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去中古車行想以車換車,我用馬三換,他們是有鑑定車的連鎖車上,我們本來講好要換Fit連合約上也是寫Fit,但是後來試乘後我比較喜歡fortis,所以我們又換了那台,但因為本來換的那台是2011年的,而我對車種不是很了解,所以當天就上網收尋車種,我發現我比較喜歡Fortis的另一款io款,所以晚上馬上跟他們業務確認說我想換io款,他們也說可以換,但過來兩三天確又跟我說如果你要換要從新送貸款,但會影響信用跟利率,(本來他們有幫我利率橋底,還是10%左右,我想說人家有幫忙橋那沒關係)我在不懂這些問題時我都想說會影響那就不要換了,也跟他們說為什麼當初沒告知,他說我沒問,那就算了,而我們想說要去交車了,結果去了之後確又跟我說我還要繳給他們4萬,我傻眼了,他們說結清的錢不夠,因為當初貸款貸49車買42,所以7萬是結清款,但是從頭到尾我都跟他們說要結清的金額是252533,當出他們說我的車收17萬,那天去牽車時確又說你那台有問題所以我們沒辦法收到17,只能收到15,所以本來結清款就少一萬多了,加過戶費和砍車價以後我還要貼39000,我覺得不合理,當初都沒講清楚說車有問題,也沒告知說還要繳錢,鑑定報告9/4就下來了,可是他們卻在9/9號過戶,然後貸款金額也下來了,都中間沒通知,我去講時他卻說,因為本來有問題的車他們就會少收連買賣合約書上都有寫,我當初在簽時就有問說如果鑑定不通過,那怎麼辦,當時他們說會跟公司講看看,確沒告知要多繳錢,(因為當初那台也是買二手的所以我當時也不知道車有沒有問題),可是我跟他們說如果車有問題當時應該先告知在辦過戶及貸款吧,他確說因為鑑定要一個禮拜後才會知道,而我當時不知道其實不用,(而後來有打電話去問,那小姐說你看鑑定排在哪時候當天就可以知道了最晚當天晚上就可以知道了)所以我也說那等一個禮拜頂多10.11就會知道車是否有問題了,但都沒講,現在要我貼錢我沒辦法接受,我也沒那麼多錢可以付,他確一直強迫我那剩下那些我可以給你慢慢付,我說不是那個問題是我錢不夠,我要付貸款下來的那台車又要付房租又要吃,還要繳其他的錢我根本不夠,在9/10時就跟我說貸款已經下來了,我打電話去查,他們卻不告訴我,只說請業務跟我聯絡,但業務跟他們串通好了,所以根本就只打電話給車行,所以我也不知道貸款到底下來了沒,我只好自己去監理站查,確查到了9/9就已經過戶了(有詢問人貸款要怎樣才會下來,人家說沒辦過戶都不會下來,辦了才會下來,我原本想還沒下來就不買了),我也沒辦法,所以才打算去交車因為已約好,但現在又跟我就要錢,我沒辦法,但是我們還沒簽約,因為本來約是簽Fit的,Fortis的還沒重簽,所以不算簽約,我現在打算是還他我結清的錢,然後不買了,但我知道他會威脅我,我該怎麼做,因為之前在談換車時他就威脅過我了!我不買了可以嗎?可以去消保官那講嗎?謝謝
一、要先做清點契約的動作,原則上就是先確認一下你簽了那些契約。
二、台灣的中古車買賣有很多是契約的問題,在台灣簽名就要負責,例如如果你跟銀行簽約了,那麼你就是要給銀行錢,除非你是跟銀行講好怎麼處理;如果你跟中古車商簽約了也要照著契約走。很多人買東西的時候不看清楚就簽約了,這樣其實不太好的。
三、上面這個叫做契約嚴守。
四、如果本來說好的是以車換車沒有要補錢的意思,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你要搜集證據證明當初是這樣約定才行。
五、可以和解要儘量和解,因為這個金額不是很大,分期是一個可以考慮的方法。談判上你如果沒有搜集到證據,那麼籌碼就會比較少,要談到你喜歡的條件應該會稍微難一些。每個人的談判能力不一樣,可以考慮找一個比較會談判的人幫你去談判。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本人白色馬自達自用小客車, 承租東湖國小地下停車場雙月月租車位. 本人於民國104年5月23日下午5點左右停入該停車場隨即回家, 警察於隔日早上5點半左右通知車子遭竊. 本人立刻趕至停車場察看, 確定車子在凌晨2點半左右被竊賊開離停車場. 至於為何警察會提先知道? 原來竊賊於內湖附近先偷得一台自用小貨車, 駛入東湖國小地下停車場, 再利用該停車票卡, 將本人的車輛開走. 本人隨即於5月26日, 至內湖康樂派出所申請報案三聯單, 並於隔日向保險公司, 辦理車輛失竊理賠出險.
期間曾接到東湖國小地下停車場場長來電關切, 並告知停車費退費流程正在辦理. 本人原本認為, 車子失竊是屬意外, 僅管有保險公司可以理賠, 但是理賠期間的30天等待期, 不止內心煎熬, 又需面臨生活上的不便, 原來的生活步調, 被迫改變. 另外, 保險公司理賠金額, 扣除車子折舊和10%的自付額, 實際拿到理賠金, 還需再拿一筆金額, 才能再買同樣的車子.
本人回想起早在4月時, 本人因為更換停車卡卡片, 因為操作不當, 在停車場出口閘道口被閘門攔住, 無法放行, 本人只好持停車卡至停車場管理處請求協助, 才得以放行. 原來目前台北市立停車場, 已經普遍安裝停車場車牌辨識系統, 以月租車位承租人為例, 承租人在抽到下次的車位承租資格後, 需備妥車輛的行照, 承租人身份證, 承租車位的月費, 以及一張悠遊卡至停車場管理室辦理承租事宜. 該悠遊卡是用來設定為承租期間的停車卡, 承租期間, 車輛出入必須要使用設定的悠遊卡才能出入, 而且該悠遊卡只限設定的車輛使用, 如果承租人使用設定的悠遊卡, 卻想停另一輛車, 停車場的車牌辨識系統會即判別錯誤, 相同的, 不管是臨停或是月租, 在車輛出場時,停車場車牌辨識系統都會判斷車輛號碼和停車卡是否符合.一旦判別不符合, 儘量停車費用已付清, 電腦系統仍然不予放行.
