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之地檢署為您求情,若起訴判決有期徒刑以上,假釋可能遭撤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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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撤銷上訴,即會維持原審之判決內容,至於是否得易科罰金,需視您判決是否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若非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亦無法易科罰金,仍需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改判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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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為他身心治療沒有去而被撤銷
大約7~10月他被說要去執行卻沒有去目前被通緝中
目前因為他害怕不知道該出面還是繼續跑所以跑來詢問我
1.他這樣大約會被通緝多久?(請律師大大幫我計算完時間例如:10年20年之類等等)
2.如果他跑到期滿都沒出面的話.是變成留下案底還是會被抓
3.大約多久警察才會去他家說要抓他?(他家人表示目前沒有警察來過)
4.他是被彰化地檢通緝的.但他說他去網咖上網查詢查到他也被新北地檢通緝.是同樣案子通緝?還是不同案子?請問這有辦法查詢嗎?
再來是小弟自己的問題.小弟十月底的時候跟朋友去烏來玩水.但包包被偷.當下有去當地警察局報案.警察只回說知道了後續他們處理卻沒開三聯單給我.然後11/27我收到了銀行寄來說我帳戶變成警示帳戶要我出面去警察局說明.但因為小弟工作繁忙11/27去屏東出差要到12/18才回台北.所以目前還沒出面去做筆錄(我知道我可能被當成人頭帳戶.因為當時包包裡面有存摺印章跟提款卡.提款卡我密碼沒去變更.是當初他們設定的123456)
1.這樣會開庭嗎?
2.我需要如何跟警察官解釋?
3.我會被判刑嗎?
4.如果被判刑大約會判哪種?會被關?還是可以罰金?

你好 我是單親爸爸有中低收入戶要養一個三歲的兒子有兩家公司幫我投保勞保.我的個資是給A下包陳生先 勞保還是掛A公司 A公司說我的個資是陳先生給他的 前公司A公司103年5月21號離職後.在103年6月11號到B公司電器上班103.8.30被B公司資遣.我要申請失業補助.就業服務中心人員告知說A有加保日期103.7.8所以無法辦理補助.我有詢問A我已經沒在你這裡上班為何幫我加保會計回答台電要求人員名冊人數補足才能出工上班.未告知本人造成自身權益受損. 有向勞保局申訴永鈞謊報請勞保局撤銷本人在A的加保.又去辦失業補助又被告知不能辦因為我有去申訴.要等永鈞回函說明.勞保局說請我忍耐一下以最速件幫我處理我不知道我能向勞保局申請審麼補助 我可以告A?造文書嗎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未任職於該公司,而該公司仍投保,則可能涉嫌使登載不實罪。
2、另外,建議您應該把人名及公司名稱刪除,避免爭議。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或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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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個月前和一名女騎士發生擦撞,對方本來在我右後方行駛(都在慢車道),後來超速從右方超車將我勾倒在地,因為他車後座有加載一個送貨的塑膠籃,我是否有要自行負擔賠償的問題?
2、後來全部醫藥費、病假薪資、車損總共兩萬初頭,和對方調解後決定以八千元調解成立,然而對方逾期未付款,我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對方不聞不問甚至惡言相向,是否可以撤銷此次調解,改以民事、過失傷害等求償。
剛剛查了一下,似乎連強制執行都要繳交一千多的費用,感覺我這樣被撞倒,醫藥費沒得拿、請假薪資沒人賠、連車也修不好,還要為了讓對方付款先出錢出力,是不是一剛開始告她會比較好?對方甚至質疑我的動機心態,每次看到身上的傷痕,都覺得心力交瘁...




