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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nne 105-03-08 07:47
律師您好: 本人任職於旅行社業務,銷售機票為主。 去年二月銷售給客人兩張不可辦退之機票;然而於去年五月客人來電表示因太太懷孕不適搭飛機為由,希望請求辦退。協助詢問航空公司後因航空公司遲遲未回覆,又因快到原訂出發日,客人以票規未註明不可辦退為由上訴品保及消保。 然而品保及消保皆駁回後又以機票規則只寫到此張票效期為三個月,而非寫出發期限為由,要求改為今年九月後出發。協調後談判破裂,如客人不服可尋求司法途徑。 由於本人任職至三月中,主管表示未處理完此客訴案件為由,不肯簽署離職單。 航空公司認定此機票以開票後一年需使用之原由不讓客人更改。 本人於事發之前完全不知道此項規定,已賣出此種機票超過500張,使用皆相同之票規,公司也審核開票都無異議,今日公司卻將責任全歸屬於業務。 想請問: 1、 公司主管要求我與客人達成協議後才可離職,因為怕公司被告,但又無法提供任何協助。因客人只肯接受改期,若目前要讓他更改,只有重新買票的方法。若重新買票差額ㄧ張票近一萬五千元,要求本人因業務疏失賠償給客人,是否合理? 2、品保當時協調時我以效期三個月表示為出發日起三個月內使用為由,結案內容為認知差異過大而失敗。若客人上訴,我仍以此理由進行辯駁,是否可站的住腳? 問題有些冗長,再麻煩請求律師回覆!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以該理由來進行辯駁,另公司以上申訴案件未結而未准離職,則有違法之虞,可以向勞工局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ting 105-03-08 01:09
事情是這樣的: 最近我一直想上瑜珈,所以就在網路搜尋,看到某家位於台北東區的瑜珈會館有可以體驗,所以就上網填寫體驗。 隔日則接到該會館業務來電邀約,幫我預約體驗時間。 而體驗當天結束後,業務員則直接把他們的課程收費拿給我看,一直講,並且還叫自稱是他們的主管(另一位)來說。 說實在,當時我身體真的很不舒服,也一直跟他們說再考慮 就這樣這兩位一直跟我遊說,到約莫一個小時後才肯放我去淋浴。 出來後,該業務員還是一直跟我遊說,告訴我剛剛有跟他們主管說,主管說今天可以給我免入會費,只要手續費+先繳第一個月和第十二個月的費用即可,而且簽這一年的約,每月還可以不限次數的使用。 我一直說再考慮再考慮,但在他一直猛攻下,我還是簽了 也使用金融信用卡扣款 離開後我一直覺得有疑慮、看到網路上的評價也有不少負評,多次親自打電話聯絡業務他都不接,都是事後才回撥給我 自從我那次體驗完後,至今還是很不舒服 (當天他們說這種不舒服是瑜珈初學者的現象,不用太擔心) 但這幾天我愈想愈不對,很多親朋好友也覺得太貴而且合約不合理 而我從事發後一直都很自責。 我的開課日期是本週五,簽約日至今還未滿七日 且在簽約後並未使用課程及任何設施。 今日撥打1999專線,他幫我轉接分機6169 我告訴線上專人這件事情,她說我這個事件,可以適用《消保法第十九條》,並在簽約日內七天寄存證信函給對方要求解約並退款。 而業者應該要無條件解約並退款給消費者,消費者則不需要提出任何理由及說明。 我是上週六簽約,課程於本月中開始 但至簽約後至今未去會館上過課程 ———————— 我現在已經在擬存證信函, 但我現在還是好擔心、害怕 所以想請問各位,這樣做我真的能有法律效力要求業者全額退費嗎? 或是我該怎麼做對我的傷害最小呢? 非常感謝!
neale 105-03-07 18:05

我擔任社區主委,因委員間立場因素辭職,

管委會會議選出新主委,但新主委一直遲不答應,產生交接空窗期,其中均由副主委代為執行業務,時間托了一個月以上,銀行印鑑一直無法變更,

廠商請款如何處理?

管委會硬要我蓋章?此部份是否會有偽造文書等任何法律責任問題呢?有沒有方法可以解套?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7 19: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發存證信函要求交接,倘若仍拒絕,可以向報請縣市政府或是訴請法院公告交接。

2、不建議簽名,避免有偽造文書問題。

Vanessa Anne 105-03-07 10:48
我已滿20歲,但多了一張偽造簽名的保單, 要保人是我母親,被保人雖寫我的名字, 但我知道是業務員擅自偽造簽名替我承保的, 之前已經撥0800客訴過,但保險公司皆置之不理, 還擅自誘導要保人我母親簽了一份「自願放棄追究此項偽造簽名」的文件 而且保費是由業務員出資, 且受益人除了我母親還有業務員他自己, 種種諸多狀況都讓我覺得不合理, 且之前保險公司高層與我約談後, 結論竟是告訴我說,媽媽都簽這份文件了, 這件事情你就不要再追究了, 想詢問,向這樣的狀況如何去爭取自己的權益呢?

簽具保單時你滿20歲了?這要先釐清刑事偽造文書的告提權,不會因為簽放棄聲明書而失去,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一、偽造被保險人的簽名也是不行的。

二、參考有罪判決摘要例如: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被告在系爭次標準體投保同意書要保人簽章欄及被保
    險人簽章欄上偽造告訴人之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
    ,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
    吸收,均不論罪。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係利用不知
    情之○○人壽公司陽明收費處內務人員及快遞人員以遂行其
    犯行,為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高商畢業之智識程度,社會
    閱歷及保險從業經驗均豐富,理應循合法途徑取得告訴人在
    系爭次標準體投保同意書要保人簽章欄及被保險人簽章欄上
    之簽名,其為使系爭保險契約成立而為本件犯行,損害告訴
    人及○○人壽公司之權益,誠屬不該,與犯後始終否認犯行
    、犯罪所生之危害程度及被告曾因本案給付告訴人5 萬元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是否提告仍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陳琳達 105-03-07 10:29
我在前公司是擔任會計,每天負責紀錄支出傳單及每個月做一次財務報表還有每月盤點庫存。我剛到公司時完全沒有同事帶我,所有會計帳目工作內容都是我自己摸索,所以很多地方難免出錯。而此公司因為有漏保勞健保在我去年104年12月離職後我向政府機關檢舉他們漏保勞健保一事,但前雇主卻不甘心被我檢舉而找出我在任職期間做的所有帳目科別,然後一一找出錯誤帳目,進而誣告業務偽造文書侵佔,但事實上我從未讓公司帳目有所虧損也從未侵佔任何東西。另外前公司是做美髮美容經銷商,倉庫都會有需多美髮品,而每天出貨量也極大,導致每月盤點都會有些許誤差,但誤差範圍值都是在1-2之內,卻被公司也誣賴我偷竊所以產品才會少,但我從未偷竊過如果可以監視器也可以調證明我清白。我現在在另一家新公司正常著上班,就在上星期收到了前雇主發出的存證信函,讓我有點擔心不知道怎麼辦,因為明明是清白的卻要跟他們到法院上耗,故尋求律師諮詢,懇請回覆,謝謝。
小熊 105-03-05 21:33

本人於二月底時購入一輛中古車 貸款16萬

之後等貸款業務員通知

後來通知我說核准了 年利率8% 分30期

當時算一個月繳5千多元 也不疑有他

結果近日收到分期繳款單每期金額6430多元

6430*30=192900

利息是32900

遠高於之前業務所說的8%

之後問貸款業務員他是如何算的 就不回應

以上皆有LINE的對話紀錄

另外車商那邊私自幫我刻了一個印章 貸款分期的合約書我也沒拿到

就直接跟我說車辦好了 可以來拉車了

這樣我是否可告他們詐欺偽造文書呢?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5 22: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曾授權對方處理購車事宜,則不會構成偽造文書。因為貸款部分倘若確實涉及利息錯誤告知,確實可能涉及詐欺罪。

2、建議可以先提起消費調處,倘若對方拒絕賠償,則可以提告

佩佩 105-03-05 14:51

律師你好:  

請問本人在2015/01/19日進入公司職務:行政,詢問我在2016/1/15與公司告知要離職,公司告知要提上出面資料並且一個月後才可離職,那我在2016/1/18日提書面資料,離職日:2016/2/29 ,但公司一直拖延日期 告知我需要到3月底才可以走人因為沒有交接,而一位新人也在2月中到職,另一位在3/1到職,我是否現在可以就不用去公司了。  公司於每月五日發薪水,如五日於假日則延後至上班日發放,怕公司不給予薪水! 而離職的書面資料又一直沒簽核出來,這樣就無法證明我有提出離職,怕資方這邊會說我沒有提出離職而擅自離職! 或者是告我沒有做好交接動作? 因為曾經公司業務離職申請費用延後2-3個月才撥放給業務離職業務幾乎每個禮拜都打電話詢問,公司還告知她有詢問過我們有沒有看到,但是其實沒有詢問我們,而且我記得我有審核到那筆,因我們還在公司就職不可隨意告知,因公司會刻意刁難,但是我一直忘記這個直到交了離職單後才想到, 一開始到這間公司時,並沒有人員與我做交接,我不太清楚為什麼要做交接還要交一個多月?  我該如何做處理及應變措施?

