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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rry 105-06-01 19:26

前陣子關於美妝店販賣假貨的事件鬧得沸沸揚揚

看見一位網路紅人在臉書分享該店販售的商品

網友A在動態底下留言提到
"小心幫假貨業配到時候也吃上官司"

 

網友B回覆A

"沒知識在那邊抹黑別人 有一天一定會踢到鐵板"

"用金額去衡量是很外行的 大量進口制假 開那麼多店面政府怎麼可能不查"

"有疑慮可以不買就好 沒有證據 看了黑影就開槍 說話前請 先提出證據"

 

我回覆網友A

"妳一定是小*的員工對不對~ 不是的話就是腦粉了 唉 他們拿給代言人的試用產品一定是正品啦 妳才沒知識吧ㄏㄏ  不是不查 是查了之後小*一定會拿正品的進貨單來為他們的假貨澄 清啦 妳才沒知識 沒知識就不要出來亂勒北七"

" 阿我全面支持妳買小三喔!就用阿用到妳全臉爛光啦 到時候用美肌相機拍照也沒辦法幫妳美肌了 ㄎㄎ!"

 

前幾天我收到一張警局寄來的通知書

案由欄寫上 調查妨害名譽案件

 

我左思右想 想來想去似乎也只有這些言論能夠提出告訴

 

這樣能夠私下和解
還是一定要到調解庭才能夠和解....
我真的很擔心 也很後悔發出這樣的言論

謝謝各位律師

你好:

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警詢或偵訊時可以請警方或檢察官詢問告訴人是否有調解意願,先送調解調解成立後,再請告訴撤回告訴即可。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1 21: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一定會成立犯罪,可以考慮委任律師陪同前往警局說明,並事先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1 21: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一定會成立犯罪,可以考慮委任律師陪同前往警局說明,並事先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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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1 22:27

您好,

 

您所輸入之文字確實有成立妨害名譽罪之可能,建議應與對方達成和解,請對方撤回告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梁 105-06-01 13:20

自行拍攝的人像照片網友詢問是否可以使用(但未告知用途)

當時回答可以.但須標記作者

不料最近發現對方其實是網拍店家.不僅將照片用於服裝銷售

並未標記作者(本人)還在圖片上壓上他們的LOGO

發現後請他們撤下.員工還開FB跑到粉專罵人事後神隱

這樣是否可以提告著作權以及加重妨害名譽請店家連帶賠償呢?

您好:

您可就攝影著作依著作權法,肖像人則依民法

以及網路不當留言部分請求損害賠償

至如何認定損害視具體內容而定。

歡迎攜帶資料諮詢

小梁 105-06-01 14:08

謝謝律師.目前從對方侵權商品銷量計算銷售額約15餘萬元(商品為婚紗)

對方負責人均表示"不知是哪位員工使用及發文(但承認是該店員工)"

堅決拒絕和解.目前已決定報案

不知這樣的說詞是否會影響起訴判決.我方照片求償金額該如何拿捏呢?(依銷售額全額求償.倍數或者一定比例?)

當初對方的員工曾經詢問你可否使用,你有答應,但是有提限制是要標示你的名字。因此,對方d會辯解說你有授權對方使用著作。

不過,你可以發現對方已經對著作進行了改作,這部分構成了著作改作罪。此外,依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包含了姓名表示權、著作發表權、及禁止不當改變著作權。你當初與對方的員工談時,有要求必須標示姓名,因此對方的公開發表時不但未標示你的名字,而且還在上面打上了對方的Logo的行為,已經構成著作權法93條規定的侵害著作人格權罪。

在警詢或地檢署時,請向檢警表示,你要提起著作改作罪、及侵害著作人格權罪的告訴。

答覆如上,如有任何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1 23: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截圖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1 23: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截圖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胖 105-06-01 00:23

我爸因為犯了(妨害自由)被判刑 11個月,可是他有向檢查官要求分期罰金

我爸第一期有繳,第二,三期沒繳 ,我知道會被抓去關,

第一:5/20號發佈拘捕,沒有通知我爸爸,也沒有通知我們家屬,是否有違法?

第二:5/21號星期六晚上7點多,兩個便衣就來家裡把我爸帶走,到了晚上10點多我爸打電話回家說要32萬交保,就算我們有錢,晚上10點多,而且又是星期六,銀行也沒開門,拿裡有這?多錢,檢方那是否有疏失? 而且我爸他這次是初犯

如果我爸現在被關到一半,我們要拿錢去交保,我爸還可以交保嗎?

他是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1 14: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易科罰金的時候,就已經為相關通知了,倘若無故未繳納,無須再行通知。

2、已經無反易科罰金的規定,依法不得再聲請易科罰金

亮亮 105-05-29 23:21

我曾經在未有性自主權的年紀下與男友發生雙方兩情相悅之情況下的性行為,事後家屬發現與男方簽屬合約,內容包含妨害性自主權等等條款,使我與男方從此無法見面與禁止做任何溝通方式。我即將成年,也不希望有這種合約繼續的存在(畢竟它本質上禁止了我與其他人來往的自由權)。請問此類合約是否有法律追溯期法律使我方家屬不能提告男方?或有其他方式使其合約無效?

你好:

若合意發生性行為時,男女雙方均未滿18歲,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超過6個月未提出告訴,告訴不合法。 若男方已滿18歲,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追訴權時效可能為30年(未滿14歲)或20年(14歲至未滿16歲),法定代理人有獨立告訴權,而和解契約剛好可以佐證犯罪事實。 受否要受到和解契約拘束,要看到書面資料才有辦法判斷。
酷企鵝 105-05-29 22:47

我是原告  告人妨害名譽  對方在臉書上罵我三字經及王八蛋白吃等字言

我收到了一張判決處刑書  大蓋是寫  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XXX全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XXX警詢偵查中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且有臉書留言網頁1份附卷可佐 足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我有提出民事賠償  我目前收到了這份判決處刑書  那我應該怎麼處理呢

你好:

被告在偵查中自白檢察官認為已足認定犯罪,故聲請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起訴後,法院通常不會開庭而會直接判決,刑事方面公然侮辱只會處罰金。民事部分你已經自行提起民事訴訟,可以將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陳報給民事庭法官,說明檢察官已經起訴,而被告就侵害名譽之事時均坦承不諱,請法官依法判決,命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Tina 105-05-27 23:46

於將近100人的群組公開說對某某某提告刑事,只要有提供資料的ㄧ律ㄧ起提告。但此某某某並沒有加入此群組,是群組人截圖告知某某某,有人這樣說話。請問如果此人提告某某某這刑事案子,檢察官判無罪,。。是否某某某可對在群組說話的此人提毀謗妨害名譽?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3 15: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單純的主張提告,並不影響名譽,所以不會有誹謗或是侵害名譽的問題。

Tina 105-05-27 23:40

律師您好,

 

請問a君與b君line,對話被b君截圖po上動態主頁,內容為批評同仁訊息或a君自行訴說ㄧ切做過的事(小三/下符等等),這樣b君是否犯了涉嫌妨害秘密罪?(b君將a君名字遮住ㄧ部分,照片也遮住看不出誰)是否a君可對b君提涉嫌妨害秘密罪?那b君是否會被判刑?b君也陽言要個別給別人看

 

 

 