如遇有大陸籍女子透過假結婚來台,而藉由其夫友人名義為其夫,且在來台前已與假夫之友未婚生子,但不願掛未婚夫名義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以免受制於未婚夫而使得離婚另覓如意郎君不易,遂與假夫 ( 老榮民 )協商給與微薄之代價鼓其如簧之舌誘其未婚夫之友辦理假結婚來台 ( 期間甚誘騙其於大陸置產購屋遭詐騙,且多次扣留假夫在大陸銷貨所得合計約200萬,目前市值約800萬 < 距今約20多年 > ),而其與未婚夫所生二子亦掛名為假夫婚生子,今假夫過世,且原未婚夫亦早於假夫過世,但假夫在台有子女,知該大陸籍女子之意圖,為還其父公道,欲加以揭發,但該女子十分精明,在二子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後便離境由大陸祖母帶大,今假夫之子如以驗血以證該二子均非其父所親生,欲撤銷此一假結婚婚約,試問其步驟應如何辦理 ? 或該假夫子女應如何主張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並於開庭前與律師討論辯護方向與策略,針對您有無施用詐術之犯罪行為加以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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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我們家住公寓社區最高樓層,之前因為屋齡問題有漏水和壁癌的情況,請管委會來修屋頂,但他們都沒有任何回應,一直推拖到住戶大會打算通過剝奪頂層住戶修繕屋頂權益的決議,後來我向法院請求撤銷判准定讞。然後我再像鬼舞會請求修繕屋頂,但管委會還是不理我,後來我們家請幫忙修隔壁社區的廠商來估價(不找我們社區原來廠商原因是因為之前有請他們修過,卻只能撐一兩年而已),再把估價單和屋內壁癌照片連同存證信函寄出催告。後來管委會還是不理,我們就請廠商施工,錢也都自己先付清了。
之前我們社區亦有另一住戶有相同問題,他向管委會請求修繕屋頂未果,就找了廠商來修,再以損害賠償向法院請求管委會給付屋頂的修繕費用,法院亦全額判還。
另外就是屋內壁癌的部分只有請廠商先開估價單,之所以不先施做的原因是因為當初只找廠商來看(前面那位住戶也是,且簡易庭法官採用廠商鑑定證詞),沒有請技師公會等公正單位來鑑定(那筆鑑定費用著實不少阿),所以就先寶屋內的牆壁問題都先保留,待日後有需要時可作鑑定。這樣我可以以估價單為請求依據,一併請求支付命令嗎?
現在我們想要請求管委會賠這比錢回來,我可以用支付命令的方式嗎?
如果用支付命令,且法定利息的起息日是命令到達後翌日起,這樣我還需要先向對方催告嗎?還有什麼地方是我該注意的呢? 先感謝各位律師不吝指教,謝謝!!




偵查中的案件,只要沒有進入法院審理階段或聲請交付審判,即使委任律師也沒有辦法閱卷。(參照刑、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若想閱卷,您可能必須以對方誣告為由,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並聲請法院向地檢署調卷,不過法院會不會准許此項調查證據之聲請,還是得看您的民事書狀寫得如何了。
刑事訴訟法第33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有人一直在FB拿著我前女友的照片妨礙他的名譽,同時還從她的電腦竊取有關我的照片放在FB,讓觀看的人均誤以為是我拿著前女友的照片詆毀前女友,這樣告那個人妨礙名譽是否能成立?
再者,他這樣的行為,導致我前女友誤會是我做的,因此對我提告,害我差點受到刑事處分,如果以刑法第169條第2款來提告他,是否會比較恰當?罪名該怎麼寫?他不是實際誣告我的人,也沒有實際的教嗍行為,但是他卻製造我傷害前女的假象來誤導我前女友告我,雖然我前女友後來撤銷告訴了,但是這個人卻一直存在,只要他持續製造新事證,我前女友隨時都可以重新追訴我,這樣對我來說很困擾,所以我希望能找一個具體的方法,求訴這個惡劣的人,這樣才能一勞永逸。