你好: 只要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之預告期間終止勞動契約即可,雇主不得以無人交接為由,限制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
阿嘉 105-03-05 14:43

房仲業務簽訂專簽合約後是否真的不能解約?

有何管道可以申訴?

你好:

詳細情形要看到契約內容才有辦法釐清。 依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4條規定,若委託銷售契約未記載委託銷售期間者,委託人得隨時以書面終止。 若有約定委託銷售期間,又約定專任委託銷售,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或有特殊情形,否則不能任意終止規避專任委託銷售契約之約定,會構成違約。 若對委託銷售契約可向消費者保護中心申訴,由消保官進行調解
佩佩 105-03-04 20:16
本人在2015/01/19日進入公司職務:行政,詢問我在2016/1/15與公司告知要離職,公司告知要提上出面資料並且一個月後才可離職,那我在2016/1/18日提書面資料,離職日:2016/2/29 ,但公司一直拖延日期 告知我需要到3月底才可以走人因為沒有交接,而一位新人也在2月中到職,另一位在3/1到職,我是否現在可以就不用去公司了。  公司於每月五日發薪水,如五日於假日則延後至上班日發放,怕公司不給予薪水! 而離職的書面資料又一直沒簽核出來,這樣就無法證明我有提出離職,怕資方這邊會說我沒有提出離職而擅自離職! 或者是告我沒有做好交接動作? 因為曾經公司業務離職申請費用延後2-3個月才撥放給業務離職業務幾乎每個禮拜都打電話詢問,公司還告知她有詢問過我們有沒有看到,但是其實沒有詢問我們,而且我記得我有審核到那筆,因我們還在公司就職不可隨意告知,因公司會刻意刁難,但是我一直忘記這個直到交了離職單後才想到, 一開始到這間公司時,並沒有人員與我做交接,我不太清楚為什麼要做交接還要交一個多月?(本人在這個公司一年多,因為行政端有兩個位置,兩邊我都會所以我要教會2個人,主管的意思是這樣)。 我該如何做處理及應變措施?
Miesto 105-03-04 11:03

各位律師好:

小弟最近家裡在裝潢,有找一間設計公司,工期時間是104年10月1日開工~105年3月31日完工

這間設計公司有兩位人員,一位事業務性質(即朋友介紹)在這裡簡稱S先生,另一位是設計師兼任現場工頭簡稱H先生。

在開工沒多久後S先生跟我說,他跟H先生因理念不合因而拆夥,所以合約直接跟S先生簽約,

後來H先生看到房子在動工之後,馬上跟S先生說設計圖是他畫的,應該由H先生來動工,

他們之前的事我無法詳細得知,我只跟S先生連繫。

現在情況是動工部分由H先生負責,S先生負責我聯繫,目前已由H先生親口確認裝潢工程無法在105年3月31日完工,

H先生說要延到105年5月31日,因為105年1月整個月一直在下雨無法做屋頂而去延遲到。

問題來了,當初合約沒寫如果延遲工程要如何懲處,S先生也要我另外立假合約(有寫明如未如期完工每日需以總工程千分之一賠償)給H先生簽名負責,

以方便S先生來催促H先生能如期在105年4月30日完工,請問我如果同時跟H、S先生簽兩份合約是否有問題?

那我應該怎麼做?麻煩各位律師指教。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4 11: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是跟S簽約,所以您要追究違約責任的人就是S,至於S如何與H約定,與我方無涉,也無從介入,應該是要讓S與H去處理遲延責任的問題。

2、遲延責任的部份,倘若雙方沒有另行約定,則必須是您有實際受到的損害才能要求賠償,侞因為裝潢租屋的延長租屋租金等。倘若沒有實質損失,則在一開始契約沒簽好的情況下,要求賠償恐有困難。最終可能必須忍受遲延或是以終止契約方式處理。

3、相關的契約書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審閱或是撰擬才能保障權益。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4 21: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簽二份合約,可依各該合約之約定對對方請求權利,建議可考慮委任律師,依契約規定,對二人發存證信函,限期催告請求履行契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llie 105-03-03 23:23

您好  

我男友做內場廚師,前幾天不小心燙傷女服務生同事,二級燙傷

受傷後餐廳老闆娘帶她去看中醫,無健保,這幾天才意識到去大醫院申請診斷書以申請職災和索賠,前提餐廳廚房窄小,男友活動力有限因而不小心燙傷同事,男友自認是廳業者需負責任大,也去勞保局求證說他不需負任何責任,現在對方認為男友逃避責任要控告業務過失傷害,試問是否真的負全責?因為真的不是故意,也和對方表達我們的善意,是否對方能夠對我們予取予求呢

你好:

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撤回,可持續與對方溝通協商,請對方撤回告訴。 民事部分對方有過失可以主張與有過失
105-03-03 21:42

請問我方是計程車直行與從右方騎出來的機車發生車禍 行駛於正常車道上,因為視線被其他車輛停置擋住造成我方被機車撞到(擋視線的車輛也有被警察拍照跟一起調解),但是以路權我方是巷對方是街,事後有到醫院致意關心對方,也已申請調解,但對方要求178萬天價,我方雖有保險保險員也不願理賠這種金額,我們無法負擔,調解失敗,保險員要我們直接進入司法程序,現在已經收到傳票,但被告業務過失傷害,請問這樣我方可能負擔何種刑責?開庭時申請重新鑑定會有用嗎?

另外,對方提出的賠償金額部分有收據的醫療部分其實沒這麼多,光精神損失就八十萬,看護費用與營養食品等等這些真的合理嗎?

你好:

業務過失傷害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未撤回告訴,通常都是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度。若已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報告,檢察官是否願意重新鑑定會有疑慮,但可聲請看看。 要看對方受有何種傷害而定,若只是一般擦傷,當然是過高,可據理力爭。
105-03-04 20:3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目前只有車禍初判表,這個應該不算正式鑑定報告?

那如果提出申請正式鑑定檢察官可以駁回嗎?

對方傷勢不清楚 因為看起來是不嚴重

表面可能各處擦傷但內部不知道是何原因說有開刀

但也已經出院 研判不是重大傷勢

如果是合理範圍 保險也不會不願理賠 ,但這種情況明顯是對方獅子大開口

我們也沒有行車紀錄器或著影像什麼作為佐證且又是因為路權而理虧

但是明明我方才是被撞得一方,而且對方只擦撞到車子前面的車牌部分就如此嚴重

被告是我的父親,今年已經將滿六十

我們家是單親家庭所以雖然孩子已經成人但是家境並不富裕

不懂太深的法律只好到處問人,但是意見多就容易心慌

所以上來這裡求助各位律師解答

另外想請問一般這種情況出庭如果需要請律師的話可能要多少的收費才請得起呢?

