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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na 104-09-25 22:47

請問妨礙民譽這是小事會開法庭嗎?

妨礙名譽是歸類刑法,這會留下前科記錄嗎?

如果他一次告兩個一個毀謗一個公然侮辱,這兩個有什麼差別嗎?

只要罰罰金跟民事理賠就好了嗎?

民事理賠太過可以向法官減免嗎?

如果沒有律師陪同可以自己提出問題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9-25 23:30

您好!

1.  妨害名譽雖然是輕罪,但只要受害人提出告訴,就必須開庭。被害人可選擇提告民事刑事,或民刑事都告。
2.  只要案件進入檢察署或刑事法院,都會留下紀錄。
3.  誹謗罪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公然侮辱罪則是公然以言詞謾罵而侮辱他人,有可能二罪都成立,其中誹謗罪刑度較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霖爺 104-09-24 19:25

事情是這樣子的,我前妻是在家做網拍賣親子裝的工作,前陣子她帶著女兒到家裡上面去拍攝新款的衣服,她說拍到一半時有個男的一直也在拍她們,過程她也含糊帶過我只知道最後她有留LINE的ID讓那男的加好友,應該也有聊過吧!她讓我知道的時候她是已經把前面跟那男的對話給刪掉了,所以前面她們的對話我都不知道她們講了什麼,是直到有一天她跟我說那男的傳一些很噁心的照片給她我才知道有那男的的這件事,一開始那男的先傳幾張裸照跟她下體的照片給她,本來是想說要報警處理,但是因為照片都戴著面具不然就是沒拍臉,我想說這樣或許會不足以證明是他本人到時候警察也事情是這樣子的,我前妻在家裡做親子裝網拍的,前陣子他帶著我女兒去家裡附近拍照,他說拍到一半的時候有個男的也一直在拍她們,過程我不知道只知道最後前妻她有把line留給他,她們之後應該有用LINE聊過天吧!前面我都不知情,一開始她說他是專業攝影師,想幫我前妻拍照跟合作什麼的一些理由,直到有天那男的突然傳戴著面具全裸的照片給她,她嚇到才趕快跟我說,原本當下想說報警處理但是照片都戴著面具我怕無法證明那些全裸的照片是他本人到時候警察也沒辦法處理所以就先沒報警,我就假裝是前妻的身分慢慢騙他讓他證明那些照片裡的是他本人,(就說些不相信照片裡是他本人之類的話術)後來有被我騙到然後他也有傳一些他之前跟別的女人合拍裸照的照片跟一部影片,還問我前妻說"想要嗎?"&"我們也來拍一部吧""帶你一起去摩鐵玩"還有說他做事都很低調的,不然早就被追殺了,後來前幾天我有用前妻的LINE讓他知道我的身分,他還理直氣壯地說那是它們公司安排的測試項目,還反過來說要告我公然侮辱(我根本沒罵他什麼)跟因為我拿前妻的手機他還要告我妨害自由什麼的胡扯一堆,他說他LINE的對話內容已經傳給他的律師將會寄存證信函給我,還說他已經用LINE查到我們家住址了(這樣算恐嚇或威脅嗎?)我想問這樣子我們可以告他性騷擾或什麼罪名嗎?因為怕又碰到他會被他怎樣的因素,現在我前妻已經不敢帶女兒去那附近吃飯或拍照了,我想問現在這樣我是不是可以跟前妻拿這手機上面與他LINE的對話訊息至當地分局報案請警察幫我們處理?那如果報案的話我們可以告他什麼罪名呢?煩請各位大律師可以幫個忙跟我說一下!謝謝沒辦法處理,這樣反而會造成更多的麻煩以及她母女的們更加危險的問題,所以我就先沒報警,而我就用前妻的手機假裝我是前妻本人開始來套她使得我們可以找到更多的證據(就比如說不信那個照片是他類似這類的話術)後來有被我套出她有傳一些露臉的裸照和她之前跟別的女人拍的全裸照片跟影片,這段期間還有陸續的問我前妻說"想要嗎?""帶你去摩鐵玩"還有"我們也來拍一部影片吧"之類的變態話語,更自豪地說她做事都很低調的才到現在都沒事,後來我看不下去了,反正掌握的證據應該也都夠了,我就有讓她知道不是前妻在與她對話,她卻痕理直氣壯的說那只是他們公司安排的一些測試方法她才會傳那些照片什麼的,還惱羞成怒的唬我說他跟我們的對話已經自動傳到他的律師那邊去了,說會對我提出公然汙辱的告訴(我根本也沒罵他什麼)還說因為我拿我前妻的手機用她的line與他對話還要告我妨害自由,反正就胡扯一些法條名稱想要唬我,還說她已經查到我家住址了(這樣有構成恐嚇或威脅的標準嗎?),現在前妻也不敢帶女兒到附近去拍照或吃東西了,會怕又遇見他結果被他怎麼樣了,我想問一下各位大律師,現在這樣我與前妻是不是已經可以拿著line的內容去跟當地的分局報案?那我們可以告對方性騷擾還是什麼罪名?麻煩各位大律師可以幫個忙跟我說一下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將line的資料保全下來,並可以向警方提告,對方已涉及性騷擾,散布猥褻物品及恐嚇等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霖爺 104-09-25 16:51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

SSS 104-09-23 18:01

已線上詢問過律師

但是對方卻也提出相關事件證明不構成網路毀謗公然侮辱

所以想在請教

關於這網頁

http://forum.gamer.com.tw/Co.php?bsn=60084&sn=2465523

我為id"scratch698"當事人

這篇文章第三個留言的網路id"jack" 留下 "玩弄文字遊戲 低能廢物"

雖然他沒有指名道姓 但是留言這功能是針對我的發文做評論的系統

是否可以證明他是在對我留言

而低能廢物這四字 是否可以構成網路毀謗公然侮辱要件?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3 20: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低能廢物等言論可能構成公然侮辱,但問題在於是否有證據可證明為針對您所發表之言論,否則若您自行對號入座,似尚難僅以此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Ming 104-09-22 23:37

事情是這樣

今天他來我的賣場留言發問A東西的價錢,然後我回覆他之後,他就在留言說太貴之類的話,但是在最後加了一句 謝謝喔奸商。

留言被這樣說之後,心情真的很不悅! 請問這樣有構成公然侮辱嗎?

J 104-09-21 08:15

我去警局告了別人公然侮辱

但家裡人叫我撤銷告訴,

我去了警局,

他卻跟我說程序還是要跑一次,

我上網查了資料,

網路上資料顯示我隨時都可以撤告,

但我去了警局他說還是得開庭,

在開庭時才可以要求撤告,

究竟哪個說法才是對的?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1 08: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依法可以隨時撤告,不過現行實務上都會由檢察官親自確認撤回告訴的意思,避免員警吃案。

 

一、隨時可撤告。

二、遞撤回告訴狀給地檢署即可。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1 22:46

您好,可狀寫撤告狀並交付與警察請警察附卷。

321D 104-09-20 17:03

日前在網路線上遊戲

 遭人以公開方式辱罵低能兒 垃圾

確認是有3人以上看到

我有說是指這帳號使用者嗎

他也明確的答:對
辱罵非常難聽的字眼
 之後又 一對一私訊辱罵人是 垃圾 低能兒 還說我全家都廢物

請問我已遭受到精神上的嚴重傷害
問題1.請問以上公開部分已公然悔辱嗎?
2.請問以私訊方式辱罵 適用於民事哪一條?
3.請問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1 條規定  是否未達3年責刑無法找到當事人IP相關資料(雖然他有留電話但未撥過)
4.如民事方面,只需到管轄地的地方法院以告狀須請律師嗎?

321D 104-09-20 14:13

律師
請問一下

日前在網路線上遊戲
遭人以公開方式辱罵低能兒 垃圾
確認是有3人以上看到

我有說是指這帳號使用者嗎
他也明確的答:對

辱罵非常難聽的字眼
 
之後又 

一對一私訊辱罵人是 垃圾 低能兒 還說我全家都廢物
請問我已遭受到精神上的嚴重傷害
問題1.請問以上公開部分已公然悔辱嗎?
2.請問以私訊方式辱罵 適用於民事哪一條?
3.請問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1 條規定  是否未達3年責刑無法找到當事人IP相關資料(雖然他有留電話但未撥過)
4.如民事方面,只需到管轄地的地方法院以告狀須請律師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0 18:39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屬於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可以提告公然侮辱罪,反之,倘若是私訊則不會構成。 2、是的,此類案件無法查閱IP。此類案件大多是發函詢問遊戲公司詢問帳號資料。 3、可以提起刑事告訴或是民事賠償,可以委請律師提告或是報警處理即可。
甜心樂樂 104-09-20 10:24

這名房東姓謝,多次跟房客說他讀法律系的,畢業師範大學,又任立委,一副給人的感覺就是[你沒有比我懂法律啦],還常常說著讓人覺得很無言的大話....例如:

1.房東謝先生跟新房客說 : 我們這邊很搶手耶,若你現在不租的話,很快就租出去囉,這個價錢已經算很好了。(但是...那房間經常租不到2-4個月就沒人要租了,因為很吵,房間只是用木板隔起來而已,還空房了半年之久...)