台北市現有一百處公有停車場,設有「車牌辨識系統」,原本是用來管控、確認車輛進出,不過從三月底開始,將與警政署合作查贓車,另外對於停車費欠繳車主,只要是欠款超過一個月的車主,停管處也將透過「車牌辨識系統」,在車輛要出停車場繳費時,提醒車主儘快繳納停車費。可見車牌辨識系統, 是可以用來管控、確認車輛進出, 可說是立意良善, 也更能保障市民的財產安全.
本人在車輛失竊時, 停車卡一直隨身攜帶, 在車輛失竊當日, 停車場場長告知本人可以持停車卡辦理剩下來的停車費退費. 本人在一週之後, 才想起停車卡並未遺失, 為何車子可以輕易被竊賊開出停車場? 於是打電話至貴處, 與業務單位施小姐聯繫, 告知本人的疑問, 施小姐允諾幫助了解原因, 但之後並未得到施小姐的任何回覆, 於是本人致電東湖停車場, 找到場長並提出疑問, 場長才告知車場失竊是屬停車場疏失, 該當班人員改變電腦系統設定, 對於票卡和車不符的情形, 只顯示錯誤, 但仍予放行. 這導致竊賊儘管沒有本人的停車卡, 仍然可以將本人的車輛駛離停車場.場長除了致歉, 對值班人員提出行政處份, 並且想辦法, 是否可以透過停車場現有的保險, 做出任何可能的賠償.
隔日本人再致電場長, 場長只回覆車輛失竊,沒有任何保險可以理賠, 針對本人的情形, 場長只能表示遺憾.之後本人再致電至貴處申訴, 得到的答覆依然沒有結果, 僅告知可以利用網路申訴, 並等待回覆, 經過一週的等待後, 本人收到貴處回覆, 也僅是告知已請警察調查等等.
本人於6/8日, 經場長許可, 由警察陪同, 至東湖國小也下停車場觀看錄影畫面, 影片中可以看到, 竊賊開車至出口閘門, 投入手上的票卡後, 閘門旋即打開, 當時值班人員並未在管理室, 以致竊賊可以從容離開. 在本人觀看錄影畫面時, 現在也發生票卡和車牌辨識錯誤的情形,該車輛被迫卡在閘門口無法出去, 經由值班人員處理, 才得以放行. 本人不禁想, 如果車輛失竊當時, 值班人員沒有更改系統設定, 竊賊也不會那麼容易離開時車場, 也許就能減少一件車輛遺失的案件.
本人因為停車場的管理疏失, 致使車輛失竊, 值班人員也因此被行政處份, 表示停管處承認是人為疏失. 停管處除了行政處份外, 也應對本人的財損做出適當的賠償.
之後向台北停管處提出賠償請求, 停管處以停車場不負責保管車子鑰匙為由拒絕. 現在本人是否可以提出國賠申請, 要求自己的權利?
你好:
台北地院94年度簡上字第295號民事判決:「按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民法第 421 條第 1 項、第 58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係約定由上訴人每月支付 3,600 元對價,得於當月任一時間將其自用小客車停放被上訴人所管理之停車場內。而本件上訴人於繳交停車費期間,可隨時進入系爭停車場使用停車位停放車輛,亦可隨時將車輛開走,參諸上訴人所繳停車費月費並不高,可自由進出停車場,且上訴人並未將其汽車之鑰匙交付上訴人,被上訴人亦未承諾保管上訴人之車輛及其置放於車內之物品,故本件雙方所成立契約之性質,乃被上訴人將其停車場車位租與上訴人停放車輛之租賃契約,並非被上訴人允為保管上訴人車輛及其置放於車內物品之寄託契約。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出租人對承租人之財物,本即不負保管責任,且觀諸上訴人提出之停車月票識別證背面之使用須知亦明示:『本場只供停車,不負保管責任』,足證被上訴人並未承諾對上訴人之車輛及置放於車內物品負保管責任,故上訴人依據寄託契約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財物損失,即屬無據。」 實務上多認為是租賃契約而非寄託契約,要請求損害賠償或國家賠償,恐有困難。本人於104年7月6日,至北都豐田汽車八堵營業所,簽訂汽車買賣合約,車款為Toyota Altis 雪雕白經典版,並當下以信用卡刷付訂金3萬元整,而後於7月16日晚間,在與業務代表兩造同意下更改車款為Toyota Altis 雪雕白豪華版,且於翌日上午10點許,於八堵營業所內交付現金7萬元整予業務代表,以及於下午12點半前後,以現金匯款方式匯28萬元整至北都豐田汽車帳戶,但是業務代表遲至民國7月22日上午9:59,才以LINE告知,目前全臺灣豐田汽車公司,均無法如期生產並交付所簽訂之車款型式,要求與本人更改合約車款型式,在本人透過公司申訴管道進行申訴後,7月30日由該營業所副所長通知,本人的車8月4日會到達瑞芳廠,也約好8月8日交付新車,但卻在8月4日當天告知因內部業績制度關係,要求總車價必須漲價,又經過公司申訴管道進行再申訴後,協商為農曆7月前先領牌,並刷付保險費3萬4千多元,約定9月13上午付請尾款並辦理交車,但卻在9月11日上午10點半告知要全額先付請,本人也配合立即請假,於當日2:30前如數匯清車款,也告知業代,業代也同意9月13日上午交車,怎料又在9月12日晚間才告知因內部問題無法如期交車,且本人的車體防鏽仍尚未處理,從頭至尾,完全無誠信可言,嚴重違約,是