阿Joe 105-03-03 17:06
您好,本人於民國105年2月25日,下午2點左右,在潭子區復興路一段6號與大直路口車子靜止在內側車道停等紅綠燈(依規定在停止線後),結果被一民間工程車由綠燈行使道路右轉撞上本車左側撞擊力之大,讓本車被往後推移半個車身之多,撞擊原因是對方工程車固定支柱未收好導致右轉時撞到我們車子的左側,當時本人在駕駛座,我妻子在副駕駛座,倆人均有繫安全帶,但撞擊力道之大,造成本人及妻子胸腔挫傷及部份體傷(本人妻子坐救護車至省立豐原醫院檢查治療,本人待警察筆錄完成後,自行前往檢查治療),我與妻子受到驚嚇,我妻子甚至現在有時會做惡夢造成她精神壓力很大,對與行車上或坐車會有恐懼,我們我們工作屬於按摩推拿,需要出力工作,現在稍微呼吸或出力都會有胸腔疼痛胸悶,這樣醫療費用、精神撫慰金或收入損失,我們可以求償嗎?(求償多少才合理?)對方駕駛是受顧者,表示他所屬公司老闆會與我連絡,但事後,其老闆才打一通電話表示車損部份會由保險公司處理,並未提及其他賠償事宜,我們該如何處理後續事宜呢?補充:當時警員有口頭告知我對方屬業務過失,我們零過失
廖淑華 (廖律師) 105-03-03 17:15

您好:

可先申請車禍鑑定鑑定結果會有初步之責任判定,確認雙方過失比。

民事賠償部分可以請求醫療、精神慰撫金、車損等部分。

佩佩 105-03-03 14:31
本人在2015/01/19日進入公司職務:行政,詢問我在2016/1/15與公司告知要離職,公司告知要提上出面資料並且一個月後才可離職,那我在2016/1/18日提書面資料,離職日:2016/2/29 ,但公司一直拖延日期 告知我需要到3月底才可以走人因為沒有交接,而一位新人也在2月中到職,另一位在3/1到職,我是否現在可以就不用去公司了。  公司於每月五日發薪水,如五日於假日則延後至上班日發放,怕公司不給予薪水! 而離職的書面資料又一直沒簽核出來,這樣就無法證明我有提出離職,怕資方這邊會說我沒有提出離職而擅自離職! 或者是告我沒有做好交接動作? 因為曾經公司業務離職申請費用延後2-3個月才撥放給業務離職業務幾乎每個禮拜都打電話詢問,公司還告知她有詢問過我們有沒有看到,但是其實沒有詢問我們,而且我記得我有審核到那筆,因我們還在公司就職不可隨意告知,因公司會刻意刁難,但是我一直忘記這個直到交了離職單後才想到, 一開始到這間公司時,並沒有人員與我做交接,我不太清楚為什麼要做交接還要交一個多月?(本人在這個公司一年多,因為行政端有兩個位置,兩邊我都會所以我要教會2個人,主管的意思是這樣)。 我該如何做處理及應變措施?
Jenny 105-03-03 08:51

大家好,我相信,有小孩的父母都是很不願意走上離婚這條路 我自己也是單親家庭長大的小孩子,所以也真的了解對小孩的影響很不好,但也是考慮再三才上來請求大家的幫忙。我們目前夫妻兩人都已經同意離婚但是我有一個女兒2歲半, 我們兩個都想要他的監護權,我們離婚的原因不是家暴也沒有外遇, 主要的原因是不停的爭吵還有無性婚姻, 無性生活的原因是我老公,跟他談過了但是其實沒有什麼用,結婚三年多只有一次性行為而且是我要求的。對於離婚雙方是有共識的但是就是小孩的部分, 因為我們兩個白天都有上班所以白天的時候是鄰居保母帶(無保母職照),原本我計劃在我女兒滿三歲的前半年請育嬰假,現在時間也快到了, 因為我老公是品保工程師下班時間非常不固定,所以通常都是我先到家帶小孩回來或是夫家嫂嫂先帶回。因為我在台北上班是業務但是是主管職了所以時間比較彈性, 但是每季需要國外出差5-12天,時間自己排,這是小孩照顧的狀況,假日也都是兩個 人一起帶小孩。經濟狀況的部分,我老公的年薪約 60萬,我的年薪約一百萬,存款部分我老公只有20萬,我的存款和股票等等大概 有300多萬, 所以在經濟的部分我是沒有問題的, 現在我們和老公的大哥嫂嫂兩個姪女和一個小姑住一起, 婆婆往生公公在外面另有家庭 , 房產的部分我老公有現在目前住的房子的三分之一 ,我則是有一間套房媽媽已先過戶給我了,然後我打算離婚之後先搬回娘家住,娘家這邊也是可以支持的。想請問這樣子我拿到小孩監護權的勝算多大了,以後我還想要跟我老公要每個月的小孩扶養費 12000左右, 因為我老公目前就是負擔小孩的保母費用12000,小孩的其他開銷尿布奶粉醫療跟每個月3000多塊的保險費都是我在付的。麻煩大家幫忙看看謝謝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03 09:04

您好

社工訪視報告會是重點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另提供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夫妻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法院為監護權歸屬之裁判時,應審酌子女之年齡、性別、意願及人格發展需要,參考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與父母親職能力等因素,而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2亦有明文。

又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亦有明示。

                       陳律師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一般來說法院判決監護權

主要考量的點為

第一主要照顧者為誰 

第二以生長環境不變動為原則

第三有無親人系統可以協助照顧

第四經濟能力是否許可(只需養得起小孩即可,不用比對方有錢,且對方亦必須負擔一半,不用擔心跟對方要撫養費會不利自己,這是你法定權利)

第五未成年子女的意願

以上五點要綜合考量

至於什麼一定判給有錢的或媽媽之類的

這些都是錯誤的見解

一切都是看誰是主要照顧者

 

監護權判給你應該不是太大問題

但重點在於離婚要件有無符合

這部分要充分收集證據

建議你找律師協助你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目前法院實務針對監護,最重要考量的是主要且持續照顧者原則、並參考小孩年齡及意願、支持系統,父母雙方的經濟、工作等雖也是參考因素,但不是以這些為絕對判斷標準。而監護訴訟,除了監護爭取外,對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具體內容也常是爭執重點。最後,監護爭取,法院目前都會做訪視,訪視報告會供法官參考,所以訪視的應對也是重要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3 16: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由主要照顧者取得,對方可享有探視權,目前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3 17: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由主要照顧者取得,對方可享有探視權,目前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之;爭取監護權案件中,因為目前小孩還小且為女生,您爭取成功之機會相對高,法院亦會安排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可先行準備,爭取有利之訪視報告;若您爭取監護權成功,亦可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個月約一萬元左右,各縣市略有所不同,亦可將扶養費作為談判爭取監護權之籌碼之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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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您提到雙方對於離婚有共識,但都要爭取女兒的監護權,在對女兒監護權的歸屬
     沒有共識之情形下,您先生未必同意先協議離婚。如須由法院判決離婚,則須符合
民法第1052條第1、2項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二、您表示希望爭取對女兒之單獨監護,而您是否接受在共同監護下,擔任主要
      照顧者?以及對於探視之方式、時間、地點等,也是您要思考的問題。
下列為法院實務常見之會面交往方案:
一、平日期間:被告得於每月第二、四週之星期六上午十時許至丙○○住處,將
      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同週星期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
     住處。
二、暑假期間:被告得於每年七、八月之暑假期間,選擇其中連續之二十日,
      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
     第二十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
     面交往方式。
三、寒假期間:
(一)、被告得於國曆單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年初一
       、年初二之三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
      告住處同住共渡春節,且應於年初二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
     處;及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及年初三至十五外之其中連續七日,於第一
    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最後一
    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
    方式。
(二)、被告得於國曆雙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年初
        一、年初二之其中連續七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
       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最後一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
      ○○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四、非見面式交往:
(一)、不限時間互通書信(含電子郵件簡訊、傳真、信件及卡片等方式)。
(二)、互通電話、視訊及網路即時通等即時通訊設備,平日為晚間七時至九時
       ,假日為上午九時至晚間九時,通訊時間及長度以不影響丙○○之正常作息
       及學業為原則。
五、年滿十五歲後:應尊重丙○○之意願及方式與被告會面交往,惟不能達成協
     定時,依未成年子女丙○○之意願為之。
六、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於探視期間,仍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學業輔導及作業完成
        等指示之義務。
(四)、如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應為必要醫療措施,即在其會面
         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對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
(五)、兩造及丙○○居住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等重大事項如有變更,應於
        變更後三日內通知對造。

三、至於女兒的扶養費部分,法院會參考103年行政院主計處平均每人每月消
     費支出(按區域別分),以台北市、新北市為例,分別為27,004元、19,512元
     ,同時亦會參酌雙方的身分及經濟能力作判斷。
四、如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建議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
電話:(02)2393-2299
傳真:(02)2393-7143
E-mail:st.win@msa.hinet.net
網址:www.stwin.twmail.net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23號4樓
捷運中正紀念堂站,2號出口(近寧波西街、福州街、和平西路中正橋頭)
阿嘉 105-03-02 21:09

