如果提告,是檢察官認定「輕傷」或「重傷」就可以,還是我們要自己寫呢?
4.提告須本人親自到法院嗎?因為我成年了,但我還不能走路,路途也有點遙遠,我家在墾丁,在彰化出車禍的。可以請父母申請嗎?該怎麼做?
5.請問我該準備哪些資料呢?「訴狀」該怎麼寫呢?我可以在戶籍地,按鈴申告嗎?
還是一定要到肇事者戶籍地呢?如果開庭 是不是可以在我戶籍地開呢?
以上 麻煩了!! 真心謝謝!!
對方(以下簡稱甲方)是位於右方的前車(未保強制險),我是後車,甲一口咬定是我的錯要我全盤負責,但從監視錄影帶看我覺得可能是甲的右邊有輛機車因為要轉彎(轉彎都有個弧度)所以甲會不自覺得向左偏一點,那時我剛好要從甲的左側超車,所以才會擦撞到。事發後第一次至警局調解不成功,甲認為我態度差,但我只是堅持要先看影帶而已,就說我死不認錯,後來轉介調解委員會,甲方未到,後來大概有幾次打給甲方,甲方都拒絕出來調解。(此之前我有申請初判,判定結果為無法認定是哪方的責任;甲方去申請鑑定,判定結果為我的過失。)
在104年2月左右(半年內),甲方提告過失傷害,於4月開庭時,檢查官再轉至調解,104年5月27日進行調解時,我方提出醫療證明、看護證明、修車費共約十萬初,甲方的老公說他是自己在做油漆工,他老婆是跟著他一起做的說他老婆是負責人(老婆與我發生車禍),其因傷休息了六個月,一個月薪資算五萬,六個月他要30萬的薪資補償,醫療費用+精神賠償+勞動損失約10萬,獅子大開口的索賠了40萬,但重點是甲方沒有醫療收據(他一開始是去署桃後來不想開刀就去國術館整骨)也沒保勞保(只有健保),我的保險業務說需要醫療收據,他說他上法院時會補上,而薪資補償部份因為沒有勞保所以只能依最低投保薪資*2個月給付給甲方(甲方的診斷證明為適宜休養8週)想當然的金額差距太大,我們和解又不成功了。最後甲方還是走法院路線。
我想問的是
車禍鑑定的結果是我的責任,但因雙方都有受傷,那民事部份雙方的金額是否還依比例分攤?(我的醫藥費已申請強制險了) 延1,因我未提告過失傷害,下次開庭可以向檢查官提出嗎?若提出後,因鑑定結果為我方過失,那我還可以向對方申請修養期間未工作的損失及精神賠償嗎? 甲方機車已報廢,因他覺得老舊了,若他之後向我方申請理賠車損部分是不是可以不用賠?(我有保第三人責任險)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對方之請求,若有所疑慮,可暫先不給付,先至各地勞工保險局或勞工局詢問檢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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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肝癌的話生氣不太好,這個部分不建議你父親自行處理,要讓他好好休養。
二、如果只是三成,我會選擇跟父親說這個我已經處理好了,善意的謊言有時候是很重要的,我會寧可爸爸多活一點時間,也不想讓他生氣。
三、如果簽訂契約的時候並沒有任何詐欺或是脅迫的情況,在民事上有可能會被認定是有效的。可以查一些勞保黃牛的判決來參考。
四、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五、如果考慮以訴訟處理,要先研究訴訟要花的時間、勞力、費用,比較利弊得失後再決定如何處理。了解得越多,吃虧得越少。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往前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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