2.房東謝先生曾在過年時,說要[自掏腰包]請人來打掃廚房與客廳,由於那時本人經常要使用廚房,又看來幫打掃的大姊,不是很懂[清潔]部分的感覺,就陪著大姊一起整理廚房與客廳。這名大姊就在這時,開始聊起房東謝先生的事情,也自個兒說明此次來整理,並無拿房東謝先生的錢。這位大姐原本是房東謝先生家人開保全業請來的員工,大姊受不了謝先生多次要求幫打掃,半推半將就才來的。(這位大姐真的不是專職清潔人員,很多東西她並不知道要怎麼清洗跟收拾,就隨便掃掃弄弄,看起來有乾淨就好,另還發現這位大姐手腳不乾淨...)


3.箱型冷氣使用久了,必會有問題出現,雖然房東謝先生說他要處理,但居然是在沒有真正通知到我跟我男友的情況下,只是說幾句話貼在LNE群組上,就私自帶修理冷氣的師傅,用鑰匙打開進入我的房間內,害我的貓咪嚇得半死,差點就往大門外跑出去;而修理冷氣的師傅,還把腳踩在人睡的枕頭上,也不會先把枕頭拿起來,況且旁邊就有矮櫃可以採,若有事先告知的話,可以清出地方讓師傅去修理.....。(事後他也隨便道歉了事,只因男友告訴我,別跟那種人計較,所以就沒有繼續追就...)


4...剩下是其他房客所說的,某A(女)說房東謝先生曾經私自開啟她房門,還探頭進去尋找她,房東這舉動,還讓A女+兩名房客同時看到,這行為很誇張。(其他都是他的行為...很無言)


進入本題,在104的3月中旬,房東租屋房屋內,打著[房客關心家裡]的噱頭,裝設了監視器(雖說房東有問其他房客的想法,但房客有告訴他並不需要裝設,但房東還是執意裝設了)。當時詢問律師團【倘若客廳屬於房客會經常使用的空間,本文認為已經侵害您的隱私,可以要求拆除,倘若房東無法提出適當合理解釋,則確實可能涉犯妨礙秘密罪。】因客廳並不常使用,只有廚房會使用而已...然而拍攝方向沒有私人隱私的疑慮,就沒要求拆除。


事情由[裝設監視器]開始....
 9/12(六)下午2點多,因前些日子房東將客廳拆掉,又隔出一間臥室出租,原本裝設拍門口的監視器,被移動到可以拍
到其他房客的門口,有跟房東談過是否能煥位置,畢竟租屋的都是女生,拍攝的方向也有廁所在那邊,這樣感覺很像是在偷窺。

房東謝先生此時的說法是[監視器你們在看的]、[房客上班會關心住家]、[已將拍攝畫面調到門口]...等。

到了晚上9點半,他又改口說[請房客轉動時,不要停在有廁所的走到上]、[其他如廚房、餐桌、門口、鞋櫃等..可定點停放]


9/13(日)下午2點半,房東謝先生說 : 我太太說,攝影機鏡頭就固定在"門口",不要再轉動了。


9/14(一)~9/18(五)這期間觀察了3次監視器,鏡頭都會拍攝房客使用的廁所以及出入房門的走道上。(而且還拍攝到我的房間門口,一開門監視器就可以看到我房間裡面,我還要找窗簾來擋...)


9/18(五)早上9點,因3次查看監視器的拍攝鏡頭,並不是停在先前說好的大門門口上,這使人懷疑這監視器拍攝角度與房東的說法,是否只是[掩人耳目的說詞]?不確定是誰轉動了監視器拍攝的角度,就隨即在LINE群組裡面發問 : [不是說監視器拍門口嗎? 請問是誰一直拍廁所那邊,這麼喜歡偷看人上廁所? 還是偷看洗澡?]


到了晚上9點半,LINE群組只有房東謝先生回覆 :

[家人情侶都有權力位居住安全使用,攝影機裝設已近1年,你上禮拜才在問密碼,質疑沒有帳密觀看,這是你胡說1。(打在LINE群組上,馬上就被洗上去了,誰會記得? 還不都是我整理貼到文章內,才能馬上查看到密碼)

 你現在是民議代表,你男友的近出供住,對你是恩典。(這點我沒有忘記,但不能拿此來當擋箭牌)

有其他房客有意見嗎,你聽見了嗎? 請管好你房間事務。(我跟房客之間都會互通LINE來保持聯繫,有甚麼事情還需要透過你?)

至於攝影機密碼我將更動,不在提供親友使用,直接固定在門口進出。(目前看不到監視器畫面,無法得知是否真的只拍攝門口)

我已研究你張貼的句證詞句的法律問題,我已看了攝影機目前攝影畫面(監視器畫面早已被調整過,再點近去看就不是原來的拍攝角度了好嗎= =),不是裝在廁所,沒有你說的偷拍上廁所、偷看洗澡的情事,你已觸犯刑法309-1公然侮辱,310-1毀謗,若你不覺得有錯,等著收法院傳票或公開道歉。]
 
到現在LINE群無人回應,我也不想要回覆他,因男友還是跟我說,那種人別理他....不要有任何的回覆,萬一他發神經真的去寄傳票勒? 
但...這房東真的很奇怪阿,說話顛三倒四,房屋內需要修理或是更換的,通通都是我們房客自己弄,他都不想要處理耶。

現在又恐嚇我?  我只是提出疑問,並沒有指名道姓,而且是發問在LINE群組上,群組內共有7人,大家都可以回覆!!這謝先生自己對號入座,還惱羞成怒要恐嚇我,我能反告他 涉犯妨礙秘密罪、公然恐嚇罪嗎?


或是還有其他的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0 11: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拍攝的角度倘若可以直接拍攝到您的房間裡面,已經涉犯妨害秘密,不過因為是可移動式的,且本文無法知悉相對位置,故而大多會建議以民事途徑解決,如調解或是消保官。倘若真的要提告刑事,則建議應該先備妥相關事證,尋求正式諮詢為佳。

2、對方只是揚言要提告,並未涉及恐嚇

3、房東不可以恣意進入房客的房間,不過是否構成侵入住宅罪向來有爭議。

4、本文建議可以就您所述的所有狀況提起調解或是向消保官申訴,或是搬家。

妮妮妞 104-09-20 14:48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拍攝的角度倘若可以直接拍攝到您的房間裡面,已 ... (恕刪)

律師您好
1、目前監視器已被房東更改成只有他自己跟他老婆能觀看,雖然查看監視器的角度並無對著我房間,但也並不都無拍攝到我房間裡面。若要提告刑事,須準備哪些相關事證呢? 
2、對於房東謝先生只是揚言提告,但造成我心理與生活上的問題,難道就沒有對應方法嗎?
3、目前租屋內有需要修理的部分,都是自行解決,不想再找房東過來,免得有爭議,暫時相安無事 。

4、請問若向消保官申訴,須要注意甚麼嗎? 由於租屋時,房東都拿他自訂的簽約書來,離租屋到期日還有半年之久,怕近日退租搬家,房東又有其他理由來扣錢。

一、不建議提告

二、在公開的場所裝監視器確有其需要,律師看過很多案件是沒監視器而起。有許多案件則靠監視器破案。

三、我不認為你的留言成立犯罪,不過還是要看具體的證據才能判斷。對方雖然放話要告你但也不算恐嚇

四、租約期滿不要續租即可,提告的話可能你都搬走了案件還沒結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話別亂說 104-09-19 22:01
請問律師 我在手機網路交友平台 發表了一篇對於異國戀情的感想 完全沒帶有情緒性字眼 一位男網友不斷激動批評 從頭到尾不去針對我文章的內容做回應 只不斷重複說 「台灣女生交外國男友是白目有病」 「台灣男生娶外籍新娘有些是假結婚」 意謂男生身不由己才娶外籍 女生嫁外籍就是ㄈㄈ尺就是崇洋拜金 罵我的內容包含 白目、有病、比白目還糟糕、崇洋拜金、 東方女生跟西方女生比簡直是猩猩比猴子、 醜陋的人才放照片愛秀(他沒放我有放)、 沒放照片總比長得不東方也不西方、 妳的五官讓人笑到肚子痛、偽台灣人、 妳只會栽贓抹黑、妳文筆普通、妳程度只有小學、 妳偏執、妳在井底生活、烏鴉不知自己黑 留言版是公開的 請問 以上可告他公然侮辱嗎? 會有誣告的可能性嗎?(我已完整擷取手機畫面) 妳只會栽贓抹黑、妳程度只有小學 構成毀謗嗎?(我讀國立的大學) 我保留證據後 刪掉整篇文章會造成無法提告嗎? 再請問 可以只列印他罵我字眼的留言嗎? 也就是把另外一位網友的留言消掉 非常感謝回答