小弟有一房屋,前陣子想要託售,但實在不懂一般簽和專簽的分別,所以就與房仲業務簽了專簽,時間也已經4個月了,現在因為合約還沒到,但想提前結束委託,所以想請教是否會有違約金或其他問題產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既然已有簽訂契約,則是否有違約金之約定,自應視契約內容而定,所以應先審視契約內容,一般來說都還是會有違約金之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2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是您與仲介簽之契約內容而定,若有違約金之約定,不建議您任意違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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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2 23: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是您與仲介簽之契約內容而定,若有違約金之約定,不建議您任意違約,即使無違約金之約定,亦須注意若提前結束,針對出賣動產之時間有無限制,避免違約之麻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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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琳達 105-03-02 12:27
我在前公司是擔任會計,每天負責紀錄支出傳單及每個月做一次財務報表還有每月盤點庫存。我剛到公司時完全沒有同事帶我,所有會計帳目工作內容都是我自己摸索,所以很多地方難免出錯。而此公司因為有漏保勞健保在我去年104年12月離職後我向政府機關檢舉他們漏保勞健保一事,但前雇主卻不甘心被我檢舉而找出我在任職期間做的所有帳目科別,然後一一找出錯誤帳目,進而誣告業務偽造文書侵佔,但事實上我從未讓公司帳目有所虧損也從未侵佔任何東西。另外前公司是做美髮美容經銷商,倉庫都會有需多美髮品,而每天出貨量也極大,導致每月盤點都會有些許誤差,但誤差範圍值都是在1-2之內,卻被公司也誣賴我偷竊所以產品才會少,但我從未偷竊過如果可以監視器也可以調證明我清白。我現在在另一家新公司正常著上班,就在上星期收到了前雇主發出的存證信函,讓我有點擔心不知道怎麼辦,因為明明是清白的卻要跟他們到法院上耗,故尋求律師諮詢,懇請回覆,謝謝。

你好:

業務登載不實不處罰過失,若只是登載上之疏失而非故意,不會構成業務登載不實罪。 業務侵占罪,客觀上要有業務持有他人之物而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財務侵吞入己之行為,主觀上要有業務侵占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若無侵占行為,只是盤點之疏失,不會構成罪。 惟雇主可能會以你有過失為由請求損害賠償,此部分雇主要負舉證責任

可先以存證信函回覆,表達並無竊取之行為,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回函否認有犯罪行為,但若公司因此而提告,仍難免需跑法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2 2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前雇者可能準備對您提告,目前您應盡量避免與前雇主聯絡,避免遭對方錄音蒐證,並應準備委任律師,若收到警察局、調查局通知或地檢署傳票,應事前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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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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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2 23: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前雇者可能準備對您提告,目前您應盡量避免與前雇主聯絡,避免遭對方錄音蒐證,並應準備委任律師,若收到警察局、調查局通知或地檢署傳票,應事前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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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essa Anne 105-03-02 00:11
我已滿20歲,但多了一張偽造簽名的保單, 要保人是我母親,被保人雖寫我的名字, 但我知道是業務員擅自偽造簽名替我承保的, 之前已經撥0800客訴過,但保險公司皆置之不理, 還擅自誘導要保人我母親簽了一份「自願放棄追究此項偽造簽名」的文件 而且保費是由業務員出資, 且受益人除了我母親還有業務員他自己, 種種諸多狀況都讓我覺得不合理, 且之前保險公司高層與我約談後, 結論竟是告訴我說,媽媽都簽這份文件了, 這件事情你就不要再追究了, 想詢問,向這樣的狀況如何去爭取自己的權益呢?

你好:

可直接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惟此部分你母親是否為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要先釐清。 可向保險公司申訴,無效果再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或直接撥打金融消費者申訴專線0800-789885 再無效果,就以訴訟方式主張權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2 23: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業務員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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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2 23: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業務員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Joe 105-02-29 22:10

您好,本人於民國105年2月25日,下午2點左右,在潭子區復興路一段6號與大直路口車子靜止在內側車道停等紅綠燈(依規定在停止線後),結果被一民間工程車由綠燈行使道路右轉撞上本車左側撞擊力之大,讓本車被往後推移半個車身之多,撞擊原因是對方工程車固定支柱未收好導致右轉時撞到我們車子的左側,當時本人在駕駛座,我妻子在副駕駛座,倆人均有繫安全帶,但撞擊力道之大,造成本人及妻子胸腔挫傷及部份體傷(本人妻子坐救護車至省立豐原醫院檢查治療,本人待警察筆錄完成後,自行前往檢查治療),我與妻子受到驚嚇,我妻子甚至現在有時會做惡夢造成她精神壓力很大,對與行車上或坐車會有恐懼,我們工作屬於按摩推拿,需要出力工作,現在稍微呼吸或出力都會有胸腔疼痛胸悶,這樣醫療費用、精神撫慰金或收入損失,我們可以求償嗎?(求償多少才合理?)對方駕駛是受顧者,表示他所屬公司老闆會與我連絡,但事後,其老闆才打一通電話表示車損部份會由保險公司處理,並未提及其他賠償事宜,我們該如何處理後續事宜呢?補充:當時警員有口頭告知我對方屬業務過失,我們零過失

 

你好:

刑事部分可以在6個月內對司機提出業務過失傷害之告訴。 民事部分可以請求受僱人與僱用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項目包括醫療費用、就醫之交通費、薪資損害、精神慰撫金等,要準備支出之單據請求,慰撫金部分會審酌所受到之非財產上損害之情形,及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去衡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29 22: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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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29 23: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5-02-29 23:14

您好!

可於六個月內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民事損害賠償則應於二年內提出請求。民事賠償包括醫療費用、必要的看護費用、不能工作的損失、車損、必要的代步費用及精神賠償,實際金額可備妥資料找律師協助計算。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sbl 105-02-27 14:57

上個月在網路上,分期買了一台二手機車貸款沒繳,被扣車,機車騎了一個多月,業務先叫我繳2000元,剩下的還是要繳,而這台機車車況不好,如果貸款沒繳完,那我應該怎麼辦?

Brian 105-02-26 18:35

公司營收增加卻以業務縮減為名做非自願性調動

這樣的理由會成立嗎?

如自聘律師費用需多少?官司要打多久?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26 21: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能涉及資遣不合法,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並且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或是給付退休金(倘若符合退休要件)

2、律師費用、訴訟時間,會因為案情、地區而有所區別,不能一概而論,可以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Julia 105-02-25 21:54

您好,如果因為有車禍糾紛,還在偵查庭階段時,已向肇事者投保保險公司「求償死亡給付,並已審核成功撥款」(因死者本身有重大疾病,在車禍骨折手術 出院後兩日在家中身亡;法醫解剖報告中,標注為意外,死亡原因除了本身疾病外,其中一點為車禍原因);但偵查結束後檢察官是以「業務過失傷害」來起訴;

想請問若到時未能以業務過失致死的部份結案,那麼結案後保險公司是否有可能會追回賠款?

另外肇事方提出若現在可以和解,那麼他們以和解書等內容呈交保險公司結案,便不會有追討情況,想請問是否有這樣的可能?

以上再煩請律師解惑,謝謝您

小珍 105-02-25 11:28

103年底接到明富投顧業務(台股資訊社)介紹一家航欣科技,強調仁寶電腦也有投資是這家公司監察人大股東,工商時報及今周刊也有報導這家公司車聯網未來可期,預計104年底上興櫃,依法要招募自然人股東,於是他們就寄股票給我1股72元打給航欣股務股票也有過戶給我,於是就匯款給航欣公司給的人名帳號,104/5航欣科技說應小股東要求法人釋股又寄發增資通知1股25元,於是又買了一些,後來業務聯絡不到,新聞報導這家投顧被檢調抄了,105/23新聞報導航欣科技爆發員工抗議未發薪資半年,董事長說公司也已經多年沒生意了,準備歇業,致電給公司都找不到主管,目前也沒人接聽電話。疑問是公司這樣算詐欺嗎?公司狀況差還委託不合法?商發行未上市股票投資人要如何處理,2月前已經向檢調備案了,無下文。眼看航欣要歇業了,可以直接提告嗎?