謝謝

你好:要看b指摘或傳述之事實是否足以毀損a之名譽,依你所述,指摘或傳述a係小三、下符等,會毀損a之名譽,惟b似乎沒有具體指明係a,他人是否能夠從b散布之行為認識到係在指涉a目前不清楚,若可以(包括直接或間接辨識),會構成加重誹謗罪,可在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意道歉和解,起訴後,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若無法,則不會構成犯罪。對方並未窺視或竊聽竊錄,只是正常對話,不會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之罪。個資部分似乎影隱蔽,所以也不會違反個資法。
Jo 105-05-27 15:52

你好去年12月左右,家父有到鄰居門口大吵過一開始,家父有說出三字經,雙方交談不合後各自離開,沒多久鄰居又到我們家門口,找家父有爭執,這時家父就沒再說出甚麼不當言語。

這幾天收到了傳票說告家父妨害名譽,原告手上還有錄音證據。因當時大樓還沒裝監視錄音錄影器,所以十分懷疑原告有偽造證據的嫌疑,就算有也是後半段的爭執怕被剪接。

請問出庭時,能向他們提出偽證罪或是偽造文書嗎?

刑法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為維護閣下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你好:

要具結後對方案情重要事項虛偽陳述才會構成偽證罪。 若偽造變造證據提出告訴會構成誣告罪,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要看是何種情形而定(有形偽造或無形偽造),目前尚無法判斷。 建議先就告訴人提告部分進行答辯,案情明確或不起訴處分後再提告都還來的及。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7 2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可考慮委任律師先爭取不起訴處分,再考慮是否對對方提出其他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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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7 23: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可考慮委任律師先爭取不起訴處分,再考慮是否對對方提出其他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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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 105-05-27 14:13
事情是這樣的 我女友的前男友今天在我臉書上留言 罵我 幹..說在什麼地方等我 然後又罵我操你媽的 然後說什麼我女友的性感內衣照片要散播在網站上面 罵她破麻 然後又留言叫我去死一死好了 想請問這樣算不算恐慌散播個人隱私妨害名譽污辱罪名?

公然侮辱,也有恐嚇問題,先保全證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7 23: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可蒐集截圖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7 23: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可蒐集截圖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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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 105-05-26 21:55

您好

我想請問,因為我將要離職,尚未開始準備交接事項,但是主管卻趁我休假時,擅自登入我的電腦,並將電腦內所有的資料全部複製到他的電腦並且刪除我電腦的資料,連同我與公司同事往來的所有郵件全部刪除,請問這樣有觸法嘛???因為我是財務部人員,所以我的電腦有許多公司資料,也有我私人的個資資料,因此我的電腦設定登入密碼,只有個人能使用,請問主管有觸犯刑法358入侵電腦罪或妨害電腦使用罪嘛?

我要怎麼要求對方將我個人隱私資料刪除???

如果因為電腦資料被刪除造成我無法順利交接,造成不符合公司交接程序,有可能會被扣押薪水

請問有什麼方式可以保護自己???

以上問題~麻煩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7 08: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釐清一件事情,就是您的主管?何有密碼可以登入。

2、至於刪除資料的部份,倘若未經您的同意,仍然屬於違法,可以嘗試提告

3、倘若公司以此為由扣薪,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maggie0315 105-05-26 16:41

律師您好:

           請問一下如果公寓大廈長期未依法令申請管委會還私聘管理員強收及調漲管理費,而管理員也未善盡管理之責,連最基本的掛號信都不收,還惡意關閉水管已告知管理員要提告,卻還是一樣和不合法的管委會作威作福,已構成妨害自由罪,請問要如何解決?

許熊熊 105-05-19 16:43

我老公有天早上第2次帶他表姑姑跟姪子(2-3歲)回我們家,隔幾天表姑姑威脅我老公和解,不和解就告我老公性侵

手機被對方搶走刪掉對話紀錄了,大樓監視器看得很清楚表姑姑沒有被脅迫的樣子,都是自己牽著小朋友進出的

我們家斜對面就是警察分局,如果真的性侵,應該可以直接去報警才對

表姑丈也有用臉書私訊我,裡面也有一段語音檔是說 "你要破壞他們家庭..." 很小聲只有這樣而已

對方報案前和解金開36萬,我老公也傻傻的簽名了,是家人告訴對方不會付才去報警的,表姑姑有去驗傷

筆錄是否認有性侵對方的,現在被告妨害性自主偵查中,我老公也有測謊,可是沒有過

這樣算不算是仙人跳啊?我們需要和解嘛?不和解會不會被判刑?

你好:

性侵害案件只有加害人跟被害人在場,而被害人只有2至3歲有可能是在事後才告知父母。 為何要和解?而測謊為何未通過?如果無法合理說明,原則上檢察官就會起訴加重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妳老公已經與對方和解,但未支付任何款項給對方,民事上要受和解契約拘束,雙方無法再爭執,由於妳老公沒有支付和解金額,會影響法院對於量刑之判斷,應儘速籌措款項支付給表姑,以免被重判。

1. 有沒有強制,實務上除了告訴人的證詞外,還必須要其他證據才可認定有罪,不能僅憑告訴人片面之詞。

2.測謊是可以拒絕的,依台灣目前測謊的作業程序也不夠嚴謹,準確度並非很高。但既然已經測謊,也未通過,就必須要爭執測謊的證明力,調閱測謊錄影光碟從測謊前面談、問題擬定方式等等程序事項切入打擊測謊證明力,以減輕未通過測謊之傷害

3.和解書內容為何?承認了那些事情?必須要先釐清,才能判斷和解書的證明力。

4.要爭執和解書的法律效力,要有證據證明被詐欺脅迫下才簽和解書的,來撤銷和解書的意思表示,否則就必須依照和解書所定金額賠償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檢察官可能會予以起訴,起訴後應先閱卷,以確認日後的訴訟方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9 23: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地檢署檢察官很有可能起訴您配偶妨害性自主,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閱卷後,為您配偶撰擬準備狀、答辯狀,並準備交互詰問,爭取有利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9 2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地檢署檢察官很有可能起訴您配偶妨害性自主,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閱卷後,為您配偶撰擬準備狀、答辯狀,並準備交互詰問,爭取有利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黃國政 (Sam) 105-05-21 00:18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關於具體案情尚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Sara 105-05-18 22:39

前幾天和一位網路賣家有點買賣糾紛,現已解決,但是我很無法接受對方處理的態度,我想在未經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公開雙方私訊內容到網路平台,希望用我的例子提醒大家。我傳給對方的內容並無毀謗、無人身攻擊、無言語汙辱,但對方有說到他要告知其他賣家注意我這個很缺德的買家,在我把所有頭像、名字、所有會侵犯對方及我的個資的字眼通通隱藏掉,不會有任何隱射對方的文字,只單純公開訊息內容,這樣會有妨害名譽或是觸犯哪條法嗎?