一、可以告公然侮辱罪。

二、也可以不告。你告了若起訴對方找律師閱卷會知道你的住址,除非你跟地檢署及法院要求就你的個資保密。

三、告訴期間六個月。

四、只要你提出的證據無虛偽成份在就沒誣告的問題。實務上是說,並非全然無據。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9 22: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所為有可能已經構成妨害名譽相關犯罪,可蒐集相關證據,並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唷。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甦甦 104-09-16 10:42

無良飼主因為被我檢舉私下無照賣狗在社團貼文如下:

發洩文一下
給要專門只定認要傑克的朋友 學生 情侶
請你妳們不要在這麼不要臉!直接跟人家要認養傑克幼犬
報妳妳說有成犬給認養妳你說大了 會不親人.難教 不聽話....等等
非要指定傑克小幼幼!不給你認樣因為你是 學生 情侶
你有經濟能力嗎?情侶分手了狗狗歸誰呢?光有愛心有個屁用!
真有愛心的請去收所認養小幼犬一堆你不要!非要指定傑克小幼犬才要養!
不給你妳又說要跟我買
開了價格給你妳又說太貴!
今天你要跟人家認養小孩子你不用付一筆營養費用嗎?
人家幹嘛平白的無償送你妳!要送你妳也要看看你的經濟能力是否許可!

過了一個星期我收到動保處公文有人檢舉說我非法販賣幼犬
我跟你妳沒有實質的"對價"關係存在!!
是要罰個屁啊!
結果動保處要我強制結紮母犬 又不給輔助!
真的是

樹不要皮 斃死無疑
人不要臉 天下無敵
一天到晚跟人家要傑克幼犬的早晚你妳會被雷劈的
"劉X庭"大學生我就是在說妳!

我並非大學生, 而這劉X庭三個字也不是我名字,
但他卻這樣亂指名道姓~是否構成恐嚇公然汙辱

candi 104-09-16 09:33

請問律師:

我是原告,因為被打及公然侮辱,已經刑事判決確定,現在在打民事賠償庭,不過,被告的家人一直趁機在找我們家人的麻煩,請問可以提供被告的家人找原告家人麻煩的錄影帶事證提供給法官嗎?

1.法官會不會認定錄影帶裡非當事者肇事,所以不予採納?

2.這對判決會不會有影響?

一直在考慮要不要寄光碟及補正狀給法官?遇到這種惡人真不知如何治他們?

麻煩各位律師的解答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法論法,被告家人的行為與他無關,且後續騷擾行為亦與判決確定之案件無關,均不得納入該民事損害賠償案件判決之考量,您應該盡量蒐證,針對被告家人之行為另涉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刑法強制恐嚇等相關罪責,另行提告求償。 但若您堅持,仍可將該證物提供給民事案件之法官參考,「嘗試」令法院形成被告負面觀感,一來可使法院在審理民案過程中賦予一定壓力給被告進行和解,另一方面看是否可爭取較高額之慰撫金。當然,書狀用語措辭上應謹慎,據理、據證說明即可,不要過份渲染,避免造成法院誤認原告為不理性之民眾,致生反效果。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小婷 104-09-14 13:32
在Fb上被對方以公開的形式用英文罵垃圾,並被對方說這樣我告不成公然侮辱,如提?要反告我誣告罪(留言全部已經截圖),莫名其妙被謾罵真的很不舒服,請問這樣告的成嗎,需如何提告!謝謝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14 14:30

 您好

   檢附相關證據可以提告公然侮辱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您好:

仍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但可能要看全文會比較清楚,建議和律師詳談後再提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4 21: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截圖證據,可直接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4 22:13

您好,若是公然罵人垃圾,有可能會成立公然侮辱

比較麻煩的是,因為該等案件非屬重罪,故若您於現實生活上不認識該人,可能會有偵查上之困難而無法知道加害人之真實年籍資料。

艾迪 104-09-13 20:16

(舅舅)半年前因病得知,癌症末期,在入院許久,(表哥)極少進醫院看護,大表哥頭尾進院關心不足兩次,二表哥每到缺錢才會進院,假藉關心之名來取財,(PS:舅舅與舅媽已夫妻離異),長期間的不聞不問。

       媽媽與阿姨平日進院關心,午後要離開時,舅舅告知上週醫院告知,只剩一星期可以活,他希望他兩個兒子在他,最後的時日可以來陪陪她(以前舅舅都會顧及兒子面子,說它們都有來照護他),但在最後的日子裡他也受不了了,媽媽跟阿姨打電話告知兩兄弟,得到哥哥的毫不留情的掛電話,弟弟的不屑反應。

      而我們這些表兄妹得知後,也有所臉書筆戰怒罵,導致兄弟倆想對我們提告,出發點也是希望他們泯滅的良心,可以有所為....實在氣不過。     

      請為各位,如在這樣的立場之下,我媽媽與阿姨們可以相對之的,按鈴提告這兩兄弟棄養嗎。

1:兄弟要告我們在臉書上,公然汙辱

2:我們想告兩兄弟棄養

不知對方與我方是否,在法律面可以成立

艾迪 104-09-13 20:12

(舅舅)半年前因病得知,癌症末期,在入院許久,(表哥)極少進醫院看護,大表哥頭尾進院關心不足兩次,二表哥每到缺錢才會進院,假藉關心之名來取財,(PS:舅舅與舅媽已夫妻離異),長期間的不聞不問。

       媽媽與阿姨平日進院關心,午後要離開時,舅舅告知上週醫院告知,只剩一星期可以活,他希望他兩個兒子在他,最後的時日可以來陪陪她(以前舅舅都會顧及兒子面子,說它們都有來照護他),但在最後的日子裡他也受不了了,媽媽跟阿姨打電話告知兩兄弟,得到哥哥的毫不留情的掛電話,弟弟的不屑反應。

      而我們這些表兄妹得知後,也有所臉書筆戰怒罵,導致兄弟倆想對我們提告,出發點也是希望他們泯滅的良心,可以有所為....實在氣不過。     

      請為各位,如在這樣的立場之下,我媽媽與阿姨們可以相對之的,按鈴提告這兩兄弟棄養嗎。

1:兄弟要告我們在臉書上,公然汙辱

2:我們想告兩兄弟棄養

不知對方與我方是否,在法律面可以成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可以對他們提告遺棄罪,但成立的機會不高,而對方告您們妨害名譽,仍需視您們對他們所說的內容為何,才能評估是否會成立,存證信函寄發後若對方仍置之不理,即可以對其提起訴訟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依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048號刑事判決:「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之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對無自救力人為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固難成立刑法 294  條第 1  項後段之遺棄罪之罪,但此應以於該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為限;否則該義務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自有危險,仍無解於該罪責。從而,實際上照顧無自救力者之人,苟非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之義務人,其照顧既非出於義務,自可隨時停止,致無自救力者頓失必要之依恃,其生存難謂無危險。」。 你所述的情形,舅舅有其他人照顧,生命並未產生危險,所以表哥不會構成遺棄罪。 但是舅舅重病不來探望,舅舅可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表示不讓表哥繼承遺產,可以參考花蓮地院99年度家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是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若被繼承人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又繼承人縱依該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仍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始喪失繼承權。」 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罪的問題要視你的行為是否會貶損表哥社會評價或名譽而定。 具體情況還是要依照客觀證據才能判斷。
艾迪 104-09-13 21:00

感謝,謝文明律師與徐維宏律師!!

想詢問徐律師

《1.你所述的情形,舅舅有其他人照顧,生命並未產生危險,所以表哥不會構成遺棄罪。》

      因該部分是我媽媽與阿姨們看不下去,才逐日關心舅舅,這樣說來不就順勢,讓那兩兄弟規避責任了嗎??

二位律師抽空時間檢視與回復,即時解答,再次再感謝!!

東東 104-09-12 23:21

您好

我在FB的遊戲內容討論與交流社團上發文與社員們討論

有A社員贊同B社員的見解

所以當下A社員留言回說:樓上GJ  (GJ=Good Job的意思)

我當下不了解A社員留下樓上GJ這句留言的心態與意思

我就回B社員 我對他見解的看法 並也回A社員:G什麼J 看不懂.

A社員問我 GJ是什麼你不知道?