目前從調解失敗→警察局筆錄並提傷害告訴→檢察官開偵查庭
→再回區公所調解(對方分期賠償)→對方第一期違約
→寫陳述狀送法院希望不要撤銷告訴
→檢察官開偵查庭說等對方拖到最後一期再來決定…
給對方的最後期限已經到了(半年也快到了)
對方依然裝傻置之不理
有幾個疑問還不是很確定,想詢問一些問題
1. 我現在需要再提交陳述狀,才會讓法院繼續走下一步嗎?
2. 找到一份類似案件的判決書-http://ppt.cc/IhQM
判決書裡面事實的內容,是我要寫一份陳述狀提出的嗎?
(當初請警察局提傷害告訴的時候,記得好像有附上現場圖跟初判表了)
3. 現在都快半年了,若要用強制執行的話,會不會對方早就轉移出去了
這樣只能拿債權憑證,但又如何能知道對方何時會有財產
難道說三不五十就去國稅局查才能知道嗎
查一次也要手續費,這樣感覺好像不太划算…
4. 提附帶民事賠償要在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那等之後法院的開庭日當天我就可以提出,對嗎?
5. 調解雖然成立,但是對方違約,而且他也一副沒意願的樣子
之後如果走民事賠償,金額會直接用調解的的結論嗎
還是說要看法官,所以這說法不一定?
6. 當時我是直行車東西向,對方從路邊起步
初判表上面寫對方「起駛前,不讓行進中車輛優先通行」
我這邊是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現場圖上面有寫我方經過號誌時是綠燈
另外監視器全都壞了,沒有畫面
後來我有回現場看
那條小路中間地上畫的是雙黃線
因為這點當初筆錄我沒有強調,現場圖裡面也沒有敘述到
若是以對方在現場圖上箭頭的起步方向來說,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對方被起訴後,再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目前即對對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若擔心對方有脫產之虞,可對其財產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之,惟您須查詢對財產及提供擔保金,需考量您之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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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露天拍賣網上看到想買的東西 之後在問與答詢問是否有現貨之後 賣家回覆說有,詳細加line聊
問清楚之後 賣家說如果要就直接下標
我下標之後 露天那邊顯示付款資料是空的
他問我方不方便今天轉 好讓他安排明天出貨
我說ok 他說付了之後拍交易明細給他就好
到最後我通知他我轉了並傳他照片
他說他查到那筆錢 還跟我確認地址、收件人 、電話號碼、要的型號等等
我們最後的交談時間是大概晚上七點半
一直到晚上兩點鐘我看完電影之後滑手機 發現有露天寄來的email 說我有一筆交易的賣書被停權
之後我有line他 他也沒回
請問我應該怎麼做?有方法可以讓他繩之以法嗎?
我用ATM轉的可以撤銷言該交易嗎?可以利用銀行的資料找到真人嗎?錢應該怎麼才可以拿回?有方法拿回嗎?
謝謝…

律師你們好:
請教一下機車不小心A到靜止的無人汽車,事發當時機車本人有轉頭看了一下沒問題,就騎走了。不過沒多久就接到交通警察通知說本人有交通事故,沒留在現場,於是就開了一張肇事逃逸的紅單,本人拒收但是已經交給裁決所入檔,本人要申訴,因為我是認為沒問題才離開現場,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本人也在跟對方談和解,願意將汽車損害的地方恢復原狀,但是對方堅持原廠修理,對方可以這樣嗎? 那要寫什麼原因才能申訴成功,撤銷紅單?
被交通警察開的紅單違規法條以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須「致人死傷而逃逸」的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報警處置,否則警方自可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而予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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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若要撤銷緩起訴,須在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或者緩起訴以前故意犯他罪,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或者不履行應履行的條件或負擔,檢察官可依依第三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的規定,將原先緩起訴處分撤銷。
2.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於人者。二 互相鬥毆者。三 意圖鬥毆而聚眾者。」,社會秩序維護法並無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此並不會因此被撤銷緩起訴。
3. 因社會秩維護法所處罰的都是微罰,所以不會記載於刑事案件紀錄,因此您違反該法的部分不會留下案底或前科。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與前夫簽訂和解書,亦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前夫辯護,主張為合意,並無違反您的意願,爭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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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能延緩暫停執行,必須要心神喪失、還胎5個月以上或生產後未滿2個月,或是需要保外就醫,不然無法聲請停止執行,但如果案件本身屬於可以上訴三審的話,可以上訴三審方式,延後判決確定時間來拖延執行時間,這部分本所也曾幫當事人處理過,可以來電討論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87 年台上字第 2395 號 要 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 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要件。 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於 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危險者而言。是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 所稱:「若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 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 」,應以於該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助、 養育或保護者為限;否則該義務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 生存自有危險,仍無解於該罪責。
若有疑問再請line ncc101ds聯繫
第 356 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 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33 年上字第 3339 號 要 旨: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之罪,以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 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為構成要件,若已執行完畢之後 ,發生糾葛,自與該條規定未符。2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24 年上字第 5219 號 要 旨:
上訴人因債務案受強制執行中,與某乙通謀,將其所有某基地另立租契, 交付合同,由某乙向執行處聲明異議,以便隱匿該地,避免強制執行,當 某乙聲明異議之時,正值法院減價拍賣,尚在強制執行程序未終結之前, 且經債權人依法告訴,自應成立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 權人之債權而隱匿其財產之罪。