否可以主動訴請終止合約,除退全額車款外,另求償違約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違約已構成契約規定之解約事由,可發存信函主張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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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起業務過失傷害告訴,應盡速聲請病歷及驗傷單,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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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經過:
地點在新北某路口,我在打工外送正要回去的路途上,我方為縱向直行機車,對方為橫向直行機車,事發當時縱向道路路口燈號原為黃燈,但在我方道路口停止線附近時轉為紅燈,當時我認定煞車來不及,所以在無加速,時速40-50公里的速度試圖經過,卻與對方產生碰撞。
事情發生後我的傷勢不重可行走所以立即查看對方狀況且打119叫救護車,然後在現場等待警方到場,警方到場後製作現場測量圖等例行流程,之後我便到警局製作筆錄。
事後對方傷勢較嚴重,雖無明顯外傷但膝蓋有閉鎖性骨折(沒有斷但是有裂)再加上對方年紀稍長,進行人工膝蓋手術,之後到調解委員會時一口咬定是我撞他,並要求醫療、療養、薪資等賠償總共約一百萬元。
之後調閱路口唯一的監視器,監視器畫面沒有拍到路口號誌燈,但發現其實是對方機車撞擊我方機車右車尾,且與初判表的繪製圖無出入,但初判表的判斷結果是無法判斷哪方有過失,之後也申請了交通事故鑑定書(3000元的那個),一樣無法判斷責任歸屬。
之後與對方進行調解,對方沒有想降低賠償金的意願,還拉高了一兩萬(我真的很不懂這一兩萬的差別...) ,我本身也還是個學生還有就學貸款,家裡經濟狀況也不算好,真的很緊張很害怕。
三次調解不成對方提出業務過失傷害,為求自保我也提出過失傷害,上偵查庭時我有提出對方可能橫向道路紅燈未變綠燈先起步而導致事件發生,對方堅持我闖紅燈,當時有傳喚一位證人到場,他的說詞與我方相同事發當時縱向道路是黃燈剛轉紅燈。
之後便收到了法院的起訴書,上面寫了依現場員警的說詞,我於事發當場自行坦承肇事為由判決我有業務過失傷害,雖然事發已過一年,不太記得當時自己說過什麼話,但是我從來沒有說我有闖紅燈這件事,事發現場員警僅對我做酒測以及確認身分,筆錄也未提及。
對方卻因為實質證據不足而不起訴。
這邊我有幾個問題想問:
1警察在現場進行酒測及確認身分時有錄音或錄影嗎?
在我的認知當下應無錄音錄影,那為何檢察官可因員警片面說詞而判刑?
2這種情況下我應該上訴嗎?
3假如最後結果依然是我有業務過失傷害,對方不起訴,那接下來的民事訴訟時責任歸屬會全在我身上嗎?還是會比例分配?
4假設雙方皆不起訴還有可能打民事訴訟嗎?
你的問題無法立判結論,畢竟連車鑑會握有齊全的資料都判定不出來,在網路上不會有人能解答的。建議去找律師,若因為經濟能力問題,建議至少先帶著你的資料及判決書去法院找值班義務律師。
挑戰員警證詞,有相當難度。法官會這樣想:「員警與你向無夙怨,沒理由作偽證陷害你。」看起來你也沒有其他有利證據可以推翻。何況依你的說法,到停止線時已經是紅燈?(近停止線看見黃燈應該煞車,而非衝過去....好吧,就算大家都這樣----不得主張違法之平等),這樣基本上就是闖紅燈的「自白」,似乎與員警證詞並無二致。.........
刑事部分,哪怕你只有1%的肇事責任,還是會成立過失傷害,若你所述均為事實,我認為刑事部分無解。但提起上訴後,再當庭認罪可以爭取緩刑或輕判(罰金繳少點)。
民事部分,原則上結論不會與刑事相去太遠,但,畢竟民事法院要查明各自過失比例(而非如刑事,只要1%就有罪),才能決定判賠金額,這點就要原告證明(車鑑會都證不出來...大家有得耗了)。
你好:
雙方皆駕駛汽車.在快速道路上面發生擦撞,A車(我)從後方撞到B車(對方).對方是租賃車.有請警察來開一個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第一次車禍所以我該做甚麼完全不知道.只有拍一下現場的照片.對方第一時間有保險公司(新安東京)出面.在寫登記聯單的時候有請問一下對方的保險業務.這個部分維修時後是不是可以去看一下損壞狀況.業務也說可以.事情發生在星期六.星期一上班後.有打去新安東京保險問一下車子是不是有去維修廠.對方回覆為:有開去維修廠會通知你去勘查損壞狀況...
因為對方一直沒有通知我.一周後我打去B車廠牌的維修廠(北區就?家)給了維修廠人員B車的車號想要去看一下損壞狀況.維修廠那邊告知已經維修完畢.車子已經開走了.
請問目前我不清楚損壞狀況.到時候維修費用該如何分別我該負責的部分?處理的過程需要花費約多久時間?車禍事故初步判定表的申請需要當天來紀錄的分局才可以嗎?