我回A社員說:當我傻阿?我是不懂你在這邊GJ個什麼意思.

A社員並未回覆我,反倒是B社員未經同意 私自擷取我的FB大頭貼照片

並留言說 :看起來就是一臉傻樣阿 並使用笑的表情貼圖

(當下他是擷取我的照片發布並留言,很表明的就是在罵我)

之後他不但沒道歉,還繼續出言挑釁,

所以我擷取圖片之後上警局報案,警方已受理.

-------
我之後有在同個社團PO關於這件事情的感想與心得文

我知道我一開始口氣並不好 ,所以我也有向社員們道歉.

也有告知 我想要採取法律行動

但有C社員在底下留言說:
光是B社員使用我照片留言辱罵我 根本告不了什麼 .
並說我只是在博取同情.....

-------

我想請教 請問B社員的行為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的行為要件?

雖然他只是說我看起來就是一臉傻樣

但我心裡感到非常的不舒服...

有些社員還說:居然為了這種小事報警....

看到這些留言 讓小弟我心裡感受非常非常的不好...

hens 104-09-12 16:08

律師們您好:

本人於數位好友、同事所組成的社交軟體群組中(line)

與其中一位同事討論工作上的事情

因意見不同所以有一些爭執

但都還不至於惡言相向

但在昨日這位同事突然回我一句

「你如果要再繼續雙重標準秀下限的話,我們的合作到此為止」

當下覺得心裡非常的不舒服

想請問各位律師

句子中的「雙重標準」及「秀下限」

是否有成立公然侮辱妨害名譽的可能?

以及line群組中的文字

是否具備證據能力?

謝謝各位律師的幫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該字語,恐尚難成立妨害名譽,line當然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2 22:42

您好,依據您的敘述,尚難成立妨害名譽相關犯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2 23:10

您好,依據您的描述,恐難以提告妨害名譽

阿翰 104-09-10 18:57

律師您好  我之前跟一家公司有簽約加入它們公司會員,但起初約定入會費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清,但事後我致電詢問銀行客服員得知該筆費用沒做分期的動做,讓我感覺受騙,便到該公司想解約退錢,卻被告知與我接恰的秘書不在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更讓我覺得這根本是設計好的,於是我在網路公怖它們的惡行惡狀和如何騙人家錢的手段,也罵它們可惡不要臉和做賊心虛..等字言,現在這家公司要告我妨害名譽,我該怎麼應對才能沒事?

 

 我有錄音錄下它們在簽約時刻意將日期往前寫還有謊稱與電信公司有合作,若我加入它們會員可享有通話費跟簡訊優惠..等語音!!而我當初雖有與它們和解也簽了和解書(內容是放棄刑事民事追究),但畢竟我是出於善意才在網站公佈它們的惡行,避免社會大眾受騙,這一部份會對我更不利嗎?

 

 PS.而可惡不要臉和做賊心虛,我是針對這家公司罵,並沒有指名道姓說是這家公司的誰誰誰,請問律師這一部份我要怎麼主張才能避免公然侮辱成立?

針對您提的問題及目前描述的事實,分析如下:

一、誹謗公然侮辱的被害「人」,不限於「自然人」,還包括「法人」(即公司、團體),所以,一般如果要張貼言論,通常我們不建議做評價性的「意見」,而僅單純陳述「事實」經過,加上適當之評論,這樣才算「善意」發表評論。

二、何謂適當?基本上就是報紙、新聞的「用語」,負面用語通常會技巧性的「引述」。若主張「作賊心虛」只是形容其心態,無關評價,或許勉強可以過關;但「可惡不要臉」純粹負面意見,且足以使一般人感覺有貶抑其人格之意思,恐怕很難說服檢察官或法官。

三、再來,需先確定所謂「與它們和解」的意思,是否指本案(在網路上公開誹謗這件事)?

(一)若是,和解書中對方是否已放棄了民刑事追究?如果是,那建議應立即依和解條件撤下PO文,否則仍有可能遭對方追究責任

(二)若不是,而是指當初的合約糾紛已達成和解,你也放棄了民刑事追究,那就和解書內容就與本案無關(但需注意:若當初和解書有不得對外散布或和解內容應保密等條款,則要注意有違約求償的風險。建議和解書要看全文。)。

四、最後,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基本上是小事,罰金即可了事,但公司可能會提附帶民事訴訟求償,但你可以要求其提供商譽受損之證據。至於刑法第310條誹謗,如果你指謫傳述均屬事實,則原則上得主張善意發表言論免責。

網路上回覆問題的缺點之一,就是針對事實敘述不明確的部分,沒辦法即時向當事人確認。所以,如果可能,還是請您找機會電詢或面議,才不會因訊息不夠完整而無法得到正確的諮詢意見。

 

104-09-09 02:28

我和我的朋友到隔壁服飾店欲購買

結果才剛踏進門就因為是同行被店家老闆大聲哄趕出來,除了說不歡迎我們東西不賣我們以外

還說"賣別人一件一百,你要買一件五千,有錢的話帶現金來買"

這句話讓我覺得倍感侮辱…是否可以提告公然侮辱,或其他罪狀

另外在我回到自己店前時候,聽到他們員工在走廊上說  “員工都沒教養”

還有我老闆和其他店家也聽到…這樣我是不是也可以對這位員工提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9 08: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對對方提出公然侮辱誹謗之告訴,應蒐集對方辱罵您之錄音證據,再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9-09 10:34

店家老闆說的話很難構成妨害名譽,至於對方員工的部份,則建議多搜證確認對方是針對您或是其他人個人所為言論。

104-09-09 13:21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店家老闆說的話很難構成妨害名譽,至於對方員工的部份,則建議多搜證確認對方是針對您或是其他人個人 ... (恕刪)

您好…

我老闆其他店家兩名員工

都可以作證,我們才剛離開該名員工便在走廊上大聲講這句話

這樣是否也不足以證明呢?

當下我們老闆上前質問:你說誰沒教養?

他就指他是在跟別人講話,然後快步離開

倢豹 104-09-08 17:46

請問律師:

對方在網路誹謗還有公然侮辱,已具狀向對方縣市的地檢署提出告訴

上個月警方的偵查佐,來電通知,案件從地檢署發回他那邊接手偵查

需要我北上親自做一趟筆錄。真是有夠遠的,高雄專程到台北做筆錄

還不知道能不能成案,光南北路程就累翻告訴人了,搞不好被告最後也沒事

(結果等於處罰到被害人...時間...交通費..)

 

是因為法律規定,狀紙要寄到對方那個縣市的地檢署才有管轄權

這幾天才知道,原來網路案件,發生地已經散布遍及全國各地,

每個地方的地檢署都可以提告....

請問 : 那我之後可以不用那麼累了嗎,不用特地再從高雄到台北開庭?

現在案件地檢署還沒有案號 (只有一個案號是暫時性的非偵字案號)

請問可以用上面那個案號遞狀聲請

把案件從台北地檢署移到高雄地檢署偵辦嗎?

一、管轄的部分,你說的情況的確曾有法院見解認為全省都有管轄權。

二、即使是如此,如果檢察官硬是不移轉管轄的話也沒辦法,因為就如同前面這一句,每個法院都有管轄權。刑事訴訟法是規定被告住所地、被告所在地及犯罪行為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相對的這三個地方的地檢署也會有管轄權,所以你叫被告住所地的地檢署移轉管轄的話其實他們是沒有立場移的。

三、話雖如此,我覺得地檢署其實是覺得想移就移,不想移就不移,所以如果你聲請而且他們移的話,也是有可能的,你可以試試看。就管轄這件事來說,他就是要管或是他就是不管你也不能強迫他呀,是不是.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51號、101年度台聲字第114號裁定意旨,誹謗言論藉由媒體或網路散布遍及全國各地,任一地均屬犯罪之結果地,自有管轄權,雖論理上有瑕疵,但很遺憾此已成為目前實務通說見解,我也曾在某些矚目案件中向法院據理力爭,仍遭駁回,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0、94、95號判決。 但檢察機關方面,依「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第3款規定:各檢察署對於有管轄權之案件,以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在他檢察署轄區內為由報請移轉管轄者,不予核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轄區內應查明之事項已調查完畢者,不在此限:(三)其他檢察署關於有管轄權之連繫因素較多、證據調查較為便捷,以移由該檢察署偵查為宜者。依據我的經驗,如果能夠找出一些案件聯繫因素,例如被告住所地、發表言論之節目攝影棚所在地等均在他檢察署轄區內時,是有機會以上開規定主張調查證據便利之需求,聲請檢察官移轉管轄。若無,則一般不會移轉案件。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倢豹 104-09-09 16:08

現在案件還在地檢署研考科的承辦人員手上,還沒到檢察官那邊

雖然同意轉移管轄權的機率很小,但還是可以試看看

謝謝各位大律師的回答...