小雅 105-05-17 17:42

去年12月底,郵差誤送錯包裹,

當時家中無人,他來電告知家中無人,我跟他說我媽好像有在門口信箱那有放印章,如果你確定過是我家包裹,你可以蓋完將包裹放在我家,後來我媽回家,發現有包包裹躺在我家庭院,她以為是我的,索性全部放置在一箱子,因為我住婆家,又很愛買網拍,所以都寄回我娘家,一段時間後會一起拿,後來禮拜五晚上我拿回婆家後,才發現此包裹有些破損,且不是我家地址,去電告知我媽後,逢元旦連假,即在郵局開始營業後,就拿去郵局重黏貼後歸還郵局,之後郵局的人打給收件人來領,她拒領,並去警局提告,直指我媽跟我侵占妨害秘密,還說我們有拿她包裹東西,但我們根本豪無任何意圖,現在收到傳票了,我跟我媽整天很煩惱,深怕被關,對方又很強勢不肯合解,我跟我媽無前科也完全不懂法律,真的很怕被關,請幫幫我們好嗎?因為家中無多餘的錢可請律師打官司,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8 16: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我方發現錯誤之後就嘗試寄還給對方,應可證明我方並沒有犯罪的故意。

2、不過倘若雙方無法和解,建議還是應該委請律師辯護,至少撰擬答辯狀,以保障權益。

3、侵占罪最高可處罰5年以下有期徒刑

jimmy 105-05-15 23:42

您好:我是一樓店面的商家,有騎樓所有權,並有使用騎樓經營商業行為,但我並沒有妨害公共通行, 近日有人數次檢舉我們於騎樓擺放物品, 警察每次都要求我們將東西收起來幾天再移出來,對我們的經營上造成相當大的困擾, 想請教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6 08: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完全私有且不臨道路的騎樓,否則均屬於交通法規管理範疇,依法不得占用。

2、程序上,倘若遭到開罰,可以就罰單提起申訴。

Cu 105-05-12 19:11
雙方曾經是同事,甲方與乙方之前曾經起過衝突,事後雖已合解,但是甲方對之前與乙方發生衝突,乙方與另2位同事將甲方壓制在地,乙方狂踹甲方的事情無法忘記,所以甲方以未顯示號碼打電話給乙方,想要問乙方為什麼要這樣次數可能一天多達20幾通,但是當乙方接電話後甲方又掛斷電話,乙方有調通聯紀錄,確認為甲方電話,現在乙方對甲方提告妨害自由,請問這樣的情形會有什麼結果?還有乙方有精神方面的問題,是不是有可能以此為藉口告甲方對乙方造成精神上的傷害,這樣有可能被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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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此種行為仍可能會構成強制罪,建議與對方達成和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蛋是又何奈 105-05-11 14:08

本人在一間石材公司任職已經21個月了,但在今年的3月初已經離職,在離職前已經做好交接動作,大部分該交接的資料皆有做交接。5月開始在一間運輸公司上班,但前公司知道我在某間公司上班後,就不斷的打電話到公司來,並惡意的散播謠言損壞我的名聲與人格,

內容如下:

(1)進你們公司多久?

(2)是進面試的?

(3)告知你們,離職後,我們接下工作的人員,發現資料和現場盤點有短缺

(4)我們之後會跟你們查我們有短缺的部分,例如已經進來的貨,會跟你們要遷貨單,如果已經是進來的,然後又是某某(本人)量的,但願不會有某某(本人)直接在你們公司簽名補單的事發生(意思說我會做假帳把前公司的帳吃掉),然後短缺的部分,希望某某(本人)協助,看是否可以讓某某(本人)回公司協助,可以話某某(本人)的工資我們付費(不斷的騷擾,以為金錢可以解決任何問題)。

因為前公司傳了這封LINE給公司的老闆與主管,又不斷的打電話到公司來,導致本人被公司約談,然後我也很有誠意的找了一天回前公司了解狀況,但發現短缺的部分問題不在我,前公司只是要我回去幫他們補齊3-4月中間沒做的資料,並指責我當初部分資料不清楚為何沒有反應,我回答我已經告知主管了,但主管沒有告知本人我要如何處置,只是一直追問當初怎麼樣怎麼樣的。之後前公司的老闆跟其他人說,我改名子,然後偷偷摸摸的跑去某某公司上班,又不接電話,這個人人格有問題(試問我已經離職了我還要向他們報備我目前在哪間公司任職嗎?),說我遇到問題不會立即反應給上司,但我確實已經告知主管哪個部分環節有問題,但前公司老闆認為我應該直接向他報告,而不是跟主官反應。

我想要詢問前公司這樣不斷的騷擾惡意的散播謠言中傷,這樣有算是毀謗汙辱妨害名譽嗎? 


請確認前公司的傳述行為,如果其與現在公司對談的內容,可以判斷出是有意讓第三人轉述或傳播對你名譽有傷的表述內容,那會構成誹謗罪。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小胖 105-05-10 16:49

我目前被控告妨害性自主的罪

但我在發生關係之前並未知道對方的年紀

且當時對方也告知我已滿18

後來才由他祖父母告知 才得知

事後也懷孕

對方當時沒告我 反而要我帶她孫女去墮胎

後來到了去年8月底跟她們鄰居發生糾紛

對方才一氣之下去告我妨害性自主

(我有緩刑4年 當時判1年2個月 妨害性自主)

現在爭議點就在我跟她發生關係的時候 到底知不知道她的年紀

還有有沒有跟她要身分證這個動作(我在第二次見面之後都有跟她要身分證這個動作 但她都說她沒有帶出來 無法給我看  到後面我一直跟她要的時候 她就很生氣的罵我 讓我不敢在繼續跟她要下去)

 

之後再準備庭有聲請對方跟對方祖父母出來對質

因為對方外表長得太成熟 我們家族的人看了她完全不相信她未成年

就連我緩刑 常常去找觀護人報到 觀護人也看過對方 觀護人也看不出她的真實年紀

 

如果審理庭開完之後 還有下一庭嗎? 還是就直接判刑了呢?

如果到最後真的是我不知道她真實年紀情況下發生關係 那我是否會無罪?

因為我知道她年紀之後 就沒再跟她有任何親密動作了

 

請求各位律師們 能幫我解答一下

你好:

審理庭就是準備程序終結後,法院就你們準備程序確定之犯罪事實、證據能力、聲請調查證據部分進行審理。 依你所述,檢察官認為你涉犯刑法第227條規定之準強制性交罪,對於告訴人年齡是否認識並進而決議性交,會是本案爭點。由於你有妨害性自主前科,要就無法認識到對方年齡部分提出證據詳為答辯,例如出具偽造身分證、佯稱成年等,否則單憑告訴人外表成熟,稍嫌薄弱。 辯論終結後就會定期宣判。 通常都會被認定有不確定故意。 民事上,告訴人、告訴人之父母可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請求精神慰撫金。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0 18:48

您好,若對方有跟您說過他已滿18歲,建議找出相關證據,比方說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以證明您確實不知悉對方未滿16歲,或是聲請傳喚對方為交互詰問以發現真實。

另外,建議委請律師協助答辯。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建議你要請律師來處理

否則這很麻煩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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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5-05-11 11:57

如同上開律師所述,不知年齡部分可以做為爭執的空間,

之前擔任檢察官時,也有起訴相關案件,但被法官以無法證明被告知悉年齡而判無罪的。

例如本人辯護的這件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3號 :撤銷原判決(確定)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審認定對未成年強制性交判十年,二審認定對成年人強制性交未遂改判六年半。