律師你好:
我在103年6月底時買了套書兩套,每套一百本共兩百本
書錢是分12期付款
繳費期間,因為他們公司自己系統的問題,繳費單都沒準時來過,
錢都是交給業務,但公司有收到金額,有寄收據給我,
104年4月完全繳清,
但在這一年內,業務只有跟我要錢的時候才出現,
103年月底,我自己打了很多次客服,才由客服寄出一套書(100本),
還有另一套,後來業務說要等到104年5.6月才能收到就又失去連絡,
等到104年5.6月,我不但完全沒收到要寄書來的聯繫,
還收到他們公司的催繳警告單,說我沒交錢
此時,我已受不了這一年來,一直拿不到書業務和書籍公司的不文不問,
我上了消保會申請訴求,要求合約解約,
之後公司只打來,告知無法解約,且強調當初兩套書一套是贈品,
但是我合約書上清楚的就是寫我有兩套書,
之後書的下落依然不聞不問
公務人員值班規定
主旨:法務部所屬法警值班規定--內容: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方法院及地檢署不論假日或天災日均需24小時服勤。目前地方法院及地檢署的因應作法是:週一至週五08:00時起至17:00時止,為上班時間(如同一般公務員上班時間);其餘時間則以〞值班〞計。值班時間平常日由下班17:00起算至隔天08:00共十五小時,例假日由08:00至隔天08:00共24小時。法務部人事處謂值班係機關基於管理之需要,指派員工於上班時間以外之特定期間,待命處理可能發生之臨時性、突發性事件,其工作內容可能與本職業務有關,亦可能為機關交辦之非本職業務。其性質、工作內容及費用支給標準與加班均有不同。又謂值班、係輪值維護機關之安全或備勤,以應緊急之業務需要,非延時工作,性質與加班不同,只給予每小時60元值班費。然各地檢署於下班17:00時起實際上其工作內容與工作量與白天正常上班時無異。包括戒護人犯。解送人犯。值庭等,其應處理的事務乃係經常性事件而非偶發性事件。因為刑事案件的發生是不分晝夜的,而每天案件的發生也絕非偶而發生而係時時刻刻都有的;因此,新收人犯每天24小時源源不絕從警察局被移送至地檢署偵訊,各大地檢法警從早上上班到案件處忙結束都在隔日凌晨2點以後。無一天例外。接著8點又要繼續上班。法務部惡意將實際〞加班行為〞視為〞值班行為〞作法優點在於1.工時可無限廷長。不受加班4小時的限制。2.不必日後給予補休3.不必給加班費僅支付值班費。法務部只要把法警下班後的行為惡意視為〞值班〞就可規避工時與過勞的問題。
舉例此行為如同要求便利商店店員說:妳上班時間08:00~17:00給予正常薪資。17:00以後到第二天早上08:00算值班。每小時60元。如果有客人一樣要服務。接著繼續上班。
正確做法應是如同法務部所屬監所管理員。夜間或假日實際執勤時間為上班。給予上班薪資或補休。其餘待命時間才以值班論。
依人事行政總處95年4月19日局給字第0950007995號函釋規定
加班係在上班時間以外,經指派延長工作,執行特定職務,與值班二者仍有區分之必要。就工作性質而言,加班視同上班之延續,值班則屬待命性質;就工作內容而言,加班係處理特定職務,值班則處理突發性、臨時性事件。
(依前揭函規定,加班係在上班時間以外,經指派延長工作,執行特定職務,與值班二者仍有區分之必要.)
然各地檢署法警在上班時間以外,被要求延長工作,並且被指定勤務,包括值庭,戒護人犯,解送人犯等,依規定均屬加班無誤.
(就工作性質而言,加班視同上班之延續,值班則屬待命性質)
各地檢署法警在正常上班時間結束後即延續工作,包括值庭,戒護人犯,解送人犯,其工作內容無異於正常上班,亦非於待命狀況.依規定屬加班無誤.
(就工作內容而言,加班係處理特定職務,值班則處理突發性、臨時性事件)
各地檢署依規定需24小時收受人犯.並指派法警於下班時間擔任戒護人犯,值庭,解送人犯等工作,為處理特定職務,非值班所指突發性,臨時性事件.
各地檢署對於法警值班之規定明顯不合理亦不合法,豈有每日要求二十四小時服務民眾,收受戒護人犯之機關,其夜間執勤之人員以值班論,且以台北地檢署為例,每日要求值班法警高達近十名,明顯非”待命處理突發,臨時狀況".
台高檢,各地檢故意將法警加班行為視為值班,並漠視此一問題,多次反應並未改善。請問要如何救濟。可以提申訴或覆審嗎。謝謝。
綜觀所述,應屬公務人員之申訴事件,而非復審。
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遭駁回後不服,再向保訓會提出再申訴。
鑑於受理申訴之機關,為申訴人之服務機關,是否提出申訴,宜慎重考慮。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不願給付您加班費,可至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若公司不願與您協調處理,可提起訴訟請求之;關於公司對您提出業務侵占告訴部分,您可主張無犯罪之故意及犯罪之行為,爭取不起訴處分,待取得不起訴處分後,再提出刑事誣告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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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8/23於賣場遇到業務推銷小孩教育教材, 告知訂金@1980刷卡, 之後分36期@1980付費,當時有問說如何繳, 業務僅告知會給一本繳費單, 之後每月撕下來去繳, 在賣場時, 有簽了一些文件, 業務並未知是簽信貸同意書, 本人也以為只是簽申購單, 8/27 業務先打來, 告知有人會打電話來確認是有買產品, 故我以為是該公司人員來電確認是否有買產品, 而回覆有
9/7收到和潤企業寄來分期付款36期的繳費單, 才知是用個人信貸去辦, 現在仔細看申購單上, 付款方式的部份, 都是業務勾選, 且有寫委託遠信銀行辦理36期@1980
另8/25 收到貨, 但因房間很亂, 所以等9/6 安裝後才知內容不多, 覺得與當初業務說的有差異, 根本不值7 萬的價值, 業務一直以超過七天鑑賞期, 而說我不能退
9/27 第一期款就該繳了, 我可以先退貨, 再以產品內容不實, 本人無購買分期產品經驗,業務並未告知信貸, 且非我本人親筆填寫個人信貸部份, 發存證信函要求解除契約, 請該公司繳清貸款嗎 ?