雖然警政署也不太同意全國各地地檢署都有管轄權的說法...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 以犯罪嫌疑人現住所或戶籍地或上網從事犯罪行為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seven 104-09-07 20:08

你好 事情是這樣 有天跟同事發生口角,他有用3字經罵我、還要找我輸贏、當天我有錄音存証。隔天我機車有刺到釘子、我以為是那位同事、所以報警、警察來時有問我說有對向嗎?我有說可能是他、警察來只有抄了身份跟電話。就請我有足夠証據再告。後來我跟那位同事有請老闆調監視器,結果不是他所為,那位同事說要告我,請問我會被告毀謗罪嗎? 因為前天有跟他發生爭吵所以才會、懷疑可能是他。

另外、對於他在我們休息室罵我3字經、休息室是前後有門可自由進出、雖然當下只有我們2個、爭吵聲足讓主管聽見也跑過來勸阻、可否提告公然侮辱、再者他又找我輸贏 恐嚇罪是否成立。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該空間隨時都有人可以進出,則對方仍可能會構成妨害名譽之問題,至於要跟您輸贏,則要視內容而定,而本件您對他提告的部分,應不致於構成誣告,但若當下有對外宣稱是對方所為,則會有構成誹謗罪之風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7 21: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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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104-09-06 22:54
有人在FB上公開我與其他人的Line對話紀錄,對方發文有將截圖處理過(名字頭像馬賽克) 內容並無任何不雅或恐嚇詞彙,單純不爽他公開我與他人對話記錄! 請問以下: 1.我能告他什麼? (妨礙秘密.誹謗.公然侮辱.侵權?) 2.如對方是在大陸發文,能適用台灣法律嗎?
ChiLin 104-09-06 16:15

律師好:

最近因漏水維修問題與三樓住戶鬧的不愉快。

想請教如果上樓跟住戶詢問,該住戶表示已通知維修工程人員修繕,但維修時間不定,他沒辦法保證,故而起爭執。

爭執途中對方開口辱罵三字經,想請問這樣是否構成公然侮辱要件?

當下人員只有雙方及自己妻子(在二樓),且地點在於三樓住戶門口,這樣算嗎?

以上,謝謝。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06 16:26

您好

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指侮辱他人,且該侮辱行為係公然為之始可成立。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又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

依您所述,應能提告公然侮辱

例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本件被 告在公眾得出入之停車場,與告訴人爭執口角之際,公然以穢語「操你媽的B 」辱罵之,顯已使告訴人難堪而達貶損其名譽評價之程度,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歡迎來電討論 0972367907

        陳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6 21: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錄音,可能將構成刑事公然侮辱之犯罪,若對方無錄音,可否認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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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大門口共用部分有其他住戶可能會經過,算是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您可收集相關證據提告公然侮辱罪。

 

雅雅婷 104-09-04 21:23
律師們您好: 甲人在臉書公開社團上傳我爸的照片,內容是「這怎麼這樣別人家的水管也敢鋸」 之後引起數名網友討論? a網友甚至回覆:壞鄰居 本人回覆:請閱讀版規關於公然侮辱那一條,謝謝。 再次留言:納悶為什麼樓主也就是管理員(甲人)可以隨意po這種文章?請問你有得到相片中的人的同意嗎?管理員無需遵守版規嗎? 甲人回覆:那請問一下拍攝現行犯張貼需要他本人同意嗎?但此拍攝現場是此人攀爬自他家進行偷鋸水管的行為? 本人回覆:樓主不報警而在臉書發討拍文的原因是??為什麼不說明事情的前因後果?我想只有當事者有自知之明吧! 甲人:張貼至社團本意是希望照片中的人能將您的錯誤舉止行為還原水管原貌。絕非樓上說言討拍文至於前因後果不多贅述,攀爬至他人家裡二樓鋸水管的做法是不可思議的事既然發生了。本文後續發展情況水管以及被破壞者還原至原貌。本人將不再探討與回文表示了。感謝大家指教。 B網友留言:奇怪了,提醒串友提防,還要被質疑?現在是怎麼了,敢TMD做壞事就不要怕別人知道。 其事實是:鄰居在裝修房子,因為鄰居的排水管直接將髒水排向我家已數十年,爸媽好言麻煩工人順便修復,無人理會!而我們家後院緊臨他們牆壁,工人沒有經過我們同意,踩在我們後院花圃上施工,甚至移動我們原本擺在後院的一堆磚塊,媽媽請他們復原,但工人口氣差就算了還表示不會復原! 爸爸知道狀況很生氣,跟工人吵了一架!其中工人還以三字經辱罵我爸!我爸便直接告訴工人:你們不處理的話,我要把水管鋸掉!工人回覆~要鋸不鋸隨便你。爸爸就把水管鋸掉,不慎鋸到其他水管,當下爸爸有表示,鋸錯水管是我不對,我會恢復原狀!(也恢復了) 但是甲人並未說明細節直接上公開社團簡單一句話一張圖,讓數名網友看圖說故事甚至還毀壞我爸的名譽!導致我們全家氣氛低迷? 請問我們有違法嗎?屋主從未出現也沒人表示會將排水系統改善? 其餘網友回覆是否構成公然侮辱?我們該如何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4 21: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知道對方身分,可彙整截圖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誹謗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你父親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甲及其他網友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拘役)、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2年以下有期徒刑)。 雙方都是鄰居,可以協調就儘量協調,你提告後對方一定也會提告,是否要提告請自行斟酌。
黑輪 104-09-04 18:03

不好意思律師,請問一下如果有人在公然網路討論區

直接侮辱女性族群,這是否可用公然侮辱法來訴訟

還是只能用族群平等法來進行訴訟

張律師 104-09-06 10:15
您好: 可能會涉及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參考刑法第309條),不過仍要是具體的狀況決定是構成該罪。
104-09-04 11:22

想請問,如果是一對一的私下聊天紀錄無法構成公然

那如果是對方A拿一個雙方共同認識B的手機傳訊息給C,事後C也向B確認傳訊者是A,而內容是A在辱罵C,因為是用B的手機傳訊,因此B也看的到內容,這樣能算達到公然的條件嗎?  

因為是辱罵,因此有不堪的用詞,這樣C可以用哪些條文告A?

謝謝回答!

你好: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指公然之情狀,雖不以當事人在場為必要,但須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共聞共見下才會構成,你所述的狀況以手機簡訊,不會構成公然之要件。 另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必須要求散布於眾之意圖,若簡訊只有對方可以看到,不會構成該要件。 再者,你手機如果有設密碼,對方無故輸入密碼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罪。
104-09-04 11:36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指公然之情狀,雖不以當事人在場 ... (恕刪)

您好:

因為本人就是C,A拿著B的手機傳LINE過來,所以B也看的到A罵我的內容,這樣B可以算第三者嗎?

chuckblogg 104-09-03 09:10

您好,各位律師

    本人想要諮詢的問題是以下的情況是否有機會被對方提告以及是否會構成毀謗侮辱妨礙名譽之要件。

    事由起於本人在網拍上的一則交易,交易從頭到尾過程都非常順利,直到本人給予對方評價後開始出現問題。一開始個人給予的第一則的評價沒問題,直到本人補充第二則評價後,賣家對方心生不滿開始惡言相向。由於該名賣家在拍賣網頁上對本人購買的商品開頭名稱第一句為"超新",但是,一看所貼的商品圖片其實也還好,後來收到的商品也可以接受,但是與"超新"這個用詞對比起來真的還是有差異,只能說是"保存良好"而已。該商品光碟外殼正面部分已經凹下去了,封面紙的另一面也可明顯看出被擠壓出一個光碟形狀。至於商品本體部分的說明書與光碟,多少有一點使用痕跡。以上這些都在在顯示與賣家所使用的形容詞"超新"明顯不符。

    本人商品本身的狀況並沒有問題,只是對賣家在賣商品時所使用的詞語有疑義,想說好心提醒一下少用此用語以避免日後將來的爭議。結果,該名賣家進而惱羞成怒地給予本人普通評價(本人一開始就直接給優良評價)並開始惡言相向。問題點是在第二則的文章開頭,本人是寫"該名賣家有詐欺嫌疑、會鑽漏洞與氣度過小的問題",主要是提醒後續買家對該名賣家要多加防範與注意,結果,因此被人盯上。

    以下為事發過程的對話內容:(意見為本人,回覆為賣家)