你好:

明富投顧業務(台股資訊社)承辦人若明知航欣科技營運狀況不佳仍然謊稱即將上市,詐騙你購買股票,會構成締約詐欺,可對明富投顧業務(台股資訊社)承辦人提出刑事詐欺告訴,惟一般投資人在購買股票時都知悉會有風險存在,明富投顧業務(台股資訊社)是否已經達到締約詐欺之程度恐有疑問。 航欣科技發行新股是否涉及詐欺,尚要討論是否符合商業判斷原則,若明知持續虧損,即將倒閉,趁機吸金,會構成詐欺罪,惟若係想要藉由發行新股改善公司金流,卻因經濟不景氣無法維持營運,要構成詐欺罪會有困難。
可先提出詐欺罪告訴,看對方如何回應,若有脫產之情形(通常已脫產完畢),已聲請假扣押查封對方財產、所得。 具體情形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提出詐欺告訴,且此種案件之受害人應屬眾多,建議您聯合其他被害一起提告,對大家都比較有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25 20: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提出民刑事告訴,並聲請假扣押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25 20: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提出民刑事告訴,並聲請假扣押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亞克 105-02-24 09:59
之前朋友缺錢,我把人頭借給他跟銀行借30萬元,他說申請下來後他會分期繳納,他找代辦公司來申請業務,代辦公司跟銀行的審核人員好像有串通,代辦人員就教我申請該怎麼寫,我當下有問會不會出問題,代辦人員回答不會,然後就開始教導我如何寫申請表格,以及審核人員會怎麼問你問題,然後又該如何回答,之後代辦人員只幫我繳納前三期的費用後,我那個朋友就都沒有繳納任何金額,當時我並不知他沒有按期繳納,之後銀行通知我說要繳納後我便都有按期繳納,至今已全數繳納完畢。之後銀行那邊好像發現審核人員跟代辦人員有串通,並且查到當初申請時有不實的情形,便要起訴我偽造文書清償證明也都有了,請問我接下來該怎麼做呢?
刑法第210條明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105-02-23 14:50

於實體店面購買商品,店家有給予半年的商品保固期,已拆封使用一段時間後,於保固期間內故障,想退換貨或者退費。店家表示要請公司鑑定,先將商品回收暫不退費。至今已過近2個月沒有音訊,今日詢問店家何時能處理完成,業務員卻回答大公司需要審查期,無法給予明確的日期,有些人等半年也還在等啊,不能接受你就不要買。

想詢問:法律沒有規定店家瑕疵品的退換貨/退費時間嗎?
商品跟錢都押在他那,
假設業務員誇張一點要我等3年,難道我也得乖乖等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3 15:21

您好,

 

1、您可先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公司,限期幾日內必須將修復之商品歸還予您,如未能履行,將請求遲延之損害賠償

 

2、依您所述,商家維修檢驗商品之時間顯已逾越一般合理客觀之時間,是您以上開方式催告後可請求商家賠償您因商家遲延給付之損失。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王聖文 105-02-22 23:48

律師您好:

想請問我開店初期請一個員工,因人數不滿5員所以無法辦理團保,所以只能幫她保個人保險,但因是個人保險,所以要保人只能寫她,但金額是由我支付的,但到職一個月後,將她辭退,退保後保險公司說退費支票抬頭只能寫要保人,需由要保人填寫資料及附上身份證影本同意轉出給其他人,該名員工不配合辦理,且打電話過去時說就是要為難我,經與該名員工父母溝通,說要該退費支票她們要佔8成,不然就不配合辦理,要將支票卡住讓雙方都不領,因當時是直接提領現金給保險業務員,想說這樣是否可提起民事刑事上的訴訟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23 09: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當初雙方有就保險的部份相互約定,則可以依據約定及代位關係,訴請保險公司退費,倘若沒有約定,則可能遭認定屬於員工福利。

2、此類爭議應該於一開始的時候就以勞動契約約定,才能保障公司的權益,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公司建立相關制度,以保障權益,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sneezer 105-02-22 11:46

您好

法律問題想請教各位律師,因上一個工作業務為換發廚師證書相關行政人員,日前因某有廚師證書的人員涉及其他刑事案件,開庭傳喚發證機關目前負責人,一問三不知,後該機關收到偽造文書被告傳票,我也收到證人傳票,當初(五、六年前)為兩位行政人員一同收件、填寫資料後換發證件,因趕件而疏失誤換發廚師證書,且機關內部及上級單位當初並無審核機制,如此行政人員是否會因業務行政疏失而改列被告被起訴判刑? 如起訴大約刑責又會是什麼?

謝謝!

您好:

可能有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問題,應盡量證明非屬明知,刑期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sneezer 105-02-22 13:01

謝謝律師解惑,若非是公務員只是一般職業工會是否會有差別?

誤換發情況大致為該員擁有烘培證照所以當初換發廚師證,但近期詢問衛服部承辦說烘培證照不行換發,當初因未仔細詢問而疏忽換證給該員,加上未有主管審核才被檢察官偽造文書傳喚。

再次感恩!!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2 13:34

您好,

 

1、偽造文書只有可能是故意犯,是以如貴公司係因作業疏失而誤發證書,可主張不構成刑是偽造文書罪。

 

2、刑事偽造文書罪係處罰行為人,是以核發證書作業之行政人員須負擔責任,若無前科且犯後態度良好,可常是爭取緩起訴緩刑之機會。

 

2、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諮詢,才能完整了解事件始末,以提供您所需之協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朱先生 105-02-21 20:09

本人服務某國營事業.
公司年度員工健康檢查.是透過招標承攬醫院執行
由於我本身從是職業較特殊
是有關於潛水異常氣壓方面.
去年體檢醫生說我心搏過速.不適合從事這種工作.這兩年每次年度體檢過後.
承攬醫院就在體檢報告要我去該醫院複檢.幾乎是所有心臟方面檢查都做過
我自己也去長庚醫院做檢查.檢查也是說我心跳快了點.無大礙.吃藥都不用
我去承攬醫院想看複檢報告.醫生說我需要在做進一步檢查.複檢報告才能評判.叫我去掛號
我去找護士小姐排檢查.

護士小姐才說你這健保局不給附了.因為間隔時間太近
我去告訴醫生.醫生一句搞錯了.馬上寫我的報告.做了一堆的複檢後
醫生評語
注意飲食.多做運動~~令人無言~健保不給附了怎就差別這樣多
今年
同樣劇本又在上演一次
複檢口頭問診.問完我問醫生有沒有特別問題.醫生回答沒事回去吧
結果
過了幾天收到一張員工複查追蹤表.上面醫生寫了4.5項問題.
特別註明
建議公司該人不宜繼續從事目前相關工作
要求去該醫院在做檢查.下面居然還有我的員工簽名.事後我旁敲側擊.才得知是醫生後來自己寫的.
因為醫生評語寫得很嚴重.我也根本沒看過.簽名也不是我自己簽的.就莫名其妙的讓公司2級管理
暫時停止目前工作業務.
叫我繼續去醫院追蹤檢查..也是經過一堆的檢查後.

我去醫院找醫生想了解究竟我目前狀況.醫生竟反問我.他耳聞我心臟有裝支架

問我到底有沒有裝支架.我被問的一頭霧水.我在這醫院做一堆心臟檢查後.反到醫生問我這種問題.難道醫生現在診斷都是用耳聞的?

隔2天公司開會.我追問醫生在哪裡耳聞這種謠言.希望找出說這話的人

醫生逃避問題.還用很嚴肅的口吻說.他當醫生不能問嗎

過程還有很多離譜的事情.在這就不多做闡述.
想請教
我因為這年度體檢.可能會被解雇或不續聘 .我因為想保有工作.只能吞忍很多諸如此類不公平的對待
我該如何自保應對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1 20:30

您好,

 

1、如確有文件非經你簽名,您可提起偽造文書之告訴。

 

2、醫師針對身體健康評估擁有獨立專業之判斷權利,如您認為體檢不實,可另尋其他醫院進行體檢,要求公司以新的體檢報告認定您適任這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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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 105-02-21 20:04

本人服務某國營事業.
公司年度員工健康檢查.是透過招標承攬醫院執行
由於我本身從是職業較特殊
是有關於潛水異常氣壓方面.
去年體檢醫生說我心搏過速.不適合從事這種工作.這兩年每次年度體檢過後.
承攬醫院就在體檢報告要我去該醫院複檢.幾乎是所有心臟方面檢查都做過
我自己也去長庚醫院做檢查.檢查也是說我心跳快了點.無大礙.吃藥都不用
我去承攬醫院想看複檢報告.醫生說我需要在做進一步檢查.複檢報告才能評判.叫我去掛號
我去找護士小姐排檢查.

護士小姐才說你這健保局不給附了.因為間隔時間太近
我去告訴醫生.醫生一句搞錯了.馬上寫我的報告.做了一堆的複檢後
醫生評語
注意飲食.多做運動~~令人無言~健保不給附了怎就差別這樣多
今年
同樣劇本又在上演一次
複檢口頭問診.問完我問醫生有沒有特別問題.醫生回答沒事回去吧
結果
過了幾天收到一張員工複查追蹤表.上面醫生寫了4.5項問題.
特別註明
建議公司該人不宜繼續從事目前相關工作
要求去該醫院在做檢查.下面居然還有我的員工簽名.事後我旁敲側擊.才得知是醫生後來自己寫的.
因為醫生評語寫得很嚴重.我也根本沒看過.簽名也不是我自己簽的.就莫名其妙的讓公司2級管理
暫時停止目前工作業務.
叫我繼續去醫院追蹤檢查..也是經過一堆的檢查後.