小敏結婚生完小孩後,一直覺得背部、大腿就是瘦不下來,決定去抽脂。麻醉醫師在麻醉前沒針對小敏有無全身性疾病等事項評估,就加以麻醉,手術中也未注意體液的補充,手術後小敏因併發血管脂肪栓塞而死亡,小敏的丈夫對整形外科醫師、麻醉醫師提出業務過失致死的告訴。
目前法院實務對於醫師動手術有無刑事上醫療過失之認定方法,大致上分為3個階段加以認定。一為手術前,二為手術中,三為手術後。只要其中一個階段有過失,就有醫療過失。
就本例而言,針對麻醉醫師有無過失。法院認為麻醉醫師在麻醉前,未對小敏作適應症系統評估,如有無糖尿病、心臟呼吸疾病,也沒對凝血功能等詳加檢查,且依當時的設備、技術等情況,也沒又不能注意的情事,卻疏於注意就加以麻醉,手術前之階段麻醉醫師有過失。
在手術中,麻醉醫師也沒有注意出血量,也沒在手術過程中給小敏足夠的體液補充,來避免發生脂肪栓塞,而依手術當時的設備、技術等條件,也沒有不能注意的情事,卻疏於給予足夠體液補充,所以手術中也有過失。
最後,在手術後,麻醉醫師對於小敏術後麻醉恢復時,也沒對生命徵象指標,如血含氧量、排尿量等加以監測就離開,依當時情況也沒有不能注意的情事,手術後也有過失。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號1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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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2-23888307
你們好 我是高雄的黃先生
一開始在8891上看到一台在高雄ELANTRA然後聯絡了車行賣家
我沒見過賣家和車但我相信了他 8/25他就叫一個車貸的業務來找我簽資料
過程中我沒想太多於是就一直簽名 連雙證件也給了他
因為我沒汽車買賣的相關知識 他說金額太高要全貸不一定能過
所以要從金額低的慢慢送上去 於是先送了一台價格比較低的馬三
之後馬三有過但他說ELANTRA可能沒辦法過...結果過程中他都沒問過我
如果馬三有過件的話我要不要 就跟我說已經過戶了..我很無言
因為他說我有簽到本票 但我記得本票是小張綠色的還會有存根聯之類的
但我記得那時候簽的都是A4的白紙
然後我9/4號晚上有去派出所他們有幫我查我名下沒有車
下午我打去監理站他說我名下有一台車..
中間我都沒付到半毛錢 也沒簽到雙方買賣同意書之類的
賣車的業務都說車都在桃園..
後面他叫我上桃園簽什麼切結書..我很怕
請問律師團們這樣是我一定要買下來還是我可以全身而退...
拜託你們了 我真的很無助 謝謝~
你好
下個禮拜就要上區公所調解了
事情是本人在一間手機維修部門工作,關於老闆近期看了監視器
問題1.
看見我拿自己所持有的零件(並非公司財產所進貨的零件)向客人維修手機
問題2.
有朋友來找我維修手機,是用公司財產的零件去維修,但老闆總覺得維修費用莫名短缺,與我同公司上班的兩位同事也是說沒拿公司費用,但實際上以上這些問題,所有的費用都是放入櫃台的收銀台裡監視器是拍得到的,還有監視器也沒拍到我有把這些費用入我自己得口袋,就算是用我自己所屬的零件維修也是從我自己的抽屜拿出來維修監視器也是可見,現在老闆覺得我的行為他認為影響了他公司的收入,說要上調解委員會控訴我業務侵占,也當天也臨時叫我隔天不用再上班(是否這樣他是有權力叫我不用去上班?這方面我有什麼是我可以拿回的保障嗎?我當月的薪水是否他還是必須支付給我呢?),跟我們約談時老闆好像有用手機放在桌上看似是在錄音也沒告知我們(雖然他是放在桌上但未告知的情況下錄音,內容是否是不能構成任何証明?),想諮詢以上這些問題點,有構成他所謂的業務侵占,或者這些問題我還會被能提告其他項目嗎?
再麻煩律師回覆,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老闆對您提告,必須有證據證明您有違相關犯罪行為,若證據不足,您仍可爭取不起訴處分之,至於薪資,老闆仍須給付您工作薪資,若惡意剋扣,可至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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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SPA店消費做課程(電療經絡)時,被儀器的眼罩電灼傷,且因操作人員不在身邊無法及時趕救
所以我被持續電了好一陣子,我盡力發出聲響她都聽不到
導致我額頭上分別有1*1CM &1*0.5CM 2個深2度到3度的燙傷傷口
一開始和店家討論到賠償問題,她都推給機器公司,說要等機器回廠檢測機器有無故障,再與機器公司求償,後來我告知她這樣是業務過失傷害,醫藥費部分店家才口頭承諾說會賠償
但醫生說會永久留疤,且破相了,故我想向店家求償精神賠償(此部分還未知會店家),打算最近與她私下和解時去找他談
我想問精神賠償要怎麼量化成金錢比較能夠站得住腳去求償?
私下和解會不會比較沒有保障?和解書會有漏洞讓對方鑽或不履行付款有補救辦法嗎?
和解書須具備什麼資訊比較有保障? (例如 第三證人,公司章,身分證號,保證人?)
調解委員會比較有保障,但若對方有意賠償,我卻直接去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是不是不太好?
如私下和解和調解不成,接下來要採取怎樣的法律行對比較有保障?
報警與申請訴訟哪個對我比較有利?
以上問題在麻煩各位律師幫忙解惑,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於驗傷後,盡速委任律師至地檢署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關於調解部分,建議可於提出刑事告訴後,於偵查庭中表明和解意願,請檢察官移付地檢署調解或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於調解委員處製作調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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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去年委任仲介專員賣出農地一筆,且委託代理人前往簽約.
但是遭受代書詐騙,於去年簽約當日,代書臨時使用不實話術以電話告知我,買方希望加簽一條合約是"道路扣除",因本人之農地非鄰路地,因此低於市價之行情售出,地籍資料也十分清楚,沒有道路,因此不同意.
但是代書以詐術說明這只是"形式上之條約,對我本人之權益無影響",這只是一般簽約都會簽的,不用擔心.因此本人同意請代理人簽約.
隨即買方等人即自行測量農地周圍之泥路田埂,並稱是產業道路應予以扣除.
本人不同意因此買方未將第二期款項如期匯至,本人即以違約之規定逕行解除合約,並請經手此筆買賣之仲介從業人員協調,但仲介說買方將提告.本人也依照合約內容沒收第一期款項做為違約賠償ˋ並且等候買方提出履行合約之訴訟.
本人向各單位詢問申請是否有非產業道路證明,以利出庭證據.各單位之回答皆雷同,即產業道路ˋ農路之標準認定須經由徵收,且既定道路有一定的規範,但認定較模糊,並且我的農地包含田埂為一整塊農地範圍.
因此並沒有"非產業道路之證明",只有地籍資料可參考.