意見: 專業.用心服務的好賣家!!! 感謝您一再的提醒,期望將來還有機會再跟您購入好物。 (2015-09-02 21:20:03)
意見: 再補充一點,"超新"這個字眼請賣家真的不要過度濫用,像本人跟您購買的"死魂曲"其實真的一點也不"超新"!我看您的評價,也有其他買家跟本人有同樣的感受,可想而知,您真的在"商品描述"這一點上還要有所改進。當然,您可能會說每個人對"新"的定義有所不同,但是,差距太大這就不是"個人定義不同"一句話輕描淡寫就可以帶過去。您也可能會說這麼多客人都沒有提出這樣的問題,就只有你們幾個有問題;所謂"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這個道理賣家應該懂吧!相信多數買家都是基於這樣的道理,才會給您優評,本人也是,期望賣家真的要改善這一點。 (2015-09-02 22:17:23)
回覆: 那你一樣不用跟我購買,一樣都點上一頁根本就沒有刮傷還要怎樣? (2015-09-03 01:55:55)
回覆: 遊戲一點刮傷都沒有還要怎樣?我不差你們這幾個啦! (2015-09-03 02:01:28)
回覆: 而且你可以給差評啊!好笑了好像我非要你們給好評一樣,你一樣溝通過了嗎?我應該給你極差才對 (2015-09-03 02:05:22)
回覆: 我也一樣建議你,要便宜還要好去店面買啊!剛剛才發現可以更改評價!我至少不像一些賣家一樣更改價錢規避手續費要使用又不願付費到底是哪些賣家比較該檢討? (2015-09-03 02:17:23)
回覆: 剛剛才發現之前錯了!我應該也直接給你極差不應給普通因為這樣改不了,我該檢討的是這點 (2015-09-03 02:22:53)
意見: 該名賣家有詐欺嫌疑、會鑽漏洞與氣度過小的問題,無法接受買家的指正,本人就是血淋淋最好的例子。若是後續的買家想買此賣家的產品,買到與網頁所標示的內容不符,建議就不用給予該賣家任何指正了,免的下場會跟本人一樣得到一個普評,或甚至一個差評(該名賣家甚至見笑轉生氣地說還想給本人差評)。本人好聲好氣的給您優評,提醒您缺點在哪裡,您卻以普評來回報予本人,這就是您說的溝通嗎?您說本人大可以直接給您差評,本人當時第二次貼評時的內容就已跟您解釋做人不用做的那麼絕,我是在給您一個改進的機會。(此文已滿,承接下則) (2015-09-03 05:08:57)
回覆: 詐欺?你等著我一定對你提告,你不滿意不能悄悄話或來電知嗎?給好評又怎樣,評價已經講過不單單物品的問題還有每個人的感覺你公開在評價打上我詐欺這跟法律上的解釋不同吧? (2015-09-03 05:14:48)
回覆: 而且花錢或是買家就一定要賣家接受你指正嗎?給我感覺就是極差不能嗎? (2015-09-03 05:16:41)
回覆: 而且物品有問題或是買家不滿意別的買家是直接在評價溝通的嗎?而且我寄出時都會錄影存證,遊戲根本無刮即使有也是極細微刮而且是二手的我有打全新嗎?就是打超新,你也收到東西不滿意你可以來電或悄悄話告知我退款或換貨,你重頭到尾都沒有,現在打上我有詐欺嫌疑!你懂法律上的詐欺要件嗎? (2015-09-03 05:24:21)
回覆: 你就算給好評你指正的字眼是好生好氣?我從奇摩一向都是如此非常直接,不像一些賣家賣東西帳號客氣無比,開別的帳號買低賣高時就完全態度大轉變,至少我一向如此直接不需要作虛偽的態度!你公然在評價打我詐欺嫌疑,那請你馬上備份提告詐欺,至於我當然等一下就全部備份對你提告你可以查一下我該告你什麼罪名 (2015-09-03 05:33:47)
意見: (承接上文)您質疑本人是否有溝通過,本人的第二次貼評的內容就是在跟您做溝通,可是,您卻視本人的意見猶如洪水猛獸般地認為我是在給您找碴。事後,您對本人後續的評價意見都是惡言相向,字裡行間也透露一點威脅語氣要給本人差評,要本人閉嘴。這就是您說的溝通!?那本人真的見識到該名賣家的價值觀是如何了。若是買家給您差評或普評,您就會回說未溝通前不要擅自隨便給差評或普評。給您優評再加改善意見跟您做溝通,您卻會因此惱羞成怒地認為對方是奧客,而且又會認為我們這不叫溝通!?(此文已滿,承接下則) (2015-09-03 05:36:23)
回覆: 你看清楚好嗎?我是在我評價的回覆,還有你第一次評價並沒反應物品你覺得有問題只打感謝我的提醒,因為物品到你們指定的超商我都統一會悄悄話告知物品已經抵達,你是第二次貼文的評價才有指正,而且那些字眼的指正是好生好氣還有你給的評價跟第二次相隔多久?不滿意需要這麼久才反應嗎? (2015-09-03 05:42:58)
回覆: 什麼是威脅要給差評,我是直接打要給差評但是點成普通無法更改好嗎?我敢回應你那麼多就不怕你繼續打評價,這叫做所謂你講的暗示你閉嘴? (2015-09-03 05:46:38)
意見: (承接上第三則文)倘若本人之前第二次貼評不算是溝通,那什麼才是溝通?賣家您的惡言相向就是溝通!?反正賣家您言下之義就是買家只能自認倒楣給您優評,不接受低於優評之評價,甚至不接受買家的指正。反正您就是不沾鍋、沒有責任就是了,所有的是非對錯都只有賣家您說了算。後續的買家請注意一下,這是本人到目前為止(2015年9月3日為止)總共一百五十九筆優評裡唯一一個普評,而且,還是一個不公正的普評!!!再與該名賣家進行交易前,請先三思而後行,避免落得本人這樣的下場。 (2015-09-03 05:55:35)
回覆: 我關於我裡面所謂的溝通也打的很清楚,物品不滿意或有問題請先如何溝通這是我賣場你當然可以不遵守我的溝通原則我為什麼要接受你的指正?但你連我有詐欺嫌疑都公然打在我評價上了,我給你的評價只有一則而已我給你的評價也不需要有任何違反我心裡的感覺也很直接那就不要跟我買我不差這幾個,而你打的字眼已經有法律問題! (2015-09-03 05:56:34)
回覆: 好好笑!現在講你評價有多少好評一個不公正的普評要幹嘛?其他買家會看不懂嗎?其他買家會看不懂我態度就是這麼直接嗎嗎?哪裡有字眼一定要給我好評我才願意溝通,只有關於我裡有打收到物品不滿意或有問題請先悄悄話或來電告知,這是我賣場我不能訂我自己的規則嗎?你既然這樣我為何要接受你指正而且目前是跟你談法律問題,而且也是你先打我有詐欺嫌疑既然如此請你等一下把我有詐欺嫌疑的證據準備完整,等一下就可以去派出所提告詐欺等等我們回覆到一個段落後我相對一樣會馬上對你提告,順便告知你一下警察局24小時沒休息不用等天亮 (2015-09-03 06:09:49)
回覆: 還有你自己要提到你評價有多好,相信跟你交易的賣家有的都知道我奇摩的評價還有兩邊評價制度還不同,你就可以知道你打你評價有多好就應該知道奇摩評價制度和露天相差有多大了!我要備份所有對話提告早安 (2015-09-03 06:17:24)(最近一筆)

     也因為這樣,該名賣家威脅要提告,以上是為紛爭的內容,不知各位律師的見解為何?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3 11: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認為有關於指摘詐欺、鑽漏洞之言論涉及名譽侵害。

2、倘若對方真的提告的話,可以委請律師協助答辯或是簽立和解書。

 

蕩蕩 104-09-01 23:33

對方在買賣的程式裡先詐欺。也賠了錢。

但又因為要賠錢所以在給予買賣評價的地方又罵我神經病。

我給過她機會道歉。目前已經2天一點都不積極

我能額外要求精神賠償嗎。

公然侮辱可以要求多少賠償

精神賠償要求多少才合理

我已給過她機會她態度還是一樣囂張

希望在這裡能幫助到我  。謝謝

小希 104-09-01 00:21

手機遊戲上與人起爭執
對方在所有人頻道口出惡言
並且用x你娘.x爆你女朋友.你懶x小.白目等等汙辱本人

因而想對該玩家提出公然污辱毀謗

 

有上網稍微查詢資料

想請問何謂這種案件的

犯罪事證、待證事項、待查事項,其犯罪動機

因為不是很懂 又上網爬文看到訴訟狀內可能要填寫

故想請解答...謝謝 小弟感謝萬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1 08: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在公開頻道確實可能涉犯名譽侵害,不過犯罪客體的部份,必須是可以特定是在辱罵您,並且要有相關的事證才告的成。

2、建議可以備妥資料之後委請律師協助提告,至少可以由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才能保障權益。

小希你好:

建議將該侮辱字句的節圖提供給律師參考,以便評估能否提出告訴及求償,以上供參。

小希 104-09-01 16:51
回覆 陳仲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小希你好:

建議將該侮辱字句的節圖提供給律師參考,以便評估能否提出告訴及求償, ... (恕刪)

資料圖片等等都是有的

小弟目前傾向自訴,請律師的部分尚在考慮...