我去醫院找醫生想了解究竟我目前狀況.醫生竟反問我.他耳聞我心臟有裝支架

問我到底有沒有裝支架.我被問的一頭霧水.我在這醫院做一堆心臟檢查後.反到醫生問我這種問題.難道醫生現在診斷都是用耳聞的?

隔2天公司開會.我追問醫生在哪裡耳聞這種謠言.希望找出說這話的人

醫生逃避問題.還用很嚴肅的口吻說.他當醫生不能問嗎

過程還有很多離譜的事情.在這就不多做闡述.
想請教
我因為這年度體檢.可能會被解雇或不續聘 .我因為想保有工作.只能吞忍很多諸如此類不公平的對待
我該如何自保應對

謝謝

Jasper 105-02-21 16:33

幾天前在社區地下室停車場當場發現隔壁車位的車擦撞到我的車,在他要開離現場前請他下車查看。當時有發現保險桿有擦傷,也說他有誠意負責,表明他住在某樓A戶,可以在找他看要怎樣處理,他說他當下有急事然後就離開現場了。於是我先直接到進口車原廠估價,進口車原廠估價保桿烤漆加上卡榫維修費月為13000元。於是我在警衛室留個紙條給他,告知我的聯絡方式以及預估原廠維修費(一萬三)。隔天下午他的租賃公司打電話來,告知他本人業務繁忙,所以請租賃公司業務跟我協談修理事宜。他們認為原廠報價不合理,想說服我去他們所認識的私人車廠處理,但我不接受我不信任的車廠處理我的車子。所以請業務轉告他本人我無法接受。接下來,我便向社區管理員是詢問此住戶資料以及監視器畫面,但發現他並非住戶,是住戶的哥哥。他開的車也是租賃公司的車,監視器畫面角度問題,僅有拍到他的車子緊急煞車搖晃以及我請他下車理論的畫面,沒有直接擦撞角度的畫面。接下來他也沒再主動聯絡我和解的事宜。

請問我該採取些什麼動作以保護我自己的權益?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21 17: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檢附包含監護器畫面、雙方往來留言資料、估價單等要求對方賠償,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起訴訟

2、不過倘若修繕費用中有零件的話,恐有折舊問題。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1 20:22

您好,

 

您可先向法院或區公所之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如仍未果,可蒐集相關證據資料,包含監視器畫面、車輛維修報價單等,撰擬民事起訴狀後至法院提告,請求對方賠償您的損失。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案例事實:

A為B保險公司員工,從事的工作為招攬保險業務,99年3月8日上班途中因車禍受傷,A因此向B公司申請工傷假後停止上班,休養3個月後,B公司於99年6月9日派人員訪視A,訪視的結果為A除了手部轉動尚有輕微疼痛外,其他傷痛均已痊癒。B公司因此要求A停止休假回公司繼續工作,A以其因為手部疼痛無法騎車招攬業務,拒絕B的要求,未回到公司上班亦未向B請假,B遂於99年6月15日以A曠職三日為理由,終止與A的勞動契約

 

1.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為何?

A認為B之終止僱傭契約違反勞基法第13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之規定,應屬無效。惟按勞基法第13條前段規定,勞工在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所謂「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係指勞工因職業災害接受醫療,而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抑或勞工未能從事原定工作,且未經僱主合法調動勞工從事其他工作者而言。若勞工接受醫療一段期間後,若已堪任原有工作,或僱主依據勞工狀況合法調動,至該勞工足堪勝任的其他工作,勞工即負有提供勞務給付之義務。

 

2.  B的終止勞動契約是否有理由?

A的工作為招攬保險業務,按保險業務並不一定要騎車方能招攬,基於電信、電腦科技之發達,現今保險實務輒常見有以電話電子郵件等資訊資為拜訪招攬保險之途徑,並非需親洽保戶始能招攬保險,且保險業務性質係屬腦力工作者,並非手工作業員等需付出大量體力之勞動工作,究其工作能力及性質著重在保險招攬技巧,除推介商品之吸引力與招攬人個人人格之特質外,主要憑藉流利之口才與說服力以招攬客戶。因此A並非不能工作,卻於B催告A履行勞務給付義務時,拒絕復職,自不受勞基法第13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之保護,則B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並無違反同法第13條前段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之情事。

 

結論:

A並非不能工作,卻於B催告A履行勞務給付義務時,拒絕復職,自不受勞基法第13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之保護,則B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並無違反同法第13條前段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之情事。

案例事實:A為「幸福家庭商標所有權人,該商標經A費心經營行銷,已成為消費者喜愛的著名商標。A某日於Google上鍵入「幸福家庭」為搜尋關鍵字,發現G搜尋引擎公司竟將其所註冊之商標作為關鍵字廣告,販售予具有競爭關係的C及D公司。

 

1.G公司之行為並不構成行使商標,至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之侵害

G公司販售關鍵字給C及D公司的行為,行為人等雖以系爭商標「幸福家庭」文字作為關鍵字廣告,然觀之系爭廣告之內容,消費者點選「幸福家庭」關鍵字,搜尋頁面之廣告欄位出現廣告,僅使消費者可能會誤認該搜尋網頁上廣告主之廣告文案為被上訴人所有而予以點選進入觀覽,而有所謂「初始興趣混淆」情形;然當消費者再點選該等廣告文案網址,而進入該等廣告主之網站觀覽,該等廣告主網站之網頁並未使用系爭商標,如有使用相關文字亦均為描述性使用,而非作為商標使用,且均有標明其公司名稱等可資識別標示,相關消費者並不會誤認係被上訴人之網站網頁,而致生混淆誤認之虞,固難認其有違反商標法之行為。

 

2.G與C及D的行為,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共同侵害行為

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其範圍包括限制競爭行為與不公平競爭行為。自市場上效能競爭之觀點而言,事業從事競爭或商業交易行為,以提供不實資訊或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等違反效能競爭本旨之手段,妨礙公平競爭或使交易相對人不能為正確之交易決定之情形,均屬該條規範範圍。

廣告主C及D公司等皆從事與A相同之業務,與被上訴人間屬於公平交易法第二條、第四條規定之競爭事業,系爭商標經A之使用及行銷宣傳已成為著名商標,G於網頁搜尋引擎上將A之系爭商標「幸福家庭」中文字,透過轉銷售廣告商出售予C及D公司等廣告主作為關鍵字廣告,並將「幸福家庭」列入關鍵字建議書建議廣告主購買,企圖誤導搜尋A公司特取名稱及商標「幸福家庭」之消費者連結到C及D公司之網站。一般消費者鍵入「幸福家庭」四字搜尋時,出現有廣告頁面,而誤認係自然檢索排列之A之網站,或與A之網站有連結關係,予以點選而進入各廣告主之網站觀覽。另一方面,C及D公司等室內設計業者,所以向G購買系爭商標「幸福家庭」關鍵字廣告,係利用系爭「幸福家庭商標於室內設計相關領域已臻著名之知名度,且為A之特取名稱,以吸引消費者於搜尋引擎輸入「幸福家庭」檢索,便利其網站資訊為搜尋引擎所尋得,並導引A之潛在客戶進入C及D網站觀覽,以增加交易機會,顯係攀附A長久以來努力經營之系爭「幸福家庭商標之知名度,榨

取其長期以來努力之成果,顯失公平。有影響相關領域之交易秩序或影響交易秩序之虞,應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G雖非與A處於競爭之事業,然其將系爭商標列入關鍵字建議書建議C及D購買該關鍵字廣告,G與C及D自已共同構成不公平競爭侵權行為。其等所為已影響

交易秩序或有影響交易秩序之虞,不能以言論自由卸責。A人自得依同法第三十條規定請求禁止上訴人販售系爭商標「幸福家庭」作為關鍵字廣告。

 

3.G之行為具有明知之故意,因此A得請求三倍之損害賠償

A並未能證明其損害額,僅得以G販售系爭商標關鍵字廣告所收之廣告費計算損害額;系爭商標關鍵字廣告所收取之廣告費共XXXX元,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酌定該金額之三倍為賠償

 

貝斯特律師事務所

http://asfreeagain.blogspot.tw/

台北市信義區永吉路168號4樓

電話:02-87872799

sharon 105-02-16 22:12
律師你好,本人因誤入香港色情網站不小心按到加入會員,網頁就跳出已加入會員的頁面,有會員id跑出來,顯示註冊帳號、日期稱我已經成功登記為網站會員,會員費用是5000多港幣,要3天內完成付款 但是我完全沒提供我的資料, 也有跟對方說要退會員,

對方回我

多謝閣下選用本公司的網站!!