有上過蘋果日報。被告稱不知道被害人係未成年。又主張未遂成功。但是為何還那麼重,因為該人從懲治盜匪條例就不斷犯案,這是入監執行三次後的第四次犯案了。

司法官四十三期,邵勇維律師敬上。賴id ncc101ds

勝訴一覽表:

壹、    刑事部分: 

一、辯護案件:

(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一號 :無罪
運輸第二級毒品部分,全部的共犯都有罪,只有我的當事人無罪,而且檢察官沒上訴,確定了。 

2、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24號:大部分無罪:檢察官起訴三條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勇公幹掉二條無罪,剩一條判五年六月,二審再戰。

3、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492號:撤銷原判決(確定) 有收錢的錢情況下二審打到轉讓
毒品案件一審認定販賣,二審撤銷改認定轉讓。 

4、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 :撤銷原判決(確定)
毒品案件一審未認定偵查中自白,二審撤銷認為偵查中檢察官未詳盡提示,改認有自白減刑。 

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023號:撤銷原判決 (確定)
毒品案件一審未查明有精神耗弱之情形,二審撤銷減刑。 

6、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4 年 上訴 字 第 823號撤銷改判: 
一審八年二個月,二審七年八個月。

7、 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2305號 
檢察官認為販賣二級毒品的案件,內勤聲請羈押,我臨危受命前往法院到庭,外面的家屬已經把入監的所費準備好,請我準備給被告,在有人指認及有譯文的情況下,法院駁回羈押聲請,交保十萬,現在檢察官被告販賣二級毒品部分為不起訴處分。 

8、 高雄地檢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四八號 
車內收到七十三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警方移送意圖販賣而持有,被不起訴處分。

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羈字第317號 
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有人及譯文最後法院駁回檢察官聲請,改以十萬元交保(後來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1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2526號不起訴處分書。當事人被警方移送販賣三次愷他命,最後不起訴處分。

(二)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62號 
無罪:使用BT遭控違反兒少條例案件。

2、      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二審被判二年八月,上訴最高法院救援成功,撤銷發回。

3、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 上開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之兒少案件,改判強制罪,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原來二審判二年八月)確定。

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桃簡字第一七七四號, 我方違反兒少條例,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四年,緩刑期間繳八萬元。 

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272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五歲之女子性交易1次。 

6、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7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7、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53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8、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8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2次。 

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421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女子性交易二次。 

1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078號兒少性交易案件:被告疑似用BT下載兒少影片,被告否認,並辯稱疑似中毒,IP沒設密碼,檢察官再次搜索後查無實證,為不起訴處分。

(三)  妨害性自主

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3號 :撤銷原判決(確定)
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審認定對未成年強制性交判十年,二審認定對成年人強制性交未遂改判六年半。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8號強制猥褻案件:撤銷原判決(確定),一審判有期徒刑八月,監護處分三年,二審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監護處分一年。 

3、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1184號:不起訴處分。當事人認識在酒店上班的女子,交往一段時間後個性不合,想分手,女方告強制性交。

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4號 
本件被告被移送及告訴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理由是被害人稱沒有服用安眠藥,但是在被害人的體內驗到安眠藥,被害人堅稱是被告下藥的,在勇公律師的努力下, 
檢察官認為有可能係被害人自己吃安眠藥,並非被告下藥,而改起訴刑法第225條的趁機性交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少家侵上字第1號

一審判決執行四年(二條三年六,壹條一年六),二審撤銷改判三年八個月(壹條三年六,壹條一年六)。

(四)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 年 選訴 字 第 19號,我們是候選人,無罪,賄選的樁腳被判刑。樁腳咬候選人,但是證詞矛盾太多,在交互詰問制度下徹底被擊垮。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選上訴字第37號,一審判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二審改判無罪。

(五)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改判過失致死。

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 重訴 字 第 18號,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法定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 
檢察官起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人犯一直在押,而且法醫也作證認定是殺人,但是在邵律師提出疑點說服法官的情況下,改判過失致死,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宣判日諭知交保。 

3、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駁回檢察官上訴。

4、 著作權法: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易更字第二號 
無罪:使用連結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2、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三號 
違反著作權法,非常上訴成功。 

3、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6號。
上開無罪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無罪確定。

5、 幫助詐欺案件: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45號 
無罪:人頭帳戶遭騙案件。

6、 強盜案:

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 上訴 字 第 544號。撤銷改判。一審判六年,二審判五年二月。 

7、 違反稅捐稽徵法:

1、臺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五零六號 
本件當事人因前往大陸經商,被通緝不知情,今年五、六月間遭競爭對手報復, 以遭臺灣通緝為由在大陸坐黑牢三十天,通知刑事局潛返後內勤陪訊,無保請回,之後為不起訴處分。 
(十)恐嚇

1、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9003號
民眾委託知名律師公務員,並偷錄音對話內容告恐嚇,該公務員在勇公協助下化解危難。

(十一)違反森林法:

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1077、21078號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在被告家中扣到木頭之情況下,檢察官以不能排除上開木頭曾有合法砍伐之可能,而為不起訴處分。

(十二)竊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762號 
檢察官被告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聲請羈押,法院改二萬元交保。 

(十三)過失致死:

1、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9號 
我方業務過失致死,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 

(十四)違反水土保持法: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簡第9號 
我方違反水土保持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 

(十五)業務侵占緩刑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 審易 字 第 1239號 
O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並應履行如附表 
二所示之負擔。 
本件告訴人告訴壹佰多條業務侵占罪,但是小弟先搶先一步自首, 然後佐以萬法歸一,一歸何處法理,(萬法歸一,一歸何處,是清流營業秘密,不可說,不可說)讓檢察官以接續犯起訴壹條業務侵占罪(接續二年) 
偵查案號: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1381、11382號。 
最後再以說服法官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

(十六)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89號當事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緩起訴期間再犯,三罪,法官還是願意給我們三罪各處最低刑度六個月。
(十七)毀損債權案件

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一二二二號不起訴處分書銀行告身心障礙被告毀損債權脫產,最後以嫌疑不足不起訴處分。

二、擔任告代:

(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72號判決。撤銷一審毀損無罪之判決,改拘役四十天。(我們是二審告訴代理人)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642號

以重傷害罪重判被告有期徒刑七年六月。(一)(二)(三) 

貳、    民事部分 

(一)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1'12號(選舉案件) 
OOO之當選無效。當然我們是落選頭,告贏可以遞補上去的。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選上字第16號 104年度選上字第17號上開案件,駁回對方的上訴,我們是落選頭,遞補上議員職位。

3、 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11號安股,原告之訴駁回。(檢察官起訴當選無效,我方靠交互詰問制度,在樁腳死咬候選人賄選之情況下,徹底問垮樁腳證人,故刑事無罪,104 年 選訴 字 第 19號,民事檢察官起訴當選無效駁回)。

(二)  返還借款

1、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再字第3號 
駁回對造再審聲請,我方全勝。 

2、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138 
被告應給付原告450萬元 

3、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 字第752 
被告應給付原告210萬元

4、 一○四年度旗簡字第八四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四十五萬元。

(三)  勞工訴訟

1、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號, 
駁回對造上訴,我方全勝。 

(四)  婚姻訴訟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02號 
准我方離婚聲請,我方全勝。 

2、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 年 婚 字 第 157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當然我們是被告) 

3、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家聲字第九十四號裁定
免除小孩扶養義務(爸爸沒養過小孩