犯罪事證.待證.待查.犯罪動機等等該如何闡述在訴訟狀內

小希 104-09-01 17:05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在公開頻道確實可能涉犯名譽侵害,不過犯罪客 ... (恕刪)

確實是有對我的暱稱辱罵

因目前傾向自訴

要將犯罪動機,待查待證事項等等,該如何闡述在訴訟狀內

阿吉 104-08-30 21:52

各位好:

我想請問各位專家或有經驗的人士!

起因在於我的一個朋友因為感情的因素,經常在FB上留言感情的不順遂及抱怨,我不認識女方,也沒見過女方,但男方基於是朋友的立場開導他,但是朋友依然執著這段感情,於是我在朋友他的臉書一則動態上發表了留言

留言的內容如下:

是啊!我不是你的誰,或許我也沒甚麼資格訓斥你

是啊!我也不是你所以我不了解你們的事情始末

但是你倒底再執著甚麼啊!面對現實吧!

就算她再跟她前夫分開,她也不會回來你身邊

就算她要回來你還敢要這種反覆無常、心機重、以自己的利益為重、陷害你不手軟、分化你跟家人的感情、破壞你的生活的人再一起嗎?

是個男子漢就該提得起放得下,不要只會執著在一個對你已經沒感情的人身上!

留言全文如上述沒有增加或刪減,且未提及對方名字(因為我也不認識她也沒看過她)

今天突然收到對方的FB的訊息,說我是公然侮辱毀謗,事後我已經將留言刪除了,至於對方女生是不是有所動作我也不清楚,但是我想請問這樣子在規勸朋友也是嗎??

謝謝各位專家及有經驗人士幫我解答!

阿吉 104-08-30 19:21

各位好:

我想請問各位專家或有經驗的人士!

起因在於我的一個朋友因為感情的因素,經常在FB上留言感情的不順遂及抱怨,我不認識女方,也沒見過女方,但男方基於是朋友的立場開導他,但是朋友依然執著這段感情,於是我在朋友他的臉書一則動態上發表了留言

留言的內容如下:

是啊!我不是你的誰,或許我也沒甚麼資格訓斥你

是啊!我也不是你所以我不了解你們的事情始末

但是你倒底再執著甚麼啊!面對現實吧!

就算她再跟她前夫分開,她也不會回來你身邊

就算她要回來你還敢要這種反覆無常、心機重、以自己的利益為重、陷害你不手軟、分化你跟家人的感情、破壞你的生活的人再一起嗎?

是個男子漢就該提得起放得下,不要只會執著在一個對你已經沒感情的人身上!

留言全文如上述沒有增加或刪減,且未提及對方名字(因為我也不認識她也沒看過她)

今天突然收到對方的FB的訊息,說我是公然侮辱毀謗,事後我已經將留言刪除了,至於對方女生是不是有所動作我也不清楚,但是我想請問這樣子在規勸朋友也是嗎??

謝謝各位專家及有經驗人士幫我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31 13: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算她要回來你還敢要這種反覆無常、心機重、以自己的利益為重、陷害你不手軟、分化你跟家人的感情、破壞你的生活的人再一起嗎?」此部分已經涉犯名譽侵害。

2、倘若對方提告,可以嘗試以對象不特定來抗辯,不過建議可以以簽立和解書的方式處理。

Ivy 104-08-28 02:24
律師您好~ 想請問一下,如果被對方以簡訊言語說是潑婦?街,但我告知對方說這是髒話,請對方尊重一下言語用詞,但對方卻在臉書公開說是公然的取笑說這只是成語,不是髒話,但這些話,另我很不舒服,我可以提出告訴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8 09: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簡訊屬於非公開情境,不會構成公然侮辱,但是臉書上是。

2、倘若臉書的內容可以看的出來是指摘您潑婦罵街,則可以蒐證之後提告

 

大雄 104-08-27 21:40

想請問一下各位大大我現在該怎麼辦....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我們一家人從台中回屏東掃墓卻被管理員刁難甚至控告我和父親妨礙公務、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

(我們並沒有動手也並沒有罵他,然而我與他站在階梯上交談距離太近他卻對檢察官說我用肚子"頂"他,檢察官認定說我有用肚子頂他構成妨礙公務中的脅迫...把我們起訴了)

檢察官拿著只有影像沒有聲音的監視器錄影帶將我與父親兩人起訴了....調解庭這名管理員的要求實在太無理,所以並沒有成功 。而且我們家也無法接受他在事情發生當下警察試圖調解時他堅持提告,並對我們一家人和警察說:要和解我沒興趣,不好意思我沒興趣,如今我和父親被起訴後卻獅子大開口的要和解金,擺明就是仗著他當時是公務員的身分欺壓我們老百姓。

 

調解失敗後,我和父親對於他所控告的事情堅持否認,並告訴法官說,當時這名管理員雖然讓警員陪同我們家的人入內祭祖然而卻未依規定時間關門,他提早將鐵門拉下,將我們一家人還有一名員警關在在靈骨塔內,除此之外我們的貢品一部分放在一旁的地藏王廳也被鎖在裡面,他並沒有開門讓我們拿出來。

 

法官說我們可以針對這點對他提告妨礙自由並且有機會讓兩罪相抵...請問,這樣可行嗎? 我該怎麼對他提告妨礙自由? 還有他將我們的貢品和金紙等..物品鎖住,也並未讓我們將貢品和金紙等物品拿出來,這可以對他提告侵占嗎?

我們並沒有物證,我們當下只有人證,而證人是我的媽媽與妹妹還有我女友, 請問這樣聲請人證有效嗎?還有當時辦案和我們一家人被關的員警也可以當證人嗎?(我不認識這名警察也不知道他的名字,但我當時的筆錄是他幫我做的)

如果我要對他提告妨礙自由的話我該怎麼提告? 是在下一次開庭對他提告嗎?還是到警局備案提告?或是直接按鈴申告呢?

您好:

首先對你們的刑事案件和對他人的刑事案件係屬不同案件,所以應該沒有相抵的問題,建議就妨礙公務部分認真防禦,另妨礙自由部分可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當時的員警當然是有利的人證。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8 10: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撰擬聲請調查證據狀,請求傳喚證人;撰擬準備狀、答辯狀為您及父親辯護之;另關於欲提告對方之部分,應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hin 104-08-27 17:30

前幾天 在一個臉書遊戲社團中

看到一位用戶(A 先生)發表他使用外掛的照片

然後被其他社團用戶撻伐 所以刪文

 

之後我在社團中另外一篇文章看到他回文

我在那篇回文中說他 “ 掛狗 ”

我想請問一下這有牽涉到 公然侮辱 嗎 ?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7 17:58

您好,依據您的描述,有可能會有公然侮辱之問題,建議趕快將留言刪除。

Shin 104-08-27 18:01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依據您的描述,有可能會有公然侮辱之問題,建議趕快將留言刪除。

假如他真的要告

那我會多久收到傳票

然後我可能會有什麼樣的判決結果

:-(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7 18: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為避免涉犯公然侮辱,建議應盡快刪除留言,避免不必要之麻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大雄 104-08-25 20:16

想請問一下各位大大我現在該怎麼辦....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我們一家人從台中回屏東掃墓卻被管理員刁難甚至控告我和父親妨礙公務還有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

(我們並沒有動手也並沒有罵他,然而我與他站在階梯上交談距離太近他卻對檢察官說我用肚子"頂"他,檢察官認定說我有用肚子頂他構成妨礙公務中的脅迫...把我們起訴了)

檢察官拿著只有影像沒有聲音的監視器錄影帶將我與父親兩人起訴了....調解庭這名管理員的要求實在太無理,所以並沒有成功 。而且我們家也無法接受他在事情發生當下警察試圖調解他堅持提告,如今我和父親被起訴後卻獅子大開口的要和解金,擺明就是仗著他當時是公務員的身分欺壓我們老百姓。

 

調解失敗後,我父親與對於他所控告的事情堅持否認,並告訴法官說,當時這名管理員雖然讓警員陪同我們家的人入內祭祖然而卻未依規定時間關門,他提早將鐵門拉下,將我們一家人還有一名員警關在在靈骨塔內,除此之外我們的貢品一部分放在一旁的地藏王廳也被鎖在裡面,他並沒有開門讓我們拿出來。

 

法官說我們可以針對這點對他提告妨礙自由並且有機會讓兩罪相抵...請問,這樣可行嗎? 我該怎麼對他提告妨礙自由? 還有它將我們的貢品鎖住也並未開門讓我們拿出來,我們的貢品這可以對他提告侵占嗎?