經法院請地政單位去測量,每個月兩造出庭提出意願,因此買賣延宕至今一年多之久,調解轉訴訟又轉調解,蒙受之各種權益之損害,是否可向代書提告詐欺ˋ業務過失ˋ損害賠償等?
並且該位代書多次向本人推託提出,相關各項費用之金額項目,僅口頭報價,十分可疑
果然在買方提訟請該代書以證人身分出庭時,該名代書向法官提出她請求官司結案後希望能收到費用,且金額竟非當初口頭報價,且高於行情許多
懇請律師給我建議,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種案件涉及人數應該不少,重點應在於您是否知情,及所涉行為為何,由於9月4日即將開庭,應盡速決定是否委請律師陪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前往偵查庭,並於開庭前,討論辯護策略與答辯方向及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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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遭受代書詐騙,於去年簽約當日,代書臨時使用不實話術以電話告知我,買方希望加簽一條合約是"道路扣除",因本人之農地非鄰路地,因此低於市價之行情售出,地籍資料也十分清楚,沒有道路,因此不同意.
但是代書以詐術說明這只是"形式上之條約,對我本人之權益無影響",這只是一般簽約都會簽的,不用擔心.因此本人同意請代理人簽約.
隨即買方等人即自行測量農地周圍之泥路田埂,並稱是產業道路應予以扣除.
本人不同意因此買方未將第二期款項如期匯至,本人即以違約之規定逕行解除合約,並請經手此筆買賣之仲介從業人員協調,但仲介說買方將提告.本人也依照合約內容沒收第一期款項做為違約賠償ˋ並且等候買方提出履行合約之訴訟.
本人向各單位詢問申請是否有非產業道路證明,以利出庭證據.各單位之回答皆雷同,即產業道路ˋ農路之標準認定須經由徵收,且既定道路有一定的規範,但認定較模糊,並且我的農地包含田埂為一整塊農地範圍.
因此並沒有"非產業道路之證明",只有地籍資料可參考.
經法院請地政單位去測量,每個月兩造出庭提出意願,因此買賣延宕至今一年多之久,調解轉訴訟又轉調解,蒙受之各種權益之損害,是否可向代書提告詐欺ˋ業務過失ˋ損害賠償等?
並且該位代書多次向本人推託提出,相關各項費用之金額項目,僅口頭報價,十分可疑
果然在買方提訟請該代書以證人身分出庭時,該名代書向法官提出她請求官司結案後希望能收到費用,且金額竟非當初口頭報價,且高於行情許多
懇請律師給我建議,感謝!!
第一次吸食2級毒品案件 過去沒有任何前科 確定呈現陽性反應 已收到傳票 開庭日為8/28
8/27晚上才在信箱中收到從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寄來的傳票,本以為會是掛號但卻不是,以下是大概內容:
被傳人地址:XXXXXXXXX 籍貫:TW
姓名:XXX 性別:男 出生年月日:76.X.X
案號案由-承辦股: 書 股 電話:0222616192分機6573 | 104年度毒偵字第5345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
應到日期:104/08/28 PM:04:45 開庭進度查詢序號:562020314
應到處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偵查大樓由法警室指引至第 空格 偵查庭
附記:本件被傳人係 被告
書記官:陳佩X 檢察官:賴建X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以上為傳票大概內容
因為也不知道哪些才是重點 對於這方面完全沒有相關常識
希望各位律師能幫忙我
以下為事情交代
在104/07/20凌晨被攔下搜獲2級毒品安非他命1.96公克
筆錄過後等到早上被移到土城金城路家樂福對面那棟建築物.因為不曉得那裏到底是什麼機構
之後帶到一個小房間一個警察 一個檢察官 一個紀錄 在問了我一連串跟筆錄差不多的問題後告訴我一萬元交保後離開 沒有提到簡易判決的相關問題!
筆錄中我坦白告訴警察我有吸食也驗了尿,昨晚第一次收到傳票,我有在上班且也不想進去勒戒所因為我必須上班且工作為業務員,萬一突然人間蒸發公司肯定不再錄用我了,我非常需要這份工作...請問我應該怎麼辦?希望能以醫院治療為結果,或是能有更好的結果
8/28的傳票 因為太臨時而無法到案,已於早上十點的時候已經打給書記官並向書記官以傳真方式在備註欄上請假了
有朋友告訴我前三次的傳票都不要去 都請假 第四次會進入準備程序會見到法官 到時跟法官說因有在上班能否以醫院治療代替勒戒所 這樣的做法是最能保證不進勒戒所的嗎? 希望能有律師能為我解答及幫助...
第一次吸食2級毒品案件 過去沒有任何前科 確定呈現陽性反應 已收到傳票 開庭日為8/28
8/27晚上才在信箱中收到從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寄來的傳票,本以為會是掛號但卻不是,以下是大概內容:
被傳人地址:XXXXXXXXX 籍貫:TW
姓名:XXX 性別:男 出生年月日:76.X.X
案號案由-承辦股: 書 股 電話:0222616192分機6573 | 104年度毒偵字第5345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
應到日期:104/08/28 PM:04:45 開庭進度查詢序號:562020314
應到處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偵查大樓由法警室指引至第 空格 偵查庭
附記:本件被傳人係 被告
書記官:陳佩X 檢察官:賴建X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以上為傳票大概內容
因為也不知道哪些才是重點 對於這方面完全沒有相關常識
希望各位律師能幫忙我
以下為事情交代
在104/07/20凌晨被攔下搜獲2級毒品安非他命1.96公克
筆錄過後等到早上被移到土城金城路家樂福對面那棟建築物.因為不曉得那裏到底是什麼機構
之後帶到一個小房間一個警察 一個檢察官 一個紀錄 在問了我一連串跟筆錄差不多的問題後告訴我一萬元交保後離開 沒有提到簡易判決的相關問題!