 

戀戀 105-05-09 16:00

今年年初 因為警察 要抓販賣毒品的人而找上我並叫我配合指證上游者可以減低 我的犯罪刑責, 後來我也乖乖配合 指証,並交出 吸食器組,之後在五月四日天我收到了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書 上面提到了我之前勒戒戒治的前科跟10年前易科罰金6個月的前例,加上這次的日期,並沒有提到 有關我配合指證的事情, 接著就一毒品妨害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我想請問我這情況簡易判決對我比較有利嗎?還是我該提出書狀請求傳訊陳述呢?我可以請求減輕刑責嗎?麻煩請告訴我該做何後續?

m961096 105-05-07 15:39

我去年在自助旅行網站揪團出國旅行,旅行月份是10月,人數總共二男二女,在這之前大家都不認識,出國之前大家有見過一次面討論,去到國外以後另一位女生(簡稱A女)諸多不配合,我們也都隱忍,在旅行中我們每個人會先交部分錢給其中一人(B男)管理,當做公費,由公費支出車資和旅館等共同費用,有些行程若有人不去,也會在當天結算退還門票錢等等,退錢給A女時A女也無意見,旅行時由於A女常因為金錢和B男鬧的不愉快,於是後來把公費中屬於她的部份退給她,講明她要去哪我們都不會管她,可是A女反覆無常,又來跟我們搭夥同行,後來她又鬧到警局嚷著要拆夥,於是我們當著警察的面說好不會再同行,隔天A女又說要和我們一起搭計程車,我們因為怕她要鬧事,於是隱忍,後來才分道揚鑣,原本以為事情就這樣結束,2月份的時候我發現A女在自助旅行網站四處發文,扭曲事實把我們描述的很惡劣,由於她只有指姓沒有道名,於是我不予理會,然而A女突然打電話來我上班的地方,要求我跟B男要帳單明細,並且要我叫B男跟她道歉,因為公費都是當日結算,且已是半年前的事,所以我們都沒有資料記憶也已模糊,且當時我與B男已無聯絡,我試著安撫她的情緒,並且一一就她的質疑跟她解釋,A女啞口就掛掉電話,前二天A女又傳簡訊給我重複的要求,我回覆完就告訴她早已解釋清楚不會再理會她的簡訊,結果昨天A女寫陳情書到我上班的機關,說要陳情我是否有損公務員形象,並陳述我們在國外發生的事情,並且附上她在自助旅行網站發文的連結,內容皆為她杜撰,說我們對她詐欺,侵占,霸凌,監控,我已把網頁內容備份,也已聯絡上其他二位,他們都願意出來作證,請問我這樣足以告她妨害名譽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7 17:43

您好,

 

1、民事上可以起訴請求名譽減損之損害賠償

 

2、但刑事妨礙名譽罪須有散布於眾之行為才屬於誹謗罪,本案對方以陳情書方式是否已達散布於眾,恐仍有爭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若對方指摘或傳述之事實確實與事實不符,而毀損你的名譽刑事上可能會構成加重誹謗罪,可蒐集證據在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 民事上可依侵權行為規定就名譽損害,請求賠償相當之精神慰撫金,並要求以適當方法回復名譽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7 20: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7 23: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偉豪 105-05-06 15:20

本人約4年前101年底搬出戶籍地(戶籍地房子是姑姑的 與叔叔 嬸嬸同住)因為在新北戶籍地找不到工作而且又要每月繳納八千元給姑姑付不了,只好上台北找媽媽同住租屋處可省房租並在媽媽上班地那邊工作也在媽媽那邊辦了新手機 號碼也給了姑姑知道 後來一年也有回戶籍地順便告知叔叔我的電話(我的電話從102年到現在都還沒換過)除了去年姑姑已經把保險單住址請保險公司轉寄到我現住地址,每年姑姑都會用簡訊告知我要繳納機車保險費(機車是姑姑的但是我在騎所以我去繳)因為103年後改從事保全夜班白天常常都是睡死狀態,不過有傳簡訊我一定會回,當時因為沒有叔叔電話所以叔叔在去年四月有教召單的掛號要連絡我連絡不上(因為本人不接未知號碼來電)但也沒傳簡訊告知我教召單的事情也沒跟姑姑講這件事情所以姑姑也不知道要連絡我(後來查後備指揮部說這是一天的教召而已上午去下午回...),結果警察就把教召單退回給後備指揮部,我就被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起訴了起訴原因是我未居住在戶籍地未遷移且無故不申報導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及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罪,原本爬爬文看大多數都是我這種情形檢察官甚至不起訴或者是起訴後一審就簡易庭無罪就沒太擔心,結果4月28號寄來簡易判決兩個月易科六萬塊嚇到我了,而法扶那邊因為媽媽以前欠太多債款現在薪水都掛在我身分下結果也超過法扶申請標準,目前已經於十天內上訴但仍擔心訴狀不是文言文而且很白話文擔心法官看了會不讓我上訴,這個月真的快被法院搞到精神耗弱一天睡不到三小時每天也只能吃一點東西沒什食慾整天在翻同樣類型案子查,請教我現在該怎麼辦我的人生不想就此留下前科而且這罰款也太重了。

(最近查91年6月修法後關於我的罪應該要意圖避免之主觀要件存在 但是檢察官也不問我為什麼離開戶籍地就直接告我是意圖避免教召...很冤)

沈恆 (沈律師) 105-05-06 16:28

您好!

上訴期間10日屆滿後,還有20日可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果自己沒辦法充分表達想法或理由,可盡快找律師協助撰寫上訴理由書或充任二審辯護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上訴,否則案件即會確定,要提再審並不容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IA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星座咖啡 105-05-04 21:52

 

我無故被店家懷疑偷竊,被攔下要求查看包包, 之後對方堅持沒錯不肯道歉, 我認為人格被侵害,欲提告妨害自由妨害名譽, 轄區警察跟店家熟識,一開始不肯受理報案, 作筆錄之後又不主動給三聯單, 好不容易要到三聯單,我要求更改筆錄內容, 承辦警察卻休假中, 是否我應該自己到地檢署提告比較好? 感謝律師為我解答! ********************* 已經簽名過的筆錄無法更改? 為何承辦員警的同事說可以再約時間修改? 我之所以想更改是因為他不肯照我的敘述做筆錄, 另外在作筆錄期間,員警不斷阻礙我, 說店家不可能錯,一定告不成, 還說絕對不要聽信律師給的建議, 提告不是我的權利嗎?他為何要剝奪我的權利? 而且他態度很差,一味的幫店家說話, 我的目的是希望透過提告讓店家要求和解, 沒想到轄區員警跟店家有私交,公私不分, 而且看樣子他可能故意拖延不想送件到地檢署, 我已經無法信任承辦員警, 還是找時間自己去地檢署提告比較好。

您好:

的確可以直接提告,時間上會比較快,等檢察官起訴,可以附帶請求民事賠償,但建議先將相關事實詳為描述,以確定對方是否有觸法疑慮。。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4 21:58

您好,若認為對方構成犯罪,可以直接去地檢署提告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4 22:43

您好,

 

1、您已簽名確認的筆錄,無法事後要求回去改寫。

 

2、您可直接向地檢署提告,但若證據不足,還是可能被發回司法警察做調查。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阿宏 105-04-28 08:15

我之前未成年有一個妨害姓自主的案件還沒結案已經快3年了

加上我現在18新犯案是偷竊

我這個偷竊是跟一個未成年的女生去偷的

女生進去偷錢跟香菸 我前面有勸她不要去 阻止過了 但她還是去偷 偷完之後錢我一毛都沒花只有那未成年的女生花而已 但是香菸我有抽... 