請問A先生應採行上述何種方式較佳?



Q1..調解庭 可以讓家人一起進去嗎?? 謝謝!!
Q2..依我目前的狀況 調解時 我該用什麼態度與對方談判
才有較高的機率 在互不拿對方錢的情勢下 達成和解共識呢?
狀況如下:
目前
對方告我"傷害"已起訴
我希望大家都無事就好 希望可以和解
起先是對方先告我
家人才建議我也該告他 因為他告我主要是為了要跟我?索'錢' (他口頭上有跟我說)
所以家人才跟我說 寧願花錢請律師 也不願把錢花給這種人!
主要發生的事情是: 當時我要開車離開去上班
對方故意一直開我車門不讓我離去 要跟我要錢
然後我拉他的手離開車門 他也拉我 最後路人報警 他就開始跟警察說話 我就自行先離開去上班了 然後上班到一半 警局打電話過來 跟我說要去做筆錄
後來開完貞查庭時 感覺的到檢查官在暗示我應該告回去 不然我會冤妄
所以後來我才告他的!!
現在他被起訴兩條 我被起訴一條
但依我對對方的了解 他吃軟不吃硬
我不知道該怎麼辦! 我只願意兩人相安無事就好 同時撤銷告訴!! 不想給他錢!!!
謝謝 謝謝!!






事實經過:
在104上面應徵了一個書籍翻譯的工作,案主寫整本書約三萬字,
並把掃描檔給我,我以為就是三萬字,因此就依約好的價錢簽了合約。
想不到,我把掃描檔轉為文檔後,竟有六萬字,
我回信給他說這跟當初跟我說的不符,希望能終止合約,
但他說我已經簽了合約,就不能終止,必須執行。
合約內容並無寫到字數,但我有把當初的徵人文拍照存證。
證據(打算寫給案主的信):
您好,
雖然本案已簽約,但因執行內容與您的徵人文相差甚遠。
網頁上標明為約三萬字,且交付的檔案為圖檔,使人不易計算字數,在花費時間轉檔後,發現原稿為五萬多字,明顯與徵人文不符。根據民法第92條第一項以及民法第88條第二項,我得以撤銷意思表示,也就是此合約無效。
您提到的是約三萬字,但實際轉檔後卻為五萬字以上,將不真實的事實表為事實,並給的文件為圖檔,使我方很難辨識實際數字,在以簽約為由希望我方接受此合約。
我方願意簽約是因為您剛開始提到的是三萬字,即便合約內無提及三萬字,契約必須依據合約書、廣告內容做綜合判斷,倘若雙方不以3萬字為限,則我方必須履行,倘若雙方以3萬字為限,則雙方契約並沒有成立。在徵人廣告中您提到了三萬字,因此契約並無成立。
您知道字數比原本的多出兩萬字以上,卻用已簽訂合約為由,要我履行義務。
證據如下圖:
基於以上主張我請求撤銷我方之意思表示,以及此份合約自始無效。
敬啟者:貴司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於104外包網刊登翻譯案件,內容寫道翻譯原文字數為30000字,依104廣告以為字數為30000,故接受該要約而與其訂立契約。但使用轉檔軟體將圖檔轉成文字檔,並刪除亂碼之後,發現稿件真實字數超過50000字。雙方就交易上重要之點顯有錯誤,經本人提醒,貴司仍置之不理,顯有明知該錯誤情形欲使本人陷於錯誤之故意,是以今依民法第88條及第92條主張撤銷附件契約。