筆錄中我坦白告訴警察我有吸食也驗了尿,昨晚第一次收到傳票,我有在上班且也不想進去勒戒所因為我必須上班且工作為業務員,萬一突然人間蒸發公司肯定不再錄用我了,我非常需要這份工作...請問我應該怎麼辦?希望能以醫院治療為結果,或是能有更好的結果
8/28的傳票 因為太臨時而無法到案,已於早上十點的時候已經打給書記官並向書記官以傳真方式在備註欄上請假了
有朋友告訴我前三次的傳票都不要去 都請假 第四次會進入準備程序會見到法官 到時跟法官說因有在上班能否以醫院治療代替勒戒所 這樣的做法是最能保證不進勒戒所的嗎? 希望能有律師能為我解答及幫助...視情況我定會以最大誠意來回饋幫忙的....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撰你緩起訴聲請狀,至地檢署聲請緩起訴戒癮治療,並附上對您有利之證據資料,若待法院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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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去年委任仲介專員賣出農地一筆,且委託代理人前往簽約.
但是遭受代書詐騙,於去年簽約當日,代書臨時使用不實話術以電話告知我,買方希望加簽一條合約是"道路扣除",因本人之農地非鄰路地,因此低於市價之行情售出,地籍資料也十分清楚,沒有道路,因此不同意.
但是代書以詐術說明這只是"形式上之條約,對我本人之權益無影響",這只是一般簽約都會簽的,不用擔心.因此本人同意請代理人簽約.
隨即買方等人即自行測量農地周圍之泥路田埂,並稱是產業道路應予以扣除.
本人不同意因此買方未將第二期款項如期匯至,本人即以違約之規定逕行解除合約,並請經手此筆買賣之仲介從業人員協調,但仲介說買方將提告.本人也依照合約內容沒收第一期款項做為違約賠償ˋ並且等候買方提出履行合約之訴訟.
本人向各單位詢問申請是否有非產業道路證明,以利出庭證據.各單位之回答皆雷同,即產業道路ˋ農路之標準認定須經由徵收,且既定道路有一定的規範,但認定較模糊,並且我的農地包含田埂為一整塊農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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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請地政單位去測量,每個月兩造出庭提出意願,因此買賣延宕至今一年多之久,調解轉訴訟又轉調解,蒙受之各種權益之損害,是否可向代書提告詐欺ˋ業務過失ˋ損害賠償等?
並且該位代書多次向本人推託提出,相關各項費用之金額項目,僅口頭報價,十分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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懇請律師給我建議,感謝!!
回覆 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依勞基法第22條及第26條,工資 ... (恕刪)
方律師您好:
先感謝您撥空的回應,在提出申訴或是聲請調解的問題上常見有幾個問題包括:
1. 如果我提出申訴,那麼公司會否知道是我申訴?那這樣我的工作是不是就完了?
2. 聲請調解或申訴應該類似某些事情上的“限期改善”而已,感覺治標不治本。
上次與家人討論方律師您的告知之後,目前得知的是:「因姐夫在近三個月內沒有賣出半台車,所以公司(經銷商)要從姐夫的底薪裡面扣20,000元」。公司規定在年底會有台數獎金,而可能會從“底薪”或是“台數獎金”裡面扣除。
如向勞工局申訴,是否需要具備薪資證明等能證明公司倒扣底薪等事證?
萬分感謝
律師您好
我是一個營造工程的承包商,於103年10月份向一家磁磚公司業務訂購了一批磁磚且約定於今年5月交貨。該業務也於103年10月向我收取了50%的現金當作定金並簽名於報價單上以證明收取訂金無誤。今年五月通知磁磚公司業務出貨一直至今都沒到貨。詢問該公司才知與我接洽的業務早就離職了,且於103年10月向我所收的50%定金並未交回公司。再用LINE與該業務對談中,該業務一直找理由推拖遲不交貨(如:庫存量不足需等生產線重新燒製、須全額付款公司才出貨、人不在台灣....等)。等我告知該業務我已與其公司聯絡,且公司已告訴我早該員已離職且款項並未交回公司後。該業務就失去聯絡,手機停話LINE訊息未讀不回。我想告該業務詐欺取財及背信是否能成立(其公司已對他提業務侵占中)。請律師不吝提供意見。感恩!
您好~我有問題想問
狀況說明:
我幫香港的朋友(以下稱小鈺)買台灣限定才買得到的漫博精品,人在香港的小鈺便找了代匯A匯台幣給我。
孰料代匯A拿到我的帳戶後,竟然把我的帳戶作為人頭帳戶,拿去給複數受騙買家匯款,做為收款用的帳戶。而在收到受騙買家們的匯款後五碼後,對小鈺謊稱該受騙買家們是代匯A的親人朋友,將後五碼交給小鈺,要小鈺告知我確認匯款。在確認完匯款後,即向小鈺要求等值人民幣,而小鈺也已將等值人民幣匯給了代匯A。
之後由於某位受騙買家連絡不到代匯A,便檢舉了匯款的帳戶(=我的帳戶),導致我的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我也吃上官司。
知悉此事後友人小鈺向代匯A求證,代匯A才表示是因為他太晚回覆受騙買家們,才讓受騙買家們認為這是詐騙而向警方檢舉,並向小鈺要求,要小鈺將剩下的款項也匯給代匯A,代匯A便會向受騙買家們說明,並讓受騙買家撤銷告訴,堅決不肯先向受騙買家們解釋。同時等於承認先前說的匯款人不同是代匯A親人朋友一事是說謊。之後代匯A便消失蹤影不再回覆。
說明結束。(以上均有對話紀錄截圖可證明)
我想請問:
1.足以證明這些狀況說明的對話紀錄能證明我的清白嗎?友人小鈺也盡可能的將能搜集到的對話和匯款相關的證明都截圖給我。我並沒有接觸過代匯A,所以這已經是我能搜集到的全部資料了。
2.我在警局有側面聽到受騙買家們似乎是在露天拍賣下標的,我如果能提出我自己真正的露天帳號不為該賣家(代匯A)的證據(登入IP紀錄),並希望檢察官調查受騙買家們下標的露天帳戶,能有效證明我的清白嗎?