我跟ˊ這個女的只是朋友關係

請問一下未成年之前犯的案加上我現在這個案是最加一等嘛?我會不會坐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8 16: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還沒結案快三年了是什麼意思?案件還在審理中?當初法院給的處遇是什麼?少年事件並不算是刑事執行記錄,所以不會有累犯問題。

2、就您所述的狀況,就屬於共犯。

3、至於坐牢與否,則要看相關事證、您是否認罪等,不能一概而論。

星座咖啡 105-04-26 11:02

商店店員認為疑似有商品未結帳,要求我自己打開包包給他們檢查,並表示他們公司有檢查顧客包包的權利,據我了解,應該只有司法人員具搜索檢查權,他們公司自己的規定是否觸犯法律?另外他們提不出證據就懷疑我有商品未結帳,且當下態度極囂張惡劣,我感覺受辱,他們也不肯道歉,請教律師,根據上述我是否可以提告妨害自由妨害名譽或其他罪名?感激不盡!

陳明彥 (Daniel) 105-04-26 11:48
回覆 星座咖啡 的發言內容:

商店店員認為疑似有商品未結帳,要求我自己打開包包給他們檢查,並表示他們公司有檢查顧客包包的權利 ... (恕刪)

您好:

     搜索確實應由司法機關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發動執行,該公司並無自行發動的權力。您無須理會。惟如對您施加強制力時極可能構成妨害自由。至於是否構成妨害名譽則須視當時情況是否屬「公然」或「意圖散佈於眾」。

痕樂 105-04-17 18:12

這幾天被告妨害秘密

 

因為在知名論壇上po對方的私密照被告

但是因為我的帳號在該論壇權限比較高,因此好幾年前開始就分享帳密至今(也就是公共帳號)

 

所以有人用我的帳密po上對方的私密照

該論壇不提供IP給檢警我在露天的帳號和該論壇是一樣的,因此警方找我做筆錄

 

筆錄做完對方確定告我

 

請問這狀態要和解還是拼不起訴?

乾淨的這樣搞壓力還是很大

你好:

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要提出證據證明行為人不是你,才有辦法爭取不起訴處分,否則容易被認定為脫罪之詞。 民事上對方可依侵權行為請求你賠償精神慰撫金,並刪除照片。
痕樂 105-04-17 18:3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第235條散 ... (恕刪)

你好

 

早已刪除

 

只是真的無法證明

 

因此只能和解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7 20:5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該私密照如果可以辨識的出該人是誰(比如說有露臉、特殊部位有刺青、有痣等,可以辨識出人是誰),或涉及到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此條罪屬告訴乃論之罪,若經和解撤回告訴的話,檢察官依法必須為不起訴處分,不論有經法院論罪科刑的問題;反之,則不會有本條罪之問題。 私密照要看是哪一種類型、到哪一種程度的私密照,這部分從您的問題敘述看不出來,但如果是涉及到「猥褻」的程度的話,會涉及到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物品罪,這條罪名是屬於公訴罪,如果與對方和解的話,頂多只會有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公用帳號的概念不算常見,如果真的不是由您所為的話,也可以詳細說明該帳號的使用及操作方式、有共同使用的事實等,來爭取自己的清白。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8 22: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證據不充足,可考慮委任律師爭取不起訴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忠 105-04-15 14:52

本人是桃園市政府公務員

因生病請假

家屬遭客家局打臉(刁難)雖請假有誤會

但家屬(前妻)上網將過程貼於臉書申訴

桃園市政府客家局便不斷以仁停會及律師函及記過方式對待本人

經向舒翠玲等議員提供資料後舒翠玲議員認為機關在當事人未充分表達意見即記過有違行政程序

另逼迫本人簽下聲明書並提供給議員事後經申訴舒翠玲議員

整件事情如

桃園市議會舒翠玲議員質詢

內容請教

提告機關妨害自由

可用之法條及證據是否足夠?

阿忠 105-04-15 15:06

本人是桃園市政府公務員

因生病請假

家屬遭客家局打臉(刁難)雖請假有誤會

但家屬(前妻)上網將過程貼於臉書申訴

於本人上班第一天桃園市政府客家局便以律師函即不斷人評會及記過方式對待本人

經家屬向舒翠玲等議員提供資料後,舒議員認為機關在當事人未充分表達意見即由人評會建議記過,有違行政程序,另逼迫本人簽下違反自由意志之聲明書,並將其提供給議員

整件事情如

桃園市議會舒翠玲議員質詢

內容請教

提告機關妨害自由

可用之法條及證據是否足夠?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5 19:52

您好,

 

本案情形並不構成妨害自由之罪名,而應屬於公務員在執行職務、管理上有疏失之情事,如認受有損害,可對其提告請求損害賠償

amin 105-04-13 21:23

你好~我在蝦皮拍賣有賣個人的全新和二手用品,商品頁面均有標示產品資訊。
買家購入商品收到後卻說尺寸和想像落差太大要求退貨,
他說應有7天鑑賞期, 我覺得很不合理不同意退貨,請他要退貨就去申訴,照蝦皮系統的程序來,蝦皮最後只告知此爭議判定結果是:會把款項撥給我,也就是她沒有退貨成功。
但現在買家卻說提告消基會,說我態度差,還在我賣場留言版說覺得我的商品很穢氣,要買的人請深思! 因為它也有在賣東西~所以我反問他的東西能不能接受這樣的情況退貨,她回應說他是有受過教育的人不像某些賣家沒受過教育看不懂法條。
想請問律師,像我們這樣偶爾賣一些用不到的東西,也適用7天鑑賞期嗎?
她的言行是否算是公然侮辱?以及妨害名譽呢??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3 21:45

您好,消保法上之七天無條件解約權,是針對企業經營者,若您只是一般個人而非企業經營者,對方並無無法像您要求七天之無條件解約權。

amin 105-04-13 21:50

但這買家卻說已經申訴~要等消保官的調查....
如果不適用那我就無須理會他的申訴對嗎?
另外他這樣算侮辱妨害名譽嗎?  謝謝

陳姓婦人在住宅區開早餐店,凌晨三點開始進貨、備料,張姓鄰居以被吵到精神衰弱,提告求償並要求關店,桃園地院判決陳婦賠廿萬,且不得在晚間十點到上午八點營業

 

陳婦的早餐店營業時間是上午六點到九點,法院這一判決幾乎等同要她的早餐店關門。但經查訪陳婦的早餐店在六月間,就因生意不好,搬到附近臨路店面營業

 

法官以侵害安寧權,判陳婦早餐店不得在晚上十點到隔天凌晨八點營業,由於早餐店設住宅區的情形普遍,會不會造成各地早餐店倒一片?律師陳志峰指出,要看最後判決結果,「不見得會成通案」。

 

依照最高法院判決,住戶享有安寧權,如果發出超越一般人所能容忍的噪音(尤其是深夜到凌晨時段),就屬不法侵害,如情節重大,造成對方長期緊張焦慮或出現躁鬱而就醫,被干擾的住戶就能求償