閣下於(2016-02-14 16:12:27)加入為收費會員
閣下使用的系統為【 Linux; U; Android 4.2.1; zh-tw; U-TA HD4 Build】

根據記錄閣下在上述時間曾透過本會流程登記成為會員,定額費用在登錄完成後立即生效。會員費用包括120天無限觀看本公司網站上的成人影片。會員付款確認後,會員確認的提示畫面便會消失

如閣下在瀏覽網站時沒有詳細閱讀本網站的合約條款及注意事項而成為會員,乃屬閣下確認之不足,故會員需履行責任

我又問說沒辦法取消嗎

對方回: 本公司的會員制度為120天,120天後會員ID便會自動刪除。并不會自動續約。
會員費用生效之畫面在確認會員費用後會取消同時會員可享120天無限觀看

我回說我不想加會員呀

對方問我幾歲,我騙他說16

對方回:

法例規定,未滿18歲人士不可使用或觀看色情刊物或影片。
如是未成年人士使用,請父母和孩子一同致電聯絡我們,本公司將會作出處理。

請注意:如有不實情報提供或利用小孩,本公司不會再作出任何客務並定必報警處理。

[注意事項](網上皆有記載)根據青少年保護育成條例、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及其他法律,未成年人仕不得進入及使用本網站. 未成年人仕請立即按上面的[否]制離開本網站。公司或業務電腦亦同樣禁止使用本網站. 如使用公司或業務電腦進入本網站,需要負上所有責任。使用本網站的服務前,請仔細閱讀併並同意使用條款.不同意的話,請馬上離開本網站。按下後(即代表已滿18歲並同意合約內容),合約立即開始生效, 請參照會員版面上的方法。

本網站是提供成人影片的網站,請了解利用目的跟年齡限制等相關事項。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這件事情,會不會有法律責任,對方會不會找上門來

真的是不小心按到的,可以不理他嗎

謝謝各位律師耐心的看完我的問題

 

Scott 105-02-16 11:23
由於公司要求員工必須簽署一份同意書,但是在下不清楚這份契約是否合法,因此列出契約全文,凡請律師幫我釋疑,謝謝 全文如下~~ XX公司將負擔費用派遣本人前往歐洲總公司接受專業訓練以增加本人專業技能,由於公司因此受訓課程而增加其成本負擔,為使公司得因本人所取得專業技能而有獲益,本人擔保: (1) 將於受訓歸國後,繼續在公司任職至少兩年以上,並將所學專業技能於任職期間使用於公司之相關工作業務上。任職及受訓期間本人應得知薪資福利調整均不受影響。 (2) 本人如提前離職或有因可歸咎於本人事由而被公司解雇,本人同意賠償公司因本人受訓而支出之全部費用,共計新台幣二十萬元整。,賠償金額依不足任職期間於兩年之比例計算給付之。 (3) 基於本人將取得專業技能對公司的重要性,本人於受完訓並繼續任職兩年後如要辭職,同意必須於離職兩個月前以書面先行通知公司,以便公司有適當時間尋找替代人選。本人如有違反,將賠償公司本人兩個月的薪資。 (4) 本人如有違反本同意書內容時,公司將有權自應給付本人之薪資、福利或其他金額中,予以扣除本人因違約而應賠償之金額。

由於公司有支付相當的訓練費用,因此該契約的第1及第2項規定,符合勞動基準法關於最短服務年限的規定。

由於勞動基準法是對勞工最低程度的保護規定,勞動契約的約定低於該法規定者,應屬無效。公司擬的契約第3及第4項規定,分別違反勞動基準法關於離職預告期間及預扣工資的規定,有被認定無效之虞。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網站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Scott 105-02-16 10:34
鑒於我在未來或許會有勞資的相關官司,因此想早點請教相關問題。   由於公司要求員工必須簽署一份同意書,但是在下不清楚這份契約是否合法,因此列出契約全文,凡請律師幫我釋疑,謝謝 全文如下~~   XX公司將負擔費用派遣本人前往歐洲總公司接受專業訓練以增加本人專業技能,由於公司因此受訓課程而增加其成本負擔,為使公司得因本人所取得專業技能而有獲益,本人擔保:   (1) 將於受訓歸國後,繼續在公司任職至少兩年以上,並將所學專業技能於任職期間使用於公司之相關工作業務上。任職及受訓期間本人應得知薪資福利調整均不受影響。   (2) 本人如提前離職或有因可歸咎於本人事由而被公司解雇,本人同意賠償公司因本人受訓而支出之全部費用,共計新台幣二十萬元整。,賠償金額依不足任職期間於兩年之比例計算給付之。   (3) 基於本人將取得專業技能對公司的重要性,本人於受完訓並繼續任職兩年後如要辭職,同意必須於離職兩個月前以書面先行通知公司,以便公司有適當時間尋找替代人選。本人如有違反,將賠償公司本人兩個月的薪資。   (4) 本人如有違反本同意書內容時,公司將有權自應給付本人之薪資、福利或其他金額中,予以扣除本人因違約而應賠償之金額。   這份合約只單方面制定罰款,沒有簽約金之類的對等權利,主要是以受訓成本當成簽約的籌碼 這樣的合約內容,員工離職是否無轉圜餘地必須得賠償所定金額?   感謝大家的幫忙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第2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第3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責任。」 最低服務年限要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之規定,目前看不出來雇主有提供合理補償,可能會影響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效力。 有其他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導致無法遵守最低服務年限而終止契約,仍然無須返還訓練費用。 在違約金請求權確定前,雇主不得預扣薪資,而勞動契約終止後雇主要結清薪資給付勞工。
Scott 105-02-16 11:1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

 

合約來看,似乎符合第一條規定,是否已經可以將此合約看作合法,因為以規定而言,他是二者則一就算符合規定了,還是說必須兩條都符合才算合法呢?

小夫 105-02-15 11:26
小弟在103年至某補習班任職,面試時一切都很順利。直到最後,負責人拿出一份合約, 其中寫了很多條文,最主要一項提到,若未履行合約,需賠償100萬元! 條文中包括了,離職一年後,不得於方圓2公里之處,進行相同之補教行業。 當下我就想說把合約帶回去與家人討論後再考慮簽約一事。必竟事關重大。 但負責人表明,合約只是形式,不會用這來告人。 假設我當下不簽,這份工作就不能保留給我, 當下只好先簽名。而對方卻也未給我一份合約。 我應徵的是英文老師,但除了帶七個英文班之外, 還需負責教室,廁所的打掃,後來還被負責人還用請求的方式, 要求我要開自家車去上班,目的是幫忙接受安親班小孩。 只用一條「引方得依補習班業務上需求及乙方之專長,指定乙方應予提供勞務之內容,並得隨時依補習班業務情況及內部調整之需要,更改乙方工作範圍、地點及職務,乙方絕無異議。」就擺明我需要做任何事。 任職一年後,實在無法負荷其工作量,依合約上明訂三個月前需聲請離職, 提出申請。但負責人表明,另一間分校真的找不到老師, 希望我能再支援一下!我也答應其要求。 同時間,我在自己家中,應學生家長的要求,開設家教班… 過了半年的時間,突然收到律師信,求償100萬。 原因是離職未滿1年,在方圓二公里內,從事與其相同性質之補教工作民事庭法官是以不能證明距離有2公里,判對方駁回… 但補習班不死心,又上訴至高等法院, 這次,高等法院法官實際找人來走過,確認不到2公里的距離, 判我敗訴。 我想請問的是,針對這樣的合約,我只看了不到10分鐘,而且在半脅迫的情況下簽定的,另外,並無另一個附本給我,更何來審閱期。我可否主張契約無效。對方連公司大小章都沒蓋,只有我簽名,當然我知道我的部份有效,但補習班這麼做,是否有欠公道?2/17我要去調解,想了解我有什麼立場去與對方談…謝謝!

您的案件的訴訟標的僅有100萬,依法只能夠上訴到高等法院,經過高院判決後該案件已經確定無法再上訴。

在您當初訴訟過程,您可以主張違約金過高、該法條有違反民法關於定型化契約的限制等規定,您是否並沒有提出相關的主張,所以才會完全敗訴呢?