3.我是將我的帳戶交給友人小鈺,讓小鈺匯款給我,而非我自己將帳戶交給代匯A,代匯A向友人小鈺詐騙成功,才導致不知情的狀況下讓我的帳戶被當作人頭帳戶使用,請問這樣我會被列為共犯嗎?
4.友人小鈺使用了代匯,支付人民幣委託第三方代匯匯台幣給我,身為收款人的我有可能因此觸犯銀行法第29條:『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嗎?據小鈺說法,代匯在香港似乎是合法?
以上。
感謝。
您好
1.依您所述,所蒐集的證據確實包括您與小鈺、小鈺及代匯者的所有對話紀錄,都可以證明您僅是提供人頭帳戶的受害人,待本案結束後,您可依判決書向警方要求解除警示帳戶。
2.您可證明您使用的露天帳號,以及自身ip位置,以利警方可比對其他買家的ip。此外,亦可透過代匯者與其他賣家聯繫的時間點,提供您當時的所在地,以證明您當時不可能使用電腦,賣家另有其人。
3.依您的所述,應可證明您僅是受害人而非共犯。
4. 代匯A的行為確實涉及地下通匯,違反銀行法所稱的:「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與您和小鈺沒有關連性。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我方為被告簡稱「甲」貨車駕駛 與 告訴人 簡稱「乙」機車駕駛
告訴人,機車駕駛女兒 簡稱 「丙」
於某時晚上9點 發生 於台中市 豐原區 豐勢路 車禍
當時天氣良好 視線正常 車流量少 。
靜止狀態 。
由「甲」方報警叫救護車。
同時 「甲」方也有到加護病房外 探望家屬與慰問 並與「丙」留下聯絡方式。
一個月後 「乙」方轉進普通病房 「甲」方也有拿禮物慰問與關心
「乙」方傷勢與復原狀況。
在事故發生三個月內 「甲」方 與「乙」方女兒 「丙」
都有聯絡 關心「乙」方復原狀況。大約一個月後即出院
初步分析研判表 肇事責任比為,「甲」”違規停車“「乙」”未注意車前狀況“
大約四個月後 「丙」在新竹一間保險經紀人公司上班 與
「甲」台中人,跟「甲」的保險公司新X產物聯繫
需要「甲」與保險公司人員 到「丙」方新竹上班地點晤談。
當天晤談內容理賠金額部分 當時「丙」談的價碼為30萬元
內容為醫療與復健 和有收據與無收據 的部分,
跟沒有 工作證明 的 工資賠償金額 還有 過高的機車修復費用。
第一次晤談 金額談不好 就解散了
大約與事情發生快五個月了 承辦員警通知「甲」需做筆錄
隔半個月調解時
「乙」恢復良好 可正常工作
「甲」積極的與保險公司爭取,14萬元
當日 「甲」與,「乙」「丙」 進行調解。
還是價錢談不攏不歡解散
過了兩個月 檢察庭開完
起訴書內容 大約為
但當時已下班快3小時了,檢察官不聽「甲」陳述,
本件肇事,時,地之天候路況皆良好,責肇事當時被告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疏未注意及此,可證被告停車失當行為,顯有過失,在依初判表研判,本件告訴人騎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雖同為本件肇事因素,與有過失、然仍不能因告訴人之過失,而解免被告之罪責。又告訴人因此次事故受有如犯罪事實所載傷害知結果,與被告過失停車肇事行為間,自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綜上,本件罪證明確被告涉過失傷害嫌,已堪認定。
想請問 如果開庭 法官是否會減輕其刑呢!?
律師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
剛好我有債務壓力問題需要解決,但在不想影響銀行信用前提下辦理整合債務,
該專員向我保證不會影響信用,但是不能在貸其他貸款,以及使用信用卡,
之後雙方約見面,一見面我才知道原來他們不是花旗銀行公司的內部人員
但是詢問後他依然堅稱自家公司 有跟花旗銀行公司簽約合作
我也天真的拿出來給他看,但在看他開始抄卡號時,我就緊張了
果然沒3分鐘,手機就傳訊息刷了一筆24000元的金額
而且還一直跟我說刷卡銀行問,只能告知是刷3c產品
當時只想著要能不能降低我的債務月付金,盡然忽視這麼嚴重的盜刷問題
我真的感到自己感愚蠢與自責,接著又被他的花言巧語說得天花亂墜
似乎還有簽了信用的授權書,還有雜七雜八簽了很多,這真得很對於我現在很不利,
現在因為我打電話去花旗銀行確認有無這家公司,花旗銀行說沒有也沒有跟誰簽約,再者我想辦理得是整合債務,但我卻發現他們幫我辦的是債務協商,
卻又不跟我說明白,兩者最大差異是銀行信用會受損,所以我想要停止辦理
但他們卻堅稱我有簽合約開始辦理,不肯退刷我的手續費用,令我非常不滿
首先以花旗銀行公司混淆 取得我信任
再者以竊取方式拿到我的信用卡號
刷完卡才跟我說,我都沒同意要刷,然後以一些話數取得我信任,簽屬許多文書
但是卻一直隱瞞我是在辦理債務協商,跟我的認知差異甚大
請問律師先生
很可惜我手邊沒有錄音檔,可以證實我們談話內容,我很想取回我的手續費
我認為我隔天就已經要求終止辦理了,但他們堅持要走合約上違約金兩萬
只願意退刷四千,我難以接受,所以到處詢問辦法,
我查詢消保會有一條法則說定型化契約有審閱期
打1950問消保會建議我上網申訴並詢問刷卡銀行
可惜問刷卡銀行能否退刷,他們說不能,建議我報警,
直接到警局報警,警察說只接受刑案,而且直指我合約都簽了,沒有轉圜餘地
叫我到地方法院去問法律諮詢,
到地方法院,可惜律師沒遇上免費諮詢時間,遇上一位小姐,建議我上法扶機構詢問,可惜也沒碰上律師
所以請問律師,我的情況上法院控訴,還有希望嗎?
而且可能構成刑事案件嗎?
但我住苗栗,有交通上困難
他們偷刷的信用卡,都被他們刷爆了,
真的是求助無門了,
請求律師能給我一些建議,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