 

桃園地院調查,陳婦去年十一月在住家開早餐店,提供七、八樣各式炒菜,周一到周六上午六點到九點營業,但每天凌晨三點多就開始準備,機車進貨、店裡備料時洗菜、炒菜發出各式聲音。

 

張姓夫婦聲稱,自從早餐店營業後,被吵到長期失眠,今年開始陸續出現神經衰弱、頭痛等症狀,就醫診斷為焦慮症、睡眠障礙,他們認為是早餐店噪音造成,三月間提告求償,也要求早餐店停止營業

 

陳婦在法院審理時指出,社區多為老舊住宅,隔音效果差,噪音來源多半是車輛,無法證明是她的早餐店造成,且張夫婦焦慮症是她開店兩個多月後才就醫,這筆帳不該由她買單。張姓鄰居則提出錄影光碟,錄到車輛進出、洗水桶、切東西等聲音。

 

法官調查認為,陳婦早餐店位在屬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的住宅區,依規定,晚間十點到隔日上午八點,不得從事餐飲或小型加工廠等使用動力機械操作的營業行為。

 

環保單位測得早餐店噪音雖都在合格邊緣,但早餐店每天凌晨三多開始切菜和備料,長時間在鄰居睡覺時段發出聲響,已構成「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侵害到鄰居安寧權,判陳婦敗訴。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7321/1348555-%E5%90%B5%E5%88%B0%E9%84%B0%E5%B1%85-%E6%97%A9%E9%A4%90%E5%BA%978%E9%BB%9E%E5%89%8D%E7%A6%81%E7%87%9F%E6%A5%AD

 

作者記者呂開瑞、曾增勳、張雅婷╱桃園報導 聯合新聞網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民法第184條第2項定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復定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法第793條第1項尚定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而噪音防制法第1條定有:「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同法第8條第3款復定有:「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二)本件判決認為,從噪音防制法第1條觀察可知,其立法目的係在維護人民有環境安寧自由,而屬於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的「保護他人之法律」;而本件被告於其住所內所為之營業準備行為,雖然未超出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6 條所定標準,但長時間於常人睡眠時間發出聲響之情況下,仍應認為是屬於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原告即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請求慰撫金,並依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於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營業及準備行為。

(三)俗諺有云,千金買屋萬金買鄰。相鄰關係所產生的紛爭於實務上屢見不鮮,但具體個案情事仍有其差異性,若遇有糾紛,此時應找位專業律師為您分析利弊,始為上策。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alan 105-04-12 21:32

您好

請問如果有人公開說----沒看過這麼失敗的人,這樣構成侮辱妨害名譽或其他的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4 14: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沒看過這麼失敗的人」這樣一句話,尚不會構成名譽侵害。

2、必須釐清前後文及當下是什麼情境下發生的。請詳述。

杰啊 105-04-08 14:12

請問如果被告妨害性自主要跟對方女生家長合解那我要用什麼辦法去跟別人合解

要怎麼說才會比較好 女方未滿14 男方19了  已性交 雙方是男女朋友關係也是你情我願

目前沒錢.   但男方因為要當自願役了剛好卡到這個案件不知道該怎辦...

1.那如果我和解了還會被關嗎.. 

2.那如果我沒和解是100%被關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8 15: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要和解的話,可以簽立和解書,或是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倘若雙方可以和解,可以嘗試爭取緩刑;反之,沒有和解的情況下,法院給予緩刑的機會就不高了,則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

前幾天也是一位正在服役的當事人來委任,同樣是與未滿16歲女子,正在積極與對造母親協談和解中。另有一件一審判決有罪,要關。二審來委任我們,達成和解,法官判決緩刑

此案例本所成本甚有經驗,處理此案重點如下:

一、男方是否知悉女方年紀?

二、若知道,盡量爭取和解,主要目標是對造的父母親。

三、此罪因為低於14歲,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相當重),若爭取到和解,得依刑法第57條及59條減輕其刑,後得依刑法第74條緩刑(暫時不用執行、入獄)。

四、以上,均應積極爭取和解,不論是否達成和解,都依積極爭取。

五、和解,盡量不要當事人(男方)直接跟對方父母談,還是建議委聘律師溝通處理。

六、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直接來電諮詢。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和解通常可以解決這問題

沒有和解被關的機會非常大

建議請家人幫你找律師

律師幫你去跟對方家屬和解比較實在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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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8 2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和解就是要承認犯罪並且支付賠償金,若對方證據不充足,可考慮否認犯罪,加以答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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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8 23: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和解就是要承認犯罪並且支付賠償金,若對方證據不充足,可考慮否認犯罪,加以答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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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豬 105-04-07 13:52

無直接證據! 只有line對話這樣會會起訴妨害家庭嗎?謝謝!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要看具體內容才知道

至少要能夠確認有發生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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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7 19:29

就算沒有直接證據,若間接證據可證明犯罪,還是有可能構成,所以要看具體內容而定。

您好:

具體要視內容而定,若可以證明有發生性行為,仍可能有通姦罪問題。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7 21:0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之成立,必須舉證雙方確實有進行性行為,始有可能成立,以line的對話紀錄而言,也要看內容是不是真的有具體指出雙方有進行性行為,畢竟對話內容不一定就是事實上發生的事。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蘇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7 22: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證據證明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及知悉已婚,則不成立妨害家庭之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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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政 (Sam) 105-04-08 12:44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在此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如果您擔心不清楚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0983016238);或者,以手機加入我的LINE ID(ID:a121218)。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委任,歡迎您與我聯繫!

(我的行動電話服務業者為中華電信)...謝謝!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十七年第十月十三日決議)。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我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按實務見解認為:男女姦淫行為,均在極隱密之時空進行,自不易取得直接證據以證明之,惟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其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仍非法所不許。因此,如果LINE的對話內容可以證明他們有發生過性行為,仍可提告通姦罪。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律師事務所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105-04-03 00:14

您好,我因為之前需要註冊帳號,對方聲稱是官方內部人員(簡稱a),並提供保證可以使用(只要有帳號在您的名字底下,有登入就有獎金),當初就付了訂金給a(1800個帳號分六個月拿,總共9萬新台幣),但由於公司3月發布消息說這行為會取諦,所以我想要和a取消剩下的1200個帳號,拿回應該有的錢,但a說會對我提告,並說會說我詐欺公司,後來找尋我的推薦人,並把該情事告知,並提供相關對話內容(裡面有我匯款的帳號、戶名等等),說我會和公司配合調查,但剛剛a又傳訊來說我違反個資法要對我提告,讓我覺得要照規定做個好人都很難,請問我是否真的會被提告呢!?錢沒賺到,還要被告

1:公司或a告我詐欺會成立嗎?

2:我這樣違反個資法嗎?(網路上查,影響第三方重大利益,說的過去嗎)

3:相信介紹自己的人,結果最後被賣掉,真的很不開心(因為這事只有告訴1個人,他給我一個說是公司工程師的line,最後a跑來和我說我有公開他的個資,他們有違反妨害秘密嗎!?)