我們並沒有物證,我們當下只有人證,而證人是我的媽媽與妹妹 請問這樣聲請人證有效嗎?

如果我要對他提告妨礙自由的話我該怎麼提告? 是在下一次開庭對他提告嗎?還是到警局備案提告或是直接按鈴申告呢?

Bonny 104-08-23 21:44

律師大大您好

由於本人於桃園市家中在網路社團與其他團員發生意見不合的言論

後來我也沒有再與他人爭辯

於是回到自己的FB版面發表我個人對此事的看法與觀念

但是網路社團的團圓追到我的私人版面擅自將文轉PO到其他社團供人謾罵

參與謾罵的人甚至毀謗、人身攻擊,妨害名譽

甚至跑到我工作用的粉絲團徑行鬧事

可是礙於工作用不能關粉絲團

前來鬧事的人數眾多不甚其擾封鎖不完

我想對這些在社團公然侮辱毀謗我的人提出告訴(與來粉絲團鬧事的人一樣)

請問律師大大,對於這些被告,原告是否可以請求地檢署要求被告必須配合出庭原告戶籍法院呢?現在截屏存證完整,就擔心要疲於奔命去配合被告戶籍法庭出庭,請問律師大大可有法解決呢?還請您幫忙,不要讓網路霸凌繼續在網路上橫行,感激不盡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3 22:03

建議先將相關截圖蒐集起來,並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唷。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Bonny 104-08-23 22:08

請問律師大大,我比較擔心要配合所有被告跑他們戶籍地的法院,有沒有辦法讓被告配合原告的出庭法院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3 22:24

刑事訴訟法上,是以被告所在地及行為地或犯罪結果地定管轄,可嘗試主張,對方是以網路妨害名譽之行為,造成您名譽上之損害,故犯罪結果地為您目前之所在地。

蝦蝦 104-08-23 20:51

律師請問

甲方因為要乙方寄東西給他

乙方也就擁有甲方的個資(姓名.住址.電話)

過了一段時間

甲方因為涉及在FB公然侮辱

被害人因為要對甲方提告

就在公開社團PO文

可否提供之前寄東西給甲方的單據?

於是擁有我個資的乙方

就在PO文下面留言甲方的姓名.住址.電話

並且乙方沒有得到甲方的同意就擅自洩漏甲方個資

而且還在"大家都看的到"的(公開社團)洩漏甲方個資

這樣甲方要怎麼提告?(甲方不認識乙方 只是網路朋友)

乙方在大家都看的到的社團洩漏甲方個資

甲方可以提出賠償

要要求乙方賠多少才合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3 21: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由於姓名、電話、地址算是隱密性比較低的個資,故而倘若使用目的並無涉及其他不法,則很難構成個人資料法的違反。

2、針對妨礙名譽告訴的部分,因為屬於告訴乃論,倘若事證明確,可以和解方式處理。

show 104-08-23 22:25

律師您好:

我想請教一下

甲方因在FB發難聽字眼"嘴賤"

已被對方截圖存證

並且那個乙方提供甲方的資料給他

他要告甲方

這樣會成立嗎? 

 

姓名、電話、地址算是隱密性比較低的個資

就沒辦法告他了嗎?

你好:

姓名、地址、電話合起來屬於個資法第2條第1款可以視別出你本人之個人資料。 PO文者在公開社團張貼你的個人資料可能會違反個資法第20條規定,依照個資法第41條規定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若違反個資法,你可依個資法第29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詳細情形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能夠判斷。
阿宏 104-12-28 11:21

律師您好:

我想請教一下

甲團體因同學會緣由

蒐集了40-50年前的同校各班級人的 姓名 電話 住址

並且以同學會名義將全部蒐集到的資料寄送給上面的每個人

不免令人擔心有心人士利用資料

請這樣會成立違反個資法嗎?

違法程度嚴重嗎?可以如何制止這類事件呢?

感謝

russall 104-08-18 11:54

各位律師好:

敝人在工作時與A同事搭班,工作時A同事看到B同事就跟他說:『幹嘛派一個廢物跟我上班?』(現場只有我跟他一起上班,而且他事後也承認就是在講我,後來也有爭吵),因為敝人的工作場所是人來人往的書店收銀台,且A同事故意講給B同事和我聽,讓我感到強烈的羞辱,事後因為此事趕到憤怒沮喪而失眠吃不下飯;但是因為當時現場沒有搜證,請問如果日後對質時,對方承認他有辱罵的事實,且我有錄音蒐證,是否可以成為公然侮辱證據?

我事先有做功課,上述事件應該是有構成公然侮辱的行為,但是到法院時沒有證據我可能也站不住腳,各位好心的律師們可以教教我該怎麼做嗎?

感恩。

你好:

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建議你提告之前(告訴乃論之罪需要6個月內提告)儘量蒐集證據(錄音、錄影、文字等等),提告後可以傳喚同事出庭作證,起訴後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

您好

除了錄音蒐證對方承認罵你的證據外,重點是當天那位同事是否願意作證。

建議蒐證齊備,例如確認該名同事願意幫忙,以提出告訴。

為避免誣告風險,找一位可以信任的律師協助評估證據與提出告訴,可以提升您爭取名譽與精神痛苦賠償的機會。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臉書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www.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周利皇 (周律師) 104-08-18 14:36

您好:

建議蒐集相關證據,例如對方承認之內容及當天在場同事所聽到的內容,以便日後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侵權訴訟時使用。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8 21: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所為有極大之可能已經構成妨害名譽相關犯罪,建議您與家人蒐集相關證據,並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唷。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104-08-15 23:56

之前在玩線上遊戲"英雄聯盟"時,被同隊的隊友罵

隊友:用那隻JG跟根本垃圾

我:等你比我好在嘴我

隊友:跟你本人一樣垃圾

我想這應該不是在在針對遊戲中的腳色,而是直接指明本人是垃圾

上述對話皆有截圖

這樣公然侮辱告得成嗎?謝謝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8-17 10:53

您好:

若係在遊戲公共空間,即多數人可共聞共見之場合留此發言,確實有告公然侮辱之空間,您如欲提告可向警局或直接向檢察署提告,並附上您的截圖為證。惟是否確實成立該罪,因每個檢察官或法官見解及心證不一,不可一概而論

sky 104-08-14 00:01

請問:

本人曾被某人於公共場合故意"吐口水"人身攻擊與口出"廢物"之公然汙辱惡言,經區公所調解,因對方未出現,而調解不成並有證明,本人決定提告,提告程序是怎麼樣的呢?如果自行到地方法院提告(無法於上班時間),該如何做呢?本人已有報案請警察調閱監視器並有備份,如果提告,需準備哪些資料呢?(監視器備份或調解不成證明.....等),如果只有對方部分資料(姓名與電話),該怎麼辦呢?此情形是屬於"刑事民事"呢?可以請求金錢賠償嗎?感謝您的解答喔,謝謝

感謝鐘律師的解答,如果我們要自行至地方法院提告,但是無法於上班時間前往,我們需要準備那些資料呢?需要有什麼訴訟狀嗎?如果至警察局提告,時間上是否會拖延很久?感謝您的解答,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14 06:26

1. 有報警做筆錄的話,跟警方表示要提告即可。

2. 若是要自行具狀,就要將事實經過完整陳述並附上相關證據完整。

3. 刑事起訴後,可提附帶民事訴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4 16: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David 104-08-12 09:45

您好~

我是某公司老闆助理,今日我拿薪水給某店店長時,發生口角

爭執內容為LINE訊息,某次討論採購案時我覺得他在喊小弟做事,覺得不悅

時隔一陣,某次我回應給他的訊息帶著不耐煩,他便質問我為何不好好說

我回應:我認同應該好好說,就像你對我一樣

事件就發生了

他比我高大年長,我是身型瘦小的晚輩,

過程中他當著客人及員工的面前巴我頭,並罵著瞪三小,以及不然你現在是想怎樣,及衝過來作勢要打人,(過程中也提及我已過下班時間,因他帳戶有問題還特意拿薪資過來給他),卻得到,那是你的事你錢不拿過來你試試看,最後薪資領完簽名結束

事件完結

想請問,過程中,是否構成公然侮辱恐嚇等罪

我手上有錄音錄影檔是否能當有效證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2 13: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沒有構成名譽的侵害。

2、至於是否涉及恐嚇,所謂「不拿過來你試試看」不代表就是要危害您的生命、身體、健康,必須配合對方作勢要打你的行為。

3、倘若您要提告,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避免誣告問題。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2 23:35

您好,依據您所敘述,似無妨害名譽恐嚇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