由於案件已經確定,你對於同一案件除有再審事由外,不得再聲明不服。您再提起訴訟調解,如果對方主張該案件已經判決確定且無再審理由,您應該是沒有爭執的空間。

訴訟確定後,對方可以該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如果您沒有財產,可以告知對方,以爭取支付較低金額的方式與對方和解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Ted 105-02-15 11:20
如果我是做金融業的 客人把錢私下交給我 但我沒交回公司 請問有觸法業務侵占罪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15 12: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的,已經涉犯業務侵占或是詐欺罪,此二罪屬於公訴罪,倘若遭發現,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建議可以先與公司進行協商,簽立和解書,倘若遭追究,則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辯護。

 

普通侵占規定於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仟元以下罰金。相對於普通侵占罪,業務侵占和公務侵占均屬加重類型的犯罪態樣。業務侵占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或他人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仟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Jack 105-02-13 23:31

律師你好 :我於2015/6/11號當天被解雇,原因為老闆告訴我產能一直沒辦法提升而要求我降薪或自行離職,我都不願意因此直接被解雇,他有開立非自願離職單11條第五項給我,但不願給我資遣費與預告工資,我去勞工局調解及法院申告後他說他開立錯誤及因為我一直以來有重大缺失才把我開除等等,2016/3/3號資遣費一案將要宣判我是否可拿到資遣費,但前幾天我收到了公司隔了8個月對我的起訴狀,理由為我任職於該公司的產品2部經理,但是一年多來常被客戶投訴產品有瑕疵導致公司損害,要求我賠償公司產品損失100多萬及商譽損失300萬,我們公司不到20人的小公司,我剛到公司時沒有任何的制度及規範,公司的製程SOP還是我告知老闆至少需要有這些東西才能讓底下員工好操作等等,且公司位於住宅區內環境非常糟糕,我們做的為奈米探針,潔淨度需要非常的好,我也有告知老闆需要無塵室否則我們乾淨度無法解決,但無下文,公司控告我客戶端說產品很髒,但我們公司只有一台可檢驗機台乾淨度問題,且我們檢驗完沒問題的產品,從檢驗機台到包裝區也有髒的風險,原因是我們環境很糟糕,重點我們完全照著老闆所訂定的簡易規範走,且出貨時因為沒品管都由業務負責檢查,它也證實沒問題才出貨,現在卻隨意的控告我,請問我該怎麼辦呢??從過去到現在的客訴,如真的世我問題早該開除我,卻等我待了一年多不願意接受公司的擺佈而受到這種待遇,請問前公司這樣控告我我該如何是好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13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被公司提告,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亦可同時考慮委任律師對公司提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13 23: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被公司提告,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亦可同時考慮委任律師對公司提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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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資遣費部分要等候判決結果再作評估。 損害賠償訴訟,原告負舉證責任才有可能勝訴,可主張產品已經品管驗收,並無瑕疵;若有瑕疵,依你所述你管理均依照雇主制定之程序辦理,而你也向雇主表達製造環境不符合標準,就產品未達標準之結果並無故意、過失或可歸責之事由,可以提出答辯狀主張上開事實,並聲請調查證據,函詢工研院等機關,詢問要製造奈米探針所需要之設備、環境為何,並請求法官至現場勘驗。 詳細狀況還是要依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資遣費的部分,雇主違法解雇你,因此你應該是會勝訴。

至於公司要求損害賠償部分,之前我也碰過對方律師提出過,或許你碰到的律師也是相同的一位。

首先,原告應該對於該損害可歸責於你負舉證責任

其次,原告提出證據後,你應該表示你的操作均係依照公司負責人的指揮監督及相關的作業規則進行,產品在出貨前需要經過品管單位,並請求原告提出相關的作業規則、部門分層負責圖表、請法院傳喚公司的品管部門主管等。

甚至,你也可以請求法院到該公司的生產線勘驗,確認該產品的瑕疵係因為公司環境不佳等因素造成,而不可歸責於你。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Ted 105-02-11 22:14
我是當舖員工 但公司為了逃稅 並沒有幫我保勞健保!在前一陣子 家裡發生了一些事情 急需用錢 剛好手頭上有客人繳給我的利息錢 7萬5 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挪用了!但事發到現在將近3個多月 公司才發現這筆金額不對!不只沒了工作 也被迫牽下本票 更揚言要告我侵占罪(或業務侵占罪)請問 這樣告的成嗎?ps公司沒錄音沒錄影 就單純客人拿錢給我 沒任何人在場!

你好:

要看你們當鋪管理制度而定,若是代收並保管款項而所有款項當日都要入帳,你擅自挪用就有可能會構成業務侵占罪。若你只是代收款項,收取後要馬上轉交給雇主,會構成竊盜罪。 當你將業務持有之7萬5千元挪用時,已將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表現出來,只要傳喚客人及調閱當日帳冊資料、你挪用後資金去向,就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 雖然你已經簽發本票,但還是要儘快歸還挪用之款項,若雇主提出刑事告訴,要趕快與雇主和解,並請求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或向法院聲請宣告緩刑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11 23: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對您提出刑事業務侵占告訴,您可盡速委任律師為您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若知悉對方目前可能對您提告,應避免與對方有任何聯絡機會,防止對方錄音蒐證或蒐集簡訊、line紀錄,若與對方聯絡,內容應非常小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5-02-11 23:55

您好!

依您所述的行為可能構成業務侵占罪,應盡快返還金錢與雇主和解,若雇主提出告訴,建議找律師協助辯護以爭取有利的結果。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12 13:09

您好,

 

所謂業務侵占,就是將因業務關係而持有的他人之物,從持有轉為所有,從而該當業務侵占罪。

 

依您所述之情況,客人可以作證已將款項交付與您,而您為入公司帳反而挪為私用,已完全符合業務侵占罪之條件,建議應委請律師擔任辯護,爭取緩起訴或其他從輕處置之機會,避免留下前科紀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LEO 105-02-10 20:15

對方支票金額開錯,因沒仔細檢查將支票請會計拿去兌現,導致對方支票跳票!
當下知道跳票後,拿著開錯支票跟紅單請對方支付上未付清的正確款項,但對方說要我們拿出誠意來,賠償他們的商譽損失等等的,才會再研究要不要環我未付清的款項。

後來不知道對方欠我錢還要我拿出什麼誠意來,對方說沒誠意就請警察來,最後對方說告我業務侵占

作完筆錄後,對方每天騷擾(零晨ㄧ點打的四通,其他平常日一直打)打電話說要我把支票跟紅單還給他們,我回覆說票據三年內去處理都可以,目前進入司法程序,請他們不要再騷擾,一切由司法判定,如法院判定要歸還我一定歸還,也不會去申請假扣押等等!
但對方卻留言說叫我不要拿這些話打發他們,不回應就要來府上拜訪我,過年期間每天一直打來,並ㄧ再說我支票跟紅單不環他們就是要讓他們倒,不處理他們就直接過來找我處理,說真的我真的很擔心!

當初我拿著錯的支票請他們支付欠款,他們卻要我們拿出誠意然後再研究要不要還我錢,沒誠意就就告我。
現在也因為那張開錯的支票被他們告,作完筆錄,對方又每天急著要拿錢來換支票
想請問:
1. 支票跟紅單是否要還給對方?影本是否可以當作法庭證據?
還給他後我這樣沒證據會不會對我不利?


2.對方每天打電話來跟傳訊息,我該怎麼阻止他們這樣騷擾?因為我真的很害怕他們來我的店裡或家裡?

3.為什麼對方告完後,當初不理,現在又急著要拿錢處理這張支票? 請問是不是有什麼陰謀或小把戲,對我不利?

你好:

支票是繳回證券,當票據債權人收領票據上之給付後應將票據繳回予向其給付之人,惟依你所述支票上之金額有誤載之情形,然你們是直接前後手關係,對方可以主張原因關係抗辯,故只需依照原因關係所生之債權金額給付,為避免爭議,在繳回支票時最好詳附理由讓對方簽收,以免繳回後發生爭議,不利於業務侵占之認定,或請對方具狀向警方、檢察官說明一切只是誤會,再繳回支票。 若有騷擾情形可以報警處理,有可能會構成強制罪,但建議要妥善處理支票衍生之糾紛,因對方擔心支票背書轉讓予後手後會對發票人產生不利之情形。 不是耍小手段,支票是文義證券,流通時係依據票面記載之文義為準,若金額誤載使善意之第三人取得支票後,發票人仍然要依文義負責,對發票人非常不利,所以對方才會緊張。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10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對方對您提出刑事業務侵占告訴之部分,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10 23: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對方對您提出刑事業務侵占告訴之部分,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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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5-02-10 23:48

如果無法私下協調還款及返還支票的解決方式,應盡快具狀清楚向檢察官說明並無侵占的意圖,避免被起訴。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11 14:01

您好,

 

1、本案應可認僅屬單純民事糾紛,沒有業務侵占或其他刑事責任之問題。

 

2、針對對方的騷擾行為,可提出刑事強制罪之告訴。

 

3、應請對方拿正確之支票換回錯誤的支票與紅單,並可留存影本做為證據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