請各位協助解答了,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3 09: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單純的合法帳號買賣,至多只是民事履約問題。反之,則可能有違反電腦使用罪章、詐欺等問題。

2、就您所述,無法判斷為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3、請詳述是什麼樣的帳號,以利分析,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

小豬 105-04-02 23:02

前男友約我一對一到熱炒店談

到場時確被他強行堵到最內桌其中已經有四個男人坐在那等!我被堵在裡面並且多次表示我要離開請讓我走他確一直用身體堵住不讓我走長達五分鐘!這樣是否可告強制罪還是妨害自由?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02 23:18

依您所述,如果有具體證據,可提告對方觸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2 23:48

您好,若對方堵住導致未有任何之空間可以離開,有機會成立強制犯罪。

小豬 105-04-01 20:46

對方太太拿LINE截圖告妨害家庭! 無其他直接證據~

請問起訴率多大?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1 20:48

您好,要看具體內容為何。

刑事妨害家庭通姦罪,需要證明您知悉對方是有配偶之人卻與之發生性器官接合之行為,因此若對話內容可以證明,就有起訴之可能。

小豬 105-04-01 20:52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要看具體內容為何。

刑事妨害家庭通姦罪,需要證明您知悉對方是有配偶之人 ... (恕刪)

line截圖沒有我的照片跟姓名電話!這樣也會有起訴可能嗎?無法證明截圖內容是誰發出的.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1 21:44

 您好,若無法證明是您所傳送之訊息,亦可否認之,由對方舉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之情形,要構成刑事應有困難,但民事部分仍應注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豬 105-04-01 22:08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若無法證明是您所傳送之訊息,亦可否認之,由對方舉證。

謝謝律師! 這是輕罪~檢察官也無權發涵調閱相關通訊紀錄是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檢察官無法調取LINE的通話紀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十七年第十月十三日決議)。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我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小白 105-04-01 17:48
在一臉書社團中,某人爆料某女虐狗之行為, 我在其文章底下留言一截圖, 其截圖內容是某女鄰居說有看過某女狗狗餓到啃木炭。 且我補充留言說: 想單純詢問狗主人狗狗餓到吃木炭是否屬實,本人沒有惡意,如果不實,我會刪圖道歉。 現在狗主人要告我妨害名譽, 請問這樣會構成嗎? 但是我是真的無惡意, 這樣會有怎麼樣的判決呢?
105-04-01 17:40
本人因為妨害性自主嫌疑犯,被檢察官提起公訴,下個月十二號開庭。但目前所有證據只有一封沒有署名的書信,沒有任何直接證據。女方家長堅持女兒未滿十四歲時即和我發生關係,然而事實是他十四歲時我根本不認識他,目前女方已近十八,其家長仍然強調我三年前就已經和他發生性關係,而堅持提告。請問若此沒有直接證據,獲罪的機率高嗎?
黃國政 (Sam) 105-04-05 00:49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所以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歡迎與我聯繫(0983016238),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委任,歡迎您與我聯繫!(我的行動電話服務業者為中華電信)...謝謝!

小豬 105-04-01 01:46

日前前男友設局在餐廳本來是約我一對一談事情…

到場卻有五位流氓把我困住!其間我表明很多次我要離開!確被檔住!是否可以告強制妨害自由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1 08:3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對方違反您的意願,以有形的力量拘束您的人身自由,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可以考慮提出告訴,而且不論最後會不會被論罪科刑,不至於會有誣告的問題。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能夠證明你所述之狀況

這是絕對構成強制罪的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小豬 105-03-31 01:38

日前因對方告我妨害家庭! 我想請問檢察官是否有權去函調閱LINE紀錄?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31 01:46

您好,

 

通姦罪僅屬於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之罪名,依據現行通訊監察及保護法之規定,檢察官無法因偵查三年以下罪名而調閱通聯記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31 09:1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目前由司法機關主動取得line對話內容仍有其技術上的困難,一般都是以手機截圖做為line對話內容之證明。

2. 退一步言,有關妨害家庭罪名的刑責都不算重,因此是無法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及第11條之1進行監聽、調取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LINE的紀錄外,也要看有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有通姦,另此種案件,仍會有民事損害賠償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豬 105-03-29 11:36

已婚男欺騙與我交往時間點如下~

現在太太要告我妨害家庭通姦是否成立

3.24 我告知他已懷孕. 他才告知我他已婚

3.25他找三個流氓堵我談判,我去警局報案

3.26-27我有傳簡訊給他要他為我懷孕負責他一直躲避

3.28他跟他太太及友人到公司堵我,並到警局告我妨害家庭+通姦

這樣會成立嗎?

3.24我去警局報案已經申請臨時家暴保護令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9 11: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要有事證證明我方不知悉對方已婚。
2、子女的部份,將來可以提起認領之訴。
3、倘若已經進入訴訟,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及答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若不知對方已婚身份,則仍有無罪主張之空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由您目前所述, 也是如同上述兩大律師所言, 以不知已婚做無罪主張, 重點在於時間點跟證據

2.至於找流氓等等, 與到公司堵您等等, 暫時與您主要訴訟較無關係, 但是要注意人身安全

3.由於您講說法也是很模糊, 如果真的想要做無罪主張, 您的狀況非網路上片面諮詢即可處理, 會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更了解你的案情及提出具體的規劃及擬定辯護策略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9 20: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主張與對方發生性行為之際,不知悉對方為有配偶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9 20: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主張與對方發生性行為之際,不知悉對方為有配偶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之;針對對方堵您之言行舉止,應錄音錄影蒐證,再對其提出刑事強制恐嚇危安等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根據刑法第五十條、五十一條規定,法院對犯下數罪的被告,將「個別宣告刑度」,也就是所謂的「一罪一罰」,依照犯罪件數論處,舉例來說就相姦罪,嘿咻一次若判3月如嘿咻20次就所犯相姦罪共20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分論處罰,這是依次數(件數)來論刑的,所以請君務必謹慎處理為要。 為維護您的權益,以上回覆如仍有不解,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小城 105-03-26 13:55

律師您好 

我跟同事(呂)有黃金買賣 有委託他幫我賣黃金(約18萬)

沒有合約書 白紙黑字簽名 只有賴的紀錄

事件發生在105年1月20日距今都用各式理由拖延

後續又恐嚇我他老闆是竹聯幫信堂二哥

有槍 怎麼樣之類的

最近呂 在過年期間有行車糾紛在彰化與他人 高速公路亮槍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

案號 案由 智股 105年偵字第1874號 妨害自由案件

想說 他不只這件還有其他 網友上傳他的行車紀錄器 惡意逼車

如何提供給法官加重他的刑罰

據我所知他還是地下放款 高利貸

刑事警察應該會很熱意調查他吧

可以麻煩告知我怎麼辦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6 14:19

您好,

 

1、呂所犯之詐欺背信行為,與其他持槍或恐嚇案件無關,但就因積欠您買賣黃金價金還出言恐嚇之行為可對其再提出恐嚇罪之告訴。

 

2、待案件起訴後可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或直接以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返還款項,line的訊息紀錄均可做為證據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k8883

您好:

依您所述,對方對您的行為已經觸犯恐嚇罪及背信罪,此外對方放貸的行為亦涉及重利罪,您可以將與對方通聯記錄、對方恐嚇您的錄音錄影證據,直接向警方報案,亦可以委任律師向檢方提起告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6 22: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告發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6 22: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告發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